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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分公司管理處財務核算問題統一規定(15篇范文)

      發布時間:2023-06-19 19:30:13 查看人數:67

      某分公司管理處財務核算問題統一規定

      第1篇 某分公司管理處財務核算問題統一規定

      關于分公司(管理處)財務核算有關問題統一規定

      a.隨著公司業務不斷發展,一個分公司(管理處)管理兩個及兩個以上物業項目的情況(簡稱'1+n')逐漸增多。由于物業管理行業的特點是委托管理,各物業項目分屬不同的利益主體,且管理時間上都有一定的期限。因此,財務核算上要求必須每個項目獨立建帳。費用劃分、結算必須手續清楚,資金原則上不許互相挪用。根據上述原則對一個分公司(管理處)管理兩個和兩個以上物業項目財務核算的有關問題統一規定如下:

      b.銀行存款、現金帳必須按項目分設。

      分公司(管理處)原有銀行帳號較多,每個項目能分配一個結算帳戶的,可分配給每個項目一個專用帳戶;帳戶不夠分配每個項目一個的,可書面申請經公司財務總裁批準后開設物業項目結算專用帳戶。

      各項目使用自己獨立的帳戶進行收付結算,項目之間資金原則上不準互相挪用。各項目之間往來統一在'其他應收款'科目核算,月末必須用貨幣資金結清往來。

      各物業項目現金帳分開設立,庫存現金統一保管,現金帳必須及時登記,及時盤點現金并與現金帳核對,注意避免因庫存現金互相挪用,造成某一項目現金帳出現貸方余額。

      c.共同費用和統一付款劃分、結算問題。

      分公司(管理處)對共同費用能夠按受益項目劃分開的要嚴格分開,統一付款的業務(如外購物品)各物業項目能夠事先分開的要分開發票,確實無法劃分的可采用某一固定分配方法分配。如:按項目收入、成本、建筑面積等方法,方法一經確定年度內不得隨意變更。

      共同費用、統一付款發生的原始憑證、分配計算資料作為項目間結算憑證的附件,各物業項目之間現金、銀行結算的必須使用收據或發票結算,各項目之間轉帳結算的要填制內部轉帳結算單。

      第2篇 分公司商品管理規定范例

      分公司商品管理規定

      分公司存貨管理,應確保分公司存貨資產的安全、完整、準確,及時、真實地反映存貨資產的結存和利用狀況,提高存貨使用效率,促進存貨保值、增值。

      分公司負責人對分公司倉庫、門店等分公司存貨的安全、完整負總責。

      一、分公司倉庫的管理:

      (一)、商品入庫管理

      1、分公司根據庫存及銷售狀況,制定《采購訂單》向總公司審請發貨;

      2、分公司發貨申請經總公司營銷中心、財務中心批準后,物流中心倉庫發貨至各分公司;

      3、總公司發貨后,及時通知分公司,分公司倉庫人員做好入庫前期工作,安排商品擺放的地方;

      4、商品從總公司運至分公司倉庫時,收貨員必須嚴格認真檢查商品外包裝是否完好,若出現破損、是原裝短少等情況,收貨人有權拒絕收貨,并及時上報分公司營銷部門,營銷部門應及時與貨運公司交涉;若因收貨員未及時對商品進行檢查,出現的破損,原裝短少,所造成的經濟損失由該收貨員承擔;

      5、收貨員依照相關訂單、隨貨同行聯,對進貨商品品名、等級、數量、規格、金額、單價進行核實,核實正確后方可入庫保管;若單據與商品實物不相符,應及時上報相關部門;若進貨商品未經核對入庫,造成的賬、實不相符,由該收貨人承擔因此造成的損失;

      6、入庫商品明細必須由收貨員和倉庫管理員核對簽字認可,做到帳、實相符。商品驗收無誤后,倉庫管理員依據驗收單及時記賬,按商品的各項分類(如服裝、鞋類、配件等)詳細記錄商品的名稱、年份、季節、性別、品名、數量、規格(按尺碼)、入庫時間、單證號碼、驗收情況、存貨單位等,做到帳、實相符。若不按照該制度執行驗收造成的經濟損失由倉庫管理員承擔。

      (二)、商品出庫管理

      1、分公司營銷部門根據經審批的門店、客戶(加盟商)的要貨申請開具送貨清單(出庫單)、調撥單或者退貨單;

      2、倉庫收到以上單據后,對出庫商品必須認真清點核對準確、無誤,方可簽字認可出庫,否則造成的經濟損失,由當事人承擔;

      3、出庫手續要完備,以分清實物負責人和承運者的責任,在商品出庫時雙方應認真清點核對出庫商品的品名、數量、規格等以及外包裝完好情況,辦清交接手續,因手續不完備造成損失由倉庫管理人員負責;

      4、商品出庫后倉庫管理員在當日根據正式出庫憑證銷賬并清點貨品結余數,做到賬貨相符。

      (三)、庫存的管理

      1、商品堆碼要科學、標準、符合安全第一、進出方便、節約倉容的原則。倉庫的要合理規劃,干道,支道要畫線,垛位標志要明顯,要編順序號;

      2、合理安排貨位,商品分類存放。商品入庫驗收后,要根據商品的性能、特點和保管要求,安排適宜的存儲場所,做到分區、分庫、分類存放和管理;

      3、在同一倉間存放的商品,必須性能不抵觸,養護措施一致,滅火方法相同。嚴禁互相抵觸、污染、串色的商品、養護措施和滅火方法不同的商品存放在一起。倉庫不能存放危險品、毒品和放射性商品;

      4、倉庫建立庫存數量帳,每日根據出入庫憑單及時登記核算,月終結帳和盤點完畢后與財會部門對帳;

      5、經常檢查商品,存放時間長、已損壞的商品要及時上報相關部門進行處理;

      6、商品進庫及出庫時間必須遵循先進先出的原則,否則造成過期等經濟損失,必須由倉庫管理員承擔;

      7、倉庫中存放的商品還應注意做好各種防患工作,確保物資的安全保管。預防內容包括:防火、防盜、防潮、防銹、防腐、防霉、防鼠、防蟲、防塵、防爆、防漏電,否則造成的經濟損失必須由責任人承擔;

      8、經常進行盤點,做到日清月結,按規定時間編報庫存日報和庫存月報;

      每月必須對庫存物資進行全面盤點一次,并填報庫存盤點表。發現盈余、短少、殘損或變質,必須查明原因,分清責任,寫出書面報告,提出處理建議,呈報上級和有關部門,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調帳;

      積極配合財會部門做好全面盤點和抽點工作,定期與財會部門對帳,保證帳表、帳帳、帳實相符;

      9、實做好安全保衛工作,嚴禁閑人進入庫區。建立和健全出入庫登記制度,對因工作需要出入庫人員、車輛按規定進行盤查和登記。夜間定時巡邏,提高警惕;

      10、確實做好防火安全工作,庫區內嚴禁吸煙、攜入易燃易爆物品和明火作業。對庫區的電燈、電線、電閘、消防器具、設施要經常檢查,發現故障及時維修排除,不得擅自挪動或挪用消防器具。

      二、直營店存貨管理:

      1、各直營店應根據驗收單、入庫單、調撥單、日銷售報表編制商品進銷存報表;

      2、各直營店應做好商品的驗收、銷售出庫、盤點工作,每周一編制上周商品的進銷存報表(若有存在殘次、滯銷,應單獨注明或另行造表報送),經直營店負責人審核后報送給分公司財務及相關部門,每月對庫存商品進行全面盤點,由分公司派人監督;

      3、各直營店應根據日/周/月報表所呈現的銷售走勢、配合新品上市及促銷活動需要、商品銷售周期、店鋪容量(倉位及sku容量)、商品缺碼情況、商品到店的配送周期以及節假日高峰期銷售量預測、商品庫存情況等因素及時填寫補貨申請,經直營店負責人審核后報給營銷部門或區域負責人審批,轉給物流部門備貨或調撥。營銷部門根據各直營店的銷售、庫存情況,并征求各相關直營店負責人意見后調撥,并需填寫商品調撥單(一式四聯:調出聯、調入聯、商品部聯、財務聯),轉發給各相關調撥店,據以調撥商品;

      4、各營業終端(包括直營店和加盟店)發現殘次品,應根據公司殘次認定標準,填寫退殘申請表,上報給營銷部門主管審核。營銷部門主管將審核完畢的'退殘申請表'歸集到物流部門。物流部門派物流人員到店柜收回殘次品,回收時要將殘品及'退殘申請表'內容進行核對,并確認入庫,如有異議,反饋給營銷部門主管或確認不符合退殘標準的,退回原店柜;

      物流人員收回各店柜退回的殘次品后,整理、匯總、填寫'退殘申請表'經部門主管審核后轉發營銷部門;

      營銷部門填寫'退貨單',向總公司申請退貨,并根據總公司審批意見,要求物流部將殘次品轉發給總公司倉庫。若總公司拒絕接收,營銷部門負責與總公司磋商。若磋商未果,營銷部門將殘次商品匯總,并上報給總公司營銷負責人簽發處理意見,而后按照負責人意見執行;

      5、各直營店發現損品(損品指即銷售會影響公司品牌形象所不接受且無銷售價值的待報廢商品,具體包括:(1)由于店柜人員保管不當而致損的商品;(2)顧客在購買后三個月內退回的符合其它退貨條款,但超過總公司規定'質保期限'的殘品;(3)不符合'退殘標準'但應'商場管理要求'予以顧客退貨的殘品,須附有商場出示的證明),應查明原因,分清情況,認定責任,并填寫商品報廢申請單,經直營店負責人審核后,上

      報給分公司營銷部門審核,上報給分公司負責人審批,審批后,將商品申請單轉給營銷部門,按照分公司負責人的審批意見處理;

      6、各加盟店根據雙發簽署的合同規定,根據銷售情況,在規定的期限內需要換貨或退貨的,應事先填寫換貨、退貨申請,轉發給分公司營銷部門審核,由營銷部門轉交分公司負責人審批,然后由營銷部門根據審批意見轉發有關部門執行;

      7、其他涉及商品發送、調換、退回、報廢等事項,一律由向相關部門填寫申請,后上報給分公司負責人審批。

      三、盤點管理:

      (一)、各部門職責:

      1、總公司營銷部門:可以對各分公司行使貨品管理的權利,指導分公司制定盤點時間、內容、盤點工作安排,對盤點工作盈虧的調整、審核工作,進行盤點獎懲;

      2、總公司財務:可以對分公司貨品盤點抽查,對盤點盈虧進行檢查,定期或不定期對各項存貨進行稽核、盤點;

      3、分公司倉庫、門店:負責所管理的倉庫、門店盤點實際操作,以及查找差異原因。對所管理的存貨數量、安全、完整負責;

      4、分公司物流部門:對分公司貨品執行調配管理,指導、督促、協助倉庫、各門店完成存貨管理;

      5、分公司財務部門:負責分公司貨品盤點抽查,對盤點盈虧進行檢查,定期或不定期對各項存貨進行稽核、盤點;

      (二)、盤點時間:

      1、常規例行存貨盤點:每月26日-31日,各分公司對倉庫、門店進行盤點;

      2、分公司抽查盤點:根據各分公司實際情況,由分公司物流相關部門、財務部門安排;

      3、總公司抽查盤點:總公司根據各地實際業務狀況,安排對各分公司進行一至四次盤點;

      4、各分公司有特殊情況,不能按規定時間進行盤點的,必須每月22號向總公司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變更時間;

      (三)、盤點方法及要求:

      1、盤點方式:包括動態盤點(即不停業)和靜態盤點(即停業)相結合;全面盤點和抽樣盤點相結合;自盤與復盤相結合;

      2、盤點方法:分公司可根據本單位的業務狀況,自行安排動態盤點或靜態盤點;每月進行的常規盤點,各單位必須實行全面盤點;分公司物流部門、財務部門可根據實際狀況自行安排全面盤點或抽樣盤點;

      3、盤點要求:

      (1)、盤點過程中,根據盤點方法,明確盤點范圍,要徹底、不重復、不遺漏的進行盤點;

      (2)、盤點的目的要及時、準確反映庫存實際狀況,保持實物與賬面一致;

      (3)、發現問題及時注明,有質量問題、退貨、使用過的、損壞的等異常情況,均要注明在盤點表中;

      (4)、每次盤點完,參加盤點的人員均要簽名確認,以示負責,本單負責人也要簽名確認;

      (四)、處罰規定:

      1、查找盤點差異原因,分清責任,對丟失物品進行賠償;

      2、由于串號、串碼造成的差異,且未造成實際損失的,可以不進行賠償,但要記錄到相關責任人的績效考核;

      3、各分公司有權獨立對盤點結果進行處罰、處理,處理結果上報總公司;

      第3篇 陜西石油分公司直接作業環節安全管理規定

      直接作業環節包括:《用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進入受限空間安全管理規定》,《臨時用電安全管理規定》,《高處作業安全管理規定》,《破土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陜西石油公司所屬油庫、加油站等進行檢維修、施工等作業均應遵守本規定的相關條款。

      一、用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條? 用火作業系指在具有爆炸危險場所內進行的施工過程。在搶險過程中用火作業應按應急預案中的規定執行。

      第二條? 用火作業涉及到進入受限空間、臨時用電、高處等作業時,應辦理相應的作業許可證。

      第三條? 用火作業的危害識別

      1.用火作業前,針對作業內容,應進行危害識別和風險評估,針對性地制定相應的作業程序及安全措施。

      2.將安全措施填入“中國石化用火作業許可證內”。

      第四條? 用火作業系指采取以下方式的作業:

      1.各種氣焊、電焊、鉛焊、錫焊、塑料焊等各種焊接作業及氣割、等離子切割機、砂輪機、磨光機等各種金屬切割作業;

      2.使用噴燈、液化氣爐、火爐、電爐等明火作業;

      3.燒(烤、煨)管線、熬瀝青、炒砂子、鐵錘擊(產生火花)物件,噴砂和產生火花的其他作業;

      4.生產裝置和罐區連接臨時電源并使用非防爆電器設備和電動工具。

      5.使用雷管、炸藥等進行爆破作業。

      第五條? 用火作業分級

      1.一級用火作業

      (1)儲存收發易燃、可燃液(氣)體的罐區、泵房、裝卸作業區(鐵路、公路)、桶裝倉庫;

      (2)加油(氣)站的罐區(儲氣瓶)、加油(氣)區、液化氣泵房、壓縮機房、接卸站區;

      (3)輸油(氣)管道、隔油池、污水處理設施;

      (4)易燃、可燃液體和氣體的罐車等爆炸危險性區域的用火作業。

      2.二級用火作業

      (1)從易燃、易爆及有毒儲罐、泵房、裝卸區等拆除的容器、管線、附件,已運到安全地點、并經過吹掃處理檢驗合格;

      (2)罐區、泵房、裝卸作業區等的非防爆區域及防火間距以外的區域;

      (3)發電機房、配電間、消防泵房、化驗室、儲存收發潤滑油的儲罐、桶裝油品倉庫、灌裝、收發區域等火災危險性區域的用火作業。

      3.三級用火作業范圍是在油庫、加油站內,除一、二級以外的用火均屬三級用火;

      4.固定用火作業區是除特級、一級、二級用火范圍以外沒有火災危險性的區域劃出的固定用火作業區域。在二級以上用火區域內,不應設固定用火區。

      第六條 節假日期間的用火實行升級管理,即在原動火級別的基礎上升一級。

      第七條 “中國石化用火作業許可證”的辦理

      1.一級用火作業由項目實施部門(項目實施部門是指具體安排項目的部門或單位,可以是基建、安全、物流、零管部門、片區公司、油庫)填寫“中國石化用火作業許可證”,經基層單位(油庫、加油站)、施工單位現場確認簽字后,報各分公司項目實施部門確認、安全監督部門申簽后,由分公司負責人簽發,并報陜西公司安全數質量處備案。

      2.二級用火作業由油庫主任、站長填寫“用火作業許可證”,報分公司主管部門、施工組織部門、安全部門審核后,由分公司主管安全生產領導簽發,并在安全部門存檔。

      3.油庫三級用火作業由用火作業班組長填寫“用火作業許可證”,油庫主任審核,油庫主管部門審簽;加油站三級用火作業由站長填寫“用火作業許可證”, me審核,加油站主管部門審簽。

      4.固定用火區的設定應由用火單位提出申請,項目實施部門確認后,報分公司主管部門、安全部門審核批準。

      第八條 用火作業安全措施

      1.凡在生產、儲存、輸送可燃物料的設備、容器及管道上用火,應首先切斷物料來源并加好盲板;經徹底吹掃、清洗、置換后,打開人孔,通風換氣;打開人孔時,應自上而下依次打開,并經分析合格,方可用火;若間隔時間超過1小時繼續用火,應再次進行用火分析,或在管線、容器中充滿水后,方可用火。

      2.在正常運行生產區域內,凡可用可不用的用火一律不用火,凡能拆下來的設備、管線都應拆下來移到安全地方用火,嚴格控制一級用火。

      3.用火審批人應親臨現場檢查,落實防火措施后,方可簽發“中國石化用火作業許可證”。

      4.一張用火作業許可證只限一處用火,實行一處(一個用火地點)、一證(用火作業許可證)、一人(用火監護人),不應用一張“中國石化用火作業許可證”進行多處用火。

      5. “中國石化用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為一個作業周期,但最多不超過5天。若中斷作業超過1小時繼續用火,監護人、用火人和現場負責人應重新確認。固定用火點,每半年檢查認定一次。

      6.用火分析。凡需要用火的塔、罐、容器等設備和管線,應進行內部和環境氣體化驗分析,應有分析數據,并填入“中國石化用火作業許可證”中,分析單附在“中國石化用火作業許可證”的存根上,以備查和落實防火措施。當可燃氣體爆炸下限大于4%時,分析檢測數據小于0.5%為合格;可燃氣體爆炸下限小于4%時,分析檢測數據小于0.2%為合格。

      7.用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質的,應對其濃度作檢測分析,若其含量超過車間空氣中有害物質最高容許濃度的,應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并在“中國石化用火作業許可證”上注明。

      8.施工單位應做好施工前的各項準備工作,為用火作業創造條件。

      9.停工大修裝置在徹底撤料、吹掃、置換、分析合格后,系統采取須有效隔離措施。設備、容器、管道首次用火,須采樣分析。

      10.設備、容器與工藝系統已有效隔離,內部無夾套、填料、襯里、密封圈等,不會再釋放有毒、有害和可燃氣體的,首次取樣分析合格后,分析數據長期有效;當設備、容器內存有夾套、填料、襯里、密封圈等,有可能釋放有毒、有害、可燃氣體的,采樣分析合格后超過1小時用火的,須重新檢測分析合格后方可用火。

      11.裝置停工吹掃期間,嚴禁一切明火作業。在用火作業過程中,當作業內容或環境條件發生變更時,應立即停止作業,“中國石化用火作業許可證”同時廢止。

      12.在用火前應清除現場一切可燃物,并準備好消防器材。用火期間,距用火點30m內嚴禁排放各類可燃氣體,15m內嚴禁排放各類可燃液體。在同一動火區域不應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和噴漆等施工。

      13.在盛裝或輸送可燃氣體、可燃液體、有毒有害介質或其他重要的運行設備、容器、管線上進行焊接作業時,設備管理部門必須對施工方案進行確認,對設備、容器、管線進行測后,并在用火作業許可證上簽字。

      14.新建項目需要用火時,施工單位(承包商)提出用火申請,由用火地點所轄區域單位負責辦理“中國石化用火作業許可證”,并指派用火監護人。

      15.施工用火作業涉及到其他管轄區域時,由所在管轄區域單位領導審查會簽,并由雙方單位共同落實安全措施,各派一名用火監護人,按用火級別進行審批后,方可用火。

      16.用火作業過程的安全監督。用火作業實行“三不用火”,即沒有經批準的用火作業許可證不用火、用火監護人不在現場不用火、防火措施不落實不用火。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各級領導、專職安全和消防管理人員有權隨時檢查用火作業情況。在發現違反用火管理制度的用火作業或危險用火作業時,有權收回用火作業許可證,停止用火,并根據違章情節,對違章者進行嚴肅處理。

      17.在受限空間內用火,除遵守上述安全措施外,還要執行以下規定:

      (1)在受限空間內進行用火作業、臨時用電作業,不允許同時進行刷漆、噴漆作業或使用可燃溶劑清洗等其他可能散發易燃氣體、易燃液體的作業。

      (2)在受限空間內進行刷漆、噴漆作業或使用可燃溶劑清洗等其他可能散發易燃氣體、易燃液體的作業時,使用的電氣設備、照明等,必須符合防爆要求,同時必須進行強制通分,監護人佩帶便攜式可燃氣體報警儀,隨時進行檢測,當可燃氣體報警儀報警時,必須立即組織作業人員撤離。

      第九條? 相關責任部門和作業人的職責

      1.項目實施部門職責

      項目實施部門是指具體安排項目的部門或單位,可以是基建、安全、物流、零管部門、片區公司、油庫等,全面負責動火作業的現場安全;應指派有能力和專業技能的用火監護人對現場進行監護;發現不符合動火管理規定或緊急情況,進行現場處置和下達停止作業的指令。

      2.基層單位職責

      基層單位配合項目實施部門進行現場的警戒,監護,對作業條件進行確認,對現場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和緊急情況,立即告知相關部門或單位,積極消除不安全因素。

      第4篇 石油天然氣公司油田分公司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吐哈油田分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作業前危害分析,控制作業風險,確保作業人員健康和安全,根據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規范》(q/sy1238-2009),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工作前安全分析(簡稱jsa)是指事先或定期對某項工作任務進行風險評價,并根據評價結果制定和實施相應的控制措施,達到最大限度消除或控制風險的方法。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于公司所屬單位及承包商生產和施工作業場所所有的現場作業活動。

      第四條凡是作業前需要編制hse作業計劃書的項目,應進行工作前安全分析,項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作業活動:

      (一)新的作業;

      (二)非常規性(臨時)的作業;

      (三)承包商作業;

      (四)改變現有的作業;

      (五)評估現有的作業。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五條質量安全環保處組織制定、管理和維護本規定。并對程序的執行提供咨詢、支持和審核。

      第六條公司業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規定的執行,并提供培訓、監督和考核。

      第七條各二級單位和承包商執行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規定,并提出改進建議。

      第八條員工接受工作前安全分析培訓,執行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規定。

      第三章 工作任務初步審查

      第九條 現場作業人員均可提出需要進行工作前安全分析的工作任務。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流程圖見附錄a。

      第十條生產單位業務主管部門組織對工作任務進行初步審查,確定工作任務內容,判斷是否需要做工作前安全分析。

      第十一條 若初步審查判斷出的工作任務風險無法接受,則應停止該工作任務,或者重新設定工作任務內容。

      第十二條一般情況下,新工作任務(包括以前沒做過工作前安全分析的工作任務)在開始前均應進行工作前安全分析,如果該工作任務是低風險活動,并由有勝任能力的人員完成,可不做工作前安全分析,但應對工作環境進行分析。

      第十三條 以前作過分析或已有操作規程的工作任務可以不再進行工作前安全分析,但應審查以前工作前安全分析或操作規程是否有效,如果存在疑問,應重新進行工作前安全分析。

      第十四條 緊急狀態下的工作任務,如搶修、搶險等,執行應急預案。

      第四章 工作前安全分析

      第十五條生產單位業務主管部門指定工作前安全分析小組組長,組長選擇熟悉工作前安全分析方法的管理、技術、安全、操作人員組成小組。小組成員應了解工作任務及所在區域環境、設備和相關的操作規程。

      第十六條工作前安全分析應按以下步驟進行:

      (一)明確作業內容并將工作任務分解為若干工作環節或步驟;

      (二)識別各關鍵環節(步驟)中的危害因素及其影響;

      (三)進行風險評估,確定風險等級和是否為可接受風險;

      (四)制定風險消減、消除和控制措施以及突發情況下的應急處置措施;

      (五)進行溝通,確保參與作業的每一個人都清楚這些危害、風險控制及應急處置措施。

      條十七條 工作前安全分析小組審查工作計劃安排,分解工作任務,搜集相關信息,實地考察工作現場,核查以下內容:

      (一)以前此項工作任務中出現的健康、安全、環境問題和事故;

      (二)工作中是否使用新設備;

      (三)工作環境、空間、照明、通風、出入口等;

      (四)工作任務的關鍵環節;

      (五)作業人員是否有足夠的知識、技能;

      (六)是否需要作業許可及作業許可的類型;

      (七)是否有嚴重影響本工作安全的交叉作業;

      (八)其他。

      第十八條 工作前安全分析小組識別該工作任務關鍵環節的危害因素,并填寫工作前安全分析表。工作前安全分析表參見附錄b。識別危害因素時應充分考慮人員、設備、材料、環境、方法五個方面和正常、異常、緊急三種狀態。

      第十九條對存在危害因素的關鍵活動或重要步驟進行風險評價。根據判別標準確定初始風險等級和風險是否可接受。風險評價宜選擇半定量風險矩陣法或lec法。半定量風險矩陣法見附錄c;作業條件危險分析(lec法)見附錄d。

      第二十條工作前安全分析小組應針對識別出的每個風險制定控制措施,以及突發情況下的應急處置措施,將風險降低到可接受的范圍。在選擇風險控制措施時,應考慮控制措施的優先順序。風險控制措施優先順序示意圖參見附錄e。

      第二十一條 制定出所有風險的控制措施后,還應確定以下問題:

      (一)是否全面有效的制定了所有的控制措施;

      (二)對實施該項工作的人員還需要提出什么要求;

      (三)風險是否能得到有效控制。

      第二十二條在控制措施實施后,如果每個風險在可接受范圍之內,并得到工作前安全分析小組成員的一致同意,方可進行作業前準備。

      第五章 作業許可和風險溝通

      第二十三條需要辦理作業許可證的作業活動,作業前應獲得相應的作業許可,具體執行公司《作業許可管理規定》。

      第二十四條作業前應召開班前會,進行有效的溝通,確保:

      (一)讓參與此項工作的每個人理解完成該工作任務所涉及的活動細節及相應的風險、控制措施和每個人的職責;

      (二)參與此項工作的人員進一步識別可能遺漏的危害因素;

      (三)如果作業人員意見不一致,異議解決后,達成一致,方可作業;

      (四)如果在實際工作中條件或者人員發生變化,或原先假設的條件不成立,則應對作業風險進行重新分析。

      第六章現場監控

      第二十五條在實際工作中應嚴格落實控制措施,根據作業許可的要求,指派相應的負責人監視整個工作過程,特別要注意工作人員的變化和工作場所出現的新情況以及未識別出的危害因素。

      第二十六條任何人都有權利和責任要求停止他們認為不安全的或者風險沒有得到有效控制的工作。

      第七章 總結與反饋

      第二十七條 作業任務完成后,作業人員應進行總結,若發現工作前安全分析過程中的缺陷和不足,及時向工作前安全分析小組反饋。如果作業過程中出現新的隱患或發生未遂事件和事故,小組應審查工作前安全分析,重新進行工作前安全分析。

      第二十八條 根據作業過程中發生的各種情況,工作前安全分析小組提出完善該作業程序的建議。

      第二十九條 由作業負責人填寫工作前安全分析跟蹤評價表,判斷作業人員對作業任務的勝任程度。工作前安全分析跟蹤評價表參見附錄f。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規定由質量安全環保處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第5篇 集團分公司經營管理規定

      建設集團分公司經營管理規定

      根據集團公司的發展戰略及建筑市場的實際情況,為強化經營管理,使分公司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繼續發展壯大,開創經營工作新局面。按照集團公司現行經營管理的各項制度和文件規定,結合分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一、招投標管理

      招投標管理工作分業務介紹信、投標報名及資格預審、招投標階段

      1、業務介紹信

      根據工程業務信息資料,業務聯系者到經營科登記,寫明工程名稱、業主單位、建筑規模、工程造價等相關資料,由經營科派人到集團公司開具介紹信,根據集團公司規定如須交納介紹信押金則由業務聯系者承擔。為體現集團公司的形象,應使用分公司統一制作的企業簡介和廣告本。

      2、投標報名及資格預審

      業務聯系者應緊盯跟蹤的工程業務,摸清掌握前期的工作動態,根據信息發布的時間及時通知經營科,做好投標報名工作;如需進行資格預審的工程,則在領取資格預審資后及時送交經營科并配合經營科做好資格預審工作。如果涉及工程交易費的則由業務聯系者(承包人)承擔。

      3、招投標階段

      工程進入招投標階段,業務聯系者領取招標文件(或通知分公司經營科領取招標文件)之后應及時將招標文件原件送交經營科,由經營科組織人員參加現場踏勘、投標答疑、編制投標文件及及參加開標會等工作,分公司根據'投標書編制費收費標準'向業務業務聯系者(承包人)收取費用。業務聯系者須參與投標的全過程,及時掌握信息動態并將相關信息及時通知經營科人員,與集團公司領導、分公司領導、經營科人員共同討論取終報價并對此負責。投標押金或投標保證金由業務聯系者(承包人)出資并承擔一切風險。

      二、合同管理

      合同管理分施工承包合同、內部承包合同、專業工程分包合同。原則上按集團下發的'合同管理辦法'及整合管理體系文件執行。

      1、施工承包合同(總包合同)

      在取得中標通知書后,經營科按gf-99-0201合同示范文本,根據招標文件及投標書起草合同,經分公司經理、部門負責人及承包人書面會簽后送交集團公司經營處審核,并與業主進行溝通、協商后簽訂。分公司經理為合同的主管領導,經營科長為合同的管理員,項目經濟承包人為合同條款的履約者。合同簽訂后由經營科負責組織并對項目經濟承包人、項目經理及各部門負責人進行交底工作。

      2、內部施工承包合同

      在簽訂了施工承包合同及補充協議之后,分公司及時與項目承包人簽訂內部施工承包合同。內部施工承包合同由經營科根據集團公司合同范本,結合本工程的實際情況負責起草。承包合同的各項承包指標由分公司領導班子人員與承包人洽談后確定,原則上承包指標按以下標準:

      ㈠應交納公司的管理費不得低于3%(稅金、規費另計。特殊情況另行協商);

      ㈡工期、質量、文明施工標準執行總包合同標準;

      ㈢安全、企業形象執行公司內部標準;

      ㈣項目承包施工的履約保證金根據項目大小按合同價款0.5%-1%的比例交納;

      內部施工承包合同實行部門負責人會簽制。合同簽訂后按集團公司文件規定到集團公司法律顧問室鑒證,涉及的合同鑒證費由承包人承擔。之后由經營科負責分發分公司各部門及項目承包人。

      如果本項目的施工承包合同(總包合同)、補充合同及協議書涉及工程履約保證金或帶、墊資的,項目承包人還應按浙長建司第(2002)17號文件規定,簽訂帶墊資、履約保證金承諾書。

      3、專業工程分包合同

      項目施工過程中須簽訂專業工程分包合同的,必須符合總包合同要求。選擇專業工程的分包單位原則上在集團公司下發的合格分承包名錄中挑選。如果不是合格分承包方名錄中的單位,簽訂分包合同前須根據整合管理體系程序文件要求對其進行合格分承包方評價。專業分包合同執行集團公司下發的《專業工程示范文本》,經分公司各部門、項目承包人、項目經理及領導會簽后下發各部門及項目。

      三、工程結算管理

      工程竣工后項目部應及時組織人員編制工程結算書。項目承包人是工程結算工作的第一責任人,應參與工程結算的編制、審核全過程,并對最終審計結果負責。工程結算書在送交建設方之前及審計定案表(稿)須經分公司經理、部門負責人、項目經理及承包人會簽,并由經營科留檔。經營科作為分公司職能部門,應督促項目承包人及結算編制人員,及時編制結算及抓緊時間進行核對和審計工作,并盡可能的參與其中,了解結算工作的全過程。

      工程結算審計定案(稿)之后,項目承包人應及時會同財務人員對已收工程款進行核對,及時催討尾款,并將工作進度及時上報分公司經理。

      四、獎勵制度

      為了積極鼓勵全體員工承接工程項目,引進管理素質較好的聯營隊伍。分公司將對引進聯營隊伍并帶工程項目的按合同總價的0.5‰-3‰ 的比例進行獎勵;對分公司承接的帶、墊資的項目引進聯營隊伍進行施工的按合同價款的0.1‰-0.5‰的比例進行獎勵;獎勵費用均由分公司管理費開支。工程項目簽訂內部承包合同并開工后,由經營科負責報批,分公司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獎勵比例,在收到第一筆工程款時兌現50%,工程結構封頂后全額兌現。

      本規定自二o一二年四月一日起開始實施。

      第6篇 所屬分公司安全生產管理規定

      一、建筑公司所屬各分公司,是依法取得營業執照的獨立二級核算單位,具有責、權、利相統一的經濟運行體,具有回避和抗拒各種風險的措施和能力,一旦發生安全事故,應全面承擔起搶險救災的責任和經濟賠償義務。

      二、各分公司經理是本分公司安全生產主要負責人,全面負責本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保證本公司的安全生產經費,監督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

      三、各分公司應組建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每個項目工程配備相應人數的專職安全員,做好各項安全檢查工作。

      四、各分公司必須做好上崗工人的安全培訓工作,搞好三級教育,特殊工種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五、各項目部一定做好現場文明施工,做到施工場區規劃合理,場地平整、道路暢通、三區分離、排水流暢、標牌整齊。

      六、制定好消防崗位責任制,做好廠區和施工現場的防火、防爆工作,配備安全有效的防火工具,做好易燃、易爆材料的堆放和保管。

      七、各分公司一定要根據不同的工程特點,編制相應的安全生產專項施工方案,對有特殊要求的各分部、分項工程應會同有關專家制定切實可行的施工方案。

      八、各分公司必須做好本公司的應急救援預案,一旦發生安全事故分公司負責人應立即向上級報告,并積極組織營救保護好現場,配合有關部門的調查和處理。

      以上各項制度,望各分公司遵照執行,本著“抓生產必須抓安全”、“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切實落實好本分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

      年月日

      第7篇 供電分公司基建工程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基建(中低壓配網新建、改造工程,零星高壓配網更改工程等)施工安全管理,規范臨時工使用、工程外委等基建安全管理,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中所臨時工是指與縣公司多經單位簽訂短期勞動合同、工作崗位相對固定的合同制職工。民工是指為完成階段性或臨時性工作,臨時使用,一旦任務完成便立即辭退的人員。

      第二章 外委施工管理

      第三條 因本單位建設規模大,施工力量不足,需要對中進行外委,在工程發包前,必須由公司生產技術、基建、安監等部門負責對外委承包單位的資質和條件進行審查。未經安全資質審查或審查不合格的外委單位,不得使用。

      第四條外委單位必備條件:

      (一)外委施工單位應是獨立法人單位,其營業執照、資質證書等在有效期內;至少有三年安全施工記錄;施工資質、施工簡歷及有效業績證明等滿足所承包工程的要求;建筑施工企業還必須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

      (二)施工負責人、工程技術人員和工人的技術素質符合工程施工要求;參加承包工程的電工、焊工、起重工、爆破工等特種作業人員持有有關部門核發的上崗資格證書。

      (三)有能滿足安全施工需要的機械設備(大型起重機械必須持有安全準用證并經有關部門鑒定合格)、工器具及安全防護設施、安全用具。

      (四)專兼職安全管理機構健全,管理規范。

      (五)有針對本工程制定的安全、技術、組織措施。

      第五條外委工程項目必須依法簽訂合同,合同中必須明確規定安全施工要求、應達到的工程質量標準和雙方應各自負擔的安全責任。施工單位應編制安全、技術、組織措施提前送安監部審查,安監部審查內容有:合同中安全責任條款是否符合規定,安全、技術、組織措施是否完善,人員組成和負責人是否符合要求等。

      第六條發包單位必須認真履行對承包單位安全施工的監督、管理職責,加強對承包單位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逐步建立起對承包單位的定期安全考核、評價機制,嚴禁以包代管、以罰代管。

      第七條工程管理部門要全面掌握承包單位施工安全、質量、進度情況,抽查核對承包單位管理、技術、施工人員變動情況,及時協調解決施工中的安全、質量問題。

      第八條安全監督部門要監督檢查危險作業安全、技術、組織措施的制訂和執行情況,監督工程發包、工程管理等部門和承包單位執行本規定的情況,經常巡視施工現場,查禁違章,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重大問題和隱患,及時下達安全監督通知書,限期整改完畢。

      第三章 公司所屬多經承包基建工程規定

      第九條多產企業承包本公司的電力生產工程項目,必須與其資質相符。

      第十條公司所屬多產單位承包本公司的電力生產、基建工程,工程的施工、技術、安全管理由施工單位負責,接受企業基建、生產技術、安全監督部門管理,并接受企業分管生產的副職領導。

      第十一條開工前,工程發包部門應負責進行技術交底和安全交底,安全監督部門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施工中嚴格執行《電力安全工作規程》和《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等有關規程、規定,需要辦理工作票的工作,線路(含電力電纜線路)其工作負責人可由多經電力施工單位有資格的人員擔任,但工作票簽發人和工作許可人必須是設備檢修(運行)單位的人員,工作結束需由設備檢修或運行單位進行驗收;對已運行的變電站內的工作,其工作負責人、工作票簽發人必須由設備檢修單位有資格的人員擔任。

      第十三條桿塔組立、重要跨越架的搭設和拆除、放緊線、大型變壓器的運輸、吊罩、干燥及耐壓試驗等重要施工工序,應制訂專項安全、技術、組織措施,有危險點預測及防范措施內容,經基建、生產技術、安全監督部門以及監理單位審查合格,公司分管領導批準。

      第十四條多經電力施工單位人員參加本企業生產設備的維護、檢修工作,作業人員必須持上崗資格證書。

      第四章 臨時工(短期合同工)安全管理

      第十五條臨時工(短期合同工)應具備的條件:

      (一)簽訂正式用工合同。

      (二)經縣級及以上醫院體檢合格,進行三級安全教育并考試合格后,持證上崗;從事特種作業的臨時工,必須持有有關部門頒發的、有效期內的特種作業資格證書。

      (三)臨時工分散到車間、班組參加電力生產工作時,由所在的車間、班組負責人領導,并納入公司職工范圍進行安全管理。

      第十六條臨時工(短期合同工)原則上不得擔任工作負責人,不能單獨從事有危險性的工作,從事有危險的工作時,必須在有經驗的職工帶領和監護下進行,并做好安全措施。

      第十七條臨時工(短期合同工)使用單位應建立臨時工(短期合同工)履歷檔案,包括個人履歷卡、體檢記錄、安全培訓考試記錄、技術水平記錄等。

      第十八條臨時工(短期合同工)從事生產工作所需的安全防護用品的發放與固定職工相同。

      第十九條短期雇用的民工(如線路施工中用的壯工等),根據工作任務進行安全知識教育,工作前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并簽字,在技工的帶領下進行工作。

      雇用的民工進入高壓帶電場所作業,必須在工作場所設立圍欄和警告標志。工作前監護人應將帶電區域和部位、警告標志的含義向其交代清楚并要求其復述,復述正確方可開始工作。嚴禁在沒有監護的條件下指派民工單獨從事有危險的工作。

      第二十條臨時借用電力系統其它單位(包括縣供電公司)的職工參加電力設備檢修、維護或施工,需持有相應的上崗證(或安全合格證等)。工作前必須進行安全技術交底簽字,在工作負責人的監護下參加工作,并做好安全措施。

      第二十一條雇用民工和借用人員參加電力生產工作時,其安全防護用品按從事的工作標準由雇人(借工)單位配備。

      第二十二條對發生的違章民工和借用人員,在對其按公司反違章管理辦法進行處罰的同時,處罰該項工作的工作負責人;對違章作業情節嚴重且不聽勸阻的民工,應立即辭退。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解釋權屬某分公司安監部。

      第8篇 某物業分公司辦公室電話管理規定

      物業分公司辦公室電話管理規定

      1目的

      為加強對辦公電話的管理,特制定本規定。

      2適用范圍

      適用于分公司各部門。

      3內容

      3.1部門電話由部門經理負責,費用實行定額管理,超支由部門自行負擔。

      3.2辦公電話只能用于公事,嚴禁私聊。確實需要打私人電話的,應做到長話短說,最長不能超過5分鐘。

      3.3嚴禁撥打聲訊電話,一經發現,除雙倍扣罰電話費外,還將給予警告處分。所有電話的聲訊費均由部門自行負擔。

      4各部門電話費用定額如下表

      部門電話號碼金額(元)備注

      行政部****** 300含總經理室以及上網費用

      物業部 ****100

      工程部6**** 250

      保安部**** 50

      以上費用均不包含座機費。分機及增加的電話另行考核。

      5執行

      5.1員工接聽電話按《員工手冊》有關規定執行。

      5.2違反本規定的,視情節輕重比照《員工獎懲條例》中的輕微過失或嚴重過失處理,直至辭退。

      第9篇 選煤分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條 各選煤廠成立防火安全工作領導小組,黨政主要負責人對消防安全工作負終端責任。集團公司選煤分公司保衛科對各選煤廠消 防安全工作負指導、監督、檢查、協調、考核、服務的責任。 第二條 各選煤廠自主管理消防安全工作,并明確一名副廠級領導分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同時確定專人負責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可兼職)。

      第三條 各選煤廠應強化消防安全基礎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安全保障體系,結合實際落實制度和各級終端責任 。

      第四條 根據集團公司“屬地管理”的原則各選煤廠負有監督管理集團公司派駐單位以及外委工程承包和經營承包單位,生產施工經營期間的消防安全責任。各駐廠單位以及外委工程承包和經營承包單位,生產施工經營期間必須嚴格遵守和執行《選煤分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第五條 望峰崗選煤廠負責分公司行政辦公樓、綜合服務樓、單身公寓樓應急照明疏散系統、工廣消防管網、消防水泵房、消防設施等系統日常維護保養工作,選煤分公司保衛科負責檢查督促指導。

      第六條 選煤分公司保衛科負責分公司行政辦公樓、綜合服務樓、單身公寓樓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應急照明、消防設施等日常檢查管理工作。

      第七條 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職責

      1、 擬定年度消防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 組織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并檢查督促落實;

      3、 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工作;

      4、 組織實施對本單位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的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有效,確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5、根據消防法規的規定建立義務消防隊;

      6、 組織開展職工消防知識和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

      第八條 選煤分公司保衛科消防安全管理責任

      1、督促協助各廠制定消防規劃,落實防火制度和措施;

      2、經常深入各廠幫助解決實際問題,開展防火安全大檢查活動,發現隱患及時督促單位限期內整改;督查各廠認真組織隱患排查、整改,做到監管有力、服務高效,實施有效的消防安全技術監管。

      3、協助有關單位追查處理火災事故,提出處理意見;

      4、負責制定分公司年度消防培訓計劃,抓好職工及管理人員的消防知識培訓和滅火應急疏散演練;

      5、審核各廠上報的消防設施、器材計劃。負責分公司機關的消防設施、器材計劃。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開始執行,以前發文與本規定相抵觸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10篇 某供電分公司基建工程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基建(中低壓配網新建、改造工程,零星高壓配網更改工程等)施工安全管理,規范臨時工使用、工程外委等基建安全管理,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中所臨時工是指與縣公司多經單位簽訂短期勞動合同、工作崗位相對固定的合同制職工。民工是指為完成階段性或臨時性工作,臨時使用,一旦任務完成便立即辭退的人員。

      第二章 外委施工管理

      第三條 因本單位建設規模大,施工力量不足,需要對中進行外委,在工程發包前,必須由公司生產技術、基建、安監等部門負責對外委承包單位的資質和條件進行審查。未經安全資質審查或審查不合格的外委單位,不得使用。

      第四條 外委單位必備條件:

      (一)外委施工單位應是獨立法人單位,其營業執照、資質證書等在有效期內;至少有三年安全施工記錄;施工資質、施工簡歷及有效業績證明等滿足所承包工程的要求;建筑施工企業還必須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

      (二)施工負責人、工程技術人員和工人的技術素質符合工程施工要求;參加承包工程的電工、焊工、起重工、爆破工等特種作業人員持有有關部門核發的上崗資格證書。

      (三)有能滿足安全施工需要的機械設備(大型起重機械必須持有安全準用證并經有關部門鑒定合格)、工器具及安全防護設施、安全用具。

      (四)專兼職安全管理機構健全,管理規范。

      (五)有針對本工程制定的安全、技術、組織措施。

      第五條 外委工程項目必須依法簽訂合同,合同中必須明確規定安全施工要求、應達到的工程質量標準和雙方應各自負擔的安全責任。施工單位應編制安全、技術、組織措施提前送安監部審查,安監部審查內容有:合同中安全責任條款是否符合規定,安全、技術、組織措施是否完善,人員組成和負責人是否符合要求等。

      第六條 發包單位必須認真履行對承包單位安全施工的監督、管理職責,加強對承包單位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逐步建立起對承包單位的定期安全考核、評價機制,嚴禁以包代管、以罰代管。

      第七條 工程管理部門要全面掌握承包單位施工安全、質量、進度情況,抽查核對承包單位管理、技術、施工人員變動情況,及時協調解決施工中的安全、質量問題。

      第八條 安全監督部門要監督檢查危險作業安全、技術、組織措施的制訂和執行情況,監督工程發包、工程管理等部門和承包單位執行本規定的情況,經常巡視施工現場,查禁違章,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重大問題和隱患,及時下達安全監督通知書,限期整改完畢。

      第三章 公司所屬多經承包基建工程規定

      第九條 多產企業承包本公司的電力生產工程項目,必須與其資質相符。

      第十條 公司所屬多產單位承包本公司的電力生產、基建工程,工程的施工、技術、安全管理由施工單位負責,接受企業基建、生產技術、安全監督部門管理,并接受企業分管生產的副職領導。

      第十一條 開工前,工程發包部門應負責進行技術交底和安全交底,安全監督部門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施工中嚴格執行《電力安全工作規程》和《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等有關規程、規定,需要辦理工作票的工作,線路(含電力電纜線路)其工作負責人可由多經電力施工單位有資格的人員擔任,但工作票簽發人和工作許可人必須是設備檢修(運行)單位的人員,工作結束需由設備檢修或運行單位進行驗收;對已運行的變電站內的工作,其工作負責人、工作票簽發人必須由設備檢修單位有資格的人員擔任。

      第十三條 桿塔組立、重要跨越架的搭設和拆除、放緊線、大型變壓器的運輸、吊罩、干燥及耐壓試驗等重要施工工序,應制訂專項安全、技術、組織措施,有危險點預測及防范措施內容,經基建、生產技術、安全監督部門以及監理單位審查合格,公司分管領導批準。

      第十四條 多經電力施工單位人員參加本企業生產設備的維護、檢修工作,作業人員必須持上崗資格證書。

      第四章 臨時工(短期合同工)安全管理

      第十五條 臨時工(短期合同工)應具備的條件:

      (一)簽訂正式用工合同。

      (二)經縣級及以上醫院體檢合格,進行三級安全教育并考試合格后,持證上崗;從事特種作業的臨時工,必須持有有關部門頒發的、有效期內的特種作業資格證書。

      (三)臨時工分散到車間、班組參加電力生產工作時,由所在的車間、班組負責人領導,并納入公司職工范圍進行安全管理。

      第十六條 臨時工(短期合同工)原則上不得擔任工作負責人,不能單獨從事有危險性的工作,從事有危險的工作時,必須在有經驗的職工帶領和監護下進行,并做好安全措施。

      第十七條 臨時工(短期合同工)使用單位應建立臨時工(短期合同工)履歷檔案,包括個人履歷卡、體檢記錄、安全培訓考試記錄、技術水平記錄等。

      第十八條 臨時工(短期合同工)從事生產工作所需的安全防護用品的發放與固定職工相同。

      第十九條 短期雇用的民工(如線路施工中用的壯工等),根據工作任務進行安全知識教育,工作前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并簽字,在技工的帶領下進行工作。

      雇用的民工進入高壓帶電場所作業,必須在工作場所設立圍欄和警告標志。工作前監護人應將帶電區域和部位、警告標志的含義向其交代清楚并要求其復述,復述正確方可開始工作。嚴禁在沒有監護的條件下指派民工單獨從事有危險的工作。

      第二十條 臨時借用電力系統其它單位(包括縣供電公司)的職工參加電力設備檢修、維護或施工,需持有相應的上崗證(或安全合格證等)。工作前必須進行安全技術交底簽字,在工作負責人的監護下參加工作,并做好安全措施。

      第二十一條 雇用民工和借用人員參加電力生產工作時,其安全防護用品按從事的工作標準由雇人(借工)單位配備。

      第二十二條 對發生的違章民工和借用人員,在對其按公司反違章管理辦法進行處罰的同時,處罰該項工作的工作負責人;對違章作業情節嚴重且不聽勸阻的民工,應立即辭退。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解釋權屬某分公司安監部。

      第11篇 石油分公司直接作業環節安全管理規定

      直接作業環節包括:《用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進入受限空間安全管理規定》,《臨時用電安全管理規定》,《高處作業安全管理規定》,《破土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陜西石油公司所屬油庫、加油站等進行檢維修、施工等作業均應遵守本規定的相關條款。

      一、用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條 用火作業系指在具有爆炸危險場所內進行的施工過程。在搶險過程中用火作業應按應急預案中的規定執行。

      第二條 用火作業涉及到進入受限空間、臨時用電、高處等作業時,應辦理相應的作業許可證。

      第三條 用火作業的危害識別

      1.用火作業前,針對作業內容,應進行危害識別和風險評估,針對性地制定相應的作業程序及安全措施。

      2.將安全措施填入“中國石化用火作業許可證內”。

      第四條 用火作業系指采取以下方式的作業:

      1.各種氣焊、電焊、鉛焊、錫焊、塑料焊等各種焊接作業及氣割、等離子切割機、砂輪機、磨光機等各種金屬切割作業;

      2.使用噴燈、液化氣爐、火爐、電爐等明火作業;

      3.燒(烤、煨)管線、熬瀝青、炒砂子、鐵錘擊(產生火花)物件,噴砂和產生火花的其他作業;

      4.生產裝置和罐區連接臨時電源并使用非防爆電器設備和電動工具。

      5.使用雷管、炸藥等進行爆破作業。

      第五條 用火作業分級

      1.一級用火作業

      (1)儲存收發易燃、可燃液(氣)體的罐區、泵房、裝卸作業區(鐵路、公路)、桶裝倉庫;

      (2)加油(氣)站的罐區(儲氣瓶)、加油(氣)區、液化氣泵房、壓縮機房、接卸站區;

      (3)輸油(氣)管道、隔油池、污水處理設施;

      (4)易燃、可燃液體和氣體的罐車等爆炸危險性區域的用火作業。

      2.二級用火作業

      (1)從易燃、易爆及有毒儲罐、泵房、裝卸區等拆除的容器、管線、附件,已運到安全地點、并經過吹掃處理檢驗合格;

      (2)罐區、泵房、裝卸作業區等的非防爆區域及防火間距以外的區域;

      (3)發電機房、配電間、消防泵房、化驗室、儲存收發潤滑油的儲罐、桶裝油品倉庫、灌裝、收發區域等火災危險性區域的用火作業。

      3.三級用火作業范圍是在油庫、加油站內,除一、二級以外的用火均屬三級用火;

      4.固定用火作業區是除特級、一級、二級用火范圍以外沒有火災危險性的區域劃出的固定用火作業區域。在二級以上用火區域內,不應設固定用火區。

      第六條 節假日期間的用火實行升級管理,即在原動火級別的基礎上升一級。

      第七條 “中國石化用火作業許可證”的辦理

      1.一級用火作業由項目實施部門(項目實施部門是指具體安排項目的部門或單位,可以是基建、安全、物流、零管部門、片區公司、油庫)填寫“中國石化用火作業許可證”,經基層單位(油庫、加油站)、施工單位現場確認簽字后,報各分公司項目實施部門確認、安全監督部門申簽后,由分公司負責人簽發,并報陜西公司安全數質量處備案。

      2.二級用火作業由油庫主任、站長填寫“用火作業許可證”,報分公司主管部門、施工組織部門、安全部門審核后,由分公司主管安全生產領導簽發,并在安全部門存檔。

      3.油庫三級用火作業由用火作業班組長填寫“用火作業許可證”,油庫主任審核,油庫主管部門審簽;加油站三級用火作業由站長填寫“用火作業許可證”, me審核,加油站主管部門審簽。

      4.固定用火區的設定應由用火單位提出申請,項目實施部門確認后,報分公司主管部門、安全部門審核批準。

      第八條 用火作業安全措施

      1.凡在生產、儲存、輸送可燃物料的設備、容器及管道上用火,應首先切斷物料來源并加好盲板;經徹底吹掃、清洗、置換后,打開人孔,通風換氣;打開人孔時,應自上而下依次打開,并經分析合格,方可用火;若間隔時間超過1小時繼續用火,應再次進行用火分析,或在管線、容器中充滿水后,方可用火。

      2.在正常運行生產區域內,凡可用可不用的用火一律不用火,凡能拆下來的設備、管線都應拆下來移到安全地方用火,嚴格控制一級用火。

      3.用火審批人應親臨現場檢查,落實防火措施后,方可簽發“中國石化用火作業許可證”。

      4.一張用火作業許可證只限一處用火,實行一處(一個用火地點)、一證(用火作業許可證)、一人(用火監護人),不應用一張“中國石化用火作業許可證”進行多處用火。

      5. “中國石化用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為一個作業周期,但最多不超過5天。若中斷作業超過1小時繼續用火,監護人、用火人和現場負責人應重新確認。固定用火點,每半年檢查認定一次。

      6.用火分析。凡需要用火的塔、罐、容器等設備和管線,應進行內部和環境氣體化驗分析,應有分析數據,并填入“中國石化用火作業許可證”中,分析單附在“中國石化用火作業許可證”的存根上,以備查和落實防火措施。當可燃氣體爆炸下限大于4%時,分析檢測數據小于0.5%為合格;可燃氣體爆炸下限小于4%時,分析檢測數據小于0.2%為合格。

      7.用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質的,應對其濃度作檢測分析,若其含量超過車間空氣中有害物質最高容許濃度的,應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并在“中國石化用火作業許可證”上注明。

      8.施工單位應做好施工前的各項準備工作,為用火作業創造條件。

      9.停工大修裝置在徹底撤料、吹掃、置換、分析合格后,系統采取須有效隔離措施。設備、容器、管道首次用火,須采樣分析。

      10.設備、容器與工藝系統已有效隔離,內部無夾套、填料、襯里、密封圈等,不會再釋放有毒、有害和可燃氣體的,首次取樣分析合格后,分析數據長期有效;當設備、容器內存有夾套、填料、襯里、密封圈等,有可能釋放有毒、有害、可燃氣體的,采樣分析合格后超過1小時用火的,須重新檢測分析合格后方可用火。

      11.裝置停工吹掃期間,嚴禁一切明火作業。在用火作業過程中,當作業內容或環境條件發生變更時,應立即停止作業,“中國石化用火作業許可證”同時廢止。

      12.在用火前應清除現場一切可燃物,并準備好消防器材。用火期間,距用火點30m內嚴禁排放各類可燃氣體,15m內嚴禁排放各類可燃液體。在同一動火區域不應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和噴漆等施工。

      13.在盛裝或輸送可燃氣體、可燃液體、有毒有害介質或其他重要的運行設備、容器、管線上進行焊接作業時,設備管理部門必須對施工方案進行確認,對設備、容器、管線進行測后,并在用火作業許可證上簽字。

      14.新建項目需要用火時,施工單位(承包商)提出用火申請,由用火地點所轄區域單位負責辦理“中國石化用火作業許可證”,并指派用火監護人。

      15.施工用火作業涉及到其他管轄區域時,由所在管轄區域單位領導審查會簽,并由雙方單位共同落實安全措施,各派一名用火監護人,按用火級別進行審批后,方可用火。

      16.用火作業過程的安全監督。用火作業實行“三不用火”,即沒有經批準的用火作業許可證不用火、用火監護人不在現場不用火、防火措施不落實不用火。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各級領導、專職安全和消防管理人員有權隨時檢查用火作業情況。在發現違反用火管理制度的用火作業或危險用火作業時,有權收回用火作業許可證,停止用火,并根據違章情節,對違章者進行嚴肅處理。

      17.在受限空間內用火,除遵守上述安全措施外,還要執行以下規定:

      (1)在受限空間內進行用火作業、臨時用電作業,不允許同時進行刷漆、噴漆作業或使用可燃溶劑清洗等其他可能散發易燃氣體、易燃液體的作業。

      (2)在受限空間內進行刷漆、噴漆作業或使用可燃溶劑清洗等其他可能散發易燃氣體、易燃液體的作業時,使用的電氣設備、照明等,必須符合防爆要求,同時必須進行強制通分,監護人佩帶便攜式可燃氣體報警儀,隨時進行檢測,當可燃氣體報警儀報警時,必須立即組織作業人員撤離。

      第九條 相關責任部門和作業人的職責

      1.項目實施部門職責

      項目實施部門是指具體安排項目的部門或單位,可以是基建、安全、物流、零管部門、片區公司、油庫等,全面負責動火作業的現場安全;應指派有能力和專業技能的用火監護人對現場進行監護;發現不符合動火管理規定或緊急情況,進行現場處置和下達停止作業的指令。

      2.基層單位職責

      基層單位配合項目實施部門進行現場的警戒,監護,對作業條件進行確認,對現場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和緊急情況,立即告知相關部門或單位,積極消除不安全因素。

      3.安全監督部門職責

      對動火作業的整個過程進行監督,隨時檢查用火作業情況,在發現違反用火管理制度的用火作業或危險用火作業時,有權收回用火作業許可證,停止用火,并下達整改意見,待整改驗收確認后,方可重新開始作業。

      4.用火作業人職責

      (1)用火作業人員應持有有效的本崗位工種作業證。

      (2)用火作業人員應嚴格執行“三不動火”的原則;對不符合的,有權拒絕用火。

      5.用火監護人職責

      (1)用火監護人應有崗位操作合格證;應了解用火區域或崗位的生產過程,熟悉工藝操作和設備狀況;應有較強的責任心,出現問題能正確處理;應有處理應對突發事故的能力。

      (2)應參加由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培訓組織的用火監護人培訓班,考核合格后由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發放用火監護人資格證書,做到持證上崗。

      (3)在接到“中國石化用火作業許可證”后,應在安全技術人員和單位領導的指導下,逐項檢查落實防火措施;檢查用火現場的情況;用火過程中發現異常情況應及時采取措施;監火時應佩戴明顯標志;用火過程中不應離開現場,確需離開時,由監護人收回用火許可證,暫停用火。

      (4)當發現用火部位與“中國石化用火作業許可證”不相符合,或者用火安全措施不落實時,用火監護人有權制止用火;當用火出現異常情況時有權停止用火;對用火人不執行“三不動火”又不聽勸阻時,有權收回“中國石化用火作業許可證”,并報告有關領導。

      第十條 許可證管理

      1.“中國石化用火作業許可證”是用火作業的憑證和依據,不應隨意涂改,不應代簽,應妥善保管。

      2.“中國石化用火作業許可證”一式四聯,一聯存放在基層單位,一聯由用火作業人(施工單位)持有,一聯由用火監護人持有,一聯存放在各分公司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3.一級 “中國石化用火作業許可證”由陜西公司安全數質量處備案;二級 “中國石化用火作業許可證”由各分公司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存檔;三級 “中國石化用火作業許可證”由各分公司主管部門備案。

      4.“中國石化用火作業許可證”保存期限為一年。

      二、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條 進入受限空間,應辦理進行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作業。

      第二條 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前,應針對作業內容,對受限空間進行危害識別和風險評估,針對性地制定作業程序及安全措施。

      第二條 進入受限空間涉及用火、高處、臨時用電等作業時,應辦理相應的作業許可證。

      第三條 進入受限空間涉及用火、高處、臨時用電等作業時,必須辦理相應的作業許可證。

      第四條 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辦理程序

      1.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單位負責人,應持有施工任務單,到各分公司施工作業負責部門(項目的安排部門)辦理“中國石化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

      2.辦理程序:“中國石化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簽發時,先經基層單位(油庫、加油站)現場確認簽字后,經各分公司項目實施部門確認、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申簽后,報分公司主管安全經理進行簽發,并在分公司安全監督部門備案。

      3.辦理《中國石化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前,生產及施工單位應針對作業內容對受限空間進行危害識別,分析受限空間內是否存在缺氧、富氧、易燃易爆、有毒有害、高溫、負壓等危害因素,制定相應的作業程序、安全防范和應急措施。

      4.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前,生產單位必須與施工單位進行現場檢查交底,生產單位領導組織有關專業技術人員會同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單位的現場負責人及有關專業技術人員、監護人,對需進入作業的設備、設施進行現場檢查,對進受限空間作業內容、可能存在的風險以及施工作業環境進行交底,結合施工作業環境對許可證列出的有關安全措施逐條確認,并將補充措施確認后填入相應欄內。

      5.施工單位負責人應向施工作業人員進行作業程序和安全措施的交底,并指派作業監護人;各分公司施工作業負責部門與施工單位現場安全負責人對受限空間作業的全過程實施現場監督。

      6.進入受限空間涉及用火、臨時用電、高處作業時,必須遵守有關安全規定,辦理相應的作業證,《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不能代替上述作業許可證。

      7.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完工后,在“中國石化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的完工驗收欄中,各分公司施工作業負責部門與施工單位現場安全負責人簽名。

      第五條 作業安全措施

      1.各分公司施工作業負責部門與施工單位現場安全負責人對現場監護人和作業人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內容應包括所從事作業的安全知識、緊急情況下的處理和救護方法等。

      2.應制定安全應急預案,內容包括作業人員緊急狀況時的逃生路線和救護方法,監護人與作業人員約定聯絡信號,現場應配備的救生設施和滅火器材等。現場人員應熟知應急預案的內容。在受限空間外的現場配備一定數量符合規定的應急救護器具(包括空氣呼吸器、供風式防護面具、救生繩等)和滅火器材。出入口內外不得有障礙物,保證其暢通無阻,便于人員出入和搶救疏散。

      3.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實行“三不進入”,當受限空間狀況改變時,作業人員應立即撤出現場,同時為防止人員誤入,在受限空間入口處應設置 “危險!嚴禁入內”警告牌或采取其它封閉措施。處理后需重新辦理《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方可進入。

      4.在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前,應切實做好工藝處理,將受限空間吹掃、蒸煮、置換合格,所有與其相連且可能存在可燃可爆、有毒有害無料的管線、閥門應加盲板隔離,不得以關閉閥門代替安裝盲班,盲班處應掛牌標識。

      5.為保證受限空間內空氣流通和人員呼吸需要,可采用自然通風,必要時采取強制通風方法,但嚴禁向內充氧氣。進入受限空間內的作業人員每次工作時間不宜過長,應安排輪換作業或休息。

      6.帶有攪拌器等轉動部件的設備,應在停機后切斷電源,摘除保險或掛接地線,并在開關上掛“有人工作、嚴禁合閘”警示牌,必要時派專人監護。

      7.進入受限空間作業應使用安全電壓和安全行燈。進入金屬容器(爐、塔、釜、罐等)和特別潮濕、工作場地狹窄的非金屬容器內作業照明電壓 不大于12v;當需使用電動工具或照明電壓大于12v時,應按規定安裝漏電保護器,其接線箱(板)嚴禁帶入容器內使用。當作業環境原來盛裝爆炸性液體、氣體等介質的,則應使用防爆電筒或電壓不大于12v的防爆安全行燈,行燈變壓器不應放在容器內或容器上;作業人員應穿戴防靜電服裝,使用防爆工具,嚴禁攜帶手機等非防爆通訊工具和其它非防爆器材。

      8.取樣分析應有代表性,全面性。受限空間容積較大時,應對上、中、下各部位取樣分析,應保證設備內部任何部位的可燃氣體濃度和氧含量合格(當可燃氣體爆炸下限大于4%時,其被測濃度不大于0.5%為合格;爆炸下限小于4%時,其被測濃度不大于0.2%為合格;氧含量19.5%~23.5%為合格),有毒有害物質不超過國家規定的“車間空氣中有毒物質最高容許濃度”的指標(分析結果報出后,樣品至少保留4小時)。設備內溫度宜在常溫左右,作業期間應至少每隔4小時取樣復查一次,如有 一項不合格,應立即停止作業。

      9.對盛裝過能產生自聚物的設備容器,作業前應進行工藝處理,采取蒸煮、置換等方法,并做聚合物加熱等試驗。

      10.進入受限空間作業,不得使用卷揚機、吊車等運送作業人員,作業人員所帶的工具、材料須進行登記。作業結束后,進行全面檢查,確認無誤后,方可交驗。

      11.在特殊情況下(如油罐清罐、氮氣狀態下),作業人員可戴長管式面具、空氣呼吸器等,但佩戴長管面具時,一定要仔細檢查其氣密性,同時防止通氣長管被擠壓,吸氣口應置于新鮮空氣的上風口,并有專人監護。

      12.在進入受限空間作業期間,嚴禁同時進行各類與該受限空間有關的試車、試壓或試驗作業。

      13.出現有人中毒、窒息的緊急情況,搶救人員必須佩戴隔離式防護面具進入設備,并至少有一人在外部做聯絡工作。

      14.作業停工期間,應防止人員誤進,在受限空間的入口處設置“危險!嚴禁入內”警告牌或采取其它封閉措施。作業結束后,應對受限空間進行全面檢查,確認無誤后,施工單位和生產單位雙方簽字驗收。

      15.以上措施如在作業期間發生異常變化,應立即停止作業,待處理并達到安全作業條件后,方可再進入設備作業。

      第六條 相關責任部門和責任人的職責

      1.項目實施部門職責

      項目實施部門是指具體安排項目的部門或單位,可以是基建、安全、物流、零管部門、片區公司、油庫等,全面負責進入受限空間作業的現場安全;應指派有能力和專業技能的監護人對現場進行監護;發現不符合進入受限空間管理規定或緊急情況,進行現場處置和下達停止作業的指令。

      2.基層單位職責

      基層單位配合項目實施部門進行現場的警戒,監護,對作業條件進行確認,對現場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和緊急情況,立即告知相關部門或單位,積極消除不安全因素。

      3.安全監督部門職責

      對進入受限空間作業的整個過程進行監督,隨時檢查現場作業情況,在發現違反進入受限空間管理規定的危險作業時,有權收回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停止作業,并下達整改意見,待整改驗收確認后,方可重新開始作業。

      4.作業監護人的資格與職責

      (1)項目實施部門(項目實施部門是指具體安排項目的部門或單位,可以是基建、安全、物流、零管、片區公司、油庫)應指派現場監護人對施工現場進行監護,作業監護人應熟悉作業區域的環境和工藝情況,有判斷和處理異常情況的能力,懂急救知識。

      (2)作業監護人在作業人員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前,負責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安全措施不落實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時,有權提出拒絕作業。

      (3)作業監護人應清點出入受限空間作業人數,并與作業人員確定聯絡信號,在出入口處保持與作業人員的聯系,嚴禁離崗。當發現異常情況時,應及時制止作業,并立即采取救護措施。

      (4)作業監護人應隨身攜帶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并負責保管。

      (5)作業監護人員在作業期間,不得離開現場或做與監護無關的事。

      5.作業人員職責

      (1)持有經審批同意、有效的“中國石化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方可施工作業。

      (2)在作業前應充分了解作業的內容、地點(位號)、時間、要求,熟知作業中的危害因素和“中國石化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中的安全措施。

      (3)“中國石化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所列的安全防護措施應經落實確認、監護人同意后,方可進入受限空間內作業。

      (4)對違反本制度的強令作業、安全措施不落實、作業監護人不在場等情況有權拒絕作業,并向上級報告。

      (5)應服從作業監護人的指揮,禁止攜帶作業器具以外的物品進入限空間。如發現作業監護人不履行職責時,應立即停止作業。

      (6)在作業中如發現情況異常或感到不適和呼吸困難時,應立即向作業監護人發出信號,迅速撤離現場,嚴禁在有毒、窒息環境中摘下防護面罩。

      第七條 許可證管理

      1. “中國石化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是進入受限空間作業的依據,不應涂改;如確需修改時,應經簽發人在修改內容處簽字確認。如果“中國石化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中安全措施、氣體檢測、評估等欄目不夠時,應另加附頁。“中國石化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和附頁應妥善保管,保存期為一年。

      2.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一式四聯,第一聯在各分公司安全監督部門備案,第二聯由作業負責人(施工方)持有,第三聯由監護人(項目實施部門)持有,第四聯存放在基層單位(油庫或加油站)。

      3.“中國石化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中各欄目,應由相應責任人填寫,其他人不應代簽,作業人員、監護人姓名應與“中國石化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上的相符。

      4.“中國石化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的有效期為作業項目一個周期。當作業中斷4小時以上時,再次作業前,應重新對環境條件和安全措施予以確認;當作業內容和環境條件變更時,需要重新辦理“中國石化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

      第八條 本規定涉及對外單位和外來人員的相關要求,應在雙方相關合同中或通過雙方承諾等形式書面明示。本規定對內部員工的習慣要求應通過制度公示、納入安全教育、作業指導書、崗位職責、勞動合同等方式確保勞動人員周知。

      第十條 術語和定義

      1.“受限空間”是指在中國石化所屬管理區域內爐、塔、釜、罐、倉、槽車、管道、煙道、隧道、下水道、溝、坑、井、池、涵洞、裙座等進出口受限,通風不良,存在有毒有害風險,可能對進入人員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構成危害的封閉、半封閉設施及場所。

      2.“三不進入”是指沒有經批準的《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不進入,安全措施不落實不進入,監護人不在場不進入。

      3.“隔離”是指采取加盲班或斷開連接管線,徹底切斷設備與設備間物料相互來往的方法。

      三、臨時用電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條 在正式運行的電源上所接的一切臨時用電,應辦理“中國石化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

      第二條 在運行的生產裝置、罐區和具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內一般不允許接臨時電源。確屬裝置生產、檢修施工需要時,在辦理“中國石化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的同時,按規定辦理“中國石化用火作業許可證”。

      第三條 危險識別

      1.作業前,針對作業內容應進行危害識別和風險評估,針對性地制定作業程序及安全措施。

      2.將安全措施填入“中國石化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內。

      第四條 許可證辦理程序

      1.施工單位負責人持《電工作業操作證》、施工作業單等資料到配送電單位辦理“中國石化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

      2.配送電單位負責人應對作業程序和安全措施進行確認后簽發“中國石化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

      3.施工單位負責人應向施工作業人員進行作業程序和安全措施的交底。

      4.作業完工后,施工單位應及時通知負責配送電單位停電,施工單位拆除臨時用電線路。

      第五條 作業安全措施

      1.有自備電源的施工和檢修隊伍,自備電源不應接入公用電網。

      2.安裝臨時用電線路的電氣作業人員,應持有電工作業證。

      3.臨時用電設備和線路應按供電電壓等級和容量正確使用,所用的電氣元件應符合國家規范標準要求,臨時用電電源施工、安裝應嚴格執行電氣施工安裝規范,并接地良好。

      (1)在防爆場所使用的臨時電源,電氣元件和線路應達到相應的防爆等級要求,并采取相應的防爆安全措施。

      (2)臨時用電線路及設備的絕緣應良好。

      (3)臨時用電架空線應采用絕緣銅芯線。架空線最大弧垂與地面距離,在施工現場不低于2.5m,穿越機動車道不低于5m。架空線應架設在專用電桿上,嚴禁架設在樹木和腳手架上。

      (4)對需埋地敷設的電纜線線路應設有“走向標志”和“安全標志”。電纜埋地深度不應小于0.7m,穿越公路時應加設防護套管。

      (5)對現場臨時用電配電盤、箱應有編號,應有防雨措施,盤、箱、門應能牢靠關閉。

      (6)行燈電壓不應超過36v,在特別潮濕的場所或罐等金屬設備作業裝設的臨時照明行燈電壓不應超過12v。

      (7)臨時用電設施,應安裝符合規范要求的漏電保護器,移動工具、手持式電動工具應一機一閘一保護。

      4.配送電單位應進行每天兩次的巡回檢查,建立檢查記錄和隱患問題處理通知單,確保臨時供電設施完好。對存在重大隱患和發生威脅安全的緊急情況時,配送電單位有權緊急停電處理。

      5.臨時用電單位應嚴格遵守臨時用電規定,不得變更地點和工作內容,禁止任意增加用電負荷或私自向其他單位轉供電。

      第六條 許可證管理

      1.“中國石化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一式三聯,第一聯由基層單位(油庫、加油站)留存,第二聯由項目實施部門,施工單位持第三聯。

      2.“中國石化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有效期限為一個作業周期。

      3.用電結束后,“中國石化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第三聯交由配送電執行人注銷。

      4.“中國石化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保存期為一年。

      第七條 管理職責

      1.各單位電氣管理部門負責臨時用電歸口管理。

      2.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單位臨時用電的安全監督。

      3.配送電單位負責其管轄范圍內的臨時用電的審批。

      4.施工單位負責所接臨時用電的現場運行、設備維護、安全監護和管理。

      四、高處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條 高處作業是指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m以上(含2m),有墜落可能的位置進行的作業。

      第二條 進行15m(含15m)以上的高處作業,應辦理“中國石化高處作業許可證”;凡經高處作業特殊培訓的崗位人員,在正式巡檢路線進行正常高處檢查的人員不需辦理高處作業許可證。

      第三條 高處作業涉及用火、臨時用電、進入受限空間等作業時,應辦理相應的作業許可證。

      第四條 高處作業危害識別

      1.進行高處作業前,針對作業內容,應進行危害識別,制定相應的作業程序及安全措施。

      2.將安全措施填入“中國石化高處作業許可證”內。

      第五條 作業人員的基本要求

      1.凡患高血壓、心臟病、貧血病、癲癇病、精神病以及其他不適于高處作業的人員,不得從事高處作業。

      2.應熟悉高處作業應知應會的知識,掌握操作技能。

      第六條 作業許可證辦理程序

      1.施工單位的負責人,應持有施工任務單,到項目實施部門,辦理“中國石化高處作業許可證”。

      2.各分公司項目實施部門對作業程序和安全措施進行確認、安全監督部門申簽后,由主管經理簽發“中國石化高處作業許可證”。

      3.施工單位負責人應向施工作業人員進行作業程序和安全措施的交底;直屬企業油庫、經營部(或各分公司零管部門)與施工單位現場安全負責人對高處作業的全過程實施現場監督。

      4.高處作業完工后,在“中國石化高處作業許可證”的完工驗收欄中,分公司項目實施部門負責人與施工單位現場安全負責人簽名。

      第七條 作業安全措施

      1.直屬企業基層單位與施工單位現場安全負責人應對作業人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內容應包括所從事作業的安全知識、作業中可能遇到意外情況的處理和救護方法等。

      2.應制定應急預案,內容包括:作業人員緊急狀況時的逃生路線和救護方法,現場應配備的救生設施和滅火器材等。現場人員應熟知應急預案的內容。

      3.高處作業人員應使用與作業內容相適應的安全帶,安全帶應系掛在施工作業處上方的牢固構件上,不得系掛在有尖銳棱角的部位。安全帶系掛點下方應有足夠的凈空,安全帶應高掛(系)低用。在進行高處移動作業時,應設置便于移動作業人員懸掛安全帶的安全繩。

      4.勞動保護服裝應符合高處作業的要求。對于需要戴安全帽進行的高處作業,作業人員應系好安全帽帶。禁止穿硬底和帶釘易滑的鞋進行高處作業。

      5.高處作業嚴禁上下投擲工具、材料和雜物等,所用材料應堆放平穩,必要時應設安全警戒區,并設專人監護。工具在使用時應系有安全繩,不用時應將工具放入工具套(袋)內。在同一墜落方向上,一般不得進行上下交叉作業,如需進行交叉作業,中間應設置安全防護層,墜落高度超過24米的交叉作業,應設雙層防護。

      6.高處作業人員不得站在不牢固的結構物上進行作業,不得高處休息。登石棉板、瓦棱板等輕型材料作業時,必須鋪設牢固的腳手架,并加以固定。

      7.高處作業應使用符合安全要求,并經有關部門驗收合格的腳手架。夜間高處作業應有充足的照明。

      8.供高處作業人員上下用的梯道、電梯、吊籠等應完好;高處作業人員上下時手中不得持物。

      9.在鄰近地區設有排放有毒、有害氣體及粉塵超出允許濃度的煙囪及設備的場合,嚴禁進行高處作業。如在允許濃度范圍內,也應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

      10.遇有不適宜高處作業的惡劣氣象(如六級風以上、雷電、暴雨、大霧等)條件時,嚴禁露天高處作業。在應急狀態下,按應急預案執行。

      第八條 相關責任部門和責任人的職責

      1.項目實施部門職責

      項目實施部門是指具體安排項目的部門或單位,可以是基建、安全、物流、零管部門、片區公司、油庫等,全面負責高處作業的現場安全;應指派有能力和專業技能的監護人對現場進行監護;發現不符合動火管理規定或緊急情況,進行現場處置和下達停止作業的指令。

      2.基層單位職責

      基層單位配合項目實施部門進行現場的警戒,監護,對作業條件進行確認,對現場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和緊急情況,立即告知相關部門或單位,積極消除不安全因素。

      3.安全監督部門職責

      對高處作業的整個過程進行監督,隨時檢查高處作業情況,在發現“三違”作業時,有權收回高處作業許可證,停止作業,并下達整改意見,待整改驗收確認后,方可重新開始作業。

      4.作業人員的職責

      (1)持有經審批同意、有效的“中國石化高處作業許可證”方可進行15m以上(含15米)高處作業。

      (2)在作業前充分了解作業的內容、地點(位號)、時間、要求,熟知作業中的危害因素和“中國石化高處作業許可證”中的安全措施。

      (3)對“中國石化高處作業許可證”上的安全防護措施確認后,方可進行高處作業。

      (4)對違反本制度強令作業、安全措施不落實的,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并向上級報告。

      (5)在作業中如發現情況異常或感到不適等情況時,應發出信號,并迅速撤離現場。

      5.作業監護人的職責

      (1)項目實施部門(項目實施部門是指具體安排項目的部門或單位,可以是基建、安全、物流、零管、片區公司、油庫)應指派現場監護人對施工現場進行監護,作業監護人應熟悉作業區域的環境和工藝情況,有判斷和處理異常情況的能力,懂急救知識。

      (2)作業監護人在作業前,負責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安全措施不落實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時,有權提出拒絕作業。

      (3)作業監護人在作業的整個過程中對作業現場進行監護,發現“三違”作業和緊急情況時,有權下令停止作業和實施應急防范措施。

      (5)作業監護人員在作業期間,不得離開現場或做與監護無關的事。

      第九條 許可證的管理

      1.“中國石化高處作業許可證”是進行高處作業的依據,不得涂改;如確需修改時,應經簽發人在修改內容處簽字確認。“中國石化高處作業許可證”應妥善保管,保存期為一年。

      2.“中國石化高處作業許可證”一式兩聯,各基層單位留存第一聯,施工作業現場負責人持有第二聯。

      3.“中國石化高處作業許可證”中各欄目,應由相應責任人填寫,其他人不得代簽。

      4.“中國石化高處作業許可證”的有效期為作業項目一個周期。當作業中斷再次作業前,應重新對環境條件和安全措施予以確認;當作業內容和環境條件變更時,需要重新辦理“中國石化高處作業許可證”。

      五、破土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條 破土作業系指在油庫(加油加氣站)內部地面、埋地電纜、電信及地下管道區域范圍內,以及交通道路、消防通道上開挖、掘進、鉆孔、打樁、爆破等各種破土作業。

      第二條 凡在上述區域內進行破土作業應辦理“中國石化破土作業許可證”。

      第三條 破土作業涉及到用火、臨時用電、進入受限空間等作業時,應辦理相應的作業許可證。

      第四條 破土作業的危害識別

      1.作業前,針對作業內容,應進行危害識別,制定相應的作業程序及安全措施。

      2.將安全措施填入“中國石化破土作業許可證”內。

      第五條 許可證的辦理程序

      1.由項目實施部門(項目實施部門是指具體安排項目的部門或單位,可以是基建、安全、物流、零管、片區公司、油庫)填寫“中國石化破土作業許可證”,經基層單位(油庫、加油站)、施工單位現場確認簽字后,報各分公司項目實施部門、安全監督部門申簽后,由分公司主管安全經理簽發。

      2.工程主管部門根據情況,組織電力、電信、生產、機動、公安、消防、安全等有關部門、破土施工區域所屬單位和地下設施的主管單位聯合進行現場地下情況交底,根據施工區域地質、水文、地下供排水管線、埋地燃氣(含液化氣)管道、埋地電纜、埋地電信、測量用的永久性標樁、地質和地震部門設置的長期觀測孔、不明物、沙巷等情況向施工單位提出具體要求。

      第六條 施工單位根據工作任務、交底情況及施工要求,制定施工方案,落實安全施工措施。經施工主管部門現場負責人和直屬企業油庫、加油站主管部門現場負責人簽署意見,有關部門確認會簽后,報各分安全管理部門主管領導審批。

      第七條 作業安全措施

      1.破土前,施工單位應按照施工方案,逐條落實安全措施,并對所有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交底后方可施工。破土作業涉及到電力、電信、地下供排水管線、生產工藝埋地管道等地下設施時,施工單位應設專人進行施工安全監督。

      2.在破土開挖前,應先做好地面和地下排水,嚴防地面水滲入到作業層面,造成塌方。破土開挖,應防止鄰近建(構)筑物、道路、管道等下沉和變形,必要時采取防護措施,加強觀測,防止位移和沉降。挖掘破土時應由上至下逐層挖掘,嚴禁采用挖空底腳和挖洞的方法。在破土開挖過程中應采取防止滑坡和塌方的措施。

      3.作業人員在作業中應按規定著裝和佩戴勞動保護用品。

      4.在施工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報告建設單位,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繼續進行作業:

      (1)需要占用規劃批準范圍以外的場地;

      (2)可能損壞道路、管線、電力、郵電通信等公共設施的;

      (3)需要臨時停水、停電、中斷道路交通的;

      (4)需要進行爆破的。

      5.在道路上(含居民區)及危險區域內施工,應在施工現場設圍欄及警告牌,夜間應設警示燈。在地下通道施工或進行頂管作業,而影響地上安全或地面活動影響地下施工安全時,也應設圍攔、警示牌、警示燈。

      6.在施工過程中,如發現不能辨認物體時,不得敲擊、移動,應立即停止作業,報建設單位有關部門,查清情況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繼續施工。

      7.在雨期和解凍期在土方工程內作業時,應及時檢查土方邊坡,當發現邊坡有裂紋或不斷落土及支撐松動、變形、折斷等情況應立即停止作業,經采取可靠措施檢查無問題后方可繼續施工。

      8.在破土開挖過程中,出現滑坡、塌方或其他險情時,應做到:

      (1)立即停止作業;

      (2)先撤出作業人員及設備;

      (3)掛出明顯標志的警告牌,夜間設警示燈;

      (4)劃出警戒區,設置警戒人員,日夜值勤;

      (5)通知設計、建設和安全等有關部門,共同對險情進行調查處理。

      9.使用電動工具應安裝漏電保護器。

      第八條 相關責任部門和責任人的職責

      1.項目實施部門職責

      項目實施部門是指具體安排項目的部門或單位,可以是基建、安全、物流、零管部門、片區公司、油庫等,全面負責破土作業的現場安全;應指派有能力和專業技能的監護人對現場進行監護;發現“三違”作業或緊急情況,進行現場處置和下達停止作業的指令。

      2.基層單位職責

      基層單位配合項目實施部門進行現場的警戒和監護,對作業條件進行確認,對現場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和緊急情況,立即告知相關部門或單位,積極消除不安全因素。

      3.安全監督部門職責

      對破土作業的整個過程進行監督,隨時檢查破土作業情況,在發現“三違”作業時,有權收回破土作業許可證,停止用火,并下達整改意見,待整改驗收確認后,方可重新開始作業。

      4.作業人員的職責

      (1)持有經審批同意、有效的“中國石化破土作業許可證”方可進行破土作業。

      (2)在作業前充分了解作業的內容、地點(位號)、時間、要求,熟知作業中的危害因素和“中國石化破土作業許可證”中的安全措施。

      (3)對“中國石化破土作業許可證”上的安全防護措施確認后,方可進行破土作業。

      (4)對違反本制度強令作業、安全措施不落實的,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并向上級報告。

      (5)在作業中如發現情況異常或感到不適等情況時,應發出信號,并迅速撤離現場。

      5. 作業監護人的職責

      (1)項目實施部門(項目實施部門是指具體安排項目的部門或單位,,可以是基建、安全、物流、零管、片區公司、油庫)應指派現場監護人對施工現場進行監護,作業監護人應熟悉作業區域的環境和工藝情況,有判斷和處理異常情況的能力,懂急救知識。

      (2)作業監護人破土作業過程中,負責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安全措施不落實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時,有權提出拒絕作業。

      (3)作業監護人員在作業期間,不得離開現場或做與監護無關的事。

      第九條 許可證管理

      1.“中國石化破土作業許可證”一式三聯,第一聯交基層單位留存,第二聯交施工單位,第三聯交現場施工管理人員隨身攜帶;

      2.一個施工點一個施工周期應辦理一張作業許可證;

      3.“中國石化破土作業許可證”保存期為一年。

      第12篇 加強分公司內部項目部勞動用工工資支付管理規定

      關于加強分公司內部項目部勞動用工及工資支付管理的規定

      各項目部:

      為進一步規范企業用工制度,把勞動用工及工資支付納入規范化管理,根據《勞動法》、《勞動力市場管理規定》、《浙江省勞動力市場管理條例》及集團公司整合體系《勞務分包控制程序》、浙長城建司第勞(2002)35號、浙長建司人資(2004)31號等文件精神,結合分公司實際情況,特制訂如下規定:

      一、勞動用工管理

      1、任何項目部選擇勞務分包單位必須經集團評價合格的勞務分包名錄內選擇確定勞務分包單位同時分公司與勞務分包單位簽訂正式勞務分包合同。

      2、各項目部根據勞務分包要求,督促協助勞務分包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務合同,辦理暫住證,應及時建立勞務人員花名冊,進行動態管理。

      3、各項目部使用集團公司所屬分公司人員時,必須及時辦理借用手續,使用集團公司退休或社會退休人員必須經集團公司批準,簽訂退休返聘協議書,方可使用。

      4、特殊工種必須持有勞動部門核發的上崗證,方可上崗,嚴禁使用無證、過期或無效上崗證上崗。

      5、嚴禁勞務分包單位和項目部招用社會盲流或不滿十六周歲的童工,從事繁重體力勞動不滿十八周歲的勞動者。

      二、工資支付管理

      1、項目部,勞務分包單位必須嚴格履行勞動合同的各項條款,按月以法定貨幣形式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不得拖欠民工工資。

      2、勞務分包單位、項目部向分公司財務部門領取人工費時,必須憑勞務分包單位人工費發票,不得以其它形式領取人工費,否則財務部門有權拒絕。

      3、項目部必須督促勞務分包單位對民工的工資發放管理,嚴格執行《浙江省企業工資支付管理辦法》,分包單位未提供勞動者考勤表,工資發放清單,項目部不予支付人工費。

      三、項目部違反勞動用工及工資支付管理規定或被新聞單位及政府部門通報批評的,給企業形象造成影響的,將嚴厲查處并對項目部給予處罰。

      四、本規定適用于分公司內部所有項目部。

      五、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如與集團公司有關文件相抵觸的,以集團公司文件為準。

      **省**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分公司

      二o**年四月一日

      第13篇 油品調運分公司印章管理規定

      工貿油品調運分公司印章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印章是zz石油(集團)工貿有限公司油品調運分公司(以下簡稱“油品調運分公司”或“公司”)經營管理活動中行使職權,明確公司各種權利義務關系的重要憑證和工具,為維護公司印章的嚴肅性、權威性,明確印章使用人與管理人員的責權,確保印章使用安全,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管理的印章主要包括: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印章、財務專用章、合同專用章、合同審查專用章、業務專用章(職能部門或業務部門)等。

      第三條 各類印章的管理涉及范疇:刻印、使用、廢止、更換。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四條 印章管理的歸口部門為綜合辦公室。

      第三章 刻印與啟用

      第五條 刻制印章要嚴格履行審批手續。公司基本印章(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財務專用章、合同專用章)的刻制及更換,應向綜合辦公室提出申請,綜合辦公室報公司領導批準后由機要人員持單位介紹信、公司相關證照及印章式樣到公安機關備案、審核、辦理刻印證明,并到公安部門指定的刻字單位統一刻制。

      第六條 因業務發展需要申請各職能部門及駐站、分公司專用章時,由需求部門提出申請,經經理核準后由綜合辦公室刻制。

      第七條 公司印章刻制后,綜合辦公室下發文件予以正式啟用后,方可使用。

      第三章 保管與使用

      第八條 公司公章由綜合辦公室專人保管。各部門的合同、重要文件、一般性文件等需要蓋章,經辦人須在《印章使用登記薄》簽字,并由分管領導簽字批準后方可蓋章。綜合辦公室負責《印章使用登記薄》的保管、留存。

      第九條 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印章,分別由財務資產部、綜合辦公室專人保管。財務資產部保管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印章主要用于銀行匯票、現金支票等業務,憑審批的支付申請或取匯款憑證方可蓋章;綜合辦公室保管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印章主要用于干部職工職稱聘任、勞動合同簽署、工資發放等業務,經得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同意后方可蓋章。

      第十條 財務專用章由財務資產部負責人(或專人)保管。主要在銀行匯票、現金支票等需要加蓋銀行預留印鑒等業務或發票上使用,發票專用章主要用于發票蓋章。

      第十一條 合同專用章由綜合辦公室負責人(或專人)保管。主要適用于公司與他人(企業或單位)簽訂的生產經營、商務等業務方面的經濟合同審批、簽署。合同專用章使用時,必須審核相關審批手續的完備性。

      第十二條 各部門專用章的使用。主要適用于各部門內部使用,需由部門負責人(或專人)進行保管并參照公司印章使用規定嚴格控制印章的使用。

      第四章 廢止與更換

      第十三條 廢止印章,根據相關文件直接辦理廢止手續。

      第十四條 更換印章應由印章使用部門向綜合辦公室提出更換申請,并呈主管領導、經理核準后交由綜合辦公室統一封存或銷毀,并做好登記。

      第十五條 遺失印章時應由印章保管人員填寫印章廢止申請,并呈公司經理簽批遺失處理及處罰辦法,經核準后,交由綜合辦公室按批示處理,同時必須登報申明。

      第五章 保管人權利和責任

      第十六條 印章保管人的責權范疇:對于公司主要印章管理,采取分散管理相互監督的辦法。具體劃分如下:

      (一)部門印章保管人對印章具有獨立使用權力,同時對印章的使用負全部責任。

      (二)公章、合同專用章、財務專用章的保管人無獨立使用權力,但具有監督權力。經辦審核中經理、分管領導、部門經理、經手人則負相應責任。對于未經經理簽批的公章使用,保管人、經手人負主要責任。

      (三)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印章的保管人,既是保管人又是使用人,但其無獨立使用權力,需依據財務資產部負責人審批的支付申請、取匯款憑證或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授權方可使用,否則負全部責任。

      (四)各類印章因工作需要獨立帶離公司使用的,需經部門主管領導同意后方可帶離。

      (五)如遇個人需開具相關證明,需由部門負責人以上擔保簽批后方能使用,若涉及到個人經濟擔保與證明時,原則上一律不予證明。

      (六)蓋印要標準規范,端正、清晰、美觀、便于識別,印章文字不能蓋歪或顛倒。加蓋印章位置應上距正文l行之內,端正、居中下壓成文時間,印章用紅色。

      (七)所有印章的使用,必須嚴格執行公司的印章使用管理制度,做好申請和使用登記。公司印章只適用于公司相關業務,不得從事有損公司利益的活動。

      (八)印章管理部門要妥善保管印章,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印章、財務專用章、合同專用章等必須放入保險柜存放,防止被盜。

      (九)印章使用申請人及管理負責人要嚴格按照上述規定申請使用印章,如出現問題,后果自負。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公司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規定由綜合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規定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法規及工貿公司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第14篇 分公司財務管理規定辦法

      分公司財務管理規定【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公司管理中心財務管理工作,及時、準確、完整地記載、反映公司財務狀況,提供真實、可靠的財務資料,結合公司業務特點和管理要求,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事業單位會計制度》、《事業單位財務規則》、《政府財務管理規定》等有關財務法規、制度制定。

      第三條 本規定目標:

      1、建立和完善符合現代管理要求的、科學的內部決策機制、執行機制、監督機制,確保公司經營管理目標的實現。

      2、堵塞漏洞、消除隱患,保護單位資金和財產的安全、完整。

      3、規范單位會計行為,保證會計資料真實、可靠、完整。

      4、確保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單位內部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

      第二章 貨幣資金管理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貨幣是指單位所擁有的現金、銀行存款、有價證券和其他貨幣資金。

      第五條 建立貨幣資金業務的崗位責任制,明確崗位的職責、權限,確保辦理貨幣資金業務的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制約和監督。

      1、出納人員不得兼管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及財務專用章。

      2、不得由一人辦理貨幣資金業務的全過程。

      第六條 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辦理貨幣資金支付業務。

      對不符合要求或不合法的業務,財務人員有權拒絕辦理。

      第七條 單位取得的貨幣資金收入應及時入賬,不得私設“小金庫”,不得設賬外賬。

      第三章 現金管理

      第八條 財務應當加強庫存現金限額的管理,核定的庫存限額不得超過1000元,超過庫存限額的現金應及時交存銀行。

      第九條 必須在《現金管理暫行條例》規定的范圍內使用現金,不屬于現金開支范圍的業務一律通過銀行辦理轉賬結算。

      現金的使用范圍包括:職工工資、津貼、個人勞務報酬、根據國家規定頒發給個人的科學技術等各類獎金、對職工個人發放的勞保、福利支出、出差人員攜帶的差旅費、結算起點以下的零星開支、銀行確定需要支付的其他支出。

      第十條 應當加強現金的管理,明確收付款等各個環節中出納人員與相關人員的職責權限。

      第十一條 現金收入應及時存入銀行,不得用于直接支付單位自身的支出,不得坐支現金。

      第十二條 應當定期和不定期地進行現金盤點,確保現金賬面余額與實際庫存相符。

      出納人員要認真記載現金日記賬,并與會計核對總分類賬,保證賬賬、賬款相符,不得白條抵庫和挪用現金。

      第四章 銀行存款管理

      第十三條 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支付結算辦法》的規定,在銀行開立賬戶,辦理存款、取款和轉賬結算。

      第十四條 單位除了按規定留存的庫存現金以外,所有貨幣資金都必須存入銀行,單位一切收付款項,除規定可用現金支付的部分外,都必須通過銀行辦理轉賬結算。

      第十五條 出納人員應當及時核對銀行賬戶,確保單位存款賬面余額與銀行對賬單相符,并于每月底記完賬后編制當月“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及“出納報告單”,一并裝訂在當月會計憑證中。

      對核對過程中發生的未達賬項,應查明原因。

      第五章 固定資產管理

      第十六條 單位需要配置的固定資產應由需要部室編制計劃,做出預算,呈報領導審核、批準。

      第十七條 購置一般設備和專用設備數額較小的,由辦公室按照部門填制的經領導審批的《購置物品申請單》,統一負責采購。

      數額較大,應由三人以上采購小組或向社會公開招標,簽訂合同,擇優購置,增加透明度,建立有效的制約監督機制。

      第十九條 會計和保管都要建立健全固定資產總賬、明細賬及臺賬。

      對于固定資產的購進、發放要嚴格出入庫手續,必須做到賬賬、賬實相符。

      第二十條 各部室對領取或使用的固定資產或財產應以部室為單位造冊登記,要妥善保管使用,指定專人負責管理。

      發生丟失要查明原因。

      第二十一條 各部室需要維修、更換的固定資產,應由各部室負責人確認后,報領導審核同意后,再進行維修、更換。

      對確實不能使用和修復的固定資產,由各部室負責人及時提出意見,經領導審批后,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堅持每年對公司財產全面清查一次,并將清查結果及時報告領導。

      如發現財產丟失、損壞,要查明原因,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給予必要的處罰。

      對在清查中盤盈盤虧的財產,查明原因后,報有關部門批準,按有關規定進行賬務處理。

      第六章 低值易耗品管理

      第二十三條 低值易耗品的購入

      1、購入低值易耗品統一由辦公室負責辦理。

      購入本著節約、實用、分批的原則,防止浪費和積壓。

      2、所需的各種低值易耗品均由各部門做出計劃,須填寫《購置物品申請單》,由部門經理和主管副總經理簽字審核后,報總經理審批,由辦公室統一負責采購。

      3、一次性購入金額、數量較大的物品,要簽訂購入合同,合同的簽訂要通過總經理會議研究決定。

      第二十四條 低值易耗品的領用和管理

      1、辦公室購入低值易耗品后應辦理入庫手續。

      保管人員根據發票清點實物,填寫“實物入庫單”一式兩份,一份自留登記入賬,一份隨發票報銷交財務。

      2、部門領用耗品時,應填寫出庫單,經批準后,保管根據出庫單交付實物。

      3、保管人員應建立實物明細賬,并根據實物入庫單、出庫單登記賬薄。

      第七章 應收款項管理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所稱應收款項包括單位因場地租賃而發生的向場地租賃單位收取的場租收入和宣傳費收入、職工個人往來欠款。

      第二十六條 財務人員應于每月底對應收款項進行清理核對,并向總經理及主管副總經理、經營部經理上報《應收賬款明細表》。

      協助、督促經營部門按照《應收賬款明細表》內容對各應收款項予以催收、核查。

      經營部門收回的現金、支票要及時上交財務,由財務人員辦理銀行結算手續。

      第二十七條 職工出差、辦公事需借現金周轉的,本人填寫借款單,經總經理批準后,給予辦理。

      長期欠款不還或掛賬不清,不予辦理新借款。

      業務往來單位的業務人員特殊需要借款時,必須經領導審批同意后,由本單位有關人員代辦,并負責收回借款。

      第二十八條 職工個人欠款應于出差回來、辦完公事后五日內辦理報銷手續,沒有用完的現金應退交財務。

      特殊情況,不得超過半月,超過半月在考績工資中扣除本人20分。

      差旅費的報銷由經辦人員填寫《差旅費報銷單》,并附報銷單據,交財務人員審核后,經相關領導審批后方可報銷。

      第二十九條 關于經營部、公司營業款結賬工作程序

      1、經營部、公司與客戶簽訂合同后,應在兩個工作日內將合同原件交財務室備案。

      2、經營部、公司各自指派專人負責,依合同內容、金額登記備查簿,根據結款情況及時登記備查簿。

      3、月末由財務向總經理、主管經營的副總經理、經營部、公司提供本月及以前月份《應收賬款明細表》。

      4、每周一經營部、公司將本周經營收入情況報主管副總經理及總經理。

      5、兩個月未收回的款項由財務分別報各經營部門、主管副總經理及總經理,由主管副總經理或總經理指派專人限期催收,并相應扣罰相關部門的考績分數。

      第八章 合同管理

      第三十條 經濟合同是制約和規范甲乙雙方經濟行為的契約,凡公司與外單位發生的租賃、廣告、演出等業務必須簽訂經濟合同或協議。

      簽訂各類合同或協議必須遵守《合同法》,所列條款要科學嚴密。

      第三十一條各部室簽訂的經濟合同,必須報總經理審批后加蓋行政章生效;經營部、公司簽訂的會議或演出租賃協議,由經營部、公司負責人簽注意見并加蓋合同專用章后生效;審批后的合同或協議原件必須二日內交財務備案。

      第三十二條合同價款的支付和結算

      1、施工合同簽訂后,工程款按所簽合同執行。

      工程進度款的支付,由施工方向公司該項目負責人報送經工程項目監理簽字認可的工程量和預算定額核算的工程價款結算表,按結算程序報主管領導批準后,由財務辦理結算手續。

      待工程全部完工并驗收合格后,按規定留足審定值的3%—5%的工程質量保證金(期限不少于一年),其余款項進行支付。

      2、設備等采購合同的支付和結算。

      合同簽訂有預付款的按合同規定支付預付款,貨到驗收合格后,根據驗收憑據,按合同規定辦理結算手續,并留合同價款的3%—5%,期限不少于一年的質量保證金。

      第九章 稅務發票和內部票據管理

      第三十三條 票據及有關印章的保管

      1、財務要加強貨幣資金票據(發票、門票和電影票等)的管理,明確各種票據的購買、印制、保管、領用、注銷,并設登記簿進行登記,防止空白票據的遺失和盜用。

      2、加強銀行預留印鑒的管理。

      銀行預留印鑒章(財務專用章和個人名章)應由會計保管。

      嚴禁一人同時保管印章和票據。

      3、應確保各種票據的完整無缺。

      第三十四條 發票的管理

      1、發票領用、保管

      ①由出納領購、保管、整理、繳銷;會計設登記簿進行登記;

      ②發票由出納人員專人保管、專柜存放;

      ③發票的開據原則上應在結賬同時開據并由經辦人簽字。

      公司經營部門人員外出結款需提供發票的,由經營部門經理同意后,方可辦理開票手續,并于15日內完成款項結算工作;

      2、發票開據、作廢

      ①發票要序時、序號開具,不得虛開、代開、跳號、開大頭小尾發票;

      ②發票作廢時必須一式三聯加蓋“作廢”戳記章;

      第三十五條 支票管理

      1、建立支票領用登記簿,凡領用支票必須履行手續,出納員登記、經辦人簽字。

      2、領用空白支票,需先填寫領用申請單,領導批準后方可領取支票。

      支票結算完畢后,由經辦人將票頭和經領導審批后的發票交出納注銷支票,未經出納注銷的支票由領用人負責。

      3、簽發空白支票必須填寫日期和用途。

      作廢支票必須加蓋作廢章,妥善保管。

      4、接收業務單位轉賬及現金支票,出納人員應及時辦理轉賬業務,不得由他人代辦。

      第十章 財務開支管理

      第三十五條 財務開支審批原則和管理辦法

      財務各項開支必須堅持先審批,后支付的原則。

      實行大額財務開支由總經理辦公會議研究審定,總經理批準;小額財務開支由部門經理報分管副總經理審核后,總經理審批或審批的管理辦法。

      第三十六條 費用報銷手續

      1、各項費用開支必須有合法的票據,票據背面由經辦人簽名并列明事由,大額或內含多項費用支出應附相關發票附表,由財務人員審核,第十八條 購入的財產必須由經手人、驗收人、主管負責人、審批人四者在原始憑單上簽字后,財務方可給予報銷

      第十一章 財務人員崗位職責

      第三十六條 會計人員崗位職責

      1、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財務工作的法律、法規和各項制度,認真學習并嚴格執行《會計法》。

      2、負責各種業務核算及賬務處理。

      審核原始憑證,填制記賬憑證。

      登記總賬、明細分類賬,做到賬證相符、賬賬相符、賬表相符。

      會計賬薄要按月結賬。

      3、按時編制會計報表,按規定要求提供有關數據,為領導決策提供依據。

      4、定期與出納及相關人員核對有關賬目,協助、督促經營部門按照《應收賬款明細表》內容對各類應收款項予以核查、催收。

      5、按月計提各項稅金,確保稅金及時足額繳納。

      辦理稅務有關事宜,提供稅務部門所需各類納稅資料。

      6、做好年度財務預決算的編制、匯總和上報工作,及時辦理財政的資金撥付工作。

      7、對指定保管的印章應加強管理,不得作為他用。

      8、負責會計檔案的整理、歸檔及安全工作。

      9、配合好各部門工作。

      10、完成領導布置的臨時工作。

      第三十七條 出納員崗位職責

      1、負責現金、銀行存款工作,登記現金、銀行賬,并于每月底記完賬后編制當月“銀行存款調節表”和“出納報告單”。

      2、出納要隨時掌握銀行余額,及時向領導反映,保證資金的支付。

      3、支付款項時必須復核票據數額的準確性和手續是否完備,對不符合要求的票據拒絕辦理。

      4、管理好空白發票、支票及有價票據,負責票據的領購、保管、整理、繳銷。

      5、根據辦公室下發的人事通知,按時編制和發放工資、計算個人所得稅、登記個人住房公積金臺賬。

      6、辦理稅務和銀行有關事宜。

      7、完成領導交辦的臨時工作。

      第三十八條 保管崗位職責

      1、辦理物品入庫驗收、登記和領用出庫手續;

      2、按類別建立固定資產和耗材明細賬,確保賬物相符、賬賬相符。

      3、按照常備物品的用量情況,向部門申購人提供需求建議。

      4、對交還的物品,分門別類,分別上賬入庫。

      5、負責庫房物品的存放安全,嚴防物品霉爛變質及發生火災、失盜、爆炸等事故,定期對庫房進行清理,保證庫存物品堆放有序,領用科學。

      6、對庫存物品要做到心中有數,必要時提供使用建議。

      7、對各部門、各崗位設備專人管理清單做備份管理,并就相應的資產調整事宜對清單做增補、刪減。

      8、每年根據固定資產賬及設備專人管理清單對公司資產進行盤點、清理,并就設備、資產的報損維修事宜提出建議。

      9、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公司內部財務管理制度【2】

      1、貫徹執行國家頒布的有關財務制度、嚴格按照《會計法》進行計賬、算賬、報賬,規定,嚴格財經紀律,做到手續完備、內容真實、數據準確、賬目清晰。

      2、負責編制公司年度財務計劃;編制月、季、年度會計報表及有關說明,每月10日前向公司領導及時、真實、準確地報送會計報表,完整地反映財務狀況,并按季度進行財務分析。

      3、責會計核算,特別對應收、應付等往來賬要及時清算和催收;定期對固定資產、低值易耗等財產物品進行盤點,做到賬帳相符,賬實相符,發現不符,必須查明情況及時匯報。

      4、負責公司的資產管理和各項財產的登記、核對、抽查與調撥,按規定計算折舊費用,確保資產的資金來源。

      5、妥善保管會計憑證、會計賬本、會計報表等檔案資料。

      6、完成上級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任務。

      二、出納崗位職責

      1、負責現金及銀行轉賬票據的收付,不得積壓,按時將現金送存銀行。

      2、嚴格遵守現金管理制度,庫存現金按規定限額執行,不得挪用、不得以白條抵庫、不得坐支營業款。

      3、根據會計人員簽章的收、付款憑證,按款項的審核批準制度辦理收付。

      4、開據支票,辦理匯款時要按公司的財務管理制度辦妥有關手續,不符合規定者予以退回。

      5、填制有關收入、支出的會計憑證、登記銀行存款、現金出納日記賬,保證賬款相符。

      6、負責保管未簽發的支票,支票本及已簽發的支票存根聯。

      7、負責職工每月工資、獎金以及各種福利待遇的審核和發放。

      8、結合公司的業務實際情況,每月匯總收付款憑證并將憑證交會計登記明細賬。

      9、每月10日前,將上月銀行存款日記賬與銀行對賬單逐筆核對,編制銀行余額調節表。

      10、每月底將銀行存款余額、營業收入及本月、本年累計額報告總經理及法人代表。

      11、妥善保管保險柜鑰匙,密碼不得泄露及外傳。

      12、完成上級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固定資產的管理規定

      1、公司的固定資產,包括機器設備、車輛、家具、電器、其他設備等,其財務管

      理和計提折舊,由財務室負責。

      2、每年年終必須進行一次固定資產盤點,做到實物和賬表記錄相符,核算資料準確。

      對固定資產遺失、損壞的,要查明原因,明確責任,做出適當處理。

      3、購置固定資產,必須有經批準的購置計劃;購置時,經領導批準,可借用限額支

      票在計劃范圍內使用。

      4、購置的固定資產報銷時按財務制度審批程序進行。

      四、印章使用的管理

      1、公司印章包括公章、財務專用章、法人代表章、合同章等。

      公章由行政管理部指定專人負責保管,財務專用章、法人代表章、合同章由財務室專人負責保管。

      2、保管人員必須堅守職責,未經領導批準,不得將印章帶出辦公室,不得私用,不得委托他人代管。

      3、保持印章使用的嚴肅性。

      各類印章只限使用在正式公文、函件上,嚴禁在空白介紹信上蓋章。

      印章使用必須做到用章登記。

      五、公司員工差旅費的規定

      1、職工因公出差,按財政部有關文件規定,一律乘座火車,可購硬臥車票。

      如因特殊情況需乘飛機者,必須報總經理批準方可乘座,否則不予報銷。

      若需乘船可購四等艙船票。

      2、在途補助。

      乘座火車和輪船每人每天按20元補貼,乘座長途汽車6小時及以上的,可按在途標準補貼20元。

      3、員工每人每天按80元標準住宿,出差住宿按天數計算;副總經理以上實報實銷,所住賓館不得超過三星級。

      4、住勤伙食補貼,每人每天20元標準。

      5、市內交通補貼,每人每天10元標準。

      6、公差人員報銷差旅費,必須在回公司五天內辦理報銷手續、繳還預借差旅費,否則作為挪用公款處理。

      六、物資采購規定

      1、各部門根據每年物資的消耗率、損耗率進行預測,于每年十二月中旬編制采購計劃和預算,報財務室審核。

      2、計劃外采購或臨時增加的項目,也要制定計劃或報財務室審核。

      3、財務室對各部門采購計劃和預算進行審核,經審核的計劃交行政部門監督實施。

      4、采購價值在500元以上的物品要有2人以上共同辦理;大宗用品或長期需用的物資,必須向3家以上供應商摸底詢價,并簽定供貨協議。

      5、計劃外和臨時少量急需品,需經總經理批準后,方可采購。

      6、采購人員采購物資付款,價值在500元以上的,使用轉賬支票或委托銀行付款;價值在500元以下的,可以支付現金。

      7、轉賬支票結賬一般由出納根據采購人提供的準確數字或單據填制轉賬支票。

      若由采購人領空白轉賬支票與對方結賬的,轉賬支票必須限額。

      8、物資采購價值超過500元,賣方要求付現金的,必須由財務室審查,經批準后,方可付款。

      七、公文及合同的管理規定

      1、以公司名義向外發送的正式文件需經部門經理審閱,總經理簽發。

      2、以公司名義對內、對外簽定的合同,統一由財務室負責辦理,并在辦理完畢后將原件分類存檔,以便隨時備查。

      八、財務審批、報銷規定

      1、公司各部門應根據工作需要,事先擬訂支出計劃,報總經理同意后,再由經辦人按規定辦理借支或報銷手續。

      2、公司員工報銷,需下列審批程序:經辦人—部門經理簽字—總經理簽字—出納付款。

      3、上述開支的必須支出,如果總經理不在,需經電話請示總經理同意后,方可予以支出,待總經理回到公司后再予補簽。

      4、員工個人因私借款一律不予批準。

      第15篇 分公司貨幣資金管理規定

      分公司貨幣資金管理規定

      分公司的資金管理應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總公司、分公司的規章制度的規定,防止不合理的資金占用,提高公司資金使用效率,做好分公司資金的收支、保管、記錄、盤點工作,確保資金的安全、完整和賬實相符。

      分公司各種的支出單據,均需先由經辦人上報部門主管審核后,再報送給主辦會計審核,然后上報給有審批權限的分公司領導審批。

      一、一般規定

      1、銷售分公司資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的原則。各銷售分公司必須開設收支兩個銀行賬戶,即貨款戶和費用戶;賬戶資料交總公司財務中心備案;

      2、分公司開立兩張銀行卡,其中一張作為貨款戶,卡及u盾寄回總公司,作為分公司存入營業款賬戶,貨款賬戶只收不支,所有貨款回籠到該賬戶,貨款必須送存貨款戶,不準坐支(即不能用收取的銷售款直接支付費用);另一張作為費用戶,卡及u盾留在分公司出納保管,作為總公司匯入分公司備用金及費用賬戶,用于銷售分公司的各項費用、稅金等支出;

      3、分公司不得另開立的各種資金賬戶,特殊情況需開立資金賬戶均需上報給總公司總裁審批,同意后再開立,并將開立情況報送給總公司財務中心存檔備案,嚴禁先開立后審批。銀行賬戶要及時進行清理,對于用途不大的銀行賬戶要及時消戶,并報總公司財務中心備案。

      4、分公司的啟動資金,應根據審批后的開店計劃、租賃合同等資料填寫付款申請書,上報總公司審批、撥款;

      5、公司取得的貨幣資金收入必須及時入賬,不得私設'小金庫',不得賬外設賬,公款私存,嚴禁收款不入賬。

      二、備用金的管理:

      1、分公司備用金額度為每半年核定一次。核定依據為分公司規模、業務開展狀況等,備用金專項用于公公司工資、差旅費、辦公費、電費、電話費、招待費及其它零星支出;

      2、備用金申請程序:分公司負責人→分公司財務負責人→營銷總監→總公司財務負責人→總裁;

      3、新開分公司、新開門店的預算按申請程序經批準后由總公司撥款;

      4、超過標準和臨時性增撥資金,分公司提出申請,經營銷中心總監、財務中心負責人復核,由總裁審批后撥款。

      5、各分公司應遵守分公司財務管理制度,隨時接受總公司檢查,分公司財務負責人負監督責任;

      三、現金的管理

      1、出納收到款項,均需開具收款收據,注明款項來源,并加蓋收訖章。

      2、出納支付各種款項,均需根據并復核審批手續完整的單據辦理,如有疑問的,還應及時向審批人反饋和核實;

      3、分公司出納的日備用金額度為5000元,若次日無較大金額支出,出納應將超出額度的部分當日下班前存入公司指定賬戶;

      4、出納人員必須序時逐筆根據現金收支業務登記現金日記賬,日清日結,確保賬款一致;

      5、分公司財務要定期或不定期對庫存現金進行檢查,防止白條抵庫、貪污挪用、公款私存等現象發生。發現不符,及時查明原因,做出處理;

      6、現金及有價證券的保管,要符合相關的規定,確保現金及有價證券的安全完整;

      7、庫存現金不得挪用或公私混用,并隨時接受公司領導和審計的抽查、核對,如有差錯由責任人承擔全額賠償責任并按公司制度給予處罰;

      8、分公司財務負責人應定期、不定期對庫存現金進行監盤,每月至少監盤三次,編制'庫存現金盤點表',確保賬賬、賬實相符。

      四、銀行存款管理

      1、財務人員要認真執行《銀行結算辦法的暫行規定》,銀行現金支票、轉賬支票等空白結算憑證和預留印鑒要由兩人分開保管;

      2、使用銀行預留印鑒,保管人均需請示公司負責人并做好登記工作;

      3、銀行預留印鑒需要外借出去,保管人應要求借用人提供公司負責人審批后的外借單,并記錄借用人、用途、歸還日期等,并要及時跟蹤印鑒的歸還情況;

      4、出納應根據審批手續完整、付款方式為銀行轉賬的單據辦理銀行存款支付手續;

      5、根據客戶的匯款通知,及時核查公司賬戶的到賬情況,取回銀行匯款單,并向公司相關人員反饋;

      6、次月5日前要將日記賬與銀行對賬單核對,并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確保賬賬、賬實相符。

      某分公司管理處財務核算問題統一規定(15篇范文)

      關于分公司(管理處)財務核算有關問題統一規定a.隨著公司業務不斷發展,一個分公司(管理處)管理兩個及兩個以上物業項目的情況(簡稱'1+n')逐漸增多。由于物業管理行業的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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