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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場所管理規定辦法(四篇)

      發布時間:2023-12-31 19:18:07 查看人數:17

      工作場所管理規定辦法

      第1篇 工作場所管理規定辦法

      工作場所手機使用安全管理規定

      1.目的

      規范員工工作場所手機使用管理,降低安全風險,消除潛在的安全隱患,保障作業人員安全。

      2.適用范圍

      公司工作場所手機及具有網絡、游戲、娛樂功能的類似電子設備使用管理。

      3.定義

      3.1使用手機:指接聽、撥打移動電話,編輯、閱讀、發送信息、觀看視頻、電子書或者使用手機的各類軟件,使用耳機聽音樂、接聽、撥打移動電話等。

      4.職責

      4.1安全環保處負責本規定的制、修訂工作及其執行、落實情況的檢查、監督、考核。

      4.2勞動人事處負責將員工工作場所手機使用管理納入勞動紀律管理范疇進行管理,會同安環處對本規定執行、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監督、考核。

      4.3二級單位負責制定本單位工作場所手機使用安全管理規定,組織實施并負責日常檢查、考核。

      5.管理內容及要求

      5.1手機使用的風險

      5.1.1 引起爆炸的風險:手機在使用過程中會產生電火花,如果人員將手機帶入易燃易爆場所,手機使用過程中產生的電火花極有可能引爆混合性爆炸氣體或粉塵。

      5.1.2 導致人員注意力分散,可能引發傷害事故的風險:譬如人員正在駕駛機動車輛時,使用手機,很容易導致其注意力分散,忽視危險或引起誤操作,最終導致交通事故。

      5.1.3 手機信號在現場很可能被屏蔽,對于一些需要穩定信號協助的作業,人員使用手機替代特定的溝通工具,可能導致雙方溝通不暢,從而引發事故。

      5.1.4 人員處于雷電影響的空曠區域時,使用手機會增大被雷擊的風險。

      5.2 禁止隨身攜帶或使用手機的場所或作業范圍的規定:

      5.2.1 對于易燃易爆場所或特別危險的作業,禁止任何人隨身攜帶手機,這些場所或作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范圍:

      5.2.1.1 易燃易爆和危險化學品生產使用(儲存)區域,例如加油站、制氧、制氫站、汽(柴)油庫、富氧區域等一級禁火區等;

      5.2.1.2 防靜電區域,例如加油站、集中供氣站及制氫站、富氧間等;

      5.2.1.3 使用中的油氣裝卸作業區域、充裝氣體或加油等區域;

      5.2.1.4重要的儀表、電腦監控崗位,例如主控室、調度室等;

      5.2.1.5主操崗位、金屬熔融物行車操作崗位;

      5.2.1.6有爆炸性氣體的有限空間作業、有限空間油漆作業、帶煤氣作業等;

      5.2.2對于一些一般的作業或特殊的情況,人員使用手機可能引發注意力分散。對于這類作業或特殊情況,人員可以攜帶手機,但是禁止人員使用手機。這些作業或特殊情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范圍:

      5.2.2.1機動車(包括火車)駕駛過程中;

      5.2.2.2高處作業、動火作業、配電室倒閘操作等作業過程中;

      5.2.2.3 監護人在從事監護作業時(出現緊急情況時,需要利用手機報警的除外,但監護人不得在易燃易爆及危險化學品等防爆區域使用手機);

      5.2.2.4 駕駛起重設備過程中;

      5.2.2.5 指揮作業過程中;

      5.2.2.6 操作高速旋轉或直線運動機械時(鉆、車、銑、刨、磨以及切割);

      5.2.2.7 使用強酸、強堿類的危險化學品時;

      5.2.2.8 從事沖壓或剪切作業時;

      5.2.2.9 上下、攀爬任何梯道時;

      5.2.2.10廠房內及施工現場行走(安全區域除外)或過馬路過程中;

      5.2.2.11 手機充電時;

      5.2.2.12 無避雷保護的空曠區域且該區域受雷電影響時。

      5.2.3 手機在現場可能被屏蔽或信號不好,對于現場一些作業,需要可靠的信號來支持。為防止由于溝通不好導致事故,禁止作業人員使用手機替代高頻或其它可靠措施協助作業,這些作業或特殊情況包括但不僅限于以下范圍:

      5.2.3.1 各類指揮作業;

      5.2.3.2 有限空間內外的應急溝通方式;

      5.2.3.3 調試作業人員之間的溝通方式。

      5.2.4 上班時間,禁止使用手機觀看視頻、看電子書、聽音樂、聊天、玩游戲等與工作無關的行為。

      5.2.5管理人員需使用手機進行現場管理拍攝除外,但必須在安全區域。

      5.2.6 平板電腦等電子產品用于班組安全活動時播放教育培訓視頻除外。

      5.3 為進一步規范手機使用管理,更好地做好宣傳及管理工作,公司各部門、單位要做好《新鋼公司手機使用九條禁令》(見附件)的張貼、通告及執行、落實工作。

      5.4 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各單位要結合實際,制定出本單位手機使用安全管理實施細則,列出本單位禁止隨身攜帶手機崗位或禁止使用手機作業明細表并公示張貼,做好相應的警示標志。

      5.5 各單位對禁止隨身攜帶手機的崗位要設立手機存放箱,定點存放并妥善保管。同時,要明確相應的通訊聯系方式,保障通訊暢通,確保規定得到有效落實。

      5.6 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各部門、各單位要及時將本規定告知相關方,并督促相關方人員嚴格執行。

      6.檢查與考核

      6.1 公司將采取專項檢查、聯合檢查和日常巡查相結合的方式對手機規范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對存在問題進行考核。

      6.2 各單位要加強對手機規范使用情況的日常檢查,建立廠、車間、班組三級檢查考核制度和管理臺賬,做到每月有檢查和考核記錄。公司將不定期抽查各單位檢查開展情況。

      6.3 對違反手機使用安全管理規定的或不交手機及弄虛作假者,一律按公司“三違”處理。對重復違反者,按照“嚴重三違”處理。

      6.4 公司一次查處違反本規定5人(含)以上或年度查處累計達到10人次(含)以上的班組,取消責任班組星級班組評比資格。

      6.5 公司一次查處違反本規定5人(含)以上或年度查處累計達到10人次(含)以上單位,將對責任單位主管領導實行連帶考核。

      7.相關文件

      7.1《刑法》

      7.2《民法通則》

      7.3《安全生產法》

      7.4《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7.5《危險場所電氣防爆安全規范》aq3009-2007

      7.6《粉塵防爆安全規程》gb15577-2007

      第2篇 郵政生產工作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郵政生產(工作)場所(含機動車輛,下同)的消防安全工作,確保郵政通信安全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浙江省郵政防火安全管理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局實際情況,特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郵政消防安全工作應在上級主管部門的領導下,當地公安消防部門的指導下,實行“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做到領導、組織、管理、設施、責任五落實。

      第三條 郵政消防安全工作的基本任務是:加強防火安全管理,落實防火安全措施,及時消除各種火險隱患,預防火災事故的發生,保障郵政通信安全暢通,保護國家財產和職工的生命安全。

      第二章組織領導

      第四條 成立局消防安全管理領導小組:

      局長為組長,分管消防安全管理領導為副組長;

      各部室主任、分局長、安全保衛干部為局消防安全管理領導小組成員;安全保衛部門內設消防安全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

      局消防安全管理領導小組的職責是: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根據上級主管部門的指示和地方公安消防部門的要求,研究制定全局消防安全工作計劃,安排全局消防工作,落實消防經費,制訂防火預案,組織開展全局消防檢查,督促火險隱患的整改,協調消防安全工作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 各支局所、班組負責人(含專業公司經理,下同)是本單位消防安全管理的責任人,其職責是: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及上級局下發的有關制度、規定,在當地公安消防部門的工作指導下認真開展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設立本單位生產場所(含機動車輛)防火責任區和防火安全員,加強對員工的防火安全教育,組織防火安全檢查,落實滅火器材的配備,組織滅火預案演練,加強各項安全防火措施。

      第六條 生產場所防火安全員的職責是:在支局所、班組負責人的領導下,根據本生產場所、崗位的特點,按照有關法規、制度規定,落實本區域的防火安全工作,做到班前班后檢查防火安全情況,定期檢查滅火器材,發現隱患和問題及時向本單位領導報告,落實整改措施。遇有緊急情況,按緊急預案處置。

      第七條 各生產(工作)崗位上的員工是本崗位的防火責任人(機動車輛駕駛員是本車輛防火責任人),防火責任人的職責是:熟知本崗位有哪些容易發生火險的部位,熟知報警電話,熟知滅火器所在位置及檢查和使用方法,熟知電源總開關的位置,熟知滅火預案。對自己的崗位進行班前班后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向防火安全員或本單位負責人匯報,及時采取措施,落實各項安全防范工作。

      第八條 各單位的義務消防人員要服從本單位消防責任人的指揮調度,熟知滅火預案,積極參加消防演練,提高自己的滅火技能,發揮在滅火工作中的骨干作用。

      第九條 預防、撲救火災是每個郵政員工的應盡義務,每個員工首都要自覺遵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規定,認真履行本崗位的防火責任,及時發現,及時處置。

      第三章 消防安全規定

      第十條 生產(工作)場所應遵守的五條規定:

      1. 不準使用明火,禁煙場所不準吸煙。

      2. 不準使用電爐。

      3. 不準亂接電源線、亂接電熱器具。

      4. 不準存放汽油、酒精或易燃易物品;不準用汽油、酒精或易燃易爆液體擦物品或地板。

      5. 工作完畢或下班時及時關閉電器設備和照明燈,必要時切斷電源。

      第十一條 嚴格明火管理制度:明火作業要經局安全保衛部門批準,經采取有效預防措施后才能動火。

      第十二條 郵政生產(工作)場所內,通道要保持暢通,有雜物要及時清理掉。安全指示要醒目,按規定配置一定數量的滅火器和應急照明燈。

      第十三條 供電線路或電器設備要由專業技術人員負責安裝、維修,要做到規范操作、合理配置,不得擅自亂拉亂接。

      第十四條 生產(工作)中必須使用電熱器具的須經局安全保衛部門批準,在使用前要有防范措施,在使用中落實人員看管,以防發生意外。

      第十五條 定期落實電源線路,電源設備、避雷系統的安全檢修,確保使用安全。

      第十六條 安全保衛部門要定期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對在檢查中發現的隱患及時采取整改措施。

      第四章 應急預案

      第十七條 應急預案

      一、 初起小火:發現初起小火必須迅速使用滅火器將火撲滅。確認無復燃可能后人員撤出,防止有毒煙氣侵害人體。

      二、 火勢有蔓延趨向,無法用滅火器撲滅:迅速撥打‘119’火警電話求救,如時間允許,及時搶移郵件、有價票證、現金、設備。所有人員迅速向安全出口退出,在行動中用濕毛巾捂著鼻、嘴低蹲行走,防止吸入有毒煙氣。

      三、 切斷電源,防止電著火。

      四、 及時向本單位負責人或局安全保衛部門或領導報告火險情況。

      五、 配合消防人員救火,并協助保護好現場。

      六、 由局安全保衛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到現場,共同清理現場,做好清理記錄。

      七、 經局消防安全管理領導小組同意后,及時恢復通信生產(工作)或營業。

      第五章 獎懲

      第十八條 對認真貫徹執行消防法規和本規定,重視防火工作,措施得力,預防工作扎實有效的單位和個人,對撲滅初起小火、撲救火災、保護國家財產和職工生命安全作出貢獻的有功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九條 對不重視防火安全工作,不認真履行消防安全職責,違反消防法規和本規定造成火警、火災事故,致使國家財產損失和職工人身傷亡的責任人,視情節給予經濟、行政處罰,性質嚴重觸及法律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二十條 本規定由局消防安全管理領導小組解釋,自文到之日起執行。

      第3篇 工作場所5s管理規定辦法

      工作場所5s管理規定

      (一)整理 5s現場管理法

      把要與不要的人、事、物分開,再將不需要的人、事、物加以處理,這是開始改善生產現場的第一步。

      其要點是對生產現場的現實擺放和停滯的各種物品進行分類,區分什么是現場需要的,什么是現場不需要的

      其次,對于現場不需要的物品,諸如用剩的材料、多余的半成品、切下的料頭、切屑、垃圾、廢品、多余的工具、報廢的設備、工人的個人生活用品等,要堅決清理出生產現場,這項工作的重點在于堅決把現場不需要的東西清理掉。

      對于車間里各個工位或設備的前后、通道左右、廠房上下、工具箱內外,以及車間的各個死角,都要徹底搜尋和清理,達到現場無不用之物。

      堅決做好這一步,是樹立好作風的開始。

      日本有的公司提出口號:效率和安全始于整理!

      整理的目的是:①改善和增加作業面積

      ②現場無雜物,行道通暢,提高工作效率

      ③減少磕碰的機會,保障安全,提高質量

      ④消除管理上的混放、混料等差錯事故

      ⑤有利于減少庫存量,節約資金

      ③改變作風,提高工作情緒。

      (二)整頓

      把需要的人、事、物加以定量、定位。

      通過前一步整理后,對生產現場需要留下的物品進行科學合理的布置和擺5s現場管理法放,以便用最快的速度取得所需之物,在最有效的規章、制度和最簡捷的流程下完成作業。

      整頓活動的要點是:

      ①物品擺放要有固定的地點和區域,以便于尋找,消除因混放而造成的差錯

      ②物品擺放地點要科學合理。

      例如,根據物品使用的頻率,經常使用的東西應放得近些(如放在作業區內),偶而使用或不常使用的東西則應放得遠些(如集中放在車間某處)

      ③物品擺放目視化,使定量裝載的物品做到過目知數,擺放不同物品的區域采用不同的色彩和標記加以區別。

      生產現場物品的合理擺放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和產品質量,保障生產安全。

      這項工作已發展成一項專門的現場管理方法——定置管理(其內容將在第三節中進一步介紹)。

      (三)清掃

      把工作場所打掃干凈,設備異常時馬上修理,使之恢復正常。

      生產現場在生產過程中會產生灰塵、油污、 5s現場管理法

      鐵屑、垃圾等,從而使現場變臟。

      臟的現場會使設備精度降低,故障多發,影響產品質量,使安全事故防不勝防

      臟的現場更會影響人們的工作情緒,使人不愿久留。

      因此,必須通過清掃活動來清除那些臟物,創建一個明快、舒暢的工作環境。

      清掃活動的要點是:①自己使用的物品,如設備、工具等,要自己清掃,而不要依賴他人,不增加專門的清掃工

      ②對設備的清掃,著眼于對設備的維護保養。

      清掃設備要同設備的點檢結合起來,清掃即點檢

      清掃設備要同時做設備的潤滑工作,清掃也是保養

      ③清掃也是為了改善。

      當清掃地面發現有飛屑和油水泄漏時,要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加以改進。

      (四)清潔

      整理、整頓、清掃之后要認真維護,使現場保持完美和最佳狀態。

      清潔,是對前三項活動的堅持與深入,從而消除發生安全事故的根源。

      創造一個良好的工作環境,使職工能愉快地工作。

      清潔活動的要點是:(1)車間環境不僅要整齊,而且要做到清潔衛生,保證工人身體健康,提高工人勞動熱情

      (2)不僅物品要清潔,而且工人本身也要做到清潔,如工作服要清潔,儀表要整潔,及時理發、刮須、修指甲、洗澡等

      (3)工人不僅要做到形體上的清潔,而且要做到精神上的“清潔”,待人要講禮貌、要尊重別人

      (4)要使環境不受污染,進一步消除混濁的空氣、粉塵、噪音和污染源,消滅職業病。

      (五)素養

      素養即努力提高人員的修身,養成嚴格遵守規章制度的習慣和作風,這是“5s”活動的核心。

      沒有人員素質的提高,各項活動就不能順利開展,開展了也堅持不了。

      所以,抓“5s”活動,要始終著眼于提高人的素質。

      開展“5s”活動的原則 (三)持之以恒原則

      “5s”活動開展起來比較容易,可以搞得轟轟烈烈,在短時間內取得明顯的效果,但要堅持下去,持之以恒,不斷優化就不太容易。

      不少企業發生過一緊、二松、三垮臺、四重來的現象。

      因此,開展“5s”活動,貴在堅持,為將這項活動堅持下去,企業首先應將“5s”活動納入崗位責任制,使每一部門、每一人員都有明確的崗位責任和工作標準

      其次,要嚴格、認真地搞好檢查、評比和考核工作、將考核結果同各部門和每一人員的經濟利益掛鉤

      第三,要堅持pdca循環,不斷提高現場的“5s”水平,即要通過檢查,不斷發現問題,不斷解決問題。

      因此,在檢查考核后,還必須針對問題,提出改進的措施和計劃,使“5s”活動堅持不斷地開展下去。

      編輯本段推行5s的實質 推行5s的作用 1、提高企業形象 2、提高生產效率 3、提高庫存周轉率 4、減少故障,保障品質 5、加強安全,減少安全隱患

      6、養成節約的習慣,降低生產成本 7、縮短作業周期,保證交期

      8、改善企業精神面貌,形成良好企業文化 5s現場管理法的內容最終目的是提升人的品質:

      革除馬虎之心,養成凡事認真的習慣 (認認真真地對待工作中的每一件“小事”)

      遵守規定的習慣

      自覺維護工作環境整潔明了的良好習慣

      文明禮貌的習慣 5s現場管理法:整理

      將工作場所任何東西區分為有必要的與不必要的

      把必要的東西與不必要的東西明確地、嚴格地區分開來

      不必要的東西要盡快處理掉。

      目的:

      騰出空間,空間活用

      防止誤用、誤送

      塑造清爽的工作場所

      生產過程中經常有一些殘余物料、待修品、待返品、報廢品等滯留在現場,既占據了地方又阻礙生產,包括一些已無法使用的工夾具、量具、機器設備,如果不及時清除,會使現場變得凌亂。

      生產現場擺放不要的物品是一種浪費:

      即使寬敞的工作場所,將愈變窄小。

      棚架、櫥柜等被雜物占據而減少使用價值。

      增加了尋找工具、零件等物品的困難,浪費時間。

      物品雜亂無章的擺放,增加盤點的困難,成本核算失準。

      注意點:

      要有決心,不必要的物品應斷然地加以處置。

      實施要領:

      1.自己的工作場所(范圍)全面檢查,包括看得到和看不到的 2.制定“要”和“不要”的判別基準 3.將不要物品清除出工作場所

      4.對需要的物品調查使用頻度,決定日常用量及放置位置 5.制訂廢棄物處理方法 6.每日自我檢查

      5s現場管理法:整頓

      對整理之后留在現場的必要的物品分門別類放置,排列整齊。

      明確數量,并進行有效地標識。

      目的:

      工作場所一目了然

      整整齊齊的工作環境

      消除找尋物品的時間

      消除過多的積壓物品 注意點:

      這是提高效率的基礎。

      實施要領:

      1.前一步驟整理的工作要落實 2.流程布置,確定放置場所 3.規定放置方法、明確數量 4.劃線定位

      5.場所、物品標識

      整頓的“3要素”:場所、方法、標識 放置場所

      物品的放置場所原則上要100%設定

      物品的保管要 定點、定容、定量

      生產線附近只能放真正需要的物品 放置方法

      易取

      不超出所規定的范圍

      在放置方法上多下工夫 標識方法

      放置場所和物品原則上一對一表示

      現物的表示和放置場所的表示

      某些表示方法全公司要統一

      在表示方法上多下工夫

      整頓的“3定”原則:定點、定容、定量

      定點:放在哪里合適

      定容:用什么容器、顏色

      定量:規定合適的數量 5s現場管理法:清掃

      將工作場所清掃干凈。

      保持工作場所干凈、亮麗的環境。

      目的:

      消除贓污,保持職場內干干凈凈、明明亮亮

      穩定品質

      減少工業傷害 注意點:

      責任化、制度化。

      實施要領:

      1.建立清掃責任區(室內外)

      2.執行例行掃除,清理臟污

      3.調查污染源,予以杜絕或隔離

      4.清掃基準,作為規范 5s現場管理法:清潔

      將上面的3s實施的做法制度化、規范化,并貫徹執行及維持結果。

      目的:

      維持上面3s的成果 注意點:

      制度化,定期檢查。

      實施要領:

      1.前面3s工作

      2.考評方法

      3.獎懲制度,加強執行

      4.主管經常帶頭巡查,以表重視 5s現場管理法:素養

      通過晨會等手段,提高全員文明禮貌水準。

      培養每位成員養成良好的習慣,并遵守規則做事。

      開展5s容易,但長時間的維持必須靠素養的提升。

      目的:

      培養具有好習慣、遵守規則的員工

      提高員工文明禮貌水準

      營造團體精神 注意點:

      長期堅持,才能養成良好的習慣。

      實施要領:

      1.服裝、儀容、識別證標準

      2.共同遵守的有關規則、規定

      3.禮儀守則

      4.訓練(新進人員強化5s教育、實踐)

      5.各種精神提升活動(晨會、禮貌運動等)

      第4篇 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辦法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47號

      《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已經2023年3月6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2023年7月1日公布的《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駱琳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職業衛生監督管理工作,強化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的主體責任,預防、控制職業病危害,保障勞動者健康和相關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用人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其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用人單位應當加強職業病防治工作,為勞動者提供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勞動者的職業健康。

      第四條 用人單位是職業病防治的責任主體,并對本單位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承擔責任。

      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全面負責。

      第五條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負責全國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為職業病防治提供技術服務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應當依照《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和有關標準、規范、執業準則的要求,為用人單位提供技術服務。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舉報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和職業病危害事故。

      第二章 用人單位的職責

      第八條 職業病危害嚴重的用人單位,應當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職業衛生管理人員。

      其他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勞動者超過100人的,應當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勞動者在100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第九條 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應當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職業衛生知識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職業衛生培訓。

      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職業衛生管理人員的職業衛生培訓,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職業衛生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二)職業病危害預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識;

      (三)職業衛生管理相關知識;

      (四)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普及職業衛生知識,督促勞動者遵守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操作規程。

      用人單位應當對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崗位的勞動者,進行專門的職業衛生培訓,經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因變更工藝、技術、設備、材料,或者崗位調整導致勞動者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發生變化的,用人單位應當重新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

      第十一條 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制定職業病危害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建立、健全下列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一)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度;

      (二)職業病危害警示與告知制度;

      (三)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制度;

      (四)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培訓制度;

      (五)職業病防護設施維護檢修制度;

      (六)職業病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七)職業病危害監測及評價管理制度;

      (八)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管理制度;

      (九)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及其檔案管理制度;

      (十)職業病危害事故處置與報告制度;

      (十一)職業病危害應急救援與管理制度;

      (十二)崗位職業衛生操作規程;

      (十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業病防治制度。

      第十二條 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的工作場所應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生產布局合理,有害作業與無害作業分開;

      (二)工作場所與生活場所分開,工作場所不得住人;

      (三)有與職業病防治工作相適應的有效防護設施;

      (四)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五)有配套的更衣間、洗浴間、孕婦休息間等衛生設施;

      (六)設備、工具、用具等設施符合保護勞動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七)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其他規定。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工作場所存在職業病目錄所列職業病的危害因素的,應當按照《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辦法》的規定,及時、如實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報職業病危害項目,并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備案、審核、審查和竣工驗收。

      第十五條 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存在或者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工作場所、作業崗位、設備、設施,應當按照《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gbz158)的規定,在醒目位置設置圖形、警示線、警示語句等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后果、預防和應急處置措施等內容。

      存在或產生高毒物品的作業崗位,應當按照《高毒物品作業崗位職業病危害告知規范》(gbz/t203)的規定,在醒目位置設置高毒物品告知卡,告知卡應當載明高毒物品的名稱、理化特性、健康危害、防護措施及應急處理等告知內容與警示標識。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職業病防護用品,并督促、指導勞動者按照使用規則正確佩戴、使用,不得發放錢物替代發放職業病防護用品。

      用人單位應當對職業病防護用品進行經常性的維護、保養,確保防護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或者已經失效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第十七條 在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用人單位應當設置報警裝置,配置現場急救用品、沖洗設備、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

      現場急救用品、沖洗設備等應當設在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工作場所或者臨近地點,并在醒目位置設置清晰的標識。

      在可能突然泄漏或者逸出大量有害物質的密閉或者半密閉工作場所,除遵守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外,用人單位還應當安裝事故通風裝置以及與事故排風系統相連鎖的泄漏報警裝置。

      生產、銷售、使用、貯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場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明顯的放射性標志,其入口處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安全和防護標準的要求,設置安全和防護設施以及必要的防護安全聯鎖、報警裝置或者工作信號。放射性裝置的生產調試和使用場所,應當具有防止誤操作、防止工作人員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用人單位必須配備與輻射類型和輻射水平相適應的防護用品和監測儀器,包括個人劑量測量報警、固定式和便攜式輻射監測、表面污染監測、流出物監測等設備,并保證可能接觸放射線的工作人員佩戴個人劑量計。

      第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對職業病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和保養,定期檢測其性能和效果,確保其處于正常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第十九條 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實施由專人負責的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確保監測系統處于正常工作狀態。

      第二十條 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

      職業病危害嚴重的用人單位,除遵守前款規定外,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

      檢測、評價結果應當存入本單位職業衛生檔案,并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和勞動者公布。

      第二十一條 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有下述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

      (一)初次申請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或者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申請換證的;

      (二)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的;

      (三)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應當落實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報告中提出的建議和措施,并將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結果及整改情況存入本單位職業衛生檔案。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在日常的職業病危害監測或者定期檢測、現狀評價過程中,發現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時,應當立即采取相應治理措施,確保其符合職業衛生環境和條件的要求;仍然達不到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必須停止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職業病危害因素經治理后,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業。

      第二十三條 向用人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的,應當提供中文說明書,并在設備的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設備性能、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維護注意事項、職業病防護措施等內容。

      用人單位應當檢查前款規定的事項,不得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設備。

      第二十四條 向用人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化學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質的材料的,應當提供中文說明書。說明書應當載明產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產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項、職業病防護和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產品包裝應當有醒目的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貯存上述材料的場所應當在規定的部位設置危險物品標識或者放射性警示標識。

      用人單位應當檢查前款規定的事項,不得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

      第二十五條 任何用人單位不得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或者材料。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轉移給不具備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不具備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接受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優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職業病危害和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逐步替代產生職業病危害的技術、工藝、材料、設備。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對采用的技術、工藝、材料、設備,應當知悉其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并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對有職業病危害的技術、工藝、設備、材料,故意隱瞞其危害而采用的,用人單位對其所造成的職業病危害后果承擔責任。

      第二十九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

      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因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變更,從事與所訂立勞動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時,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前款規定,向勞動者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并協商變更原勞動合同相關條款。

      用人單位違反本條規定的,勞動者有權拒絕從事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用人單位不得因此解除與勞動者所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三十條 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管理辦法》、《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gbz188)、《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gbz235)等有關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書面如實告知勞動者。

      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為勞動者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按照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當包括勞動者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職業健康檢查結果、處理結果和職業病診療等有關個人健康資料。

      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時,有權索取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用人單位應當如實、無償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復印件上簽章。

      第三十二條 勞動者健康出現損害需要進行職業病診斷、鑒定的,用人單位應當如實提供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的勞動者職業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和放射工作人員個人劑量監測結果等資料。

      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下列職業衛生檔案資料:

      (一)職業病防治責任制文件;

      (二)職業衛生管理規章制度、操作規程;

      (三)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清單、崗位分布以及作業人員接觸情況等資料;

      (四)職業病防護設施、應急救援設施基本信息,以及其配置、使用、維護、檢修與更換等記錄;

      (五)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報告與記錄;

      (六)職業病防護用品配備、發放、維護與更換等記錄;

      (七)主要負責人、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和職業病危害嚴重工作崗位的勞動者等相關人員職業衛生培訓資料;

      (八)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與應急處置記錄;

      (九)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匯總資料,存在職業禁忌證、職業健康損害或者職業病的勞動者處理和安置情況記錄;

      (十)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有關技術資料,以及其備案、審核、審查或者驗收等有關回執或者批復文件;

      (十一)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申領、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等有關回執或者批復文件;

      (十二)其他有關職業衛生管理的資料或者文件。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應當及時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并采取有效措施,減少或者消除職業病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擴大。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組織救治、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并承擔所需費用。

      用人單位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職業病危害事故。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發現職業病病人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時,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及時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七條 工作場所使用有毒物品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用人單位執行有關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重點監督檢查下列內容:

      (一)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情況;

      (二)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的建立、落實及公布情況;

      (三)主要負責人、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和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工作崗位的勞動者職業衛生培訓情況;

      (四)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制度落實情況;

      (五)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情況;

      (六)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檢測、評價及結果報告和公布情況;

      (七)職業病防護設施、應急救援設施的配置、維護、保養情況,以及職業病防護用品的發放、管理及勞動者佩戴使用情況;

      (八)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警示、告知情況;

      (九)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放射工作人員個人劑量監測情況;

      (十)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情況;

      (十一)提供勞動者健康損害與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關系等相關資料的情況;

      (十二)依法應當監督檢查的其他情況。

      第四十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監督檢查制度,加強行政執法人員職業衛生知識的培訓,提高行政執法人員的業務素質。

      第四十一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相關資料的檔案管理制度。

      第四十二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的資質認可管理和技術服務工作的監督檢查,督促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公平、公正、客觀、科學地開展職業衛生技術服務。

      第四十三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防治信息統計分析制度,加強對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結果、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信息以及職業衛生監督檢查信息等資料的統計、匯總和分析。

      第四十四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支持、配合有關部門和機構開展職業病的診斷、鑒定工作。

      第四十五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應當出示有效的執法證件。

      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忠于職守,秉公執法,嚴格遵守執法規范;涉及被檢查單位的技術秘密、業務秘密以及個人隱私的,應當為其保密。

      第四十六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被檢查單位及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檢測,了解情況,調查取證;

      (二)查閱、復制被檢查單位有關職業病危害防治的文件、資料,采集有關樣品;

      (三)責令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的單位和個人停止違法行為;

      (四)責令暫停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的作業,封存造成職業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的材料和設備;

      (五)組織控制職業病危害事故現場。

      在職業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狀態得到有效控制后,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解除前款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控制措施。

      第四十七條 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報告事故和組織事故的調查處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5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實行有害作業與無害作業分開、工作場所與生活場所分開的;

      (二)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未接受職業衛生培訓的。

      第四十九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制定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的;

      (二)未按照規定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或者未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管理人員的;

      (三)未按照規定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的;

      (四)未按照規定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和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的;

      (五)未建立、健全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及評價制度的;

      (六)未按照規定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的;

      (七)未按照規定組織勞動者進行職業衛生培訓,或者未對勞動者個體防護采取有效的指導、督促措施的;

      (八)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結果未按照規定存檔、上報和公布的。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及時、如實申報產生職業病危害的項目的;

      (二)未實施由專人負責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或者監測系統不能正常監測的;

      (三)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時,未告知勞動者職業病危害真實情況的;

      (四)未按照規定組織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或者未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的;

      (五)未按照規定在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時提供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的。

      第五十一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一)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

      (二)未提供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勞動者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或者提供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勞動者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

      (三)未按照規定對職業病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和勞動者職業病防護用品進行維護、檢修、檢測,或者不能保持正常運行、使用狀態的;

      (四)未按照規定對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檢測、現狀評價的;

      (五)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經治理仍然達不到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時,未停止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的;

      (六)發生或者可能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未立即采取應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規定及時報告的;

      (七)未按照規定在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的;

      (八)拒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監督檢查的;

      (九)隱瞞、偽造、篡改、毀損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結果等相關資料,或者不提供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要資料的;

      (十)未按照規定承擔職業病診斷、鑒定費用和職業病病人的醫療、生活保障費用的。

      第五十二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一)隱瞞技術、工藝、設備、材料所產生的職業病危害而采用的;

      (二)隱瞞本單位職業衛生真實情況的;

      (三)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或者放射工作場所不符合本規定第十七條規定的;

      (四)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或者材料的;

      (五)將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轉移給沒有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或者沒有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接受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

      (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或者應急救援設施的;

      (七)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職工從事接觸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禁忌作業的。

      (八)違章指揮和強令勞動者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的。

      第五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已經對勞動者生命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造成重大職業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 向用人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或者材料,未按照規定提供中文說明書或者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五條 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報告職業病、疑似職業病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弄虛作假的,并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六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其行政執法人員未按照規定報告職業病危害事故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 本規定所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對行政處罰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章 附 則

      第五十八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工作場所,是指勞動者進行職業活動的所有地點,包括建設單位施工場所;

      (二)職業病危害嚴重的用人單位,是指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目錄中所列職業病危害嚴重行業的用人單位。

      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目錄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公布。各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對分類目錄作出補充規定。

      第五十九條 本規定未規定的其他有關職業病防治事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六十條 煤礦的職業病防治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其實施監察,依照本規定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的其他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一條 本規定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2023年7月1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公布的《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新《規定》),是依據《職業病防治法》第六、九條等規定,對《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23號)進行的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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