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亭電廠特殊工作場所安全管理實施細則
1 總則
1.1 為加強易燃易爆作業場所、容器、特殊容器內工作、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的安全管理,認真落實執行《防止電力生產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項重點要求》、《電力設備典型消防規程》、《工作票、操作票使用和管理標準》、及華亭電廠《消防管理制度》、《防人身傷害安全技術措施》,防止發生人身傷害及火災事故,確保安全生產,公司結合實際制定本細則;
1.2 本細則適用于華亭電廠所屬各部門。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國家電網公司《電力安全工作規程》
國家電網公司《防止電力生產重大事故二十五項重點要求實施導則》;
3 受限空間范圍
3.1 容器類:凝汽器清洗,熱交換器內部檢修,酸、堿罐、凝結水箱檢修,主油箱檢修,除霧器內部沖洗,儲油箱、罐檢查、檢修,汽包內部檢查、檢修,各類容器、罐內部檢查、檢修等;
3.2 管道類:各種管路內部作業,燃燒器校正,原煤斗清理,煤粉粗、細分離器內部檢修,輸煤系統落煤管、斗內檢修、清理、檢查,封閉母線內部檢查等;
3.3 其他類:各類封閉地下設施、設備、排水溝道、管溝、地溝、水井清理、檢查、檢修等。
4 工作規定細則
4.1 特殊工作及作業場所工作時,必須制定三項措施、危險點分析預控措施,必要時在措施中加注進行小動物試驗條款,嚴格控制作業點人數;
4.2 易燃易爆場所工作中需進行電火焊作業或其他動火時,辦理動火工作票,檢測合格,作業點人數控制在2人及以下,滅火器材據工作點的危險程度配備充足;
4.3 特殊工作及作業場所的工作,工作班組要及時告知部門安全第一責任人(告知的內容:作業始、終時間,作業地點,作業內容),部門安全第一責任人告知公司主管領導;
4.4 依據《電力安全工作規程》規定,在汽包、除氧器、粉倉、原煤倉、煤粉分離器、球磨機筒體內、化學陽床、陰床、油箱、電除塵灰斗等區域進行電、火焊工作時辦理一級動火票;
4.5 容器內作業前,要對容器內進行強制通風,保證有效的通風時間,必要時要對有毒、有害氣體進行檢測并合格,檢測儀器在使用前必須進行校驗;
4.6 控制容器內作業人數在2人及以下,安排專人監護,監護人不得離崗;
4.7 容器內作業監護人始終與作業人員保持有效的聯系,內外呼應;
4.8 在盛裝過有毒、有害、惰性氣體介質的容器內工作,作業人員佩戴正壓呼吸器進入作業;作業人員佩戴安全繩,安全繩的另一端交由監護人;
4.9 容器內作業人員要輪換作業,作業人員自覺身體不適時,及時停止作業,返出容器外;
4.10 酸、堿、油罐體、系統上不準隨意進行電火焊;
4.11 酸、堿罐容器內作業前,必須進行介質置換、檢測,用大量清水沖洗、蒸汽吹掃合格,并進行良好通風;
4.12 在置換、沖洗、吹掃合格的酸、堿罐內,進行電火焊作業時 不準連續施焊,要間斷作業,保持良好的通風;
4.13 氫、油罐內、氨氣系統進行動火作業,執行《電力設備典型消防規程》安全要求、規定;
4.14 清掏原煤斗時,斗內作業人員不得超過2人,作業人員輪換進行作業,作業人員使用雙安全防護(安全繩、防墜器),安全繩控制在作業人員活動的作業半徑內,不準放入過長;
4.15 原煤斗內進行檢修、施工,原則上不搭設木質腳手架,采用鋼制腳手架,臨時電源線路絕緣層完整良好;
4.16 原煤斗內檢修、施工,作業點滅火器材充足,若采用木質腳手架,要接好水源管定期對腳手架進行灑水措施,工作完畢檢查現場火種遺留情況,切斷臨時電源,達到現場無安全隱患后方能離開現場,作業監護人始終在場監護;
4.17 工作中使用油漆、汽油、煤油、柴油等易燃易爆材料時,嚴格控制領用量,做到用多少領多少,作業點不準超量存放;
4.18 地下溝、管內工作時,先打開兩端檢查孔進行通風,檢測有毒、有害、易燃氣體含量合格,方能進入工作;必要時可放入小動物進行試驗觀察,確保作業人員的安全;
4.19 地下溝、管內作業,設專人監護,監護人始終與內部作業人員內外呼應;
4.20 各部門、班組庫房、工作間,不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及時清理易燃垃圾,定期檢查電源線路的完整良好,人員離開及時關閉照明,照明燈不準超過100w;
4.21 冷卻塔內工作時,應制定安全三項措施,監護人員始終在現場監護;
4.22 易燃易爆場所作業,必須使用防爆電動工器具及燈具;容器內工作時,必須使用符合安規規定的安全電壓≤12ⅴ照明燈具,電動工器具絕緣良好,并使用漏電器;
4.23 作業人員進入易燃易爆場所,操作、使用、配合進行揮發性的易燃易爆材料使用時,禁止穿化纖工作服、并使用防爆工具;
4.24 易燃易爆場所作業時,要對作業區域進行隔離,保持良好的通風,嚴禁同時進行動火工作;
4.25 禁止將氧氣瓶、乙炔瓶放置在吊籃內、移動平臺上進行工作,嚴格按照西固華亭電廠腳手架作業規定控制作業人數;當遇惡劣天氣大風、大雨、大霧、冰雹時停止作業;
4.26 禁止在容器內使用汽油、柴油、煤油清洗設備、設施的零部件;
4.27 爐內及超高空作業時,作業人員應使用防墜器及安全繩,采用雙保險安全措施,原則上不采用懸吊鉤掛腳手架平臺作業;
4.28 3人及以上作業人員進入受限空間作業時,必須制定應急救援措施,施救人員熟知救援環境、技能、方法;
4.29 禁止在不具備救援條件,且不能保證施救人員生命安全時,盲目進行施救。
5 附則
5.1 各部門依據本規定細則,制定本部門的安全工作實施細則。
5.2 本細則廠標準化委員會,委托安全監察部負責解釋。
5.3 本細則自下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