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施工作業場區管理措施
一施工作業場區環境管理措施
為了確保環境得到保護,凈化空氣,降低噪音及粉塵污染,維護環境衛生,我們將實行以人為本的管理,編制環境保護實施計劃,采取對大氣、噪聲的監測及減緩措施,使文明施工管理規范化、制度化,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切實加強建設工程現場文明施工管理。
1倉庫、辦公室使建設時充分考慮防火要求。
工地四周豎起柵欄與外界隔離,大門外豎有施工許可證、工程名稱和施工、建設公司名稱標牌,設置“施工總平面圖”和“職工安全守則”,使進入工地的人能對工程的概況有一個基本的了解。
2工地排水設施全面規劃。
排水溝的截面及坡度均經計算確定;
安排人力經常疏通排水溝,保持通暢。
3. 道路運輸。
工地的人行道、車行道堅實平坦;
道路設有限速標志牌,轉彎處設有轉彎慢行警示標志牌。
4施工現場的物料、機械、車輛、工具按照總平面布置圖指定的區域范圍分類整齊堆放,并做好現場標識。
5夜間有人經過的坑洞等處設置護欄并掛紅燈示警。
6及時做好完工清場工作,工程廢料須存放于指定的垃圾桶內,定期集中傾倒在業主指定的垃圾場。
7現場張貼提示危險的安全警示標志,在適當的位置設置宣傳教育欄,進行文明施工管理、安全保證等方面的教育宣傳。
8現場施工人員一律要佩戴安全帽,非施工人員一律不準擅自進入施工現場。
9施工用水、電管線要沿線路邊上掛(鋪)設,避免亂拉接現象。
10施工現場防火、用電安全、施工機械及余泥外運、散體物料運輸、使用預拌砼等,嚴格執行國家或地方有關規范、規程和規定,禁止違章行為。
2現場環保、衛生保證措施
1工地嚴格遵守國家和地方的現行環境保護條例、規章以及現場工程師制定的有關規定、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2經常疏通排水渠道保持暢通。
3. 永久的開挖邊坡應及時種植草皮,確保邊坡的穩定和施工環境的綠化。
4臨時道路應經常灑水,降低石料、泥土粉塵的濃度。
5凡在通風不良的場所進行有毒作業時,必須采取機械通風、送氧及抽風的措施,預防中毒。
6嚴格遵守政府有關規定,不準在施工現場打魚或其它破壞生態的休閑活動。
7防止開挖泥沙流入水體和任何污染物質直接或間接地進入水源,保持周邊環境、水源的整潔、干凈。
8燃料、油及有毒物質嚴格按技術規格書的要求存放和處理。
9選用性能良好的施工機械,加強運輸及施工機械的維護管理,有關車輛嚴格按照現場工程師批準的路線行駛。
10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現場道路、坡道或對地域造成的障礙引起的可能破壞。
11嚴格按圖紙和業主的指示對場地清理和施工不得超出本工程所必要的范圍。
12施工現場將采取措施減低施工噪音。
有較高噪音的施工作業盡量安排在白天工作,創造一個比較安靜的工作環境。
13對于架空線路,如通信、供電線范圍,我們將采取有效措施進行保護,在電線架空的上空搭設電線保護柵架,使之在施工過程中免于受損或被破壞,確保周圍不受影響。
14在施工過程中,如發現文物跡象,及時采取有效地封閉保護措施,通知文物管理部門處理。
第2篇 隧道施工作業安全管理
一、隧道工作人員須知:
1、所有隧道施工人員必須遵照規定配戴安全防護用品(安全帽、安全帶、絕緣膠鞋、防塵用品等),否則,禁止進入隧道。
2、患有心臟病、高血壓、精神衰弱、癲癇病、色盲和眼耳嚴重缺陷者,不準進入洞或參加隧道作業。
3、飲酒后嚴禁進入隧道,進入隧道施工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和安全操作規定,任何人不得違章作業,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防患與未然。
4、隧道內所有機動車輛,必須專人保管使用,不得超速行駛方向剎車狀況良好,嚴禁亂開亂乘。
5、洞內施工用電,包括照明線路按規定由電工安裝,嚴禁亂接亂掛。
6、爆破作業,嚴格遵守規章制度,服從命令,聽從指揮,必須由專人培訓,且持有爆破操作合格證的爆破過那個擔任,獲過火工品運輸、保管、使用按章辦事,決不能麻痹大意,做到萬無一失。
7、進洞一定要注意錨噴地段的危險面,腳手架平臺是否牢固,照明是否符合要求,作業范圍未經允許,任何人不得接近。
8、隧道施工的班長,必須做好交接班紀錄。
二、隧道用電安全標準
1、要求隧道線路有設計,符合有關規定,實行'三項五線'制,動力、照明分開。
2、在隧道用照明必須使用安全電壓36v。
3、對隧道內用電設備必須做到'一機一閘一保險',配電盒必須有門鎖。
4、隧道內敷設電纜也要符合有關的規定。
5、隧道內線路及用電設備 出現問題必須由值班電工進行處理。
三、隧道全斷面施工安全措施
1、堅決貫徹和執行安全生產的方針,確保鐵路隧道施工安全,預防事故發生。
2、參加施工的所有施工人員必須進行安全技術教育,定期進行安全檢查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操作。
3、建立、健全安全檢查生產組織,堅持班前點名講安全,周一安全大檢查,認真貫徹以崗位責任制為中心的各項安全檢查制度充分發揮各級組織的作確保施工安全。
4、對各類事故嚴格按照'三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過,責任者和群眾為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制定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放過)的辦法處理。
5、嚴格按照技術操作規程施工,搞好光面爆破 ,以保持圍巖的完整性,增強圍巖的自身承載能力,提高圍巖的穩定性,是工作面杜絕出現'危面',有效地保證施工安全,根除落實傷人事故。
6、爆破20分鐘以后方可進入工作面。必須設專人防護專人找頂。
7、針對圍巖情況,爆破后應盡快實施錨噴網支護及時封閉圍巖。
8、定期檢查支護情況,發現支護變異,噴層異常裂縫,立即通知作業人員停工撤離,經加固處理確保安全后再進行作業。
9、加強監控量測,根據監控量測數據指導施工,若發現測量數據有突變或異變時,應量測后立即通知現場負責人,應立即采取應急措施,通知施工人員暫時撤離危險地段待避,待制定處理措施后再進行施工。
四、隧道開挖作業安全技術措施
1、參加施工的人員必須接受安全技術教育,并應定期進行安全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操作。
2、進入隧道施工人員,必須按照規定配戴安全防護用品,遵章守紀,聽從指揮,嚴禁酒后,帶病人員進洞。
3、鉆眼人員到達工作地點時,應首先檢查工作面是處于安全狀態,如噴錨支護,開挖面頂部及兩幫基巖是否穩固,如有松動的巖石應立即加以支護或清除。
4、各工序鉆眼人員操作前,應檢查風鉆、風水管接頭是否牢固,嚴禁打干鉆,不得邊打眼邊裝藥。
5、使用帶支架的風鉆鉆眼時,應將支架安置穩妥,在碴堆上鉆眼時,應注意石碴的穩定,防止操作中坍滑傷人,嚴禁在殘眼中繼續鉆眼。
6、光面爆破宜選用低密度、低猛度、低爆速或高爆力的炸藥采用其它炸藥時應進行換算。
7、洞內爆破作業,必須統一指揮。進行爆破時,所有人員應撤至不受有害氣體振動及飛石傷害的地點,其安全距離大于等于200米。
8、爆破后,必須經過通風排煙,才準施工人員進入工作面,且其相距時間不得少于15分鐘。
9、檢查人員在爆破后進入要作面應注意:有無瞎炮。當發現瞎炮時,必須有原爆破人按規定處理;有無殘余炸藥或雷管,有無松動巖石,噴錨支護有無損壞或變形。
10、鉆眼與裝藥一般不得平等作業,為防止點炮中途突然發生照明熄滅,爆破工應隨身手電筒。
11、當工作面接近貫通時,應加強兩端的聯系與統一指揮,當兩工作面距離余留八倍循環尺寸(不少于15米),應停止一端的工作,將人員及機具撤走,并在安全距離處設立警告標志。
12、爆破器材的加工,就在遠離洞口50米以外的加工房中進行,進行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業的人員,嚴禁穿戴化纖衣物。
13、施工人員除遵守本規則外,進洞施工遵守國家和鐵道部、建設部有關規定和標準。
五、隧道施工光爆安全作業標準
1、進行爆破時,所有人員應撤至不受有害氣體侵入及落石影響的安全地點,所有爆破地點的通路上均應設置警戒。安全地點至爆破工作面的距離應為:獨頭坑道不小于200米。
2、當兩個對穿工作面間的厚度:硬巖小于15米,軟巖小于20米時,應由一端打通。
3、爆破后必須經過通風排煙才能進入工作面進行檢查,但不得早于15分鐘。
4、裝藥只準使用本、竹制的以及鋁、銅制成的炮棍。
5、導火索長度應根據點炮人員避到安全處需要的時間來決定,但在任何情況下導火索長度不應短于1.2米。
6、切割導火索要用鋒利的刀子,切口應平正。打折,過粗,過細或外部有操作的導火索應切去不用。
7、炮眼爆破后,不論眼底有無殘藥,不得打殘眼。
8、在水中或潮濕地點進行爆破,起爆藥包應使用抗水爆炸材料。對容易受潮的爆炸材料,要進行防水處理。
9、導爆索應用鋒利的刀子切割,用搭接法連接時,接頭搭接長度不得小于10cm,并用膠布扎牢實。
10、起爆導爆索的雷管,應捆扎在距導爆索端頭10~15cm處,用膠布扎緊。雷管的底部應指向導爆索的傳爆方向。
11、處理瞎炮時,必須由原爆破人員按規定處理,嚴禁拉動導火索或雷管腳線以及取出雷管,應在距瞎炮不小于40cm處另打平行炮眼裝藥起爆,對于硝銨類炸藥可用水沖灌炸藥,使炸藥失去爆炸能力。
12、運輸爆炸材料時,其他易燃、易爆物資不得同車運輸,除押運人員外不得搭乘。
13、車輛不得超過中速行駛,防止急剎車。
14、爆炸材料應盡量在白天進行裝卸。
15、炸藥庫內應保持清潔,干燥和通風良好,藥箱下要墊方木或木板。
16、庫內爆炸材料的堆放,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炸藥箱堆放高度不超過1.8米,寬度不超過2.0米
(2)雷管堆放高度不超過1.0米,寬度不超過兩箱,地面應鋪以軟墊。
(3)箱堆間不得小于0.3米,箱堆與墻壁之間的距離不得小于0.5米(坑內洞室為0.2米)。人行通道寬度不得小于1.3米。
17、施工工地臨時炸藥庫存放量:炸藥不應超過10噸,雷管不應超過一萬個和相應的導火索。
18、鉆眼人員到達工作地點時,應首選檢查工作面是否處于安全狀態,如支護、頂板及兩幫是否牢固,如有松動的巖石應立即加以支護或清除。
19風鉆鉆眼前應作下列檢查,不合要求者立即修理或更換。
(1)機具、螺栓、卡套、彈簧和支架是否正常
(2)管路是否良好,連接是否牢固
(3)鉆桿有無不直,帶傷以及釬孔堵塞現象
20、不應在工作面拆卸修理風鉆
21、鉆眼時,兩臺風鉆間距至少保持在2米
22、人工鉆眼時,操作人員應站在風鉆一側,防止鉆桿忽然斷裂時好生意外,
23、鉆深眼時,應先用短鉆桿鉆孔,后用長鉆桿續鉆
六、隧道施工噴錨施工安全作業標準
1、噴錨施工必須按設計厚度及長度施工,不得任意增減
2、當發現已錨區段的圍巖有較大變形或錨桿失效時,立即在該區段增設加強錨桿,其長度不小于原錨桿長度的1.5倍
3、當噴射砼未達到一定強度即趨失穩的圍巖,或噴錨后變形量超過設計允許值以及發生突變的圍巖,立即用鋼架支撐進行加強支護。
4、對開挖后自穩程度很差的軟圍巖,應采用超前錨桿和掛網噴砼的辦法進行臨時支護。
5、在不良地質隧道中采用噴錨支護時,應有鋼架支撐備品,以應急需。
6、噴射前清除受噴面松動巖石及浮碴,并用壓力水或高壓風清除干凈
7、噴射前,鋼筋網應與錨桿聯接牢固,接頭穩定
8、噴身中發現有脫落的石塊或砼塊被鋼筋架住時,應及時清除
七、隧道施工出碴安全作業標準
1、各種運輸設備不得人料混裝。
2、各種摘掛作業,均應設立專職聯結員。
3、機械裝碴時坑道斷面尺寸應滿足裝載機寫械安全運轉,裝載纜后主膠管應有專收放。
4、卸碴時,有專人指揮,專人控制。
5、機動車運輸應遵守下列規定:
⑴非值班司機不得駕駛機動車。
⑵除機動車司機、信號員、聯絡員外,其他人員不得搭乘。
⑶司機不得擅離工作崗位,開車前應發出信號,運行中不應將頭手伸出車外。
⑷機動車的閘、燈等,必須保持良好。
⑸單獨行駛的機動車,必須打開前照明燈。
⑹同一地段上,不得行駛非機動車輛。
⑺接近或通過風門、道岔、較大坡度地段,洞中橫通道口,施
工作業地段以及前面有障礙時必須減速鳴笛。
八、隧道施工襯砌啊作業標準
1、襯砌用臺車拼裝牢固,不得有釘子露頭和突出尖角。
2、工作臺、跳板、腳手架的承載重量,不得超過設計要求,并應在現場掛牌標明,腳手架與工作臺的底版應鋪設嚴密,木板的端頭必須搭在支點上。
3、吊裝拱架、模型板時,工作地段應有專人監護。
4、在隧道內作業地段傾卸襯砌材料時,人員與車輛不得穿行。
5、在2米以上高處工作時,應符合高處作業的有關規定。
6、檢查、修理壓漿機械及管路,應停機并切斷風源與電源。
7、電路應符合電氣安全標準。
9、工作平臺下的凈空,應保證運輸車輛能順利通行,并懸掛明顯的緩行標志。
11、作業人員應戴手套等防護用品,以免碰傷。
九、開挖班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1、鉆眼人員到達工作地點時,應首先檢查是否處于安全狀態。如有松動的巖石應清除。
2、鑿巖機鉆眼時,必須采用濕式鑿巖機或帶有捕塵器的鑿巖機,嚴禁干鉆。
3、風鉆使用前必須進行下列檢查:
⑴機身、螺栓、卡套、彈簧和支架是否正常。
⑵管路是否良好,連接是否牢固。
⑶鉆桿有無不直、帶傷以及釬孔堵塞現象。
4、施工中,嚴格按技術放線進行鉆眼,對于欠挖的地方要及時處理。
5、鉆眼進程中,要站在風鉆的一側,防止鉆桿折斷傷人。
6、鉆眼的角度、深度,嚴格按光面爆破鉆眼要求進行。
7、鑿巖臺架在升降或走動時,要給予信號,認真檢查安全限界,并設專人指揮,就位后不得傾斜。
8、吹眼時,要通知所有人員讓開,并且保證炮眼的質量。
9、裝藥連線嚴格按技術標準進行,用火雷管引爆時,要保證引線的長度。
10、進行爆破時,所有人員及機械設備應撤離到安全區。
十、噴錨支護安全操作技術規程
1、施工前,認真檢查和處理錨噴支護作業區的危石,施工機具布置在安全地帶。
2、ⅳ、ⅴ級圍巖進行錨噴支護施工時,錨噴支護必須緊跟開挖工作面,在危險地帶應先噴射5厘米厚的砼,然后進行噴護作業,作業中應有專人隨時觀察圍巖變化。
3、施工中,應定期檢查電源線路和設備的電器部件,確保用電安全
4、噴射機、水箱、風包、注漿罐應進行密封性能和耐壓試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5、噴射砼作業中,要經常檢查出料彎頭,輸料管,注漿管管路接頭等有無磨薄、擊穿或松脫現象,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
6、處理機械故障時,必須使設備、停風,向施工設備送電,送風前,應通知有關人員
7、噴射作業中處理堵管,應將輸料管順直,必須緊跟噴頭,疏通管路的工作風壓不得超過0.4兆帕
8、向錨桿孔注漿時,注漿罐內應保持一定數量的砂漿,以防罐體放空,砂漿噴出傷人
9、非工作人員不得進入正在進行施工的作業區,施工中,噴頭和注漿管方嚴禁站人。
10 施工操作人員的皮膚,應避免與速凝劑及其他化學品接觸,宜采用電動送風帽、防塵口罩,壓風呼吸器等防護面具
11錨噴支護時應采取在保證順利噴射的條件下,增加骨料含水量,加強作業區局部通風等措施減少粉塵濃度,使之<10毫克/m3 ,保障工人身體健康
十一、砼班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1、工作人員必須經過砼施工的安全技術培訓,合格后持證上崗
2、進入施工現場必須戴安全帽,穿防滑鞋,高空作業段系安全帶,嚴禁酒后作業。
3、砼灌注前,必須經技術人員及領工員認真檢查驗收,同時檢查標模板支撐是否安全可靠,合格后可灌注
4、砼振搗器操作人員操作時必須戴絕緣膠鞋和絕緣手套,
5、振搗器使用前檢查各部位是否連接牢固,旋轉方向是否正確,使用后做好清洗,保養工作
6、作業平臺上的振搗器及其他用具不用時,按放平穩,嚴防掉落傷人。
第3篇 施工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條 施工作業是指在生產區域內進行新建、改擴建、檢修、維修等施工作業項目。
第二條 建設單位應按照《承包商安全管理規定》對施工單位進行安全資質審查,不合格者不得錄用施工。
第三條 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應按《合同法》簽訂施工作業合同書,合同書中應有安全條款,或簽定安全作業協議書。
第四條 施工單位進入生產設施、裝置施工現場檢修和維修作業,應嚴格執行集團公司和建設單位的各項管理制度。
第五條 施工單位應對施工作業現場的安全全面負責,建設單位應對施工現場實施安全監督管理。
第六條 施工作業前,施工單位應編制施工方案、安全技術措施和進度計劃,報建設單位主管部門審批,并辦理施工作業許可證。
第七條 施工單位人員進入生產設施和裝置施工現場,應按《生產廠區封閉化管理規定》執行。
第八條 建設單位負責在施工作業現場劃出安全隔離作業區,施工單位根據作業內容和作業場所環境情況制定出安全有效的作業區隔離措施方案。
1.建設單位有關主管部門、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基層單位負責審批施工單位制訂的隔離方案,并督促施工單位落實各項隔離措施。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共同確認達到安全施工條件后,方可進行施工作業。
2.凡與施工項目相關的工藝管線、下水井系統等,應采取有效的隔離措施。有毒有害及可燃介質的工藝管線必須加盲板進行隔離;通往下水系統的溝、井、漏斗等必須嚴密封堵;施工隔離區內凡與生產有關的工藝設備、閥門、管線等,均應有明顯的禁動標志。
3.凡在運行的裝置區域內進行施工作業,而又無法實施區域隔離的,必須由企業和施工單位共同制定安全措施和施工方案,并逐條落實,檢查確認達到安全施工條件后,方可進行施工作業。
第九條 建設單位在不停產狀態下進行施工作業,應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并認真執行。
1.基層單位應制定邊生產、邊施工作業的事故處理預案,并組織員工進行學習和演練。
2.現場有施工作業時,不得就地排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質。
3.遇有異常情況,如緊急排放、泄漏、事故處理等,應立即停止一切施工作業,撤離人員并及時報警和報告處理。
第十條 施工現場安全管理
1.施工機具和材料擺放整齊有序,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和影響生產設施、裝置人員的操作與巡回檢查。
2.嚴禁觸動正在生產的管道、閥門、電線和設備等,嚴禁用生產設備、管道、構架及生產性構筑物做起重吊裝錨點。
3.施工臨時用水、用風等,應辦理有關手續,不得使用消防栓供水。
4.高處動火作業應采取防止火花飛濺的遮擋措施,電焊機接線規范,不得將裸露地線搭接在裝置、設備的框架上。
5.施工廢料應按規定地點分類堆放,嚴禁亂扔亂堆,應做到工完、料凈、場地清。
第十一條 在生產設施、裝置等區域施工作業期間,建設單位應會同施工單位組織對施工作業現場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對違反安全管理規章制度的施工單位和個人實行處罰,性質嚴重的應停止作業直至辭退。
第十二條 施工作業涉及用火、臨時用電、進入受限空間、高處等作業時,應辦理相應的作業許可證。
第4篇 施工作業腳手架使用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確保在施工工作中員工的人身安全、生產設備安全,便于指導施工人員規范作業、管理和監督人員驗收檢查,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xx集團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頒布的《安全生產工作規定》、《電業安全工作規程》制定。
第三條本規定用于規范xxx公司生產單位及承攬施工、檢修、維護的相關單位和組織的作業項目。
第二章腳手架作業管理
第四條施工作業需要搭設腳手架時作業單位必須填寫申請單,并詳細注明腳手架搭設的用途、詳細地點、腳手架的形式和承載荷重及高度。
第五條搭設腳手架的人員必須持有有效的特種專業(架子工)作業證件。
第六條腳手架搭設結束后,必須經過施工負責人和項目部經理以上領導驗收合格簽字并懸掛“驗收合格”標志牌后方可使用。
第七條腳手架上禁止亂拉電線。必須安裝照明線路時,木腳手架應加絕緣子,金屬腳手架應另設木橫擔。
第八條對使用不符合本規定有關要求的腳手架,安全監督人員有權責令施工人員拆除重新搭設,對搭設、使用、驗收單位按習慣性違章處罰。
第三章腳手架的材質與規格要求
第九條木質材料的材質與規格:
(一)用材。
應選用質輕堅韌的剝皮杉桿或落葉松,樺木、椴木、油松因質地不堅韌易腐朽及有枯節,一般不易使用。楊木、柳木等質脆易折的木桿不準使用。木質腳手板應采用杉木和紅松、白松、落葉松材。
(二)規格。
使用木桿搭設腳手架時,立桿和斜桿(包括斜撐、拋撐、剪刀撐)的小頭直徑一般不少于70mm;大橫桿、小橫桿的小頭一般不小于80mm(如在60mm~80mm之間的,可以雙桿合并使用,或單桿加密使用);腳手板厚度不小于50mm。
(三)選材。
1、立桿、大橫桿、小橫桿、斜桿等一般采用二等材,不能使用方木。
2、腳手板亦應采用二等材。所用跳板不應有損壞、斷裂及嚴重變形,跳板兩端封綁,嚴禁探頭跳。
第十條鋼質材料的材質和規格:
(一)鋼管的材料和規格。
1、鋼管的材質一般使用a3、ay3,并符合yb242—63標準,每批鋼材進廠時,應有廠家的檢驗合格證,對材質不明的鋼管應進行機械性能試驗,并符合gb700-79的要求。承重桿件的鋼材,還應滿足抗拉強度、伸長率、屈服點和硫、磷的含量要求。
2、鋼材規格應采用外徑48mm,壁厚3.5mm的焊接管,或外徑50~51mm,壁厚3~4mm的其他鋼管。用于立桿、大橫桿的管長以4.5m (立桿可用6m長)為好,其重量在23kg以內,小橫桿的管長以2.1~2.8m為宜。嚴禁使用有裂紋、彎曲、嚴重壓扁和腐蝕的鋼管。
(二)扣件用材。
扣件與扣件附件應符合國家標準,扣件不應有裂紋、氣孔,也不應有疏松、砂眼或影響其使用性能的鑄造缺陷。扣件下管的貼面要接觸良好,扣件的活動部位應使其轉動靈活。
(三)鋼腳手板用材。
鋼腳手板的用材應符合a3鋼有關技術規定,其板材厚度不小于2mm,寬度不大于300mm、兩端折邊高度不小于30mm;表面銹斑直徑不大于5mm,且沿橫截面不能多于3處;不能使用扭曲、凹陷嚴重的腳手板。木跳板厚度不少于50mm,寬度為250mm以上。
第十一條綁扎材料的材質規格。
綁扎木質腳手桿一般采用8號鍍鋅鐵線,綁頭向下。某些受力不大的地方(橫桿上的小橫桿綁扎)也可用10號鍍鋅鐵線,如無鍍鋅鐵線時可用退火處理4mm鋼絲代替,但不能重復使用。
第四章腳手架安全技術要求
第十二條術語及名詞。
(一)施工載荷。
1、承重腳手架(砌筑、澆注和安裝)≤3000n/m2。
2、裝修腳手架≤2000n/m2。
(二)恒、活、風載荷。
1、恒載:包括立桿、大橫桿、小橫桿、剪刀撐、斜桿、腳手板、扣件和綁扎材料等各構件重量的總和。
2、活載荷:包括腳手板上的磚、砂漿、混凝土、模板、安裝件、運輸車輛(含所裝物料)、作業人員、安全網等。
3、風載:作用在腳手架風力總和。
(三) 基本構造。
1、立桿:立柱、站桿、沖天桿、豎桿等與地面垂直,腳手架的主要受力桿件。
2、大橫桿:順水桿、縱向水平桿、牽桿等與墻面垂直、與地面水平,其作用是與立桿連成整體。
3、小橫桿:橫棱、橫擔、六尺杠、排木等與墻面垂直、與地面水平,其作用是直接承受腳手板的全部載荷。
4、斜撐:與腳手架外排立桿緊貼連接,與其斜交并同地面成45~60°角,上下連續設置,形如之字。主要設置在腳手架拐角處,其作用是防止腳手架沿縱向傾斜。
5、剪刀撐:十字撐、十字蓋,在腳手架外側設置的雙支斜桿、互相交叉,都與地面成45~60°夾角。作用是把腳手架連為一體,增加穩定。
6、拋撐:也稱支撐、壓欄子,是設置在腳手架周圍的支撐架子的斜桿。一般與地面正60°角,作用是增加腳手架的橫向穩定性,防止外傾。
7、連墻桿:使腳手架與主體結構相連的水平桿件,作用是承受風載和腳手架不均勻下沉時產生的載荷。
8、腳手板:跳板、架板,直接承受施工載荷的構件。
第5篇 采氣廠施工作業hse管理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工程建設項目施工作業人員的健康,確保安全生產,保護生態環境,實現零事故及零污染,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規定了施工過程中的健康、安全、環境、開工許可證辦理及危險作業等施工作業hse管理。
第三條 本細則適用于第五采氣廠施工作業的hse管理。
第二章 施工作業hse管理內容
第四條 施工作業hse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堅持“開發資源與保護環境并重,生產建設與環境保護協調發展”的環境保護原則。
(二)應當滿足國家、地方及行業健康安全環保(消防)法規、標準要求。
(三)單位必須建立和持續改進hse管理體系,并通過hse管理體系的有效運行,削減危險、危害因素,防止(減少)事故發生和環境污染,做到安全生產、文明生產、清潔生產。
(四)施工隊伍應當確定現場作業健康安全環保(防火)監督管理人員。監督管理人員應當認真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經常深入現場進行檢查,發現危險,糾正違章,組織整改。
(五)分包工程,合同中必須有健康安全環保(防火)責任條款。對外雇傭勞務人員、雇傭施工人員,必須先簽合同,并明確健康安全環保(防火)責任。
(六)作業人員在上崗前必須進行hse培訓,并對本細則進行過系統學習。
(七)上崗人員必須掌握相應技能,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
(八)鉆井、井下作業、產建地面工藝施工等大型作業實行《開工許可證制度》。
(九)危險作業必須辦理相關作業票。
第五條 施工作業hse安全管理
(一)操作人員應當遵守作業規程、勞動紀律;定時巡回檢查,及時消除危險因素;制止他人違章作業;拒絕違章指令。
(二)施工作業單位應當經常自查自改,并接受甲方管理人員的檢查監督。
(三)對危險大的施工作業,必須有可靠的應急措施,必須備有急救用品。
(四)使用的各種車輛必須按規定進行過檢驗,有有效的牌證,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五)現場使用的特種設備經過檢驗,性能可靠。
第六條 施工現場職業衛生管理
(一)員工進行過體檢,無職業禁忌癥;
(二)上崗操作須身著勞動保護護具;
(三)暑期作業,現場有防暑降溫物品和用具;
(四)作業現場必須按規定配備可靠、有效的安全防護設施;
(五)員工有充足的休息,有正常的吃、住條件和衛生條件;
(六)員工工作場所有良好的采光、通風條件和操作空間。
第七條 消防管理
(一)在氣區作業的員工必須定期進行消防演練。
(二)禁止在有火災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在需要明火作業時,必須辦理用火手續。
(三)進入氣場所,必須穿防靜電服;在天然氣氣、甲醇泄漏處和可能有天然氣氣擴散的地方進行操作,要使用防爆工具。
(四)施工現場應進行合理布局,設置消防通道、逃生通道。
(五)按照國家規定,對施工作業場所、臨時辦公場所配備相應種類和數量的滅火器材。
(六)動火現場5米內無易燃物、無積水、無障礙物,以便在緊急情況下迅速撤離;與動火施工無關的人員不準進入現場。
(七)動火現場應按動火措施的要求,配備足夠的消防車、消防設備和消防器材;動火施工完畢,要檢查施工現場,確認無火險隱患后方可撤離。
(八)遇6級及以上大風,不準動火和進行登高作業。
第八條 環境管理
(一)作業現場應完善環保設施,強化環境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廢水(廢液)、廢氣、廢渣、噪聲、振動、放射性物質對大氣、水源、土地、草原、野生動植物等環境的污染和危害。
(二)排放污染物要執行國家排污申報制度,并符合國家和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標準。
(三)因發生事故或突發性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環境污染的單位,必須立即采取措施,控制(消除)污染,把污染降到最小,并及時通報廠有關部門和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居民。
(四)施工作業應采用無污染或少污染的工藝,杜絕使用污染物嚴重超標的工藝、設備。
(五)施工過程中,必須保護施工現場及周圍環境,防止和減輕污水、廢氣、廢渣、粉塵、噪聲、振動等對周圍生產、生活環境引起的污染和危害。
(六)承擔氣田建設的土建、鉆井、井下作業等施工單位,在完工交驗時,必須做到工完、料凈、場地清。
(七)項目建設安全總監應當監督施工單位的環境保護工作;重點解決好泥漿池、廢酸池、固體廢棄物的合理掩埋(處置);接井負責人應予監督。
(八)嚴禁用滲坑、滲井和稀釋的方法排放有毒、高礦化度工業廢水,嚴防污染地下水和其它水源。
(九)泥漿池應當有防滲措施。
(十)生產、生活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棄物,必須集中堆放,合理處理;嚴禁排入水體,禁止亂倒。
(十一)試氣、吹掃作業(使用天然氣吹掃)等作業要盡量減少放空;必須選在遠離居住區、處在下風向、相對高并易于擴散的地方放空;站區內的放空必須進火炬系統燃燒后排放;高含硫氣井的放空,要采取設置火炬點火燃燒的方式,防止硫化氫對空氣的污染;儲存鹽酸等易揮發、有毒有害物質的容器,應當密閉,禁止敞口。
(十二)禁止將廢酸液、廢水泥漿、廢油直接倒入泥漿池。
(十三)禁止無故傷害野生動植物。
第九條 事故管理
(一)施工作業隊在施工作業過程中發生事故,在報告自已上級部門的同時,須向建設單位hse管理部門報告。
(二)發生事故后,負傷人員或最先發現者有權利越級報告。
(三)發生人員傷亡和重大財產損失事故,施工作業單位應當在2小時內向建設單位hse管理部門報告。發生事故的單位要填報綜合事故月報及分類統計表。
(四)建設單位hse管理部門有權對事故進行調查。施工作業單位應當如實陳述并深刻分析事故的原因,制定出防范措施。
第十條 事故處理
(一)施工作業單位在施工中給建設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應當賠償。造成人員傷亡和重大事故的,依照合同條款按下列標準扣除風險抵押金:每輕傷一人扣除2000元;每重傷一人扣除5000元;每死亡一人扣除20000元;重大事故扣除直接經濟損失的10-30%。
(二)其它事故由施工作業單位自行處理。
第三章? 開工許可證辦理
第十一條 辦理范圍:
(一)鉆井、井下作業施工、產能建設地面工藝施工、產能建設遺留工程施工。
(二)公司級氣田業務發展規劃改造和安全環保隱患治理項目施工。
(三)廠級氣田維護、維修、安全環保隱患治理項目施工。
(四)各集氣站、維修點改擴建項目施工。
第十二條 鉆井、井下作業施工、產能建設地面工藝等大型施工作業由產能建設項目組主管鉆井、井下作業、地面建設的副經理負責簽發。
第十三條 產能建設移交后遺留工程施工、公司級氣田業務發展規劃改造、公司級安全環保隱患治理、廠級集氣站改擴建、維修點改擴建等重點氣田維護項目施工由廠安全主管領導負責簽發。
第十四條 作業區一般氣田維護、維修、安全環保隱患治理項目施工作業由各作業區主管經理負責簽發。主要包括集氣站標準化、設備防腐、冬防保溫、防洪防汛、采氣樹及管線噴漆等作業區負責整改項目。
第十五條 要嚴把隊伍的資質審查和準入關,實行“誰準入、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制度。
第十六條 鉆井、試氣、測井、錄井、修井、固定等井下作業隊伍,必須取得省級安監部門頒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地面施工建設隊伍,必須取得省級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對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承包商,不得準入。
第十七條 施工資質和技術方案的審查內容:
(一)施工單位必須具有從事相應等級作業的有效安全生產許可證和資質證;
(二)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特種作業人員資格證上崗;
(三)現場安全監管人員必須持有效的安全資格證書;
(四)必須持有長慶油田公司核發的市場準入證;
(五)施工單位施工方案要有控制各項危險危害因素的預防措施,要制定作業計劃書。
第十八條 開工前所有施工隊伍必須簽訂hse合同和質量安全環保責任書,不簽訂hse合同和質量安全環保責任書不得開工,對未簽訂hse合同和質量安全環保責任書就開工的行為,將嚴肅追究管理責任。
第十九條 應急管理審查。各施工單位開工前,必須配備滿足特殊情況下一般安全環保應急處置的物資器材,主要包括。
(一)滅火器及消防鍬、鎬、毛氈、桶和消防沙等消防器材。
(二)硫化氫、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氣體和可燃氣體檢測儀。
(三)空氣呼吸器等有毒有害氣體防護器材及中毒、受傷等緊急情況下的急救器材。
(四)井控相關設備、材料及制度。
(五)施工機械、設備應滿足防火、防爆、防靜電要求。
(六)防止環境污染的相關設施和措施。
(七)施工單位必須制定符合現場實際的安全、環保應急預案。
第二十條 施工作業現場安全、環境保護審查。
(一)施工區場地堅實、平整、清潔、不存積水,便于行人、車輛出入,平面布置符合消防、安全、環保要求。
(二)應急撤離方向明確,逃生路線暢通無阻,各類安全警示標示規范、齊全。
(三)機械、設備安裝牢固,材料、器材擺放整齊,電器線路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四)泥漿池做防滲處理,含油、含酸堿污水集中回收,不隨意排放,生活垃圾統一處理。
第二十一條 各單位或部門在工程項目議標、招標時,應通知生產管理辦公室負責安全的人員參加。生產管理辦公室對施工單位施工資質證、安全生產許可證及安全監管人員安全資格證進行審查,登記備案。施工單位必須出具安全生產許可證副本及相關資質證復印件。經審查確認,由生產管理辦公室出具審查確認通知單后,由工程施工組織單位或部門與施工單位簽訂施工主合同和工程服務hse合同。
第二十二條 “開工許可證”必須到施工現場進行全面檢查,對存在問題,由檢查組開具不符合項通知書,限期整改,合格后方可簽發。檢查項目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負責人、hse監督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和主要技術骨干到位情況;
(二)hse作業計劃書、施工方案編制、安全合同簽訂情況;
(三)員工生活設施處理和廢棄物處理措施;
(四)作業場所布置和消防通道是否暢通;
(五)檢測儀器儀表必須配備到位、施工作業場所設置警戒和安全標志;
(六)防護設施、消防應急器材到位;
(七)危險易燃易爆物品管理等。
第二十三條 凡是“開工許可證”審批簽字程序不全、安全管理措施不落實、事故隱患未整改、安全監督人員未到位私自開工的單位,立即責令停止施工。未經許可的單位一律不允許施工作業。
第二十四條 開工許可證有效日期已過工程尚未完成,按照規定重新辦理。
第二十五條 開工許可證一式兩份,一份歸施工單位所有,一份交生產管理辦公室登記備案。
第二十六條 開工許可證只針對外來施工單位,本單位維護檢修施工無需辦理。
第四章 工業動火作業
第二十七條 工業動火,是指在氣田管線、設備或盛裝過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上,進行焊、割作業,以及能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其它施工作業。
第二十八條 動火作業計劃書是動火現場操作依據,不得涂改、代簽。動火作業如在限定時間不能完成,一級和二級動火作業計劃書由廠主管安全生產領導簽字同意后方可持續有效;三級動火作業計劃書由基層單位負責人簽字同意后方可持續有效。動火作業計劃書只限一個場所一次使用。一級動火作業計劃書有效時間不超過8h,二級動火作業計劃書有效時間不超過3d,三級動火作業計劃書有效時間不超過5d,動火作業超過1d時,每天在開工前,應由動火人、監護人共同檢查動火現場,核對安全措施,確認合格并簽字后方可動火。
第二十九條 動火等級劃分
根據動火部位爆炸危險區域危險程度、影響范圍及事故發生的可能性,工業動火分為三級。
(一) 一級動火
一級動火分a、b兩類,其中一級a類動火包括:
1.處理重大井噴事故的現場緊急動火;
2.直徑大于426mm(含426mm)的集輸氣管線上動火;
3.天然氣井井口無控制部分動火。
一級b類動火包括:
1.天然氣集輸站場內的加熱爐、分液罐、分離器罐動火;
2.天然氣壓縮機廠房、流量計間、閥組間、儀表間的管件和儀表處動火。
(二)二級動火
1.天然氣集配氣站內的天然氣管線、甲醇管線、含醇污水管線、含油污水管線、自用氣管線及排放易燃(可燃)氣(液)體的排污管線、放空管線上的動火;
2.直徑小于426mm的集輸氣管線(已通天然氣的單井線、干管、支線、干線)上動火;
3. 天然氣井井口有控制部分動火(已投運);
(三)三級動火
1、新天然氣管線站外及井口連頭動火;
2、在非生產區域內對焊割盛裝過油、氣及其他易燃易爆介質的桶、箱、槽、瓶動火;
3、天然氣集配氣站、清管站等生產區域的非生產設施上的其他動火;
4、在嚴禁煙火區域內的其他動火。
(四)動火級別根據動火場所、生產狀態、影響范圍、危險程度、時間要求和前款規定確定,下級管理人員難以確定的,報上一級管理部門。
第三十條 動火作業前,由施工單位申請動火。生產單位上傳《動火作業計劃書》至長慶油田公司危險作業審批系統,相關部門按照審批程序和權限,分級負責,逐級審批(施工單位相關部門以書面方式進行審核),批準后方可動火。審批后的《動火作業計劃書》網上自動轉入安全環保監督部及所屬安全環保監督站備案。各級安全部門對審核過的《動火作業計劃書》,以檔案形式保存一年。
第三十一條 新建工程項目的動火作業,由施工單位自行審批、監護;改、擴建項目,由施工單位到甲方建設單位相關部門審批。
第三十二條 工業動火審批程序及權限
(一)一級動火。
1.一級a類動火:由廠主管生產的領導組織生產、施工單位有關生產、技術、工程、消防、安全人員深入現場調查,制定動火措施。由施工單位編寫、審查《動火作業計劃書》,送廠生產、技術、工程、消防、安全部門及主管生產領導審核后,報油田公司生產、技術、工程、消防、安全部門審查,由油田公司專業主管領導簽發《動火作業計劃書》。油田公司安全環保監督部及所屬監督站指派現場安全監督。
2.一級b類動火:由廠主管生產的領導組織生產、施工單位有關生產、技術、工程、消防、安全人員深入現場調查,制定動火措施。由施工單位編寫、審查《動火作業計劃書》,送廠生產、技術、工程、消防、安全部門及主管生產領導審查,由油田公司專業主管領導的書面授權人簽發《動火作業計劃書》。油田公司安全環保監督部及所屬監督站指派現場安全監督。
(二)二級動火。由基層單位主管生產領導,組織生產和施工單位有關人員到現場調查,制定動火措施。由施工單位編寫《動火作業計劃書》,施工單位審查后,送廠生產、技術、工程、消防、安全部門審查,由二級單位的主管生產領導或授權人批準。生產單位所屬安全環保監督站指派現場安全監督。
(三)三級動火。由基層單位主管生產領導,組織生產及施工單位有關人員進行現場調查,制定動火措施。由施工單位編寫《動火作業計劃書》,施工單位審查后,由基層單位負責人批準。
(四)各單位可根據動火地點距離遠近、風險等級和頻繁程度等實行授權委托制度。一級b類工業動火,經油田公司專業主管領導授權認可后,可按一級動火的要求制定作業計劃書進行審查,由主管生產領導簽發《動火作業計劃書》。
第三十三條 工業動火在組織現場交底時必須保留現場交底記錄,并作為附件上報至工業動火審批流程中,以備查閱。
第三十四條 相關部門動火措施審查職責
(一)基層單位
審查動火方案,主要包括具體部位、動火措施、應急預案、動火負責人、安全監督、監護人等。
(二)施工單位
審查動火方案,主要包括動火部位、應急預案、防火措施、本單位動火負責人、安全監督、動火作業人等。
(三)生產運行科
審查施工內容中各生產單位的協調、組織與安排,動火設施(裝置)停運后的產量安排,動火作業時間與時限,除火災事故以外的其它事故應急預案。
(四)技術管理科
審查工程概況、作業工藝流程和動火技術要求,動火部位示意圖,屬于流程改造動火作業,應對改造流程進行技術可行性確認,工藝改造內容的符合性,從工藝技術上審查動火安全措施的可靠性等。
(五)工程項目管理室
審查動火作業計劃書中工程概況、施工內容,施工單位及人員資質。
(六)質量安全環保科
審查動火部位、級別、動火原因、用火種類、用火時間,現場負責人、監護人的資格,審查現場交底與動火方案中的措施是否一致,從動火步驟、動火規程上審查動火安全措施的可靠性,并提出補充要求。審查防火器材配備數量,消防戒備,火災事故應急預案及逃生路線圖,從防火技術上審查動火安全措施的可靠性。
(七)廠主管領導
全面審定動火作業計劃書內容及各部門審查意見,確定廠安全部門是否擔任現場監督,最終決定是否動火作業。
第三十五條 生產單位的安全責任
(一)負責向施工單位提供安全作業的現場條件;
(二)負責向施工單位明確動火施工現場的危險源點和危險狀況;
(三)配合施工單位制定動火作業計劃書,并負責審查和批準;
(四)負責監督施工單位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法規、標準,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
(五)負責監督施工單位維護好各種安全消防設施和工藝設備;
(六)負責指派生產單位動火監護人。
第三十六條 施工單位的安全責任
(一)負責制定出切實可靠的動火作業計劃書,并按照批準的作業計劃書嚴格組織施工;
(二)負責施工作業前組織安全教育,使施工作業人員熟悉掌握和執行生產單位施工作業現場的安全生產要求、規定,預防事故發生;
(三)自覺維護生產單位的安全、消防、防護設施設備和器材;
(四)嚴格執行安全法規以及國家、行業和企業的標準、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履行法律、法規和企業規定的安全職責;
(五)負責加強施工作業隊伍安全管理和安全檢查工作。施工作業前、施工中發現危及安全動火施工的隱患、險情及問題,必須采取有效措施積極處理。當發生事故時,必須按照制定的事故應急預案采取必要的措施搶險,并立即報告生產單位。
第三十七條 動火負責人的安全責任
動火負責人必須由生產單位現場負責人擔任,其安全責任如下:
(一)動火負責人是動火作業的直接組織者,對安全動火作業負直接領導責任;
(二)認真督促監護人、動火人等相關人員履行安全職責,落實動火作業計劃書中各自負責的安全措施,并互相檢查,確認落實后方準動火;
(三)動火作業前,動火負責人必須對所有參與動火作業的人員進行作業計劃書的技術交底;
(四)動火過程中,動火負責人對所有現場施工人員的“三違”行為,均有批評教育、制止或處罰權,發現不能保證施工安全時有權停止施工,排險后方可重新動火。
第三十八條 動火監護人的安全職責
生產單位動火監護人的安全責任如下:
(一)在動火負責人的授權下,對動火安全負直接監護責任;
(二)應具有較強的責任心,有生產實踐經驗,并經過嚴格的培訓;
(三)必須全面了解動火區域和部位的生產過程,熟悉工藝操作和設備狀況,熟悉并掌握常用的急救方法,具備消防知識,能熟練使用消防器材及其他救護器具;
(四)在接到動火作業計劃書后,應逐項檢查落實防火措施,填寫現場記錄(見附件2),確認落實后方準動火,發現不能保證施工安全時有權提出暫不作業;
(五)應熟悉應急預案,并能指揮處理異常情況;
(六)動火過程中,動火監護人不得離開現場;動火完工后,動火監護人對現場進行檢查,確認無火種存在時方可離開。
第三十九條 動火作業人的安全責任
(一)參加動火作業的焊工、電工、起重工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安全培訓,具備相應的有效資質等級,持證上崗;
(二)動火作業人是動火施工具體操作者,對安全動火負直接責任,必須遵守生產單位的動火作業安全制度及其他操作規程,嚴格執行動火措施;
(三)動火作業人在動火作業前,必須核準動火部位、動火時間,接到動火指令后,認定各項安全措施已落實,在負責人、監護人均在場情況下,方能動火;
(四)動火作業人在動火過程中,發現不能保證動火安全時有權停止動火,經動火負責人、動火監護人確認隱患整改完畢后方能繼續動火;
(五)熟悉并掌握應急預案;
(六)動火作業人應按規定擺放動火設備,正確穿戴符合安全要求的勞動防護用品、器具。
第四十條 工業動火基本安全要求
(一)正常生產的裝置區內,凡是可不動火的一律不動火,凡是能拆下來的必須拆下移到安全地方動火。節假日及夜間作業,非生產必需,一律禁止動火。緊急情況時,在保證安全的情況下,可采取緊急動火措施,遇到5級(含5級)以上大風不準動火,特殊情況進行圍隔作業并控制火花飛揚;
(二)凡進入罐、塔、釜及其它容器內的有限空間動火,要檢測有限空間內氣體。氣體檢測應包括可燃氣體濃度、有毒有害氣體濃度、氧氣濃度等,其可燃介質(包括爆炸性粉塵)含量必須低于該介質與空氣混合物的爆炸下限的10%(體積),氧含量19.5%~23.5%,有毒有害氣體含量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規定。氣體樣品要有代表性(容積大的應多處采樣,根據介質與空氣相對密度的大小確定采樣重點應在上方還是下方)。出現異常現象,應停止動火,重新檢測。
(三)動火現場的容器內、管線內、室內、坑內的可燃氣體濃度必須在爆炸下限的25%以下;
(四)采用電焊進行動火施工的儲罐、容器及管道等應在焊點附近安裝接地線,其接地電阻應小于10ω;
(五)進入設備內部動火,必須遵守進入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管理規定,檢測可燃氣體、氧氣和有害氣體濃度,內部照明采用12伏電壓。高處作業,須符合高處作業安全要求,同時對可能濺落的焊渣和火花等采取可靠的防護措施;
(六)需要動火的塔、罐等容器和管線,進行嚴格清洗、置換和通風,并用可燃氣體檢測報警儀檢測內部可燃氣體濃度;
(七)對與動火部位相連的油、氣、醇管線必須進行可靠的隔離、封堵或拆除處理;
(八)動火現場應有緊急疏散通道,5米以內無易燃物、無積水、無障礙物;
(九)非動火人員未經準許,不得進入施工現場;
(十)動火現場應按動火施工要求,配備足夠的消防設備和消防器材;
(十一)一份《動火作業計劃書》只限一處一次使用。改擴建施工動火限定為一個動火區域在一個動火周期內使用。
第四十一條 禁止以下動火
(一)禁止無《動火作業計劃書》動火;
(二)禁止無監護人動火;
(三)禁止安全措施不落實動火;
(四)禁止與《動火作業計劃書》內容不符的動火。
第五章 受限空間作業
第四十二條 受限空間作業是指作業人員進入或探入爐、塔、罐、槽車容器以及管道、煙道、隧道、下水道、溝、井、池、涵洞、井房等進出受到限止和約束的封閉、半封閉設備、設施及場所的作業。
第四十三條 凡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必須辦理《進入有限空間作業許可證》。
第四十四條 進入受限空間作業等級的劃分:
(一)進入盛裝過有毒、易燃易爆或可能產生有毒、易燃易爆物質的能置換徹底的有限空間以及高含硫氣井井房內的作業屬于一級特種作業,納入廠統一管理。
(二)進入盛裝清水等無毒、無腐蝕、不燃物質或從未盛裝過有毒、易燃易爆、腐蝕性物質的塔、罐、槽車容器以及管道;從未投用過的塔、罐、槽車容器、管道、煙道、隧道等的受限空間作業;進入無毒、無腐蝕、無燃物質的下水道、溝、井、池的受限空間作業;進入氣井井房內作業等;屬于二級特種作業,由基層單位管理。
第四十五條 《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辦理程序:
(一)作業單位向生產(管轄)單位,提出申請,生產單位安全管理人員具體辦理;
(二)辦理一級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時,由生產單位落實進入受限空間的安全防護措施,經生產辦公室審查,廠主管領導審批后,方可進行作業。
(三)辦理二級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時,由生產單位落實進入受限空間的安全防護措施,經生產單位主管領導審批后方可進行作業。
第四十六條 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必須有人監護。監護人的職責是:
(一)熟悉作業區域的環境、工藝、流程情況,對作業環境的安全性做出評價;
(二)檢查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對落實不了或安全措施不完善的,提出暫不作業;
(三)與作業人員商定聯絡信號,并在出口處保持與作業人員的聯系,監視、保護作業人員,制止違章作業;
(四)熟悉應急預案,攜帶必要的應急救護、報警器具,在緊急情況下救護作業人員;
(五)攜帶、保管《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
第四十七條 進入受限空間作業的人員應做到:
(一)按《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上簽署的任務、地點、時間作業;
(二)在作業前檢查安全措施;
(三)按規定穿戴勞動防護服裝,使用防護器具和工具;
(四)熟悉應急預案,掌握報警聯絡方式,并注意與監護人的聯絡。
第四十八條 進入受限空間作業的安全技術措施:
(一)在作業前,生產單位領導應指定專人對監護人和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熟悉作業空間的結構和相關介質,作業中可能遇到的意外和處理、救護方法;
(二)切實做好作業空間的工藝處理,在所有與作業點相連的管道、閥門必須加盲板斷開,并對設備進行吹掃、蒸煮、置換;不得以關閉閥門代替盲板,盲板應掛牌標示;
(三)進入帶有攪拌器等轉動部件的受限空間作業,其電源線路與開關之間必須有明顯的切斷點并掛指示牌,設專人監護;
(四)取樣分析(現場檢測)要有代表性、全面性;空間較大時,要在上中下各部位取樣(檢測),應保證受限空間內部任何部位的可燃氣體濃度、氧氣含量和有毒有害物質濃度符合標準,作業期間每4小時復查一次(分析結果報出后,樣品至少保持4小時),或用便攜式儀器連續檢測;檢測指標不合格,立即停止作業;
(五)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必須遵守工業動火、臨時用電、高空作業等到有關安全規定;《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不能代替上述各作業證(票);所涉及的其它作業要按有關規定辦理;
(六)受限空間作業出入口內外不得有障礙物,應保證其暢通無阻,便于人員出入和搶救疏散;
(七)進入受限空間作業一般不得使用卷揚機、吊車等運送作業人員,特殊情況,需要經生產辦公室的批準;
(八)進入受限空間作業應使用防爆手電和防爆照明燈;在金屬設備及特別潮濕場所作業,其安全燈電壓應為12v且絕緣良好;使用手持電動工具應有漏電保護裝置;
(九)進入受限空間作業的人員、工具、材料要登記,作業后要清點,防止遺留在作業點內;
(十)作業現場要配備一定數量且符合規定的應急救護器具和滅火器材;
(十一)作業人員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前應當制定合理的作業計劃,擬定和掌握緊急狀況和外出路線、方法;受限空間內人員應安排輪換作業或休息,每次作業時間不宜過長;
(十二)受限空間作業可采用自然通風,必要時應采取強制通風方法(嚴禁向有限空間通氧氣);
(十三)對隨時產生有害氣體或進行內防腐的作業場所應采取可靠措施,作業人員要戴安全可靠的防護面具,并由氣體防護專業人員進行監護,定時監測;
(十四)發生中毒、窒息的緊急情況時,搶救人員必須佩帶隔離式防護器具進入作業空間,并至少留一人在外做監護和聯絡工作;
(十五)作業空間內溫度應符合人體作業要求,注意中暑、凍傷人員。
第四十九條 進入受限空間作業的注意事項:
(一)發放《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后,應當盡快作業,以免操作條件發生變化;
(二)在作業中碰到的安全問題應當加附頁,記錄在《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上,以便查實和進行分析;
(三)在清理受限空間少量可燃物殘渣、沉淀物時,必須使用防爆器具;
(四)在進入受限空間作業期間,嚴禁同時進行各類與該空間相關的試車、試壓、試驗及交叉作業;
(五)遇置換不合格或無法進行置換等特殊情況,原則上不允許進入作業;確需進入作業時,應按特殊作業處理,安全措施報油田公司有關部門批準,上級機關派人現場監護作業;
第五十條 禁止以下作業:
(一)禁止無《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作業;
(二)禁止與《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內容不符的作業;
(三)禁止無監護人員的作業;
(四)禁止超時作業;
(五)禁止在受限空間內用易燃易爆油品清洗設備和工具;
(六)禁止不明情況的盲目救護。
第五十一條 進入非生產區域的受限空間作業,比照上述要求,適當放寬。
第六章? 動土作業
第五十二條? 動土作業是指在采氣、配氣(井)站等生產作業場所內進行的挖土、打樁、地錨入土深度在0.5m以上的作業。
第五十三條? 動土作業必須辦理動土作業票。
第五十四條? 動土作業單位填寫動土作業票,由基層單位領導審批。
第五十五條? 動土作業單位必須按照動土作業票的內容進行動土作業,不得擅自變更動土作業的內容、范圍和動土地點;嚴禁涂改動土作業票。
第五十六條? 動土作業前的危害識別及安全措施:
作業前,施工單位必須與作業場所的所屬單位共同就動土的內容、范圍和地點進行確認,并進行危害識別;對地下隱蔽工程進行辨識并標記。
同時,作業場所所屬單位應將作業場所內主要危險源及應急措施告知施工單位,施工單位應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并制定相應的安全作業措施。
當地下情況不明時,嚴禁使用推土機、壓路機等施工機械進行動土作業。
第五十七條? 動土臨近地下隱蔽工程時,應采用人工方式進行,嚴禁使用挖掘機等施工機械進行作業。對于動土作業過程中暴露出的線纜、管線或其他不能辨識的物品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并報告動土作業票審批單位,待現場確認,并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后,方可重新作業。
第五十八條? 動土作業現場應設置護欄、蓋板和明顯的警示標志,夜間應懸掛紅燈警示。施工結束后,應及時回填,并恢復地面設施。
第五十九條? 挖掘坑、槽、井、溝等作業時,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動土作業人員必須配戴安全帽,穿戴符合作業現場要求的勞動保護服裝。
(二)挖掘土方應自上而下進行,不準采取挖地腳的方法進行,挖出的土方不得堵塞下水道、窖井以及作業現場的逃生應急通道和消防通道。
(三)在挖掘較深的坑、槽、井、溝時,必須設置兩個方向以上的逃生通道,對于作業場所不具備設置逃生通道的,應設置逃生梯等逃生裝置,并安排專人監護作業。
(四) 動土作業過程中,作業單位應根據土壤性質、濕度和挖掘深度設置安全邊坡或固定支架。挖出的土方堆放處和堆放的材料至少應距坑、槽、井、溝邊沿0.8m,高度不得超過1.5m。
(五)坑、槽、井、溝邊坡和固壁支撐應隨時檢查,如發現邊坡有裂縫、疏松或支撐有折斷、走位等異常危險征兆,應立即停止作業,并對異常情況采取有效的措施。
(六) 坑、槽、井、溝上端邊沿不準人員站立、走動,也不能安放機械、鋪設軌道及通行車輛。如現場必需時,則應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
(七) 作業時,應注意對有害物質的檢測,并保持良好通風。發現有害氣體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并采取有效的措施后,方可重新施工。
(八)所有人員不準在坑、槽、井、溝內休息,若存在多人同時作業或上下交叉作業時,應保證作業人員之間具有足夠的安全間距,以防止工具傷人。
(九)在拆除固壁支撐時應自下而上進行。更換支撐時,應先裝新的,后拆舊的。
第六十條? 作業前必須檢查工具、現場支護是否完好,發現問題應立即處理。
第六十一條? 動土作業涉及斷路時,應設置明顯的警示和禁行標志,對于確需通行車輛的道路,應鋪設臨時通行裝置,限制通行車輛噸位,并安排專人指揮車輛通行。
第六十二條? 動土作業所在單位應安排相關人員,按照動土作業票相關內容,對施工作業進行現場監督。對施工單位未按要求進行施工作業,或作業現場出現其他異常情況時,現場監督有權要求施工單位立即停止作業。
第六十三條? 當動土作業的范圍、內容或技術要求發生變化時,施工單位必須重新申辦動土作業票。
第七章? 高處作業
第六十三條? 高處作業是指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m以上(含2m)位置進行的作業。高處作業分為一般高處作業。
一般高處作業分為四級:
高度在2~5m(含2m),稱為一級高處作業;高度在5~15m(含5m),稱為二級高處作業;高度在15~30m(含15m),稱為三級高處作業;高度在30m(含30m)以上,稱為特級高處作業。
第六十四條? 作業票的管理
(一)凡進行高處作業,必須辦理高處作業票。高處作業票應分級審批,一、二級高處作業由基層單位主管領導審批,三級、特級高處作業由廠主管領導進行審批;
(二)外來作業單位在生產區進行高處作業,由外來作業單位制定安全技術措施,報基層單位審批,作業場所所屬單位派人現場監督、檢查。
第六十五條? 高處作業人員的基本要求:
(一)經醫生診斷,凡患有高血壓、心臟病、貧血病、癲癇病、嚴重關節炎、手腳殘廢以及其他禁忌高處作業的人員,不得從事高處作業。酒后不得從事高處作業。
(二)作業人員應熟悉并掌握高處作業的操作技能,并需經培訓合格,持有有效等高作業許可證。
第六十六條? 作業安全措施:
(一) 高處作業人員必須系好安全帶,戴好安全帽,衣著要靈便,禁止穿硬底和帶釘易滑的鞋,安全帶的各種部件不得任意拆除,有損壞的不得使用。安全帶和安全帽應符合國家標準。
(二)安全帶使用時必須掛在施工作業處上方的牢固構件上,不得系掛在有尖銳棱角的部位。安全帶系掛點下方應有足夠的凈空。
(三)安全帶應高掛(系)低用,不得采用低于腰部水平的系掛方法。嚴禁用繩子捆在腰部代替安全帶。
(四)腳手架的搭設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程和標準的要求,搭架人員必須經特殊工種培訓并考核合格,做到持證上崗。高處作業應使用符合有關標準規范的吊架、梯子、腳手板、防護圍欄和檔腳板等。作業前,作業人員應仔細檢查作業平臺是否堅固、牢靠,安全措施是否落實。
(五)梯子使用前應仔細檢查,結構必須牢固。踏步間距不得大于400mm;人字梯有堅固的鉸鏈和限制跨度的拉鏈。在平滑面上使用的梯子,應采取端部套綁防滑膠皮等防滑措施。條梯子應放置穩定,與地面夾角以60~70度為宜。
(六)不許蹬在梯子頂端工作,用靠梯時人腳距梯子頂端不得少于四步,用人字梯時不得少于二步,靠梯的高度如超過6m,應在中間設支撐加固。
(七)在容易滑偏的構件上靠梯時,梯子上端應用繩綁在上方牢固構件上。禁止在吊架上架設梯子,如在懸空的板上架設梯子應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
(八)禁止多人在同一架梯上工作,不準帶人移動梯子。
(九)高處作業需與架空電線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夜間高處作業應有充足的照明。
(十)高處作業嚴禁上下投擲工具、材料和雜物等,所用材料要堆放平穩,作業點下方要設安全警戒區,要有明顯警戒標志,并設專人監護。各種大小工具要有防掉繩,工具放入工具套(袋)內。不得上下垂直進行高處作業,如需分層進行作業,中間應有隔離措施。
(十一)高處作業人員不得站在不牢固的結構物(如石棉瓦、木板條等)上進行作業,不得坐在平臺、孔洞邊緣和躺在通道或安全網內休息。樓板上的孔洞應設堅固的蓋板或圍欄。在沒有安全防護設施的條件下,嚴禁在屋架、桁架的上弦、支撐、檁條、挑架、挑梁、砌體、不固定的構件上行走或作業。30m以上的特級高處作業與地面聯系應設有專人負責的通訊裝置。
第六十七條? 作業人員的職責:
(一)持有經審批有效的高處作業票進行高處作業。
(二)作業前,充分了解作業的內容、地點、時間、要求,熟知作業過程中危害因素及相應對策處理措施。
(三)作業過程中如發現情況異常或感到不適等情況,應發出信號,并迅速撤離現場。
第六十八條? 監護人的職責
1)? 監護人應熟悉作業區域的環境、工藝情況,有判斷和處理異常情況的能力,懂急救知識。
2)? 監護人必須核實安全措施落實情況,并隨時進行監督檢查,發現落實不夠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時,有權提出暫不進行作業。
3)? 監護人應配備必要的救護用具,嚴禁離崗,不得做與監護無關的工作。
4)? 認真檢查高處作業使用腳手架的安全保護用品、器具并符合安全標準,監督施工作業人員正確使用,及時制止高處作業人員的違章行為。
第六十九條? 在高處作業中涉及其他特殊作業,按相關規定辦理相應的特殊作業票。
第八章 臨時用電作業
第七十條? 臨時用電作業是指生產、施工作業、檢修作業、建筑施工過程中,臨時性使用電源中性點直接接地的220v/380v三相四線制低壓電力系統的作業。對1kv及以上的高壓變配電工程,不適用本辦法。
第七十一條? 生產部門是臨時用電的主管部門,安全部門是臨時用電的安全監督部門。臨時用電作業必須辦理“臨時用電作業票”,必要時編制臨時用電施工方案和應急措施。臨時用電作業票需由基層單位主管領導審批。
第七十二條? 廠所屬單位內部臨時用電,由用電單位填寫臨時用電作業票,由基層單位主管領導審批。
第七十三條? 安裝、維修、拆除臨時用電線路的作業,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電工進行。
第七十四條? 臨時用電必須使用耐壓等級不低于500v的絕緣電纜,且絕緣良好無損。接頭包扎絕緣牢固,保持絕緣強度,不得承受張力,穿越施工場所車輛通行處應采取保護措施。
第七十五條? 架空臨時線路:
(一)架空線必須采用絕緣銅線或絕緣鋁線;
(二)架空線必須設在專用電桿上,嚴禁架設在樹木、腳手架上;
(三)臨時線架空時,廠區內不得低于2.5m,穿越道路不得低于5m;
(四)必須避開有爆炸危險、腐蝕性氣體的場所。
第七十六條? 各類移動電源及外部自備電源,不得接入電網;動力和照明線路應分路設置。
第七十七條? 室外的臨時用電配電盤、箱及開關、插座應設有安全鎖具,有防雨、防潮措施,固定式配電箱、開關箱的下底與地面的垂直距離應大于1.3m,小于1.5m;移動式分配電箱、開關箱的下底與地面的垂直距離應大于0.6m,小于1.5m。
第七十八條? 配電箱內的電器必須可靠完好,不準使用破損、不合格的電器。
第七十九條? 移動工具、手持工具等用電設備應有各自的電源開關,必須實行“一機一閘”制,嚴禁用同一開關電器直接控制二臺或二臺以上用電設備(含插座)。
第八十條? 施工現場所有用電設備,除作保護接零外,必須在設備負荷線的首端處設置漏電保護裝置。36v(含36v)以下的用電設備若工作環境干燥可免裝漏電保護器。
第八十一條? 臨時照明用行燈電源電壓不超過36v,燈泡外部有金屬保護網。在潮濕和易觸及帶電體場所的照明電源電壓不得大于24v,在特別潮濕場所、導電良好的地面、鍋爐或金屬容器內工作的照明電源電壓不得大于12v。在易燃易爆場所施工,行燈必須為防爆型。
第八十二條? 在易燃、易爆生產作業場所應使用具有防爆性能的電氣工具,臨時用電的停送電操作應在非防爆區域內進行。
第八十三條? 用電設備安全使用要求:
(一)使用前應檢查電氣裝置和保護設施;
(二)臨時電源暫停使用時,應在接入點處切斷電源;
(三)檢查現場的電器設備、線路和配電箱運行情況,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
(四)搬遷或移動用電設備時,應先切斷電源;
(五)配電箱應保持整潔;
(六)搬遷或移動后的用電設備應檢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七)配電箱熔斷器熔體更換時,應用符合原規格的熔體代替。
第八十四條? 對于夜間車輛通行的施工場所,必須安裝設置醒目的紅色信號燈,其電源應設在施工現場電源總開關的前側。
第八十五條? 臨時用電單位不得變更用電地點和內容,禁止任意增加電負荷,一旦發生此類現象,供電單位應立即停止供電。
第八十六條? 結束臨時用電:
臨時用電結束后,使用單位應及時通知供電單位拆除臨時用電線路,使用單位不得私自拆除。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第五十三條 本細則由第五采氣廠生產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6篇 檢維修施工作業安全管理細則
1 目的與適用范圍
1.1 為了統一設備點檢、維護、檢修(以下簡稱“檢維修”)及工程施工(包含建設施工和技改施工)作業的安全管理,確保作業過程安全、規范、受控,特制定本細則。
1.2 本細則規定了____公司檢維修及施工作業安全管理要求,是設備檢維修及施工作業標準化、規范化安全管理的基本依據。
1.3 本細則適用于____公司所屬單位、生產及檢修協作單位、工程建設及技改施工承建單位。
2 規范性引用文件2.1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細則引用成為本細則的條款,凡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細則。
2. 2 本細則涉及的國標、行業標準均以最新版本為準。
3. 職責3.1 安全保衛部為公司檢維修及施工安全管理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監督、檢查、考核相關單位在檢維修及施工作業過程對本細則的執行情況,并定期組織修訂本細則。
3. 2 設備部負責督促、檢查、核實本細則在檢維修作業過程中的有效執行,并對不符合問題提出相應考核建議;
負責合同結算中執行安全考核。
3. 3 技改部負責督促、檢查、核實本細則在工程建設和技改施工作業過程中的有效執行,并對不符合問題提出相應考核建議;
負責合同結算中執行安全考核。
3. 4 各產權單位負責督促、檢查、考核本單位相關部門及檢維修協作單位和工程承建單位(以下簡稱相關方)嚴格執行本細則。
4 檢維修及施工作業安全的基本保障條件
4.1 檢維修及施工作業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嚴格貫徹執行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標準要求。
4.2 建立健全檢維修及施工作業相關的管理標準制度體系及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4.3 相關方單位有效履行主體安全管理職責,各單位、各級部門及人員全面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和“一崗雙責”,有效履行安全監管職責。
4.4 經常性、實效性地開展相關教育培訓工作,檢維修及施工作業管理人員業務能力強,作業人員安全意識和操作技能高。
4.5 深入推進tnpm各項工作,不斷提高設備本質安全化水平,設備設施安全保障能力強。
4.6 按照“一體化”管理要求,不斷完善協同作業管理機制,與相關方密切合作,共保安全。
4.7 所有檢維修及施工作業均有危險因素識別和針對性的防范措施。
5 檢維修及施工作業安全管理通用細則
5.1 合法性管理要求
5.1.1 公司相關部門應對相關方各類資質進行嚴格審查,嚴禁無資質的單位承攬公司檢維修及施工業務。
5.1.2 相關方管理人員及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要求,經培訓合格取得相應資格證后上崗。
5.1.3 相關工器具的使用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標準的管理要求,特種設備(壓力容器、壓力管道、起重機械和專用機動車輛等)應辦理特種設備使用許可證。
5.1.4 必須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要求為作業人員辦理人身意外傷害等保險。
5.1.5 公司相關單位或部門(小甲方)應與相關方簽訂安全環保協議,并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5.2 一般安全管理要求
5.2.1 根據設備檢維修及施工項目的具體要求,應制定設備檢維修及施工方案,落實作業人員、安全措施。
5.2.2 檢維修及施工項目負責人應按檢維修及施工方案的要求,組織作業人員到現場,交待清楚檢修及施工項目、任務、方案,并落實安全措施。
5.2.3 項目負責人應對安全工作負全面責任,并指定專人負責整個作業過程的安全工作。
5.2.4 檢維修及施工前,必須對參加作業的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告知作業現場和作業過程中可能存在或出現的不安全因素及對策。
5.2.5 根據作業需要辦理相關動火票、操作牌、停送電、停介質泄壓置換等手續。
應采取可靠的斷電措施,切斷需檢修或施工設備上的電器電源,原則上應切斷動力電源。
5.2.6 檢維修及施工現場必須具備良好的作業環境和作業條件,進入現場的所有作業人員,必須逐一確認作業條件,必須遵守現場安全管理各項規定。
5.2.7 作業現場必須杜絕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的“三違”行為。
不受廠界限制,任何人發現現場違章違制行為均有權制止和舉報。
5.2.8 組織定期和不定期現場安全檢查,對存在事故隱患及時整改。
針對部分風險較大的安全隱患該停工整改的必須立即停工整改,安全檢查要求:
5.2.8.1 項目負責人應會同檢維修管理人員、工藝管理人員檢查并確認設備、工藝處理等符合檢修安全要求;
5.2.8.2 應對使用的腳手架、起重機械、電氣焊用具、手持電動工具、扳手、管鉗、錘子等各種工器具進行檢查,凡不符合作業安全要求的工器具不得使用;
5.2.8.3 對使用的氣體防護器材、消防器材、照明設備等器材設備應經專人檢查,保證完好可靠,并合理放置;
5.2.8.4 應對檢修現場的爬梯、欄桿、平臺、鐵箅子、蓋板等進行檢查,保證安全;
高空作業中使用的工器具、材料必須采取防墜落措施。
5.2.8.5 作業完畢,項目負責人應會同有關人員檢查檢修及施工項目是否有遺漏,工器具和材料等是否遺漏在設備內。
5.2.9 所使用的移動式電氣工器具,應配有漏電保護裝置。
5.2.1 0 因作業需要而拆移的蓋板、篦子板、欄桿、防護罩等安全設施應設置臨時警示標志及圍欄,作業完成后應恢復正常。
5.2.1
1 作業完成后,工器具、腳手架、臨時電源、臨時照明設備等應及時拆除。
5.2.1 2 作業完畢后應“ ”現場,將檢修廢棄物立即清理干凈,廢舊物資合理安置,并按分類規定放置到廢料中,使作業現場恢復到作業前的狀態。
5.2.1 3. 檢修人員應會同設備所在崗位進行試車,驗收交接。
5.3 作業人員通用行為規范
5.3.1 作業人員應遵守本工種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的規定,嚴格執行安全生產確認制、停送電、操作牌、動火票、停送介質及置換等制度,嚴禁違章作業。
5.3.2 作業人員應穿戴好勞動保護用品,在噪音、強光、熱輻射、粉塵、煙氣和火花、刨屑、碎片飛濺的場所工作,必須按規定分別戴上護耳器、防護眼鏡、頭盔和面具等特殊防護用品。
5.3.3 從事特種作業(包括電氣、起重、鍋爐、壓力容器、登高架設、焊接、車輛駕駛、爆破、瓦斯檢驗等)的作業人員應持有有效的《特種作業操作證》。
5.3.4 作業人員進入檢維修、施工現場后,必須遵守現場各類安全警示標志及服從現場安全管理人員的提醒、阻攔,不得擅自冒險進入與本職工作無關的場所,嚴禁觸動無關的開關按鈕和開閉閥門。
5.3.5 作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相互配合及時保持聯系,如發生危險必須立即通知作業人員停止作業,迅速撤離作業現場,待確認安全后,方可進入現場。
5.3.6 作業人員嚴禁擅自變更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地點,經批準的作業內容變更、停工后重新恢復作業時,均應重新確認安全作業條件和對作業內容安全措施交底。
5.3.7 作業人員在作業完成后應對作業項目進行清理是否有遺漏,工器具和材料等是否遺漏在設備內。
5.3.8 對于安全措施不落實、作業環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業人員有權拒絕進行作業。
5.3.9 作業中做到“四不拆”:設備帶壓不拆(含需置換未合格的);
傳動設備動力電源未切斷不拆;
設備高溫過冷不拆;
工具不合格不拆。
5.4 檢維修及施工作業場所通用規范
5.4.1 生產、檢維修、技改施工現場之間及危險作業部位應采用圍欄、安全警示帶等物品設置有效隔離措施,防止無關人員誤入作業區域。
5.4.2 應將檢維修及施工現場的易燃易爆物品、障礙物等影響安全的雜物清理干凈,并采取防滑跌措施。
5.4.3 升降口、走道、平臺、梯子、棧橋等應有防護欄桿,坑、溝要保持清潔并有蓋板或圍欄。
5.4.4 應檢查、清理檢修現場的安全通道(人行通道、消防通道、行車通道),保證暢通無阻。
場地狹小,行人來往和運輸頻繁的地點,應設臨時交通指揮。
5.4.5 設備設施的備品備件及其他物品擺放必須符合5s的要求,重心穩定,防止倒塌傷人。
5.4.6 作業場所的光線必須充足,夜間及陰暗處所要有足夠的照明,亮度要符合安全操作要求;
采用強光源時,應采取措施發生火災。
5.4.7 有腐蝕性介質的檢修場所應備有沖洗用水源。
5.4.8 作業場所應采取必要的防暑降溫措施。
5.4.9 作業場所應供給足夠的清潔飲水,并設置洗手設備。
禁止在有粉塵或者放散有毒氣體的工作場所用膳和飲水。
5.4.10 在危險性較高的場所進行設備檢修時,檢修項目負責人應與當班生產操作班長聯系。
如生產出現異常情況,危及檢修人員的人身安全時,生產當班班長應立即通知檢修人員停止作業,迅速撤離作業場所。
待上述情況排除完畢,確認安全后,檢修項目負責人方可通知檢修人員重新進入作業現場。
6 點檢作業安全管理細則
6.1 點檢組應納入正規的班組進行正常的安全管理,通過開展“班組四件事”等活動,提高點檢組自律安全管理能力,增強點檢人員自我保護意識和防范技能。
6.2 點檢人員應樹立“項目負責人即是安全第一責任人”的安全履責意識,對自身負責的設備設施運行安全、本質化安全及其維護、檢修、技改施工作業安全負直接管理責任。
6.3 點檢人員應加強負責區域設備設施的點檢維護工作,積極協調整治隱患,督促并檢查相關人員提高設備制造、安裝、檢修及改造的質量,增強設備本質安全性能。
6.4 在絕大多數情況下,點檢人員獨自在現場開展點檢工作,應增強自保意識,熟悉點檢作業區域的危險因素,認真落實安全確認制和防范措施,確保作業過程中的人身和設備設施安全。
6.5 在特殊情況下,如進入煤氣區域等危險性較大的作業環境從事點檢作業時,必須按照相關規定,聯系人員(同組組員、崗位操作人員、檢修或施工方人員)形成互保,并攜帶有效相應報警儀,采取可靠安全防護措施后才允許進入點檢作業區域。
6.6 點檢人員必須正確穿戴勞動保護用品和安全用具,對防護用品、用具的安全性能要進行檢查確認。
高壓絕緣用具還必須檢查其耐壓試驗周期,確定是否有效。
6.7 點檢作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的安全規范要求
6.7.1 檢查傳動帶、開式齒輪、砂輪、電鋸、接近于地面的聯軸節、轉軸、皮帶輪和飛輪等危險部位時,要注意站立的位置、姿態必須符合安全要求。
6.7.2 嚴禁點檢作業人員從旋轉設備、旋轉機構或移動的產品等上方跨越。
6.7.3 檢查壓延機、沖壓機等壓力機械的施壓部件時,要制定安全防護措施。
6.7.4 點檢起重機等運動設備時,必須與操作人員聯系,站在指定的安全位置,并扶好欄桿,不得隨便走動,要絕對做到“車(設備)動人不動,人動車(設備)不動”。
6.7.5 對點檢過程發現的危險、不安全因素的工作場所及危及安全的帶“病”設備設施,要設立安全標志和明顯的警告牌。
6.7.6 位于高度超過2米的工作點,應按登高作業安全要求,穿戴好必要的個人安全用品和防墜落用具。
6.7.7 確認點檢的電氣設備設有可熔保險器或者自動開關,需要接觸設備的金屬外殼,必須先確認是否帶電,保護性接地或者接零措施是否完好。
6.7.
8 檢查用的手持燈具,其電壓不能超過36伏特,在金屬容器內或者潮濕場所不能超過12伏特。
6.7.
9 在有爆炸危險的氣體或者粉塵的工作場所進行點檢時,要使用防爆型的點檢設備。
6.7.1 0 點檢電氣設備時必須與運行值班(管理)人員協同進行,點檢低壓配時需要操作人員或者維修人員協同進行。
6.7.1
1 在易燃、易爆的工作場所點檢作業,要嚴禁煙火和采取防靜電措施。
6.7.1 2 在接觸酸堿等腐蝕性物質并且有燒傷危險的地點進行作業時,要有酸堿燒傷的預防性措施,例如配備防護面罩和防護服、設置沖洗水等。
6.7.1 3. 在檢查牽引鏈條、齒輪時禁止將頭手伸入機殼內,防止卷入導致的機械傷害。
6.7.1
4 點檢或維護檢修時,必須把工器具和物品放置在安全的位置,作業完畢后不得遺留在現場;
高空時,必須對工器具、物品等采取防墜落措施。
6.7.1
5 在上下樓梯時應把穩扶好,注意腳下和檢查鞋帶,防止滑跌。
7 日常維護作業(含零星檢修作業)安全管理細則
日常維護作業除應執行通用安全管理細則“
5.2 一般安全管理要求”外,還應落實以下安全管理要求。
7.1 維護人員(機、電、儀)應定時上崗巡檢負責維護的設備,主動向使用人員了解設備運行的情況。
7.2 維護人員發現缺陷應及時清除,不能立即清除的缺陷,須詳細記錄,及時上報,并與操作人員一道落實臨時的安全防范措施。
7.3 參加維護的人員必須熟悉設備、設施性能,掌握操作要領,明確設備設施維護的內容、方法和步驟。
7.4 維護班組負責人根據需維護設備的工作量及難易程度決定派遣合適的維護人員,并指定小組負責人。
小組負責人應在現場召集開展kyt(安標卡)活動,辨識危險因素,落實防范措施,保障作業安全。
7.5 在落實停電、收取操作牌、開動火證、泄壓置換合格、增設止擋器、照明等安全措施后才允許開始維護作業。
7.6 在進行設備設施維護時應在設備控制(操作)臺和維護區域設置明顯的警告標志。
必要時,指派專人巡回檢查或值守,嚴防其他人員誤操作。
7.7 操作崗位人員應根據相關規定要求,按分工界面做好維護作業的安全作業條件創造和安全作業環境清理,以及做好維護過程中的安全監護工作。
7.8 維護作業結束后,維護人員與操作崗位人員配合做好試車工作。
雙方共同確認缺陷消除后,完成“ ”退場任務后,才允許拆除現場。
8 檢修(定修和日常檢修)作業安全管理細則
8.1 作業前準備8.
1.1 檢修方案的編制與審核8.
1.1.1 根據設備檢修項目的具體內容和要求,檢修單位應制定設備檢修方案,內容包括詳細的檢修內容、組織安排、(設備、備件、材料)準備、危險因素辨識、防范措施制訂等。
8.
1.1.2 產權單位設備室、生產技術(安全環保)室專業人員對方案內容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后方可下發并啟動檢修準備工作。
8.
1.2 產權單位與檢修單位聯合建立檢修管理組織對各專業間的作業內容、進度及安全進行管理和協調,并明確檢修項目負責人。
8.
1.3 產權單位與檢修單位、檢修單位與其作業人員進行現場安全交底,交底內容如下:8.
1.3.1 有關檢修作業的安全規章制度;8.
1.3.2 檢修作業現場和檢修過程中存在的危險因素和可能出現的問題及相應對策;8.
1.3.3 檢修作業過程中所使用的個體防護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項;8.
1.3.4 檢修作業項目內容、人物、檢修方案和安全措施;8.
1.3.5 相關事故案例和經驗、教訓。
8.
1.4 檢修單位組織進行作業前的安全作業條件確認。
8.
1.4.1 對作業人員資質進行清理,杜絕無證操作現象;8.
1.4.2 產權單位、生產協力單位及檢修單位對檢修作業涉及到的作業人員已開展安全教育;8.
1.4.3 相關的停電、收取操作牌、開動火證等手續已辦理;8.
1.4.4 組織作業人員對檢修的工具、設備進行詳細檢查,確保安全良好,并辦理相關手續;8.
1.4.5 檢修場地做好照明、安全警示標志、定置管理工作,設置必需的安全通道、消防應急通道、備品備件及廢物(件)堆放場地;
有地坪保護特殊要求的,需按要求保護好地坪;8.
1.4.6 對檢修相關設備、工藝進行狀態確認,滿足檢修條件后,方可進行動火、打開設備、管線拆除等作業;8.
1.4.7 其它需經產權和檢修單位共同確認符合檢修作業安全的條件。
8.2 檢修作業過程安全管理細則
檢修作業除應執行“5通用安全管理細則”外,還應落實以下安全管理要求。
8.2.1 產權單位、生產協力單位按照檢修方案無條件為檢修單位創造安全條件和作業環境。
8.2.2 產權單位、生產協力單位及檢修單位現場負責人及專業安全管理人員組織檢查文明檢修情況,逐項檢查作業人員安全措施的執行情況。
8.2.3 現場安全檢查不受廠界限制,均有權制止違章行為并提出考核意見,對危及人身安全的作業行為及異常狀況有權要求立即停止檢修作業。
8.2.4 產權單位、生產協力單位及檢修單位現場負責人現場協調解決危及安全的新情況、新問題,待制訂并落實安全措施后才允許繼續檢修作業。
8.2.5 產權單位、生產協力單位及檢修單位現場負責人及時向本單位傳遞各類安全信息,對突發情況組織應急處置。
8.2.6 產權單位、生產協力單位及檢修單位現場負責人在作業完成后參與試車及修復工作,期間應繼續督促作業人員落實各項安全措施試。
9 設備a/b類檢修及技改施工安全管理細則9.
1 設備管理部、技改部及產權單位督促檢修及施工單位制訂完善的檢修、施工方案,并組織審查和修訂,產權單位應組織制訂針對性的安全管理措施。
9. 2 設備管理部、技改部應對參與設備a/b類檢修及施工的單位進行資質審查。
9. 3. 產權單位組織簽訂安全環保協議,并做好書面安全交底及簽字確認工作。
9.
4 設備a/b類檢修及施工前,產權單位應組織召開所有參與檢修和施工的單位召開準備會議,清理檢修及施工安全條件,提出安全管理要求。
9.
5 產權單位抓好配合檢修及施工的點檢人員和生產操作崗位人員(含生產協力人員)的安全教育工作。
檢修及施工單位做好作業人員安全教育工作。
9.
6 產權單位應定期組織召開檢修及施工安全協調會議,通報安全情況,針對具體的檢修工作計劃,研究措施,強調安全,協調工作,并做好記錄。
其中,年修按天組織召開安全協調會。
9.
7 針對年修,產權單位牽頭組織安全執法檢查隊,每天組織聯合執法安全檢查,嚴格執法,規范檢修及施工作業行為。
9.
8 針對年修,公司安保部參加安全協調會,參與執法檢查,并組織專項安全督查,出督查通報。
9.
9 檢修及施工基本安全管理要求
9.9.
1 在生產區域與檢修及施工區域設置有效隔離措施及各類安全警示標志,生產及檢修(施工)人員不得隨意進出與本職工作無關的區域。
9.9. 2 多單位、多工種、多層次立體交叉作業時,應由小甲方統一協調,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上層平臺作業人員無條件為下層平臺作業安全創造條件。
當作業條件不具備,不能確保檢修、施工和生產安全時,必須進行溝通協調,不得冒險蠻干,必要時停止一方作業。
9.9. 3. 檢修及施工作業過程中必須落實電氣防觸電、能源介質防窒息及中毒、起重吊裝作業防倒塌及墜落、高空作業防掉物及墜落、動火作業防火防爆等事故防范工作。
9.9.
4 涉及多家參修單位的作業,各方設置專職安全員進行作業過程中的安全協調,并由小甲方統一組織和領導。
9.9.
5 夜間檢修及施工作業及特殊天氣的檢修作業,須安排專人進行安全監護。
9.9.
6 涉及高空、動火、動土、斷路、吊裝、抽堵盲板、受限空間等作業時,須按公司相關作業安全管理規定執行。
9.9.
7 加強定置安全管理工作,現場檢修及檢修用的備品備件、工機具等要擺放合理、有序,產生的施工垃圾要及時進行清理,保障生產、安全及消防通道暢通。
10 建設工程施工作業安全管理細則10.
1 建設工程施工開工條件10.
1.1 工程承建單位安全資質已審查通過;10.
1.2 工程合同已簽訂;10.
1.3 工程《安全環保協議》已簽訂,施工安全措施已制訂;10.
1.4 施工方案及安全風險較大的分項分部工程專門安全技術方案已報批,并批復;10.
1.5 特種作業人員、項目部安全及綜合管理人員資質已確認符合要求;10.
1.6 現場安全交底教育已完成,并有記錄;10.
1.7 開工報告已報工程主管部門批準后,施工單位接到工程主管部室的開工通知。
10.
1.8 工程施工監理單位已落實并入駐。
10. 2 施工安全管理10.2.1 建立安全組織管理體系10.
2.1.1 工程開工前,施工項目部必須成立以項目經理負責的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設立與施工規模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并按要求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10.
2.1.2 施工項目部必須根據崗位設置、人員配備情況,建立項目部各崗位、各級員工的安全生產責任制。
10.
2.1.3 施工項目部必須建立各項安全管理制度。
10.2.2 安全教育管理10.
2.2.1 施工單位對新招收的作業人員應按國家規定,開展“三級”安全教育工作,培訓合格后才允許上崗作業。
10.
2.2.2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接受專門的培訓,并持證上崗。
10.
2.2.3 每天施工前針對當日施工安全特點組織開展班前安全教育。
10.
2.2.4 組織對施工人員開展經常性的安全教育和典型事故案例教育。
10.2.3 安全檢查管理10.
2.3.1 施工項目部根據具體施工內容及季節特點,對施工現場開展日檢、周檢、月檢及專項安全檢查,并對檢查情況進行記錄。
檢查內容包括:
a. 作業人員遵章守紀情況;
b. 作業現場各類安全警示標志;
c. 現場各類安全設備設施運行情況;
d. 坍塌及沉降防護措施落實情況;
e. 起重吊裝、高空作業、氣電焊、施工電氣、半密閉(密閉)空間等作業過程安全防護措施落實情況;
f. 基坑支護沉降觀測、基坑支護水平位移觀測、人工挖孔樁防護檢查、特殊部位氣體檢測、電氣線路絕緣強度測試、臨時用電接地電阻測試;10.
2.3.2 產權單位各級安全管理機構及人員必須對施工現場開展定期和不定期安全檢查,并做好記錄。
10.2.4 施工現場封閉管理:施工現場出入口設專職門衛人員,加強對現場材料、構件、設備的進出監督管理。
10.2.5 施工場地布置:施工現場大門內必須設置明顯的五牌一圖(即工程概況牌、安全生產制度牌、文明施工制度牌、環境保護制度牌、消防保衛制度牌以及施工現場平面布置圖),標明工程項目名稱、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工程概況及開工、竣工日期等。
10.2.6 能源介質作業管理:施工用能源介質必須由產權單位指定接點,不得擅自亂搭亂接,使用能源介質時必須執行____公司《能源管理標準》,不得違章作業。
10.2.7 動火作業管理:施工期間,工程項目部需要在危險區域動火作業時,必須向產權單位提出動火申請,按____公司《動火管理標準》執行相關手續,落實現場安全措施方可進行動火作業。
10.2.8 交叉作業管理:施工現場存在交叉作業時,工程項目部須組織技術、安全及相關施工單位,調整施工安排,力求避免交叉作業,或協調相關分包單位采取交叉作業部位的防護措施。
10.2.9 危險作業監督管理:施工現場進行爆破、大型、超深基坑開挖、大型構件吊裝、高大模板支撐體系拆除、腳手架拆除、塔吊拆除、室外電梯拆除等危險作業時,必須編制專項施工方案,經監理單位、產權單位、工程管理主管部門及相關專家審核后實施;
施工單位安排專人進行監督并對監督情況進行記錄。
工程項目部及產權單位必須對施工單位落實情況進行檢查。
10.2.10 事故隱患整改管理10.2.10.
1 隱患下發:產權單位對檢查發現的隱患,必須及時向施工項目部下發《安全隱患整改通知單》。
10.2.10. 2 隱患整改及驗收:施工項目部在接收產權單位《安全隱患整改通知單》后,必須及時組織整改,整改完成后向產權單位提交《隱患整改反饋單》,產權單位組織技術人員對隱患整改的情況進行驗收。
10.2.1
1 其他施工安全管理規范及技術規范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標準的相關規定。
11 事故應急準備、響應與救援
1
1.1 應急準備:檢修及施工單位應設置應急救援管理機構,根據檢修及工程內容準備應急救援物資,制定事故應急預案,并組織培訓演練。
1
1.2 應急響應與救援:按____公司《人身傷害事故管理標準》、《人身傷亡事故應急處置方案》及相關事故應急預案執行。
12 考核
檢維修及施工作業過程出現的不符合項按____公司相關標準制度執行考核。
檢維修及施工作業安全技術規范
1 勞保用品使用規范
1.1 安全帽
1.1.1 戴安全帽前應將帽后調整帶按自己頭型調整到適合的位置,然后將帽內彈性帶系牢,緩沖襯墊的松緊由帶子調節。
1.1.2 安全帽不允許歪戴、帽沿戴在腦后方。
1.1.3 安全帽的下領帶必須扣在頜下,并系牢,松緊要適度。
1.1.4 安全帽須定期檢查,發現龜裂、下凹、裂痕、磨損和緩沖襯墊壞等情況立即更換。
1.1.5 嚴禁使用只有下頜帶與帽殼連接的安全帽,也就是帽內無緩沖層的安全帽。
1.1.6 作業人員在現場作業中,不得將安全帽脫下,擱置一旁,或當坐墊使用,不能長時間地在陽光下曝曬。
1.1.7 室內帶電作業時,須認真戴好安全帽,因為安全帽不但可以防碰撞,而且還能起到絕緣作用。
1.1.8 炎熱天氣作業不可用遮陽帽、防雨帽替代安全帽。
1.2 安全帶
1.2.1 安全帶使用前應檢查繩帶有無變質,卡環是否有裂紋,卡簧彈跳性是否良好。
1.2.2 高處作業如安全帶無固定掛處,應采用適當強度的鋼絲繩或采取其他方法(如焊牢固的臨時鋼筋等)拴掛。
禁止把安全帶掛在移動或帶尖銳梭角或不牢固的物件上。
1.2.3 安全帶必須高掛低用,杜絕低掛高用。
1.2.4 安全帶要拴掛在牢固的構件或物體上,要防止擺動或碰撞,繩子不能打結使用,鉤子要掛在連接環上。
1.2.5 安全帶繩保護套要保持完好,以防繩被磨損,若發現保護套損壞或脫落,必須加上新套后再使用。
1.2.6 安全帶嚴禁擅自接長使用,如果使用3m及以上的長繩時必須要加緩沖器,各部件不得任意拆除。
1.2.7
1.2.7 安全帶在使用前要檢查各部位是否完好無損,使用后要注意維護和保管,要經常檢查安全帶縫制部分和掛鉤部分,必須詳細檢查捻線是否發生裂斷和殘損等。
1.2.8 安全帶不使用時要妥善保管,不可接觸高溫、明火、強酸、強堿或尖銳物體,不要存放在潮濕的倉庫中保管。
1.2.9 安全帶在使用兩年后應抽驗一次,頻繁使用應經常進行外觀檢查,發現異常必須立即更換。
定期或抽樣試驗用過的安全帶,不準再繼續使用。
1.3 防護鞋
一般作業人員要穿戴勞保鞋,不得穿戴膠鞋;
電力施工人員要穿戴絕緣鞋;
高處作業人員應穿軟底鞋;
要經常對防護鞋進行檢查,不得使用破損和潮濕的勞保鞋。
1.4 防護手套
1.4.1 勞動保護手套具有保護手和手臂的功能,作業人員工作時一般都使用勞動保護手套。
1.4.2 帶電作業用絕緣手套,要根據電壓選擇適當的手套,檢查表面有無裂痕發粘發脆等缺陷,如有異常禁止使用。
1.4.3 耐酸耐堿手套主要用于接觸酸和堿時戴的手套。
1.4.4 橡膠耐油手套主要用于接觸礦物油植物油及脂肪簇的各種溶濟作業時戴的手套。
1.4.5 焊工手套是是電、火焊工作業時戴的防護手套,應檢查皮革或帆布表面有無僵硬、薄檔、洞眼等殘缺現象,如有缺陷,不準使用。
手套要有足夠的長度,手腕部不能裸露在外邊。
1.5 防塵口罩、面罩
1.5.1 作業場所除粉塵外,還伴有有毒的霧、煙、氣體或空氣中氧含量不足18%時,應選用隔離式防塵用具,禁止使用過濾式防塵用具。
1.5.2 淋水、濕式作業場所,選用的防塵用具應帶有防水裝置。
1.5.3 勞動強度大的作業,應選用吸氣阻力小的防塵用具。
有條件時,盡量選用送風式口罩或面罩。
1.5.4 使用前要檢查部件是否完整,如有損壞必須及時整理或更換。
此外,應注意檢查各連接處的氣密性,特別是送風口罩或面罩,看接頭、管路是否暢通。
1.5.5 佩戴要正確,系帶和頭箍要調節適度,對面部應無嚴重壓迫感。
1.5.6 復式口罩和送風口罩頭盔的濾料要定期更換,以免增大阻力。
電動送風口罩的電源要充足,應按時充電。
1.5.7 各式口罩的主體(口鼻罩)臟污時,可用肥皂水洗滌。
洗后應在通風處晾,切忌曝曬、火烤,避免接觸油類、有機溶劑等。
1.5.8 防塵用具宜專人專用,使用后及時裝塑料袋內,避免擠壓、損壞。
1.5.9 對于長管面具,在使用前應對導氣管進行查漏,確定無漏洞時才能使用。
導氣管的進氣端必須放置在空氣新鮮、無毒無塵的場所中。
所用導氣管長度以10m內為宜,以防增加通氣阻力。
當移動作業地點時,應特別注意不要猛拉、猛拖導氣管,并嚴防壓、戳、拆等。
1.6 空氣呼吸器
1.6.1 使用前檢查
1.6.1 .
1 檢查束帶是否穿入扣環。
1.6.1 . 2 檢查氣瓶閥門是否 (應處于 狀態)。
1.6.1 . 3. 檢查瓶內壓力:將氣瓶閥門完全打開,觀察壓力表顯示壓力不得小于22mpa。
1.6.1 .
4 檢查報警壓力: 氣瓶閥門,輕壓供氣閥紅色按鈕慢慢排氣,觀察壓力表,在壓力為5-6mpa時報警笛必須發出報警聲響。
1.6.2 使用過程注意事項
1.6.2 .
1 空氣呼吸器使用期間,應注意觀看壓力表,氣瓶壓力低于6mpa時,報警笛開始鳴叫,在鳴警開始時人員應立即撤離危險區域;
1.6.2 . 2 在使用過程中如發現面罩或與之相連的呼吸保護裝置的性能有問題,應立即離開工作區域;
1.6.2 . 3. 在離開工作區域的過程中,切勿將面罩褪下;
1.6.2 .
4 褪下面罩時,應用拇指向前拉開鉤環,使束帶放松。
在將拇指插入面罩和下顎之間,從下顎處開始逐步脫開,在褪下面罩時,要非常謹慎,防止將附著在面罩表面的有害灰塵和其它有害物質吸入。
2 高處(臨邊)作業2.1 高處作業分級
2.1.1 作業高度在2米至5米時,稱為一級高處作業。
2.1.2 作業高度在5米以上至15米時,稱為二級高處作業。
2.1.3 作業高度在15米以上至30米時,稱為三級高處作業。
2.1.4 作業高度在30米以上時,稱為特級高處作業。
2. 2 高處作業的類別
2.2.1 特殊高處作業2.2.
1.1 風力為6級(風速
10.8米/秒)及以上情況下進行的強風高處作業。
2. 2.
1.2 高溫或低溫環境下進行的異溫高處作業。
2. 2.
1.3 在降雪時進行的雪天高處作業。
2. 2.
1.4 降雨時進行的雨天高處作業。
2. 2.
1.5 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進行的夜間高處作業。
2. 2.
1.6 在接近或接觸帶電體條件下進行的帶電高處作業。
2. 2.
1.7 在無立足點或無牢靠立足點的條件下進行的懸空高處作業。
2. 2.
1.8 在坡度大于45度的斜坡上面進行的高處作業。
2. 2.
1.9 在升降(吊裝)口、坑、井、池、溝、洞等上面或附近進行的高處作業。
2. 2.
1.10 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傷的區域或轉動設備附近進行的高處作業。
2. 2.
1.1
1 在無平臺、無護欄的設備及架空管道上進行的高處作業。
2. 2.
1.1 2 在塔、爐、罐等設備內進行的高處作業。
2.2.2 一般高處作業除特殊高處作業以外的高處作業。
2. 3 注意事項
2.3.1 從事高處(2米及以上)作業的人員必須定期進行檢查。
患有心臟病、高血壓、貧血癥、癲癇病和其它不適應癥的人員,均不得從事高處作業。
2.3.2 吊裝人員應戴安全帽,高空作業應佩安全帶,穿防滑軟底鞋,帶工具袋,并對工具采取防墜落系掛措施。
懸空高處作業必須系好安全帶,安全帶應高掛低用。
低于2米的高處作業,也應視地面的狀態采取相應的防墜落受傷害措施。
2.3.3 吊裝工作區應有明顯標志,并設專人警戒,與吊裝無關人員嚴禁入內。
起重機工作時,起重臂桿旋轉半徑范圍內,嚴禁站人或通過。
2.3.4 登高用梯子、臨時操作臺應綁扎牢靠;
梯子與地面夾角以60度-70度為宜,操作臺跳板應鋪平并雙頭綁扎,嚴禁出現挑頭板。
2.3.5 高空作業人員應站在操作平臺或輕便梯子上工作。
吊裝層應設臨時安全防護欄桿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
風雨天、霜霧天和雨天吊裝應采取必要的防滑措施。
2.3.6 嚴禁在被運輸、吊裝的工件上站人指揮和放置材料、工具。
2.3.7 在高空用氣割或電焊切割時,應采取措施,防止割下的金屬或火花落下傷人、點燃下發的物體或介質管道等。
2.3.8 構件必須綁扎牢固,起吊點應通過構件的重心位置,吊升時應平穩,避免振動或擺動。
2.3.9 起吊構件時,應系防悠蕩纜繩,速度不應太快,不得在高空停留過久,嚴禁猛升猛降,以防構件脫落。
2.3.1 0 構件就位后臨時固定前,不得松鉤、解開吊裝索具。
構件固定后,應檢查連接牢固和穩定情況,當連接確定安全可靠,才可拆除臨時固定工具和進行下步吊裝。
2.3.1
1 高空往地面運輸構件時,應用繩捆好吊下。
吊裝時,不得在構件上堆放或懸掛零星物件。
零星材料和物件必須用吊籠或鋼絲繩、保險繩捆扎牢固后才能吊運和傳遞,不得隨意拋擲材料物體、工具,防止滑脫傷人或意外事故。
2.3.1 2 較小的洞口,應采用堅實的蓋板蓋嚴,蓋板應能防止移位;
較大的洞口(含側立孔洞)除應在洞口采用安全網或蓋板封嚴外,還應在洞口四周設置防護欄桿。
2.3.1 3. 在周邊臨空狀態下進行高空作業(高處臨邊作業)時應有牢靠的立足處(如搭設腳手架或作業平臺),并視作業條件設置防護欄桿、張掛安全網、佩帶安全帶等安全措施。
2.3.1
4 交叉施工不宜上下在同一垂直方向上的作業。
下層作業的位置,宜處于上層高度可能墜落半徑范圍以外,當不能滿足要求時,應設置安全防護層。
2.3.1
5 當進行高處吊裝作業或司機不能清楚地看到作業地點或信號時,設置信號傳遞人員。
在自然光線不足的工作地點或者在夜間進行工作,都應該設置足夠的照明設備。
3. 煤氣作業3.1 通用規范3.
1.1 煤氣作業人員必須嚴格按規定穿戴好勞保用品。
3.1.2 新建、改建、大修后的煤氣設備投產前必須詳細檢查,并做氣密性試驗,全面驗收后方可進行生產。
3.1.3 新啟用或檢修的煤氣設備送煤氣后應用肥皂水全面檢查試漏,若有泄漏,立即處理。
3.1.4 煤氣設備必須保持正壓操作。
3.1.5 煤氣設備的附屬設備要定期檢查維護,必須保持正常、好用、安全可靠。
3.1.6 煤氣設備要有良好的接地裝置,每年春夏二季各做一次接地電阻的測定,氣柜等主體設備不得大于4歐姆,外部管線不大于10歐姆。
3.1.7 所有的煤氣設備必須保持嚴密,如有泄漏,立即處理。
3.1.8 煤氣設備停產24小時以上,必須可靠的切斷煤氣來源,并處理殘余煤氣與大氣接通。
3.1.9 煤氣設備嚴禁與其他介質管道(如水管、氮氣管、蒸汽管)直接相連,使用臨時連接時,用后立即拆除。
3.1.10 煤氣設備的啟動后停用,煤氣放散或保壓均需聽從公司調度指揮。
3.1.1
1 所有煤氣設備檢修都必須預先制定檢修計劃、施工方案及安全措施,經有關部門同意后方可進行。
3.1.1 2 凡煤氣設備上動火前必須辦理動火票審批手續。
設備內進人,必須經置換檢驗合格或采取了安全可靠的防護措施,必須有專職安全員現場檢查合格同意后方可進行,同時要保證設備內新鮮空氣順暢流動。
3.1.1 3. 在運行的煤氣設備上動火,必須保證壓力在1kpa以上,周圍無泄漏,動火部位要可靠接地。
3.1.1
4 在停煤氣的設備上動火及進入檢查、檢修一定要堵盲板( 眼鏡閥),可靠的切斷煤氣來源,并處理干凈殘余煤氣,鏟除動火點附近的沉積物和處理干凈沉積物的揮發氣體,并經測定合格,防護員同意后方可動火。
3.1.1
5 試煤氣設備和停止吹掃后時間超過24小時的設備,在未重新測定合格前嚴禁動火。
3.1.1
6 動火前應將動火點附近的人孔,手孔打開。
3.1.1
7 在煤氣設備內動火,要保證設備內有自然通風或采取強制通風。
3.1.1
8 檢修前按檢修項目的需要,確定是否需停氣。
如需停氣檢修,檢修前先進行停煤氣操作,按停氣規程進行。
3.1.1
9 檢查煤氣進出口管、緊急放散管的密閉蝶閥、眼鏡閥、流量調節蝶閥的開關是否靈活、到位、氣密性是否良好等。
3. 2 煤氣設施檢修作業
3.2.1 煤氣設施停煤氣檢修3.2.
1.1 煤氣設施停煤氣檢修時,應可靠切斷煤氣來源并將內部煤氣吹掃干凈。
對長期檢修或停用的煤氣設施,應打開人孔放散管,保持設施內部的自然通風。
3. 2.
1.2 進入煤氣設施內工作時,應檢測co、o2合格,進入煤氣設施應帶co、o2報警器,采取防護措施,設專職監護人員,作業人員進入設施內部工作時間間隔至少2h以上。
3. 2.
1.3 進入煤氣設施內檢修動火作業,安全分析取樣時間不應早于作業前0.5h,檢修動火作業每兩小時應重新分析,工作中斷后回復工作前0.5h也要重新分析,取樣應有代表性,防止死角。
當煤氣比重大于空氣,取中、下部各一氣樣;
煤氣比重小于空氣時,取中、上部各一氣樣。
3. 2.
1.4 進入煤氣設施內檢測空氣中o2含量必須達到20%~23%以內,空氣中co含量與工作時間:co含量不超過24ppm,可以較長時間工作;
co含量不超過40ppm工作時間1h;
co含量不超過80ppm,工作時間0.5h;
co含量不超過160ppm,工作時間15min。
3. 2.
1.5 進入煤氣設施內作業人員,除有安全員監護外,應有與外部相聯系的工具。
3. 2.
1.6 進入電塵器檢修前,必須采取安全停電措施,斷開電源后,電暈板應接地放電。
入內工作前,電塵器應與電暈板連接。
3. 2.
1.7 進入煤氣設備內部工作,所用照明電壓不得超過12v。
3.2.2 帶煤氣危險作業(如帶煤氣抽堵盲板、帶煤氣操作眼鏡閥、插板閥、帶煤氣接管等危險工作),不應在雷雨天進行,不宜在夜間進行,作業時應有防護員在場監護,操作人員應佩戴呼吸器或長管通風防毒面具,并就地附近安排搶救應急車輛和醫療人員,并應遵守下列規定:3.
2.2.1 工作場所必須備有對講機、煤氣壓力表、方向標志等。
3.2.2.2 距工作場所40m內嚴禁火源,應采取防止著火的措施,配備消防水帶、滅火器材。
3.2.2.3 與工作無關人員應撤離作業點40m以外,路口封道禁止車輛通行。
3.2.2.4 應使用不發火星的銅制工具,使用鋼制工具工作前必須涂上潤滑油脂,且嚴禁敲打撞擊。
3.2.2.5 嚴禁在具有高溫、火源的爐窯等建筑物內帶煤氣作業。
3.2.3 煤氣設備上動火作業3.
2.3.1 在運行的煤氣設備上動火,只能用電焊,不許用氣焊氣割,嚴禁在不流動的死煤氣管道上動火。
設備應無煤氣泄漏,如有泄漏必須先堵住泄漏才能動火。
清除周圍易燃物,配備消防水帶、滅火器。
3.2.3.2 在煤氣設備附近動火危險作業應確認無煤氣泄漏,如有泄漏必須處理,確保不漏。
清除周圍易燃物,不準在煤氣設備上打火、亂拉接地線。
法蘭、人孔閘閥、蝶閥、排水器等易漏煤氣處動火前應用防火材料隔擋,配備一定數量滅火器材。
在煤氣等易燃易爆介質管道上方的任何動火作業,均要采取類似的措施。
3.2.3.3 在停運煤氣設備上動火危險作業必須采取可靠的切斷煤氣來源,煤氣設施用氮氣或蒸汽置換合格,打開動火點 的人孔、手孔、清除設備內動火點的沉積物。
現場應配備一定的滅火器材及消防水。
4 吊裝作業
4.1 一般規范
4.1.1 吊裝前應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或制訂施工方案,明確起重吊裝安全技術要點和保證安全的技術措施。
4.1.2 參加吊裝的人員應經體格檢查合格,在開始吊裝前應進行安全技術教育和安全技術交底。
4.1.3 吊裝工作開始前,應對起重運輸和吊裝設備以及所用索具、卡環、夾具、卡具、錨碇等的規格、技術性能進行細致檢查或試驗,發現有損壞或松動現象,應立即調換或修好。
起重設備應進行試運轉,發現轉動不靈活、有磨損的應及時修理;
重要構件吊裝前應進行試吊,經檢查各部位正常后才可進行正式吊裝。
4.2 防止高空墜落
4.2.1 吊裝人員應戴安全帽;
指吊人員要穿指吊服裝,高空作業人員應佩安全帶,穿防滑軟底鞋,帶工具袋。
4.2.2 吊裝工作區應有明顯標志,并設專人警戒,與吊裝無關人員嚴禁人內。
起重機工作時,起重臂桿旋轉半徑范圍內,嚴禁站人或通過。
4.2.3 運輸、吊裝構件時,嚴禁在被運輸、吊裝的構件上站人指揮和放置材料、工具。
4.2.4 高空作業施工人員應站在操作平臺或輕便梯子上工作。
吊裝層應設臨時安全防護欄桿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
4.2.5 登高用梯子、臨時操作臺應綁扎牢靠;
梯子與地面夾角以60-70°為宜,操作臺跳板應鋪平雙頭綁扎,嚴禁出現挑頭板。
4.3 防物體落下傷人
4.3.1 高空往地面運輸物件時,應用繩捆好吊下。
吊裝時,不得在構件上堆放或懸掛零星物件。
零星材料和物件必須用吊籠或鋼絲繩、保險繩捆扎牢固后才能吊運和傳遞,不得隨意拋擲材料物體、工具,防止滑脫傷人或意外事故。
4.3.2 構件必須綁扎牢固,起吊點應通過構件的重心位置,吊升時應平穩,避免振動或擺動。
4.3.3 起吊構件時,速度不應太快,不得在高空停留過久,嚴禁猛升猛降,以防構件脫落。
4.3.4 構件就位后臨時固定前,不得松鉤、解開吊裝索具。
構件固定后,應檢查連接牢固和穩定情況,當連接確定安全可靠,才可拆除臨時固定工具和進行下步吊裝。
4.3.5 風雪天、霜霧天和雨天吊裝應采取必要的防滑措施,夜間作業應有充分照明。
4.4 防止起重機傾翻
4.4.1 起重機行駛的道路必須平整、堅實、可靠,停放地點必須平坦。
4.4.2 起重機不得停放在斜坡道上工作,不允許起重機兩條覆帶或支腿停留部位一高一低或土質一硬一軟。
4.4.3 起吊構件時,吊索要保持垂直,不得超出起重機回轉半徑斜向拖拉,以免超負荷和鋼絲繩滑脫或拉斷繩索而使起重機失穩。
起吊重型構件時應設牽拉繩。
4.4.4 起重機操作時,臂桿提升、下降、回轉要平穩,不得在空中搖晃,同時要盡量避免緊急制動或沖擊振動等現象發生。
未采取可靠的技術措施和未經有關技術部門批準,起重機嚴禁超負荷吊裝,以避免加速機械零件的磨損和造成起重機傾翻。
4.4.5 起重機應盡量避免滿負荷行駛;
在滿負荷或接近滿負荷時,嚴禁同時進行提升與回轉(起升與水平轉動或起升與行走)兩種動作,以免因道路不平或慣性力等原因引起起重機超負荷而釀成翻車事故。
4.4.6 當兩臺吊裝機械同時作業時,兩機吊鉤所懸吊構件之間應保持5m以上的安全距離,避免發生碰撞事故。
4.4.7 雙機抬吊構件時,要根據起重機的起重能力進行合理的負荷分配(吊重質量不得超過兩臺起重機所允許起重量總和的75%,每一臺起重機的負荷量不宜超過其安全負荷量的80%)。
操作時,必須在統一指揮下,動作協調,同時升降和移動,并使兩臺起重機的吊鉤、滑車組均應基本保持垂直狀態。
兩臺起重機的駕駛人員要相互密切配合,防止一臺起重機失重,而使另一臺起重機超載。
4.4.8 吊裝時,應有專人負責統一指揮,指揮人員應位于兩臺車的操作人員視力能及的地點,并能清楚地看到吊裝的全過程。
起重機駕駛人員必須熟悉信號,并按指揮人員的各種信號進行操作;
指揮信號應事先統一規定,發出的信號要鮮明、準確。
4.4.9 在風力等于或大于六級時,禁止在露天進行起重機移動和吊裝作業。
4.4.10 起重機停止工作時,應剎住回轉和行走機構,鎖好司機室門。
吊鉤上不得懸掛構件,并應升到高處,以免擺動傷人和造成吊車失穩。
4.5 防吊裝結構失穩
4.5.1 構件吊裝應按規定的吊裝工藝和程序進行,未經計算和采取可靠的技術措施,不得隨意改變或顛倒工藝程序安裝結構構件。
4.5.2 構件吊裝就位,應經初校和臨時固定或連接可靠后始可卸鉤,最后固定后方可拆除臨時固定工具。
高寬比很大的單個構件,未經臨時或最后固定組成一穩定單元體系前,應設溜繩或斜撐拉(撐)固。
4.5.3 構件固定后不得隨意撬動或移動位置,如需重校時,必須回鉤。
4.6 防止觸電
4.6.1 吊裝現場應有專人負責安裝、維護和管理用電線路和設備。
4.6.2 構件運輸、起重機在電線下進行作業或在電線旁行駛時,構件或吊桿最高點與電線之間水平或垂直距離應符合安全用電的有關規定。
4.6.3 使用塔式起重機或長吊桿的其他類型起重機及鋼井架,應有避雷防觸電設備,各種用電機械必須有良好的接地或接零,接地電阻不應大于4ω,并定期進行接地電阻搖測試驗。
4.7 汽車吊使用過程中的安全注意事項
4.7.1 汽車吊行駛和工作的場地應平坦堅實,保證在工作時不沉陷,不得在傾斜的地面行駛和作業,視其土質的情況,汽車吊的作業位置應離溝渠、基坑有必要的安全距離。
4.7.2 汽車吊司機作業前應首先檢查發動機傳動部分、作業制動部分、儀表、鋼絲繩以及液壓傳動等部分是否正常,當確認無問題后,方可正式作業,嚴禁酒后作業。
4.7.3 吊運前應全部伸出支撐腿(放支撐腿時,應先放后支撐腿,后放前支撐腿;
收支撐腿時,應先收前支撐腿,后收后支撐腿),在撐腳板下墊堅固方木(忱木),支撐腿有定位銷的必需插上。
4.7.4 汽車吊變幅時應平穩,嚴禁猛起猛落臂桿。
4.7.5 作業中發現汽車吊傾斜,支撐腿變形等不正常現象出現時,應立即放下重物,空載進行調整正常后,才能繼續作業。
4.7.6 汽車吊吊運重物時,回轉半徑內不得有人員停留或通過,更不得在吊起來的重物下面進行作業,嚴禁汽車吊吊運人員。
4.7.7 起吊長、大重物,應在原地先試吊無問題后方可正常起吊,必要時應栓拉繩,提升和降落速度要均勻,嚴禁忽快忽慢和突然制動,左右回轉,動作要平穩。
當回轉未停穩前不得作反向動作。
4.7.8 汽車吊在起重滿負荷或接近滿負荷時不得同時進行兩種操作動作。
4.7.9 汽車吊行駛前必須按照規定收放臂桿、吊鉤及支撐腿。
行駛時,嚴禁在底盤走臺上站立、蹲坐人員和堆放散裝物件,保持中速行駛避免緊急制動;
倒車時必須有人監護;
在作業或行走時,不得靠近架空輸電線路,要保持安全距離。
4.7.1 0 汽車吊機械必須按照原廠規定的起重性能作業,不得超負荷作業和起吊不明重量的物件。
4.7.1
1 作業完畢后收回支撐腿,臂桿轉到順風方向,并降到40-60度之間,各部制動器都應加保險固定,機棚和操作室都要 加鎖。
4.7.1 2 遇有大雨、大霧或六級以上大風等惡劣天氣時,應停止汽車吊露天作業。
5 設備內作業
5.1 安全隔絕。
所有連通生產管線閥門必須關死,并用盲板或拆除管道徹底隔絕。
5.2 電源有效切斷并加掛警示牌。
5.3 進入設備內作業前,對設備內進行清洗和置換,確保檢驗合格。
5.4 打開所有人孔、料孔等進行自然通風,必要時可采取強制通風措施。
5.5 用管道空氣送風時,通風前須對管道內介質和風源進行分析確認。
5.6 進入設備內之前,必須將該設備與其它設備隔絕(加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不允許采用其它方法代替),并清洗、置換等有效處理。
進入設備內作業前30分鐘內,要取樣分析有毒、有害物質濃度、氧含量,經檢驗合格后方可進入作業。
在作業過程中至少每隔2小時分析一次,如發現超標,立即停止作業,迅速撤出人員。
5.7 不準向設備內充氧氣或富氧空氣。
5.8 作業中應加強定時監測,情況異常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并撤離人員,經作業現場處理后,取樣分析合格方可繼續作業。
5.9 作業人員離開設備時,應將作業工具帶出設備,不準留在設備內。
5.10 進入不能達到清洗和置換要求的設備內作業時或在缺氧、有毒環境中,應佩帶空氣呼吸器。
5.1
1 在易燃易爆環境中,應使用防爆型低壓燈具及不發生火花工具。
5.1 2 進入有腐蝕性、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設備內作業時,必須穿戴適用的個人勞動防護用品、防毒器具。
5.1 3. 設備內應有足夠的照明,照明電源必須是小于等于36v,在潮濕、狹小容器內作業應小于等于12v。
燈具必須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
5.1
4 使用超過安全電壓的手持電動工具,必須按規定配備漏電保護器。
5.1
5 臨時用電線路裝置,應按規定架設和拆除,線路絕緣保證良好。
5.1
6 設備內作業過程中,不能拋擲材料、工具等物品,交叉作業要有防止層間落物傷害作業人員的措施。
5.1
7 設備外應備有氧氣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應的急救用品。
5.1
8 必要時由監護人用安全繩栓住作業人員進行施工。
5.1
9 設備內作業必須有專人監護,監護人應根據設備實際情況站于設備外(或設備內),不影響工具、材料的傳遞,不影響自身安全,并能看見作業人員的位置,眼光不得離開作業人員,并與作業人員隨時保持聯系。
監護人不準擅離崗位。
5.20 進入設備前,監護人應會同作業人員檢查安全措施,統一信號。
5.2
1 設備內事故搶救時,救護人員必須做好自身防護方能進入設備內實施搶救.
5.2 2 在檢修作業條件發生變化,并可能危害檢修作業人員人身安全時,必須立即撤出設備。
若要繼續再進入設備內作業時,必須重新辦理進入設備內作業手續。
5.2 3. 設備內作業結束后,應認真檢查設備內外,并清點人員,確認無問題后方可封閉設備。
6 危化品維檢作業
6.1 危化品類別:硫酸、強堿、煤氣、氨氣等。
6.2 作業類別:危化品區域內作業和在危化品儲存、運輸(輸送)、使用設備管道及設施上作業。
6.3 相關安全管理要求及規定
6.3.1 危化品區域內的作業
6.3.
1.1 此區域內維護、檢修作業時,不得隨意踩踏、搬弄酸堿管道、閥門、電線、電纜架及各種儀表管線等設施。
6.3.
1.2 在生產用的煤氣管道和設備及附屬設施區域40米內動火,必須辦理好動火證。
6.3.
1.3 作業點周圍雜物應清理干凈,并觀察好周圍現場環境,留出應急、逃生通道。
6.3.
1.4 夜間作業,必須設有足夠的安全照明。
(36v以下低壓防爆照明,必須采用絕緣良好的軟線和可靠的接地線。
)
6.3.
1.5 作業前要找好附近便于沖洗的水管,或準備好足夠的清水在現場。
6.3.
1.6 現場使用工器具時,應輕拿輕放,嚴禁隨意高空拋置作業行為。
6.3.
1.7 作業時,如遇管道內酸堿液體外流等異常情況,應立即遠離現場,并通知作業負責人及生產崗位操作人員,確認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作業。
6.3.
1.8 作業完畢,試運行時,人員站位要得當,嚴禁站在管道及閥蘭出口液體噴濺方向。
6.3.
1.9 進入煤氣區域必須要2人以上,并佩戴好煤氣報警儀,實時進行監控。
6.3.
1.10 嚴禁在煤氣管道,設備區域附近休息、吸煙、睡覺和使用明火,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6.3.
1.1
1 雷雨天禁止煤氣抽堵盲板作業。
6.3.
1.1 2 進行煤氣抽堵盲板作業時,作業人員必須佩戴好空氣呼吸器,并設專人監護。
6.3.
1.1 3. 跨區域作業,作業單位負責人必須在現場進行安全交底確認后,方可進行檢修施工作業。
6.3.2 在危化品儲存、運輸(輸送)、使用設備管道及設施上作業。
6.3.2.1 進行酸堿管道及設備維護、檢修作業時,必須嚴格按規定配穿好防酸服、防酸手套、防護面罩等特殊勞動保護用品后,方可進行作業。
6.3.2.2 作業前各酸堿管道閥門必須 ,并要求生產崗位操作人員在現場進行確認并保證有效切斷后,閥門處要懸掛“有人工作、禁止操作”的安全警示牌。
6.3.2.3 酸堿管道檢修必須將管道內殘余液體及雜物清理、沖洗干凈,直至確認無燒灼傷害后,方可作業。
6.3.2.4 檢修煤氣設施和管道必須可靠切斷煤氣氣源,用水封切斷煤氣時應設專人監護水封,用閥門切斷煤氣時,必須加盲板,并打開放散管的閥門。
并經放散、化驗確認無煤氣后方可作業,必須時應使用氮氣進行置換,化驗合格后用空氣吹掃。
6.3.2.5 煤氣管道設備,嚴禁使用鐵錘或其它黑色金屬敲擊。
6.3.2.6 酸堿罐體頂部周邊作業時,必須系好安全帶,或采取其它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人員墜落到罐體內,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6.3.2.7 禁止帶壓拆卸各類酸、堿管線法蘭和閥門。
6.3.2.8 嚴禁將安全帶、手動葫蘆等懸掛在腐蝕性較嚴重的管道及掛鉤上,作業前應認真仔細檢查其掛點的牢固性和可靠性。
7 氣瓶搬運及使用
7.1 氣瓶驗收要求7.
1.1 工業用氣應由制造廠的質量監督檢驗部門進行檢驗。
制造廠應保證所有出廠的工業用氧符合安全、質量要求。
氣體出廠時應附有質量合格證,其內容包括:7.
1.1.1 產品名稱及質量等級7.
1.1.2 生產廠名稱7.
1.1.3 生產日期或批號7.
1.1.4 包裝容器號碼7.
1.1.5 氣體壓力及質量7.
1.1.6 標準編號7.
1.2 現場接收的氣瓶必須有完備的標志。
7.
1.3 現場接收的氣瓶必須配件齊全。
7.
1.4 運到現場的氧氣瓶,必須驗收檢查,如有油脂痕跡,應立即擦拭干凈,如缺少保險帽或氣門上缺少封口螺絲或有其它缺陷,應在瓶上注明“注意瓶內裝滿氧氣”退回制造廠。
7.2 氣瓶搬運規范
7.2.1 乙炔和氧氣瓶嚴禁使用繩吊裝搬運,當地點移動頻繁時,應裝在專用的手推車上。
在不得已而用其它車轉移時,須注意采取措施,不要使氣瓶閥門和氣瓶帽與車的臺架相接觸。
7.2.2 嚴禁把氧氣瓶和乙炔瓶放在一起運送,不準與易燃物品或裝有可燃氣體的容器一起運送。
7.2.3 移動氣瓶時不準拖在地上拉著走或者采用放倒滾動等粗暴的方法。
7.2.4 禁止用肩扛。
7.2.5 移動或搬運氣瓶時,閥門要關嚴,并戴好瓶帽。
7.2.6 必須保證氣瓶不致沾染油脂、瀝青等。
7.2.7 在移動距離很短,用手移動時,應將氣瓶稍微傾斜,用手挾著瓶帽,使瓶底邊緣移動。
7.2.8 應輕裝輕卸,嚴禁拋、滑、滾、碰和倒置。
7.2.9 不論是已充氣或空的氣瓶,應將瓶頸上的保險帽和氣門側面連接頭的螺帽蓋蓋好后才可運輸。
運輸乙炔氣體的汽車要有明顯的危險品運輸標志及專門的押運人員。
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不得運輸氣瓶。
7.3 氣瓶現場貯存規范
7.3.1 氣瓶的管理要有專人負責。
貯存間應保證搬運方便,在醒目的地方應設置“危險”、“嚴禁煙火”等標志。
7.3.2 乙炔瓶和氧氣瓶不得靠近熱源或電氣設備,防止爆曬,禁止裝有氣體的氣瓶與電源相接觸。
7.3.3 嚴禁將乙炔瓶和氧氣瓶放在通風不良及裝設電線的場所。
7.3.4 嚴禁銅、銀、汞等及其制品與乙炔、氧氣瓶接觸。
7.3.5 裝有氧氣的氣瓶不準與乙炔或其它氣體的氣瓶儲存于同一倉庫。
7.3.6 儲存氣瓶的倉庫不許有取暖設備。
7.3.7 儲存氣瓶的倉庫必須備有消防用具。
7.3.8 儲存氣瓶的倉庫其照明、電器等應采用防爆型電器裝置。
7.3.9 氧氣瓶、乙炔氣瓶現場使用規范:7.
3.9.1 在作業之前要在作業場所附近備有干粉滅火器和滅火用水,還要查明附近的滅火用水源。
7.
3.9.2 氣瓶要放置在通風良好的地方并要使氣瓶豎立固定,不致于倒下,嚴禁臥放使用。
7.
3.9.3 氣瓶不可放置在有火花飛濺的地方,尤其在高處作業時,火花飛濺范圍廣,應更加注意。
7.
3.9.4 乙炔瓶在使用時,瓶帽不需拆卸,在檢查確認瓶閥口墊圈沒有脫落后,方可安裝減壓器。
7.
3.9.5 乙炔瓶、氧氣瓶口、減壓器的螺絲絕對不可附著油脂,以防爆炸。
7.
3.9.6 嚴禁使用沒有減壓器的氧氣瓶和乙炔瓶。
7.
3.9.7 乙炔瓶必須設專用的減壓器,回火防止器,開啟時操作者應站在閥口的側后方,動作要輕細,開啟后板手仍應套在瓶閥的方芯上,一旦遇有險情,便于緊急 。
7.
3.9.8 乙炔和氧氣瓶閥凍結時,嚴禁用火烘烤,必要時可用40℃的溫水解凍,在焊割工作中,禁止將帶有油珠的衣服、手套或其它沾油脂的工具、物品與氧氣瓶軟管及接頭相接觸。
7.
3.9.9 嚴禁碰撞、敲擊氧氣瓶和乙炔瓶,不得擅自拆下安全帽。
7.
3.9.1 0 正常使用時,減壓器指示的放氣壓力一般控制在0.02-0.0
5 mpa,連續作業時,乙炔的消耗量要保持在1公斤/瓶時以下。
7.
3.9.1
1 嚴禁持點燃的焊割工具調節減壓表和開閉瓶閥。
7.
3.9.1 2 嚴禁在氣瓶上進行電弧引焊。
7.
3.9.1 3. 點火時只開乙炔不開氧氣,熄火時先關氧氣。
7.
3.9.1
4 使用中的乙炔瓶,如瓶壁溫度異常上升則應立即停止使用。
在沒有查明原因前該瓶不再使用。
7.
3.9.1
5 工作中壓力下降時應先檢查瓶中氣體是否用完,如過分開啟減壓器調整壓力則會引起壓力不均衡。
7.
3.9.1
6 瓶內氣體嚴禁用盡,必須不低于規定要求(乙炔0.05mpa、氧氣0.5mpa),用過的瓶上應寫明“空瓶”。
7.
3.9.1
7 使用乙炔瓶的現場,嚴禁與氧氣瓶、氯氣瓶等易燃、易爆品同間堆放。
7.
3.9.1
8 連接減壓器前,應將氧氣瓶的輸氣閥門開四分之一轉吹洗1~2秒鐘,然后用專用板手裝上減壓器,工作人員應站在閥門連接頭的側方。
7.
3.9.1
9 氣瓶上的閥門或減壓器氣門,若發現有毛病時,應立即停止工作。
7.
3.9.2 0 氧氣閥門只準使用專門扳手開啟,不準使用鑿子、錘子開啟,乙炔閥門必須用特殊的鍵開啟。
7.
3.9.2
1 在工作地點,最多只許有兩個氧氣瓶,一個工作,一個備用。
7.
3.9.2 2 使用乙炔的現場,乙炔氣的貯存量不得超過5瓶。
7.
3.9.2 3. 安設在露天的氣瓶,應用帳棚或輕便的板棚遮護,以免受陽光暴曬。
7.
3.9.2
4 儲存氣瓶倉庫周圍10米內,不得堆放可燃物品,不得進行鑄造、焊接等明火工作,也不準吸煙。
8 氣電焊作業
8.1 焊工是特種作業人員,應經過專門培訓,掌握電、氣焊安全技術,并經過考試合格,取得特種作業證書后方能上崗。
8.2 焊機一般采用380v或220v電壓,空載電壓也在60v以上,因此焊工首先要防止觸電,特別是在陰雨、打雷、閃電或潮濕作業環境中。
8.3 焊工作業時要穿好膠底鞋,戴好防護手套,穿阻燃防護服,正確使用防護面罩;
不得光膀子、穿拖鞋或赤腳作業。
8.4 更換焊條時要戴好防護手套,夏天出汗及工作服潮濕時,注意不要靠在鋼材上,避免觸電。
8.5 電、氣焊作業時,由于金屬的飛濺極易引起燙傷、火災,因此要切實做好防止燙傷、火災的防護工作。
8.6 焊工作業時穿戴的工作服及手套不得有破洞,如有破洞,應及時補好,防止火花濺人而引起燙傷。
8.7 電、氣焊現場必須配備滅火器材,危險性較大的應有專人現場監防。
嚴禁在儲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室內或場地作業。
8.8 露天作業時,必須采取防風措施,焊工應在上風位置作業,風力大于5級時不宜作業。
8.9 高處作業時,應仔細觀察作業區下面有沒有其他人員,并采取相應措施,防止焊渣飛濺造成下面人員燙傷或發生火災。
8.10 焊接電弧產生的紫外線對焊工的眼睛和皮膚有較大的刺激性,因此必須做好電弧傷害的防護工作。
8.1
1 焊工操作時,必須使用有防護玻璃且不漏光的面罩,身穿工作服,手戴工作手套,并戴上腳罩。
8.1 2 開始作業引弧時,焊工要注意周邊其他作業人員,以免強烈弧光傷害他人。
8.1 3. 在人員眾多的地方焊接作業時,應使用屏風擋隔。
8.1
4 清除焊渣、鐵銹、毛刺、飛濺物時,應戴好手套和防護眼鏡,防止損傷。
8.1
5 搬動焊件時,要戴好手套,且小心謹慎,防止劃破、燙傷皮膚或造成人身傷害事故。
8.1
6 焊工高處作業時要用梯子上下,焊機電纜不能隨意纏繞,要系好
第7篇 動火施工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一)用火作業系指采用以下方式的作業
1、各種氣焊、電焊、鉛焊、錫焊、塑料焊等各種焊接作業及氣割、等離子
切割機、砂輪機、磨光機等各種金屬切割作業;
2、使用噴燈、液化氣爐、火爐、電爐等明火作業;
3、燒(烤、煨)管線、熬瀝青、炒砂子、鐵錘擊(產生火花)物件、噴砂和產生火花的其他作業;
4、生產裝置和罐區連接臨時電源并使用非防爆電器設備和電動工具;
5、使用雷管、炸藥等進行爆破作業。
(二)用火級別的確定
1、一級動火:凡在爆炸危險區域內的動火均為一級動火。在臨時經營場所,下列地點動火為一級動火,比如儲油罐區、加油區、卸油區;
2、二級動火:罐區、泵房、裝卸作業區等的非防爆區域及防火間距以外的區域;在臨時經營場所,下列地點動火為二級動火,即從易燃、易爆區拆除,且運到安全地點的容器、管線,經吹掃處理和檢測合格者;以及生產設施、罐區的非防爆場所、防火間距以外的區域;
3、三級動火:在臨時經營場所內除了一、二級動火以外的臨時動火均屬三級動火;以及臨時經營場所的油罐、管線已清洗并注滿清水后的動火作業。
(三)用火管理制度:
1、臨時經營場所內應控制動火作業,必須動火時應制定可靠的防火措施,并填寫臨時經營場所《動火審批報告書》,書面報告市公司安全儲運部,經批準后停止加油作業,采取安全措施后按規定辦理好有關手續后才許施工;
2、堅持“三不動火”原則,即沒有審批的不動火,防火措施不落實的不動火,沒有防火監護人或監護人不在場不動火;
3、示動火的書面報告主要內容包括動火作業的原因、地點、時間及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
(四)動火的審批權限:
1、一級動火,需臨時經營場所對動火現場進行檢查,制定出防火措施,填寫加臨時經營場所《動火審批報告書》,書面報告公司和分公司經理共同審批簽字后,由分公司儲運安全部批準方可動火;
2、二級動火,由分公司經理和安全儲運部審批同意后方可動火;
3、三級動火,由安全生產主管審批同意后方可動火。
(五)用火的基本原則:
1、凡在生產、儲存、輸送可燃物料的設備、容器及管道上動火(儲油罐及輸油管線),應首先切斷物料來源加好盲板,經徹底吹掃、清洗、置換后,打開孔蓋,通風換氣,并經檢測分析合格,方可動火;
2、正常生產的裝置和罐區內,凡是可動可不動的火,一律不動;凡能拆下來的一定拆下來,在安全地方動火;節假日不影響正常生產的動火,一律禁止;對節假日中必須的用火,按特殊用火處理;
3、一張動火票只限一處;除批準的動火點外,不得自行變更或擴大用火范圍;凡沒有經過批準的動火作業,應視為違章;
4、沒有落實防火措施及指定動火作業責任人的,一律不準動火作業;對于電焊、氣焊、氣割作業者,必須具有“特殊工種操作證資格,不得無證操作;
5、一級用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不超過8小時,二級用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不超過3天,三級用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不超過5天。
(六)用火安全措施:
1、將需要的動火設備,如油罐、輸油管線等殘留的油品等可燃物徹底清理干凈,并有足夠時間進行蒸氣吹掃和水洗,達到動火條件;
2、切斷與動火設備相連的所有管線,加盲板蓋;
3、油罐、容器動火,應做爆炸濃度檢測,合格后方可動火,動火前在容器外邊進行明火試驗,工作時容器外應有專人監護;
4、動火點周圍(最小半徑15米)的下水井、水封井、隔油池、地漏、地溝等應清除易燃物,并予以封閉;
5、電焊回路線應接在焊件上,不得穿過下水井或其它設備搭火;
6、高處動火(3米)以上必須采取防止火花飛濺措施,風力較大時,視情況而定,大于五級時禁止動火;
7、動火現場配置適量的滅火器材,如滅火器、鐵鍬、滅火毯等消防設施,并擺布在合適位置;
8、動火開始前和動火結束后,均應認真檢查條件是否變化,不得留有余火和隱患。
(七)監護人的資格和職責:
1、必須了解動火區域或崗位生產過程,熟悉工藝操作和設備狀況;
2、具有較強的責任心,出現問題能正確處理,有應付突發事故的能力;
3、監護人職責是在安全技術人員和單位領導的指導下,逐項檢查并落實防火措施,檢查用火現場的情況,發現異常情況及時采取措施;
4、監護人要佩帶明顯標志,不得私自離開現場;
5、監護人權限:對用火部位與動火票不符,安全措施不落實的,有權制止
用火;異常情況發生時有權停止用火;對動火人不執行“三不動火”又不聽勸阻的,可以收回動火票,并報上級領導。
第8篇 改擴建、檢修施工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生產裝置(指生產企業內所有生產裝置和生產部位,下同)的改擴建、檢修等施工作業,特別是動火施工作業,應在裝置停工狀態下進行。因特殊原因要在裝置生產運行中進行的,必須要加強邊生產、邊施工作業的安全管理和監督,確保生產裝置的安全運行和職工生命安全,為此,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直屬生產企業和承擔改擴建、檢修等施工作業的所有施工單位。
第三條 生產裝置的改擴建設計、施工、驗收必須視同新建裝置,嚴格做到勞動保護設
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搞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工作。
第四條 改擴建后裝置與相鄰裝置和設施的安全防火間距、消防設施及系統、消防通道、安全技術裝置等的配置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范、規定要求。
第二章 施工單位的安全管理
第五條 生產企業必須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由施工主管部門會同安全部門對施工單位進行資質審查,包括對施工單位的合法性、適應性、可靠性、技術資質水平和安全保證條件進行確認。
1.確認施工單位營業能力和經營范圍。
2.確認施工單位的施工管理能力和隊伍素質。
3.確認施工單位的安全保證體系和安全措施。
4.審查施工單位施工和安全經歷。
5.審查施工單位安全負責人和現場安全管理人員所持的上崗證件。
6.審查施工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所持的特種作業證件。
7.若存在工程轉包,審查轉包合同及轉包隊伍的資質。
對安全資質審查不合格者,安全部門有權對施工隊伍予以否決。
第六條 生產企業和施工單位要按《合同法》的規定簽訂合同書,合同書中必須有安全條款或安全作業協議書,合同書中的安全條款應包括以下內容:
1.施工單位必須遵守集團公司和直屬企業有關安全的規章、制度和規定,服從生產企業的監督管理。
2.施工單位要為承擔施工作業的人員提供必要的、功能安全的機械、工具和設備,并保證設備的完好。
3.施工單位要根據國家、集團公司和企業的法令、制度和規定要求,為承擔施工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
第9篇 委外及安全施工作業管理辦法
一、主題內容
為加強對公司及委外施工項目中的安全管理,做到安全、有序、規范、守法,防止各類事故的發生,按照“誰委外、誰申報”、“誰簽合同、誰管理”、“誰批準、誰負責”和“在哪個區域作業由哪個區域主要領導負責”的原則,特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規定了管理職責、安全資質等級認定、安全、消防手續的審查和批準、施工作業程序、檢查程序與處罰等內容。
二、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各單位或委外單位對公司所屬設備、設施(含建筑、消防)需檢修、搬遷、安裝、拆除等施工作業,以及生產經營場所出租和建設施工項目。
三、引用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危險化學品管理條例》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
《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管理條例》
濟柴[2000]廠發字54號《關于閑置報廢資產變賣處理的暫行規定》
濟柴有關安全、消防管理規章制度
四、管理內容和要求
(一) 職責
1、安全保衛處:
a) 負責對項目施工單位報送的方案或計劃中的安全內容和措施進行預審和審批;
b) 負責對施工單位作業等級、安全資質的確認和審查、批準相關安全、消防手續,并備案;
c) 負責項目施工現場的安全檢查;負責對施工單位出現的違規行為或事故進行調查和處理。
2、項目委外(或管理)單位:
a) 按照“在哪個區域作業由哪個區域主要領導負責”的原則,負責整個施工作業區域的安全。
b) 委外項目應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
c) 負責監督施工單位制定用電、用火、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安全施工方案、措施和相應制度、操作規程,并報安全保衛處審查和備案。
d) 負責指導和協助施工單位辦理相關的安全、消防申請。
e) 負責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的水、電、風、氣等管線等與項目有關的真實、準確的完整資料。
f) 對重大危險項目的施工,應監督施工單位制訂“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報安全保衛處審查、備案。
g) 在生產現場施工時,負責與施工單位簽訂施工安全管理協議,明確各自應承擔的安全管理職責和采取的安全措施,并報安全保衛處審查、備案。
3、綜合服務公司負責提供對所屬設備、設施供電、供水線路的資料情況,并負責所屬供電、供水線路的安裝和拆除。
4、工廠管理處負責對委外項目合同內容中有關安全責任和義務的界定,并監督實施;負責協助施工單位辦理相關安全、消防手續。
5、監察處負責對委外項目的全過程進行監督。
6、項目合同審批人按照“誰簽合同、誰管理”、“誰批準、誰負責”的原則,對所簽訂的合同認真審查,并承擔相應的安全管理責任。
7、監護人主要職責是:
a) 監護人必須有較強的責任心;了解動火區域和崗位的生產過程,熟悉工藝操作和設備狀況;能熟練使用消防器材及其它救護器具;
b) 監護人對安全消防措施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監督消防設施到位情況,發現落實不好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時,有權提出暫不進行作業。
c) 監護人應堅守崗位,并熟悉應急預案,能指揮處理異常情況;
施工隊伍監護人必須攜帶動火、臨時線等審批報告。
(二)安全資質等級認定
1、項目施工單位應當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等級許可范圍內承攬工程。
2、參加施工作業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有地、市級以上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簽發的、有效的《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并到安全保衛處進行資質確認,登記備案后,方可參與施工作業。
(三) 安全、消防手續的審查和批準
1、施工單位需動火施工作業的,須向安全保衛處提出申請,填寫《危險作業申請單》,報送安全保衛處審查批準。
2、施工單位需安裝臨時電源線的,須填寫《臨時接線裝置申請單》,分別到機動資產處、安全保衛處審查批準后進行作業。
3、施工單位應到安全保衛處簽訂《外來勞務團體治安、消防協議書》,繳納治安、消防保證金后進行作業。
4、安全保衛處應對施工單位提出的安全、消防申請報告及施工現場進行認真審查。對不符合安全、消防規定和要求的,應當立即要求其整改,直至達到安全消防要求,方可批準施工。
(四) 施工作業程序
1、一般要求
(1) 凡各單位或委外單位施工項目確定后,負責簽訂合同的部門(或單位)應及時通知有關單位,做好切斷水、電、氣和風的各項工作,并填寫“設備、設施安全施工作業確認表”,報安全保衛處備案。
(2) 委外(或管理)單位應組織人員對施工現場周圍易燃易爆物品進行徹底清理,消除安全隱患。
(3) 委外(或管理)單位向施工單位提供相關資料,并協助施工單位辦理相關安全、消防審查、審批手續,經審查批準后方可施工。
(4) 施工單位應將工期、施工安全方案和批準后的安全、消防手續及參與施工隊伍的情況向委外(或管理)單位通報。
(5) 施工前,安全保衛處應組織有關部門人員和施工單位一起對施工現場進行安全檢查。檢查內容主要是:
第10篇 公路養護施工作業安全管理及保通辦法
第一條 為維持高速公路養護作業現場秩序,規范高速公路養護作業安全管理,正確引導駕乘人員按規定線路有序通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路政管理規定》、《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 gb5768-1999》、《道路作業交通安全標志 ga182-1998》等法律、法規和規范,結合南華路政中隊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高速公路養護作業安全管理包括:
(1)、作業(施工)單位、作業人員管理;
(2)、作業車輛、機械管理;
(3)、作業現場管理;
(4)、作業區通行(保通)管理。
南華路政中隊與楚雄管理處、交警搞好協調配合,對公路養護施工作業進行規范管理。
第三條 公路需要養護施工作業時,由省公路投資公司楚雄管理處向中隊報送《公路養護施工作業情況工作函》。明確施工時間(期限)、施工路段、施工單位、施工對象(對公路特定病害情況采用對應的養護措施)、影響交通的情況下采取的交通管制措施。
第四條 由作業(施工)單位向中隊報送:
(1)、經楚雄管理處審核同意的《公路養護施工作業表》;
(2)、《施工組織計劃》。主要包括:
①工程概況、工程特點和難點、施工目標;
②管理模式、質量體系、施工方案和施工工序;
③施工組織及進度、安全保障措施;
④主要車輛機具使用計劃、勞動力安排計劃;
⑤現場文明施工措施;
路政中隊對工程概況、工程特點和難點、施工組織及進度進行重點了解,做到心中有數。
(3)、《安全保障措施》(施工保通方案),施工保通人員名單,通訊錄,施工保通人員值班表。
第五條 由施工單位報送的材料經中隊與楚雄管理處,交警共同審核同意后,方可進行施工作業。對未經路政審核同意的施工堅決取締,責令施工方迅速恢復交通。
第六條 中隊與施工單位簽訂《施工作業安全管理及保通協議》,明確雙方責任和義務。必要時,收取路政保通服務費。
第七條 對施工單位占用、拆除、移動、涂改、損壞公路附屬設施的行為收取施工保證金。施工結束后,經路政、管理處檢查恢復原狀后全額退還施工單位,未恢復原狀的,由中隊收取公路路產損失賠償費、清理費等。
第八條 中隊擬定《施工作業管理及保通方案》,進行施工作業管理及保通工作,實施對施工作業人員(保通人員)、車輛機械、施工作業現場、作業區通行(保通)的管理和監督,中隊對路巡班組進行監督考核。
第九條 路巡班組的職責是:
(1)、配合、指導施工單位按國家規范設置明顯的施工標志、安全標志和安全防護設施。
(2)、對施工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要求必須穿著統一的反光安全標志服。無反光條的標志服需及時更換。要求施工保通人員在崗,及時引導交通,看守施工標志、標牌。禁止施工作業人員穿著拖鞋工作,禁止在工地飲酒、打鬧、隨意穿越高速公路。
(3)、對作業車輛,機械進行檢查。①作業車輛,機械必須有明顯的安全標志,噴涂反光油漆或粘貼反光膜,并保持表面清潔。②作業車輛必須在頂部配置黃色閃光警示燈。③作業車輛應當停放在作業區內。④盡量避免作業車輛在社會車輛通行路段調頭。⑤車輛,機械須審驗合格,技術狀況完好,并配備素質相當的駕駛員、操作員。
(4)、對施工作業現場進行監督檢查。①施工單位必須按國家規范設置明顯的施工標志、安全標志和安全防護設施。②夜間及雨雪霧天氣施工單位必須設置紅色警示信號。③施工單位應按照公路施工養護規范堆放材料,并設置安全標志,并及時清除施工路段路面雜物。④施工單位無擅自占用、拆除、移動、涂改、損壞公路附屬設施的行為。
(5)、在施工現場進行安全保通工作。①引導通過施工現場的車輛按照設置的標志有序通行,服從路政員、施工保通人員的指揮。②配合施工單位進行公路施工作業交通管制,為公路養護作業提供交通安全服務。③對未中斷交通的施工作業路段,加強交通安全檢查。發生交通阻塞時,配合交警、管理處、施工單位做好分流、疏導工作。必要時,在施工路段入口定點值勤。
第十條 路巡班組對檢查內容填寫《公路施工管理、檢查記錄表》,并要求施工現場負責人簽字。對存在的問題要當場要求施工單位,施工作業人員在規定時限內整改,不及時整改的,上報中隊,由中隊通報楚雄管理處、交警、并向路政大隊及公路所在縣市安監局匯報。
第十一條 除昆瑞路政支隊的路政員依法在中隊轄區公路上履行公路作業管理及保通勤務外,其他單位不得使用路政車,路政員在中隊轄區公路上進行路政管理職務活動。
第十二條 除公路防護、養護外,占用、利用或者挖掘公路、公路用地、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以及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樹木,應當事先報經路政許可。并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11篇 加油站施工作業安全管理措施
第一節施工作業安全管理
施工進場前須辦理的手續u
1)辦理相應的作業許可證審批手續;2)與施工隊簽訂《施工安全協議》;3.)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
4)制定施工方案,對施工中可能影響和產生發生的不安全因素采取預防措施;
5)對施工中可能產生的火花與油品的易燃、易爆危險特性的矛盾,要落實施工現場安全監護人員。
施工作業相關許可證:u
1)時動火審批報告、臨時動火許可證;2)臨時用電許可證;3.)空破土作業許可證;
4)高作業許可證;
5)進設備(輕罐)作業許可證。
加油站在改造、維修、用電等需要動火時,應辦理動火手續。
u施工現場安全監護內容
1)施工安全設施(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危險作業采取必要安全措施);
查機械設備安全狀況;2)檢查施工安全制度和措施落實情況;3.)查現場安全監護人員情況;
4)查施工操作行為,不得魯莽施工;
5)施工人員無安全帽和作業所必須的個人防護設施,不得操作。
6)施工人員未經施工安全教育,不準施工操作;
7)特殊工種人員無有效安全上崗操作證,不準操作;
8)作業場所安全防護措施不落實,安全隱患不排除,威脅人身和國家財產安全時,不盲目操作;
9)上級或管理干部違章指揮,有冒險作業情況時,不盲目操作。
第二節動火施工作業安全管理
(一)用火作業系指采用以下方式的作業
1、各種氣焊、電焊、鉛焊、錫焊、塑料焊等各種焊接作業及氣割、等離子切割機、砂輪機、磨光機等各種金屬切割作業;2、使用噴燈、液化氣爐、火爐、電爐等明火作業;3、燒(烤、煨)管線、熬瀝青、炒砂子、鐵錘擊(產生火花)物件、噴砂和產生火花的其他作業;
4、生產裝置和罐區連接臨時電源并使用非防爆電器設備和電動工具;
5、使用雷管、炸藥等進行爆破作業。
(二)用火級別的確定
1、一級動火:凡在爆炸危險區域內的動火均為一級動火。
在加油站,下列
地點動火為一級動火,比如儲油罐區、加油區、卸油區;2、二級動火:罐區、泵房、裝卸作業區等的非防爆區域及防火間距以外的區域;
在加油(氣)站,下列地點動火為二級動火,即從易燃、易爆區拆除,且運到安全地點的容器、管線,經吹掃處理和檢測合格者;
以及生產設施、罐區的非防爆場所、防火間距以外的區域;3、三級動火:在加油站內除了
一、二級動火以外的臨時動火均屬三級動火;
以及油站內的油罐、管線已清洗并注滿清水后的動火作業。
(三)用火管理制度:
1、加油站內應控制動火作業,必須動火時應制定可靠的防火措施,并填寫加油站《動火審批報告書》,書面報告市公司安全儲運部,經批準后停止加油作業,采取安全措施后按規定辦理好有關手續后才許施工;2、堅持“三不動火”原則,即沒有審批的不動火,防火措施不落實的不動火,沒有防火監護人或監護人不在場不動火;3、示動火的書面報告主要內容包括動火作業的原因、地點、時間及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
(四)動火的審批權限:
1、一級動火,需加油站對動火現場進行檢查,制定出防火措施,填寫加油站《動火審批報告書》,書面報告安全儲運部和主管經理共同審批簽字后方可動火;2、二級動火,由安全儲運部審批同意后方可動火;3、三級動火,由片區零管負責人審批同意后方可動火。
(五)用火的基本原則:
1、凡在生產、儲存、輸送可燃物料的設備、容器及管道上動火(儲油罐及輸油管線),應首先切斷物料來源加好盲板,經徹底吹掃、清洗、置換后,打開孔蓋,通風換氣,并經檢測分析合格,方可動火;2、正常生產的裝置和罐區內,凡是可動可不動的火,一律不動;
凡能拆下來的一定拆下來,在安全地方動火;
節假日不影響正常生產的動火,一律禁止;
對節假日中必須的用火,按特殊用火處理;3、一張動火票只限一處;
除批準的動火點外,不得自行變更或擴大用火范圍;
凡沒有經過批準的動火作業,應視為違章;
4、沒有落實防火措施及指定動火作業責任人的,一律不準動火作業;
對于電焊、氣焊、氣割作業者,必須具有“特殊工種操作證資格,不得無證操作;
5、一級用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不超過8小時,二級用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不超過3天,三級用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不超過5天。
(六)用火安全措施:
1、將需要的動火設備,如油罐、輸油管線等殘留的油品等可燃物徹底清理干凈,并有足夠時間進行蒸氣吹掃和水洗,達到動火條件;2、切斷與動火設備相連的所有管線,加盲板蓋;3、油罐、容器動火,應做爆炸濃度檢測,合格后方可動火,動火前在容器外邊進行明火試驗,工作時容器外應有專人監護;
4、動火點周圍(最小半徑15米)的下水井、水封井、隔油池、地漏、地溝等應清除易燃物,并予以封閉;
5、電焊回路線應接在焊件上,不得穿過下水井或其它設備搭火;
6、高處動火(3米)以上必須采取防止火花飛濺措施,風力較大時,視情況而定,大于五級時禁止動火;
7、動火現場配置適量的滅火器材,如滅火器、鐵鍬、滅火毯等消防設施,并擺布在合適位置;
8、動火開始前和動火結束后,均應認真檢查條件是否變化,不得留有余火和隱患。
(七)監護人的資格和職責:
1、必須了解動火區域或崗位生產過程,熟悉工藝操作和設備狀況;2、具有較強的責任心,出現問題能正確處理,有應付突發事故的能力;3、監護人職責是在安全技術人員和單位領導的指導下,逐項檢查并落實防火措施,檢查用火現場的情況,發現異常情況及時采取措施;
4、監護人要佩帶明顯標志,不得私自離開現場;
5、監護人權限:對用火部位與動火票不符,安全措施不落實的,有權制止用火;
異常情況發生時有權停止用火;
對動火人不執行“三不動火”又不聽勸阻的,可以收回動火票,并報上級領導。
第三節臨時用電作業安全
(一)報批程序:
1、加油站按照油站整改和施工作業需要,確定需要臨時用電;2、根據施工單位的施工方案,制定施工現場安全措施,填寫臨時用電申請報告,向市(區域)公司安全部門提出申請;3、市(區域)公司安全部門核查作業內容,簽發臨時用電許可證,一旦整改方案無安全措施或安全措施不到位,將不批準臨時用電;
4、領取臨時用電許可證,加油站經理(站長)在對上述各點全面復查無誤后,方可臨時用電作業。
(二)作業安全要求:
1、裝臨時線路的人員需持有電工作業操作證;2、在防爆場所使用的臨時電源、電氣元件和線路達到相應的防爆等級要求并有措施;3、臨時用電的單相和混用線路采用五線制;
4、臨時用電線路架空高度在裝置內不低于2.5米,道路不低于5米;
5、臨時用電線路架空進線不得采用裸線,不得在樹上或腳手架上架設;
6、暗管埋設及地下電纜線路設有“走向標志”和安全標志,電纜埋深不得小于0.7米;
7、場臨時用電配電盤、箱要有防雨措施;
8、燈電壓不得超過36伏,在特別潮濕場所或塔、罐等金屬設備內,不得超過12伏;
9、臨時用電設施安有漏電保護器,移動工具、手持工具應一機一閘一保護;
用電設備、線路容量、負荷符合要求。
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有效期限與用火作業許可證件一致。
第四節破土作業安全
(一)破土作業報批程序:(破土作業的危險等級劃分,參照臨時動火作業的危險等級劃分執行)
1、一級(重大)破土作業,由加油站會同施工單位制定施工方案,施工單位填寫《破土作業許可證》,向安全部門申報,公司安全經理審批;2、
二、三級破土作業,由加油站會同施工單位制定施工方案,施工單位填寫《破土作業許可證》,向安全部門申報,由市(區域)公司安全部門負責人審批。
(二)破土作業安全要求:
1、電力電纜已確認,保護措施已落實;2、電信電纜已確認,保護措施已落實;3、地下供排水管線、工藝管線已確認,措施已落實;
4、已按施工方案圖完成施工劃線;
5、作業現場圍欄、警戒線、警告牌、夜間警示燈已按要求設置;
6、已進行放坡處理和固壁支撐;
7、道路施工作業已報告;
交通部門、消防部門、生產調度、安全部門;
8、人員進出口和撤離保護措施已落實:a、梯子 b、修坡道
9、備有可燃氣體檢測儀、有毒介質檢測儀;
10、作業現場夜間有充足照明:a、普通燈 b、防爆燈
11、作業人員必須按規定著裝并佩戴勞動保護用品。
第五節高處作業安全要求
(一)高處作業報批程序:
1、一級高處作業(2米至5米);
二級高處作業(5米以上至15米)不需辦理審批手續,但必須落實安全措施,與施工隊簽定《施工安全協議》;2、三級高處作業(15米以上至30米)和特級高處作業(30米以上),由油站負責人填報《高處作業票》,市(區域)公司安全部門審批,公司安全經理簽發;3、高處作業許可證最長有效期為7天,一個施工點一張作業許可證。
高處作業許可證一式三份,分別由作業負責人、監護人及審批人保存,保存期為1年。
(二)高處作業安全要求:
1、患有高血壓、心臟病、貧血病、癲癇病等不適于高處作業人員,不得從事高處作業;2、高處作業人員必須著裝符合要求、戴好安全帽、衣著要靈便,禁止穿硬底和帶釘易滑的鞋;3、作業人員佩戴安全帶,嚴禁用繩子捆在腰部代替安全帶;
4、作業人員攜帶工具袋;
5、在鄰近地區設有排放有毒、有害氣體及粉塵超標的煙囪及設備的場所,嚴禁進行高處作業;
6、六級風以上和雷電、暴雨、大霧等惡劣氣候條件下,禁止進行露天高處作業;
7、高處作業場所離架空電線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
8、現場搭設的腳手架、防護圍欄符合安全規程;
9、垂直分層作業中間有隔離措施;
10、梯子或繩梯符合安全規程規定;
11、在石棉瓦等不承重物上作業應搭設固定承重板,并站在承重板上;
12、高處作業應有充足的照明,安裝臨時燈、防爆燈;
13、特級高處作業配備有通訊工具;
其他措施:佩戴:
(1)過濾式呼吸器、
(2)空氣式呼吸器。
第六節進入設備(清罐)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一)進入設備(清罐)作業報批程序
1、凡進入設備(清罐)作業,必須辦理進入設備作業許可證,市公司計量質量部負責辦理審批手續,未辦理作業許可證,禁止進入設備作業。
2、待領取進入設備作業許可證后,加油站經理(站長)在對各點全面檢查無誤后,方可進設備(清罐)作業。
3、進入設備作業必須設專人監護,注明作業時間,不得在無監護人或作業時間以外作業。
(二)清罐作業安全要求
1、油罐清洗作業前,應檢測罐內油氣濃度;2、罐內油氣濃度不超過爆炸下限的4%時,可認為安全進罐作業濃度;3、進罐人員應裝備整套的防護衣服、靴子和手套,以及佩戴合適、質量合格的通風防毒面具,并系好安全繩;
4、如果罐內油氣濃度超過該油品爆炸下限40%時,即使有可靠的防護措施,也不宜進罐作業;
5、進罐作業時,通常應分組進罐,每次作業時間一般不超過15分鐘;
6、罐外人孔應設有專人監護,并與罐內作業人員經常保持聯絡;
7、每次進罐作業前,都應對通風、防毒面具等進行檢查和試驗、清洗、消毒,并檢查風管連接是否可靠;
8、發現有人中毒、窒息的緊急情況,搶救人員必須佩帶隔離式防毒面具進入設備,并至少有人一人在外部做聯絡工作。
9、如以上各項措施在作業期間發生異常變化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待處理并達到安全作業條件后,方可在進入設備作業。
有職業病、高血壓、心臟病、癲癇等疾病的人不得進罐作業。
第12篇 高速公路養護工程施工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落實高速公路養護工程施工作業安全管理的職責,保障高速公路養護施工作業人員、設備以及車輛通行安全,根據《公路法》、《安全生產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部《公路建設監督管理辦法》、《公路養護技術規范》和《公路養護安全作業規程》等,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重慶市行政區域內高速公路養護工程施工作業。
高速公路養護工程劃分為小修保養、專項工程、大修工程和改建工程。具體規定依照交通部《公路養護技術規范》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市高速公路管理機構依照本規定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履行高速公路養護施工作業的行政管理職責;
(二)審批養護工程施工組織方案和交通組織方案,并負責監督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嚴格按經審查同意的方案組織施工;
(三)協調、指導和監督市高速公路執法機構和市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的職責履行。
第四條 市高速公路執法機構依照本規定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依法履行高速公路養護工程施工作業中的道路交通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二)依照本規定提交交通組織方案審查意見并負責監督實施;
(三)及時查處高速公路養護工程施工作業中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
(四)及時向上級相關部門報送全路網養護施工作業動態統計信息。
第五條 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有關規定選擇具備安全施工作業條件的養護施工作業單位;
(二)與養護施工作業單位簽訂養護工程施工作業安全生產合同并負責監督落實;
(三)負責養護施工過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四)依照本規定組織編制和報送施工組織方案和交通組織方案;
(五)依照國家和本市安全生產有關規定以及施工組織方案和交通組織方案組織高速公路養護工程施工作業;
(六)及時向社會公告高速公路養護工程施工作業信息;
(七)負責養護施工安全標志、設施的設置,通過合同約定督促施工單位按批準的交通組織方案具體落實;
第六條 養護施工作業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負責養護施工作業人員的施工安全作業規程培訓和教育;
(二)設置養護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并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三)按相關規范要求編制養護施工交通組織方案,交通組織方案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養護施工地點,主要施工內容,施工起止時間,交通管制方式,管制路段的起止樁號,現場交通標志布置方式(含文字和圖表),應急預案;
(四)嚴格按經審查同意的施工組織方案、交通組織方案以及相關安全生產規定進行施工作業;
(五)按經營管理單位要求及《公路養護安全作業規程》的規定設置養護工程施工安全設施;
(六)負責養護施工現場交通標志的維護及現場管理工作;
(七)執行國家和本市有關安全生產管理的其他規定。
第七條 申報養護施工作業方案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大修工程、需半幅或全幅斷道施工的小修保養和專項工程以及在同一施工區域占用行車道超過10日的養護施工工程,應由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向市高速公路管理機構申報施工組織方案和交通組織方案,市高速公路管理機構會同市高速公路執法機構審查施工組織方案和交通組織方案,并在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查意見。
(二)凡在同一施工區域占用行車道24小時以上10日以下的高速公路養護工程施工,應征得市高速公路執法機構的書面同意。執法機構應在受理申報24時小時內回復,否則視為同意。
(三)高速公路搶險作業應按有關規定和搶險施工組織預案執行。搶險施工組織預案(包括交通組織方案)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編制,報市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和市高速公路執法機構備案。情況緊急的搶險工程,經營管理單位可以在保證通行安全的前提下,先期安排搶險施工。
第八條 大修工程、需半幅或全幅斷道施工的小修保養和專項工程以及在同一施工區域占用行車道超過10日的養護施工工程,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提前5日向社會公布,并應按規定時限組織施工,接受社會公開監督。公告應在市級以上報刊發布,同時通過交通電臺滾動播出,并通過相應的收費站及路段可變情報板及時提醒車輛合理選擇路線。
第九條 高速公路養護與搶險作業的作業控制區和安全設施的布置,應嚴格按照交通部《公路養護安全作業規程》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養護工程施工作業車輛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進出施工區域不主動避讓正常行駛的車輛;
(二)在施工區域外隨意停放;
(三)將物料、泥土帶出施工作業區域污染路面;
(四)穿越中央分隔帶(調頭);
(五)違反高速公路安全管理的其他行為。
第十一條 養護工程施工作業人員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接受專門的安全教育和作業規程訓練;
(二)現場施工作業人員必須穿著帶有反光標志的橘紅色工作裝(套裝),管理人員必須穿著帶有反光標志的橘紅色背心;
(三)乘坐施工單位車輛(貨車除外)進出施工現場;
(四)不準在作業區外活動或將任何施工機具和物料置于作業控制區以外;
(五)不準擅自變更控制標志和區域或擴大作業范圍;
(六)不得隨意橫穿高速公路;
(七)不得有違反高速公路安全管理的其他行為。
第十二條 公路養護施工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養護施工作業必須按作業控制區交通控制標準設置相關的渠化裝置和標志,并由養護施工作業單位指派專人負責維持交通,市高速公路執法機構應給予積極指導與協助。
(二)斷道施工區段原則上不能超過3公里,每一施工區段施工期限應嚴格按審批方案執行,上一施工區段結束后,方可開始下一施工區段施工。
(三)在車輛運行高峰期,市高速公路執法機構應及時到施工現場指揮交通,會同經營管理單位和養護施工作業單位維護正常的交通秩序。當發生嚴重交通阻塞時,應利用可變信息板等信息渠道及時發布限流、分流信息,市高速公路執法機構可根據具體情況實施交通管制,并通知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嚴格按有關規定執行。
(四)在高路堤路肩、陡邊坡等路段養護施工作業時,施工作業單位應采取防滑墜落措施,注意防備危巖、浮石滾落。
(五)在滑坡、塌方、泥石流等路段養護(搶險)作業時,養護施工作業單位應設專人觀察險情。
第十三條 橋梁、隧道養護施工作業還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橋梁養護施工作業時,應首先調查掌握架設在橋面上下的各種管線的布設情況,并注意保護公用設施(煤氣、水管、電纜、架空線等),必要時應由經營管理單位與有關單位聯系,取得配合。
(二)在橋梁欄桿外進行作業時,須設置懸掛式吊籃等防護設施,作業人員須系好安全帶。
(三)橋墩、橋臺維修時,應在上、下游航道兩端設置安全設施,夜間須設置警示信號,必要時應由經營管理單位與有關單位聯系,取得配合。
(四)隧道養護施工作業宜選擇在交通量較小時段進行;
(五)進行隧道養護施工作業前,應做好以下工作:
1、經營管理單位應負責檢測隧道內一氧化碳、煙霧等有害氣體的濃度及能見度是否會影響施工安全,并負責檢測隧道結構狀況是否會影響作業安全,如有危險,應處理完畢后方可進行作業;
2、經營管理單位應負責檢查施工道信號燈布設是否準確、明顯,施工標志設置是否規范;
3、養護施工作業單位應對養護施工作業機械、臺架進行全面的安全檢查,并在機械上設置明顯的反光標志,在臺架周圍設置防眩燈,將作業現場的輪廓反映出來。
(七)在隧道內進行登高堵漏作業或維修照明設施時,登高設施的周圍應設置醒目的安全防護設施,作業人員須系好安全帶。
(八)對隧道襯砌局部坍塌進行養護施工作業時,應采取措施保證養護施工作業人員的安全。
(九)隧道內不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嚴禁明火作業或取暖。
(十)電力設施等維護有特別要求的,應按有關部門的安全操作規程執行。
第十四條 在夜間或隧道內進行養護施工作業的,應保證養護施工路段內的照明滿足相關要求。
第十五條 霧天不得進行養護施工作業。確需霧天進行搶修時,經營管理單位應報告市高速公路執法機構封閉交通后方可作業;所有安全設施上須設置黃色施工警告燈號。
第十六條 搶險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高速公路因自然災害、異常氣候等造成險情時,經營管理單位應及時組織修復。
(二)搶險作業單位應當按有關規定在工作區兩端設置安全設施。需要車輛繞行的,應當在繞行路口設置標志。
(三)設置搶險作業控制區后應盡快消除交通障礙和不安全因素,恢復公路暢通。
第十七條 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加強對養護施工作業單位的監督管理。對施工單位及其施工人員不按施工組織方案和交通組織方案以及安全生產管理規定與規程施工、違反養護工程施工作業安全生產合同的行為,應及時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糾正;情節嚴重的,可以采取依法解除合同、清退出場以及上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列入不良履約企業名單等措施。
第十八條 不依法履行安全監管責任和違反安全生產義務,造成事故的,將按有關規定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造成重特大事故的,按《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和《重慶市安全生產責任制暫行規定》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穿、跨越高速公路的交叉施工,其施工作業安全管理規定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重慶市高速公路養護工程施工作業安全管理暫行規定》(渝交委路〔2005〕253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由市交通委員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