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加油站施工作業安全管理
第一節施工作業安全管理
施工進場前須辦理的手續u
1)辦理相應的作業許可證審批手續;
2)與施工隊簽訂《施工安全協議》;
3)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
4)制定施工方案,對施工中可能影響和產生發生的不安全因素采取預防措施;
5)對施工中可能產生的火花與油品的易燃、易爆危險特性的矛盾,要落實施工現場安全監護人員。
施工作業相關許可證:u
1)時動火審批報告、臨時動火許可證;
2)臨時用電許可證;
3)空破土作業許可證;
4)高作業許可證;
5)進設備(輕罐)作業許可證。
加油站在改造、維修、用電等需要動火時,應辦理動火手續。
u施工現場安全監護內容
1)施工安全設施(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危險作業采取必要安全措施);
查機械設備安全狀況;
2)檢查施工安全制度和措施落實情況;
3)查現場安全監護人員情況;
4)查施工操作行為,不得魯莽施工;
5)施工人員無安全帽和作業所必須的個人防護設施,不得操作。
6)施工人員未經施工安全教育,不準施工操作;
7)特殊工種人員無有效安全上崗操作證,不準操作;
8)作業場所安全防護措施不落實,安全隱患不排除,威脅人身和國家財產安全時,不盲目操作;
9)上級或管理干部違章指揮,有冒險作業情況時,不盲目操作。
第二節動火施工作業安全管理
(一)用火作業系指采用以下方式的作業
1、各種氣焊、電焊、鉛焊、錫焊、塑料焊等各種焊接作業及氣割、等離子切割機、砂輪機、磨光機等各種金屬切割作業;
2、使用噴燈、液化氣爐、火爐、電爐等明火作業;
3、燒(烤、煨)管線、熬瀝青、炒砂子、鐵錘擊(產生火花)物件、噴砂和產生火花的其他作業;
4、生產裝置和罐區連接臨時電源并使用非防爆電器設備和電動工具;
5、使用雷管、炸藥等進行爆破作業。
(二)用火級別的確定
1、一級動火:凡在爆炸危險區域內的動火均為一級動火。在加油站,下列
地點動火為一級動火,比如儲油罐區、加油區、卸油區;
2、二級動火:罐區、泵房、裝卸作業區等的非防爆區域及防火間距以外的區域;在加油(氣)站,下列地點動火為二級動火,即從易燃、易爆區拆除,且運到安全地點的容器、管線,經吹掃處理和檢測合格者;以及生產設施、罐區的非防爆場所、防火間距以外的區域;
3、三級動火:在加油站內除了一、二級動火以外的臨時動火均屬三級動火;以及油站內的油罐、管線已清洗并注滿清水后的動火作業。
(三)用火管理制度:
1、加油站內應控制動火作業,必須動火時應制定可靠的防火措施,并填寫加油站《動火審批報告書》,書面報告市公司安全儲運部,經批準后停止加油作業,采取安全措施后按規定辦理好有關手續后才許施工;
2、堅持“三不動火”原則,即沒有審批的不動火,防火措施不落實的不動火,沒有防火監護人或監護人不在場不動火;
3、示動火的書面報告主要內容包括動火作業的原因、地點、時間及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
(四)動火的審批權限:
1、一級動火,需加油站對動火現場進行檢查,制定出防火措施,填寫加油站《動火審批報告書》,書面報告安全儲運部和主管經理共同審批簽字后方可動火;
2、二級動火,由安全儲運部審批同意后方可動火;
3、三級動火,由片區零管負責人審批同意后方可動火。
(五)用火的基本原則:
1、凡在生產、儲存、輸送可燃物料的設備、容器及管道上動火(儲油罐及輸油管線),應首先切斷物料來源加好盲板,經徹底吹掃、清洗、置換后,打開孔蓋,通風換氣,并經檢測分析合格,方可動火;
2、正常生產的裝置和罐區內,凡是可動可不動的火,一律不動;凡能拆下來的一定拆下來,在安全地方動火;節假日不影響正常生產的動火,一律禁止;對節假日中必須的用火,按特殊用火處理;
3、一張動火票只限一處;除批準的動火點外,不得自行變更或擴大用火范圍;凡沒有經過批準的動火作業,應視為違章;
4、沒有落實防火措施及指定動火作業責任人的,一律不準動火作業;對于電焊、氣焊、氣割作業者,必須具有“特殊工種操作證資格,不得無證操作;
5、一級用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不超過8小時,二級用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不超過3天,三級用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不超過5天。
(六)用火安全措施:
1、將需要的動火設備,如油罐、輸油管線等殘留的油品等可燃物徹底清理干凈,并有足夠時間進行蒸氣吹掃和水洗,達到動火條件;
2、切斷與動火設備相連的所有管線,加盲板蓋;
3、油罐、容器動火,應做爆炸濃度檢測,合格后方可動火,動火前在容器外邊進行明火試驗,工作時容器外應有專人監護;
4、動火點周圍(最小半徑15米)的下水井、水封井、隔油池、地漏、地溝等應清除易燃物,并予以封閉;
5、電焊回路線應接在焊件上,不得穿過下水井或其它設備搭火;
6、高處動火(3米)以上必須采取防止火花飛濺措施,風力較大時,視情況而定,大于五級時禁止動火;
7、動火現場配置適量的滅火器材,如滅火器、鐵鍬、滅火毯等消防設施,并擺布在合適位置;
8、動火開始前和動火結束后,均應認真檢查條件是否變化,不得留有余火和隱患。
(七)監護人的資格和職責:
1、必須了解動火區域或崗位生產過程,熟悉工藝操作和設備狀況;
2、具有較強的責任心,出現問題能正確處理,有應付突發事故的能力;
3、監護人職責是在安全技術人員和單位領導的指導下,逐項檢查并落實防火措施,檢查用火現場的情況,發現異常情況及時采取措施;
4、監護人要佩帶明顯標志,不得私自離開現場;
5、監護人權限:對用火部位與動火票不符,安全措施不落實的,有權制止用火;異常情況發生時有權停止用火;對動火人不執行“三不動火”又不聽勸阻的,可以收回動火票,并報上級領導。
第三節臨時用電作業安全
(一)報批程序:
1、加油站按照油站整改和施工作業需要,確定需要臨時用電;
2、根據施工單位的施工方案,制定施工現場安全措施,填寫臨時用電申請報告,向市(區域)公司安全部門提出申請;
3、市(區域)公司安全部門核查作業內容,簽發臨時用電許可證,一旦整改方案無安全措施或安全措施不到位,將不批準臨時用電;
4、領取臨時用電許可證,加油站經理(站長)在對上述各點全面復查無誤后,方可臨時用電作業。
(二)作業安全要求:
1、裝臨時線路的人員需持有電工作業操作證;
2、在防爆場所使用的臨時電源、電氣元件和線路達到相應的防爆等級要求并有措施;
3、臨時用電的單相和混用線路采用五線制;
4、臨時用電線路架空高度在裝置內不低于2.5米,道路不低于5米;
5、臨時用電線路架空進線不得采用裸線,不得在樹上或腳手架上架設;
6、暗管埋設及地下電纜線路設有“走向標志”和安全標志,電纜埋深不得小于0.7米;
7、場臨時用電配電盤、箱要有防雨措施;
8、燈電壓不得超過36伏,在特別潮濕場所或塔、罐等金屬設備內,不得超過12伏;
9、臨時用電設施安有漏電保護器,移動工具、手持工具應一機一閘一保護;
用電設備、線路容量、負荷符合要求。
*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有效期限與用火作業許可證件一致。
第四節破土作業安全
(一)破土作業報批程序:(破土作業的危險等級劃分,參照臨時動火作業的危險等級劃分執行)
1、一級(重大)破土作業,由加油站會同施工單位制定施工方案,施工單位填寫《破土作業許可證》,向安全部門申報,公司安全經理審批;
2、二、三級破土作業,由加油站會同施工單位制定施工方案,施工單位填寫《破土作業許可證》,向安全部門申報,由市(區域)公司安全部門負責人審批。
(二)破土作業安全要求:
1、電力電纜已確認,保護措施已落實;
2、電信電纜已確認,保護措施已落實;
3、地下供排水管線、工藝管線已確認,措施已落實;
4、已按施工方案圖完成施工劃線;
5、作業現場圍欄、警戒線、警告牌、夜間警示燈已按要求設置;
6、已進行放坡處理和固壁支撐;
7、道路施工作業已報告;交通部門、消防部門、生產調度、安全部門;
8、人員進出口和撤離保護措施已落實:a、梯子 b、修坡道
9、備有可燃氣體檢測儀、有毒介質檢測儀;
10、作業現場夜間有充足照明:a、普通燈 b、防爆燈
11、作業人員必須按規定著裝并佩戴勞動保護用品。
第五節高處作業安全要求
(一)高處作業報批程序:
1、一級高處作業(2米至5米);二級高處作業(5米以上至15米)不需辦理審批手續,但必須落實安全措施,與施工隊簽定《施工安全協議》;
2、三級高處作業(15米以上至30米)和特級高處作業(30米以上),由油站負責人填報《高處作業票》,市(區域)公司安全部門審批,公司安全經理簽發;
3、高處作業許可證最長有效期為7天,一個施工點一張作業許可證。高處作業許可證一式三份,分別由作業負責人、監護人及審批人保存,保存期為1年。
(二)高處作業安全要求:
1、患有高血壓、心臟病、貧血病、癲癇病等不適于高處作業人員,不得從事高處作業;
2、高處作業人員必須著裝符合要求、戴好安全帽、衣著要靈便,禁止穿硬底和帶釘易滑的鞋;
3、作業人員佩戴安全帶,嚴禁用繩子捆在腰部代替安全帶;
4、作業人員攜帶工具袋;
5、在鄰近地區設有排放有毒、有害氣體及粉塵超標的煙囪及設備的場所,嚴禁進行高處作業;
6、六級風以上和雷電、暴雨、大霧等惡劣氣候條件下,禁止進行露天高處作業;
7、高處作業場所離架空電線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
8、現場搭設的腳手架、防護圍欄符合安全規程;
9、垂直分層作業中間有隔離措施;
10、梯子或繩梯符合安全規程規定;
11、在石棉瓦等不承重物上作業應搭設固定承重板,并站在承重板上;
12、高處作業應有充足的照明,安裝臨時燈、防爆燈;
13、特級高處作業配備有通訊工具;
其他措施:佩戴:(1)過濾式呼吸器、(2)空氣式呼吸器。
第六節進入設備(清罐)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一)進入設備(清罐)作業報批程序
1、凡進入設備(清罐)作業,必須辦理進入設備作業許可證,市公司計量質量部負責辦理審批手續,未辦理作業許可證,禁止進入設備作業。
2、待領取進入設備作業許可證后,加油站經理(站長)在對各點全面檢查無誤后,方可進設備(清罐)作業。
3、進入設備作業必須設專人監護,注明作業時間,不得在無監護人或作業時間以外作業。
(二)清罐作業安全要求
1、油罐清洗作業前,應檢測罐內油氣濃度;
2、罐內油氣濃度不超過爆炸下限的4%時,可認為安全進罐作業濃度;
3、進罐人員應裝備整套的防護衣服、靴子和手套,以及佩戴合適、質量合格的通風防毒面具,并系好安全繩;
4、如果罐內油氣濃度超過該油品爆炸下限40%時,即使有可靠的防護措施,也不宜進罐作業;
5、進罐作業時,通常應分組進罐,每次作業時間一般不超過15分鐘;
6、罐外人孔應設有專人監護,并與罐內作業人員經常保持聯絡;
7、每次進罐作業前,都應對通風、防毒面具等進行檢查和試驗、清洗、消毒,并檢查風管連接是否可靠;
8、發現有人中毒、窒息的緊急情況,搶救人員必須佩帶隔離式防毒面具進入設備,并至少有人一人在外部做聯絡工作。
9、如以上各項措施在作業期間發生異常變化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待處理并達到安全作業條件后,方可在進入設備作業。
*有職業病、高血壓、心臟病、癲癇等疾病的人不得進罐作業。
第2篇 加油站施工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為保證加油站施工作業的安全,在加油站安全施工規定基礎上,重申和補充一下規定,必須認真執行,具體如下:
1、在施工現場動火之前必須到中石化吉林石油分公司項目組辦公室安全管理一組辦理動火作業證。
2、在加油站內動火之前應由主管安全負責人到現場用測爆儀檢測油氣濃度,在動火點半徑18米的范圍內均應做油氣濃度檢測。
3、在加油站區內劃出動火作業區,動火作業區應選在油罐區、加油機、排氣管不低于18.5-25米處。
4、管道預制應在動火作業區內,在現場焊接應設定固定動火點,固定動火點的要求:
1)油罐區內固定動火點不應多于2處。
2)加油區內固定動火點應干管與支管連接處為1處,主干管現場動火點為2-3處(有凝液罐的加油站應在加油區內增加2處固定動火點)。
5、所有在加油站內動火作業的必須用防火板圍住動火點(擋火板可用圍擋板),擋火板底部兩側需用細沙或細土埋實阻止油氣和電焊火花通過。
6、施工動火部位措施:
1)加油區動火之前應把加油家拆除移到安全位置,并用盲板將油管線盲死。
2)油罐區動火之前應將油罐人孔蓋搬走以后用臨時蓋(可采用大芯板上粘貼耐油膠板)將油罐人孔封死,同時在油罐人孔法蘭水線處涂抹黃油密封。
3)外移到動火區動火點部件,動火前要對其進行清洗,合格后方可動火。
4)透氣管部位動火之前把人孔井內法蘭一端用盲板封死,拆除透氣帽后把透氣管內用清水注滿,柴油透氣管也應斷開注水,預防有關產生火花,用鋼鋸把汽油透氣管鋸掉,鋸時用水冷卻或在鋸條上涂抹機油,焊接時應把焊機地線和焊接部位距離盡量縮短;為保證通氣管與油罐徹底斷開,應該用電阻搖表測試通氣管接地電阻,通過數據分析加以確認。
7、施工動火期間,必須有專人監護,配備完好滅火器材,制訂切實可行的應急預案,明確人員分工和職責。
8、施工現場,臨時動火、用電,必須由具備資質人員進行作業,并按照規定,辦理臨時動火、用電作業票。動火結束后,立即將現場清理干凈。
9、進一步明確,施工加油站站長是該站各項工作的第一責任人,施工期間,必須在現場進行監管,行使監督職能,發現違章,有權下達停止動火和臨時用電的指令。
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油分公司
二0一三年八月
第3篇 加油站施工作業安全管理措施
第一節施工作業安全管理
施工進場前須辦理的手續u
1)辦理相應的作業許可證審批手續;2)與施工隊簽訂《施工安全協議》;3.)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
4)制定施工方案,對施工中可能影響和產生發生的不安全因素采取預防措施;
5)對施工中可能產生的火花與油品的易燃、易爆危險特性的矛盾,要落實施工現場安全監護人員。
施工作業相關許可證:u
1)時動火審批報告、臨時動火許可證;2)臨時用電許可證;3.)空破土作業許可證;
4)高作業許可證;
5)進設備(輕罐)作業許可證。
加油站在改造、維修、用電等需要動火時,應辦理動火手續。
u施工現場安全監護內容
1)施工安全設施(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危險作業采取必要安全措施);
查機械設備安全狀況;2)檢查施工安全制度和措施落實情況;3.)查現場安全監護人員情況;
4)查施工操作行為,不得魯莽施工;
5)施工人員無安全帽和作業所必須的個人防護設施,不得操作。
6)施工人員未經施工安全教育,不準施工操作;
7)特殊工種人員無有效安全上崗操作證,不準操作;
8)作業場所安全防護措施不落實,安全隱患不排除,威脅人身和國家財產安全時,不盲目操作;
9)上級或管理干部違章指揮,有冒險作業情況時,不盲目操作。
第二節動火施工作業安全管理
(一)用火作業系指采用以下方式的作業
1、各種氣焊、電焊、鉛焊、錫焊、塑料焊等各種焊接作業及氣割、等離子切割機、砂輪機、磨光機等各種金屬切割作業;2、使用噴燈、液化氣爐、火爐、電爐等明火作業;3、燒(烤、煨)管線、熬瀝青、炒砂子、鐵錘擊(產生火花)物件、噴砂和產生火花的其他作業;
4、生產裝置和罐區連接臨時電源并使用非防爆電器設備和電動工具;
5、使用雷管、炸藥等進行爆破作業。
(二)用火級別的確定
1、一級動火:凡在爆炸危險區域內的動火均為一級動火。
在加油站,下列
地點動火為一級動火,比如儲油罐區、加油區、卸油區;2、二級動火:罐區、泵房、裝卸作業區等的非防爆區域及防火間距以外的區域;
在加油(氣)站,下列地點動火為二級動火,即從易燃、易爆區拆除,且運到安全地點的容器、管線,經吹掃處理和檢測合格者;
以及生產設施、罐區的非防爆場所、防火間距以外的區域;3、三級動火:在加油站內除了
一、二級動火以外的臨時動火均屬三級動火;
以及油站內的油罐、管線已清洗并注滿清水后的動火作業。
(三)用火管理制度:
1、加油站內應控制動火作業,必須動火時應制定可靠的防火措施,并填寫加油站《動火審批報告書》,書面報告市公司安全儲運部,經批準后停止加油作業,采取安全措施后按規定辦理好有關手續后才許施工;2、堅持“三不動火”原則,即沒有審批的不動火,防火措施不落實的不動火,沒有防火監護人或監護人不在場不動火;3、示動火的書面報告主要內容包括動火作業的原因、地點、時間及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
(四)動火的審批權限:
1、一級動火,需加油站對動火現場進行檢查,制定出防火措施,填寫加油站《動火審批報告書》,書面報告安全儲運部和主管經理共同審批簽字后方可動火;2、二級動火,由安全儲運部審批同意后方可動火;3、三級動火,由片區零管負責人審批同意后方可動火。
(五)用火的基本原則:
1、凡在生產、儲存、輸送可燃物料的設備、容器及管道上動火(儲油罐及輸油管線),應首先切斷物料來源加好盲板,經徹底吹掃、清洗、置換后,打開孔蓋,通風換氣,并經檢測分析合格,方可動火;2、正常生產的裝置和罐區內,凡是可動可不動的火,一律不動;
凡能拆下來的一定拆下來,在安全地方動火;
節假日不影響正常生產的動火,一律禁止;
對節假日中必須的用火,按特殊用火處理;3、一張動火票只限一處;
除批準的動火點外,不得自行變更或擴大用火范圍;
凡沒有經過批準的動火作業,應視為違章;
4、沒有落實防火措施及指定動火作業責任人的,一律不準動火作業;
對于電焊、氣焊、氣割作業者,必須具有“特殊工種操作證資格,不得無證操作;
5、一級用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不超過8小時,二級用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不超過3天,三級用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不超過5天。
(六)用火安全措施:
1、將需要的動火設備,如油罐、輸油管線等殘留的油品等可燃物徹底清理干凈,并有足夠時間進行蒸氣吹掃和水洗,達到動火條件;2、切斷與動火設備相連的所有管線,加盲板蓋;3、油罐、容器動火,應做爆炸濃度檢測,合格后方可動火,動火前在容器外邊進行明火試驗,工作時容器外應有專人監護;
4、動火點周圍(最小半徑15米)的下水井、水封井、隔油池、地漏、地溝等應清除易燃物,并予以封閉;
5、電焊回路線應接在焊件上,不得穿過下水井或其它設備搭火;
6、高處動火(3米)以上必須采取防止火花飛濺措施,風力較大時,視情況而定,大于五級時禁止動火;
7、動火現場配置適量的滅火器材,如滅火器、鐵鍬、滅火毯等消防設施,并擺布在合適位置;
8、動火開始前和動火結束后,均應認真檢查條件是否變化,不得留有余火和隱患。
(七)監護人的資格和職責:
1、必須了解動火區域或崗位生產過程,熟悉工藝操作和設備狀況;2、具有較強的責任心,出現問題能正確處理,有應付突發事故的能力;3、監護人職責是在安全技術人員和單位領導的指導下,逐項檢查并落實防火措施,檢查用火現場的情況,發現異常情況及時采取措施;
4、監護人要佩帶明顯標志,不得私自離開現場;
5、監護人權限:對用火部位與動火票不符,安全措施不落實的,有權制止用火;
異常情況發生時有權停止用火;
對動火人不執行“三不動火”又不聽勸阻的,可以收回動火票,并報上級領導。
第三節臨時用電作業安全
(一)報批程序:
1、加油站按照油站整改和施工作業需要,確定需要臨時用電;2、根據施工單位的施工方案,制定施工現場安全措施,填寫臨時用電申請報告,向市(區域)公司安全部門提出申請;3、市(區域)公司安全部門核查作業內容,簽發臨時用電許可證,一旦整改方案無安全措施或安全措施不到位,將不批準臨時用電;
4、領取臨時用電許可證,加油站經理(站長)在對上述各點全面復查無誤后,方可臨時用電作業。
(二)作業安全要求:
1、裝臨時線路的人員需持有電工作業操作證;2、在防爆場所使用的臨時電源、電氣元件和線路達到相應的防爆等級要求并有措施;3、臨時用電的單相和混用線路采用五線制;
4、臨時用電線路架空高度在裝置內不低于2.5米,道路不低于5米;
5、臨時用電線路架空進線不得采用裸線,不得在樹上或腳手架上架設;
6、暗管埋設及地下電纜線路設有“走向標志”和安全標志,電纜埋深不得小于0.7米;
7、場臨時用電配電盤、箱要有防雨措施;
8、燈電壓不得超過36伏,在特別潮濕場所或塔、罐等金屬設備內,不得超過12伏;
9、臨時用電設施安有漏電保護器,移動工具、手持工具應一機一閘一保護;
用電設備、線路容量、負荷符合要求。
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有效期限與用火作業許可證件一致。
第四節破土作業安全
(一)破土作業報批程序:(破土作業的危險等級劃分,參照臨時動火作業的危險等級劃分執行)
1、一級(重大)破土作業,由加油站會同施工單位制定施工方案,施工單位填寫《破土作業許可證》,向安全部門申報,公司安全經理審批;2、
二、三級破土作業,由加油站會同施工單位制定施工方案,施工單位填寫《破土作業許可證》,向安全部門申報,由市(區域)公司安全部門負責人審批。
(二)破土作業安全要求:
1、電力電纜已確認,保護措施已落實;2、電信電纜已確認,保護措施已落實;3、地下供排水管線、工藝管線已確認,措施已落實;
4、已按施工方案圖完成施工劃線;
5、作業現場圍欄、警戒線、警告牌、夜間警示燈已按要求設置;
6、已進行放坡處理和固壁支撐;
7、道路施工作業已報告;
交通部門、消防部門、生產調度、安全部門;
8、人員進出口和撤離保護措施已落實:a、梯子 b、修坡道
9、備有可燃氣體檢測儀、有毒介質檢測儀;
10、作業現場夜間有充足照明:a、普通燈 b、防爆燈
11、作業人員必須按規定著裝并佩戴勞動保護用品。
第五節高處作業安全要求
(一)高處作業報批程序:
1、一級高處作業(2米至5米);
二級高處作業(5米以上至15米)不需辦理審批手續,但必須落實安全措施,與施工隊簽定《施工安全協議》;2、三級高處作業(15米以上至30米)和特級高處作業(30米以上),由油站負責人填報《高處作業票》,市(區域)公司安全部門審批,公司安全經理簽發;3、高處作業許可證最長有效期為7天,一個施工點一張作業許可證。
高處作業許可證一式三份,分別由作業負責人、監護人及審批人保存,保存期為1年。
(二)高處作業安全要求:
1、患有高血壓、心臟病、貧血病、癲癇病等不適于高處作業人員,不得從事高處作業;2、高處作業人員必須著裝符合要求、戴好安全帽、衣著要靈便,禁止穿硬底和帶釘易滑的鞋;3、作業人員佩戴安全帶,嚴禁用繩子捆在腰部代替安全帶;
4、作業人員攜帶工具袋;
5、在鄰近地區設有排放有毒、有害氣體及粉塵超標的煙囪及設備的場所,嚴禁進行高處作業;
6、六級風以上和雷電、暴雨、大霧等惡劣氣候條件下,禁止進行露天高處作業;
7、高處作業場所離架空電線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
8、現場搭設的腳手架、防護圍欄符合安全規程;
9、垂直分層作業中間有隔離措施;
10、梯子或繩梯符合安全規程規定;
11、在石棉瓦等不承重物上作業應搭設固定承重板,并站在承重板上;
12、高處作業應有充足的照明,安裝臨時燈、防爆燈;
13、特級高處作業配備有通訊工具;
其他措施:佩戴:
(1)過濾式呼吸器、
(2)空氣式呼吸器。
第六節進入設備(清罐)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一)進入設備(清罐)作業報批程序
1、凡進入設備(清罐)作業,必須辦理進入設備作業許可證,市公司計量質量部負責辦理審批手續,未辦理作業許可證,禁止進入設備作業。
2、待領取進入設備作業許可證后,加油站經理(站長)在對各點全面檢查無誤后,方可進設備(清罐)作業。
3、進入設備作業必須設專人監護,注明作業時間,不得在無監護人或作業時間以外作業。
(二)清罐作業安全要求
1、油罐清洗作業前,應檢測罐內油氣濃度;2、罐內油氣濃度不超過爆炸下限的4%時,可認為安全進罐作業濃度;3、進罐人員應裝備整套的防護衣服、靴子和手套,以及佩戴合適、質量合格的通風防毒面具,并系好安全繩;
4、如果罐內油氣濃度超過該油品爆炸下限40%時,即使有可靠的防護措施,也不宜進罐作業;
5、進罐作業時,通常應分組進罐,每次作業時間一般不超過15分鐘;
6、罐外人孔應設有專人監護,并與罐內作業人員經常保持聯絡;
7、每次進罐作業前,都應對通風、防毒面具等進行檢查和試驗、清洗、消毒,并檢查風管連接是否可靠;
8、發現有人中毒、窒息的緊急情況,搶救人員必須佩帶隔離式防毒面具進入設備,并至少有人一人在外部做聯絡工作。
9、如以上各項措施在作業期間發生異常變化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待處理并達到安全作業條件后,方可在進入設備作業。
有職業病、高血壓、心臟病、癲癇等疾病的人不得進罐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