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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工作業危險點分析、安全措施方案管理(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3-30 13:08:07 查看人數:16

      施工作業危險點分析、安全措施方案管理

      第1篇 施工作業危險點分析、安全措施方案管理

      “施工作業危險點分析、安全措施方案管理”工作是把“以人為本,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企業生產觀念落到實處,是使安全工作從事后分析向事前預測、過程控制的一項制度保障。它的根本出發點是基于保護我們每一位作業人員的生命和利益,更是保護工作負責人、工作票簽發人、派工人的權益措施,應大力推行和不斷完善。

      所有勞動都存在風險,存在潛在事故基因。所有事故必然將造成傷害,傷害國家利益、企業利益、職工的利益。保護國家、企業、職工的利益是我們所有安全工作者的責任和義務。為確保我們的工作過程安全,預防事故的發生,開展“施工作業危險點分析、安全措施方案管理”,將事前預測、過程控制從組織措施、技術措施給予落實,保障國家、企業、職工的利益。隨著法制的不斷完善,生產事故已經上升到法律層次,重大安全責任事故可以定罪,可以處以3—7年徒刑,不得不引起我們的高度重視。通過“施工作業危險點分析、安全措施方案管理”工作的落實,將對安全生產產生深遠的影響,必將在控制人員不安全行為、控制環境中的不安全因數中起到積極的作用。

      一、管理機構職責

      第一條 公司的工作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集團公司的有關辦法;制定公司自身的有關施工作業危險點分析與安全措施管理方案的規章制度;

      (二)監督指導各部門、作業組施工作業危險點分析與安全措施管理方案工作的開展,規范管理;

      (三)對相關部門施工作業危險點分析與安全措施管理方案工作考核。

      第二條 安全監察科的工作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集團公司的有關規定,組織開展本公司的施工作業危險點分析與安全措施管理方案工作;

      (二)落實本公司開展施工作業危險點分析與安全措施管理方案工作責任制,把工作分解落實到現場和工作班成員;

      (三)規范管理本公司施工作業危險點分析與安全措施管理工作,抓好過程控制,將施工作業危險點分析與安全措施管理工作和工作票、操作票及現場作業指導書有機結合,指導現場作業;

      (四)組織工程技術和安全監督人員,編制本公司《施工作業危險點分析與安全措施管理方案手冊》,組織培訓工作,并根據對工作經驗的總結,不斷補充和完善。

      第三條 有關人員的職責

      (一)工作票簽發人的職責

      1.審查工作票時,必須檢查作業危險點控制措施是否齊全、正確。簽發工作票的同時簽發《作業危險點安全措施票》;

      2.多班組配合工作時,負責組織各班組按照《施工作業危險點分析與安全措施管理方案手冊》,結合具體工作的特點,補充和完善施工作業危險點分析與安全措施。

      3.多專業共同作業時要重點抓好結合部的作業危險點分析與安全措施,以防止出現漏洞。

      第2篇 外來施工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條 外來施工作業是指在生產區域內進行新建、改建、擴建、檢修、維修等具有一定規模的施工作業項目。

      第二條 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簽訂合同前應對施工單位進行安全資質審查,不合格者不得錄用施工。

      第三條 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應按《合同法》簽訂施工作業合同書,合同書中應有安全條款,或簽訂安全作業協議書。

      第四條 施工單位進入生產設施、裝置施工現場檢修和維修作業,應嚴格執行公司的各項管理制度。

      第五條 施工單位應對施工作業現場的安全全面負責,建設單位和安全環保部對施工現場實施安全監督管理。

      第六條 施工作業前,施工單位應編制施工方案、安全技術措施和進度計劃,施工方案和進度計劃由建設單位主管部門審批,安全技術措施由安全環保部審批。

      第七條 施工單位持審批后的施工方案、安全技術措施和進度計劃,在安全環保部辦理施工證。

      第八條 在辦理施工證前,安全環保部應按公司(hse/sop-aq014-2010)《安全教育培訓制度》對參與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經考核合格后方可發放施工證,施工作業完成后,應及時交回施工證,若有遺失、損壞,每個施工證賠償20元。

      第九條 施工作業人員進入廠區,必須戴安全帽,嚴禁攜帶火種、穿帶鐵釘的鞋。進入廠區自帶材料、工具,需在二道門崗詳細登記,出廠時核對放行,若有不符,禁止出廠。

      第十條 車輛進入廠區要戴好防火罩,并按限速行駛,未限定行駛速度區域,行駛速度不得超過30km/h,車輛應按規定停放,不得堵塞、占用消防通道。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負責在施工作業現場劃出安全隔離作業區,施工單位根據作業內容和作業場所環境情況制定出安全有效的作業區隔離措施方案。

      1.安全環保部負責審批施工單位制訂的隔離方案,并督促施工單位落實各項隔離措施。安全環保部、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共同確認達到安全施工條件后,方可進行施工作業。

      2.凡與施工項目相關的工藝管線、下水井系統等,應采取有效的隔離措施。有毒有害及可燃介質的工藝管線必須加盲板進行隔離;通往下水系統的溝、井、漏斗等必須嚴密封堵;施工隔離區內凡與生產有關的工藝設備、閥門、管線等,均應有明顯的禁動標志。

      3.凡在運行的裝置區域內進行施工作業,而又無法實施區域隔離的,必須由安全環保部和施工單位共同制定安全措施和施工方案,并逐條落實,檢查確認達到安全施工條件后,方可進行施工作業。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在不停產狀態下進行施工作業,應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并認真執行。

      1.建設單位制定邊生產、邊施工作業的事故處理預案,并組織員工進行學習和演練。

      2.現場有施工作業時,不得就地排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質。

      3.遇有異常情況,如緊急排放、泄漏、事故處理等,應立即停止一切施工作業,撤離人員并及時報警和報告處理。

      第十三條 施工現場安全管理

      1.施工作業人員須在制定的作業區域內活動,不得亂走,嚴禁進入非作業的危險區域。

      2.施工機具和材料擺放整齊有序,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和影響生產設施、裝置人員的操作與巡回檢查。

      2.嚴禁觸動正在生產的管道、閥門、電線和設備等,嚴禁用生產設備、管道、構架及生產性構筑物做起重吊裝錨點。

      3.施工臨時用水、用風等,應辦理有關手續,不得使用消防栓供水。

      4.高處動火作業應采取防止火花飛濺的遮擋措施,電焊機接線規范,不得將裸露地線搭接在裝置、設備的框架上。

      5.施工廢料應按規定地點分類堆放,嚴禁亂扔亂堆,應做到工完、料凈、場地清。

      第十四條 在生產設施、裝置等區域施工作業期間,建設單位應會同安全環保部、施工單位組織對施工作業現場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對違反安全管理規章制度的施工單位和個人實行處罰,性質嚴重的應停止作業。

      第十五條 施工作業涉及動火、進入受限空間、高處等作業時,應辦理相應的作業許可證。

      第十六條 施工作業涉及臨時用電作業時,必須由工程部相應人員進行接線,施工作業單位不得進行接線作業。

      第十七條 外來施工人員違反相關規定的,罰款100-1000元,造成嚴重后果者,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本規定適用于具有一定規模的施工作業,零星施工作業可采取簡化程序,可予以簡化的程序由安全環保部審核。

      第十九條 零星施工作業是指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施工作業:

      1. 施工作業人員低于3人;

      2. 施工作業時間不超過3天;

      3. 施工過程不動用較大型的工程設備(如挖掘機、起重機等);

      4. 施工作業地點環境危險程度較低。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2023年05月01起執行,原有相關文件同時廢止。

      第3篇 動火施工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一)用火作業系指采用以下方式的作業

      1、各種氣焊、電焊、鉛焊、錫焊、塑料焊等各種焊接作業及氣割、等離子

      切割機、砂輪機、磨光機等各種金屬切割作業;

      2、使用噴燈、液化氣爐、火爐、電爐等明火作業;

      3、燒(烤、煨)管線、熬瀝青、炒砂子、鐵錘擊(產生火花)物件、噴砂和產生火花的其他作業;

      4、生產裝置和罐區連接臨時電源并使用非防爆電器設備和電動工具;

      5、使用雷管、炸藥等進行爆破作業。

      (二)用火級別的確定

      1、一級動火:凡在爆炸危險區域內的動火均為一級動火。在臨時經營場所,下列地點動火為一級動火,比如儲油罐區、加油區、卸油區;

      2、二級動火:罐區、泵房、裝卸作業區等的非防爆區域及防火間距以外的區域;在臨時經營場所,下列地點動火為二級動火,即從易燃、易爆區拆除,且運到安全地點的容器、管線,經吹掃處理和檢測合格者;以及生產設施、罐區的非防爆場所、防火間距以外的區域;

      3、三級動火:在臨時經營場所內除了一、二級動火以外的臨時動火均屬三級動火;以及臨時經營場所的油罐、管線已清洗并注滿清水后的動火作業。

      (三)用火管理制度:

      1、臨時經營場所內應控制動火作業,必須動火時應制定可靠的防火措施,并填寫臨時經營場所《動火審批報告書》,書面報告市公司安全儲運部,經批準后停止加油作業,采取安全措施后按規定辦理好有關手續后才許施工;

      2、堅持“三不動火”原則,即沒有審批的不動火,防火措施不落實的不動火,沒有防火監護人或監護人不在場不動火;

      3、示動火的書面報告主要內容包括動火作業的原因、地點、時間及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

      (四)動火的審批權限:

      1、一級動火,需臨時經營場所對動火現場進行檢查,制定出防火措施,填寫加臨時經營場所《動火審批報告書》,書面報告公司和分公司經理共同審批簽字后,由分公司儲運安全部批準方可動火;

      2、二級動火,由分公司經理和安全儲運部審批同意后方可動火;

      3、三級動火,由安全生產主管審批同意后方可動火。

      (五)用火的基本原則:

      1、凡在生產、儲存、輸送可燃物料的設備、容器及管道上動火(儲油罐及輸油管線),應首先切斷物料來源加好盲板,經徹底吹掃、清洗、置換后,打開孔蓋,通風換氣,并經檢測分析合格,方可動火;

      2、正常生產的裝置和罐區內,凡是可動可不動的火,一律不動;凡能拆下來的一定拆下來,在安全地方動火;節假日不影響正常生產的動火,一律禁止;對節假日中必須的用火,按特殊用火處理;

      3、一張動火票只限一處;除批準的動火點外,不得自行變更或擴大用火范圍;凡沒有經過批準的動火作業,應視為違章;

      4、沒有落實防火措施及指定動火作業責任人的,一律不準動火作業;對于電焊、氣焊、氣割作業者,必須具有“特殊工種操作證資格,不得無證操作;

      5、一級用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不超過8小時,二級用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不超過3天,三級用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不超過5天。

      (六)用火安全措施:

      1、將需要的動火設備,如油罐、輸油管線等殘留的油品等可燃物徹底清理干凈,并有足夠時間進行蒸氣吹掃和水洗,達到動火條件;

      2、切斷與動火設備相連的所有管線,加盲板蓋;

      3、油罐、容器動火,應做爆炸濃度檢測,合格后方可動火,動火前在容器外邊進行明火試驗,工作時容器外應有專人監護;

      4、動火點周圍(最小半徑15米)的下水井、水封井、隔油池、地漏、地溝等應清除易燃物,并予以封閉;

      5、電焊回路線應接在焊件上,不得穿過下水井或其它設備搭火;

      6、高處動火(3米)以上必須采取防止火花飛濺措施,風力較大時,視情況而定,大于五級時禁止動火;

      7、動火現場配置適量的滅火器材,如滅火器、鐵鍬、滅火毯等消防設施,并擺布在合適位置;

      8、動火開始前和動火結束后,均應認真檢查條件是否變化,不得留有余火和隱患。

      (七)監護人的資格和職責:

      1、必須了解動火區域或崗位生產過程,熟悉工藝操作和設備狀況;

      2、具有較強的責任心,出現問題能正確處理,有應付突發事故的能力;

      3、監護人職責是在安全技術人員和單位領導的指導下,逐項檢查并落實防火措施,檢查用火現場的情況,發現異常情況及時采取措施;

      4、監護人要佩帶明顯標志,不得私自離開現場;

      5、監護人權限:對用火部位與動火票不符,安全措施不落實的,有權制止

      用火;異常情況發生時有權停止用火;對動火人不執行“三不動火”又不聽勸阻的,可以收回動火票,并報上級領導。

      第4篇 公路養護施工作業安全管理及保通辦法

      第一條 為維持高速公路養護作業現場秩序,規范高速公路養護作業安全管理,正確引導駕乘人員按規定線路有序通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路政管理規定》、《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 gb5768-1999》、《道路作業交通安全標志 ga182-1998》等法律、法規和規范,結合南華路政中隊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高速公路養護作業安全管理包括:

      (1)、作業(施工)單位、作業人員管理;

      (2)、作業車輛、機械管理;

      (3)、作業現場管理;

      (4)、作業區通行(保通)管理。

      南華路政中隊與楚雄管理處、交警搞好協調配合,對公路養護施工作業進行規范管理。

      第三條 公路需要養護施工作業時,由省公路投資公司楚雄管理處向中隊報送《公路養護施工作業情況工作函》。明確施工時間(期限)、施工路段、施工單位、施工對象(對公路特定病害情況采用對應的養護措施)、影響交通的情況下采取的交通管制措施。

      第四條 由作業(施工)單位向中隊報送:

      (1)、經楚雄管理處審核同意的《公路養護施工作業表》;

      (2)、《施工組織計劃》。主要包括:

      ①工程概況、工程特點和難點、施工目標;

      ②管理模式、質量體系、施工方案和施工工序;

      ③施工組織及進度、安全保障措施;

      ④主要車輛機具使用計劃、勞動力安排計劃;

      ⑤現場文明施工措施;

      路政中隊對工程概況、工程特點和難點、施工組織及進度進行重點了解,做到心中有數。

      (3)、《安全保障措施》(施工保通方案),施工保通人員名單,通訊錄,施工保通人員值班表。

      第五條 由施工單位報送的材料經中隊與楚雄管理處,交警共同審核同意后,方可進行施工作業。對未經路政審核同意的施工堅決取締,責令施工方迅速恢復交通。

      第六條 中隊與施工單位簽訂《施工作業安全管理及保通協議》,明確雙方責任和義務。必要時,收取路政保通服務費。

      第七條 對施工單位占用、拆除、移動、涂改、損壞公路附屬設施的行為收取施工保證金。施工結束后,經路政、管理處檢查恢復原狀后全額退還施工單位,未恢復原狀的,由中隊收取公路路產損失賠償費、清理費等。

      第八條 中隊擬定《施工作業管理及保通方案》,進行施工作業管理及保通工作,實施對施工作業人員(保通人員)、車輛機械、施工作業現場、作業區通行(保通)的管理和監督,中隊對路巡班組進行監督考核。

      第九條 路巡班組的職責是:

      (1)、配合、指導施工單位按國家規范設置明顯的施工標志、安全標志和安全防護設施。

      (2)、對施工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要求必須穿著統一的反光安全標志服。無反光條的標志服需及時更換。要求施工保通人員在崗,及時引導交通,看守施工標志、標牌。禁止施工作業人員穿著拖鞋工作,禁止在工地飲酒、打鬧、隨意穿越高速公路。

      (3)、對作業車輛,機械進行檢查。①作業車輛,機械必須有明顯的安全標志,噴涂反光油漆或粘貼反光膜,并保持表面清潔。②作業車輛必須在頂部配置黃色閃光警示燈。③作業車輛應當停放在作業區內。④盡量避免作業車輛在社會車輛通行路段調頭。⑤車輛,機械須審驗合格,技術狀況完好,并配備素質相當的駕駛員、操作員。

      (4)、對施工作業現場進行監督檢查。①施工單位必須按國家規范設置明顯的施工標志、安全標志和安全防護設施。②夜間及雨雪霧天氣施工單位必須設置紅色警示信號。③施工單位應按照公路施工養護規范堆放材料,并設置安全標志,并及時清除施工路段路面雜物。④施工單位無擅自占用、拆除、移動、涂改、損壞公路附屬設施的行為。

      (5)、在施工現場進行安全保通工作。①引導通過施工現場的車輛按照設置的標志有序通行,服從路政員、施工保通人員的指揮。②配合施工單位進行公路施工作業交通管制,為公路養護作業提供交通安全服務。③對未中斷交通的施工作業路段,加強交通安全檢查。發生交通阻塞時,配合交警、管理處、施工單位做好分流、疏導工作。必要時,在施工路段入口定點值勤。

      第十條 路巡班組對檢查內容填寫《公路施工管理、檢查記錄表》,并要求施工現場負責人簽字。對存在的問題要當場要求施工單位,施工作業人員在規定時限內整改,不及時整改的,上報中隊,由中隊通報楚雄管理處、交警、并向路政大隊及公路所在縣市安監局匯報。

      第十一條 除昆瑞路政支隊的路政員依法在中隊轄區公路上履行公路作業管理及保通勤務外,其他單位不得使用路政車,路政員在中隊轄區公路上進行路政管理職務活動。

      第十二條 除公路防護、養護外,占用、利用或者挖掘公路、公路用地、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以及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樹木,應當事先報經路政許可。并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5篇 水上施工作業安全管理及防范措施

      一、水上施工一般規定

      1、項目部應隨時與當地氣象、水文站等部門保持聯系,每日收聽氣象預報,并做好記錄,隨時了解和掌握天氣變化和水情動態,以便及時采取應對措施。

      2、項目部參與施工的船舶必須符合安全要求,同時還必須持有各種有效證書,按規定配齊各類合格船員。船機、通訊、消防、救生、防污等各類設備必須安全有效,并通過當地海事局的安全檢查。

      3、施工船舶要與項目部晝夜保持通訊暢通,并按規定顯示有效的航行、停泊和作業信號。

      4、施工作業前應向當地海事局申請辦妥《水上水下施工作業許可證》。各施工作業點應配備救生圈、救生衣等救生設備。

      5、嚴格執行船機設備安全操作規程,及時維修保養設備,確保安全運行。發生機損等重大意外情況須立即向項目部報告。

      6、嚴格按核準噸位轉運貨物。載貨不得超高、超載,并須進行有效綁扎,防止因貨物移動發生意外事故。

      7、船舶油、污水和垃圾要集中回收并做好記錄,嚴禁向河中排放和傾倒,并配備配齊消防器材。

      8、嚴格執行《水上水下施工作業通航安全管理規定》及水上航運安全管理規定,謹慎操作,確保安全,做到“十分把握七分開,留下三分防意外”。發生水上交通和污染事故應立即向項目部報告。

      9、船舶必須按規定配備足夠的救生圈、救生衣等救生設備,在艙面作業時必須穿好救生衣,人員上下通道應掛設安全網,跳板要固定,水上工作平臺四周要安裝符合標準的欄桿和安全網。同時應做好防凍防滑工作。

      10、認真落實施工作業區施工平臺設施、橋樁、水底管線的安全警戒保護措施,不得擅自擴大水上施工安全作業區(施工水域)的范圍,確保作業區人、船、物的安全。

      11、落實作業區安全施工管理制度,確保與施工作業無關的船舶、排筏、設施不準進入施工水域內,防止本工程施工作業船舶與其他的施工船舶間發生有礙正常施工的安全事故。

      12、各作業隊應選派有經驗、責任心強的同志負責水上作業安全管理,保障人員、船舶、作業區、和水域環境保護的各項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的落實。

      13、施工船舶上的生活垃圾及塑料品等不得任意拋入水內,生活垃圾必須裝入加蓋的儲集容器里,并定期運至岸上傾倒。

      二、船舶安全管理規定

      (一)施工船舶、船員的安全要求

      1、水上施工必須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上水下施工作業通航安全管理規定》向當地海事部門申請辦理《水上水下施工許可證》。

      2、施工船舶應持有有效的船舶國籍證書或船舶登記證書。

      3、施工船舶進出港前必須辦理簽證手續。不經常進出港口的作業船舶應到海事主管機關辦理定期簽證。

      4、施工船舶的適航區域要符合航區要求。施工船舶起重船應持有船檢部門簽發的有效

      適航證書。

      5、施工船舶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規則》配備足以保證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員。船長、輪機長、駕駛員、輪機員、話務員必須持有合格的適任證書。

      6、施工船舶在航行、錨泊或作業時,除應按規定的信號外,根據不同的施工狀況,顯示不同的信號。

      7、在各施工作業點,夜間應按規定顯示警戒燈標或采用燈光照明,避免航行船舶碰撞水中樁墩。在顯示燈光照明時應注意避免光直射水面,影響船舶人員的瞭望。

      8、施工船舶應加強值班制度,保持24小時vhf高頻電話收聽和對周圍情況的觀察了解。船上應有夜間照明設備,設有發電設備的船只,應備有防風燈和電池燈具。

      (二)、起重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規定

      1、起重船舶必須持有符合有效證件(適航證)和安全證書,船長、輪機長、駕駛員、話務員應持有有效的適任證。

      2、起重船上必須配有足夠的救生衣、救生圈和救生筏等救生設備,并配有足夠的消防器材和油污器材和油污水分離器等設施。

      3、船上應配有高頻電話(vhf),并備有水上作業水域圖。

      4、船上應設有安全緊急通道,并將安全通道示意圖上墻。

      5、應按照項目部指定的航行線路、停靠站點和時間航行,定點靠泊。

      6、船上應按核定的載人數量運送員工上下班,不得超載;超過載核人數,船長有權拒絕開船。

      7、起重船上嚴禁裝運和攜帶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如因工作急需需要攜帶者應事先與船長聯系并進行妥善處理,嚴禁人貨混裝。

      8、船舶接放纜繩的船員必須穿好救生衣,站在適當位置,待船到位靠穩后拴牢纜繩,搭好跳板,并作好人員上下船的保護,以防不測。

      9 、乘坐起重船的員工必須自覺遵守乘船規定,聽從船員統一指揮,待船靠穩拴牢后依次上下,不得搶上搶下或船未靠穩后就跳船,不得站立和騎坐在船頭、船尾或船幫處;嚴禁擅自跨越上下船或酒后登船。

      10、非駕駛人員禁止進入駕駛臺,嚴禁隨意亂動船上一切救生、消防等設施;嚴禁非駕駛人員擅自操作。

      11、起重船上嚴禁隨地吐痰,吸煙者必須到指定區域吸煙。煙蒂、紙屑應放入垃圾箱內,自覺搞好環境保護工作。

      12、船舶上的垃圾要集中回收和處理,禁止隨意拋擲水里,船上的油污水必須經分離裝置處理后集中處理,并應有書面記錄。

      13、船長、輪機長應經常檢查、保養和維修船舶的機械設備和安全設施,確保運行安全。夜間航行應有足夠的照明和信號顯示。

      14、遇有六級以上大風或雷雨、風暴等惡劣天氣時,交通船應停止運行,并到指定處錨泊。

      (三) 施工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規定

      1、施工船舶必須持有符合三類海區要求的有效證書(適航證)和相關證書;船長、輪機長、駕駛員、話務員應持有有效的適任證書。

      2、施工船舶上必須配有足夠的救生衣、救生圈和救生筏等救生設備,并配有足夠的消防器材和油污水分離器等設施。

      3、船舶上應配有甚高頻電話(vhf)和聯絡電話,并配有施工作業

      區的近期航行通告等。

      4 、應按照項目部指定的航行線路、停靠站點和實踐航行,定點靠泊。

      5 、船舶上應設有安全應急通道,船艙兩側通道暢通,并嚴禁堆放任何物品,同時應做好冬季防凍、防滑工作。

      6 、施工船舶上嚴禁裝運和攜帶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如因工作急需需要攜帶者應事先與船長聯系并進行妥善處理,嚴禁人貨混裝。

      7、船舶上的垃圾要集中回收和處理,禁止隨意拋擲海里,船上的油污水必須分離裝置集中處理,并應有書面記錄。

      8 、船長、輪機長應經常檢查、保養和維修船舶的機械設備和安全設施,確保運行安全、夜間航行應有足夠的照明和信號顯示。

      9、遇有六級以上大風和大霧、雷雨、風暴等惡劣天氣時,禁止施工船舶進行水上作業和運行,并到海事部門指定的錨地錨泊避風。

      三、水上施工作業安全保障措施

      1、項目部各施工作業隊必須把水上施工作業安全作為工作的重中之重,嚴格執行水上施工作業有關管理規定,各施工船舶及作業點均應由專人負責安全,積極配合項目部安質部門,形成二級安全管理網絡,形成全面的安全管理體系,層層落實安全措施,強化安全管理。

      2、保持與地方政府和海事、氣象等行政、行業管理部門及監理、業主的定期聯系和溝通,及時獲得水上施工安全的有關政策、法律和信息,及時通報施工進度和施工要求,以得到各方面的支持和配合。

      3、施工船舶應制定完善的安全制度。建立安全準入-安全監察-教育培訓-考核評估的全程監管制度,并建立相應的安全管理檔案。

      ①安全準入。施工船舶投入作業前,應對船舶的有效證件、適航狀況、資源配備等情況進行認真檢查,報請海事主管機關對施工船舶進行查驗和審核。

      ②安全檢查。項目部每月對水上施工船舶安全情況進行自檢,并配合局指、海事部門對施工船舶進行監察,包括安全設備和器材、消防、救生等安全制度執行情況,各類安全管理臺帳及有無違章事故記錄等。每半年申請海事部門對施工船舶進行一次安全檢查。

      ③安全教育培訓。項目部定期組織進行水上施工作業安全教育培訓,并根據水上施工作業實際情況,組織施工船舶單位開展現場經驗交流和應急預案演練。邀請海事、氣象等各方面專家,對施工船舶有關人員進行專門安全知識教育、培訓。

      ④ 安全考核評估。項目部建立安全風險基金制度和月查季考年評制度,對安全管理有成效者予以獎勵,反之則予以處罰,直至取消水上施工作業資格。施工船舶在施工過程中如發生重大海損事故,或有重大安全隱患,則將該船泊列為重點監管船舶。被列為重點監管的船舶應及時進行安全整改,并定期將整改方案、實施計劃和整改結果報送監理、業主備案。

      (四)設置安全作業區

      1、 為了保障施工作業安全,作業前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置安全作業區,將施工船舶與無關船只相隔離,使無關船只遠離施工作業水域,防止其干擾施工作業船舶的作業。

      2 、安全作業區的施工作業船舶應按照有關規定配備有效的水域專用圖。

      3 、建立水上施工通信網。設立由甚高頻(vhf)水上頻道組成的水上施工通訊網,確保船、岸聯系暢通。

      4 、現場管理。施工期間應按海事主管機關要求配備警戒船,日夜維持安全作業區的水上交通安全,必要時向主管機關申請派出巡邏艇,加強施工區域的現場交通指揮,維持航行秩序。

      四、水上復雜施工環境的防范措施

      (一)防臺措施

      1、各施工作業隊應根據項目部防臺預案,積極做好防臺應急工作。

      2、項目部及各施工作業隊均應由專人負責收聽當地氣象臺提供的氣象預報并做好記錄,根據預報和船舶不同的抗風能力提前作好防范準備。

      3、施工船舶應根據預報風力、船舶抗風等級、風期長短,加固錨纜,綁扎易動物件,檢查船機及救生設備,并加強值班,顯示信號,晝夜保持通訊暢通。

      4、避風船舶船員應保持晝夜值班,隨時檢查本船安全情況,并及時與項目部和有關部門保持聯系。

      (二)防霧措施

      1、項目部應派專人負責收聽各地有關霧情的預報并做好記錄。

      2、錨泊船舶應晝夜派員值班。顯示相應霧中信號,并通過vhf6頻道發布本船動態報告。

      (三)防礙航物措施

      1、項目部應定期向海事主管機關和有關部門收集相關航行通告、收聽航行警告,掌握區域內沉船、水域工程等水上水下障礙物的變化情況。

      2、施工船舶船員應主動向當地人員了解和掌握施工航行水域的各種障礙物情況。

      3、施工船舶應按照指定的計劃航線航行,航行中需不斷測量實際船位,校正航線,以策安全。

      4、施工船舶應按照劃定的施工作業區范圍進行船舶作業,以避免發生船舶間錨鏈纏繞、碰撞等事故。

      5、與施工作業無關的船舶嚴禁進入施工作業區,嚴禁施工船舶進入和穿越其他施工作業區。

      6、施工船舶在航行淺灘水域時應注意,如發現舵向較差、船機震動等異常情況,應立即停止前進,待探明水深后再決定進、退避灘方案。同時在航行中加強瞭望,注意回避,以防觸及水下障礙物。

      7、施工船舶應按照項目部要求進行作業,并加強值班瞭望,謹慎航行。

      8、項目部在施工前應向業主及有關部門申請設置禁航區。

      9、項目部各施工作業點要對已建和在建工程夜間懸掛規定的信號,對已建平臺,還應設置規定的燈標,以起到警示作用。

      10、各施工船舶上應備妥堵漏器材并進行全員培訓,以防不測。

      五、 防范大橋通航孔航道內沉船風險的對策措施

      1、施工船舶應服從主管部門指揮,并隨時注意收聽海事部門發布的航行安全信息和大橋兩側航行船舶情況通報,自覺遵照航運主管部門推薦的航道航行。

      2、在惡劣天氣條件下,發現險情應隨時采取救助措施,以有效避免船舶在通航孔道內發生事故。

      3、發生事故后的應急措施

      (1)立即救助遇險船員,安排船舶探摸,了解沉船的相關情況,并及時報請局指揮部盡快安排大型起重船打撈沉船。

      (2)報請有關部門安排警戒船進行現場警戒。

      (3)設置警示標燈、標牌。并通過信號臺定時發布航行安全信息,指導其他船舶安全航行。

      (4)對整體打撈難度較大,則應報請有關部門實施解體清障打撈。

      六、防范船舶間碰撞風險的對策措施

      1、施工船舶應嚴格按照施工組織設計和劃定的施工作業區進行施工,每天定時向項目部及局指揮部報告工程進展情況和安全情況,通報作業區施工船舶分布及動態情況,禁止施工船舶隨意調換作業區和隨意穿越其他作業區;禁止施工船舶將錨位拋出作業區;禁止施工船舶不按計劃施工。

      2、除在施工安全作業區設置警戒燈浮和警戒船守護外,還要求施工船舶按規定在明顯易見處顯示相應的信號,尤其在錨鏈入水處顯示燈光信號并用探照燈提示。另外,要求所有施工船舶在vhf6頻道24小時值守。

      3、對通過臨時航道的大型船舶實施護航制度,保護大型船舶通過施工作業區的安全。

      4、對未按推薦航道航行擅自進入安全作業區的船舶,應立即報告有關人員及現場警戒船,進行及時糾正。

      5、需要調整安全作業區的,應提前一個月向海事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核后發布航行通告,并重新制定相關管理措施。

      6、發生事故后的應急措施

      (1)迅速救助遇險船舶和人員,盡量減少人員及財產的損失。

      (2)收集施工船舶和航行船舶的詳細數據,組織人員協助參與海事調查。

      (3)如果碰撞船舶沉沒,則要報請有關部門打撈沉船,避免影響其他施工船舶安全和妨礙大橋施工。如整體打撈不成功則采用解體清障打撈。

      七、 防范人員墜水風險的對策措施

      1、水上施工作業及船上流動作業人員應按規定穿著救生衣。符合高處作業條件的,還應按高處作業的規定系好安全帶。

      2、非本船駕駛人員嚴禁擅自操作。

      3、施工人員應開展游泳培訓,加強自救和互救的能力。

      4、人員上下通道必須設安全網,跳板要固定。作業平臺應滿鋪腳手板,周邊必須有欄桿和安全網等可靠的臨邊維護。

      5、作業平臺上應配置足夠數量的救生圈等救生設備,并配備一定數量的固定式防水燈,保證夜間足夠的照明。

      6、作業平臺上應設置多條安全通道,以防不測時人員迅速疏散。

      八、防止施工船舶污染水域的措施

      1、對施工船舶在施工作業及運輸過程中,發生漏油污染水域事故,應及時采取有效應急措施制止漏油,并向項目部和海事部門報告。

      2、對漏油船舶立即查找泄漏污染源,關閉閥門,封堵甲板出水孔(縫),并投放吸油氈、棉胎、木屑等吸附材料,收集泄漏油污。

      3、迅速調集本項目其他施工船舶投入防污搶險,及時運送防污器材和救援隊伍到達現場,在海事人員的組織下,進行協調作戰,以最低限度地減少油污泄漏。并做好防火準備工作。

      4、對油污泄漏區域進行鋪設圍纜繩,投放吸油材料及消油劑,并及時回收泄漏的污油和已吸附的吸油材料,防止污染面積的擴展。

      5、因船舶碰撞引起的污染,則應迅速控制當事船舶污染源,必要時應將泄漏船舶拖至岸邊圍清,并派潛水員封關油箱管道閥門。進行善后處理。

      九、 防范施工船舶上生活垃圾、污水污染水域的措施

      1、在船舶上配備垃圾儲集容器,將生活垃圾進行分類袋裝。對塑料制品(包括各種合成纖維纜繩、塑料垃圾袋等),禁止投入水域內。

      2、對食品廢棄物及其他垃圾采取粉碎處理的方法,將經過粉碎后粒徑小于25mm的垃圾,運至距最近陸地3公里以外投棄;對無法粉碎處理的垃圾,定期請水上垃圾運輸船進行清運至岸上指定位置傾倒。

      3、在船上設置儲集生活污水的集污艙柜,及可觀察液位的裝置,定期將儲集的生活污水運至距最近陸地12公里以外排放。

      4、在船上安裝生活污水處理裝置,將生活污水消毒處理后,運至距最近陸地4公里以外排放。

      十、防止施工污染的措施

      1、?橋梁施工時不得將泥漿、淤泥等污染物流入河道中。橋位

      排水溝應設沉淀池等設施,不得將污水直接排入河中。生活、建筑垃圾應采取深埋或外運等措施,不得傾倒河中。

      2、?施工結束前,將航道中的鋼管臨時支墩拔除干凈。采用起

      吊船配合高壓沖槍,將鋼管拔出,如鋼管頂至橋底部,將鋼管露出水面部分割除,再繼續上拔,直至全部拔出,不得在水中有遺留。

      3、及時清除落入水中的鐵件,雜物。小件可采用高磁性磁鐵吸附,大件應采用潛水打撈。

      4、主梁施工時,不得隨意向河中拋灑廢棄物,將各類施工垃圾及時收集,并運至橋區外。

      5、設置專人及時清理水面漂浮物,并集中收整,運至橋區外。

      6、施工結束后應及時清河岸雜物,并恢復原狀。

      浙江宏達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如皋大司馬橋工程項目部

      2023年6月

      第6篇 改擴建、檢修施工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生產裝置(指生產企業內所有生產裝置和生產部位,下同)的改擴建、檢修等施工作業,特別是動火施工作業,應在裝置停工狀態下進行。因特殊原因要在裝置生產運行中進行的,必須要加強邊生產、邊施工作業的安全管理和監督,確保生產裝置的安全運行和職工生命安全,為此,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直屬生產企業和承擔改擴建、檢修等施工作業的所有施工單位。

      第三條 生產裝置的改擴建設計、施工、驗收必須視同新建裝置,嚴格做到勞動保護設

      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搞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工作。

      第四條 改擴建后裝置與相鄰裝置和設施的安全防火間距、消防設施及系統、消防通道、安全技術裝置等的配置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范、規定要求。

      第二章 施工單位的安全管理

      第五條 生產企業必須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由施工主管部門會同安全部門對施工單位進行資質審查,包括對施工單位的合法性、適應性、可靠性、技術資質水平和安全保證條件進行確認。

      1.確認施工單位營業能力和經營范圍。

      2.確認施工單位的施工管理能力和隊伍素質。

      3.確認施工單位的安全保證體系和安全措施。

      4.審查施工單位施工和安全經歷。

      5.審查施工單位安全負責人和現場安全管理人員所持的上崗證件。

      6.審查施工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所持的特種作業證件。

      7.若存在工程轉包,審查轉包合同及轉包隊伍的資質。

      對安全資質審查不合格者,安全部門有權對施工隊伍予以否決。

      第六條 生產企業和施工單位要按《合同法》的規定簽訂合同書,合同書中必須有安全條款或安全作業協議書,合同書中的安全條款應包括以下內容:

      1.施工單位必須遵守集團公司和直屬企業有關安全的規章、制度和規定,服從生產企業的監督管理。

      2.施工單位要為承擔施工作業的人員提供必要的、功能安全的機械、工具和設備,并保證設備的完好。

      3.施工單位要根據國家、集團公司和企業的法令、制度和規定要求,為承擔施工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

      第7篇 起重吊裝施工作業管理規定

      1、1.目的

      確保起重吊運作業滿足規定要求,保證施工安全。

      2.適用范圍:

      施工項目的其中吊運作業控制。

      3.職責:

      3.1公司安全管理部負責編制本辦法并進行監督檢查。

      3.2/工程管理部負責審批重大起重吊運作業的技術方案,監督、檢查項目的工作,黨群綜合部負責特殊工種人員的培訓管理。

      3.3施工項目部負責各類起重吊運作業的方案編制及實施,綜合部負責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安全部負責檢查、監督工作。

      4.參考文獻

      4.1《起重機械安全監察規定》

      4.2《起重機械安全規程》(gb6061-85)

      4.3《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術規程》

      4.4《起重機械吊具與索具安全規程》(ld48-93)。

      4.5《起重吊運指揮信號》(gb5082-85)

      5.規定內容:

      5.1 通則

      5.1.1 起重作業人員上班前、班中嚴禁飲酒。起重作業人員操作時必須精神飽滿,精力集中,操作時不準吃東西、不準看書報、不準打瞌睡、不準開玩笑等。

      5.1.2 起重作業人員接班時,應進行例行檢查,發現裝置和零件不正常時,必須在操作前排除。

      5.1.3 起重機開車前,必須鳴鈴或報警。操作中起重機接近人時,亦應給以斷續鈴聲或報警。

      5.1.4 操作應按指揮信號進行。對緊急停車信號,不論何人發出都應立即執行。

      5.1.5 非起重機駕駛人員不準隨便進入起重機駕駛室。檢修人員得到起重機司機許可后,方可進入駕駛室。

      5.1.6當起重物上或其周圍確認無人時,才可以閉合主電源。如電源斷路裝置上裝鎖或有標牌時,應由有關人員除掉后才可以閉合主電源。

      5.1.7閉合主電源前,應使所有的控制器手柄或手輪置于零位。

      5.1.8 起重機上有兩人工作時,事先沒有互相聯系和通知,起重機司機不得擅自開動或脫離起重機。

      5.1.9 駕駛起重機應用手操作手柄,不許用人體其部位去轉動控制器,正常情況下不要用安全裝置停機,以防在異常情況下來不及采取緊急安全措施。

      5.1.10工作中遇到突然停電,應將所有的控制器手柄板回零位,在重新工作前應檢查起重機動作是否都正常,因停電使重物懸掛半空時,起重作業人員應使地面人員緊急避讓,并應立即將危險區域圍欄起來,不準任何人進入危險區。

      5.1.11起重機停止作業時,應把重物妥放置地面。

      5.1.12多人掛鉤操作時,駕駛人員應服從預先確定的指揮人員的指揮。吊動中發生緊急情況時任何人都可發生停止作業的信號,駕駛人員應緊急停車。

      5.1.13起重機起吊重物時,一定要進行試吊,試吊高度h≤0.5m,經試吊發現無危險時方可進行起吊。

      5.1.14在任何情況下,吊運重物不準從人的上方通過,吊臂下方不得有人。

      5.1.15在吊運過程中,重物一般距離地面0.5m以上,吊物下方嚴禁站人。在旋轉起重機工作地帶,人員應站在起重機動臂旋轉范圍之外。

      5.1.16在軌道上露天作業的起重機,當工作結束時,應將起重機錨定住。

      5.1.17起重作業人員進行維護保養時,切斷主電源并掛上標志牌或加鎖。如有未消除的故障應通知接班人員。

      5.1.18控制器應逐步開動,不要將控制器手柄從順轉位置直接猛轉到反轉位置(特殊情況除外)應先將控制器轉動零位,再換反方向,否則吊起的重物容易晃動或因銷子、軸等受到過大扭力而發生事故。

      5.1.19起重機工作時不得進行檢查和維修,不得在有載荷的情況下調整起升、變幅機構的制動器。

      5.1.20不準利用極限位置限制器停車。無下降極限位置限制器的起重機,吊鉤在最低工作位置時,卷筒上的鋼絲繩必須保持有設計規定的安全圈數。

      5.1.21起重機工作時,臂架、吊具、索具、輔具、纜風繩及重物等,與輸電線的最小距離必須符合有關規定。

      5.1.22流動式起重機工作前應按使用說明書的要求平整停機場地,牢固可靠地打好支腿。

      5.1.23對無反接制動性能的起重機,除特殊緊急情況外,不準利用打反車進行制動。

      5.1.24用兩臺或多臺起重機吊動同一重物時,鋼絲繩應保持垂直,各臺起重機的升降、運行應保持同步,各臺起重機所承受的載荷均不得超過各自的額定起重能力。如達不到上述要求,應降低額定起重能力到80%,也可由項目總工根據實際情況降低額定起重能力使用。吊運時,項目總工及機材負責人應在場指揮。

      5.1.25有主、副兩套起升機構的起重機,主、副鉤不應同時開動(對于設計允許同時作用的專用起重機除外)。

      5.1.26? 起重機不應靠近架空輸電線路作業,如遇特殊情況,必須在線路近旁作業時,應采取安全保護措施。起重機與架空輸電導線的安全距離不得小于表1-1規定。

      5.1.27 嚴格遵守起重機“十不吊”。

      (1)指揮信號不明或違章指揮不吊;

      (2)超負荷不吊;

      (3)工作緊固不牢不吊;

      (4)吊物下面有人不吊;

      (5)安全裝置不靈不吊;

      (6)工件埋在地下不吊;

      (7)光線明暗視線不清不吊;

      (8)斜拉工件不吊;

      (9)棱角物件沒有防護措施不吊;

      (10)鋼液包過滿不吊。

      5.2起重指揮人員

      5.2.1吊運指揮人員必須是18周歲以上(含18周歲),視力在0.8以上,無色盲癥,聽力能滿足工作條件的要求,身體健康者。

      5.2.2指揮人員必須經安全技術培訓,勞動部門考核合格,并發給安全技術操作證后,方可從事指揮。

      5.2.3指揮人員必須嚴格執行gb5082-85標準與起重機司機聯絡時做到準確無誤。

      5.2.4指揮人員應熟知gb6061-85《起重機械安全規程》和ld48-93《起重機械吊具與索具安全規程》。

      5.2.5指揮人員不能干涉起重機司機對手柄或旋鈕的選擇。

      5.2.6指揮人員對所指揮的起重機械,必須熟悉技術性能后方可指揮。

      5.2.7負責載荷的重量計算和索具吊具的正確選擇。

      5.2.8指揮人員負責對可能出現的事故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5.2.9指揮人員應佩戴鮮明的標志和特殊顏色的安全帽。

      5.2.10指揮人員在發出吊鉤或負載下降信號時,應有保護負載降落地點的人身、設備安全措施。

      5.2.11在開始指揮起吊負載時,用微動信號指揮;待負載離開地面100~200mm時,停止起升,進行試吊,確認安全可靠后,方可用正常起升信號指揮重物上升。

      5.2.12指揮起重機在雨、雪天氣作業時,應先經過試吊,檢驗制動器靈敏可靠后,方可進行正常的起吊作業。

      5.2.13在高處指揮時,指揮人員應嚴格遵守高處作業安全要求。

      5.2.14 指揮人員選擇指揮位置時:

      (1)應保證與起重機司機之間視線清楚。

      (2)在所指定的區域內,應能清楚地看到負載。

      (3)指揮人員應與被吊運物體保持安全距離。

      (4)當指揮人員不能同時看見起重機司機和負載時,應站到能看見起重機司機的一側,并增設中間指揮人員傳送信號。

      5.3起重司索人員

      5.3.1作業前,應穿戴好安全帽及其它防護用品。

      5.3.2根據吊重物件的具體情況選擇相適應的吊具與索具。

      5.3.3作業前應對吊具與索具進行檢查后,方可投入使用。

      5.3.4起升重物前,應檢查連接點是否牢固可靠。

      5.3.5吊具承載時不得超過額定起重量,吊索(含各分支)不得超過安全工作載荷(含高低溫、腐蝕等特殊工況)。

      5.3.6作業中不得損壞吊件、吊具與索具,必要時應在吊件與吊索的接觸處加保護襯墊。

      5.3.7起重機吊鉤的吊點,應與吊重重心在同一條鉛垂線上,使吊重處于穩定平衡狀態。

      5.3.8禁止司索或其它人員站在吊物上一同起吊,嚴禁司索人員停留在吊重物下。

      5.3.9起吊重物時,司索人員應與重物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

      5.3.10應做到經常清理作業現場,保持道路暢通。安全通道暢通無阻。

      5.3.11聽從指揮人員的指揮,發現不安全情況時,及時通知指揮人員。

      5.3.12應經常保養吊具、索具,確保使用安全可靠,延長使用壽命。

      5.3.13在高處作業時,應嚴格遵守高處作業的安全要求。

      5.3.14捆綁后留出的繩頭,必須緊繞吊鉤或吊物,防止吊物移動時,拉住沿途人員或物件。

      5.3.15吊運成批零散物件時,必須使用專門吊籃、吊斗等器具;同時吊運兩件以上重物,要保持平衡,不得相互碰撞。

      5.3.16吊重物就位前,要墊好襯木,不規則物件要加支撐,保持平衡,不得將物件壓在電氣線路和管道上面或堵塞通道,物件堆放要整齊平衡。

      5.3.17卸往運輸車輛上的吊物,要注意觀察中心是否平穩,確認不致傾倒時,方可松綁,卸物。

      5.3.18吊運化學危險物品,要嚴格遵守國務院頒布的《化學危險品安全管理條件》有關規定。

      5.3.19工作結束時,所使用的繩索吊具應放置在規定的地點,加強維護保養。達到報廢標準的吊具、吊索要及時更換。

      5.4車輛裝載

      5.4.1用機動車輛裝貨物時,不得超載、超高、超長、超寬,如遇必須運送超寬、高、長物件時,除嚴格遵守交通部門有關規定外,還須確定妥善的運輸方法和安全措施。

      5.4.2裝載物要捆綁穩固牢靠,圓筒形物件臥倒裝運時必須采取防止滾動的措施。

      5.4.3裝車時,不得人貨混裝,隨車人員要注意站立位置,不得在貨物之間或貨物與前車廂板間隙內,嚴禁攀爬或坐臥在貨物上面。

      5.4.4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嚴禁與其它貨物混裝,要輕搬輕放。搬運場地禁止吸煙。

      5.4.5裝卸時,應根據吊位變化,注意站立位置,嚴禁在吊物下操作。

      5.4.6鐵路車輛裝運物件,不得超過車輛允許高度和寬度。鐵路兩側1.5m范圍以內,不得堆放裝卸物件,不得在車輛底下或頂上休息。

      5.4.7在高欄車廂裝卸貨物時,起重機司機無法看清車廂內的指揮信號時,應設中間指揮,正確傳遞信號。

      5.5手拉葫蘆

      5.5.1使用前應仔細檢查吊鉤、鏈條、鋼絲繩、輪軸及制動器等是否良好,傳動部分是否靈活,并在傳動部分加潤滑油。

      5.5.2不得超載使用,接鏈人數應根據葫蘆能力的大小而定,如拉不動時,應檢查葫蘆是否損壞,嚴禁增加拉鏈人數。

      第8篇 加油站施工作業安全管理

      第一節施工作業安全管理

      施工進場前須辦理的手續u

      1)辦理相應的作業許可證審批手續;

      2)與施工隊簽訂《施工安全協議》;

      3)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

      4)制定施工方案,對施工中可能影響和產生發生的不安全因素采取預防措施;

      5)對施工中可能產生的火花與油品的易燃、易爆危險特性的矛盾,要落實施工現場安全監護人員。

      施工作業相關許可證:u

      1)時動火審批報告、臨時動火許可證;

      2)臨時用電許可證;

      3)空破土作業許可證;

      4)高作業許可證;

      5)進設備(輕罐)作業許可證。

      加油站在改造、維修、用電等需要動火時,應辦理動火手續。

      u施工現場安全監護內容

      1)施工安全設施(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危險作業采取必要安全措施);

      查機械設備安全狀況;

      2)檢查施工安全制度和措施落實情況;

      3)查現場安全監護人員情況;

      4)查施工操作行為,不得魯莽施工;

      5)施工人員無安全帽和作業所必須的個人防護設施,不得操作。

      6)施工人員未經施工安全教育,不準施工操作;

      7)特殊工種人員無有效安全上崗操作證,不準操作;

      8)作業場所安全防護措施不落實,安全隱患不排除,威脅人身和國家財產安全時,不盲目操作;

      9)上級或管理干部違章指揮,有冒險作業情況時,不盲目操作。

      第二節動火施工作業安全管理

      (一)用火作業系指采用以下方式的作業

      1、各種氣焊、電焊、鉛焊、錫焊、塑料焊等各種焊接作業及氣割、等離子切割機、砂輪機、磨光機等各種金屬切割作業;

      2、使用噴燈、液化氣爐、火爐、電爐等明火作業;

      3、燒(烤、煨)管線、熬瀝青、炒砂子、鐵錘擊(產生火花)物件、噴砂和產生火花的其他作業;

      4、生產裝置和罐區連接臨時電源并使用非防爆電器設備和電動工具;

      5、使用雷管、炸藥等進行爆破作業。

      (二)用火級別的確定

      1、一級動火:凡在爆炸危險區域內的動火均為一級動火。在加油站,下列

      地點動火為一級動火,比如儲油罐區、加油區、卸油區;

      2、二級動火:罐區、泵房、裝卸作業區等的非防爆區域及防火間距以外的區域;在加油(氣)站,下列地點動火為二級動火,即從易燃、易爆區拆除,且運到安全地點的容器、管線,經吹掃處理和檢測合格者;以及生產設施、罐區的非防爆場所、防火間距以外的區域;

      3、三級動火:在加油站內除了一、二級動火以外的臨時動火均屬三級動火;以及油站內的油罐、管線已清洗并注滿清水后的動火作業。

      (三)用火管理制度:

      1、加油站內應控制動火作業,必須動火時應制定可靠的防火措施,并填寫加油站《動火審批報告書》,書面報告市公司安全儲運部,經批準后停止加油作業,采取安全措施后按規定辦理好有關手續后才許施工;

      2、堅持“三不動火”原則,即沒有審批的不動火,防火措施不落實的不動火,沒有防火監護人或監護人不在場不動火;

      3、示動火的書面報告主要內容包括動火作業的原因、地點、時間及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

      (四)動火的審批權限:

      1、一級動火,需加油站對動火現場進行檢查,制定出防火措施,填寫加油站《動火審批報告書》,書面報告安全儲運部和主管經理共同審批簽字后方可動火;

      2、二級動火,由安全儲運部審批同意后方可動火;

      3、三級動火,由片區零管負責人審批同意后方可動火。

      (五)用火的基本原則:

      1、凡在生產、儲存、輸送可燃物料的設備、容器及管道上動火(儲油罐及輸油管線),應首先切斷物料來源加好盲板,經徹底吹掃、清洗、置換后,打開孔蓋,通風換氣,并經檢測分析合格,方可動火;

      2、正常生產的裝置和罐區內,凡是可動可不動的火,一律不動;凡能拆下來的一定拆下來,在安全地方動火;節假日不影響正常生產的動火,一律禁止;對節假日中必須的用火,按特殊用火處理;

      3、一張動火票只限一處;除批準的動火點外,不得自行變更或擴大用火范圍;凡沒有經過批準的動火作業,應視為違章;

      4、沒有落實防火措施及指定動火作業責任人的,一律不準動火作業;對于電焊、氣焊、氣割作業者,必須具有“特殊工種操作證資格,不得無證操作;

      5、一級用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不超過8小時,二級用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不超過3天,三級用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不超過5天。

      (六)用火安全措施:

      1、將需要的動火設備,如油罐、輸油管線等殘留的油品等可燃物徹底清理干凈,并有足夠時間進行蒸氣吹掃和水洗,達到動火條件;

      2、切斷與動火設備相連的所有管線,加盲板蓋;

      3、油罐、容器動火,應做爆炸濃度檢測,合格后方可動火,動火前在容器外邊進行明火試驗,工作時容器外應有專人監護;

      4、動火點周圍(最小半徑15米)的下水井、水封井、隔油池、地漏、地溝等應清除易燃物,并予以封閉;

      5、電焊回路線應接在焊件上,不得穿過下水井或其它設備搭火;

      6、高處動火(3米)以上必須采取防止火花飛濺措施,風力較大時,視情況而定,大于五級時禁止動火;

      7、動火現場配置適量的滅火器材,如滅火器、鐵鍬、滅火毯等消防設施,并擺布在合適位置;

      8、動火開始前和動火結束后,均應認真檢查條件是否變化,不得留有余火和隱患。

      (七)監護人的資格和職責:

      1、必須了解動火區域或崗位生產過程,熟悉工藝操作和設備狀況;

      2、具有較強的責任心,出現問題能正確處理,有應付突發事故的能力;

      3、監護人職責是在安全技術人員和單位領導的指導下,逐項檢查并落實防火措施,檢查用火現場的情況,發現異常情況及時采取措施;

      4、監護人要佩帶明顯標志,不得私自離開現場;

      5、監護人權限:對用火部位與動火票不符,安全措施不落實的,有權制止用火;異常情況發生時有權停止用火;對動火人不執行“三不動火”又不聽勸阻的,可以收回動火票,并報上級領導。

      第三節臨時用電作業安全

      (一)報批程序:

      1、加油站按照油站整改和施工作業需要,確定需要臨時用電;

      2、根據施工單位的施工方案,制定施工現場安全措施,填寫臨時用電申請報告,向市(區域)公司安全部門提出申請;

      3、市(區域)公司安全部門核查作業內容,簽發臨時用電許可證,一旦整改方案無安全措施或安全措施不到位,將不批準臨時用電;

      4、領取臨時用電許可證,加油站經理(站長)在對上述各點全面復查無誤后,方可臨時用電作業。

      (二)作業安全要求:

      1、裝臨時線路的人員需持有電工作業操作證;

      2、在防爆場所使用的臨時電源、電氣元件和線路達到相應的防爆等級要求并有措施;

      3、臨時用電的單相和混用線路采用五線制;

      4、臨時用電線路架空高度在裝置內不低于2.5米,道路不低于5米;

      5、臨時用電線路架空進線不得采用裸線,不得在樹上或腳手架上架設;

      6、暗管埋設及地下電纜線路設有“走向標志”和安全標志,電纜埋深不得小于0.7米;

      7、場臨時用電配電盤、箱要有防雨措施;

      8、燈電壓不得超過36伏,在特別潮濕場所或塔、罐等金屬設備內,不得超過12伏;

      9、臨時用電設施安有漏電保護器,移動工具、手持工具應一機一閘一保護;

      用電設備、線路容量、負荷符合要求。

      *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有效期限與用火作業許可證件一致。

      第四節破土作業安全

      (一)破土作業報批程序:(破土作業的危險等級劃分,參照臨時動火作業的危險等級劃分執行)

      1、一級(重大)破土作業,由加油站會同施工單位制定施工方案,施工單位填寫《破土作業許可證》,向安全部門申報,公司安全經理審批;

      2、二、三級破土作業,由加油站會同施工單位制定施工方案,施工單位填寫《破土作業許可證》,向安全部門申報,由市(區域)公司安全部門負責人審批。

      (二)破土作業安全要求:

      1、電力電纜已確認,保護措施已落實;

      2、電信電纜已確認,保護措施已落實;

      3、地下供排水管線、工藝管線已確認,措施已落實;

      4、已按施工方案圖完成施工劃線;

      5、作業現場圍欄、警戒線、警告牌、夜間警示燈已按要求設置;

      6、已進行放坡處理和固壁支撐;

      7、道路施工作業已報告;交通部門、消防部門、生產調度、安全部門;

      8、人員進出口和撤離保護措施已落實:a、梯子 b、修坡道

      9、備有可燃氣體檢測儀、有毒介質檢測儀;

      10、作業現場夜間有充足照明:a、普通燈 b、防爆燈

      11、作業人員必須按規定著裝并佩戴勞動保護用品。

      第五節高處作業安全要求

      (一)高處作業報批程序:

      1、一級高處作業(2米至5米);二級高處作業(5米以上至15米)不需辦理審批手續,但必須落實安全措施,與施工隊簽定《施工安全協議》;

      2、三級高處作業(15米以上至30米)和特級高處作業(30米以上),由油站負責人填報《高處作業票》,市(區域)公司安全部門審批,公司安全經理簽發;

      3、高處作業許可證最長有效期為7天,一個施工點一張作業許可證。高處作業許可證一式三份,分別由作業負責人、監護人及審批人保存,保存期為1年。

      (二)高處作業安全要求:

      1、患有高血壓、心臟病、貧血病、癲癇病等不適于高處作業人員,不得從事高處作業;

      2、高處作業人員必須著裝符合要求、戴好安全帽、衣著要靈便,禁止穿硬底和帶釘易滑的鞋;

      3、作業人員佩戴安全帶,嚴禁用繩子捆在腰部代替安全帶;

      4、作業人員攜帶工具袋;

      5、在鄰近地區設有排放有毒、有害氣體及粉塵超標的煙囪及設備的場所,嚴禁進行高處作業;

      6、六級風以上和雷電、暴雨、大霧等惡劣氣候條件下,禁止進行露天高處作業;

      7、高處作業場所離架空電線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

      8、現場搭設的腳手架、防護圍欄符合安全規程;

      9、垂直分層作業中間有隔離措施;

      10、梯子或繩梯符合安全規程規定;

      11、在石棉瓦等不承重物上作業應搭設固定承重板,并站在承重板上;

      12、高處作業應有充足的照明,安裝臨時燈、防爆燈;

      13、特級高處作業配備有通訊工具;

      其他措施:佩戴:(1)過濾式呼吸器、(2)空氣式呼吸器。

      第六節進入設備(清罐)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一)進入設備(清罐)作業報批程序

      1、凡進入設備(清罐)作業,必須辦理進入設備作業許可證,市公司計量質量部負責辦理審批手續,未辦理作業許可證,禁止進入設備作業。

      2、待領取進入設備作業許可證后,加油站經理(站長)在對各點全面檢查無誤后,方可進設備(清罐)作業。

      3、進入設備作業必須設專人監護,注明作業時間,不得在無監護人或作業時間以外作業。

      (二)清罐作業安全要求

      1、油罐清洗作業前,應檢測罐內油氣濃度;

      2、罐內油氣濃度不超過爆炸下限的4%時,可認為安全進罐作業濃度;

      3、進罐人員應裝備整套的防護衣服、靴子和手套,以及佩戴合適、質量合格的通風防毒面具,并系好安全繩;

      4、如果罐內油氣濃度超過該油品爆炸下限40%時,即使有可靠的防護措施,也不宜進罐作業;

      5、進罐作業時,通常應分組進罐,每次作業時間一般不超過15分鐘;

      6、罐外人孔應設有專人監護,并與罐內作業人員經常保持聯絡;

      7、每次進罐作業前,都應對通風、防毒面具等進行檢查和試驗、清洗、消毒,并檢查風管連接是否可靠;

      8、發現有人中毒、窒息的緊急情況,搶救人員必須佩帶隔離式防毒面具進入設備,并至少有人一人在外部做聯絡工作。

      9、如以上各項措施在作業期間發生異常變化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待處理并達到安全作業條件后,方可在進入設備作業。

      *有職業病、高血壓、心臟病、癲癇等疾病的人不得進罐作業。

      第9篇 斜坡道掘支施工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為了加強和規范斜坡道施工安全管理,提高施工管理和作業人員對施工過程中事故隱患的辨識和處置能力,從施工工藝、設備運行和安全技術手段上保障施工作業人員的安全作業,特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本規定適用于斜坡道施工過程中的各個作業地點、作業環節,空間上包括從斜坡道未形成永久路面和永久設施安裝的地點開始到各中段作業掌子面的所有路段、所有涉及到的設施,在上述空間范圍內的所有施工作業、人員通行、車輛運行等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二條.?斜坡道掘進用臨時風筒一般應懸掛在巷道內側,具體可由施工組織設計確定。風筒必須采用阻燃材料,損壞時應及時修補或更換。

      第三條.?供風、供水、排水管應與風筒懸掛在同一側,具體可由施工組織設計確定。水泵、水箱應放置在與風筒及其他管路同一側位置,水箱、水泵放置后寬度不應超出風筒,否則應開鑿專門硐室放置水箱和水泵。

      第四條.?斜坡道施工用臨時高壓電纜必須使用礦井專用鋼帶鎧裝電纜,采用正規電纜掛鉤進行懸掛,掛鉤間距不大于3.0米,電纜懸掛高度要超過運渣汽車(或永久路面形成后運礦汽車的高度,兩者取高度較大值,這樣在永久安裝時不需要再重新施工高壓電纜鉤)高度150mm,電纜上不得懸掛任何物件。電纜必須懸掛綁扎牢固,防止使用過程中墜落導致事故。高壓電纜與風水管和風筒一般情況下應懸掛在同一側,高壓電纜應鋪設在最上方,與其他管路間距大于300mm。

      第五條.?斜坡道施工用臨時變壓器必須開鑿專用硐室安裝,硐室應該進行支護。進出變電硐室的高壓電纜和變電硐室設施的安裝由技術部門提供專門設計,施工單位按照設計安裝,安裝完畢經相關部門驗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第六條.?斜坡道及各中段掌子面使用≤36v安全電壓照明,臨時路面采用≤220v照明電壓照明。路面臨時照明燈泡間距不大于5米,照明線路沿沒有風水管路的一幫鋪設。燈泡損壞時要及時更換。

      第七條.?斜坡道掘進用局部通風機必須按照在用設備的100%進行備用,通風機由施工單位嚴格按照使用說明書規定進行維護和保養。

      第八條.?斜坡道裝載設備必須安裝合格的尾氣凈化裝置,相關部門按照在用尾氣凈化裝置100%進行采購備用。

      第九條.?斜坡道排水泵根據揚程和流量由相關部門確定并購買,各種泵要求200%備用。

      第十條.?施工段斜坡道臨時路面要求采用大理巖碎石路面,在向前施工不超過30米時,車間必須平整路面并鋪設大理巖碎石。掘進單位要設置專人對路面進行維護和保養。掌子面附近路面要保持基本平整,保證裝載和運輸車輛能夠安全正常通行。

      第十一條.?在施工段斜坡道人員集中作業期間,禁止任何車輛通行,在作業人員安全撤離后,各種車輛才能夠開始正常通行。

      第十二條.?在斜坡道汽車運渣或有其他車輛通行時間內,應該盡量控制和減少施工段斜坡道人員作業,如確因工作需要作業時,人員和車輛必須遵守下屬規定:

      人員遇見車輛時必須打開手電筒,向來車方向晃動手電照射(但不得照射駕駛員),示意司機斜坡道內有人員作業。附近無躲避硐室的人員要迅速躲到巷道內側(有風筒的一側)寬敞的地方,附近有躲避硐室的,人員要迅速進入躲避硐室內。

      車輛遇見作業人員時,必須鳴喇叭示意作業人員附近有車輛通行,并將速度降至不大于5公里/小時,在確認作業人員已經意識到有車輛通行并且已躲避好,現場有足夠的安全間隙允許車輛安全通過時,方可行駛通過作業人員停留位置,否則應該停車讓作業人員先躲避。斜坡道車輛行駛中遇有人員,必須使用近光燈。

      第十三條.?駕駛員在斜坡道停車和起步時,必須嚴格遵守相關技術操作規程,換擋迅速,操縱加速踏板、駐車制動器和離合器踏板的動作要準確協調,防止車輛后溜和操作失控。不能夠在重車上坡條件下完成上述操作的駕駛員不得在斜坡道駕駛車輛。

      第10篇 施工作業人員安全管理規定

      1. 認真和自覺遵守安全工作法規、安全操作規程和項目部各項安全管理制度,遵守現場安全紀律,服從工作安排、堅守本質崗位,做到自己不傷害自己,自己不傷害他人,自己不被他人傷害。

      2. 熟知本崗位工作施工作業的安全操作規程;不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尤其要克服習慣性違章行為,保證安全生產。

      3. 進入施工現場,必須正確佩戴安全帽、穿戴個人防護用品。在沒有防護設施的陡坡、懸崖、臨邊作業時必須系好安全帶,并經常檢查安全帽、安全帶、安全用具,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嚴禁使用,并及時更換。

      4. 嚴禁赤腳、赤膊、穿拖鞋、涼鞋、高跟鞋進入施工現場。

      5. 上下班要按規定的道路、通道行走,嚴格遵守交通規則。

      6. 嚴格遵守勞動紀律,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工作中不準說笑打鬧,不做與工作無關的事;上班前嚴禁喝酒。

      7. 要注意各種危險標志、信號、安全警示,不可通過“禁止通行”的區域;切忌坑內、洞口、陡坡、巖石下等危險處所休息。

      8. 愛護各種安全防護設施和裝置。不得擅自拆除、移動安全警示標志,確實需要臨時變動的,要經工地負責人和安全部門同意,并采取其他臨時措施,作業完成后立即恢復。

      9. 再油庫、炸藥庫、電鋸房、木料加工場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附近,嚴禁吸煙及攜帶明火、引火物入內

      10. 嚴禁再同一斷面或其附近進行上下雙層或多層作業。若無法避免時必須有可靠的安全保障措施。高處作業不得向下或向上拋擲材料、工具等物件

      11. 發生工傷及其他安全事故時,及時搶救和向上級報告,并協助做好事故調查分析

      第11篇 高處施工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1.總則

      1.1 為加強高處作業管理,減少高處作業過程中墜落、物體打擊事故的發生,確保員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規定。

      1.2 本規定未盡事宜按國家和行業有關標準執行。

      2.高處作業的定義及分級

      2.1 定義

      本規定所指高處作業是指在高出基準面1.8米以上(含1.8米)有墜落可能的位置進行的作業。

      2.2 分級:

      --高度在1.8~5米稱為一級高處作業;

      --高度在5~15米稱為二級高處作業;

      --高度在15~30米稱為三級高處作業;

      --高度在30米以上稱為特級高處作業。

      3.高處作業一般規定

      3.1 施工前必須對參加高處作業的全體員工進行安全教育及技術交底,落實所有安全技術措施,不適于高處作業的人員,不得從事高處作業;

      3.2 高處作業中的安全標志、工具、儀表、電氣設施和各種設備,必須在施工前加以檢查,檢查不合格的,不得進行高處作業;

      3.3 在進行三級、特級高處作業時,作業隊必須有專職或兼職監督員必須在現場監督;

      3.4 在高處作業的人員必須系好全身式安全帶(雙扣)、戴好安全帽,衣著要靈便,禁止穿硬底和帶釘易滑的鞋。安全帶應高掛(系)低用,其所掛位置必須牢固;

      3.5 腳手架的搭設和驗收,必須符合《腳手架搭設安全管理規定》的有關要求,已搭好的腳手架沒有“準用”標識,不得使用。高處作業使用吊籃時,吊籃的制作和使用必須符合安全要求;

      3.6 在道路和設備、設施上方或上下交叉作業區域,及人和物體有墜落可能的高處作業區域進行高處作業時,必須掛設安全網,拉警戒線。在同一墜落平面上,一般不得進行上下交叉作業,如必須進行交叉作業,中間應有隔離措施。以上作業必須有專人監督;

      3.7 進行容器和框架內的高處作業與特級高處作業時,必須配置性能完好的通訊設備,保持與外部或地面的聯系,特殊情況下應設專人負責通訊聯絡。夜間高處作業應有充足的照明;

      3.8 施工作業場所有墜落可能的物件,必須先將其撤除或加以固定;高處作業所用的物料,均必須堆放平穩,不得妨礙通行和裝運;高處作業時,工具必須隨手放入工具袋;作業面應隨時清理干凈,并嚴禁上下投擲工具、材料、雜物、余料和廢料等;

      3.9 在施工區域鄰近處,如有排放有毒、有害氣體和粉塵超出允許濃度的煙囪及設備等場合,嚴禁進行高處作業;如排放氣體、粉塵濃度在允許濃度范圍內,也必須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且有專人監督;高處作業要與架空電線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

      3.10雨天和雪天進行高處作業時,必須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凍措施,水、冰、霜、雪均應及時清除;在六級風以上和雷電、暴雨、大霧等惡劣氣候條件下禁止進行露天高處作業;

      3.11如發生事故或災害,而需在強風、異溫、雨天、霧天、夜間、帶電、懸空和緊急狀態下進行高處作業時,必須制定作業方案并經次級施工分包商的hse主管部門、主管領導和項目組審批;緊急情況下為了搶救人員,在保證救護人員安全的前提下,可由次級施工分包商的現場負責人或其他領導口頭批準,實施搶救作業,同時要盡快向本單位領導和項目組報告。

      4.高處臨邊作業管理規定

      4.1 所有可能發生高處墜落的周邊,必須設置有效的防護欄桿(上下兩根,間距不得大于0.6米);

      4.2 井架與施工用電梯、垂直輸送物資的平臺,除必須在其兩側設防護欄桿外,平臺口還應設置安全門和活動防護欄桿;地面通道上空應設防護棚,雙籠井架通道中間必須封閉;

      4.3 臨街(或道路)高處作業區的周邊,必須采取可靠的封閉措施,防止物體從高處墜落。

      5.高處洞口傍作業管理規定

      5.1 在洞口和因施工需要而臨時留有的洞口處進行作業時,為了防止人或物體有墜落可能,以及消除對人身安全的隱患,此時必須設置有效的防護設施;

      5.2 施工現場通道附近的各類洞口與坑、槽等處,除必須設置有效防護設施外,夜間還必須設紅燈作警示;

      5.3 對邊長或最大直徑小于1.5米的洞口,必須用堅實的蓋板或鋼管、鋼筋構成的防護網格蓋住洞口,并加以固定;必須封閉時,應在防護網格上滿鋪腳手板和其他隔離物品;

      5.4 對邊長大于1.5米的洞口,四周必須有防護欄桿,洞口下必須掛安全網;

      5.5 在鄰近作業的人與物且有墜落危險的豎向洞口、孔及管口處,必須設置有效的防護設施。

      6 攀登作業管理規定

      6.1 地面或固定平臺基礎面以上5米內的一次性攀登作業,可使用移動式梯子,應遵守以下要求:

      (1) 梯子頂端要高出施工作業面

      (2) 梯腳底部應墊實,不得墊高使用;梯子上端應有固定措施,立梯的工作角度以75°±5°為宜,踏板的上下間距應為300毫米,不得有缺檔;

      (3) 折梯使用時上部夾角以35°~40°為宜,鉸鏈必須牢固,并應有可靠的拉撐措施;

      (4) 站在梯子上作業時,只許一人在上作業,上部應留有四步空檔,下面應有專人扶梯監護,同時作業人員應把安全帶掛在牢固位置。

      6.2 一般情況下,不得使用吊藍載人進行高處作業。特殊情況下使用吊藍載人進行高處作業,必須制定詳細的安全技術措施,并經次級施工分包商的hse經理和項目組批準后實施。對施工所使用的吊藍等須經施工分包商的hse經理或專職監督員檢查、確認合格后,施工人員方可正式進入吊藍進行作業,但設備或框架內部不可直視的高處攀登作業,禁止使用吊籃等垂直載人設施。

      6.3 對設備殼體有特殊防護要求的內部攀登作業,可采用繩梯進行,繩梯的安全系數不得小于10,使用時應懸掛在牢固的物體上。

      6.4 鋼柱、鋼梁、屋架、管廊等構件吊裝前,應先按要求設置爬梯、腳手架等高處作業工具。

      6.5 在設備、框架等大型設施上,需較長時間作業,應設置為固定式直爬梯,固定式直爬梯應符合下列規定:

      6.5.1固定式直爬梯應用金屬材料制成。梯寬不應大于50cm,支撐應采用不小于70×6的角鋼,埋設與焊接均必須牢固。梯子頂端的踏步應與攀登的頂面齊平,并加設1~1.5m高的扶手;

      6.5.2使用直爬梯進行攀登作業時,攀登高度以5m為宜,超過2m時,加設護籠,超過8m時,必須設置梯間平臺。

      6.6 作業人員在進行高處作業時應從規定的通道上下,不得利用繩索、立桿、設備接管、管子、構件預留孔和立柱等非規定通道,也不得利用吊車臂架等施工設備上下;上下梯子時,必須面向梯子,且不得手持器物。

      7.懸空作業管理規定

      7.1懸空作業處應有牢靠的立足處,并必須視具體情況,配置防護欄網、欄桿或其他安全設施;

      7.2 懸空作業所用的索具、腳手板、吊籃、吊籠、平臺等機具設施必須經施工分包商的hse經理或專職監督員和專業技術人員檢查、鑒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12篇 輸變電工程安全施工作業票管理辦法

      一、目的

      施工作業票是針對某一施工單元的施工力量組織、危險點分析和預控、施工責任落實而編制的現場施工作業許可文件,是安全施工的基礎和保證,是施工前的最后一道技術保證措施,是施工作業指導書有關要求和措施的具體體現,也是班組建設的重要內容。為強化輸變電工程施工班組作業工作基礎,嚴格作業票的編制執行與考核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二、管理辦法編制依據

      1、國家電網公司《電力建設安全健康與環境管理工作規定》;

      2、現行施工工作票管理制度。

      三、安全施工作業票編制原則

      1、施工作業票是施工作業指導書有關要求和措施的具體體現;除執行安全施工專項方案以外的施工作業,均執行安全施工作業票制度。輸變電工程須辦理安全施工作業票的作業項目(包括但不限于)見附錄一;

      2、對于附錄一以外的重要臨時設施、重要施工工序、特殊作業、危險作業項目,按照有關規定編制專項安全技術措施,經審批后執行;

      3、安全施工作業票必須針對施工的特點指出危險點和控制環境與對策、根據人員和機械(機具)配備提出保證安全的措施,針對工業衛生、環境條件,提出安全防護和文明施工標準,提出出現危險及緊急情況時的針對性預防及應急措施,并應有對質量控制的要求。輸變電工程安全施工作業票的格式見附錄二;

      4、涉及已交運行單位管理的變電站、線路和設備的有關施工作業,必需執行運行單位規定,按運行單位對作業票的要求進行。

      四、安全施工作業票的編制

      1、企業安全質量管理部門(或具體施工項目部)按照“安全施工作業票(格式)”(見附錄二),根據安全質量控制、危險源、危險點辨識、環境因數及控制措施的常規要求,編制輸變電工程各施工工序的安全施工作業票的基本內容,履行相應的審核批準程序后下發施工項目部(班組),作為班組填寫作業票的依據;

      2、輸變電工程施工項目(見附錄一)和其他應當按照作業票組織施工的項目必需編制填寫安全施工作業票;

      3、企業(或項目部)下發給班組的作業票通用版本中,對安全、質量、環境因素分析和預控措施(通用條款)可在作業票上直接打印,施工班組根據每個作業點施工現場的實際情況,對特殊危險源、危險點、特殊環境因素和特殊質量要求進行辨識,列出預防預控措施、特殊施工補充事項、預想及異常處置等;填寫上述補充注意事項時,必須手寫;

      4、輸變電工程安全施工作業票,由施工負責人填寫,必要時可在作業票后附圖,經施工隊技術員和安全員審查,由施工隊長簽發、報監理審查備案,由編制人交底后執行;

      5、施工隊長、工作負責人、技術員、安全員應按規程認真履行職責、落實安全責任和現場安全措施,確保施工工作過程中的安全、質量;

      6、施工任務一欄,必須將工作的具體內容,地點填寫清楚,且只能填寫一項工作內容,作業票應按格式認真填寫,不得有空項,施工任務、計劃日期、控制措施等必須填寫準確清晰;

      7、作業票必須用黑色鋼筆或水筆逐項填寫,票面應清楚整潔,不得任意涂改、字跡潦草;

      8、作業票編號方式:作業票填寫日期+施工隊+流水號。

      五、安全施工作業票的實施

      1、分項工程的首票(分項工程中具備重復、連續的施工作業工序或作業點,在本分項工程中的第一次施工所開具的安全施工作業票),由項目部審核票面填寫是否正確、合格,并對現場情況進行核查,確認符合安全質量環境的要求后才能進行施工;以后相同工序、相同內容的安全施工作業票可由施工隊長簽發后實施。但項目部要以施工安全技術措施(包括作業票)為依據,以各項安全規章制度為準則,經常檢查現場班組實施情況,質量控制、安全措施是否規范落實到位,并對作業票票面進行抽檢、審核;

      2、作業票編制中,在明確安全質量注意事項、“三交”(任務、技術、安全)和環境因素的同時,還應針對現場環境特點深入分析危險點、危險源,明確特殊情況處置原則和方式;

      3、對于相同施工項目的重復施工,隊長或施工負責人要根據人員、機械、環境等條件的不同,完善安全等措施,填寫作業票;

      4、作業內容、地點、人員不變時,每票最長施工時間不得超過五天,當作業內容、地點、人員變化或停工后重新開工,必須更換作業票;

      施工作業危險點分析、安全措施方案管理(十二篇)

      “施工作業危險點分析、安全措施方案管理”工作是把“以人為本,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企業生產觀念落到實處,是使安全工作從事后分析向事前預測、過程控制的一項制度保障。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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