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公司安全隱患排查整改管理工作程序3
公司安全隱患排查整改管理程序(三)
1.目的
為了建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強化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事故隱患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為公司生產經營創造良好的安全環境,長期保持穩定的安全生產形勢,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程序。
2.事故隱患定義和分類
2.1 事故隱患的定義
2.1.1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是指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2.2 事故隱患的分類
2.2.1事故隱患分為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
一般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后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
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3.排查和治理
3.1事故隱患排查
3.1.1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負責。
3.1.2各部門要對本部門的各類事故隱患組織定期、不定期的排查,掌握隱患的存在、分布情況,分析產生隱患的原因。
3.2.3配合安全生產管理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對事故隱患進行檢查。每年對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定期向安全主管部門上報統計分析表。
3.2隱患排查的主要內容
3.3.1查各級各類人員安全責任的落實情況。
3.3.2查重要危險源和重點管理部位的控制情況,和應急措施的落實情況。
3.3.3查安全教育情況,落實安全教育、培訓的效果。
3.3.4查設備設施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標準情況。
3.3.5按屬地管理原則,查相關方的安全管理情況。
3.3.6查隱患整改資金的落實情況,和新建、改建、擴建項目“三同時”執行情況。
3.3.7根據國家法法規相關內容進行檢查。
3.3.8根據《山東省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辦法》《山東省井供開采非礦山、煙花爆竹、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認定辦法》第七條、第八條進行排查。
3.3事故隱患的整改
3.3.1對于一般事故隱患,由單位(車間、工段、班組)負責人或者有關人員立即組織整改,由部門負責人督促檢查整改情況,確保整改落實到位。
3.3.2對于需要較大投資的重大事故隱患整改項目,做到定時間、定措施、定負責人、定經費,保落實,安保科對整改落實情況進行檢查驗收。分三級:
一級是生產班組可以按正常渠道解決的事故隱患,落實資金立即落實整改;
二級是車間可以解決的在車間解決,并落實資金和實施責任人員;
三級是需要公司投資整改的項目報公司有關部門協調解決。
3.3.3重大事故隱患,上報上級領導和管理部門,內容包括:
(1)隱患的現狀及其產生原因;
(2)隱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難易程度分析;
(3)隱患的治理方案。
3.3.4對于重大事故隱患,單位主要負責人組織制定并實施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治理的目標和任務;
(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經費和物資的落實;
(4)負責治理的機構和人員;
(5)治理的時限和要求;
(6)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
3.3.4對短時間內難以立即整改的事故隱患,應采取防范、監控措施,確保過渡期內的安全。
3.3.5凡不按規定及時落實隱患整改任務的,釀成不良后果的,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積極配合上級主管部門對其處罰和處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第2篇 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液化烴球罐區安全技術管理暫行規定
評論:更新日期:2023年05月21日
1? 液化烴球罐區安全技術管理的基本要求
1.1? 液化烴球罐區及球罐的安全設計、運行管理除執行本規定外,還應符合國家和行業現行有關標準規范及中國石化集團公司相關技術和安全監督管理的規定。
1.2? 液化烴球罐區建設項目必須符合國家和建設項目所在地區安全、職業衛生、消防、抗震減災的有關法規和報批程序。建設項目中安全、職業衛生、消防、抗震減災技術措施和設備、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2? 術語
2.1? 液化烴
在15℃時,飽和蒸氣壓大于0.1mpa(g)的烴類液體及其他類似的液體,不包括液化天然氣。
2.2? 緊急切斷閥
安裝在球罐進出口管道上、發生事故或異常情況時能夠快速緊密關閉(tso)的閥門,緊急切斷閥的允許泄漏量等級應達到ansi b16.104(fci 70-2)class v級或以上級。該閥門應具有熱動、手動及遙控手動(帶手柄的遙控)關閉的功能。
2.3? 關閉時間
緊急切斷閥靠液壓、氣壓或電信號關閉時,由控制系統、安全儀表系統或操作者發出關閉信號開始至液流完全關斷為止所經歷的時間,以秒(s)表示。
2.4? 全壓力式儲罐
液化烴在常溫和較高壓力下存儲的液態儲罐。
2.5? 半冷凍式儲罐
液化烴在較低溫度和較低壓力下存儲的液態儲罐。
2.6? 熱動
指受高熱(如火烤)情況下啟動或動作。
3? 液化烴球罐區的選址及區域布置、設計要求、運行管理和施工管理
3.1? 選址及區域布置
3.1.1? 選址
液化烴球罐區的選址要嚴格執行《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50160-2008,油田企業、城鎮燃氣、油庫等煉化板塊以外的企業液化烴球罐區應執行相應行業的國家標準。在山區或丘陵地區的液化烴球罐區應避免布置在窩風地帶。
3.1.2? 罐組
3.1.2.1? 液化烴球罐組應設防火堤。防火堤不應高于0.6m,且不應低于可燃氣體(有毒氣體)檢測報警儀的安裝高度。
3.1.2.2? 液化烴球罐不得與其他可燃、助燃氣體儲罐同組布置,但全壓力式液化烴球罐可與可燃液體的壓力儲罐同組布置。
3.1.2.3? 球罐材質不能適應該罐組介質最低溫度時不應布置在同一罐組內。
3.1.2.4? 同一罐組內全壓力式或半冷凍式儲罐的個數不應多于12個,且不超過2排。
3.1.2.5? 兩個罐組相鄰球罐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20m。
3.1.3? 道路
3.1.3.1? 液化烴罐組周邊應設環形消防通道,路面寬度不小于6m,轉彎半徑不小于12m,凈空高度不應小于5m。
3.1.3.2? 罐區內的產品運輸道路距離球罐外壁水平距離不應小于15m。
3.2? 設計要求
3.2.1? 一般要求
球罐區的設計應符合《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 50160-2008、《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 r004、《液化烴球形儲罐安全設計規范》sh 3136、《鋼制球形儲罐》gb 12337、《石油化工儲運系統罐區設計規范》sh/t 3007、《壓力管道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 d0001、《石化管道器材選用設計通則》sh 3059等各專業現行規范的有關規定。
3.2.2? 設備材質
3.2.2.1? 球罐選材除符合相應標準和規范的要求外,還應符合以下條件:
a)采用低溫鋼時應有明確的技術要求,如p、s含量及沖擊功要求等。
b)采用低合金高強鋼應標明腐蝕介質的適用濃度,并要求在使用過程中工藝上嚴格執行腐蝕介質的控制濃度,不得超濃度使用。
3.2.2.2? 對于氣候潮濕,且最低設計溫度t<0℃球罐的閥門、螺栓、導淋管、管帽應選用可適用于液化烴介質且耐大氣腐蝕的材質。
3.2.2.3? 球罐保溫材料應使用具有阻火作用的材料,保冷必須采用不燃材料。
3.2.2.4? 操作平臺和梯子應根據當地區氣候條件選用耐腐蝕材料。
3.2.3? 工藝要求
3.2.3.1? 球罐應至少設2個安全閥和1個緊急放空線(安全閥副線),每個都能滿足事故狀態下安全泄放量的要求;安全閥前后均應設手動全通徑切斷閥,切斷閥口徑不應小于安全閥出、入口口徑,正常保持全開狀態,并加設鉛封或鎖定;氣體緊急放空管管徑不應小于安全閥的入口直徑。
3.2.3.2? 對易爆介質或者毒性程度為極度、高度或者中度危害介質的壓力容器,應當在安全閥或者爆破片的排出口裝設導管,將排放介質引至安全地點,并且進行妥善處理,不得直接排入大氣。
3.2.3.3? 球罐應根據存儲介質的特性確定是否需要設置切水設施。球罐切水應遵循安全可靠、操作簡便的原則。切水接管應位于球罐最低部位。如采用二次脫水系統,脫水罐應為壓力容器,設計壓力不應低于球罐的壓力等級,設計溫度應按照所存介質常壓沸點考慮;與球罐之間的管道系統應為壓力管道。寒冷(最冷月平均溫度0-10℃)、及嚴寒(最冷月平均溫度<-10℃)地區的脫水系統應采取保溫伴熱等防凍措施。
3.2.3.4? 液化烴球罐應視存儲物料的性質設置合理的注水設施。注水設施的設計以安全、快速有效、可操作性強為原則。
3.2.3.5? 兩端閥門關閉且因外界影響可能造成介質壓力升高的液化烴管道應有泄壓的安全措施或設施。
3.2.3.6? 攜帶可燃液體的低溫可燃氣體排放系統的設計應符合《石油化工企業燃料氣系統和可燃性氣體排放系統設計規范》sh3009的有關規定;低溫管道器材的選用應符合《石化管道器材選用設計通則》sh3059的有關規定。低溫氣體如未設專用排放系統,則在排入全廠性火炬總管前應設置氣化器。
3.2.3.7? 液化烴蒸發器的氣相部分應設壓力表和安全閥;液相部分應有液位指示儀表。
3.2.3.8? 有可能被物料堵塞或腐蝕的安全閥,在安全閥前應設爆破片或在其進出口管道上采取吹掃措施;在寒冷及嚴寒地區,對于含水物料的安全閥進出管道應采取防凍措施。
3.2.3.9? 儲存不穩定的烯烴、二烯烴等物質時,應采取防止生成過氧化物、自聚物的措施。丁二烯球罐應采取以下措施:
a)設置氮封系統;
b)儲存周期在兩周以內時,應設置水噴淋冷卻系統,使球罐外表面溫度保持在30℃以下;儲存周期在兩周以上時,應設置冷凍循環系統和阻聚劑添加系統,使丁二烯溫度保持在10℃以下;
c)丁二烯球形球罐安全閥出口管道應設氮氣吹掃。
3.2.3.10? 液化烴設備應有事故緊急排放設施,可將設備內的液化烴排放至安全地點,剩余的液化烴應排入火炬系統。
3.2.3.11? 在非正常條件下,當設備頂部最高操作壓力大于等于0.1mpa(g)的壓力容器應設安全閥;當設備頂部最高操作壓力為0.03~0.1mpa(g)的設備應根據工藝要求設置安全閥。
3.2.3.12? 液化烴泵房的地面不宜設地坑或地溝,泵房內應有防止可燃氣體積聚的措施。
3.2.3.13? 相鄰液化烴球罐宜設聯合平臺,聯合操作平臺應設不少于兩個通往地面的梯子(至少兩個是斜梯,斜梯與水平面的夾角不宜大于42°),作為安全疏散通道。
3.2.4? 儀表自控
3.2.4.1? 液化烴球罐區應設置儀表控制系統完成生產過程的數據采集、監控、報警及過程控制任務。控制系統可采用可編程序控制器(plc)、分散型控制系統(dcs)、監控和數據采集系統(scada)和現場總線控制系統(fcs)等。
當罐區操作中有安全聯鎖要求時,應設置安全聯鎖回路及安全儀表系統。安全聯鎖回路中的測量元件(包括傳感器、變送器等)、邏輯控制器和執行元件(包括電磁閥、控制閥、切斷閥等)均應滿足安全完整性等級(sil)要求。
3.2.4.2? 液化烴球罐罐頂應設壓力就地和遠傳儀表測量氣相壓力,壓力表與壓力變送器不得共用同一開口。宜單獨設置壓力高報警設施,壓力高報警檢測元件可采用壓力開關或獨立的壓力變送器等可靠性強、有廣泛應用的元件。
3.2.4.3? 液化烴球罐應設就地和遠傳液位計。就地液位計可采用磁翻板液位計、鋼帶液位計、雷達或伺服液位計的罐旁指示儀,不應使用玻璃管(板)液位計。當就地液位計采用雷達或伺服罐旁指示儀時,球罐還應設一種不同類別的液位遠傳儀表。寒冷及嚴寒地區使用的磁翻板液位計應采取伴熱或保溫措施。
3.2.4.4? 液化烴球罐應設高低液位報警和高高液位聯鎖切斷進料措施。高高液位聯鎖的檢測元件應獨立設置,可采用超聲波、音叉、浮球或電容式液位開關,并宜與雷達、伺服等遠傳液位計的高高液位信號組成“三取二”聯鎖切斷進料,高高液位聯鎖的檢測元件應能在線校驗。高液位報警的設定高度應為球罐的設計儲存液位。高高液位報警的設定高度,不應大于液相體積達到球罐計算容積90%時的高度。
3.2.4.5? 緊急切斷閥
a)液化烴球罐液相進出口處應設緊急切斷閥,緊急切斷閥的執行機構可選用氣動型、液壓型或電動型(優先選用氣動)。當切斷閥的執行機構為氣動執行機構時應選用單作用氣缸執行機構(故障安全性型);如已采用氣動雙作用氣缸執行機構時應配事故空氣罐。當執行機構為電動型時,其電源應通過電氣ups供電,其電源電纜、信號電纜和電動執行機構應做防火保護。
b)緊急切斷閥應與工藝控制閥相區別。其密封結構應采用耐火結構并符合ansi/api std607標準;允許泄漏量應符合ansi b16.104(fci 70-2)class v級或以上級。
c)液化烴球罐區防火堤外及控制室操作站(硬開關或軟開關)應設置緊急切斷閥聯鎖按鈕,當球罐液位高高報警或發生火災時,操作員能夠遙控或就地手動關閉緊急切斷閥,在緊急切斷閥關閉后,自動聯鎖停止進料泵。緊急切斷閥的關閉時間按下表:
緊急切斷閥的完全關閉時間
公稱尺寸dn(mm)?完全關閉時間(s)
≤50?≤5
65~350?≤10
d)緊急切斷閥應能保證在易熔元件自動切斷裝置溫度達到75±5℃時自動關閉。
e)選用的緊急切斷閥應為故障安全型。
3.2.4.6? 液化烴球罐區應設現場聲/光報警設施。固定式可燃氣體、有毒氣體檢測器及其他報警信號應接入現場聲/光報警設施。探測器的設置及報警設定值的設定嚴格執行《石油化工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規范》gb 50493。
3.2.4.7? 液化烴球罐區現場遠傳儀表及儀表控制系統應采用ups不間斷電源供電,ups的后備電池供電時間不少于30分鐘。
3.2.4.8? 電纜宜按防火堤外橋架或埋地敷設,堤內埋地方式敷設,至設備處穿鋼管保護。埋地敷設的電纜應考慮防止地下水的侵蝕。如果堤內采用儀表匯線槽盒架空敷設時,應選用阻燃型電纜。
3.2.4.9? 液化烴球罐區應根據所在地區雷擊概率及相關標準設置相應的電涌保護器。
3.2.4.10? 液化烴球罐區儀表及控制系統的保護接地、工作接地、防靜電接地、防雷接地應共用接地系統,接地電阻不應大于4ω。
3.2.5? 安全監控系統
3.2.5.1? 液化烴球罐區應設工業電視監控系統。室外安裝的攝像機應置于接閃器有效保護范圍之內;攝像機的視頻線、信號線宜采用光纜傳輸,電源采用ups供電,各類電纜兩端加裝浪涌保護器;攝像機應有良好的接地,接至接地網。
3.2.5.2? 遠離生產廠區或獨立的液化烴罐區應設周界報警系統,周界報警系統應能與工業電視監控系統聯動。
3.2.6? 電氣及防雷防靜電
3.2.6.1? 液化烴球罐應設防雷接地。接地引下線不應少于2根,并沿罐周長均勻分布,沖擊接地電阻不應大于10ω。
評論:更新日期:2023年05月21日
3.2.6.2? 液化烴球罐支柱應設接地板,球罐的接地板直接焊接在支柱上,接地線應采用螺栓與接地板可靠連接(如果1臺球罐設有n根接地引下線,則至少n-1根需要螺栓連接,另外1根可以直接焊接于接地板上,能消除基礎沉降產生的應力)。
3.2.6.3? 接地引下線以及接地極宜采用銅材料,如果使用熱鍍鋅扁鋼,則腐蝕性土壤條件下宜采用75mm×5mm熱鍍鋅扁鋼,其余地區不應小于40mm×4mm。采用銅線或圓銅材料的接地引下線的有效截面積應≥50mm2。
3.2.6.4? 與罐體相接的電氣、儀表配線(鎧裝電纜除外)應采用金屬管屏蔽保護,電纜外皮或配線鋼管與罐體作電氣連接。在相應的被保護設備處,應安裝與設備耐壓水平相適應的浪涌保護器。
3.2.6.5? 液化烴儲罐及管道應采取靜電接地措施。在管道進出設施、泵房、防火堤處設靜電接地。
3.2.6.6? 在防火堤外人行踏步處、液化烴泵房門口以及球罐扶梯入口處應設消除人體靜電裝置。
3.2.6.7? 4根及以下螺栓連接的工藝管道法蘭及閥門應做電氣連接。
3.2.6.8? 防雷接地、防靜電接地、電氣設備的工作接地、保護接地、信息系統接地等應共用接地系統,實測的接地電阻不大于4ω。
3.2.6.9? 接地網應設檢測井
3.2.7? 消防
3.2.7.1? 消防水泵房用電設備的電源,應滿足現行國家標準《供配電系統設計規范》gb50052所規定的一級負荷供電要求。消防水泵房及其配電室應設事故照明,事故照明可采用蓄電池作備用電源,其連續供電時間不應少于20min。重要消防用電設備的供電,應在最末一級配電裝置或配電箱處實現自動切換,其配電線路宜采用耐火電纜。油田、油庫等另有專門規范規定的執行相關規定。
3.2.7.2? 消防水源
a)液化烴球罐區的消防水源應可靠,供水時間不低于8h。當球罐區附近有合適水源時,可設置為消防備用水源,消防備用水源上設可靠的取水設施。
b)液化烴罐區應設穩高壓消防給水系統,其壓力宜為0.7~1.2mpa(g)。獨立或遠離廠區單獨的液化烴罐區應設獨立的穩高壓消防給水系統。
c)消防水泵、穩壓泵應分別設置備用泵,其能力不得小于最大1臺泵的能力。消防冷卻水泵供水能力除滿足額定工況要求外,在滿足150%額定流量時,水泵揚程不低于65%額定揚程。穩壓泵的流量不宜小于啟動1只消火栓時的流量。若考慮備用動力源,應考慮100%流量備用。
d)消防水泵應在接到報警后2min以內投入運行。穩高壓消防給水系統的消防水泵應能依靠管網壓降信號自動啟動。
3.2.7.3? 球罐區消防冷卻水系統
a)液化烴罐區的消防冷卻總用水量應按球罐固定式消防冷卻用水量與移動消防冷卻用水量之和計算。
b)消防冷卻水管道應在防火堤外安全位置設置控制閥,控制閥前的配水管道宜采用內外壁熱鍍鋅鋼管或符合現行國家、行業標準規定的涂覆其他防腐材料的鋼管,以及銅管、不銹鋼管;控制閥后的管道應采用前述材質的管道。當控制閥前管道采用不防腐的鋼管或者不能避免出現銹渣、焊渣及其他可能堵塞噴霧(噴淋)噴頭的雜質時,閥前應設置帶旁通閥的過濾器,管道可焊接連接;閥后管道應采用避免出現焊渣、銹渣的連接方式。閥后的鍍鋅鋼管可采用溝槽式連接件(卡箍)、絲扣或法蘭連接。嚴禁在預制及施工過程中損壞鍍鋅層。
c)容積大于等于1000m3的液化烴球罐的消防水噴淋應采用遠程手動啟動程序控制系統,同時具備現場手動操作功能。
3.2.7.4? 液化烴罐區應設置消防應急廣播。當使用擴音對講系統作為消防應急廣播時,應能切換至消防應急廣播狀態。
3.2.7.5? 液化烴罐組宜按防火堤內面積每400m2配置1個手提式干粉滅火器,但每個球罐配置的數量不宜超過3個。
3.2.7.6? 有液化烴球罐(區)的石油化工企業,如單罐容積大于等于1000m3或液化烴球罐區總容積大于等于2000m3時,應配置干粉消防車。
3.2.7.7? 出罐區防火堤污水管道(溝)應設水封井及切斷閥。
3.3? 運行管理
3.3.1? 檢測制度
3.3.1.1? 液化烴球罐的定期檢測檢驗要嚴格執行《壓力容器定期檢驗規則》tsg r7001和《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 r0004的相關規定。球罐管理單位應在全面檢測時提出溫度計套管和球罐支柱的檢測要求。
3.3.1.2? 安全閥的檢測檢驗要嚴格執行《安全閥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 zf001。
3.3.1.3? 壓力管道的檢測檢驗應嚴格執行《壓力管道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工業管道》tsg d0001。
3.3.1.4? 可燃(有毒)氣體檢測報警儀應定期檢測,周期不大于1年,并應滿足當地主管部門的檢測周期要求。
3.3.1.5? 防雷接地應每半年檢測1次(可結合法定檢測進行,1次法定檢測,1次管理檢測),并在每年的雷雨季節前進行防雷接地的法定檢測,檢測時應先斷開斷接卡后進行測試。
3.3.1.6? 對已建在采空區、煤田、軟地基等不良地質條件上的液化烴球罐,應每年對罐區地基進行獨立沉降觀測,或者經過充分論證,制定適合當地條件的監測周期。新建球罐應避免建于上述不良地質條件地區。
3.3.2? 檢查、維護制度
3.3.2.1? 設備檢查
a)操作平臺以及扶梯等通道應保持完好、暢通、清潔,不得遺留其他雜物。
b)每年應組織人員進行閥門、法蘭、導淋、放空管等細小設施的檢查,檢查腐蝕情況以及盲板或法蘭蓋的配置情況等。
3.3.2.2? 電視監控系統檢查
a)電視監控系統必須24小時有人負責監視。
b)確保電視監控系統運行良好,如有故障及時維修。
c)保持攝像鏡頭清潔,圖像清晰。
d)電視監控記錄應至少保存1周。
3.3.2.3? 儀表電氣系統檢查
a)每年在雷雨季節來臨前組織專業人員對球罐區的等電位和接地系統進行檢測,經評估必要時,應挖開地面抽、檢查地下隱蔽部分銹蝕情況,如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b)定期對儀表系統進行調試及維護,確保儀表靈敏好用。
3.3.2.4? 消防系統檢查
a)每年清理1次消防噴淋管網及噴頭內的雜物,確保噴頭暢通。
b)每月檢查1次消防箱內消防器材是否齊全,是否在有效期內,消防水帶是否老化、破損,不合格的水帶及其他消防器材應及時更換。
c)每月對球罐的噴淋(霧)系統出水情況測試1次,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3.3.2.5? 注水堵漏系統檢查應有專人負責,并定期檢查,確保系統完好。
3.3.3? 安全運行制度
3.3.3.1? 液化烴罐區應定為一級要害部位,嚴格執行集團公司《關鍵裝置要害(重點)部位安全管理規定》。應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并進行嚴格管理。液化烴球罐區的管理人員應熟悉球罐區周邊情況。在應急預案中應分析球罐區周邊設施的危險有害性及其重要程度(是否需要特殊保護等),判斷其是否會威脅球罐區的安全運行,同時評估球罐區事故狀態下的影響范圍,分析在事故狀態下相互影響的關系,并以此為依據制定合理可行的應急方案。一旦周邊關系發生變化,應及時修訂應急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3.3.3.2? 液化烴罐區大門明顯處或者未單獨設出入口的罐區明顯處應設置“人員進入安全須知”告示;罐區內應設置醒目的禁止、警告、指令、提示標志和危險危害告知牌。對于泄漏有沒有堵漏措施和堵漏設備,是否能夠實施堵漏,能否采取倒罐措施均需給予說明。
3.3.3.3? 獨立或遠離廠區單獨的液化烴球罐區應實施封閉化管理,廠區內的化烴球罐區可依托廠區進行封閉化管理,建立嚴格的門禁管理制度,配備完備的門禁設施,對人員和車輛實行嚴格管控,對各危險源實行實時電視監控。
3.3.3.4? 編制合理的液化烴罐區《工藝技術規程》和《作業指導書》,并嚴格執行。應控制工藝參數,不超壓超溫超液位指標;應控制好物料脫水,堅持三不脫水,即夜間不脫水,大霧天不脫水,雷、暴雨天不脫水,脫水時不得離人(如夜間、霧天必須脫水時,應由當班班長批準,并加強監護);收、付、倒料作業的流程設定應實行雙人確認;物料采樣作業應采用密閉方式,并由操作人員進行監護;實行物料管線卸壓的規范化操作;認真落實員工的現場巡回檢查責任和控制系統監控責任。
3.3.3.5? 在寒冷及嚴寒地區應編制冬季防凍防凝方案,落實防凍防凝措施,并責任到人。對物料系統可能含水部位必須加伴熱保溫并及時排水。
3.3.3.6? 嚴格執行國家、行業規范和企業設備管理規定。應按規范要求定期組織壓力容器、管道及其安全附件的檢驗,不超期使用;加強對各類閥門的日常檢查和維修工作,保證閥門嚴密、完好;做好在用設備的運行管理和備用設備的定期切換運行,運行動設備應實行點檢,并做好設備運行記錄;及時對故障設備設施進行檢修,不帶病運行。確須超期使用的設備設施應采取相應措施,并按規定辦理相應手續。
3.3.3.7? 對液化烴罐區配備的各種消防、氣防設備設施,各種檢測、報警儀表或系統等應按要求進行定期檢驗和維護,使其處于完好狀態,并做好記錄。
3.3.3.8? 液化烴球罐或系統停用檢修前應編制停用工藝處理方案,按方案組織工藝處理,并用盲板隔絕,經分析合格并確認后方可交出。新球罐及系統首次投用或檢修后投用,應編制投用方案,必須經吹掃、置換、氣密、保壓、分析合格,并按確認表的要求進行逐項確認簽字后方可投用。液化烴球罐首次投用前應進行含氧量分析,對于烷烴類介質氧含量應小于6%,對于爆炸范圍較寬的介質氧含量應小于3%;當貯罐介質對氧含量有特殊要求時,氧含量不應超過其要求的安全值。
3.3.3.9? 液化烴罐區的直接作業環節應嚴格執行相應管理制度,并辦理相應手續。要嚴格控制用火作業,采取嚴格用火措施,各種用火(含可能產生火花)作業不得與工藝處理、采樣等可能產生物料泄漏的作業交叉進行;機動車進入液態罐區必須安裝阻火設施;嚴禁使用非防爆電器;嚴格控制電子器械的使用;液化烴罐區的操作應采用防爆工具;維修時應依據現場作業條件,確定是否采用防爆工具;液化烴罐區應采取其他控制火源的措施。
3.3.3.10? 定期組織液化烴罐區管理和操作人員技能培訓和反事故演習,提高其操作技能和應變突發事件的能力。液化烴罐區操作人員必須取得地方政府頒發的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操作資格證和企業頒發的崗位操作上崗證,做到持證上崗,并定期復審。
3.3.3.11? 按照《應急程序》中物資清單配備備用應急物資,做到定人管理,定點擺放,取用方便,并做好物資清單記錄,進行實物標識,并定期進行檢查、維護和更新。
3.4? 施工管理
3.4.1? 各專業施工單位應具有相關專業的施工資質。
3.4.2? 企業要向施工單位進行交底,明確施工范圍,并作出標記,告知存在的危險源、可能引發的后果及控制措施。
3.4.3? 施工及檢維修作業前,施工單位應編制施工技術方案和應急預案,經業主審核后,向所有作業人員交底。
3.4.4? 進入液化烴球罐區所有受限空間作業前,必須進行氣體檢測,檢測合格后辦理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
3.4.5? 在液化烴球罐區動土、動火、臨時用電作業及車輛進入該區域作業必須辦理相關作業許可證,否則不得作業。
3.4.6? 施工單位應建立健全應急組織機構、落實職責、編制應急預案、配齊應急物資。
第3篇 工程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基礎知識問卷試題
一、單項選擇題(請將正確的答案填在括號內,每題2分,共60分)
1.保障人民群眾()安全,是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法生產法》的目的之一。
a.生命b.財產c.生命和財產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由于不服從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 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3 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a.1年b.2 年c.3年
3.《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 )。
a.安全宣傳標語b.安全宣教掛圖 c.安全警示標志
4.《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的適用范圍是礦山企業、建筑施工企業和 ( )、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
a.港口行業b.冶金行業c.危險化學品
5.《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 )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a.操作資格 b.許可 c.安全
6.從( )起,開始實行安全生產許可證制度。
a. 2004年1月13日 b.2005年1月1日c.2005年1月13日
7.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指的是生產經營單位內設的專門負責( )的機構。
a安全生產b安全生產監督管理c安全生產控制
8.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后逃匿的,由()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a.公安機關 b.檢察機關c.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9.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重大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給予降職撤職的處分,對逃匿的處 ()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照刑事法有關規定追刑事責任。
a.10b.15 c.20
10.全國安全生產月為每年的()月。
a.5 b.6 c.7
11. 用人單位強令勞動者冒險作業,發生重大傷亡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對責任人員依法追究 ( )責任。
a.民事 b.行政c.刑事
12. 國家規定:施工單位應在以下期限內對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
a.3個月 b .半年 c.一年
13. 國家規定的安全色有紅、籃、黃、綠四種顏色。含義是:()表示禁止、停止(也表示防火);()表示指令;必須遵守的規定;()表示警告、注意;()表示提示、安全狀態通行;以下排序正確的是( )。
a.黃色 藍色、紅色 綠色 b.藍色 黃色、綠色 紅色
c.紅色、藍色、黃色 綠色
14以下人員應當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
a.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和項目負責人; b.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b.c. 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15. 工程總承包項目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由()單位統一組織編制。
a.甲方b、總包c.分包
16. 對總承包的施工項目,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由( )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a.總包 b.分包 c.監理
17. 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 ( ) 的策劃是建立和有效運行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的基礎。
a、風險控制 b、風險分析c、安全評價
18. 用人單位規定只發給勞動者工資,不負責工傷賠償的勞動合同被稱 為“生死合同”,這樣的合同經雙方當事人簽字,應屬于( )。
a.有效合同b.無效合同c.示情況而定
19. 安全施工要杜絕的“三違”是:( )。
a.違章操作、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
b.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操作規程
c.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
20. 企業三級安全教育是指()。
a.崗前教育、在崗教育、換崗教育 b.廠級教育、車間教育、班組教育
c.初級教育、中級教育、高級教育
21. 依照《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三條明確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參加(),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a.意外傷害保險 b.養老保險c.工傷社會保險
22. 塑料安全帽的使用期限不超過兩年半,玻璃鋼安全帽的使用期限不超過( )。
a.兩年半 b.三年c.三年半
23. 編制工程項目頂管施工組織設計方案,其中必須制訂有針對性、實效性的( )。
a.施工技術指標b.施工進度計劃 c.安全技術措施和專項方案
24. 雨季施工現場的電氣設備要有( ),必要時應重新設計電路。
a.絕緣措施b.防雷擊措施c.安全措施
25. 夜間作業場所必須配備足夠的照明設施。溝槽邊、作業點、道路口必須設明顯安全標志,夜間必須設( )。
a.紅色警示燈b.黃色警示燈c.紅/黃色警示燈.
26.《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明確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 ),由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予以保證。
a.資金投入b.設備投入 c.人員投入
27.《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明確規定,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
a.負主要責任 b.負領導責任c.全面負責
28.《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施工單位應當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 )。
a.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b.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c.技術管理人員
29.《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施工單位應當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 )。
a.意外傷害保險b.工傷社會保險c.養老保險
30. 正確使用安全帽應注意這樣幾個方面:
選用與自己頭型合適的安全帽,必須戴正安全帽并且扣好()、要經常檢查安全帽的外觀、安全帽是有使用期限的。
a.護顎帶 b.下顎帶 c.防護帶
二、簡答題(每題10分,共20分)
31、簡述三不傷害的內容
32、簡述《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四條明確規定的安全設施的“三同時”的內容。
三、論述(20分)
33、請結合自己公司的現狀找出存在的安全管理問題并說說解決的具體措施或談談對安全管理的想法和建議
第4篇 電網公司營銷安全風險防范管理規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方針,加強營銷安全風險防范與管理,防止營銷安全和經濟事故的發生,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用于指導公司各區域電網公司、省(自治區、直轄市)電力公司以及所屬供電企業,建立營銷安全風險防范與管理機制,規范風險防范措施與管理要求,有效降低和化解營銷安全風險。
第二章 風險分類
第三條 根據營銷業務特點,營銷安全風險歸類為供用電安全風險、電費安全風險、現場作業安全風險、供電服務安全風險和營銷自動化系統安全風險。
第四條 供用電安全風險是指在電力供應與使用過程中,因業擴報裝管理不規范、客戶電氣設備帶缺陷運行、重要客戶安全隱患未及時有效治理、未依法簽訂并履行供用電合同等原因,引起的客戶設備損壞、人身傷亡、異常停電等安全用電事故風險。主要包括:
(一) 業擴管理風險:因用電項目審核不嚴、客戶重要負荷識別不準確、供電方案制定不合理、受電工程設計審核不到位、中間檢查和竣工檢驗不規范等原因,引起的重要客戶供電方式不符合安全可靠性要求、客戶受電裝置帶隱患接入電網等風險。
(二) 安全用電服務風險:因未履行用電檢查責任、客戶拒絕整改安全隱患、保供電方案不完善等原因,引起的客戶受電裝置帶隱患運行、保供電任務不能圓滿完成等風險。
(三) 重要客戶安全風險:因重要客戶備用電源和自備應急電源配置不到位、非電性質保安措施不完備、隱患排查和治理不徹底等原因,引起的重要客戶供電中斷、突發停電不能有序應對等風險。
(四) 法律風險:因供用電合同條款不完備、產權歸屬與運行維護責任不清晰、合同未簽或過期、停限電操作不規范等原因,引起的客戶安全用電事故由供電企業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等風險。
第五條 電費安全風險是指在電費管理過程中,因國內外經濟形勢變化、抄核收管理不規范、電價政策執行錯誤、社會代理收費機構拒收客戶現金繳納電費等原因,引起的電費糾紛、電費差錯、電費欠收等風險。
(一) 欠費風險:因用電企業關停、破產、重組、轉制,客戶經營狀況不良,客戶流動資金緊缺,客戶轉租,政府拆遷,社會穩定等原因,引起的電費不能及時回收等風險。
(二) 管理風險:因抄核收管理制度不健全或執行不到位等原因,引起的電費差錯、電費資金被截留或挪用、職務犯罪等風險。
(三) 抄表風險:因抄表數據差錯,漏戶等原因,引起的電費糾紛、電費差錯、客戶拒繳電費等風險。
(四) 核算風險:因電費計算規則或計算電費相關參數錯誤等原因,引起的電費糾紛、電費差錯風險。
(五) 發票風險:因電費發票管理不規范,存根、收據、銀行回單等未按規定處理等原因,引起的發票丟失、發票虛開等風險。
(六) 收費風險:因走收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欠費催繳不力、收費管理不規范等原因,引起的電費不能及時足額回收、形成呆壞帳或呆壞賬非法核銷、電費損失、人身安全等風險。
(七) 法律風險:因電價政策執行錯誤、供用電合同中電費結算及繳納條款不規范等原因,引起的被行政處罰亂收費、媒體曝光等風險。
(八) 合作單位風險:因社會代理收費機構拒收客戶現金繳納電費等原因,引起客戶繳費難造成的欠費、客戶投訴等風險。
第六條 現場作業安全風險指在裝表接電、用電檢查、計量裝置現場檢驗或故障處理等現場作業過程中,因管理措施不到位、違反現場安全操作規定、錯接線等原因,引起的人身傷害、設備損壞、計量差錯等風險。
(一) 管理風險:因管理措施缺失等原因,引起的現場作業誤操作造成設備損壞、人員傷亡等風險。
(二) 裝拆風險:因裝拆計量裝置工作中發生走錯工作間隔、帶電操作、接線錯誤、電能計量裝置參數及電能表底度確認失誤等原因,引起的人身觸電傷亡、二次回路開路或短路故障、計量差錯等風險。
(三) 現場檢驗風險:因走錯工作間隔、裝設臨時電源不當、試驗接線或登高操作不慎、互感器現場檢驗防護缺失等原因,引起的人身觸電、高墜傷亡、開路或短路故障造成設備損壞等風險。
(四) 電能計量異常處置風險:因現場校驗結果確認不當、故障與異常情況未經客戶有效確認、竊電或違約用電處置不當等原因,引起的電量損失、客戶投訴等風險。
(五) 實驗室工作風險:因檢定過程中誤操作、耐壓試驗防護不到位、未按規程實施檢定等原因,引起的人身安全與設備損壞事故、檢定質量偏差等風險。
國家電網公司營銷安全風險防范工作手冊
一 供用電安全風險防范與管理
1 業擴管理風險
1.1 用電項目審核不嚴
1.2 重要負荷識別不準確
1.3 供電方案制訂不合理
1.4 客戶受電工程設計文件審核不到位
1.5 中間檢查與竣工檢驗不規范
1.6 客戶業擴報裝資料保管不當
2 用電安全服務風險
2.1 用電檢查不規范
2.2 日常用電檢查過程中用電方不配合檢查
2.3 用電檢查中未能發現安全隱患或未開具書面整改通知單
2.4 用電方拒絕整改用電安全隱患
2.5 保供電問題
3 重要客戶安全風險
3.1 重要客戶認定問題
3.2 單電源供電問題
3.3 自備應急電源管理問題
3.4 非電性質保安措施問題
3.5 隱患排查和治理問題
3.6 突發停電應急處置問題
3.7 隱患檔案管理問題
4法律風險
4.1 未與客戶簽訂供用電合同或合同超過有效期
4.2 合同簽訂的主體不合法
4.3 合同附件不完整、必備條款不完善
4.4 產權歸屬與運行維護責任問題
4.5 供電方采取停電時受到諸多外部因素干預
4.6 “有序用電方案”的制定與效力問題
4.7 “限電序位表”的制定與效力問題
二電費安全風險防范與管理
1 欠費風險
1.1 用電企業關停、破產、重組、轉制
1.2 客戶欠交電費或惡意欠費
1.3 拆遷戶電費回收
1.4 物業管理區域公用電電費回收
2 電費管理風險
2.1 抄表管理不規范
2.2 核算管理不規范
2.3 收費制度建設落后
2.4 抄、核、收混崗
2.5 電費賬戶失控
2.6 職務犯罪
3 抄表風險
3.1 抄表差錯
3.2 漏戶、黑戶
4 核算風險
4.1 電費計算差錯
5 發票風險
5.1 發票管理不善、丟失
5.2 增值稅發票虛開
6 收費風險
6.1 走收電費安全
6.2 欠費催繳不力
6.3 陳欠電費臺賬混亂、呆壞賬非法核銷
6.4 電費違約金損失
6.5 電卡表安全
6.6 電費現金管理風險
7 法律風險
7.1 電價政策執行錯誤
7.2 繳費模式
7.3 無法采取停電措施
7.4 電費結算條款不規范
7.5 欠費停電執行不規范
8 合作單位風險
8.1 合作單位拒收
8.2 合作代收點撤銷
8.3 合作單位收費信息網絡建設、維護不能滿足需求
三 現場作業安全風險防范與管理
1 管理風險
1.1 人員健康管理疏漏
1.2 作業人員工作安排不當
1.3 職業道德教育缺失
2 裝拆風險
2.1 走錯工作間隔
2.2 電流互感器二次開路
2.3 電壓回路短路或接地
2.4 倒送電
2.5 接戶線帶電作業差錯
2.6 電能計量錯接線
2.7 擅自操作客戶電氣設備
2.8 電能表底度確認不到位
3 現場檢驗風險
3.1 走錯工作間隔
3.2 裝設臨時電源不當
3.3 接線時誤碰運行設備
3.4 互感器現場檢驗防護缺失
3.5 互感器現場試驗接線高墜
4 電能計量異常處置風險
4.1 現場校驗結果確認處置不當
4.2 故障情況未經客戶確認
4.3 電能計量裝置封印異常處置不當
4.4 竊電處置風險
5 實驗室工作風險
5.1 設備誤操作
5.2 交流工頻耐壓試驗
5.3 倉庫物件搬運
5.4 檢定質量發生偏差
四客戶服務安全風險防范與管理
1 服務意識與技能風險
1.1 服務意識淡薄
1.2 服務技能欠缺
1.3 違反“十個不準
2 服務質量風險
2.1 服務形象受損
2.2 信息披露不透明
2.3 “三不指定”未執行
2.4 “一口對外”未實行
2.5 抄表收費服務隨意
2.6 業務辦理時限過長
2.7 停限電公告不及時
2.8 延伸有償服務不規范
3 服務事件處置風險
3.1 投訴、舉報處理不當
3.2 負面事件化解不作為
3.3 新聞輿論應對不及時
五 營銷自動化系統安全風險防范與管理
1 系統故障風險
1.1 設備損壞
4.1 提高認識,培養營銷人員綜合業務素質
充分認識營銷安全風險防范工作中人的重要性,要加強營銷人員思想教育與業務培訓工作。特別是對容易被忽視與防范難度較高的風險,要制定具體的培訓計劃和方案,以考核評價等方式保障培訓效果,提高營銷人員安全風險防范意識和防范技能。
4.2 建立制度,細化完善工作標準與規范
加強營銷工作標準與制度建設,將營銷安全風險防范措施體現在有關工作標準與規范當中。各單位要結合本單位實際,分析不同風險點與營銷業務具體工作環節的關系,以工作標準、作業指導書等營銷工作標準化載體,將營銷安全風險防范措施落實到具體工作中。
4.3 強化執行,抓實風險防范措施的落實
注重營銷安全風險的防范管理,以管理手段保障風險防范措施的貫徹落實。各單位要明確營銷安全風險管理的職責分工,對風險的預警、上報、防范處理等環節細化監督管理體系,保障風險防范的有效性,防止風險后果的形成。
4.4 持續改進,不斷探索完善風險防范的內容與方法
密切關注法律法規、國家政策、管理體制與社會環境的發展變化對營銷工作的影響,及時調整營銷安全風險防范內容,探索研究新的風險防范措施與方法,從風險點識別、防范措施、管理制度等方面不斷補充完善風險防范與管理體系,確保具有持續性和適用性。
為深入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方針,加強營銷安全風險防范與管理,防止營銷安全和經濟事故的發生,營銷科全體人員自學《國家電網公司營銷安全風險防范與管理規范》和《國家電網公司營銷安全風險防范工作手冊》。
營銷安全風險主要分為:供用電安全風險、電費安全風險、現場作業安全風險、供電服務安全風險和營銷自動化系統安全風險。營銷安全是國網公司安全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學習此規范與手冊有助于有效降低和化解營銷安全風險。
同時建立營銷安全風險防范與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制度,定期組織自查與抽查、開展營銷安全風險評估,掌控營銷安全風險防范與管理情況,加強風險管理過程監控,及時發現存在的問題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決,切實提高風險防范與管理工作的有效性。
第5篇 供電分公司生產安全信息報送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某供電分公司(以下簡稱公司)電力生產安全信息報送,明確報送的范圍、程序、時限、內容和方式,及時掌握生產安全信息,有效應對電力安全突發事件,根據國家《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家安監總局《生產安全信息報送和處置辦法》、集團公司《陜西省地方電力(集團)有限公司生產安全信息報送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系統各單位,公司安監部按照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分工負責對生產安全信息報送工作進行管理。
第三條 公司所屬各生產單位是生產安全信息報送的責任主體,應重視信息報送工作,加強組織領導,并結合實際,認真制訂、落實安全信息報送責任制度。
第二章 報送范圍
第四條 生產安全信息報送包括生產安全信息的報送、生產安全突發事件信息和自然災害信息的即時報告。
第五條 生產安全信息的報送范圍:
(一)《集團公司生產安全信息月度綜合統計報表》。
(二)電力安全事件。按集團公司《安全生產事故(事件)調查規程》,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構成等級的人身、電力安全、設備事故(事件),以及火災、交通事故。
(三)電力建設事故。在電力工程建設過程中發生的構成等級事故(事件)。
(四)交通事故。按照公安部《關于修訂道路交通事故等級劃分標準的通知》構成一般及以上的交通事故。
第六條 生產安全突發事件即時報告信息的主要范圍:
(一)三級以上電力生產人身事件,農村觸電傷亡事故。
(二)三級以上電力生產安全事件、設備事件。
(三)一般及以上交通事故。
(四)火災事故。
(五)事件本身比較敏感或發生在敏感區域(政府要害部門、跨縣域供電、高速公路長隧洞供電、重要客戶等)敏感時間(重大政治會議、活動期間等),或可能演化為電網事故、設備事故、環境污染事故和火災事故。
第七條 自然災害信息報送是指單位遭受臺風、洪澇、滑坡、泥石流、冰雪等自然災害、地質災害侵襲,并對正常電力生產造成影響時的信息報送。
第三章 報送程序及時限
第八條 報送程序及時限
(一)生產安全信息報送按照“逐級上報”的原則,各縣分公司負責匯總報送所轄供電所、變電站、保線站等生產部門的安全生產信息。公司本部修試中心、調度中心直接向公司安監部報送生產安全信息。
(二)各單位報送的信息,應當經本單位主管領導審核、簽發,重要信息(人身事故、大面積停電)應當經主要領導簽發。所報生產安全信息不得遲報、漏報、謊報和瞞報。
(三)生產安全事件發生后,如果不能確定事故等級,須先報告事件情況,待事故定級后再按相應報送條款進行報送。
(四)發生下列事故,事故單位應立即報告市公司,市公司在接到報告1小時內向集團公司報送有關信息。
1.人身重傷及以上事故。
2.35kv及以上輸變電主設備被迫停運。
3.火災事故。
4.一般及以上交通事故。
5.事件本身比較敏感或發生在敏感區域、敏感時間或可能演化為重大及以上電力人身傷亡事故、電網事故、設備事故、環境污染事故和火災事故的事件。
6.對社會有較大影響的電力安全事件。
(五)遭受自然災害的單位應在每日18時之前報送以下信息:
1.地震、臺風、洪澇、冰雪等自然災害情況。
2.受損情況(包括地震、臺風、洪澇、冰雪災害造成的負荷損失情況、各電壓等級線路受損和跳閘情況、變電站停運情況、輸變電設備受損情況等)。
3.采取預防性應對措施情況。
4.搶修和災后恢復情況。
(六)調度中心應在電網、設備發生一般事故后立即進行匯報,并形成事故快報,每日9時前將快報和前一日電網、主設備異常運行日報,報送公司主管領導、生技部、安監部。
第四章 報送內容及方式
第九條 生產安全信息月度綜合統計報表
各報送責任單位于每月1日前報送《安全生產信息月度綜合統計報表》(附表一)。以書面郵寄(蓋單位公章)及電子郵件方式同時報送。
第十條 生產安全事故
(一)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信息報告的責任單位應將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事故概況、傷亡情況和正在采取的緊急措施等詳細報送,緊急情況可采取先電話即時報告,后書面報告。
(二)安全事故定性標準按照國家《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和電力監管委員會頒發的《電力生產事故調查暫行規定》執行。
(三)各變電站35kv、10kv線路跳閘情況;10kv線路倒桿、斷線、配變損失、柱上開關損失、電纜(電纜頭)爆炸、線路開關跳閘等配電事故(障礙),實行月報制度,分別填報《某供電分公司35kv變電站開關跳閘 月份統計表》(附表二)、《某供電分公司**縣公司配網事故(障礙) 月份明細表》(附表三),于每月2日前,以書面郵寄(蓋單位公章)和電子郵件()方式同時報送。
(四)調度中心應將月度電網運行分析情況及相關繼電保護動作情況,于次月2日前報送安監部郵箱()。
第十一條 生產安全突發事件
電力安全突發事件發生后,無論事故責任所屬,必須立即通過電話口頭向公司安監部報告,最遲不得超過1小時; 在10小時內按照《電力安全突發事件報告單》(附表四)的有關要求報送書面報告,同時報送《生產安全突發事件影響供電情況統計表》(附表五)。
第五章 生產安全信息的處置
第十二條 生產安全信息的處置
(一)電網調度部門接到有關信息,應按照電網運行信息發布制度規定對信息進行發布,生技部根據事件類型組織啟動相應的預案,安監部進行調查分析,形成事故調查報告。
(二)公司系統生產單位發生的生產性人身事故,事故責任單位立即報告公司安監部。安監部對重傷及以上事故應及時匯報主要領導、主管領導,同時報集團公司安監部。對生產性人身死亡事故,同時向某市安監局報告。
(三)電網及35kv輸變電事故(含35kv線路、變電站35kv、10kv母線、主變、開關等主設備事故),事故單位和公司調度中心要及時上報(書面和電話)公司安監部、生技部,由安監、生技部門匯報主管領導。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公司安監部對生產安全信息報送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按月定期統計、通報生產安全信息報送情況。對在信息報送工作中表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
第十四條 未按照本規定報送信息的,由公司安監部責令其改正,并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警告、通報或處罰;對遲報、漏報和謊報安全信息造成損失或重大影響的,以及有意瞞報重大安全生產事故信息的,依據《某供電分公司安全生產獎懲規定》處理,并納入責任單位(部門)年終目標考評。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某供電分公司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附表
1:生產安全信息月度綜合統計報表
2:某供電分公司35kv變電站開關跳閘 月份統計表
3:《某供電分公司**縣公司配網事故(障礙) 月份明細表》
4:電力安全突發事件報告單
5:生產安全突發事件影響供電情況統計表
第6篇 公司職業安全健康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加強職業安全健康管理,從嚴落實各級職責,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保障從業人員生命安全健康及其相關權益,根據《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等法規和國家有關職業安全健康監管職責調整規定,結合集團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堅持以人為本、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方針,依據源頭治理、科學防治、精細管理、嚴格考核原則,突出煤礦粉塵和高溫、化工生產、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職業危害防治,全面推進職業安全健康工作。
第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是職業安全健康的責任主體,其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職業安全健康第一責任人。
第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行業標準的工作環境和條件。優先采用有利于職業危害防治和保護從業人員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消除或減少職業危害。
第五條 積極組織職業安全健康宣傳教育,增強干處職工職業危害防控觀念和健康保護意識,營造關心健康、關愛生命、關注安全、安全發展的良好氛圍。
第六條 將職業安全健康納入安全培訓重要內容,認真制定并落實安全培訓計劃。單位主要負責人和職業安全健康管理人員應接受專門的職業安全健康培訓。
第七條 從業人員應學習職業安全健康法規和相關標準、規范,掌握操作規程,正確使用、維護職業安全健康防護設施,按規定佩戴和使用個體勞動防護用品,提高職業危害防護能力。
第八條 作業場所使用有毒物品的生產經營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處門或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申請辦理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
第九條 本辦法適用于集團公司所屬各單位。
第二章 機構與職責
第十條 集團公司各級安監機構是職業安全健康綜合監督管理處門,負責職業安全健康工作的監督管理、檢查考核和責任追究。集團公司各級業務職能處門是職業安全健康業務管理處門,負責職責范圍內的職業安全健康宣傳教育、技術指導、監督檢查等業務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集團公司主要職業安全健康管理處門職責分工如下:
(一)安全監察局
1.貫徹執行職業安全健康法規和相關國家、行業標準、規范,組織制定職業安全健康監督管理規章制度。
2.負責建設項目職業危害預評價、職業危害防護設施設計和竣工驗收等工作的監督管理,負責職業危害防護設施“三同時”的監督管理。
3.負責組織職業安全健康監督檢查,主要內容包括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防護設施、檢測評價、警示告知、勞動防護用品、職業危害申報、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的辦理、職業安全健康培訓、職業健康監護等。
4.負責集團公司內處職業安全健康檢測、評價技術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負責外處技術服務機構登記備案管理。
5.負責組織有關職業安全健康違規行為查處和職業危害事故內處調查分析處理,負責職業安全健康工作的考核和責任追究。
(二)衛生預防中心
1.負責職業病防治法規和防治知識的宣傳教育。
2.負責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負責職業病診斷治療康復管理。
3.負責集團公司承擔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治療的醫療機構及化學品毒性鑒定、個人劑量檢測、放射防護器材和含放射性產品檢測等技術服務機構的業務管理。
4.負責醫療機構放射性危害控制的業務管理。
5.負責職業病醫學認定的初審、上報和職業病報告的管理。
(三)通防處
1.負責“一通三防”等設計相關職業安全健康內容的業務管理。
2.負責業務范圍內有關職業安全健康的操作規程、安全技術措施等技術文件的業務管理。
3.負責礦井粉塵、有毒有害氣體、高溫、局處通風機噪聲等職業危害防治業務管理。
4.負責礦井作業場所粉塵、有毒有害氣體、高溫的日常檢測業務管理。
(四)生產處
1.負責礦井采區、工作面等設計相關職業安全健康內容的業務管理。
2.負責礦井采掘機械噪聲、采掘工作面爆破煙塵等職業危害防治業務管理。
3.負責業務范圍內有關職業安全健康的操作規程、安全技術措施等技術文件的業務管理。
(五)機電處
1.負責機電設備選型等有關職業安全健康內容的業務管理。
2.負責機電設備、設施及其場所職業危害防治業務管理。
3.負責業務范圍內有關職業安全健康的操作規程、安全技術措施等技術文件的業務管理。
(六)人力資源處
1.負責勞動用工合同管理,規范勞動用工合同,在合同上載明職業危害及后果。
2.負責集團公司勞動防護標準的修訂和勞動防護用品管理。
3.負責組織對勞動防護用品配備、使用等情況的專項檢查。
(七)勞動保險處
1.負責工傷保險管理。
2.負責職業病工傷認定的初審、上報。
3.負責工傷保險待遇的審核、支付工作。
(八)工會
1.負責組織群眾性職業安全健康宣傳教育。
2.參與職業安全健康監督檢查。
3.參與職業危害事故內處調查分析處理。
第十二條 各 公司 要明確本公司職業安全健康分管負責人,明確安監處門的監督管理職責和有關處門的業務管理職責,落實監督、管理責任。
第十三條 各生產經營單位要成立主要負責人任組長,分管負責人任副組長,安監機構及相關業務科室負責人為成員的領導小組,配備專職管理人員,明確責任,全面加強職業安全健康工作。
第三章 職業危害申報
第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建立職業危害申報管理制度,作為申報主體進行職業危害申報。煤礦按照《煤礦作業場所職業危害防治規定(試行)》向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申報,非煤生產經營單位按照《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管理辦法》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處門申報。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種類按照《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確定。
第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申報職業危害時,應提交《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表》及下列資料:
(一)生產經營單位的基本情況。
(二)產生職業危害因素的生產技術、工藝和材料情況。
(三)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的種類、濃度和強度情況。
(四)作業場所接觸職業危害因素的人數及分布情況。
(五)職業危害防護設施及個體勞動防護用品的配備情況。
(六)法規規定的其他資料。
第十六條 作業場所職業危害每年申報一次。生產經營單位下列事項發生重大變化的,應向原申報機關申報變更:
(一)進行新建、改建、擴建、技術改造或技術引進的,在建設項目竣工驗收之日起30 日內申報。
(二)因技術、工藝或材料發生變化導致原申報的職業危害因素及其相關內容發生重大變化的,在技術、工藝或材料變化之日起15 日內申報。
(三)生產經營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發生變化的,在發生變化之日起15 日內申報。生產經營單位終止生產活動的,應在生產活動終止之日起15 日內向原申報機關報告并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七條 煤礦應將核準后的職業危害申報資料報所在地煤礦安全監管處門備案,非煤生產經營單位將核準后的職業危害申報資料報當地市、縣(市、區)安監局備案。各生產經營單位將核準后的職業危害申報資料報 公司 、 公司安監局備案。
第四章 職業危害檢測與評價
第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建立職業危害日常檢測管理制度,依據《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gbz2)標準及有關規定確定職業危害檢測項目、檢測處位、檢測周期和限值判定標準,指定專人負責并建立職業危害檢測檔案。
第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參照《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檢查裝備配備指導目錄》設置職業危害檢測裝備或監測控制系統,并加強對檢測裝備、監測控制系統的維護管理。
第二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安全健康技術服務機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危害因素檢測,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危害現狀評價。定期檢測、評價結果按規定報地方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處門或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
第二十一條 為集團公司所屬單位提供技術服務的技術服務機構,應提前向集團公司安監局登記備案,備案后方可進行技術服務。備案內容包括資質證書、營業執照、計量認證資質證書及主要儀器裝備清單等。
第二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要建立職業危害告知制度,公布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及評價結論。對產生嚴重職業危害的作業崗位,應在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警示說明,載明職業危害的種類、后果、預防和應急處置措施等內容。
第二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現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不符合國家、行業標準的,應立即采取措施進行整改和治理,確保其符合職業健康環境和條件的要求。
第二十四條 煤礦要按照《煤礦作業場所職業危害防治規定(試行)》,制定職業危害檢測項目、檢測處位、檢測周期、限值判定標準及儀器儀表配備等具體規定,指定專職或兼職檢測人員,對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進行日常檢測。檢測人員按特種作業人員管理。
第五章 職業危害防治
第二十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建設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在可行性論證階段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健康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危害預評價。產生嚴重職業危害的建設項目應在初步設計階段編制職業危害防治專篇。職業危害預評價報告、防治專篇報當地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處門或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同時報集團公司安監局備案。
第二十六條 建設項目的職業危害防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職業安全健康管理與項目建設同時到位。
第二十七條 建設項目在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委托進行職業危害控制效果評價,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經驗收合格并取得批復文件后,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職業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驗收批復文件報當地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處門或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同時報集團公司安監局備案。
第二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要優化生產布局,將有害作業與無害作業分開,將高毒作業與其他作業隔離,確保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與生活區分開。
第二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要建立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管理制度,建立職業危害防護設施、防護用品管理臺帳,明確管理職責,并對職業危害防護設施、防護用品進行日常維護、檢修和保養,定期檢測其性能和效果,確保其處于正常適用狀態。
第三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要加強規程、措施管理,在作業規程、操作規程、安全技術措施等技術文件中載明必要的職業危害防治、個體勞動防護等相關內容,并認真組織培訓和學習。
第三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制定急性職業損傷應急預案或現場應急處置方案,并按規定組織培訓、演練。在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作業場所,應按規定設置報警設施、沖洗設施、防護急救器具專柜,設置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定期檢查并記錄。
第三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購置的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設備或化學品等材料,應附有中文說明書,并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不得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設備或材料。
第三十三條 各礦要嚴格執行《煤礦作業場所職業危害防治規定(試行)》,加強組織領導,明確責任分工,嚴格落實職業安全健康責任制,采取有效措施,切實做好煤礦粉塵、高溫、噪聲及化學毒物危害防治,為煤礦工人創造良好的工作環境。
第三十四條 各礦必須加強礦井粉塵危害防治,建立完善的防塵供水系統,建立沖塵和凈化風流制度,采取濕式鉆眼、使用水炮泥、放炮噴霧、采掘機械內外噴霧、煤層注水、轉載點噴霧除塵以及加強個體防護等綜合防塵措施。要全面開展綜合防塵標準化礦井建設,積極推進綜合防塵樣板化礦井創建活動,大幅度降低煤礦粉塵危害,確保達到規定要求。
第三十五條 礦井采掘工作面的空氣溫度不得超過26℃,機電設備硐室的空氣溫度不得超過30℃,當空氣溫度超過上述要求時,必須縮短超溫地點工作人員的工作時間。采掘工作面的空氣溫度超過30℃、機電設備硐室的空氣溫度超過34℃時,及時采取降溫措施。
第六章 勞動防護
第三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要建立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明確職責,規范程序,對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驗收、保管、發放、使用、報廢等嚴格管理。
第三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按照不低于《個體防護裝備選用規范》(gb11651)和國家頒發的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的要求,為從業人員配備勞動防護用品,煤礦應按照不低于《煤礦職業安全衛生個體防護用品配備標準》(aq1501)配備個體防護用品。不得以貨幣或其他物品替代勞動防護用品。
第三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按照《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實施細則》對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嚴格管理,不得采購和使用無安全標志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購買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須經本單位安監處門和業務管理處門檢查驗收。
第三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按行業標準、集團公司相關規定對勞動防護用品進行定期檢驗或抽查,確保有效。應督促、教育、指導從業人員按規定正確佩戴、使用勞動防護用品。不得使用不符合國家、行業標準或已失效的勞動防護用品。
第四十條 集團公司各單位不得將產生職業危害的作業轉移給不具備職業危害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不具備職業危害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接受產生職業危害的作業。
第七章 職業健康監護
第四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建立職業健康監護管理制度,依據《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gbz188)及有關規定制定年度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并認真組織實施。
第四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按規定組織從事接觸職業危害作業的從業人員進行職業健康檢查。職業健康檢查包括上崗前檢查、在崗期間定期檢查、離崗時檢查、離崗后醫學隨訪檢查和應急檢查。職業健康檢查時間視為正常出勤。
第四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對新進人員進行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經檢查合格后方可安排有關作業。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人員從事接觸職業危害因素的作業。
第四十四條 應按規定組織接觸職業危害因素的從業人員進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健康檢查。發現職業禁忌或有相關職業健康損害的,應及時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需要復查和醫學觀察的,應按規定安排復查和醫學觀察。
第四十五條 應組織接觸職業危害因素的從業人員進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對未進行離崗時檢查的從業人員,不得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如果最后一次在崗期間的健康檢查是在離崗前的90日內,可視為離崗時檢查。
第四十六條 對接觸具有慢性健康影響的職業危害因素的從業人員,應按規定進行離崗后醫學隨訪檢查。塵肺病患者在離崗后需進行醫學隨訪檢查。
第四十七條 當發生急性職業危害事故時,應及時對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職業危害的從業人員進行應急健康檢查。同時依據檢查結果和現場勞動衛生學調查,確定危害因素,為急救和治療提供依據,控制職業危害的蔓延和發展。
第四十八條 職業健康檢查應根據所接觸的職業危害因素類別,按《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確定檢查項目和檢查周期。復查時可根據要求相應增加檢查項目。
第四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建立從業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和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管理檔案。從業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包括:
(一)從業人員職業史、既往史和職業危害接觸史。
(二)相應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監測結果。
(三)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情況。
(四)職業病診療等勞動者健康資料。
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管理檔案包括:
(一)職業健康監護委托書。
(二)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報告和評價報告。
(三)職業病報告卡。
(四)單位對職業病患者、患有職業禁忌癥者和已出現職業相關健康損害從業人員的處理和安置記錄。
(五)單位在職業健康監護中提供的其他資料和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記錄整理的相關資料。
第五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安排專人,按規定妥善保存從業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和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管理檔案。從業人員有權查閱、復印其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從業人員離開單位時,有權索取本人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
第八章 監督檢查與考核獎罰
第五十一條 職業安全健康納入各級安全監督檢查和考核管理。各 公司 、生產經營單位要完善安全監督檢查辦法和檢查表,明確職業安全健康檢查內容,深入開展各類職業安全健康檢查。
第五十二條 各生產經營單位要采取全面檢查與專項檢查相結合、定期檢查與動態抽查相結合的方法,配備足夠的職業安全健康檢查人員,加大作業現場檢查力度,嚴格落實各項職業危害防治措施。對作業現場職業危害嚴重超標的,應及時采取治理、防范措施,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的,要嚴肅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五十三條 對煤礦呼吸性粉塵濃度超過接觸濃度管理限值10 倍以上20 倍以下且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的,比照一般事故進行調查處理;呼吸性粉塵濃度超過接觸濃度管理限值20倍以上且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的,比照較大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第五十四條 職業危害事故的報告、分析處理,按集團公司生產安全事故管理規定執行。
第五十五條 集團公司對職業安全健康實行專項考核,考核內容見職業安全健康檢查考核通用標準(附件)。職業安全健康檢查評級實行百分制,分為三個等級:
一級:得分在95 分及以上。
二級:得分在90 分及以上。
三級:得分在80 分及以上。
對專業公司(能化公司)的檢查得分,按所抽查單位的平均得分計算,抽查單位現場檢查地點不得低于5 處。
第五十六條 職業安全健康考核評級必備條件為:
(一)考核期內無重傷及以上責任事故和內處一級以上非人身責任事故。
(二)考核期內無職業危害事故。
(三)考核期內無職業危害程度嚴重超標現象。
第五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每月組織職業安全健康檢查考核,專業公司(能化公司)每季對所屬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全面檢查考核。集團公司結合安全質量標準化檢查驗收,每季度對 公司 、煤業公司所屬單位進行職業安全健康檢查考核。
第五十八條 對季度考核評定為一級的 公司 司),給予萬元獎勵;評定為二級的給予 萬元獎勵;對評定為三級的不獎不罰;對不達標的,處以 萬元罰款。對季度考核評定為一級的煤業公司單位,給予 萬元獎勵;評定為二級的給予 萬元獎勵;對評定為三級的不獎不罰;對不達標的,處以 萬元罰款。各 公司 制定對所屬單位的獎罰標準。集團公司每季度對安全健康工作中做出貢獻的有關人員給予一定獎勵。
第五十九條 集團公司對 公司的獎勵,由集團公司安全基金列支;集團公司對 公司所屬單位的獎罰,由專業公司(能化公司)兌現。
第六十條 集團公司開展職業安全健康示范單位創建活動,培育先進典型,適時組織召開職業安全健康工作現場會,推廣先進經驗,對職業安全健康示范優勝單位給予適當獎勵,促進職業安全健康工作全面提高。
第九章 附則
第六十一條 各 公司根據本辦法制訂本公司職業安全健康管理辦法,各生產經營單位根據本辦法,制訂本單位職業安全健康管理細則。
第六十二條 本辦法的解釋權屬 集團有限公司。
第六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第7篇 某公司電源工程建設安全管理程序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明確中國華電集團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總部與主任級分(子)公司、上市公司、流域公司及相關專業公司(以下簡稱“二級機構”)、建設單位(是指由投資方組建的具體負責工程建設管理的機構,如項目法人、發電廠或電站建設公司等)之間的關系,保障集團公司電源建設工程的安全和從業人員的安全與健康,規范電源建設安全管理工作,改善施工環境,使電源工程安全管理逐步走向科學化、規范化,特制訂本程序。
第二條本程序適用于集團公司獨資或控股(含間接控股)建設的新、擴、改建工程。其他工程可參照執行。
第二章?主要依據
第三條本程序主要依據性文件如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1994年7月5日頒布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頒布,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四)《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93號)2004年2月1日起執行
(五)《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93號)2007年6月1日起執行
(六)《電力建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電監安全38號
(七)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第1部分:火力發電廠(dl 5009.1-2002)
(八)財政部、安全生產監管總局關于印發《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企[2006]478號)
(九)《中國華電集團公司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中國華電總[2005]1438號)
(十)《中國華電集團公司工程建設管理辦法(b版)》
(十一)《中國華電集團公司電力生產安全工作規定(a版)》
(十二)《中國華電集團公司火電工程達標投產考核辦法(2008年版)》
(十三)《中國華電集團公司水電建設工程達標投產考核辦法(2008年版)》
(十四)《中國華電集團公司電源建設工程安全檢查大綱(a版)》
(十五)《中國華電集團公司新建火電機組生產運營準備工作管理規定》(中國華電生[2005]93號)
第三章?職責分工
第四條集團公司安全生產部是公司系統安全生產職能管理部門,歸口管理集團公司工程安全管理,負責基建安全生產事故統計、信息上報及與政府有關部門的溝通聯系,配合政府有關部門實施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安全驗收評價管理,參與電源建設安全生產事故調查處理。
第五條集團公司工程建設部負責公司系統工程建設期間安全管理工作的組織計劃、監督管理、年度考核及參與事故調查處理。
(一)根據國家有關政策法規和行業規范,制定集團公司基建安全管理的制度。
(二)根據國家相關部門的安全工作安排,部署集團公司基建安全管理工作。
(三)督促二級機構及建設單位履行基建安全管理職責,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安全生產、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的規定。
(四)組織監督、檢查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狀況,抽查工程重大施工的安全技術措施。
(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與調查處理有建設單位責任的基建較大安全事故及有較大影響的工程建設安全生產事件。
(六)負責對二級機構基建安全管理工作的考核。
第六條二級機構負責對所轄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監督、管理。
(一)負責對所轄建設單位進行日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協調解決工程安全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二)監督所轄建設單位落實國家、集團公司有關安全管理的法規、規定和要求,貫徹落實國家有關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的規定。
(三)結合集團公司基建安全總目標要求,按照分級控制的原則,制定本公司的安全施工目標。
(四)根據《中國華電集團公司電源建設工程安全檢查大綱(a版)》的要求,對所轄建設單位進行安全檢查。
(五)根據各級政府及集團公司的文件通知,統一部署,進行專項安全檢查。
(六)負責對所轄建設單位工程建設安全管理工作的考核。
(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與調查處理有建設單位責任的基建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并將調查結果上報集團公司。
(八)審核所轄建設單位或本地區建設單位上報集團公司工程建設部的安全報表。
第七條建設單位負責對工程建設過程中的安全工作進行全面管理。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集團公司有關規定,負責組織審定承包商制訂的有關實施細則,組織和推動工程安全管理工作。
(二)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安全生產、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的規定。
(三)結合集團公司、二級機構基建安全總目標要求,按照分級控制的原則,制定本項目的安全施工目標。
(四)按照集團公司《工程建設安全文明施工標準化配置手冊》等規定的要求組織安全策劃工作,并根據策劃方案制訂工程年度安全工作計劃,并貫徹落實。
(五)建立各級安全保證體系、監督體系及相應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程序文件和考核機制,確保兩個體系有效運行。
(六)健全建設工程安全管理責任制,與有關建設各方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并負責考核。
(七)負責對工程建設承包方相關安全施工資質的審查。
(八)組織建立工程安委會,制定工程安全目標、方針、管理制度和保證措施,并監督落實,負責對參建單位的安全管理工作進行考核。
第四章?工作目標
第八條集團公司電力建設安全工作的總體目標是努力實現人身死亡事故“零目標”,不發生對企業形象造成較大影響的安全生產事件,不發生自然災害引發的較大人員傷亡事件,并在工地范圍內杜絕以下五種責任事故:
1、較大及以上安全責任事故、火災事故。
2、同等責任及以上較大交通事故。
3、垮(坍)塌造成的較大以上人員傷亡事故。
4、重大環境污染事故。
5、大面積傳染病和集體食物中毒事故。
第8篇 公司機械設備安全管理規定
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配合公司經營戰略,杜絕重用輕管現象,保障公司設備管理有章可循,特制定本規定。
一、管理機構與職責
1.各分公司成立以分公司經理為組長,一名主管設備副經理為副組長的設備管理領導小組,成員由設備、施工技術和財務等部門領導組成,負責本公司設備購置、發展規劃和設備重大問題的決策。同時制定各級人員的崗位責任制。
2.分公司設備部門職責
1)貫徹執行上級設備管理的辦法、規定,制訂具體措施并組織實施;
2)執行設備操作、保養規程,負責組織搞好設備的管、用、養、修工作,合理配置設備,充分挖掘設備潛力,使設備經常處于完好狀態;
3)負責指導、監督設備操作人員做好《司機手冊》的填寫,及時組織匯總,按規定填寫《設備履歷簿》,并妥善保管;
4)負責建立設備基本設施,建好停機場(棚)、配件庫、油料庫、保養間,配齊三防設施,適時組織設備上下場。
5)貫徹質量、環境和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標準,按照貫標程序要求建立設備臺帳,進行有效標識,做好設備維修保養工作及各項記錄;
6)協助組織開展單機核算,適時編制考核設備的產量(臺班)定額,配件及油料消耗定額;
7)建立健全設備臺帳和技術檔案,按時統計設備運行數據,負責收集各項設備原始記錄,并妥善保存,按上級規定及時準確報送各項業務報表和實力動態報表;
8)負責儲備設備配件和油料,配備、配足修理人員和維修工具,保證設備保養、維修及時,確保設備正常運轉;
9)按時進行設備檢查和設備質量鑒定工作,開展紅旗設備評比,總結經驗,表彰先進。
二、設備購置
1.購置計劃
設備采購必須遵守先報批后購買的原則,各分公司根據項目需求于每年12月份填寫《施工設備申請購置計劃》,上報的購置計劃必須經業務部門簽字,分公司主管領導審批,并寫清計劃購置設備的名稱、規格型號、使用工點、使用時間等。
2.采購權限
設備采購權限在公司業務部門,各區域分公司除得到授權外,無權采購設備。
設備單價在10萬元以上的設備采購必須報公司審批,由公司組織招標采購。單價在10萬元以下的設備采購也要報公司批準,根據情況由公司授權分公司自行招標采購。
3.設備采購
設備由公司招標領導小組成員以招標的方式采購,采購程序如下:
1)根據需求分析各廠家設備技術參數、性能能否滿足要求,初步確定投標廠家;
2)向設備生產廠家或代理商發出投標邀請;
3)編制招標文件;
4)限期提交投標文件;
5)開標,評標,定標;
6)簽定合同
三、設備的基礎管理
1.管理號碼
為便于設備的識別,公司對每臺設備編制了管理號碼,各分公司要在臺帳上標明管理號碼,并在每臺設備上掛牌標明。各分公司不得對設備的管理號碼進行改動。
2.建立設備技術檔案
設備技術檔案是指設備自購入(或自制)開始直到報廢為止整個歷史技術資料,是設備管理不可缺少的基礎資料和科學依據。設備檔案由設備使用保管單位建立和保管,其主要內容有:
1)新增(自制)或調撥的批準文件;
2)設備采購合同或復印件;
3)設備驗收交接清單;
4)隨機技術文件,包括使用保養說明書、配件目錄、出廠合格證、隨機附屬裝置(主要總成資料)、工具和備品明細表等;
5)送修前的檢測鑒定、大修進廠的技術鑒定、出廠檢驗記錄及修理內容等有關資料;
6)設備事故報告單;
7)設備履歷簿;
8)設備報廢(報損)申請表。
設備技術檔案的原始資料一次填寫入檔,設備運行、保養、消耗等記錄按月填寫入檔,調動、修理、事故等及時填寫。列入檔案的文件必須準確可靠。設備調動時,技術檔案隨設備調動
3.各項報表及報送時間
大型設備動態運行記錄????????? 月報(25日前報)
現場機械設備明細表??????????? 月報(2日前報)
主要設備月度分布情況統計表??? 月報(25日前報)
機械設備臺賬統計表??????????? 年報(12月5日前)
4.統計工作
分公司要配備一名設備管理員,除負責設備的日常管理外,負責設備基礎資料的統計工作。基礎資料包括:
1)設備固定資產臺帳
2)設備履歷簿
3)設備修理計劃
4)《司機手冊》收集、匯總
5)設備管理組織、職責和設備動態分布、紅旗設備評比
6)設備業務報表
7)設備運行記錄
8)設備維修保養記錄
9)設備油材料消耗記錄
四、設備使用與保養
各分公司必須制定設備保養制度,結合本單位情況制定《設備技術保養規程》,制定保養計劃并抓好落實。要及時將設備保養情況記入《司機手冊》內。
設備技術保養一般分為:日常保養、定期保養和特殊保養。
1.日常保養的內容和要求是:
日常保養是維持設備正常運轉最重要的技術措施,也是實現安全生產的保障條件,不重視日常保養,將使設備技術狀況得不到保障或使用壽命大大縮短,日常保養工作重點是:清潔、潤滑、檢查、緊固。
日常保養由設備操作人員按規定進行,必須認真對待,不能馬虎。
2.定期保養內容和要求是:
一級保養:一般間隔時間200-250小時,重點是潤滑、緊固。即按規定檢查和添加潤滑油油脂,檢查緊固各部螺栓;清洗各種濾清器。
一級保養主要作用是維護機械完好狀況,確保兩次一保間隔期中設備正常運行。
一級保養主要由操作人員按規定時間、作業項目進行。
二級保養:一般間隔時間600-1000小時,重點是檢查、調整。即除要進行一級保養的全部內容外,還要從外部檢查發動機、離合器、變速箱、傳動軸、驅動橋、轉向和制動機構、液壓和工作裝置以及各類電器元件等工作情況,必要時進行調整,并排除所發現的故障。二級保養主要作用是保障機械各總成、零部件具有良好的工作性能,確保兩次二保間隔期設備能正常運行。
二級保養一般要求由專職的保修人員負責進行,操作人員必須隨機參加保養,提供在使用中的不適。
三級保養:一般間隔時間1800-2000小時,重點是檢查、調整、消除隱患,平衡各部機件的磨損程度。三級保養除要進行二級保養的作業內容外,還要對主要部件進行解體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排除。三級保養只按保養范圍要求打開有關總成的箱蓋,檢查其內部零件的緊固、磨損及有關間隙情況,以發現和清除隱患為目的,并不像大修或中修那樣大幅度拆換和修理。
三級保養要求進廠或保養間由專職的保養人員負責進行。同二級保養一樣,本機的操作人員也必須隨機進廠配合保養,以便了解和提供有關情況。
3.特殊保養內容和要求是:
磨合保養:新購設備和大修后的設備在磨合期內的保養。對要求磨合保養的設備,應按一定的要求逐級遞增負載及轉速,并勤潤滑、勤緊固、勤觀察,發現異常及時解決。
磨合保養的重點是更換各部潤滑油,潤滑各部位,緊固各螺栓。
換季保養:指冬季最低溫度在零度以下地區,入夏和入冬前進行的季節性保養。換季保養的重點是燃油潤滑系統、液壓系統、冷卻系統和啟動系統等。如更換燃油、液壓油,調整蓄電池電解液相對密度,采取防寒或降溫措施,清洗冷卻系等。
換季保養可結合一級保養等進行。
停用保養:指設備由于季節性等因素的影響,要暫時停用一段時間,又不進行封存的一種整理、防護性保養。其作業內容以清潔、整容、配套、防腐為重點。
封存保養:指設備封存前或啟封期間進行的保養。啟用前要做一次啟用或二級保養。封存設備一般應統一停放,封存保養的內容需視機型、機況和實際情況而定。
轉移前保養:這是流動性比較大的施工單位常進行的一種機械保養工作。通常在一項工程完工后,設備雖未到規定的保養周期,但為實現從一個施工點到另一個施工點地順利調運,并能迅速投入新的施工生產,需對設備進行檢查、緊固、調整、潤滑等工作。
特殊保養由操作人員和專業維護保養人員共同完成。
第9篇 煤礦集團公司氣瓶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全面認真貫徹實施《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監察條例》、《氣瓶安全監察規程》、《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溶解乙炔氣瓶安全監察規程》及相關的法規、規范和標準,確保氣瓶的安全營運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正常環境溫度(-40~60℃)下使用的,公稱工作壓力為1.0~30mpa(表壓,下同),公稱容積為0.4~3000l,盛裝永久氣體、液化氣體或混合氣體的無縫、焊接和特種氣瓶(“特種氣瓶”指車用氣瓶、低溫絕熱氣瓶、纖維纏繞氣瓶和非重度充裝氣瓶等其中低溫絕熱氣瓶的公稱工作壓力的下限為0.2mpa),充裝站及經銷點、運輸、儲存、使用等單位。
第三條 氣瓶充裝站及經銷點、運輸、儲存、使用等單位必須認真執行本辦法,集團公司安監部特種設備主管部門負責監督本辦法執行情況。
第四條 本辦法引用了國家、省、市、集團公司有關特種設備、氣瓶安全管理法規、規定、標準和技術要求,如本辦法的內容與我國現行條例、規程、標準、技術條件等相抵觸之處,應以國家、省、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頒發的條例、規程、標準、技術條件為準。
第二章 一般要求
第五條 氣瓶充裝站要遵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和《氣瓶安全監察規程》等規定進行管理。
第六條 永久氣體氣瓶充裝站要符合《永久氣體氣瓶充裝站安全技術條件》、《永久氣體氣瓶充裝規定》的要求。
第七條 液化石油氣瓶充裝站要執行《液化石油氣充裝站安全技術條件》的要求。
第八條 液化氣體氣瓶充裝站要執行《液化氣體氣瓶充裝站安全技術條件》、《液化氣體氣瓶充裝規定》的要求。
第九條 溶解乙炔氣瓶充裝站要符合《溶解乙炔氣瓶充裝站安全技術條件》、《溶解乙炔充裝規定》的要求。
第三章充裝站的基本條件
第十條 氣瓶充裝站必須按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2002年1月26日發布)《氣瓶安全監察規程》的規定,經集團公司主管部門同意,會同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審查,獲準后方可建站。
第十一條 充裝站應在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辦理氣瓶充裝許可手續,省安全生產監督局辦理危險化學品注冊登記手續,并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證后,方可從事氣體充裝工作。
第十二條 充裝站的生產裝置、建筑和安全設施,必須符合防火、防爆和環境保護等規定。
第十三條 充裝站必須建立確保充裝質量和安全的管理制度(包括事故預案及防范措施),如安全教育、培訓、防火防爆、儲運及設備檢修等制度,并備有與充裝氣體、氣瓶相關的標準、規范等技術資料。
第十四條 充裝站應有符合環保、公安、消防、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要求的置換或處理瓶內可燃氣體和有害氣體的設施。
第十五條 充裝站應具有與填充氣體的種類、產量相適應的廠房、場地、充裝設備、安全設施以及化驗、檢測儀器和器材、工具。
第十六條 根據氣體特性,按照gb2894的具體規定,應在充裝站室內外醒目處設置安全標志。
第十七條 根據國務院第344號令《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五章及省、市同煤集團公司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有關文件精神,氣瓶充裝、經銷、使用單位必須建立符合本單位實際情況的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做好演練記錄。
第十八條根據國家省市及同煤經安字『2008』第167號文《大同煤礦集團公司地面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的實施辦法》的規定要求,氣瓶充裝、經銷和使用單位要建立相應的隱患排查治理的有關規章制度及隱患排查治理的長效機制。
第四章 充裝站廠房和設備條件
第十九條 充裝站廠房建筑條件
1、充裝站廠房建筑應符合gbj16的有關規定。充裝易燃氣體的建筑耐火等級應不低于一級,充裝其他氣體的建筑耐火等級應不低于二級。
2、易燃氣體充裝站必須設有足夠的泄壓面積并有與充裝站空間相適應的泄壓設施。充裝介質重度小于空氣的氣體,充裝站排氣泄壓設施應開設在其建筑物頂部,充裝介質重度大于或等于空氣的氣體,排氣泄壓設施應開設在其建筑物靠近地面的位置上。
3、氣體充裝站應設置符合安全防火要求的通風、遮陽、避雷電、防靜電設施。
4、易燃氣體充裝站的地面應使用不發火的材料鋪設。
5、氧氣充裝站的實瓶區與空瓶區之間必須設置防爆墻,其厚度不應小于120mm,高度不應低于2000mm,材料應為鋼筋混凝土或其他不燃的,強度不低于鋼筋混凝土的材料。
6、充裝站內在實、空瓶及充裝區之間應設置實、空瓶裝卸平臺。
7、充裝站內必須設置消防通訊和專用消防栓及在緊急狀況下處理事故的消防設施和器具。滅火器的配置應符合gbj140的規定。
第二十條 充裝站設備及管理條件
1、壓力容器的設計、制造、安裝、檢驗、使用和管理,必須符合《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和《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管理規則》的規定。
2、氣體輸送管道的安裝和試驗應符合gb50235-97的規定。
3、充氣接頭的型式和尺寸應符合gb15383-94附錄a的規定。
4、輸送氣體管道的管徑設計,特別是可燃和助燃氣體的管道管徑設計應按其管道氣體在工作時的最大流量、壓力和安全流速選取。
5、氧氣站及氫氣站應符合gb50030及gb50177-2005的規定。
6、有毒氣體充裝站應設有處理瓶內殘液或余氣的設備或裝置。
7、可燃氣體輸送管道以及放空管道上應設置阻火器。
8、充裝站工藝管道應根據介質類別,按有關標準涂以不同顏色標記。
第二十一條 充裝站電氣儀表條件
1、可燃氣體充裝站電氣裝置的設計、安裝、驗收必須符合gb50058和gbj232的規定。
2、以水電解法生產的氫氣和氧氣充裝站,必須在氧氣的管道上設置分析氧中氫含量的自動分析儀器,在氫氣的管道上設置分析氫中氧含量的自動分析儀器。
3、充裝站所屬的計量、衡器、監測和報警儀器儀表應齊備完好,靈敏可靠并應按規定定期校驗。
第二十二條 充裝站其他安全條件
1、充裝站應設置可靠的防雷裝置,其接地電阻不得大于10歐姆并應定期由有檢測資格的專業部門測試,并出具檢測報告。
2、充裝站的壓力容器和管道,應按照規定設置安全閥并應定期校驗。
3、氣體放空管應引至室外,其具體位置應參照不同氣體的設計規范。對有毒氣體,則應將其引入回收或處理裝置。
4、有毒氣體及易燃氣體充裝站,應設置相應的氣體危險濃度監測報警裝置并應定期檢驗。
5、有毒氣體充裝站應備有相應的防護用品,如防毒面具和急救藥品等;存放在指定地點并應定期演練和檢查;對破損的用品和失效的藥品應及時更換。
6、通過易燃氣體充裝站的機動車輛應具有阻火器。
7、永久氣體防錯裝充裝接頭應符合gb15383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充裝站人員條件
1、充裝站應配備工程師技術職稱以上(含工程師)的專職技術負責人。
2、充裝站應配備有高中以上文憑經專業技術培訓合格的專職安全員。
3、充裝站應配備有初中以上文憑,經專業技術培訓合格的氣體充裝前后檢查員、產品質量化驗員以及氣瓶管理員。
4、充裝站應配備有初中以上文憑經專業技術培訓和當地質檢部門考核合格的氣體充裝員,且每工作班不得少于兩名。
5、充裝站的氣瓶裝卸、搬運及收發人員應掌握所充氣體及所充氣瓶的有關安全知識、法規和標準。
第二十四條 充裝站職責
1、確保永久氣體氣瓶的充裝、運輸、貯存符合gb14194及《氣瓶安全監察規程》第九章的規定。
2、確保所充裝氣體質量符合生產技術標準并出具合格證明。
3、負責對不符合技術要求的氣瓶瓶閥零部件修理。
4、負責向業務主管部門和當地質量技術監察部門報告氣瓶充裝情況、安全技術情況并存檔。
5、非自有氣瓶不得充裝。
第五章 充裝前的檢查與處理
第二十五條 充裝前的氣瓶應由專人負責,逐只進行檢查,檢查內容至少應包括:(并做好檢查記錄)
1、國產氣瓶是否是由具有“氣瓶制造許可證”的單位生產的;
2、氣瓶表面的顏色標記是否與所裝氣體的規定標記相符。
3、氣瓶瓶閥的出口的螺紋型式是否與所裝氣體的規定螺紋相符。即:可燃氣體用的瓶閥,出口螺紋應是左旋的;非可燃性氣體的瓶閥出口螺紋應是右旋的。
4、氣瓶內有無剩余壓力,如有剩余氣體,應進行定性鑒別:
5、氣瓶外表面有無裂紋,嚴重腐蝕,明顯變形及其他嚴重外部損傷缺陷。
6、氣瓶是否在規定的檢驗期限內。
7、氣瓶的安全附件是否齊全和符合安全要求。
8、盛裝氧氣或強氧化性氣體的氣瓶,其瓶體,瓶閥等是否沾染油脂或其他可燃物。
第二十六條 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氣瓶,禁止充裝:
1、不具有“氣瓶制造許可證”的單位生產的。
2、原始標記不符合規定,或鋼印標志模糊不清、無法辨認的。
3、顏色標志不符合gb7144氣瓶顏色標記的規定,或嚴重污損、脫落,難以辨認的。
4、有報廢標志的。
5、超過檢驗期限的。
6、安全附件不全、損壞或不符合規定。
7、氧氣瓶或強氧化性氣體的瓶體或瓶閥上沾有油脂的。
8、氣瓶生產國的政府已宣布報廢的氣瓶。
9、非自有產權的氣瓶。
10、未按市區質監局規定進行統一的標識、打銃氣瓶編號字頭的。
第二十七條 顏色或其他以及瓶閥出口螺紋與所裝氣體的規定不相符的氣瓶,除不予充氣外,還應查明原因,報告上級主管部門或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進行處理。
第二十八條 無剩余壓力的氣瓶,充裝前應將瓶閥卸下,進行內部檢查。經確認瓶內無異物,并按27條的規定處理后方可充氣。
第二十九條 新投入使用,或經內部檢驗后首次充氣的氣瓶,除壓縮空氣氣瓶外,充氣前都應按規定先置換去瓶內的空氣。經分析合格后方可充氣。
第三十條 檢驗期限已過期的氣瓶,外觀檢查發現有重大缺陷或內部狀況有懷疑的氣瓶,應先送檢驗單位,按規定進行技術檢驗與評定。
第三十一條 國外進口的氣瓶,外國飛機、火車、輪船上使用的氣瓶,要求在我國境內充氣時,應先經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認可和指定的單位進行檢驗。
第三十二條 發現氧氣瓶內有積水時,充氣前應將氣瓶倒置,開啟瓶閥完全排除積水后方可充氣。
第三十三條 經檢驗不合格(包括待處理)的氣瓶應分別存放,并做出明顯標志,以防止與合格氣瓶相互混淆。
第六章 氣瓶充裝站的登記注冊
第三十四條 氣瓶充裝單位應向省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特種設備安全檢查機構提出注冊登記書面申請。經審查,確認符合條件者,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特種設備安全檢察機構辦理注冊登記。未辦理注冊登記的,不得從事氣瓶充裝工作。
第三十五條 氣瓶充裝登記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滿前3個月,氣瓶充裝單位應向原注冊單位提出辦理換發注冊登記申請。逾期不申請者,視為自動放棄,不得再從事氣瓶充裝。辦理和換發注冊登記時的具體檢查工作由有條件的中介機構或事業單位進行。
第七章 充 裝
第三十六條 氣瓶充裝用的壓力表,精度應不低于1.5級,表盤直徑應不小于150mm,壓力表應按有關規定定期進行校驗。
第三十七條 裝瓶氣體中的雜質含量應符合相應氣體標準的要求。下列氣體禁止裝瓶:
1、氧氣中的乙炔、乙烯及氫的含量達到或超過2%(按體積計,下同)或易燃性氣體的總含量達到或超過4%者。
2、氫氣中的氧含量達到或超過0.5%者。
3、其他易燃性氣體中的氧含量達到或超過4%者。
第三十八條 氣瓶充裝氣體時,必須嚴格遵守下列各項規定:
1、充氣前必須檢查確認氣瓶是否經過檢查合格或妥善處理了的。
2、用卡子代替螺紋連接進行充裝時,必須認真仔細檢查確認瓶閥出氣口的螺紋與所裝氣體所規定的螺紋形式相符。
3、開啟瓶閥時應緩慢操作,并應注意監聽瓶內有無異常音響。
4、充裝易燃氣體的操作過程中,禁止用扳手等金屬器具敲擊瓶閥或管道。
5、在瓶內氣體壓力達到充裝壓力的三分之一以前,應逐只檢查氣瓶的瓶體溫度是否大體一致,瓶閥的密封是否良好。發現異常應及時妥善處理。
6、氣瓶的充氣速度不得大于8立方米/h(標準狀態氣體)且充裝的時間不應少于30min。
7、用充氣排管按瓶組充裝氣瓶時,在瓶組壓力達到充裝壓力的10%以后,禁止在插入空瓶進行充裝。
第三十九條 氣瓶的充裝量應嚴格控制,確保氣瓶在最高使用溫度(國內使用的,定為60℃)下,瓶內氣體的壓力不超過氣瓶的許用壓力。根據gb5099的規定,國產氣瓶的壓力為水壓實驗壓力的0.8倍。
第四十條 用國產氣瓶充裝的各種常用永久氣體,充裝壓力(表壓)不得超過(gb14194—2006)永久氣體氣瓶充裝規定5.5條表中的部分規定值(常用永久氣體指氧氣、空氣、氮氣、氫氣、甲烷、一氧化碳、氬氣)。
其他永久氣體(包括由兩種以上的永久氣體組成的混合氣體)的充裝壓力不得超過公式⑴計算的壓力值。(公式是gb14194-2006永久氣體氣瓶充裝規定5.5條)
p≤p0tz/t0z…⑴
式中:p—充裝壓力(絕對)的極限值,
t-氣瓶的充裝溫度,k
z—在壓力為p,溫度為t時氣體的壓縮系數
p0—氣瓶的許用壓力(絕對),mpa
t0—氣瓶的最高使用溫度,k
z0—在壓力為p0、溫度為t0時氣體的壓縮。
有特殊要求的氣體,除符合第三十五條的要求外,還應符合有關的專門技術條件的規定。
第四十一條 充裝溫度應按下列方法中的任意一種確定,由充氣單位根據經驗自行選定。
1、在控制一定的充裝速度的條件下,取氣體貯罐(指壓氣機出口,并緊靠充裝處的氣體貯罐或貯瓶)內的氣體實測溫度為氣瓶充裝溫度
2、取充氣間的環境室溫加上充氣溫差(指在測溫試驗時實際測定得出的氣瓶充裝溫度與室溫之差)作為氣瓶的充裝溫度。充氣溫差應在規定的充氣速度下,由實驗確定。
第四十二條 充裝后的氣瓶,應有專人負責,逐只進行檢查。不符合條件時,應進行妥善處理,檢查內容包括:
1、瓶內壓力是否在規定范圍內。
2、瓶閥及其與瓶口連接的密封是否良好。
3、氣瓶充裝后是否出現鼓包變形或泄露等嚴重缺陷。
4、瓶體的溫度是否有異常升高的現象。
第八章 氣瓶改變
第四十三條 使用過的氣瓶,嚴禁隨意更改顏色標記,換裝別種氣體。
第四十四條 使用單位需要更換氣瓶盛裝氣體的種類時,應提出申請,由氣瓶檢驗單位負責對氣瓶進行改裝。
第四十五條 氣瓶改裝時,應對瓶內部進行徹底清理、檢驗;換裝相應的附件;并按gb7144的規定,更改換裝氣體的字樣、色環和顏色標記。
第九章 充裝記錄
第四十六條 充氣單位應由專人負責填寫氣瓶充裝記錄,記錄內容至少包括:充氣日期、瓶號、室溫(或貯氣罐內氣體實測溫度)充裝壓力、充裝起止時間,有無發現異常狀況等
第四十七條 充裝前、充裝、充裝后的檢查也要根據具體檢查項目逐只做好記錄。發送記錄要有可跟蹤性。
第四十八條 乙炔氣瓶的充裝單位要保證及時補加溶劑,瓶內溶劑重量要符合gb13591《溶解乙炔氣瓶安全監察規程》要求,以保證充裝質量和充裝安全,乙炔瓶的充裝要按《溶解乙炔氣瓶安全監察規程》的要求進行。
第十章 氣瓶的經銷
第四十九條 氣瓶經銷單位必須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或經營許可證、取得工商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還應在地、市級以上(含地、市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辦理安全注冊手續,否則不得經銷。
第五十條 氣瓶經銷單位建立健全有關氣瓶的充裝、經銷、儲存的安全管理制度、標準、操作規程。
第五十一條 經銷單位必須有相應的設備、設施。配備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相關人員應取得危險化學品等上崗資格證。
第五十二條 經銷單位所供瓶裝氣體氣瓶必須是有制造許可證企業生產的合格氣瓶,并有警示標簽和合格證,不得經銷無證企業生產的氣瓶和檢驗不合格氣瓶或超期未檢氣瓶充裝的瓶裝氣體。氣瓶的安全附件要齊全有效、漆色清晰符合有關安全規定。
第五十三條 凡給同煤集團公司所屬單位供給瓶裝氣體的經銷單位必須與使用單位按第五十四條的要求簽訂《氣瓶安全責任協議》 ,并攜帶以下資料到同煤安監局辦理氣瓶經銷備案手續。
1、氣瓶充裝注冊登記手續;
2、危險化學品注冊登記手續;
3、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證;
4、氣瓶充裝站年檢報告等;
5、與使用單位簽訂的《氣瓶安全責任協議》。
辦理備案后,方可正式給使用單位供給瓶裝氣體,并接受同煤安監局的安全監督檢查與處理。
第五十四條 氣瓶安全責任協議
《氣瓶安全責任協議》是氣瓶充裝及經銷單位必須與使用單位簽訂的安全協議、氣瓶安全責任協議至少應有以下具體內容:
1、所供氣體的名稱、性能 、危險性及使用中注意事項(氣瓶充裝經銷單位提供);
2、所供氣體、氣瓶的合格標準、內容包括氣體成份、純度、重量、壓力、安全附件及年檢標志;
3、雙方所各自承擔的安全責任等。
第十一章 氣瓶的運輸、儲存、使用
第五十五條 運輸、儲存、經銷和使用氣瓶的單位應加強對運輸、儲存、經銷和使用氣瓶的安全管理。
1、有掌握氣瓶安全知識的專人負責氣瓶安全工作。
2、根據《氣瓶安全監察規程》和有關規定,制定相應的安全管理制度。
3、定期對氣瓶的運輸(含裝卸)儲存、經銷和使用人員進行安全技術教育。
第五十六條 運輸和裝卸氣瓶時,應遵守下列要求:
1、運輸工具上應具有明顯的安全標志。
2、必須配戴好瓶帽(有防護罩的氣瓶除外)防震圈(集裝氣瓶除外)輕裝輕卸,嚴禁拋、滑、滾、碰。
3、吊裝時,嚴禁使用電磁起重機和金屬鏈繩。
4、瓶內氣體相互接觸可引起燃燒,爆炸產生毒物的氣瓶,不得同車(廂)運輸,易燃、易爆、腐蝕性物品或與瓶內氣體起化學反應的物品,不得與氣瓶一起運輸。
5、采用車輛運輸時,氣瓶應妥善固定。立放時,車廂高度應在瓶高的2/3以上,臥放時,瓶閥端應朝向一方,垛高不得超過5層且不得超過車廂高度。
6、夏季運輸應有遮陽設施,避免曝曬。在城市的繁華地區應避免白天運輸。
7、運輸可燃氣體氣瓶時,嚴禁煙火。運輸工具上應備有滅火器材。
8、運輸氣瓶的車、船不得在繁華市區、人員密集的學校、劇場、大商店等附近停靠。車、船停靠時,駕駛與押運人員不得同時離開。
9、裝有液化石油氣的氣瓶,嚴禁運輸距離超過50公里。
10、充氣氣瓶的運輸嚴格遵守危險品運輸條件的規定。
11、運輸企業應制定事故應急處理措施,駕駛員和押運員應會正確處理。
第五十七條 儲存氣瓶時,應遵守下列要求:
1、應置于專用倉庫儲存,氣瓶倉庫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
2、倉庫內不得有地溝、暗道,嚴禁煙火和其他熱源,倉庫內應通風、干燥,避免陽光直射。
3、盛裝易起聚合反應或分解反應氣體的氣瓶,必須根據氣體的性質控制倉庫內的最高溫度、規定儲存期限,并應避開放射性線源。
4、空瓶與實瓶應分開放置,并有明顯標志,毒性氣體氣瓶和瓶內氣體相互接觸引起燃燒、爆炸、產生毒物的氣瓶,應分室存放,并在附近設置防毒用具或滅火器材。
5、氣瓶放置應整齊,配帶好瓶帽。立放時,要妥善固定;橫放時,頭部朝向同一方向。
第五十八條 使用氣瓶應遵守下列規定:
1、使用有制造許可資質企業的合格的氣瓶。
2、使用者必須到已辦理充裝注冊的單位和有經營資質的單位購氣。
3、氣瓶使用前應進行安全狀況檢查,對盛裝氣體進行確認,不符合安全技術要求的氣瓶嚴禁入庫和使用;使用時必須嚴格按照使用說明書的要求使用氣瓶。
4、氣瓶的放置地點,不得靠近熱源和明火,應保證氣瓶瓶體干燥。盛裝易起聚合反應或分解反應的氣體的氣瓶,應避開放射性線源。
5、氣瓶立放時,應采取防止傾倒的措施。
6、夏季應防止曝曬。
7、嚴禁敲擊、碰撞。
8、嚴禁在氣瓶上進行電焊引弧。
9、瓶內氣體不得用盡,必須留有剩余壓力或重量,永久氣體氣瓶的剩余壓力應不小于0.05mpa,液化氣體氣瓶應留有不少于0.5%~1.0%規定充裝的剩余氣體。
10、在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場合,使用設備上必須配置防止倒灌的裝置,如單向閥、止回閥、緩沖罐等。
11、液化石油氣瓶用戶及經銷者,嚴禁將氣瓶內的氣體向其他氣瓶倒裝,嚴禁自行處理氣瓶內的殘液。
12、氣瓶投入使用后,不得對瓶體進行挖補焊接修理。
13、嚴禁擅自更改氣瓶的鋼印和顏色標記。
第五十九條乙炔瓶的儲存應遵守《溶解乙炔氣瓶安全監察規程》第63條規定。
第六十條乙炔瓶的使用應遵守《溶解乙炔氣瓶安全監察規程》第64條規定。
第十二章 檢查與考核
第六十一條 公司安監局要根據國家、省、市質量監督部門和集團公司有關條例、規程、規則、標準等有關規定,定期組織人員對隸屬于公司的充裝站、經銷點和各使用單位進行檢查,對查出的問題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問題嚴重的安全方面存在隱患的按本辦法第十三章的規定給予經濟處罰。
第六十二條 氣瓶充裝站,經銷商及使用單位領導應高度重視安全工作,定期對現場進行檢查,并做好記錄;各二級單位每日進行一次安全檢查,排查隱患。檢查情況上報集團公司安監局。
第十三章氣瓶充裝站事故
第六十三條 氣瓶充裝站發生一般事故時,充裝單位應組織有關人員進行事故原因分析,采取適當改進措施,并報集團公司安監局。
第六十四條 氣瓶或氣瓶充裝站發生爆炸或重大事故時要按照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115號令《特種設備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立即向集團公司和質監部門報告,并組織有關人員對事故進行調查分析處理,采取有力措施,減少損失。
第六十五條 要嚴格執行國家《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有關要求,否則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十四章處 罰
第六十六條 不執行本辦法第10、17、34、35、49、53、54條的規定,對使用單位和充裝站分別處以0.2—2萬元罰款,對違反國務院第549號令第六章及第344號令有關規定的單位和人員,要依照國務院第344號令、第549號令和質監總局第13、14號令嚴肅處理。
第六十七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由集團公司主管部門下發《罰款通知書》給予經濟處罰0.2~2萬元,情節嚴重的查封或停運給予經濟處罰1~5萬元。
1、未簽訂氣瓶安全使用協議的。
2、使用無生產(經營)資質單位供應的瓶裝氣體的或有經營資質但未在安監局進行備案許可的。
3、充裝前的氣瓶無專人逐只檢查,檢查內容未按第二十三條規定進行檢查記錄的。
4、充裝第二十四條禁止充裝的氣瓶。
5、合格的氣瓶和不合格的氣瓶未分別存放或沒做出明顯標記的。
6、氣體質量違反第三十五條要求的。
7、氣瓶充裝氣體時,未按第三十六條要求進行的。
8、氣瓶充裝量未按第三十七條規定進行的,充裝壓力未按第三十八條執行的;充裝溫度超過第三十九條標準的。
9、充裝后的氣瓶無專人負責逐只進行檢查,檢查內容未按第四十條規定進行的或不符合要求沒有進行妥善處理的。
10、違反充裝記錄要求的。
11、氣瓶運輸、儲存、經銷和使用違反第十章要求的。
第六十八條 違反《同煤集團公司特種設備安全管理監察辦法》規定的,檢查人員在現場檢查時,要詳細填寫“現場安全檢查筆錄單”,并經雙方簽字認定,如生產爭議或拒絕簽字,則以檢查人員意見為準,然后將“記錄單”上交集團公司安監局和使用單位主管負責人。
第六十九條 檢查人員要認真負責,秉公辦事,既不準馬虎從事也不許故意刁難,否則將根據情節嚴肅懲處。
第十五章 附 則
第七十條 各氣瓶充裝站在執行本辦法時應制定適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和特點的實施細則。
第七十一條 本管理辦法僅限于同煤集團公司內部執行,各單位在執行時有什么建議可向公司安監局提出,以便將來進一步完善。
第七十二條 本管理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解釋權屬同煤集團公司安監局。
第10篇 市煙草公司客戶服務部車輛安全管理規定
×市煙草公司客戶服務部車輛安全管理暫行規定
為強化對客戶服務部送貨車輛的規范管理,確保車輛交通安全。經公司安全領導小組研究決定,對客戶服務部送貨車輛安全管理特作如下規定:
一、車輛安全行駛管理規定
1、客戶服務部主任為車輛安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要嚴格履行職責,切實加強對送貨車輛安全行駛的教育管理。
2、駕駛員必須經公司考核合格后,領取上崗證方可駕駛車輛。
3、客戶服務部車輛為送貨專用車,除因公配送卷煙外,不準運送其它物品,不準借給外單位使用。
4、因公和配送卷煙用車,由客戶服務部主任派車,并作好派車登記,以便備查。
5、嚴禁私自用車;嚴禁途中隨意帶客或繞道為他人辦私事;嚴禁為他人運帶其它物品;嚴禁將車交給他人駕駛;嚴禁工作時間酗酒或酒后駕車;嚴禁將車開回家或停放在家中過夜。
6、車輛必須按公司指定的安全地點停放,并關閉電路,鎖好車門,以防發生意外。途中送貨臨時停車,嚴禁逆向停車。
7、客戶服務部主任要加強對車輛的安全管理,定期進行安全教育。同時要以身作則,自覺遵章守紀,不準公車私用;嚴禁強迫駕駛員為其出私車,駕駛員遇到此類情況應拒絕,并及時報告公司職能部門或直接向領導報告。
8、駕駛員必須服從管理,自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并要積極按時參加所在地交警中隊組織的安全教育活動,確保行車安全。
9、要加強學習,不斷增強業務技能,精心維護保養車輛,嚴禁帶故障行駛。
10、加強途中送貨安全防范,熟悉安全應急預案,掌握各種應急措施,并配備必要防衛工具,確保人身貨款安全。
二、車輛維修保養規定
1、駕駛員必須精心維護保養車輛,刻苦鉆研業務技能,對車輛要勤檢查,勤緊定,勤潤滑,勤清洗,并按規定里程及時例保,確保車況良好。
2、車輛維修保養必須按公司指定的特約維修單位進行維修保養。維修所需更換的材料清單必須由駕駛員簽字確認,更換大配件必須將舊配件帶回交辦公室(車隊)審驗。
3、車輛維修必須提前向客戶服務部主任報告,并填報車輛維修單,經辦公室(車隊)審核批準后,方可送廠修理,特殊情況可電話報批,先送廠后填報維修單。
4、平時車輛自行保養,所需購買的機油及確需更換的常用小配件,必須經客戶服務部車管組組長確認,并報主任批準后方可購買,凡個人自作主張隨意購買的,服務部不得報銷,由駕駛員自負。
5、車輛送廠維修保養費用一律憑公司車輛維修單,由(車隊長)統一與修理廠結算,并經辦公室審核后報局長經理室審批。
6、車隊長要認真履行職責,不徇私情,對車輛修理費用結算要嚴格把關,對更換材料清單要逐項核實,從嚴控制,嚴防虛假。
7、辦公室(車隊)要每月對駕駛員和車輛進行考核檢查,實行百分量化考核制度,對檢查、維修保養不到位的進行逐項扣分,并與工資兌現掛鉤。
三、車輛燃油管理規定
1、車輛耗油標準:東南車為9.5公升/百公里,允許上浮4.5公升/百公里,7-9月可上浮6.5公升/百公里;五菱車為6.5公升/百公里,允許上浮3.5公升/百公里。
2、客戶服務部要在當地選擇信譽較好的加油站購買燃油,并逐臺登記,同時要定期對車輛用油進行審核,發現異常及時報告。
3、燃油發票報銷必須經公司車隊長簽字登記后,呈報經理室審批。否則財務不予報銷。
4、車隊長應每月對單車耗油進行核算,對超過標準或有異常情況,應及時報辦公室,嚴格按規定處罰。
四、車輛安全管理獎懲規定
1、公車私用的,主任、副主任一次處罰200元,駕駛員處罰100元,同時按考核細則相應扣分;私自將車開回家過夜一次處罰300元,并在當月工資中扣除,再犯不改的,主任、副主任調離崗位,駕駛員一律辭退。
2、凡私自用車發生交通事故的,所有費用由其個人承擔。
3、駕駛員因公用車發生交通事故的,按照責任區分作相應的經濟賠償,負全責的賠償費用的70%,最高不超過3000元;負主要責任的賠償費用的60%,最高不超過××××元;負同等責任的賠償費用的50%,最高不超過1500;負次要責任的賠償費用30%,最高不超過1000元。
4、因駕駛員對車輛檢查不周、缺機油、冷卻液而造成發動機粘缸事故的,其大修費用由個人承擔,并作辭退處理。
5、駕駛員一年內發生兩次主責以上交通事故的,一律作辭退處理。
6、駕駛員因違法、違紀被公安機關罰款或刑事拘留的,作辭退處理。
7、發生交通事故隱瞞不報的,視情節輕重作相應處罰,造成嚴重后果的除按照規定賠償外,作辭退處理。
8、車輛不按公司指定地點停放發生意外的,駕駛員應負賠償責任,同時要追究服務部主任的責任,并作相應的處罰。
9、工作時間酗酒或酒后駕車的,除按考核細則扣分外,并處罰款200元,造成后果的作辭退處理。
10、駕駛員弄虛作假、耗油嚴重超標發生異常的,按超標數量全額處罰,情節嚴重的作辭退處理。
11、發生重大交通事故,除按規定對駕駛員進行處罰外,對服務部主任要追究責任、作出相應的處罰。
12、對安全行車的駕駛員每月獎勵100元,車管組組長獎勵150元,并實行安全行駛公里補貼制度,按百公里補貼4分計算。
13、安全獎及公里補貼發放,需經車隊審核簽字后報經理室審批。
五、本規定自××××年12月1日起執行。
第11篇 公司安全生產管理部門職責
主要職責是組織、監督、檢查、推動安全生產工作,主要包括:
1、貫徹安全生產方針,根據國家安全生產法規和職業安全衛生標準的要求,做好企業安全生產管理的各項工作,貫徹企業安全生產的決定,協助總經理組織,推動安全生產工作。
2、組織、督促和協助制定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3、組織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組建應急救援組織,督促檢查應急救援人員、器材、設備的落實和維護保養,并定期組織救援演練。
4、匯總、審查,提出安全生產工作計劃,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及安全技術經費使用意見,報公司領導批準實施并監督執行。
5、組織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安全技術培訓工作。
6、組織安全生產檢查,對檢查發現的事故隱患提出整改意見,協助并督促有關部門落實隱患整改措施,對隱患整改情況進行跟蹤檢查,經常深入生產現場進行安全檢查,協助解決有關安全問題,糾正違章行為,現場檢查發現危及職工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或重大險情時,采取應急措施,指令職工停止作業,撤離危險現場,并立即報告企業安全生產責任人。
7、參加新建、改建、擴建、技術改造和大修工程項目的職業安全'三同時'審查,并參加竣工驗收工作。
8、及時報告公司發生的傷亡事故,職業病危害事故和危險化學品事故,組織或積極配合事故調查和善后處理工作。督促、檢查事故防范措施的落實。
9、按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個人防護用品、保健津貼發放標準,督促有關部門按規定及時發放,檢查個人防護用品使用情況。
10、進行職業性有害因素的定期監測。負責動火等危險作業審批。負責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和女工保護工作,監督國家規定的工時、休假制度的執行。
11、指導車間、班組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導車間、班組安全員的工作。總結和推廣安全生產先進經驗。
12、建立、管理公司安全生產檔案,做好信息管理,及時收集職工對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對從事有職業危害的職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14、定期向領導報告安全工作。
第12篇 物流公司安全生產管理方案
為認真落實交通運輸行業安全生產責任制,防范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省、市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法律、法規以及市交通局貨運分局與我公司簽訂的《安全生產責任書》等相關規定和具體要求,結合我公司實際,特制訂本方案。
一、目的和要求
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市交通局貨運分局與我司簽訂的《安全生產責任書》為依據,進一步加強公司內部安全管理,重點整治事故隱患,努力降壓交通安全事故的發生。一是要狠抓對駕駛員的交通違法和事故的管理;二是要繼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三是要努力實現安全管理目標,確保年內不發生重、特大行車死亡責任事故,設備責任事故,嚴格控制事故指標在規定的范圍內,并低于本行業平均水平。
二、組織領導
成立公司安全領導小組,由總經理z同志任組長,z同志任副組長,其成員由z等同志組成。具體職責是組織、領導、管理本公司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三、主要措施
1、完善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和安全生產直接責任人以及下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的職責,做到層層落實責任,形成一級對一級負責的安全管理機制。
2、建立公司安全檢查制度。安全檢查實行分級分層次進行,具體劃分為公司組織的安全檢查,部門單位的安全檢查,停車場、車隊組織的安全檢查和安技部,安全員的日常安全檢查。在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和隱患要及時整改,使安全工作落到實處,消除安全隱患,實現安全生產。
3、制訂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制度,預防事故發生或事故發生后能夠得到及時、有效的處理,將損失降低到最低限度,更好地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
4、制訂《安全生產獎懲辦法》,增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責任感,進一步搞好安全生產,落實責任,真正做到各負其責,獎優罰劣。
5、定期組織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每季度組織駕駛員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對重、特大交通事故案例進行剖析,查找原因,吸取教訓,不斷提高員工的安全生產技能和安全防范意識。
6、保證公司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不斷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完善各類安全生產設施設備,抓好車輛安全技術性能檢測、綜合性能檢測和二級維護工作以及到期報廢處理車輛的處理工作。
四、安全生產管理實施細則
1.為了加強車輛運輸過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安全生產作業系數,保證公司運輸業務的正常進行,特制定本細則。2.安全生產管理目標:重大事故為零;杜絕特大惡性交通事故的發生;追求無事故、無傷害、無損失。
3.駕駛員必須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作業時要嚴格遵守用戶作業現場的安全管理制度。
4.所有駕駛人員,聘用前必須經過公司規章制度、貨運知識、港口、堆場作業規則,工廠內作業規定、運輸線路熟悉及相關教育。通過實際駕駛操作,機械性能常識考試,以及綜合素質考查后,方可上崗作業。
5.嚴格執行安全行車'三檢制',重點是危機行車安全的部位(如:轉向、制動系統),增強工作責任感。不按規定執行,一次罰款100元。
6.駕駛員在行車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應及時反應,如發現隱瞞不報,處100-300元罰款。
7.行車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應立即報告,發現一次不報罰款300元。
8.行車過程中發生等級事故,按駕駛員聘用協議條款執行。公司規定不允許報銷的費用,在事故處理過程中由駕駛員個人支付。
9.在視線不良的作業現場行駛,應注意觀察車輛、行人動態,時速應在15km/小時以內。
10.駕駛員每天交接班時,必須對車輛的重點部位,如:轉向系統、制動系統、傳動部位、燈光、照明等進行檢查,發現問題應立即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如發現漏檢,一次對兩班當班駕駛員各罰款100元。
11.公司每月將對運輸車輛進行一次全機檢查處理,以保持車輛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態。
12.車輛進出作業現場(堆場)時,應減速慢行,按規定進出,嚴禁逆行,發現一次超速行駛罰款50元。
13.叉車作業時,運輸車輛應與其保持10m以外的安全距離,裝箱作業須待叉車停穩后,運箱車輛方可進入作業區,根據叉車信號調整車位,嚴禁同時起動車輛。
14.車輛在堆場內行駛,不得緊靠集裝箱堆放區行駛,應保持5m以外安全距離,如發現違章操作造成刮箱,碰箱事故發生,當事人承擔全部損失。
15.工廠內作業,應注意避讓小車和乘座車,不得搶道行駛,如發現因違反規定發生事故,對責任人加重處理。
16.駕駛員在堆場內或廠區發生事故,應及時報公司主管部門處理,不得隱瞞或私自處理,如發現因此尋畔茲事,挑起事端者,除賠償損失外,將立即予以辭退。
17.事故調查由公司安全生產主管部門負責,相關人員應積極配合,本著'實事求是,認真負責'的態度,做到查不清原因不放過,不吸取教訓不放過,不采取措施不放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