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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工作業管理規定(15篇范文)

      發布時間:2023-07-08 14:00:13 查看人數:36

      施工作業管理規定

      第1篇 施工作業管理規定

      1目的

      本標準制定的目的為了是加強施工作業的安全管理,避免施工作業發生事故,特制定本規定。

      2適用范圍

      2.1 本規定適用于全公司各單位以及所有在公司內進行新建、改擴建、檢修、維修等施工作業的管理過程。

      2.2 公司內施工作業的界定:

      施工作業是指在生產區域內進行新建、改擴建、檢修、維修等施工作業項目。包括在生產區域進行用火作業、進入設備作業、高處作業、臨時用電作業、破土作業、建筑施工、裝置維修、設備防腐、管線保溫、場地清理、廠區綠化等各種作業。

      3職責

      3.1 機動處負責進入生產區域進行維護、檢修作業施工單位的管理,并審核施工安全方案。

      3.2 工程處負責進入生產區域進行新建、改擴建項目施工單位的管理,并審核施工安全方案。

      3.3 安全環保處負責對施工現場實施安全檢查和監督管理,并審批施工安全方案。

      3.4 施工項目所屬車間負責審核施工安全方案,必要時編制本車間施工作業可能影響崗位的工作預案或事故預案。

      4工作程序

      序號人員時間條件/地點工作內容方式
      4.1施工作業前的安全管理
      1安環處----審查施工單位的安全資質,不合格者不得錄用施工。按照《承包商安全管理規定》執行
      2施工項目主管部門----簽訂附有安全條款的施工作業合同書,或簽訂安全作業協議書。按照《合同法》
      3施工項目主管部門施工前--組織施工單位編制施工方案、安全技術措施和進度計劃,送交施工所在單位、施工項目主管部門、審核。--
      4施工項目主管部門施工前--審核施工方案、安全技術措施和進度計劃后交施工單位修改。--
      5施工項目所屬車間施工前--審核施工方案、安全技術措施和進度計劃后交施工單位修改。--
      6安環處施工前--審批施工方案、安全技術措施和進度計劃。--

      7

      施工項目主管部門

      施工前

      --

      辦理施工作業許可證。

      --

      8

      施工項目主管部門

      施工現場實際情況允許時

      --

      會同施工項目所屬車間、安環處,在施工作業現場劃出安全隔離作業區。

      --

      9

      施工項目主管部門

      --

      --

      監督施工單位根據作業內容和作業場所環境情況制定出安全有效的作業區隔離措施方案。

      --

      10

      施工項目主管部門

      --

      --

      會同安環處和施工項目所屬車間共同審批施工單位制訂的隔離方案,并督促施工單位落實各項隔離措施。共同確認達到安全施工條件后,允許進行施工作業。

      --

      11

      施工項目主管部門

      --

      --

      監督施工單位將與施工項目相關的工藝管線、下水井系統等,采取有效的隔離措施:

      有毒有害及可燃介質的工藝管線加盲板進行隔離;

      嚴密封堵通往下水系統的溝、井、漏斗等;

      在施工隔離區內凡與生產有關的工藝設備、閥門、管線上,掛上明顯的禁動標志。

      根據施工項目所屬車間和安環處提出的要求

      12

      施工項目主管部門

      無法實施區域隔離時

      --

      監督施工單位逐條落實安全措施和施工方案,達到安全施工條件后,方可進行施工作業。

      施工項目主管部門、安環處和施工項目所屬車間共同制訂的方案

      13

      施工項目所屬車間

      不停產狀態下進行施工作業

      --

      1.制訂邊生產、邊施工作業的事故處理預案,并組織員工進行學習和演練。

      2.現場有施工作業時,不得就地排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質。

      3.遇有異常情況,如緊急排放、泄漏、事故處理等,通知施工作業人員立即停止一切施工作業,撤離人員并及時報警和報告處理。

      --

      4.2施工作業中的安全管理

      1

      施工項目主管部門

      --

      --

      監督施工單位:

      1.嚴格執行集團公司和石煉化的各項管理制度

      2.施工作業涉及用火、臨時用電、進入受限空間、高處等作業時,必須辦理相應的作業許可證。

      3. 人員和車輛進入生產設施和裝置施工現場,遵守《生產廠區封閉化管理規定》

      --

      2

      施工項目主管部門

      施工作業時

      施工現場

      監督施工單位:

      1.施工機具和材料擺放整齊有序,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和影響生產設施、裝置人員的操作與巡回檢查。

      2.嚴禁觸動正在生產的管道、閥門、電線和設備等,嚴禁用生產設備、管道、構架及生產性構筑物做起重吊裝錨點。

      3.施工臨時用水、用風等,應辦理有關手續,不得使用消防栓供水。

      4.高處動火作業應采取防止火花飛濺的遮擋措施,電焊機接線規范,不得將裸露地線搭接在裝置、設備的框架上。

      5.施工廢料應按規定地點分類堆放,嚴禁亂扔亂堆,應做到工完、料凈、場地清。

      --

      4.3 檢查與考核

      1

      施工項目所屬車間

      --

      --

      在日常工作中檢查施工單位是否按規定作業,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對于嚴重違章行為可向安環處提出對施工單位的處理意見。

      --

      2

      安環處

      在生產設施、裝置等區域施工作業期間

      施工現場

      1.組織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2.對違反安全管理規章制度的施工單位和個人實行處罰,性質嚴重的應停止作業直至辭退。

      --

      5相關文件

      5.1 承包商安全管理規定

      5.2 用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6.3 臨時用電管理規定

      6.4 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6.5 高處作業管理規定

      6相關記錄

      6.1 施工作業許可證

      6.2 用火作業許可證

      6.3 臨時用電票

      6.4 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

      6.5 高處作業許可證

      第2篇 高處施工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1.總則

      1.1 為加強高處作業管理,減少高處作業過程中墜落、物體打擊事故的發生,確保員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規定。

      1.2 本規定未盡事宜按國家和行業有關標準執行。

      2.高處作業的定義及分級

      2.1 定義

      本規定所指高處作業是指在高出基準面1.8米以上(含1.8米)有墜落可能的位置進行的作業。

      2.2 分級:

      --高度在1.8~5米稱為一級高處作業;

      --高度在5~15米稱為二級高處作業;

      --高度在15~30米稱為三級高處作業;

      --高度在30米以上稱為特級高處作業。

      3.高處作業一般規定

      3.1 施工前必須對參加高處作業的全體員工進行安全教育及技術交底,落實所有安全技術措施,不適于高處作業的人員,不得從事高處作業;

      3.2 高處作業中的安全標志、工具、儀表、電氣設施和各種設備,必須在施工前加以檢查,檢查不合格的,不得進行高處作業;

      3.3 在進行三級、特級高處作業時,作業隊必須有專職或兼職監督員必須在現場監督;

      3.4 在高處作業的人員必須系好全身式安全帶(雙扣)、戴好安全帽,衣著要靈便,禁止穿硬底和帶釘易滑的鞋。安全帶應高掛(系)低用,其所掛位置必須牢固;

      3.5 腳手架的搭設和驗收,必須符合《腳手架搭設安全管理規定》的有關要求,已搭好的腳手架沒有“準用”標識,不得使用。高處作業使用吊籃時,吊籃的制作和使用必須符合安全要求;

      3.6 在道路和設備、設施上方或上下交叉作業區域,及人和物體有墜落可能的高處作業區域進行高處作業時,必須掛設安全網,拉警戒線。在同一墜落平面上,一般不得進行上下交叉作業,如必須進行交叉作業,中間應有隔離措施。以上作業必須有專人監督;

      3.7 進行容器和框架內的高處作業與特級高處作業時,必須配置性能完好的通訊設備,保持與外部或地面的聯系,特殊情況下應設專人負責通訊聯絡。夜間高處作業應有充足的照明;

      3.8 施工作業場所有墜落可能的物件,必須先將其撤除或加以固定;高處作業所用的物料,均必須堆放平穩,不得妨礙通行和裝運;高處作業時,工具必須隨手放入工具袋;作業面應隨時清理干凈,并嚴禁上下投擲工具、材料、雜物、余料和廢料等;

      3.9 在施工區域鄰近處,如有排放有毒、有害氣體和粉塵超出允許濃度的煙囪及設備等場合,嚴禁進行高處作業;如排放氣體、粉塵濃度在允許濃度范圍內,也必須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且有專人監督;高處作業要與架空電線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

      3.10雨天和雪天進行高處作業時,必須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凍措施,水、冰、霜、雪均應及時清除;在六級風以上和雷電、暴雨、大霧等惡劣氣候條件下禁止進行露天高處作業;

      3.11如發生事故或災害,而需在強風、異溫、雨天、霧天、夜間、帶電、懸空和緊急狀態下進行高處作業時,必須制定作業方案并經次級施工分包商的hse主管部門、主管領導和項目組審批;緊急情況下為了搶救人員,在保證救護人員安全的前提下,可由次級施工分包商的現場負責人或其他領導口頭批準,實施搶救作業,同時要盡快向本單位領導和項目組報告。

      4.高處臨邊作業管理規定

      4.1 所有可能發生高處墜落的周邊,必須設置有效的防護欄桿(上下兩根,間距不得大于0.6米);

      4.2 井架與施工用電梯、垂直輸送物資的平臺,除必須在其兩側設防護欄桿外,平臺口還應設置安全門和活動防護欄桿;地面通道上空應設防護棚,雙籠井架通道中間必須封閉;

      4.3 臨街(或道路)高處作業區的周邊,必須采取可靠的封閉措施,防止物體從高處墜落。

      5.高處洞口傍作業管理規定

      5.1 在洞口和因施工需要而臨時留有的洞口處進行作業時,為了防止人或物體有墜落可能,以及消除對人身安全的隱患,此時必須設置有效的防護設施;

      5.2 施工現場通道附近的各類洞口與坑、槽等處,除必須設置有效防護設施外,夜間還必須設紅燈作警示;

      5.3 對邊長或最大直徑小于1.5米的洞口,必須用堅實的蓋板或鋼管、鋼筋構成的防護網格蓋住洞口,并加以固定;必須封閉時,應在防護網格上滿鋪腳手板和其他隔離物品;

      5.4 對邊長大于1.5米的洞口,四周必須有防護欄桿,洞口下必須掛安全網;

      5.5 在鄰近作業的人與物且有墜落危險的豎向洞口、孔及管口處,必須設置有效的防護設施。

      6 攀登作業管理規定

      6.1 地面或固定平臺基礎面以上5米內的一次性攀登作業,可使用移動式梯子,應遵守以下要求:

      (1) 梯子頂端要高出施工作業面

      (2) 梯腳底部應墊實,不得墊高使用;梯子上端應有固定措施,立梯的工作角度以75°±5°為宜,踏板的上下間距應為300毫米,不得有缺檔;

      (3) 折梯使用時上部夾角以35°~40°為宜,鉸鏈必須牢固,并應有可靠的拉撐措施;

      (4) 站在梯子上作業時,只許一人在上作業,上部應留有四步空檔,下面應有專人扶梯監護,同時作業人員應把安全帶掛在牢固位置。

      6.2 一般情況下,不得使用吊藍載人進行高處作業。特殊情況下使用吊藍載人進行高處作業,必須制定詳細的安全技術措施,并經次級施工分包商的hse經理和項目組批準后實施。對施工所使用的吊藍等須經施工分包商的hse經理或專職監督員檢查、確認合格后,施工人員方可正式進入吊藍進行作業,但設備或框架內部不可直視的高處攀登作業,禁止使用吊籃等垂直載人設施。

      6.3 對設備殼體有特殊防護要求的內部攀登作業,可采用繩梯進行,繩梯的安全系數不得小于10,使用時應懸掛在牢固的物體上。

      6.4 鋼柱、鋼梁、屋架、管廊等構件吊裝前,應先按要求設置爬梯、腳手架等高處作業工具。

      6.5 在設備、框架等大型設施上,需較長時間作業,應設置為固定式直爬梯,固定式直爬梯應符合下列規定:

      6.5.1固定式直爬梯應用金屬材料制成。梯寬不應大于50cm,支撐應采用不小于70×6的角鋼,埋設與焊接均必須牢固。梯子頂端的踏步應與攀登的頂面齊平,并加設1~1.5m高的扶手;

      6.5.2使用直爬梯進行攀登作業時,攀登高度以5m為宜,超過2m時,加設護籠,超過8m時,必須設置梯間平臺。

      6.6 作業人員在進行高處作業時應從規定的通道上下,不得利用繩索、立桿、設備接管、管子、構件預留孔和立柱等非規定通道,也不得利用吊車臂架等施工設備上下;上下梯子時,必須面向梯子,且不得手持器物。

      7.懸空作業管理規定

      7.1懸空作業處應有牢靠的立足處,并必須視具體情況,配置防護欄網、欄桿或其他安全設施;

      7.2 懸空作業所用的索具、腳手板、吊籃、吊籠、平臺等機具設施必須經施工分包商的hse經理或專職監督員和專業技術人員檢查、鑒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3篇 水上施工作業安全管理規定及防范措施

      一、水上施工一般規定

      1、項目部調度室應隨時與當地氣象、水文站等部門保持聯系,每日收聽氣象預報,并做好記錄,隨時了解和掌握天氣變化和水情動態,以便及時采取應對措施。

      2、項目部參與施工的各種船舶(包括配合施工作業的交通船、運輸船等)必須符合安全要求,同時還必須持有各種有效證書,按規定配齊各類合格船員。船機、通訊、消防、救生、防污等各類設備必須安全有效,并通過當地海事局的安全檢查。

      3、施工船舶要與調度室晝夜保持通訊暢通,并按規定顯示有效的航行、停泊和作業信號。

      4、施工作業前應向當地海事局申請辦妥《水上水下施工作業許可證》。水上施工應設專用救生船,并有專人值班,各施工作業點應配備救生圈、救生衣等救生設備。

      5、嚴格執行船機設備安全操作規程,及時維修保養設備,確保安全運行。發生機損等重大意外情況須立即向項目部報告。

      6、嚴格按核準噸位轉運貨物。載貨不得超高、超載,并須進行有效綁扎,防止因貨物移動發生意外事故。

      7、嚴格執行船舶供、受油規定,防止泄漏。船舶油污水和垃圾要集中回收并做好記錄,嚴禁向江中排放和傾倒,并配備配齊消防器材。

      8、嚴格執行《水上水下施工作業通航安全管理規定》及水上航運安全管理規定,謹慎操作,確保安全,做到“十分把握七分開,留下三分防意外”。發生水上交通和污染事故應立即向項目部報告。

      9、所有船舶必須按規定配備足夠的救生圈、救生衣等救生設備,在艙面作業時必須穿好救生衣,人員上下通道應掛設安全網,跳板要固定,水上工作平臺四周要安裝符合標準的欄桿和安全網。同時應做好防凍防滑工作。

      10、認真落實施工作業區施工平臺設施、橋樁、水底管線的安全警戒保護措施,不得擅自擴大水上施工安全作業區(施工水域)的范圍,確保作業區人、船、物的安全。

      11、落實作業區安全施工管理制度,確保與施工作業無關的船舶、排筏、設施不準進入施工水域內,防止本工程施工作業船舶與其他的施工船舶間發生有礙正常施工的安全事故。

      12、各作業隊應選派有經驗、責任心強的同志負責水上作業安全管理,保障人員、船舶、作業區、和水域環境保護的各項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的落實。

      13、施工船舶上的生活垃圾及塑料品等不得任意拋入水內,生活垃圾必須裝入加蓋的儲集容器里,并定期運至岸上傾倒。

      二、船舶安全管理規定

      (一)施工船舶、船員的安全要求

      1、水上施工必須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上水下施工作業通航安全管理規定》向當地海事部門申請辦理《水上水下施工許可證》。

      2、施工船舶應持有有效的船舶國籍證書或船舶登記證書。

      3、施工船舶進出港前必須辦理簽證手續。不經常進出港口的作業船舶應到海事主管機關辦理定期簽證。

      4、施工船舶的適航區域要符合航區要求。所有的施工船舶,包括打樁、起重船、駁船、交通船、運輸船等,都應持有船檢部門簽發的有效適航證書。

      5、施工船舶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規則》配備足以保證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員。船長、輪機長、駕駛員、輪機員、話務員必須持有合格的適任證書。

      6、施工船舶在航行、錨泊或作業時,除應按規定的信號外,根據不同的施工狀況,顯示不同的信號。

      7、在各施工作業點,夜間應按規定顯示警戒燈標或采用燈光照明,避免航行船舶碰撞水中樁墩。在顯示燈光照明時應注意避免光直射水面,影響船舶人員的瞭望。

      8、施工船舶應加強值班制度,保持24小時vhf高頻電話收聽和對周圍情況的觀察了解。船上應有夜間照明設備,設有發電設備的船只,應備有防風燈和電池燈具。

      (二)、交通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規定

      1、交通船舶必須持有符合三類航區要求的有效證件(適航證)和安全證書,船長、輪機長、駕駛員、話務員應持有有效的適任證。

      2、交通船上必須配有足夠的救生衣、救生圈和救生筏等救生設備,并配有足夠的消防器材和油污器材和油污水分離器等設施。

      3、船上應配有高頻電話(vhf),并備有水上作業水域圖。

      4、船上應設有安全緊急通道,并將安全通道示意圖上墻。

      5、應按照項目部調度室指定的航行線路、停靠站點和時間航行,定點靠泊。

      6、船上應按核定的載人數量運送員工上下班,不得超載;超過載核人數,船長有權拒絕開船。

      7、交通船上嚴禁裝運和攜帶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如因工作急需需要攜帶者應事先與船長聯系并進行妥善處理,嚴禁人貨混裝。

      8、船舶接放纜繩的船員必須穿好救生衣,站在適當位置,待船到位靠穩后拴牢纜繩,搭好跳板,并作好人員上下船的保護,以防不測。

      9 、乘坐交通船的員工必須自覺遵守乘船規定,聽從船員統一指揮,待船靠穩拴牢后依次上下,不得搶上搶下或船未靠穩后就跳船,不得站立和騎坐在船頭、船尾或船幫處;嚴禁擅自跨越上下船或酒后登船。

      10、非駕駛人員禁止進入駕駛臺,嚴禁隨意亂動船上一切救生、消防等設施;嚴禁非駕駛人員擅自操作。

      11、交通船上嚴禁隨地吐痰,吸煙者必須到指定區域吸煙。煙蒂、紙屑應放入垃圾箱內,自覺搞好環境保護工作。

      12、船舶上的垃圾要集中回收和處理,禁止隨意拋擲水里,船上的油污水必須經分離裝置處理后集中處理,并應有書面記錄。

      13、船長、輪機長應經常檢查、保養和維修船舶的機械設備和安全設施,確保運行安全。夜間航行應有足夠的照明和信號顯示。

      14、遇有六級以上大風或雷雨、風暴等惡劣天氣時,交通船應停止運行,并到指定處錨泊。

      (三) 施工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規定

      1、所有施工船舶(包括打樁船、拖輪、浮吊、材料運輸船舶等)必須持有符合三類海區要求的有效證書(適航證)和相關證書;船長、輪機長、駕駛員、話務員應持有有效的適任證書。

      2、施工船舶上必須配有足夠的救生衣、救生圈和救生筏等救生設備,并配有足夠的消防器材和油污水分離器等設施。

      3、船舶上應配有甚高頻電話(vhf)和聯絡電話,并配有施工作業區的近期航行通告等。

      4 、應按照項目部調度室指定的航行線路、停靠站點和實踐航行,定點靠泊。

      5、裝載設備及材料運輸的船舶,必須按核定噸位裝載,不得超載和偏載;裝載的設備、料具應擺放平穩均勻,并捆綁牢靠。

      6 、船舶上應設有安全應急通道,船艙兩側通道暢通,并嚴禁堆放任何物品,同時應做好冬季防凍、防滑工作。

      7 、施工船舶上嚴禁裝運和攜帶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如因工作急需需要攜帶者應事先與船長聯系并進行妥善處理,嚴禁人貨混裝。

      8 、船舶上的垃圾要集中回收和處理,禁止隨意拋擲海里,船上的油污水必須分離裝置集中處理,并應有書面記錄。

      9 、船長、輪機長應經常檢查、保養和維修船舶的機械設備和安全設施,確保運行安全、夜間航行應有足夠的照明和信號顯示。

      10、遇有六級以上大風和大霧、雷雨、風暴等惡劣天氣時,禁止施工船舶進行水上作業和運行,并到海事部門指定的錨地錨泊避風。

      三、水上施工作業安全保障措施

      1、項目部各施工作業隊必須把水上施工作業安全作為工作的重中之重,嚴格執行水上施工作業有關管理規定,各施工船舶及作業點均應由專人負責安全,積極配合項目部安質部門,形成二級安全管理網絡,形成全面的安全管理體系,層層落實安全措施,強化安全管理。

      2、保持與地方政府和海事、氣象等行政、行業管理部門及監理、業主的定期聯系和溝通,及時獲得水上施工安全的有關政策、法律和信息,及時通報施工進度和施工要求,以得到各方面的支持和配合。

      3、各施工船舶應制定完善的安全制度。建立安全準入—安全監察—教育培訓—考核評估的全程監管制度,并建立相應的安全管理檔案。

      ①安全準入。施工船舶投入作業前,應對船舶的有效證件、適航狀況、資源配備等情況進行認真檢查,報請海事主管機關對施工船舶進行查驗和審核。

      ②安全檢查。項目部每月對水上施工船舶安全情況進行自檢,并配合局指、海事部門對施工船舶進行監察,包括安全設備和器材、消防、救生等安全制度執行情況,各類安全管理臺帳及有無違章事故記錄等。每半年申請海事部門對施工船舶進行一次安全檢查。

      ③安全教育培訓。項目部定期組織進行水上施工作業安全教育培訓,并根據水上施工作業實際情況,組織施工船舶單位開展現場經驗交流和應急預案演練。邀請海事、氣象等各方面專家,對施工船舶有關人員進行專門安全知識教育、培訓。

      ④ 安全考核評估。項目部建立安全風險基金制度和月查季考年評制度,對安全管理有成效者予以獎勵,反之則予以處罰,直至取消水上施工作業資格。施工船舶在施工過程中如發生重大海損事故,或有重大安全隱患,則將該船泊列為重點監管船舶。被列為重點監管的船舶應及時進行安全整改,并定期將整改方案、實施計劃和整改結果報送監理、業主備案。

      (四)設置安全作業區

      1、 為了保障施工作業安全,作業前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置安全作業區,將施工船舶與無關船只相隔離,使無關船只遠離施工作業水域,防止其干擾施工作業船舶的作業。

      2 、安全作業區的施工作業船舶應按照有關規定配備有效的水域專用圖。

      3 、建立水上施工通信網。設立由甚高頻(vhf)水上頻道、集群電話組成的水上施工通訊網,確保船、岸聯系暢通。

      4 、現場管理。施工期間應按海事主管機關要求配備警戒船,日夜維持安全作業區的水上交通安全,必要時向主管機關申請派出巡邏艇,加強施工區域的現場交通指揮,維持航行秩序。

      四、水上復雜施工環境的防范措施

      (一)防臺措施

      1、各施工作業隊應根據項目部防臺預案,積極做好防臺應急工作,由于大勝關長江大橋施工船舶及輔助船舶數量過多,為避免擠占同一錨地,要求各施工船舶之間以及與其他船舶間注意相互協調、避讓。

      2、項目部及各施工作業隊均應由專人負責收聽當地氣象臺提供的氣象預報并做好記錄,根據預報和船舶不同的抗風能力提前作好防范準備。

      3、項目部調度值班人員在接到省中心氣象臺發布的臺風警報后,應及時通知小型施工船舶進港避風;在接到發布的緊急警報后,應及時通知大型船舶進港避風。

      4、施工船舶值守人員在接到臺風預報消息后,應密切注意其行經路線,并根據本船抗風能力及預定避風地點的航行時間,確定避風的起航時間。

      5 、項目部調度值班人員應通過甚高頻電話或對講機隨時檢查施工船舶避風情況,并接受局指揮部及海事主管機關的查詢。

      6、施工船舶應根據預報風力、船舶抗風等級、風期長短,加固錨纜,綁扎易動物件,檢查船機及救生設備,并加強值班,顯示信號,晝夜保持通訊暢通。

      7、避風船舶船員應保持晝夜值班,隨時檢查本船安全情況,并及時與項目部和有關部門保持聯系。

      8、臺風警報解除后,各避風船應根據氣象臺發布的大風風力預報和項目部指令,結合本船抗風等級,決定船舶返回施工區的時間。返航前向項目部報告,按規定分批有序進入作業區。防止因無序蜂擁造成船舶間的意外事故。

      (二)防霧措施

      1、項目部應派專人負責收聽各地有關霧情的預報并做好記錄。

      2、錨泊船舶應晝夜派員值班。顯示相應霧中信號,并通過vhf6頻道發布本船動態報告。

      3、航行船舶采用霧航措施。船長上駕駛臺,顯示相應霧中信號并發布船位報告,加強瞭望,減速航行,以策安全。但視程小于500米時應擇地拋錨防霧。

      (三)防礙航物措施

      1、項目部應定期向海事主管機關和有關部門收集相關航行通告、收聽航行警告,掌握區域內沉船、水域工程等水上水下障礙物的變化情況。

      2、施工船舶船員應主動向當地人員了解和掌握施工航行水域的各種障礙物情況。

      3、施工船舶應按照指定的計劃航線航行,航行中需不斷測量實際船位,校正航線,以策安全。

      4、施工船舶應按照劃定的施工作業區范圍進行船舶作業,以避免發生船舶間錨鏈纏繞、碰撞等海損事故。

      5、與施工作業無關的船舶嚴禁進入施工作業區,嚴禁施工船舶進入和穿越其他施工作業區。

      6、施工船舶在航行淺灘水域時應注意,如發現舵向較差、船機震動等異常情況,應立即停止前進,待探明水深后再決定進、退避灘方案。同時在航行中加強瞭望,注意回避,以防觸及水下障礙物。

      7、施工船舶應按照項目部要求進行作業,并加強值班瞭望,謹慎航行。

      8、項目部在施工前應向業主及有關部門申請設置禁航區。

      9、項目部各施工作業點要對已建和在建工程夜間懸掛規定的信號,對已建平臺,還應設置規定的燈標,以起到警示作用。

      10、各施工船舶上應備妥堵漏器材并進行全員培訓,以防不測。

      五、 防范大橋通航孔航道內沉船風險的對策措施

      1、所有施工船舶應服從航運主管部門及警戒船的指揮,并隨時注意收聽海事部門發布的航行安全信息和大橋兩側航行船舶情況通報,自覺遵照航運主管部門推薦的航道航行。

      2、在惡劣天氣條件下,安排大馬力拖輪在施工水域值守發現險情可隨時采取救助措施,以有效避免船舶在通航孔道內發生事故。

      3、發生事故后的應急措施

      (1)立即救助遇險船員,安排船舶探摸,了解沉船的相關情況,并及時報請局指揮部盡快安排大型起重船打撈沉船。

      (2)報請有關部門對沉船的通航孔道實施臨時封航,并安排警戒船進行現場警戒,待沉船打撈起后再恢復通航。

      (3)報請有關部門開辟臨時航道,設置臨時航道燈浮和和航道改變的警示標志,并通過信號臺定時發布航行安全信息,指導其他船舶安全航行。

      (4)對整體打撈難度較大,則應報請有關部門實施解體清障打撈。

      六、防范船舶間碰撞風險的對策措施

      1、施工船舶應嚴格按照施工組織設計和劃定的施工作業區進行施工,每天定時向項目部及局指揮部報告工程進展情況和安全情況,通報作業區施工船舶分布及動態情況,禁止施工船舶隨意調換作業區和隨意穿越其他作業區;禁止施工船舶將錨位拋出作業區;禁止施工船舶不按計劃施工。

      2、除在施工安全作業區設置警戒燈浮和警戒船守護外,還要求施工船舶按規定在明顯易見處顯示相應的信號,尤其在錨鏈入水處顯示燈光信號并用探照燈提示。另外,要求所有施工船舶在vhf6頻道24小時值守。

      3、對通過臨時航道的大型船舶實施護航制度,保護大型船舶通過施工作業區的安全。

      4、對未按推薦航道航行擅自進入安全作業區的船舶,應立即報告有關人員及現場警戒船,進行及時糾正。

      5、需要調整安全作業區的,應提前一個月向海事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核后發布航行通告,并重新制定相關管理措施。

      6、發生事故后的應急措施

      (1)迅速救助遇險船舶和人員,盡量減少人員及財產的損失。

      (2)收集施工船舶和航行船舶的詳細數據,組織人員協助參與海事調查。

      (3)如果碰撞船舶沉沒,則要報請有關部門打撈沉船,避免影響其他施工船舶安全和妨礙大橋施工。如整體打撈不成功則采用解體清障打撈。

      七 防范船舶損壞管線風險的對策措施

      1、各施工船舶在施工前應配備大勝關長江大橋專用圖,掌握施工水域水下管線的具體走向。

      2、對于施工點離管線較近又無法避開,應事先制定保護管線的安全措施及相應的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并征求管線管理部門的意見。如拋設的錨纜與水下管線交叉不可避免,可在管線業主或維護單位的指導監督下,將錨纜離管線較遠的地方,使施工時不至于走錨鉤住水下管線。

      3、禁止施工船舶在水下管線附近水域拋錨避風或停泊。

      4、在惡劣天氣條件下,施工船舶在管線附近水域施工時應嚴加防范,必要時全部停工撤離。

      5、發生事故,應立即報告項目部,并向管線管理部門及業主報告,盡快申請管線維修船進行維修,以減少損失,并接受有關部門的調查處理。

      八、 防范人員墜水風險的對策措施

      1、交通船舶必須符合水上航行安全要求,備妥救生工具如救生衣、救生圈、救生竹篙等救生器材。

      2、水上施工作業及船上流動作業人員應按規定穿著救生衣。符合高處作業條件的,還應按高處作業的規定系好安全帶。

      3、交通船必須按定員,不準超載。乘坐人員應聽從船員的指揮,船到位后,應待靠穩拴牢方可上、下。不得搶上搶下或船未靠穩就跳船。

      4、乘坐人員應聽從船員的指揮,自覺入艙,不得站立和坐騎在船頭、船尾和船幫上,遇有風浪時,船上乘坐人員不得來回走動。非本船駕駛人員嚴禁擅自操作。

      5、施工人員應開展游泳培訓,加強自救和互救的能力。

      6、人員上下通道必須設安全網,跳板要固定。作業平臺應滿鋪腳手板,周邊必須有欄桿和安全網等可靠的臨邊維護。

      7、作業平臺上應配置足夠數量的救生圈等救生設備,并配備一定數量的固定式防水燈,保證夜間足夠的照明。

      8、作業平臺上應設置多條安全通道,以防不測時人員迅速疏散。

      九、防止施工船舶、供油船舶污染水域的應急措施

      1、對施工船舶、供油船舶在施工作業及運輸過程中,發生漏油污染水域事故,應及時采取有效應急措施制止漏油,并向項目部和海事部門報告。

      2、對漏油船舶立即查找泄漏污染源,關閉閥門,封堵甲板出水孔(縫),并投放吸油氈、棉胎、木屑等吸附材料,收集泄漏油污。

      3、迅速調集本項目其他施工船舶投入防污搶險,及時運送防污器材和救援隊伍到達現場,在海事人員的組織下,進行協調作戰,以最低限度地減少油污泄漏。并做好防火準備工作。

      4、對油污泄漏區域進行鋪設圍纜繩,投放吸油材料及消油劑,并及時回收泄漏的污油和已吸附的吸油材料,防止污染面積的擴展。

      5、因船舶碰撞引起的污染,則應迅速控制當事船舶污染源,必要時應將泄漏船舶拖至岸邊圍清,并派潛水員封關油箱管道閥門。進行善后處理。

      十、 防范施工船舶上生活垃圾、污水污染水域的措施

      1、在船舶上配備垃圾儲集容器,將生活垃圾進行分類袋裝。對塑料制品(包括各種合成纖維纜繩、塑料垃圾袋等),禁止投入水域內。

      2、對食品廢棄物及其他垃圾采取粉碎處理的方法,將經過粉碎后粒徑小于25mm的垃圾,運至距最近陸地3公里以外投棄;對無法粉碎處理的垃圾,定期請水上垃圾運輸船進行清運至岸上指定位置傾倒。

      3、在船上設置儲集生活污水的集污艙柜,及可觀察液位的裝置,定期將儲集的生活污水運至距最近陸地12公里以外排放。

      4、在船上安裝生活污水處理裝置,將生活污水消毒處理后,運至距最近陸地4公里以外排放。

      第4篇 外來施工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條 外來施工作業是指在生產區域內進行新建、改建、擴建、檢修、維修等具有一定規模的施工作業項目。

      第二條 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簽訂合同前應對施工單位進行安全資質審查,不合格者不得錄用施工。

      第三條 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應按《合同法》簽訂施工作業合同書,合同書中應有安全條款,或簽訂安全作業協議書。

      第四條 施工單位進入生產設施、裝置施工現場檢修和維修作業,應嚴格執行公司的各項管理制度。

      第五條 施工單位應對施工作業現場的安全全面負責,建設單位和安全環保部對施工現場實施安全監督管理。

      第六條 施工作業前,施工單位應編制施工方案、安全技術措施和進度計劃,施工方案和進度計劃由建設單位主管部門審批,安全技術措施由安全環保部審批。

      第七條 施工單位持審批后的施工方案、安全技術措施和進度計劃,在安全環保部辦理施工證。

      第八條 在辦理施工證前,安全環保部應按公司(hse/sop-aq014-2010)《安全教育培訓制度》對參與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經考核合格后方可發放施工證,施工作業完成后,應及時交回施工證,若有遺失、損壞,每個施工證賠償20元。

      第九條 施工作業人員進入廠區,必須戴安全帽,嚴禁攜帶火種、穿帶鐵釘的鞋。進入廠區自帶材料、工具,需在二道門崗詳細登記,出廠時核對放行,若有不符,禁止出廠。

      第十條 車輛進入廠區要戴好防火罩,并按限速行駛,未限定行駛速度區域,行駛速度不得超過30km/h,車輛應按規定停放,不得堵塞、占用消防通道。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負責在施工作業現場劃出安全隔離作業區,施工單位根據作業內容和作業場所環境情況制定出安全有效的作業區隔離措施方案。

      1.安全環保部負責審批施工單位制訂的隔離方案,并督促施工單位落實各項隔離措施。安全環保部、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共同確認達到安全施工條件后,方可進行施工作業。

      2.凡與施工項目相關的工藝管線、下水井系統等,應采取有效的隔離措施。有毒有害及可燃介質的工藝管線必須加盲板進行隔離;通往下水系統的溝、井、漏斗等必須嚴密封堵;施工隔離區內凡與生產有關的工藝設備、閥門、管線等,均應有明顯的禁動標志。

      3.凡在運行的裝置區域內進行施工作業,而又無法實施區域隔離的,必須由安全環保部和施工單位共同制定安全措施和施工方案,并逐條落實,檢查確認達到安全施工條件后,方可進行施工作業。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在不停產狀態下進行施工作業,應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并認真執行。

      1.建設單位制定邊生產、邊施工作業的事故處理預案,并組織員工進行學習和演練。

      2.現場有施工作業時,不得就地排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質。

      3.遇有異常情況,如緊急排放、泄漏、事故處理等,應立即停止一切施工作業,撤離人員并及時報警和報告處理。

      第十三條 施工現場安全管理

      1.施工作業人員須在制定的作業區域內活動,不得亂走,嚴禁進入非作業的危險區域。

      2.施工機具和材料擺放整齊有序,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和影響生產設施、裝置人員的操作與巡回檢查。

      2.嚴禁觸動正在生產的管道、閥門、電線和設備等,嚴禁用生產設備、管道、構架及生產性構筑物做起重吊裝錨點。

      3.施工臨時用水、用風等,應辦理有關手續,不得使用消防栓供水。

      4.高處動火作業應采取防止火花飛濺的遮擋措施,電焊機接線規范,不得將裸露地線搭接在裝置、設備的框架上。

      5.施工廢料應按規定地點分類堆放,嚴禁亂扔亂堆,應做到工完、料凈、場地清。

      第十四條 在生產設施、裝置等區域施工作業期間,建設單位應會同安全環保部、施工單位組織對施工作業現場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對違反安全管理規章制度的施工單位和個人實行處罰,性質嚴重的應停止作業。

      第十五條 施工作業涉及動火、進入受限空間、高處等作業時,應辦理相應的作業許可證。

      第十六條 施工作業涉及臨時用電作業時,必須由工程部相應人員進行接線,施工作業單位不得進行接線作業。

      第十七條 外來施工人員違反相關規定的,罰款100-1000元,造成嚴重后果者,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本規定適用于具有一定規模的施工作業,零星施工作業可采取簡化程序,可予以簡化的程序由安全環保部審核。

      第十九條 零星施工作業是指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施工作業:

      1. 施工作業人員低于3人;

      2. 施工作業時間不超過3天;

      3. 施工過程不動用較大型的工程設備(如挖掘機、起重機等);

      4. 施工作業地點環境危險程度較低。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2023年05月01起執行,原有相關文件同時廢止。

      第5篇 檢維修施工作業風險評價管理規定

      1范圍

      為了進一步減少和降低檢維修施工作業過程中的風險,選擇合理、可靠的風險控制和削減措施,保證檢維修施工作業的安全,特制定本規定。

      本規定規定了檢維修施工作業過程風險管理的基本程序和有關要求。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吉化股份公司及所屬單位的檢維修施工作業。

      2職責

      2.1公司安全環保部是公司檢維修施工作業風險評價工作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對公司的檢維修施工作業過程的風險評價工作進行監督;所屬單位的安全管理部門是本單位檢維修施工作業風險評價工作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對本單位的檢維修施工作業過程的風險評價工作進行監督和審核。

      2.2公司工程管理部負責組織開展全公司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施工過程的風險評價工作;所屬單位的基建管理部門負責組織開展本單位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施工過程的風險評價工作。

      2.3公司機動部負責組織開展全公司設備檢維修作業過程的風險評價工作;所屬單位的設備管理部門負責組織開展本單位設備檢維修作業過程的風險評價工作。

      2.4公司生產部配合公司安全環保部、工程管理部、機動部開展風險評價工作;所屬單位的生產技術部門和生產運行部門配合本單位的安全、基建、設備管理部門開展本單位的風險評價工作。

      2.5生產和建設單位(以下稱為業主)在裝置檢維修前要向檢維修施工單位和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施工單位(以下統稱為相關方)提供必要的工藝和設備運行狀態、作業環境狀況及相關安全技術要求,檢維修和項目主管部門、安全管理部門要對《檢維修施工作業風險評價報告書》的正確性和完善性進行審查。

      2.6相關方在施工作業前,按照業主提供的工藝和設備運行狀態、作業環境狀況及相關安全技術等要求,在業主的協助和指導下開展風險評價,并認真填寫《檢維修施工作業風險評價報告書》和《檢維修施工作業風險評價報告表》。

      2.7業主和相關方按照雙方職責劃分,將《檢維修施工作業風險評價報告書》和《檢維修施工作業風險評價報告表》提出的風險削減和控制措施落實到施工現場。業主交付檢維修的施工裝置和設備必須具備安全施工狀態,相關方在保證安全施工的同時,要必須保證交回的裝置和設備具備安全開車條件。

      2.8業主在施工作業前要向相關方進行詳細的安全技術交底,業主和相關方要互相監督風險削減和控制措施的落實。業主要對相關方施工作業的全過程進行安全監督,對風險削減和控制措施不落實的、違反業主安全規定的,按照業主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2.9業主自行施工的檢維修作業,由業主組織開展風險評價,填寫《檢維修施工作業風險評價報告書》和《檢維修施工作業風險評價報告表》。

      3管理內容及要求

      3.1檢維修施工作業風險評價的范圍

      3.1.1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施工;

      3.1.2裝置停工大檢修、計劃檢修;

      3.1.3裝置日常維修及故障處理;

      3.1.4裝置搶修。

      3.2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施工作業過程的風險評價

      3.2.1風險評價程序

      在編制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施工方案以前,業主提供必要的工藝和設備運行狀態、作業環境狀況及相關安全技術要求,在業主指導和協助下,相關方必須按以下程序開展風險評價。

      a) 確定評價對象

      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施工復雜,同時包含起吊、安裝、搬運、用電、用火、登高等危險作業,并交叉進行或邊生產邊施工。首先根據現場施工作業流程,按作業種類或作業區域劃分評價單元,確定評價對象。

      b) 調查危險因素

      根據確定的評價對象所包括的具體作業內容及可能涉及的工藝介質、設備、作業環境等,利用調查表法對作業過程中存在的作業人、設備、物料、法規標準、作業環境等方面的危險因素(危險因素分類參見表6)逐一調查和辨識,并按要求填寫附錄a中的表1、表2及表3。

      c) 進行事故(風險)預測

      一個施工作業過程可能發生多種事故,潛在多種風險,如火災、觸電、中毒等。在全面深入調查、辨識危險因素的基礎上,結合同行業歷史事故和本單位歷史事故情況,深入開展事故或風險預想(事故類別參見表8),盡可能把開展本項施工作業過程中可能發生的事故預測到,并按要求填寫附錄a中的表3。

      d) 進行風險評價

      在事故預測的基礎上,按照矩陣法(參見表7),對預測到的每一項風險,從其發生的可能性的大小和后果嚴重程度兩個方面進行評價排序,確定可承受風險和不可承受風險,針對不可承受風險提出風險削減和控制措施計劃,并按要求填寫附錄a中的表3。(也可選用lec法等風險評價方法)

      e) 風險分析

      利用事故樹分析法(fta)或因果分析法,詳細分析不可承受風險發生的原因,并畫出事故樹圖或魚刺圖,針對原因,提出風險預防和應急處理措施計劃,并按要求填寫附錄a中的表4。

      3.2.2編制風險評價報告書

      相關方匯總各評價對象形成的附錄a中的表1、表2、表3、表4及其它相關附件和材料,形成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檢維修施工作業風險評價報告書”。

      3.2.3風險評價報告書的審批

      a) 風險評價報告書經相關方現場施工負責人審批,由業主項目現場負責人確認[邊生產邊施工項目,由車間(裝置)主管領導確認]。

      b) 按項目的管理權限報業主工程建設管理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審查后,報安全部門批準。各部門審查意見填寫在附錄a的表5中。

      3.2.4風險削減與控制措施的實施

      a) 風險評價報告書中提出的風險削減和控制措施必須納入到施工方案中,并以報告書為依據,對參與施工的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b) 風險評價報告書是業主工程建設管理部門和相關方對施工現場進行管理和監督檢查的主要依據,報告書中提出的風險削減和控制措施必須按雙方職責劃分,由業主和相關方落實到施工現場。

      c) 施工過程中,業主和相關方及時溝通,結合現場施工的實際情況,不斷充實和完善風險削減和控制措施。

      d) 風險削減和控制措施必須是預防性的、具體的、有針對性的。如對系統的隔離、管線容器的吹掃置換、易燃易爆及有毒有害氣體濃度合格、配置合格消防氣防器材和勞保器材、人員監護、合格的檢修工器具、設置警戒區域、明確的職責、各種作業票證等。

      3.3停工大檢修和計劃檢修的風險評價

      3.3.1風險評價程序

      在編制檢修施工方案以前,業主提供必要的工藝和設備運行狀態、作業環境狀況及相關安全技術要求,在業主的指導和協助下,相關方必須按以下程序開展風險評價。

      a) 確定評價對象

      針對檢修計劃書中確定的檢修項目,以檢修項目為評價對象,逐一按要求開展風險評價。復雜的檢修項目,可進一步劃分為若干個相對獨立的子項目,以子項目為評價對象,進行風險評價。

      b) 調查危險因素

      根據確定的評價對象所包括的具體施工作業內容及可能涉及的工藝介質、設備、作業環境等,利用調查表法對作業過程中存在的人、機、料、法、環等方面的危險因素(危險因素分類參見表6)逐一調查和辨識,并按要求填寫附錄a中的表1、表2、表3。

      c) 進行事故(風險)預測

      一個施工作業過程可能發生多種事故,潛在多種風險,如火災、觸電、中毒等,在全面調查、辨識危險因素的基礎上,結合同行業歷史事故和本單位歷史事故情況,深入開展事故或風險預想(事故類別參見表8),盡可能把開展本項施工作業過程中可能發生的事故預測到,并按要求填寫附錄a中的表3。

      d) 進行風險評價

      在事故預測的基礎上,按照矩陣法(參見表7),對預測到的每一項風險,從其發生的可能性大小和后果嚴重程度兩個方面進行評價排序,確定可承受風險和不可承受風險,針對不可承受風險提出風險削減和控制措施計劃,并按要求填寫附錄a中的表3。(也可選用lec法等風險評價方法)

      e) 風險分析

      利用事故樹分析法(fta)或因果分析法,詳細分析不可承受風險發生的原因,畫出事故樹圖或魚刺圖,針對原因,提出風險預防和應急處理措施計劃,并按要求填寫附錄a中的表4。

      3.3.2編制風險評價報告書

      相關方匯總各評價對象所形成的附錄a中的表1、表2、表3及其它相關附件和材料,形成停工大檢修或計劃檢修施工“檢維修施工作業的風險評價報告書”。

      3.3.3風險評價報告書的審批

      a) 風險評價報告書經相關方現場施工負責人審批后,車間(裝置)主管領導確認。

      b) 按檢修項目管理權限報請業主設備管理部門審查后,報安全部門批準。各部門審查意見填寫在附錄a的表5中。

      3.3.4風險削減與控制措施的實施

      a) 風險評價報告書中提出的風險削減和控制措施必須納入到檢修施工方案中,并以報告書為依據,對參與檢修施工的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b) 風險評價報告書是業主的設備管理部門和相關方對現場進行管理和監督檢查的主要依據,報告書中提出的風險削減和控制措施必須按雙方職責劃分,由業主和相關方落實到檢修施工現場。

      c) 施工過程中,業主和相關方及時溝通,結合現場檢修施工的實際情況,不斷充實和完善風險削減和控制措施。

      d) 風險削減和控制措施必須是預防性的、具體的、有針對性的。如對系統的隔離、管線容器的吹掃置換、易燃易爆及有毒有害氣體濃度合格、配置合格消防氣防器材和勞保器材、人員監護、合格的檢修工器具、設置警戒區域、明確的職責、各種作業票證等。

      3.4裝置日常維修及故障處理的風險評價

      對于裝置在生產過程中日常的維修活動如用火、臨時用電、進有限空間、高空作業、拆修機泵,抽加盲板等必須辦理作業票的具體單一的維修作業,在辦理作業票證前,業主提供必要的工藝和設備運行狀態、作業環境狀況及相關安全技術要求,在業主的指導和協助下,相關方必須按以下程序開展風險評價,提出針對性的風險削減和控制措施,填寫風險評價報告表后,方可辦理作業票證。風險評價程序如下:

      3.4.1調查危險因素

      根據作業的具體內容及可能涉及的工藝介質、設備、作業環境等,利用危險因素調查表法對作業全過程中存在人、機、料、法、環等方面的危險因素(危險因素分類參見表6),逐一調查和辨識,并按要求填寫表8“檢維修施工作業風險評價報告表”。

      3.4.2進行事故(風險)預測

      一項作業活動可能發生多種事故,潛在多種風險,如火災、觸電、中毒、灼燙、機械傷害等,在全面調查、辨識危險因素的基礎上,結合同行業歷史事故和本單位事故情況,深入開展事故或風險預想(事故類別參見表9),盡可能把開展本項維修作業過程中可能發生的事故預測到,并按要求填寫表8“檢維修施工作業風險評價報告表”。

      3.4.3事故(風險)原因分析

      在事故預測的基礎上,分析每一個事故的成因和途徑,并按要求填寫表8“檢維修施工作業風險評價報告表”。

      3.4.4風險控制措施

      針對事故或風險成因,提出具體的風險削減和控制措施及應急處理措施,并按要求填寫附錄b“檢維修施工作業風險評價報告表”。措施必須是預防性的、具體、有針對性的,如對系統的隔離、管線容器的吹掃置換、易燃易爆及有毒有害氣體濃度合格、配置合格消防氣防器材和勞保器材、人員監護、配置合格檢修工器具、警戒區域。

      3.4.5風險評價表的審批

      風險評價報告表經相關方現場施工負責人審批,由車間(裝置)主管領導確認后,方可辦理作業票證。

      3.4.6風險削減和控制措施的實施

      a) 風險評價表是對現場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的主要依據,業主和相關方必須以此對參與檢修作業的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b) 風險評價表中提出的風險削減和控制措施必須按雙方職責劃分,由業主和相關方落實到作業現場。

      c) 作業過程中,業主和相關方及時溝通,結合現場作業的實際情況,不斷充實和完善風險削減和控制措施。

      對于裝置在生產過程中日常的如更換墊片、添加助劑、裝卸“三劑”、清洗過濾器、清理油池、管線凍堵處理等不辦理作業票的作業活動,在作業前由作業人員按以上程序開展風險評價,提出風險削減和控制措施,填寫風險評價報告表,經相關方現場施工負責人審批、車間(裝置)主管領導確認后方可作業。

      3.5裝置搶修的風險評價

      3.5.1對于裝置停工搶修,由于時間緊任務重,業主應保證在搶修施工前,提供必要的工藝和設備運行狀態、作業環境狀況及相關安全技術要求,指導和協助下相關方針對搶修項目和特定的作業環境,以搶修項目為評價對象,逐一按照3.4中程序開展風險評價,提出針對性的風險削減和控制措施,填寫附錄b“檢維修施工作業風險評價報告表”。經相關方現場施工負責人審批后,報業主搶修領導小組確認。并以此作為編制搶修施工方案的主要依據,提出的措施必須落實到施工現場。

      3.5.2對于裝置局部搶修,如帶壓堵漏、局部停車泄壓、在線調校閥門等時間緊,危險性大的項目,按照3.4中的程序,業主應保證在搶修施工前,提供必要的工藝和設備運行狀態、作業環境狀態及相關安全技術要求,指導和協助下相關方針對搶修項目和特定的作業環境,以搶修項目為評價對象,現場識別評價,填寫附錄b“檢維修施工作業風險評價報告表”。現場報搶修領導小組確認,并給參與搶修的各相關方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提出的措施必須落實在施工現場。

      4記錄

      4.1檢維修施工作業風險評價報告書

      4.2檢維修施工作業風險評價報告表

      4.3危險和有害因素分類表

      第6篇 施工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條 施工作業是指在生產區域內進行新建、改擴建、檢修、維修等施工作業項目。

      第二條 建設單位應按照《承包商安全管理規定》對施工單位進行安全資質審查,不合格者不得錄用施工。

      第三條 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應按《合同法》簽訂施工作業合同書,合同書中應有安全條款,或簽定安全作業協議書。

      第四條 施工單位進入生產設施、裝置施工現場檢修和維修作業,應嚴格執行集團公司和建設單位的各項管理制度。

      第五條 施工單位應對施工作業現場的安全全面負責,建設單位應對施工現場實施安全監督管理。

      第六條 施工作業前,施工單位應編制施工方案、安全技術措施和進度計劃,報建設單位主管部門審批,并辦理施工作業許可證。

      第七條 施工單位人員進入生產設施和裝置施工現場,應按《生產廠區封閉化管理規定》執行。

      第八條 建設單位負責在施工作業現場劃出安全隔離作業區,施工單位根據作業內容和作業場所環境情況制定出安全有效的作業區隔離措施方案。

      1.建設單位有關主管部門、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基層單位負責審批施工單位制訂的隔離方案,并督促施工單位落實各項隔離措施。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共同確認達到安全施工條件后,方可進行施工作業。

      2.凡與施工項目相關的工藝管線、下水井系統等,應采取有效的隔離措施。有毒有害及可燃介質的工藝管線必須加盲板進行隔離;通往下水系統的溝、井、漏斗等必須嚴密封堵;施工隔離區內凡與生產有關的工藝設備、閥門、管線等,均應有明顯的禁動標志。

      3.凡在運行的裝置區域內進行施工作業,而又無法實施區域隔離的,必須由企業和施工單位共同制定安全措施和施工方案,并逐條落實,檢查確認達到安全施工條件后,方可進行施工作業。

      第九條 建設單位在不停產狀態下進行施工作業,應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并認真執行。

      1.基層單位應制定邊生產、邊施工作業的事故處理預案,并組織員工進行學習和演練。

      2.現場有施工作業時,不得就地排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質。

      3.遇有異常情況,如緊急排放、泄漏、事故處理等,應立即停止一切施工作業,撤離人員并及時報警和報告處理。

      第十條 施工現場安全管理

      1.施工機具和材料擺放整齊有序,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和影響生產設施、裝置人員的操作與巡回檢查。

      2.嚴禁觸動正在生產的管道、閥門、電線和設備等,嚴禁用生產設備、管道、構架及生產性構筑物做起重吊裝錨點。

      3.施工臨時用水、用風等,應辦理有關手續,不得使用消防栓供水。

      4.高處動火作業應采取防止火花飛濺的遮擋措施,電焊機接線規范,不得將裸露地線搭接在裝置、設備的框架上。

      5.施工廢料應按規定地點分類堆放,嚴禁亂扔亂堆,應做到工完、料凈、場地清。

      第十一條 在生產設施、裝置等區域施工作業期間,建設單位應會同施工單位組織對施工作業現場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對違反安全管理規章制度的施工單位和個人實行處罰,性質嚴重的應停止作業直至辭退。

      第十二條 施工作業涉及用火、臨時用電、進入受限空間、高處等作業時,應辦理相應的作業許可證。

      第7篇 線路施工作業現場安全管理規定

      為了進一步規范線路施工作業現場安全管理,減少員工傷亡事故的發生,根據原國家電信總局《市內電話線路維護手冊》安全技術規程的規定,結合上海電信的實際情況特制定《線路施工作業現場安全管理規定》以規范員工及外協施工人員的操作行為,確保線路施工作業人員的安全。

      一、線路施工作業現場必須設置安全防護欄(輔以紅白帶),晚間必須增加使用紅燈等警示標志,以便行人和車輛注意。

      二、為了保護行人、車輛和作業人員的安全,在下列地方應設立安全警示標志:

      (1)在道路拐彎角處;

      (2)有礙行人和車輛通行處;

      (3)跨越道路線,需要車輛暫停通行處;

      (4)挖掘的坑、洞、溝處;

      (5)揭開蓋的窨井處;

      (6)架空電纜接續處;

      (7)敷設人井、架空電纜和光纜處。

      三、在鐵路、橋梁及船只航行的河道附近施工作業,不得使用紅旗和紅燈,以免引起誤會而生意外,應使用有關部門規定的標志。

      四、車輛及其它物品不能代替安全警示標志。

      五、在道路上進行占路施工必須根據《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實施辦法》第八章第五十條規定,在“道路上的公共設施發生故障急需搶修時,搶修單位在組織搶修的同時,應立即報告公安部門和市政、公路管理部門;兩日內不能完工的和按施工本施工的,須申辦或補辦《道路施工許可證》”做到合法施工。

      六、施工班組或施工隊伍,在施工現場必須設置安全管理人員,負責安全了望和其它現場安全事項。

      第8篇 高速公路養護工程施工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落實高速公路養護工程施工作業安全管理的職責,保障高速公路養護施工作業人員、設備以及車輛通行安全,根據《公路法》、《安全生產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部《公路建設監督管理辦法》、《公路養護技術規范》和《公路養護安全作業規程》等,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重慶市行政區域內高速公路養護工程施工作業。

      高速公路養護工程劃分為小修保養、專項工程、大修工程和改建工程。具體規定依照交通部《公路養護技術規范》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市高速公路管理機構依照本規定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履行高速公路養護施工作業的行政管理職責;

      (二)審批養護工程施工組織方案和交通組織方案,并負責監督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嚴格按經審查同意的方案組織施工;

      (三)協調、指導和監督市高速公路執法機構和市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的職責履行。

      第四條 市高速公路執法機構依照本規定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依法履行高速公路養護工程施工作業中的道路交通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二)依照本規定提交交通組織方案審查意見并負責監督實施;

      (三)及時查處高速公路養護工程施工作業中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

      (四)及時向上級相關部門報送全路網養護施工作業動態統計信息。

      第五條 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有關規定選擇具備安全施工作業條件的養護施工作業單位;

      (二)與養護施工作業單位簽訂養護工程施工作業安全生產合同并負責監督落實;

      (三)負責養護施工過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四)依照本規定組織編制和報送施工組織方案和交通組織方案;

      (五)依照國家和本市安全生產有關規定以及施工組織方案和交通組織方案組織高速公路養護工程施工作業;

      (六)及時向社會公告高速公路養護工程施工作業信息;

      (七)負責養護施工安全標志、設施的設置,通過合同約定督促施工單位按批準的交通組織方案具體落實;

      第六條 養護施工作業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負責養護施工作業人員的施工安全作業規程培訓和教育;

      (二)設置養護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并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三)按相關規范要求編制養護施工交通組織方案,交通組織方案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養護施工地點,主要施工內容,施工起止時間,交通管制方式,管制路段的起止樁號,現場交通標志布置方式(含文字和圖表),應急預案;

      (四)嚴格按經審查同意的施工組織方案、交通組織方案以及相關安全生產規定進行施工作業;

      (五)按經營管理單位要求及《公路養護安全作業規程》的規定設置養護工程施工安全設施;

      (六)負責養護施工現場交通標志的維護及現場管理工作;

      (七)執行國家和本市有關安全生產管理的其他規定。

      第七條 申報養護施工作業方案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大修工程、需半幅或全幅斷道施工的小修保養和專項工程以及在同一施工區域占用行車道超過10日的養護施工工程,應由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向市高速公路管理機構申報施工組織方案和交通組織方案,市高速公路管理機構會同市高速公路執法機構審查施工組織方案和交通組織方案,并在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查意見。

      (二)凡在同一施工區域占用行車道24小時以上10日以下的高速公路養護工程施工,應征得市高速公路執法機構的書面同意。執法機構應在受理申報24時小時內回復,否則視為同意。

      (三)高速公路搶險作業應按有關規定和搶險施工組織預案執行。搶險施工組織預案(包括交通組織方案)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編制,報市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和市高速公路執法機構備案。情況緊急的搶險工程,經營管理單位可以在保證通行安全的前提下,先期安排搶險施工。

      第八條 大修工程、需半幅或全幅斷道施工的小修保養和專項工程以及在同一施工區域占用行車道超過10日的養護施工工程,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提前5日向社會公布,并應按規定時限組織施工,接受社會公開監督。公告應在市級以上報刊發布,同時通過交通電臺滾動播出,并通過相應的收費站及路段可變情報板及時提醒車輛合理選擇路線。

      第九條 高速公路養護與搶險作業的作業控制區和安全設施的布置,應嚴格按照交通部《公路養護安全作業規程》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養護工程施工作業車輛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進出施工區域不主動避讓正常行駛的車輛;

      (二)在施工區域外隨意停放;

      (三)將物料、泥土帶出施工作業區域污染路面;

      (四)穿越中央分隔帶(調頭);

      (五)違反高速公路安全管理的其他行為。

      第十一條 養護工程施工作業人員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接受專門的安全教育和作業規程訓練;

      (二)現場施工作業人員必須穿著帶有反光標志的橘紅色工作裝(套裝),管理人員必須穿著帶有反光標志的橘紅色背心;

      (三)乘坐施工單位車輛(貨車除外)進出施工現場;

      (四)不準在作業區外活動或將任何施工機具和物料置于作業控制區以外;

      (五)不準擅自變更控制標志和區域或擴大作業范圍;

      (六)不得隨意橫穿高速公路;

      (七)不得有違反高速公路安全管理的其他行為。

      第十二條 公路養護施工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養護施工作業必須按作業控制區交通控制標準設置相關的渠化裝置和標志,并由養護施工作業單位指派專人負責維持交通,市高速公路執法機構應給予積極指導與協助。

      (二)斷道施工區段原則上不能超過3公里,每一施工區段施工期限應嚴格按審批方案執行,上一施工區段結束后,方可開始下一施工區段施工。

      (三)在車輛運行高峰期,市高速公路執法機構應及時到施工現場指揮交通,會同經營管理單位和養護施工作業單位維護正常的交通秩序。當發生嚴重交通阻塞時,應利用可變信息板等信息渠道及時發布限流、分流信息,市高速公路執法機構可根據具體情況實施交通管制,并通知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嚴格按有關規定執行。

      (四)在高路堤路肩、陡邊坡等路段養護施工作業時,施工作業單位應采取防滑墜落措施,注意防備危巖、浮石滾落。

      (五)在滑坡、塌方、泥石流等路段養護(搶險)作業時,養護施工作業單位應設專人觀察險情。

      第十三條 橋梁、隧道養護施工作業還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橋梁養護施工作業時,應首先調查掌握架設在橋面上下的各種管線的布設情況,并注意保護公用設施(煤氣、水管、電纜、架空線等),必要時應由經營管理單位與有關單位聯系,取得配合。

      (二)在橋梁欄桿外進行作業時,須設置懸掛式吊籃等防護設施,作業人員須系好安全帶。

      (三)橋墩、橋臺維修時,應在上、下游航道兩端設置安全設施,夜間須設置警示信號,必要時應由經營管理單位與有關單位聯系,取得配合。

      (四)隧道養護施工作業宜選擇在交通量較小時段進行;

      (五)進行隧道養護施工作業前,應做好以下工作:

      1、經營管理單位應負責檢測隧道內一氧化碳、煙霧等有害氣體的濃度及能見度是否會影響施工安全,并負責檢測隧道結構狀況是否會影響作業安全,如有危險,應處理完畢后方可進行作業;

      2、經營管理單位應負責檢查施工道信號燈布設是否準確、明顯,施工標志設置是否規范;

      3、養護施工作業單位應對養護施工作業機械、臺架進行全面的安全檢查,并在機械上設置明顯的反光標志,在臺架周圍設置防眩燈,將作業現場的輪廓反映出來。

      (七)在隧道內進行登高堵漏作業或維修照明設施時,登高設施的周圍應設置醒目的安全防護設施,作業人員須系好安全帶。

      (八)對隧道襯砌局部坍塌進行養護施工作業時,應采取措施保證養護施工作業人員的安全。

      (九)隧道內不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嚴禁明火作業或取暖。

      (十)電力設施等維護有特別要求的,應按有關部門的安全操作規程執行。

      第十四條 在夜間或隧道內進行養護施工作業的,應保證養護施工路段內的照明滿足相關要求。

      第十五條 霧天不得進行養護施工作業。確需霧天進行搶修時,經營管理單位應報告市高速公路執法機構封閉交通后方可作業;所有安全設施上須設置黃色施工警告燈號。

      第十六條 搶險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高速公路因自然災害、異常氣候等造成險情時,經營管理單位應及時組織修復。

      (二)搶險作業單位應當按有關規定在工作區兩端設置安全設施。需要車輛繞行的,應當在繞行路口設置標志。

      (三)設置搶險作業控制區后應盡快消除交通障礙和不安全因素,恢復公路暢通。

      第十七條 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加強對養護施工作業單位的監督管理。對施工單位及其施工人員不按施工組織方案和交通組織方案以及安全生產管理規定與規程施工、違反養護工程施工作業安全生產合同的行為,應及時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糾正;情節嚴重的,可以采取依法解除合同、清退出場以及上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列入不良履約企業名單等措施。

      第十八條 不依法履行安全監管責任和違反安全生產義務,造成事故的,將按有關規定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造成重特大事故的,按《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和《重慶市安全生產責任制暫行規定》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穿、跨越高速公路的交叉施工,其施工作業安全管理規定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重慶市高速公路養護工程施工作業安全管理暫行規定》(渝交委路〔2005〕253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由市交通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9篇 動火施工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一)用火作業系指采用以下方式的作業

      1、各種氣焊、電焊、鉛焊、錫焊、塑料焊等各種焊接作業及氣割、等離子

      切割機、砂輪機、磨光機等各種金屬切割作業;

      2、使用噴燈、液化氣爐、火爐、電爐等明火作業;

      3、燒(烤、煨)管線、熬瀝青、炒砂子、鐵錘擊(產生火花)物件、噴砂和產生火花的其他作業;

      4、生產裝置和罐區連接臨時電源并使用非防爆電器設備和電動工具;

      5、使用雷管、炸藥等進行爆破作業。

      (二)用火級別的確定

      1、一級動火:凡在爆炸危險區域內的動火均為一級動火。在臨時經營場所,下列地點動火為一級動火,比如儲油罐區、加油區、卸油區;

      2、二級動火:罐區、泵房、裝卸作業區等的非防爆區域及防火間距以外的區域;在臨時經營場所,下列地點動火為二級動火,即從易燃、易爆區拆除,且運到安全地點的容器、管線,經吹掃處理和檢測合格者;以及生產設施、罐區的非防爆場所、防火間距以外的區域;

      3、三級動火:在臨時經營場所內除了一、二級動火以外的臨時動火均屬三級動火;以及臨時經營場所的油罐、管線已清洗并注滿清水后的動火作業。

      (三)用火管理制度:

      1、臨時經營場所內應控制動火作業,必須動火時應制定可靠的防火措施,并填寫臨時經營場所《動火審批報告書》,書面報告市公司安全儲運部,經批準后停止加油作業,采取安全措施后按規定辦理好有關手續后才許施工;

      2、堅持“三不動火”原則,即沒有審批的不動火,防火措施不落實的不動火,沒有防火監護人或監護人不在場不動火;

      3、示動火的書面報告主要內容包括動火作業的原因、地點、時間及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

      (四)動火的審批權限:

      1、一級動火,需臨時經營場所對動火現場進行檢查,制定出防火措施,填寫加臨時經營場所《動火審批報告書》,書面報告公司和分公司經理共同審批簽字后,由分公司儲運安全部批準方可動火;

      2、二級動火,由分公司經理和安全儲運部審批同意后方可動火;

      3、三級動火,由安全生產主管審批同意后方可動火。

      (五)用火的基本原則:

      1、凡在生產、儲存、輸送可燃物料的設備、容器及管道上動火(儲油罐及輸油管線),應首先切斷物料來源加好盲板,經徹底吹掃、清洗、置換后,打開孔蓋,通風換氣,并經檢測分析合格,方可動火;

      2、正常生產的裝置和罐區內,凡是可動可不動的火,一律不動;凡能拆下來的一定拆下來,在安全地方動火;節假日不影響正常生產的動火,一律禁止;對節假日中必須的用火,按特殊用火處理;

      3、一張動火票只限一處;除批準的動火點外,不得自行變更或擴大用火范圍;凡沒有經過批準的動火作業,應視為違章;

      4、沒有落實防火措施及指定動火作業責任人的,一律不準動火作業;對于電焊、氣焊、氣割作業者,必須具有“特殊工種操作證資格,不得無證操作;

      5、一級用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不超過8小時,二級用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不超過3天,三級用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不超過5天。

      (六)用火安全措施:

      1、將需要的動火設備,如油罐、輸油管線等殘留的油品等可燃物徹底清理干凈,并有足夠時間進行蒸氣吹掃和水洗,達到動火條件;

      2、切斷與動火設備相連的所有管線,加盲板蓋;

      3、油罐、容器動火,應做爆炸濃度檢測,合格后方可動火,動火前在容器外邊進行明火試驗,工作時容器外應有專人監護;

      4、動火點周圍(最小半徑15米)的下水井、水封井、隔油池、地漏、地溝等應清除易燃物,并予以封閉;

      5、電焊回路線應接在焊件上,不得穿過下水井或其它設備搭火;

      6、高處動火(3米)以上必須采取防止火花飛濺措施,風力較大時,視情況而定,大于五級時禁止動火;

      7、動火現場配置適量的滅火器材,如滅火器、鐵鍬、滅火毯等消防設施,并擺布在合適位置;

      8、動火開始前和動火結束后,均應認真檢查條件是否變化,不得留有余火和隱患。

      (七)監護人的資格和職責:

      1、必須了解動火區域或崗位生產過程,熟悉工藝操作和設備狀況;

      2、具有較強的責任心,出現問題能正確處理,有應付突發事故的能力;

      3、監護人職責是在安全技術人員和單位領導的指導下,逐項檢查并落實防火措施,檢查用火現場的情況,發現異常情況及時采取措施;

      4、監護人要佩帶明顯標志,不得私自離開現場;

      5、監護人權限:對用火部位與動火票不符,安全措施不落實的,有權制止

      用火;異常情況發生時有權停止用火;對動火人不執行“三不動火”又不聽勸阻的,可以收回動火票,并報上級領導。

      第10篇 施工作業腳手架使用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確保在施工工作中員工的人身安全、生產設備安全,便于指導施工人員規范作業、管理和監督人員驗收檢查,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xx集團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頒布的《安全生產工作規定》、《電業安全工作規程》制定。

      第三條本規定用于規范xxx公司生產單位及承攬施工、檢修、維護的相關單位和組織的作業項目。

      第二章腳手架作業管理

      第四條施工作業需要搭設腳手架時作業單位必須填寫申請單,并詳細注明腳手架搭設的用途、詳細地點、腳手架的形式和承載荷重及高度。

      第五條搭設腳手架的人員必須持有有效的特種專業(架子工)作業證件。

      第六條腳手架搭設結束后,必須經過施工負責人和項目部經理以上領導驗收合格簽字并懸掛“驗收合格”標志牌后方可使用。

      第七條腳手架上禁止亂拉電線。必須安裝照明線路時,木腳手架應加絕緣子,金屬腳手架應另設木橫擔。

      第八條對使用不符合本規定有關要求的腳手架,安全監督人員有權責令施工人員拆除重新搭設,對搭設、使用、驗收單位按習慣性違章處罰。

      第三章腳手架的材質與規格要求

      第九條木質材料的材質與規格:

      (一)用材。

      應選用質輕堅韌的剝皮杉桿或落葉松,樺木、椴木、油松因質地不堅韌易腐朽及有枯節,一般不易使用。楊木、柳木等質脆易折的木桿不準使用。木質腳手板應采用杉木和紅松、白松、落葉松材。

      (二)規格。

      使用木桿搭設腳手架時,立桿和斜桿(包括斜撐、拋撐、剪刀撐)的小頭直徑一般不少于70mm;大橫桿、小橫桿的小頭一般不小于80mm(如在60mm~80mm之間的,可以雙桿合并使用,或單桿加密使用);腳手板厚度不小于50mm。

      (三)選材。

      1、立桿、大橫桿、小橫桿、斜桿等一般采用二等材,不能使用方木。

      2、腳手板亦應采用二等材。所用跳板不應有損壞、斷裂及嚴重變形,跳板兩端封綁,嚴禁探頭跳。

      第十條鋼質材料的材質和規格:

      (一)鋼管的材料和規格。

      1、鋼管的材質一般使用a3、ay3,并符合yb242—63標準,每批鋼材進廠時,應有廠家的檢驗合格證,對材質不明的鋼管應進行機械性能試驗,并符合gb700-79的要求。承重桿件的鋼材,還應滿足抗拉強度、伸長率、屈服點和硫、磷的含量要求。

      2、鋼材規格應采用外徑48mm,壁厚3.5mm的焊接管,或外徑50~51mm,壁厚3~4mm的其他鋼管。用于立桿、大橫桿的管長以4.5m (立桿可用6m長)為好,其重量在23kg以內,小橫桿的管長以2.1~2.8m為宜。嚴禁使用有裂紋、彎曲、嚴重壓扁和腐蝕的鋼管。

      (二)扣件用材。

      扣件與扣件附件應符合國家標準,扣件不應有裂紋、氣孔,也不應有疏松、砂眼或影響其使用性能的鑄造缺陷。扣件下管的貼面要接觸良好,扣件的活動部位應使其轉動靈活。

      (三)鋼腳手板用材。

      鋼腳手板的用材應符合a3鋼有關技術規定,其板材厚度不小于2mm,寬度不大于300mm、兩端折邊高度不小于30mm;表面銹斑直徑不大于5mm,且沿橫截面不能多于3處;不能使用扭曲、凹陷嚴重的腳手板。木跳板厚度不少于50mm,寬度為250mm以上。

      第十一條綁扎材料的材質規格。

      綁扎木質腳手桿一般采用8號鍍鋅鐵線,綁頭向下。某些受力不大的地方(橫桿上的小橫桿綁扎)也可用10號鍍鋅鐵線,如無鍍鋅鐵線時可用退火處理4mm鋼絲代替,但不能重復使用。

      第四章腳手架安全技術要求

      第十二條術語及名詞。

      (一)施工載荷。

      1、承重腳手架(砌筑、澆注和安裝)≤3000n/m2。

      2、裝修腳手架≤2000n/m2。

      (二)恒、活、風載荷。

      1、恒載:包括立桿、大橫桿、小橫桿、剪刀撐、斜桿、腳手板、扣件和綁扎材料等各構件重量的總和。

      2、活載荷:包括腳手板上的磚、砂漿、混凝土、模板、安裝件、運輸車輛(含所裝物料)、作業人員、安全網等。

      3、風載:作用在腳手架風力總和。

      (三) 基本構造。

      1、立桿:立柱、站桿、沖天桿、豎桿等與地面垂直,腳手架的主要受力桿件。

      2、大橫桿:順水桿、縱向水平桿、牽桿等與墻面垂直、與地面水平,其作用是與立桿連成整體。

      3、小橫桿:橫棱、橫擔、六尺杠、排木等與墻面垂直、與地面水平,其作用是直接承受腳手板的全部載荷。

      4、斜撐:與腳手架外排立桿緊貼連接,與其斜交并同地面成45~60°角,上下連續設置,形如之字。主要設置在腳手架拐角處,其作用是防止腳手架沿縱向傾斜。

      5、剪刀撐:十字撐、十字蓋,在腳手架外側設置的雙支斜桿、互相交叉,都與地面成45~60°夾角。作用是把腳手架連為一體,增加穩定。

      6、拋撐:也稱支撐、壓欄子,是設置在腳手架周圍的支撐架子的斜桿。一般與地面正60°角,作用是增加腳手架的橫向穩定性,防止外傾。

      7、連墻桿:使腳手架與主體結構相連的水平桿件,作用是承受風載和腳手架不均勻下沉時產生的載荷。

      8、腳手板:跳板、架板,直接承受施工載荷的構件。

      第11篇 變電站施工作業管理規定

      1 為確保變電站工程施工中人身、設備的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筑法》、國務院《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國家電監會《電力生產事故調查暫行規定》、《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以及《國家電網公司電力安全工作規程》等法律、法規、規定,明確發、承包方安全責任,提高工程施工安全文明水平,確保施工安全,保證員工和其他所有施工在工程建設過程中人身安全,保證設備安全,預防發生各類施工安全事故,特制訂本規定。

      2 管理目標,無重傷、無死亡、無坍塌、無高空墜落、無火災、無重大設備損壞事故(變電站設備)等。

      3 發包人權利和義務

      3.1 審查承包人資質,開工前對承包方負責人和工程技術人員進行全面的技術交底并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經發包方審核后監督實施。

      3.2 監督檢查承包人各項安全管理工作,制止違章作業,遇有危險緊急情況可令其停止作業施工。檢查承包人作業人員持證情況,有權制止無證操作、違章操作。

      3.3 承包方施工人員違反有關安全生產規程制度時,發包方安全管理人員有權予以糾正制止,有權通知承包方并給予經濟處罰,直至停止承包方的工作。

      3.4 發包方管理人員有權制止各類違章作業,對違章違紀人員進行經濟處罰。

      3.5 工程項目完工后應確認雙方無遺留勞動安全糾紛。

      3.6 發包方負責派出現場工作負責人,辦理工作票、進站手續。

      4 承包人義務

      4.1 承包人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勞動保護法規及發包人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對進入施工現場的所有施工單位工作人員,要做好安全教育并考試合格,對進場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同時填寫書面記錄;特殊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4.2 根據工程項目制定安全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對特殊的工程或采用特種作業方法的工程,要制定應急救援預案,采取嚴格防范措施,配備搶險救援的有關器材。

      4.3 施工單位現場作業人員應配戴符合安全要求的防護用品。

      4.4 施工單位進入施工現場車輛、機具設備要配備齊全并符合安全要求。

      4.5 要堅持文明施工,要求各施工單位,危險作業區域應設警示標志,并配備專職安全檢查人員負責現場施工作業。

      4.6 承包人必須對其施工人員或其分包人雇用的工人或雇員因本工程而遭受意外導致受傷、死亡或患病負責。

      4.7 承包人應履行法律的規定,給予其施工人員勞動保險、工傷事故保險。承包人必須為施工人員或其分包人雇用的工人或雇員購買以上保險,保險期須由本工程合同生效日或進場開工日起至工程竣工止。

      5 安全措施

      5.1 按照施工總平面布置的要求,嚴格管理各項施工設施。在基礎施工階段,將所有基坑周邊圍蔽,設立防護欄,并在道路旁邊的基坑裝設安全警示燈,帶電設備設防護圍欄并懸掛“止步,高壓危險” 標示牌,邊坡豎立“嚴禁攀爬、防止墜落”的警示牌。確保電焊機電源電纜與鋼筋隔離。

      5.2 設備機具的安全性和維修管理上要嚴格設備進場的性能檢查,嚴抓安裝就位后的安全調試,并建立設備卡及時記錄使用過程的故障、維修、保養情況,以保障施工設備的正常運轉。

      5.2 按照有關消防管理制度配備消防器材和設施,設置消防水管,合理設置消防設施,如滅火器、消防箱、消防水池、消防沙堆等。整個消防系統配置完善、消防通道暢通,特別是倉庫、腳手架、模板堆場和易燃易爆物品臨時存放點等重點監控部位,消防措施應得力有效。

      5.3 要始終嚴格執行建設部《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臨時用電針對不同施工階段和不同專業特點,均應編制有關專項設計方案,配電箱實行“一機、一閘、一保護”制,照明、動力分別設置,采用接零保護系統。吊裝作業時,重點監督吊裝施工臨時用電方案的實施,合理架設用電線路。裝修期間重點對電源箱加裝漏電保護器,嚴厲查處使用“拖板”和亂接亂拉線行為。

      5.4 工地所有臨時用電由專業電工(持證上崗)負責,其他人員禁止接駁電源。

      5.5 施工現場每個層面必須配備具有安全性的各式配電箱。

      5.6 臨時用電,執行三相五線制和三級漏電保護。由專職電工進行檢查和維護。

      5.7 所有臨時線路必須使用電纜線或防水線。必須架設牢固,一般要架空,不得綁在管道或金屬物上。

      5.8 嚴禁用花線、銅芯線亂拉亂接,違者將被嚴厲處罰。

      5.9 所有插頭及插座應保持完好。電氣開關不能一擎多用。

      5.10 所有施工機械和電氣設備不得帶病運轉和超負荷使用。

      5.11 施工機械和電氣設備及施工用金屬平臺必須要有可靠接地。

      5.12 接駁電源應先切斷電源。若帶電作業,必須采取防護措施,并有三級以上電工在場監護才能工作。

      6 安全施工保證金

      經承發包單位協商一致,本工程收取一定數量的質保金作為安全施工保證金,由發包單位運維部門代為管理。

      6.1 1000 萬元以下工程,在施工前繳納工程總額2%的安全保證金。

      6.2 1000 萬元及以上工程,在施工前繳納20 萬元安全保證金。

      6.3 發生人身死亡事故、設備事故(發包方設備),扣除全部安全保證金。

      6.4 發生人身重傷事故、扣除50%安全保證金;

      6.5 發生人身輕傷或嚴重未遂事故,扣除30%安全保證金;

      6.6 現場違章指揮、違章作業,或擅自調換人員,又未經安全教育的,每人次扣除1-10%安全保證金。

      6.7 按上述條款執行后,仍可追究其它責任。

      7 事故處理

      因施工方的責任造成的人身傷亡、設備損壞事故(變電站設備)及其造成的經濟損失, 一切責任由施工方承擔,并通知有關政府部門調查處理、統計上報。

      8 現場文明施工

      8.1 施工作業時不準抽煙。

      8.2 施工現場不允許隨便大小便,必須到臨時廁所。

      8.3 材料構件等物品分類碼放整齊。領用材料、運輸土方,沙石等,不沿途遺灑及時清掃維護。

      8.4 施工中產生的垃圾必須整理成堆,及時清運。做到工完料清。

      8.5 現場施工人員的著裝必須保持整潔。不得穿拖鞋、不得光著肚皮上班。

      8.6 工棚必須保持整潔,輪流打掃衛生,生活垃圾,生產廢物及時清除。

      8.7 團結同志,關心他人,嚴禁酒后上崗,酗酒鬧事,打架斗毆,拉幫結伙,惡語傷人,出工不出力。

      9 施工現場安全生產

      9.1 新工人入場,必須接受“安全生產三級教育”。

      9.2 進入施工現場人員配戴好安全帽。必須正確使用個人勞保用品。

      9.3 現場施工人員必須正確使用相關機具設備。上崗前必須檢查好一切安全設施是否安全可靠。

      9.4 特殊工種持證上崗,特殊作業配戴相應的勞動安全保護用品。

      9.5 高空作業時,要系好安全帶。嚴禁在高空中沒有扶手的攀沿物上隨意走動。

      9.6 深槽施工保持做到坡度穩定,及時完善護壁加固措施。

      9.7 按規定設置足夠的通行道路,馬路和安全梯。

      9.8 裝卸堆放料具,設備及施工車輛,與坑槽保持安全距離。

      9.9 大中型施工機械(吊裝運輸碾壓等)指派專職人員指揮。

      9.10 小型及電動工具由專職人員操作和使用。注意用電安全。

      9.11施工人員必須遵守安全施工規章制度。有權拒絕違反“安全施工管理制度”的操作方法。

      9.12 施工現場地需掛貼安全施工標牌。

      9.13 嚴禁違章指揮和違章操作。

      9.14 嚴禁夜間施工,夜間裝卸材料。

      10 在施工期間,施工人員若違反該管理規定,我安全管理人員有權對于違章行為進行處罰,若屢教不改者,將禁止其在本站進行作業。

      10.1 違章行為及其處罰:

      10.1.1 施工中不戴安全帽,衣服亂搭。 罰款100 元

      10.1.2 使用不合格的用電工具。 罰款300 元

      10.1.3 未按要求執行工作票制度。 罰款300 元

      10.1.4 對新增加施工人員未進行安全教育。 罰款200 元

      10.1.5 對新增加施工人員未進行工作票、危險點確認簽字。 罰款300 元

      10.1.6 超工作票所列工作范圍工作,或破壞現場安全措施。 罰款200 元

      10.1.7 不按規定施工路線行走。 罰款200 元

      10.1.8 工作結束后,現場不清理或設備有遺留物。 罰款200 元

      10.1.9 破壞站內設施者。 罰款100-500 元

      10.1.10 在崗期間喝酒。 罰款200 元

      10.1.11 隨地大小便。 罰款200 元

      10.1.12 在站內吸煙煙者。 罰款200 元

      10.1.13 臨時用電不符合規定。 罰款200 元

      10.1.14 高空作業不系安全帶。 罰款200 元

      10.1.15 未經允許進入帶電設備區 罰款300元

      10.1.16 特種工種無證上崗 罰款300元

      第12篇 斜坡道掘支施工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為了加強和規范斜坡道施工安全管理,提高施工管理和作業人員對施工過程中事故隱患的辨識和處置能力,從施工工藝、設備運行和安全技術手段上保障施工作業人員的安全作業,特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本規定適用于斜坡道施工過程中的各個作業地點、作業環節,空間上包括從斜坡道未形成永久路面和永久設施安裝的地點開始到各中段作業掌子面的所有路段、所有涉及到的設施,在上述空間范圍內的所有施工作業、人員通行、車輛運行等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二條.?斜坡道掘進用臨時風筒一般應懸掛在巷道內側,具體可由施工組織設計確定。風筒必須采用阻燃材料,損壞時應及時修補或更換。

      第三條.?供風、供水、排水管應與風筒懸掛在同一側,具體可由施工組織設計確定。水泵、水箱應放置在與風筒及其他管路同一側位置,水箱、水泵放置后寬度不應超出風筒,否則應開鑿專門硐室放置水箱和水泵。

      第四條.?斜坡道施工用臨時高壓電纜必須使用礦井專用鋼帶鎧裝電纜,采用正規電纜掛鉤進行懸掛,掛鉤間距不大于3.0米,電纜懸掛高度要超過運渣汽車(或永久路面形成后運礦汽車的高度,兩者取高度較大值,這樣在永久安裝時不需要再重新施工高壓電纜鉤)高度150mm,電纜上不得懸掛任何物件。電纜必須懸掛綁扎牢固,防止使用過程中墜落導致事故。高壓電纜與風水管和風筒一般情況下應懸掛在同一側,高壓電纜應鋪設在最上方,與其他管路間距大于300mm。

      第五條.?斜坡道施工用臨時變壓器必須開鑿專用硐室安裝,硐室應該進行支護。進出變電硐室的高壓電纜和變電硐室設施的安裝由技術部門提供專門設計,施工單位按照設計安裝,安裝完畢經相關部門驗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第六條.?斜坡道及各中段掌子面使用≤36v安全電壓照明,臨時路面采用≤220v照明電壓照明。路面臨時照明燈泡間距不大于5米,照明線路沿沒有風水管路的一幫鋪設。燈泡損壞時要及時更換。

      第七條.?斜坡道掘進用局部通風機必須按照在用設備的100%進行備用,通風機由施工單位嚴格按照使用說明書規定進行維護和保養。

      第八條.?斜坡道裝載設備必須安裝合格的尾氣凈化裝置,相關部門按照在用尾氣凈化裝置100%進行采購備用。

      第九條.?斜坡道排水泵根據揚程和流量由相關部門確定并購買,各種泵要求200%備用。

      第十條.?施工段斜坡道臨時路面要求采用大理巖碎石路面,在向前施工不超過30米時,車間必須平整路面并鋪設大理巖碎石。掘進單位要設置專人對路面進行維護和保養。掌子面附近路面要保持基本平整,保證裝載和運輸車輛能夠安全正常通行。

      第十一條.?在施工段斜坡道人員集中作業期間,禁止任何車輛通行,在作業人員安全撤離后,各種車輛才能夠開始正常通行。

      第十二條.?在斜坡道汽車運渣或有其他車輛通行時間內,應該盡量控制和減少施工段斜坡道人員作業,如確因工作需要作業時,人員和車輛必須遵守下屬規定:

      人員遇見車輛時必須打開手電筒,向來車方向晃動手電照射(但不得照射駕駛員),示意司機斜坡道內有人員作業。附近無躲避硐室的人員要迅速躲到巷道內側(有風筒的一側)寬敞的地方,附近有躲避硐室的,人員要迅速進入躲避硐室內。

      車輛遇見作業人員時,必須鳴喇叭示意作業人員附近有車輛通行,并將速度降至不大于5公里/小時,在確認作業人員已經意識到有車輛通行并且已躲避好,現場有足夠的安全間隙允許車輛安全通過時,方可行駛通過作業人員停留位置,否則應該停車讓作業人員先躲避。斜坡道車輛行駛中遇有人員,必須使用近光燈。

      第十三條.?駕駛員在斜坡道停車和起步時,必須嚴格遵守相關技術操作規程,換擋迅速,操縱加速踏板、駐車制動器和離合器踏板的動作要準確協調,防止車輛后溜和操作失控。不能夠在重車上坡條件下完成上述操作的駕駛員不得在斜坡道駕駛車輛。

      第13篇 檢維修施工作業安全防火管理規定

      1.?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所屬各部門大檢修、中、小修以及裝置開停工等。中、小修主要包括:生產系統檢修、設備檢修、日常維修和搶修等作業。

      2.?術語和定義

      本規定所稱檢維修是指為了保持和恢復設備、設施規定的性能而采取的技術措施,包括檢測和修理。

      3.?管理職責

      3.1.?安全環保部是公司檢維修的安全監督部門,負責檢維修施工過程的安全(防火)監督。

      3.2.?各部設備管理是公司檢維修的專業管理部門,負責檢維修的組織與領導。

      3.3.?各生產裝置負責檢修前后工藝處理和置換的確認管理。

      3.4.?各部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具體負責本部門檢維修作業的安全(防火)監督。

      4.?管理內容與要求

      4.1.?檢維修施工作業前的安全管理要求

      4.1.1.?公司檢維修工段人員因對所檢維修的設備具備相應的能力。外來檢維修施工單位應具有國家規定的相應資質,并在其等級許可范圍內開展檢維修施工業務。

      4.1.2.?外來施工單位在簽訂設備檢維修合同時,應同時簽訂《檢維修安全協議》。檢維修施工人員還須接受公司的入廠安全教育,簽署《**公司公司外來施工人員告知卡》。

      4.1.3.?根據設備檢維修項目的要求,檢維修施工單位應制定設備檢維修方案,檢維修方案應經設備部門審核。檢維修方案中應有安全技術措施,并明確檢維修項目安全負責人。檢維修施工單位應指定專人負責整個檢維修作業過程的具體安全工作。

      4.1.4.?檢維修前,檢維修作業所在部門應對參加檢維修作業的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安全教育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4.1.4.1.?有關檢維修作業的安全規章制度。

      4.1.4.2.?檢維修作業現場和檢維修過程中存在的危險因素和可能出現的問題及相應對策。

      4.1.4.3.?檢維修作業過程中所使用的個體防護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項。

      4.1.4.4.?相關事故案例和經驗、教訓。

      4.1.5.?檢維修現場應根據《安全標志》的規定設立相應的安全標志。

      4.1.6.?檢維修項目負責人應組織檢維修作業人員到現場進行檢維修方案交底。

      第14篇 改擴建、檢修施工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生產裝置(指生產企業內所有生產裝置和生產部位,下同)的改擴建、檢修等施工作業,特別是動火施工作業,應在裝置停工狀態下進行。因特殊原因要在裝置生產運行中進行的,必須要加強邊生產、邊施工作業的安全管理和監督,確保生產裝置的安全運行和職工生命安全,為此,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直屬生產企業和承擔改擴建、檢修等施工作業的所有施工單位。

      第三條 生產裝置的改擴建設計、施工、驗收必須視同新建裝置,嚴格做到勞動保護設

      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搞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工作。

      第四條 改擴建后裝置與相鄰裝置和設施的安全防火間距、消防設施及系統、消防通道、安全技術裝置等的配置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范、規定要求。

      第二章 施工單位的安全管理

      第五條 生產企業必須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由施工主管部門會同安全部門對施工單位進行資質審查,包括對施工單位的合法性、適應性、可靠性、技術資質水平和安全保證條件進行確認。

      1.確認施工單位營業能力和經營范圍。

      2.確認施工單位的施工管理能力和隊伍素質。

      3.確認施工單位的安全保證體系和安全措施。

      4.審查施工單位施工和安全經歷。

      5.審查施工單位安全負責人和現場安全管理人員所持的上崗證件。

      6.審查施工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所持的特種作業證件。

      7.若存在工程轉包,審查轉包合同及轉包隊伍的資質。

      對安全資質審查不合格者,安全部門有權對施工隊伍予以否決。

      第六條 生產企業和施工單位要按《合同法》的規定簽訂合同書,合同書中必須有安全條款或安全作業協議書,合同書中的安全條款應包括以下內容:

      1.施工單位必須遵守集團公司和直屬企業有關安全的規章、制度和規定,服從生產企業的監督管理。

      2.施工單位要為承擔施工作業的人員提供必要的、功能安全的機械、工具和設備,并保證設備的完好。

      3.施工單位要根據國家、集團公司和企業的法令、制度和規定要求,為承擔施工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

      第15篇 高速公路養護施工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落實高速公路養護工程施工作業安全管理的職責,保障高速公路養護施工作業人員、設備以及車輛通行安全,根據《公路法》、《安全生產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部《公路建設監督管理辦法》、《公路養護技術規范》和《公路養護安全作業規程》等,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重慶市行政區域內高速公路養護工程施工作業。

      高速公路養護工程劃分為小修保養、專項工程、大修工程和改建工程。具體規定依照交通部《公路養護技術規范》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市高速公路管理機構依照本規定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 履行高速公路養護施工作業的行政管理職責;

      (二) 審批養護工程施工組織方案和交通組織方案,并負責監督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嚴格按經審查同意的方案組織施工;

      (三) 協調、指導和監督市高速公路執法機構和市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的職責履行。

      第四條 市高速公路執法機構依照本規定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 依法履行高速公路養護工程施工作業中的道路交通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二) 依照本規定提交交通組織方案審查意見并負責監督實施;

      (三) 及時查處高速公路養護工程施工作業中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

      (四) 及時向上級相關部門報送全路網養護施工作業動態統計信息。

      第五條 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 按有關規定選擇具備安全施工作業條件的養護施工作業單位;

      (二) 與養護施工作業單位簽訂養護工程施工作業安全生產合同并負責監督落實;

      (三) 負責養護施工過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四) 依照本規定組織編制和報送施工組織方案和交通組織方案;

      (五) 依照國家和本市安全生產有關規定以及施工組織方案和交通組織方案組織高速公路養護工程施工作業;

      (六) 及時向社會公告高速公路養護工程施工作業信息;

      (七) 負責養護施工安全標志、設施的設置,通過合同約定督促施工單位按批準的交通組織方案具體落實;

      第六條 養護施工作業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 負責養護施工作業人員的施工安全作業規程培訓和教育;

      (二) 設置養護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并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三) 按相關規范要求編制養護施工交通組織方案,交通組織方案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養護施工地點,主要施工內容,施工起止時間,交通管制方式,管制路段的起止樁號,現場交通標志布置方式(含文字和圖表),應急預案;

      (四) 嚴格按經審查同意的施工組織方案、交通組織方案以及相關安全生產規定進行施工作業;

      (五) 按經營管理單位要求及《公路養護安全作業規程》的規定設置養護工程施工安全設施;

      (六) 負責養護施工現場交通標志的維護及現場管理工作;

      (七) 執行國家和本市有關安全生產管理的其他規定。

      第七條 申報養護施工作業方案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 大修工程、需半幅或全幅斷道施工的小修保養和專項工程以及在同一施工區域占用行車道超過10日的養護施工工程,應由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向市高速公路管理機構申報施工組織方案和交通組織方案,市高速公路管理機構會同市高速公路執法機構審查施工組織方案和交通組織方案,并在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查意見。

      (二) 凡在同一施工區域占用行車道24小時以上10日以下的高速公路養護工程施工,應征得市高速公路執法機構的書面同意。執法機構應在受理申報24時小時內回復,否則視為同意。

      (三) 高速公路搶險作業應按有關規定和搶險施工組織預案執行。搶險施工組織預案(包括交通組織方案)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編制,報市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和市高速公路執法機構備案。情況緊急的搶險工程,經營管理單位可以在保證通行安全的前提下,先期安排搶險施工。

      第八條 大修工程、需半幅或全幅斷道施工的小修保養和專項工程以及在同一施工區域占用行車道超過10日的養護施工工程,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提前5日向社會公布,并應按規定時限組織施工,接受社會公開監督。公告應在市級以上報刊發布,同時通過交通電臺滾動播出,并通過相應的收費站及路段可變情報板及時提醒車輛合理選擇路線。

      第九條 高速公路養護與搶險作業的作業控制區和安全設施的布置,應嚴格按照交通部《公路養護安全作業規程》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養護工程施工作業車輛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 進出施工區域不主動避讓正常行駛的車輛;

      (二) 在施工區域外隨意停放;

      (三) 將物料、泥土帶出施工作業區域污染路面;

      (四) 穿越中央分隔帶(調頭);

      (五) 違反高速公路安全管理的其他行為。

      第十一條 養護工程施工作業人員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 接受專門的安全教育和作業規程訓練;

      (二) 現場施工作業人員必須穿著帶有反光標志的橘紅色工作裝(套裝),管理人員必須穿著帶有反光標志的橘紅色背心;

      (三) 乘坐施工單位車輛(貨車除外)進出施工現場;

      (四) 不準在作業區外活動或將任何施工機具和物料置于作業控制區以外;

      (五) 不準擅自變更控制標志和區域或擴大作業范圍;

      (六) 不得隨意橫穿高速公路;

      (七) 不得有違反高速公路安全管理的其他行為。

      第十二條 公路養護施工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 養護施工作業必須按作業控制區交通控制標準設置相關的渠化裝置和標志,并由養護施工作業單位指派專人負責維持交通,市高速公路執法機構應給予積極指導與協助。

      (二) 斷道施工區段原則上不能超過3公里,每一施工區段施工期限應嚴格按審批方案執行,上一施工區段結束后,方可開始下一施工區段施工。

      (三) 在車輛運行高峰期,市高速公路執法機構應及時到施工現場指揮交通,會同經營管理單位和養護施工作業單位維護正常的交通秩序。當發生嚴重交通阻塞時,應利用可變信息板等信息渠道及時發布限流、分流信息,市高速公路執法機構可根據具體情況實施交通管制,并通知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嚴格按有關規定執行。

      (四) 在高路堤路肩、陡邊坡等路段養護施工作業時,施工作業單位應采取防滑墜落措施,注意防備危巖、浮石滾落。

      (五) 在滑坡、塌方、泥石流等路段養護(搶險)作業時,養護施工作業單位應設專人觀察險情。

      第十三條 橋梁、隧道養護施工作業還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 橋梁養護施工作業時,應首先調查掌握架設在橋面上下的各種管線的布設情況,并注意保護公用設施(煤氣、水管、電纜、架空線等),必要時應由經營管理單位與有關單位聯系,取得配合。

      (二) 在橋梁欄桿外進行作業時,須設置懸掛式吊籃等防護設施,作業人員須系好安全帶。

      (三) 橋墩、橋臺維修時,應在上、下游航道兩端設置安全設施,夜間須設置警示信號,必要時應由經營管理單位與有關單位聯系,取得配合。

      (四) 隧道養護施工作業宜選擇在交通量較小時段進行;

      (五) 進行隧道養護施工作業前,應做好以下工作:

      1、 經營管理單位應負責檢測隧道內一氧化碳、煙霧等有害氣體的濃度及能見度是否會影響施工安全,并負責檢測隧道結構狀況是否會影響作業安全,如有危險,應處理完畢后方可進行作業;

      2、 經營管理單位應負責檢查施工道信號燈布設是否準確、明顯,施工標志設置是否規范;

      3、 養護施工作業單位應對養護施工作業機械、臺架進行全面的安全檢查,并在機械上設置明顯的反光標志,在臺架周圍設置防眩燈,將作業現場的輪廓反映出來。

      (七) 在隧道內進行登高堵漏作業或維修照明設施時,登高設施的周圍應設置醒目的安全防護設施,作業人員須系好安全帶。

      (八) 對隧道襯砌局部坍塌進行養護施工作業時,應采取措施保證養護施工作業人員的安全。

      (九) 隧道內不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嚴禁明火作業或取暖。

      (十) 電力設施等維護有特別要求的,應按有關部門的安全操作規程執行。

      第十四條 在夜間或隧道內進行養護施工作業的,應保證養護施工路段內的照明滿足相關要求。

      第十五條 霧天不得進行養護施工作業。確需霧天進行搶修時,經營管理單位應報告市高速公路執法機構封閉交通后方可作業;所有安全設施上須設置黃色施工警告燈號。

      第十六條 搶險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 高速公路因自然災害、異常氣候等造成險情時,經營管理單位應及時組織修復。

      (二) 搶險作業單位應當按有關規定在工作區兩端設置安全設施。需要車輛繞行的,應當在繞行路口設置標志。

      (三) 設置搶險作業控制區后應盡快消除交通障礙和不安全因素,恢復公路暢通。

      第十七條 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加強對養護施工作業單位的監督管理。對施工單位及其施工人員不按施工組織方案和交通組織方案以及安全生產管理規定與規程施工、違反養護工程施工作業安全生產合同的行為,應及時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糾正;情節嚴重的,可以采取依法解除合同、清退出場以及上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列入不良履約企業名單等措施。

      第十八條 不依法履行安全監管責任和違反安全生產義務,造成事故的,將按有關規定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造成重特大事故的,按《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和《重慶市安全生產責任制暫行規定》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穿、跨越高速公路的交叉施工,其施工作業安全管理規定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重慶市高速公路養護工程施工作業安全管理暫行規定》(渝交委路〔 〕253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由市交通委員會負責解釋。

      施工作業管理規定(15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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