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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氣廠施工作業hse管理細則

      發布時間:2023-07-01 18:05:05 查看人數:52

      采氣廠施工作業hse管理細則

      采氣廠施工作業hse管理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工程建設項目施工作業人員的健康,確保安全生產,保護生態環境,實現零事故及零污染,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規定了施工過程中的健康、安全、環境、開工許可證辦理及危險作業等施工作業hse管理。

      第三條 本細則適用于第五采氣廠施工作業的hse管理。

      第二章 施工作業hse管理內容

      第四條 施工作業hse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堅持“開發資源與保護環境并重,生產建設與環境保護協調發展”的環境保護原則。

      (二)應當滿足國家、地方及行業健康安全環保(消防)法規、標準要求。

      (三)單位必須建立和持續改進hse管理體系,并通過hse管理體系的有效運行,削減危險、危害因素,防止(減少)事故發生和環境污染,做到安全生產、文明生產、清潔生產。

      (四)施工隊伍應當確定現場作業健康安全環保(防火)監督管理人員。監督管理人員應當認真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經常深入現場進行檢查,發現危險,糾正違章,組織整改。

      (五)分包工程,合同中必須有健康安全環保(防火)責任條款。對外雇傭勞務人員、雇傭施工人員,必須先簽合同,并明確健康安全環保(防火)責任。

      (六)作業人員在上崗前必須進行hse培訓,并對本細則進行過系統學習。

      (七)上崗人員必須掌握相應技能,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

      (八)鉆井、井下作業、產建地面工藝施工等大型作業實行《開工許可證制度》。

      (九)危險作業必須辦理相關作業票。

      第五條 施工作業hse安全管理

      (一)操作人員應當遵守作業規程、勞動紀律;定時巡回檢查,及時消除危險因素;制止他人違章作業;拒絕違章指令。

      (二)施工作業單位應當經常自查自改,并接受甲方管理人員的檢查監督。

      (三)對危險大的施工作業,必須有可靠的應急措施,必須備有急救用品。

      (四)使用的各種車輛必須按規定進行過檢驗,有有效的牌證,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五)現場使用的特種設備經過檢驗,性能可靠。

      第六條 施工現場職業衛生管理

      (一)員工進行過體檢,無職業禁忌癥;

      (二)上崗操作須身著勞動保護護具;

      (三)暑期作業,現場有防暑降溫物品和用具;

      (四)作業現場必須按規定配備可靠、有效的安全防護設施;

      (五)員工有充足的休息,有正常的吃、住條件和衛生條件;

      (六)員工工作場所有良好的采光、通風條件和操作空間。

      第七條 消防管理

      (一)在氣區作業的員工必須定期進行消防演練。

      (二)禁止在有火災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在需要明火作業時,必須辦理用火手續。

      (三)進入氣場所,必須穿防靜電服;在天然氣氣、甲醇泄漏處和可能有天然氣氣擴散的地方進行操作,要使用防爆工具。

      (四)施工現場應進行合理布局,設置消防通道、逃生通道。

      (五)按照國家規定,對施工作業場所、臨時辦公場所配備相應種類和數量的滅火器材。

      (六)動火現場5米內無易燃物、無積水、無障礙物,以便在緊急情況下迅速撤離;與動火施工無關的人員不準進入現場。

      (七)動火現場應按動火措施的要求,配備足夠的消防車、消防設備和消防器材;動火施工完畢,要檢查施工現場,確認無火險隱患后方可撤離。

      (八)遇6級及以上大風,不準動火和進行登高作業。

      第八條 環境管理

      (一)作業現場應完善環保設施,強化環境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廢水(廢液)、廢氣、廢渣、噪聲、振動、放射性物質對大氣、水源、土地、草原、野生動植物等環境的污染和危害。

      (二)排放污染物要執行國家排污申報制度,并符合國家和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標準。

      (三)因發生事故或突發性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環境污染的單位,必須立即采取措施,控制(消除)污染,把污染降到最小,并及時通報廠有關部門和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居民。

      (四)施工作業應采用無污染或少污染的工藝,杜絕使用污染物嚴重超標的工藝、設備。

      (五)施工過程中,必須保護施工現場及周圍環境,防止和減輕污水、廢氣、廢渣、粉塵、噪聲、振動等對周圍生產、生活環境引起的污染和危害。

      (六)承擔氣田建設的土建、鉆井、井下作業等施工單位,在完工交驗時,必須做到工完、料凈、場地清。

      (七)項目建設安全總監應當監督施工單位的環境保護工作;重點解決好泥漿池、廢酸池、固體廢棄物的合理掩埋(處置);接井負責人應予監督。

      (八)嚴禁用滲坑、滲井和稀釋的方法排放有毒、高礦化度工業廢水,嚴防污染地下水和其它水源。

      (九)泥漿池應當有防滲措施。

      (十)生產、生活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棄物,必須集中堆放,合理處理;嚴禁排入水體,禁止亂倒。

      (十一)試氣、吹掃作業(使用天然氣吹掃)等作業要盡量減少放空;必須選在遠離居住區、處在下風向、相對高并易于擴散的地方放空;站區內的放空必須進火炬系統燃燒后排放;高含硫氣井的放空,要采取設置火炬點火燃燒的方式,防止硫化氫對空氣的污染;儲存鹽酸等易揮發、有毒有害物質的容器,應當密閉,禁止敞口。

      (十二)禁止將廢酸液、廢水泥漿、廢油直接倒入泥漿池。

      (十三)禁止無故傷害野生動植物。

      第九條 事故管理

      (一)施工作業隊在施工作業過程中發生事故,在報告自已上級部門的同時,須向建設單位hse管理部門報告。

      (二)發生事故后,負傷人員或最先發現者有權利越級報告。

      (三)發生人員傷亡和重大財產損失事故,施工作業單位應當在2小時內向建設單位hse管理部門報告。發生事故的單位要填報綜合事故月報及分類統計表。

      (四)建設單位hse管理部門有權對事故進行調查。施工作業單位應當如實陳述并深刻分析事故的原因,制定出防范措施。

      第十條 事故處理

      (一)施工作業單位在施工中給建設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應當賠償。造成人員傷亡和重大事故的,依照合同條款按下列標準扣除風險抵押金:每輕傷一人扣除2000元;每重傷一人扣除5000元;每死亡一人扣除20000元;重大事故扣除直接經濟損失的10-30%。

      (二)其它事故由施工作業單位自行處理。

      第三章? 開工許可證辦理

      第十一條 辦理范圍:

      (一)鉆井、井下作業施工、產能建設地面工藝施工、產能建設遺留工程施工。

      (二)公司級氣田業務發展規劃改造和安全環保隱患治理項目施工。

      (三)廠級氣田維護、維修、安全環保隱患治理項目施工。

      (四)各集氣站、維修點改擴建項目施工。

      第十二條 鉆井、井下作業施工、產能建設地面工藝等大型施工作業由產能建設項目組主管鉆井、井下作業、地面建設的副經理負責簽發。

      第十三條 產能建設移交后遺留工程施工、公司級氣田業務發展規劃改造、公司級安全環保隱患治理、廠級集氣站改擴建、維修點改擴建等重點氣田維護項目施工由廠安全主管領導負責簽發。

      第十四條 作業區一般氣田維護、維修、安全環保隱患治理項目施工作業由各作業區主管經理負責簽發。主要包括集氣站標準化、設備防腐、冬防保溫、防洪防汛、采氣樹及管線噴漆等作業區負責整改項目。

      第十五條 要嚴把隊伍的資質審查和準入關,實行“誰準入、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制度。

      第十六條 鉆井、試氣、測井、錄井、修井、固定等井下作業隊伍,必須取得省級安監部門頒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地面施工建設隊伍,必須取得省級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對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承包商,不得準入。

      第十七條 施工資質和技術方案的審查內容:

      (一)施工單位必須具有從事相應等級作業的有效安全生產許可證和資質證;

      (二)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特種作業人員資格證上崗;

      (三)現場安全監管人員必須持有效的安全資格證書;

      (四)必須持有長慶油田公司核發的市場準入證;

      (五)施工單位施工方案要有控制各項危險危害因素的預防措施,要制定作業計劃書。

      第十八條 開工前所有施工隊伍必須簽訂hse合同和質量安全環保責任書,不簽訂hse合同和質量安全環保責任書不得開工,對未簽訂hse合同和質量安全環保責任書就開工的行為,將嚴肅追究管理責任。

      第十九條 應急管理審查。各施工單位開工前,必須配備滿足特殊情況下一般安全環保應急處置的物資器材,主要包括。

      (一)滅火器及消防鍬、鎬、毛氈、桶和消防沙等消防器材。

      (二)硫化氫、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氣體和可燃氣體檢測儀。

      (三)空氣呼吸器等有毒有害氣體防護器材及中毒、受傷等緊急情況下的急救器材。

      (四)井控相關設備、材料及制度。

      (五)施工機械、設備應滿足防火、防爆、防靜電要求。

      (六)防止環境污染的相關設施和措施。

      (七)施工單位必須制定符合現場實際的安全、環保應急預案。

      第二十條 施工作業現場安全、環境保護審查。

      (一)施工區場地堅實、平整、清潔、不存積水,便于行人、車輛出入,平面布置符合消防、安全、環保要求。

      (二)應急撤離方向明確,逃生路線暢通無阻,各類安全警示標示規范、齊全。

      (三)機械、設備安裝牢固,材料、器材擺放整齊,電器線路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四)泥漿池做防滲處理,含油、含酸堿污水集中回收,不隨意排放,生活垃圾統一處理。

      第二十一條 各單位或部門在工程項目議標、招標時,應通知生產管理辦公室負責安全的人員參加。生產管理辦公室對施工單位施工資質證、安全生產許可證及安全監管人員安全資格證進行審查,登記備案。施工單位必須出具安全生產許可證副本及相關資質證復印件。經審查確認,由生產管理辦公室出具審查確認通知單后,由工程施工組織單位或部門與施工單位簽訂施工主合同和工程服務hse合同。

      第二十二條 “開工許可證”必須到施工現場進行全面檢查,對存在問題,由檢查組開具不符合項通知書,限期整改,合格后方可簽發。檢查項目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負責人、hse監督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和主要技術骨干到位情況;

      (二)hse作業計劃書、施工方案編制、安全合同簽訂情況;

      (三)員工生活設施處理和廢棄物處理措施;

      (四)作業場所布置和消防通道是否暢通;

      (五)檢測儀器儀表必須配備到位、施工作業場所設置警戒和安全標志;

      (六)防護設施、消防應急器材到位;

      (七)危險易燃易爆物品管理等。

      第二十三條 凡是“開工許可證”審批簽字程序不全、安全管理措施不落實、事故隱患未整改、安全監督人員未到位私自開工的單位,立即責令停止施工。未經許可的單位一律不允許施工作業。

      第二十四條 開工許可證有效日期已過工程尚未完成,按照規定重新辦理。

      第二十五條 開工許可證一式兩份,一份歸施工單位所有,一份交生產管理辦公室登記備案。

      第二十六條 開工許可證只針對外來施工單位,本單位維護檢修施工無需辦理。

      第四章 工業動火作業

      第二十七條 工業動火,是指在氣田管線、設備或盛裝過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上,進行焊、割作業,以及能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其它施工作業。

      第二十八條 動火作業計劃書是動火現場操作依據,不得涂改、代簽。動火作業如在限定時間不能完成,一級和二級動火作業計劃書由廠主管安全生產領導簽字同意后方可持續有效;三級動火作業計劃書由基層單位負責人簽字同意后方可持續有效。動火作業計劃書只限一個場所一次使用。一級動火作業計劃書有效時間不超過8h,二級動火作業計劃書有效時間不超過3d,三級動火作業計劃書有效時間不超過5d,動火作業超過1d時,每天在開工前,應由動火人、監護人共同檢查動火現場,核對安全措施,確認合格并簽字后方可動火。

      第二十九條 動火等級劃分

      根據動火部位爆炸危險區域危險程度、影響范圍及事故發生的可能性,工業動火分為三級。

      (一) 一級動火

      一級動火分a、b兩類,其中一級a類動火包括:

      1.處理重大井噴事故的現場緊急動火;

      2.直徑大于426mm(含426mm)的集輸氣管線上動火;

      3.天然氣井井口無控制部分動火。

      一級b類動火包括:

      1.天然氣集輸站場內的加熱爐、分液罐、分離器罐動火;

      2.天然氣壓縮機廠房、流量計間、閥組間、儀表間的管件和儀表處動火。

      (二)二級動火

      1.天然氣集配氣站內的天然氣管線、甲醇管線、含醇污水管線、含油污水管線、自用氣管線及排放易燃(可燃)氣(液)體的排污管線、放空管線上的動火;

      2.直徑小于426mm的集輸氣管線(已通天然氣的單井線、干管、支線、干線)上動火;

      3. 天然氣井井口有控制部分動火(已投運);

      (三)三級動火

      1、新天然氣管線站外及井口連頭動火;

      2、在非生產區域內對焊割盛裝過油、氣及其他易燃易爆介質的桶、箱、槽、瓶動火;

      3、天然氣集配氣站、清管站等生產區域的非生產設施上的其他動火;

      4、在嚴禁煙火區域內的其他動火。

      (四)動火級別根據動火場所、生產狀態、影響范圍、危險程度、時間要求和前款規定確定,下級管理人員難以確定的,報上一級管理部門。

      第三十條 動火作業前,由施工單位申請動火。生產單位上傳《動火作業計劃書》至長慶油田公司危險作業審批系統,相關部門按照審批程序和權限,分級負責,逐級審批(施工單位相關部門以書面方式進行審核),批準后方可動火。審批后的《動火作業計劃書》網上自動轉入安全環保監督部及所屬安全環保監督站備案。各級安全部門對審核過的《動火作業計劃書》,以檔案形式保存一年。

      第三十一條 新建工程項目的動火作業,由施工單位自行審批、監護;改、擴建項目,由施工單位到甲方建設單位相關部門審批。

      第三十二條 工業動火審批程序及權限

      (一)一級動火。

      1.一級a類動火:由廠主管生產的領導組織生產、施工單位有關生產、技術、工程、消防、安全人員深入現場調查,制定動火措施。由施工單位編寫、審查《動火作業計劃書》,送廠生產、技術、工程、消防、安全部門及主管生產領導審核后,報油田公司生產、技術、工程、消防、安全部門審查,由油田公司專業主管領導簽發《動火作業計劃書》。油田公司安全環保監督部及所屬監督站指派現場安全監督。

      2.一級b類動火:由廠主管生產的領導組織生產、施工單位有關生產、技術、工程、消防、安全人員深入現場調查,制定動火措施。由施工單位編寫、審查《動火作業計劃書》,送廠生產、技術、工程、消防、安全部門及主管生產領導審查,由油田公司專業主管領導的書面授權人簽發《動火作業計劃書》。油田公司安全環保監督部及所屬監督站指派現場安全監督。

      (二)二級動火。由基層單位主管生產領導,組織生產和施工單位有關人員到現場調查,制定動火措施。由施工單位編寫《動火作業計劃書》,施工單位審查后,送廠生產、技術、工程、消防、安全部門審查,由二級單位的主管生產領導或授權人批準。生產單位所屬安全環保監督站指派現場安全監督。

      (三)三級動火。由基層單位主管生產領導,組織生產及施工單位有關人員進行現場調查,制定動火措施。由施工單位編寫《動火作業計劃書》,施工單位審查后,由基層單位負責人批準。

      (四)各單位可根據動火地點距離遠近、風險等級和頻繁程度等實行授權委托制度。一級b類工業動火,經油田公司專業主管領導授權認可后,可按一級動火的要求制定作業計劃書進行審查,由主管生產領導簽發《動火作業計劃書》。

      第三十三條 工業動火在組織現場交底時必須保留現場交底記錄,并作為附件上報至工業動火審批流程中,以備查閱。

      第三十四條 相關部門動火措施審查職責

      (一)基層單位

      審查動火方案,主要包括具體部位、動火措施、應急預案、動火負責人、安全監督、監護人等。

      (二)施工單位

      審查動火方案,主要包括動火部位、應急預案、防火措施、本單位動火負責人、安全監督、動火作業人等。

      (三)生產運行科

      審查施工內容中各生產單位的協調、組織與安排,動火設施(裝置)停運后的產量安排,動火作業時間與時限,除火災事故以外的其它事故應急預案。

      (四)技術管理科

      審查工程概況、作業工藝流程和動火技術要求,動火部位示意圖,屬于流程改造動火作業,應對改造流程進行技術可行性確認,工藝改造內容的符合性,從工藝技術上審查動火安全措施的可靠性等。

      (五)工程項目管理室

      審查動火作業計劃書中工程概況、施工內容,施工單位及人員資質。

      (六)質量安全環保科

      審查動火部位、級別、動火原因、用火種類、用火時間,現場負責人、監護人的資格,審查現場交底與動火方案中的措施是否一致,從動火步驟、動火規程上審查動火安全措施的可靠性,并提出補充要求。審查防火器材配備數量,消防戒備,火災事故應急預案及逃生路線圖,從防火技術上審查動火安全措施的可靠性。

      (七)廠主管領導

      全面審定動火作業計劃書內容及各部門審查意見,確定廠安全部門是否擔任現場監督,最終決定是否動火作業。

      第三十五條 生產單位的安全責任

      (一)負責向施工單位提供安全作業的現場條件;

      (二)負責向施工單位明確動火施工現場的危險源點和危險狀況;

      (三)配合施工單位制定動火作業計劃書,并負責審查和批準;

      (四)負責監督施工單位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法規、標準,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

      (五)負責監督施工單位維護好各種安全消防設施和工藝設備;

      (六)負責指派生產單位動火監護人。

      第三十六條 施工單位的安全責任

      (一)負責制定出切實可靠的動火作業計劃書,并按照批準的作業計劃書嚴格組織施工;

      (二)負責施工作業前組織安全教育,使施工作業人員熟悉掌握和執行生產單位施工作業現場的安全生產要求、規定,預防事故發生;

      (三)自覺維護生產單位的安全、消防、防護設施設備和器材;

      (四)嚴格執行安全法規以及國家、行業和企業的標準、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履行法律、法規和企業規定的安全職責;

      (五)負責加強施工作業隊伍安全管理和安全檢查工作。施工作業前、施工中發現危及安全動火施工的隱患、險情及問題,必須采取有效措施積極處理。當發生事故時,必須按照制定的事故應急預案采取必要的措施搶險,并立即報告生產單位。

      第三十七條 動火負責人的安全責任

      動火負責人必須由生產單位現場負責人擔任,其安全責任如下:

      (一)動火負責人是動火作業的直接組織者,對安全動火作業負直接領導責任;

      (二)認真督促監護人、動火人等相關人員履行安全職責,落實動火作業計劃書中各自負責的安全措施,并互相檢查,確認落實后方準動火;

      (三)動火作業前,動火負責人必須對所有參與動火作業的人員進行作業計劃書的技術交底;

      (四)動火過程中,動火負責人對所有現場施工人員的“三違”行為,均有批評教育、制止或處罰權,發現不能保證施工安全時有權停止施工,排險后方可重新動火。

      第三十八條 動火監護人的安全職責

      生產單位動火監護人的安全責任如下:

      (一)在動火負責人的授權下,對動火安全負直接監護責任;

      (二)應具有較強的責任心,有生產實踐經驗,并經過嚴格的培訓;

      (三)必須全面了解動火區域和部位的生產過程,熟悉工藝操作和設備狀況,熟悉并掌握常用的急救方法,具備消防知識,能熟練使用消防器材及其他救護器具;

      (四)在接到動火作業計劃書后,應逐項檢查落實防火措施,填寫現場記錄(見附件2),確認落實后方準動火,發現不能保證施工安全時有權提出暫不作業;

      (五)應熟悉應急預案,并能指揮處理異常情況;

      (六)動火過程中,動火監護人不得離開現場;動火完工后,動火監護人對現場進行檢查,確認無火種存在時方可離開。

      第三十九條 動火作業人的安全責任

      (一)參加動火作業的焊工、電工、起重工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安全培訓,具備相應的有效資質等級,持證上崗;

      (二)動火作業人是動火施工具體操作者,對安全動火負直接責任,必須遵守生產單位的動火作業安全制度及其他操作規程,嚴格執行動火措施;

      (三)動火作業人在動火作業前,必須核準動火部位、動火時間,接到動火指令后,認定各項安全措施已落實,在負責人、監護人均在場情況下,方能動火;

      (四)動火作業人在動火過程中,發現不能保證動火安全時有權停止動火,經動火負責人、動火監護人確認隱患整改完畢后方能繼續動火;

      (五)熟悉并掌握應急預案;

      (六)動火作業人應按規定擺放動火設備,正確穿戴符合安全要求的勞動防護用品、器具。

      第四十條 工業動火基本安全要求

      (一)正常生產的裝置區內,凡是可不動火的一律不動火,凡是能拆下來的必須拆下移到安全地方動火。節假日及夜間作業,非生產必需,一律禁止動火。緊急情況時,在保證安全的情況下,可采取緊急動火措施,遇到5級(含5級)以上大風不準動火,特殊情況進行圍隔作業并控制火花飛揚;

      (二)凡進入罐、塔、釜及其它容器內的有限空間動火,要檢測有限空間內氣體。氣體檢測應包括可燃氣體濃度、有毒有害氣體濃度、氧氣濃度等,其可燃介質(包括爆炸性粉塵)含量必須低于該介質與空氣混合物的爆炸下限的10%(體積),氧含量19.5%~23.5%,有毒有害氣體含量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規定。氣體樣品要有代表性(容積大的應多處采樣,根據介質與空氣相對密度的大小確定采樣重點應在上方還是下方)。出現異常現象,應停止動火,重新檢測。

      (三)動火現場的容器內、管線內、室內、坑內的可燃氣體濃度必須在爆炸下限的25%以下;

      (四)采用電焊進行動火施工的儲罐、容器及管道等應在焊點附近安裝接地線,其接地電阻應小于10ω;

      (五)進入設備內部動火,必須遵守進入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管理規定,檢測可燃氣體、氧氣和有害氣體濃度,內部照明采用12伏電壓。高處作業,須符合高處作業安全要求,同時對可能濺落的焊渣和火花等采取可靠的防護措施;

      (六)需要動火的塔、罐等容器和管線,進行嚴格清洗、置換和通風,并用可燃氣體檢測報警儀檢測內部可燃氣體濃度;

      (七)對與動火部位相連的油、氣、醇管線必須進行可靠的隔離、封堵或拆除處理;

      (八)動火現場應有緊急疏散通道,5米以內無易燃物、無積水、無障礙物;

      (九)非動火人員未經準許,不得進入施工現場;

      (十)動火現場應按動火施工要求,配備足夠的消防設備和消防器材;

      (十一)一份《動火作業計劃書》只限一處一次使用。改擴建施工動火限定為一個動火區域在一個動火周期內使用。

      第四十一條 禁止以下動火

      (一)禁止無《動火作業計劃書》動火;

      (二)禁止無監護人動火;

      (三)禁止安全措施不落實動火;

      (四)禁止與《動火作業計劃書》內容不符的動火。

      第五章 受限空間作業

      第四十二條 受限空間作業是指作業人員進入或探入爐、塔、罐、槽車容器以及管道、煙道、隧道、下水道、溝、井、池、涵洞、井房等進出受到限止和約束的封閉、半封閉設備、設施及場所的作業。

      第四十三條 凡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必須辦理《進入有限空間作業許可證》。

      第四十四條 進入受限空間作業等級的劃分:

      (一)進入盛裝過有毒、易燃易爆或可能產生有毒、易燃易爆物質的能置換徹底的有限空間以及高含硫氣井井房內的作業屬于一級特種作業,納入廠統一管理。

      (二)進入盛裝清水等無毒、無腐蝕、不燃物質或從未盛裝過有毒、易燃易爆、腐蝕性物質的塔、罐、槽車容器以及管道;從未投用過的塔、罐、槽車容器、管道、煙道、隧道等的受限空間作業;進入無毒、無腐蝕、無燃物質的下水道、溝、井、池的受限空間作業;進入氣井井房內作業等;屬于二級特種作業,由基層單位管理。

      第四十五條 《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辦理程序:

      (一)作業單位向生產(管轄)單位,提出申請,生產單位安全管理人員具體辦理;

      (二)辦理一級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時,由生產單位落實進入受限空間的安全防護措施,經生產辦公室審查,廠主管領導審批后,方可進行作業。

      (三)辦理二級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時,由生產單位落實進入受限空間的安全防護措施,經生產單位主管領導審批后方可進行作業。

      第四十六條 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必須有人監護。監護人的職責是:

      (一)熟悉作業區域的環境、工藝、流程情況,對作業環境的安全性做出評價;

      (二)檢查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對落實不了或安全措施不完善的,提出暫不作業;

      (三)與作業人員商定聯絡信號,并在出口處保持與作業人員的聯系,監視、保護作業人員,制止違章作業;

      (四)熟悉應急預案,攜帶必要的應急救護、報警器具,在緊急情況下救護作業人員;

      (五)攜帶、保管《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

      第四十七條 進入受限空間作業的人員應做到:

      (一)按《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上簽署的任務、地點、時間作業;

      (二)在作業前檢查安全措施;

      (三)按規定穿戴勞動防護服裝,使用防護器具和工具;

      (四)熟悉應急預案,掌握報警聯絡方式,并注意與監護人的聯絡。

      第四十八條 進入受限空間作業的安全技術措施:

      (一)在作業前,生產單位領導應指定專人對監護人和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熟悉作業空間的結構和相關介質,作業中可能遇到的意外和處理、救護方法;

      (二)切實做好作業空間的工藝處理,在所有與作業點相連的管道、閥門必須加盲板斷開,并對設備進行吹掃、蒸煮、置換;不得以關閉閥門代替盲板,盲板應掛牌標示;

      (三)進入帶有攪拌器等轉動部件的受限空間作業,其電源線路與開關之間必須有明顯的切斷點并掛指示牌,設專人監護;

      (四)取樣分析(現場檢測)要有代表性、全面性;空間較大時,要在上中下各部位取樣(檢測),應保證受限空間內部任何部位的可燃氣體濃度、氧氣含量和有毒有害物質濃度符合標準,作業期間每4小時復查一次(分析結果報出后,樣品至少保持4小時),或用便攜式儀器連續檢測;檢測指標不合格,立即停止作業;

      (五)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必須遵守工業動火、臨時用電、高空作業等到有關安全規定;《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不能代替上述各作業證(票);所涉及的其它作業要按有關規定辦理;

      (六)受限空間作業出入口內外不得有障礙物,應保證其暢通無阻,便于人員出入和搶救疏散;

      (七)進入受限空間作業一般不得使用卷揚機、吊車等運送作業人員,特殊情況,需要經生產辦公室的批準;

      (八)進入受限空間作業應使用防爆手電和防爆照明燈;在金屬設備及特別潮濕場所作業,其安全燈電壓應為12v且絕緣良好;使用手持電動工具應有漏電保護裝置;

      (九)進入受限空間作業的人員、工具、材料要登記,作業后要清點,防止遺留在作業點內;

      (十)作業現場要配備一定數量且符合規定的應急救護器具和滅火器材;

      (十一)作業人員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前應當制定合理的作業計劃,擬定和掌握緊急狀況和外出路線、方法;受限空間內人員應安排輪換作業或休息,每次作業時間不宜過長;

      (十二)受限空間作業可采用自然通風,必要時應采取強制通風方法(嚴禁向有限空間通氧氣);

      (十三)對隨時產生有害氣體或進行內防腐的作業場所應采取可靠措施,作業人員要戴安全可靠的防護面具,并由氣體防護專業人員進行監護,定時監測;

      (十四)發生中毒、窒息的緊急情況時,搶救人員必須佩帶隔離式防護器具進入作業空間,并至少留一人在外做監護和聯絡工作;

      (十五)作業空間內溫度應符合人體作業要求,注意中暑、凍傷人員。

      第四十九條 進入受限空間作業的注意事項:

      (一)發放《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后,應當盡快作業,以免操作條件發生變化;

      (二)在作業中碰到的安全問題應當加附頁,記錄在《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上,以便查實和進行分析;

      (三)在清理受限空間少量可燃物殘渣、沉淀物時,必須使用防爆器具;

      (四)在進入受限空間作業期間,嚴禁同時進行各類與該空間相關的試車、試壓、試驗及交叉作業;

      (五)遇置換不合格或無法進行置換等特殊情況,原則上不允許進入作業;確需進入作業時,應按特殊作業處理,安全措施報油田公司有關部門批準,上級機關派人現場監護作業;

      第五十條 禁止以下作業:

      (一)禁止無《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作業;

      (二)禁止與《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內容不符的作業;

      (三)禁止無監護人員的作業;

      (四)禁止超時作業;

      (五)禁止在受限空間內用易燃易爆油品清洗設備和工具;

      (六)禁止不明情況的盲目救護。

      第五十一條 進入非生產區域的受限空間作業,比照上述要求,適當放寬。

      第六章? 動土作業

      第五十二條? 動土作業是指在采氣、配氣(井)站等生產作業場所內進行的挖土、打樁、地錨入土深度在0.5m以上的作業。

      第五十三條? 動土作業必須辦理動土作業票。

      第五十四條? 動土作業單位填寫動土作業票,由基層單位領導審批。

      第五十五條? 動土作業單位必須按照動土作業票的內容進行動土作業,不得擅自變更動土作業的內容、范圍和動土地點;嚴禁涂改動土作業票。

      第五十六條? 動土作業前的危害識別及安全措施:

      作業前,施工單位必須與作業場所的所屬單位共同就動土的內容、范圍和地點進行確認,并進行危害識別;對地下隱蔽工程進行辨識并標記。

      同時,作業場所所屬單位應將作業場所內主要危險源及應急措施告知施工單位,施工單位應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并制定相應的安全作業措施。

      當地下情況不明時,嚴禁使用推土機、壓路機等施工機械進行動土作業。

      第五十七條? 動土臨近地下隱蔽工程時,應采用人工方式進行,嚴禁使用挖掘機等施工機械進行作業。對于動土作業過程中暴露出的線纜、管線或其他不能辨識的物品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并報告動土作業票審批單位,待現場確認,并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后,方可重新作業。

      第五十八條? 動土作業現場應設置護欄、蓋板和明顯的警示標志,夜間應懸掛紅燈警示。施工結束后,應及時回填,并恢復地面設施。

      第五十九條? 挖掘坑、槽、井、溝等作業時,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動土作業人員必須配戴安全帽,穿戴符合作業現場要求的勞動保護服裝。

      (二)挖掘土方應自上而下進行,不準采取挖地腳的方法進行,挖出的土方不得堵塞下水道、窖井以及作業現場的逃生應急通道和消防通道。

      (三)在挖掘較深的坑、槽、井、溝時,必須設置兩個方向以上的逃生通道,對于作業場所不具備設置逃生通道的,應設置逃生梯等逃生裝置,并安排專人監護作業。

      (四) 動土作業過程中,作業單位應根據土壤性質、濕度和挖掘深度設置安全邊坡或固定支架。挖出的土方堆放處和堆放的材料至少應距坑、槽、井、溝邊沿0.8m,高度不得超過1.5m。

      (五)坑、槽、井、溝邊坡和固壁支撐應隨時檢查,如發現邊坡有裂縫、疏松或支撐有折斷、走位等異常危險征兆,應立即停止作業,并對異常情況采取有效的措施。

      (六) 坑、槽、井、溝上端邊沿不準人員站立、走動,也不能安放機械、鋪設軌道及通行車輛。如現場必需時,則應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

      (七) 作業時,應注意對有害物質的檢測,并保持良好通風。發現有害氣體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并采取有效的措施后,方可重新施工。

      (八)所有人員不準在坑、槽、井、溝內休息,若存在多人同時作業或上下交叉作業時,應保證作業人員之間具有足夠的安全間距,以防止工具傷人。

      (九)在拆除固壁支撐時應自下而上進行。更換支撐時,應先裝新的,后拆舊的。

      第六十條? 作業前必須檢查工具、現場支護是否完好,發現問題應立即處理。

      第六十一條? 動土作業涉及斷路時,應設置明顯的警示和禁行標志,對于確需通行車輛的道路,應鋪設臨時通行裝置,限制通行車輛噸位,并安排專人指揮車輛通行。

      第六十二條? 動土作業所在單位應安排相關人員,按照動土作業票相關內容,對施工作業進行現場監督。對施工單位未按要求進行施工作業,或作業現場出現其他異常情況時,現場監督有權要求施工單位立即停止作業。

      第六十三條? 當動土作業的范圍、內容或技術要求發生變化時,施工單位必須重新申辦動土作業票。

      第七章? 高處作業

      第六十三條? 高處作業是指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m以上(含2m)位置進行的作業。高處作業分為一般高處作業。

      一般高處作業分為四級:

      高度在2~5m(含2m),稱為一級高處作業;高度在5~15m(含5m),稱為二級高處作業;高度在15~30m(含15m),稱為三級高處作業;高度在30m(含30m)以上,稱為特級高處作業。

      第六十四條? 作業票的管理

      (一)凡進行高處作業,必須辦理高處作業票。高處作業票應分級審批,一、二級高處作業由基層單位主管領導審批,三級、特級高處作業由廠主管領導進行審批;

      (二)外來作業單位在生產區進行高處作業,由外來作業單位制定安全技術措施,報基層單位審批,作業場所所屬單位派人現場監督、檢查。

      第六十五條? 高處作業人員的基本要求:

      (一)經醫生診斷,凡患有高血壓、心臟病、貧血病、癲癇病、嚴重關節炎、手腳殘廢以及其他禁忌高處作業的人員,不得從事高處作業。酒后不得從事高處作業。

      (二)作業人員應熟悉并掌握高處作業的操作技能,并需經培訓合格,持有有效等高作業許可證。

      第六十六條? 作業安全措施:

      (一) 高處作業人員必須系好安全帶,戴好安全帽,衣著要靈便,禁止穿硬底和帶釘易滑的鞋,安全帶的各種部件不得任意拆除,有損壞的不得使用。安全帶和安全帽應符合國家標準。

      (二)安全帶使用時必須掛在施工作業處上方的牢固構件上,不得系掛在有尖銳棱角的部位。安全帶系掛點下方應有足夠的凈空。

      (三)安全帶應高掛(系)低用,不得采用低于腰部水平的系掛方法。嚴禁用繩子捆在腰部代替安全帶。

      (四)腳手架的搭設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程和標準的要求,搭架人員必須經特殊工種培訓并考核合格,做到持證上崗。高處作業應使用符合有關標準規范的吊架、梯子、腳手板、防護圍欄和檔腳板等。作業前,作業人員應仔細檢查作業平臺是否堅固、牢靠,安全措施是否落實。

      (五)梯子使用前應仔細檢查,結構必須牢固。踏步間距不得大于400mm;人字梯有堅固的鉸鏈和限制跨度的拉鏈。在平滑面上使用的梯子,應采取端部套綁防滑膠皮等防滑措施。條梯子應放置穩定,與地面夾角以60~70度為宜。

      (六)不許蹬在梯子頂端工作,用靠梯時人腳距梯子頂端不得少于四步,用人字梯時不得少于二步,靠梯的高度如超過6m,應在中間設支撐加固。

      (七)在容易滑偏的構件上靠梯時,梯子上端應用繩綁在上方牢固構件上。禁止在吊架上架設梯子,如在懸空的板上架設梯子應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

      (八)禁止多人在同一架梯上工作,不準帶人移動梯子。

      (九)高處作業需與架空電線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夜間高處作業應有充足的照明。

      (十)高處作業嚴禁上下投擲工具、材料和雜物等,所用材料要堆放平穩,作業點下方要設安全警戒區,要有明顯警戒標志,并設專人監護。各種大小工具要有防掉繩,工具放入工具套(袋)內。不得上下垂直進行高處作業,如需分層進行作業,中間應有隔離措施。

      (十一)高處作業人員不得站在不牢固的結構物(如石棉瓦、木板條等)上進行作業,不得坐在平臺、孔洞邊緣和躺在通道或安全網內休息。樓板上的孔洞應設堅固的蓋板或圍欄。在沒有安全防護設施的條件下,嚴禁在屋架、桁架的上弦、支撐、檁條、挑架、挑梁、砌體、不固定的構件上行走或作業。30m以上的特級高處作業與地面聯系應設有專人負責的通訊裝置。

      第六十七條? 作業人員的職責:

      (一)持有經審批有效的高處作業票進行高處作業。

      (二)作業前,充分了解作業的內容、地點、時間、要求,熟知作業過程中危害因素及相應對策處理措施。

      (三)作業過程中如發現情況異常或感到不適等情況,應發出信號,并迅速撤離現場。

      第六十八條? 監護人的職責

      1)? 監護人應熟悉作業區域的環境、工藝情況,有判斷和處理異常情況的能力,懂急救知識。

      2)? 監護人必須核實安全措施落實情況,并隨時進行監督檢查,發現落實不夠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時,有權提出暫不進行作業。

      3)? 監護人應配備必要的救護用具,嚴禁離崗,不得做與監護無關的工作。

      4)? 認真檢查高處作業使用腳手架的安全保護用品、器具并符合安全標準,監督施工作業人員正確使用,及時制止高處作業人員的違章行為。

      第六十九條? 在高處作業中涉及其他特殊作業,按相關規定辦理相應的特殊作業票。

      第八章 臨時用電作業

      第七十條? 臨時用電作業是指生產、施工作業、檢修作業、建筑施工過程中,臨時性使用電源中性點直接接地的220v/380v三相四線制低壓電力系統的作業。對1kv及以上的高壓變配電工程,不適用本辦法。

      第七十一條? 生產部門是臨時用電的主管部門,安全部門是臨時用電的安全監督部門。臨時用電作業必須辦理“臨時用電作業票”,必要時編制臨時用電施工方案和應急措施。臨時用電作業票需由基層單位主管領導審批。

      第七十二條? 廠所屬單位內部臨時用電,由用電單位填寫臨時用電作業票,由基層單位主管領導審批。

      第七十三條? 安裝、維修、拆除臨時用電線路的作業,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電工進行。

      第七十四條? 臨時用電必須使用耐壓等級不低于500v的絕緣電纜,且絕緣良好無損。接頭包扎絕緣牢固,保持絕緣強度,不得承受張力,穿越施工場所車輛通行處應采取保護措施。

      第七十五條? 架空臨時線路:

      (一)架空線必須采用絕緣銅線或絕緣鋁線;

      (二)架空線必須設在專用電桿上,嚴禁架設在樹木、腳手架上;

      (三)臨時線架空時,廠區內不得低于2.5m,穿越道路不得低于5m;

      (四)必須避開有爆炸危險、腐蝕性氣體的場所。

      第七十六條? 各類移動電源及外部自備電源,不得接入電網;動力和照明線路應分路設置。

      第七十七條? 室外的臨時用電配電盤、箱及開關、插座應設有安全鎖具,有防雨、防潮措施,固定式配電箱、開關箱的下底與地面的垂直距離應大于1.3m,小于1.5m;移動式分配電箱、開關箱的下底與地面的垂直距離應大于0.6m,小于1.5m。

      第七十八條? 配電箱內的電器必須可靠完好,不準使用破損、不合格的電器。

      第七十九條? 移動工具、手持工具等用電設備應有各自的電源開關,必須實行“一機一閘”制,嚴禁用同一開關電器直接控制二臺或二臺以上用電設備(含插座)。

      第八十條? 施工現場所有用電設備,除作保護接零外,必須在設備負荷線的首端處設置漏電保護裝置。36v(含36v)以下的用電設備若工作環境干燥可免裝漏電保護器。

      第八十一條? 臨時照明用行燈電源電壓不超過36v,燈泡外部有金屬保護網。在潮濕和易觸及帶電體場所的照明電源電壓不得大于24v,在特別潮濕場所、導電良好的地面、鍋爐或金屬容器內工作的照明電源電壓不得大于12v。在易燃易爆場所施工,行燈必須為防爆型。

      第八十二條? 在易燃、易爆生產作業場所應使用具有防爆性能的電氣工具,臨時用電的停送電操作應在非防爆區域內進行。

      第八十三條? 用電設備安全使用要求:

      (一)使用前應檢查電氣裝置和保護設施;

      (二)臨時電源暫停使用時,應在接入點處切斷電源;

      (三)檢查現場的電器設備、線路和配電箱運行情況,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

      (四)搬遷或移動用電設備時,應先切斷電源;

      (五)配電箱應保持整潔;

      (六)搬遷或移動后的用電設備應檢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七)配電箱熔斷器熔體更換時,應用符合原規格的熔體代替。

      第八十四條? 對于夜間車輛通行的施工場所,必須安裝設置醒目的紅色信號燈,其電源應設在施工現場電源總開關的前側。

      第八十五條? 臨時用電單位不得變更用電地點和內容,禁止任意增加電負荷,一旦發生此類現象,供電單位應立即停止供電。

      第八十六條? 結束臨時用電:

      臨時用電結束后,使用單位應及時通知供電單位拆除臨時用電線路,使用單位不得私自拆除。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第五十三條 本細則由第五采氣廠生產辦公室負責解釋。

      采氣廠施工作業hse管理細則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保障工程建設項目施工作業人員的健康,確保安全生產,保護生態環境,實現零事故及零污染,制定本細則。第二條 本細則規定了施工過程中的健康、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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