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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煤礦安全管理考核方案(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2-23 18:00:22 查看人數:90

      某煤礦安全管理考核方案

      第1篇 某煤礦安全管理考核方案

      一、 指導思想

      安全是集團發展壯大的前提,必須以先進的管理思想確保安全,以先進的科學理念確保安全,以先進的技術裝備、先進的生產工藝研發系統,確保煤礦各流程、各環節的安全。

      用科學的現代安全管理方式,規范流程,不斷提高企業管理水平,真正把安全管理工作做好,這即是企業本身發展的需要,也是貫徹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以人為本的政治需要密切相關的。

      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有計劃、有行動、有檢查、有總結分析反饋,把構建安全和諧企業落到實處,就會有一個波浪式前進,螺旋式上升的理想過程,首要的是安全投入的落實,其次是檢查與反饋,最后是改進與加強〈全員工作量的投入,即各崗位、各工種不欠賬〉。

      安全管理是企業組織實施系統管理活動的各個流程的全過程中都要進行安全管理、落實計劃、控制監督、檢查、監測、識別、評價、協調等各方面的工作,各流程各環節全程控制可能出現的各類事故隱患。

      安全管理“橫向到邊,縱向到底”全方位,全過程把安全網絡覆蓋整個企業的每一角落,在實際工作中,把每天的信息及時處理,綜合分析、判斷,包括安全目標在內的管理指標和技術經濟指標體系。

      完善的安全管理體系,必須有高素質的管理人群、專業技術高的專業管理團隊,整體的綜合素質提高,必須把安全教育培訓、職業教育培訓及崗位教育培訓工作納入計劃,融為一體,才能提高整個企業員工的素質,使其增強安全意識、掌握各崗位、各工種的操作技能,實際生產過程中安全才會有保障。

      二、 安全目標責任

      實際生產過程中,安全上嚴格把關,如何控制和消滅生產安全事故,必須有行之有效的安全目標管理體系,高標準、嚴要求為達安全目標,制定全年生產安全事故為“零”的安全目標管理體系,消滅重傷以上工傷事故,為達安全目標的實現,層層簽訂安全生產目標責任書,并實施礦級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風險抵押制度,認真落實、層層把關,把安全生產目標責任落到實處,以點帶面,安全目標貫穿生產全過程,職工違章處罰當班安全員,安全員違章,處罰當班跟班礦長,重大安全隱患未及時處理匯報,連帶責任人、礦級領導、礦長一并處理,〈礦級管理人員加倍〉,造成生產安全事故的,據情節輕重交集團公司處理,并追究刑事責任。

      安全風險抵押金,礦長20萬、總工程師10萬、礦級管理人員5萬、安全員、瓦檢員、電工各2萬,全年實現安全目標,安全風險抵押金企業雙倍返還,達不到安全目標,安全風險抵押金全部扣除,風險抵押金從每月基本工資中按各層次扣除60%、50%、40%作為風險抵押金,因個人原因,不屬企業辭退的員工,風險抵押金不退,被企業開除的員工,風險抵押金不退。

      三、 年度計劃生產任務

      年度計劃,根據各礦的實際情況,經安全技術處、生產部、規劃處提供各礦可靠真實的信息,報董事會研究決定,下達年度安全生產任務、生產礦井,根據生產規模、煤的賦存條件、采掘情況,確定年度生產任務。技改、新建礦井,下達年度完成的工程量,并由安全技術處驗收其工程質量的達標情況〈按質量標準化進行驗收〉,對不達標的工程,限時進行整改好,不達標、不收方、公司不計算。

      傾斜煤層、緩傾斜煤層的生產礦井,全年生產任務必須完成年產能的150%,急傾斜煤層完成產能的110%。

      礦井在組織實施安全生產過程中,各礦嚴禁采掘失調〈由安全技術處對各礦井下采掘現狀進行評價〉,必須在公司計劃內交替循環生產作業,由公司進行監管。

      全年完成生產任務的礦井,噸煤獎勵 元,超出生產任務以外每噸獎勵 元。

      技改新建礦井掘進工程量完成任務并達標的礦井每米獎勵 元,超出部分每米獎勵 元。

      獎勵標準按年度、季度由公司進行綜合考評,

      各礦井沒有完成生產任務指標的95%,取消生產獎勵,達不到生產指標的85%的必須查找原因,說明情況,由集團公司研究決定后委派人員進行管理,原負責人辭退,并調整礦級管理人員。

      四、 噸煤生產成本核算

      1、 礦井噸煤的生產成本包括礦井生產過程中的各環節,即采煤、掘進、維修、機電設備、設施、電費、安全風險、安全管理、對外協調、接待、地面管理等。以礦井磅房的過磅單為準。根據各礦的實際情況,噸煤生產成本控制在200-220元以內〈不含稅費、調節基金〉,煤礦證照齊全,正常投產開始計算。設備投入的標準:10萬元以下的設備由礦井負責,大型設備由公司負責。

      2、 噸煤生產成本超標,礦井無特殊情況,公司不負任何經濟責任,由礦井承擔,因管理不善造成追究主要負責人經濟責任并辭退。

      3、 煤礦綜合環境治理保證金、資源價款、工傷保險、證照更換、年審、培訓經費由公司負責,地災、村寨搬遷由公司負責。

      五、 政策因素影響

      煤礦停產一星期以內〈7天〉,由煤礦負責,超出一星期的全部由公司負責并減去年度計劃指標的比例,基本工資包括礦級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公司、煤礦各承擔50%。

      六、 年終考核

      各礦安全生產任務完成好,達到安全目標的礦井給公司創造了高效益的礦井,經公司綜合考評達標的礦井,公司獎勵該礦 萬元,對公司做出重大貢獻的員工獎勵 萬元。

      第2篇 煤礦供電隊機電設備日常檢查維修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節、一般要求

      第1條:各工種、各崗位人員應熟知本工種技術操作規程及崗位責任制,熟悉本職范圍內的供電系統及設備性能。按時參加業余培訓,認真學習規程措施,持有效證件上崗。

      第2條:隊長或其他安排工作的人員,在日常安排工作任務時,要講明注意事項,指定安全負責人,分工要細致,并將安排情況記入班前會記錄。

      第3條:班中按勞動保護穿戴,電工作業要穿絕緣靴(鞋),戴安全帽和絕緣手套,高空作業要使用安全帶。學員沒有師傅帶領,不得單獨從事電工作業。

      第4條:施工所使用的工器具如標示牌、警戒線、驗電器、斷線鉗、腳扣、保險帶、繩索、葫蘆、滑輪、短路接地線、絕緣棒、梯子、緊線器、核相儀及攜帶型電工儀表等必須檢查完好試驗合格。

      第5條:電工維修作業必須至少兩人一起,一人操作一人監護。其中對設備較為熟悉者作監護人。施工前工作人員不得喝酒,不得有妨礙工作的病癥。

      第6條:需停送電作業的,要安排專人停送電,并且要有防止誤送電的措施,工作班人員要增強安全意識,做到自保互保。

      第7條:需要搭接臨時電源的工作,其電源必須使用有漏電保護器的專用開關。如使用電焊機、無齒鋸、手槍鉆、沖擊鉆、電烙鐵等小型電器時,使用前應首先檢查完好情況,電纜、導線、開關不應有破皮漏電現象,漏電保護器使用前應做一次漏電試驗,確保完好。導線必須使用橡套軟線,禁止使用塑料護套線,導線兩端連接牢固,中間不許有接頭。使用的護套線必須有一芯專接保護接地(接零)。應在干燥、無腐蝕性氣體、無導電灰塵的場所使用,雨、雪天氣不得露天工作。

      第8條:井下行走時走人行道,斜巷行走時遵守行車不行人制度;手持超長物件時應平放,嚴防碰觸架空線。

      第9條:操作井下電氣設備應遵守《煤礦安全規程》第446條之規定:

      (一) 非專職人員或非值班電氣人員不得擅自操作電氣設備。

      (二) 操作高壓電氣設備主回路時,操作人員必須戴絕緣手套,并穿絕緣靴或站在絕緣臺上。

      (三) 手持式電氣設備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須接觸的部分必須有良好絕緣。

      第10條:本單位人員到外單位或本職范圍以外的地點參與施工,工作監護人應由對方人員擔任;除遵守以上規定外,開工前還應詳細了解現場的接線方式及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確認無誤,方可開工。

      第二節、停電操作

      第11條:工作地點,必須停電的設備如下:

      a.檢修的設備;

      b.與工作人員在進行工作中正常活動范圍的距離小于0.7米的設備;

      c.在44kv以下的設備上進行工作,安全距離雖大于0.7米,但無安全遮欄措施的設備;

      d.帶電部分在工作人員后面或兩側無可靠安全措施的設備。

      第12條:將檢修設備停電,必須把各方面的電源完全斷開(任何運用中的星形接線設備的中性點,必須視為帶電設備)。禁止在只經斷路器(開關)斷開電源的設備上工作。必須拉開隔離開關(刀閘),使各方面至少有一個明顯的斷開點。與停電設備有關的變壓器和電壓互感器,必須從高、低壓兩側斷開,防止向停電檢修設備反送電。

      第13條:斷開斷路器(開關)和隔離開關(刀閘)的操作能源。隔離開關(刀閘)操作把手必須鎖住。

      第三節、驗電操作

      第14條:驗電時,必須用電壓等級合適而且合格的驗電器,在檢修設備進出線兩側各相分別驗電。驗電前,應先在有電設備上進行試驗,確證驗電器良好。如果在木桿、木梯或木架構上驗電,不接地線不能指示者,可在驗電器上接地線,但必須經值班負責人許可。

      第15條:高壓驗電必須戴絕緣手套。驗電時應使用相應電壓等級的專用驗電器。

      第16條:表示設備斷開和允許進入間隔的信號、經常接入的電壓表等,不得作為設備無電壓的根據。但如果指示有電,則禁止在該設備上工作。

      第四節、裝設接地線措施

      第17條:當驗明設備確已無電壓后,應立即將檢修設備接地并三相短路。這是保護工作人員在工作地點防止突然來電的可靠安全措施,同時設備斷開部分的剩余電荷,亦可因接地而放盡。

      第18條:對于可能送電至停電設備的各方面或停電設備可能產生感應電壓的都要裝設接地線,所裝接地線與帶電部分應符合安全距離的規定。

      第19條:檢修母線時,應根據母線的長短和有無感應電壓等實際情況確定地線數量。檢修10m及以下的母線,可以只裝設一組接地線。在門型架構的線路側進行停電檢修,如工作地點與所裝接地線的距離小于10m,工作地點雖在接地線外側,也可不另裝接地線。

      第20條:檢修部分若分為幾個在電氣上不相連接的部分〔如分段母線以隔離開關(刀閘)或斷路器(開關)隔開分成幾段〕,則各段應分別驗電接地短路。接地線與檢修部分之間不得連有斷路器(開關)或熔斷器(保險)。降壓變電所全部停電時,應將各個可能來電側的部分接地短路,其余部分不必每段都裝設接地線。

      第21條:在室內配電裝置上,接地線應裝在該裝置導電部分的規定地點,這些地點的油漆應刮去,并劃下黑色記號。

      所有配電裝置的適當地點,均應設有接地網的接頭。接地電阻必須合格。

      第22條:裝設接地線必須由兩人進行。若為單人值班,只允許使用接地刀閘接地,或使用絕緣棒合接地刀閘。

      第23條:裝設接地線必須先接接地端,后接導體端,且必須接觸良好。拆接地線的順序與此相反。裝、拆接地線均應使用絕緣棒和戴絕緣手套。

      第24條:接地線應用多股軟裸銅線,其截面應符合短路電流的要求,但不得小于25 。接地線在每次裝設以前應經過詳細檢查。損壞的接地線應及時修理或更換。禁止使用不符合規定的導線作接地或短路之用。

      接地線必須使用專用的線夾固定在導體上,嚴禁用纏繞的方法進行接地或短路。

      第25條:高壓回路上的工作,需要拆除全部或一部分接地線后始能進行工作者〔如測量母線和電纜的絕緣電阻,檢查斷路器(開關)觸頭是否同時接觸〕,如:

      a.拆除一相接地線;

      b.拆除接地線,保留短路線;

      c.將接地線全部拆除或拉開接地刀閘。

      必須征得值班員的許可(根據調度員命令裝設的接地線,必須征得調度員的許可),方可進行。工作完畢后立即恢復。

      第26條:每組接地線均應編號,并存放在固定地點。存放位置亦應編號,接地線號碼與存放位置號碼必須一致。

      第27條:裝、拆接地線,應做好記錄,交接班時應交待清楚。

      第五節、懸掛標示牌和裝設遮欄

      第28條:在一經合閘即可送電到工作地點的斷路器(開關)和隔離開關(刀閘)的操作把手上,均應懸掛“禁止合閘,有人工作!”的標示牌(見附錄d)。

      如果線路上有人工作,應在線路斷路器(開關)和隔離開關(刀閘)操作把手上懸掛“禁止合閘,線路有人工作!”的標示牌,標示牌的懸掛和拆除,應按調度員的命令執行。

      第29條:部分停電的工作,安全距離小于表1規定距離以內的未停電設備,應裝設臨時遮欄。臨時遮欄與帶電部分的距離,不得小于表2的規定數值。臨時遮欄可用干燥木材、橡膠或其他堅韌絕緣材料制成,裝設應牢固,并懸掛“止步,高壓危險!”的標示牌。

      35kv及以下設備的臨時遮欄,如因工作特殊需要,可用絕緣擋板與帶電部分直接接觸。但此種擋板必須具有高度的絕緣性能。

      第30條:在室內高壓設備上工作,應在工作地點兩旁間隔和對面間隔的遮欄上和禁止通行的過道上懸掛“止步,高壓危險!”的標示牌。

      第31條:在室外地面高壓設備上工作,應在工作地點四周用繩子做好圍欄,圍欄上懸掛適當數量的“止步,高壓危險!”標示牌,標示牌必須朝向圍欄里面。

      第32條:在工作地點懸掛“在此工作!”的標示牌。

      第33條:在室外架構上工作,則應在工作地點鄰近帶電部分的橫梁上,懸掛“止步,高壓危險!”的標示牌。此項標示牌在值班人員的監護下,由工作人員懸掛。在工作人員上下鐵架和梯子上應懸掛“從此上下!”的標示牌。在鄰近其他可能誤登的帶電架構上,應懸掛“禁止攀登,高壓危險!”的標示牌。

      第34條:嚴禁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移動或拆除遮欄、接地線和標示牌。

      第六節、電器日常檢修安全措施

      第35條:正常時電器的檢修工作必須先提出停電申請,經相關領導批準后方可執行。

      第36條:操作前按照停電申請表的內容仔細核對開關位置編號及負荷名稱確認無誤。按照規程操作,先停斷路器再拉隔離開關;先停分支再停總開關。停電后將開關閉鎖,并在開關操縱手柄上懸掛“禁止合閘,有人工作”標示牌。

      第37條:地面有人值班變電所及井下中央變電所停電后的驗電、放電、裝設短路接地線措施由值班人員落實。地面無人值班的變電所及井下采區變電所停電后,由施工人員落實停電、驗電、放電、裝設短路接地線措施。無人值守的開關,除執行上述措施外,還要設專人看守,嚴防誤送電。

      第38條:雙回路供電的負荷,停電后要在前后隔離刀閘兩側分別驗電放電,并在有電無電區間設置警戒線或在刀閘動靜觸頭之間裝設強度足夠的絕緣隔離板。

      第39條:施工人員到達地點后,首先要檢查設備確已斷電,再做好防止突然來電的措施,方可開工。

      第40條:工作過程中嚴格按照機電設備檢修質量標準進行,杜絕虛接、錯相等不合格現象的發生。

      第41條:需要頻繁停送電的操作,必須指定專人負責,每次停送電后都要進行驗電放電,確定無電壓方可操操作。嚴禁帶電作業!

      第42條:任何情況下,人體不得同時觸及兩根導線。

      第43條:嚴禁帶電作業!嚴禁約時停送電!嚴禁帶接地線合閘!防爆設備出現失爆,嚴禁送電!

      第44條:完工后,撤除全部人員及所做措施,恢復原運行方式。正常運行30分鐘后方可收工。

      第七節、砍伐樹木安全措施

      第45條:在線路帶電的情況下,砍伐靠近線路的樹木時,工作負責人必須在工作開始前向全體人員說明:電力線路有電,不得攀登桿塔。樹木、繩索不得接觸導線,安全距離不夠時,線路必須停電。

      第46條:導線與樹木之間的最小凈距3-10kv為3.0米,3kv以下為3.0米。導線與街道樹間的最小垂直距離,3-10kv為1.5米,最大風偏情況下的水平距離為2.0米。3kv以下為1.0米。

      第47條:上樹砍剪樹木時,不應攀抓脆弱和枯死的樹枝,人和繩索應與導線保持安全距離,應注意馬蜂等昆蟲。不應攀登已經鋸過或砍過的未斷的樹木。

      第48條:為防止樹木(枝)倒落在導線上,應設法用繩索拉向與導線相反的方向。繩索應有足夠的長度,以免拉繩人員被倒落的樹木砸傷。樹枝接觸帶電導線時,嚴禁用手直接去取。

      第49條:砍剪的樹木下面和倒樹范圍內應有專人監護,不得有人逗留,防止傷及行人。交通路口必要時要防止車輛通行。

      第50條:砍樹使用的刀具、斧頭、繩索、梯子、油鋸等使用前要檢查完好。

      第八節、在電桿上作業安全措施

      第51條:登桿前應由兩人同時辯明工作線路及桿號,嚴防誤登桿。工作前應對線路執行驗電、放電、掛短路接地線措施,短路接地線應掛在來電側。危及施工線路安全的其他交叉跨越的線路也應采取停電措施。

      第52條:登桿前應先檢查桿根是否牢固,新立的電桿基礎未完全夯實前嚴禁攀登。風雨后遭損傷的電桿,應先采取培土、打臨時拉線等措施,再行上桿。

      第53條:上桿前應先檢查登桿工具如鐵鞋、安全帶、梯子等是否完好可靠。

      第54條:桿上作業必須使用合格的安全帶,戴安全帽。安全帶應系在電桿牢固構件上,防止安全帶從桿頂脫出或被鋒利物割傷。

      第55條:檢修電桿不得隨意拆除受力構件,如需拆除,事先應對電桿進行加固;調整傾斜桿塔時應先打好拉線。

      第56條:使用梯子時要有人扶持。現場人員應戴安全帽,桿上人員應防止掉下東西,使用的工具材料應用繩索傳遞,不得拋擲。桿下應設人監護,防止行人通過和逗留。

      第57條:檢查水泥電桿橫向裂紋寬度不應該超過0.2mm,長度不應該超過1/3周長,彎曲度不應超過桿長的2/1000,否則不準登桿。

      第九節、架空電力線路巡視安全措施

      第58條:線路巡視應由有電力線路工作經驗的人員擔任。暑天、雪雨天必要時由兩人進行。單人巡線時,禁止攀登電桿;夜間巡線應沿外側進行,大風天巡線應沿線路上風側前進。

      第59條:事故巡線應始終認為線路帶電,即使明知該線路已停電,亦應認為線路有隨時恢復送電的可能。

      第60條:巡線人員發現導線落地或懸吊空中,應設法防止行人靠近斷線地點8米以內,并迅速報告領導等候處理。

      第61條:巡線周期:1)定期巡視 對于1—10kv線路,一般為每月一次;1kv以下線路一般每季至少一次。2)特殊巡視因氣候惡劣、地表塌陷等原因,按需要決定。3)夜間巡視1—10kv線路每半年至少一次。4)故障巡視 故障后巡視5)監察巡視每年至少一次。綜上所述,每條線路每月檢查巡視不少于三次。

      第62條:線路運行標準有關數據:3—10kv架空電力線路的過引線、引下線與相臨導線間的凈空距離,不應小于0.3m,1kv以下時,不應小于0.15m。3—10kv架空電力線路的導線與拉線、導線與電桿、導線與架空間的凈空距離,不應小于0.2m,3kv以下時,不應小于0.05m;3—10kv架空線路的引下線與低壓線間的距離,不宜小于0.2m;10kv及以下線路的拉線從兩相導體之間穿過時,應裝設拉線絕緣子。低壓接戶線和進戶線必須采用硬絕緣導線。避雷接地裝置的引下線應用鍍鋅鋼絞線,截面積應不小于25mm。架空線的檔距:

      6kv 城區40—50m 郊區 50—100m

      3kv及以下 城區 40—50m 郊區 40—60m

      第63條:導線與地面的最小距離:

      線路經過地區3—10kv 3kv以下

      居民區6.5m 6.0m

      非居民區 5.5m 5.0m

      第64條:高壓接戶線的導線截面,銅絞線不得小于16mm,鋁絞線不得小于25mm,線間距離不得小于0.45m,對地距離不得小于4.0m。

      第十節、搭接、拆除負荷電纜措施

      第64條:搭接、拆除負荷工作應由專職電工人員進行,一人操作一人監護,搭火用的電纜(線)必須檢查完好,絕緣良好不漏電,不得有明接頭。

      第65條:工作前應將施工地點前側電源開關停掉,并做好驗電、放電、短路接地、閉鎖掛牌等措施。打開電氣設備電源側蓋板前,必須從上一級開關將電源停掉,并做好防止突然來電的措施。

      第66條:雙回路供電的設備,拆、接負荷電纜前應從工作區段兩側停電,并做好防止突然來電的措施。

      第67條:搭接電纜后,應檢查所搭負荷線相序正確,壓接質量及絕緣合格,防爆設備達到防爆要求,具備送電條件。方可收工。

      第68條:拆除負荷后,將負荷線全部撤除,對裸露的電源線或開關要采取包扎隔離等防護措施防止接地、短路及人員觸電。對于防爆設備,要達到防爆要求。

      第69條:任何情況下,工作人員不得同時觸及兩根導線,工作人員背后不得有帶電體。

      第70條:外單位人員在變電所搭拆負荷時,必須有主管部門的同意。配電工有責任為其提供安全監護,同時亦應監督施工質量,發現不符合標準及失爆現象,應責令其整改,直至合格。防爆設備出現失爆,不得送電。

      第十一節、立桿-撤桿-調整電桿安全措施

      第71條:立、撤桿要設專人統一指揮,人員分工要明確,在居民區和交通道路上立撤桿時應設專人看守。

      第72條:立、撤桿要使用合格的起重設備,嚴禁過載使用。

      第73條:立桿過程中,桿坑內嚴禁有人工作。除指揮及指定人員外,其他人員必須撤出桿高1.2倍的距離。即12米電桿為15米,15米電桿為18米。

      第74條:立桿及修整桿坑時,應有防止桿身滾動、傾斜的措施,如采用控制拉繩等。

      第75條:使用吊車立、撤桿時,鋼絲繩應吊在桿的適當位置,防止電桿突然傾倒。

      第76條:在撤線過程中,拆除桿上導線前,應先檢查桿根.轉角桿、分段桿及起點、終點桿撤線前應系好拉繩,嚴禁突然剪斷導線,防止電桿突然傾倒。

      第77條:電桿起立離地后,應對各吃力點作一次全面檢查,確無問題再繼續起立。起立60度后,應減緩速度,注意各側拉繩。

      第78條:已經起立的電桿,只有在桿基回土夯實牢固后,方可撤去拉繩。桿下工作人員應戴安全帽。

      第79條:調整電桿前應確認線路確已停電,再檢查桿根、拉線等無隱患。電桿調整后應將桿根回土夯實,并緊固好拉線。

      第80條:撤除線路時應先撤導線和金具,后撤拉線和電桿,當還有受力拉線時應采取臨時措施。

      第十二節、放線-撤線-緊線

      第81條:放、撤、緊線工作應有專人統一指揮,統一信號。施工前應檢查緊線工具及設備是否良好。

      第82條:交叉跨越各種線路、鐵路、公路、河流等。放撤線時,應先取得主管部門的同意。做好安全措施,如搭好跨越架、在路口設專人持信號旗看守等,嚴防導線被過往車輛掛住。

      第83條:緊線前應先檢查導線有無障礙物掛住,緊線時導線過滑輪、橫擔、樹枝、房屋等有無卡住現象。工作人員不得跨在導線上或站在導線內角側,防止意外跑線時抽傷。

      第84條:緊、撤線前應先檢查拉線、拉樁及趕根,如不完好牢固,應設臨時拉線加固。

      第85條:嚴禁用突然剪斷導線的作法松線。

      第86條:使用放線器放線時,應有防止線盤傾倒及剎車的措施。放線時應嚴防導線扭傷,剪斷導線時,應先控制斷線部位兩端,防止線頭因彈力突然釋放傷人。

      第十三節、起重-運輸安全措施

      第87條:起重、運輸工作要遵守鮑煤發(2006)54號文件之《鮑店煤礦井下起吊、拖移物料管理規定》。

      第88條:起重工作必須由有經驗的人員統一指揮,統一信號,明確分工,施工前工作負責人應對起重工作和起重工具全面檢查。

      第89條:使用手動起重設備時,不得超負荷起吊。工件重量超過50kg時,應使用鋼絲繩;鋼絲繩的安全系數不得小于3.5(《煤礦安全規程》第734條規定)。起吊、拖移物料的鋼絲繩使用前必須進行檢查,其安全系數不得小于6。

      第90條:被吊物體應可靠連為一體,必要時各連接部件應分別起吊。應在被吊物件棱角處和特別滑的部分應當采取墊舊皮帶、薄木板或其它軟體物進行保護。

      第91條:起吊、拖移物料時,應進行試吊和試拖移,試吊高度不大于200mm,試拖移距離不大于400mm,檢查無異常后方繼續進行。

      第92條:在起吊、牽引過程中,受力繩索的周圍、上下方、內角側和起吊物的下面,嚴禁有人逗留和通過。在斜坡進行起吊、拖移物料時,物料兩側及下方嚴禁有人,并設置防止物體下滑的可靠措施。

      第93條:對起吊、拖移的物料應采取適當的固定措施,能使應起吊、拖移的物料整體移動,不出現散落或使其構件變形。

      第94條:起吊、拖移物料時,應注意觀察所起吊、拖移的物料因重心、幾何形狀或受力不均等原因出現偏向或翻轉等現象,應采取適當措施進行處理后在進行起吊或拖移。

      第95條:進行起吊、拖移物料時,必須規定統一聯絡信號及指令、設專人負責發出信號和指令,所有工作人員必須熟知專用信號和指令的使用規定。起吊、拖移物料使用的信號在其工作沒完成前,嚴禁作為其它信號使用。

      第96條:起吊、拖移物料使用的卸扣、連接件和其它索具等必須合格,與起吊、拖移的物體重量相適應。

      第97條:《電業安全工作規程》對起重鋼絲繩的安全系數作如下規定:

      1) 用于固定起重設備為3.5;2)用于人力起重為4.5;3)用于機動起重為5-6;4)用于綁扎起重為10;5)用于供人升降為14。

      第98條:運輸電桿、變壓器和線盤必須綁扎牢固,防止滾動移動傷人。

      第99條:裝卸電桿應防止散堆傷人,當分散卸車時,每卸完一處,必須將電桿綁扎牢固后,方可繼續運輸。

      第100條:多人使用滾杠、扁擔等搬運重物時,必須統一號令,步調一致。經過狹窄或靠近墻壁等障礙處內側不得有人,且速度應放緩,嚴防傷及人員或設備。

      第十四節、在配電變壓器臺上工作的安全措施

      第101條:配電變壓器臺(室)停電檢修時,應持工作票。高壓線路不停電時,工作負責人應向全體人員說明線路有電并加強監護。

      第102條:無論線路是否已停電,必須先拉開變壓器低壓側斷路器,再拉高壓開關或跌落保險。在停電的高壓引線上裝設短路接地線。

      第103條:在吊起或放落變壓器前,必須檢查配電變壓器臺的結構,確保牢固可靠。

      第104條:配電變壓器停電做試驗時,除指定工作人員外,臺架上嚴禁有人地面有電部分應設警戒線,懸掛“止步,高壓危險”標示牌,并有人監護。

      第105條:電容器進行停電檢修時,應斷開電源,將電容器逐個徹底放電并接地后,才能進行工作。

      第106條:線路柱上開關、刀閘、跌落保險進行檢修時,必須將連接該設備的兩側線路全部斷電,并驗電接地后,才能進行工作。

      第十五節、在帶電線路電桿及鄰近或交叉其他電力線路上的工作

      第107條:在帶電桿塔上刷漆,除鳥窩、檢查接地線(極),查看金具、瓷瓶工作時,作業人員活動范圍及所攜帶的工具、材料等與帶電導線的最小距離不得小于0.7米。風力不得大于5級。

      第108條:在10kv及以下的帶電桿塔上進行工作,工作人員距最下層導線的垂直距離不得小于0.7米。

      第109條:停電檢修線路與另一回帶電線路相交叉或接近,以至工作時可能和另一回導線接觸或接至危險距離以內(1米),則另一回路也應停電并接地,停電同樣執行工作票。若另一回電力線路屬于其他單位,則工作負責人應向該單位要求停電和接地并在確實看到該線路已接地后,才可開始工作。工作過程中應采取防止損傷另一回路線路的措施,完工后應檢查該交叉跨越點安全距離合格(10kv及以下應>1.0米)。

      第110條:在變電所出口處或線路中間某一段有兩條一上的相互靠近的(100米以內)平行或交叉線路上要求:

      1) 有線路標志,以使工作人員能正確區別哪一條線路是停電線路。

      2) 在此平行或交叉線路上進行工作時,應持工作票及驗電筆、接地線等設備。

      3) 登桿前應該對標記無誤,驗明線路確已停電并掛好接地線后方可攀登。

      4) 在這一段平行或交叉線路上工作時,要有專人監護,以免誤登有電線路桿塔。

      第十六節、電力電纜工作

      第111條:在電力電纜上工作應辦理工作票,開工前要核對電纜名稱及標示牌,并在施工端驗電放電短路接地后方可開始工作。

      第112條:開啟電纜溝時,如在交通路口,應設置標示或設人警戒,防止行人、車輛誤入。

      第113條:敷設電纜時,應有專人統一指揮。電纜走動時,嚴禁用手般動,以防擠傷。移動電纜接線盒一般應停電進行。按照礦上關于掛“紅黃牌”的有關規定,不得帶電整理、吊掛電纜,整理吊掛電纜必須將電纜停電。

      第114條:截斷電纜前,必須先核對確為停電電纜,再有接地的帶絕緣柄的鐵釬釘入電纜芯線后方可工作。扶釬人應帶絕緣手套并站在絕緣墊上。

      第115條:制作熱縮電纜頭,使用噴燈或噴槍應嚴格遵守操作說明,防止噴頭燙傷,準備好足夠的防火水和至少兩個8kg干粉滅火器。工作現場周圍不得有易燃易爆物品,并通風良好。制作冷縮電纜盒,應注意保持環境干燥。

      第116條:連接電纜前,每做一個接頭,都要對接頭兩端電纜的絕緣情況進行測量,并做好記錄,最后通測絕緣值,確保整條電纜合格,符合送電條件。

      第117條:電力電纜做耐壓試驗及搖測絕緣時,高壓設備周圍應設警戒線,試驗儀器電源搭火專人負責,每次停送電操作都必須聯系好,確認允許送電,再操作。電纜兩端人員應聯系好,沿途電纜上嚴禁有人工作,試驗后必須逐相徹底放電。

      第118條:運行中的電纜必須按規定周期巡檢和維護。電纜溝蓋板應齊全完好,溝內不得有積水、雜物,電纜橋架上方應有護板,無護板的維修人員應及時清理上面的落葉等雜物,嚴防引起火災損傷電纜。

      第119條:使用梯子登高架空敷設電纜,預先應架設好鋼絞線,并檢查確認鋼絞線安裝牢靠。工作時下面應有人監護。梯上有人時,一般不準移梯,如因工作需要移梯時,梯子上方兩側必須系有安全繩,兩邊有人拉繩,嚴防梯子突然傾倒傷人。

      第十七節、更換照明燈具

      第120條:更換照明燈具,燈具的額定電壓必須與供電電壓相符,裝卸燈泡時,應先關閉電源開關。戶外更換燈具,開關距工作現場較遠時,要安排專人停送電,應將開關閉鎖(掛牌),防止誤送電。

      第121條:燈架或燈具管內的導線不許有接頭,采用螺口燈座時,應將火線接頂芯極,零線接螺紋極。開關應控制火線,開關上搬為接通,下搬為斷開。

      第122條:使用梯子、馬凳等登高時,必須至少兩人一起工作,一人操作一人監護,梯上不準同時上兩人,要有防止傾倒的措施。

      第123條:送電前工作人員應脫離可能的帶電構件,并背對燈具,以防燈具突然炸裂傷人。任何情況下,人體不得同時觸及兩根導線。

      第124條:室外更換路燈、地燈、投光燈、裝飾燈及燈箱內燈具等操作,高空作業應使用安全帶,使用梯子、鐵鞋登高時應檢查完好,上桿前應檢查桿基牢固。使用高空作業車要有專人操作,臂斗與附近架空線應保存足夠的安全距離。高空傳遞物品應用繩索,嚴禁拋擲,下面人員應帶安全帽。

      第125條:變電所、配電室內更換照明燈具時還應防止不得觸及其他帶電設備。

      第126條:井下更換防爆燈管前,應先將電源停掉,燈具應達到防爆要求。

      第127條:更換后的燈具,不得隨意丟棄,應定點存放。

      第十八節、高低防開關及變壓器故障處理

      第128條:計劃內的故障處理,必須先提出停電申請,經相關領導批準,按停送電管理規定執行。

      第129條:工作負責人應詳細介紹工作任務、性質、停電范圍、有電無電區間、注意事項等問題,做到人人皆知。

      第130條:故障處理前,應先將所檢修設備斷電,并做好驗電、放電、短路接地、閉鎖掛牌或裝設防護擋板等措施。

      第131條:進線及聯絡開關出現故障,要采取越級停電措施,將檢修設備兩側的電源都斷掉,并做好防止突然來電的措施。

      第132條:嚴禁帶電作業。工作時人體與帶電體的最小距離應大于0.4米,必要時應加絕緣板隔離。

      第133條:應急故障處理:

      1) 當設備在運行中發生故障,維修工接到值班領導的通知后應迅速備齊所用工具、材料及防護用具,及時入井搶修。

      2) 應急故障處理,亦應遵守停電、驗電、放電、短路接地、閉鎖掛牌措施。有專人監護。

      3) 井下防爆設備處于失爆狀態,嚴禁送電。特殊情況下如需開蓋對設備進行送電試驗,則事先必須經瓦檢員檢查氣體不超限,有安監員現場監督。

      第134條:設備故障處理完畢,負責人檢測無誤,送電運行正常后,向單位及礦調度室匯報。

      第十九節、運輸-安裝-撤除電氣設備

      第135條:機電設備運輸前的裝車工作,使用的起吊工具繩索等符合要求,人員應持證上崗。

      第136條:設備底架應與車盤用螺栓可靠連接,螺栓強度滿足要求。地面封車時底腳螺栓不少于四條,井下封車時如因條件限制,封車應不少于兩條對角螺栓,其他方向應用鋼絲繩封牢,確保設備在運輸過程中不松動。

      第137條:裝車應不超長、超寬、超高,重心不偏移。易于脫落或竄動的構件應與主設備連接牢靠。

      第138條:使用葫蘆起重時,葫蘆、繩頭、脹楔應有足夠的安全系數,要選擇好可靠的生根點,起吊前應先試吊。

      第139條:運輸過程中,設備兩側不得有人。斜巷運輸堅持行車不行人制度,要有絞車司機及信號把鉤工,運輸過程中要使用保險繩。

      第140條:搬遷、移動帶電設備前斷電,嚴禁帶電作業。嚴禁牽拉各種纜線。

      第141條:在滾杠和軌道上移動電氣設備時,要有專人統一指揮,使用的繩索應有足夠強度,應系在設備底架上。要統一號令、用力均勻,嚴防拉歪設備。狹窄處兩側及設備前進方向附近不得有人,不得直接用手或腳移動使用中的滾杠,防止擠傷。

      第142條:體積較大的設備過風門、峒室門等狹窄處時,必要時要將設備拆卸,但要注意保護設備內部構件如接線柱、瓷瓶等,拆下的螺栓應妥善放置。

      第143條:設備回收上井后,要及時交還機電科設備庫或電修組。

      第144條:人力推車應遵守《煤礦安全規程》第362條之規定。一次只準推一車,同向推車間距不得小于10米,推車時必須注意前方,發現人員及障礙物時應及時發出信號或采取措施。嚴禁放飛車,坡度大于千分之七時嚴禁人力推車。

      第145條:完工后清理現場衛生,使用中的設備要達到標準要求。

      第二十節、電氣設備核相調相工作

      第146條:雙電源或雙回路供電的設備,新安裝或改動主接線后,聯絡開關合閘前都要進行核對相序工作。

      第148條:核相工作應使用專用核相工具,至少四人一起工作,兩人持操作桿,一人記錄,一人指揮。周圍應設置警戒線,并設專人監護。操作時,工作人員應戴絕緣手套,穿絕緣靴或站在絕緣臺上。核相儀表使用前應檢驗合格。

      第149條:相序核對后,將兩側電源停掉,分別做好驗電、放電短路接地措施。按照記錄調整兩側壓線,直至相序一致。

      第150條:操作時人體與帶電體應0.7米以上的安全距離。

      第151條:并路合閘前,應再復核一遍,無誤方可并網操作。

      第152條:帶電機等旋轉設備的負荷調相前,應將該設備電源停掉,將電源側隔離刀閘拉開,并做好驗電放電,短路接地,閉鎖掛牌等突然來電的措施,然后調整任意兩相負荷線,調整后檢查設備運轉正常方可收工。

      第二十一節、低防開關檢漏裝置的安裝、運行與試驗

      第153條:帶延時的總檢裝置不準單獨使用。輔助接地極應單獨設置,并距局部接地極的直線距離不小于5米。

      第154條:開關操作機構應無過位或卡阻現象,跳閘機構靈活可靠。

      第155條:當660v系統絕緣值低于30kω,127v系統絕緣值低于10kω時應采取措施提高電網絕緣電阻值,盡量避免自動跳閘.

      第156條:運行中的檢漏裝置跳閘試驗每天一次,維修工每月至少做一次遠方人工漏電試驗.

      第157條:試驗時660v用11千歐、10w電阻,127v用2千歐,10w電阻,對新安裝的首次投人運行后要做一次遠方人工漏電試驗。

      第158條:實驗方法:在瓦檢員的配合下,檢查氣體不超限,有選擇性的總檢漏保護裝置應在分支開關斷開后在分支開關入口處做人工漏電跳閘試驗,其余分支開關線路應在線路最遠端試驗。在線路最遠端的開關負荷側接一電阻,電阻另一端接在開關外殼上,蓋上蓋后送電,觀察開關是否跳閘。試驗完畢,拆除電阻,將開關恢復原狀態,并將試驗結果做好記錄。

      第二十二節、操作跌落開關及柱上斷路器

      第159條:操作跌落開關及柱上斷路器時,應穿絕緣靴,戴絕緣手套,使用高壓絕緣棒。絕緣棒的長度對于20kv以下不小于2米,對于35kv不低于3米。

      第160條:室外雨天使用時應加防雨罩。10kv及以下防雨罩不少于2只,35kv以下防雨罩不少于4只。無特殊防護裝置不允許雨雪天戶外操作,必要時要加長絕緣桿。

      第161條:絕緣桿使用后應吊放在室內干燥場所,或垂直插放在室內木支加上。防止壓彎受潮,每年應定期進行預防性試驗一次。

      第162條:戶外操作跌落開關,停時應先斷開中相,后斷開背風側邊相,最后斷開迎風側邊相。送電操作時,對于戶內先送兩邊后送中間。對于戶外應先接通迎風邊相,后接通背風側邊相,最后接通中相。

      第163條:停電操作前先停低壓再停高壓,先停分支再停總開關,送電時與此順序相反,嚴禁帶負荷拉合刀閘。

      第164條:戶外施工,停電時如不在變電所內,而是在線路中間的分段開關上停電,則停電后必須對停電開關負荷側執行驗電、放電、裝設短路接地線措施。雙回路或有反送電電源的線路,施工現場兩側必須驗電、放電、裝設短路接地線。已停電的開關要設專人看守。

      第二十三節、調整變壓器電壓

      第165條:當變壓器低壓側出口電壓高于或低于開關及用電設備對電壓的要求,致使設備不能正常工作時,必須對變壓器的輸出電壓進行調整,使之符合設備運行的要求。

      第166條:根據《全國供用電規則》規定供電部門供到用戶受電端的電壓偏差,即電壓變動幅度不超過:10kv及以下高壓供電和低壓電力用戶為額定電壓的±7%;低壓照明用戶為額定電壓+5%,-10%。

      第167條:調整電壓前,應由維修電工使用萬用表在低壓側選擇便于安全測量的部位對電壓進行測量并記錄,以便確定調整的方案,調整后,要在同一部位再次測量,將數值與調整前對比,直至調整合格。使用萬用表要遵守萬用表的使用方法,根據不同電壓,合理選擇量程,測量時注意手不要接觸測試棒的金屬部分,測量人員要和帶電體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

      第168條:調整變壓器電壓前,必需要按順序停掉變壓器低壓側、高壓側電源開關,并將隔離開關拉開,一經操作就使工作區間帶電的開關停電后必須閉鎖、掛“禁止合閘,有人工作”牌,做好防止誤送電的措施。

      第169條:停電后,做好驗電、放電、裝設短路接地線措施。

      第170條:按照變壓器銘牌圖示或分接開關部位標注的數字,調整變壓器高壓線圈的分接開關或連片,改動后杜絕虛接,并要至少經過兩名有現場工作經驗的人員確認無誤。

      第171條:調整后,由專人負責送電并測量低壓測電壓工作,測量并確認調整合格,然后再恢復原運行方式。井下變壓器調整電壓,測量合格后,因恢復開關需再次停電的,必須將變壓器高壓側電源再次停掉,嚴禁帶電檢修設備,只有在設備符合防爆要求后,方可受電。

      第二十四節、在高壓開關柜內工作

      第172條:在高壓開關柜內的工作應執行工作票制度,堅持工作許可制度、工作監護制度及工作間斷、轉移和終結制度。

      第173條:工作前將開關柜上下刀閘拉開,上刀閘靜觸頭帶電的要設置防護網,工作時人體或工具與帶電體應保持0.4米以上的安全距離。

      第174條:柜內更換斷路器絕緣油時,更換的絕緣油必須試驗合格。柜內進人前必須對負荷電纜頭驗電、放電、裝設短路接地線。

      第175條:高壓開關柜合閘保險及電壓互感器、電流互感器二次保險必須取下。

      第176條:完工后必須檢查油質油位合格,無滲漏油現象。真空開關真空管分斷位置正確,絕緣電阻、接觸電阻合格。投入運行后,值班員或維修工應加強巡檢工作,發現異常及時匯報處理。

      第二十五節、在有儲能元件電器上的工作

      第177條:在有電容器、電感線圈元件或帶有拉伸的彈簧等儲有能量的設備上工作,應有專人負責安全工作。

      第178條:停電并在電源側做好措施后,再用接地放電棒對儲能元件逐個徹底放電。在電容器上檢修作業前,要對已停電的單個電容器兩極進行3-5次(放電時間3-5分鐘)的重復放電后才準作業。已拉伸的彈簧要將彈力釋放,防止傷人。

      第179條:放電時使用放電棒要先接地端,放電后再拆除。

      第180條:工作過程中要有專人監護,有其他帶電體的地方要設置警戒線或其它明顯標示,嚴防人員誤觸。登高作業應使用絕緣梯子,并注意與其他帶電體至少保持0.7米以上的安全距離。

      第二十六節、更換高低壓熔斷器

      第181條:更換高低壓熔斷器必須選用型號及大小適宜的熔斷器及熔體。

      第182條:更換前必須將電源側刀閘斷開,并驗明確無電壓。

      第183條:更換高壓保險應戴絕緣手套,穿絕緣靴或站在絕緣臺上,更換低壓保險應使用專用把手或戴絕緣手套。

      第184條:連續多次打保險的設備應查明原因,不得隨意加大保險容量。

      第185條:更換保險應注意與其它帶電體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高壓0.4米,低壓0.1米)。

      第186條:對于100kva以上的變壓器,選擇熔體按1.5-2倍額定電流;對于保護輸出線路,熔體的額定電流應小于或等于線路的安全電流。

      第187條:更換保險后,恢復原運行方式。

      第二十七節、更換設備保護插件及保護整定工作

      第188條:運行中的低防開關發生接地故障,為判斷故障范圍需進行更換選漏插件工作,操作前必須將開關停掉。

      第189條:設備開蓋后,首先要檢查內部有無異常,更換保護插件時,必須將主回路停掉。拆卸、安裝、調整保護插件時應與帶電體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

      第190條:設備保護整定值應與主管部門下達的保護定值單一致。

      第191條:電氣設備應保護齊全,檢漏繼電器嚴禁甩掉不用。

      第192條:井下設備應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要求,防爆設備杜絕失爆。

      第193條:電流互感器二次側不準開路,電壓互感器二次側不許短路,鐵芯應可靠接地。

      第194條:關閉開關門時,應注意保護二次線,嚴防擠傷。

      第二十八節、常用工具及移動電氣設備使用

      第195條:驗電筆使用前應檢查完好, 電壓等級要適宜,使用前應在相應帶電體上檢驗。高壓驗電時要戴絕緣手套。

      第196條:電工鉗、剝線鉗、尖嘴鉗、螺絲刀雖有絕緣柄,但也應在不帶電的場合使用。

      第197條:電烙鐵導線應使用橡套軟線,兩端連接牢固,中間不許有接頭,使用的護套線必須有一芯專接保護接地(零)。每次使用前都應作外觀檢查和電氣檢查。

      第198條:使用汽油噴燈或液化器噴槍周圍不得有易燃物,盡可能在通風環境下使用。不可在火焰附近加油或點火,噴焊時下面不準站人。噴燈加油時且不可吸煙,在變電所使用時,明火與帶電體的安全距離,10kv以下不小于1.5米,10kv以上不小于3米。

      第199條:立梯傾斜角應保持60°左右,不準平放使用。上面有人時,不準移梯。

      第200條:手持式電動機工具如沖擊鉆、手電鉆、電動扳手等每次使用前必須作外觀檢查和電氣檢查,電源必須按要求使用漏電保護器。電源線應用有接地芯線的橡套軟線。高空作業應有相應的安全措施。停電或終止工作時必須切斷電源,挪動時不得提導線。

      第201條:移動式電氣設備如電焊機、潛水泵、無齒鋸、砂輪機、小型臺鉆等使用前應檢查電源配線整齊,有專用開關,有漏電保護,電源線必須使用橡套電纜,開關、刀閘、接線柱有護罩,不裸露。移動時必須切斷電源,室外使用時應有防雨設施。電焊機一次線長度不宜超過2米,二次線必須使用合格的焊接電纜線,長度不宜超過20米。操作以上設備時要按勞動保護穿戴。

      第202條:各班組熱水器必須有專用開關、開關必須具有漏電保護功能。電源線必須有專用接地線,熱水器外殼必須可靠接地。

      第203條:車間配電盤必須配線整齊,開關達到完好狀態,有漏電、短路和過載等保護裝置。

      第二十九節、觸電急救及電氣滅火

      第204條:發現有人觸電,要立即采取措施使傷者脫離電源,施救時要注意自我保護,高壓觸電發生時要防止跨步電壓。

      第205條:現場施救的三項基本措施是:1)通暢氣道;2)口對口(鼻)人工呼吸;正常的吹氣頻率約每分鐘12次。3)胸外按壓頻率80次/分

      第206條:醫務人員到來之前不得停止搶救。

      第207條:電氣設備發生火災,滅火前必須將該設備電源停掉,再用干粉滅火器或干燥的沙子滅火.嚴禁直接用水滅火,并將發火情況匯報值班領導。

      第208條:油類著火禁止直接使用水滅火。

      第209條:設備再次送電前,必須檢查故障部位確已排除,并清理設備衛生,檢測設備絕緣值合格,具備送電條件。

      第三十節、高空作業安全措施

      第210條:本措施所稱的高處作業,應符合國家標準《高處作業分級》gb 3608—83規定的“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

      第211條:施工前,應逐級進行安全技術教育及交底,落實所有安全技術措施和人身防護用品,未經落實時不得進行施工。

      第212條:高處作業中的安全標志、工具、儀表、電氣設施和各種設備,必須在施工前加以檢查,確認其完好,方能投入使用。

      第213條:從事高空作業人員,必須定期進行身體檢查,凡患有嚴重心臟病、高血壓、貧血癥以及其它不適應高空作業的人,不得從事高空作業。高處作業人員及搭設高處作業安全設施的人員,必須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及專業考試合格,持證上崗,并必須定期進行體格檢查。

      第214條:施工中發現有缺陷和隱患時,必須及時解決;危及人身安全時,必須停止作業。

      第215條:施工作業場所有墜落可能的物件,應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高處作業中所用的物料,均應堆放平穩,不妨礙通行和裝卸。工具應隨手放入工具袋;作業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應隨時清掃干凈;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廢料均應及時清理運走,不得任意亂置或向下丟棄。傳遞物件禁止拋擲。

      第216條:雨天和雪天進行高處作業時,必須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凍措施。凡水、冰、霜、雪均應及時清除。遇有六級以下強風、濃霧等惡劣氣候,不得進行露天攀登與懸空高處作業。暴風雪及臺風暴雨后,應對高處作業安全設施逐一加以檢查,發現有松動、變形、損壞或脫落等現象,應立即修理完善。

      第217條:因作業必需,臨時拆除或變動安全防護設施時,必須經施工負責人同意,并采取相應的可靠措施,作業后應立即恢復。

      第218條:作業區應設警戒區,并應派專人監護。高空作業必須與相鄰帶電體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

      第219條:使用梯子,梯腳底部應堅實,不得墊高使用。梯子的上端應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角度以75°±5°為宜,踏板上下間距以30cm為宜,不得有缺檔。

      第220條:梯子如需接長使用,必須有可靠的連接措施,且接頭不得超過1處。連接后梯梁的強度,不應低于單梯梯梁的強度。

      第221條:折梯使用時上部夾角以35°~45°為宜,鉸鏈必須牢固,并應有可靠的拉撐措施。

      第222條: 固定式直爬梯應用金屬材料制成。梯寬不應大于50cm,支撐應采用不小于∟70×6的角鋼,埋設與焊接均必須牢固。梯子頂端的踏棍應與攀登的頂面齊平,并加設1~1.5m高的扶手。使用直爬梯進行攀登作業時,攀登高度以5m為宜。超過2m時,宜加設護籠,超過8m時,必須設置梯間平臺。上下梯子時,必須面向梯子,且不得手持器物。

      第223條:高空作業人員應系好安全帶,其保險鉤應掛在操作人員上方的可靠物件上。

      第224條:在進行高空作業時,所用材料必須放置穩妥。所用工具必須隨手裝入工具袋,以防墜落傷人。

      第225條: 作業時衣著要靈便,禁止穿硬鞋、帶釘和易滑的鞋,在沒有防護的高空、懸崖和陡坡施工時,必須按規定使用安全帶,安全帶必須高掛低用,掛設點必須安全可靠。

      第226條:高處作業所用材料要堆放平穩,不得妨礙作業,并制定防止墜落的措施;使用工具應防止工具墜落傷人的措施;工具用完應隨手放入工具袋內;上下傳遞物價時,禁止拋擲。

      第227條:高空作業必須嚴格遵守《煤礦安全規程》第735條之規定:

      (一) 高空作業必須使用登高工具和安全用具。

      (二) 作業時必須戴安全帽和系安全帶。

      (三) 使用梯子時,支承必須牢固,并有防滑措施。

      (四) 嚴防物體墜落,嚴禁上下拋擲工具和器材。

      第一節、一般要求

      第1條:各工種、各崗位人員應熟知本工種技術操作規程及崗位責任制,熟悉本職范圍內的供電系統及設備性能。按時參加業余培訓,認真學習規程措施,持有效證件上崗。

      第2條:隊長或其他安排工作的人員,在日常安排工作任務時,要講明注意事項,指定安全負責人,分工要細致,并將安排情況記入班前會記錄。

      第3條:班中按勞動保護穿戴,電工作業要穿絕緣靴(鞋),戴安全帽和絕緣手套,高空作業要使用安全帶。學員沒有師傅帶領,不得單獨從事電工作業。

      第4條:施工所使用的工器具如標示牌、警戒線、驗電器、斷線鉗、腳扣、保險帶、繩索、葫蘆、滑輪、短路接地線、絕緣棒、梯子、緊線器、核相儀及攜帶型電工儀表等必須檢查完好試驗合格。

      第5條:電工維修作業必須至少兩人一起,一人操作一人監護。其中對設備較為熟悉者作監護人。施工前工作人員不得喝酒,不得有妨礙工作的病癥。

      第6條:需停送電作業的,要安排專人停送電,并且要有防止誤送電的措施,工作班人員要增強安全意識,做到自保互保。

      第7條:需要搭接臨時電源的工作,其電源必須使用有漏電保護器的專用開關。如使用電焊機、無齒鋸、手槍鉆、沖擊鉆、電烙鐵等小型電器時,使用前應首先檢查完好情況,電纜、導線、開關不應有破皮漏電現象,漏電保護器使用前應做一次漏電試驗,確保完好。導線必須使用橡套軟線,禁止使用塑料護套線,導線兩端連接牢固,中間不許有接頭。使用的護套線必須有一芯專接保護接地(接零)。應在干燥、無腐蝕性氣體、無導電灰塵的場所使用,雨、雪天氣不得露天工作。

      第8條:井下行走時走人行道,斜巷行走時遵守行車不行人制度;手持超長物件時應平放,嚴防碰觸架空線。

      第9條:操作井下電氣設備應遵守《煤礦安全規程》第446條之規定:

      (一) 非專職人員或非值班電氣人員不得擅自操作電氣設備。

      (二) 操作高壓電氣設備主回路時,操作人員必須戴絕緣手套,并穿絕緣靴或站在絕緣臺上。

      (三) 手持式電氣設備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須接觸的部分必須有良好絕緣。

      第10條:本單位人員到外單位或本職范圍以外的地點參與施工,工作監護人應由對方人員擔任;除遵守以上規定外,開工前還應詳細了解現場的接線方式及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確認無誤,方可開工。

      第二節、停電操作

      第11條:工作地點,必須停電的設備如下:

      a.檢修的設備;

      b.與工作人員在進行工作中正常活動范圍的距離小于0.7米的設備;

      c.在44kv以下的設備上進行工作,安全距離雖大于0.7米,但無安全遮欄措施的設備;

      d.帶電部分在工作人員后面或兩側無可靠安全措施的設備。

      第12條:將檢修設備停電,必須把各方面的電源完全斷開(任何運用中的星形接線設備的中性點,必須視為帶電設備)。禁止在只經斷路器(開關)斷開電源的設備上工作。必須拉開隔離開關(刀閘),使各方面至少有一個明顯的斷開點。與停電設備有關的變壓器和電壓互感器,必須從高、低壓兩側斷開,防止向停電檢修設備反送電。

      第13條:斷開斷路器(開關)和隔離開關(刀閘)的操作能源。隔離開關(刀閘)操作把手必須鎖住。

      第三節、驗電操作

      第14條:驗電時,必須用電壓等級合適而且合格的驗電器,在檢修設備進出線兩側各相分別驗電。驗電前,應先在有電設備上進行試驗,確證驗電器良好。如果在木桿、木梯或木架構上驗電,不接地線不能指示者,可在驗電器上接地線,但必須經值班負責人許可。

      第15條:高壓驗電必須戴絕緣手套。驗電時應使用相應電壓等級的專用驗電器。

      第16條:表示設備斷開和允許進入間隔的信號、經常接入的電壓表等,不得作為設備無電壓的根據。但如果指示有電,則禁止在該設備上工作。

      第四節、裝設接地線措施

      第17條:當驗明設備確已無電壓后,應立即將檢修設備接地并三相短路。這是保護工作人員在工作地點防止突然來電的可靠安全措施,同時設備斷開部分的剩余電荷,亦可因接地而放盡。

      第18條:對于可能送電至停電設備的各方面或停電設備可能產生感應電壓的都要裝設接地線,所裝接地線與帶電部分應符合安全距離的規定。

      第19條:檢修母線時,應根據母線的長短和有無感應電壓等實際情況確定地線數量。檢修10m及以下的母線,可以只裝設一組接地線。在門型架構的線路側進行停電檢修,如工作地點與所裝接地線的距離小于10m,工作地點雖在接地線外側,也可不另裝接地線。

      第20條:檢修部分若分為幾個在電氣上不相連接的部分〔如分段母線以隔離開關(刀閘)或斷路器(開關)隔開分成幾段〕,則各段應分別驗電接地短路。接地線與檢修部分之間不得連有斷路器(開關)或熔斷器(保險)。降壓變電所全部停電時,應將各個可能來電側的部分接地短路,其余部分不必每段都裝設接地線。

      第21條:在室內配電裝置上,接地線應裝在該裝置導電部分的規定地點,這些地點的油漆應刮去,并劃下黑色記號。

      所有配電裝置的適當地點,均應設有接地網的接頭。接地電阻必須合格。

      第22條:裝設接地線必須由兩人進行。若為單人值班,只允許使用接地刀閘接地,或使用絕緣棒合接地刀閘。

      第23條:裝設接地線必須先接接地端,后接導體端,且必須接觸良好。拆接地線的順序與此相反。裝、拆接地線均應使用絕緣棒和戴絕緣手套。

      第24條:接地線應用多股軟裸銅線,其截面應符合短路電流的要求,但不得小于25 。接地線在每次裝設以前應經過詳細檢查。損壞的接地線應及時修理或更換。禁止使用不符合規定的導線作接地或短路之用。

      接地線必須使用專用的線夾固定在導體上,嚴禁用纏繞的方法進行接地或短路。

      第25條:高壓回路上的工作,需要拆除全部或一部分接地線后始能進行工作者〔如測量母線和電纜的絕緣電阻,檢查斷路器(開關)觸頭是否同時接觸〕,如:

      a.拆除一相接地線;

      b.拆除接地線,保留短路線;

      c.將接地線全部拆除或拉開接地刀閘。

      必須征得值班員的許可(根據調度員命令裝設的接地線,必須征得調度員的許可),方可進行。工作完畢后立即恢復。

      第26條:每組接地線均應編號,并存放在固定地點。存放位置亦應編號,接地線號碼與存放位置號碼必須一致。

      第27條:裝、拆接地線,應做好記錄,交接班時應交待清楚。

      第五節、懸掛標示牌和裝設遮欄

      第28條:在一經合閘即可送電到工作地點的斷路器(開關)和隔離開關(刀閘)的操作把手上,均應懸掛“禁止合閘,有人工作!”的標示牌(見附錄d)。

      如果線路上有人工作,應在線路斷路器(開關)和隔離開關(刀閘)操作把手上懸掛“禁止合閘,線路有人工作!”的標示牌,標示牌的懸掛和拆除,應按調度員的命令執行。

      第29條:部分停電的工作,安全距離小于表1規定距離以內的未停電設備,應裝設臨時遮欄。臨時遮欄與帶電部分的距離,不得小于表2的規定數值。臨時遮欄可用干燥木材、橡膠或其他堅韌絕緣材料制成,裝設應牢固,并懸掛“止步,高壓危險!”的標示牌。

      35kv及以下設備的臨時遮欄,如因工作特殊需要,可用絕緣擋板與帶電部分直接接觸。但此種擋板必須具有高度的絕緣性能。

      第30條:在室內高壓設備上工作,應在工作地點兩旁間隔和對面間隔的遮欄上和禁止通行的過道上懸掛“止步,高壓危險!”的標示牌。

      第31條:在室外地面高壓設備上工作,應在工作地點四周用繩子做好圍欄,圍欄上懸掛適當數量的“止步,高壓危險!”標示牌,標示牌必須朝向圍欄里面。

      第32條:在工作地點懸掛“在此工作!”的標示牌。

      第33條:在室外架構上工作,則應在工作地點鄰近帶電部分的橫梁上,懸掛“止步,高壓危險!”的標示牌。此項標示牌在值班人員的監護下,由工作人員懸掛。在工作人員上下鐵架和梯子上應懸掛“從此上下!”的標示牌。在鄰近其他可能誤登的帶電架構上,應懸掛“禁止攀登,高壓危險!”的標示牌。

      第34條:嚴禁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移動或拆除遮欄、接地線和標示牌。

      第六節、電器日常檢修安全措施

      第35條:正常時電器的檢修工作必須先提出停電申請,經相關領導批準后方可執行。

      第36條:操作前按照停電申請表的內容仔細核對開關位置編號及負荷名稱確認無誤。按照規程操作,先停斷路器再拉隔離開關;先停分支再停總開關。停電后將開關閉鎖,并在開關操縱手柄上懸掛“禁止合閘,有人工作”標示牌。

      第37條:地面有人值班變電所及井下中央變電所停電后的驗電、放電、裝設短路接地線措施由值班人員落實。地面無人值班的變電所及井下采區變電所停電后,由施工人員落實停電、驗電、放電、裝設短路接地線措施。無人值守的開關,除執行上述措施外,還要設專人看守,嚴防誤送電。

      第38條:雙回路供電的負荷,停電后要在前后隔離刀閘兩側分別驗電放電,并在有電無電區間設置警戒線或在刀閘動靜觸頭之間裝設強度足夠的絕緣隔離板。

      第39條:施工人員到達地點后,首先要檢查設備確已斷電,再做好防止突然來電的措施,方可開工。

      第40條:工作過程中嚴格按照機電設備檢修質量標準進行,杜絕虛接、錯相等不合格現象的發生。

      第41條:需要頻繁停送電的操作,必須指定專人負責,每次停送電后都要進行驗電放電,確定無電壓方可操操作。嚴禁帶電作業!

      第42條:任何情況下,人體不得同時觸及兩根導線。

      第43條:嚴禁帶電作業!嚴禁約時停送電!嚴禁帶接地線合閘!防爆設備出現失爆,嚴禁送電!

      第44條:完工后,撤除全部人員及所做措施,恢復原運行方式。正常運行30分鐘后方可收工。

      第七節、砍伐樹木安全措施

      第45條:在線路帶電的情況下,砍伐靠近線路的樹木時,工作負責人必須在工作開始前向全體人員說明:電力線路有電,不得攀登桿塔。樹木、繩索不得接觸導線,安全距離不夠時,線路必須停電。

      第46條:導線與樹木之間的最小凈距3-10kv為3.0米,3kv以下為3.0米。導線與街道樹間的最小垂直距離,3-10kv為1.5米,最大風偏情況下的水平距離為2.0米。3kv以下為1.0米。

      第47條:上樹砍剪樹木時,不應攀抓脆弱和枯死的樹枝,人和繩索應與導線保持安全距離,應注意馬蜂等昆蟲。不應攀登已經鋸過或砍過的未斷的樹木。

      第48條:為防止樹木(枝)倒落在導線上,應設法用繩索拉向與導線相反的方向。繩索應有足夠的長度,以免拉繩人員被倒落的樹木砸傷。樹枝接觸帶電導線時,嚴禁用手直接去取。

      第49條:砍剪的樹木下面和倒樹范圍內應有專人監護,不得有人逗留,防止傷及行人。交通路口必要時要防止車輛通行。

      第50條:砍樹使用的刀具、斧頭、繩索、梯子、油鋸等使用前要檢查完好。

      第八節、在電桿上作業安全措施

      第51條:登桿前應由兩人同時辯明工作線路及桿號,嚴防誤登桿。工作前應對線路執行驗電、放電、掛短路接地線措施,短路接地線應掛在來電側。危及施工線路安全的其他交叉跨越的線路也應采取停電措施。

      第52條:登桿前應先檢查桿根是否牢固,新立的電桿基礎未完全夯實前嚴禁攀登。風雨后遭損傷的電桿,應先采取培土、打臨時拉線等措施,再行上桿。

      第53條:上桿前應先檢查登桿工具如鐵鞋、安全帶、梯子等是否完好可靠。

      第54條:桿上作業必須使用合格的安全帶,戴安全帽。安全帶應系在電桿牢固構件上,防止安全帶從桿頂脫出或被鋒利物割傷。

      第55條:檢修電桿不得隨意拆除受力構件,如需拆除,事先應對電桿進行加固;調整傾斜桿塔時應先打好拉線。

      第56條:使用梯子時要有人扶持。現場人員應戴安全帽,桿上人員應防止掉下東西,使用的工具材料應用繩索傳遞,不得拋擲。桿下應設人監護,防止行人通過和逗留。

      第57條:檢查水泥電桿橫向裂紋寬度不應該超過0.2mm,長度不應該超過1/3周長,彎曲度不應超過桿長的2/1000,否則不準登桿。

      第九節、架空電力線路巡視安全措施

      第58條:線路巡視應由有電力線路工作經驗的人員擔任。暑天、雪雨天必要時由兩人進行。單人巡線時,禁止攀登電桿;夜間巡線應沿外側進行,大風天巡線應沿線路上風側前進。

      第59條:事故巡線應始終認為線路帶電,即使明知該線路已停電,亦應認為線路有隨時恢復送電的可能。

      第60條:巡線人員發現導線落地或懸吊空中,應設法防止行人靠近斷線地點8米以內,并迅速報告領導等候處理。

      第61條:巡線周期:1)定期巡視 對于1—10kv線路,一般為每月一次;1kv以下線路一般每季至少一次。2)特殊巡視因氣候惡劣、地表塌陷等原因,按需要決定。3)夜間巡視1—10kv線路每半年至少一次。4)故障巡視 故障后巡視5)監察巡視每年至少一次。綜上所述,每條線路每月檢查巡視不少于三次。

      第62條:線路運行標準有關數據:3—10kv架空電力線路的過引線、引下線與相臨導線間的凈空距離,不應小于0.3m,1kv以下時,不應小于0.15m。3—10kv架空電力線路的導線與拉線、導線與電桿、導線與架空間的凈空距離,不應小于0.2m,3kv以下時,不應小于0.05m;3—10kv架空線路的引下線與低壓線間的距離,不宜小于0.2m;10kv及以下線路的拉線從兩相導體之間穿過時,應裝設拉線絕緣子。低壓接戶線和進戶線必須采用硬絕緣導線。避雷接地裝置的引下線應用鍍鋅鋼絞線,截面積應不小于25mm。架空線的檔距:

      6kv 城區40—50m 郊區 50—100m

      3kv及以下 城區 40—50m 郊區 40—60m

      第63條:導線與地面的最小距離:

      線路經過地區3—10kv 3kv以下

      居民區6.5m 6.0m

      非居民區 5.5m 5.0m

      第64條:高壓接戶線的導線截面,銅絞線不得小于16mm,鋁絞線不得小于25mm,線間距離不得小于0.45m,對地距離不得小于4.0m。

      第十節、搭接、拆除負荷電纜措施

      第64條:搭接、拆除負荷工作應由專職電工人員進行,一人操作一人監護,搭火用的電纜(線)必須檢查完好,絕緣良好不漏電,不得有明接頭。

      第65條:工作前應將施工地點前側電源開關停掉,并做好驗電、放電、短路接地、閉鎖掛牌等措施。打開電氣設備電源側蓋板前,必須從上一級開關將電源停掉,并做好防止突然來電的措施。

      第66條:雙回路供電的設備,拆、接負荷電纜前應從工作區段兩側停電,并做好防止突然來電的措施。

      第67條:搭接電纜后,應檢查所搭負荷線相序正確,壓接質量及絕緣合格,防爆設備達到防爆要求,具備送電條件。方可收工。

      第68條:拆除負荷后,將負荷線全部撤除,對裸露的電源線或開關要采取包扎隔離等防護措施防止接地、短路及人員觸電。對于防爆設備,要達到防爆要求。

      第69條:任何情況下,工作人員不得同時觸及兩根導線,工作人員背后不得有帶電體。

      第70條:外單位人員在變電所搭拆負荷時,必須有主管部門的同意。配電工有責任為其提供安全監護,同時亦應監督施工質量,發現不符合標準及失爆現象,應責令其整改,直至合格。防爆設備出現失爆,不得送電。

      第十一節、立桿-撤桿-調整電桿安全措施

      第71條:立、撤桿要設專人統一指揮,人員分工要明確,在居民區和交通道路上立撤桿時應設專人看守。

      第72條:立、撤桿要使用合格的起重設備,嚴禁過載使用。

      第73條:立桿過程中,桿坑內嚴禁有人工作。除指揮及指定人員外,其他人員必須撤出桿高1.2倍的距離。即12米電桿為15米,15米電桿為18米。

      第74條:立桿及修整桿坑時,應有防止桿身滾動、傾斜的措施,如采用控制拉繩等。

      第75條:使用吊車立、撤桿時,鋼絲繩應吊在桿的適當位置,防止電桿突然傾倒。

      第76條:在撤線過程中,拆除桿上導線前,應先檢查桿根.轉角桿、分段桿及起點、終點桿撤線前應系好拉繩,嚴禁突然剪斷導線,防止電桿突然傾倒。

      第77條:電桿起立離地后,應對各吃力點作一次全面檢查,確無問題再繼續起立。起立60度后,應減緩速度,注意各側拉繩。

      第78條:已經起立的電桿,只有在桿基回土夯實牢固后,方可撤去拉繩。桿下工作人員應戴安全帽。

      第79條:調整電桿前應確認線路確已停電,再檢查桿根、拉線等無隱患。電桿調整后應將桿根回土夯實,并緊固好拉線。

      第80條:撤除線路時應先撤導線和金具,后撤拉線和電桿,當還有受力拉線時應采取臨時措施。

      第十二節、放線-撤線-緊線

      第81條:放、撤、緊線工作應有專人統一指揮,統一信號。施工前應檢查緊線工具及設備是否良好。

      第82條:交叉跨越各種線路、鐵路、公路、河流等。放撤線時,應先取得主管部門的同意。做好安全措施,如搭好跨越架、在路口設專人持信號旗看守等,嚴防導線被過往車輛掛住。

      第83條:緊線前應先檢查導線有無障礙物掛住,緊線時導線過滑輪、橫擔、樹枝、房屋等有無卡住現象。工作人員不得跨在導線上或站在導線內角側,防止意外跑線時抽傷。

      第84條:緊、撤線前應先檢查拉線、拉樁及趕根,如不完好牢固,應設臨時拉線加固。

      第85條:嚴禁用突然剪斷導線的作法松線。

      第86條:使用放線器放線時,應有防止線盤傾倒及剎車的措施。放線時應嚴防導線扭傷,剪斷導線時,應先控制斷線部位兩端,防止線頭因彈力突然釋放傷人。

      第十三節、起重-運輸安全措施

      第87條:起重、運輸工作要遵守鮑煤發(2006)54號文件之《鮑店煤礦井下起吊、拖移物料管理規定》。

      第88條:起重工作必須由有經驗的人員統一指揮,統一信號,明確分工,施工前工作負責人應對起重工作和起重工具全面檢查。

      第89條:使用手動起重設備時,不得超負荷起吊。工件重量超過50kg時,應使用鋼絲繩;鋼絲繩的安全系數不得小于3.5(《煤礦安全規程》第734條規定)。起吊、拖移物料的鋼絲繩使用前必須進行檢查,其安全系數不得小于6。

      第90條:被吊物體應可靠連為一體,必要時各連接部件應分別起吊。應在被吊物件棱角處和特別滑的部分應當采取墊舊皮帶、薄木板或其它軟體物進行保護。

      第91條:起吊、拖移物料時,應進行試吊和試拖移,試吊高度不大于200mm,試拖移距離不大于400mm,檢查無異常后方繼續進行。

      第92條:在起吊、牽引過程中,受力繩索的周圍、上下方、內角側和起吊物的下面,嚴禁有人逗留和通過。在斜坡進行起吊、拖移物料時,物料兩側及下方嚴禁有人,并設置防止物體下滑的可靠措施。

      第93條:對起吊、拖移的物料應采取適當的固定措施,能使應起吊、拖移的物料整體移動,不出現散落或使其構件變形。

      第94條:起吊、拖移物料時,應注意觀察所起吊、拖移的物料因重心、幾何形狀或受力不均等原因出現偏向或翻轉等現象,應采取適當措施進行處理后在進行起吊或拖移。

      第95條:進行起吊、拖移物料時,必須規定統一聯絡信號及指令、設專人負責發出信號和指令,所有工作人員必須熟知專用信號和指令的使用規定。起吊、拖移物料使用的信號在其工作沒完成前,嚴禁作為其它信號使用。

      第96條:起吊、拖移物料使用的卸扣、連接件和其它索具等必須合格,與起吊、拖移的物體重量相適應。

      第97條:《電業安全工作規程》對起重鋼絲繩的安全系數作如下規定:

      1) 用于固定起重設備為3.5;2)用于人力起重為4.5;3)用于機動起重為5-6;4)用于綁扎起重為10;5)用于供人升降為14。

      第98條:運輸電桿、變壓器和線盤必須綁扎牢固,防止滾動移動傷人。

      第99條:裝卸電桿應防止散堆傷人,當分散卸車時,每卸完一處,必須將電桿綁扎牢固后,方可繼續運輸。

      第100條:多人使用滾杠、扁擔等搬運重物時,必須統一號令,步調一致。經過狹窄或靠近墻壁等障礙處內側不得有人,且速度應放緩,嚴防傷及人員或設備。

      第十四節、在配電變壓器臺上工作的安全措施

      第101條:配電變壓器臺(室)停電檢修時,應持工作票。高壓線路不停電時,工作負責人應向全體人員說明線路有電并加強監護。

      第102條:無論線路是否已停電,必須先拉開變壓器低壓側斷路器,再拉高壓開關或跌落保險。在停電的高壓引線上裝設短路接地線。

      第103條:在吊起或放落變壓器前,必須檢查配電變壓器臺的結構,確保牢固可靠。

      第104條:配電變壓器停電做試驗時,除指定工作人員外,臺架上嚴禁有人地面有電部分應設警戒線,懸掛“止步,高壓危險”標示牌,并有人監護。

      第105條:電容器進行停電檢修時,應斷開電源,將電容器逐個徹底放電并接地后,才能進行工作。

      第106條:線路柱上開關、刀閘、跌落保險進行檢修時,必須將連接該設備的兩側線路全部斷電,并驗電接地后,才能進行工作。

      第十五節、在帶電線路電桿及鄰近或交叉其他電力線路上的工作

      第107條:在帶電桿塔上刷漆,除鳥窩、檢查接地線(極),查看金具、瓷瓶工作時,作業人員活動范圍及所攜帶的工具、材料等與帶電導線的最小距離不得小于0.7米。風力不得大于5級。

      第108條:在10kv及以下的帶電桿塔上進行工作,工作人員距最下層導線的垂直距離不得小于0.7米。

      第109條:停電檢修線路與另一回帶電線路相交叉或接近,以至工作時可能和另一回導線接觸或接至危險距離以內(1米),則另一回路也應停電并接地,停電同樣執行工作票。若另一回電力線路屬于其他單位,則工作負責人應向該單位要求停電和接地并在確實看到該線路已接地后,才可開始工作。工作過程中應采取防止損傷另一回路線路的措施,完工后應檢查該交叉跨越點安全距離合格(10kv及以下應>1.0米)。

      第110條:在變電所出口處或線路中間某一段有兩條一上的相互靠近的(100米以內)平行或交叉線路上要求:

      1) 有線路標志,以使工作人員能正確區別哪一條線路是停電線路。

      2) 在此平行或交叉線路上進行工作時,應持工作票及驗電筆、接地線等設備。

      3) 登桿前應該對標記無誤,驗明線路確已停電并掛好接地線后方可攀登。

      4) 在這一段平行或交叉線路上工作時,要有專人監護,以免誤登有電線路桿塔。

      第十六節、電力電纜工作

      第111條:在電力電纜上工作應辦理工作票,開工前要核對電纜名稱及標示牌,并在施工端驗電放電短路接地后方可開始工作。

      第112條:開啟電纜溝時,如在交通路口,應設置標示或設人警戒,防止行人、車輛誤入。

      第113條:敷設電纜時,應有專人統一指揮。電纜走動時,嚴禁用手般動,以防擠傷。移動電纜接線盒一般應停電進行。按照礦上關于掛“紅黃牌”的有關規定,不得帶電整理、吊掛電纜,整理吊掛電纜必須將電纜停電。

      第114條:截斷電纜前,必須先核對確為停電電纜,再有接地的帶絕緣柄的鐵釬釘入電纜芯線后方可工作。扶釬人應帶絕緣手套并站在絕緣墊上。

      第115條:制作熱縮電纜頭,使用噴燈或噴槍應嚴格遵守操作說明,防止噴頭燙傷,準備好足夠的防火水和至少兩個8kg干粉滅火器。工作現場周圍不得有易燃易爆物品,并通風良好。制作冷縮電纜盒,應注意保持環境干燥。

      第116條:連接電纜前,每做一個接頭,都要對接頭兩端電纜的絕緣情況進行測量,并做好記錄,最后通測絕緣值,確保整條電纜合格,符合送電條件。

      第117條:電力電纜做耐壓試驗及搖測絕緣時,高壓設備周圍應設警戒線,試驗儀器電源搭火專人負責,每次停送電操作都必須聯系好,確認允許送電,再操作。電纜兩端人員應聯系好,沿途電纜上嚴禁有人工作,試驗后必須逐相徹底放電。

      第118條:運行中的電纜必須按規定周期巡檢和維護。電纜溝蓋板應齊全完好,溝內不得有積水、雜物,電纜橋架上方應有護板,無護板的維修人員應及時清理上面的落葉等雜物,嚴防引起火災損傷電纜。

      第119條:使用梯子登高架空敷設電纜,預先應架設好鋼絞線,并檢查確認鋼絞線安裝牢靠。工作時下面應有人監護。梯上有人時,一般不準移梯,如因工作需要移梯時,梯子上方兩側必須系有安全繩,兩邊有人拉繩,嚴防梯子突然傾倒傷人。

      第十七節、更換照明燈具

      第120條:更換照明燈具,燈具的額定電壓必須與供電電壓相符,裝卸燈泡時,應先關閉電源開關。戶外更換燈具,開關距工作現場較遠時,要安排專人停送電,應將開關閉鎖(掛牌),防止誤送電。

      第121條:燈架或燈具管內的導線不許有接頭,采用螺口燈座時,應將火線接頂芯極,零線接螺紋極。開關應控制火線,開關上搬為接通,下搬為斷開。

      第122條:使用梯子、馬凳等登高時,必須至少兩人一起工作,一人操作一人監護,梯上不準同時上兩人,要有防止傾倒的措施。

      第123條:送電前工作人員應脫離可能的帶電構件,并背對燈具,以防燈具突然炸裂傷人。任何情況下,人體不得同時觸及兩根導線。

      第124條:室外更換路燈、地燈、投光燈、裝飾燈及燈箱內燈具等操作,高空作業應使用安全帶,使用梯子、鐵鞋登高時應檢查完好,上桿前應檢查桿基牢固。使用高空作業車要有專人操作,臂斗與附近架空線應保存足夠的安全距離。高空傳遞物品應用繩索,嚴禁拋擲,下面人員應帶安全帽。

      第125條:變電所、配電室內更換照明燈具時還應防止不得觸及其他帶電設備。

      第126條:井下更換防爆燈管前,應先將電源停掉,燈具應達到防爆要求。

      第127條:更換后的燈具,不得隨意丟棄,應定點存放。

      第十八節、高低防開關及變壓器故障處理

      第128條:計劃內的故障處理,必須先提出停電申請,經相關領導批準,按停送電管理規定執行。

      第129條:工作負責人應詳細介紹工作任務、性質、停電范圍、有電無電區間、注意事項等問題,做到人人皆知。

      第130條:故障處理前,應先將所檢修設備斷電,并做好驗電、放電、短路接地、閉鎖掛牌或裝設防護擋板等措施。

      第131條:進線及聯絡開關出現故障,要采取越級停電措施,將檢修設備兩側的電源都斷掉,并做好防止突然來電的措施。

      第132條:嚴禁帶電作業。工作時人體與帶電體的最小距離應大于0.4米,必要時應加絕緣板隔離。

      第133條:應急故障處理:

      1) 當設備在運行中發生故障,維修工接到值班領導的通知后應迅速備齊所用工具、材料及防護用具,及時入井搶修。

      2) 應急故障處理,亦應遵守停電、驗電、放電、短路接地、閉鎖掛牌措施。有專人監護。

      3) 井下防爆設備處于失爆狀態,嚴禁送電。特殊情況下如需開蓋對設備進行送電試驗,則事先必須經瓦檢員檢查氣體不超限,有安監員現場監督。

      第134條:設備故障處理完畢,負責人檢測無誤,送電運行正常后,向單位及礦調度室匯報。

      第十九節、運輸-安裝-撤除電氣設備

      第135條:機電設備運輸前的裝車工作,使用的起吊工具繩索等符合要求,人員應持證上崗。

      第136條:設備底架應與車盤用螺栓可靠連接,螺栓強度滿足要求。地面封車時底腳螺栓不少于四條,井下封車時如因條件限制,封車應不少于兩條對角螺栓,其他方向應用鋼絲繩封牢,確保設備在運輸過程中不松動。

      第137條:裝車應不超長、超寬、超高,重心不偏移。易于脫落或竄動的構件應與主設備連接牢靠。

      第138條:使用葫蘆起重時,葫蘆、繩頭、脹楔應有足夠的安全系數,要選擇好可靠的生根點,起吊前應先試吊。

      第139條:運輸過程中,設備兩側不得有人。斜巷運輸堅持行車不行人制度,要有絞車司機及信號把鉤工,運輸過程中要使用保險繩。

      第140條:搬遷、移動帶電設備前斷電,嚴禁帶電作業。嚴禁牽拉各種纜線。

      第141條:在滾杠和軌道上移動電氣設備時,要有專人統一指揮,使用的繩索應有足夠強度,應系在設備底架上。要統一號令、用力均勻,嚴防拉歪設備。狹窄處兩側及設備前進方向附近不得有人,不得直接用手或腳移動使用中的滾杠,防止擠傷。

      第142條:體積較大的設備過風門、峒室門等狹窄處時,必要時要將設備拆卸,但要注意保護設備內部構件如接線柱、瓷瓶等,拆下的螺栓應妥善放置。

      第143條:設備回收上井后,要及時交還機電科設備庫或電修組。

      第144條:人力推車應遵守《煤礦安全規程》第362條之規定。一次只準推一車,同向推車間距不得小于10米,推車時必須注意前方,發現人員及障礙物時應及時發出信號或采取措施。嚴禁放飛車,坡度大于千分之七時嚴禁人力推車。

      第145條:完工后清理現場衛生,使用中的設備要達到標準要求。

      第二十節、電氣設備核相調相工作

      第146條:雙電源或雙回路供電的設備,新安裝或改動主接線后,聯絡開關合閘前都要進行核對相序工作。

      第148條:核相工作應使用專用核相工具,至少四人一起工作,兩人持操作桿,一人記錄,一人指揮。周圍應設置警戒線,并設專人監護。操作時,工作人員應戴絕緣手套,穿絕緣靴或站在絕緣臺上。核相儀表使用前應檢驗合格。

      第149條:相序核對后,將兩側電源停掉,分別做好驗電、放電短路接地措施。按照記錄調整兩側壓線,直至相序一致。

      第150條:操作時人體與帶電體應0.7米以上的安全距離。

      第151條:并路合閘前,應再復核一遍,無誤方可并網操作。

      第152條:帶電機等旋轉設備的負荷調相前,應將該設備電源停掉,將電源側隔離刀閘拉開,并做好驗電放電,短路接地,閉鎖掛牌等突然來電的措施,然后調整任意兩相負荷線,調整后檢查設備運轉正常方可收工。

      第二十一節、低防開關檢漏裝置的安裝、運行與試驗

      第153條:帶延時的總檢裝置不準單獨使用。輔助接地極應單獨設置,并距局部接地極的直線距離不小于5米。

      第154條:開關操作機構應無過位或卡阻現象,跳閘機構靈活可靠。

      第155條:當660v系統絕緣值低于30kω,127v系統絕緣值低于10kω時應采取措施提高電網絕緣電阻值,盡量避免自動跳閘.

      第156條:運行中的檢漏裝置跳閘試驗每天一次,維修工每月至少做一次遠方人工漏電試驗.

      第157條:試驗時660v用11千歐、10w電阻,127v用2千歐,10w電阻,對新安裝的首次投人運行后要做一次遠方人工漏電試驗。

      第158條:實驗方法:在瓦檢員的配合下,檢查氣體不超限,有選擇性的總檢漏保護裝置應在分支開關斷開后在分支開關入口處做人工漏電跳閘試驗,其余分支開關線路應在線路最遠端試驗。在線路最遠端的開關負荷側接一電阻,電阻另一端接在開關外殼上,蓋上蓋后送電,觀察開關是否跳閘。試驗完畢,拆除電阻,將開關恢復原狀態,并將試驗結果做好記錄。

      第二十二節、操作跌落開關及柱上斷路器

      第159條:操作跌落開關及柱上斷路器時,應穿絕緣靴,戴絕緣手套,使用高壓絕緣棒。絕緣棒的長度對于20kv以下不小于2米,對于35kv不低于3米。

      第160條:室外雨天使用時應加防雨罩。10kv及以下防雨罩不少于2只,35kv以下防雨罩不少于4只。無特殊防護裝置不允許雨雪天戶外操作,必要時要加長絕緣桿。

      第161條:絕緣桿使用后應吊放在室內干燥場所,或垂直插放在室內木支加上。防止壓彎受潮,每年應定期進行預防性試驗一次。

      第162條:戶外操作跌落開關,停時應先斷開中相,后斷開背風側邊相,最后斷開迎風側邊相。送電操作時,對于戶內先送兩邊后送中間。對于戶外應先接通迎風邊相,后接通背風側邊相,最后接通中相。

      第163條:停電操作前先停低壓再停高壓,先停分支再停總開關,送電時與此順序相反,嚴禁帶負荷拉合刀閘。

      第164條:戶外施工,停電時如不在變電所內,而是在線路中間的分段開關上停電,則停電后必須對停電開關負荷側執行驗電、放電、裝設短路接地線措施。雙回路或有反送電電源的線路,施工現場兩側必須驗電、放電、裝設短路接地線。已停電的開關要設專人看守。

      第二十三節、調整變壓器電壓

      第165條:當變壓器低壓側出口電壓高于或低于開關及用電設備對電壓的要求,致使設備不能正常工作時,必須對變壓器的輸出電壓進行調整,使之符合設備運行的要求。

      第166條:根據《全國供用電規則》規定供電部門供到用戶受電端的電壓偏差,即電壓變動幅度不超過:10kv及以下高壓供電和低壓電力用戶為額定電壓的±7%;低壓照明用戶為額定電壓+5%,-10%。

      第167條:調整電壓前,應由維修電工使用萬用表在低壓側選擇便于安全測量的部位對電壓進行測量并記錄,以便確定調整的方案,調整后,要在同一部位再次測量,將數值與調整前對比,直至調整合格。使用萬用表要遵守萬用表的使用方法,根據不同電壓,合理選擇量程,測量時注意手不要接觸測試棒的金屬部分,測量人員要和帶電體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

      第168條:調整變壓器電壓前,必需要按順序停掉變壓器低壓側、高壓側電源開關,并將隔離開關拉開,一經操作就使工作區間帶電的開關停電后必須閉鎖、掛“禁止合閘,有人工作”牌,做好防止誤送電的措施。

      第169條:停電后,做好驗電、放電、裝設短路接地線措施。

      第170條:按照變壓器銘牌圖示或分接開關部位標注的數字,調整變壓器高壓線圈的分接開關或連片,改動后杜絕虛接,并要至少經過兩名有現場工作經驗的人員確認無誤。

      第171條:調整后,由專人負責送電并測量低壓測電壓工作,測量并確認調整合格,然后再恢復原運行方式。井下變壓器調整電壓,測量合格后,因恢復開關需再次停電的,必須將變壓器高壓側電源再次停掉,嚴禁帶電檢修設備,只有在設備符合防爆要求后,方可受電。

      第二十四節、在高壓開關柜內工作

      第172條:在高壓開關柜內的工作應執行工作票制度,堅持工作許可制度、工作監護制度及工作間斷、轉移和終結制度。

      第173條:工作前將開關柜上下刀閘拉開,上刀閘靜觸頭帶電的要設置防護網,工作時人體或工具與帶電體應保持0.4米以上的安全距離。

      第174條:柜內更換斷路器絕緣油時,更換的絕緣油必須試驗合格。柜內進人前必須對負荷電纜頭驗電、放電、裝設短路接地線。

      第175條:高壓開關柜合閘保險及電壓互感器、電流互感器二次保險必須取下。

      第176條:完工后必須檢查油質油位合格,無滲漏油現象。真空開關真空管分斷位置正確,絕緣電阻、接觸電阻合格。投入運行后,值班員或維修工應加強巡檢工作,發現異常及時匯報處理。

      第二十五節、在有儲能元件電器上的工作

      第177條:在有電容器、電感線圈元件或帶有拉伸的彈簧等儲有能量的設備上工作,應有專人負責安全工作。

      第178條:停電并在電源側做好措施后,再用接地放電棒對儲能元件逐個徹底放電。在電容器上檢修作業前,要對已停電的單個電容器兩極進行3-5次(放電時間3-5分鐘)的重復放電后才準作業。已拉伸的彈簧要將彈力釋放,防止傷人。

      第179條:放電時使用放電棒要先接地端,放電后再拆除。

      第180條:工作過程中要有專人監護,有其他帶電體的地方要設置警戒線或其它明顯標示,嚴防人員誤觸。登高作業應使用絕緣梯子,并注意與其他帶電體至少保持0.7米以上的安全距離。

      第二十六節、更換高低壓熔斷器

      第181條:更換高低壓熔斷器必須選用型號及大小適宜的熔斷器及熔體。

      第182條:更換前必須將電源側刀閘斷開,并驗明確無電壓。

      第183條:更換高壓保險應戴絕緣手套,穿絕緣靴或站在絕緣臺上,更換低壓保險應使用專用把手或戴絕緣手套。

      第184條:連續多次打保險的設備應查明原因,不得隨意加大保險容量。

      第185條:更換保險應注意與其它帶電體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高壓0.4米,低壓0.1米)。

      第186條:對于100kva以上的變壓器,選擇熔體按1.5-2倍額定電流;對于保護輸出線路,熔體的額定電流應小于或等于線路的安全電流。

      第187條:更換保險后,恢復原運行方式。

      第二十七節、更換設備保護插件及保護整定工作

      第188條:運行中的低防開關發生接地故障,為判斷故障范圍需進行更換選漏插件工作,操作前必須將開關停掉。

      第189條:設備開蓋后,首先要檢查內部有無異常,更換保護插件時,必須將主回路停掉。拆卸、安裝、調整保護插件時應與帶電體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

      第190條:設備保護整定值應與主管部門下達的保護定值單一致。

      第191條:電氣設備應保護齊全,檢漏繼電器嚴禁甩掉不用。

      第192條:井下設備應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要求,防爆設備杜絕失爆。

      第193條:電流互感器二次側不準開路,電壓互感器二次側不許短路,鐵芯應可靠接地。

      第194條:關閉開關門時,應注意保護二次線,嚴防擠傷。

      第二十八節、常用工具及移動電氣設備使用

      第195條:驗電筆使用前應檢查完好, 電壓等級要適宜,使用前應在相應帶電體上檢驗。高壓驗電時要戴絕緣手套。

      第196條:電工鉗、剝線鉗、尖嘴鉗、螺絲刀雖有絕緣柄,但也應在不帶電的場合使用。

      第197條:電烙鐵導線應使用橡套軟線,兩端連接牢固,中間不許有接頭,使用的護套線必須有一芯專接保護接地(零)。每次使用前都應作外觀檢查和電氣檢查。

      第198條:使用汽油噴燈或液化器噴槍周圍不得有易燃物,盡可能在通風環境下使用。不可在火焰附近加油或點火,噴焊時下面不準站人。噴燈加油時且不可吸煙,在變電所使用時,明火與帶電體的安全距離,10kv以下不小于1.5米,10kv以上不小于3米。

      第199條:立梯傾斜角應保持60°左右,不準平放使用。上面有人時,不準移梯。

      第200條:手持式電動機工具如沖擊鉆、手電鉆、電動扳手等每次使用前必須作外觀檢查和電氣檢查,電源必須按要求使用漏電保護器。電源線應用有接地芯線的橡套軟線。高空作業應有相應的安全措施。停電或終止工作時必須切斷電源,挪動時不得提導線。

      第201條:移動式電氣設備如電焊機、潛水泵、無齒鋸、砂輪機、小型臺鉆等使用前應檢查電源配線整齊,有專用開關,有漏電保護,電源線必須使用橡套電纜,開關、刀閘、接線柱有護罩,不裸露。移動時必須切斷電源,室外使用時應有防雨設施。電焊機一次線長度不宜超過2米,二次線必須使用合格的焊接電纜線,長度不宜超過20米。操作以上設備時要按勞動保護穿戴。

      第202條:各班組熱水器必須有專用開關、開關必須具有漏電保護功能。電源線必須有專用接地線,熱水器外殼必須可靠接地。

      第203條:車間配電盤必須配線整齊,開關達到完好狀態,有漏電、短路和過載等保護裝置。

      第二十九節、觸電急救及電氣滅火

      第204條:發現有人觸電,要立即采取措施使傷者脫離電源,施救時要注意自我保護,高壓觸電發生時要防止跨步電壓。

      第205條:現場施救的三項基本措施是:1)通暢氣道;2)口對口(鼻)人工呼吸;正常的吹氣頻率約每分鐘12次。3)胸外按壓頻率80次/分

      第206條:醫務人員到來之前不得停止搶救。

      第207條:電氣設備發生火災,滅火前必須將該設備電源停掉,再用干粉滅火器或干燥的沙子滅火.嚴禁直接用水滅火,并將發火情況匯報值班領導。

      第208條:油類著火禁止直接使用水滅火。

      第209條:設備再次送電前,必須檢查故障部位確已排除,并清理設備衛生,檢測設備絕緣值合格,具備送電條件。

      第三十節、高空作業安全措施

      第210條:本措施所稱的高處作業,應符合國家標準《高處作業分級》gb 3608—83規定的“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

      第211條:施工前,應逐級進行安全技術教育及交底,落實所有安全技術措施和人身防護用品,未經落實時不得進行施工。

      第212條:高處作業中的安全標志、工具、儀表、電氣設施和各種設備,必須在施工前加以檢查,確認其完好,方能投入使用。

      第213條:從事高空作業人員,必須定期進行身體檢查,凡患有嚴重心臟病、高血壓、貧血癥以及其它不適應高空作業的人,不得從事高空作業。高處作業人員及搭設高處作業安全設施的人員,必須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及專業考試合格,持證上崗,并必須定期進行體格檢查。

      第214條:施工中發現有缺陷和隱患時,必須及時解決;危及人身安全時,必須停止作業。

      第215條:施工作業場所有墜落可能的物件,應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高處作業中所用的物料,均應堆放平穩,不妨礙通行和裝卸。工具應隨手放入工具袋;作業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應隨時清掃干凈;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廢料均應及時清理運走,不得任意亂置或向下丟棄。傳遞物件禁止拋擲。

      第216條:雨天和雪天進行高處作業時,必須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凍措施。凡水、冰、霜、雪均應及時清除。遇有六級以下強風、濃霧等惡劣氣候,不得進行露天攀登與懸空高處作業。暴風雪及臺風暴雨后,應對高處作業安全設施逐一加以檢查,發現有松動、變形、損壞或脫落等現象,應立即修理完善。

      第217條:因作業必需,臨時拆除或變動安全防護設施時,必須經施工負責人同意,并采取相應的可靠措施,作業后應立即恢復。

      第218條:作業區應設警戒區,并應派專人監護。高空作業必須與相鄰帶電體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

      第219條:使用梯子,梯腳底部應堅實,不得墊高使用。梯子的上端應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角度以75°±5°為宜,踏板上下間距以30cm為宜,不得有缺檔。

      第220條:梯子如需接長使用,必須有可靠的連接措施,且接頭不得超過1處。連接后梯梁的強度,不應低于單梯梯梁的強度。

      第221條:折梯使用時上部夾角以35°~45°為宜,鉸鏈必須牢固,并應有可靠的拉撐措施。

      第222條: 固定式直爬梯應用金屬材料制成。梯寬不應大于50cm,支撐應采用不小于∟70×6的角鋼,埋設與焊接均必須牢固。梯子頂端的踏棍應與攀登的頂面齊平,并加設1~1.5m高的扶手。使用直爬梯進行攀登作業時,攀登高度以5m為宜。超過2m時,宜加設護籠,超過8m時,必須設置梯間平臺。上下梯子時,必須面向梯子,且不得手持器物。

      第223條:高空作業人員應系好安全帶,其保險鉤應掛在操作人員上方的可靠物件上。

      第224條:在進行高空作業時,所用材料必須放置穩妥。所用工具必須隨手裝入工具袋,以防墜落傷人。

      第225條: 作業時衣著要靈便,禁止穿硬鞋、帶釘和易滑的鞋,在沒有防護的高空、懸崖和陡坡施工時,必須按規定使用安全帶,安全帶必須高掛低用,掛設點必須安全可靠。

      第226條:高處作業所用材料要堆放平穩,不得妨礙作業,并制定防止墜落的措施;使用工具應防止工具墜落傷人的措施;工具用完應隨手放入工具袋內;上下傳遞物價時,禁止拋擲。

      第227條:高空作業必須嚴格遵守《煤礦安全規程》第735條之規定:

      (一) 高空作業必須使用登高工具和安全用具。

      (二) 作業時必須戴安全帽和系安全帶。

      (三) 使用梯子時,支承必須牢固,并有防滑措施。

      (四) 嚴防物體墜落,嚴禁上下拋擲工具和器材。

      第3篇 煤礦瓦斯抽采水膠藥柱安全標志管理方案

      根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加強礦用新產品安全標志管理的通知》(安監總廳規劃〔2011〕148號)精神和煤礦瓦斯抽采水膠藥柱安全技術論證會專家意見,結合煤礦瓦斯抽采水膠藥柱的特點,制訂本方案。

      1 適用范圍

      煤礦瓦斯抽采水膠藥柱的安全標志審核發放工作。

      2 認證模式

      按新產品程序進行認證,認證模式為“技術審查+現場評審+產品抽樣檢驗”。

      3 認證依據

      《煤礦瓦斯抽采水膠藥柱安全技術要求(試行)》。

      4 認證申請

      4.1申請人

      申請人應為從事煤礦瓦斯抽采水膠藥柱研制開發、能夠承擔產品主體責任的法人機構,并滿足以下要求:

      (1)注冊資本不少于500萬元;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應在有效期內;具有《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且所生產產品應在其許可范圍和營業執照經營范圍內;

      (3)應具備產品生產所需要的固定場所,有生產場所的合法證明文件;

      (4) 應具有至少5名大專以上學歷、獲得(化工、機電類)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在冊技術人員,從事相關工作年限應不少于5年;

      (5)具備《煤礦瓦斯抽采水膠藥柱安全技術要求(試行)》中規定的出廠檢驗能力;

      (6)應具有較完善的質量管理體系,并且通過質量管理體系認證。

      4.2 申請材料

      4.2.1 申請人基本信息及申請產品登記表

      應提交申請人基本信息及申請產品登記表。申請人基本信息詳見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申辦平臺的相關說明,已有安全標志網站正式會員賬戶的申請人可不提供。

      4.2.2 產品技術文件

      4.2.2.1 產品標準

      申請人應提交產品技術條件。技術條件應符合gb/t1.1以及《煤礦瓦斯抽采水膠藥柱安全技術要求(試行)》相關要求,其格式可參照附件編制。產品技術條件中的主要性能指標,應不低于《煤礦瓦斯抽采水膠藥柱安全技術要求(試行)》的要求。

      4.2.2.2 產品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細表

      申請人應根據產品實際組成,提交申辦產品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細表(參見表1),并將產品的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全部納入受控管理,以確保產品安全性能。

      表1 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細表

      序號?零部件(材料)名稱?規格型號(材質)?生產單位?安標編號(或其它認證編號)?有效期?受控類別

      1?水膠炸藥?????b

      2?傳爆體???--?--?c

      3?裝藥管???--?--?c

      4.2.2.3 產品使用說明書

      應符合gb/t 9969的有關規定。除包含產品執行標準、用途和使用環境條件、主要技術參數和技術性能、結構和性能概述、貯存、運輸、使用和維護須知以及警示語句等內容外,還應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1)嚴禁在采掘泄壓帶、散落煤(巖)堆積體中進行深孔預裂控制爆破。

      (2)爆破前應對爆區周圍人員、地面和地下建(構)筑物及各種設備、設施分布情況等進行詳細的調查研究,然后進行爆破設計。必須編制深孔預裂爆破設計說明書并制定安全技術措施。

      (3)最大裝藥長度不得超過80m。

      (4)封孔長度不得小于10m。

      (5)產品在井下試用的安全事項。

      4.2.3 許可證明

      工信部批準的煤礦許用抽采水膠藥柱的安全許可證明、《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

      4.2.4申請產品信息

      申請時應注明申請的產品規格,申請煤礦瓦斯抽采水膠藥柱工業性試驗安全標志證書的總量不應超過申請人年生產能力的16%。

      5 初審、受理

      安標國家中心接到礦用新產品安全標志申請后,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初審,符合要求的,與申請人簽訂認證合同,申請人交付申請費后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應進行整改。

      6 技術審查

      依據《煤礦瓦斯抽采水膠藥柱安全技術要求(試行)》,對申辦產品的技術文件實施技術審查,出具技術審查報告。

      7 現場評審

      安標國家中心組織評審員和相關專家實施現場評審,評審依據為《煤礦用爆破器材安全標志現場評審準則(試行)》。

      8 安全性能檢驗

      8.1 檢驗原則

      檢驗樣品按gb/t 10111規定的方法從申辦產品中隨機抽取,不同外徑的產品分別檢驗,可在包裝過程中的不同部位抽取,樣品數量應不低于30m。

      8.2 檢驗方式

      委托具備相關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或其授權委托的機構實施抽樣檢驗。

      8.3 檢驗依據

      《煤礦瓦斯抽采水膠藥柱安全技術要求(試行)》及產品技術條件。對規定的參數及安全技術要求進行檢驗。

      9 認證結果評價和批準

      安標國家中心根據技術審查報告、現場評審報告、產品檢驗報告進行綜合審查,符合安全標志發放條件的,向申請人發放有效期為1年的工業性試驗安全標志證書,其工業性試驗量=申請人年生產能力×16%(噸),并備注“工業性試驗量不超過xx噸”。

      10 認證時限

      按現行安全標志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11 持證要求

      持證人應遵循以下要求:

      (1)在進行工業性試驗之前,煤礦瓦斯抽采水膠藥柱生產單位和承擔工業性試驗的單位應制定相應的安全措施,并報工業性試驗所在地省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備案;

      (2)產品在礦山井下進行工業性試驗時,持證人應向安標國家中心備案。備案內容包括試驗礦井名稱,產品名稱、規格型號、數量、出廠編號及安全標志編號等,并保證產品與檢驗批的生產技術條件一致;

      (3)工業性試驗中發現安全問題,或《煤礦瓦斯抽采水膠藥柱安全技術要求(試行)》存在不盡完善、合理之處時,及時通告安標國家中心。

      12 其它

      (1)煤礦瓦斯抽采水膠藥柱工業性試驗完成后,產品生產單位可向工業性試驗所在地省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或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提出申請,對產品安全適用性進行鑒定。通過鑒定的煤礦瓦斯抽采水膠藥柱,在相關標準未頒布實施前,如果繼續擴大試驗范圍,可向安標國家中心提出新產品安全標志證書的申請。經履行安全標志審核發放合格評定程序后,發放有效期為2年的新產品安全標志證書。

      (2)相關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頒布實施后,煤礦瓦斯抽采水膠藥柱生產單位應根據相關標準要求,重新按常規產品的首次申辦程序申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對已取得礦用新產品安全標志的煤礦瓦斯抽采水膠藥柱,其安全性能不滿足新頒布標準要求的,必須停止使用。

      第4篇 煤礦局部停風安全技術措施和局部通風機的管理

      一、風機安設:

      1、符合《安全規程》第128條等規定。

      2、風機應有0.3米以上高的支架,設備齊全,吸風口有風罩和整流器,高壓部分有襯墊。

      二、管理和安全措施:

      1、由班組安全員管理通風設施,加強日常檢查維護工作,保證正常運行。

      2、采用反邊或羅圈接頭法連接風筒,及時修補或更換破損風筒防止漏風;風筒要每個吊環逐段吊掛平直、風筒拐彎處要緩慢拐彎,也可設彎頭平緩過渡,要拉緊拉穩,風筒出風口到齊頭小于4米,要保證風量充足。工作面附近要有40米長的備用風筒。

      3、臨時停工不準停風,因檢修等原因停風要設柵欄,揭示警標,撤人停電,嚴格按盲巷管理規定和要求進行處理,復工時由安全員對工作面進行瓦斯檢查以后,如有瓦斯超限現象,按規定排放處理瓦斯以后方可作業。

      4、因一次爆破時消耗的炸藥量較大,需風量也大,所以延長通風時間至30分鐘后,安全員和班長方可先進入檢查通風和瓦斯等安全情況,符合要求后方準其他人員進入工作面工作。

      5、爆破時,在風筒靠近工作面的前端,可設置一向下側寬不小于40厘米防護板,也可設置3-4米或更長的一段鐵風筒,隨工作面推進向前移動,以防崩壞膠皮風筒。

      四川恒鼎實業有限公司原料部技術科

      第5篇 強化管理確保煤礦機電設備安全運轉

      0 引言

      煤礦井下生產的特殊環境對機電設備的安全運行提出了更高、更嚴的要求。下面就從一起機電事故案例分析中,分析如何搞好機電設備的安全管理。

      某礦東翼強力膠帶機頭變電所發生一起特大電氣著火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78.25萬元,問接經濟損失137.42萬元。經過調查分析,事故由多種原因造成,有人為因素、技術因素和管理方面的缺陷。從技術角度看主要有以下幾點:① 操作上對真空開關的知識了解不夠,缺乏運行經驗,在供電系統絕緣水平降低.存在漏電隱患的情況下甩掉保護,違章強行送電,最終導致事故發生。② 饋電開關、高壓防爆開關過流保護整定過大,未能起到保護作用。漏電和欠壓保護的杠桿彈簧的固定螺母松動,不能動作跳閘,起不了保護作用。

      ③ 過流產生大量熱量,使變壓器內部油溫油壓迅速升高,高溫高壓的油氣致使變壓器外殼變形開焊,油氣高速噴射、氧化著火引燃周圍的電纜及電氣設備,引發火災事故。這起事故充分說明,加強煤礦機電技術管理,搞好煤礦機電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1 加強機電技術管理

      1.1 開展機電技術培訓

      結合機電各崗位、工種特點,按照集團公司全員強制性培訓要求,做好“一日一題、一周一案、一月一考、一月一評”,有針對性地加深理論知識教育,使機電從業人員懂得機電事故發生機理,并結合實際逐步加深理解,以降低盲目、冒險操作的概率。

      1.2 開展崗位技術比武

      組織煤礦各機電崗位技術比武,在全礦范圍內營造一個學習技術保安全的良好氛圍。在班隊之問開展以日常檢修、維護質量、設備故障率、設備及小型電器的防爆合格率、安全生產等為內容的工作日安全生產技術比武活動,形成學、比、趕、幫、超的競爭機制。制定切合實際的考核辦法,按技術水平的高低、事故率和服務的滿意度為基本考核內容,表彰先進、懲治落后的獎勵制度,以調動廣大機電從業人員自覺學習、鉆研本崗位技術的積極性。。

      1.3 加強反“三違”教育

      人是生產關系中最活躍的因素,只要加強了對人的教育,提高了安全意識,就能大大減少事故的發生機率。對“三違”人員進行“三違”學習班學習,進行脫產培訓和曝光亮相是對“三違”人員進行教育,提高安全意識的有效方法。

      1.4 進行全方位的安全生產目標考核

      機電從業人員的日常工作情況直接反映了其個人的素質和技術水平.以不定期查崗的形式對各個班組的日常工作及安全情況(包括班前學習、設備故障率、事故率以及“三違”等)進行抽查考核,有利于各崗位安全作業 一方面.促進班組成員之問的互相幫助與監督,有利于提高班組整體技術素質;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技術培訓的成效,從中發現問題和不足.以便有針對性地進行培訓和總結經驗,不斷提高培訓質量。

      2 加強機電技術的現場管理

      (1)現場監督檢查力。加強井下現場機電技術的監督管理,確保機電安全。現場機電技術的監督檢查應嚴格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煤礦機電設備完好標準》規定的標準執行。

      (2)隱患整改。 查出問題和安全隱患應及時落實整改。案例中,如果機電、安全部門的機電管理人員,在日常工作中加大現場的監督檢查和整改力度,那么諸如漏電保護被甩掉、饋電開關及高壓防爆開關的過流整定值過大等突出問題就能得到及時整改,也就可以避免這場火災事故。

      (3)加強信息反饋。充分發揮安全信息中心的作用,加強對現場安全檢查情況和隱患整改反饋的信息管理是現場機電安全管理中必不可少的一個重要環節。信息站的信息是動態反映井下機電設備和供電系統的安全運行及隱患整改情況,了解動態信息,才能避免有人查隱患、沒人抓落實的問題。礦安監部門要對查出的隱患及時制訂整改措施,把隱患消滅在萌芽狀態。

      3 加強設備管理

      煤礦機電設備的運行是否安全可靠,直接影響到井下安全生產。

      因此,進一步加強對井下設備的維修、檢修、使用的管理,是搞好機電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內容,也是機電技術落到實處的重要保障。

      3.1 建立設備帳卡實行圖牌板管理

      (1)建立設備臺帳和卡片。設備臺帳是進行設備管理的重要依據和資料。為了管好、用好各種機電、電氣設備,礦機電辦及設備使用單位必須對本單位管理范圍內的所有設備進行分類和編號,建立詳細的臺帳,通過臺帳可以使機電管理部門適時掌握各種設備的規格、型號、數量及其分布地點、使用情況、目前安全狀況及維護周期等信息,及時對待修的設備進行維修,提高設備完好率。

      所有設備都應隨設備臺帳一起建立卡片,同時做到一物一卡,帳、卡、物一一對應。卡片上應記錄歷次檢修的時問和主要檢修內容、調撥搬遷等情況。設備卡片可使管理人員及機電人員簡單了解設備基本情況,便于維修與管理。

      (2)繪制設備圖牌板。圖牌板是標明設備的實際使用地點及設備的名稱、編號、規格、完好狀況等的設備系統圖。建立設備圖牌板便于更形象、更直接地了解各種電氣設備的現場分布、使用情況以及它們之間的相互聯系,便于流動設備的管理。

      3.2 做好基礎工作.健全技術管理資料

      (1)設置全礦井、井下中央變電所、采區變配電峒室的供電系統圖。設置供電系統圖是為了便于管理人員掌握供電系統、了解設備動態,分析事故隱患,以及在發生事故時能及時制定正確的處理措施。必須應該按照<煤礦安全規程》中第450條規定設置各種系統圖。

      (2)建立設備檔案。設備技術檔案是了解機電設備的技術性能狀態、分析事故,進行檢修的重要信息來源;也是保證設備安全運行確保安全生產的技術依據。設備技術檔案應詳細記錄設備出廠時問、生產廠家,購人時間、編號、投人使用時問、歷次調撥、變更使用地點的情況、各次檢修時問、檢修內容、檢修負責人、各種試驗結果等技術數據。

      3.3 制定、執行各項管理制度

      為了切實管好、用好機電設備,保證生產的正常進行和人員的安全,除了做好上述幾項基礎工作外,還必須制定并嚴格執行設備管理的各項制度,如:設備管理權限和責任制;設備的搬遷、安裝、回收制度;設備包機制;崗位責任制;設備的檢查、檢修制度等。通過不斷加強現場機電從業人員的業務素質、機電技術管理和設備管理水平,減少機電設備故障率,確保機電安全運轉,為集團公司的安全生產創造一個良好的氛圍。

      第6篇 非煤礦山的安全管理內容及依據

      一、非煤礦山的安全管理內容

      (一)礦山生產合法: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

      (二)健全的安全管理機構:專職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人員

      (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各級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橫到邊、豎到底)、安全檢查制度、職業危害預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訓制度、生產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險源監控和重大隱患整改制度、設備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產檔案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獎懲制度等規章制度;制定作業安全規程和各工種操作規程等

      (四)符合要求的人員素質: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取得資格證、其他人員培訓合格

      (五)安全費用的提取和使用符合規定:安全培訓費、工傷保險、安全設施投入、事故隱患的整改治理、重大危險源的監控與管理、風險保證金

      (六)礦山生產系統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規范的規定:

      1、露天礦:采礦方法、爆破作業、采裝運輸、選礦加工、邊坡維護、排土場運行管理、排水防洪等

      2、井工礦:采掘作業、爆破作業、提升運輸、通風系統、供配電系統、防排水、避災設施與逃生通道、保安礦柱、排土場運行管理等。

      二、非煤礦山安全管理的依據

      (一)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主席令第70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主席令第65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主席令第60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主席令第4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主席令第28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主席令第74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主席令第94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主席令第88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主席令第23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主席令第22號)

      (二)行政法規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國發[2004]2號);

      《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勞動部令第4號);

      《礦山安全條例》(國發[1982]30號);

      《礦山安全監察條例》(國發[1982]30號);

      《塵肺病防治條例》(國發[1987]105號);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6號);

      第7篇 關注機電安全管理提升煤礦機電工作水平

      一、煤礦機電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一)機電監察力度和深度不夠

      煤礦機電專業性強,所涉及的知識面相當廣泛,要求監察人員素質全面,而現行的執行標準有時又無詳細的操作說明,甚至有的還有一定的回旋余地,無十分準確而清楚的界限,這就不可避免地造成監察過程中有時難以把握。在專業性很強的機電安全監察中,又由于專業監察人員少,而機電運輸系統戰線長、范圍廣,安全監察普遍采用抽查式,監察的隨機性大,缺乏全面性,缺乏主動性。

      (二)超能力生產與設備老化

      近年來,受經濟快速發展的強勁拉動以及煤炭作為我國基礎能源和重要原料的戰略地位的影響,煤炭產量激增,未來仍將處在高位增長階段,受利益驅動,煤炭企業常把生產任務擺在第一位,而機電安全則擺在被動應付生產、充當配角的位置,設備“連軸轉”現象很普遍,沒有足夠的檢修保養時間。由于歷史原因,安全裝備和設備投入欠帳較多,隨著煤礦安全生產的需要,對這些在用的設備提出了新的要求,國有煤礦中老絞車、老的防爆高壓開關、未更換的非阻燃膠帶、老主扇等數量很多。這些設備中,主提升機單線制動,高壓開關保護不全,主扇滿足不了礦井風量負壓的要求,存在隱患很多,加之這些年對設備的技術測定不及時,測試手段落后,對存在的問題難以發現,事故隱患不少。

      (三)深部開采對機電管理的影響

      隨著礦井延深開采,礦井的垂深一般都在600~800m,有的已達1000m以上,多水平提升,接力排水,造成了供電線路加長、負荷增加、網絡復雜的現象。深部開采地溫和壓力的不斷增加,造成巷道、泵房、變電所等場所底鼓變形嚴重,導致管路、電纜受擠壓,這些都給機電管理帶來一定的難度。如果不加強管理,不進行技術改造,不加大安全投入,就有可能釀成大的事故。

      二、加強煤礦機電管理工作:

      (一)健全煤礦機電設備管理規章制度

      首先是煤礦務必要制定出穩妥可行的機電設備管理規章制度,主要包括了防爆設備下井檢驗制、機電設備定期檢查制、安全裝置定期檢查制、停電檢修掛牌制等。同時,應當重點建立健全機電設備管理人員的工作責任制,機電設備使用與操作規程,機電設備的維修保養制度、機電設備現場管理制度及機電設備采購與驗收制度等具體的規章制度。其次是要采取貫徹實施機電設備使用和維修相互結合之原則,切實做到機電設備誰在使用,就由誰進行維護和管理,主要設備必須做到定人和定機,管理人員必須在參加培訓之后憑上崗證進行操作。對于需要交接班的生產設備,操作人員一定要認真執行好交接班制度,并對大型設備進行安全運行的全面記錄。第三是建立大型機電設備的安裝與驗收管理規定。要進一步規范對大型機電設備從安裝,到改造、大修,一直到驗收管理等全方位的管理工作,注重對各個環節進行嚴格監督,各機電設備的管理部門一定要結合自身的具體情況,拿出切實可行的機電設備安裝與驗收管理制度,并予以嚴格落實。

      第8篇 露天煤礦安全管理處罰條例規范

      辦公場所

      1、辦公室、宿舍、食堂、澡堂、廁所衛生條件差,私拉亂接線路、有明接頭,開關插座損壞、漏電、使用電褥子、熱得快等有安全隱患的劣質電器等。發現一處處罰款100-200元,扣0.2---0.3分。

      2、火爐取暖、使用電爐等存在安全隱患。發現一處罰款100---200元,扣0.2-0.3分。

      3、食堂儲存或出售過期食品。發現一次罰款1000-2000元,扣1-2分。

      4食堂炊事員個人衛生差,工作中佩戴首飾、蓄長發、指甲長(染)、穿拖鞋,發現一項罰款100元,扣0.2分。

      5、夏季食堂無防蠅設施,食堂內蒼蠅密度大。發現一次罰款100-200元。扣0.2---0.3分。

      6、生活區院及食堂內垃圾處理不及時,亂堆亂放。發現一處罰款100-200元,扣0.2---0.3分。

      7澡堂管路破損(缺淋浴頭)無法正常使用或排水管道不暢等。發現一處罰款100元。扣0.2分。

      8、白天辦公室或職工宿舍在不需要照明的情況下開燈照明,夜間門鎖后室內燈亮。發現一處罰款100元,扣0.2分。

      二、加油站

      1、在加油區域吸煙、堆放易燃物、動火施工,未按規定辦理動火手續,未制定切實可行的安全施工方案,報主管部門批準,未安排可靠的現場監護人。發現一次罰款500---1000元。

      2、加油站工作人員穿戴釘子鞋和易產生靜電的服裝上崗。發現一次罰款200元,扣0.3分。

      3、安全標識設置不醒目,未安排專人負責安全巡回檢查。發現一次罰款100---300元,扣0.2---0.5分。

      4、未按規定設置消防器材或隨意挪動,未定期檢查、更換滅火藥劑。發現一次罰款100---200元,扣0.2---0.3分。

      5、各種機動車輛未按先后次序加油,搶道加油。發現一次罰款200元,扣0.3分。

      6、加油車輛未做到先熄火后加油。發現一次罰款200元,扣0.3分。

      7、加油員先在加油現場使用手機等通訊設備。發現一次罰款200,扣0.3分。

      三、軟件管理

      1、建設工程開工前未制定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施工安全措施,未進行安全(技術)交底,施工組織設計和各項安全施工組織設計(或安全技術措施方案)未按規定程序進行審批。發現一處不符合要求罰款200---500元,扣0.3---0.5分。

      2、為建立健全各級安全生產責任者、職能結構安全生產責任制、崗位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及安全目標管理制度、安全獎懲制度、安全技術措施審批制度、安全隱患排查制度、安全檢查制度、安全辦公會議制度等。每缺一項或不完善罰款100---200元,扣0.2---0.3分。

      3、未嚴格執行各項安全管理制度,無制度執行記錄,視情節嚴重給予200---1000元,扣0.2---0.3分。

      4、各種會議、安全檢查記錄不全、不真實、假記錄、錯記、代做記錄、代簽名字。發現一處罰款100---300元,扣0.2---0.3分。

      5、各種操作規程未向個人貫徹學習,災害預防處理計劃、事故應急救援案未貫徹落實,無實際演練情況記錄。發現一次罰款200---500元,扣0.2---0.3分。

      6、無操作證、駕駛證等而上崗作業。發現一人罰款500元,扣0.5分。未持證上崗,發現一人罰款50元,扣0.2分。

      7、無職工安全技術教育培訓計劃(培訓計劃、內部培訓教材、培訓考核檔案)新從業人員(或新入廠人員)未按規定接受規定接受三級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未經考試合格上崗等。發現一項不符合要求罰款200---500元,扣0.2---0.5分。

      8、不及時上報安全事故,或隱瞞遲報的。發現一次罰款500---1000元,扣0.5---1分。

      三、采剝工程管理

      1、采場工作平盤的臺階高度、平盤寬度、臺階坡面角應符合設計要求,平盤應平整,按規定標高采掘,每30米范圍內高低差不得超過0.5米;臺階坡面應平齊,采完不得出現1.5米的傘巖。發現一處不符合規定罰款200---500元。扣0.3---0.5分。

      2、最小工作平盤寬度必須符合設計要求,保證采裝、運輸、穿孔設備的安全作業。發現一處不符合規定罰款200---300元,扣0.2---0.3分。采區安全作業應符合下列要求:

      【1】、同一平盤同時作業的兩相鄰挖掘機中心線之間的最小距離為30米。

      【2】、相鄰上下平盤同時作業的兩挖掘機之間的最小距離為40米。

      發現一項不符合要求罰款300---1000元,扣0.3-1分。

      8、采場、排土場、運輸主干道未定期灑水降塵。發現一次罰款200元,扣0.2分。

      9、冬季未及時清除路面上的積雪或結冰,未采取防滑措施行車;雨雪天氣危機行車安全時,未停止作業。發現一次罰款200---500元,扣0.2---0.5分。

      10、正在裝載的汽車未采取制動措施,司機將身體伸出駕駛室外,裝車過程中司機及其他人員上下車檢修車輛。在挖掘機回轉半徑內停留。發現一次罰款200---500元,扣0.2---0.5分。

      11、排土平盤應平整、無積水、無明火,排土場工作面參數應符合設計要求。發現一處不符合規定罰款100---300元,扣0.2---0.5分。

      12、沿排土工作臺階坡頂線應有連續的安全擋墻,其高度不得小于汽車輪胎外徑的2/5;排土工作面向坡頂線方向應有3%---5%的反坡。發現一處不符合規定罰款200---500元,扣0.2---0.5分。

      13、在排土平盤的運輸道路上不得有危及行車安全的積水、積冰或散落的大塊巖石。發現一處不符合規定罰款100---200,扣0.2---0.3分。

      14、卸車時,汽車應垂直排土線,嚴禁高速倒車,沖撞安全擋土墻;推土時,嚴禁推土機、裝載機沿平行坡頂線方向推土。發現一項不符合規定罰款200---500元,扣0.2---0.5分。

      15、排土場卸載區未設專人指揮,指揮人員閑聊或從事與本職工作無關的事情。發現一次罰款200元,扣0.2分。

      16、每年雨季前,未對防排水設施做全面檢查,未制定當年的放排水計劃和措施。發現一處不符合要求罰款200---500元,扣0.2---0.5分。

      17、地表及邊坡上的防排水設施應該避開有滑坡危險的地段;當采場內有滑坡區時,應在滑坡區周圍設截水溝,防止水進入滑體。發現一處不符合要求罰款200---500元,扣0.2---0.5分。

      18、排水溝應當經常檢查、清淤,不應滲漏、倒灌和漫流。發現一處不符合要求罰款200---300元,扣0.2---0.3分。

      19、內、外排土場必須采取有效的防排水措施,防止或減少水流入排土場。發現一處不符合要求罰款200---300元,扣0.2---0.3分。

      20、非工作幫形成一定范圍的到界臺階后,應設置邊坡監測網并定期進行邊坡穩定分析,對影響生產的不穩定邊坡必須采取安全措施。發現一處不符合要求罰款300---500元,扣0.3---0.5分。

      21、內排土場最下臺階的坡底線與采剝工作面采煤臺階坡底線之間必須留有足夠的安全距離(應不小于50米)。發現一處不符合要求罰款300元,扣0.3分。

      22、采煤場內有危險的火區、老空等地點未填充,處理前未在其周圍設置柵欄及警示標志。發現一次罰款500---1000元,扣0.5---1分。

      23、在未經處理的采空區上設置設施及停放設備。發現一次罰款500元,扣0.5分。

      24、設備在采空區相鄰區域作業時,不聽從采空區管理人員指揮。發現一次罰款300元,扣0.3分。

      25、設備進入采空區作業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該采空區經過處理并確認已經冒落;

      【2】、經過采空區管理人員允許;

      【3】、有作業措施,并認真貫徹執行。

      未嚴格執行上述規定發現一次罰款300---500元,扣0.3---0.5分。

      25、在有塌落危險的坡頂、坡底行走或逗留,未經煤礦企業許可,閑雜人員和車輛進入作業區的。發現一次罰款500元,扣0.5分。

      26、對作業現場安全情況不進行檢查、未采取安全措施而作業的。發現一次罰款200---1000元,扣0.2---0.5分。

      27、違反勞動紀律(班中睡覺、干私活、玩耍等)。發現一次罰款300元,扣0.3分。

      28、在爆破區域和禁止吸煙區域內吸煙或使用明火的。發現一次罰款500---1000元,扣0.5---1分。

      不聽從管理人員指揮的。發現一次罰款200---500元,扣0.2---0.5分。

      29、設備、車輛上消防器材(滅火器)、安全設施不全的。發現一處罰款200元,扣0.3分。

      30、酒后駕駛設備、車輛;采坑內作業不戴安全帽,高空作業不系安全帶的。發現一次罰款200---500元,扣0.2---0.5分。

      31、在運輸道路上隨意停車或上下人的。發現一次罰款200元,扣0.2分。

      32、車輛溜車發動及下坡空擋滑行的。發現一次罰款500元,扣0.5分。

      33、車輛、工程設備轉彎不打轉向燈的。發現一次罰款200元。扣0.2分。

      34、不按指定位置停放設備、車輛的。發現一次(輛)罰款200---500元,扣0.2---0.5分。

      35、自卸車舉斗運行的。發現一次罰款300元,扣0.3分。

      36、不按秩序排隊、搶先裝車的。發現一次罰款300元,扣0.3分。

      37、等候裝車時隨意停車或車距小于10米的。發現一次罰款200元,扣0.2分。

      38、空車未讓重車、下坡車未讓上坡車、轉彎車未讓直行車、支線車未讓干線車、有讓路條件車未讓無讓路條件車的。發現一次罰款300元,扣0.3分。

      39、自卸車、指揮車在運輸道路上行駛時未避讓正在作業的工程機械設備或正在灑水的車輛的。發現一次罰款200元,扣0.3分。

      40、汽車倒車或裝車時,司機將身體任何部位伸出駕駛室的。發現一次罰款200元,扣0.2分。

      41、自卸車為按指定地點卸載、亂排亂棄的。發現一次罰款200元,扣0.2分。

      42、冬季在坡道、彎道灑水過多導致車輛打滑的。發現一處罰款300元,扣0.3分。

      43、無礦內通行證駕駛機動車輛的。發現一次罰款200元,扣0.2分。

      44、交非操作人員駕駛設備、機動車輛的。發現一次罰款300元,扣0.3分。

      45、駕駛車輛、拉運設備不按規定行駛,超車超速的。發現一次罰款200---500元,扣0.2---0.5分。

      46、自卸車舉斗檢修時,沒有采取防護措施的。發現一次罰款500元,扣0.5分。

      47、普遍規定:

      【1】、對整改不力,重復發生的處以加倍罰款,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或造成重大事故的,責令現場立即整改或停產整頓,直至排除隱患。

      【2】、所有罰款必須落實到具體責任人或連帶責任人。

      第9篇 安全心理學在煤礦安全管理中的應用分析

      近年來,隨著我國煤礦開采強度的加大,煤礦重大事故頻繁發生,因此,研究煤礦事故發生的機理,最大限度地減小傷亡事故,已經成為煤礦工作者和全社會面臨的重要課題。職工的不安全行為、設備和設施的不安全狀態以及不安全的生產環境是造成我國煤礦事故的直接原因,但管理失誤是導致煤礦事故發生的本質原因。由于在煤礦生產過程中存在著管理方而的失誤,產生了人員、物質、環境和信息中的一項或數項的缺陷,最終導致事故的發生。在管理過程中人既是被管理者,又是掌握管理手段的管理者,人是煤礦安全管理中最為重要的因素。在煤礦生產過程中,人的違章行為的產生,可以看作是一連串錯誤的結果,由錯誤的認識,形成錯誤的思維定勢,并強化了錯誤的需要,從而導致一個錯誤的行為。在眾多的錯誤中,作業者的心理作用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所以安全生產水平的提高在更大程度上依賴于員工的工作態度、群體的行為準則、人際關系、領導威信等社會心理因素。

      心理學是研究人的心理活動規律的科學,心理學與安全生產有十分重要的聯系。一方面,人在生產作業中經常受到各種心理因素的影響,如緊張、疲勞、反抗等直接反映到工作效率與安全生產上;另一方面,生產作業過程中的生產機械、作業環境又對操作者的心理狀況發生作用,使人的心理狀態發生變化,最終影響到工作效率與安全。要搞好企業的安全管理工作,必須分析安全管理中的群體社會心理因素,考慮員工的心理特點和心理需要,采取相應的措施進行補救。

      1 人性假說與安全管理的關系

      是把員工看成唯利是圖的“經濟人”,還是看成社會生產勞動的積極參與者,這是制定煤礦安全管理對策措施時首先要考慮的問題。在我國由于受煤礦職工自身的素質和經濟發展水平的限制,在煤礦的安全管理過程中,認為人主要是為金錢而工作,為物質生活的享受而生存,只要能滿足人對金錢和物質的需要,就能調動人的積極性。基于這種觀點,煤礦的安全管理工作就是由管理人員利用職權、發號施令,使被管理者服從,讓其滿足安全工作的要求,強調嚴密的組織制度和制定具體的安全規范,職工的主要任務是聽從管理者的指揮,至于管理制度和規范的制定,只是管理者的事情,與職工無關。在安全獎勵制度方面,主要用金錢來刺激職工的安全行為和安全生產積極性,同時對消極對抗、違章違紀者采用嚴厲的經濟懲罰措施,即在安全管理上對職工采取“胡蘿卜加大棒”的政策。這種思想在我國煤炭行業相當普遍,特別是一些地方煤礦。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在一些大的國有煤礦中,這種管理方式的局限性電逐漸地暴露出來,它是以金錢為主的機械的管理模式,用職權嚴密地控制職工,把管理者與被管理者對立起來,排斥工人參與管理,否認了工人在安全生產中的地位和作用,它不可能激發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的主動性和創造性。

      人除了物質上的需要外,同樣也重視社會需要。讓職工參與安全管理,盡可能改善安全管理者與員工之間的關系,這比單純的物質刺激效果更好。在工作中與人友好相處,良好的人際關系是調動人的生產積極性的重要因素。另外人本身就是一個龐大的系統工程,人是復雜的,不僅人與人之間存在個性的差異,即使是同一個人,在不同年齡、不同時聞段、不同地點也會有不同的表現。人的需要和潛力也會隨著年齡的增長、知識的增加、地位的改變而有所變化,因此不能用單一的管理模式去生搬硬套。在煤礦安全管理過程中,要求安全管理人員在保證基本安全管理組織形式和規章制度的基礎上,應根據生產作業的情況采取動態的安全組織管理;善于發現職工在需要、動機、能力、個性等方面的個別差異,因人、因時、因地制宜地采取靈活多變的安全管理方式與獎懲措施。

      2 非正式群體在煤礦安全管理中的重要性

      非正式組織是指企業成員之間由于共同的價值標準而自然形成的無固定形式的社會組織。人與人之間具有基于共同的價值標準而產生共同的情感和態度,并且正是這種情感和態度把彼此組合到一起,如師徒、校友、老鄉等。在煤礦的正式群體中,不僅存在著非正式群體,而且還對人的行為起著控制作用,影響職工的行為效率。

      非正式群體的形成是以相近的心理特征和共同的心理需要為基礎,具有很強的凝聚力和濃厚的群體意識,成員之間感情密切,利益一致,彼此之間的交往較為頻繁,促進了群體間信息的溝通,有較強的自衛性和排外性。另外在每個非正式群體中,非正式組織的領導人物是自發產生的,雖然沒有組織賦予的正式職務和權力,但由于其自身具有一些特殊的優越條件,如業務能力強、工作經驗豐富、善于體貼別人等,因而在成員中有很高的威信,往往比正式組織的領導人具有更大的影響力,對其他成員擁有精神上的支配權力。

      當非正式群體與正式群體的目標一致時,它可以協助正式群體完成工作任務,解決一些正式群體無法解決的問題,作為正式群體的補充,滿足成員對信息溝通的需要,也可以滿足人們交往、歸屬、友誼等不同的心理需要。但當非正式群體的目標與正式群體目標相抵觸時,容易產生抵觸情緒,從而影響工作效率,甚至影響安全生產。

      因此,在煤礦安全管理過程中,應加強對非正式群體的引導作用,使非正式群體與正式群體的目標一致:保持和建立成員的價值觀,目標態度等使其行為穩定;可利用組織進行溝通;促進人與人之間建立互敬合作精神;可利用其為人員提供歸屬需要使其安心工作。

      第10篇 煤礦工作面機電設備安全管理

      1、各種機電設備安裝處的頂板必須支護好,并進行必要的背幫,防止片幫時影響設備運轉或將設備砸壞。

      2、如果設備安裝處有滴水或淋水應用膠皮或帆布將設備上方遮蓋好,以防止水滲入電氣設備內而造成絕緣降低。

      3、工作面各種機電設備的安全防護裝置必須齊全、完整、牢靠。

      4、設備周圍的雜物必須清理干凈特別是采煤機和運輸機傳動裝置周圍以上面的碎煤要清理干凈以便保證設備有良好的散熱條件。

      5、不得在設備上放東西或打柱子以防止設備受壓,變形或損壞。

      6、雖然工作面的機電設備有一定的過載能力但要盡量減少設備平凡啟動次數。

      第11篇 煤礦安全生產管理規定

      為切實搞好我礦的生產管理,明確職責范圍,減少扯皮,不留死角,進行有效地生產組織、控制和協調,達到穩定秩序,疏通環節,提高效率,實現安全、文明、高產高效之目的,特制訂本規定。

      第一條:凡屬礦井生產的開拓、開采、巷道準備、維修、機電設備安裝維修工程,供電、排水、壓風、抽風、提升、運輸和“一通三防”各系統的調整及其系統內的設備、設施等的安裝、拆除、更換的施工作業,均應編制和提出計劃,并提交作業規程或措施,由礦統籌安排,任何單位不得擅自作主,進行影響正常生產秩序及各系統正常進行的非正常性施工作業(應急搶險、搶救除外)。

      第二條:礦井生產的各期計劃,由技術科、生產科、企管科根據有關規定,組織人員編制。呈報和下達年、季、月生產計劃指標,要結合礦井實際情況,通過礦領導集體研究,礦長負責確定。月度計劃指標,應根據有關勞動定額,結合具體實際情況編制提出,并組織有關人員審議后,由礦長確定。一經確定的年度、季度、月度計劃,由企管科負責編制表冊,及時呈報,發至各有關部門和生產單位。生產月度作業計劃,要在計劃實施前2天下發。

      第三條:各單位、部門按照礦下達計劃,要盡快研究制訂出落實完成計劃指標的方案和措施,并做好相應的傳達、布置工作。生產科負責落實礦井產量進尺、工程計劃的生產組織和生產設備、材料、物資供應的安排和布置工作。供應科按計劃負責材料、物資的采購供應。

      第四條:礦利用生產平衡會、調度會和工前會形式,調度、平衡生產計劃及指標的落實,主要由生產科向有關單位和部門根據計劃布置具體生產工作。并及時分析、研究、總結旬、月生產組織、計劃指標及有關布置工作的落實情況,匯報和提出下步打算要求。

      礦安全生產平衡會每逢1、11、21日召開。上午8:30分安全生產小組成員參加;下午15:00時,全礦所有副區、科級以上干部參加,政工科負責點名,辦公室做好會議記錄。遲到、早退者要每人罰款10元;無故缺席者罰款20元,并給予通報。

      每天生產調度會16:00時開始召開,生產科長主持,調度室主任做好記錄。生產、技術、安全、供應、生產區隊、輔助生產單位的負責人和當日值大班的領導,必須按時到會。單位行政負責人休息或其它原因不能到會者,要指定人員參加,無故不到會者罰款20元,遲到者罰款10元。因未到會而影響工作布置或其單位生產的,應由參加會議者負責。

      第五條:各生產、輔助單位及有關部門,必須接受礦計劃性工作指導,按礦領導、生產科和有關會議布置積極組織落實,完成礦和生產科布置下達的生產工作任務及有關指標。在組織生產和施工作業過程中,發現或出現問題,要及時向礦領導及職能部門反映、匯報。否則,影響生產或完不成有關指標,按礦有關規定給予處罰,并責成單位負責人說明情況或檢查。

      第六條:礦值大班干部應堅持24小時值班,及時處理當班有關重大問題。中、夜班要有一人下井,至重點區域頭面及施工場所了解情況,檢查落實有關問題,并實行交接班制度。接班人員必須在值班日的早上6:30分到調度室參加工前會。

      第七條:當班調度員,對礦井生產和當班安全、工程施工情況等及時了解掌握和調度,對發現和井下匯報要求調度處理的問題,要及時妥善處理。重大問題按程序反映匯報。對當班上級的來電、來函必須要做好專門記錄,并向礦領導匯報。對當班安全生產等方面情況要做好記錄,必須交給下班處理的問題事項,要采用文字記錄形式并口頭交待清楚。待接班人員辦理簽字交接手續后,方可下班。否則,出現事故,追究接班人員責任。

      第八條:各生產、輔助單位,每班次都要有區隊干部跟班指揮生產。當班帶班干部必須參加礦召開的工前會,并將礦工前會安排的生產任務及對安全、質量的要求和注意事項,結合本單位當班次施工作業的任務要求、安全及質量保證措施等,在本單位工前會上向當班人員傳達并交待清楚,確保完成生產的任務。

      第九條:井下現場帶班干部,要堅持按時上班和現場交接班制度,不得晚下井、早上井(參加調度會的區長、書記早班可提前2小時上井,現場交接班時間為:夜班0:00,早班:8:00,中班:16:00)。現場交接班時要交清接明上班次安全、生產、質量等情況,特殊情況時(如:現場生產設備、安全及事故正在處理)上班次帶班干部不準離開現場或交接上井(經本區區長或礦領導同意的除外)。

      第十條:當班帶班干部,必須堅持井下現場向調度室班中、班末匯報制度。匯報要清楚明了、具體、實際,否則,遲報、漏報一次罰10元,并且在調度室的考勤無效。回報不實或因漏報而影響安全生產的,要嚴格追究處罰。

      第十一條:井下現場人員、跟班干部、固定崗位人員,堅持8小時工作制。特殊情況,需經調度室值班人員許可方可上井。否則,早上井一人次罰款50元,并記一次“三違”。因早下班或離崗等原因造成的責任事故,嚴格追查處罰。

      第十二條:井口下料嚴格按規定時間執行,運料重車當班要倒運出來(噴漿料車可壓一天,但一頭面最多不超10輛),每壓一輛按10元處罰。

      第十三條:非計劃性工作和其它生產應急工作,由生產科根據具體情況安排,一般均實行派工單制度,接受派工的單位或個人,必須按時、保質保量完成所派生產、工作任務。否則,處罰接受單位及其負責干部。派工單每月結算一次。有定額的按定額結算,無定額的按礦計時工結算。

      第十四條:各類影響時間,由坐臺調度員如實記錄。調度室按旬、月統計納入月度生產結算和合同考核(月度影響規定:溜子隊每一道機巷30小時;機電、運輸各為30小時。影響每超過規定1小時,按200元給予處罰)。當班安全生產中出現的問題,無人及時處理,責任單位應賠償被影響單位。因設備、材料供應不及時(包括未及時采購、修舊備用的設備、材料及零配件)而影響生產,追究供應、管理等有關部門的責任。

      第十五條:收尺及煤巖別折算由技術科地質、測量負責實測實報。一項工程未結束時,每旬,每月各測報一次。每項工程結束(包括采掘工程、修復工程、毛硐、小井等)必須及時測量實報,并在圖紙上標繪清楚。測報不實的,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十六條:井巷修復,按以下規定執行:

      1、掘進施工巷道未交付使用前,連續施工200米以上的,其工作面迎頭向后200米范圍內的斷梁折柱,由掘進單位及時更換合格。否則,拖后一天,每一斷折棚罰款50元。200米以外的斷折棚由生產科安排其施工單位或其它單位及時更換,每更換一棚、補一個計時工,未及時更換的,按每棚50元罰責任單位。

      2、采煤工區負責其工作面兩道的所有維護,其范圍內,必須達到無斷梁折柱,斷面符合要求。否則,每一斷折棚,罰款50元。造成片邦、漏頂或其它事故追究其采煤工區責任。

      3、除未交付使用的掘進巷道和采煤工作面兩道外,其它失修井巷一般由修備工區負責維護和修復。年、季、月要有修復計劃,堅持做到“一工程一措施”,具體由生產科安排實施。月度修復工程及維護、改棚工作量納入生產結算,并要檢驗其修復、改棚的質量,達到規定要求的予以計量,否則不予計量或酌情處罰。修復巷道工程造成冒頂堵巷者,嚴格追究責任。修復完畢時,其修復施工單位要將余料及時運走,其它煤矸、雜物清理干凈。否則,處以50元至200元處罰。

      第十七條:“五大”工程質量嚴格執行旬、月檢查制。檢查組織、匯報如下:

      1、檢查時間:“一通三防”檢查逢8、18、28日;機電、運輸檢查逢9、19、29日;采、掘、修質量檢查逢10、20日和月底一天的早7:40分準時在調度會議室集中召開檢查預備會。

      2、重點工程和采掘工作面的竣工驗收,由施工單位首先提出驗收申請,礦及時組織驗收和交接。新工作面投產前,由生產礦長組織驗收,驗收不合格或系統功能達不到要求,不得移交生產。

      3、旬檢查要嚴格對照標準進行檢查。檢查的當天下午3:30分在調度室召開檢查匯報會,標辦要做好檢評記錄,并負責下發整改通知單。凡是參加檢查的人員,都應參加匯報會,無故缺席一人次罰款20元。

      第十八條:采掘工程出現不合格或綜合防塵不達標的頭面,按質量標準化獎罰規定及通防有關規定處罰,并責令停產整改。

      第十九條:礦井所有的溜子安裝、回收及日常各區隊溜子配件的提供,均由溜子隊負責安裝與回收,要按生產科安排,落實工作。

      第二十條:各生產、輔助單位所分管負責的巷道、機電硐室及其它區域,必須保持清潔衛生,無雜物。否則,檢查發現一次(處)達不到衛生要求,扣文明生產2分,并按文明生產管理規定給予罰款。所有設備、設施(包括設備及其零配件),必須按有關規定管理、使用和防護。否則,損壞者追究其區域分管負責單位的責任,并按規定處罰;嚴重者,按破壞生產論處。

      第二十一條:生產現場出現一般及以下生產事故,由責任單位及時妥善處理。否則,達不到有關要求,一處(次)罰款100-500元;造成后果的,嚴肅處理。

      第二十二條:各級生產管理人員及全體職工,必須認真貫徹黨和國家關于煤礦生產安全的方針、政策、法規、規程和上級及本礦的各項有關管理規定,嚴禁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否則,造成生產被動或影響正常生產秩序及系統運行者,按規定嚴肅追究責任并處罰。

      第12篇 煤礦井下監理人員安全防護管理規定

      一、應嚴格執行安監總煤監[2022]153號文《關于印發加強煤礦建設安全管理規定的通知》、《煤礦建設安全規范》(aq1083-2022)等文件的規定。

      二、必須遵守現場的有關建設安全管理規定,下井時必須隨身佩帶必需的安全防護用品以及便攜式瓦檢儀。

      三、監理過程中發現瓦斯超限等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施工單位停止施工并撤到地面,同時監理人員應立即撤到地面,確保自身安全。

      四、礦井在施工過程中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必須在安全隱患消除后才能下井開展監理工作。

      五、監理人員應充分熟悉井下避災路線圖。

      六、非從事井下監理工作人員嚴禁下井。

      七、監理項目部新進人員必須進行上崗前的安全培訓,并定期參加有關培訓學習。

      八、對體檢后身體不適宜高危工作崗位的監理人員,監理項目部應及時調整工作崗位,防止意外發生。

      九、院為監理項目部人員統一辦理了意外傷害保險。

      某煤礦安全管理考核方案(十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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