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學院人才培養方案管理辦法
都成醫學院人才培養方案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人才培養方案是學校人才培養的總體設計和實施方案,是安排教學任務、組織教學、保證教學質量和教學工作正常運行的重要依據,是實現人才培養目標的重要環節。為加強和完善學校專業人才培養方案的管理,進一步規范教學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人才培養方案是學校開展教學工作的指令性文件,其制定、修訂、執行必須按嚴格的規范和程序進行,本辦法適用于學校本、專科各專業。
第三條 各專業人才培養方案一經確定,即具有特定的嚴肅性,執行過程中應保持一定的穩定性,在人才培養的一個培養周期內,即一屆學生從入學到畢業,原則上不得變更人才培養方案。確因特殊原因需要調整或修改的,必須按照規定的程序和要求進行辦理。
第四條 申報新專業前,應制定出該專業人才培養方案,其內容必須包含以下要素:培養目標、培養要求、培養方式和學習年限、專業主干學科和主干課程、實踐教學、專業能力與創新創業課程和第二課堂、學業考核、畢業和學位授予、教學實施計劃等。
培養方案要體現理論教學、實踐教學和科學研究三結合的教學模式。要注重理論與實踐并重,保證應用型人才培養的要求,保證學生的實驗、見習、實習、畢業論文(設計)、社會實踐和自學時間。
第五條 專業人才培養方案在經過一個培養周期后,原則上應根據培養目標的實現、區域產業發展等情況,對人才培養的指導思想、培養目標與培養規格、課程體系基本架構等作一次全面修訂。學校要根據國家和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學校自身發展的需要,適時提出全面修訂專業人才培養方案的意見。
第二章 人才培養方案的制定
第六條 人才培養方案的制定,應在主管院長領導下,由教務處組織進行,各專業所在學院具體負責方案的設計、制定和論證。
第七條 人才培養方案的制定,應廣泛征詢教師、學生、校內外專家、用人單位和教學委員會意見,并在充分的社會調研基礎上進行。
第八條 制定人才培養方案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由教務處提出制定各專業人才培養方案的指導意見,經學校教學委員會審議、研究通過后下發各學院。
(二)各學院根據指導意見的要求,組織專業負責人、骨干教師在廣泛征詢用人單位、教學委員會、學生和教師意見,充分調研論證的基礎上,擬訂專業人才培養方案的草案。
(三)各學院組織專家對專業擬定的人才培養方案草案進行審議、修改,經各學院教學委員會審定并加蓋公章后報教務處。
(四)教務處組織專家審議各專業人才培養方案,根據專家審議意見修改定稿后,匯總各專業人才培養方案,提交學校教學委員會審議并提交學校辦公會審定后,由主管校長審簽后印發執行。
(五)教務處將批準后的人才培養方案編印成冊,作為教學基本文件下發各學院執行和存檔。
第九條 各學院必須嚴格執人才培養方案,任何學院、教師和教學管理人員,都不得拒絕完成培養方案規定的教學任務。教務處負責協調、監督各學院人才培養方案的執行。
第十條 各專業課程和實踐環節的教學任務由相關學院歸口承擔,并負責組織教師制定各門課程教學大綱和授課計劃。
第三章 人才培養方案的修訂與調整
第十一條 在人才培養方案執行過程中,凡更改課程名稱、增減授課學時,更改課程的開設時間,增開、停開課程以及變更課程的必修和選修屬性而導致的課程結構變更等情況,均屬調整和修改人才培養方案。調整和修改人才培養方案必須在教務處組織下方可進行。
第十二條 修訂和調整人才培養方案應在新一屆學生專業人才培養方案印發之前,或執行人才方案的前一學期進行,其它時間不得變更。
第十三條 修訂和調整養方案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人才培養方案修訂、調整必修課、通識選修課、較大面積專業選修課調整、或授課期間課程設置調整的,由學院分管教學院長審核,學院教學委員會審議通過,教務處復核,學校教學委員會審議通過后方可執行。
(二)屬于個別專業選修課程設置、課程名稱和開課學期調整的,由專業負責人、學院分管教學院長審核,報教務處審批,通過后方可執行。
第十四條 凡未按上述規定報批而擅自更改人才培養方案者,依據《成都醫學院教學事故認定與處理辦法》處理。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學校其他有關人才培養方案的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時,按本辦法執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教務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