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電網安全生產管理特性分析及應對措施
近年來,在國家宏觀政策的調控下和供電企業的積極努力下,電網建設力度不斷加大,電網供電能力和供電可靠性有了很大提高。但由于電網的建設與投運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并具有點多、線長、面廣、技術要求高、運行不間斷等特點,電網運行仍受自然環境、設備、人員素質、外力破壞等多種因素的影響。因此,必須始終重視電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電網生產大安全管理體系,切實有效地降低不利因素帶來的影響。
電網安全生產管理的特性分析
電網安全穩定被破壞會帶來極大的危害,這決定了構建電網生產大安全管理體系的必要性。電網作為電力產供銷的平臺和渠道,關系和影響到社會的各個層面。尤其是電網安全穩定被破壞時,涉及到千家萬戶,影響到各行各業,關系到國計民生,對國民經濟和社會造成的損失和影響,遠大于供電企業本身受到的損失和影響。
電網安全生產管理的廣泛性,決定了構建電網生產大安全管理體系的艱巨性。電網安全生產是一個龐大、復雜,變數多,且理論性、操作性都很強的系統工程。從目前來看,僅靠供電企業自身的能力,還難以保證電網百分之百地安全穩定可靠運行。一是電網安全生產管理比較寬泛,除能源、交通等因素對發電繼而對電網安全生產產生影響外,電力的輸、變、配、用等多個環節中任何一個環節出現問題,都有可能影響電網的安全與穩定;二是由于電網覆蓋面大,部分線路地處自然環境惡劣區域,巡查維護困難,偏遠地區更是如此;三是由于電網企業本身無行政執法權,電力設施的保護等工作,需政府有關部門的大力支持與配合,才能形成威懾力量。
電網安全生產問題的敏感性,決定了構建電網生產大安全管理體系的緊迫性。電網一旦突發事故,對社會政治、經濟方面以及人民的生活方面的影響也是突發的,而事故后的恢復時間有時需要幾十個小時。這種突發而至的電力事故,其所具的敏感性較強。履行社會責任,保供電、保穩定,已成為供電企業的一項重要政治任務。電網安全是保障供電的基礎和前提,因而構建電網生產大安全管理體系,保障電網安全穩定運行具有緊迫性。
電力生產的高危性及電網事故的瞬時性,決定了加強電網安全生產管理的長期性。電力行業是高危險性行業,電網的生產安全管理工作隨時會遇到挑戰,這種挑戰不僅來自于供電企業內部,也存在于供電企業的外部運行環境。電力產、供、銷同時完成的特性,決定了電網發生穩定破壞僅需幾分鐘,甚至幾秒鐘,因而電網事故具有瞬時性和難以預測性。這也就決定了加強電網安全生產管理,是一項艱苦細致的長期性工作。而這種長期性、復雜性的工作,沒有社會各界的支持與配合,僅僅依靠供電企業獨立承擔是遠遠不夠的。
電網安全生產管理的應對措施
加強電網安全生產管理,基礎工作是強化完善電網結構,加強設備的維護與改造力度。在強化基礎工作的同時,還應注重以下幾個方面的管理工作。
提高電網的應急能力。應加強應急管理,深化實戰演練,實現應急預案體系結構、編制流程、評審發布、上報備案、培訓演練、修訂更新等各項工作的規范管理。充分發揮應急指揮中心的功能,提高電網事故的指揮協調能力及快速反應能力;抓好應急物資與裝備建設,定期清理補充應急所需的設備、備品備件,完善搶險裝備;強化應急隊伍的常態管理,形成反應迅速、善于攻堅、果斷處置的機制;規范供電故障搶修管理,大力推進集中檢修、低谷檢修、零點檢查和帶電檢修,減少停電時間和次數,提高搶修能力。
強化安全生產責任。應加強安全生產工作履職情況的監督考核,各級企業領導必須講政治,顧大局,以對黨、對人民、對事業、對員工高度負責的精神,對本企業的安全工作負總責,按照“三個百分之百”要求,始終做到恪盡職守、守土有責。營造“人人為電網、處處想安全”氛圍,強化全員全過程參與電網安全管理,牢固樹立“安全重于泰山”的責任心和使命感。嚴格執行《國家電網公司安全生產工作獎懲規定》及有關管理規定,加大事故通報、考核和處理力度,確保事故調查“四不放過”落實到位。
提高全員安全素質。應注重電網骨干力量的配置,及時補充新生力量,招聘專業對口的高校畢業生充實一線生產隊伍。強化激勵機制,通過政策引導,將優秀生產人員留在一線,牢固樹立業績在一線創造、素質在一線提升的觀念,切實提高員工的物質待遇和政治待遇,全面增強員工的愛崗敬業精神。
注重全員安全知識培訓,加強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宣傳教育力度,普及設備基礎知識,加強對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負責人、班組長的安全教育培訓,重點講解電網新技術、新設備知識,確保在崗員工對新設備的產品結構、技術性能、運行特點有全面掌握,對設備存在的缺陷能及時發現,出現故障能及時消除。
注重技能培訓和評選,加強首席技師、技術能手評選和技術比武工作,在變電運行、電力營銷、送電線路、變電檢修等14個專業中大力開展“導師帶徒”活動,提高培訓的針對性和實效性,全面提升生產人員對設備的掌控能力。
加大安全規范管理。應認真做好輸、變、配電三大專業管理細分,達到人、財、物的有機統一,強化人員編制,作業裝備、規章制度、考核體系等方面的規范要求,提高專業化管理水平,提高安全生產技術水平,完善標準化生產作業程序,實現專業分工管理的標準化、規范化、制度化和扁平化。
深化“四標兩率”(標準變電站、標準線路、標準臺區、標準電工組,供電可靠率和電壓合格率)建管力度,完善“四標”的考核評價標準,加強設備基礎資料臺賬管理,狠抓設備整治和線路的整改,以抓好設備、線路的安全穩定運行來提高供電可靠性,以抓好電網層間無功平衡來降低線損和提高電壓合格率。
同時,強化生產管理過程中的同業對標工作,深化各項工作的對標,實現各項工作的節點控制。結合ipe管理體系,全面推進輸變電生產管理系統和配電生產管理系統的實用化,并在主、城、農網大力推廣和應用,全面實現管理過程上的科學化和規范化。
延伸安全管理范圍。供電企業應摒棄“重內輕外”的常規思維,樹立整體意識,真正把客戶電力設施的管理納入大安全管理體系,加強對客戶的安全知識培訓,確保客戶能簡單掌握設備運行特點,及時通報安全事故信息,提高其電網安全生產意識,并進一步建立整體聯動的應急處置機制,防止客戶因素而造成對電網的沖擊和破壞。
抓好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應認真落實“三查六防”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要求,對照“百問百查”重點排查內容進行排查,消除高危客戶和重要用戶安全隱患,強化工作督辦,確保不安全因素被消除在萌芽狀態,真正保障電網的全面安全。
第2篇 電網調度管理和自動化系統的安全防護
電網調度的主要任務是指揮電網運行,電網調度安全管理工作的好壞,將直接影響電網的安全穩定可靠運行。
近年來,隨著城鄉電網的改造,電網技術裝備水平不斷提高,使電網調度的現代化程度越來越高,對電網的安全穩定運行起到了極大的促進作用。保證電網安全運行的三個條件是:①合理的電網網架結構;②可靠的繼電保護;③高素質的調度人員。結合工作實際,筆者認為,在現有電網的結構下,加強調度管理,特別是加強繼電保護和運行方式的運行管理,提高調度人員的素質水平,杜絕誤調度、誤操作事故的發生是保證電網安全運行的關鍵。
1加強繼電保護的運行管理
繼電保護既是電網運行的安全屏障,同時又可能是電網事故擴大的根源。搞好繼電保護裝置的運行管理,使繼電保護裝置處于良好的運行狀態,才能確保其正確動作。運行管理的關鍵是堅持做到“三個管好”和“三個檢查”。
“三個管好”:(1)管好控制保護設備:控制保護設備不同單元用明顯標志分開,控制保護屏前后有標示牌和編號,端子排、信號刀閘有雙編號,繼電器有雙編號且出口繼電器標注清楚。便于運行中檢查。(2)管好直流系統及各個分支保險:定期檢查直流系統及儲能元件工作狀態,所有保險制訂雙編號,定期核對保險編號及定值表,檢查保險后的直流電壓。(3)管好壓板:編制壓板投切表或壓板圖,每班檢查核對,做好投切記錄,站(所)長抽查,壓板的投切操作寫入操作票。同時在保護校驗后或因異常情況保護退出后需重新投入前,應測量壓板兩端是否有電壓,以防止投入壓板時保護誤動。
“三個檢查”:(1)送電后的檢查:送電后除檢查電流表有指示,斷路器確已合上外,還需檢查保護、位置燈為紅燈,正常送電瞬時動作的信號延時復歸。(2)停電后的檢查:除判明斷路器斷開的項目外,還需要檢查位置燈為綠燈,正常停電瞬時動作的信號延時復歸。(3)事故跳閘后的檢查:除檢查斷路器的狀態、性能外,還需要檢查保護動作的信號、信號繼電器的掉牌情況、出口繼電器的接點、保險是否完好,必要時檢查輔助接點的切斷情況。
2加強運行方式的管理
加強電網運行方式的管理應做好四項主要工作:
(1)把運行方式管理制度化,從制度上規范電網運行方式的管理工作,年運行方式
的編制應依據上一年電網運行中存在的問題,進行防范,即將反事故措施落實到運行方式中。
(2)技術上加強電網運行方式分析的深度,在運行方式的分析計算上,對于母線和同桿并架雙回路故障下的穩定性必須進行校核計算分析;對重要輸電斷面同時失去2條線路,或聯絡線跳閘導致電網解例也應進行分析。
(3)對最不利的運行方式,如網架變化以及嚴重故障時對電網安全運行的影響提出對策。有組織、有重點、有針對性的開展事故預想和反事故演習,細化防范措施,防止電網事故于未然。
(4)用計算機軟件建立健全數據庫系統,提高運行方式的現代化管理水平。
調度人員在下令改變電網運行方式、指揮停送電操作和處理事故過程中,防止誤調度、誤操作事故的發生是調度人員的主要工作和重要責任。并應從以下幾方面采取措施。
(1)提高調度人員的安全意識,增強責任心。堅持定期安全活動,學習誤調度、誤操作事故通報,真正吸取教訓的目的。如某公司在調度組開展的調度命令無差錯活動,將調度命令無差錯作為安全考核小指標按月進行考核,年終作為評選先進的條件。增強了職工的責任感和安全意識,收到了較好的效果。
(2)嚴格執行規章制度,堵絕習慣性違章。誤調度、誤操作事故都是因為執行規章制度不嚴格、不認真造成的,因此,在工作中必須養成自覺認真執行規程制度的習慣,克服習慣性違章。如調度員在受理線路工作票時,必須嚴格把關,仔細認真地進行審查,對工作票所列任務、安全措施及要求,逐項審核,不合格的工作票必須重新辦理;下倒閘操作命令,術語要規范,并嚴格執行調度命令票制度。
(3)加強技術培訓,提高調度人員的業務素質。隨著新技術、新設備的不斷應用,電網的現代化水平越來越高,對調度人員的業務素質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要求調度人員不斷學習新技術、新知識,提高業務技能,以勝任本職工作。培訓工作應以實用為目標,突出技能訓練和注重崗位練兵。如我公司調度人員在崗位培訓的基礎上,再送到仿真機進行培訓,使之達到三熟三能的要求。三熟即熟悉本地區電網的一次系統圖、主要設備的工作原理;熟悉調度自動化系統的工作原理、電網繼電保護配置方案及工作原理;熟悉本地區電網的各種運行方式的操作和事故處理及本崗位的規程制度。三能即能正確下令進行倒閘操作、正確投退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能運用自動化系統準確分析電網運行情況;能及時準確判斷和排除故障,盡可能縮小事故范圍。調度人員只有通過各種形式的培訓學習,苦練過硬的本領,才能在指揮電網的運行和事故處理中做到準確無誤。
(4)掌握運行方式,做好事故預想。調度員要對電網運行方式、電網主設備的運行狀況和當班需要完成的工作,做到心中有數,并針對當時天氣、電網運行方式和當班的主要工作,做好事故預想,提前做好應對措施,以便在發生異常時,能夠及時果斷進行處理。對輸電線路的檢修工作,要重點警示,杜絕誤調度事故的發生。
3.調度自動化系統的安全防護
(1)制定調度自動化系統安全防護策略的重要性
近年來調度自動化系統的內涵有了較快的延伸,由原來單一的ems系統擴展為ems、dms、tms、廠站自動化、水調自動化、雷電監視、故障錄波遠傳、功角遙測、電力市場技術支持系統和調度生產管理系統等。數據網絡是支持調度自動化系統的重要技術平臺,一般要求數據網絡安全可靠,實時性要求在秒級或數秒級,其中發電報價系統、市場信息發布等電力市場信息系統由于需要與公網連接,因而還要求做加密及隔離處理。
建立調度自動化系統的安全防護體系,首先要制定安全防護策略。應用系統的安全策略位于安全防范的最高一級,是決定系統的安全要素。從大的方面講,安全策略決定了一個系統要達到的安全級別及可以付出的代價;從小的方面講,安全策略的具體規則用于說明哪些行為是允許的,哪些行為是禁止的。系統是否安全,很大程度上依賴于最初設計時制定的安全策略,因為今后的安全措施,都圍繞這一策略來選擇和使用,如果在安全策略上出了問題,將會給今后的應用系統帶來安全隱患,從而使將來的安全建設處于十分被動的局面。因此考慮調度自動化系統的安全,應首先根據系統對安全性、可靠性、實時性、保密性等方面的不同特殊要求,按照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從應用系統的各個層面出發,制定完善的安全防護策略。
(2)信息系統的安全分層理論
一個信息系統的安全主要包含五個層面,即物理安全、網絡安全、系統安全、應用安全、人員管理。調度自動化系統的安全防護體系應包含上述五個層面的所有內容。
物理安全主要包含主機硬件和物理線路的安全問題,如自然災害、硬件故障、盜用、偷竊等,由于此類隱患而導致重要數據、口令及帳號丟失,稱為物理安全。
網絡安全是指網絡層面的安全。由于聯網計算機能被網上任何一臺主機攻擊,而網絡安全措施不到位導致的安全問題。
系統安全是指主機操作系統層面的安全。包括系統存取授權設置、帳號口令設置、安全管理設置等安全問題,如未授權存取、越權使用、泄密、用戶拒絕系統管理、損害系統的完整性等。應用安全是指主機系統上應用軟件層面的安全。
(3)國家對網絡及信息安全問題的有關政策和法規
國家有關部門對安全問題的有關政策和法規,對制定電力調度控制系統的安全策略起到指導性的作用。
公安部頒布了安全防護方面的一系列文件,規定各部門應根據具體情況決定自己的安全等級,實行國家強制標準。公安部規定,從安全保密角度看,政府辦公網應與外部因特網物理隔離,并認為自動控制系統應與外部網絡絕對物理隔離,可根據業務的需要建立專用數據網絡。
國家保密局頒布了一系列安全保密方面的文件。對涉及國家秘密的通信、辦公自動化和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建設,必須與保密設施的建設同步進行,系統集成方案和信息保密方案不可混淆,應從整體考慮。涉及國家秘密的計算機信息系統,不得直接或間接地與國際互聯網或其它公共信息網絡相聯接,必須實行物理隔離。
電力生產事關國計民生,電力系統的安全和保密都很重要,電力自動化系統要求可靠、安全、實時,而電力信息系統要求完整、保密。兩種業務應該隔離,特別是電力調度控制業務是電力系統的命脈,一定要與其他業務有效安全隔離。
第3篇 電網公司安全規程考試管理規定
Q/CSG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企業管理制度
Q/CSG210023-2011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安全規程考試管理規定
11Q/CSG210023-2011
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
發布2011-05-18
實施2011-05-18
發布
目次
總則2
規范性引用文件3
術語和定義3
職責3管理內容與方法4
附則8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安全規程考試管理規定
總則
1.1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落實南方電網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一切事故都可以預防”的安全理念,規范公司系統安全規程考試管理,促進員工主動學習和掌握安全規程,提高安全意識和安全技能,增強遵章守紀的自覺性,特制定本規定。
1.2公司系統從事電力生產(包括發電、輸變電、供電、調度、檢修、試驗等)、電力建設(包括火電、水電、輸變電、工程施工、調試、工程設計和監理等)的各級生產經營單位,應組織本單位所有從事安全生產工作的人員、下級單位領導人員、下級單位安監部負責人等參加安全規程考試,并督促、指導、協調和檢查下級單位認真組織安全規程考試工作。
1.3參與公司系統工程項目施工的承包商以及分包商的所有人員,必須參加工程項目管理部門組織的安全規程考試并合格后,方可進入工作現場。承包商和分包商“兩種人”(工作負責人和工作票簽發人)還應另行參加工作現場設備運行單位(部門)組織的安全規程考試并合格后,方能履行其職責。工程發包單位在與負責施工的承包商簽訂施工合同時,應將本條內容作為合同內容之一進行約定。
1.4安全規程考試類別分為:綜合管理、生產管理、電力建設管理、變電運行、檢修試驗、二次系統、線路運檢、調度、用電綜合、發電運行、發電檢修、變電建設、線路建設、水電建設、“三種人”(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負責人和工作許可人)共15種。各單位應按照“干什么、考什么”的原則,針對崗位特點和工作需要,組織相關人員參加適當類別的安全規程考試。
1.5本規定適用于公司總部及公司系統所有從事電力生產、電力建設的各級生產經營單位。其他單位根據相關人員崗位要求,結合自身實際參照執行。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七十號)
《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發電廠和變電所電氣部分)(DL408-1991)
《電業安全工作規程》(電力線路部分)(DL409-1991)
《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熱力和機械部分)(GB26164.1-2010)
《電業安全工作規程》(高壓試驗室部分)(DL560-1995)
《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變電所部分)(DL5009.3-1997)
《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架空電力線路部分)(DL5009.2-2004)
《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安全生產工作規定》(Q/CSG210001-2011)
術語和定義無。
職責
4.1安全監察部門
各級安全監察部門是安全規程考試的專業管理部門,主要職責如下:
(1)負責制定年度安全規程考試計劃和方案。
(2)負責建立、維護安全規程考試題庫。
(3)負責安全規程考試的命題、閱卷、分析總結工作。
(4)協助人力資源部門組織和實施安全規程考試。
(5)協助人力資源部門建立、維護安全規程考試管理信息系統。
(6)監督本規定的執行。
4.2人力資源部門
各級人力資源部門是安全規程考試的組織實施部門,主要職責如下:
(1)負責組織相關人員參加上級組織的安全規程考試。
(2)負責本單位安全規程考試的組織實施、建檔等工作。
(3)負責協調和落實安全規程考試所需的資源。
(4)負責建立、維護安全規程考試管理信息系統。
(5)協助安全監察部門制定安全規程考試方案。
4.3工程項目管理部門
工程項目管理部門是相關工程項目承包商和分包商人員安全規程考試的具體負責部門,主要職責如下:
(1)負責組織承包商和分包商人員安全規程考試。
(2)負責承包商和分包商人員安全規程考試的出題、監考、閱卷、建檔和總結等工作。
(3)負責建立、維護承包商和分包商人員安全規程考試題庫。
(4)負責監督承包商和分包商在施工中不得使用考試不合格人員。
4.4設備運行單位(部門)
設備運行單位(部門)是承包商和分包商“兩種人”安全規程考試的具體負責部門,主要職責如下:
(1)負責組織承包商和分包商“兩種人”安全規程考試。
(2)負責承包商和分包商“兩種人”安全規程考試的出題、監考、閱卷、建檔和總結等工作。
管理內容與方法
5.1考試對象
5.1.1公司總部組織綜合管理類和生產管理類考試。
(1)公司總經理、分管安全生產、基建、農電、營銷的副總經理,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公司安監部、生技部、基建部、農電部、市場部、系統運行部領導,南網科研院、超高壓公司、調峰調頻公司、各省公司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和分管安全生產、基建、農電、營銷的領導,參加綜合管理類考試。
(2)公司安監部、生技部、基建部、農電部、市場部其他人員,系統運行部(南網總調)、南網科研院、超高壓公司、調峰調頻公司、各省公司等安監部門負責人,參加生產管理類或電力建設管理類考試。
(3)到公司參加事故“說清楚”會議的人員,參加生產管理類或電力建設管理類考試。
5.1.2系統運行部(南網總調)、南網科研院組織本單位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人員進行生產管理類考試;組織其他相關人員進行與崗位要求對應類別的考試。
5.1.3超高壓公司、調峰調頻公司、各省公司組織本部安監部、生技部、基建部、農電部、市場部等部門人員,直屬各生產經營單位(包括中調、電科院、試驗院、設計院、供電局、超高壓局、發電廠、輸變電工程公司、運檢公司等)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和分管安全生產、基建、農電、營銷的領導及安監部門負責人,參加生產管理類或電力建設管理類考試。
5.1.4超高壓公司、調峰調頻公司、各省公司直屬的各生產經營單位,組織生產管理、電力建設管理、變電運行、檢修試驗、二次系統、線路運檢、調度、用電綜合、發電運行、發電檢修、變電建設、線路建設、水電建設類等考試。參考人員及考試類別如下,各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調整:
(1)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參加生產管理類考試。
(2)電力建設管理人員參加電力建設管理類考試。
(3)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負責人和工作許可人參加“三種人”考試。
(4)變電運行、維護人員參加變電運行類考試。
(5)變電檢修、試驗、化學等專業人員參加檢修試驗類考試。
(6)保護、通信、自動化、儀表、測量等專業人員參加二次系統類考試。
(7)輸電和配電運行、檢修人員參加線路運檢類考試。
(8)調度人員參加調度類考試。
(9)用電檢查、業擴報裝、抄表、裝表接電人員參加用電綜合類考試。
(10)發電廠運行人員參加發電運行類考試。
(11)發電廠檢修人員參加發電檢修類考試。
(12)施工建設單位變電施工人員參加變電建設類考試。
(13)施工建設單位線路施工人員參加線路建設類考試。
(14)施工建設單位水電施工人員參加水電建設類考試。
5.1.5工程項目管理部門按照上述規定,組織承包商和分包商人員參加相應類別的安全規程考試。
5.1.6設備運行單位(部門)按照上述規定,組織承包商和分包商“兩種人”參加相應類別的安全規程考試。
5.2考試內容
安全規程考試的主要內容包括: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制度、行業標準及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等(參見附錄A)。
5.2.1綜合管理類考試重點考查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方針、政策等方面的內容,以及公司有關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安全規程的基本要求。
5.2.2生產管理類考試重點考查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行業標準,以及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安全規程涉及安全生產管理流程、工作標準等方面的內容。
5.2.3電力建設管理類考試重點考查電力建設規章制度、行業標準,以及公司電力建設管理制度、管理流程、工作標準等方面的內容。
5.2.4其他類別考試結合相關專業、崗位、工種特點和安全工作要求,重點考查行業標準、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安全規程的熟悉掌握與具體執行等方面的內容。
5.3考試要求
5.3.1考試時間
(1)綜合管理類安全規程考試每兩年組織一次,其他類考試每年一次。
(2)各級安全規程考試工作應在每年一季度內完成。
(3)脫崗(轉崗)人員、實習人員、新人員等安全規程考試應在上崗前完成。
(4)承包商和分包商人員安全規程考試應在進入工作現場前完成。
5.3.2考試題型
安全規程考試試題包括:應知應會部分和綜合分析部分。
(1)應知應會部分滿分為100分,包括選擇題(單選題20題、多選題10題,滿分80分),判斷題(10題,滿分20分)。本部分答題時間為60分鐘。
(2)綜合分析部分滿分為50分,包括案例分析題(1題,滿分30分),論述題(1題,滿分20分)。本部分答題時間為50分鐘。
5.3.3考試形式
(1)安全規程考試采用閉卷考試形式。
(2)應知應會部分考試各單位應逐步從書面考試過渡到采用計算機網絡進行考試,考題從計算機題庫中隨機抽取。
(3)綜合分析部分考試采用書面答卷的方式。
5.3.4考場紀律
(1)安排充足人員監考,嚴肅執行考場紀律。
(2)對考試舞弊、無故缺考、冒名頂替等違反考試紀律的人員,一律按照考試不合格處理,性質嚴重的應予以通報批評。
5.3.5
合格標準
考試成績同時達到以下標準的為合格:
(1)應知應會部分得分100分。
(2)綜合分析部分得分30分及以上。
5.3.6補考規定
(1)第一次考試不合格人員,一周內參加補考。補考合格前,不得從事現場作業。
(2)第一次補考不合格人員,由所在部門或班組組織學習,一周內參加第二次補考。補考合格前,不得從事現場作業。
(3)第二次補考不合格人員,由人力資源部門組織離崗培訓一周,兩周內參加第三次補考。補考合格前,不得從事現場作業。
(4)第三次補考不合格人員,由人力資源部門安排轉待崗培訓,直至考試合格方可上崗。
5.3.7檔案管理
各單位人力資源部門應建立完善員工安全規程考試檔案,并統一管理。
5.3.8總結分析
每年二季度內,各單位安全監察部門和人力資源部門應對安全規程考試工作進行總結分析,提出改進措施并積極落實,同時持續改進安全規程考試試題庫。
5.4公司系統各生產經營單位的勞動合同制員工經過本單位年度相應類別安全規程考試合格的,在公司系統其他單位所轄場所工作時,可不再參加其他單位組織的同一類別的安全規程考試。
5.5公司安全監察部每年組織對本規定進行回顧,必要時進行修訂。
附則
6.1本規定由公司安全監察部負責解釋。
6.2各單位可參照本規定制定實施細則。
6.3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附錄A:安全規程考試學習參考資料
安全規程考試出題范圍參考(但不限于)以下參考資料:
一、安全生產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二、安全生產法規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電網調度條例》
《電力監管條例》
《電力設施保護條例》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
三、安全生產規章
《電力安全生產監管辦法》
《水電站大壩運行安全管理規定》
《電力生產事故調查暫行規定》
《電力二次系統安全防護規定》
《南方區域電力安全生產監管實施辦法》
《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
《電力建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
《關于加強電力應急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
《電力企業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水電站大壩安全監測工作管理辦法》
《中央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供電營業規則》
四、電力行業安全生產標準
《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發電廠和變電所電氣部分)
《電業安全工作規程》(電力線路部分)
《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熱力和機械部分)
《電業安全工作規程》(高壓試驗室部分)
《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變電所部分)
《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架空電力線路部分)
《電力設備典型消防規程》等。
五、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公司安全生產工作規定》
《公司安全生產監督規定》
《公司安全生產激勵規定》
《公司安全生產問責規定》
《公司電力生產事故調查規程》
《電力調度管理規程》
《電氣工作票技術規范》(發電、變電部分,線路部分)
《電氣操作導則》
《變電運行管理標準》
《電力設備預防性試驗規程》
《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檢驗條例》
《架空線路及電纜運行管理標準》
《公司電力安全工器具管理規定》
《安全生產風險管理體系》
各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第4篇 加強電網安全基礎管理工作方案
根據省公司《關于加強電網安全基礎管理工作的意見》(**安監〔2022〕528號)要求,為進一步夯實**地區電網安全管理基礎,提升電網安全管控水平,結合**地區電網和調度運行管理工作特點,制定加強電網安全基礎管理工作方案。
一、加強基礎知識及技能培訓,全面提高職工素質
1、公司調度、保護、通信專業要建立崗位培訓制度,分析職工業務技能培訓需求,制定以全面提高基本業務和安全技能為重點的年度培訓計劃,完善培訓、考試及與業績考核、崗位評級相結合的閉環管理。建立安全培訓檔案,考試考核不能通過者,暫停其上崗資格。
2、崗位培訓要以安全基礎知識、安全管理規定、調度規程、現場運行規程以及本專業基本技能為重點,將上述內容融入本專業試題庫中,定期組織題庫學習、考試,并以班長、班組成員講課、討論、考試等多種形式開展培訓活動。其中基本知識、基本制度、基本技能培訓要覆蓋全員,做到全員達標。
3、崗位培訓要注重實效,可以采取現場考問、講座、普考、抽考、競賽、抽查調度業務聯系錄音點評等多種多樣的培訓形式提高培訓效果,鼓勵職工通過努力成為技術專家、技能專家等崗位人才。
4、崗位培訓要結合各專業特點進行。調度運行專業要注重事故處理預案、反事故演習的培訓,運行方式專業要注重電網潮流、穩定和電壓分析的培訓,調度計劃專業要注重用電負荷預測的培訓,繼電保護專業要注重繼電保護裝置原理和定值整定的培訓,通信、自動化專業要注重裝置、系統、網絡等原理和應用技術的培訓。調度專業還要積極開展現場實習、培訓活動,組織調度員到現場,熟悉現場接線方式,了解新設備運行注意事項和現場規程,了解設備的原理、構造、性能、操作方法等,及時掌握設備的實際狀況、設備異常運行的特征及處理辦法,當設備出現異常或故障時,能做到迅速、準確的判斷和處理,確保電網安全運行。
二、加強電網全過程管理,著力防止發生電網事故
(一)電網規劃及新設備投運管理
1、公司生技部要及時與發策部、基建部溝通,做好對接工作,安排調度系統各有關單位參加電網規劃審查會,基建、技改項目的可研、初設審查會,根據電網運行需要,提出規劃調整和工程建設進度方面的意見建議,努力使電網規劃和設計方案應能適應電網運行方式變化要求,并具有一定的靈活性,減輕新建、擴建或改建項目實施時使電網運行存在較大風險。
2、針對今年迎峰度夏期間電網暴露的薄弱環節,組織開展今年迎峰度冬及明年迎峰度夏電網分析診斷活動,進一步查找電網存在的薄弱環節,從調度角度提出合理的解決建議,為公司明年的基建、技改項目立項提供電網運行依據。
3、組織調度系統各有關單位參加公司迎峰度夏、迎峰度冬基建、技改項目計劃會、評審會,從電網運行角度提出項目調整、投產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充分利用周生產例會這一平臺,加強基建、生產、調度部門的溝通,合理安排停電施工計劃,保證基建和重點技改項目按計劃投產。
4、加強新設備投運管理。梳理新設備投運管理流程,制訂新設備投運管理規定。主動收集新設備運行資料,組織針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施工計劃和停電方案的專項核查,必要時召開專題協調會討論施工方案和停電方案,報公司批準后執行。
(二)加強電網運行方式
1、加強調度檢修工作申請票的管理,按修訂后檢修工作申請票流程及規定管理,落實檢修工作申請票業務流程中各環節的崗位職責和安全職責,保證調度檢修工作申請票全過程管控到位。
2、按時召開公司周檢修計劃協調會,對各生產單位提出的周檢修計劃,從電網運行方面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加強公司周檢修計劃管理并剛性執行,公司周生產例會批準的周檢修計劃,無正當理由不得更改,并履行更改報批手續;批準檢修時限時要考慮突發狀況,減少因工作延期造成遲送電等引起的輿情事件。
3、落實檢修工作申請票管理流程和規定,規范檢修工作申請票申報、接收、批復、執行、評價和考核。堅持在大型、復雜方式批復前組織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和電網風險分析評估預控,保證特殊檢修方式下電網安全運行。
4、認真審查檢修工作申請票,尤其是停電檢修工作申請票必須做到五查,即查工作內容、執行時間、工作單位、停電范圍和檢修運行方式(接線、保護、潮流分布等)。有疑慮之處應及時向有關人員詢問清楚,嚴把調度安全關。盡可能減少非計劃性停電申請,避免在時間緊、操作任務多的情況下造成可能因考慮不周引起誤操作事故情況的發生。
5、合理安排年度、節日及主設備檢修期間的電網運行方式,根據電網檢修方式變化,動態梳理電網安全薄弱環節和存在問題,制訂控制措施。針對近期**變500kv綜合改造、220kv**變110kv全停、**擴建#2主變、110kv**變擴建#2主變及綜自改造期間電網存在的安全風險,開展電網n-1方式下的風險校核,制訂并落實應對措施及調度事故處理預案,保障電網安全穩定運行。
6、加強無功電壓管理。每月對電網無功平衡和電壓進行分析,針對存在問題及時研究落實對策。按季度編制所轄電網電壓曲線并按時下達相關單位。
7、加強負荷預測管理。定期開展系統負荷預測、母線負荷預測分析,掌握季節負荷特點、氣候變化對負荷曲線的影響,主動了解掌握大用戶負荷特點,通過分析研究總結**電網負荷變化的規律,進一步提高負荷預測準確率。
(三)加強電網調度運行管理
1、加強電網運行監控,做好實時電網分析和當值事故預想,及時調整、處置,保證電網及設備處于正常狀態。在保證電網安全運行前提下,優化安排電網經濟運行方式,合理投停電容器,及時修正avc系統控制策略,提高母線電壓合格率,降低網損。
2、加強電網操作管理。嚴格執行《調度操作指令票流程及管理規定》,規范調度操作指令票的擬寫、審核、預發、執行和歸檔流程,調度下令操作前,加強與方式班、檢修單位和變電站現場溝通,做到對方式單安排內容不清楚、操作目的不明確,現場設備狀態未核對不下令操作。結合交接班制度開展班前班后會,杜絕口頭交底,避免交底不全或不清。
3、加強調度運行值班管理。修訂《調度運行值班管理規定》,明確規定調度員主、副值之間的分工,調度員必須遵守值班紀律,嚴格執行調度運行值班制度、調度交接班制度等制度規定,規范調度交接班和操作監護,不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集中精力做好電網運行監控、調度操作、異常、事故處理等調度運行值班工作。
4、嚴格執行聯系匯報制度。及時、準確向管轄調度、公司領導匯報電網異常、事故情況,不得瞞報、漏報。電網異常、事故涉及高危客戶供電安全的應迅速匯報上級調度及相關領導,并采取措施保障客戶供電。
(四)加強電網調度二次系統管理
1、按照公司繼電保護定值整定管理流程和管理規定計算規定的要求,認真落實繼電保護整定計算、復算和審核、批準管理流程中各環節的責任,嚴格把關,杜絕保護誤整定事件的發生。
2、積極開展防繼電保護現場 “防誤”工作,編制安全措施票、保護定值單管理實施細則及繼電保護工程驗收規范,組織學習并落實應用,定期對現場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的整定值、運行狀態進行核對。
3、加強安全自動裝置管理。安全自動裝置投運前應控制策略核查,投運后要按期檢驗。**電網安全穩定控制系統(500kv**變#3、4主變故障聯切負荷裝置)涉及500kv**變等多座變電站,要按省調專業管理要求定期組織聯調,調度運行人員要認真執行已下達的運行管理規定、定值單和現場運行規程。定期開展電網安全自動裝置的定值和狀態核對。
4、加強電力通信管理。要加強電力通信系統維護,保障電網調度運行信息和通迅通道暢通。通信現場工作或影響通信系統運行的其他工作,應按規定向管轄調度提交工作申請。涉及**電網安全穩定控制系統(500kv**變#3、4主變故障聯切負荷裝置)等安全自動裝置通道、繼電保護通道以及專用光纜線路的操作,必須履行電網調度檢修工作申請票填報手續,批準后方可施工。落實光纜屬地化管理,做好網、省公司及公司所屬光纜巡視、維護和搶修工作。
5、加強調度自動化管理。完善“自動化設備檢修工作流程”,加強調度自動化系統維護,保障電網調度運行信息監視和控制正常進行。嚴格執行自動化檢修工作申請票制度,未經調度機構同意,不得在遠動設備及可能影響其運行的二次回路上工作。廠站自動化設備運行維護部門發現故障或接到設備故障通知后,應立即報告對其有調度管轄權的調度機構自動化值班人員,做好相關措施后方可進行處理。
(五)電網運行風險及電網隱患管理
1、貫徹國務院《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嚴格執行《安徽電網運行風險評估與管控制度》、《安徽電網高危客戶調度運行管理規定》,開展正常運行方式及主設備檢修方式下n-1故障、同塔多回線路同時故障時的電網風險分析,認真排查**電網減供負荷、電壓降低或停電戶數達到《條例》中所列一般事故等級及以上的電網隱患2條,并及時從調度角度提出預控措施和電網建設改造建議。今后每年迎峰度夏和迎峰度冬前均要結合電網結構及負荷變化情況,組織分析排查安全風險,制訂預控措施和整改建議。
2、認真開展電網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針對**鐵路牽引站兩路電源均取自同一220kv變電站,**變兩路電源均取自**變的實際,調度所要合理安排方式保證其兩路電源取自不同的220kv母線,確保n-1故障時可靠供電,并將此電網實際情況書面通知鐵路局電力調度,化工廠。
3、加強電網風險管理。針對電網薄弱環節、特殊檢修方式及惡劣天氣,一要合理安排電網運行方式,制訂事故處理預案;二要及時發布**電網運行風險預警通知單,向公司有關部門提出風險控制要求,認真落實保電網措施。
4、定期核查**系統接線圖、保護定值、安全自動裝置定值及投切狀態,確保與現場實際保持一致,做到圖實相符。
5、落實省會**市電網調度系統安全性評價查評發現問題的整改計劃。按《電網調度系統安全性評價(省會、副省級城市地調部分)》標準開展日常工作,積極落實2023年安全性評價中查評出的問題的整改工作,針對去年12月份省調組織 查評發現的問題,制訂了整改計劃,整改責任人,正按期落實整改。
三、落實調度系統各級各類人員職責,為電網安全運行提供保障
(一)領導體系職責
1、公司分管領導及相關部門負責人按時參加省公司每周一、三、五生產調度電視電話會議,以會議為平臺,分析電網運行問題,安排電網相關工作,解決電網相關問題,全面掌控電網安全運行情況,保證電網安全穩定運行和各項工作的安全有序開展。
2、調度系統各單位要建立和完善以行政正職為安全第一責任人的安全生產責任制,確定安全工作目標,制定安全工作計劃,并檢查、督促完成工作計劃、實現工作目標。每周參加公司生產例會,研究、解決電網運行及安全監督發現的問題,明確責任、落實考核。
3、調度系統各單位要結合本專業特點,認真理解和執行公司及上級部門有關安全生產的管理制度、技術規范,帶頭執行、落實各項制度、規范,了解工作中的薄弱環節和風險點,解決生產作業過程中的各類問題。按照“四不放過”原則做好電網異常和事故分析工作。
4、加強生產計劃剛性管理,保證工作任務安排、分配合理。加強班組和人員工作承載力分析,做到人員數量、人員素質、工作技能要與工作內容、工作要求相匹配,避免超出班組、人員承載力安排工作。合理安排季節性專業技術檢查,與各項常規工作,如春秋季安全大檢查、調度安全保障能力評估、電網隱患排查等有機結合,排查影響安全的問題和隱患,并落實整改。
5、加強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切實提高員工安全素質和業務技能。加強對員工的安全責任意識教育和職業道德、社會公德培養,提高員工的責任心,形成齊心協力、相互幫助、相互關愛、平安和諧的安全工作局面。
6、建立調度運行與生產、基建、規劃的聯系反饋制度,從消除電網安全隱患、保障電網安全方面提出對電網規劃、電網建設及設備運維等方面的建議和要求,努力為電網安全穩定運行提供堅實的物質保障。
(二)保證體系責任
1、要切實承擔起安全工作的主體責任,落實“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嚴格執行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落實生產計劃的剛性管理,生產計劃變更時,應嚴格履行審批手續。
2、要建立完善的調度運行核心業務流程,確保核心業務流程各節點、各環節工作審核到位,確保對核心業務流程關鍵崗位、關鍵環節安全監督到位,確保相關領導對核心業務流程重點工作把關到位。要特別重視檢修工作申請票處理、調度操作票擬審、繼電保護定值整定、調度運行監控及事故處理等工作的安全控制。重要工作要有完備的分析支撐和工作方案,杜絕進行沒有安全把握的工作。
3、加強反習慣性違章工作,通過對規章制度、事故案例的學習、分析,提高員工反習慣性違章的能力和自覺性。加大對習慣性違章的查處力度,認真排查治理管理違章和行為違章,努力減少人員行為違章等安全隱患。
4、認真進行電網異常、事故的分析,提高分析質量。要從主觀和客觀方面、管理和技術方面進行全面分析,提出整改意見或反事故措施。
(三)監督體系責任
1、建立電網安全管理全過程監督機制,對電網規劃、電網建設、電網運行的各階段、各方面進行安全監督。重點監督電網規劃方案是否存在安全風險,電網建設過程是否對電網安全造成過大影響,電網運行方式安排風險控制是否符合規定要求。
2、要加強對規章制度執行情況、生產計劃執行情況、調度核心業務流程運轉情況的安全監督,加大反違章監督檢查力度。要重點對電網風險管控、檢修工作申請票、調度操作票、調度日志、調度聯系錄音、調度運行人員工作狀態等進行安全監督。每月召開安全監督情況分析會,針對問題督促相關單位、相關專業限期整改。
3、要督促開展對電網異常和事故的分析,嚴格按照“四不放過”要求分析、處理、考核到位,監督整改或反事故措施的落實情況。要督促做好電網異常和事故信息報送,嚴格按照相關規定要求按時、準確報送信息,嚴肅調查、處理任何形式的安全信息遲報、漏報和瞞報。
第5篇 電網基建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標準,適應國家電網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大建設”體系建設和公司安全工作要求,規范公司系統基建安全管理工作,保證建設工程安全和從業人員安全健康,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依據《國家電網公司安全工作規定》和《國家電網公司基建管理通則》制訂,明確基建安全基本原則、管理目標、職責分工、工作內容和要求,是公司基建安全管理工作必須執行的基礎性、原則性制度。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總部、省公司級單位(包括省、自治區、直轄市電力公司和公司直屬建設公司,下同)、地市公司級單位(包括省、直轄市、自治區電力公司支撐實施機構、地市供電企業、公司直屬單位下屬單位)、縣公司級單位(包括縣供電企業、直屬單位下屬單位子企業),公司系統新建、改擴建輸變電工程以及公司投資、控股的電源工程項目及相關參與方。
第四條 公司基建安全管理應貫徹“以人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公司及所屬單位將基建安全工作納入本單位安全管理體系,實行主要負責人負總責和“一崗雙責、黨政同責”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健全基建安全保證體系和監督體系,實行基建安全目標管理,逐層簽訂安全責任書,在計劃、布置、檢查、考核、總結基建工作的同時,計劃、布置、檢查、考核、總結基建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條 公司所屬企業承接公司系統以外工程建設(含境外工程)業務時,應同時遵循相關行業、項目法人單位安全管理相關要求。
第二章 基建安全職責
第六條 公司按照“大建設”體系建設要求設置基建管理機構,分層分級明確安全管理職責;按項目設置業主、監理、施工項目部,明確項目管理安全職責。
第七條 國網基建部管理職責
(一)建立健全基建安全管理體系,設立安全管理處室,配備安全管理專職人員,持續改進和完善基建安全管理工作。
(二)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標準,落實公司安全工作要求,制定公司基建安全管理制度、技術標準。
(三)確定公司基建安全管理目標,指導省公司級單位層面的基建安全管理體系建設和安全管理工作。
(四)組織開展基建安全標準化、基建安全風險防控、施工分包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培訓、基建安全檢查、競賽交流工作。
(五)建立基建安全信息管理制度,收集、發布公司基建安全管理信息。
(六)參與基建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七)組織開展基建安全管理工作考核與評價。
第八條 公司總部相關部門管理職責
(一)國網安質部負責監督、檢查與評價基建安全管理工作。
(二)國網交流建設部負責公司特高壓及跨區交流電網工程建設的安全管理;國網直流建設部負責公司直流輸電工程建設的安全管理;公司成立的工程建設指揮部負責相應工程的安全管理。負責監督、檢查、考核所委托建設管理單位的項目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條 省公司級單位基建管理部門管理職責
(一)負責本單位及所屬企業的基建安全管理工作,負責監督、管理所屬設計、施工、監理企業安全工作。
(二)省公司級單位基建管理部門下設安全管理處室,配備安全管理專職人員。
(三)建立基建安全管理體系,健全基建安全管理臺帳(見附件4),持續改進和完善基建安全管理工作。
(四)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標準,以及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要求,編制年度基建安全管理工作策劃方案,并組織落實。
(五)開展基建安全風險管理,監督、檢查工程項目關鍵工序及危險作業風險識別、評估、預控措施和應急管理等工作落實情況。
(六)組織在建項目及所屬設計、監理、施工、調試企業推進基建安全管理標準化工作。監督、檢查工程項目安全費用的提取和使用。
(七)落實公司關于分包管理具體要求,開展在建工程及所屬企業的分包管理工作。
(八)組織開展基建安全教育培訓、基建安全檢查和競賽交流活動。
(九)負責基建安全信息管理,組織收集、分析、上報基建安全信息。
(十)負責監督、管理、考核評價所屬建設管理、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基建安全管理工作,參與本單位基建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十一)對本單位所屬施工、監理企業承攬的本單位以外的工程建設任務,履行企業上級主管單位的安全管理職責。
(十二)對本單位投資或控股的建設項目履行項目法人安全管理職責,對負責建設管理的項目履行建設管理單位安全管理職責。
第十條 地市(縣)公司級單位基建管理部門職責
(一)負責本單位及所屬企業的基建安全管理工作,負責監督、管理所屬設計、監理、施工企業安全工作。
(二)建立基建安全管理體系,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標準,以及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要求,健全基建安全管理臺帳(見附件4),持續改進和完善基建安全管理工作。
(三)開展基建安全風險管理,監督、檢查工程項目關鍵工序及危險作業風險識別、評估、預控措施和應急管理等工作落實情況。
(四)組織負責建設管理的項目及所屬設計、監理、施工企業推進基建安全管理標準化工作。監督、檢查工程項目安全費用的提取和使用。
(五)落實公司關于分包管理具體要求,開展在建工程及所屬企業的分包管理工作。
(六)組織開展基建安全教育培訓、基建安全檢查和競賽交流活動。
(七)負責基建安全信息管理,組織收集、分析、上報基建安全信息。
(八)負責監督、管理、考核評價所屬建設管理、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基建安全管理工作,參與本單位基建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九)對負責建設管理的項目履行建設管理單位安全管理職責。
第十一條 項目法人管理職責
(一)對項目建設全過程的安全負責,承擔項目建設安全的組織、協調、管理、監督責任。
(二)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及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要求,建立健全本項目的安全管理體系。
(三)對滿足“同時有三個及以上施工企業(不含分包單位)參與施工、建設工地施工人員總數超過300人和項目工期超過12個月”條件的單項工程(針對輸變電工程,變電站工程和輸電線路工程可視為兩個單項工程),負責(或委托建設管理單位)組建項目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安委會)。
(四)項目法人單位基建管理部門(或建設管理單位)負責人擔任安委會主任,業主項目部經理擔任常務副主任,總監理工程師、施工項目部項目經理擔任副主任,安委會其他成員由工程項目監理、設計、施工企業的相關人員及業主、監理、施工項目部的安全、技術負責人組成。
(五)負責指導項目安委會組織成員單位貫徹落實上級有關基建安全工作的規定,決定工程項目安全管理的重大事項;協調解決工程建設過程中涉及多個參建單位的安全管理問題;定期組織召開安委會會議,保留會議記錄并編發會議紀要;必要時聘請專職安全監督人員開展相關工作。
(六)確定工程項目安全管理目標,按規定計列安全費用,確定合理工期,按基建程序組織工程建設。
(七)在工程招標與合同簽訂工作中,明確項目安全工作目標要求和安全考核獎懲措施,與中標單位簽訂安全協議。
(八)建立健全工程項目安全風險管理體系和應急管理體系,組織或參與基建安全事故的調查和善后處理工作。
(九)直接負責項目建設管理工作時,履行建設管理單位安全職責。
第十二條 建設管理單位(負責具體工程項目建設管理的省公司級單位、地市供電企業、縣供電企業,下同)管理職責,各單位所屬經研院、所配合履行項目安全管理職責
(一)建立基建安全管理體系,設置基建安全管理機構(專責),健全基建安全管理臺帳(見附件4)。
(二)負責落實本單位的基建安全管理工作,制訂年度基建安全管理工作策劃方案,并組織實施。
(三)受項目法人委托,履行工程項目建設階段的安全管理職責,制定工程項目實現安全管理目標的主要保證措施,負責監督、管理和考核評價參與工程建設的相關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安全管理工作。
(四)參加項目法人組建的安委會工作,或受項目法人委托組建項目安委會,開展相關工作。
(五)組建業主項目部,負責落實本單位及工程項目的基建安全管理工作,組織或委托業主項目部開展工程項目安全管理評價工作。
(六)受項目法人委托,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辦理工程項目建設相關證件、批件。提供工程項目安全文明施工的基本條件,包括完成征地、拆遷和四通一平(水、電、路、通訊暢通及平整場地);提供擴建工程運行場地地下管網線路等資料。為施工現場周圍建(構)筑物和地下管線提供保護。
(七)參加招投標工作,受項目法人委托,簽訂合同和安全協議。負責監督施工企業按合同約定,足額投入參建項目施工安全費用。
(八)督促監理、設計、施工等項目參建企業嚴格履行相關合同中有關安全文明施工責任。對違反合同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對工程項目安全管理工作不稱職的施工項目經理、 安全管理人員或安全監理人員,要求相關單位予以撤換。
(九)組織開展施工分包管理工作,監督施工、監理單位分包管理工作的履約情況。
(十)組織或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安全、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
(十一)參與基建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第十三條 業主項目部管理職責
(一)負責工程項目現場安全綜合管理和組織協調,組織監理、施工項目部落實相應的安全職責,建立項目安全管理臺帳(見附件4)。
(二)參加工程項目安委會,組織相關參建單位落實安委會會議決定。
(三)制定工程項目安全管理總體策劃方案,并組織實施。批準施工項目部施工安全管理及風險控制方案、工程施工強制性條文執行計劃,批準監理項目部安全監理工作方案,并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工程項目安全考核獎懲措施。
(四)審批施工項目部報送的分包計劃和申請,上報項目分包動態信息,監督施工項目部對分包安全的全過程管理。審批現場應急處置方案,檢查施工項目部開展有針對性的應急演練工作。審批施工項目部安全費用的使用計劃,并監督現場使用情況。
(五)對兩個及以上施工企業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施工、可能危及對方生產安全的作業活動,組織簽訂安全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
(六)開展安全風險管理,組織監理、施工項目部對工程項目關鍵工序及危險作業開展施工安全風險識別、評價,制定針對性的預控措施,并監督落實。
(七)組織安全檢查活動,監督安全隱患閉環整改情況。組織項目參建單位開展安全管理競賽活動。
(八)對工程項目安全管理工作不稱職的施工項目經理、安全管理人員或安全監理人員,提出撤換要求。
(九)負責工程項目安全信息的收集與報送。組織開展工程項目安全管理評價工作。負責對設計單位和施工、監理項目部進行安全管理工作考核與評價。
(十)參與并配合工程項目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第十四條 勘察設計企業責任
(一)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設計規范、標準、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開展勘察設計,并對提交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性負責。
(二)嚴格執行勘察作業相關規定,保證各類管線、設施和周邊建(構)筑物的安全。
(三)根據施工及運行安全操作和安全防護的需要,設計安全及防護設施內容,選用符合國家職業健康和環境保護要求的材料,在設計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提出防范安全事故的技術要求。
(四)對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裝備和特殊結構的工程項目,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安全事故的技術要求。
(五)落實國家、地方政府有關職業衛生和環境保護的要求,將土方平衡、土石方臨時堆放場地以及施工臨設、材料堆放場地,以及避免水土流失、施工垃圾堆放及處理、“三廢”(廢棄物、廢水、廢氣)及噪聲等排放處理內容納入設計文件中。
(六)設計文件應包含項目環境(海拔、地質、邊坡等)、工程主要特點(高支模、深基坑、線路工程重要跨越、變電工程間隔擴建等)等內容,并在設計交底時強調相關安全風險。
(七)任命項目設計工地代表,解決現場安全工作中遇到的設計問題。
(八)參與或配合基建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第十五條 監理企業責任
(一)設立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合格的安全管理專職人員,組織開展本企業安全管理及工程項目安全監理工作。
(二)依據國家、行業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標準,以及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規定和監理合同,對工程項目實施監理,并承擔安全監理職責。
(三)建立安全監理管理運行機制,健全基建安全管理臺帳(見附件4)。
(四)組織檢查監理項目部安全監理工作的開展情況,及時掌握工程現場安全動態,提出改進措施。
(五)參與或配合基建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第十六條 監理項目部責任
(一)負責工程項目施工的安全監理工作,履行監理合同中承諾的安全監理職責。完善安全監理工作機制,健全項目安全管理臺帳(見附件4)。
(二)編制監理規劃,明確安全監理目標、措施、計劃;編制安全監理工作方案,明確文件審查、安全檢查簽證、旁站和巡視等安全監理的工作范圍、內容、程序和相關監理人員職責以及安全控制措施、要點和目標。
(三)組織項目監理人員參加安全教育培訓,督促施工項目部開展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四)審查項目管理實施規劃(施工組織設計)中安全技術措施或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五)審查施工項目部報審的施工安全管理及風險控制方案、工程施工強制性條文執行計劃等安全策劃文件。審查項目施工過程中的風險、環境因素識別、評價及其控制措施是否滿足適宜性、充分性、有效性的要求。
(六)審查施工項目經理、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的上崗資格,監督其持證上崗。審查施工分包隊伍及人員的安全資質文件,對施工分包全過程監督。
(七)負責施工機械、工器具、安全防護用品(用具)的進場審查。檢查現場施工人員和裝備投入是否符合安全文明施工要求及工程承包合同的約定。
(八)審查安全費用的使用計劃,檢查費用使用落實情況。
(九)協調交叉作業和工序交接中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落實。
(十)對工程關鍵部位、關鍵工序、特殊作業和危險作業等進行旁站監理,對重要設施和重大轉序進行安全檢查簽證。
(十一)對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的安全隱患,要求施工項目部整改,必要時要求施工項目部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業主項目部,對整改情況進行跟蹤。
(十二)組織或參加項目安全檢查、工作例會,掌握現場安全動態,收集安全管理信息,通報施工現場安全現狀以及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要求和具體措施,督促責任方落實。
(十三)負責安全監理工作資料的收集和整理,建立安全管理臺帳,并督促施工項目部及時整理安全管理資料。
(十四)參與并配合項目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第十七條 施工企業責任
(一)設立安全管理機構,按規定配備安全管理專職人員,成立本單位安委會,建立健全基建安全管理體系,健全基建安全管理臺帳(見附件4),開展本企業及工程項目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二)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標準,以及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要求,保證安全文明施工各項措施落實到位。嚴格執行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規范,在項目現場全面落實體系運轉要求。
(三)編制年度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包括購置安全工器具和安全設施、改善勞動條件和環境、開展教育培訓和宣傳等內容),按照國家和公司有關規定提取安全生產費用,單獨計列,專款專用;完善相應的管理機制,確保安全技術措施所需經費的開支。
(四)建立健全施工機械安全管理體系,落實施工機械管理部門、機械安全管理崗位責任制;負責施工機械從購置、租賃、安裝、維護、檢驗、使用、拆除到報廢全過程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建立安全風險管理體系和應急管理體系,制定本單位應急預案,對預案定期進行有針對性的演練。
(六)建立完善施工分包管理體系,全面落實施工企業分包管理責任,落實施工分包管理流程和評價考核機制。組織簽訂分包合同,并監督實施。配齊現場分包管理人員,組織分包培訓,開展分包商的評價考核,收集分包信息,對分包工程的施工全過程進行有效控制。
(七)組織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保證企業負責人、項目經理、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
(八)組織檢查施工項目部安全管理工作的開展情況,及時掌握工程現場安全動態,組織對問題進行整改完善。
(九)依法為職工辦理工傷保險,為作業人員提供合格的安全防護用品,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繳納意外傷害保險。
(十)根據公司加強班組建設的有關要求,加強施工班組建設,健全施工班組安全管理體系。
(十一)參與或配合基建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第十八條 施工項目部責任
(一)負責工程項目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建立施工安全管理機構,按規定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履行施工合同及安全協議中承諾的安全責任。
(二)依據公司有關規定和業主項目部的安全管理目標,制訂施工項目部安全管理目標,完善安全管理工作機制,建立項目安全管理臺帳(見附件4)
(三)編制施工安全管理及風險控制方案、工程施工強制性條文執行計劃、安全費用使用計劃等文件,并報監理項目部審查,經業主項目部批準后,在施工過程中貫徹落實。
(四)組織開展安全教育培訓,作業人員、管理人員經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完善安全技術交底和施工隊(班組)班前站班會機制,向作業人員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可能存在的風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現場應急處置措施。
(五)負責組織安全文明施工,制定避免水土流失措施、施工垃圾堆放與處理措施、“三廢”(廢棄物、廢水、廢氣)處理措施、降噪措施等,使之符合國家、地方政府有關職業衛生和環境保護的規定。
(六)開展施工風險識別、評估工作,制訂預控措施,并在施工中落實。
(七)建立現場施工機械安全管理機構,配備施工機械管理人員,落實施工機械安全管理責任,對進入現場的施工機械和工器具的安全狀況進行準入檢查,并監控施工過程中起重機械的安裝、拆卸、重要吊裝、關鍵工序作業;負責施工隊(班組)安全工器具的定期試驗、送檢工作。
(八)完善施工項目部分包管理體系,貫徹落實公司分包管理具體要求,依據投標文件和施工合同書承諾,提出分包計劃和分包申請,落實分包現場安全管控等環節的具體管理要求,組織項目分包管理的考核評價,及時上報分包動態管控信息。
(九)開展并參加各類安全檢查,參加安全管理競賽交流活動,對存在的問題閉環整改,對重復發生的問題制定防范措施。定期召開或參加安全工作會議,落實上級和項目安委會、業主、監理項目部的安全管理工作要求。
(十)負責利用項目現場基建管理新系統開展安全工作,及時準確上報項目安全信息。
(十一)參與編制和執行各類現場應急處置方案,配置現場應急資源,開展應急教育培訓和應急演練,執行應急報告制度。
(十二)參與并配合項目安全事故調查和處理工作。
第十九條 調試企業責任
(一)嚴格在資質范圍內承攬工程調試業務,配置現場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
(二)制定工程項目調試方案,落實調試安全技術措施,對工程調試過程中的安全負責。
(三)參與或配合基建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第二十條 公司系統各單位應依據公司有關要求,落實本單位各級人員的安全責任制。省公司級單位、地市(縣)公司級單位相關人員基建安全職責規范參見附件1,施工企業各級部門、人員的安全職責規范參見附件2,各工程項目部相關人員基建安全職責規范參見附件3。
第三章 基建安全管理目標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所明確的各級基建安全管理目標是最基本的目標要求,是公司基建系統制定安全管理目標的依據;公司及所屬單位、項目部應根據下級目標高于上級目標的管理原則進行逐級細化分解,制定具體的安全管理目標,但不得低于本規定的目標要求。
第二十二條 公司基建安全管理目標
(一)不發生三級及以上人身事件。
(二)不發生基建原因引起的二級及以上電網及設備事件。
(三)不發生二級及以上施工機械設備事件。
(四)不發生有人員責任的重大火災事故。
(五)不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件。
(六)不發生負主要責任的特大交通事故。
(七)不發生基建原因造成對社會有重大影響的安全穩定事件。
第二十三條 省公司級單位基建安全管理目標
(一)不發生四級及以上人身事件。
(二)不發生基建原因引起的三級及以上電網及設備事件。
(三)不發生三級及以上施工機械設備事件。
(四)不發生有人員責任的較大火災事故。
(五)不發生較大環境污染事件。
(六)不發生本企業負主要責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七)不發生基建原因引起對公司造成較大影響的安全穩定事件。
第二十四條 建設管理單位基建安全管理目標
(一)不發生五級及以上人身事件。
(二)不發生基建原因引起的四級及以上電網及設備事件。
(三)不發生有人員責任的一般火災事故。
(四)不發生一般環境污染事件。
(五)不發生本企業有責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六)不發生基建原因引起、對公司造成影響的安全穩定事件。
第二十五條 監理企業基建安全管理目標
(一)不發生因監理責任造成的五級及以上事件。
(二)不發生因監理責任造成的四級及以上電網及設備事件。
(三)不發生有人員責任的一般火災事故。
(四)不發生一般環境污染事件。
(五)不發生本企業有責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六)不發生對公司造成影響的安全穩定事件。
第二十六條 施工企業基建安全管理目標
(一)不發生五級及以上人身事件。
(二)不發生因施工原因造成的四級及以上電網及設備事件。
(三)不發生四級及以上施工機械設備事件。
(四)不發生有人員責任的一般火災事故。
(五)不發生一般環境污染事件。
(六)不發生本企業有責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七)不發生對公司造成影響的安全穩定事件。
第二十七條 工程項目安全管理目標
(一)不發生六級及以上人身事件。
(二)不發生因工程建設引起的五級及以上電網及設備事件。
(三)不發生五級及以上施工機械設備事件。
(四)不發生火災事故。
(五)不發生環境污染事件。
(六)不發生負主要責任的一般交通事故。
(七)不發生對公司造成影響的安全穩定事件。
第四章 安全文明施工標準化管理
第五十五條 公司在工程項目中實行安全文明施工標準化管理,執行安全管理制度化、安全設施標準化、現場布置條理化、機料擺放定置化、作業行為規范化、環境影響最小化,營造安全文明施工的良好氛圍,創造良好的安全施工環境和作業條件。
第五十六條 公司制定安全文明施工標準化管理辦法,監督、指導工程項目安全文明施工標準化管理工作,開展經驗交流。
第五十七條 省公司級單位貫徹落實公司安全文明施工標準化管理求,制定落實安全文明施工標準化管理要求的具體措施;組織安全文明施工檢查,開展經驗交流,不斷提高安全文明施工標準化管理水平。
第五十八條 設計企業按照合同條款,為工程建設全過程的安全文明施工提供與設計相關的技術服務和支持;在編制工程項目概(預)算時,應依據規定全額計列安全文明施工費。
第五十九條 建設管理單位按照合同約定和安全文明施工標準化需要,向施工企業及時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費。
第六十條 施工企業按規定計列、提取和使用安全文明施工費,分階段撥付施工項目部使用,確保工程項目安全投入。
第六十一條 業主項目部編制項目安全總體策劃,監督指導安全文明施工標準化要求在工程項目的有效落實;監督指導安全文明施工費的使用;定期組織安全文明施工檢查及安全管理評價。
第六十二條 監理項目部編制安全監理工作方案,履行安全文明施工監理職責,定期組織安全文明施工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實行閉環管理;對安全生產費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第六十三條 施工項目部是工程項目安全文明施工的責任主體,負責貫徹落實安全文明施工標準化管理要求,實行文明施工、綠色施工、環保施工;按規定使用安全文明施工費,分階段申報、分階段驗收,專款專用,配置滿足現場安全文明施工需要的設施。
第五章 施工分包安全管理
第六十四條 公司組織制定工程建設分包安全管理相關規定,監督指導公司投資建設的工程項目和所屬施工企業分包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十五條 省公司級單位應組織所屬施工企業完善分包商資質審查機制,審核上報合格分包商名冊;負責對所轄工程項目及所屬施工企業施工分包安全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評價和考核,實現對分包的全過程管控。
第六十六條 業主項目部負責審批施工項目部報送的工程項目分包計劃及分包申請,嚴格控制工程項目的分包范圍。審查分包商資質和業績,按流程審批工程項目分包申請。定期組織開展工程項目分包管理檢查,考核評價工程項目各參建單位分包管理工作。
第六十七條 監理項目部應完善分包安全監理機制,審查工程項目分包計劃申請,審查分包商資質、業績,并進行入場前把關。動態核查進場分包隊伍的人員配備、施工機具配備、技術管理等施工能力,發現問題及時提出整改要求,實施閉環管理。
第六十八條 施工企業是分包安全管理工作的責任主體,應建立分包商資質審查、現場準入和管控、教育培訓、動態考核、資信評價等分包管理體系。在公司發布的合格分包商名冊內建立本企業合格分包商名冊,對分包商及其人員實施全過程動態管理。
第六十九條 施工企業在工程分包項目開工前,應與分包商簽訂規范的分包合同和安全協議,明確分包性質和內容,明確分包商在施工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責任和要求。
第七十條 專業分包、勞務分包應嚴格履行審批手續。工程禁止轉包或違規分包。主體工程不得專業分包。
第七十一條 施工項目部具體負責工程項目分包隊伍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人員安全教育培訓,專業分包商自帶施工機械、工器具的準入檢查,施工方案的審查備案,人員持證上崗審查,對分包隊伍施工活動組織安全檢查,對分包商管理的動態監管和考核評價等。
第六章 安全風險管理
第七十二條 公司及所屬各單位應建立基建安全風險管理體系,成立相應的基建安全風險管理組織機構,組織和推動本單位基建安全風險管理工作。
第七十三條 基建安全風險采取分級管理,建設管理、設計、監理、施工單位負責工程項目的安全風險管理工作,監督、指導項目部做好風險識別、評估和控制工作,通過基建管理信息系統監控施工安全重大風險作業進程,履行重大風險作業到崗到位責任。
第七十四條 公司制定基建安全風險管理制度,每年對基建安全工作狀況進行系統性分析、評估,督促指導風險管理工作的開展,通過基建管理信息系統監控施工安全重大風險作業進程。
第七十五條 省公司級單位年度基建安全管理工作策劃方案應重點分析本單位的基建安全風險,并制定相應的措施,監督檢查工程項目開展安全風險識別、評估、預控工作,通過基建管理信息系統監控施工安全重大風險作業進程,履行重大風險作業到崗到位責任。
第七十六條 施工企業應保證風險控制措施所需資源的配置和資金投入,必要時提供技術支持手段或其它措施,確保施工安全風險始終處于受控狀態。
第七十七條 施工項目部應對作業安全風險開展識別、評估工作,制定并落實預控措施;危險性較大的作業,要進行現場初勘,建立并動態管理安全風險作業清冊,監督檢查作業現場預控措施落實,履行風險作業到崗到位責任。
第七十八條 工程項目建設過程通過開展階段性安全管理評價防控風險;公司所屬企業承接的系統外工程項目,由企業組織專家組對項目部進行安全管理評價,評價報告及整改情況應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十九條 基建安全風險按分層逐級管控原則進行管理及考核評價。實行上級監督評價下級、業主項目部和監理項目部監督評價施工項目部、施工項目部監督評價施工隊(班組)和分包單位,確保基建安全風險得到有效控制。
第七章 施工安全方案管理
第四十四條 由施工項目部總工程師組織編制項目管理實施規劃(施工組織設計),分別用單獨章節描述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經施工企業技術、質量、安全等職能部門審核,施工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批,報監理項目部審查,業主項目部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四十五條 施工項目部總工程師組織編制施工安全管理及風險控制方案、工程施工強制性條文執行計劃等安全策劃文件,經施工企業相關職能部門審核,分管領導審批,報監理項目部審查,業主項目部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四十六條 按國家有關規定,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見附件5),施工項目部總工程師組織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含安全技術措施),并附安全驗算結果,經施工企業技術、質量、安全等職能部門審核,施工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批,報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審核簽字后,由施工項目部總工程師交底,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現場監督實施。
第四十七條 對深基坑、高大模板及腳手架、大型起重機械安拆及作業、重型索道運輸、重要的拆除爆破等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見附件6)的專項施工方案(含安全技術措施),施工企業還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審查,并根據論證報告修改完善專項施工方案,經施工企業技術負責人、項目總監理工程師、業主項目部項目經理簽字后,由施工項目部總工程師交底,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現場監督實施。
第四十八條 對重要臨時設施、重要施工工序、特殊作業、危險作業項目(見附件7),施工項目部總工程師組織編制專項安全技術措施,經施工企業技術、質量、安全部門和機械管理部門(必要時)審核,施工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批,報監理項目部審查,業主項目部備案,由施工項目部總工程師交底后實施。
第四十九條 項目施工應有作業指導書或專項施工方案。作業指導書由施工項目部技術員編制,經施工項目部安全、質量管理人員和項目總工程師審核,報施工企業技術負責人批準,由施工項目部技術員交底后實施。作業指導書或專項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部分應有獨立的章節。
第五十條 施工作業需辦理工作票,由施工負責人填寫,經施工項目部技術員和安全員審查,風險等級較低的作業(見附件5)由施工隊長簽發,風險等級較高的作業項目(見附件8),由施工項目經理簽發。施工負責人通過宣讀作業票的方式向全體作業人員交底,作業人員簽名后實施。
第五十一條 一張施工作業票只能填寫同一作業地點的同一類型作業內容,并可連續使用至該項作業任務完成。
第五十二條 施工過程需變更施工方案、作業指導書或安全技術措施,應經措施審批人同意,監理項目部審核確認后重新交底。
第五十三條 施工周期超過一個月或重復施工的施工項目,應重新交底;如人員、機械(機具)、環境等條件發生變化,應完善措施,重新報批,重新辦理作業票,重新交底。
第五十四條 全體作業人員應參加施工方案、作業指導書或安全技術措施交底,并按規定在交底書上簽字確認。
第八章 安全檢查與競賽交流
第八十五條 基建安全檢查分為例行檢查、專項檢查、隨機檢查、安全巡查四種方式。
(一)根據公司管理要求或季節性施工特點,開展月、季度及春、秋季等例行檢查活動。
(二)根據工程項目實際情況,對施工機械管理、分包管理、臨近帶電體作業等開展專項檢查活動。
(三)根據管理需要和項目施工的具體情況,適時開展隨機檢查活動。
(四)按照基建安全動態管理要求,省公司級單位組織成立基建安全巡查組,配備必要的資源,明確工作要求,開展常態化的基建安全檢查活動。
第八十六條 公司及所屬單位按以下要求進行基建安全檢查,并跟蹤檢查提出的問題整改閉環情況。
(一)公司每年至少組織開展一次基建安全檢查、兩次基建安全管理交叉互查,根據實際情況適時開展防汛、分包、施工機械等專項檢查。
(二)省公司級單位每年組織不少于兩次基建安全檢查,根據實際情況開展防汛、分包等專項檢查。
(三)建設管理單位,監理、施工企業每季度至少開展一次安全檢查。
(四)工程項目安委會每季度至少組織開展一次安全檢查。
(五)業主項目部組織監理、施工項目部每月至少進行一次安全檢查。
(六)監理、施工企業承攬公司系統外工程項目,每季度應開展一次安全檢查;在建設期內,省公司級單位應視工程具體情況開展安全檢查,公司組織抽查。
(七)承攬境外工程項目的單位每年或建設周期內應開展不少于一次的安全檢查。
第八十七條 基建安全檢查以查制度、查管理、查隱患為主要內容,同時應將環境保護、職業健康、生活衛生和文明施工納入檢查范圍。
第八十八條 各類安全檢查中發現的安全隱患和安全文明施工、環境管理問題,應下發整改通知,限期整改,并對整改結果進行確認,實行閉環管理;對因故不能立即整改的問題,責任單位應采取臨時措施,并制定整改措施計劃報上級批準,分階段實施。對于構成安全隱患的問題,整改要求和程序要嚴格執行公司關于隱患排查治理的相關規定。
第八十九條 各類基建安全檢查工作應盡量采取不預先通知和直接檢查工程現場的隨機檢查方式,確保真實反映項目安全管理情況。檢查組織單位應制定檢查方案、大綱和檢查報告大綱,明確工作要求,落實基建安全檢查責任制,實行誰檢查、誰簽字誰負責,對檢查效果進行總結評價。
第九十條 公司和省公司級單位組織開展在建工程安全管理流動紅旗競賽和安全管理經驗交流推廣活動,推動工程建設過程中安全管理體系的建立和運轉、安全管理責任落實和規章制度執行、現場安全文明施工標準化等管理要求的落實。
第九章 安全教育培訓
第二十八條 公司基建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實行逐級負責制,確保全員接受培訓,加強企業安全文化建設,提高安全管理和技能水平。
第二十九條 公司相關部門每年制定年度基建安全培訓計劃,分別對省公司級單位基建管理部門相關負責人、相關管理人員,省公司級單位所屬經研院和監理、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負責人、安全管理部門相關人員,重點工程主要管理人員(項目經理、安全專責、總監理師)進行安全培訓。
第三十條 省公司級單位、地市(縣)公司級單位制定本單位的年度基建安全培訓計劃,對本單位各級基建管理相關負責人、相關管理人人員,所屬建設隊伍安全生產負責人、相關管理人員,以及在建項目主要管理人員進行安全培訓。
第三十一條 建設管理單位對基建管理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業主項目部對監理、施工項目部主要管理人員參加培訓的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第三十二條 監理、施工企業應每年至少一次對所有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施工企業督促檢查分包商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對勞務分包人員要建立專項教育名冊,按照與本單位員工相同的要求開展培訓。
第三十三條 省公司級單位及所屬各單位基建管理部門負責人、安全管理相關人員,各級建設隊伍分管安全生產負責人及安全監督部門相關人員等,至少每兩年接受一次公司或省公司級單位組織的基建安全培訓,并取得培訓合格證書。
第三十四條 施工企業對新錄用人員應進行不少于40個課時的三級安全教育培訓,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工作。
第三十五條 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經理、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培訓取證后,方可上崗工作。
第三十六條 施工企業在施工中運用新技術、使用新裝備、采用新材料、推行新工藝以及職工調換工種時,應對作業人員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培訓,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工作。
第十章 例行會議
第三十七條 公司每年召開安全生產會議及基建工作會議,總結分析基建系統總體安全情況,布置年度基建安全工作,定期召開基建安全分析會,總結分析基建安全狀況,協調解決基建安全問題,部署基建安全工作。
第三十八條 省公司級單位每年召開安全生產會議及基建工作會議,布置本單位的年度基建安全工作;定期召開基建安全分析會,總結分析基建安全狀況,協調解決基建安全問題,部署基建安全工作。
第三十九條 建設管理、設計、監理、施工、調試單位每年召開安全工作會議,每月召開安全工作例會,貫徹上級有關安全工作要求,總結分析本單位安全工作狀況,研究解決安全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布置下一階段安全工作。
第四十條 工程項目安委會應建立安全工作例行會議機制,在工程開工前召開第一次會議,以后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安委會會議,檢查安全工作的落實情況,研究解決工程項目存在的安全問題,會議由安委會主任主持,或委托常務副主任主持。
第四十一條 業主項目部、監理項目部、施工項目部每月至少召開一次安全工作例會,檢查工程項目的安全文明施工情況,提出改進措施并閉環整改。
第四十二條 施工隊(班組)每周開展一次安全活動,檢查總結上一階段安全工作,安排布置下一階段的安全工作。
第四十三條 安全會議及安全活動應有完整的記錄。
第十一章 職業健康
第八十條 公司及所屬單位應落實國家、行業有關職業健康的法律、法規和標準,確保職業健康管理工作制度化、規范化、標準化,不斷改善現場作業條件和完善職業健康衛生條件,在確保員工健康的前提下組織開展工程建設。
第八十一條 工程設計選用的設備和材料應符合國家有關職業健康的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
第八十二條 工程現場的職業健康設施和衛生條件應符合國家現行相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現行的職業健康管理制度。
第八十三條 施工企業根據有關規定,按期組織員工體檢,并建立員工職業健康檔案。嚴禁安排有職業禁忌癥的員工從事相關禁忌作業。對從事可能危害身體健康的危險性作業的員工進行專門的安全防護知識培訓,確保掌握操作規程、職業健康風險防范措施和事故應急處置措施。
第八十四條 施工企業應制定季節性施工方案,針對冬季、雨季、高溫季節、雷電、臺風氣候特點及野外作業等,采取防洪水、防泥石流、防雷電、防臺風、防凍傷、防滑跌、防暑降溫、消毒防疫、防野外動物攻擊等措施,改善現場作業條件和生活環境,預防職業健康危害和群體性疫情發生。
第十二章 安全信息管理
第一百零四條 公司建立基建安全信息逐級報送機制,完善基建管理信息系統安全管理內容和報送渠道,可通過移動視頻系統等信息通信新技術收集施工現場信息,定期考核評價安全信息管理工作。
第一百零五條 省公司級單位、建設管理單位、監理企業、施工企業全面落實本單位的安全信息收集、上報工作,通過基建管理信息系統,把關上報的各類安全信息。
第一百零六條 工程項目通過基建信息管理系統報送安全信息,業主、監理、施工項目部組織填報工程建設的安全信息數據,按照管理流程完成安全信息閉環管理工作。
第一百零七條 承攬公司系統外(含境外)工程項目的省公司級單位、監理、施工企業,每月應及時統計、逐級上報工程安全信息,省公司級單位匯總至安全月報中。
第一百零九條 各單位根據上報的安全信息,認真分析存在的基建安全管理薄弱環節,采取相應的改進措施。
第一百一十條 各單位應加強基建安全信息工作的管理和考核,信息報送質量納入年度綜合管理評價。
第十三章 應急與事故處理
第九十一條 基建應急管理工作納入本單位應急管理體系,在本級應急管理機構的統一領導下,成立由基建管理部門負責人任組長的基建專業應急工作組,組織編制基建專業應急預案,落實基建應急隊伍和物資儲備,確保實現快速應急響應。
第九十二條 建設管理單位負責組建工程項目應急工作組,組長由業主項目部經理擔任,副組長由總監理工程師、施工項目經理擔任,工作組成員由工程項目業主、監理、施工項目部的安全、技術人員組成;施工項目部負責組建現場應急救援隊伍。
第九十三條 項目應急工作組及其組成人員應報上級應急管理機構備案(包括通訊方式)。項目應急工作組應建立值班機制;值班人員及通訊方式在其管理范圍內公布,并確保通訊暢通。
第九十四條 項目應急工作組負責組織制定現場應急處置方案,監督施工項目部建立應急救援隊伍,配備應急救援物資和器具,開展應急救援培訓,組織開展應急處置方案演練。負責在應急狀態下啟動應急處置方案,組織應急救援,服從上級應急管理機構的指揮。
第九十五條 根據現場需要,現場應急處置方案中一般應包括(但不限于):
(一)人身事件現場應急處置
(二)垮(坍)塌事故現場應急處置
(三)火災、爆炸事故現場應急處置
(四)觸電事故現場應急處置
(五)機械設備事件現場應急處置
(六)食物中毒事件施工現場應急處置
(七)環境污染事件現場應急處置
(八)自然災害現場應急處置
(九)急性傳染病現場應急處置
(十)群體突發事件現場應急處置
現場應急處置方案報建設管理單位審核批準后開展演練,并在必要時實施。
第九十六條 項目應急工作組在工程開工后或每年至少要組織一次應急救援知識培訓和應急演練,制定并落實經費保障、醫療保障、交通運輸保障、物資保障、治安保障和后勤保障等措施,確保應急救援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九十七條 項目應急工作組接到應急信息后,立即按規定啟動現場應急處置方案,組織救援工作,同時上報上級應急管理機構。應急響應要及時、迅速、有序、處置正確。事故(事件)現場得以控制,環境符合有關標準,導致次生、衍生事故隱患消除后,應急響應結束。
第九十八條 事故發生后,發生事故單位應迅速搶救傷員并派專人嚴格保護事故現場。未經調查和記錄的事故現場,不得任意變動。
第九十九條 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第一百條 基建安全事故實行即時報告制度。即時報告除嚴格執行《國家電網公司安全事故調查規程》有關條款外,工程各參建單位、建設管理單位及各級基建管理部門要嚴格執行以下要求。
(一)基建安全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人員應立即向現場負責人報告,由現場負責人向本單位負責人即時報告,同時要向建設管理單位、監理單位報告。
(二)發生基建原因引起的六級及以上人身、電網和設備事故,工程建設管理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應在1小時內上報省公司級單位基建管理部門,同時在24小時內上報事故書面材料。省公司級單位基建管理部門應在收到事故報告1小時內,向同級安全質量監察部門和行政值班機構報告。
(三)發生基建原因引起的五級及以上人身、電網和設備事故,省公司級單位基建管理部門在收到事故報告后1小時內,上報國網基建部,同時在24小時內上報事故書面材料。
(四)國網基建部應在收到事故報告1小時內,將初步情況通報國網安質部和總值班室。
第一百零一條 事故(事件)報告后出現新情況,應即時補報;各類事故(事件)均應通過基建管理信息系統,在安全信息月報中進行統計上報。
第一百零二條 公司及所屬單位根據管理權限和上級授權組成或參與事故調查組,參與工程建設的有關單位應積極配合事故調查工作。事故調查處理應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事故性質和事故損失,認定事故責任,按照“四不放過”原則,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
第一百零三條 事故發生單位應認真落實事故調查處理結論和整改措施要求,在征得事故調查組的同意后,組織事故現場的處理與恢復。同時應吸取教訓,認真組織舉一反三的整改,杜絕類似事故的發生,并應做好事故資料的收集、整理、統計和存檔工作。
第十四章 安全監督
第一百一十一條 公司及所屬單位安全監督部門及其安全監督人員行使基建安全監督職能,監督國家有關安全工作法律、法規和公司有關安全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情況,監督同級及下級單位的各部門、各級人員基建安全責任制的落實,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
第一百一十二條 公司及所屬單位安全監督部門對基建安全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可參與基建安全會議、各類安全檢查、安全教育培訓等例行工作。
第一百一十三條 公司及所屬單位安全監督部門是事故調查、處理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事故的統計、上報工作,統一對外發布安全信息。
第十五章 考核評價
第一百一十四條 公司基建安全考核工作按照責權對等、獎罰結合的原則,建立健全基建安全工作獎懲機制,推進各級基建安全責任制的落實。
第一百一十五條 公司負責考核評價省公司級單位基建安全目標管理、安全管理體系建設、安全標準化管理、安全重點工作落實、安全管理創新、安全信息管理等方面工作,并納入年度綜合評價,依據評價結果表彰年度基建安全管理先進單位和個人,按公司有關制度考核未實現安全管理目標的單位。
第一百一十六條 省公司級單位參照公司評價內容,通過量化評價指標,考核評價建設管理單位、監理、施工企業的基建安全管理工作開展情況、工作績效,并納入年度綜合評價,依據評價結果表彰基建安全管理先進單位、個人,按有關制度處罰未實現安全管理目標的單位和個人。
第一百一十七條 省公司級單位負責監督、指導監理、施工企業獎懲激勵機制的實施。
第一百一十八條 監理、施工企業內部應建立基建安全獎懲機制,落實獎勵費用,確保獎懲制度落實到位。
第一百一十九條 公司負責建立工程項目參建單位激勵約束機制。省公司級單位、建設管理單位依據公司激勵約束管理要求,對工程項目參建單位的安全工作進行考核,依據考核結果核定工程項目合同結算金額。
第一百二十條 建設管理單位在工程項目合同中明確對安全文明施工、違章及未遂事故(事件)的考核要求,依據合同有關條款及本規定要求,對監理、設計、施工等參建方進行安全考核及評價。合同中應明確安全保證金金額,并作為現場考核資金來源之一。
第一百二十一條 項目安全管理評價結果是項目安全工作考核依據之一,業主項目部應對管理評價不合格的項目部及責任人進行通報批評,并依據有關制度進行處罰。
第一百二十二條 業主項目部應通報批評安全檢查中發現的重大隱患以及安全隱患未及時整改的項目部及責任人,并依據有關制度進行處罰。
第一百二十三條 對現場發生的違章及未遂事故(件),監理項目部應簽發書面通知并進行處罰,報業主項目部備案。
第一百二十四條 違章與事故考核罰款應納入安全管理專項基金,用于獎勵安全管理先進單位或個人,并予以公示,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發生事故(事件)或重復發生同一類型未遂事故(件)的項目部,取消參與上一級評先評優資格。
第一百二十五條 業主項目部應評價考核參加工程建設的設計企業、監理、施工項目部安全管理工作,評價考核結果經建設管理單位審核后上報省公司級單位,安全考核評價結果一定時段內與工程招投標掛鉤。
第一百二十六條 公司系統發生事故(事件),應根據事故(事件)的性質、等級,依據公司有關規定,對事故(事件)責任單位和個人進行責任追究和經濟考核。基建安全事故(事件)信息未按規定及時上報或漏報、瞞報,按公司有關制度,對有關單位和責任人員進行處罰。
第十六章 附則
第一百二十七條 本規定由國網基建部負責解釋并監督執行。
第一百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電網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規定》(國家電網基建〔2022〕1753號)同時廢止。
第一百二十九條 本規定中的用語解釋
(一)安全文明施工費是指安全生產費用、文明施工費和環境保護費三部分費用的總稱。
(二)安全生產費用是指企業按照規定標準提取在成本中列支,專門用于完善和改進企業或者項目安全生產條件的資金。安全生產費用按照“企業提取、政府監管、確保需要、規范使用”的原則進行管理。該費用在工程項目招投標中予以單獨明確,不列入競爭性報價,在合同中按規定單獨計列。
(三)文明施工費是指施工現場按照文明施工、綠色施工要求采取的文明保障措施所發生的費用。是依據《國家能源局關于頒布2022版電力建設工程定額和費用計算規定的通知》(國能電力〔2022〕289號)文件要求,在電力建設工程概、預算中計列的費用。
(四)環境保護費是指施工現場為達到環保部門要求所需要的各項費用。
(五)高塔:指全高為80m及以上的桿塔。
(六)施工安全方案:是指工程現場施工安全工作執行的各類安全文件的統稱,包括單獨編制的安全策劃文件、專項安全方案、安全技術措施,也包括項目管理實施規劃、作業指導書等施工管理文件內的安全管理章節。
第6篇 電網工程安全風險預控管理策略
風險是一個非常古老的概念,自古人類就有了對危機的恐慌和對安全的渴求。電力行業是一個高危險性行業,據有關資料統計,電力工程安全危險程度在高危行業中列第八位。安全與風險是兩個對立面,風險程度的高低直接關系到安全工作的“可控、在控、能控”,安全管理實際上是風險管理。如何直面風險,將先進的管理方法切實運用到實際工作中,真正作到“見之于未萌,防患于未然”,切實規避、控制和降低風險,是當前電網施工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中之重。
一、電網工程安全風險管理現狀
我國電網企業在上世紀末開始對電網安全穩定運行和風險評估方面作了積極的探索,并逐步形成了比較系統的風險管理理論體系和較完整的風險控制措施。但是,在電網企業基層單位,電力工程風險管理知識的掌握與運用遠遠落后于企業管理的要求。一是部分單位工程管理人員結構不合理,素質有待提高,安全風險意識不強,對風險管理的流程和規范知識知之甚少,“只要現場不出事,安全工作就做到了位”的被動安全管理思想根深蒂固。二是施工現場人員大部分都是農民工,學歷普遍較低,自身知識掌握不足,新知識接受能力有限,一定程度增加了安全管理的風險。三是風險管理流程不清,《風險評估規范》的運用及成果使用還未開展。隨著企業的做大做強,電網覆蓋面不斷擴大、電壓等級不斷提高,新產品、新工藝更新速度加快,對工程安全管理,尤其是風險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強化安全風險管理策略,提高預控風險能力
筆者認為,在新的形勢下,安全管理工作要與時俱進,著力在發現異常因數、事故誘因——即安全風險源上下功夫,摒棄“輕視事前管理,注重事后處理”的開環管理模式,把事后管理轉變為超前控制。
策略之一:加大教育培訓力度,注重培訓實效,打造一支安全風險決策、管理專業人才隊伍。安全教育培訓是公司安全管理的基礎,是提高人員素質的重要措施。經過多年的培訓實踐,安全生產管理和一線工作人員對安全生產的認識、流程、防范事故能力都得到較大提高,但培訓依然存在形式主義,針對性不強、培訓形式單一,培訓質量不高,培訓效果分析還未執行,一定程度上束縛了安全生產前進的步伐,不能滿足持續發展的需要。教育培訓應“不拘一格育人才”,有針對性地選擇培訓內容。大致可分為三大培訓模塊:一是決策層安全培訓模塊。側重于責任意識、風險意識、法律法規及組織措施等方面的知識,著力打造一支法制觀念強、指揮機構完善、指揮信息通暢的安全指揮體系;二是管理人員培訓模塊。管理人員是安全風險管理的主體,在管理過程中起到核心作用。在教育培訓方面應著重在工程基礎理論、施工及驗收標準、安全生產規程規定、安全性評價、風險評估規范等方面,突擊安全管理業務水平,提升安全風險防范能力;三是施工人員培訓模塊。重點在安全與作業規程、施工技術標準、危險防范措施等方面,側重于“三防十要”和“四不傷害”的技術保證措施,安全、文明施工的相關要求等方面。培訓要求理論與實踐相結合,多采用案例、影像、現場等形式,適時開展事故應急演練,提升突發事故的應對能力。
策略之二:細化風險辨識,量化評估數據,簡化控制措施。風險辨識、評估、控制是安全風險管理的核心,通過計劃、組織、協調、控制等過程綜合、合理運用各種科學方法來實現目標的過程,是大閉環管理中的小閉環。
在風險辨識方面,各級安全管理人員應根據本企業《安全風險管理制度》各司其職,依據《安全風險管理手冊》、《供電企業安全性評價》和《供電企業安全風險評估規范》等相關管理制度對管理流程、人員素質、設備條件、作業環境和工器具等開展系統的識別。安全管理人員(安監人員)可以根據工程性質、工程量大小、施工難易程度建立辨識小分冊,做到針對性強、方便攜帶,以降低辨識勞動強度,提高辨識效率。對辨識結果要及時錄入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數據庫,做到時時更新。
在風險評估方面,評估對象為組織管理、設備和工器具、人員、作業環境等。評估主體為安全監察部門或特派安全員。評估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為確定事件導致風險發生的范圍;第二階段為確定事件導致風險發生的概率及嚴重程度;第三階段為確定風險程度,確定風險程度由兩個要素決定,即不希望發生事件的發生概率和結果的嚴重程度。通常由專業人員對采集到的工程項目實施與管理及管理組織與制度中風險數據做定量或定性分析,評價風險等級,遵循客觀性、導向性、可測性的原則對評估對象賦予不同的權重,估測風險程度,編排風險等級風險等級分為五級:風險很低、風險較低、風險中等、風險較高、風險很高。
在風險控制方面,一是創新工作機制,整合內部資源,規范工作流程,采用簡便方法控制作業過程中的關鍵環節,從而有效降低作業安全風險;二是依照《標準化作業輔助系統》深入開展標準化作業。現場監護人要對標準化作業指導書(卡)中所列危險點分析及安全措施進行仔細分析,保證充分安全措施后方能進行工作。三是加大現場安全監督與反違章力度。各級安全管理人員尤其是專職安全員要深入一線,深入安全風險程度高的工作點進行重點監督,及時發現并糾正不安全作業流程和行為,對違章尤其是習慣性違章要加大處理力度,并將記錄在案,作為風險評估的數據來源之一。
在風險應急反應方面,工程項目施工單位和工程管理單位要根據風險級別制訂相應的應急預案。預案級別應分為abc三個等級(級別過多操作難度加大,工作冗繁,降低效率),將風險評估中的風險很低與較低歸類為c級,將風險中等與較高歸類為b級,將風險評估中的風險很高歸類為a級。級別分類的目的是根據不同級別來啟動不同層面的應急預案,合理配置資源,增強可操作性。針對風險程度為a級的項目要求立即停產整頓,對項目負責人及管理人員實施行政處罰;針對風險程度為b級的項目要求黃牌警告,對項目負責人及相關管理人員進行績效考核并督促立即整改;針對風險程度為c級的項目要求對項目管理及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提醒。通過檢查、評估、預警等,及時實施干預手段,以提高風險應急反應能力。
策略之三:強化工程保險意識,依法轉移與降低企業風險。安全風險存在于生產的點點滴滴,即使再完善的制度與管理都不能完全避免事故的發生,因此要正確看待風險存在的客觀性和導致安全事故的不確定性。為了將安全風險降到最低,除了加強管理,還要加大保險力度,合理轉移與降低企業風險。近年出現部分承包工程的施工隊伍沒有辦理施工資質證,實行的都是掛靠資質。他們打著大施工企業的招牌,根本不具備管理、施工能力,連起碼的機具及技術人員有時都是臨時拼湊的,這些是目前工程安全管理中最大的風險源。因此,為了合理規避風險應著重抓好以下幾點:(一)嚴格審查資質證,將工程發包給有施工資質證的單位。如遇委托,務必核對委托書的真偽,并對施工單位實施安全風險金管理制度。(二)向保險公司投相應的保險,尤其是施工人員意外傷害險,做到不測時減輕企業風險。(三)依法簽訂承包合同。合同是規避風險的第一道防線,因此務必將合同管理作為工程管理中一項重點工作來抓。應盡快推廣使用國網公司下發的合同范本,依法將風險轉嫁到承包單位。
安全生產是企業持續發展的基石。“善避風險者勝”,各工程項目管理單位要通過建立安全風險管理機制,完善風險管理手段,實行計劃、實施、監督、改進的閉環管理流程,及時對安全生產偏離正常狀態實行風險警告,并對風險進行干預,避免風險加大和事故的發生,充分發揮各類媒介的作用,大力倡導“相互關愛,共保平安”的安全理念,為電網的安全穩定運行提供保障。
第7篇 科學開展安全性評價提高電網安全管理水平
安全性評價是一項龐大的系統工程,需要應用目標管理、pdca法等多種現代化管理方法,并按系統工程的原理和方法組織生產戰線全體干部職工參加,形成對全部工作,全過程、各階段、各環節、各要素的優化管理,使整個系統處于良性的動態循環之中,以確保查評的質量和效果。
1 系統內容
安全性評價就是運用系統工程這一現代化的科學管理方法,對企業的生產設備、勞動安全和作業環境、安全管理等進行查評,以可能引發的重大人身傷亡和設備事故為重點,從定性到定量進行分析,預測可能發生的危險性和嚴重程度,給予正確評價,并提出預防措施。通過全面、系統、有目的、有計劃的實施這些措施,達到安全管理標準化、規范化,以提高安全生產水平,超前控制事故的發生,以尋求最低的事故率、最小的事故損失和最優的安全投資效益。
應用系統工程法使該系統形成了一個閉環管理控制系統,其最終目的是達到系統輸出最優化。圖2是安全性評價系統工程控制示意圖:
開展安全性評價這一系統工程,是以抓人員、設備 、管理和環境為切入點,努力實現如下目標:
(1) 防止特大和重大電力生產事故、大幅度減少和消滅惡性頻發事故;
(2) 對存在問題的嚴重程度加以確認;
(3) 進一步強化企業安全生產的管理工作,推動各項工作的落實;
(4) 使企業領導掌握內部各方面、各系統安全基礎的強弱,看到“量化”后的差距,做到心中有數;
(5) 通過開展安全性評價來推動部頒反措和各項規章制度的落實。
3 系統工程的實施
系統工程的實施主要通過計劃(p)、實施(d)、檢查(c)、總結(a)等4個階段來完成。
3.1 p-計劃階段
3.1.1 確定安全性評價為全年安全管理的中心工作
1999年,根據省公司的要求,哈局將開展安全性評價作為全年安全管理的中心工作,并層層簽定安全生產責任狀,把責任落實到每個人,以確保安全性評價的順利實施。
3.1.2 制定實施方案
安全性評價涉及到生產系統人員、設備、管理等復雜的查評工作。為了真正使評價工作落到實處,局制定了《哈爾濱電業局安全性評價實施方案》,詳細規定了安全性評價的查評方法、組織領導、查評步驟和方法、檢查與考核等。
3.1.3 目標分解
局根據送、變、配、試驗、繼電、儀表、通訊、調度等專業特點,按管轄設備范圍和工作任務對查評項目進行分解,輸入微機,進行微機化管理。進一步明確了有關處室和生產單位應查評的項目和內容,下發到各單位和部門,各單位和部門將本部門負責查評的項目再次進行分解,明確責任人和班組的查評項目。
3.2 d-實施階段
3.2.1 成立組織機構
建立了安全性評價領導小組,由局長親自擔任組長,生產副局長、總工程師為副組長,辦公室常設在安監處。各基層單位也相應成立了以安全第一責任者為組長的評價工作領導小組。
3.2.2 成立專家查評組
組織成立專家查評組,聘請已離退休,熟悉本專業生產技術和安全管理情況,具有一定專業技術水平和實際經驗,專業綜合分析能力強,敢于堅持原則,實事求是,嚴肅認真的老同志為專家查評組成員。專家組按專業分成開關、互感器、變壓器、防火、交通、安全管理等小組。局派一名副總工程師為專家組組長,具體組織評價工作。
3.2.3 做好三級培訓工作
為了增強人員對安全性評價的理解,使查評人員能熟悉查評的過程,掌握查評辦法,局組織了為期一個月的專家組自修班,學習掌握與本專業有關的國家、網、省公司頒發的標準、規程制度,以及安全生產的指示和規定。舉辦各生產單位領導、專工、安全員參加的安全性評價培訓班。對評價的目的、內容、標準、要求等進行了培訓,編發了《安全性評價講義》。同樣,各生產單位對本單位參加評價人員進行了培訓,使參評人員在明確查什么、怎么查、檢查的依據和標準是什么的情況下進行查評。
3.2.4 基層單位開展自查工作
單位自查是整個評價的基礎工作,由各單位發動群眾進行自查、自評、自改,并填表總結,將比較明顯的問題檢查出來,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實。自查階段首先是班組進行自查,將自查結果上報單位,單位在班組自查的基礎上進行單位內自查工作。
班組自查安排在春季安全大檢查之前。在自查過程中,按分解的查評項目及其內容對照查評依據進行檢查,做好原始記錄,寫出查評報告。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登記在“安全性評價檢查發現的問題及整改措施”表上;對安全用具、手持電動工具、起重工器具以及安全帽、安全帶等采用全數檢查,其結果填在“供電企業安全性評價檢查表上”。班組只按查評項目檢查,不進行評分。
第8篇 電網管理中心安全技術措施
1 項目名稱及概況
1.1 項目名稱:電網管理中心燕新線19#塔、房東房燕2#、5#塔、榆東榆燕46#塔擋土墻加固工程
1.2 項目概況:由于水土流失、地表下沉等原因,電網管理中心所管轄的部分電網塔發生下陷、傾斜,存在嚴重隱患,原計劃施工燕新線14#15#塔、房東房燕19#塔,因處于京石第二高速規劃范圍內,需要搬遷,故暫不施工。本次施工的燕新線19#塔、房東房燕2#、5#塔、榆東榆燕46#塔問題同樣很嚴重。經現場多次勘察,需要在燕新線19#塔、房東房燕2#塔、榆東榆燕46#塔基周邊增加毛石擋土墻進行加固,需要對房東房燕5#塔基現澆混凝土加固。
施工人員必須嚴格遵守燕化公司直接作業環節安全管理規定,嚴格執行本安全施工措施和方案。
1.3 計劃工期:2023年2月15日~2023年4月30日
2 作業內容
2.1 依據業主劃定的區域對電網管理中心所管轄的部分電網塔測量定位,基礎溝槽開挖長度,開始基礎溝槽開挖。
2.2 護坡修邊。
2.3 砌筑毛石基礎。
2.4 砌筑毛石擋土墻。
2.5 混凝土澆注與養護。
3 作業安全措施
3.1 凡在本車間各站進入或頭部探入設備內作業均為進入受限空間作業,進入下列設備作業必須辦理《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
3.2 電氣系統的變壓器箱體、變壓器儲油箱、電纜溝、電纜廊道;
3.3 工業、生活水系統的儲水池、套筒、臭氧發生器、閥門井、排水溝道等和其他封閉、半封閉的場所。
3.4 未辦理《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嚴禁進入設備作業。
3.5 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前,應針對作業內容,對受限空間作業進行危害識別,制定相應的作業程序及安全措施。
3.6 進入設備作業必須設專人監護,注明作業時間,不得在無監護人的情況下或在作業時間以外作業。
3.7 監護人應熟悉所施工項目作業程序安全措施,作業人員身體狀況。
3.8 監護人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發現落實情況不到位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時,有權提出暫不進行作業。
3.9 監護人應和作業人員擬定聯絡信號。在出入口處保持與作業人員的聯系,發現異常,應及時停止作業,并采取救護措施。
3.10 監護人要攜帶《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并負責保管。
3.11 作業時:1、持批準有效的《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方可作業。2、無《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不作業。3、進受限空間作業任務、地點(位號)、時間與許可證不符不作業。4、監護人不在施工現場不作業。5、勞動保護著裝和所使用器具不符合規定不作業。6、對違反本制度或安全措施沒落實強令作業的,施工人員有權拒絕作業,并報告站內或有關部門。
3.12 《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是進入受限空間作業的依據,不得涂改、代簽、要妥善保管。
3.13 《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中各欄目,應由相應負責人填寫,作業人、監護人姓名必須與作業許可證相符合。
3.14 《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當日有效,作業中斷4小時以上時需要重新辦理。
3.15 受限空間作業的監護人員和作業人員必須懂得從事作業的安全知識、作業中可能遇到意外時的處理、救護方法。(本站在安全教育時已宣講)
3.16 進入危險性較大的設備內進行特種進入受限空間作業時如變壓器箱體,應將安全措施報事業部安全環保部審批。
3.17 當可燃氣體爆炸極限小于4%時,指標為大于0.5%,空氣氧含量小于19時嚴禁進入受限空間作業。
3.18 進入設備作業使用照明必須符合gb3805-83《安全電壓》的有關規定,其行燈電壓不得超過12v。
3.19 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必須遵守動火、臨時用電、起重吊裝、高處作業等相關安全規定,《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不能代替上述作業許可證,所涉及的其它作業要按有關規定辦理相關作業許可證。
3.20 進入受限空間作業不得使用卷揚機、吊車等運送進作業人員。
3.21 設備的出入口內外不得有障礙物,應保證其暢通無阻,便于人員出入和搶救疏散。
3.22 手持電動工具、臨時用電嚴格執行動力事業部《臨時用電安全管理實施細則》。
3.23 設備外的現場要配備一定數量符合規定的應急救護器具和滅火器材。作業人員進入受限空間前,應首先擬定緊急狀況時的撤出路線、方法。
3.24 嚴冬、酷暑季節,進入受限空間人員每次作業時間不宜過長,應安排輪換作業或休息,防止凍傷及中暑事故發生。
3.25 為保證受限空間內空氣流通和人員呼吸需要,可采用自然通風,必要時可再采取強制通風方法(不允許通氧氣)。在人員進入時,設備人孔必須全部打開,如屬臥罐或只有一個人孔的,必須采取強制通風。
3.26 所有安全措施在作業期間發生變化,應立即停止工作,待處理并達到作業的安全條件后,方可進入首先空間作業。
(1)、臨時用電安全管理
3.27 用電單位的臨時用電箱是必須符合用電標準,臨時用電設備和線路必須按供電電壓等級正確選擇,所用的電氣元件必須符合國家標準,負荷開關及單路負荷開關必須裝有漏電保護器;臨時用電電源的施工、安裝必須嚴格執行電氣施工、安裝規范。
3.28 臨時用電電纜必須完好,容量必須滿足。臨時用電操作人必須持證操作。
3.29 臨時用電的單相和混用線路應采用五線制。
3.30 有自備電源的施工隊,自備電源與歷史用電電源同時不得接入用電電源。
3.31 臨時用電設施要有專人維護管理,每天必須進行巡回檢查,發現隱患缺陷應立即處理,確保臨時用電設備、設施完好。每次送電前要對臨時用電線路、電氣元件進行檢查確認,滿足送電要求后,方可送電。
3.32 臨時用電設施,必須有檢驗合格證,必須安裝符合規范要求的漏電保護器,移動工具、手持式電動工具應一機一回路一保護。
3.33 在防爆場所使用的臨時電源、電氣元件和線路要達到相應的防爆等級要求,并采取相應的防爆安全措施。
3.34 臨時用電,線路架空時,不能采用裸線,架空高度不得低于3.5米,穿越道路不得低于6米;橫穿道路時要有可靠的保護措施,不得在樹上或腳手架上架設臨時用電線路。在腳手架上架設臨時照明線路時,竹、木腳手架應加設絕緣子,金屬腳手架上應設橫木擔。嚴禁接近熱源,嚴禁用金屬絲綁扎電線。
3.35 臨時用電,采用暗管埋設及地下電纜線路時、必須設有“走向標志”及安全標志。電纜埋深不得小于0.7米,線路穿越公路時,在有可能受到機械傷害的地段應采取保護套管、蓋板等措施。
3.36 現場臨時用電配電盤、箱要有防雨措施,盤、箱門必須能牢靠的關閉。
3.37 行燈電壓不得超過36伏;在進入鍋爐爐膛、鍋爐汽包、燃料儲罐、化學塔罐等金屬設備內作業裝設的臨時照明行燈電壓不得超過12伏。
3.38 臨時用電單位對臨時用電設施要有專人維護管理,每天必須進行巡回檢查,發現隱患缺陷應立即處理,確保臨時用電設備、設施完好。
3.39 每日收工后工作票小結前,臨時用電單位必須將所有臨時用電箱的電源斷開。臨時用電單位,必須嚴格遵守臨時用電的規定,不得變更地點和工作內容,禁止任意增加用電負荷,一旦發現違章用電,本站有權予以停止供電。
(2)、用火作業安全管理
3.40 用火作業的工作有:火焊、電焊、錫焊、塑料焊氣割、等離子切割、沙輪機、磨光機、噴燈、電爐、液化氣爐(烤把、焊把)、煨管、燒烤物件、熬瀝青、炒沙子、風鎬作業、錘擊等可能產生火花的作業等。
3.41 用火作業前,用火施工單位必須針對用火作業進行危害識別和風險評估,制定相應的作業程序及安全措施,嚴格執行”三不動火”原則。(即沒有經合格的用火作業許可證不動火;防火監護人不在現場不動火;防火措施不落實不動火)對不符合三不動火原則的行為,本站將立即停止施工單位的用火。
3.42 一張用火票只限一處用火,實行一處(一個用火地點),一票(用火作業票),一人(用火監護人)。不能一張用火票進行多處用火。
3.43 電、氣焊、臨時用電等作業還必須隨身攜帶特殊工種作業證。
3.44 用火作業涉及進入受限空間,臨時用電,高處等作業時,應辦理相應的作業票證并遵守相關規定。高處用火時,其下方周圍環境必須達到用火條件,同時采取圍接遮蓋等措施,防止火花四濺。風力較大時由監護人視具體情況決定用火,風力大于五級時禁止露天用火。高處用火監火人必須在用火部位監護,同時與高處用火點相應的地方也必須有監護人。用火開始前,應檢查用火條件是否有變化;用火結束后,檢查周圍環境,不得留有余火。
3.45 凡在生產,儲存,輸送可燃物料的設備,容器及管道上用火,應首先切斷物料來源并加好盲板;經徹底吹掃,清洗,置換后,打開人孔,通風換氣,并經分析合格,方可用火;若間隔時間超過1小時繼續用火,應再次進行用火分析,或在管線,容器中充滿水后,方可用火。
3.46 凡需要用火的塔,罐,容器等設備和管線,應進行內部和環境氣體化驗分析。用火環境存在有毒有害介質的,應對其濃度作檢測分析。停工大檢修裝置在徹底撤料,吹掃,置換,分析合格,并與系統采取有效隔離措施后,首次設備,容器,管道用火,應采樣分析合格。
3.47 在用火前應清除現場一切可燃物,并準備好消防器材。用火期間,距用火點30米內嚴禁排放各類可燃氣體,15米內嚴禁排放各類可燃液體。在同一動火區域不應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和噴漆等施工。
3.48用火點周圍(半徑15米或防火間距內)的環境必須達到用火條件,設備,管線及地面上的油污,可燃物要清理的要用沙土或阻燃布(材料)有效覆蓋。下水井,溝管,排水溝,地漏,電纜溝等處要采取封閉或隔絕措施,防止可燃氣竄入用火點周圍。
3.49 罐區用火時,用火點周圍防火間距內油罐不得進行脫水作業,用火點位于防火間距外且處于下風向時,由監護人視具體情況決定。
3.50電焊回路線應連接在焊件上,把線及二次線絕緣必須完好,且不得穿過下水井或與其他設備搭火。不許將電焊把線,回路線與氣焊的氧氣膠管,乙炔氣膠管混合捆綁,以免因電焊把線,回路線過熱損毀氧氣膠管,乙炔氣膠管。
3.51氣焊作業時,用火點與氧氣瓶、乙炔瓶之間距離至少10米氧氣瓶與乙炔瓶之間距離至少5米。
3.52 用火監護人必須有崗位操作合格證,必須了解用火區域的安全要求,會正確使用消防器材,有較強的責任心,出現問題能正確處理,有應付突發事故的能力。監火時佩戴明顯標志,隨身攜帶《用火作業許可證》不得私自離開現場。用火人必須在劃定的用火區域內用火,每次用火結束后,用火人、監護人檢查無余火后方可離開用火作業現場。
3.53 本站對用火部位與動火票不符,安全措施不落實的,絕對禁止其動火。對動火人不執行“三不動火”又不聽勸阻的,將停止其工作進行安全教育
4 主要直接作業環節
本次“電網管理中心燕新線19#塔、房東房燕2#、5#塔、榆東榆燕46#塔擋土墻加固施工”主要直接作業環節包括臨時用電(破地面施工機具用電)、動土作業、砌筑作業等。
5 作業危害識別
本次“電網管理中心燕新線19#塔、房東房燕2#、5#塔、榆東榆燕46#塔擋土墻加固施工”主要危險危害因素(參照gb6441-86《企業傷亡事故分類》),包括物體打擊、車輛傷害、機械傷害、起重傷害、觸電、火災、高處墜落、化學性爆炸、中毒和窒息及其他傷害。
6 安全交底與危害告知
設備屬地對施工方安全交底內容:由屬地設備、工藝、安技人員對交出設備狀況工藝條件、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地上及隱蔽設施危險、危害因素、施工過程特點及危害告知、使用防護要求、主要安全措施等認真做好施工前的交底工作。施工方全體人員接受安全交底與危害告知。
具體交底和告知內容:
(1)參加施工的職工思想上要充分重視,嚴把維護質量關,將設備隱患徹底消除,確保設備完好,用電設備安全穩定運行。
(2)認真執行燕化公司各項管理規定,嚴格遵守施工現場管理規定、嚴格執行電氣工作票、動土工作票管理的規定。
(3)認真對電網管理中心燕新線19#塔、房東房燕2#、5#塔、榆東榆燕46#塔進行實地考查,根據情況確定施工方案。
(4)根據確定的方案及項目,列出所需的材料、設備、施工機具等清單。
要做好現場防火、防人身傷害措施等的準備,作好維護工作的合理安排與布置。
(5)施工前,要組織施工人員學習施工方案,明確工作內容。
(6)施工期間我單位人員7:30準時到達現場,準備當天工作所用機具及各種票證,甲方現場監理人員到位后相互溝通,安排當天的工作內容。
(7)嚴格執行公司和電網管理中心有關安全檢修的規章制度。
(8)進入檢修現場的設備必須進行安全檢查并貼有安全檢查合格證,手持電動工具必須加裝漏電保護器,施工電源必須做到安全規范,確保用電安全。
準時、全項完成各項維護任務,要嚴格執行質量驗收制度,以確保檢修質量。
科學文明檢修,決不野蠻拆卸,檢修現場做到工完、料凈、場地清。
認真執行電氣工作監護制度、工作確認卡制度。
(9)做好現場的治安保衛工作,防止物料的丟失;強化交通安全意識,確保車輛安全、準時。
(10)進入現場的人員必須嚴格勞保著裝,防止人身傷害的發生。施工中一定保護好運行的設備,施工中機具不隨意放置或碰傷運行的設備。
7 行走路線、交通安全和作業區域
7.1進入**廠**門(按保衛部門編號)
行走**號路(按保衛部門編號)從南(或東西北)向北(或東南西)至**路口向東(或南西北)至**裝置南門進入;回程時沿此路線返程出廠。
7.2車輛遵守限速要求和交通規則;自行車靠右行駛,過馬路推行;行人靠右行走,過馬路和路口時了望確保安全通行;人員搭乘車輛不允許在貨車車廂(斗)內。
7.3行走路線如出現異常情況(如泄漏、事故等),按現場交通指揮保衛人員指定路線繞行。
7.4按屬地制定的區域――本施工區域是電網管理中心所屬部分電網塔區域進行施工作業,施工作業人員只允許在此區域開展作業活動。
第9篇 論電網中的安全管理
電網安全是企業經濟利益和社會效益的基礎和保障。電網事故的發生,不僅僅給電網企業自身帶來損失,同時也給用電客戶帶來損失,更為嚴重的是會給經濟發展、社會穩定造成嚴重后果。當前,我國經濟社會正處于高速發展的大好時期,對電力需求十分迫切,電力生產安全尤為重要。電力企業的安全管理如何適應新形勢的要求,如何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是擺在我們面前的一項新課題。
一、提高認識,強化安全管理
1.安全生產管理的根本目的
安全生產管理最根本的目的是減少和控制危害,減少和控制事故,盡量避免生產過程中由于事故所造成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環境污染以及其他損失。搞好安全生產管理是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必然要求,是建設和諧社會的迫切需要,是企業做好安全生產工作的基礎。
2.長期安全生產對企業的影響
長期安全生產為人們帶來幸福、社會穩定、企業經濟效益和企業的發展。但不能不注意到在長期安全生產過程中,人們可能萌生輕視、忽視、麻痹思想,看不到安全生產存在的薄弱環節。因此,應正確認識掌握安全生產的規律,意識到事故條件隨時可能形成,因此應長期保持高度警惕,這一點至關重要。
3.對工人和干部進行安全教育的目的不同
對企業工人進行安全教育的目的是使其提高安全風險意識、防范意識和安全操作技能,在工作中嚴格遵守電力安全工作規程,做到不傷害自己,不傷害他人,不被他人傷害,不看著他人受傷害。
對企業干部(班組長以上)教育的目的是提高責任意識、憂患意識和安全生產的決策能力。即提高安全規章制度的執行力;在緊急、危險、關鍵時刻能夠正確處置的能力;在各項工作中對影響安全因素的預見能力;在規章制度無明確規定的情況下作出有利于安全生產決策的能力。
4.安全管理的要求
(1)做到“四全”管理:即全面、全員、全過程、全方位保安全。每一個環節都要貫徹安全要求;每一名員工都要落實安全責任;每一道工序都要消除安全隱患;每一項工作都要促進安全生產。
(2)做到作業現場“四到位”:即人員到位、措施到位、執行到位、監督到位。
(3)做到作業前“四清楚”:作業任務清楚、危險點清楚、作業程序清楚、安全措施清楚。
(4)事故調查“四不放過”: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應受教育者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受到處罰不放過。
二、認識規律,掌握安全生產主動權
決定安全與否的基本因素主要有4項。
(1)人:人的安全意識強弱、安全文化素質高低、心態和情緒的好壞直接決定安全生產的具體過程和結果。人的任何一種不安全行為都可能導致事故的發生。因此,強化安全生產管理,主要應落實到處于生產第一線的人的身上。就是說,人是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核心。
(2)物:是指設備和設施,設備和設施都有壽命,任何設備的故障都有其規律性。對設備和設施進行定期評估和維護,掌握設備運行的規律性,對不合格的設備和設施及時更換和改進,能夠避免事故的發生。
(3)環:工作的環境條件是否滿足標準、規章、規定、規程等的要求。
(4)管:安全生產管理是企業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管理就是決策,管理不善是企業失敗的主要原因。一個企業的成敗“七分在管理,三分在技術”。管理缺失是所有事故的普遍原因,管理失誤往往是多重失誤造成的。
第10篇 農村電網和縣城電網建設與改造工程施工現場安全措施管理辦法
為了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指導思想,切實保證農村電網和縣城電網建設與改造工程中人員和設備的安全,特制定本措施。本措施為施工現場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各省(區)電力公司在安全施工管理中除執行本措施外,還應嚴格執行國家和電力行業的有關規程、規定和辦法。
1. 現場施工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1.1? 凡參加農村電網和縣城電網改造工程的施工單位,必須建立現場施工安全管理網絡,制定安全管理辦法,指定安全總負責人。各作業組均應設置專(兼)職安全員,并經工程業主單位確認,簽定相應的安全施工協議。
1.2? 施工單位安排工作應全面考慮人員特點,并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教育和培訓,做到“三不傷害”(不傷害自己、不傷害別人、不被別人傷害)。沒有經過安全教育和培訓,或培訓考試不合格者不得上崗。
1.3? 開工前,工作負責人應根據本措施和具體施工內容,制定和采取可靠的現場安全措施,并向全體施工人員宣讀和講解,在確認施工人員理解后,方可開工。
1.4? 任何個人或單位都有有權拒絕執行違反安全規程的任務。發生爭議時應由上一級安監部門裁決。
2. 施工人員的分類管理
農村電網和縣城電網改造施工人員分為專業人員和臨時工兩大類。專業人員是指電力施工企業的在冊人員、鄉(鎮)供電所人員和農村電工。臨時工是指根據工程需要臨時雇用的技術工人或從事體力勞動的人員(如挖坑、放線的農民工)。
2.l? 專業人員(個人或集體)
2.1.1? 均應持有合格的上崗證書或相應電壓等級的電工證書。屬于集體承包工程項目的,應按照《農村電網改造工程質量管理辦法》的要求通過資格審查,并在供電企業工程管理部門備案。
2.1.2? 工作前應掌握施工任務特點、工藝技術要求、工程質量標準、安全注意事項等。
.2? 臨時工
2.2.1? 工作前必須接受安全教育和必要的工作培訓,如安全知識、安全技能、施工工藝、工程質量標準等。
2.2.2? 每組臨時工必須由有經驗的專業技術人員帶領。對有組織的臨時工,應指定一人為安全負責人。
3. 施工現場“十不準”
3.1? 不準未采取安全防護措施的人員進入施工現場。
3.2? 不準無工作票進行停送電工作。
3.3? 不準在大霧、雷雨和5級以上大風時登桿。
3.4? 不準在沒有確認停電的情況下接近電力設備。
3.5? 不準使用未經檢測或已過有效期的安全工器具。
3.6? 不準采取突然剪斷導線的方法撤線。
3.7? 不準在高空作業中上下拋擲物品、工具。
3.8? 不準在帶電設備周圍使用皮卷尺、鋼卷尺和線尺(夾有金屬絲者)進行測量。
3.9? 不準以約時方式進行停電、送電工作。
3.10? 不準野蠻裝卸電桿和其它電力器材。
4. 安全施工主要措施
施工單位必須對照本措施組織全體施工人員學習與工作相關的安全知識,組織好安全施工。現場工作開工前,應由工作負責人組織開好開工會,明確工作內容和要求,詳細布置施工安全的組織措施和技術措施,向全體施工人員指明周圍帶電部位,做好危險點控制措施,明確安全注意事項。工作結束,由工作負責人召開收工會,對安全工作進行總結分析,提出防范措施。
4.1? 變電工程
4.1.1? 施工人員進入有運行設備的施工現場,必須按規定穿戴好工作服、絕緣鞋、安全帽,不得將金屬爬梯帶進運行設備區。一般基建施工,按有關規定執行,不得穿高跟鞋、拖鞋、裙裝或短褲,女工長發應扎起盤放在帽內。
4.1.2? 主變、開關、構架等大型設備、物件的安裝,應符合起重安全工作的有關安全規定。使用吊車時,應支放穩妥,注意上方物體和設備,尤其注意帶電設備(或導線)。起重工作要有專人指揮,并事前規定起重方法和命令信號,起重臂下和重物下方嚴禁人員停留或走動。
4.1.3? 注意保護瓷絕緣設備的瓷質不被損壞。
4.1.4? 在變電站內講行挖掘作業時,要事前了解地下管網、線纜的埋設情況,在地面設置明顯標志,必要時應停電作業。
土質松軟時,應采取防塌方措施。
4.1.5? 架構上工作應按照高處作業要求使用安全工器具,傳遞物品應使用繩索,不得上下拋擲。使用工具要抓緊握牢,避免碰傷他人或設備。
4.1.6? 電氣焊工作人員應持證上崗,工作時應佩帶相應的勞動保護用品,對充油設備作業時應注意防火、防爆。
4.1.7? 參加變壓器吊芯工作的人員,工作時不得隨身攜帶與工作無關的金屬物件。所用工器具要造冊編號,易脫落的工器具應與身體用繩索連接,工作完畢按號清點工具,發現缺件時不得報完工。
4.1.8? 使用電動工、器具或移動式電工工具應事前了解其性能,并遵守有關操作規程。使用前,應放置絕緣物上,接通電源后確認工作正常、外殼無漏電現象方可使用。使用交流電源應從具有漏電保護器的配電箱中引出,箱內設備及連接導線應完好無損,質量合格。
4.1.9? 施工人員發現不安全因素應及時報告工作負責人。
4.1.10? 夏天注意防止中暑,冬天注意預防煤氣中毒。
4.2? 線路工程
4.2.1? 高、低壓線路工程所有線路改造工程均應辦理工作。
4.2.2? 立桿工作
4.2.2.1? 挖坑、爆破、打地錨等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在居民區或道路附近施工時應設圍欄,夜間應加掛紅燈;爆破時注意劃定安全隔離區,裝設相應圍欄警示標志物并清散安全隔離區內所有人員;打地錨作業應由經驗者擔任,并嚴格遵守規程規定。
4.2.2.2? 在運行線路的桿塔旁挖坑時,應采取防倒桿措施。
4.2.2.3? 立桿前應檢查桿身,確認外觀合格后方可組立。
4.2.2.4? 立桿時要有專人指揮,事前規定立桿方法和命令信號,分工明確、服從指揮。立桿的工、器具應嚴格檢查,不得隨意代用。人工立桿前應開好“馬道”。立桿過程應嚴格遵守施工工藝,使用機械立桿時,著力點應在桿身重心以上,避免桿身在空中顛倒。
4.2.2.5? 任何人員不得在起重纜繩上方跨越,起重纜繩如有轉角,其內側不得有人停留;起重臂下方不準停留,除指定人員外,其他人員應在桿塔高度1.2倍距離以外站立,任何人員都不得在重物下方停留走動。在居民區或道路附近施工時,應設專人看護,避免行人或無關人員進入危險地段。起立到位的電桿應在確認桿位無誤后及時按工藝要求回土夯實,然后撤除牽引繩具。整體組立大型桿塔時,應制定施工安全細則。
4.2.3? 桿上工作
4.2.3.1? 桿上作業必須按照有關規程要求系安全帶、戴安全帽。上桿前必須檢查桿身有無缺陷,并確認桿根埋上堅實牢固,否則應采取可靠的加固措施。登桿工具、安全器具應在試驗合格保證期內。
4.2.3.2? 安全帶應系在電桿及牢固的構件上,扣好扣環,并確定不會從桿頂、橫擔端頭脫落。轉移作業位置時、不應失去安全器具的保護。
4.2.3.3? 使用梯子登桿(或在墻面工作)時要支放穩妥并有人扶持或綁扎牢固,梯子下端必須裝有防滑橡皮套。
4.2.3.4? 桿上工作人員應防止掉落物體,上下傳遞物品應使用繩索,禁止拋擲。桿下不準無關人員逗留。屋面工作視同高處作業,不得麻痹大意、忽視安全措施,操作人員應輕踩輕放,防止摔跌。
4.2.3.5? 在接近帶電線路或與帶電線路發生交叉、跨越的新建線路上工作時,應按規程要求辦理工作票、履行工作許可手續,并施行相應的安全措施。
4.2.3.6? 登桿作業必須設專人監護。
4.2.3.7? 在低壓主干線路上引下接戶線時,應停電施工,施工前應驗電并掛接地線。
4.2.4? 敷設線路
4.2.4.1? 放線或緊線工作應統一指揮、統一信號,每個工作小組應派有專業人員領隊。
4.2.4.2? 與帶電線路發生交叉、跨越或接近時應采取有效措施,如搭設跨越門型架、用繩索控制放線高度等,防止接觸帶電導體,必要時可停電作業。
跨越道路、河流或其他弱電線路時,應搭設跨越門型架并派專人看守,避免傷及行人或引發事故。看守人員應以信號旗與指揮者聯系。跨越房屋或穿越居民區的線路應嚴格要求遵守有關規程的規定。
4.2.4.3? 嚴禁在無通信聯絡及視野不清的情況下放線。
4.2.4.4? 緊線前應確定桿根牢固,必要時應采取臨時加固措施,嚴禁用拖拉機或其它車輛作緊線的動力。
4.2.4.5? 緊線前應確定導線的接頭牢固,確認導線未被滑輪、橫擔、樹枝、房屋等物體卡住。在處理緊線障礙時,不應跨在導線上方或在轉角內側,以防跑線引起傷害。
4.2.4.6? 當采用舊導線牽引新導線方法進行換線時,應監視新舊導線連接處不被滑輪、樹枝等到卡住,以免將電桿拽倒。
4.2.5? 撤線、撤桿
4.2.5.1? 在涉及停電工作或所交叉跨越的線路帶電時,工作負責人辦理工作許可手續后,應向施工人員說明工作內容、工作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項。
4.2.5.2? 應按耐張段撤除舊線。登桿前應采取臨時加固措施,如叉桿或臨時接線。先撤直線桿兩邊村導線,后撤中間相導線,以避免產生交叉扭矩。嚴禁用突然剪斷導線的辦法撤舊線。與撤線無關人員應撤到倒桿距離之外。
4.2.5.3? 撤桿前應拆除構件。登桿前應檢查;臨時加固措施是否完好。一般情況下不應采用破壞性倒桿。
4.2.5.4? 用吊車撥桿時,應將起重繩索系牢于電桿重心以上部位,確認起重臂上方及附近無任何帶電設備,起撥時密切注意吊車的穩定。
4.2.6? 裝卸和運輸電桿
4.2.6.1? 裝運電桿時應碼放整齊,不得超載。分散卸車時每次均重新綁扎牢固方可繼續運輸,避免電桿滾動傷人。
4.2.6.2? 卸車時應由專人指揮,不得使電桿自由滾動下滑,應有有效制動措施。
4.2.6.3? 用繩索牽引電桿上山下山時,應將電桿綁扎牢固,并應避免磨損繩索。電桿經過的路線下方向和兩側5米內不得有無關人員停留或通過。
4.2.6.4? 人力
扛抬電桿時,必須步調一致,同起同落,輕抬輕放。
4.2.6.5? 用人力車分散運桿時,應盡量降低重心,并應綁扎牢固,防止滾動傷人。
4.3? 配電臺架工程
4.3.1? 配電臺架上的工作屬高處作業,應遵守本措施有關“桿上工作”的規定,并杜絕習慣性違章(如不系統安全帶等)。近電作業應辦理工作票及相關手續,實施安全措施(停電、驗電、掛接地線等)。
4.3.2? 配電變壓器的安裝(更換)應嚴格遵守各項工藝要求。起重前應確認承重架構、起重纜繩牢固可靠。使用吊車應嚴防碰觸上方及附近架構或設備,保護與帶電導體的安全檢查距離。
4.3.3? 配電變壓器底部距地面凈空不得小于2.5米,其間不得安裝有助于攀援的設備或架構。
4.3.4? 與小容量配電變壓器配用的配電箱(柜)的箱體應可靠接地,并采取防雨防漏措施。
4.3.5? 不符合上項要求的應進行整改。整改確有困難的可在高低壓帶電部分加裝絕緣護套等到措施,亦可按照落地安裝的變壓器處理。
5? 附則
5.1? 本辦法由中國南方電網有限公司計劃發展部負責解釋。
5.2?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11篇 電網公司電力安全工器具管理規定
1 總則
1.1為了規范南方電網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系統電力安全工器具管理,確保電力安全工器具產品質量和安全使用,保障現場作業人身安全,根據國家及電力行業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規定。
1.2 本規定所稱“電力安全工器具”,系指在操作、維護、檢修、試驗、施工等現場作業中,為防止人身傷亡事故或職業健康危害,保障作業人員安全的各種專用工器具,不包括特種作業專門工器具和設施。
電力安全工器具分為絕緣安全工器具、登高安全工器具、個人安全防護用具、安全圍欄(安全網),詳見附表1。
1.3 本規定規范了電力安全工器具的準入、購置、驗收、試驗、保管、使用、報廢等環節的管理內容和要求,適用于公司系統各單位。
2 定義
2.1 絕緣安全工器具,系指絕緣強度足夠并能直接操作帶電設備、接觸或可能接觸帶電體;或者絕緣強度不足承受設備工作電壓,但能有效防止接觸電壓、跨步電壓、泄漏電流,有一定防觸電保護功能的工器具。
2.2 登高安全工器具,系指具有足夠機械強度,保證高處作業安全,提供登高必須的工作條件,防止意外墜落,減輕墜落傷害的工器具。
2.3 個人安全防護用具,系指為防止觸電、墜落、打擊、電弧、灼傷、中毒、腐蝕、窒息等人身傷害;或者避免、減輕人身職業健康危害 <>,由作業人員個人佩戴、穿著或使用的裝備或用具。
2.4 安全圍欄(安全網),系指用于設置明顯的安全作業區域,隔離危險區域,防止作業人員超越安全作業區、誤入危險區域的工器具。
3 管理職責
3.1 公司安全監察部履行電力安全工器具歸口管理職能,主要職責包括:
(1)負責制定公司電力安全工器具管理規定;
(2)組織制定適用于公司系統內使用的電力安全工器具技術標準或技術規范;
(3)指導、協調和監督公司系統各單位電力安全工器具準入目錄管理;定期匯總、發布公司系統電力安全工器具準入目錄;
(4)對可能存在缺陷的電力安全工器具組織鑒定;
(5)對電力安全工器具因產品質量、性能等問題直接造成事故或障礙的,及時發出通報,必要時在公司系統停止使用該產品;
(6)組織或參加電力安全工器具新產品入網使用的鑒定,審批新產品的試用。
3.2 各分子公司應明確電力安全工器具歸口管理部門,主要職責包括:
(1)執行上級電力安全工器具管理規定;
(2)制定本單位電力安全工器具管理規定實施細則,指導、監督、督促所屬單位認真落實公司電力安全工器具管理規定;
(3)履行本單位電力安全工器具準入管理職責,制定并公布本單位允許選用電力安全工器具的準入目錄;每種電力安全工器具不得少于五個獨立生產廠商,少于五個生產廠商的須報公司安全監察部審批;
(4)對電力安全工器具使用情況、產品質量、技術性能等進行總結、評估;
(5)組織電力安全工器具新產品入網試點使用的總結、分析和評價;
(6)對因電力安全工器具產品質量、性能等問題造成的事故、障礙或異常,組織調查分析,對相關電力安全工器具組織技術鑒定。
3.3 各基層單位主要職責包括:
(1)執行上級電力安全工器具相關規定;
(2)明確電力安全工器具歸口管理部門,制定并落實本單位電力安全工器具資金、購置、更新等計劃,從上級公布的準入目錄中選用電力安全工器具;
(3)對本單位電力安全工器具的采購、試驗和報廢進行統一管理;
(4)根據生產場所、運行設備及勞動環境、勞動條件等實際情況,按照“適用、足量、節約”的原則,配備確保安全生產需要的電力安全工器具;
(5)結合安全生產大檢查、安全生產隱患排查、現場安全檢查等,對電力安全工器具保管、使用、報廢等情況進行抽查。
3.4 各基層單位所屬生產單位、部所、車間主要職責包括:
(1)編制和執行電力安全工器具購置、更新計劃,確保所屬班組電力安全工器具配置情況滿足安全生產需要;
(2)對本單位報廢的電力安全工器具進行統一管理,集中回收后交指定部門統一處置;
(3)建立本單位電力安全工器具臺帳,全面掌握電力安全工器具配置、試驗等情況;
(4)組織班組開展電力安全工器具使用培訓工作;
(5)對本單位電力安全工器具試驗、保管、使用、報廢等情況開展定期檢查;
(6)總結、分析電力安全工器具使用中發現的問題,并及時上報。
3.5 各變電站、檢修班、供電所等生產班組主要職責包括:
(1)在現場作業中,嚴格執行電力安全工器具使用的規程規定;
(2)電力安全工器具使用前,應認真檢查外觀、組件、附件、關鍵部件和試驗標簽等,確認符合安全規定。嚴禁使用逾期未試驗或安全、質量性能存在問題的電力安全工器具;
(3)組織班組人員開展電力安全工器具使用培訓,確保班組現場工作人員熟練、正確掌握使用方法;
(4)建立本班組電力安全工器具管理臺帳(包括配置臺帳、使用記錄、報廢記錄、試驗周期一覽表、使用說明書、試驗報告、定期檢查記錄等),做到帳、卡、物相符,記錄內容齊全規范,定置管理;
(5)定期檢查電力安全工器具保管、試驗情況,并按照產品使用說明書要求及時進行維護保養;
(6)報廢的電力安全工器具與合格的電力安全工器具應分開存放,及時回收、上繳已報廢電力安全工器具;
(7)及時報告電力安全工器具使用中發現的問題。
4 選用條件
4.1電力安全工器具必須符合國家和行業有關安全工器具的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及技術規程規范的要求;并同時滿足公司頒布的電力安全工器具技術標準或技術規范。
4.2電力安全工器具應在電力工業電力安全工器具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公布的電力安全工器具生產廠家檢驗合格的產品名單中,選擇有較為豐富使用經驗的產品。
未列入電力工業電力安全工器具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公布范圍的其他類型電力安全工器具,應從取得國家或行業生產許可的合格產品中選擇。
沒有使用經驗的新型安全工器具,在小范圍試用基礎上,公司安全監察部或各分子公司組織專家評價并確認合格,經公司安全監察部審批后方可推廣選用。
4.3 嚴禁選擇、購買和使用“三無”(無廠家標志、無產品許可證、無產品合格證)的電力安全工器具。
4.4 電力安全工器具生產廠家應提供有效文件(原件及復印件),包括:營業執照(必要時提供法人證書、組織機構代碼證)、產品鑒定報告、檢測或檢驗報告、生產許可證等;分子公司準入管理部門和基層單位應留檔備查。
4.5 電力安全工器具的材質、樣式和顏色應符合有關崗位工種操作、使用的安全要求。
5 準入
5.1 公司對電力安全工器具實行準入管理。
5.2 各分子公司應定期公布本單位電力安全工器具(包括電力安全工器具的名稱、型號、廠家名單等)準入目錄,并及時報公司安全監察部備案。
5.3 各分子公司應定期總結、評估本單位電力安全工器具使用情況,若發現電力安全工器具存在安全、質量、性能、服務等問題,應認真核實并根據情況及時調整準入目錄。
5.4 因電力安全工器具質量、性能等原因造成事故或障礙的,各分子公司應及時報告公司安全監察部。公司安全監察部將協調各單位及時調整電力安全工器具準入目錄,防止類似事故重復發生。
6 購置
6.1 電力安全工器具的購置應滿足物資采購的管理規定。
6.2各基層單位應從上級公布的電力安全工器具準入目錄中,選擇業績優秀、質量優良、服務優質且在本單位或公司系統具有一定使用經驗、使用情況良好的成熟產品。
6.3 簽訂電力安全工器具購置合同時,至少應明確生產廠家承諾履行以下責任:
(1)對產品的安全性能、質量保證和技術指標負責;
(2)負責對用戶做好其產品使用、維護的培訓工作;
(3)負責對有質量問題的產品,及時、無償更換或退貨;
(4)根據用戶需要,向用戶提供相應備品、備件;
(5)承擔因產品質量問題造成不良后果的責任;
(6)對被強制要求退出使用的產品,未使用過的應全數全額退款;已使用的應根據使用年限按適當比例全數退款;
(7)提供的出廠檢驗報告及內容、項目符合要求并屬實;新型產品應有機械、電氣、安全檢測試驗的數據報告;
7 驗收
7.1 電力安全工器具的驗收應滿足物資驗收的管理規定。
7.2電力安全工器具進貨驗收時,應同時向供貨方索取產品說明書、出廠檢驗合格證等資料,并集中存檔備查。
7.3 電力安全工器具驗收時應進行抽樣檢驗。各分子公司應制定相關驗收抽樣制度,明確抽樣比例和驗收標準。
8 試驗
8.1 電力安全工器具應經出廠試驗并達到試驗標準。國家和行業規定應進行型式試驗的,必須進行型式試驗并達到試驗標準。
8.2 電力安全工器具應按照《電業安全工作規程》(變電站和發電廠電氣部分dl408-91、電力線路部分dl409-91,下同)、《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架空線路部分dl5009.2-2004,下同)以及相關國家、行業和公司標準及規范,進行周期性預防試驗,試驗周期、電壓等級、靜拉力等應滿足相關規程要求。
未規定周期性預防試驗的電力安全工器具,應根據產品說明書、技術標準或檢查要求,定期進行檢查并確認安全可靠,做好檢查記錄。
8.3 各基層單位應明確承擔電力安全工器具試驗的部門或單位;自身不具備條件的,應委托具備電力安全工器具試驗資質的其他單位承擔試驗工作。
8.4 電力安全工器具試驗后,試驗報告應至少保存一個使用周期,直至出具下次試驗報告為止。
8.5 電力安全工器具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立即試驗并確認合格后方可使用:
(1)自行設計、制造、組裝的;
(2)更換關鍵零部件的;
(3)絕緣、機械性能存在疑問或發現缺陷的;
(4)發生質量問題的同批次產品;
(5)超出定期檢驗周期的。
8.6 電力安全工器具經試驗或檢驗合格后,試驗或檢驗單位應出具試驗報告,并在合格電力安全工器具上(不妨礙絕緣性能、使用方便且醒目的部位)貼上“試驗合格證”標簽,注明試驗人、試驗日期及下次試驗日期。無法在電力安全工器具本體上粘貼標簽的,應在其保管存放盒醒目位置粘貼。
9 保管
9.1電力安全工器具的保管及存放,應滿足國家和行業標準及產品說明書有關要求。
9.2 電力安全工器具應分類列冊登記,記錄編號、規格、制造廠、出廠日期、試驗檢驗情況等內容,帳、卡、物一致。檢查記錄、試驗報告、出廠說明及有關技術資料均應妥善保存,以備核查。
9.3 電力安全工器具應分類編號,定置存放,存放處應設有標志和定置擺放圖。電力安全工器具的編號應與存放處編號一致,對號入座,同一班組的同類型電力安全工器具編號不得重復。
9.4 需要確保絕緣性能良好的電力安全工器具,應存放在溫度(-15~35℃)和相對濕度(50%~80%)適宜、干燥通風的工具室(柜)內。
9.5安全帶、安全繩、升降板、腳扣、梯子等應存放在干燥通風和無腐蝕的室內或柜內。
9.6橡膠類絕緣安全工器具應存放在封閉的柜內或支架上,上面不得堆壓任何物件,不得接觸酸、堿、油品、化學藥品或在太陽下爆曬,并應保持干燥、清潔。
9.7 遮欄(圍欄)繩、網應保持完整、清潔無污垢,成捆整齊存放在室內或柜內。
9.8 具備條件的單位或場所,應設置專門的電力安全工器具存放室,與其他生產工器具、物資材料、設備設施等分開存放。
10 使用
10.1電力安全工器具使用人員應熟悉、正確掌握使用方法,嚴格按照出廠說明和有關技術規范使用,不得超出銘牌限值和技術規范。嚴禁拆卸電力安全工器具上安全保險裝置。
10.2電力安全工器具未經檢查和試驗的、檢查或試驗不合格的、超期未檢查或未試驗的不得使用。電力安全工器具嚴禁挪作它用。
10.3電力安全工器具使用前,應認真檢查以下項目:
(1)試驗合格證是否有效;
(2)外觀觀察和檢查是否正常;
(3)零部件是否缺失;
(4)連接部位是否松脫;
(5)絕緣工器具是否潮濕、污濁;
(6)承力部件是否存在斷裂前兆;
(7)《電業安全工作規程》、《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規定的檢查內容和要求。
10.4電力安全工器具使用中,應嚴格遵守《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公司電氣操作導則》、《公司電氣工作票技術規范》等規程規定的要求。
10.5需要確保絕緣性能良好的電力安全工器具,在運輸過程中應放置在專用護套或工具箱內,防止受潮、受損和弄臟。
11 報廢
11.1電力安全工器具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即予以報廢:
(1)經試驗、檢驗不符合國家和行業標準;
(2)超過有效使用期限,不能達到有效防護功能指標;
(3)外觀檢查不符合產品說明書要求的。
11.2報廢的電力安全工器具應及時清理、回收,不得與合格的電力安全工器具存放在一起,嚴禁繼續使用。
11.3各基層單位應明確報廢電力安全工器具的回收處置部門,建立報廢、銷毀、處置管理制度,確保已報廢電力安全工器具不再繼續使用。
11.4 嚴禁將已報廢的電力安全工器具,以任何形式轉借、轉租、轉售給其他單位或個人用于電力生產作業。
12 附則
12.1本規定由公司安全監察部負責解釋。
12.2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第12篇 并入電網運行的公用發電廠電力生產安全管理規定
[作廢]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加強電力生產安全管理,保證電力職工人身安全和電網安全穩定運行,適應電力體制改革發展的需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電力工業部及省以上電網經營企業(以下簡稱“電網經營企業”),不僅要對直屬發電廠進行安全管理,對中外合資、合作以及其他各種類型合資、獨資建設、并入電網運行的公用發電廠也要納入電網安全管理范圍,對電力生產的安全實行統一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 所有并入電網運行的公用發電廠及其產權所有者和經營者都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令和國務院電力主管部門頒布的電力安全生產規程、制度及與安全技術有關的標準。
第四條 本規定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電網經營企業,并入電網運行的公用發電廠及其產權所有者和經營者。
第二章 監 督 管 理 職 責
第五條 電力工業部及電網經營企業對并入其所管轄、經營電網運行的公用發電廠行使電力生產安全監督、管理職能。
第六條 電力生產安全監督、管理應遵循的一般原則為:凡涉及職工人身安全和電網安全,涉及重大、特大事故的管理內容,由電網經營企業實行統一監督、歸口管理;對于不涉及職工安全及電網安全的管理內容,由上網電廠及其所有者和經營者自行管理。
第七條 電網經營企業電力生產安全監督管理的主要職責為:
1.組織對影響電網安全、穩定的重大設備事故進行調查;根據情況組織或參加電力生產人身傷亡事故的調查。
2.對擬建、在建、運行的電廠涉及電網安全運行的重大技術問題進行指導監督;對電站鍋爐進行檢驗、登記。監督《電業生產事故調查規程》的執行,歸口統計、上報事故報告。
3.傳達國家有關電力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組織電力生產企業參加各種安全專業會議、安全檢查或安全性評價,及時向企業通報事故信息。
4.對并網電廠制訂落實反事故措施提供必要的咨詢和幫助。
5.對在電力安全生產中作出顯著成績的電力生產企業進行表彰或獎勵。
第八條 并網電廠必須有健全的安全管理體系。并網電廠安全管理機構業務上接受電網經營企業的安全監察機構的指導。
第九條 產權所有者和經營者應按《電力法》規定,制定電廠內部安全生產責任制、 并為保障電力安全生產提供組織和資金保障。
第十條 并網電廠應積極參加電網經營企業組織的安全會議、安全技術交流等安全活動。
第十一條 并網電廠必須接受對事故的調查,并負責反事故措施的落實;應按規定按時上報或抄報事故有關的報告、報表。
第三章 事 故 調 查
第十二條 由于并網電廠原因引發或造成擴大的電網運行事故和重大、特大人身或設備事故,應按照《電業生產事故調查規程》規定的程序和內容組織調查組調查;并網電廠及有關方面要積極配合,并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由電網經營企業代管電廠的人身、設備重大事故,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一般由代管單位按照《電業生產事故調查規程》組織調查,產權所有者和經營者可根據情況參加。
第十四條 非電網經營企業直接管理的一般人身傷亡和設備事故,可根據情況由并網電廠組織或參加事故調查;電網經營企業可根據情況決定是否參加。
第十五條 末構成職工人身死亡,末涉及電網安全,未構成重大、特大性質的事故,由并網電廠按《電業生產事故調查規程》自行調查、處理,電網經營企業的電力安全監察部門負責監督。
第四章 事故統計、報告
第十六條 并網電廠在發生人身死亡事故、重大、特大事故后(含當時不能認定,有可能構成的),應在24小時內向所在電網的電網經營企業安監部門報告。
第十七條 并網電廠的事故報告、報表,應按《電業生產事故調查規程》有關規定向所在電網的電網經營企業安監部門上報。
第十八條 電力工業部歸口管理的公司(如華能國際電力開發公司等)所經營電廠的事故報告、報表應同時抄報所在電網的電網經營企業安監部門。
第十九條 電網經營企業代管的電廠的事故報告、報表,按對直屬企業管理方式統計、上報和考核。
第二十條 事故報告、報表應及時、準確、完整。
第二十一條 電網經營企業對并網電廠的事故報告的及時性、準確性及完整性進行監督評價,如有違反《電業生產事故調查規程》有關條款的事故定性,有權重新認定。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公用發電廠是指由電網經營企業統一調度并且所發電量以送入電網銷售為主的各類電廠。
第二十三條 電網經營企業可依據本規定對電力生產安全監督管理的范圍、內容制定實施細則,并報電力工業部備案;上報備案時間從本辦法實施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
第二十四條 電網經營企業在與并網運行公用發電廠簽訂的上網協議中應依據本規定明確有關電力生產安全監督管理的內容和范圍,并對并網電廠影響電網安全運行的事故有相應的考核規定。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解釋權屬電力工業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