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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重作業安全管理及措施(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1-12 12:42:07 查看人數:69

      起重作業安全管理及措施

      第1篇 起重作業安全管理及措施

      一、導引

      起重作業“五好”、“九不吊”。

      (一)、五好

      1.思想統一集中好;

      2.機具全面檢查好;

      3.物件扎緊堆放好;

      4.互相密切聯系好;

      5.統一指揮協調好;

      (二)、九不吊

      1.超負荷不吊;

      2.無專人指揮、重量不明、光線陰暗、指揮信號看不清不吊;

      3.安全裝置失靈、機械設備有異聲或故障不吊;

      4.物件捆綁不牢或吊掛不平衡不吊;

      5.吊掛工件直接進行加工,歪拖斜掛和吊運投送氧氣、乙炔瓶等,受壓容器無安全措施不吊;

      6.物件埋在地下或被壓住情況不明不吊;

      7.吊物上站人或有浮動物件不吊;

      8.露天起重機遇六級以上大風或大暴雨不吊;

      9.物件的利邊快口未加襯墊不吊;

      二、起重作業人員的安全要求

      (一)、人員的選擇與要求

      1.年齡必須是滿18周歲。

      2.體檢應符合國家現行體檢表所列項目的要求:

      兩眼視力(包括矯正視力)各不低于0.7,對起重機起升高度在30米以上,兩眼視力(包括矯正視力)各不低于1.0且無色盲;凡患有癲癇、高血壓、心臟病、眩暈和突發性昏厥、聽覺障礙和其它妨礙起重作業疾病及生理缺陷著,均不適宜從事起重作業。

      (二)培訓、考核、發證

      1、經省、市勞動部門或其它指定單位培訓、考核并通過考試取得特殊工種作業證者,方可獨立上崗。

      2、部門及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三)起重工安全操作

      1、認真聽取班組長對作業內容的工藝交底,安全操作要領及注意事項。

      2、起重工應有明顯的標志,并根據作業內容按規定正確選用和佩帶好個人防護用品。

      3、根據作業要求,對吊索具、作業現場和人員動態進行檢查。

      4、熟悉各種起重設備的基本性能,對鋼絲繩及吊索具等必須按額定負荷選用。

      5、多人配合作業時,必須有專人統一指揮,指揮時,必須做到:

      (1)口令堅定、洪亮;

      (2)鳴哨規范、清晰;

      (3)手勢標準、清楚;

      6、散物件的捆扎要牢固,棱角、快口、利邊或精密部件要采取襯墊措施。

      7、吊運物件要保持平衡,吊掛繩之間的夾角不得大于120度,特殊物件應選用專用吊具。

      8、物件起吊后,不宜長時間高空懸掛,遇有突發情況(停電等),吊物下要立即拉好警戒圍欄并設專人監護,防止他人誤入危險區。

      9、吊運物件時,吊物上不準站人,吊物不準從人頭上方通過或停留,應使吊物沿安全通道移動。進入吊物下方操作,應事先于司機聯系,并設好支撐裝置或采取安全措施。

      10、吊裝、吊運作業時,指揮和配合作業的人員,站位應有充分的避讓余地,不應站在死角位,對于高空作業尤其重要。

      11、使用撬杠應邊撬邊墊好木塊,嚴禁將手伸入物件下方。較重物件和作業環境較復雜的場合,應有專人配合,操作中應謹防撬杠回彈傷人。

      12、認真清理作業現場,做到文明施工,安全生產。

      三、起重機司機的安全操作

      1、起重機司機必須認真遵守安全規章制度,嚴格遵守“五好”、“九不吊”規定,熟悉起重機的結構、性能和起重調運指揮信號,并按規定佩帶好個人防護用品。

      2、起重機司機必須從專用梯子上下,不準從其他起重機上跨越,并要禁止無關人員登上起重機。

      3、起重機作業時禁止進行維修、保養、調整,當進行維修、保養、調整時,必須拉閘斷電,并掛牌警示。

      4、作業前,應對作業現場、安全裝置、控制機構等進行檢查,并進行試運轉。

      5、起重機司機必須聽從現場指揮人員指揮,當指揮信號不明時,不準作業,司機應發出“重復”信號詢問,明確指揮意圖后,方可開車。

      6、起重機運行前,必須鳴鈴示警。

      7、司機離開駕駛室前,應將吊鉤升到安全位置,各控制器回零位,切斷電源。

      8、在吊運過程中,司機對任何人發出的緊急停止信號,都應服從。

      9、在操作過程中,發現起重機有異常現象時,應停車檢查,在未排除故障前,不準操作。

      10、工作中遇到突然停電或電壓下降,使重物無法放下時,應將所有控制器手柄扳回零位,并立即發出信號,通知下方人員避開,并在吊物下做好安全防護措施,通電正常后,方可繼續工作。

      11、司機操作時,不準利用限位裝置停車。

      12、雨天或潮濕天氣作業,應防止制動器受潮失效,應先經試吊確認制動器可靠后,方可進行。

      13、有主副兩套起重機構的起重機,其主、副不應同時開動。

      14、作業結束后,除應按第7條規定執行外,還應認真做好工作日志和交接班工作。如無下一班接替作業時,應將吊機開到指定位置,鎖好軌鉗,關好駕駛室門窗,切斷總電源,確認無誤后方可離開。

      15、汽車起重司機作業時,應將支撐腳著落在堅實的地面或加墊的木塊、鋼板上,確保機體本身的平衡。汽車起重機在移動或行駛前,應將支撐腳收好,并將臂桿放在專用支架上,吊鉤及變幅的鋼絲繩按規定收緊。

      四、吊索具及輔助設施安全使用要求

      1、根據物體重量正確選用吊索具。嚴禁在超負荷和受沖擊載荷的情況下使用。

      2、吊索具使用完畢后,應妥善保管。嚴禁與腐蝕性的物品混放。

      3、經檢查已達到報廢標準的吊索具,應及時銷毀,嚴禁使用。不允許同合格的吊索具混放。

      4、鋼絲繩使用時,不準采取套繩、結扣相掛等方式使用。

      5、鋼絲繩在使用過程中,應嚴防扭結、壓扁、彎折等現象的出現。

      6、當吊鉤處于工作位置最低點時,鋼絲繩在卷筒上的纏繞不少于3圈。

      7、鋼絲繩應定期檢查,按有關鋼絲繩檢驗和報廢標準處理。凡經檢驗合格的鋼絲繩應涂有色標志,加強管理。

      8、纖維吊索具應防止受潮、腐蝕,使用后應放于干燥通風處妥善保管。

      9、不得使用多向接頭進行吊掛作業,以防滑脫和爪鉤變形。

      10、不允許兩根鏈條交叉纏繞使用或將鏈條用作捆綁。在鏈條出現扭扣現象時,要及時理順,未糾正前不準操作。

      11、卸扣(卡環)的螺栓擰緊后,應適當回擰1/1-1/2圈。

      12、卸扣(卡環)不允許焊接修補或焊接在其他物件上使用。

      13、當兩個卸扣連接使用時,應以彎曲的部位相接為宜,選用時必須符合公稱要求,不準敲擊或從高處往下拋擲。

      14、決不允許用其他材料的螺栓代替卸扣配套螺栓。

      15、操作中應使其卸扣垂直受力,不準橫向擴幅使用。

      16、吊環螺栓的安全操作要求:

      (1)無安全措施不允許使用一個吊環螺栓和一條鋼絲繩進行起吊作業。

      (2)不允許進行焊接檢修或焊接在吊物上使用。

      (3)吊環螺栓必須緊密擰合在吊索上,若螺母孔過淺應選用深螺母或用座墊將螺栓與吊索緊密貼合。

      (4)起吊方向與螺栓環的方向必須一致,應回避橫向拽拉致螺栓松動或緊固。

      17、板鉤與吊索的連接方式必須用卸扣,嚴禁采用插棒方式進行作業。

      第2篇 起重作業起重設備設施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規定制定了湖南華電長沙發電有限公司(簡稱“公司”)起重作業和起重設備設施安全管理工作的職責、管理內容與要求、管理程序、檢查與考核等規則。

      第二條 本規定依據中國華電集團公司發布的《電力安全工作規程》(熱力和機械部分)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上級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適用于公司起重作業和起重設備設施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條 管理職責

      (一)起重設備設施管理工作,由公司生產技術部歸口管理,起重作業安全管理由安全監察部歸口管理。

      (二)在公司主管副總經理領導下,設備維護部、燃料運行部負責日常的起重機械管理和維護工作,負責日常的起重作業安全管理工作。

      (三)對于起重作業和起重設備設施的安全管理工作,由于責任人未盡到責任而造成損失和不良影響的,由公司安全監察部或部門領導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考核和處理。

      第二章 起重安全技術培訓

      第四條 人力資源部建立起重人員的培訓考試、考核登記、取證等檔案,列入職工安全業績考核內容。

      第五條 起重人員屬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專業技術培訓、安全規程和實際操作考試合格,取得合格上崗證后,方可獨立操作。每二年審驗一次。

      第六條 起重人員必須定期進行體格檢查,凡患有不適于擔任起重作業病癥人員,經醫院鑒定和廠醫療鑒定委員會批準,應調換其工作。

      第七條 起重機司機應掌握下列基本技能、知識。

      (一)力學基本知識;起重機電氣、液壓和原動機基本知識;起重機的名稱、規格、構造、性能和工作原理;起重機主要部件的安全技術要求及易損件的報廢標準;起重鋼絲繩的安全負荷及使用、保養和報廢標準。

      (二)起重機安全裝置、制動裝置和操縱系統的構造、工作原理及調整方法。

      1、起重機一般維護保養知識;正確判斷起重機的常見故障;起重機安全操作技術,常見起重事故及防范措施。

      2、了解檢修工作范圍之內的設備構造及其安全起吊注意事項;起重吊運指揮信號和有關安全標志。

      3、掌握《起重機械安全操作規程》等有關規定。了解電氣、登高、防火等方面的安全常識。

      第八條 起重作業人員應掌握下列基本技能、知識。

      (一)力學基本知識和物體重量的計算方法;起重機械分類、基本構造、性能及其安全裝置。

      (二)起重吊點的選擇和吊裝物體的綁扎;了解設備構造及熟知安全起吊注意事項。

      (三)常用起重工器具的正確使用及常見故障排除;鋼絲繩的安全負荷及使用、保養和報廢標準。

      (四)起重作業安全操作規程,常見起重事故及其防范措施;熟悉起重吊運指揮信號。

      (五)具有一般電氣、登高、防火及救護等安全常識。

      (六)一般起重作業方案的編制。

      第九條 起重人員每年應進行起重基本技能和知識、起重機具使用方法、起重機械基本結構、一般故障排除、安全規程等基本技能、知識的培訓。

      第三章 起重作業的分類和管理

      第十條 起重作業的等級分類:

      (一)一類起重作業:主要指企業內大型設備的起重吊裝工作和比較復雜的起重作業,它具體包括:大型主設備的吊裝工作,如發電機、主變壓器、汽輪機、除氧器、鍋爐汽鼓、汽輪機解體時汽缸、轉子的吊裝,抽、穿發電機轉子,主變吊罩等作業;特殊情況下的設備吊裝工作。

      (二)二類起重作業包括:主要輔助設備的吊裝工作,如10t及以上電動機、風機、水泵吊裝,抽、穿重量在5t及以上的風機、電機等轉子,高壓廠變吊罩和更換,磨煤機的解體吊裝等作業;人工搬運物體重量在5t及以上。

      (三)三類起重作業包括:人工搬運物體重量在5t以下;重量在1t及以下但起重機械是專業司機操作的吊裝作業;臨時指定的需專職起重工完成的作業任務。

      (四)四類起重作業:主要指重量在1t及以下。

      第十一條 一、二類起重作業由具有操作證的起重工進行,工作負責人必須是起重指揮人員;三、四類起重作業可以由具有一般起重知識的中級工及以上檢修人員完成。

      第十二條 起重作業的管理

      (一)公司實行《起重作業聯系單》、《起重作業指導書》和《起重作業任務單》制度。

      (二)不配起重人員的部門(班組)憑《起重作業聯系單》委托有起重作業人員的部門(班組)完成起重任務。起重班組的主管部門接到《起重作業聯系單》后布置起重任務,起重班組根據聯系單內容編制《起重作業指導書》和《起重作業任務單》。

      (三)《起重作業指導書》主要用于第一類起重作業,內容以記錄起重作業技術、安全措施方案為主(被吊設備的數量和重量、使用的設備和工具設備的堆放位置、吊裝程序、起吊方案(吊裝圖)、平面布置圖等),由部門技術人員會同起重班組的工作負責人編制,起重班組的班組長或技術員負責辦理審批手續。《起重作業指導書》必須在起重作業開始前一天編制、審批完畢。

      (四)《起重作業任務單》主要用于起重班組長分配工作任務,班組長分配工作任務時應向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一、二類起重作業都必須填寫。一類起重作業的內容按已經批準的《起重作業指導書》的相關內容填寫,二類起重作業的安全技術措施由班組長或技術員負責編制填寫。

      (五)一類起重作業必須經公司分管生產的副總經理批準,二類起重作業由部門負責人審核批準,三類起重作業由部門技術人員批準,四類起重作業由班組長批準。

      (六)起重作業人員必須按照《起重作業指導書》、《起重作業任務單》的內容完成工作。如果工作過程中要改變作業方案,應重新編制《起重作業指導書》和重新填寫《起重作業任務單》。

      (七)搶修時的起重作業工作,應全面落實安全技術措施和現場作業負責人,并在搶修任務完成后,補辦有關手續。

      (八)《起重作業聯系單》、《起重作業指導書》和《起重作業任務單》操作流程如下:

      第十三條 起重作業的安全措施:

      (一)起重作業前,由工作負責人按《起重作業任務單》的要求,對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技術措施的詳細交底,使每個作業人員都清楚。

      (二)工作前,按有關規定程序對起重機具進行檢查,起重機具必須符合起重作業的安全要求。

      (三)起重作業現場布置合理,各種起重機具安裝位置適當,各類起重工器具配置合理,符合起吊噸位及起吊角度的安全要求。

      (四)起重機安放平穩,工作前對制動器、吊鉤、鋼絲繩、液壓和安全裝置進行檢查,在高壓設備附近的作業機械外殼應可靠接地。

      (五)現場作業應統一指揮,統一信號、統一口令。指揮人員不能同時看清司機和負載時,必須增設中間人員傳遞信號。

      (六)起重機械的操作者,必須經專門培訓合格后持證上崗。起重機械應按制造說明書和銘牌規定使用,固定式起重機械應隨機設安全操作牌。

      第十四條 起重作業現場的安全管理、檢查和監察:

      (一)管理人員的現場安全管理和檢查

      1、公司有關領導、設備維護部、燃料運行部、施工作業部門負責人和有關技術人員應到一類起重作業現場指揮和協調工作;二類起重作業,部門負責、項目經理和技術人員應到現場。

      2、起重作業現場安全監督檢查的重點:起重作業現場是否按制定的作業方案進行逐項落實;作業方法是否同作業方案相一致;各項保證安全的技術措施是否得到良好落實;各項起重作業的安全組織措施和起重機具的使用是否符合規定要求等。

      (二)安監人員現場安全監督

      1、公司安全監察部、作業部門安監人員必須到一類起重作業現場;二類起重作業、比較重要和復雜的起重作業時,作業部門安監人員必須到現場。

      2、起重現場安全監督的主要內容有:現場起重作業的安全技術和組織措施是否落實,一類起重作業、重大和復雜的起重作業是否有經批準的《起重作業指導書》等;發現工作人員違章作業或違章使用起重機具等應立即制止,必要時停止其作業。

      第四章 起重設備設施管理

      第十五條 起重設備設施管理的管理目標:提高起重機械的安全可靠水平,杜絕起重傷害事故。

      第十六條 起重機械包括固定起吊裝置及各類行車、移動式起重機、電動葫蘆、升降機、電梯等。

      第十七條 起重設備設施的職責分工

      (一)設備維護部負責全廠生產區所有固定安裝的電動、手動起重機械(含設備的電氣部分、動力電纜、控制回路、一噸以上設備的起吊作業)的歸口管理,負責起重機械的維護、檢修和管理工作。

      (二)安全監察部負責全廠起重設備設施的安全監督工作。

      (三)生產技術部是全廠起重設備設施的技術管理部門,負責起重機械的整改、大修、小修和技術改造的審批和資金落實。聯系、配合地方技術質量監督部門完成起重機械的定期檢驗工作

      第十八條 設備維護部對起重設備設施管理的具體職責如下:

      (一)應建立、健全起重機械的管理制度和起重機械操作規程。

      (二)應建立、健全起重機械的技術管理臺帳和維護記錄。

      (三)負責起重機械的大、小修和維護工作。應經常對起重設備進行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消除。

      (四)配合完成地方技術質量監督部門完成起重機械的定期檢驗工作。

      (五)負責起重機械的操作。

      第十九條 安全監察部對起重設備設施管理的具體職責如下:

      (一)監督有關部門建立健全起重設備設施管理制度和臺帳,監督和檢查管理制度的執行落實情況。

      (二)監督、參加起重設備設施的大、小修后的驗收工作。

      (三)對承包起重設備設施檢修工作的承包單位進行資質審查。

      第二十條 起重設備設施管理的一般要求

      (一)新安裝的、經過大修的或改變重要性能的起重設備設施,必須由地方技術監督部門進行安全技術監督檢驗,取得使用合格證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承包安裝、改造和檢修起重設備設施的外包隊伍,必須持有省、市技術監督部門施工資質。跨省安裝、檢修起重設備設施的單位,應持其注冊所在地區省級技術監督部門的施工資質證書,到地方技術監督部門備案。

      (三)任何人員對起重設備設施的性能不得任意改變。

      (四)起重設備設施的安全裝置必須正常投入,保護設施必須完好無損。起重設備設施安全保護裝置的解除必須由主管生產副總經理批準,其他任何人員不得擅自解除。

      (五)起重設備設施管理部門應經常對起重設備進行檢查。定期安全檢驗每兩年一次。

      (六)在機組檢修前,應對所管轄的起重設備設施進行全面檢查,檢查發現問題應及時消除,嚴禁帶病運行。

      第五章 檢查與考核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的執行情況設備維護部負責日常的檢查與考核,安全監察部有權抽查。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條款,可按公司《反違章管理實施細則》中相關條款進行考核。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條款,在《反違章管理實施細則》中未予明確規定的,對違反上述規定的有關部門與人員,視情節輕重,給予200~500元的罰款;情節惡劣或屢教不改者,可給予每人次1000元的考核;造成后果的,將按照公司《安全生產工作獎懲規定》和《二類障礙、異常、未遂考核實施細則》進行考核。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與上級部門規定發生沖突時,以上級部門規定為準。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由安全監察部負責起草和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南華電長沙發電有限公司起重機械安全管理規定》(湘華長發安〔2007〕97號中附件15)予以廢止。

      第3篇 建設起重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1 目的

      為了加強起重作業全過程的安全管理,防止發生起重作業事故,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并結合工程的具體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2 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工程項目的起重吊裝作業。

      3 職責

      3.1 工程管理部

      負責對現場的起重作業進行管理和協調。

      3.2 監理單位

      3.2.1 負責吊裝方案審批,核實吊裝現場安全技術措施。

      3.2.2 負責對現場所有起重機械、吊索具和吊裝作業進行監督檢查。

      3.2.3 檢查施工單位填寫的吊車檢查清單、吊車駕駛員日檢查表及吊裝作業評估表。

      3.3 施工單位

      3.3.1 負責編制吊裝方案、吊裝計劃、吊裝作業指導書等,落實安全技術措施。

      3.3.2 負責現場所有起重機械和吊索具的日常管理,并定期組織對起重機械和吊索具的全面檢查,作好記錄。

      3.3.3 配備具有相應資質的吊裝工程師及吊裝作業人員,吊裝作業人員應配備醒目的標識。

      3.4 hse管理部

      負責制定、修訂起重作業安全管理規定,并對本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4 方案編制及審查

      4.1 吊裝級別劃分

      吊裝作業按起吊工件重量劃分為以下三個等級:

      大型:80噸以上(含80噸);

      中型:<80噸;

      小型:40噸以下。

      4.2 程序要求:

      4.2.1 施工前施工單位必須按要求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確定安全可行的施工方案,制定有針對性地hse風險控制措施。對于施工區域內有多個大型吊裝的施工單位,還需要編制吊裝規劃--即吊裝總體計劃部署。

      4.2.2 所有施工組織設計、吊裝計劃、吊裝方案,必須由施工單位具備相應資質的技術人員策劃、編制,經施工單位總工程師審批后,報所屬監理單位批準后實施。實施中未經審批許可,不得隨意改變原吊裝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

      4.2.3 所有大型設備、構件的吊裝方案經監理單位審批后,報工程管理部審核,hse管理部備案。

      4.2.4 所有中型設備、構件和小型設備特殊條件下的吊裝方案應由監理審批。

      4.2.5 所有小型設備、構件的吊裝必須編制吊裝措施或吊裝作業指導書并向作業班組進行交底。

      4.3 吊裝方案內容:

      4.3.1 吊裝方案編制審批人員應具備相應的資格,吊裝方案必須包括以下內容:

      4.3.1.1 吊車使用計劃

      4.3.1.2 主要施工機具配置計劃

      4.3.1.3 吊裝參數表

      4.3.1.4 吊耳位置及形式規格

      4.3.1.5 地基處理要求

      4.3.1.6 總平面布置

      4.3.1.7 大型吊車站位圖及警戒區域圖

      4.3.1.8 吊裝圖

      4.3.1.9 吊車行走路線及地基處理區域圖(圖紙均以cad格式)

      4.3.1.10 hse體系

      4.3.1.11 hse管理措施

      4.3.1.12 風險評估

      4.3.1.13 hse應急預案

      4.3.1.14 吊裝組織機構及主要崗位聯系方式

      4.3.1.15 附件:提供以下復印件

      吊車許可證及審驗記錄、吊車組裝檢驗記錄、吊車維護保養記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資格證、特種作業人員資格證、吊裝索具合格證及使用記錄、吊裝平衡梁合格證及使用記錄、吊裝用卸扣合格證及使用記錄、吊籃合格證及使用記錄、其他使用機索具資料。

      4.3.1.16 吊裝計算書內容:吊裝受力計算;吊點強度核算;吊耳強度核算;設備重心、強度核算;其他方案中使用數據的計算。

      5 一般要求

      5.1 各承包商必須建立完善的吊裝施工hse管理體系,吊裝施工hse管理職責明確到人。

      5.2 審批后的吊裝施工技術文件由各承包商組織吊裝工程師、施工技術人員及專職安全員對所有起重作業人員進行技術交底。并作好交底記錄有所有參加人員的簽字。技術安全交底內容如下:

      5.2.1 吊裝規劃;單臺設備吊裝方案;

      5.2.2 機具試驗及安裝拆除;

      5.2.3 作業工序方法與標準;

      5.2.4 設備試吊和正式吊裝;

      5.2.5 特殊安全技術措施。

      5.3 參與起重吊裝作業的特種作業人員,包括起重機械操作人員(司機)、起重指揮人員、司索人員等,必須經過專業學習并接受安全技術培訓,經國家或業務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相應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資格證”或“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操作證”證書。同時,進入現場人員必須經過鎮海煉化乙烯項目部的hse現場培訓教育,合格后方可以進入現場施工作業。

      5.4 參與起重吊裝的作業人員必須熟知吊裝方案、指揮信號、安全技術要求及起重機具的操作方法。

      5.5 大型吊裝工程準備工作完成后,應由監理組織聯合檢查,主要內容包括:

      5.5.1 施工人員已進行交底并熟悉其工作內容;

      5.5.2 起重機械及吊裝機具的選用和布置與方案一致;

      5.5.3 起重機械的“設備檢驗合格”標志和吊索具的質量證明文件以及保養、檢查、試驗的記錄;

      5.5.4 隱蔽工程(如地基處理以及各部位索具等)的記錄;

      5.5.5 設備擺放方位的確認;

      5.5.6 備用工具、材料的配置;

      5.5.7 一切妨礙吊裝的障礙物都已妥善處理;

      5.5.8 起重施工技術文件中所規定的施工道路及場地堅實平整;

      5.5.9 正常供電能力的確認;

      5.5.10 其他必要的檢查。

      5.6 大型吊裝實行吊裝命令書制度。按照技術安全檢查要求進行吊裝前的檢查,并確認符合要求,試吊合格后吊裝作業總指揮應簽署“吊裝命令書”并下達吊裝命令,方可進行吊裝作業。起吊前設備離開地面200mm左右,再進行復檢確認無問題準備開始正式起吊。

      5.7 吊裝作業前,如實填寫《吊裝作業評估表》(詳見附件3)

      5.8 對吊裝作業人員的要求:

      5.8.1 吊裝指揮應由有實踐經驗、技術水平高、組織能力較強的人擔任,吊裝指揮應充分了解并嚴格執行起重施工技術文件的規定。

      5.8.2 指揮者應站在能直接指揮各個工作崗位的位置上,否則應通過助手及時傳遞信號,遠距離指揮應配備必要的通訊工具。

      5.8.3 在某些吊裝作業中,為了正確、及時地下達信號,可在吊裝指揮之下,設分指揮,分管若干崗位的指揮工作,但應分工明確,緊密配合。

      5.8.4 在進行高空起重作業時,應設置高空和地面兩個指揮人員。一般起重作業時,可設地面指揮一人。司索人員至少為兩人。

      5.8.5 吊裝作業人員須熟悉和執行gb5082《起重吊運指揮信號》的統一規定。指揮者的旗哨齊全,哨音清楚、響亮,旗語、手勢應準確。

      5.9 所有起重設備、繩索、滑輪、卸扣、繩卡等機具必須具有合格證及使用說明書。自制、改造和修復的吊具、索具,必須有設計資料(包括圖紙、計算書等)和工作、檢查記錄,并按規定進行存檔。

      5.10 起重機使用的鋼絲繩,其結構形式、規格、強度要符合該機型的要求,卷筒的鋼絲繩要連接牢固,排列整齊。當鋼絲繩全部放出時,卷筒上至少要留三圈以上。

      5.11起重機作業區域應設置明顯的警戒標志。除必要的指揮人員和司索人員外,起重機吊臂下及起重機部件旋轉范圍內不得有人員停留。

      5.12 起重機操作人員在操作時,應堅守崗位、精力集中,服從指揮人員的指揮,問清后再執行操作,不得憑估計、猜測進行操作。發現問題應立即向指揮者報告,無指揮者的命令不得擅自操作或離開崗位。

      5.13 起重機不得靠近架空輸電線路作業,當必須在線路近旁作業時,應根據《乙烯建設工程高壓線路臨近作業安全管理規定》的要求,采取安全保護措施后方可進行。起重機吊臂及吊物與架空輸電導線的最小安全距離應符合下列規定:(見吊車及吊物與架空輸電導線的安全距離表)

      吊車及吊件與架空輸電導線的安全距離表

      項目輸電導線電壓kv

      1以內1~35≥ 60

      安全距離m1.530.01(v-50)+3

      5.14 利用工件本身的部件(如管口、人孔等)作為吊裝受力點時,應對工件及零部件的強度進行核算,并采取必要的保護措施。

      5.15 不得使用單根吊索進行吊裝,管道移動時除外。

      5.16 一次吊裝的單件數量不能超過3件,并且吊裝件應固定好。3件以上吊件,必須捆綁結實或裝入載貨吊籃中進行吊裝。

      5.17 有銳利棱角的吊件捆綁時,應做好墊塊,防止吊索具被銳利棱角割壞。

      5.18 未設吊耳的工件用捆扎法或其他兜系的方法捆綁時,應做到繩頭抽出位置準確,捆綁處所墊防滑墊塊堅硬結實,并有足夠的強度和摩擦力。

      5.19 “十不吊”原則

      (1)被吊物重量超過機械性能允許范圍不準吊;

      (2)信號不清不準吊;

      (3)吊物下方有人站立不準吊;

      (4)吊物上站人不準吊;

      (5)埋在地下的物品不準吊;

      (6)斜拉斜牽物不準吊;

      (7)散物捆綁不牢不準吊;

      (8)零散物不裝容器不準吊;

      (9)吊物重量不明、吊索具不符合規定不準吊;

      (10)六級以上大風、大霧影響視力和大雨雪時不準吊。

      6 起重機械、吊索具管理要求

      6.1 本規定所指的起重機械包括橋式起重機、門式起重機、輪胎式起重機、履帶式起重機、塔式起重機、桅桿起重機、升降機、電葫蘆及簡易起重設備和輔具(如吊籃)等。

      6.2 屬于特種設備的起重機械,如橋式起重機、門式起重機、門座式起重機、塔式起重機、移動式起重機、升降機、輕小型起重設備、其他起重機械等,必須由具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出具的有效“安全檢驗合格證”或“檢驗報告”,否則移動式起重機械不準進入現場,橋式、門式、塔式、起重機械和升降機不準施工作業。

      6.3 安裝、維修起重機械的單位,必須取得國家授權部門頒發的許可證。

      6.4 起重機械操作人員每天作業前必須對起重機械進行安全檢查,所屬單位的設備管理部門應對起重機械進行定期安全檢查(每月至少一次);對在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必須進行檢修處理,并保存檢修檔案。

      6.5 移動式起重機(吊車)

      6.5.1 使用移動式起重機進行起重作業,應嚴格按照該型起重機的起重性能選用作業參數,遵守操作規程,不得違規作業。所使用的起重機械,應遵守《乙烯工程建設施工設備和工程車輛安全管理規定》的要求,具有本項目的設備檢驗合格標簽和移動式起重機檢驗合格證。

      6.5.2 使用單位必須加強吊車的維護、檢查和修理,指定專人對吊車進行定期檢查,填寫吊車檢查清單(附件1),確保現場使用的吊車始終處于安全狀態。

      6.5.3 駕駛員必須每日檢查吊車狀況,并填寫《吊車駕駛員日檢查單》(詳見附件2),只有檢查合格的吊車方可投入使用。同時,還應做好日常的運行、維修記錄。

      6.5.4 移動式起重機作業場地應平整堅實,起重機支腿或履帶板下地基應有足夠的承壓能力,同時查清就位行駛道路的地下情況,必要時應鋪設路基板,并合理選擇路基板的材料或采取適當的地基處理措施。

      6.5.5 移動式起重機站位時,應視地面情況采用鋼板、枕木或特制的墊腳等做墊板,不得直接支車,吊車支腿須遠離地下水井、管溝、涵洞、橋面、地下管道、擋土墻等。汽車式起重機、水泥輸送車(水泥泵車)的支腿應全部伸出,支腿有定位銷的必須插上;底盤為懸掛式的汽車吊,伸出支腿前應先收緊穩定器。道木和鋼板應按以下要求配置:

      (1)25噸汽車式起重機每個支腿的道木不得低于以下標準:

      800mm×150mm×220mm的道木2根;

      (2)50噸汽車式起重機每個支腿的道木不得低于以下標準:

      1200mm×150mm×220mm的道木2根;

      如使用鋼板,則尺寸不得低于以下標準:

      1200mm×1200mm×20mm;

      (3)60-80噸汽車式起重機每個支腿的道木不得低于以下標準:

      1500mm×150mm×220mm的道木2根;

      如使用路基板,則尺寸不得低于以下標準:

      2000mm×2000mm×200mm;

      (4)90噸以上吊車必須自帶路基箱。

      6.5.6 汽車式起重機、水泥輸送車(水泥泵車)等的支腿與地基確認,應以司機為主,操作人員進行監督,地基的相關資料由用車單位提供。

      6.5.7 作業中嚴禁扳動支腿操縱閥;若需調整支腿,必須在無載荷時進行,并將臂桿轉至正前方或正后方;作業中發現支腿下沉,吊車傾斜等不正常現象時,應立即放下重物,調整后方能作業。

      6.5.8 在易燃、易爆區工作時,應按規定辦理必要手續,并對起重機的動力裝置、電氣設備等采取可靠的防火、防爆措施。

      6.5.9 使用移動式起重機起吊設備時,吊鉤偏角不應超過3°,不得起吊埋在地下及重量不明的重物。為了避免設備在空中擺動,所吊設備應設置溜繩。

      6.6 需要在現場組裝的起重設備,如塔吊、龍門吊、物料提升機、施工電梯等,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組裝;投用前,應按照政府相關規定辦理使用所需的證件。

      6.7 手拉葫蘆(倒鏈)

      6.7.1 手拉葫蘆使用前進行檢查,并符合下列規定:

      6.7.1.1 轉動部分靈活,不得有卡鏈、扭鏈現象;

      6.7.1.2 鏈條完好無損,銷子要牢固;嚴禁使用普通螺栓代替負重鏈橫銷。

      6.7.1.3 制動器有效。

      6.7.2 手拉葫蘆的吊鉤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報廢:

      6.7.2.1 表面有裂紋;

      6.7.2.2 危險斷面磨損達原尺寸的10%;

      6.7.2.3 扭轉變形超過10°;

      6.7.2.4 開口度比原尺寸增加15%。

      6.7.3 手拉葫蘆在使用時,受力需合理,保證兩吊鉤受力在一條軸線上,不得多人強拉和超負荷使用。裝鏈時,將鏈條擺順。

      6.7.4 吊鉤掛繩扣時,將繩扣掛到鉤底。吊鉤直接掛在設備的吊環或板孔式吊耳上時,不得使吊鉤別勁和歪扭。不得將吊鉤直接掛在設備上吊裝。

      6.7.5 手拉葫蘆如需工作暫停或將設備懸吊空中時,將拉鏈封好鎖牢。

      6.7.6 設置手拉葫蘆時,注意周圍環境,不得有泥砂、水及雜物進入轉動部位。

      6.7.7 手拉葫蘆放松時,起重鏈條不得放盡,至少應留3個扣環以上。

      6.7.8 使用手拉葫蘆吊裝時,逐漸拉緊,經檢查確認無問題后再進行起吊。

      6.7.9 手拉葫蘆吊掛點應牢固可靠,其承載能力不得低于手拉葫蘆額定載荷。

      6.7.10 采用多個手拉葫蘆操作時,取一定的安全系數,對額定載荷進行折減,操作應同步。

      6.8 滑車與滑車組

      6.8.1 滑車滑輪的輪槽表面應光滑,不得有裂紋、凸凹等缺陷。起重施工所用滑車載荷按出廠銘牌和產品使用說明書選用,不得超負荷使用。多輪滑車僅使用部分滑輪時,滑車的起重能力應按使用輪數計算。當滑車的輪數超過5個時,走繩應采用雙抽頭的方式,如采用隔輪花穿的方式,應適當加大上、下滑輪之間的凈距。

      6.8.2 滑車在使用時應經常檢查,必要時,滑輪軸、吊環或吊鉤應進行無損檢測,當發現有下列情況之一時不得使用:

      6.8.2.1 輪、軸、吊環、吊鉤有裂紋或永久變形;

      6.8.2.2 輪槽面磨損深度達到3mm;

      6.8.2.3 輪槽壁磨損達到原壁厚的20%;

      6.8.2.4 輪軸磨損量超過軸徑的2%;

      6.8.2.5 吊鉤的危險斷面磨損量超過10%;

      6.8.2.6 軸套磨損量超過壁厚的10%。滑車所有轉動部分應動作靈活、潤滑良好,并定期添加潤滑劑。

      6.8.3 滑車組動滑車與定滑車的最小距離不得小于滑輪輪徑的5倍,走繩進入滑輪的側偏角不宜大于5°。當滑車貼著地面或在地面滑行使用時,應采取防止泥砂進入輪內的措施。

      6.8.4 吊鉤上的防止脫鉤裝置應齊全完好,若無防止脫鉤裝置,應將鉤頭加封。不得用焊接的方法修補吊鉤、吊環及吊梁的缺陷。

      6.8.5 滑車使用后,應清洗干凈,涂以防銹油,存放在干燥的庫房內。用于吊裝大型設備的輪數較多的滑車組,使用前應拆卸檢查,清洗干凈,加夠潤滑油,保證他們處于完好的使用狀態。

      6.9 卸扣(卡扣、卡環)

      起重施工中使用的卸扣應按額定負荷標記選用,不得超載使用,無標記的卸扣不得使用。卸扣表面應光滑,不得有毛刺、裂紋、尖角、夾層等缺陷。不得利用焊接的方法修補卸扣的缺陷。卸扣使用前應進行外觀檢查,必要時應進行無損檢測,發現有永久變形或裂紋,應即報廢。使用卸扣時,只應承受縱向拉力,螺紋應滿扣并預先潤滑。嚴禁使用普通螺栓代替卸扣橫銷。

      6.10 卷揚機

      使用前和使用過程中應進行全面檢查,確保其性能完好,安全可靠。主要包括:

      6.10.1 卷揚機應固定牢固,受力時不得橫向偏移,轉動部件應潤滑良好、制動可靠,電氣設備和導線絕緣良好、接地(接零)保護可靠。

      6.10.2 鋼絲繩在卷筒中間位置時,應與卷筒軸線成直角。卷筒與第一個導向滑輪的距離應大于卷筒長度的20倍,且不得小于15m。卷筒邊緣外周至最外層鋼絲繩的距離應不小于鋼絲繩直徑的1.5倍。

      6.10.3 鋼絲繩在卷筒上應排列整齊,繩端固定牢靠,工作時卷筒上的鋼絲繩不得少于5圈。

      6.10.4 卷揚機的電動機旋轉方向應與操作盤標示一致。

      6.10.5 卷揚機外露傳動部分,應加設防護罩,運轉中不得拆除。露天工作的卷揚機應設置防雨棚。

      6.10.6 卷揚機操作人員、吊裝指揮人員和拖、起吊重物三者之間,視線不得受阻,如有障礙物,應增設指揮點。

      6.10.7 發現卷揚機的電動機、變阻器的溫度超過規定值時,應立即停車查找原因。

      6.10.8 卷揚機制動器打滑失靈時,應立即停車清洗或調整。

      6.10.9 卷揚機用于起吊重物時應安裝上升超行程限位開關。

      6.10.10 卷揚機夜間工作時司機操縱位置應有良好照明。

      6.11 麻(棕)繩

      6.11.1 麻(棕)繩只適用于手動吊裝中繩扣和走繩以及在吊裝作業中做設備的手拉溜繩,不得在機械驅動的吊裝作業中作為起吊索具使用。

      6.11.2 麻(棕)繩不得向一個方向連續扭轉,以免松散或扭勁。發現上述現象時,應及時消除。

      6.11.3 麻(棕)繩使用中,不得與銳利的物體直接接觸,如無法避免時應墊以保護物。

      6.11.4 麻(棕)繩在作走繩使用時,安全系數不得小于10,作繩扣使用時,不得小于12。

      6.11.5 麻(棕)繩應存放在通風干燥的地方,不得受熱、受潮,且不得與酸、堿等腐蝕性介質接觸。

      6.12 鋼絲繩與吊索

      6.12.1 鋼絲繩的使用安全系數k應符合下列要求:

      6.12.1.1 作拖拉繩時,k≥3.5;

      6.12.1.2 作卷揚機走繩時,k≥5;

      6.12.1.3 作捆綁繩扣使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設備重量小于或等于50t時,k≥8;

      設備重量大于50t時,k≥6;

      作系掛繩扣時,k≥5;

      作載人吊籃時,k≥14。

      6.12.2 鋼絲繩不得與電焊導線或其他電線接觸,當可能相碰時,應采取防護措施。鋼絲繩經過架空輸電線上方時,應搭設牢固的竹(木)過線橋架;在架空輸電線的一側或下方工作時,鋼絲繩與架空輸電線的安全距離應符合有關規定。

      6.12.3 履帶式車輛行駛越過鋼絲繩時應對鋼絲繩采取有效的保護措施,不得直接壓在鋼絲繩上。

      6.12.4 鋼絲繩應經常保持清潔、干燥、含油,長期不用的宜存放在庫房內,露天存放時,應上蓋下墊。現場暫時不用的鋼絲繩或過長的鋼絲繩應盤卷整齊,放在墊物上。

      6.12.5 鋼絲繩插接長度應不小于繩徑的15倍且不短于300mm。

      6.12.6 接長的鋼絲繩不宜用于滑車組上,當必須使用時,接頭應經拉力試驗證明確實可靠,且鋼絲繩接頭能順利通過滑輪繩槽。

      6.12.7 鋼絲繩不得與電焊把線或其它電線接觸。鋼絲繩受電弧傷害時應按規定進行報廢或降級處理。

      6.12.8 鋼絲繩使用中不得與棱角及鋒利物體接觸,無法避免時應墊以圓滑物件保護。

      6.12.9 鋼絲繩不得成銳角折曲、扭結,也不得受夾、受砸而變成扁平。

      6.12.10 鋼絲繩在使用過程中應經常檢查、修整、潤滑、保養。磨損、銹蝕、斷絲、電弧傷害時,應按有關規范的規定,并按國標gb1102《鋼絲繩結構》的規定降低使用或報廢。

      7 其他管理要求

      7.1 惡劣天氣的應對

      7.1.1 和當地氣象站保持聯系,了解中長期和當天的天氣預報,根據氣象條件調整吊裝進度計劃。大型設備吊裝要避開惡劣天氣。

      7.1.2 風速大于10.8m/s時停止吊裝作業.

      7.1.3 吊裝盡量不安排在夜間進行,雷雨天、夜間、能見度低時嚴禁大型吊裝作業。大件吊裝宜安排在早上進行。

      7.2 產品防護措施

      7.2.1 整體到貨設備的防護

      7.2.1.1 到貨設備不能立即吊裝的要按指定位置進行擺放,墊實墊穩,設備和支墊之間要用軟質膠皮墊牢。對細長薄壁等易于變形的設備要采取可靠的支墊措施,防止設備變形。

      7.2.1.2 不銹鋼制以及其它表面易受損傷的設備,在卸車、吊裝、擺放中要注意保護其表面,吊裝用鋼絲繩要有軟質膠皮保護。

      7.2.1.3 吊裝運輸中要防止擠壓、碰撞小口徑管口。

      7.2.1.4 捆綁式吊裝的設備的鋼絲繩要用軟質膠皮包住,并用木方墊隔。

      7.2.1.5 設備吊裝過程中要有專人看護,防止鋼絲繩損壞設備附件。

      7.2.1.6 不銹鋼制品及其有色金屬制品的設備吊裝要防止鋼絲繩及硬物碰、砸、撞擊,施工人員禁止穿帶釘鞋踩踏。

      7.2.2 分段到貨設備的防護

      7.2.2.1 分段到貨的設備到貨后不能立即吊裝的,要按指定位置分段整齊擺放,采取穩妥支墊措施,防止設備變形或傾倒,設備和支墊之間要用軟質膠皮襯墊。

      7.2.2.2 分段到貨設備,要妥善保護坡口,防止碰傷。

      7.2.2.3 不銹鋼制品及其有色金屬制品的吊裝要防止鋼絲繩及硬物碰、砸、撞擊,施工人員禁止穿帶釘鞋踩踏。

      7.2.2.4 鋼絲繩和設備有可能接觸的部分必須用軟質膠皮包住。

      7.2.2.5 設備在吊裝及其它作業時,塔盤、翅片管等易于損壞的零部件,不準人員踩踏或上面堆放重物。

      7.2.2.6 不得使用吊車在地面上直接拖拉設備。

      7.3 吊裝作業與廠區路面及土建基礎

      7.3.1 履帶吊車行走作業不能直接接觸已完工的路面,必須采取鋪墊路基板、鋼板等保護措施,以保護道路。

      7.3.2 吊車作業時,支腿必須下墊道木。

      7.3.3 吊裝時不能碰撞基礎或設備。

      7.3.4 吊車嚴禁在基礎上碾壓。

      7.3.5 原則上設備基礎不能當錨點。

      7.4 地下隱蔽工程保護

      7.4.1車輛通過的路線下埋地管的地方,要采取保護措施。

      7.4.2吊車通過窨井前,窨井要填滿黃沙,上墊厚鋼板。

      7.4.3吊車通過消防栓時,要設專人觀察,并采取消防栓保護措施,防止碰壞。

      7.4.4吊車通過電纜溝時,要采取保護措施,防止蓋板壓壞。

      7.5 起重作業除執行本規定外,應符合國家和行業的有關標準。

      8 支持性文件

      8.1 《起重機械安全監察規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2006]92號

      8.2 《起重機械安全規程》(gb 6067-85)

      8.3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2005]70號

      8.4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373號

      8.5 《起重吊運指揮信號》(gb5082)

      8.6 《石油化工工程起重施工規范》(sh/t3536-2002)

      8.7 《大型設備吊裝工程施工工藝標準》(sh/t3515-2003)

      8.8 《建筑卷揚機安全規程》(gb13329-91)

      8.9 《鋼絲繩結構》(gb1102)

      9 記錄

      9.1 吊車檢查清單(hse-20000-jl-0007)

      9.2 吊車駕駛員日檢查單(hse-20000-jl-0008)

      9.3 吊裝作業評估表(hse-20000-jl-0009)

      第4篇 起重作業安全管理辦法

      1? 目的

      為規范起重作業審批程序,加強起重作業過程的安全管理工作,防止起重作業過程物體墜落,避免起重設備和人身傷害事故發生,保障企業財產和人員生命安全,制定本辦法。

      2?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公司所屬各單位,同時適用進入公司作業的外來施工單位和人員。

      3? 術語或定義

      3.1? 起重機械:橋式起重機、門式起重機、裝卸橋、纜索起重機、汽車起重機、輪胎起重機、履帶起重機、鐵路起重機、塔式起重機、門座起重機、桅桿起重機、電梯、升降機、電葫蘆及其它起重設備和輔助起重工具(如吊籃等)。

      3.2? 起重作業:使用起重機械進行的所有施工作業。

      4? 職責

      4.1? 起重作業單位:負責確認起重機械的安全條件和安全作業;

      4.2? 屬管單位:負責確認起重作業的安全條件并簽發《起重作業許可證》;

      4.3?機動處和一體化項目部:負責按有關規定建立各類起重機械管理臺帳;

      4.4? 環安處:負責監督起重作業有關各方正確執行本制度。

      5? 工作程序或要求

      5.1? 起重機械

      5.1.1? 對于非人力驅動且起重量大于0.5噸(含0.5噸)的各類起重機械,應由使用部門負責建立技術檔案,機動處建立臺帳。

      5.1.2? 新購置的起重機械,其生產廠家必須是具有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核發制造許可證的專業制造廠,起重機械的安全、防護裝置必須齊全、完備,起重機械應附有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書、監督檢驗證書和安裝、使用、維護、保養說明書。

      5.1.3? 自制的起重機械,必須有設計圖紙、設計說明書、設計計算書、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核發的審批文件,并應建立檔案資料。

      5.1.4? 外來施工單位在福建煉化公司范圍內承擔起重機械的使用、安裝、改制、維修業務,必須接受機動處的工程資質審查和環安處的安全資質審查,方可簽訂合同。機動處、環安處對起重機械施工單位實行年審制度,不符合要求的施工單位一律不能在福建煉化公司范圍內從事起重機械的使用、安裝、改制、維修工作。

      5.1.5? 設計、制造、安裝、改制、維修、拆除起重機械(包括臨時、小型起重機械)的施工隊伍,必須具有國家授權部門頒發的許可證,并將擬進行的業務書面告知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后方可施工。

      5.1.6? 起重機械所在單位必須按國家標準規定,組織對起重機械的安全檢查,包括作業前檢查、經常性(每月最少一次)安全檢查和定期(每年最少一次)安全檢查。對在檢查中發現問題的起重設備,必須進行檢修處理,并保存檢修檔案。

      5.1.7? 起重機械的安裝、改制、維修竣工后,施工單位應在驗收后的30日內將有關技術文件移交使用單位,使用單位應將其存入竣工設備的技術檔案中,未辦理文件移交的起重機械不能投入使用。

      5.2? 起重作業人員

      5.2.1? 起重作業指揮人員、司索人員(起重工)和起重機械操作人員等都屬于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學習并接受安全技術培訓,經國家指定的主管部門考試合格,取得地方主管部門頒發的《特種作業操作證》后,方可在福煉公司從事起重作業工作。

      5.2.2? 嚴禁使用除載人電梯外的起重機械移送人員。在必須使用經固定后的吊籃進行施工作業的情況下,應在作業前制定詳細的施工方案和安全保護措施。

      5.3? 起重作業按被起重物體劃分三個等級:重量100噸及以上為大型;40至100噸為中型;40噸以下為小型。

      5.3.1? 大中型設備、構件和特殊條件下的小型設備、構件的吊裝作業,施工單位應編制起重吊裝方案和作業安全措施,報送施工管理單位、機動處和環安處審批。起重吊裝施工方案和作業安全措施經審批后,起重作業前由一級承包商技術人員向所有參加起重吊裝施工的作業人員進行技術交底,交底記錄應該存檔。施工作業過程中未經審批人同意,不得改變起重吊裝施工方案和作業安全措施。

      5.3.2? 起重作業前,必須明確起重吊裝作業指揮人員。起重吊裝作業指揮人員應配戴鮮明的標志和安全帽。

      5.3.3? 兩臺或兩臺以上起重機械一同作業時,宜盡量選用相同機種、相同起重能力的起重機械并合理布置。起吊作業中鋼絲繩應保持垂直,升降、運行應保持同步,各起重機所承受的載荷不得超過各自額定起重能力的80%。所有參加作業的人員應認真學習起重吊裝施工方案和作業安全措施,明確吊裝總指揮和中間指揮,統一指揮信號。

      5.3.4? 起重作業前,作業單位和一級承包商必須組織對起重設備及其附件、作業空間環境、起重吊裝方案和作業安全措施、作業人員資質進行班組、車間、承包商三級檢查,對查出的隱患和問題應及時組織整改,施工管理單位、機動處和環安處對上述檢查和整改工作負有監督責任。

      第5篇 中國石化起重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1總則

      1.1? 起重作業是指利用起重機械將設備、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發生位置變化的作業過程。起重機械是指橋式起重機、門式起重機、裝卸橋、纜索起重機、汽車起重機、輪胎起重機、履帶起重機、鐵路起重機、塔式起重機、門座起重機、桅桿起重機、液壓提升裝置、升降機、電葫蘆及簡易起重設備和輔助用具(如吊籃)等,不包括浮式起重機、礦山井下提升設備、載人起重設備和石油鉆井提升設備。

      1.2? 起重作業按起吊工件重量和長度劃分為三個等級,一級為重量100噸及以上或長度60米及以上;二級為重量40噸(含40噸)至100噸;三級為重量40噸以下。

      1.3? 各企事業單位、股份公司各分(子)公司(以下統稱各單位)負責建立各類起重機械臺賬,使用單位建立技術檔案。

      1.4? 起重機械必須具有產品合格證和安全使用、維護、保養說明書;其生產廠家必須具有政府主管部門頒發的相關資質,其安全、防護裝置必須齊全、完備。

      1.5? 設計、制造、改制、維修、安裝、拆除起重機械(包括臨時、三級起重機械),需由取得當地政府相應部門或其授權機構頒發許可證的單位進行。改造、安裝后的起重裝備,應取得當地政府相關部門頒發的使用許可證后,方可使用。

      1.6? 自制、改造和修復的吊具、索具等簡易起重設備,必須有設計資料(包括圖紙、計算書等),并予以存檔。自制、改造和修復簡易起重設備必須嚴格按照圖紙執行,并經具有檢驗資質的機構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1.7? 除機械制造廠、檢維修車間、碼頭、油田野外施工設施搬家安裝等固定起重作業和例行起重作業外,其他起重作業應辦理作業許可證。

      1.8? 作業期間應實行全程視頻監控。

      1.9? 利用輪胎、履帶和橋式起重機等定型起重機械進行吊裝作業時,還應遵守定型起重機械的操作規程。

      2管理職責

      2.1? 起重重量大于40噸的重物,或不足40噸,但形狀復雜、剛度小、長徑比大、精密貴重、作業條件特殊的物件,必須編制起重作業方案,作業方案由施工單位負責編制。

      2.2? 基層管理單位負責其管轄范圍內二、三級起重作業許可審批。

      2.3? 一級起重作業由二級單位業務分管負責人審批。

      2.4? 機動和車輛管理部門負責自有起重設備、設施、機具的建賬、日常維護、使用管理以及起重設備的租賃管理。

      2.5? 人力資源管理部門負責起重作業人員的培訓,確保作業人員持證上崗。

      2.6? 安全監督部門負責許可證審批人員、監護人員的培訓和資格認定,負責監督作業許可制度的執行。

      2.7? 監護人會同起重指揮、司索和起重機械操作人員做好起重作業的現場監護。

      3管理內容及要求

      3.1? 安全管理

      3.1.1? 進行起重作業前,應針對作業內容進行jsa分析,確定相應的作業程序和安全措施。

      3.1.2? 各單位應按照國家標準規定對起重機械進行日檢、月檢和年檢。發現的起重設備問題要及時進行檢修處理,并保存檢修檔案。

      3.1.3? 起重指揮人員、司索人員(起重工)和起重機械操作人員,應持有當地政府相關部門頒發的《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方可從事指揮和操作。

      3.1.4? 一級起重作業前,各單位安全部門應會同有關技術部門對作業方案、作業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進行風險評估和審查。

      3.2? 起重作業前應對以下項目進行安全檢查。

      3.2.1? 基層單位現場負責人應對從事指揮、司索和操作人員進行資格確認。

      3.2.2? 對起重機械和吊具保護裝置進行安全檢查確認,確保處于完好狀態。

      3.2.3? 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確認。

      3.2.4? 對吊裝區域內的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包括吊裝區域的劃定、標識、障礙)。

      3.2.5? 核實天氣情況。

      3.3? 安全措施

      3.3.1? 起重作業時必須明確指揮人員,指揮人員應佩戴明顯的標志。

      3.3.2? 起重指揮人員必須按規定的指揮信號進行指揮,其他操作人員應清楚吊裝方案和指揮信號。

      3.3.3? 起重指揮人員應嚴格執行吊裝方案,發現問題要及時與方案編制人協商解決。

      3.3.4? 正式起吊前應進行試吊,檢查全部機具、地錨受力情況。發現問題,應先將工件放回地面,待故障排除后重新試吊,確認一切正常后,方可正式吊裝。

      3.3.5? 吊裝過程中出現故障,起重操作人員應立即向指揮人員報告。沒有指揮令,任何人不得擅自離開崗位。

      3.3.6? 起吊重物就位前,不得解開吊裝索具。

      3.4? 起重操作人員應遵守以下規定:

      3.4.1? 按指揮人員的指揮信號進行操作;對緊急停車信號,不論何人發出,均應立即執行。

      3.4.2? 當起重臂、吊鉤或吊物下面有人,或吊物上有人、浮置物時不得進行起重操作。

      3.4.3? 嚴禁起吊超載、重量不清的物品和埋置物體。

      3.4.4? 在制動器、安全裝置失靈、吊鉤防松裝置損壞、鋼絲繩損傷達到報廢標準等起重設備、設施處于非完好狀態時,禁止起重操作。

      3.4.5? 吊物捆綁、吊掛不牢或不平衡可能造成滑動,吊物棱角處與鋼絲繩、吊索或吊帶之間未加襯墊時,不得進行起重操作。

      3.4.6? 無法看清場地、吊物情況和指揮信號時,不得進行起重操作。

      3.4.7? 起重機械及其臂架、吊具、輔具、鋼絲繩、纜風繩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壓輸電線路。確需在輸電線路近旁作業時,必須按規定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否則,應停電進行起重作業。起重機械、吊索、吊具及設備與架空輸電線路間的最小安全距離:

      項目輸電導線電壓(kv)
      <11035110220330500
      安全距離(米)2.03.04.05.06.07.08.5

      3.4.8? 停工或休息時,不得將吊物、吊籠、吊具和吊索懸吊在空中。

      3.4.9? 起重機械工作時,不得對其進行檢查和維修。不得在有載荷的情況下調整起升、變幅機構的制動器。

      3.4.10? 下放吊物時,嚴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極限位置限制器停車。

      3.4.11? 2臺或多臺起重機械吊運同一重物時,升降、運行應保持同步;各臺起重機械所承受的載荷不得超過各自額定起重能力的80%。

      3.4.12? 遇6級以上大風或大雪、大雨、大霧等惡劣天氣,不得從事露天起重作業。

      3.5? 司索人員應遵守以下規定:

      3.5.1? 聽從指揮人員的指揮,發現險情及時報告。

      3.5.2? 根據重物具體情況選擇合適的吊具與吊索;不準用吊鉤直接纏繞重物,不得將不同種類或不同規格的吊索、吊具混合使用;吊具承載不得超過額定起重量,吊索不得超過安全負荷;起升吊物時應檢查連接點是否牢固、可靠。

      3.5.3? 吊物捆綁應牢靠,吊點與吊物的重心應在同一垂直線。

      3.5.4? 禁止人員隨吊物起吊或在吊鉤、吊物下停留;因特殊情況需進入懸吊物下方時,應事先與指揮人員和起重操作人員聯系,并設置支撐裝置。任何人不得停留在起重機運行軌道上。

      3.5.5? 吊掛重物時,起吊繩、鏈所經過的棱角處應加襯墊;吊運零散物件時,應使用專門的吊籃、吊斗等器具。

      3.5.6? 不得綁掛起吊不明重量、埋在地下或與其他物體連結在一起的重物。

      3.5.7? 除具有特殊結構的吊物外,嚴禁單點捆綁起吊。

      3.5.8? 人員與吊物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放置吊物就位時,應用牽引繩或撐竿、鉤子輔助就位。

      3.6? 起重作業完畢,作業人員應做好以下工作:

      3.6.1? 將吊鉤和起重臂放到規定的穩妥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應放到零位,對使用電氣控制的起重機械,應將總電源開關斷開。

      3.6.2? 對在軌道上工作的起重機應有效錨定。

      3.6.3? 將吊索、吊具收回放置于規定的地方,并對其進行檢查、維護、保養。

      3.6.4? 應告知接替工作人員設備、設施存在的異常情況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3.6.5? 對起重機械進行維護保養時,應切斷主電源并掛上標志牌或加鎖。

      3.7? 許可證管理

      3.7.1? 許可證一式四聯,第一聯存放在簽發部門,第二聯由基層單位留存,第三聯由作業現場監護人持有,第四聯由施工單位現場負責人持有。

      3.7.2? 起重完工驗收后,許可證應由安全部門統一保存,按月歸檔,保存期限為1年。

      第6篇 起重作業安全管理辦法規定

      1 目的

      為規范起重作業審批程序,加強起重作業過程的安全管理工作,防止起重作業過程物體墜落,避免起重設備和人身傷害事故發生,保障企業財產和人員生命安全,制定本辦法。

      2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公司所屬各單位,同時適用進入公司作業的外來施工單位和人員。

      3 術語或定義

      3.1 起重機械:橋式起重機、門式起重機、裝卸橋、纜索起重機、汽車起重機、輪胎起重機、履帶起重機、鐵路起重機、塔式起重機、門座起重機、桅桿起重機、電梯、升降機、電葫蘆及其它起重設備和輔助起重工具(如吊籃等)。

      3.2 起重作業:使用起重機械進行的所有施工作業。

      4 職責

      4.1 起重作業單位:負責確認起重機械的安全條件和安全作業;

      4.2 屬管單位:負責確認起重作業的安全條件并簽發《起重作業許可證》;

      4.3機動處和一體化項目部:負責按有關規定建立各類起重機械管理臺帳;

      4.4 環安處:負責監督起重作業有關各方正確執行本制度。

      5 工作程序或要求

      5.1 起重機械

      5.1.1 對于非人力驅動且起重量大于0.5噸(含0.5噸)的各類起重機械,應由使用部門負責建立技術檔案,機動處建立臺帳。

      5.1.2 新購置的起重機械,其生產廠家必須是具有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核發制造許可證的專業制造廠,起重機械的安全、防護裝置必須齊全、完備,起重機械應附有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書、監督檢驗證書和安裝、使用、維護、保養說明書。

      5.1.3 自制的起重機械,必須有設計圖紙、設計說明書、設計計算書、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核發的審批文件,并應建立檔案資料。

      5.1.4 外來施工單位在福建煉化公司范圍內承擔起重機械的使用、安裝、改制、維修業務,必須接受機動處的工程資質審查和環安處的安全資質審查,方可簽訂合同。機動處、環安處對起重機械施工單位實行年審制度,不符合要求的施工單位一律不能在福建煉化公司范圍內從事起重機械的使用、安裝、改制、維修工作。

      5.1.5 設計、制造、安裝、改制、維修、拆除起重機械(包括臨時、小型起重機械)的施工隊伍,必須具有國家授權部門頒發的許可證,并將擬進行的業務書面告知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后方可施工。

      5.1.6 起重機械所在單位必須按國家標準規定,組織對起重機械的安全檢查,包括作業前檢查、經常性(每月最少一次)安全檢查和定期(每年最少一次)安全檢查。對在檢查中發現問題的起重設備,必須進行檢修處理,并保存檢修檔案。

      5.1.7 起重機械的安裝、改制、維修竣工后,施工單位應在驗收后的30日內將有關技術文件移交使用單位,使用單位應將其存入竣工設備的技術檔案中,未辦理文件移交的起重機械不能投入使用。

      5.2 起重作業人員

      5.2.1 起重作業指揮人員、司索人員(起重工)和起重機械操作人員等都屬于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學習并接受安全技術培訓,經國家指定的主管部門考試合格,取得地方主管部門頒發的《特種作業操作證》后,方可在福煉公司從事起重作業工作。

      5.2.2 嚴禁使用除載人電梯外的起重機械移送人員。在必須使用經固定后的吊籃進行施工作業的情況下,應在作業前制定詳細的施工方案和安全保護措施。

      5.3 起重作業按被起重物體劃分三個等級:重量100噸及以上為大型;40至100噸為中型;40噸以下為小型。

      5.3.1 大中型設備、構件和特殊條件下的小型設備、構件的吊裝作業,施工單位應編制起重吊裝方案和作業安全措施,報送施工管理單位、機動處和環安處審批。起重吊裝施工方案和作業安全措施經審批后,起重作業前由一級承包商技術人員向所有參加起重吊裝施工的作業人員進行技術交底,交底記錄應該存檔。施工作業過程中未經審批人同意,不得改變起重吊裝施工方案和作業安全措施。

      5.3.2 起重作業前,必須明確起重吊裝作業指揮人員。起重吊裝作業指揮人員應配戴鮮明的標志和安全帽。

      5.3.3 兩臺或兩臺以上起重機械一同作業時,宜盡量選用相同機種、相同起重能力的起重機械并合理布置。起吊作業中鋼絲繩應保持垂直,升降、運行應保持同步,各起重機所承受的載荷不得超過各自額定起重能力的80%。所有參加作業的人員應認真學習起重吊裝施工方案和作業安全措施,明確吊裝總指揮和中間指揮,統一指揮信號。

      5.3.4 起重作業前,作業單位和一級承包商必須組織對起重設備及其附件、作業空間環境、起重吊裝方案和作業安全措施、作業人員資質進行班組、車間、承包商三級檢查,對查出的隱患和問題應及時組織整改,施工管理單位、機動處和環安處對上述檢查和整改工作負有監督責任。

      5.3.5 正式吊裝前應首先進行試吊,用以檢驗全部機具、地錨受力情況和起重設備、作業空間環境存在的隱患。試吊中發現問題時,應首先將試吊工件放回地面,隱患排除后重新試吊。確認一切正常后,方可開始正式吊裝作業。起重吊裝作業過程中,吊裝指揮應嚴格執行起重吊裝施工方案和作業安全措施,發現問題應及時與方案審批人聯系解決。

      5.4 起重作業過程中,指揮人員應遵守以下規定:

      5.4.1 必須按規定的信號進行指揮;

      5.4.2 及時糾正對吊具和吊索的不正確選擇;

      5.4.3 指揮吊運、下放吊鉤和吊物時,應確保起重設備和吊物下部人員和設備的安全,吊物就位前不得下令解開吊裝索具;

      5.4.4 對可能出現的事故,必須有應急防范措施。

      5.5 起重作業過程中,起重機司機應遵守以下規定:

      5.5.1 正常情況下,必須按指揮人員發出的指揮信號操作,對緊急停車信號,不論由何人發出,均應立即執行;

      5.5.2 嚴禁使用起重機械起吊重量不明物體、埋置物體,嚴禁起重機超載起吊;

      5.5.3 起重臂、吊鉤、吊物上下有人、吊物上有浮置物時,不得進行起重操作;

      5.5.4 在制動器、安全裝置失靈,吊鉤螺母防松動裝置損壞,起吊鋼絲繩損壞超過國家標準等情況下,不得進行起重操作;

      5.5.5 吊物捆綁、吊掛不牢或不平衡而可能滑動、吊物棱角處與鋼絲繩之間未加襯墊時,不得進行起重操作;

      5.5.6 無法看清場地、吊物情況和指揮信號時,不得進行起重操作;

      5.5.7 在作業現場,起重機械及其臂架、吊具、輔具、鋼絲繩、風纜繩和吊物與高、低壓輸電線路的距離應符合國家標準。不能滿足安全距離時,應停電后再進行吊裝作業;

      5.5.8 停工和休息時,不得將吊物、吊具、吊籠、吊索懸吊在空中;

      5.5.9 起重機械工作時,不得對其進行檢查和維修,不得在有載荷的情況下調整起升、變幅機構的制動器;

      5.5.10 嚴禁采用自由下落的辦法下放吊物,不得利用極限位置限制器停車。

      5.6 起重作業過程中,司索人員應遵守以下規定:

      5.6.1 聽從指揮人員的指令,并及時報告險情;

      5.6.2 根據重物的具體情況選擇吊具、吊索;不能用吊鉤直接纏繞重物,不得將不同種類、不同規格的吊具、吊索混在一起使用;吊具承載不得超過額定起重量,吊索負荷不得超過規定的安全負荷;起升吊物前,應檢查連接點是否牢固、可靠;

      5.6.3 吊物捆綁必須牢固可靠,吊點和吊物中心必須在同一垂線內,捆綁多余的繩頭應該緊繞在吊鉤或吊物之上;多人參與綁掛時,應有一人負責指揮;

      5.6.4 禁止人員隨吊物起吊或在吊物下停留,應特殊情況需進入吊物下方時,必須事先與起重指揮和起重機司機聯系,進入時要設置支撐裝置并不得停留在起重機運行軌道上;

      5.6.5 吊物重物時起吊繩、鏈所經過的棱角處要加裝襯墊;吊運零散物件時必須使用專門的吊籃、吊斗和其它專用器具;

      5.6.6 不得捆綁、起吊不明重量的物體;不得捆綁、起吊與其它重物相連的物體;不得捆綁、起吊埋在地下的物體;不得捆綁、起吊地面上與其它物體凍結在一起的重物;

      5.6.7 人員和吊物應保持一定安全距離,吊物到位后,應該使用拉繩或撐桿、鉤子輔助吊物就位。

      5.7 所有參加起重作業的作業人員都應遵守以下規定:

      5.7.1 起重作業過程中,任何崗位出現故障都必須向指揮人員報告,沒有指揮令,任何人不得離開崗位;

      5.7.2 起重作業人員在交接工作時應詳細告知起重設備、設施存在的異常狀況及尚未排除的故障;起重機械維護保養時須切斷主電源并掛上標志牌或加鎖。

      5.7.3 遇六級及以上大風或大雪、大霧、大雨等惡劣天氣時,不得從事露天起重作業。

      5.8 起重作業結束,起重作業人員都應做好以下工作:

      5.8.1 應將吊鉤和起重臂放到規定的穩妥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應放到零位,對使用電器控制的起重機械,必須切斷電源總開關;

      5.8.2 對在軌道上工作的起重機,應將起重機錨固定住;

      5.8.3 將吊索、吊具收回放置于規定的地方,并對其進行檢查、維護,對達到報廢標準的要及時更換補充。

      5.9 起重作業前,起重作業單位或一級承包商應持機動處、環安處簽發的起重作業報告到屬管單位辦理《起重作業許可證》。《起重作業許可證》一式三聯,第一聯由屬管單位保存一年,第二聯交安全監護人,第三聯交起重負責人。

      5.10 吊裝作業現場實行封閉管理,與吊裝作業無關(非操作和指揮)人員禁止進入封閉區域;起重作業人員按hse職責要求對作業hse行為落實;專職監督檢查人員對現場進行hse檢查監管;吊裝作業全部程序完成后,吊裝現場封閉管理方可解除。

      5.11 為加強起重作業過程的安全監督,起重作業一級承包商必須派出安全監督人。安全監督人每兩小時檢查一次現場作業情況、作好記錄,安全監護人在安全監督人按規定完成起重作業過程安全監督檢查后,根據施工監護、監督情況簽字確認《起重作業過程安全監督檢查表》真實性。作業完畢后,安全監督人將《起重作業過程安全監督檢查表》交屬管單位附在《起重作業許可證》上存檔。

      6 相關文件

      6.1 《福建煉油化工有限公司承包商安全管理辦法》(ms/fl-09-gl-38-2004)

      7 相關記錄

      7.1《起重作業許可證》(qhse/fl-09-cw-26-12-2004)

      7.2 《起重作業過程安全監督檢查表》(qhse/fl-09-cw-26-18-2004)

      8 附加說明

      8.1 原《福建煉化公司起重作業安全管理規定》(福煉生安[2003]53號)廢止。

      8.2 本制度由環安處負責解釋。

      第7篇 大亞灣核電廠起重作業安全管理

      一、前言

      起重機械廣泛地應用于核電廠的設備安裝、檢修及生產過程中。它具有機構復雜、吊運負荷變化大、專業技術性強、危險性較大、作業環境復雜、吊運的部分設備部件有放射性等特點。稍有不慎,就可能導致人身傷亡、設備損壞和人員超劑量照射、人體表面沾污等事故。

      因此,核電廠的起重作業安全管理的好壞,對核電廠的安全業生產、經濟效益均勻有很大的影響。

      二、大亞灣核電廠起重作業安全管理

      1、起重人員資質

      起重工做為特種工之一,國家明確規定必須取得有關部門頒發的證書持證上崗。通常,國內大部分企業對大型起重機都配有專職司機,而一般的電動葫蘆、小型起重機卻由檢修人員操作。這些人員的培訓通常采取“師傅帶徒弟”的辦法,沒有經過正規培訓考核和取得相關的資質證書。電力生產企業由于減員增效的壓力、對起重作業的風險意識不強及不愿在特種工安全培訓上增加投入等原因,一般起重機專職司機少,且沒有對所有起重機的操作人員進行持證上崗培訓。這就違反了《起重機械安全規程》。

      大亞灣核電廠規定“核電廠所有操作起重機的人員都必須得國家頒發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包括維修、操作、管理、監督人員)。已取證的專業起重人員(起重班起重工)可操作電廠所有起重機(反應堆廠房的環吊操作還須進行專門培訓授權)。已取證的非專業起重人員(電廠設備檢修人員)只能操作電廠電動葫蘆等小型起重機和吊運500公斤以下的物品。否則由專業起重工吊運”。

      手拉葫蘆、錨頭吊等手動起重設備,在操作人員資格上國家無強制要求,鑒于電力企業出過手拉葫蘆、錨頭吊事故及作為核電廠工作人員的基本技能要求,規定“操作人員必須經核電廠內部培訓、考核(培訓學時不得少于0.5天,以實操為主),經授權后才可以操作錨頭吊、手拉葫蘆,并且只能吊運2000公斤以下的物品。2000公斤以上物品的吊運,由專業起重人員負責”。

      2、起重作業人員分工:

      起重指揮、司索工、起重司機在起重作業中各自分工不明確、具體。在工作中常出現一人身兼多職,特別是在大件物品吊運時,出現過起重指揮脫崗去干司索工的工作。由于人手緊,精力分散而易誘發事故。

      大亞灣核電廠以國家法規、標準為依據,結合核電廠起重作業實際情況,對起重作業中的起重指揮、起重司索工、起重司機(以上統稱為起重工)各自的職責做出明確分工,使起重作業人員清楚自己在起重作業過程中該干什么,負什么責任。主要內容包括:

      起重指揮主要負責:

      -----被吊物重量、尺寸的確定和吊索具的選擇

      -----設置吊運警戒區

      -----在整個吊運過程中跟隨、監視被吊物前進,確保被吊物不刮(掛)碰設備

      -----在開始指揮起吊負載時,用微動信號指揮,待負載離開地面100~200mm時,停止起升,進行試吊,確認安全可靠后,方可正常起升信號指揮上升。

      起重司索工主要負責:

      -----根據吊重物件的具體情況與起重指揮一起選擇相適應的吊具與索具

      -----作業前應對吊具與索具進檢查

      -----被吊物的綁扎、起升前檢查連接點是否牢固可靠

      -----在吊件與吊索的接觸處加保護襯墊(必要時)

      起重司機主要負責:

      -----第一次吊物前應對制動器、吊鉤、鋼絲繩和安全裝置進行檢查

      -----作業過程中嚴格遵守“十不吊”規定

      -----工作完畢后,將吊鉤升到接近上極限位置的高度,不準吊掛吊具、吊物等;小車停方在主梁遠離大車滑觸線的一端,不得置于跨中部位;大車應開到固定位置停放;所有控制器手柄應回零位,緊急開關扳轉斷路,拉下保護開關。

      3、起重作業現場的安全管理

      有些國內電力企業對一些大件物品和高風險的吊運作業無吊運方案,或吊運方案的內容不齊全,甚至個別方案只是為了應付檢查。普通吊運,無工前會,工前準備不足。安全監督人員對起重作業應該進行哪些檢查不清楚。對于連續、長時間的吊運作業(特別是機組大修),沒有控制措施。

      大亞灣核電廠根據大修吊運的工作內容,制定了大件物品、高風險吊運、普通吊運的管理規定。對連續、長時間的吊運制定申請、審批程序。主要包括:

      -----大件物品高風險吊運作業

      (1)吊運方案:各執行處負責該項工作的工作負責人召集專門負責該項吊運工作的起重工共同制定。方案主要內容要包括:作業人員組成分工、吊索具規格型號數量、所用的起重機、捆綁方案、被吊物參數、風險及措施等;

      (2)大件物品高風險吊運作業前由工作負責人組織召開工前會:工前會主要內容有:交代工作內容、分工、作業風險、安全要求,應急措施等;記錄,作業組成人員簽名,同時填寫《大件物品高風險吊運表》。

      (3)作業檢查:由工作負責人與起重工制定具體的大件物品高風險吊運作業檢查內容,并根據此內容進行檢查;安全科依照《安全監督員起重作業檢查表》獨立抽查與監督。

      (4)各執行處可根據本處吊運任務和作業風險的具體情況需要,決定是否專門設置起重作業現場安全監督員。但需明確專門設置的起重作業現場安全監督員,必須有國家頒發的起重類特種工證書;在監督檢查起重作業過程中,有權中止作業和提出更換起重作業人員等。要求現場安全監督員應做好起重作業現場監督檢查情況記錄。

      -----普通吊運作業

      (1)由工作負責人召集工前會(碰頭會):交代工作內容、分工、作業風險、安全要求,應急措施等;

      (2)各處、承包商安全員、安全科進行獨立抽查與監督。

      -----連續、長時間吊運作業

      加班時間嚴格按有關勞動法規控制(每天不超過3小時)。大件物品、高風險吊運作業如果是非計劃且作業時間在晚間10:00點之后的,必須經批準。大修期間由大修經理批準,日常由責任處處長批準。批準人在“大件物品高風險吊運安全檢查表”上簽字。

      4、起重機械的安全管理

      大亞灣核電廠對所有的起重機,按不同的地理位置劃分成不同的系統并進行了編號。每臺起重機都制定了具體詳細的檢查、維修保養程序。生產計劃部門的數據庫(核電生產管理信息系統)會定期自動生成工作票,發給起重機械專業檢修人員,由其對起重機械進行檢查、維保。專業檢修人員對檢查結果、故障的處理做詳細的記錄并錄入到數據庫(核電生產管理信息系統)中。除日常檢查外,在每次機組停機大修前,專業檢修人員還需對所有起重機械設備進行全面檢查。大修期間,成立專項小組24小時待命,為起重作業保駕護航。

      起重作業所用的吊索具在新采購入庫時都必須編號,錄入工具管理數具庫中。工具庫負責每年定期按檢查程序進行檢查。對查出的不合格的吊索具能修復的就修復,不能修復的就報廢,檢查合格的貼上檢驗合格證。

      起重設備是特種設備,國家規定對此類設備必須進行強制性定期檢驗。大亞灣核電廠對于起重機械強制檢查出的隱患進行分類,限期予以整改。對該停止使用的就停止使用,絕不姑息遷就。

      第8篇 起重作業安全管理措施

      一、導引

      起重作業“五好”、“九不吊”。

      (一)、五好

      1.思想統一集中好;

      2.機具全面檢查好;

      3.物件扎緊堆放好;

      4.互相密切聯系好;

      5.統一指揮協調好;

      (二)、九不吊

      1.超負荷不吊;

      2.無專人指揮、重量不明、光線陰暗、指揮信號看不清不吊;

      3.安全裝置失靈、機械設備有異聲或故障不吊;

      4.物件捆綁不牢或吊掛不平衡不吊;

      5.吊掛工件直接進行加工,歪拖斜掛和吊運投送氧氣、乙炔瓶等,受壓容器無安全措施不吊;

      6.物件埋在地下或被壓住情況不明不吊;

      7.吊物上站人或有浮動物件不吊;

      8.露天起重機遇六級以上大風或大暴雨不吊;

      9.物件的利邊快口未加襯墊不吊;

      二、起重作業人員的安全要求

      (一)、人員的選擇與要求

      1.年齡必須是滿18周歲。

      2.體檢應符合國家現行體檢表所列項目的要求:

      兩眼視力(包括矯正視力)各不低于0.7,對起重機起升高度在30米以上,兩眼視力(包括矯正視力)各不低于1.0且無色盲;凡患有癲癇、高血壓、心臟病、眩暈和突發性昏厥、聽覺障礙和其它妨礙起重作業疾病及生理缺陷著,均不適宜從事起重作業。

      (二)培訓、考核、發證

      1、經省、市勞動部門或其它指定單位培訓、考核并通過考試取得特殊工種作業證者,方可獨立上崗。

      2、部門及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三)起重工安全操作

      1、認真聽取班組長對作業內容的工藝交底,安全操作要領及注意事項。

      2、起重工應有明顯的標志,并根據作業內容按規定正確選用和佩帶好個人防護用品。

      3、根據作業要求,對吊索具、作業現場和人員動態進行檢查。

      4、熟悉各種起重設備的基本性能,對鋼絲繩及吊索具等必須按額定負荷選用。

      5、多人配合作業時,必須有專人統一指揮,指揮時,必須做到:

      (1)口令堅定、洪亮;

      (2)鳴哨規范、清晰;

      (3)手勢標準、清楚;

      6、散物件的捆扎要牢固,棱角、快口、利邊或精密部件要采取襯墊措施。

      7、吊運物件要保持平衡,吊掛繩之間的夾角不得大于120度,特殊物件應選用專用吊具。

      8、物件起吊后,不宜長時間高空懸掛,遇有突發情況(停電等),吊物下要立即拉好警戒圍欄并設專人監護,防止他人誤入危險區。

      9、吊運物件時,吊物上不準站人,吊物不準從人頭上方通過或停留,應使吊物沿安全通道移動。進入吊物下方操作,應事先于司機聯系,并設好支撐裝置或采取安全措施。

      10、吊裝、吊運作業時,指揮和配合作業的人員,站位應有充分的避讓余地,不應站在死角位,對于高空作業尤其重要。

      11、使用撬杠應邊撬邊墊好木塊,嚴禁將手伸入物件下方。較重物件和作業環境較復雜的場合,應有專人配合,操作中應謹防撬杠回彈傷人。

      12、認真清理作業現場,做到文明施工,安全生產。

      三、起重機司機的安全操作

      1、起重機司機必須認真遵守安全規章制度,嚴格遵守“五好”、“九不吊”規定,熟悉起重機的結構、性能和起重調運指揮信號,并按規定佩帶好個人防護用品。

      2、起重機司機必須從專用梯子上下,不準從其他起重機上跨越,并要禁止無關人員登上起重機。

      3、起重機作業時禁止進行維修、保養、調整,當進行維修、保養、調整時,必須拉閘斷電,并掛牌警示。

      4、作業前,應對作業現場、安全裝置、控制機構等進行檢查,并進行試運轉。

      5、起重機司機必須聽從現場指揮人員指揮,當指揮信號不明時,不準作業,司機應發出“重復”信號詢問,明確指揮意圖后,方可開車。

      6、起重機運行前,必須鳴鈴示警。

      7、司機離開駕駛室前,應將吊鉤升到安全位置,各控制器回零位,切斷電源。

      8、在吊運過程中,司機對任何人發出的緊急停止信號,都應服從。

      9、在操作過程中,發現起重機有異常現象時,應停車檢查,在未排除故障前,不準操作。

      10、工作中遇到突然停電或電壓下降,使重物無法放下時,應將所有控制器手柄扳回零位,并立即發出信號,通知下方人員避開,并在吊物下做好安全防護措施,通電正常后,方可繼續工作。

      11、司機操作時,不準利用限位裝置停車。

      12、雨天或潮濕天氣作業,應防止制動器受潮失效,應先經試吊確認制動器可靠后,方可進行。

      13、有主副兩套起重機構的起重機,其主、副不應同時開動。

      14、作業結束后,除應按第7條規定執行外,還應認真做好工作日志和交接班工作。如無下一班接替作業時,應將吊機開到指定位置,鎖好軌鉗,關好駕駛室門窗,切斷總電源,確認無誤后方可離開。

      15、汽車起重司機作業時,應將支撐腳著落在堅實的地面或加墊的木塊、鋼板上,確保機體本身的平衡。汽車起重機在移動或行駛前,應將支撐腳收好,并將臂桿放在專用支架上,吊鉤及變幅的鋼絲繩按規定收緊。

      四、吊索具及輔助設施安全使用要求

      1、根據物體重量正確選用吊索具。嚴禁在超負荷和受沖擊載荷的情況下使用。

      2、吊索具使用完畢后,應妥善保管。嚴禁與腐蝕性的物品混放。

      3、經檢查已達到報廢標準的吊索具,應及時銷毀,嚴禁使用。不允許同合格的吊索具混放。

      4、鋼絲繩使用時,不準采取套繩、結扣相掛等方式使用。

      5、鋼絲繩在使用過程中,應嚴防扭結、壓扁、彎折等現象的出現。

      6、當吊鉤處于工作位置最低點時,鋼絲繩在卷筒上的纏繞不少于3圈。

      7、鋼絲繩應定期檢查,按有關鋼絲繩檢驗和報廢標準處理。凡經檢驗合格的鋼絲繩應涂有色標志,加強管理。

      8、纖維吊索具應防止受潮、腐蝕,使用后應放于干燥通風處妥善保管。

      9、不得使用多向接頭進行吊掛作業,以防滑脫和爪鉤變形。

      10、不允許兩根鏈條交叉纏繞使用或將鏈條用作捆綁。在鏈條出現扭扣現象時,要及時理順,未糾正前不準操作。

      11、卸扣(卡環)的螺栓擰緊后,應適當回擰1/1-1/2圈。

      12、卸扣(卡環)不允許焊接修補或焊接在其他物件上使用。

      13、當兩個卸扣連接使用時,應以彎曲的部位相接為宜,選用時必須符合公稱要求,不準敲擊或從高處往下拋擲。

      14、決不允許用其他材料的螺栓代替卸扣配套螺栓。

      15、操作中應使其卸扣垂直受力,不準橫向擴幅使用。

      16、吊環螺栓的安全操作要求:

      (1)無安全措施不允許使用一個吊環螺栓和一條鋼絲繩進行起吊作業。

      (2)不允許進行焊接檢修或焊接在吊物上使用。

      (3)吊環螺栓必須緊密擰合在吊索上,若螺母孔過淺應選用深螺母或用座墊將螺栓與吊索緊密貼合。

      (4)起吊方向與螺栓環的方向必須一致,應回避橫向拽拉致螺栓松動或緊固。

      17、板鉤與吊索的連接方式必須用卸扣,嚴禁采用插棒方式進行作業。

      第9篇 起重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條 起重機械系指橋式起重機、門式起重機、裝卸橋、纜索起重機、汽車起重機、輪胎起重機、履帶起重機、鐵路起重機、塔式起重機、門座起重機、桅桿起重機、升降機、電葫蘆及簡易起重設備和輔助用具(如吊籃)等,不包括浮式起重機、礦山井下提升設備、載人起重設備和石油鉆井提升設備。

      第二條 新購置的起重機械,其生產廠家應是政府主管部門頒發具有資質的專業制造廠,其安全、防護裝置必須齊全、完備,具有產品合格證和安全使用、維護、保養說明書。

      第三條 設計、制造、改制、維修、安裝、拆除起重機械(包括臨時、小型起重機械),需由取得政府部門或其授權機構頒發許可證的單位進行。改造、安裝后的起重裝備,應取得當地政府相關部門頒發的使用許可證后,方可使用。

      第四條 起重作業按起吊工件重量劃分為三個等級,大型:100噸以上;中型:40~100噸;小型:40噸以下。各類起重機械,應由設備管理部門負責建立臺賬,使用單位建立技術檔案。

      第五條 自制、改造和修復的吊具、索具等簡易起重設備,必須有設計資料(包括圖紙、計算書等),并應有存檔資料。施工過程中應嚴格按照圖紙進行,經具有檢驗資質的機構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六條 安全管理

      1.使用單位應按照國家標準規定對起重機械進行日檢、月檢和年檢。對在檢查中發現問題的起重設備,應進行檢修處理,并保存檢修檔案;

      2.起重指揮人員、司索人員(起重工)和起重機械操作人員應持有國家政府頒發的、有效的《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后,方可從事指揮和操作;

      3.在進行大型起重作業前,直屬企業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對施工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進行審查。

      第七條 起重作業前應進行以下項目的安全檢查

      1.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對從事指揮和操作的人員進行資格確認;

      2.對起重機械和吊具進行安全檢查確認,確保處于完好狀態;

      3.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確認;

      4.對吊裝區域內的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包括吊裝區域的規劃、標識、障礙);

      5.核實天氣情況。

      第八條 作業中安全措施

      1.起重作業時必須明確指揮人員,指揮人員應佩戴明顯的標志;

      2.起重指揮必須按規定的指揮信號進行指揮,其他作業人員應清楚吊裝方案和指揮信號;

      3.起重指揮應嚴格執行吊裝方案,發現問題應及時與方案編制人協商解決;

      4.正式起吊前應進行試吊,試吊中檢查全部機具、地錨受力情況,發現問題應先將工件放回地面,故障排除后重新試吊,確認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裝;

      5.吊裝過程中,出現故障,應立即向指揮者報告,沒有指揮令,任何人不得擅自離開崗位;

      6.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許解開吊裝索具。

      第九條 起重操作人員應遵守以下規定:

      1.按指揮人員所發出的指揮信號進行操作。對緊急停車信號,不論由何人發出,均應立即執行;

      2.當起重臂、吊鉤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時不得進行起重操作;

      3.嚴禁使用起重機或其他起重機械起吊超載或重量不清的物品和埋置物體;

      4.在制動器、安全裝置失靈、吊鉤防松裝置損壞、鋼絲繩損傷達到報廢標準等情況下禁止起重操作;

      5.吊物捆綁、吊掛不牢或不平衡而可能滑動、吊物棱角處與鋼絲繩之間未加襯墊時不得進行起重操作;

      6.無法看清場地、吊物情況和指揮信號時,不得進行起重操作;

      7.起重機械及其臂架、吊具、輔具、鋼絲繩、纜風繩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壓輸電線路。必須在輸電線路近旁作業時,必須按規定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不能滿足時,應停電后再進行起重作業;

      8.在停工或休息時,不得將吊物、吊籠、吊具和吊索懸吊在空中;

      9.在起重機械工作時,不得對起重機械進行檢查和維修。不得在有載荷的情況下調整起升、變幅機構的制動器;

      10.下放吊物時,嚴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極限位置限制器停車;

      11.用兩臺或多臺起重機械吊運同一重物時,升降、運行應保持同步;各臺起重機械所承受的載荷不能超過各自額定起重能力的80%;

      12.遇6級以上大風或大雪、大雨、大霧等惡劣天氣時,不得從事露天起重作業。

      第十條 司索人員應遵守以下規定:

      1.聽從指揮人員的指揮,并及時報告險情;

      2.根據重物的具體情況選擇合適的吊具與吊索;不準用吊鉤直接纏繞重物,不得將不同種類或不同規格的吊索、吊具混在一起使用;吊具承載不得超過額定起重量,吊索不得超過安全負荷;起升吊物,應檢查其連接點是否牢固、可靠;

      3.吊物捆綁應牢靠,吊點和吊物的重心應在同一垂直線;

      4.禁止人員隨吊物起吊或在吊鉤、吊物下停留;因特殊情況進入懸吊物下方時,應事先與指揮人員和起重機司機(起重操作人員)聯系,并設置支撐裝置,不得停留在起重機運行軌道上;

      5.吊掛重物時,起吊繩、鏈所經過的棱角處應加襯墊;吊運零散的物件時,應使用專門的吊籃、吊斗等器具;

      6.不得綁掛、起吊不明重量、與其他重物相連、埋在地下或與地面和其他物體凍結在一起的重物;

      7.人員與吊物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放置吊物就位時,應用拉繩或撐竿、鉤子輔助就位。

      第十一條 起重作業完畢,作業人員應做好以下工作:

      1.將吊鉤和起重臂放到規定的穩妥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應放到零位,對使用電氣控制的起重機械,應將總電源開關斷開;

      2.對在軌道上工作的起重機,應將起重機有效錨定;

      3.將吊索、吊具收回放置于規定的地方,并對其進行檢查、維護、保養。

      4.對接替工作人員,應告知設備、設施存在的異常情況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5.對起重機械進行維護保養時,切斷主電源并掛上標示牌加鎖。

      第10篇 起重作業過程安全管理

      (1)對新安裝的、經過大修或改變重要性能的起重機械,在使用前必須按照起重機性能試驗的有關規定進行吊重試驗。

      (2)起重機每班作業前應先作無負荷的升降、旋轉、變幅,前后左右的運行以及制動器、限位裝置的安全性能試驗,如設備有故障,應排除后才能正式作業。

      (3)起重機司機與信號員應按各種規定的手勢或信號進行聯絡。作業中,司機應與信號員密切配合,服從信號員的指揮。但在起重作業發生危險時,無論是誰發出的緊急停車信號,司機應立即停車。

      (4)司機在得到指揮發出的起吊信號后,須先鳴信號后起重。起吊時重物應先離地面試吊,當確認重物掛牢、制動性能良好和起重機穩定后再繼續起吊。

      (5)起吊重物時,吊鉤鋼絲繩應保持垂直,禁止吊鉤鋼絲繩在傾斜狀態下去拖動被吊的重物。在吊鉤已掛上但被吊重物尚未提起時,禁止起重機移動位置或作旋轉運動。禁止吊拔埋在地下或凝結在地下或重量不明的物品。

      (6)重物起吊、旋轉時,速度要均勻平穩,以免重物在空中擺動發生危險。在放下重物時,速度不要太快,以防重物突然下落而損壞。吊長、大型重物時應有專人拉溜繩。防止因重物擺動,造成事故。

      (7)起重機嚴禁超過本機額定起重量工作。如果用兩臺起重機同時起吊一件重物時,必須有專人統一指揮,兩機的升降速度應保持相等,其重物的重量不得超過兩機額定起重量總和的75%;綁扎吊索時要注意重量的分配、每機分擔的重量不能超過額定起重量的80%。

      (8)起重機吊運重物時,不能從人頭上越過,也不要吊著重物在空中長時間停留,在特殊情況下,如需要暫時停留,應發出信號,通知一切人員不要在重物下面站立或通過。

      (9)起重機在工作時,所有人員盡量避免站在起重臂回轉索及區域內。起重臂下嚴禁站人。裝吊人員在掛鉤后應及時站到安全地區。禁止在吊運重物上站人或對調掛著的重物進行加工。必須加工時應將重物放下墊好,并將起重臂、吊鉤及回轉機構的制動器剎住。若加工時間較長,應將重物放穩,起重機摘鉤。吊著重物時司機和信號員不得隨意離開工作崗位。在停工或休息時,嚴禁將重物懸掛在空中。

      (10)當起重機運行時,禁止人員上下,從事檢修工作或用手觸摸鋼絲繩和滑輪等部位。

      (11)吊運金屬溶液和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時,應制定專門的安全措施,司機要連續發出信號,通知無關人員離開。

      (12)使用電磁鐵的起重機,應當劃定一定的工作區域,在此區域內禁止有人。在往車輛上裝卸鐵塊時,重物嚴禁從駕駛室上面經過,汽車司機必須離開駕駛室,以防止萬一吸鐵失靈鐵塊落下傷人。

      (13)起重機在吊重作業中禁止起落起重臂,在特殊情況下,應嚴格按說明書的有關規定執行。嚴禁在起重臂起落穩妥前變換操縱桿。

      (14) 起重機的工作地點,應有足夠的工作場所和夜間照明設備。起重機與附近的設備、建筑物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使其在運行時不會發生碰撞。

      (15)起重機在吊裝高處的重物時,吊鉤與滑輪之間應保持一定的距離,防止卷楊過限將鋼絲繩拉斷或起重臂后翻。在起重臂達到最大仰角和吊鉤在最低位置時,卷筒上的鋼絲繩應至少保留3圈以上。

      (16) 起重機不得在架空輸電線路下面作業,在通過架空輸電線路時,應將起重臂落下,以免碰撞。在架空輸電線路一側作業時,不論在任何情況下,起重臂、鋼絲繩或重物等與架空輸電線路的最小距離不小于安全距離。

      (17) 起重機作業時,嚴格執行°十不吊±原則,嚴禁違章作業及指揮。

      第11篇 煉化專業起重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起重作業安全管理,避免起重傷害和設備事故,保障員工生命和公司財產安全,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煉油化工生產企業、化工銷售企業。

      第三條 本規定所指起重機械包括:橋式起重機、門式起重機、裝卸橋、纜索起重機、汽車起重機、輪胎起重機、履帶起重機、鐵路起重機、塔式起重機、門座起重機、桅桿起重機、升降機、電葫蘆及簡易起重設備和輔具(如吊籃)等。

      第四條 新購置(進口)的起重機械,其生產廠家必須是經國家主管部門指定并核發合格證(進口許可證)的專業制造廠,其安全、防護裝置必須齊全、完備,有產品合格證和安全、維護、保養說明書。

      第五條 設計、制造、改制、維修、安裝、拆除起重機械(包括臨時、小型起重機械)時,執行國家標準和有關規定。

      第六條 對于非人力驅動且起重量大于0.5噸(含0.5噸)的各類起重機械,應由設備管理部門負責建立技術檔案。

      第七條 使用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標準規定對起重機械進行安全檢查,包括每天作業前檢查、經常性安全檢查(每月至少一次)和定期安全檢查(每年至少一次)。并接受政府指定部門的定期檢查,對檢查中發現問題的起重設備,必須進行檢修處理,并保存檢修檔案。

      第八條 起重機具的使用、拆除和移動應符合操作規程及使用說明書要求。

      第九條 起重指揮人員、司索人員(起重工)和起重機械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學習并接受安全技術培訓,經國家或業務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地方主管部門簽發的《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后,方可從事指揮和操作,嚴禁無證操作。

      第十條 嚴禁使用起重機械移送人員。必須使用固定后的吊籃等進行移送人員作業時,必須在作業前制定詳細可靠的施工方案和安全保護措施,并經主管領導審批后方可作業。

      第十一條 起重作業可按工件重量劃分為三個等級,大型為100噸以上,中型為40噸至100噸,小型為40噸以下。

      第十二條 大、中型設備、構件吊裝或在特殊條件下小型設備吊裝均應編制吊裝施工方案及安全措施,并報主管部門領導審批,施工中未經審批人許可不得改變方案。

      (一)施工方案經審批后,在起重作業前由技術人員向參加起重吊裝的人員進行技術交底。交底記錄應由施工單位存檔。

      (二)進行起重作業前應組織檢查,分以下幾步:

      1.班級自檢

      (1)檢查吊鉤、鋼絲繩、環形鏈、滑輪組、卷筒、減速器等易損零部件的安全技術狀況。

      (2)檢查電氣裝置、液壓裝置、離合器、制動器、限位器、防碰撞裝置、警報器等操縱裝置和安全裝置是否符合使用安全技術條件,并進行無負荷運載試驗。

      (3)檢查地面附著物情況、起重機械與地面的固定或墊木的設置情況,劃定不準閑人進入的危險區域并派專人看護。

      (4)檢查確認起重機械作業時或在作業區靜置時各部位活動空間范圍內沒有在用的電線、電纜和其它障礙物。

      (5)檢查吊具與吊索是否選擇適當、其質量是否符合安全技術要求。

      2.處(隊)復檢。吊裝準備工作完成后,在自查整改的基礎上,進行復檢。

      3.工程主管部門和施工單位聯合檢查,在自檢、復檢合格后由工程主管部門和施工單位組織聯合檢查。檢查內容包括:

      (1)施工技術方案及技術措施。

      (2)施工機、索具的實際配備是否與方案規定相符,如不相符,說明原因并有審批見證。

      (3)設備基礎地腳螺栓是否符合質量要求。

      (4)基礎周圍回填土夯實情況,施工現場是否平整。

      (5)機具、隱蔽工程(如地錨、桅桿地基等)吊裝保證措施的落實情況和自檢記錄。

      (6)待安裝的設備或構件是否符合設計要求。

      (7)人員分工與崗位責任制。

      (8)施工用電必須保證整個吊裝過程正常供給。

      (9)天氣預報情況。

      (10)施工機具維修使用情況。

      (11)施工人員、指揮人員的資質和熟練程度。

      (12)其它方面的準備工作。

      (三)檢查中發現的問題,由工程主管部門和施工單位負責組織落實、整改,直至合格為止。安全監督部門對以上起重作業檢查進行監督。

      第十三條 在起重作業時必須明確指揮人員,指揮人員應佩戴鮮明的標志或特殊顏色的安全帽。

      第十四條 在采用兩臺或多臺起重機吊運同一重物時,施工前,所有參加施工人員必須熟悉吊裝方案,盡量選用相同機種、相同起重能力的起重機并合理布置,同時明確吊裝總指揮和中間指揮,統一指揮信號。

      第十五條 起重作業中,起重指揮應嚴格執行吊裝方案,發現問題應及時與方案編制人協商解決。起重指揮人員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必須按規定指揮信號進行指揮。

      (二)及時糾正對吊索或吊具的錯誤選擇。

      (三)正式起吊前應進行試吊,試吊中檢查全部機具、地錨受力情況,發現問題應先將工件放回地面,故障排除后重新試吊,確認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裝。

      (四)吊裝過程中,任何崗位出現故障,必須立即向指揮者報告,沒有指揮令,任何人不得擅自離開崗位。

      (五)指揮吊運、下放吊鉤或吊物時,應確保下部人員、設備的安全,重物就位前不得解開吊裝索具。

      (六)對可能出現的事故,應及時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第十六條 起重作業中,起重機司機(起重操作人員)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必須按指揮人員(中間指揮人員)所發出的指揮信號進行操作。對緊急停車信號,不論任何人發出,均應立即執行。

      (二)當起重臂、吊鉤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有浮置物時不得進行起重操作。

      (三)嚴禁使用起重機或其它起重機械起吊超載或重量不清的物品和埋置物件。

      (四)在制動器、安全裝置失靈、吊鉤螺母防松裝置損壞、鋼絲繩損傷達到報廢標準等情況下禁止起重操作。

      (五)吊物捆綁、吊掛不牢或不平衡而可能滑動、吊物棱角與鋼絲繩之間未加襯墊時不得進行起重操作。

      (六)無法看清場地、吊物情況和指揮信號時不得進行起重操作。

      (七)起重機械及其臂架、吊具、輔具、鋼絲繩、纜風繩和吊物不應靠近高低壓輸電線路。必須在輸電路線旁作業時,必須按規定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不能滿足時,應停電后再進行起重作業。

      (八)在停工或休息時,不得將吊物、吊籠、吊具和吊索懸在空中。

      (九)在起重機械工作時,不得對起重機械進行檢查和檢修。不得在有載荷的情況下調整起升機構的制動器。

      (十)下放吊物時,嚴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極限位置限制器停車。

      (十一)用兩臺或多臺起重機械吊運同一重物時,鋼絲繩應保持垂直;升降、運行應保持同步;各起重機械所承的載荷不能超過各自額定起重能力的80%。

      (十二)遇六級及六級以上大風或大雪、大雨、大霧等惡劣天氣時,不得從事露天作業。

      第十七條 起重作業中,司索人員(起重工)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聽從指揮人員的指揮,并及時報告險情。

      (二)根據重物的具體情況選擇合適的吊具與吊索。不準用吊鉤直接纏繞重物,不得將不同種類或不同規格的吊索、吊具混在一起使用。吊具承載不得超過額定起重量,吊索不得超過安全負荷;起升吊物,應檢查其連接點是否牢固、可靠。

      (三)吊物捆綁必須牢靠,吊點和吊物的重心應在同一垂直線。捆綁余下的繩頭,應緊繞在吊鉤或吊物之上。多人綁掛時,應由一人負責指揮。

      (四)禁止隨吊物起吊或在吊鉤、吊物下停留。因特殊情況進入吊物下方時,必須事先與指揮人員和起重機司機(起重操作人員)聯系,并設置支撐裝置。不得停留在起重機運行軌道上。

      (五)吊掛重物時,起吊繩、鏈所經過的棱角處應加襯墊。吊運零散的物件時,必須使用專門的吊籃、吊斗等器具。

      (六)不得綁掛、起吊不明重量、與其它重物相連、埋在地下或與地面和其它物體粘結在一起的重物。

      (七)人員與吊物應保持安全距離。放置吊物就位時,應用拉繩或撐竿、鉤子就位。

      (八)高空吊裝體積較大的物件時,應捆綁拖拉繩。

      第十八條 起重作業完畢,作業人員應做好以下工作:

      (一)將吊鉤和起重臂放到規定的穩妥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應放到零位。對使用電氣控制的起重機械,必須將總電源開關切斷。

      (二)對在軌道上工作的起重機,應將起重機錨定住。

      (三)將吊索、吊具收回放置于規定的地方,并對其進行檢查、維護。達到報廢標準的要及時更換。

      (四)對接替工作人員,應告知設備、設施存在的異常情況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五)對起重機械進行維護保養時,切斷主電源并掛上標志牌或加鎖。

      第十九條 起重作業施工人員必須接受各級安全監督人員的檢查,施工人員應掌握應急事故處理預案。嚴格執行和落實安全措施及規定。

      第二十條 本規定由煉油與銷售分公司、化工與銷售分公司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第12篇 起重作業和起重設備設施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規定制定了湖南華電長沙發電有限公司(簡稱“公司”)起重作業和起重設備設施安全管理工作的職責、管理內容與要求、管理程序、檢查與考核等規則。

      第二條 本規定依據中國華電集團公司發布的《電力安全工作規程》(熱力和機械部分)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上級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適用于公司起重作業和起重設備設施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條 管理職責

      (一)起重設備設施管理工作,由公司生產技術部歸口管理,起重作業安全管理由安全監察部歸口管理。

      (二)在公司主管副總經理領導下,設備維護部、燃料運行部負責日常的起重機械管理和維護工作,負責日常的起重作業安全管理工作。

      (三)對于起重作業和起重設備設施的安全管理工作,由于責任人未盡到責任而造成損失和不良影響的,由公司安全監察部或部門領導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考核和處理。

      第二章?? 起重安全技術培訓

      第四條 人力資源部建立起重人員的培訓考試、考核登記、取證等檔案,列入職工安全業績考核內容。

      第五條 起重人員屬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專業技術培訓、安全規程和實際操作考試合格,取得合格上崗證后,方可獨立操作。每二年審驗一次。

      第六條 起重人員必須定期進行體格檢查,凡患有不適于擔任起重作業病癥人員,經醫院鑒定和廠醫療鑒定委員會批準,應調換其工作。

      第七條 起重機司機應掌握下列基本技能、知識。

      (一)力學基本知識;起重機電氣、液壓和原動機基本知識;起重機的名稱、規格、構造、性能和工作原理;起重機主要部件的安全技術要求及易損件的報廢標準;起重鋼絲繩的安全負荷及使用、保養和報廢標準。

      (二)起重機安全裝置、制動裝置和操縱系統的構造、工作原理及調整方法。

      1、起重機一般維護保養知識;正確判斷起重機的常見故障;起重機安全操作技術,常見起重事故及防范措施。

      2、了解檢修工作范圍之內的設備構造及其安全起吊注意事項;起重吊運指揮信號和有關安全標志。

      3、掌握《起重機械安全操作規程》等有關規定。了解電氣、登高、防火等方面的安全常識。

      第八條 起重作業人員應掌握下列基本技能、知識。

      (一)力學基本知識和物體重量的計算方法;起重機械分類、基本構造、性能及其安全裝置。

      (二)起重吊點的選擇和吊裝物體的綁扎;了解設備構造及熟知安全起吊注意事項。

      (三)常用起重工器具的正確使用及常見故障排除;鋼絲繩的安全負荷及使用、保養和報廢標準。

      (四)起重作業安全操作規程,常見起重事故及其防范措施;熟悉起重吊運指揮信號。

      (五)具有一般電氣、登高、防火及救護等安全常識。

      (六)一般起重作業方案的編制。

      第九條 起重人員每年應進行起重基本技能和知識、起重機具使用方法、起重機械基本結構、一般故障排除、安全規程等基本技能、知識的培訓。

      第三章?? 起重作業的分類和管理

      第十條 起重作業的等級分類:

      (一)一類起重作業:主要指企業內大型設備的起重吊裝工作和比較復雜的起重作業,它具體包括:大型主設備的吊裝工作,如發電機、主變壓器、汽輪機、除氧器、鍋爐汽鼓、汽輪機解體時汽缸、轉子的吊裝,抽、穿發電機轉子,主變吊罩等作業;特殊情況下的設備吊裝工作。

      (二)二類起重作業包括:主要輔助設備的吊裝工作,如10t及以上電動機、風機、水泵吊裝,抽、穿重量在5t及以上的風機、電機等轉子,高壓廠變吊罩和更換,磨煤機的解體吊裝等作業;人工搬運物體重量在5t及以上。

      (三)三類起重作業包括:人工搬運物體重量在5t以下;重量在1t及以下但起重機械是專業司機操作的吊裝作業;臨時指定的需專職起重工完成的作業任務。

      (四)四類起重作業:主要指重量在1t及以下。

      第十一條 一、二類起重作業由具有操作證的起重工進行,工作負責人必須是起重指揮人員;三、四類起重作業可以由具有一般起重知識的中級工及以上檢修人員完成。

      第十二條 起重作業的管理

      (一)公司實行《起重作業聯系單》、《起重作業指導書》和《起重作業任務單》制度。

      (二)不配起重人員的部門(班組)憑《起重作業聯系單》委托有起重作業人員的部門(班組)完成起重任務。起重班組的主管部門接到《起重作業聯系單》后布置起重任務,起重班組根據聯系單內容編制《起重作業指導書》和《起重作業任務單》。

      (三)《起重作業指導書》主要用于第一類起重作業,內容以記錄起重作業技術、安全措施方案為主(被吊設備的數量和重量、使用的設備和工具設備的堆放位置、吊裝程序、起吊方案(吊裝圖)、平面布置圖等),由部門技術人員會同起重班組的工作負責人編制,起重班組的班組長或技術員負責辦理審批手續。《起重作業指導書》必須在起重作業開始前一天編制、審批完畢。

      (四)《起重作業任務單》主要用于起重班組長分配工作任務,班組長分配工作任務時應向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一、二類起重作業都必須填寫。一類起重作業的內容按已經批準的《起重作業指導書》的相關內容填寫,二類起重作業的安全技術措施由班組長或技術員負責編制填寫。

      (五)一類起重作業必須經公司分管生產的副總經理批準,二類起重作業由部門負責人審核批準,三類起重作業由部門技術人員批準,四類起重作業由班組長批準。

      (六)起重作業人員必須按照《起重作業指導書》、《起重作業任務單》的內容完成工作。如果工作過程中要改變作業方案,應重新編制《起重作業指導書》和重新填寫《起重作業任務單》。

      (七)搶修時的起重作業工作,應全面落實安全技術措施和現場作業負責人,并在搶修任務完成后,補辦有關手續。

      (八)《起重作業聯系單》、《起重作業指導書》和《起重作業任務單》操作流程如下:

      第十三條 起重作業的安全措施:

      (一)起重作業前,由工作負責人按《起重作業任務單》的要求,對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技術措施的詳細交底,使每個作業人員都清楚。

      (二)工作前,按有關規定程序對起重機具進行檢查,起重機具必須符合起重作業的安全要求。

      (三)起重作業現場布置合理,各種起重機具安裝位置適當,各類起重工器具配置合理,符合起吊噸位及起吊角度的安全要求。

      (四)起重機安放平穩,工作前對制動器、吊鉤、鋼絲繩、液壓和安全裝置進行檢查,在高壓設備附近的作業機械外殼應可靠接地。

      (五)現場作業應統一指揮,統一信號、統一口令。指揮人員不能同時看清司機和負載時,必須增設中間人員傳遞信號。

      (六)起重機械的操作者,必須經專門培訓合格后持證上崗。起重機械應按制造說明書和銘牌規定使用,固定式起重機械應隨機設安全操作牌。

      第十四條 起重作業現場的安全管理、檢查和監察:

      (一)管理人員的現場安全管理和檢查

      1、公司有關領導、設備維護部、燃料運行部、施工作業部門負責人和有關技術人員應到一類起重作業現場指揮和協調工作;二類起重作業,部門負責、項目經理和技術人員應到現場。

      2、起重作業現場安全監督檢查的重點:起重作業現場是否按制定的作業方案進行逐項落實;作業方法是否同作業方案相一致;各項保證安全的技術措施是否得到良好落實;各項起重作業的安全組織措施和起重機具的使用是否符合規定要求等。

      (二)安監人員現場安全監督

      1、公司安全監察部、作業部門安監人員必須到一類起重作業現場;二類起重作業、比較重要和復雜的起重作業時,作業部門安監人員必須到現場。

      2、起重現場安全監督的主要內容有:現場起重作業的安全技術和組織措施是否落實,一類起重作業、重大和復雜的起重作業是否有經批準的《起重作業指導書》等;發現工作人員違章作業或違章使用起重機具等應立即制止,必要時停止其作業。

      第四章?? 起重設備設施管理

      第十五條 起重設備設施管理的管理目標:提高起重機械的安全可靠水平,杜絕起重傷害事故。

      第十六條 起重機械包括固定起吊裝置及各類行車、移動式起重機、電動葫蘆、升降機、電梯等。

      第十七條 起重設備設施的職責分工

      (一)設備維護部負責全廠生產區所有固定安裝的電動、手動起重機械(含設備的電氣部分、動力電纜、控制回路、一噸以上設備的起吊作業)的歸口管理,負責起重機械的維護、檢修和管理工作。

      (二)安全監察部負責全廠起重設備設施的安全監督工作。

      (三)生產技術部是全廠起重設備設施的技術管理部門,負責起重機械的整改、大修、小修和技術改造的審批和資金落實。聯系、配合地方技術質量監督部門完成起重機械的定期檢驗工作

      第十八條 設備維護部對起重設備設施管理的具體職責如下:

      (一)應建立、健全起重機械的管理制度和起重機械操作規程。

      (二)應建立、健全起重機械的技術管理臺帳和維護記錄。

      (三)負責起重機械的大、小修和維護工作。應經常對起重設備進行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消除。

      (四)配合完成地方技術質量監督部門完成起重機械的定期檢驗工作。

      (五)負責起重機械的操作。

      第十九條 安全監察部對起重設備設施管理的具體職責如下:

      (一)監督有關部門建立健全起重設備設施管理制度和臺帳,監督和檢查管理制度的執行落實情況。

      (二)監督、參加起重設備設施的大、小修后的驗收工作。

      (三)對承包起重設備設施檢修工作的承包單位進行資質審查。

      第二十條 起重設備設施管理的一般要求

      (一)新安裝的、經過大修的或改變重要性能的起重設備設施,必須由地方技術監督部門進行安全技術監督檢驗,取得使用合格證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承包安裝、改造和檢修起重設備設施的外包隊伍,必須持有省、市技術監督部門施工資質。跨省安裝、檢修起重設備設施的單位,應持其注冊所在地區省級技術監督部門的施工資質證書,到地方技術監督部門備案。

      (三)任何人員對起重設備設施的性能不得任意改變。

      (四)起重設備設施的安全裝置必須正常投入,保護設施必須完好無損。起重設備設施安全保護裝置的解除必須由主管生產副總經理批準,其他任何人員不得擅自解除。

      (五)起重設備設施管理部門應經常對起重設備進行檢查。定期安全檢驗每兩年一次。

      (六)在機組檢修前,應對所管轄的起重設備設施進行全面檢查,檢查發現問題應及時消除,嚴禁帶病運行。

      第五章?? 檢查與考核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的執行情況設備維護部負責日常的檢查與考核,安全監察部有權抽查。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條款,可按公司《反違章管理實施細則》中相關條款進行考核。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條款,在《反違章管理實施細則》中未予明確規定的,對違反上述規定的有關部門與人員,視情節輕重,給予200~500元的罰款;情節惡劣或屢教不改者,可給予每人次1000元的考核;造成后果的,將按照公司《安全生產工作獎懲規定》和《二類障礙、異常、未遂考核實施細則》進行考核。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與上級部門規定發生沖突時,以上級部門規定為準。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由安全監察部負責起草和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南華電長沙發電有限公司起重機械安全管理規定》(湘華長發安〔2007〕97號中附件15)予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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