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火工品安全管理措施
1、火工品庫按有關規定嚴格管理,“儲、運、用”三證齊全,看守警戒到位,制度健全落實,帳目清楚,帳物相符。物資和安質部門每月檢查對帳一次。
2、涉爆人員必須經專業培訓、考試合格取證后,持證上崗。不準非爆破人員動用爆炸物品。
3、爆破物品領用不準少于二人以上。
4、爆破作業前必須視周圍環境具體情況,未采取安全防護措施不準爆破作業。不準人員、機具設備在未撤出安全距離就進行爆破作業。
5、爆破物品領用出庫后到退庫前監炮員要做到“寸步不離”爆破物品。
6、不準未經監炮員同意就進行爆破施作。
7、不準非爆破人員進行爆破作業。
8、不準私設臨時存放點。
9、不準將炸藥、雷管混裝。
10、從事爆破作業人員和管理人員不準在工作時間喝酒。
11、爆破作業實行三次鳴哨警戒。起爆前未做爆破警戒工作禁止起爆。警戒未解除前,不準人員、機械進入警戒區。
12、露天爆破周圍必須設警戒區和警戒人員。
13、爆破后發現瞎炮、殘藥、雷管時,必須由爆破人員處理。
14、爆破物品的使用必須嚴格遵守爆破安全操作規程,不準超藥量爆破作業。
15、嚴格遵守公安部門的其他安全管理規定。
第2篇 火工品安全管理措施規范
一、安全管理
1、煤礦企業要高度重視火工品安全管理工作,將火工品管理納入安全管理的重要內容,加強領導,落實責任,明確機構,充實人員,完善火工品貯存、運輸設施,建立健全使用管理制度,強化監督檢查,切實加強火工品管理。
2、煤礦企業必須按照公安機關審批的數量和品種購買合法、合格的火工品,嚴禁購買和使用非法、不合格火工品。炸藥的安全等級必須與煤礦的瓦斯等級相對應,嚴禁使用非煤礦許用炸藥。井下運送火工品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要求,炸藥和雷管必須分開運送,嚴禁在交接班期間和人員上下井期間運送火工品,嚴禁使用非專用運輸工具運送火工品。
3、煤礦井下炸藥庫必須符合設計規范和《煤礦安全規程》要求,井下炸藥庫的最大貯存量不得超過礦井3天的炸藥需要量和10天的雷管需要量,炸藥和雷管必須分開貯存。井下炸藥庫必須實行專人管理,嚴格出入登記,工作人員要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當班的發放、結存數量要交接清楚,并做到班清、日結,賬、卡、物、票“四對口”,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或匯報。對變質和失效的火工品要按規定及時進行銷毀處理。
4、井下爆破工作必須由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的專職放炮員擔任,并要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進行爆破作業,堅持“一炮三檢”和“三人連鎖”放炮制度。火工品的領用量必須根據生產任務確定,每班由跟班管理人員對本班炸藥、雷管的實際消耗量和剩余量進行核實,并在領用票上簽字。對當班剩余的火藥、雷管,必須由專職放炮員全部退回炸藥庫,嚴禁寄存或亂扔亂放。
5、煤礦企業要加強火工品管理隱患排查治理,重點排查火工品在井下運送、貯存、領用和爆破作業過程中的管理是否到位,對排查出的隱患要立即進行整改。存在重大隱患的炸藥庫,要立即暫停使用,并制定計劃,落實資金和責任,限期整改,驗收合格后方可恢復使用。
6、地方各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要加強對煤礦火工品使用管理情況的日常監督檢查,重點檢查煤礦企業使用的火工品是否合法、合格,是否存在非法購買、使用、存放火工品,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執行到位等。要督促企業對發現的隱患和問題及時進行整改,并跟蹤落實。各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將煤礦火工品安全管理工作列入安全監察執法內容,加大監察執法力度,對火工品方面存在重大隱患的煤礦要責令停止生產,并依法嚴肅查處。
7、各地要采取有力措施,嚴厲打擊非法制造、購買、貯存、使用火工品的行為。要嚴把火工品供應審批關,按照礦井核定的生產能力和工程量需求等實際情況核定火工品使用量,嚴禁為不具備基本安全生產條件的煤礦供應火工品。加大對非法開采和超能力生產的查處力度,防止利用非法火工品進行非法開采和超能力生產。對已確定關閉煤礦的火工品要及時清理收繳,嚴防流失。
8、請各產煤省(區、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委會將本通知轉發至各有關成員單位以及各產煤市(地)、縣(區)和轄區內各煤礦企業,并結合實際,研究制定加強火工品管理的實施辦法。
二、安全措施
1、火工品管理員必須遵守崗位責任制,堅守工作崗位,離崗者按“三違”處罰,節假日期間加重其處罰。
2、火工品發放員要認真執行領退制度、電雷管編號制度、過期失效爆炸材料銷毀制度,必須做到賬目清楚,賬物相符,每班領、用、退做到三對口。
3、凡領雷管、炸藥必須憑火藥消耗單,雷管由瓦檢員領取,炸藥由各連隊指派專人領取。
4、各作業地點領用的雷管、炸藥,根據本班的使用情況,出班后由瓦檢員及時和本班指派領取炸藥人員到火藥庫辦理清退手續。火藥發放員必須根據火藥消耗單上有工作面值班隊長簽字的消耗單據才能辦理退還手續。
5、火藥管理員必須堅持原則,手續不全不清,不得發放和退還。瓦檢員出班2小時內沒有辦理清退手續的,發放員及時向當班調度員、值班領導、安監員匯報,并做好紀錄。
6、火工品管理員必須嚴格執行交換班制制。必須保證庫房清潔,整齊碼放,有序管理,火藥20米內不得有煙火。
7、嚴格勞動紀律,不得代崗、離崗,閑人不得進入火藥庫內。
8、火工品發放員、瓦檢員等,對爆炸材料有丟失的,要嚴格按照爆炸材料丟失責任追究制從嚴處罰,造成嚴重后果的交司法部門追究其責任。
9、領導、治安、安監等安全生產相關人員,進行不定期巡查、查崗。
第3篇 火工品安全使用管理措施
第一、火工品的購買與運輸
購買爆炸物品,應由經過專業培訓合格的人承辦,必須到持有《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化工廠或持有《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的經銷部門處購買。化學危險品的購買,由專業技術人員到專營銷售點購買,因購買品種、數量需要到地方有關部門備查的,必須履行登記手續。項目部與具有相應資質的民用爆破公司簽訂供銷、運輸委托合同后,在項目部物資設備部門相關人員陪同下進行。
火工品運輸的一般規程:
1. 禁止用翻斗車,自卸式汽車和摩托車運輸。
2. 禁止與其他貨物混裝。
3. 禁止炸藥和雷管混裝混運。
4. 嚴禁摩擦,撞擊,拋擲火工品。
5. 裝載高度不得超過車箱邊緣,雷管的裝載高度不得超過兩層。
6. 裝載和運輸時,嚴禁煙火和攜帶發火物品。
7. 運輸時應有專人押運,非押運人員不準同車乘坐。
第二、火工品的存放
工程技術部門編制季度物資計劃,提交物資設備部門,物資設備部門負責按照規定與民爆公司聯系,購買爆破器材并驗收進場。
積壓的爆炸物品除按原供應渠道退回供應單位或按規定銷毀外,經上級有關部門同意和工程所在地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同外單位調劑、轉讓,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轉讓、倒賣、易物、私存、攜帶危險品。
1. 建立出入庫檢查、登記制度,收存和發放爆炸物品必須進行登記,做到帳目清楚,帳物相符。
2. 庫內儲存的爆炸物品數量,不得超過設計容量,性質相抵觸的爆炸物品,必須分庫存放,庫內嚴禁存放其它物品。
3. 嚴禁無關人員進入庫區,嚴禁在庫區內吸煙和用火,禁止準將易燃易燒、易爆炸的其它物品帶入倉庫,禁止在炸藥庫內住宿和進行其它活動。
4. 發現爆炸物品丟失、被盜,要及時報告 <>相關部門。
5. 變質和過期失效的爆炸物品應及時清理出庫,予以銷毀,銷毀前要登記造冊,提出實施方案 <>,報相關部門向公安機關備案,到安全的地方妥善銷毀。
6. 發放爆炸物品時,要查驗各種手續,按批準數量發放,不得隨意增減。
7. 經常保持庫區的消防安全設施齊全有效,做好防盜、防洪、防爆等安全防范工作,實現安全儲存。
第三、火工品的領取和發放
1. 火工品的發放要認真執行火工品領退制度,每班組按時發放,每班組未用完的火工品必須按時交回,各班組用不完的炸藥、雷管,發放員應分別保存、交下一班發放時取走。
2. 火工品發放必須是專職火工品發放員,不得代替。
3. 火工品領取時必須是放炮員憑單據,并在單據后簽字后方可領取,其它人員不得代替。
4. 發放火工品時發放員必須首先檢查炸藥箱、雷管箱是否完好,有鎖沒有,炸藥雷管必須分運,裝箱上鎖。
5.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私拿、私用、私送、轉賣、轉借爆炸物品和器材。
6. 火工品發放記錄不得隨意涂改,一旦需要涂改,必須另起一行進行說明,并在涂改區劃一橫道,予以標注,同時,由發放員本人簽字或蓋章。
第四、火工品的使用
1. 火工品領到工作面后,嚴禁亂扔亂放,不使用不得開鎖。
2. 炸藥箱、雷管箱必須分別存放在頂板完好、支架完整、避開電器設備的地點。
3. 現場班組長與放炮員將當班實際消耗的炸藥、雷管核對清點清楚,不得私自更改炸藥消耗。
4. 在現場使用時,班組長與安全員要對爆破員進行監督,嚴格按照規程要求從事爆破作業。
5. 各作業隊的爆破器材領用員、保管員、爆破員、安全員的作業證、身份證原件報項目部審查,作業證和身份證復印件存項目部安質部備案。
第五、火工品的回收和銷毀
專職爆破員或班組指派專領人員在使用爆炸物品時嚴格執行當班領取,當班清退的規定。
爆破員班后要嚴格執行消退制度,對當日未使用完的剩余爆破物品,應清點后由爆破工及時退庫。嚴禁私存、截留、出售、轉讓、私倒賣和以物易物。
1. 專職爆破員在生產現場使用民爆物品時,嚴格執行當班領取、當班清退的規定。
2. 爆破員下班后要求嚴格執行清退手續,剩余的炸藥、雷管要求當班退回庫房,不得私自存放。
3. 保管員對清退回庫房的炸藥、雷管要認真檢查、清點,在確認無誤后,互相履行簽字手續,嚴防意外。
4. 對使用后剩余的火工品按原供應渠道退回供應單位或者按規定進行銷毀
5. 經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和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本單位公安機關同意。在相鄰標段間調劑、轉讓,一般應以整箱(盒)為單位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