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火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1單位應明確用火的審批程序和要求。明火作業前,實施動火的部門和人員應按照規定辦理動火審批手續,清除易燃可燃物,配置滅火器材,落實現場監護人員和安全措施。
2電氣焊工等實施明火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3公眾聚集場所禁止在營業時間進行動火施工,禁止使用明火照明或取暖;公共娛樂場所內嚴禁吸煙、使用明火、燃放煙花爆竹。
4商場市場營業廳內食品加工區的明火部位應靠外墻布置,并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h的隔墻和1.5h的樓板與其它部位分隔。
5廚房燃油、燃氣管道應經常檢查、檢測和保養,煙道應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
6易燃易爆單位內嚴禁攜帶火種,嚴禁違規動火,汽車、拖拉機必須安裝排氣管火星熄滅器,必須使用防爆型電瓶車、鏟車,工作人員不得穿戴易產生靜電的工作服、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