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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放射安全管理落實措施范本(15篇范文)

      發布時間:2023-07-20 12:05:04 查看人數:82

      放射安全管理落實措施范本

      第1篇 放射安全管理落實措施范本

      1、科主任以身作則,做好各方面的工作,嚴格履行職責,遵守制度,優化工作流程,制定診療方案,對疑難病例及時組織會診。

      2、各人員做好各方面的工作,上級醫師對下級醫師做好指導工作,遇到疑難病人及時提請全科討論。

      3、嚴格技術操作常規,牢固樹立無菌消毒觀念,熟練無菌技術,經常監督、檢查,做到一絲不茍。

      4、密切科室間的協作關系,放射科業務涉及全院各臨床科室,及時與臨床科室做好溝通工作,及時得到我科的一些缺陷,同時積極予以處理。

      5、加強放射科教學、科研工作,對低年資醫生加強臨床指導。

      6、對放射科的醫療質量、醫療安全管理做到有組織、有制度、有計劃、經常性的檢查督導,隨時發現醫療缺陷和安全隱患并及時整改。

      7、做好圖像質評及疑難病例分析讀片會活動。

      第2篇 核電廠放射性廢物管理安全辦法

      1.引言

      1.1 目的

      本規定對熱中子反應堆核電廠放射性廢物管理中有重要影響的構筑物、系統和部件的設計及運行規定了基本要求。本規定強調必須滿足的安全要求,而不是規定如何滿足這些要求的方法。

      1.2 范圍

      本規定的內容涉及核電廠所有放射性廢物的整個管理系統,包括:

      --氣態、液態和固態廢物系統的設計和運行;

      --廢物的處理、運輸、貯存和處置;

      --退役廢物的管理;

      --意外事件所產生的廢物。

      對于退役廢物、意外事件廢物、放射性廢物處置和乏燃料管理等方面僅根據當前狀況作了一些原則規定,具體要求將另行制定。

      2.廢物管理的目標和要求

      2.1 總的目標

      廢物管理的總目標是在考慮社會和經濟因素的基礎上,采用妥善的方式管理放射性廢物,使人和環境不論現在和將來都免受任何不可接受的損害,并盡量減少后代的劑量負擔。廢物管理系統和設施的可接受性應以輻射防護及環境保護的基本要求為判斷的準則。

      2.2 輻射防護要求

      廢物管理應遵循輻射防護的基本原則,即正當化、最優化和劑量限值體系。

      廢物管理必須在考慮到經濟和社會因素的同時,保證工作人員和公眾的照射滿足合理可行盡量低的原則。

      工作人員和公眾所受劑量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劑量限值。對于最優化和個人劑量限值兩者的實際應用,都必須考慮由當前的實踐所引起的將來的劑量,即將來某個時期可能造成人類受照射的劑量。

      2.3 環境保護要求

      應防止核電廠產生的放射性廢物和某些非放射性廢物對環境的有害影響。核電廠放射性廢物的管理必須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

      3.機構和職責

      3.1 營運單位的職責

      核電廠營運單位必須對該廠產生的放射性廢物的安全管理負全面責任,直到放射性廢物及其責任合法地轉移為止。其主要職責是:

      (1)作出廢物管理活動的安全分析。

      (2)研究并向核安全部門提交排出流中放射性核素的預估量,以及監測和控制排放的方法和程序。

      (3)向核安全部門提供放射性廢物的操作、處理、整備、運輸、貯存和處置等設施的選址、設計、建造、運行和關閉等文件,并證明這些文件符合有關法規要求。

      (4)制定和修改運行與維修規程,培訓運行和維修人員,使之勝任其職責。

      (5)按照國家核安全部門的要求和批準的技術條件,運行廢物管理系統。

      (6)檢查并保存所有廢物管理活動的記錄,按所要求的期限,向國家核安全部門定期提交報告。在發生事故或意外情況時,立即報告事故范圍和性質,以及所采取的補救措施。

      (7)保存所貯存、運輸和處理的廢物的清單,根據核安全部門的要求,提供此類資料。

      (8)按照核安全部門的要求,保留流出物樣品。

      3.2 國家核安全部門的主要職責

      (1)制定有關核電廠廢物管理的法規、導則和標準。

      (2)按照本規定的要求,評價核電廠營運單位提交的報告和計劃。

      (3)通過對放射性管理設施的設計、建造、運行,以及對人員資格和記錄的審查,評價該設施是否符合有關法規和標準。

      (4)對不符合法規和標準要求的事項,要求采取補救和糾正措施。

      4.廢物管理系統的設計

      4.1 目標

      核電廠的設計應該使廢物產生量減到最少。廢物管理系統和設施的設計目標是保證核電廠運行中產生的所有放射性廢物能安全地收集、處理、整備、 貯存、運輸和處置,以達到第二章所提出的目標。

      4.2 設計要求

      4.2.1 核電廠放射性廢物管理系統和設施的設計必須遵照“核電廠設計安全規定”中的有關要求進行。

      4.2.2 對核電廠產生的放射性廢物必須進行系統管理,必須考慮安全法規要求、經濟因素和廢物的貯存、處理、運輸和處置等各個方面。設計廢物管理系統時要進行多方案的比較,以達到實施合理可行盡量低的原則。

      4.2.3 對核電廠選用的物料,必須考慮到它們將來成為放射性廢物時的管理問題。

      4.3 設計考慮事項

      4.3.1 總的考慮

      在設計廢物管理系統和設施時,應考慮:

      (1)選擇液態、氣態、固態廢物處理系統時,應考慮適合各類廢物的收集處理、貯存、運輸和處置,以及工藝可靠性和以往的經驗;

      (2)放射性廢物應分類收集,便于以后的處理和整備;

      (3)為保證需要處理的廢物在減容時安全操作而進行的處理;

      (4)保證廢物整備到符合運輸、貯存和(或)處置要求的形式;

      (5)對核電廠工作人員的屏蔽和輻射防護;

      (6)核實有待處理的廢物的來源、數量和物理化學性質;

      (7)準備采用的處理或整備工藝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8)具備正常運行、停止運行和維修期間所需要的足夠的貯存容量和處理能力,以及為意外事件附加的貯存容量;

      (9)廠址和環境特征對排出流彌散的影響,以及對正常運行或非計劃事件時排放可能造成的影響;

      (10)保證各系統具有高度的完整性和適應性;

      (11)整備包裝后待處置廢物的檢驗;

      (l2)控制泄漏的包容及其相關設備;

      (13)有代表性的工藝取樣;

      (14)系統的安全性、可靠性和維修;

      (15)應急廢物處理設備和現有設施連接的可能性;

      (16)將來的退役工作。

      4.3.2 廢氣處理系統

      4.3.2.1 在設計廢氣處理系統時應考慮:

      (1)操作溫度和流量;

      (2)壓力降和壓力波動;

      (3)凈化效率(衰變或物理分離);

      (4)密封性;

      (5)防火與防爆;

      (6)過濾器標準檢驗方法的使用;

      (7)放射性物質的表面沉積;

      (8)過濾器芯和吸附介質的取出和更換。

      4.3.2.2 在適當情況下,廢氣應該收集到一個單獨的共用系統,以便監測和控制排放。

      4.3.3 廢液處理系統

      在設計廢液處理系統時應考慮:

      (l)減少顆粒沉積的可能性;

      (2)對任何可能的液體溢流或泄漏提供適當的接收設備和檢漏措施;

      (3)選擇合造的離子交換劑并控制其負荷,避免有機物的降解和氣體的產生;

      (4)對不適宜用其它方法處理的廢液采用直接固化;

      (5)離子交換劑和其它介質的引入與排出。

      4.3.4 固體廢物處理系統

      4.3.4.1 在設計固體廢物處理系統時應考慮:

      (1)容積變化和二次廢物產生對整個廢物管理系統最優化的影響;

      (2)污染(包括氣載污染)擴大的可能性;

      (3)防火及其控制系統。

      4.3.4.2 必須保證整備工藝使廢物包裝具有符合貯存、運輸和處置準則的特性,包括:化學耐久性、抗彌散性、熱穩定性、輻射穩定性、放射性物質含量、劑量率、抗老化性、抗沖擊性、抗微生物降解性、抗浸出性、可燃性和壓縮強度。

      4.4 貯存

      廠區應有足夠容量的暫存、轉運廢物的場所和設施。

      設計未處理和已處理廢物的貯存設施時應考慮:

      (1)廢物的可回取性;

      (2)貯存區的控制和檢查(安全、廢物狀態、監測、防火等);

      (3)因氣體逸出或液體的泄漏所造成的污染的控制;

      (4)根據外部條件和廢物降解的可能性,考慮在規定時期內廢物包裝的完整性;

      (5)需要時,應能給單個容器和設施表面去污;

      (6)清楚標出設施容量和廢物貯量;

      (7)有氣體產生的場所應有適當的通風。

      5.廢物管理系統的運行

      5.1 目標

      廢物管理系統運行的目標應按照設計要求進行并得到國家核安全部門的許可。為達到這個主要目標,需要監督所有有關活動,包括檢修、人員的培訓和維修程序等,并提供與操作有關的資料,即工藝、操作和維修手冊。

      5.2 運行要求

      營運單位對設施的安全運行全面負責。為此必須建立一個適當的機構,并明確規定其任務和對下列活動的職責:

      (1)設施運行要符合設計目標,并得到國家核安全部門的許可;

      (2)適當監督所有廢物系統的活動,以保證其達到并保持系統操作的相應標準;

      (3)在符合輻射防護原則下進行維修;

      (4)培訓操作人員和維修人員以保證操作符合設計目標和輻射防護原則;

      (5)編制正常和意外情況下的操作、維修和工藝手冊;

      (6)在符合其它要求的前提下,應采取措施使廢物的產生量減到最少。

      5.3 監管

      必須對廢物管理系統進行監督,以保證系統有關的活動協調一致,并且符合設計要求。監管人員必須熟悉工藝,掌握輻射防護知識,以便監管放射性廢物管理設施所有的操作和維修活動。

      5.4 維修

      廢物管理設施運行前必須制定維修程序,目的是在增加設施的利用率的同時減少檢修人員的照射。

      5.5 培訓

      5.5.1 培訓大綱必須保證能培養出足夠數量的在輻射防護基礎知識和實踐兩方面都合格的操作人員和檢修人員。培訓大綱應該結合運行經驗定期修訂,并按核電廠所有可能的實際情況進行培訓。

      5.5.2 核電廠其他有關的工作人員也應該進行廢物管理實踐的培訓,使他們了解減少廢物體積和降低放射性水平等所帶來的益處。

      5.6 手冊

      核電廠營運單位必須編制敘述廢物管理系統工藝、操作、維修和輻射防護實踐方面的手冊。這些手冊應包括全部必需控制的工藝參數、廢物的特性和有關廢物貯存、運輸和處置的容器說明。

      6.廢物管理系統的監督和監測

      6.1 目標

      廢物管理系統監督和監測的目標如下:

      (1)給出有關放射性廢物的來源、數量和特性的資料,并提供證明其符合法規要求所必須的資料;

      (2)保證廢物處理和整備系統的正確操作;

      (3)控制放射性物質的排放;

      (4)保證廢物的包裝符合貯存、運輸和處置的要求;

      (5)保證場內外人員的輻射防護;

      (6)按核電廠主管部門和(或)有關監督部門的要求,從場址調查階段起就應確定處置場在要求的時期內的特性。

      6.2 要求

      核電廠營運單位和有關監督部門必須負責保證配備適當的監測和監視設備并配備工作人員,以滿足 6.1 所述的目標。

      6.3 氣態和液態排出流的監測

      6.3.1 全部監測計劃必須考慮:

      (1)需要監測的重要放射性核素以及所要求的測量靈敏度;

      (2)極端情況下的測量范圍;

      (3)必要的采樣和分析頻度;

      (4)采樣和測量的代表性;

      (5)采樣點(特別是意外事件情況時)的可接近性;

      (6)分析測量技術的質量控制。

      6.3.2 核電廠內監測必須和環境監測一起實施,以保證在所選環境介質中有重要影響的放射性核素污染水平是可以接受的。

      6.3.3 應制定相應措施,監測意外事件發生時或發生后的釋放。

      6.3.4 必須定量測量排出流中重要的放射性核素。當放射性核素濃度或排放速率變化較大時,或當意外釋放的可能性及其潛在后果明顯時,應進行連續監測。

      6.4 廢物運出前的監測

      必須對運出廠外的廢物包裝進行檢測,以符合運輸法規的要求。除了運輸要求外,為了掌握對處置是重要的放射性核素在處置場地的數量,應對特定的放射性核素進行測量或分析。

      6.5 貯存或處置場址的勘查和監測

      必須制定和執行勘查監測大綱,以提供現場和環境的基礎資料(如水文、地質、氣象、地震、放射學等)。該大綱范圍必須能滿足核電廠主管部門和 (或)有關監督部門的要求:從場址調研階段起就要確定處置場在整個可能運行的時期內的特性。

      6.6 監測結果的記錄和報告

      6.6.1 監測數據和有關資料的記錄和報告必須滿足6.1 節中提出的目標。

      6.6.2 應該按計數器和監測器實際給出的測量單位來記錄監測數據。從這些數據計算出或推導出的數據也應記錄,但不能代替測量值。

      6.6.3 監測結果報告的形式應便于與被批準的限值或標準進行比較,并按有關的監督部門規定的程序上報。

      6.6.4 應取得和記錄每種類型排出流(氣載或液體)的監測數據,以便使數據能以統一的方式進行報告。對運出廠外處置的每個容器都必須有裝運和處置記錄。

      7.廢物的運輸

      7.1 廠外運輸

      7.1.1 廠外運輸必須符合國家關于放射性物質運輸的規定。國際運輸必須符合有關的國際規章。

      7.1.2 應選擇適當的廢物運輸的方式和路線,以限制運輸所造成的影響。

      7.2 廠內運輸

      7.2.1 在核電廠內或廠區邊界內的放射性廢物的運輸必須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

      7.2.2 廠內運輸的最低要求是必須確保場區人員有足夠的輻射防護,并足以防止放射性物質向環境釋放。

      8.處置

      8.1 總的要求

      放射性廢物處置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在處置方法取得批準之前,必須提供適當的中間貯存設施。

      8.2 淺地層處置

      淺地層或巖穴處置一般適用于核電廠正常運行產生的固態放射性廢物,此類廢物一般只含有中等量的裂變產物以及少量的alpha 輻射或長壽命放射性核素。處置方案和處置庫場址的選擇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規的要求。

      8.3 海洋投棄

      固態廢物的海洋投棄,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規和有關廢物和其他物質海洋污染防止的國際公約。

      8.4 廢物的整備

      放射性廢物處置之前,必須進行整備使其符合有關監督部門制定的準則。選取這些準則應以所選定的處置方案的安全分析為基礎。

      9.與乏燃料有關的廢物管理

      9.1 總的要求

      應該認識到,在管理乏燃料的過程中會產生廢物,必須根據需要制定這類廢物的管理措施,這些措施要與本規定第二章的總目標和要求相一致。

      9.2 乏燃料后處理中產生的廢物

      乏燃料后處理產生的高放廢物或alpha廢物必須以確保與環境足夠隔離的方法處置。

      10.退役廢物的管理

      10.1 退役計劃

      核電廠達到使用壽期之后采取的所有行動必須根據第二章中提出的廢物管理總目標制定退役計劃。

      10.2 退役廢物

      10.2.1 核電廠營運單位制定的退役階段和大綱,必須報國家核安全部門。國家核安全部門只有確信在退役各階段廢物處理、運輸、貯存和(或)處置已有適用的設施時才給予批準。

      10.2.2 核電廠退役過程中要產生大量的一般廢物和放射性廢物。這些廢物不同于核電廠正常運行中產生的廢物,需要特殊的操作和處理。這些廢物應該按照核素含量、物理形態、大小和材料種類來區分。退役產生的物料的再使用或處置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執行。

      11.意外事件產生的廢物

      11.1 總則

      核電廠發生意外事件時,可能產生一些氣態、液態或固態廢物。它們的體積、化學組成或放射性含量可能超出廢物管理系統與工藝規程許可的范圍。本節未涉及為改正引起意外事件失誤所需采取的行動。但應該指出,意外事件發生后采取的行動,首先必須考慮總的安全,還必須考慮廢物管理問題。

      11.2 計劃

      對于意外事件所產生的廢物,核電廠營運單位及其主管部門在開始進行廢物管理活動之前應根據廢物的特性,就這種廢物管理工作的安全操作和環境影響仔細的制定計劃,以保證廢物管理的要求得到滿足。

      12.質量保證

      12.1 質量保證責任

      核電廠營運單位必須制定并實施核電廠廢物管理系統的全面質量保證大綱,此大綱應按“核電廠質量保證安全規定”的要求制定并必須貫徹到場址評價、設計、采購、制造、建造、試運行、檢驗、運行和退役等各環節。

      12.2 系統要求

      12.2.1 處理和整備系統運行的質量保證大綱必須包括過程控制,以保證得到可接受的廢物形態及堅固的廢物包裝。此過程控制必須包括系統的合格鑒定,通過實際設備的試驗確定行之有效的整備工藝參數,定期驗證工藝參數的可接受性和必要時修正這些參數的措施。

      12.2.2 質量保證大綱還必須包括對放射性廢物處理、裝運和處置的記錄和文件的準備、保存和使用,對廢物包裝的轉移和裝運應建立裝貨清單制度,并能對其進行跟蹤。

      第3篇 放射源庫房安全管理規定

      1目的

      為了加強對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防護的監督管理工作,保障從事放射線作業人員和職工的健康與安全和防止放射源丟失事故的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國務院《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防護條例》、衛生部《放射工作衛生防護管理辦法》和《中國石化集團公司放射防護管理規定》等,結合分公司信息儀控中心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2規定

      2.1放射源庫房的安全管理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國務院《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防護條例》、衛生部《放射工作衛生防護管理辦法》和《中國石化集團公司放射防護管理規定》等相關規定的要求。

      2.2放射源庫房的管理本著誰使用誰負責管理的原則來確定,因此位于煉油區、化工區的放射源庫房分別由使用射源庫房的有關車間負責管理。

      2.3放射源庫房的主要安全負責人是車間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車間安全管理人員是重要責任人,共同對本單位管理的放射源庫房的安全負責。

      2.4放射源出入庫登記工作,由放射源庫房管理員負責,車間安全員負責監督與管理。

      3職責

      3.1生技室職責

      3.1.1認真貫徹國家有關放射源安全管理的方針、政策、法規,監督責任單位嚴格執行放射源庫房安全管理規定。

      3.1.2負責保管放射源庫房其中一把鎖的鑰匙,在有放射源存放期間,會同車間安全員定期檢查放射源房管理規定的執行情況、督促各級責任人,全面落實放射源的安全管理工作。

      3.1.3對庫房存放放射源進行技術指導,并對存在問題提出整改措施和監督實施。

      3.2車間安全生產責任人職責

      3.2.1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規,全面落實放射源庫房的安全管理工作。

      3.2.2針對放射源庫房的管理工作,做到定人、定位、定措施管理。

      3.2.3按《安全臺賬管理規定》進行管理,班組建立放射源庫房管理臺賬、記錄、檔案,做好安全基礎管理工作。

      3.2.4組織建立、健全放射源庫房管理規定和事故應急預案,并定期督促有關人員進行應急預案的演練。

      3.3車間安全員職責

      3.3.1負責安全技術工作,對班組長進行業務指導。

      3.3.2參與制定放射源庫房有關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安全措施、制定應急預案和隱患整改方案,制止“三違”作業。

      3.3.3負責安排、檢查班組有關放射源庫房安全檢查和事故演練。

      3.3.4負責保管放射源庫房其中一把鎖的鑰匙,在有放射源存放期間,定期對放射源庫房安全檢查。

      3.3.5組織開展放射源庫房應急預案演練,并做好記錄。

      3.3.6落實放射源庫房防火安全措施。

      3.4放射源庫房管理員職責

      3.4.1放射源庫房管理員由班(組)長或副班(組)長兼任,負責對放射源庫房的安全管理工作。

      放射源庫房安全管理規定共2頁第2頁

      3.4.2完善放射源庫房相關安全管理基礎資料。

      3.4.3監督施工人員正確使用防護勞保用品和器具及滅火器材。

      3.4.4定期對放射源庫房防護門的傳動機構加潤滑油,保持防護門的傳動機構靈活運轉。

      4設備管理

      4.1放射源庫房房應根據“誰使用、誰維護”原則,實行“定人員、定設備、定責任、定目標”管理確保設備的安全、完好。

      4.2完善放射源庫房設備安全技術檔案,主要包括建造竣工資料、檢驗報告、技術參數、修理記錄等;建立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和定期巡檢記錄。

      4.3放射源庫房內只允許儲存放射性同位素源,其它一切物品不準儲存在放射源庫房內。

      4.4嚴格執行放射源入庫前記帳、登記制度,入庫后應當定期檢查并作詳細的文字記錄。

      4.5嚴格執行放射源操作規程。放射源入庫前必須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4.6放射源庫房應在明顯處設置安全標志和警示牌。

      5防火防爆

      5.1放射源庫房防火、防爆應嚴格執行《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制度》(中國石化安【2004】553號)中的《防火、防爆十大禁令》。

      5.2放射源庫房內用火應嚴格執行《用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辦理作業許可證,落實安全措施。

      5.3庫房內工作結束后應進行檢查,切斷電源后方可離開。

      6裝卸作業

      6.1裝卸作業時必須穿戴好防護工作服。

      6.2裝卸作業過程要文明施工作業,嚴禁野蠻裝卸。

      6.3裝卸作業現場應設置監護人員,加強監督檢查,制止“三違”作業。

      7考核

      違反本規定,將在經濟責任制和事故零考核中對違規個人進行考核,發生責任事故按國務院344號令和《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防護條例》追究法律責任。

      8附則

      8.1本制度從批準日起執行,由信息儀控中心生技室負責解釋。

      8.2本制度未盡事宜或與國家、集團公司和分公司規定不一致,按上級有關規定和標準執行。

      第4篇 放射源安全管理辦法

      1目的

      為了按照公司的要求,加強本部門對使用、存儲放射源的安全管理,確保工作人員的安全與健康,特制定本管理規定。

      2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本部門放射源(放射性同位素)的存儲、使用、轉移、運輸。

      3人員要求

      3.1全體人員必須充分重視并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指導思想。

      3.2所有進行與放射源工作有關的操作人員都必須經過健康檢查、放射防護專業知識和相關法規知識培訓,合格后獲得“放射衛生防護知識培訓證”,并持有“放射工作人員證”方可上崗。

      3.3工作人員要預先正確戴好個人劑量計和個人劑量報警儀,提前做好實驗的全部準備工作。

      4總則

      4.1 本部門涉及放射源的實驗在使用放射源前需按照公司的《操作輻射源放射防護一般準則》制定詳細的本部門“放射源安全管理規定”,并報放射防護安全管理小組審批備案。

      5放射源的存儲

      5.1放射源存儲室指定專人負責管理,實行雙人雙鎖制度,一人負責門禁卡和密碼,一人負責鑰匙,不得將其隨意更換或交與他人保管,必須由兩位管理員同時開門方能進入源室。

      5.2放射源存儲室和各放射源罐要有明顯的放射性標志牌,以及核素名稱、編號、活度等資料。

      5.3除了放射源室管理員和放射源領用人員,其它無關人員嚴禁進入源室。

      5.4放射源必須存放在屏蔽罐中,確保其開關(鉛罐蓋)處于閉合狀態;并將鉛罐保存在源室內的保險柜中,而且要分類、分項存放,不得隨意挪動保險柜的位置。

      5.5放射源室內不能存放非放射性物品,嚴禁易燃、易爆、劇毒、腐蝕性物品存放在其附近。

      5.6放射源的資料健全,認真填寫《放射源管理記錄本》,內容包括:核素名稱、編號、活度、生產(刻度)時間、生產單位、鉛罐口的劑量率等,《放射源管理記錄本》不允許撕毀和缺頁。

      5.7放射源使用者領用放射源前,需按照規定填寫《放射源使用申領審批單》,申領者及其部門放射安全負責人、放射源室放射安全負責人簽字后才能生效,放射源管理員不得將放射源隨意交予他人使用。

      5.8放射源進出源室,管理員和領用者都必須在交接前嚴格檢查放射源是否完好無損,并用環境劑量率儀測量鉛罐口的劑量率,與原始記錄進行對比,確認無誤后雙方簽字認可。

      5.9放射源室管理員必須督促放射源領用者按時歸還領用的放射源。

      5.10日常管理

      1)國家法定節假日以及重大活動前,必須及時進行全面的檢查,并提交自查結果(按照放射防護安全管理小組的通知執行)。

      2)源室管理員每周自查一次,并認真填寫《放射源安全檢查記錄》。

      3)源室內要保持衛生清潔。

      4)嚴禁在源室內飲食、吸煙。

      5)放射源出入室后要清理工作現場,消除事故隱患。

      6)設置錄象監控員,保證其電視監控設備的正常運轉,每周自查一次,查看錄象監控記錄是否有異常狀況。

      7)定期檢查滅火器、紅外防盜報警器、電視監控系統、個人劑量報警儀、環境劑量率儀的工況,確保這些設備能夠正常工作。

      8)每次進出源室前后,仔細檢查源室門和保險柜是否處于鎖好狀態。

      9)每天下班前應檢查放射源是否都已入庫,并且按照要求存放。

      10)定期進行源室內及其周圍的劑量監測工作。

      6放射源的使用

      6.1放射源使用者首先要做好實驗的準備工作,放置好防護用品。

      6.2放射源使用者需預先按照規定填寫《放射源使用申領審批單》,其本人及部門放射安全負責人、放射源所屬部門放射安全負責人、放射源室放射安全負責人四方簽字后才能生效,憑《放射源使用申領審批單》到放射源存儲室辦理領用手續。

      6.3放射源在領用和回交的過程中,領用人員和放射源管理員要檢查放射源是否有破損,用劑量率儀測量鉛罐口劑量率,并與原始記錄進行對比,確認無誤后雙方簽字確定。

      6.4放射源在到達實驗工作場所前,操作人員不得打開鉛罐蓋,保證放射源始終密封在鉛罐中。

      6.5操作人員在打開鉛罐取出放射源之前,必須事先設立輻射防護安全控制區(邊界劑量按小于1usv/h控制),并懸掛明顯的警示標志牌,防止其他人員誤入;必要時,設專人警戒。

      6.6使用放射源時,需用專用的鑷子夾取,不得用手直接接觸放射源,輕取輕放,保證源的完整性;并且盡可能減少與源接觸的時間,每完成一次實驗應將放射源放回鉛罐中或關好屏蔽罐的防護門。

      6.7放射源領用者必須負責放射源領出源室到還回源室前的所有安全管理工作,嚴禁杜絕放射源處于失控的狀態。如果實驗中途不再使用時,領用者要負責照看,實驗結束應立即歸還源庫,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設“小倉庫”。

      6.8實驗結束后,應對放射源得工作場所進行環境劑量監測,確保沒有將放射源遺漏在工作場所。

      6.9操作人員完成工作后應立即洗手,身體其它裸露部位如果接觸到放射源、鉛罐、鉛磚等物品也應立即清洗。

      7放射源的運輸轉移

      7.1放射源離開或進入密云基地必須上報放射防護安全管理小組審批備案,并需要制定詳細周密的《放射源運輸轉移方案》。

      7.2嚴禁隨身攜帶放射源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進入公共場所。需用公司車輛運輸放射源時,必須向行政部說明運輸的內容,并報放射管理小組審批備案。

      7.3放射源在運輸過程中,必須擺放牢固、穩妥;運輸車輛中途停車時,要有專人看守;除司機、押運員外,不允許搭乘其它人員。

      7.4運輸前必須經輻射防護部檢測其劑量水平,各類人員座位處的輻射水平不超過0.02msv/h。

      7.5其他詳細事宜按照gb11806-2004《放射性物質安全運輸規程》執行。

      8應急措施

      8.1發生放射安全異常情況(包括人員誤照射,放射源損壞、脫落等),必須立即向本部門放射安全負責人和放射安全管理小組報告,采取妥善措施,撤離人員、保護現場,減少和控制事故的危害和影響。

      8.2發生放射源丟失、被盜事故時,必須立即報告本部門放射安全負責人和放射安全管理小組,并且保護好現場,密切配合公安、衛生、環保部門工作,以便迅速查找、偵破。

      8.3發生火災時,火勢較小時,應立即用干粉滅火器撲滅火源;如火勢較大無法撲滅時,應迅速撥打119報警。同時報告本部門放射安全負責人和放射安全管理小組,以便及時處理滅火后的具有放射源的現場。

      8.4實施細則按照《放射事故及意外事件應急處置預案》(ntrpd/m-05001)執行。

      9相關記錄

      9.1《放射源管理記錄本》

      9.2《放射源使用申領審批單》

      第5篇 煉鐵廠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管理辦法

      1? 目的和適用范圍

      1.1? 目的

      為了加強對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安全管理,保障人身安全健康,特制定本辦法。

      1.2? 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煉鐵廠范圍內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安全防護管理。

      2? 相關文件和術語

      2.1? 相關文件

      2.1.1?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污染防治法

      2.1.2?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防護條例(國務院05年449號令)

      2.1.3?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許可管理辦法(國家環保總局06年31號令)

      2.1.4?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防護管理辦法

      2.2? 術語

      2.2.1? 放射源

      放射源是指核技術在生產中應用的放射性同位素(如料位儀、液位計、核子秤、測厚儀等中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如x光探傷儀、醫用射線裝置等)。

      2.2.2? 放射性污染

      放射性污染是指由于生產活動造成物料、產品、人體、場所、環境介質表面或內部出現超過國家標準的放射性物質或射線。

      3? 職責

      3.1? 煉鐵廠成立放射防護領導小組,小組由煉鐵廠主管領導及安環科、技術科、設備科、綜合辦(保衛)、使用車間、維護車間主管領導組成,負責全廠放射安全和防護以及放射環境管理領導工作。

      3.2 安環科是煉鐵廠放射源使用、報廢安全的歸口管理部門,其主要職責包括:

      a) 依據國家法律、法規、標準對煉鐵廠放射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b) 按照公司規定對煉鐵廠放射源定期檢查、檢測評價,發現隱患及時督促整改并進行考核;

      c) 負責組織、協助對放射工作人員的教育培訓;并將從事放射工作的人員登記并上報。

      d) 負責組織開展放射工作人員射線個人劑量監測,定期組織該類人員體檢;

      f) 負責組織放射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按規定程序上報。

      g) 負責向公司安環部報告辦理廢舊放射源的相關手續和新增放射源的相關手續,做好放射源登記工作。

      h) 負責申請配備放射防護用品。

      i) 負責制訂放射性同位素崗位安全防護規程并進行檢查和考核。

      3.3? 綜合辦負責放射源的安全保衛工作,具體負責:

      a) 負責建立放射源保衛制度,并對制度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與考核,同時要建立放射源登記臺帳。

      b) 負責協助公安機關對丟失和被盜放射源的立案、偵查和追繳。

      c) 參與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應急工作。

      3.4? 設備科

      a) 負責對含放射源設備使用的管理,對發現的問題及時督促處理,保證放射源裝置及其防護設施正常運轉,并達到技術指標要求;

      b) 負責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維護檢修的安全管理。做好放射源登記管理工作。

      c) 煉鐵廠需新添置放射源和報廢放射源設備或更換放射性設備時負責向公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告,批準后組織實施。

      d) 參與涉及煉鐵廠的工程項目中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及其防護設施項目的竣工驗收。

      e) 負責制訂放射性同位素操作、維護及防護規程并檢查督促實施和考核。

      3.5? 放射源設備所在(使用)單位,應將其視同其他設備一樣,負有安全監管、保管、看護的責任,不得丟失,不能允許無關人員損壞和移動。

      3.6? 放射源設備維護(保修)單位或個人,負責對現場在用的放射源設備的日常檢查、維護、確保現場安全防護裝置完好,并做好記錄;對放射源負有保管責任;建立放射源臺帳并上報主管科室;負責放射源更換、移送工作,并做好協助檢測工作;負責現場設置放射防護警示標志;負責配合上級部門做好對放射工作人員個人劑量檢測,體驗工作,督促放射工作人員工作時穿戴防護用品以及防護用品申報工作;負責督促放射工作人員遵守放射工作有關規程和制度,并檢查和考核。

      4? 工作程序及管理要求

      4.1? 技術設備科參與鐵廠新、改、擴建工程放射源設備和場所的驗收,代表煉鐵廠提出安全使用和現場防護措施的整改要求。

      4.2? 設備科要加強對放射源裝置維修單位的監督、檢查和管理,每月至少深入現場檢查一次,禁止現場亂放放射源污染環境和危害職工身體健康的情況發生。

      4.3? 設備科要搞好放射源及其防護設施日常運轉管理工作,放射性裝置維修的安全管理工作。設備科每年要做好下一年度放射防護和維護費用的資金預算計劃。

      4.4? 綜合辦(保衛)必須制訂放射源保衛制度,設專人管理,每周開展一次檢查,并做好記錄。

      4.5? 安環科要制訂放射源及其防護裝置安全防護工作制度和崗位安全規程。每月對放射源及其防護裝置、維修單位放射源安全管理工作,各項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并做好記錄,對存在的隱患要督促整改。

      4.6? 安環科要按照國家有關從事放射工作的防護要求為放射防護人員配備個人防護用品。

      4.7? 安環科要對放射工作人員進行登記管理、組織或協助開展放射工作人員的培訓,放射工作人員培訓合格后才能從事放射工作(持證上崗),培訓周期為兩年一次。

      4.8 安環科協助、配合安環部開展射線個人劑量監測工作,建立個人劑量檔案。

      4.9? 根據公司制度規定,安環科配合安環部安排放射工作人員每兩年進行一次體檢,并將體檢結果存檔,對體檢有異常的情況要及時向廠領導和公司有關部門報告。

      4.10 安環科要對從事放射工作人員根據公司有關制度進行監督管理。

      4.11? 放射源使用維護車間要加強日常安全防護管理工作,每周至少對現場和班組日常維護情況進行一次檢查,并作好記錄;要督促放射工作人員維護時穿戴好防護用品;發現放射源丟失、被盜,應立即向鐵廠領導和有關部門報告。

      4.12? 放射源維護單位和放射工作人員要認真執行各項制度和規程,每班加強檢查、巡查、并做好記錄。搞好交接班,經常檢測放射源所在區域,發現射線超標和泄漏要立即向煉鐵廠領導和部門報告,采取防護措施。

      4.13? 現場設備檢修時檢修人員進入到放射源危險區域前,現場檢修單位或負責人要通知放射工作人員,放射工作人員接到通知后要到現場根據實際情況關掉放射源光門或采取其他防護隔離措施,避免發生人員受射線傷害。

      4.14? 禁止在現場拆卸放射源源體,以免污染環境和傷害現場人員。放射工作人員更換放射源源體時,換下的放射源不能隨意丟在現場,要有專人看管并及時送交公司放射源專用存放庫。如果移送時,有放射源光門關不嚴或源體射線超標等情況出現,放射工作人員要用專用材料(鉛板)包扎或采取其他有效防護措施才能送交。

      4.15? 外來單位檢修放射源體必須經公司主管部門審批后才能檢修,禁止外來單位在煉鐵廠區域拆卸放射源體。

      4.16 放射工作人員必須在放射源現場懸掛醒目的安全警示標志。

      4.17 放射工作人員檢查確定要更換放射源及其防護裝置前要先向煉鐵廠有關科室報告,待上級批準并辦理相關手續后才能實施。

      4.18 放射工作人員要配合放射事故的調查和放射源丟失的調查。

      4.19 現場發生放射源丟失、被盜、泄漏,煉鐵廠領導和有關科室接到報告后,應立即啟動應急救援預案,防止事故擴大。

      5? 檢查與考核

      5.1? 鐵廠技術科、設備科、安環科、廠辦(保衛)、使用維護單位按照各自職責開展放射防護檢查。

      5.2? 對不認真履行職責和違反本規定的單位或個人,視情節輕重,每項次對責任單位或個人扣款100-1000元。

      5.3? 對違反本規定和有關制度造成放射污染事故的,對責任單位和個人,包括單位領導按公司《責任事故管理標準》進行處理,情節特別嚴重構成犯罪的責任人將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6? 記錄

      6.1? 放射源登記表

      6.2? 放射源檢測記錄臺帳

      6.3? 放射工作人員登記表

      6.4? 放射工作人員個人劑量監測臺帳

      第6篇 放射性物質處理安全管理辦法

      1.目的和范圍

      為控制輻射源的運輸、儲存和使用,并以安全方式將電離輻射對人體的傷害降至最低,使員工意識到發現天然放射物的存在時應對人員和環境進行保護,特制訂本標準。

      本標準適用于中海油能源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所轄范圍內涉及海上放射性作業的管理。

      2.術語和定義

      2.1放射性:原子核自發地發生轉換,并隨之引起其自身物理和化學性質改變的現象。

      3.職責

      3.1健康安全環保部

      負責制定《放射性物質處理安全管理》,并監督檢查各所屬單位的執行情況。

      3.3 各所屬單位

      3.3.1負責對選擇的作業單位的放射性物質處理安全管理進行審批和管理。

      3.3.2負責對作業人員進行培訓。

      3.3作業單位

      依據《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細則》(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5號)制定放射性生產測試作業的方案,包括放射性物質的運輸、使用和保管、健康安全環境管理措施和應急措施,并做到分工明確、責任落實到人。

      4.管理要求

      4.1放射性物質的作業要求

      4.1.1嚴格按作業規程執行。

      4.1.2進行測試作業的區域應有明顯的警示標志。

      4.1.3操作、安裝放射源以及這些放射源出入設備時,除放射工作人員外,其他人員不得圍觀,不得在設備附近停留。

      4.1.4放射性物質的領、用、存、取都應有嚴格的登記交接記錄。

      4.1.5從事放射性工作的人員應配備相應的個人防護設施。

      4.2作業前準備

      4.2.1作業前,作業負責人應向健康安全環保部門提交放射源作業方案,并對作業人員進行放射源作業方案及其健康安全環保措施交底。

      4.2.2作業前,作業方負責人還應組織對放射源的使用工具和設備進行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向作業監督報告,經其許可后方可作業。

      4.2.3 基層單位負責人對使用放射源進行健康安全環保管理,組織落實各種防范措施,指揮現場放射源作業。

      4.2.4 作業前,作業負責人應提交“放射性物品進場申請單”,經基層單位負責人認可后,隨放射源帶到作業現場,現場安全負責人保存該申請單。

      4.2.5 作業前,作業負責人向現場負責人提交放射源作業方案,對作業人員進行放射源作業方案及其健康安全環境控制措施交底。作業負責人應組織對放射源的使用工具和設備進行檢查,并將情況向現場負責人報告,經其許可后方可進行作業。

      4.2.6 作業前,現場負責人應將作業時間、作業區域以及防護措施等情況通知現場總監,現場負責人確認并通知現場所有人員后方可進行作業。

      4.2.7 作業前,現場負責人還要將msds相關資料提供給現場人員。使其了解msds相關內容后,方可進行作業。

      4.3 運輸與存放

      4.3.1 作業方應嚴格遵守《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細則》(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5號)中關于運輸與存放的要求。

      4.3.2 作業方陸地運輸放射源時應有當地交通部門的運輸許可證,往平臺上運輸放射源時,應申報并辦理相應手續,指派專人押運,裝運箱和源罐上應注有標志,如:危險物質、吊點、運輸要求等。吊裝時,繩套應牢固,操作應平穩,做到慢起、慢放。

      4.3.3 作業現場不準長期存放放射源,如生產需要臨時存放,則應經現場作業負責人同意。

      4.3.4 放射源在作業現場存放應有專用的存放裝置,放射源存放應遠離生活區,且不能與爆炸性物質和具有腐蝕的物質同室存放,裝置上應有危險性標識。

      4.4 廢棄處理

      對失效的放射性物質或放射源外殼應送到國家指定的廢棄機構和地點進行處理。

      4.5 應急處理

      4.5.1 凡放射性物質丟失或發生事故后,作業監督應立即組織保護現場,采取一切必要的防護措施,控制事故的影響,并采取有效措施進行處理。

      4.5.2 發生放射源事故或丟失后,作業監督與作業負責人應立即向基層單位負責人匯報,并必須逐級向上匯報。

      4.6使用后管理

      作業負責人提出退場申請,填寫“放射性物品退場審核單”并經作業監督和現場總監簽字確認后隨放射源帶回陸地。審核單到達陸地后經基層單位負責人簽字確認并留存。

      5.相關文件和資料

      5.1《危險化學品處理安全管理》(hse-w-318)

      5.2《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細則》(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5號)

      5.3《放射工作人員健康標準》(gbz98-2002)

      6.相關記錄

      第7篇 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安全防護管理辦法

      1 范圍

      為了加強對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防護的監督管理,保障公司全體員工及從事放射工作的人員健康和安全,保護環境,特制定本規定。

      本規定闡明了放射作業審批及安全措施管理的內容與要求。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所屬各單位射線作業管理,是對《放射線源防護控制程序》的進一步細化和補充。

      2 職責

      2.1 質量安全環保處負責射線作業的審批,并監督各項安全措施的落實。

      2.2 生產運行處負責射線作業期間生產的安排與協調。

      3 管理內容

      3.1 定義

      3.1.1 放射性同位素

      本規定所稱放射性同位素是指不包括作為核燃料、核原料、核材料的其他放射性物質。

      3.1.2 射線裝置是指*線機等產生*線為目的機器儀器和設備。

      3.1.3 伴有產生*線的電器產品指不以產生*線為目的。但在使用過程中產生*線的電器產品。

      3.2 許可登記

      3.2.1 根據國家對放射工作實行許可登記制度,凡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裝置的單位,在使用前必須向地方衛生、公安部門申請登記。獲得許可登記證后方可從事許可登記范圍內的放射工作。

      3.2.2 放射防護設施的設計必須經省、市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公安等部門審查同意,竣工后必須經衛生、公安、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的驗收同意,并獲得許可登記證后方可啟用。

      3.2.3 新建、改建、擴建的放射性同位素設施和射線裝置,以及同位素儲存場所,其防護措施必須做到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審批、同時施工、同時竣工驗收投產。并按規定辦

      理許可登記。

      3.2.4 外來承包商進入公司各單位使用放射性同位素或放射裝置必須向所在單位機動、安全環保部門提出使用報告經審核批準后方可使用。

      3.2.5 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的生產許可登記證必須按規定1至2年進行復審、換證。

      3.3 安全防護

      3.3.1 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的使用、操作、維護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3.3.2 放射性同位素源要用專車專程運輸,不得隨身攜帶或人與放射源混裝運輸。

      3.3.3 放射性同位素不得與易燃易爆、腐蝕性物品放在一起,必須建立專門存放的源庫,建立健全保管、領用和消耗登記制度,并作為重要安全生產要害部位進行管理。

      3.3.4 在裝有放射性同位素源和使用移動式或便攜式*射線裝置的生產場所及施工工地,要劃出一定范圍的放射防護控制和管理區,其入口處必須設置明顯的放射性危險警告標志,或聲光報警裝置,嚴禁無關人員進入放射保護區,必要時設專人進行警戒。

      3.3.5 當*射線探傷裝置、場所、被探物體(材料、規格、形狀)照射方向、屏蔽條件發生變化時均要重新進行巡測,確定新的劃區界線。

      3.3.6 裝置檢修時,放射性同位素設備的拆除,安裝、鉛罐活門的關閉、開啟等項內容施工方均要編制風險評價方案,專人負責,嚴格登記,并要有管工業衛生的安全監督管理人員現場監護。

      3.3.7 定購、轉讓、借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儀表和設備的單位,在簽訂合同時必須明確放射性同位素的儀表和設備的安裝、維修、更換、補充等相關內容。

      3.3.8 更換、補充放射性同位素源,要報公司機動設備處、質量安全環保處和地方衛生、公安部門備案,更換補充后,要請地方衛生監督部門或環保部門監測,并將監測結果填入放射檔案內。

      3.3.9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必須嚴格執行射線防護的基本原則,防止對人體造成傷害。

      3.3.9.1 控制放射源的量和質。

      3.3.9.2 減少受照時間。

      3.3.9.3 延長受照距離。

      3.9.3.4 利用屏蔽物質。

      3.9.3.5 圍封隔離,防止污染。

      3.9.3.5 講究個人防護。

      3.3.10 對從事放射性同位素使用和操作射線裝置的人員要按規定穿著防護用品,要進行就業前體檢,嚴格控制職業禁忌癥;定期進行放射性作業人員專項體檢,并接受放射防護知識的定期培訓和換證。

      3.3.11 對從事放射性同位素使用和操作裝置的人員要按規定享受放射假期,嚴格執行定期脫離的防護措施。

      3.3.12 放射性同位素“廢源”的處理,使用單位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制定處理和運輸的方案報機動設備處、質量安全環保處批準,并報地方衛生、公安部門備案后,送置專用源庫妥善保管或送放射廢物庫統一儲存保管。

      3.3.13 放射性同位素的使用單位要有預防和處理意外事故的設施和設備。

      3.4 安全監督管理

      3.4.1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有權檢舉和控告。

      3.4.2 為保證本規定的執行,做好放射性同位素與操作射線裝置的安全防護。公司明確放射防護安全監督職責。

      3.4.2.1 督促各放射性同位素使用單位,建立健全自我管理體系,以保證“標準”、“法規”的實施。

      3.4.2.2 對使用單位的生產許可登記證進行檢查。

      3.4.2.3 對放射安全防護措施與制度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3.4.2.4 協調組織從事放射作業環境的工業衛生定期檢測工作。

      3.4.3 施工單位在施工現場使用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方案(內容包括檢修、施工項目使用的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線裝置名稱、使用時間、地點、安全防護措施、警戒區

      域、現場操作人員及現場監護人員責任)審批、現場檢查由機動設備處、工程管理部負責,質量安全環保處負責監督。

      4 相關文件和記錄

      4.1 相關文件

      4.2 記錄

      5 更改

      本辦法的更改執行《文件控制程序》的有關規定。

      第8篇 放射線工程安全目標管理措施

      放射線工程安全目標管理

      1、項目安全管理目標

      (1)事故控制目標

      a、杜絕死亡,重傷事故,輕傷事故頻率5‰。

      b、杜絕火災,機械設備事故。

      (2)達標目標

      依照《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99)每次檢查均達到合格(優良)。

      (3)文明施工目標

      本項目必須創市安全文明工地。

      2、項目安全責任目標考核辦法

      (1)安全責任目標管理是安全生產工作的主要內容之一,施工現場應實行目標管理,做到目標分解責任到人、責任到事,考核到人。安全責任目標考核分項目終結考核、年度、月度考核三種,項目經理由上級考核,項目其它人員由項目考核組考核。

      (2)月度考核時間定為次月2日,年度考核定為次年元月15日前,項目終結考核為項目竣工退場后一個月內。

      (3)安全責任目標考核結果分優良、合格、不合格三級。

      (4)安全責任目標考核內容為總目標分解后的項目管理人員各自的安全責任目標內容和具體的安全工作。

      (5)項目管理人員各自安全責任目標和具體的工作內容逐一檢查,并結合項目部和上級部門的定期安全檢查評價,沒有達到目標的為不合格,達到目標的為合格,良好地達到目標的為優良。

      (6)結果由安全員負責記錄存檔。

      3、各級人員安全責任目標的職責和權限

      (1)項目經理

      a、確定安全管理目標,確保項目工程安全施工,對工程項目的安全全面負責;

      b、貫徹執行各項有關安全生產的法令、法規、標準、規范和制度,落實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和資源的配置;

      c、支持項目安全員及施工管理人員行使安全監督、檢查和督促、檢查工作;

      d、每月組織定期檢查并對工程項目部的安全管理目標進行評價和協調;

      e、組織對重大事故隱患的整改,發生傷亡事故及時上報。

      (2)項目工程師

      a、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和專業性較強工程施工組織設計(方案);

      b、確定危險部位和過程,對風險較大和專業性較強的工程項目應組織安全技術論證;

      c、 審批分部分項安全技術交底,并監督落實;

      d、負責項目安全技術培訓教育工作。

      (3)安全員

      a、協助項目經理制定月度安全管理目標達標計劃;

      b、貫徹各項安全技術措施,組織參與安全設施、施工用電、施工機械的驗收;

      c、堅持日常檢查,參加月度安全大檢查,協助項目經理對各級管理人員的月度達標任務進行評價;

      d、對檢查出的事故隱患,及時監督整改和驗收;

      e、參加對進入現場使用的各種安全用品及機械設備進行驗收;

      f、協助上級部門的安全檢查,如實匯報工程項目的安全狀況;

      g、收集整理安全管理資料。

      (4)工長

      a、貫徹項目安全管理目標,對施工全過程進行控制;

      b、嚴格監督實施所轄工種班組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c、認真執行分部分項工程有針對性的安全技術交底;

      d、具體實施安全管理目標達標計劃。

      (5)技術員

      a、編制分部分項工程安全技術交底并監督落實;

      b、協助項目其它管理施工班組的安全監督;

      c、認真落實月度達標任務。

      第9篇 煉鐵廠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安全管理規定

      1 目的和適用范圍

      1.1 目的

      為了加強對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安全管理,保障人身安全健康,特制定本辦法。

      1.2 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煉鐵廠范圍內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安全防護管理。

      2 相關文件和術語

      2.1 相關文件

      2.1.1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污染防治法

      2.1.2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防護條例(國務院05年449號令)

      2.1.3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許可管理辦法(國家環保總局06年31號令)

      2.1.4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防護管理辦法

      2.2 術語

      2.2.1 放射源

      放射源是指核技術在生產中應用的放射性同位素(如料位儀、液位計、核子秤、測厚儀等中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如*光探傷儀、醫用射線裝置等)。

      2.2.2 放射性污染

      放射性污染是指由于生產活動造成物料、產品、人體、場所、環境介質表面或內部出現超過國家標準的放射性物質或射線。

      3 職責

      3.1 煉鐵廠成立放射防護領導小組,小組由煉鐵廠主管領導及安環科、技術科、設備科、綜合辦(保衛)、使用車間、維護車間主管領導組成,負責全廠放射安全和防護以及放射環境管理領導工作。

      3.2 安環科是煉鐵廠放射源使用、報廢安全的歸口管理部門,其主要職責包括:

      a) 依據國家法律、法規、標準對煉鐵廠放射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b) 按照公司規定對煉鐵廠放射源定期檢查、檢測評價,發現隱患及時督促整改并進行考核;

      c) 負責組織、協助對放射工作人員的教育培訓;并將從事放射工作的人員登記并上報。

      d) 負責組織開展放射工作人員射線個人劑量監測,定期組織該類人員體檢;

      f) 負責組織放射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按規定程序上報。

      g) 負責向公司安環部報告辦理廢舊放射源的相關手續和新增放射源的相關手續,做好放射源登記工作。

      h) 負責申請配備放射防護用品。

      i) 負責制訂放射性同位素崗位安全防護規程并進行檢查和考核。

      3.3 綜合辦負責放射源的安全保衛工作,具體負責:

      a) 負責建立放射源保衛制度,并對制度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與考核,同時要建立放射源登記臺帳。

      b) 負責協助公安機關對丟失和被盜放射源的立案、偵查和追繳。

      c) 參與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應急工作。

      3.4 設備科

      a) 負責對含放射源設備使用的管理,對發現的問題及時督促處理,保證放射源裝置及其防護設施正常運轉,并達到技術指標要求;

      b) 負責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維護檢修的安全管理。做好放射源登記管理工作。

      c) 煉鐵廠需新添置放射源和報廢放射源設備或更換放射性設備時負責向公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告,批準后組織實施。

      d) 參與涉及煉鐵廠的工程項目中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及其防護設施項目的竣工驗收。

      e) 負責制訂放射性同位素操作、維護及防護規程并檢查督促實施和考核。

      3.5 放射源設備所在(使用)單位,應將其視同其他設備一樣,負有安全監管、保管、看護的責任,不得丟失,不能允許無關人員損壞和移動。

      3.6 放射源設備維護(保修)單位或個人,負責對現場在用的放射源設備的日常檢查、維護、確保現場安全防護裝置完好,并做好記錄;對放射源負有保管責任;建立放射源臺帳并上報主管科室;負責放射源更換、移送工作,并做好協助檢測工作;負責現場設置放射防護警示標志;負責配合上級部門做好對放射工作人員個人劑量檢測,體驗工作,督促放射工作人員工作時穿戴防護用品以及防護用品申報工作;負責督促放射工作人員遵守放射工作有關規程和制度,并檢查和考核。

      4 工作程序及管理要求

      4.1 技術設備科參與鐵廠新、改、擴建工程放射源設備和場所的驗收,代表煉鐵廠提出安全使用和現場防護措施的整改要求。

      4.2 設備科要加強對放射源裝置維修單位的監督、檢查和管理,每月至少深入現場檢查一次,禁止現場亂放放射源污染環境和危害職工身體健康的情況發生。

      4.3 設備科要搞好放射源及其防護設施日常運轉管理工作,放射性裝置維修的安全管理工作。設備科每年要做好下一年度放射防護和維護費用的資金預算計劃。

      4.4 綜合辦(保衛)必須制訂放射源保衛制度,設專人管理,每周開展一次檢查,并做好記錄。

      4.5 安環科要制訂放射源及其防護裝置安全防護工作制度和崗位安全規程。每月對放射源及其防護裝置、維修單位放射源安全管理工作,各項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并做好記錄,對存在的隱患要督促整改。

      4.6 安環科要按照國家有關從事放射工作的防護要求為放射防護人員配備個人防護用品。

      4.7 安環科要對放射工作人員進行登記管理、組織或協助開展放射工作人員的培訓,放射工作人員培訓合格后才能從事放射工作(持證上崗),培訓周期為兩年一次。

      4.8 安環科協助、配合安環部開展射線個人劑量監測工作,建立個人劑量檔案。

      4.9 根據公司制度規定,安環科配合安環部安排放射工作人員每兩年進行一次體檢,并將體檢結果存檔,對體檢有異常的情況要及時向廠領導和公司有關部門報告。

      4.10 安環科要對從事放射工作人員根據公司有關制度進行監督管理。

      4.11 放射源使用維護車間要加強日常安全防護管理工作,每周至少對現場和班組日常維護情況進行一次檢查,并作好記錄;要督促放射工作人員維護時穿戴好防護用品;發現放射源丟失、被盜,應立即向鐵廠領導和有關部門報告。

      4.12 放射源維護單位和放射工作人員要認真執行各項制度和規程,每班加強檢查、巡查、并做好記錄。搞好交接班,經常檢測放射源所在區域,發現射線超標和泄漏要立即向煉鐵廠領導和部門報告,采取防護措施。

      4.13 現場設備檢修時檢修人員進入到放射源危險區域前,現場檢修單位或負責人要通知放射工作人員,放射工作人員接到通知后要到現場根據實際情況關掉放射源光門或采取其他防護隔離措施,避免發生人員受射線傷害。

      4.14 禁止在現場拆卸放射源源體,以免污染環境和傷害現場人員。放射工作人員更換放射源源體時,換下的放射源不能隨意丟在現場,要有專人看管并及時送交公司放射源專用存放庫。如果移送時,有放射源光門關不嚴或源體射線超標等情況出現,放射工作人員要用專用材料(鉛板)包扎或采取其他有效防護措施才能送交。

      4.15 外來單位檢修放射源體必須經公司主管部門審批后才能檢修,禁止外來單位在煉鐵廠區域拆卸放射源體。

      4.16 放射工作人員必須在放射源現場懸掛醒目的安全警示標志。

      4.17 放射工作人員檢查確定要更換放射源及其防護裝置前要先向煉鐵廠有關科室報告,待上級批準并辦理相關手續后才能實施。

      4.18 放射工作人員要配合放射事故的調查和放射源丟失的調查。

      4.19 現場發生放射源丟失、被盜、泄漏,煉鐵廠領導和有關科室接到報告后,應立即啟動應急救援預案,防止事故擴大。

      5 檢查與考核

      5.1 鐵廠技術科、設備科、安環科、廠辦(保衛)、使用維護單位按照各自職責開展放射防護檢查。

      5.2 對不認真履行職責和違反本規定的單位或個人,視情節輕重,每項次對責任單位或個人扣款100-1000元。

      5.3 對違反本規定和有關制度造成放射污染事故的,對責任單位和個人,包括單位領導按公司《責任事故管理標準》進行處理,情節特別嚴重構成犯罪的責任人將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6 記錄

      6.1 放射源登記表

      6.2 放射源檢測記錄臺帳

      6.3 放射工作人員登記表

      6.4 放射工作人員個人劑量監測臺帳

      第10篇 對易燃易爆放射配制物品的安全管理措施

      1.化學危險品包裝和標志必須符合國家規定。

      2.化學危險品應當分類分項存放、遇火、遇潮容易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氣體、危險品,不得潮濕,受陽光照射容易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氣體的化學危險品和桶裝易燃液體應當放在陰涼、通風地點存放。

      3.危險品入庫前,必須進行檢查登記,入庫后應進行定期檢查,倉庫嚴禁煙火和使用明火。

      4.遇熱、遇潮容易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氣體的化學藥品,應采取隔熱防潮措施。

      5.有放射性物質工作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對放射工作人員個人劑量監測和健康管理規定,對已有和準備有的放射工作人員必須接受體格檢查,再接受放射知識培訓和法規教育。

      6.銷毀、處理、燃燒、爆炸、中毒和其它危險品的廢氣化學危險品應當采取安全措施,并征得所在地公安和環境部門同意。

      7.生產使用化學危險品的學校,必須按照環境保護法規定,妥善處理廢水、廢氣、廢渣。

      第11篇 放射性物質處理安全管理

      1.目的和范圍

      為控制輻射源的運輸、儲存和使用,并以安全方式將電離輻射對人體的傷害降至最低,使員工意識到發現天然放射物的存在時應對人員和環境進行保護,特制訂本標準。

      本標準適用于中海油能源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所轄范圍內涉及海上放射性作業的管理。

      2.術語和定義

      2.1放射性:原子核自發地發生轉換,并隨之引起其自身物理和化學性質改變的現象。

      3.職責

      3.1健康安全環保部

      負責制定《放射性物質處理安全管理》,并監督檢查各所屬單位的執行情況。

      3.3 各所屬單位

      3.3.1負責對選擇的作業單位的放射性物質處理安全管理進行審批和管理。

      3.3.2負責對作業人員進行培訓。

      3.3作業單位

      依據《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細則》(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5號)制定放射性生產測試作業的方案,包括放射性物質的運輸、使用和保管、健康安全環境管理措施和應急措施,并做到分工明確、責任落實到人。

      4.管理要求

      4.1放射性物質的作業要求

      4.1.1嚴格按作業規程執行。

      4.1.2進行測試作業的區域應有明顯的警示標志。

      4.1.3操作、安裝放射源以及這些放射源出入設備時,除放射工作人員外,其他人員不得圍觀,不得在設備附近停留。

      4.1.4放射性物質的領、用、存、取都應有嚴格的登記交接記錄。

      4.1.5從事放射性工作的人員應配備相應的個人防護設施。

      4.2作業前準備

      4.2.1作業前,作業負責人應向健康安全環保部門提交放射源作業方案,并對作業人員進行放射源作業方案及其健康安全環保措施交底。

      4.2.2作業前,作業方負責人還應組織對放射源的使用工具和設備進行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向作業監督報告,經其許可后方可作業。

      4.2.3 基層單位負責人對使用放射源進行健康安全環保管理,組織落實各種防范措施,指揮現場放射源作業。

      4.2.4 作業前,作業負責人應提交“放射性物品進場申請單”,經基層單位負責人認可后,隨放射源帶到作業現場,現場安全負責人保存該申請單。

      4.2.5 作業前,作業負責人向現場負責人提交放射源作業方案,對作業人員進行放射源作業方案及其健康安全環境控制措施交底。作業負責人應組織對放射源的使用工具和設備進行檢查,并將情況向現場負責人報告,經其許可后方可進行作業。

      4.2.6 作業前,現場負責人應將作業時間、作業區域以及防護措施等情況通知現場總監,現場負責人確認并通知現場所有人員后方可進行作業。

      4.2.7 作業前,現場負責人還要將msds相關資料提供給現場人員。使其了解msds相關內容后,方可進行作業。

      4.3 運輸與存放

      4.3.1 作業方應嚴格遵守《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細則》(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5號)中關于運輸與存放的要求。

      4.3.2 作業方陸地運輸放射源時應有當地交通部門的運輸許可證,往平臺上運輸放射源時,應申報并辦理相應手續,指派專人押運,裝運箱和源罐上應注有標志,如:危險物質、吊點、運輸要求等。吊裝時,繩套應牢固,操作應平穩,做到慢起、慢放。

      4.3.3 作業現場不準長期存放放射源,如生產需要臨時存放,則應經現場作業負責人同意。

      4.3.4 放射源在作業現場存放應有專用的存放裝置,放射源存放應遠離生活區,且不能與爆炸性物質和具有腐蝕的物質同室存放,裝置上應有危險性標識。

      4.4 廢棄處理

      對失效的放射性物質或放射源外殼應送到國家指定的廢棄機構和地點進行處理。

      4.5 應急處理

      4.5.1 凡放射性物質丟失或發生事故后,作業監督應立即組織保護現場,采取一切必要的防護措施,控制事故的影響,并采取有效措施進行處理。

      4.5.2 發生放射源事故或丟失后,作業監督與作業負責人應立即向基層單位負責人匯報,并必須逐級向上匯報。

      4.6使用后管理

      作業負責人提出退場申請,填寫“放射性物品退場審核單”并經作業監督和現場總監簽字確認后隨放射源帶回陸地。審核單到達陸地后經基層單位負責人簽字確認并留存。

      5.相關文件和資料

      5.1《危險化學品處理安全管理》(hse-w-318)

      5.2《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細則》(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5號)

      5.3《放射工作人員健康標準》(gbz98-2002)

      6.相關記錄

      第12篇 放射性同位素安全環境管理規定范本

      1目的

      為加強船舶及海工(以下簡稱船舶)建造對放射性同位素的安全環境管理,保護員工身心健康,減少環境污染,制定本規定。

      2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企業船舶建造放射性同位素貯存、使用、防護等安全環境管理。

      3作業要求

      3.1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單位必須先取得“射線裝置工作許可證”及放射性污染物排污許可證后方可作業,作業人員須持有“射線裝置工作操作證”方可上崗。

      3.2 放射源必須明確專人負責保管,做到經常檢查,并且實行“五雙”制度(雙人管理、雙人收發、雙人運輸、雙人使用、雙鎖);對放射源的品種、數量、射線性質、最高強度、進庫時間、使用日期和時間等都應認真造冊登記,并經常檢查帳物是否相符。

      3.3 存放放射性同位素倉庫周圍,必須設置明顯的輻射標志。

      3.4 要經常檢查射線是否泄漏,包括放射源包裝(保護裝置)的破損和庫房的泄漏。

      3.5 購置、更換放射性同位素或放射性同位素因特殊情況需進入本企業時,必須事先向安監部申報,并經企業主管領導審批。

      3.6 應制定對放射性同位素安全防范措施,確保放射性同位素的安全。

      3.7 操作人員必須掌握放射源的輻射防護知識,在分裝、倒裝放射源或排除故障等工作中必須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操作要準確迅速。

      3.8 操作人員要知道所使用放射源的性質,了解工作場所,用專用警戒帶圍好警戒區域,用紅色警戒燈和警示牌作警示,以防有人誤入。操作人員在操作時須佩帶個人劑量器,個人劑量器須定期接受監測。

      3.9 加強個體防護和對放射源的屏蔽措施,個體防護用品應采購國家定點的專業廠家生產的合格產品。

      3.10γ射線探傷機,原則上在晚間9時至凌晨5時用,并實施作業許可制度,作業前必須進行申請和審批(《 射線探傷申請單》)。申請單內容應包括:船名、申請部門、申請施工隊伍、作業地點、作業部位、監護人、作業時間、作業的安全措施以及質量、安全主管和項目經理的意見。

      3.11探傷作業前應在單船vscc會議上進行通報,征得項目建造組(項目組)同意,確定施工時間,杜絕探傷禁區內有其它不相容作業同時進行。

      3.12γ射線源運到現場,放射源周圍、半徑30米內為禁區,由拍片部門用專用警戒帶圍好警戒區域,懸掛清晰可見的“正在進行射線作業,無關人員禁止入內”警告牌,開啟紅色警戒燈。此時非工作人員一律不得進入現場,并設專人警戒。

      3.13γ射線源使用前,要制定詳細的作業方案,落實現場安全防范措施,現場由作業部門派員負責警戒。

      3.14工作結束后,用輻射儀測試,確認γ源回收后,方可撤銷警戒。

      3.15放射源退役和被污染的廢棄物處理前,應及時向安監部書面提出申請,待安監部與政府規定的專業處理部門聯系,辦妥注銷手續后進行處理。

      3.16放射性同位素不得私自銷毀、出借、深埋或轉讓,違者將視情節嚴重程度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4本規定由安監部負責解釋。

      第13篇 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安全許可管理辦法

      關于修改《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許可管理辦法》的決定

      環境保護部決定對《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許可管理辦法》做如下修改:

      一、第十條修改為:“申請領取許可證的輻射工作單位從事下列活動的,應當組織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

      (一)制備pet用放射性藥物的;

      (二)銷售ⅰ類、ⅱ類、ⅲ類放射源的;

      (三)醫療使用ⅰ類放射源的;

      (四)使用ⅱ類、ⅲ類放射源的;

      (五)生產、銷售、使用ⅱ類射線裝置的。”

      二、第十一條修改為:“申請領取許可證的輻射工作單位從事下列活動的,應當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

      (一)銷售、使用ⅳ類、ⅴ類放射源的;

      (二)生產、銷售、使用ⅲ類射線裝置的。”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許可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做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許可管理辦法

      (2006年1月18日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31號公布 根據2008年11月21日環境保護部2008年第2次部務會議通過的《關于修改〈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許可管理辦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實施《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規定的輻射安全許可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單位(以下簡稱“輻射工作單位”),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取得輻射安全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

      進口、轉讓放射性同位素,進行放射性同位素野外示蹤試驗,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報批。

      出口放射性同位素,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單位將放射性同位素轉移到外省、自治區、直轄市使用的,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備案。

      本辦法所稱放射性同位素包括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質。

      第三條 根據放射源與射線裝置對人體健康和環境的潛在危害程度,從高到低,將放射源分為ⅰ類、ⅱ類、ⅲ類、ⅳ類、ⅴ類,將射線裝置分為ⅰ類、ⅱ類、ⅲ類。

      第四條 生產放射性同位素、銷售和使用ⅰ類放射源、銷售和使用ⅰ類射線裝置的輻射工作單位的許可證,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頒發。

      前款規定之外的輻射工作單位的許可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頒發。

      一個輻射工作單位生產、銷售、使用多類放射源、射線裝置或者非密封放射性物質的,只需要申請一個許可證。

      輻射工作單位需要同時分別向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申請許可證的,其許可證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頒發。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將審批頒發許可證的情況通報同級公安部門、衛生主管部門。

      第五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委托下一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頒發許可證。

      第六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對列入限制進出口目錄的放射性同位素的進口進行審批。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照我國有關法律和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的規定,辦理列入限制進出口目錄的放射性同位素出口的有關手續。

      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以下活動的審批或備案:

      (一)轉讓放射性同位素;

      (二)轉移放射性同位素到外省、自治區、直轄市使用;

      (三)放射性同位素野外示蹤試驗;但有可能造成跨省界環境影響的放射性同位素野外示蹤試驗,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

      第二章 許可證的申請與頒發

      第七條 輻射工作單位在申請領取許可證前,應當組織編制或者填報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并依照國家規定程序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

      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中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或者環境影響報告表,應當由具有相應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的機構編制。

      第八條 根據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安全和防護要求及其對環境的影響程度,對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實行分類管理。

      轉讓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活動不需要編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第九條 申請領取許可證的輻射工作單位從事下列活動的,應當組織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

      (一)生產放射性同位素的(制備pet用放射性藥物的除外);

      (二)使用ⅰ類放射源的(醫療使用的除外);

      (三)銷售(含建造)、使用ⅰ類射線裝置的。

      第十條 申請領取許可證的輻射工作單位從事下列活動的,應當組織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

      (一)制備pet用放射性藥物的;

      (二)銷售ⅰ類、ⅱ類、ⅲ類放射源的;

      (三)醫療使用ⅰ類放射源的;

      (四)使用ⅱ類、ⅲ類放射源的;

      (五)生產、銷售、使用ⅱ類射線裝置的。

      第十一條 申請領取許可證的輻射工作單位從事下列活動的,應當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

      (一)銷售、使用ⅳ類、ⅴ類放射源的;

      (二)生產、銷售、使用ⅲ類射線裝置的。

      第十二條 輻射工作單位組織編制或者填報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時,應當按照其規劃設計的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生產、銷售、使用規模進行評價。

      前款所稱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除按照國家有關環境影響評價的要求編制或者填報外,還應當包括對輻射工作單位從事相應輻射活動的技術能力、輻射安全和防護措施進行評價的內容。

      第十三條 生產放射性同位素的單位申請領取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設有專門的輻射安全與環境保護管理機構。

      (二)有不少于5名核物理、放射化學、核醫學和輻射防護等相關專業的技術人員,其中具有高級職稱的不少于1名。

      生產半衰期大于60天的放射性同位素的單位,前項所指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不少于30名,其中具有高級職稱的不少于6名。

      (三)從事輻射工作的人員必須通過輻射安全和防護專業知識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培訓和考核,其中輻射安全關鍵崗位應當由注冊核安全工程師擔任。

      (四)有與設計生產規模相適應,滿足輻射安全和防護、實體保衛要求的放射性同位素生產場所、生產設施、暫存庫或暫存設備,并擁有生產場所和生產設施的所有權。

      (五)具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要求的運輸、貯存放射性同位素的包裝容器。

      (六)具有符合國家放射性同位素運輸要求的運輸工具,并配備有5年以上駕齡的專職司機。

      (七)配備與輻射類型和輻射水平相適應的防護用品和監測儀器,包括個人劑量測量報警、固定式和便攜式輻射監測、表面污染監測、流出物監測等設備。

      (八)建立健全的操作規程、崗位職責、輻射防護制度、安全保衛制度、設備檢修維護制度、人員培訓制度、臺賬管理制度和監測方案。

      (九)建立事故應急響應機構,制定應急響應預案和應急人員的培訓演習制度,有必要的應急裝備和物資準備,有與設計生產規模相適應的事故應急處理能力。

      (十)具有確保放射性廢氣、廢液、固體廢物達標排放的處理能力或者可行的處理方案。

      第十四條 銷售放射性同位素的單位申請領取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設有專門的輻射安全與環境保護管理機構,或者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學歷的技術人員專職負責輻射安全與環境保護管理工作。

      (二)從事輻射工作的人員必須通過輻射安全和防護專業知識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培訓和考核。

      (三)需要暫存放射性同位素的,有滿足輻射安全和防護、實體保衛要求的暫存庫或設備。

      (四)需要安裝調試放射性同位素的,有滿足防止誤操作、防止工作人員和公眾受到意外照射要求的安裝調試場所。

      (五)具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要求的貯存、運輸放射性同位素的包裝容器。

      (六)運輸放射性同位素能使用符合國家放射性同位素運輸要求的運輸工具。

      (七)配備與輻射類型和輻射水平相適應的防護用品和監測儀器,包括個人劑量測量報警、便攜式輻射監測、表面污染監測等儀器。

      (八)有健全的操作規程、崗位職責、安全保衛制度、輻射防護措施、臺賬管理制度、人員培訓計劃和監測方案。

      (九)有完善的輻射事故應急措施。

      第十五條 生產、銷售射線裝置的單位申請領取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設有專門的輻射安全與環境保護管理機構,或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學歷的技術人員專職負責輻射安全與環境保護管理工作。

      (二)從事輻射工作的人員必須通過輻射安全和防護專業知識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培訓和考核。

      (三)射線裝置生產、調試場所滿足防止誤操作、防止工作人員和公眾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要求。

      (四)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和監測儀器。

      (五)有健全的操作規程、崗位職責、輻射防護措施、臺賬管理制度、培訓計劃和監測方案。

      (六)有輻射事故應急措施。

      第十六條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的單位申請領取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使用ⅰ類、ⅱ類、ⅲ類放射源,使用ⅰ類、ⅱ類射線裝置的,應當設有專門的輻射安全與環境保護管理機構,或者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學歷的技術人員專職負責輻射安全與環境保護管理工作;其他輻射工作單位應當有1名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技術人員專職或者兼職負責輻射安全與環境保護管理工作;依據輻射安全關鍵崗位名錄,應當設立輻射安全關鍵崗位的,該崗位應當由注冊核安全工程師擔任。

      (二)從事輻射工作的人員必須通過輻射安全和防護專業知識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培訓和考核。

      (三)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單位應當有滿足輻射防護和實體保衛要求的放射源暫存庫或設備。

      (四)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使用場所有防止誤操作、防止工作人員和公眾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五)配備與輻射類型和輻射水平相適應的防護用品和監測儀器,包括個人劑量測量報警、輻射監測等儀器。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質的單位還應當有表面污染監測儀。

      (六)有健全的操作規程、崗位職責、輻射防護和安全保衛制度、設備檢修維護制度、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登記制度、人員培訓計劃、監測方案等。

      (七)有完善的輻射事故應急措施。

      (八)產生放射性廢氣、廢液、固體廢物的,還應具有確保放射性廢氣、廢液、固體廢物達標排放的處理能力或者可行的處理方案。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開展診斷和治療的單位,還應當配備質量控制檢測設備,制定相應的質量保證大綱和質量控制檢測計劃,至少有一名醫用物理人員負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檢測工作。

      第十七條 將購買的放射源裝配在設備中銷售的輻射工作單位,按照銷售和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申請領取許可證。

      第十八條 申請領取許可證的輻射工作單位應當向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輻射安全許可證申請表(見附件一);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原件及其復印件,審驗后留存復印件;

      (三)經審批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四)滿足本辦法第十三條至第十六條相應規定的證明材料;

      (五)單位現存的和擬新增加的放射源和射線裝置明細表。

      第十九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受理申請時,應當告知申請單位按照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中描述的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生產、銷售、使用的規劃設計規模申請許可證。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符合條件的,頒發許可證,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條 許可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單位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

      (二)所從事活動的種類和范圍;

      (三)有效期限;

      (四)發證日期和證書編號。

      許可證中活動的種類分為生產、銷售和使用三類;活動的范圍是指輻射工作單位生產、銷售、使用的所有放射性同位素的類別、總活度和射線裝置的類別、數量。

      許可證分為正本和副本(具體格式和內容見附件二),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一條 取得生產、銷售、使用高類別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許可證的輻射工作單位,從事低類別的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生產、銷售、使用活動,不需要另行申請低類別的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許可證。

      第二十二條 輻射工作單位變更單位名稱、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應當自變更登記之日起2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許可證變更手續,并提供以下有關材料:

      (一)許可證變更申請報告;

      (二)變更后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正、副本復印件;

      (三)許可證正、副本。

      原發證機關審查同意后,換發許可證。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證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許可證申請程序,重新申請領取許可證:

      (一)改變許可證規定的活動的種類或者范圍的;

      (二)新建或者改建、擴建生產、銷售、使用設施或者場所的。

      第二十四條 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應當于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發證機關提出延續申請,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許可證延續申請報告;

      (二)監測報告;

      (三)許可證有效期內的輻射安全防護工作總結;

      (四)許可證正、副本。

      原發證機關應當自受理延續申請之日起,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完成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延續,換發許可證,并使用原許可證的編號;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五條 輻射工作單位部分終止或者全部終止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活動的,應當向原發證機關提出部分變更或者注銷許可證申請,由原發證機關核查合格后,予以變更或者注銷許可證。

      第二十六條 輻射工作單位因故遺失許可證的,應當及時到所在地省級報刊上刊登遺失公告,并于公告30日后的一個月內持公告到原發證機關申請補發。

      第二十七條 進口列入限制進出口目錄的放射性同位素的單位,應當在進口前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獲得批準后,由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依據對外貿易的有關規定簽發進口許可證。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批準放射源進口申請時,給定放射源編碼。

      分批次進口非密封放射性物質的單位,應當每6個月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一次。

      第二十八條 申請進口列入限制進出口目錄的放射性同位素的單位,應當向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交放射性同位素進口審批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進口單位許可證復印件;

      (二)放射性同位素使用期滿后的處理方案,其中,進口i類、ii類、iii類放射源的,應當提供原出口方負責從最終用戶回收放射源的承諾文件復印件;

      (三)進口放射源的明確標號和必要的說明文件的影印件或者復印件,其中,i類、ii類、iii類放射源的標號應當刻制在放射源本體或者密封包殼體上,ⅳ類、ⅴ類放射源的標號應當記錄在相應說明文件中;

      (四)進口單位與原出口方之間簽訂的有效協議復印件;

      (五)將進口的放射性同位素銷售給其他單位使用的,還應當提供與使用單位簽訂的有效協議復印件,以及使用單位許可證復印件。

      放射性同位素進口審批表的具體格式和內容見附件三。

      第二十九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放射性同位素進口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批準;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進口單位和使用單位應當在進口活動完成之日起20日內,分別將批準的放射性同位素進口審批表報送各自所在地的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第三十條 出口列入限制進出口目錄的放射性同位素的單位,應當向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交放射性同位素出口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出口單位許可證復印件;

      (二)國外進口方可以合法持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中文或英文證明材料;

      (三)出口單位與國外進口方簽訂的有效協議復印件。

      放射性同位素出口表的具體格式和內容見附件四。

      出口單位應當在出口活動完成之日起20日內,將放射性同位素出口表報送所在地的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出口放射性同位素的單位應當遵守國家對外貿易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一條 轉讓放射性同位素的,轉入單位應當在每次轉讓前報所在地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查批準。

      分批次轉讓非密封放射性物質的,轉入單位可以每6個月報所在地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查批準。

      放射性同位素只能在持有許可證的單位之間轉讓。禁止向無許可證或者超出許可證規定的種類和范圍的單位轉讓放射性同位素。

      未經批準不得轉讓放射性同位素。

      第三十二條 轉入放射性同位素的單位應當于轉讓前向所在地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交放射性同位素轉讓審批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轉出、轉入單位的許可證;

      (二)放射性同位素使用期滿后的處理方案;

      (三)轉讓雙方簽訂的轉讓協議。

      放射性同位素轉讓審批表的具體格式和內容見附件五。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批準;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第三十三條 轉入、轉出放射性同位素的單位應當在轉讓活動完成之日起20日內,分別將一份放射性同位素轉讓審批表報送各自所在地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第三十四條 在野外進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蹤試驗的單位,應當在每次試驗前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并經試驗所在地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商同級有關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進行。

      放射性同位素野外示蹤試驗有可能造成跨省界環境影響的,其環境影響報告表應當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商同級有關部門審查批準。

      第三十五條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單位需要將放射性同位素轉移到外省、自治區、直轄市使用的,應當于活動實施前10日內持許可證復印件向使用地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書面報告移出地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并接受使用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書面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該放射性同位素的核素、活度、轉移時間和地點、輻射安全負責人和聯系電話等內容;轉移放射源的還應提供放射源標號和編碼。

      使用單位應當在活動結束后20日內到使用地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注銷手續,并書面告知移出地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第三十六條 輻射工作單位應當按照許可證的規定從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生產、銷售、使用活動。

      禁止無許可證或者不按照許可證規定的種類和范圍從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生產、銷售、使用活動。

      第三十七條 生產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單位,應當在放射性同位素的包裝容器、含放射性同位素的設備和射線裝置上設置明顯的放射性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放射源上能夠設置放射性標識的,應當一并設置。

      含放射源設備的說明書應當告知用戶該設備含有放射源及其相關技術參數和結構特性,并告知放射源的潛在輻射危害及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三十八條 生產、進口放射源的單位在銷售ⅰ類、ⅱ類、ⅲ類放射源時,應當與使用放射源的單位簽訂廢舊放射源返回合同。

      使用ⅰ類、ⅱ類、ⅲ類放射源的單位應當按照廢舊放射源返回合同規定,在放射源閑置或者廢棄后3個月內將廢舊放射源交回生產單位或者返回原出口方。確實無法交回生產單位或者返回原出口方的,送交有相應資質的放射性廢物集中貯存單位貯存。

      使用ⅳ類、ⅴ類放射源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在放射源閑置或者廢棄后3個月內將廢舊放射源進行包裝整備后送交有相應資質的放射性廢物集中貯存單位貯存。

      使用放射源的單位應當在廢舊放射源交回、返回或者送交活動完成之日起20日內,向其所在地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九條 銷售、使用放射源的單位在本辦法實施前已經貯存的廢舊放射源,應當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1年內交回放射源生產單位或者返回原出口方,或送交有相應資質的放射性廢物集中貯存單位。

      第四十條 生產放射性同位素的場所、產生放射性污染的放射性同位素銷售和使用場所、產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線裝置及其場所,終結運行后應當依法實施退役。退役完成后,有關輻射工作單位方可申請辦理許可證變更或注銷手續。

      第四十一條 輻射工作單位應當建立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臺賬,記載放射性同位素的核素名稱、出廠時間和活度、標號、編碼、來源和去向,及射線裝置的名稱、型號、射線種類、類別、用途、來源和去向等事項。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臺賬、個人劑量檔案和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當長期保存。

      第四十二條 輻射工作單位應當編寫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狀況年度評估報告,于每年1月31日前報原發證機關。

      年度評估報告應當包括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臺賬、輻射安全和防護設施的運行與維護、輻射安全和防護制度及措施的建立和落實、事故和應急以及檔案管理等方面的內容。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對輻射工作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對存在的問題,應當提出書面的現場檢查意見和整改要求,由檢查人員簽字或檢查單位蓋章后交被檢查單位,并由被檢查單位存檔備案。

      第四十四條 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編寫輻射工作單位監督管理年度總結報告,于每年3月1日前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報告內容應當包括輻射工作單位數量、放射源數量和類別、射線裝置數量和類別、許可證頒發與注銷情況、事故及其處理情況、監督檢查與處罰情況等內容。

      第五章 罰 則

      第四十五條 輻射工作單位違反本辦法的有關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在含放射源設備的說明書中告知用戶該設備含有放射源的;

      (二)銷售、使用放射源的單位未在本辦法實施之日起1年內將其貯存的廢舊放射源交回、返回或送交有關單位的。

      輻射工作單位違反本辦法的其他規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據《電離輻射防護與輻射源安全基本標準》(gb18871-2002)及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對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管理的豁免出具證明文件。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14篇 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許可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為了加強對放射性物品運輸的安全管理,實施《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管理條例》規定的運輸安全許可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 從事放射性物品運輸和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設計、制造等活動,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有關許可和備案手續。

      第三條 [分類管理]? 國家對放射性物品運輸實施分類管理,根據放射性物品的特性及其對人體健康和環境的潛在危害程度,將放射性物品分為一類、二類和三類。

      放射性物品的具體分類和名錄,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按照《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會同國務院公安、衛生、海關、交通運輸、鐵路、民航、核工業行業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章? 運輸容器設計的批準與備案

      第四條 [設計基本要求]? 一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的設計,應當在首次用于制造前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審查批準。

      二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的設計,應當在首次用于制造前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備案。

      第五條 [設計記錄]? 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設計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并有效實施,加強檔案管理,如實記錄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的設計和安全性能評價過程。

      第六條 [安全性能評價]? 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的設計應當滿足國家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標準。

      設計單位應當通過試驗驗證,采用可靠、保守的分析論證,或者采取兩者相結合的方式,對設計的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的安全性能進行評價。

      第七條 [設計單位條件]? 申請領取一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設計批準書的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

      (二)具有與所從事設計活動相關或者相近的工作業績;

      (三)具有與所從事設計活動相適應并經考核合格的專業技術人員;

      (四)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以及符合國家有關核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的質量保證大綱。

      第八條 [設計申請]? 申請批準一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的設計,設計單位應當向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計總圖及其設計說明書;

      (二)設計安全評價報告書;

      (三)符合國家有關核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的質量保證大綱。

      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設計安全評價報告書的標準格式和內容,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另行規定。

      第九條 [設計審查]? 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一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的設計批準申請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對符合國家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標準的,頒發一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設計批準書,并公告設計批準編號;對不符合國家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標準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在審查過程中,應當組織專家進行技術評審。技術評審方式包括文件審查、審評對話、現場見證等。

      技術評審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期限內。

      第十條 [設計批準書]? 一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設計批準書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設計單位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

      (二)運輸容器類型和設計批準編號;

      (三)放射性內容物特性;

      (四)運輸容器設計說明及適用的相關技術標準等;

      (五)操作要求、運輸方式、使用環境溫度;

      (六)有效期限;

      (七)批準日期和批準書編號。

      第十一條 [設計批準延續]? 一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設計批準書有效期為5年。

      設計批準書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持證單位應當于設計批準書有效期屆滿6個月前,向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提出書面延續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原設計批準書復印件;

      (二)質量保證大綱實施效果的說明;

      (三)設計依據標準如有變化,是否符合新標準的說明。

      對于設計單位提出的批準書延續申請,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在設計批準書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

      第十二條 [設計變更]? 設計單位修改已批準的一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設計中有關安全內容的,應當按照原申請程序向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重新申請領取設計批準書。

      一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設計單位變更單位名稱、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的,應當自工商變更登記之日起20日內,向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辦理設計批準書變更手續,并提交變更申請、工商注冊登記文件以及其他證明材料。

      第十三條 [特殊形式批準]? 為了控制放射性物品在運輸過程中可能產生的彌散,放射性物品設計成特殊形式或者低彌散形式的,其防彌散的形式可視為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包容系統的組成部分。

      特殊形式放射性物品和低彌散放射性物品的設計方案,應當符合國家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標準的有關要求,并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審查批準。

      特殊形式放射性物品和低彌散放射性物品的設計單位,應當向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提交其設計方案符合國家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標準有關要求的證明材料。

      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對符合國家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標準有關要求的,頒發相應的設計批準書,并公告設計批準編號;對不符合國家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標準有關要求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對于特殊形式放射性物品和低彌散放射性物品設計的延續、變更依據本辦法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規定進行。

      第十四條 [設計備案要求]? 二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的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標準進行設計,并在首次用于制造30日前,將下列文件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備案:

      (一)設計總圖及其設計說明書;

      (二)設計安全評價報告表。

      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定期公布已備案的二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的設計備案編號。

      第三章? 運輸容器制造的許可與備案

      第十五條 [制造基本要求]? 從事一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制造活動的單位,應當向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申請領取制造許可證。

      從事二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制造活動的單位,應當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制造單位條件]? 申請領取制造許可證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

      (二)有與所從事制造活動相關或者相近的工作業績;

      (三)有與所從事制造活動相適應的機械、焊接、材料和熱處理、鑄造和鍛造等相關專業技術人員,以及取得焊工、焊接操作工或者無損檢驗資格證書的專業技術人員;

      (四)有與所從事的制造活動相適應的生產條件和檢測手段;

      (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和符合國家有關核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的質量保證大綱。

      第十七條 [制造申請]? 申請領取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制造許可證的單位,應當向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提交申請書,并提交符合規定條件的證明文件。

      第十八條 [制造審查]? 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對符合條件的,頒發制造許可證,并予以公告;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在審查過程中,應當組織專家進行技術評審。技術評審可以采取文件審查、審評對話和現場檢查等方式。

      技術評審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期限內。

      第十九條 [制造許可證]? 一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制造許可證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制造單位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

      (二)許可制造的運輸容器設計批準編號;

      (三)有效期限;

      (四)發證機關、發證日期和證書編號。

      第二十條 [制造許可延續]? 一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制造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

      制造許可證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制造單位應當于制造許可證有效期屆滿6個月前,向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提出書面延續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原制造許可證復印件;

      (二)原制造許可證有效期內的制造活動情況;

      (三)原制造許可證有效期內所制造運輸容器的質量情況;

      (四)原制造許可證有效期內變更情況的說明。

      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在制造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

      第二十一條 [制造許可變更]? 一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制造單位制造與原許可制造的設計批準編號不同的運輸容器的,應當按照原申請程序向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重新申請領取制造許可證。

      一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制造單位變更單位名稱、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的,應當自工商變更登記之日起20日內,向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辦理制造許可證變更手續,并提交變更申請、工商注冊登記文件以及其他證明材料。

      第二十二條 [制造禁止事項]? 禁止無制造許可證或者超出制造許可證規定范圍從事一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制造活動。

      禁止委托未取得相應制造許可證的單位進行一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制造活動。

      禁止偽造、變造、轉讓制造許可證。

      第二十三條 [制造單位備案]? 從事二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制造活動的單位,應當在首次制造活動開始30日前,將下列材料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備案:

      (一)所制造運輸容器的設計備案編號;

      (二)具備與從事制造活動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生產條件、檢測手段的證明材料;

      (三)具有健全管理制度的證明材料;

      (四)質量保證大綱。

      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定期公布已備案的二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制造單位。

      第二十四條 [使用基本要求]? 使用境外單位制造的一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的,應當在首次使用前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審查批準。

      使用境外單位制造的二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的,應當在首次使用前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五條 [使用申請]? 申請使用境外單位制造的一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的單位,應當向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計單位所在國核安全監管部門頒發的設計批準文件的復印件;

      (二)設計單位出具的設計安全評價報告書;

      (三)制造單位相關業績的證明材料;

      (四)制造單位出具的質量合格證明;

      (五)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國家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標準或者經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認可的標準的說明材料。

      第二十六條 [使用審查]? 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對符合國家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標準的,頒發使用批準書;對不符合國家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標準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在審查過程中,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可以組織專家進行技術評審。技術評審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第15篇 放射科質量安全管理小組職責

      一、放射科成立以科主任為組長的醫療質量管理小組,在院醫療質量管理委員會領導下開展工作,并對其負責。

      二、落實醫院醫療質量管理委員會建立的操作規程,醫療質量標準及措施。

      三、建立健全本科室醫療工作制度,制定切實可行的科室醫療質量管理目標和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四、定期開展活動,每月對本科室醫療質量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并將檢查結果通報全科及上報醫院醫療質量管理委員會。

      五、對職能部門反饋的質量問題及時進行落實整改。

      六、負責落實本科室醫、護人員的再教育,不斷提高醫護人員的職業素質和業務水平。

      七、負責制定本科室防止醫療差錯事故的措施、質量與安全管理工作方案。

      放射安全管理落實措施范本(15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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