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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管理暫行辦法(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3-25 17:24:17 查看人數:73

      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管理暫行辦法

      第1篇 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落實水利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范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國務院安委會關于深入開展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的指導意見》(安委〔2011〕4號)和《水利行業深入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實施方案》(水安監〔2011〕346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水利部部屬水利生產經營單位,以及申請一級的非部屬水利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

      部屬水利生產經營單位是指部屬水利水電施工企業、水利工程項目法人和水利工程管理單位。非部屬水利生產經營單位包括地方水利水電施工企業、水利工程項目法人、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和從事水利水電工程施工的中央企業。

      其中水利工程項目法人為大中型且施工工期2年以上的水利工程項目法人。小型水利工程或施工工期2年以下的大中型水利工程項目法人不需參加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但應按照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標準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工作。

      農村水電站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條 水利水電施工企業評審執行《水利水電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標準(試行)》(見附件一);水利工程項目法人評審執行《水利工程項目法人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標準(試行)》(見附件二);水利工程管理單位評審執行《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標準(試行)》(見附件三)。以下統稱《評審標準》。

      第四條 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分為一級、二級和三級,依據評審得分確定,評審滿分為100分。

      一級:評審得分90分以上(含),且各一級評審項目得分不低于應得分的70%;

      二級:評審得分80分以上(含),且各一級評審項目得分不低于應得分的70%;

      三級:評審得分70分以上(含),且各一級評審項目得分不低于應得分的60%。

      不達標:評審得分低于70分,或任何一項一級評審項目得分低于應得分的60%。

      第五條 水利部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委員會負責部屬水利生產經營單位一、二、三級和非部屬水利生產經營單位一級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的指導、管理和監督,其辦公室設在安全監督司。評審具體組織工作由中國水利企業協會承擔。

      第六條 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程序:

      (一)水利生產經營單位依照《評審標準》進行自主評定;

      (二)水利生產經營單位根據自主評定結果向水利部提出評審申請;

      (三)經審查符合條件的,由水利部認可的評審機構開展現場評審;

      (四)水利部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委員會審定,由水利部公告、頒證授牌。

      第二章 自主評定和申請

      第七條 水利生產經營單位應按照《評審標準》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自主開展等級評定,形成自評報告(見附件四)。自評報告內容應包括:單位概況及安全管理狀況、基本條件的符合情況、自主評定工作開展情況、自主評定結果、發現的主要問題、整改計劃及措施、整改完成情況等。

      水利生產經營單位在策劃、實施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和自主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評定時,可以聘請專業技術咨詢機構提供支持。

      第八條 水利生產經營單位根據自主評定結果,提出評審書面申請。申請材料包括申請表(見附件五)和自評報告。

      (一)部屬水利生產經營單位經上級主管單位審核同意后,向水利部提出評審申請。

      (二)地方水利生產經營單位申請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一級的,經所在地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向水利部提出評審申請。

      (三)從事水利水電工程施工的中央企業申請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一級的,經上級主管單位審核同意后,向水利部提出評審申請。

      第九條 申請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的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設立有安全生產行政許可的,應依法取得國家規定的相應安全生產行政許可。

      (二)水利工程項目法人所管轄的建設項目、水利水電施工企業在評審期(申請等級評審之日前一年)內,未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不存在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重大事故隱患已治理達到安全生產要求。

      (三)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在評審期內,未發生造成人員死亡、重傷3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超過100萬元以上的生產安全事故,不存在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重大事故隱患已治理達到安全生產要求。

      第三章 現場評審和審定

      第十條 水利部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符合申請條件的,通知申請單位開展現場評審工作。

      第十一條 部屬水利生產經營單位一、二、三級和非部屬水利生產經營單位一級的現場評審由評審機構負責。

      第十二條 現場評審

      (一)評審機構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以及《評審標準》,采用抽樣的方式,采取文件審查、資料核對、人員詢問、現場察看等方法,對申請單位進行評審。

      (二)評審工作應在30日內完成(不含申請單位整改時間)。

      (三)評審機構應在評審工作結束后15日內完成評審報告(見附件六)。評審報告內容應包括:單位概況,安全生產管理及績效,評審情況、得分及得分明細表,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整改建議,推薦性評審意見,現場評審人員組成及分工。

      第十三條 水利部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委員會對評審報告進行審定,達到申請等級的,公示后由水利部公告、頒證授牌。

      第十四條 評審未達到申請等級的,限期整改后重新申請評審;對部屬水利生產經營單位可征得其同意,根據評審結果確定其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是體現水利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水平的重要標志,作為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開展業績考核、行業表彰,評價水利生產經營單位參與水利市場競爭能力的重要參考指標。

      第十六條 水利部對取得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證書的單位,實施分類指導和督促檢查,一級單位抓鞏固,二級單位抓提升,三級單位抓改進。并視情況組織檢查、抽查,對檢查、抽查中發現的重大問題進行通報。

      第十七條 水利生產經營單位取得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證書后,每年應對本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的情況至少進行一次自我評審,并形成報告,及時發現和解決生產經營中的安全問題,持續改進,不斷提高安全生產水平。

      第十八條 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證書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須于期滿前3個月,向水利部提出延期申請。

      水利生產經營單位在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證書有效期內,完成年度自我評審,保持績效,持續改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經評審機構復評,水利部審定,符合延期條件的,可延期3年。

      第十九條 取得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證書的單位,在證書有效期內發生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水利部撤銷其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并予以公告。

      (一)在評審過程中弄虛作假、申請材料不真實的;

      (二)不接受檢查的;

      (三)遲報、漏報、謊報、瞞報生產安全事故的;

      (四) 水利工程項目法人所管轄建設項目、水利水電施工企業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后,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發生造成人員死亡、重傷3人以上或經濟損失超過100萬元以上的生產安全事故后,在半年內申請復評不合格的;

      (五) 水利工程項目法人所管轄建設項目、水利水電施工企業復評合格后再次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復評合格后再次發生造成人員死亡、重傷3人以上或經濟損失超過100萬元以上的生產安全事故的。

      第二十條 被撤銷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的單位,自撤銷之日起,須按降低至少一個等級重新申請評審;且自撤銷之日起滿一年后,方可申請被降低前的等級評審。

      第二十一條 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三級單位構成撤銷等級條件的,責令限期整改。整改期滿,經評審符合三級單位要求的,予以公告。整改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第二十二條 評審機構應客觀、公正、獨立地開展評審工作,對評審結果負責。在評審過程中出現下列行為之一的,取消其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機構資格:

      (一)出具虛假或嚴重失實的評審報告的;

      (二)泄露被評審單位的經濟技術和商業秘密的;

      (三)發生其他違法、違規行為,情節嚴重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可參照本辦法,結合本地區水利實際制定相關規定,開展本地區二級和三級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水利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第2篇 水利水電建設公司安全資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股份公司安全生產資料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單位應建立安全管理臺賬,需歸檔保存的部分,按檔案管理規定執行。

      第三條 安全管理資料除紙質文件外,還應建立電子文檔。

      第四條 各單位應參照本辦法建立資料管理臺賬。

      第二章 安全管理資料的主要內容

      第五條 安全管理資料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基本資料、工作依據、目標與考核、會議管理、技術措施、危險源監管及安全評價、安全投入、檢查整改、培訓與證書、安全活動、特種作業管理、事故管理、檢測驗收、應急管理、隱患治理、分包管理、安全文件、專項安全管理、職業健康、安全宣傳、其他。

      第六條 基本資料

      (一)工程項目基本情況;

      (二)與業主、分包單位及其它相關方的安全義務和責任的合同條文復印件;

      (三)安全生產許可證等文件的復印件;

      (四)項目主要管理人員任命文件和相應崗位資格證書復印件;

      (五)現場平面布置圖及重大危險因素分布示意圖;

      (六)項目安全管理保證體系、安全監督體系圖;

      (七)本級安委會和安全部門成員名單。

      第七條 工作依據

      (一)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

      (二)上級單位或客戶提交的安全工作安排、合同、要求等文件;

      (三)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資料

      (四)安全規范、標準、操作規程。

      第八條 目標與考核

      (一)上級的考核目標、本級的目標、內部分解的目標及簽訂的安全生產責任書、工程分包安全生產責任書等;

      (二)年度安全工作計劃及階段性工作安排;

      (三)年度及階段性工作總結、匯報等;

      (四)考核評價及獎懲記錄。

      第九條 會議管理

      (一)會議簽到表、記錄、紀要;

      (二)會議研究事項的督辦紀錄;

      (三)參加其它有關安全會議的資料。

      第十條 技術措施

      (一)施工組織設計及安全技術措施;

      (二)安全技術措施、作業指導書交底記錄;

      第十一條 危險源監管及安全評價

      (一)危險源辨識、評價與控制清單及危險源清單;

      (二)危險源監控措施、責任單位及責任人清單;

      (三)重大危險源管理、監控記錄;

      (四)綜合或專項安全評價報告。

      第十二條 安全投入

      (一)安全投入計劃;

      (二)安全投入統計報表(季、半年、年)

      第十三條 安全檢查

      (一)安全檢查工作計劃;

      (二)各類安全檢查實施記錄;

      (三)事故隱患整改通知單及驗證記錄;

      (四)違章行為處罰通知單、處罰記錄;

      (五)上級或外部組織進行的安全檢查、整改資料。

      第十四條 培訓與證書:

      (一)安全培訓計劃;

      (二)全員年度繼續教育記錄;

      (三)新入場人員、轉崗人員、重新上崗人員安全培訓記錄;

      (四)采用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新工藝安全培訓記錄;

      (五)培訓證書原件、復印件;

      (六)參加上級、外部安全教育培訓登記表;

      (七)違章違紀人員安全培訓記錄。

      第十五條 安全活動

      (一)班組安全活動記錄本;(定期回收保存)

      (二)各類安全活動記錄及相關資料。

      第十六條 特種作業管理:

      (一)特種作業人員名單(按工種分類);

      (二)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

      第十七條 事故管理

      (一)工傷事故報表;

      (二)工傷事故登記表及相關醫療資料;

      (三)未遂事故記錄;

      (四)事故調查處理報告;

      (五)工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有關資料。

      第十八條 檢測驗收

      (一)電氣線路、電氣設備檢查檢測記錄;

      (二)特種設備檢驗合格證及相關記錄;

      (三)接零、接地、避雷裝置檢測記錄;

      (四)安全防護用品檢測記錄;

      (五)特殊防護用品、安全裝置產品合格證、質量檢測記錄;

      (六)現場施工機械設備檢驗記錄(大修驗收、試車結果等) ;

      (七)特殊安全設施驗收記錄(如工作平臺、棧橋、承重腳手架、排架等) ;

      (八)作業環境監測記錄(粉塵、噪聲、有毒有害氣體等)。

      第十九條 應急管理

      (一)應急組織機構及應急預案;

      (二)應急物資、器材、設備存放地點及檢查、維護保養記錄;

      (三)培訓、演練記錄;

      (四)預案評審及修訂記錄;

      (五)應急響應記錄。

      第二十條 隱患排查治理

      (一)隱患登記表;

      (二)安全生產隱患評估記錄;

      (三)安全生產隱患整改方案;

      (四)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統計表。

      第二十一條 分包管理

      (一)分包單位及人員一覽表;

      (二)各分包單位企業資質、營業執照、安全許可證等有效證書復印件和法人授權委托人復印件;

      (三)分包單位特種作業人員名單及資格證書復印件;

      (四)分包單位管理機構人員名單及有關證書復印件(含安全管理人員);

      (五)分包單位評價、審查資料(含施工簡歷、近三年的業績、不良記錄等);

      (六)分包單位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及施工安全技術措施;

      (七)分包單位施工機械及復檢驗證記錄。

      第二十二條 安全文件

      (一)當地政府、安全主管部門、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有關安全管理文件、規定、通知及回復;

      (二)對外、對上報送的各類安全文件、報表、總結、匯報、請示,安全生產聯系函,對外發布的安全通告、告示(紙質、照片等),尤其是可能涉及法律糾紛責任劃分有關請求和工作答復、處理、協調的有關資料。

      第二十三條 專項安全管理

      (一)專項安全管理組織機構、人員;

      (二)專項措施方案;

      (三)專項安全管理交底記錄;

      (四)專項安全管理會議記錄;

      (五)專項安全管理危險與有害因素辨識;

      (六)專項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培訓記錄;

      (七)專項安全管理評價、驗收、檢測與檢查記錄等。

      第二十四條 職業健康管理

      (一)勞動用品發放記錄;

      (二)職業健康檢查記錄;

      (三)職業病報告及處理記錄。

      第二十五條 安全宣傳

      (一)簡報

      (二)報道

      第二十六條 其它

      第三章 安全資料管理

      第二十七條 各級安全資料應分類收集、建立臺賬,明確管理責任人。

      第二十八條 各類資料宜原件保存,不能保存原件而保存復印件時應注明原件保存部門,以便追溯和驗證。

      第二十九條 各類臺賬應附有資料目錄清單,以便核對和檢索。

      第三十一條 各項目正式竣工驗收后,安全資料應整理裝訂,移交給上級主管部門保存備查,一般保存期不少于完工后5年。

      第三十二條 各單位的電子文檔應與紙質文件相符,實行分類管理。

      第3篇 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管理

      水利工程施工,具有工序較多、參與人員多、機械利用多、工程占地范圍大、涉及方面也較大,工程本身的特點決定了安全管理的重要性,稍有不慎,便會發生事故。最近一兩年來,雖然各級政府部門加大了對安全生產的監管力度,但事故仍不斷發生。血的教訓給我們敲響了警鐘。水利工程一旦發生事故,將會給下游的人民生命財產造成巨大損失。因此,安全管理仍應常抓不懈,絲毫不能放松,義不容辭地搞好工程施工安全成為我們水利工程施工管理者的頭等大事。

      水利工程施工企業應該從工程施工的全過程進行安全管理,在工程的每一個施工環節、施工步驟都要認真落實安全管理。下面就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管理進行闡述。

      一、施工前的安全管理

      工程項目開工前,覺得不存在安全事故隱患,就是設備進場、項目部布置、工程施工技術準備,因此人們往往會忽略這一階段的安全管理問題。水利工程施工項目部在工程開工前做了以下安全管理工作:

      1、制訂各項安全管理制度

      根據該工程的特點,結合項目部的管理水平,制訂切實可行的安全管理制度。做到以制度約束、規范施工中的安全行為,明確責任、權利及獎懲辦法,使其管理制度貫穿到整個施工過程。該過程開工前項目部制定了《項目部安全管理制度》、《施工機械安全管理制度》、《施工員安全管理制度》、《測量員安全管理制度》、《質檢員安全管理制度》、《施工協作隊伍安全管理制度》等。并把這些制度制作成版面,懸掛在項目部。

      2、專兼職安全員的設立和配置

      根據該次工程的規模、施工特點,該工程安排專職安全員一名,主要負責該工程的安全工作。主要工作是:負責施工現場的安全檢查、整理安全管理的日志、對安全工作的處理、整改、驗收、上報和監督各兼職安全的各項安全工作等。

      依據項目劃分及工程的位置,每處分部工程設立一名兼職安全員,具體負責該分部工程施工的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工作是:負責分部工程施工的安全管理、日志、標語警示牌的管理、安全防護設施的管理、施工人員的安全教育、安全問題的監督處理、整改、驗收及材料整理等具體工作。

      3、加強安全生產教育

      加強對項目部人員進行安全知識培訓和教育,著重加強對項目部的管理制度進行認真學習。項目部各專業人員的安全管理制度做到了人手一冊。

      對擬進入工程施工的協作單位的施工人員進行對口的安全知識教育,向協作單位灌輸安全知識。做到人人懂安全知識,人人知安全制度,人人都能做到安全生產。

      4、強化機械安全管理、杜絕無證上崗

      施工準備階段對進場設備的運行狀態,安全性能進行認真的檢查和測試,發現問題立即解決,確保施工現場的設備安全系數達到100%。明確每個設備的安全責任人,制訂每臺機械設備的安全操作規范。印發到每個操作員手中,便于隨時學習。

      持證上崗是機械設備安全管理的基本保證,機械操作員只有取得操作證,才能確保工程機械在工程施工中安全運行。設備進場時審核進場設備操作員的操作證,無證人員駕駛的設備拒絕進入施工工地。將操作人員的合格證復印留存備查。

      5、成立安全管理監督機構

      工程開工前成立了以公司負責人為組長,以項目經理、項目副經理、總工及各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安全管理監督小組。制訂詳細的檢查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的對施工現場和項目部進行安全檢查,每月召開一次安全管理工作會議,研究、解決工程施工中出現的安全管理問題。

      二、施工中的安全管理

      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最主要的階段就是施工階段,該階段是安全事故的多發期。由于機械化程度的不斷提高,現在工程施工各種施工設備都被充分運用到工程中來,因此做好施工中的安全管理工作是整個工程施工的關鍵。施工中的安全管理就是對人、機械、材料及施工工序的安全管理。

      1、人的安全管理

      人是安全管理的核心,有了人的不安全因素,才會造成物的不安全結果。項目部加強對人的安全教育的同時,簽署每個人的安全施工協議,制訂安全管理制度,用制度和協議來管理和約束人的不安全行為。

      (1)項目部管理人員的安全管理

      領導的安全管理:項目部的領導是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核心,黑崗口工程的領導層都取得了安全考核證,對該工程的安全管理具備很強的管理能力。項目部領導人人都繃緊安全的弦,清楚安全就是效益、安全工作重于一切、安全工作是一切工作的中心。做到了一身作則講安全,身體力行抓安全。不違章指揮,按安全管理制度辦事。認真例行安全檢查,詳細聽取安全人員的回報和建議,加大了對安全設施的投資力度。不關什么時間只要進入工地就必須遵守工地的安全制度,安要求佩戴安全防護用品。

      一般管理人員的安全管理:項目部的一般人員,做到認真學習項目部的安全管理制度,熟記自己擔負崗位的安全管理責任,積極做好本崗位的安全檢查、監督。養成了凡事講安全,生產中抓安全的好習慣。上班前先檢查所負責施工現場的安全隱患,叮囑、監督機械操作員檢查設備的安全狀態。在施工現場時刻監督各施工人員、施工機械在絕對安全的環境下工作。發現不安全因素及時處理,將安全事故消滅在萌芽狀態。每天做好負責工作的安全日志,總結安全施工的經驗,協助專職安全人員和項目部領導做好安全管理的其它工作。

      第4篇 水利施工安全管理與企業的關系

      施工安全管理是施工企業全體職工及各部門同心協力,把專業技術、生產管理、數理統計和安全教育結合起來,為達到安全生產目的而采取各種措施的管理。建立施工技術組織全過程的安全保證體系,實現安全生產、文明施工。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是預防為主,依靠科學的安全管理理論、程序和方法,使施工生產全過程中潛伏的危險因素處于受控制狀態,消除事故隱患,確保施工生產安全。

      建立安全生產制度。安全生產制度必須符合國家和地區的有關政策、法規、條例和規程,并結合施工項目的特點,明確各級各類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要求全體人員必須認真貫徹執行。

      貫徹安全技術管理。進行施工組織設計時,必須結合工程實際,編制切實可行的安全技術措施,要求全體人員必須認真貫徹執行。如果執行過程中發現問題,應及時采取妥善的安全防護措施。要不斷積累安全技術措施在執行過程中的技術資料,進行研究分析,總結提高,以利于后面工程的借鑒。

      堅持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培訓。組織全體人員認真學習國家、地方和本企業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技術規程、安全操作規程和勞動保護條例等。新工人進入崗位之前要進行安全紀律教育,特種專業作業人員要進行專業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崗。要使全體職工經常保持高度的安全生產意識,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組織安全檢查。為了確保安全生產,必須嚴格安全督察,建立健全安全督察制度。安全檢查員要經常查看現場,及時排除施工中的不安全因素,糾正違章作業,監督安全技術措施的執行,不斷改善勞動條件,防止工傷事故的發生。

      第5篇 水利水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防汛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股份公司防汛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防汛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重于搶”的方針。

      第三條 防汛工作實行全面規劃、統籌兼顧、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局部利益服從全局利益的原則,遵守所在流域防汛統一規劃,服從當地人民政府對防汛工作的統一安排和領導。

      第二章? 防汛制度、組織機構及崗位職責

      第四條 各單位應建立防汛工作領導機構,明確防汛工作責任部門,組建搶險隊伍,層層落實責任制,做到分工明確、責任到人。

      第五條 各單位應制定防汛崗位責任制、汛前檢查制度、汛期值班制度、防汛物資管理制度、防汛應急預案等有關防汛工作制度。

      第六條 各單位主要負責人為本單位防汛工作第一責任人,分管防汛工作的副職為本單位防汛安全綜合管理領導責任人。

      第七條 防汛安全第一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貫徹執行防汛法律、法規。

      (二)組織制定防汛安全制度,明確各級防汛安全責任。

      (三)保證防汛資源配置。

      (四)組織制定防汛應急預案。

      (五)及時處理涉及防汛安全的重大問題。

      第八條 分管防汛安全工作副職職責:

      (一)組織審查重大防汛技術措施。

      (二)組織防汛檢查。

      第九條 防汛安全管理部門職責:

      (一)開展防汛安全管理工作,制定防汛工作計劃。

      (二)開展防汛安全檢查,監督防汛安全隱患的整改。

      (三)督促有關單位開展防汛演練。

      第三章?? 防汛工作

      第十條 各單位應做好防汛準備工作,認真開展汛前檢查,汛前檢查主要包括:

      (一)防汛組織機構(防汛領導組織機構、防汛責任部門、搶險隊伍等)是否健全、指揮調度是否順暢。

      (二)防汛措施、防汛應急預案。

      (三)有關建筑物(施工圍堰、泄水建筑物等)是否滿足度汛要求。

      (四)對存在山體滑坡、泥石流等災害威脅的生活營地、工作面是否制定應急措施、人員是否能及時撤退。

      (五)搶險物資是否準備到位。

      (六)對可能受洪水影響的營地和大型設備是否采取措施。

      (七)可能受洪水危害的施工道路是否有警示標志。

      第十一條 在主汛期間和大暴雨過程中應堅持24小時值班制度,加強對生產、生活區的巡視檢查,及時處理安全隱患及突發險情。

      第十二條 各單位應加強與所在地水文、氣象、國土資源等部門和業主單位的聯系,及時、準確了解有關氣象、汛情資料。

      第十三條 根據預案啟動條件及時啟動應急救援預案,并在危險地段設置警戒線和醒目標志。

      第十四條 各單位應在汛前將本單位防汛度汛領導組織成員名單、聯系電話報上級主管部門。

      第十五條 發生重大損失和人員傷亡事故,應按規定及時、如實上報。

      第6篇 水利水電建設公司防汛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股份公司防汛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防汛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重于搶”的方針。

      第三條 防汛工作實行全面規劃、統籌兼顧、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局部利益服從全局利益的原則,遵守所在流域防汛統一規劃,服從當地人民政府對防汛工作的統一安排和領導。

      第二章 防汛制度、組織機構及崗位職責

      第四條 各單位應建立防汛工作領導機構,明確防汛工作責任部門,組建搶險隊伍,層層落實責任制,做到分工明確、責任到人。

      第五條 各單位應制定防汛崗位責任制、汛前檢查制度、汛期值班制度、防汛物資管理制度、防汛應急預案等有關防汛工作制度。

      第六條 各單位主要負責人為本單位防汛工作第一責任人,分管防汛工作的副職為本單位防汛安全綜合管理領導責任人。

      第七條 防汛安全第一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貫徹執行防汛法律、法規。

      (二)組織制定防汛安全制度,明確各級防汛安全責任。

      (三)保證防汛資源配置。

      (四)組織制定防汛應急預案。

      (五)及時處理涉及防汛安全的重大問題。

      第八條 分管防汛安全工作副職職責:

      (一)組織審查重大防汛技術措施。

      (二)組織防汛檢查。

      第九條 防汛安全管理部門職責:

      (一)開展防汛安全管理工作,制定防汛工作計劃。

      (二)開展防汛安全檢查,監督防汛安全隱患的整改。

      (三)督促有關單位開展防汛演練。

      第三章 防汛工作

      第十條 各單位應做好防汛準備工作,認真開展汛前檢查,汛前檢查主要包括:

      (一)防汛組織機構(防汛領導組織機構、防汛責任部門、搶險隊伍等)是否健全、指揮調度是否順暢。

      (二)防汛措施、防汛應急預案。

      (三)有關建筑物(施工圍堰、泄水建筑物等)是否滿足度汛要求。

      (四)對存在山體滑坡、泥石流等災害威脅的生活營地、工作面是否制定應急措施、人員是否能及時撤退。

      (五)搶險物資是否準備到位。

      (六)對可能受洪水影響的營地和大型設備是否采取措施。

      (七)可能受洪水危害的施工道路是否有警示標志。

      第十一條 在主汛期間和大暴雨過程中應堅持24小時值班制度,加強對生產、生活區的巡視檢查,及時處理安全隱患及突發險情。

      第十二條 各單位應加強與所在地水文、氣象、國土資源等部門和業主單位的聯系,及時、準確了解有關氣象、汛情資料。

      第十三條 根據預案啟動條件及時啟動應急救援預案,并在危險地段設置警戒線和醒目標志。

      第十四條 各單位應在汛前將本單位防汛度汛領導組織成員名單、聯系電話報上級主管部門。

      第十五條 發生重大損失和人員傷亡事故,應按規定及時、如實上報。

      第7篇 省水利廳水利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規定

      第一條為落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防范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結合廳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廳機關及廳直單位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堅持安全生產第一、防范為主、綜合治理的原則,實行“屬地監管與分級監管相結合,以屬地監管為主”、“誰主管,誰負責”、“管生產(業務)必須管安全”、“誰審批,誰負責”責任制。安全生產工作情況列入年度績效考核內容。

      第四條安全生產工作必須堅持并落實“一崗雙責”。廳機關各部門(單位)、廳直單位主要負責人是安全生產工作第一負責人,對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對安全生產工作負綜合監管領導責任;其它負責人對分管業務工作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分管廳機關各部門(單位)、聯系廳直各單位的分管廳領導對其分管和聯系的單位的安全生產負領導責任。

      第五條廳屬公司、廳直電站、工程管理局等企事業單位,為安全生產責任主體,負責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其安全生產監管責任由業務歸口單位負責。

      第六條廳安全生產委員會職責

      (一)加強對水利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將水利安全生產工作納入水利行業發展規劃。

      (二)宣傳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研究制定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及措施。

      (三)負責水利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四)落實廳機關安全生產專項資金,加強安全生產監管能力建設。

      (五)組織或參與重大水利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六)制訂年度安全生產工作考核細則,建立考核獎懲體系,落實獎懲措施。

      第七條廳規劃計劃處職責

      負責需報經廳批準或者上級主管部門批準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制度中有關安全設施經費的落實工作。

      第八條廳水資源處職責

      指導全省水資源安全,對洞庭湖及湘江、資江、沅江、澧水干流水資源安全實施監督檢查。

      第九條廳建設與管理處職責

      指導全省水庫、山丘區閘壩建設與運行管理的安全生產工作,嚴格執行水利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制度,負責廳管水庫、水電站等水利工程建設的安全生產監管工作,對廳管以外的大中型水庫,山丘區閘壩,一級與二級堤防、大型排澇泵站等水利建設項目安全生產進行重點監督檢查。

      第十條廳水土保持處職責

      指導全省水土保持建設項目安全生產工作,嚴格執行水利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制度,對總投資500萬元以上的水土保持建設項目安全生產進行重點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廳安全監督處職責

      (一)擬定水利安全生產工作的有關政策和措施。

      (二)指導全省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負責廳系統安全生產監管工作。

      (三)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檢查,對存在安全生產隱患的單位下達整改通知并監督落實。

      (四)負責組織廳機關、廳直單位以及市州水利部門的安全生產考核工作,提出年度考核表彰獎勵方案。

      (五)組織或者參與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六)負責水利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工作。

      (七)負責廳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第十二條廳后勤服務中心職責

      (一)研究制定廳后勤服務方面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及措施。

      (二)負責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三)負責本單位安全生產宣傳培訓工作。

      第十三條省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職責

      指導全省水利行業安全度汛工作,對大型水庫、洞庭湖區堤垸度汛安全進行重點監督檢查,對山洪災害防御工作進行指導。

      第十四條省洞庭湖水利工程管理局職責

      指導全省河道采砂防洪安全工作。負責洞庭湖治理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對洞庭湖區主要堤防、涵閘及大型電排、主要內湖運行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省水利工程管理局職責

      指導全省人飲、灌區、農田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的安全生產工作,嚴格執行水利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制度,對大型灌溉工程、灌區續建配套與節水改造工程、ⅰ至ⅱ類(1000m3/d以上)供水工程和中央、省投資500萬元以上小型農田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安全生產進行重點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省農村水電及電氣化發展中心(局)職責

      指導全省小水電安全生產工作,嚴格執行水利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制度,對小水電代燃料建設項目、裝機0.5(含)萬kw(湘西地區1.0萬kw)以上水電建設項目、地方電網110kv及以上輸變電建設項目的安全生產進行重點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廳綜合事業局職責

      負責廳屬公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八條省水利水電重點工程辦公室職責

      指導亞行貸款城市防洪工程及所管水利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嚴格執行水利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制度。

      第十九條廳水利工程質量監督中心站(水利建設與管理總站)職責

      指導全省水利工程建設項目質量與安全工作,負責所管轄工程建設項目質量與安全工作。

      第二十條省水文水資源勘測局職責

      (一)研究制定省水文系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及措施。

      (二)負責全省水文系統安全生產監督與管理工作。

      (三)落實安全生產專項資金,加大對水文事故隱患治理、應急救援裝備等的投入。

      (四)制訂水文安全生產工作考核細則,建立考核獎懲體系。

      (五)負責水文安全生產培訓工作。

      第二十一條省水利水電勘測設計研究總院職責

      (一)研究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及措施。

      (二)負責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三)按照有關規定、規程規范落實水利設計工作中安全生產有關設計規定。

      (四)負責本單位安全生產宣傳培訓工作。

      第二十二條湖南水利水電職業技術學院職責

      (一)研究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及措施。

      (二)負責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三)負責本單位安全生產宣傳培訓工作。

      第二十三條 省水利水電科學研究所職責

      (一)研究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及措施。

      (二)負責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三)按照有關規定、規程規范落實水利設計工作中安全生產有關設計內容。

      (四)負責本單位安全生產宣傳培訓工作。

      第二十四條省水利水電施工管理局職責

      (一)研究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及措施。

      (二)負責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三)負責省水利水電工程總公司、省水利水電第一工程公司和省水利水電機械施工公司安全生產監管工作。

      (四)負責本單位安全生產宣傳培訓工作。

      第二十五條安全生產實行月報、季報、年報等定期報告制度。廳機關有關處室(局)、廳直各單位應當按時向廳安委會提交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執法等統計信息和季度隱患排查治理總結、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半年及年度安全生產工作總結等材料。

      第二十六條廳機關有關處室(局)、廳直各單位應當建立安全隱患排查監督檢查、督辦落實制度,加強對水利水電工程管理單位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重大安全隱患的整改,廳安委會掛牌督辦,督促有關單位制定整改方案,明確責任領導、整改措施、整改資金、整改負責人、整改期限和應急預案。對拒不執行隱患整改指令或整改達不到要求的,依法進行查處。

      第二十七條廳安委會應當建立安全生產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舉報和查處制度,設立并公開舉報電話、電子郵箱,建立舉報臺賬,規范受理處置程序。對受理的舉報事項,要認真組織調查核實,并按規定處理。

      第二十八條廳安委會對廳機關有關處室(局)、廳直各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實行年終考核,廳直各單位對本級直管單位安全生產實行年終考核。廳直各單位每年應當安排適當的獎勵資金,對年度安全生產工作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為安全生產工作作出突出貢獻的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九條年度內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實行安全生產“一票否決”,當年單位不能評優評先,其黨政主要負責人及分管負責人當年不得評優評先、一年之內不得提拔任用。

      年度內發生有傷亡的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或者年度內二次及以上不按規定報送安全生產工作情況信息的單位當年不得評優評先。

      第三十條本規定所指安全生產是指水利方面的安全生產工作。廳機關及廳機關大院涉及消防、交通等安全工作由廳機關后勤服務中心實施管理;廳直單位、廳管企業涉及消防、交通等安全工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及有關規定,由當地有關主管部門監管。涉及的消防、交通等安全生產信息統計工作資料應當同時報送廳安監處。

      第8篇 水利水電建設公司安全教育培訓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股份公司安全生產培訓工作,提高員工的安全意識和安全技能,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股份公司員工必須按照“先培訓、后上崗”的原則,接受安全培訓教育,經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三條 安全培訓工作按照“統一規劃、歸口管理、分級負責、分類實施”的原則開展。各單位應根據工作分工,明確相應的培訓教育責任部門。

      第二章 職 責

      第四條 各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培訓工作負領導責任,應保證安全培訓所需資金、師資等資源配置。

      第五條 各單位的安全生產培訓責任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單位安全培訓工作,并對培訓工作進行總結。

      第六條 股份公司和各單位負責組織“三類”人員(企業領導人員、項目經理、安全管理人員)、培訓師資及其他有關人員的安全培訓工作、應組織員工培訓教材的開發,項目部負責組織現場員工的安全培訓工作。

      第三章 培訓工作

      第七條 安全培訓責任部門應根據生產需求制定培訓計劃,并按批準的培訓計劃組織安全培訓工作。

      第八條 安全培訓責任部門應建立安全培訓檔案,內容主要包括培訓計劃、培訓大綱、課程安排、學員名冊、考試成績等。

      第九條 安全培訓應保證培訓時間,不得占用員工休息時間。

      第十條 現場作業人員安全培訓內容主要包括:作業場所危險告知、作業過程危險告知,作業程序、操作方法、注意事項、應急處置方法,個人防護知識、個人防護用品使用方法、設備(工具)安全性能等。

      第十一條 現場作業人員安全培訓要求:

      (一)新入場人員應由有關部門組織進行“三級”安全教育,經考試、考核合格后上崗。

      (二)從事電氣、起重、司爐、焊接、爆破、壓力容器、高空作業、廠內機動車駕駛、大型機械操作及接觸易燃、易爆、有害氣體、射線、劇毒等特種作業人員,經有關部門培訓并取得上崗資格證后上崗工作。

      (三)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型機械(機具),以及調換工種的員工,按新入場人員要求進行安全培訓,經考試考核合格后上崗。

      (四)離崗90天以上的員工,重新上崗前應進行相應的安全培訓。

      (五)臨時聘用人員按新入場人員要求進行安全培訓。

      第十二條 分包商員工安全培訓工作按第十一條要求執行,分包商培訓工作不到位要追究項目部的責任。

      第十三條 企業“三類”人員的培訓內容主要包括: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安全技術、安全管理、事故案例和行業標準、企業安全管理制度等。

      第十四條 企業安全生產“三類”人員、特種作業人員、新入場人員、重新上崗及換崗人員、班組長、其他人員接受安全培訓的學時不得少于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時間。

      第十五條 培訓結束后應進行考試、考核。

      第十六條 各單位應加強安全培訓教材的編寫,安全教育師資培養,不斷總結安全培訓教育經驗,提高培訓效果。

      第9篇 水利水電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編寫的管理和分析

      摘 要 :水利水電安全生產事應急預案 ” 是針對重大危險源客觀存在的實際情況制定的 , 是預防重大危險 源演變發生重大事故所采取的重要防范措施 , 施工單位要對所制定的 “ 應急預案 ” 進行評審會簽。 “ 應急預案 ” 應實行動態管理 , 應根據施工進度、 客觀環境變化 , 設備設施狀態及變化情況進行及時修訂、 補充完善。 為制 定防范措施、降低風險、制定應急救援預案提供科學依據。

      關鍵詞 :水利水電 ; 安全生產 ; 應急預案 ; 科學管理

      1. 前言

      事故應急救援 , 是指事故發生后 , 為控制事故發展 , 最大限度地保護生命 , 財產和環境安全而采取的措施或 行動。

      采取預防和控制措施 , 使施工單位人員在一旦發生突發性事故時 , 能做出應急快速反應 , 忙而不亂 , 發揮事 故應急救援預案整體救災效能 , 迅速控制局面 ; 最大限度地減少事故對施工人員造成的傷害、 對財產造成的損 失、對環境造成的污染和對社會造成影響 , 盡快恢復正常生產

      事故應急救援時一項系統性綜合性的工作 , 既涉及科學 , 技術 , 管理 , 又涉及政策 , 法規和標準。

      事故的應急救援已經成為一門新興的安全專業和職業,成為安全科學技術學科的重要組,創造一個安 全,健康的工作和生活環境,是社會和民眾的普遍愿望,建立事故應急預案是減少因事故造成人員傷亡和 財產損失的重要措施。

      ‘、水利水電安全生產事故的特點

      水利水電安全生產絕大多數的事故的特點突發性,特別是地質災害發生和安全事故都具有突發性,其 表現為:j 、時間的不確定性; 2、空間的不確定性; 3、某些關鍵設備突然失效的不確定性; 4、操作人員 的重大失誤的不確定性; 5、形式上的不確定性如某些關鍵設備突然失效,操作人員的重大失誤,敵對分子 的破壞與襲擊, 自然災害等; 6、后果多變性和重特大水利水電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從災害發生的時間 總體上是小概率事件,如果處理不好,容易產生比較嚴重的后果,大多能造成廣泛的公眾影響,甚至可導 致某種危機出現。

      二、事故應急預案編制的類型水利水電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從功能與日標上可以劃分為四種類型:綜合預案、專項預案、現場預案和應急救援方案。綜合預案總體、全面的預案,以場外指揮與集中指揮為 主,側重在應急救援活動的組織協調。

      專項預案主要針對某種特有和具體的事故災難風險(災害種類,如地震、重大工業事故等,采取綜 合性與專業性的減災、防災、救災和災后恢復行動。

      現場預案則以現場設施或活動為具體目標所制定和實施的應急預案,如針對某一重大工業危險源,特 大工程項目的施工現場或擬組織的一項大規模公眾集聚活動,預案要具體、細致、嚴密。

      水利水電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方案主要針對一些單項、突發的緊急情況所設計的具體行動計劃。 三、 水利水電安全生產事故救援預案編制的基本原則水利水電當前從業人員眾多, 文化素質普遍偏低, 法制觀念和安意識淡薄,職業培訓考核總體質量不高,安全管理難度大, 安全患有環境條件的諸多要 素構成,有一般隱患的,也有重大致命性的。患的大小,多少反映了生產作業人員安全理念和技能水平的 高低,反映了企業法人管理能力的高低,發現控制一般隱患,千方百計確不發生災害性事件,一旦水利水 電安全生產事故等災害性事件發生,能通過預設有效措施,將災害傷亡和損失降低或控制到最小限度。水 利水電安全生產事故救援預案編制目的和原則是為什么制定,解決什么問題,目的要明確。制定的應急就 遇上你預案必須要有針對性,不能為制定而制定。必須要有如下原則:1、科學性原則。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是一項科學性很強的工作,帶 l 定預案也必須以科學的態度,在全面調查的基礎上,開展科學分析和論證, 在制定出嚴密、統一、完整的應急反應方案,使預案真正具有科學性。

      2、實用性原則。制定的應急救援預案必須講究實效,具有可操作性。應急救援預案應符合企業現場和 生產經營及當地的客觀情況,具有實用性,便于棍作

      3、 權威性原則。 救援工作是一項緊急狀態下的應急工作, 所制的應急預案應明確救援工作地管理體系, 救援行動的組織指揮權限和各級救援組織的責任和任務等一系列行政管理規定, 保證救援工作地統一指揮。 有的應急救援預案還應經上級部門批準后才能實施,保預案具有一定得權威性和法律保障。

      4、從重,從大的原則。制定的事故應急冤案要從本單位可能發生最高級別或最大的事故考慮,不能避 重就輕,避大就小。

      5、分級的原則。事故應急預案必須分級制定,分級管理和實施。

      四、水利水電安全生產事故救援預案的要點分析

      水利水電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通常應該包括以下要素:

      1、對緊急情況和事故災害的辨識,評價; 2、對人力,物資和工具等資源的確認與準備; 3、建立有 現場內外合理有效,運轉靈活的應急組織; 4、有符合實際的,實用性強的應急行動戰術; 5、事故后的現 場清除,整理及揮發措施等。 6、應急預案除了上述要素外,還應該實現以下內容:明確應急系統中各機構 的權利和職責,指揮人員的缺位替代,建立培訓及演習等準備程序,對所設計到得法律法規的論述,對特 殊危險建立專項應急預案,事故應急預案的更新等。

      五、水利水電安全生產事故制定應急救援預案的基本要求 1、制定的應急救援預案是要在發生事故時, 能以最快的速度發揮最大的效能,有序地實施救援,達到盡快控制事態發展,降低事故造成法人危害,, 減少事故損失。 2、成立應急救援預案編制組并進行分工,擬定編制方案,明確職責。 3、根據需要收集有 關資料本轄區的地理,氣象,水文,環境,人口,重大危險源分部情況,社會公用設施和應急救援力量現 狀。 4、確定指揮機構和人員及其職責。 5、編制應急救援計劃。 6、修訂完善預案。 7、將預案報告有關部 門和相關單位。 8、根據演練,檢測結果完善應急計劃。

      水利水電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要形成完整的文件體系,以使其作用得到充分發揮,成為應急行動的 有效工具。從記錄到預案,層層遞進,組成了一個完善的預案文件體系,從管理角度而言,可以根據這四 類預案文件等級分別進行管理,即保持了預案文件的完整性,有因其清晰地條例性便于查閱和調用,保證 應急預案能有效得到運用。

      六、水利水電安全生產事故救援預案的訓練與演習的管理

      1、水利水電安全生產事故救援預案的訓練與演習為提高救援人員的技術水平與救援隊伍的整體能力, 以便在事的救援行動中,達到快速,有序,有效的效果。經常性地開展應急救援培訓,訓練或演習應成為 救援隊伍的一項重要的日常工作。 應急救援培訓,訓練與演習的思想應以加強基礎,突出重點,邊練 邊戰,逐步提高原則。

      急培訓, 訓練與演習的基本任務是:鍛煉和提高隊伍突發事故情況下的快速搶險賭源, 及時營救傷員, 正確指導和幫助群眾防護或撤離,有效消危害后果,開展現場急救和傷員轉送等應急救援技能門應急反應 綜合素質,有效降低事故危害,減小事故損失。

      訓練和演習是應急預案的一部分。它是通過培訓和演練,把應急預案加以驗證和完善,確保事故發生 時應急預案得以實施和貫徹。

      2、水利水電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管理

      首先進行培訓。通過培訓讓參與人員,了解預案,增強信心,提高參與意識。

      進行演練和演習。預案的編制由于經驗、技術和理論等方面限制,在實際實施過程中往往會有一些意 象不到的情況發生。定期進行預案的模擬演習,可以檢驗和完善預案的正確性和有效性。

      修正完善預案,根據演練發現問題,對預案進行修訂和完善。工作必選堅持預防為主,常備不懈是事 故應急救援工作的基礎,除了平時做好事故的預防工:作,避免或減少事故發生外,落實好救援工作的各 項準備措施,做好預防準備,一旦發生事故就能及時實施救援。統一指揮,分級負責,區域為主,單位自 救和社會救援相結合的原則,迅速有效地組織和實施應急救援,盡可能地避免和減少損失。

      我們在安全的時候,必須對可能發生地事故做出科學的判斷和做好應對突然事件的一切準備。但是, 也不要浪費不必要的資源試圖杜絕事故,不要因為不可能杜絕一切事故,就放棄系統安全的監視,維護和 水利水電安全生產投入。如果放棄對事故的預防,必然是禍部旋踵,只有高度重視水利水電安全生產。

      預防為主,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事前預防;二是事后救援,防止事故的擴大:

      兩者之間都有一個共同的目的——減少因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如果一個企業制定有科學、 合理、可行的事故應歲;,援預案,并進行必要的培訓和演習,那么一旦發生事故,在崗人 3‘不會不 知所措,或錯誤操作,而是按應急預案和程序應急處置,這樣就可避免事故的擴大和慘劇的發生。

      針對各種不問事件的緊急情況事先制定有效地應急預案,不僅可以知道應急人員的日常培訓和演習, 保證各種應急資源處于良好的備戰狀態,而且可以知道應急行動按計劃有序進行,防止因行動組織不力或 現場救援工作的混亂而延誤事故應急,從而降低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應急預案對于如何在事故現場開展 應急救援工作具有重要的意義,它幫助應急行動快速、有序、高效的實施,充分體現應急救援的“應急精 神”。

      八、目前各行各業都在建立自己的應急救援預案。其主要目標是控制緊急事件的發生于發展并盡可能 消除事故,將事故對人、財產和環境的損失減小到最低程度。

      水利水電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是針對各種可能發生的事故所需的應急行動而事先制定的指導性文 件,是事故救援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應急救援預案的目標是控制緊急事件的發展并盡可能地消除事故, 將事故對人,財產和環境的損失減小到最低限度。

      唯有提高安全防護理念,有效減輕水利水電安全生產事故對民(自身傷害,強化對水利水電安全生產 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管理,使水利水電安全生產事故事件不再重復發生或很少發生,通過有效措施使發生 后民眾的傷害最輕,是安全管理人員的共同期望。

      我們必須提高對建立重特大事故應急預案重要性和緊迫性的認識,依法建立健全本單位的事故應急救 援預案,對提高水利水電工程全管理的水平和水利水電安全建設的經濟性等,具有一定的理論及踐意義。 參考文獻:,

      j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水電安全生產法。

      2、重大危險源辨識。

      3、建設工程水利水電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4、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管理規則。

      第10篇 水利施工安全管理

      在眾多土木工程項目施工中,水利工程施工的安全問題顯得更為突出,貫徹安全法規和標準,深化文明施工管理,對水利工程施工尤其迫切,結合近年來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實踐,作如下淺論,以供探討.

      1??水利工程施工安全隱患分析

      與一般建筑工程施工比較,水利工程施工存在更多、更大的安全隱患,分析如下:

      (1)工程規模較大,施工單位多,往往現場工地分散,工地之間的距離較大,交通聯系多有不便,系統的安全管理難度大.

      (2)涉及施工對象紛繁復雜,單項管理形式多變,如有的涉及土石方爆破工程,接觸炸藥雷管,具有爆破安全問題;有的涉及潮汐,洪水期間的季節施工,必須保證洪水和潮汐侵襲情況下的施工安全;有海涂基礎、基坑開挖處理(如大型閘室基礎)時基坑邊坡的安全支撐;大型機械設施的使用,更應保證架設及使用期間的安全;有引水發電隧洞,施工導流隧洞放工時洞室施工開挖襯砌、封堵的安全問題.

      (3)施工難度大,技術復雜,易造成安全隱患.如隧洞洞身鋼筋混凝土襯砌,特別是封堵段的混凝土襯砌,采用泵送混凝土,模板系統的安全.高空、懸空大體積混凝土立模、扎筋、混凝土澆筑施工安全問題等.

      (4)施工現場均為“敞開式”施工,無法進行有效的封閉隔離,對施工對象、工地設備、材料、人員的安全管理增加了很大的難度.

      (5)水利工地招用民工普遍文化層次較低,素質普遍較低,加之分配工種的多變,使其安全適應應變能力相對較差,增加了安全隱患.如曾發生的民工從腳手架上墜落、鋼筋穿過胸腔;在地垅上面扒料,跌入地垅中,慢慢地被地垅漏斗中的黃沙活埋致死等惡性事故,多系民工自身缺乏安全常識所致.

      2??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的預防

      安全第一,預防為主.要保證整個施工期間的安全,首先以人為本應抓好施工準備階段的安全管理.工程施工安全的預防可以從以下幾方面進行.

      2.1??抓好安全教育,在思想上繃緊安全這根弦.

      安全預防,思想是關鍵,首先應使各施工單位最高管理人樹立強烈的安全意識.在水利工程施工中能否堅持安全第一,關鍵取決于施工單位管理層領導和工程項目部主要負責人能否把安全作為各項工作之前首先考慮的問題,為此施工單位應明確提出把安全作為管理層領導和項目經理及技術負責人考核的主要依據之一,并采用一票否決制;凡出現安全事故,并追究相應領導的責任,年度考核不合格,視情節扣發年度獎金,直至解聘和辭職.通過“一票否決制”,迫使和激發從管理層到項目部人員抓安全的自覺性.

      其次,以人為本,強化廣大職工,民工的安全責任意識.切實改變民工心中你要我安全的心態,變成我要安全的心態.通過三級安全教育和一票否決的制度以及大量事故案例、事故通報、大會動員、小會布置討論、擺事實講道理等多種形式、多種途徑,極大提高職工、民工對安全的責任感.使每一個人都明確:施工安全,不僅關系個人的生命安危,它同時也關系著工程的聲譽和形象,關系著整個工程建設的順利與否,它確實是每一個人的頭等大事.

      在思想上建立了憂患意識,使每個管理人員和民工都時刻繃緊安全這根弦,就為貫徹安全制度,落實安全措施,提供了強有力的思想保證.

      2.2??制訂安全制度,進行制度教育

      從業主到施工單位項目部,基層班組,在統一安全第一思想的基礎上,層層制訂落實安全制度,安全制度必須結合本部門,本班組自身情況,既有一般要求、一般情況下的安全制度,也結合各單位情況提出特殊要求,對安全制度,應“警鐘長鳴”,采用各種形式貫徹、灌輸、落實、執行.

      2.3??利用施工組織設計交底,進行安全施工技術教育.

      為了使工程建設施工重大安全技術措施得以落實,應在項目施工前編制《安全防護手冊》作為安全規范,發給全體職工進行認真學習,并利用施工組織設計或項目施工技術交底,進行本項目施工重安全措施的教育,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應針對工程項目特點,提出本項目應特別強調的安全隱患及應對措施,通過對安全措施的交底和教育,使施工人員和每一位工人對工程施工總的安全要求和安全措施心中有底,這將給施工中落實具體的安全技術措施奠定基礎.

      2.4??施工隊伍組建時擬安全管理,從組織上落實安全措施.

      每一項目上馬,工地應建立以項目經理為第一責任人的安全管理體系,并在現場設質量安全員,賦予相應安全管理權力,包括違章作業制止權,嚴重隱患停工權,經濟處罰權,安全一票否決權,保證其有效行使職責.

      在組建施工隊伍,施工班組時,應選擇技術過硬,安全質量意識強的人員.可以對安全質量意識較差,并犯有安全事故責任的人員進行項目輪空制:即組建班子時有意識讓其輪空,使其接受教訓.可令項目責任人充任非脫產安全員,實行安全與效益掛鉤,迫使其督促下屬執行安全規章制度.

      對于特種作業人員,危險作業崗位,應嚴格培訓,持證上崗.新工人實行三級安全教育,未經安全教育的不準上崗.并明確規定工人有權拒絕管理人員的違章指揮及無安全防護的危險作業.

      第11篇 水利水電建設安全評價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水利水電建設項目安全評價工作,加強水利水電建設項目安全生產管理,貫徹 “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河流、湖泊上新建的水利水電建設項目的安全評價工作。

      大型水利樞紐應按照本辦法開展安全評價工作,其他水利水電建設項目的安全評價工作,逐步推廣實行。

      第三條 水利水電建設項目安全評價分為安全預評價、安全驗收評價和安全現狀評價。

      有關水利水電建設項目應按照本辦法開展安全預評價和安全驗收評價,并可根據需要開展安全現狀評價。

      第四條 水利水電建設項目安全評價對象為生產設備、作業環境、監控設備、安全設施等有關工程安全、勞動安全和工業衛生的項目。

      第五條 水利部負責全國水利水電建設項目安全評價工作的行業管理。

      第二章 安全預評價

      第六條 水利水電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是根據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運用科學的評價方法,對擬建工程推薦的設計方案進行分析,預測該項目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的種類和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技術設計和安全管理的建議,作為該建設項目初步設計中安全設施設計和建設項目安全管理、監督的主要依據。

      第七條 承擔安全預評價工作的機構應針對可行性研究報告提出的工程設計方案,分析和預測該建設項目建設期和運行期可能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選擇合適的評價方法,根據危險發生頻率、危害程度、已提出的防范措施,以及有關規程、規范和工程實踐,確定危險等級和排序,提出安全對策措施和建議,為編制初步設計報告安全篇和建設項目安全管理及安全監督提供科學依據。

      第八條 安全預評價工作應在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前完成。安全預評價報告是初步設計報告勞動安全與工業衛生設計專篇的編制依據。

      第三章 安全驗收評價

      第九條 水利水電建設項目安全驗收評價,是在工程完工后,通過對該項目設備、裝置實際運行狀況及管理狀況進行檢測、考察,查找該建設項目投產后可能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提出合理可靠的安全技術調整方案和安全管理對策。

      第十條 承擔安全驗收評價工作的機構應在分析建設管理、設計、施工、監理、質量監督等單位提交的安全自檢報告和監測資料分析報告的基礎上,現場檢查安全預評價報告及安全設施 “三同時”的落實情況;檢查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技術標準的執行情況;檢查生產安全管理機構和安全制度運作狀況;深入調查建設項目設施、設備、裝置的實際運行狀況、管理狀況、監控狀況,查找尚存的危險、有害因素,選擇合適的評價方法確定其危險程度并提出安全對策和建議;對項目運行狀況及安全管理做出總體評判,為生產管理單位制訂防范措施和修編管理制度提供科學依據。

      第十一條 安全驗收評價報告應在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驗收前完成。安全驗收評價報告及其審查意見是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專項驗收的重要依據。

      第四章 安全評價組織管理

      第十二條 項目法人對水利水電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負總責。

      項目法人應在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組織開展安全預評價工作,在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前組織開展安全驗收評價工作;尚未成立項目法人的,由項目主管部門組織開展安全預評價工作。

      第十三條 水利水電建設項目安全評價工作由項目法人委托具有工程設計水利行業甲級資質并經水利部認可的設計單位或具有《安全評價機構資質證書》(業務范圍為水利、水電工程業)的甲級資質機構承擔。建設項目工程主體設計單位不得承擔該建設項目的安全評價工作。

      從事水利水電建設項目安全評價活動的人員應具有安全評價師資格。

      第十四條 承擔安全評價工作的機構應組織安全評價從業人員深入了解工程實際情況、設計文件、相關審查和鑒定意見,以現行的法律、法規、規程、規范為依據,對照設計成果、工程施工狀況,獨立開展評價工作并對評價結果負責。

      第十五條 安全評價發生的費用,根據評價工作量等實際情況,參照國家相關收費標準,由承擔安全評價工作的機構與委托單位雙方協商,合理確定,納入項目建設費用。

      第五章 安全評價報告的審查

      第十六條 水利部委托水利水電規劃設計總院(以下簡稱水規總院)承擔安全預評價報告的審查工作。

      安全預評價工作完成后,項目法人或項目主管部門應向水規總院提出安全預評價報告審查書面申請。

      第十七條 安全驗收評價工作完成后,項目法人應及時將安全驗收評價報告報送有關驗收主持單位進行安全專項驗收。

      有關驗收主持單位應按照項目驗收的有關規定確定安全驗收評價報告審查或驗收程序。

      第十八條 安全評價報告的審查一般采用會議形式,實行專家審查。

      水規總院和有關驗收主持單位應建立規范的審查制度、工作程序和審查專家庫,認真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堅持 “科學、客觀、公正、求實”的原則,根據項目實際情況選擇相關專家,充分發揮審查專家組的作用,確保審查工作的質量。

      第十九條 水規總院和有關驗收主持單位及參加審查工作的專家應認真履行職責,保守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尊重和保護安全評價報告有關技術內容的知識產權。對審查中有失公正、弄虛作假等違紀、違法行為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水規總院和有關驗收主持單位應將安全評價報告的審查意見發送項目法人或項目主管部門,同時報送水利部及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水利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分工對水利水電建設項目的安全評價工作及評價意見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二條 水利部組織對從事安全評價活動的人員進行相關安全生產和安全評價業務培訓。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水利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試行。

      第12篇 水電水利建設安全生產考核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集團公司安全生產考核管理工作,依據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主要考核各單位安全生產過程控制和最終結果,分為安全管理、現場管理、事故控制三部分內容。

      第三條 本辦法實行“生產性死亡責任事故”一票否決制。凡發生重、特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隱瞞不報、謊報或拖延報告安全事故,造成重大影響的;超出安全生產控制指標的單位,即為安全生產不合格單位。

      第四條 集團公司每年對各單位安全生產做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的考核評定;對在安全生產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項目部)和個人(項目經理、安全人員、其他人員)予以表彰和獎勵;對發生安全事故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予以處罰。

      第二章 考核評價

      第五條 安全生產考核評價采取考核評分制。

      一、考核評價各單位本部,使用附表1、2、3,標準分為200分。

      二、考核評價項目部、二級單位,使用附表4、5、6、7,標準分為200分。

      三、對各單位綜合考核評價時,既考評各單位本部,又考評項目部(考評項目為聯營體時,聯營體考核得分按股權比例計入各單位),使用附表8,標準分為200分。

      考核得分180-200分的單位,為安全生產管理優秀單位; 160-179.9分,為安全生產管理良好單位;140—159.9分,為安全生產管理合格單位;140分以下,為安全生產管理不合格單位。

      四、對夾江水工廠安全生產管理的考核評價時,考慮其生產的特殊性,按照附表9—14及其相應的說明要求進行考核。

      五、對各單位的綜合考核得分,折合成百分制后,作為“安全生產責任制”年終考核得分,計入集團公司“三項責任制”考核。

      第六條 安全生產考核評分表的構成及考核評價說明:

      一、附表1為考核各單位本部評分匯總表。

      二、附表2為考核各單位事故控制評價表,事故包括生產性死亡、生產性重傷、直接經濟損失達30萬元以上的安全事故。

      三、附表3為考核各單位本部安全管理評價表。

      四、附表4為考核項目部(二級單位、聯營體)評分匯總表。

      五、附表5為考核項目部(二級單位、聯營體)事故控制評價表。

      六、附表6為考核項目部(二級單位、聯營體)安全管理評價表。

      七、附表7為考核項目部(二級單位、聯營體)現場管理評價表。

      八、評分表中每個考核項,完成較好的,得基準分;一般的,得一半分;沒做或較差的,不得分。

      九、考核時,按照評分表中的規定內容,逐項進行考核評分,采取分數扣除法,按照表內各項具體扣分要求累計扣分,單項最低得分為0分。

      第七條 對考核得分相同的單位,其考核評價排序以施工難度較大、重大危險因素較多者排前。

      第八條 安全事故歸屬劃分原則。

      一、分包單位發生的安全事故,按事故責任劃分。事故主要責任是發包單位的,計入發包單位;事故主要責任是分包單位或分包單位應承擔主體責任的,計入分包單位。

      二、聯營體發生的安全事故,按聯營體的屬性劃分。屬于緊密性聯營體的,按聯營份額比例計入相應的母體單位;屬于松散型聯營體的,計入發生事故的聯營成員所在的母體單位。

      三、臨時用工發生的安全事故,按勞務合同劃分,計入用人單位。

      第三章 評先評優

      第九條 集團公司每年開展安全生產先進企業、安全生產先進項目部、安全生產優秀項目經理的評選活動,對評為先進單位和個人的予以表彰。

      第十條 安全生產先進企業必須同時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1、本年度安全生產考核得分160分以上;

      2、上年度被考評為安全生產良好或優秀單位。

      第十一條 安全生產先進項目部必須同時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1、經集團公司或所在單位考核(需經集團公司核準)得分160分以上;

      2、項目開工滿一年以上;

      3、自項目開工或上年度被考評為安全生產良好或優秀項目部;

      第十二條 安全生產優秀項目經理必須同時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1、所在的項目部被評為安全生產先進項目部;

      2、本人在該項目任職滿一年以上;

      3、本人近兩年內沒有安全生產管理的不良記錄。

      第十三條 安全生產先進企業在考評為良好和優秀的單位中產生,具體的評選數量,由集團公司安委會根據考核結果和實際情況確定,原則上控制在良好和優秀單位總數的30%左右。

      第十四條 安全生產先進項目部和優秀項目經理的產生由各單位推薦,報集團公司批準。推薦的安全生產先進項目部數量(優秀項目經理的人數)規定如下:

      1、年產值20億元以上的,不超過5個(人);

      2、年產值10-20億元的,不超過3 個(人);

      3、年產值5—10億元的,不超過2 個(人);

      4、年產值5億元以下的,不超過1個(人)。

      第十五條 被評為安全生產先進企業的單位,其領導班子成員考核年薪的績效部分,增加10% ,以示嘉獎;被考評為安全生產管理良好及以上單位的,其領導班子成員考核年薪的績效部分,增加3%,以示鼓勵。

      第十六條 被評為集團公司安全生產先進項目部和安全生產優秀項目經理的,由集團公司給予表彰,授予榮譽稱號。各單位依據本單位有關規定對受表彰的項目部、項目經理給予獎勵。

      第十七條 集團公司每年對各單位安全部門的工作進行綜合考核,評選安全生產先進個人,并由集團公司給予表彰和一定的物質獎勵。安全生產先進個人的評選條件:

      1、所在單位被考核得分160分以上;

      2、認真貫徹落實集團公司有關安全生產會議、文件精神;

      3、部門工作規范、鉆研業務、工作敬業、堅持原則;

      4、及時、如實報告安全事故情況;

      5、安全信息、報表和述職報告等報送齊全、及時、準確。

      第四章 考核方式

      第十八條 集團公司負責組織對各單位安全生產的考核工作,每年下半年,組成若干考核組,考核組長由集團公司任命,并就考核任務、具體要求、組織紀律等進行專項培訓,確保考核規范、公正。考核結束后,集中總結匯報,歸類分析,反饋整改意見和要求。以考核檢查為載體,不斷促進集團公司安全生產管理水平的全面提高。

      第十九條 對項目部的考核檢查,采用隨機抽樣的方式進行,每個單位的抽查數量不少于2個項目部。為使抽查結果具有代表性,被抽查的項目部,應在考核組長培訓期間(或在考核單位本部時)隨機確定,不得提前通知被檢單位或項目部。

      第二十條 各單位負責對所屬二級單位、項目部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考核,并制定考核細則和實施辦法,考核面不應低于項目總數的30%;包括本年度其他各類方式的安全檢查在內的考核檢查面,應達到項目總數的100%。

      第二十一條 各單位應在每年一月初(或集團公司年度安全生產工作會前),將上年度安全生產考核檢查工作總結報送集團公司,并按要求推薦安全生產先進項目部、優秀項目經理、安全生產先進個人。

      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管理暫行辦法(十二篇)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進一步落實水利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范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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