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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管理辦法(2篇范文)

      發布時間:2023-06-05 17:25:01 查看人數:86

      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管理辦法

      第1篇 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進一步落實水利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范水利行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國務院安委會關于深入開展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的指導意見》(安委〔2022〕4號)、《水利行業深入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實施方案》(水安監〔2022〕346號)和《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范》(aq/t9006-2010),結合水利行業特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水利部部屬水利水電施工企業、水利工程項目法人(施工周期2年以上的)、水利工程管理單位、農村水電站(網)(以下統稱水利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一、二、三級和非部屬水利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一級的評審。

      第三條 水利水電施工企業評審執行《水利水電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標準》(見附件一);水利工程項目法人評審執行《水利工程項目法人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標準》(見附件二);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執行《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標準》(見附件三)。上述評審標準均簡稱《標準》,農村水電站(網)評審標準另行制定。

      第四條 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等級分為一級、二級和三級,一級為最高。評審等級由水利部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委員會根據外部評審得分審定。外部評審得分滿分為100分。

      一級:外部評審得分大于等于90分,且各一級評審項目得分不低于應得分的70%;

      二級:外部評審得分大于等于80分,且各一級評審項目得分不低于應得分的70%;

      三級:外部評審得分大于等于70分,或得分大于等于80分,但有一項或一項以上一級評審項目得分低于應得分的70%。

      不達標:外部評審得分低于70分,或任何一項一級評審項目得分低于應得分的60%。

      第五條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的主要程序:

      (一)水利生產經營單位參照《標準》進行自主評定;

      (二)水利生產經營單位根據自主評定結果向水利部提出外部評審申請;

      (三)經審查符合申請條件的,由具備資格的評審機構開展外部評審;

      (四)水利部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委員會審定、公告。

      第六條水利部負責部屬生產經營單位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一、二、三級和非部屬生產經營單位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一級評審的管理和監督,具體工作可委托有關單位承辦。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參照本辦法和相關標準并結合當地實際開展二級和三級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

      第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應按照《標準》的要求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自主開展等級評定,形成自評報告(見附件四)。自評報告包括以下主要內容:單位(或項目法人)概況及安全管理狀況、基本條件的符合情況、自主評定工作開展情況、自主評定結果、發現的主要問題、整改計劃及措施、以及整改項目完成情況等。

      生產經營單位在策劃、實施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和自主開展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評定時,可以聘請專業技術服務機構提供支持。

      第八條水利生產經營單位根據自主評定的結果,提出外部評審的書面申請。申請材料包括申請表(見附件五)和自評報告。

      (一)部屬單位經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向水利部申請。

      (二)地方生產經營單位申請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一級的,經所在地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向水利部申請。

      (三)中央企業經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向水利部申請。

      第九條申請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的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已經按規定要求規范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

      (二)設立有安全生產行政許可的,申請單位依法取得國家規定的相應安全生產行政許可。

      (三)水利工程項目法人、水利水電施工企業在申請等級評審之日前一年內,未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不存在非法違法生產建設經營行為,重大隱患已整改達到安全要求。

      (四)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和農村水電站(網)在申請等級評審之日前一年內,未發生死亡及以上責任事故、不存在非法違法生產建設經營行為,重大隱患已整改達到安全要求。

      第十條水利部對外部評審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符合申請條件的,通知申請單位開展外部評審工作。

      第十一條外部評審由第三方--評審單位負責。評審單位是經水利部考核確定、具體承擔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外部評審工作的單位。

      第十二條外部評審

      (一)評審單位依據《標準》和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程規范、技術標準,對申請單位采用文件審查、資料核對、人員詢問、現場觀察和記錄的方法進行評審。評審采用抽樣的方式進行。

      (二)評審單位應在評審工作結束后15個工作日內完成評審報告(見附件六)。評審報告包括以下主要內容:單位(或項目法人)概況,安全生產管理及績效,評審情況、得分及得分明細表,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整改建議,推薦性評審意見,現場評審人員組成及分工。

      (三)外部評審工作應在45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十三條水利部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委員會對評審報告進行審定,達到申請等級并經公示無異議的,公告發證。

      第十四條外部評審未達到申請等級的,限期整改后申請重新評審;或經申請單位同意,根據實際達到的等級,確定申請單位的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

      第十五條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證書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須于期滿前3個月,向水利部提出延期申請。

      水利生產經營單位在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證書有效期內,完成年度自我評審,保持績效,持續改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經評審單位復評,水利部審定,符合等級要求的,可延期3年。

      第十六條評審單位應客觀、公正、獨立地開展評審工作,對評審結果負責。在評審過程中出現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退出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

      (一)出具虛假或嚴重失實的評審報告的;

      (二)泄露被評審單位的經濟技術和商業秘密的;

      (三)發生其他違法、違規行為,情節嚴重的。

      第十七條對取得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證書的單位,水利部可視情況組織檢查、抽查,并對檢查、抽查中發現的重大問題進行通報。

      第十八條水利部對取得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證書的單位實施分類管理,一級單位抓鞏固,二級單位抓提升,三級單位抓改進,未取得證書單位限期整改。

      第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取得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證書后,每年應對本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的情況至少進行一次自我評審,并形成報告,及時發現和解決生產經營中的安全問題,持續改進,不斷提高安全生產水平。

      第二十條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是體現水利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水平的重要標志,可作為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開展業績考核、行業表彰,評價水利生產經營單位參與水利市場競爭能力的重要參考指標。

      第二十一條取得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證書的單位,在證書有效期內發生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水利部撤銷其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并予以公告。

      (一)在評審過程中弄虛作假、申請材料不真實的;

      (二)不接受檢查、抽查的;

      (三)遲報、漏報、謊報、瞞報生產安全事故的;

      (四) 水利工程項目法人、水利水電施工企業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后,水利工程管理單位、農村水電站(網)發生死亡及以上責任事故后,在半年內申請復評不合格的;

      (五) 水利工程項目法人、水利水電施工企業復評合格后再次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水利工程管理單位、農村水電站(網)復評合格后再次發生死亡及以上責任事故的。

      第二十二條被撤銷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的單位,自撤銷之日起,須按降低至少一個等級重新申請評審;且自撤銷之日起滿一年后,方可申請被降低前的等級評審。

      第二十三條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三級單位構成撤銷等級條件的,責令限期整改。整改期滿,經評審,符合三級單位要求的,方可重新頒發證書。整改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由水利部負責解釋。

      第2篇 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落實水利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范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國務院安委會關于深入開展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的指導意見》(安委〔2011〕4號)和《水利行業深入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實施方案》(水安監〔2011〕346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水利部部屬水利生產經營單位,以及申請一級的非部屬水利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

      部屬水利生產經營單位是指部屬水利水電施工企業、水利工程項目法人和水利工程管理單位。非部屬水利生產經營單位包括地方水利水電施工企業、水利工程項目法人、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和從事水利水電工程施工的中央企業。

      其中水利工程項目法人為大中型且施工工期2年以上的水利工程項目法人。小型水利工程或施工工期2年以下的大中型水利工程項目法人不需參加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但應按照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標準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工作。

      農村水電站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條 水利水電施工企業評審執行《水利水電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標準(試行)》(見附件一);水利工程項目法人評審執行《水利工程項目法人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標準(試行)》(見附件二);水利工程管理單位評審執行《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標準(試行)》(見附件三)。以下統稱《評審標準》。

      第四條 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分為一級、二級和三級,依據評審得分確定,評審滿分為100分。

      一級:評審得分90分以上(含),且各一級評審項目得分不低于應得分的70%;

      二級:評審得分80分以上(含),且各一級評審項目得分不低于應得分的70%;

      三級:評審得分70分以上(含),且各一級評審項目得分不低于應得分的60%。

      不達標:評審得分低于70分,或任何一項一級評審項目得分低于應得分的60%。

      第五條 水利部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委員會負責部屬水利生產經營單位一、二、三級和非部屬水利生產經營單位一級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的指導、管理和監督,其辦公室設在安全監督司。評審具體組織工作由中國水利企業協會承擔。

      第六條 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程序:

      (一)水利生產經營單位依照《評審標準》進行自主評定;

      (二)水利生產經營單位根據自主評定結果向水利部提出評審申請;

      (三)經審查符合條件的,由水利部認可的評審機構開展現場評審;

      (四)水利部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委員會審定,由水利部公告、頒證授牌。

      第二章 自主評定和申請

      第七條 水利生產經營單位應按照《評審標準》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自主開展等級評定,形成自評報告(見附件四)。自評報告內容應包括:單位概況及安全管理狀況、基本條件的符合情況、自主評定工作開展情況、自主評定結果、發現的主要問題、整改計劃及措施、整改完成情況等。

      水利生產經營單位在策劃、實施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和自主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評定時,可以聘請專業技術咨詢機構提供支持。

      第八條 水利生產經營單位根據自主評定結果,提出評審書面申請。申請材料包括申請表(見附件五)和自評報告。

      (一)部屬水利生產經營單位經上級主管單位審核同意后,向水利部提出評審申請。

      (二)地方水利生產經營單位申請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一級的,經所在地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向水利部提出評審申請。

      (三)從事水利水電工程施工的中央企業申請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一級的,經上級主管單位審核同意后,向水利部提出評審申請。

      第九條 申請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的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設立有安全生產行政許可的,應依法取得國家規定的相應安全生產行政許可。

      (二)水利工程項目法人所管轄的建設項目、水利水電施工企業在評審期(申請等級評審之日前一年)內,未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不存在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重大事故隱患已治理達到安全生產要求。

      (三)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在評審期內,未發生造成人員死亡、重傷3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超過100萬元以上的生產安全事故,不存在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重大事故隱患已治理達到安全生產要求。

      第三章 現場評審和審定

      第十條 水利部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符合申請條件的,通知申請單位開展現場評審工作。

      第十一條 部屬水利生產經營單位一、二、三級和非部屬水利生產經營單位一級的現場評審由評審機構負責。

      第十二條 現場評審

      (一)評審機構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以及《評審標準》,采用抽樣的方式,采取文件審查、資料核對、人員詢問、現場察看等方法,對申請單位進行評審。

      (二)評審工作應在30日內完成(不含申請單位整改時間)。

      (三)評審機構應在評審工作結束后15日內完成評審報告(見附件六)。評審報告內容應包括:單位概況,安全生產管理及績效,評審情況、得分及得分明細表,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整改建議,推薦性評審意見,現場評審人員組成及分工。

      第十三條 水利部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委員會對評審報告進行審定,達到申請等級的,公示后由水利部公告、頒證授牌。

      第十四條 評審未達到申請等級的,限期整改后重新申請評審;對部屬水利生產經營單位可征得其同意,根據評審結果確定其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是體現水利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水平的重要標志,作為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開展業績考核、行業表彰,評價水利生產經營單位參與水利市場競爭能力的重要參考指標。

      第十六條 水利部對取得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證書的單位,實施分類指導和督促檢查,一級單位抓鞏固,二級單位抓提升,三級單位抓改進。并視情況組織檢查、抽查,對檢查、抽查中發現的重大問題進行通報。

      第十七條 水利生產經營單位取得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證書后,每年應對本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的情況至少進行一次自我評審,并形成報告,及時發現和解決生產經營中的安全問題,持續改進,不斷提高安全生產水平。

      第十八條 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證書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須于期滿前3個月,向水利部提出延期申請。

      水利生產經營單位在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證書有效期內,完成年度自我評審,保持績效,持續改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經評審機構復評,水利部審定,符合延期條件的,可延期3年。

      第十九條 取得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證書的單位,在證書有效期內發生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水利部撤銷其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并予以公告。

      (一)在評審過程中弄虛作假、申請材料不真實的;

      (二)不接受檢查的;

      (三)遲報、漏報、謊報、瞞報生產安全事故的;

      (四) 水利工程項目法人所管轄建設項目、水利水電施工企業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后,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發生造成人員死亡、重傷3人以上或經濟損失超過100萬元以上的生產安全事故后,在半年內申請復評不合格的;

      (五) 水利工程項目法人所管轄建設項目、水利水電施工企業復評合格后再次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復評合格后再次發生造成人員死亡、重傷3人以上或經濟損失超過100萬元以上的生產安全事故的。

      第二十條 被撤銷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的單位,自撤銷之日起,須按降低至少一個等級重新申請評審;且自撤銷之日起滿一年后,方可申請被降低前的等級評審。

      第二十一條 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三級單位構成撤銷等級條件的,責令限期整改。整改期滿,經評審符合三級單位要求的,予以公告。整改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第二十二條 評審機構應客觀、公正、獨立地開展評審工作,對評審結果負責。在評審過程中出現下列行為之一的,取消其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機構資格:

      (一)出具虛假或嚴重失實的評審報告的;

      (二)泄露被評審單位的經濟技術和商業秘密的;

      (三)發生其他違法、違規行為,情節嚴重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可參照本辦法,結合本地區水利實際制定相關規定,開展本地區二級和三級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水利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管理辦法(2篇范文)

      第一條為進一步落實水利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范水利行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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