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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爆破安全評估管理試行辦法(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3-12-31 19:12:06 查看人數:99

      爆破安全評估管理試行辦法

      第1篇 爆破安全評估管理試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第466號令)、國家標準《爆破安全規程》(gb6722)、公安部《爆破作業單位資質條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爆破作業項目管理要求》(ga991-2012)等有關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和規范,為加強工程爆破設計與施工組織的科學性、嚴密性,規范爆破安全評估管理行為,確保爆破作業的安全與質量,特結合我省行業實際制定《爆破安全評估管理試行辦法》(簡稱《試行辦法》)。

      第二條 爆破安全評估應由具備相應資質等級和作業范圍的爆破作業單位承擔。承擔安全評估的單位不得在本項目中同時承接爆破設計施工、實施安全監理,不得委托有利害關系的爆破作業單位進行安全評估。

      第三條 爆破安全評估人員應持有《爆破工程技術人員安全作業證》,且作業級別和作業范圍符合評估項目要求。

      第四條 爆破安全評估單位和人員,必須以國家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和規范為依據,堅持“理論科學性、實踐指導性、技術安全性、措施可靠性、評估嚴肅性、專家權威性”原則,認真貫徹“嚴格審慎、程序規范、集體評議、科學決策”的工作方針,實事求是,公平公正地進行安全評估。

      第五條 爆破安全評估工作應接受公安機關和行業協會監督。對違規評估的單位和人員,爆破協會及時給予通報批評,報請市級公安機關暫停爆破作業項目審批,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并作不良記錄備案;違規評估引發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追究評估單位法律責任。

      第二章 爆破安全評估的范圍和內容

      第六條 需要進行安全評估的爆破作業項目:

      1、在城市、風景名勝區和重要工程設施附近實施爆破作業的;

      2、除上述范圍內的爆破作業項目,業主提出需要進行安全評估的。

      第七條 爆破安全評估單位根據《爆破安全規程》(gb6722),對爆破作業項目的等級及安全性進行評估,并形成書面報告。若評估單位認為評估項目等級不合適或爆破設計施工方案不可靠,應當發回重新設計。

      第八條 爆破安全評估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1、爆破作業單位的資質是否符合規定;

      2、爆破作業項目的等級是否符合規定;

      3、設計所依據的資料是否完整;

      4、設計選擇方案是否可行;

      5、設計方法、設計參數是否合理;

      6、起爆網路是否可靠;

      7、存在的有害效應及可能影響的范圍是否全面;

      8、保證工程環境安全的措施是否可行;

      9、制定的應急預案是否適當。

      第三章 爆破安全評估基本步驟

      第九條 按市場化原則,實施爆破作業單位自主選擇符合相應爆破資質等級和作業范圍的評估單位。

      第十條 a、b級爆破工程的安全評估應至少有3名持證的爆破工程技術人員參加。其中,a級爆破作業項目的第一評估人必須持有相應高級作業證和作業范圍的人員擔任;b級(含)以下爆破作業項目的第一評估人必須持有相應中級(含)以下作業證和作業范圍的人員擔任。環境十分復雜的重大爆破工程應邀請專家組咨詢,并在專家組咨詢意見的基礎上,編寫爆破安全評估報告。爆破安全評估報告內容應當翔實,結論應當明確。

      第十一條 爆破作業單位應向評估單位提交《申請爆破作業項目安全評估委托書》(樣表一),附《工商營業執照》、《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爆破工程技術人員安全作業證》、《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爆破技術設計方案與爆破施工組織方案》和本項目批文及合同等有關資料復印件。

      第十二條 爆破安全評估的基本步驟:

      (一)初審資料。評估單位與委托單位簽訂《安全評估合同》后7日內,完成對資料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的審核,對評估資料不全的應通知委托單位予以補充。

      (二)踏勘現場。評估單位組成評估組,并確定至少1名項目評估技術負責人到爆破現場實施勘察,重點了解爆破物特征以及爆區周邊的環境、設施、布局(包括地面、地下、空中)、距離等安全狀況。

      (三)召開評估會。經評估單位和委托單位協商,確定評估時間、地點,屆時邀請項目建設單位(業主)參與,必要時可邀請作業項目所在地公安機關以及各級爆破協會派員出席。

      評估意見應形成書面材料,由評估人員逐一簽名,加蓋評估單位公章,并制作《爆破作業項目安全評估報告書》(樣表二)交委托單位。

      第四章 爆破安全評估費用

      第十三條 爆破安全評估取費原則,應以《爆破工程消耗量定額》和《爆破工程綜合單價》為依據,結合爆破市場行情,以能支持進行評估所發生的費用為基礎,加上人工、材料、設備、勘測、管理等各項開支消耗及技術含量、評估風險等因素合理確定取費標準,評估費用最高不宜超過爆破作業項目總造價的5%。

      第十四條 爆破安全評估費應納入項目建設單位(業主)工程費用。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在爆破安全評估活動中,委托單位應為評估單位提供必要的工作方便與配合,其他被邀請的各方代表也應協同做好評估工作。

      第十六條 本《試行辦法》經湖北省工程爆破協會第一屆六次會長辦公會審議,第一屆理事會2023年年會(即第五次全體會議)通過。

      第十七條 本《試行辦法》已報湖北省公安廳治安總隊審核、批復后從2023年2月1日起在全省爆破行業范圍內試行。

      第2篇 民用爆破器材煙花爆竹生產安全管理要求

      為加強民用爆破器材、煙花爆竹企業安全生產工作,根據《安全生產法》和《安全生產許可條例》,國家有關部門相繼頒布《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等管理規定,提出民用爆破器材、煙花爆竹企業安全生產應滿足下列安全生產要求:

      1.民用爆破器材、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必須依照有關規定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生產活動。

      2.民用爆破器材、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健全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職能部門、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3.民用爆破器材、煙花爆竹生產企業的安全投入應當符合安全生產要求。

      4.民用爆破器材、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5.民用爆破器材、煙花爆竹生產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應當經考核合格。煙花爆竹藥物混合、造粒,篩選、裝藥、筑藥、壓藥、切引等工序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接受煙花爆竹專業知識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書。其他崗位從業人員須經本崗位安全生產知識教育和培訓并考核合格。

      6.民用爆破器材、煙花爆竹生產企業生產設施應當符合生產廠房、儲存倉庫、設備儀器和工藝裝備等必要的安全生產條件。

      7.民用爆破器材、煙花爆竹工廠設計和廠址、廠房、儲存倉庫等設施的設計與測繪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

      8.民用爆破器材、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工廠周邊安全防護距離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9.民用爆破器材、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應當采取職業危害預防措施。

      10.民用爆破器材、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應當依法進行安全評價。

      11.民用爆破器材、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應當建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組織,制訂事故應急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

      12.民用爆破器材、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在建設、生產和經營中,應當符合相應的標準和規范。

      第3篇 爆破安全管理人員職責

      1.堅決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的爆破安全管理規定,并接受上級安全部門的業務指導。

      2.負責對爆破有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考試,定期對職工進行安全培訓,做好每年的普測、考核、登記和上報工作。

      3.負責制定爆破器材的安全管理制度、崗位安全操作細則、安全確認制和臨時性危險作業的安全措施等。

      4.在大爆破工程中應負責以下幾項工作:

      (1)負責審查爆破設計中的各項安全措施;

      (2)施工前對所有參加人員進行安全教育;

      (3)檢查各項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

      (4)施工過程中,每班必須有人在現場進行安全監督,發現危險情況及違章現象,立即組織處理或制止;

      (5)負責起爆前后的安全確認工作。

      第4篇 爆破材料安全管理

      爆破材料的安全管理包括爆破材料的儲存、運輸及井下爆破作業的安全要求。

      1.爆破材料的儲存。為防止爆破器材變質、自燃、爆炸、被盜以及有利于收發和管理,《爆破安全規程》規定,爆破器材必須存放在爆破器材庫里。爆破器材庫由專門存放爆破器材的主要建構筑物和爆破器材的發放、管理、防護和辦公等輔助設施組成。爆破器材庫按其作用及性質分總庫、分庫和發放站;按其服務年限分為永久性庫和臨時性庫兩大類;按其所處位置分為地面庫、永久性硐室庫和井下爆破器材庫等。

      2.爆破材料的運輸。爆破器材運輸過程中的主要安全要求是防火、防震、防潮、防凍和防殉爆。爆破材料的運輸包括地面運輸到用戶單位或爆破材料庫,以及把爆破材料運輸到爆破現場(包括井下運輸)。地面運輸爆破器材時,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中有關規定。在井下運輸要符合《爆破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

      破作業的安全要求。井下爆破作業必須使用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爆破器材。凡從事爆破工作的人員,都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并持有合格證。爆破作業必須按爆破設計說明書或爆破說明書進行。禁止進行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業的人員穿化纖衣服。

      第5篇 公安爆破作業項目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準《爆破作業項目管理要求》(ga991-2022),切實做好爆破作業項目的安全管理,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丟失、被盜、被搶,杜絕爆破安全事故,根據《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6號)、《爆破安全規程》(gb6722-2003)、《爆破作業單位資質條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22)及其它法律法規、規程規范的要求,在省廳制定下發爆破作業項目相關實施細則之前,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本暫行規定明確了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的資質備案、爆破施工方案的編制、安全評估,以及爆破作業項目的行政審批、安全監理等環節的具體要求,爆破作業單位及公安機關應當遵照執行。

      第二章 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的資質備案

      第三條 為便于公安機關及時、全面掌握在我市從事爆破作業項目設計施工、安全評估、安全監理的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相關情況,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在與委托單位簽訂合同前,應到****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隊辦理單位資質備案登記手續。

      第四條 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應按照其資質等級和范圍接受爆破作業項目委托。

      第五條 爆破作業人員應取得《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或《爆破工程技術人員安全作業證》,并按照其資格等級和范圍從事爆破作業。

      第三章 爆破作業項目組織管理

      第六條 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在簽訂設計施工合同后、向公安機關提交行政許可申請前,應組織本單位爆破作業人員成立爆破作業項目管理機構(如“項目部”),并授權該項目部負責本單位在所屬市、縣(區)行政區劃內所有爆破作業項目的安全管理工作。項目部的組成人員應當相對固定,特殊工作崗位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執業資格條件。

      第七條 項目部設置

      1、基礎設施

      項目部應當有專門的辦公場所,配置辦公桌、相機及信息錄入打印設備等辦公設施和器材,辦公場所面積不得小于10 m2,并安裝相應的防盜設施。

      2、管理制度。要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崗位安全責任制度,制訂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應急預案,設置技術防范設施,按照《爆破安全規程》施工,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丟失、被盜、被搶。

      第八條 項目部崗位設置

      1、設項目管理負責人崗位。每個爆破作業項目部應配備1名項目管理負責人,負責主持本單位在所屬市、縣(區)行政區劃內所有爆破作業項目的全面工作,是相關項目的第一安全責任人。項目管理負責人應當由具備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的爆破工程技術人員擔任,持證上崗。

      2、設技術負責人崗位。每個爆破作業項目部應配備1名以上技術負責人,負責主持本單位在所屬市、縣(區)行政區劃內所有爆破作業項目的技術工作,負責編制爆破設計施工方案和應急預案,監督、指導爆破員進行爆破作業,建立健全爆破作業項目技術檔案,制定爆破安全技術措施并檢查實施情況,負責制定盲炮處理的技術措施并指導實施,參與調查爆破事故。項目技術負責人應當具備與項目等級和范圍相適應的爆破作業資格,持證上崗。

      3、設治安保衛負責人。每個爆破作業項目部配備的安全員數量應滿足“每個爆破作業項目配備1名治安保衛負責人”的標準,負責監督檢查爆破作業現場的治安防范、維護警戒區內的治安秩序,組織協調清場撤退、安全警戒等工作。

      4、設爆破作業人員崗位。每個爆破作業項目部應按照爆破作業項目現場及作業點的數量配備足夠的爆破作業人員。

      ⑴ 安全員。每個爆破作業項目部配備的安全員數量應滿足“每個爆破作業項目配備1名安全員”的標準,負責協助項目管理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做好相對固定的某一個爆破作業項目的現場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爆破作業項目安全管理檔案,是各個項目負責安全管理工作的直接責任人。項目安全員應當由具備安全生產知識和安全管理能力的爆破工程技術人員或經驗豐富的爆破員擔任,持證上崗。

      ⑵ 保管員。每個爆破作業項目部配備的保管員數量應滿足“每個爆破作業項目配備2名保管員”的標準,專職負責相對固定的某一個爆破作業現場爆破器材的保管、看護、收發、登記、清理退庫等工作,由具備安全生產知識和操作能力的爆破員擔任,持證上崗。

      ⑶ 爆破員。每個爆破作業項目部配備的爆破員數量應滿足“每個爆破作業項目配備2名爆破員”的標準,專職負責相對固定的某一個爆破作業中的布孔、驗孔、裝藥、聯線、防護、起爆、警戒、爆后檢查等操作,持證上崗。

      以上對爆破作業人員配備數量的限定只是基本要求,爆破作業單位應當根據實際爆破工作中對爆破作業人員的需要來增加各個爆破作業點的安全員、保管員、爆破員數量。

      第九條 項目部人員管理要求

      1、相關人員信息的備案。參與爆破作業的涉爆人員信息資料應當隨項目行政許可申請材料上報各級公安機關,人員有變化時,爆破作業單位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備案。

      2、相關人員的教育培訓。爆破作業項目部應在爆破作業項目爆破施工前,組織從業人員參加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并建立教育培訓檔案,按照“一人一檔”進行管理。確保每個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安全規程和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熟練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以及該項目爆破類型的安全操作實施意見,能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四章 爆破施工方案的編制

      第十條 爆破施工單位承接爆破作業項目后,應組織符合執業資格的爆破工程技術人員編制爆破施工方案,爆破施工方案分技術設計方案、施工組織方案及應急預案三個部分編寫。

      爆破施工方案的內容應符合國家標準、行業規范、法律法規及本細則的要求。

      第十一條 爆破作業單位在開始編制爆破施工方案前,應派設計人員到爆破作業現場進行實地勘測,形成書面勘測報告書,勘測報告書應作為設計工作的主要依據。

      實地勘測應當包括以下內容(制成爆破作業現場勘察表):

      1、爆破對象的形態,包括爆區地形圖,建(構)筑物的設計文件、圖紙及現場實測、復核資料;

      2、爆破對象的結構與性質,包括爆區地質圖,建(構)筑物配筋圖;

      3、影響爆破效果的爆體缺陷,包括大型地質構造和建(構)筑物受損狀況;

      4、爆破有害效應影響區域內需要保護對象的分布。

      第十二條 爆破技術設計方案分設計說明書和圖紙兩部分,應包括以下內容:

      1、工程概況,即爆破對象、爆破環境概述及相關圖紙,爆破工程的質量、工期、安全要求;

      2、爆破技術方案,即方案比較、選定方案的鉆爆參數及相關圖紙;

      3、起爆網路設計及起爆網路圖;

      4、安全設計及防護、警戒圖。

      5、復雜環境爆破技術設計應制定應對復雜環境的方法、措施及應急預案。

      第十三條 施工組織方案應依據爆破技術設計、招標文件、現場勘測報告、業主委托書、招標答疑文件等進行編制。

      爆破施工組織方案應包括的內容如下:

      1、施工組織機構及職責;

      2、施工準備工作及施工平面布置圖;

      3、施工人、材、機的安排及安全、進度、質量保證措施;

      4、爆破器材管理、使用安全保障;

      5、文明施工、環境保護、預防事故的措施;

      6、應急預案。

      第十四條 應急預案應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要求編寫。

      第十五條 設計文件未通過安全評估的,應按要求重新編制;安全評估要求修改或增加內容的,應按要求修改、補充。

      第十六條 爆破工程施工過程中,發現地形測量結果、地質條件、拆除物結構尺寸、材質完好狀態等與原設計依據不相符或環境條件有較大改變,應及時修改設計或采取補救措施。

      第五章 爆破施工方案的安全評估(事前)

      第十七條 在城市、風景名勝區和重要工程設施附近等特殊地區實施爆破作業的(以下簡稱“特殊地區爆破作業”),爆破作業單位應向本市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批準后方可實施爆破作業。

      第十八條 特殊地區爆破作業項目的爆破施工方案在向公安機關提交申請前,應由符合ga 990-2022 要求具有相應資質的爆破作業單位進行安全評估。

      第十九條 安全評估單位應當與爆破作業項目委托單位簽訂安全評估合同,根據爆破作業項目的等級要求安排不少于3 名具備相應作業資格的爆破工程技術人員組成安全評估專家組,指定其中1名專家組成員為組長,全面負責安全評估工作。

      第二十條 安全評估專家組應當根據合同委托依法開展安全評估工作,包括確定評估活動的工作流程,核查書面材料,勘察項目現場,審查爆破方案,最后編制評估報告。

      第二十一條 爆破作業單位申請安全評估時,應當提供書面評估材料。所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及時補正。書面材料的審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21.1 爆破作業應當屬于合法的生產活動,禁止為非法的生產活動實施爆破作業。

      1、為建設工程實施巖土爆破作業的,該建設項目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并提供建設單位簽發的同意實施爆破作業的委托書、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等法定文件,禁止爆破作業單位為違法建設工程實施爆破作業;

      2、為建筑物(構筑物)拆除實施爆破作業的,應當提供爆破作業單位與委托單位簽訂的委托合同、屬地政府部門批準文件或者能夠證明被爆破拆除的建筑物(構筑物)權屬的合法證明文件;

      3、為采礦工程實施爆破作業的,應當提供礦山單位同意實施爆破作業的委托合同、礦山單位合法采礦活動的證明文件,禁止為非法采礦活動實施爆破作業;

      4、實施其它特殊爆破作業的,應當提供能夠證明爆破作業合法性的證明文件。

      12.2 爆破作業單位符合相應的資質條件。申請爆破作業的單位應當具備獨立法人地位,證照齊全,合法有效。

      12.3 預審查爆破施工方案

      1、對照gb6722-2003 的有關規定,核定爆破作業項目的級別;

      2、核對爆破作業單位提供的《工程爆破單位許可證》,核查證件所載明的資質等級和從業范圍是否與項目級別相適應;

      3、核查設計人、審核人、批準人、項目負責人、安全責任人及其他爆破作業人員的居民身份證、爆破安全作業證等證件,核對證件所載明的資格等級和從業范圍與項目級別是否相適應,核對相關人員是否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4、核查爆破作業所使用的設備器材是否能夠滿足項目要求;

      5、核查爆炸物品儲存倉庫或者臨時儲存地點是否符合規定。

      12.4 核查書面申請材料應當齊全。

      1、爆破作業項目許可審批表;

      2、爆破作業項目技術設計方案及施工組織方案;

      3、爆破作業安全生產應急預案;

      4、爆破作業單位證件。包括爆破施工、安全評估、安全監理等單位持有的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及其復印件;

      5、合同原件。包括:爆破施工單位與委托單位簽訂的爆破作業合同,安全評估單位與委托單位簽訂的安全評估合同,安全監理單位與委托單位簽訂的安全監理合同;

      6、爆破作業應當屬于合法生產活動的證明文件;

      7、根據法規要求,爆破作業項目應當事先征得其他部門或者利害關系人的同意方可實施爆破作業的,應當提供同意爆破作業的證明文件;

      8、涉爆人員的證件。設計人、審核人、批準人、項目負責人、安全責任人及其他爆破作業人員的居民身份證、爆破安全作業證及其復印件;

      9、崗位責任任命書。爆破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及爆破作業項目的設計人、審核人、批準人、項目主要負責人、安全責任人、技術負責人及其他爆破作業人員應當在崗位責任書上親筆簽名。

      第二十二條 申請單位提供的書面材料符合評估要求的,評估專家組成員應當到爆破作業地點進行現場核查?,F場核查應當滿足以下要求:

      22.1 核查爆破作業項目的真實性。包括:訪問建設單位、委托單位及其相關單位負責人,核查該單位出具證明材料的真實性。

      22.2 核查被爆破對象的基本情況。

      22.3 核查爆破對象四鄰情況。包括:建筑物、構筑物、地表地下管線,物流、交通及人員密集度,人文、水文、氣象、地理、地質等情況。核查是否存在被遺漏的保護對象,注意被保護對象對爆破防護方面的具體要求。

      22.4 現場核查時應當制作圖紙、影像資料、訪問筆錄等檔案資料。

      第二十三條 安全評估報告應當經評估單位的技術負責人審核,由主要負責人簽發。安全評估報告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1、爆破作業項目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2、爆破作業單位的資質是否符合規定;

      3、爆破作業項目的等級是否符合規定;

      4、設計所依據的資料是否完整;

      5、設計方法、設計參數是否合理;

      6、起爆網路是否可靠;

      7、設計選擇方案是否可行;

      8、存在的有害效應及可能影響的范圍是否全面;

      9、保證工程環境安全的各項措施是否可行;

      10、制定的應急預案是否適當。

      第六章 爆破作業項目的等級評定及行政許可

      第二十四條 爆破作業合同的備案。爆破設計施工單位接受委托實施爆破作業,應事先與委托單位簽訂爆破作業合同,并在簽訂爆破作業合同后3日內,將爆破作業合同向爆破作業項目所在地縣(區)公安機關備案,并抄報市公安局。同時,應組織與爆破作業項目等級和范圍相符合的爆破工程技術人員編制爆破設計施工方案,并及時將爆破設計施工方案送市公安局,由市公安局組織專家組對爆破作業項目開展等級評定工作。

      第二十五條 爆破作業項目的等級評定。市公安局應組建、公布爆破作業安全咨詢專家組(簡稱爆破專家組)。爆破專家組負責通過對爆破設計施工方案的材料評審和爆破作業項目的現場核查,評定爆破作業項目的等級,并出具評定意見,制作《爆破作業項目等級評定表》,明確爆破作業項目是否屬于“在城市、風景名勝區和重要工程設施附近實施爆破作業”(以下簡稱“特殊地區爆破作業”,除此之外的爆破作業項目歸屬為“一般地區爆破作業”)范疇,為公安機關對爆破作業項目的行政許可管理工作提供依據。

      (本市行政區劃內已取得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露天砂巖開采工程爆破作業項目列為一般地區爆破作業范疇。)

      第二十六條 爆破作業項目經爆破專家組等級評定后,爆破設計施工單位應按照相關規定向項目所在地公安機關提交行政許可的申請。屬一般地區爆破作業的項目,爆破設計施工單位應在前期爆破作業合同備案的基礎上,到縣(區)公安機關完善項目備案登記手續后,方可實施爆破作業。屬特殊地區爆破作業的項目,爆破設計施工單位應委托符合《爆破作業單位資質條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22)要求、具有相應資質的爆破作業單位進行安全評估后,向市公安局提出申請,經審查批準后方可實施爆破作業。

      第二十七條 一般地區爆破作業項目的行政許可

      1、提交申請

      一般地區爆破作業的項目,爆破設計施工單位在與委托單位簽訂爆破作業合同后3日內,將爆破作業合同向爆破作業項目所在地縣(區)公安機關備案,爆破作業項目經爆破專家組評定為一般地區爆破作業后,應到縣(區)公安機關完善項目備案登記手續,并提供如下申請資料:

      ⑴ 爆破作業合同備案表;

      ⑵ 爆破設計施工方案、爆破作業安全生產應急預案;

      ⑶ 爆破設計施工單位持有的《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安全生產許可證及其復印件;

      ⑷ 爆破作業屬于合法生產活動的證明材料;

      ⑸ 爆破施工安全責任保證書;

      ⑹ 項目管理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設計人員)、安全員(工地負責人)、保管員、爆破員以及安全評估人員、現場監理人員登記表,并附作業證、身份證(居住證)復印件;

      ⑺ 其他附件:如a.爆破專家組對爆破作業項目等級評定的意見材料(原件);b.與爆破場所周圍四鄰單位簽訂的安全合作協議書(原件);c. 測震方案、報告資料;d. 民用爆炸物品儲存庫租用合同或民用爆炸物品購買、配送合同(原件);e.法律法規及本暫行規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等。

      2、材料制作

      提交的申請材料應符合以下要求:

      ⑴ 提供申請材料正本1 套,并附正本的pdf 格式電子文件光盤1 張;

      ⑵ 申請材料中提供的相關資料應當數據齊全、填寫規范,除需要當事人簽署的意見、簽名、日期外,其他填報內容一律打印;

      ⑶ 申請材料中各種憑證復印件需加蓋申請單位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不屬于申請單位提供的還需加蓋出具單位的公章;

      ⑷ 申請材料統一采用a4 紙打印,字跡清晰,修改部分需蓋單位公章以示證明;

      ⑸ 申請材料須制作目錄、打印頁碼、裝訂成冊;

      ⑹ pdf 電子文件的內容齊全,頁碼順序應與申請材料一致,頁面端正,文字、數據、印鑒完整清晰,刻錄的光盤內不得有其他無關信息,在光盤標識面標記申請單位名稱和爆破作業項目名稱。

      3、資料審查

      爆破作業項目所在縣(區)公安機關接到申請后,要組織對申請單位提交的材料按以下內容進行審查:

      ⑴ 爆破作業單位資質等級與范圍是否與爆破作業項目等級相符,爆破作業合同是否真實有效;

      ⑵ 施工有效期內爆破作業屬于合法生產活動的證明材料是否真實有效;

      ⑶ 爆破設計施工單位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責任制度是否符合本地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要求;

      ⑷ 爆破安全警戒組織實施方案是否可行;

      ⑸ 爆炸物品儲存庫或臨時存放管理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⑹ 其他有必要審查的項目。

      爆破作業項目所在縣(區)公安機關完成審查工作后,承辦人應制作《爆破作業項目許可審查登記表》,出具審查意見并簽名,再報本部門分管領導審核。對申報材料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對遞交的材料不齊全的,通知申請單位及時補齊或者修正。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說明理由。

      4、現場核查

      縣(區)公安機關受理申請后,應在5日內組織人員對爆破作業項目的場地安全條件、爆炸物品流向安全管理、爆破作業人員在位情況等實質內容進行現場核查,并在現場核查結束后,根據現場核查情況制作《爆破作業項目現場核查表》,由參與現場核查工作的相關人員簽名確認。現場核查的主要內容應包括:

      ⑴ 爆破作業項目場地周邊安全條件是否滿足爆破施工安全要求;

      ⑵ 爆炸物品流向的管理措施是否符合本地安全管理要求;

      ⑶ 設計施工單位的項目管理負責人、技術負責人、爆破作業人員是否在崗在位;

      ⑷ 設計施工方案與爆破作業項目實際是否相符;

      ⑸ 爆破有害效應及其影響是否在可控范圍內;

      ⑹ 爆破作業安全警戒的組織實施是否滿足安全要求;

      ⑺ 其他需要現場核查的資料及有關情況。

      5、綜合評審及審核審批

      ⑴ 受理申請的縣(區)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承辦人員根據審查意見和現場核查意見,并對申請材料進行全面復查,提出是否準予行政許可的綜合評審意見,制作《爆破作業項目許可綜合評審表》,簽名確認后報本部門分管領導復核。

      ⑵ 本部門分管領導復核通過后,在《爆破作業項目許可綜合評審表》上簽署意見并簽名,送部門領導審核。

      ⑶ 部門領導審核通過后,在《爆破作業項目許可綜合評審表》上簽署意見并簽名。承辦人將《爆破作業合同備案表》、經部門領導審核通過的《爆破作業項目許可綜合評審表》及相關申請材料報縣(區)局分管領導審批。

      ⑷ 縣(區)局分管領導在《爆破作業合同備案表》上簽署審批意見并簽名。同意作出許可的,向申請單位核發《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許可事項批準決定書》。否則,向申請單位核發《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許可事項不予批準決定書》,并說明理由。在作出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許可事項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后,應當在3日內將決定情況上報市公安局治安管理部門備查。

      第二十八條 特殊地區爆破作業項目的行政許可

      1、提交申請及受理申請。特殊地區爆破作業的項目,應經符合ga 990-2022要求具有相應資質的爆破作業單位對爆破設計施工方案進行安全評估后,再向市公安局提交申請,并提供如下申請資料:

      ⑴ 爆破作業項目許可審批表;

      ⑵ 爆破設計施工方案、爆破作業安全生產應急預案、爆破設計施工方案安全評估報告(詳見安全評估要求)、安全監理組織實施方案(詳見安全監理要求);

      ⑶ 設計施工單位與委托單位簽訂的爆破作業合同;

      ⑷ 安全評估單位與委托單位簽訂的安全評估合同;

      ⑸ 安全監理單位與委托單位簽訂的安全監理合同;

      ⑹ 設計施工、安全評估、安全監理單位持有的《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安全生產許可證及其復印件。

      ⑺ 爆破作業屬于合法生產活動的證明材料;

      ⑻ 爆破施工安全責任保證書;

      ⑼ 項目管理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設計人員)、安全員(工地負責人)、保管員、爆破員以及安全評估人員、現場監理人員登記表,并附作業證、身份證(居住證)復印件;

      ⑽ 其他附件:如a.爆破專家組對爆破作業項目等級評定的意見材料(原件);b.與爆破場所周圍四鄰單位簽訂的安全合作協議書(原件);c.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監理企業進行監理的相關證明材料;d.測震方案、報告資料;e.民用爆炸物品儲存庫租用合同或民用爆炸物品購買、配送合同(原件);f.法律法規及本暫行規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等。

      經初審后,申報材料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遞交的材料不齊全,通知申請單位及時補齊或者修正。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說明理由。

      2、材料制作。提交的申請材料應符合以下要求:

      ⑴ 提供申請材料正本1 套,并附正本的pdf 格式電子文件光盤1 張;

      ⑵ 申請材料中提供的相關資料應當數據齊全、填寫規范,除需要當事人簽署的意見、簽名、日期外,其他填報內容一律打印;

      ⑶ 申請材料中各種憑證復印件需加蓋申請單位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不屬于申請單位提供的還需加蓋出具單位的公章;

      ⑷ 申請材料統一采用a4 紙打印,字跡清晰,修改部分需蓋單位公章以示證明;

      ⑸ 申請材料須制作目錄、打印頁碼、裝訂成冊;

      ⑹ pdf 電子文件的內容齊全,頁碼順序應與申請材料一致,頁面端正,文字、數據、印鑒完整清晰,刻錄的光盤內不得有其他無關信息,在光盤標識面標記申請單位名稱和爆破作業項目名稱。

      3、內部審查

      市公安局受理申請后,要向爆破作業項目所在縣(區)公安機關下發《爆破作業項目許可審查通知書》,由縣(區)負責組織對申請單位提交的材料按以下內容進行審查:

      ⑴ 爆破作業單位資質等級與范圍是否與爆破作業項目等級相符,爆破設計施工、安全評估、安全監理合同是否真實有效;

      ⑵ 施工有效期內爆破作業屬于合法生產活動的證明材料是否真實有效;

      ⑶ 爆破設計施工、安全評估、安全監理單位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責任制度是否符合本地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要求;

      ⑷ 爆破安全警戒組織實施方案是否可行;

      ⑸ 爆炸物品臨時存放管理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⑹ 其他有必要由所在縣(區)公安機關進行審查的項目。

      爆破作業項目所在縣(區)公安機關自接到《爆破作業項目許可審查通知書》之日起5日內完成審查工作,并填報《爆破作業項目許可審查登記表》,有補充材料的可隨表附上,經主管領導簽字后一并上報本市公安局。

      4、現場核查

      接到所在縣(區)公安機關上報的《爆破作業項目許可審查登記表》所附的審核意見后,受理申請的市公安局應在5日內組織人員對爆破作業項目的場地安全條件、爆炸物品流向安全管理、爆破作業人員在位情況等實質內容進行現場核查,并在現場核查結束后,根據現場核查情況制作《爆破作業項目現場核查表》,由參與現場核查工作的相關人員簽名確認?,F場核查的主要內容應包括:

      ⑴ 爆破作業項目場地周邊安全條件是否滿足爆破施工安全要求;

      ⑵ 爆炸物品流向的管理措施是否符合本地安全管理要求;

      ⑶ 設計施工、安全監理單位的項目管理負責人、技術負責人、爆破作業人員和安全監理人員是否在崗在位;

      ⑷ 設計施工方案、安全評估報告及安全監理組織實施方案與爆破作業項目實際是否相符;

      ⑸ 爆破有害效應及其影響是否在可控范圍內;

      ⑹ 爆破作業安全警戒的組織實施是否滿足安全要求;

      ⑺ 其他需要現場核查的資料及有關情況。

      5、綜合評審及審核審批

      ⑴ 受理申請的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承辦人員根據爆破作業項目所在縣(區)公安機關的審查意見和現場核查意見,并對申請材料進行全面復查,提出是否準予行政許可的綜合評審意見,制作《爆破作業項目許可綜合評審表》,簽名確認后報本部門分管領導復核。

      ⑵ 經復核,認為有必要組織爆破專家協助對申報材料進行技術審查的,可組織專家組進行評審,并形成專家評審結論,一并上報。本部門分管領導復核通過后,在《爆破作業項目許可綜合評審表》上簽署意見并簽名,送本部門領導審核。

      ⑶ 部門領導審核通過后,在《爆破作業項目許可綜合評審表》上簽署意見并簽名,承辦人將《爆破作業項目許可審批表》、經部門領導審核通過的《爆破作業項目許可綜合評審表》及相關申請材料報市局分管領導審批。

      ⑵ 市局分管領導在《爆破作業項目許可審批表》上簽署審批意見并簽名。同意作出許可的,向申請單位核發《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許可事項批準決定書》。否則,向申請單位核發《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許可事項不予批準決定書》,并說明理由。在作出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許可事項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后,應當在3日內將決定情況通知爆破作業項目所在縣(區)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要求做好安全監督檢查工作。

      第七章 爆破作業項目的安全監理(事中)

      第二十九條 實施特殊地區爆破作業時,應由具有相應爆破作業資質的安全監理單位進行監理,由爆破作業項目所在縣(區)公安機關負責組織實施安全警戒。

      第三十條 安全監理的組織

      爆破安全監理單位應當事先與爆破作業項目的委托單位簽訂安全監理合同,并根據爆破作業項目的等級指定1名具備相應作業資格的爆破工程技術人員任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全面負責該項目的安全監理工作。參與安全監理的工程技術人員(簡稱監理工程師)應具備爆破作業安全監理知識和工作技能,熟悉法律法規和安全操作規范,持證上崗。

      爆破安全監理單位應編制《爆破工程安全監理組織實施方案》,并按爆破工程進度和實施要求,編制爆破安全監理實施意見,按照實施意見開展安全監理工作。爆破作業項目完成后,應編寫爆破作業項目安全監理竣工報告。

      第三十一條 安全監理的準備工作

      爆破作業單位應在開始爆破作業5日前將公安機關作出的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許可事項批準決定書、爆破施工方案安全評估報告、經安全評估并經公安審批同意的爆破施工方案等資料報爆破安全監理單位審查。在開始爆破作業前,安全監理單位要做好以下幾項準備工作:

      1、通過現場踏勘、調查、拍照等方式核實爆破工程周邊環境、地形地質等資料。如有需要,應督促爆破作業單位對爆區鄰近建(構)筑物爆前狀況進行調查、檢測或標定。

      2、檢查爆破施工單位申報爆破作業項目的許可程序,對不符合批準程序的爆破作業項目,有權發出停止其爆破作業指令,并向委托單位及公安機關報告。

      3、核查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營業執照、安全生產許可證、建設許可證等文件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核對爆破工程技術人員、爆破員、安全員及爆破器材保管員安全作業證,制止無證作業。

      4、對重大危險的爆破工程,爆破安全監理單位應提請委托單位組織專家評審,督促爆破施工單位按評審意見執行。

      5、檢查、督促爆破單位建立“爆破施工公告牌”、“爆破公告牌”、并在危險區邊界設置警示牌等工作。

      6、爆破工程開工前,應督促爆破單位組織全面的爆破安全技術交底,并將安全交底資料存檔備案。

      7、提請業主單位組織召開爆破工作協調會,業主單位、工程總承包單位、爆破施工單位和爆破監理單位應明確進駐現場的組織機構及人員。介紹開工前的準備工作情況,研究確定各方在施工過程中參加工程例會的主要人員、工地例會周期、地點等事項。

      第三十二條 安全監理的主要內容

      安全監理單位要監督爆破施工單位嚴格按公安機關批準的爆破設計方案進行施工,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爆破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

      1、監督爆破施工單位落實崗位責任制,制止無證人員從事爆破作業。發現不適合繼續從事爆破作業的人員,督促爆破施工單位收回其安全作業證。

      2、查驗保管員證,復檢爆破器材的出廠合格證;監督檢查爆破器材的領取、使用、清退記錄。

      3、監督爆破施工單位不得使用過期、變質或未經批準在工地使用的爆破器材。檢查炸藥、雷管臨時保管箱是否符合規定要求、安放位置是否合適、臨時保管箱間距是否符合規定以及警示標志是否明顯等。

      4、監督爆破施工單位按公安機關批準的爆破設計方案進行爆破作業,嚴格遵守《爆破安全規程》。發現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的,應立即予以制止,情節嚴重的有權責令停止爆破作業,并向委托單位及主管部門報告。

      5、監督施工單位將爆破有害效應控制在設計范圍內。施工過程中發現爆破設計方案有重大缺陷時,應立即通知爆破施工單位停止爆破作業,并報告委托單位和公安機關。

      第三十三條 安全監理的工作方法

      監理工程師實施現場監督時,應當采用以下監理工作方法:

      1、旁站:在關鍵部位或關鍵工序施工過程中,監理人員在現場進行旁站監督。試爆、最小抵抗線復核、裝藥、填塞、網絡聯接、覆蓋防護、警戒等工序應作為旁站監理的內容。

      2、 巡視:對正在施工的部位或工序進行定時或不定時的巡視監督檢查。

      3、平行檢驗:監理工程師利用一定的檢查或檢測手段在爆破作業單位自檢的基礎上,獨立進行檢查或檢測的工作。

      第三十四條 安全監理的工作要求

      1、項目總監理工程師有權向爆破施工單位發出書面文件,指出爆破施工單位在施工中存在的問題,向爆破施工單位提出要求或指示改進意見。必要時可向爆破施工單位發出臨時停工令,并立即將違法、違章情況報告委托單位及屬地公安機關。

      2、爆破安全監理單位應妥善保存監理記錄,如:監理日記、會議記錄、安全檢查記錄、安全檢(監)測記錄、各種總結、評價報告以及有關的照片、影像記錄等資料。

      3、項目總監理工程師應當每周主持召開一次工程例會,通報上周工程施工安全狀況,指出存在的問題和改進措施,部署今后工作計劃,向工程施工相關單位發布工程例會紀要。

      第三十五條 安全監理總結報告

      爆破工程結束后,安全監理單位應編寫爆破安全監理總結報告,提交給委托單位及公安機關存檔??偨Y報告的內容包括:工程概況、監理組織機構、監理人員、投入監理的設施、履行監理合同情況、監理工作成效、爆破次數、爆破器材消耗量、爆破效果及安全狀況、施工中曾出現的主要問題及其處理情況等,附必要的資料及照片。

      第八章 爆破作業項目管理

      第三十六條 崗位責任

      爆破作業項目技術負責人應在現場指導爆破員按照公安機關批準的爆破方案實施爆破作業,安全負責人應在現場協助項目主要負責人做好安全管理工作。根據項目大小和工作量的實際情況,項目技術負責人和爆破安全負責人可以兼任。

      安全員負責監督爆破員按章操作,治安員負責監督檢查爆破作業現場的治安防范、維護警戒區內的治安秩序,組織協調清場撤退、安全警戒等工作。根據項目大小和工作量的實際情況,安全員和治安員可以兼任。

      第三十七條 施工公告

      爆破作業單位應在開始施工前3天發布施工公告,并將公告的發布方式和內容報公安機關備案。施工公告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1、爆破作業項目名稱;

      2、委托單位;

      3、設計施工單位;

      4、安全評估單位;

      5、安全監理單位;

      6、爆破作業時限。

      第三十八條 爆破公告

      爆破作業單位應在爆破前1天發布爆破公告,爆破公告的發布方式應與施工公告相同。爆破公告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1、爆破地點;

      2、每次爆破時間;

      3、安全警戒范圍;

      4、警戒標志;

      5、起爆信號。

      第三十九條 試爆作業

      為檢驗爆破方案的可行性,在爆破作業項目具備施工條件后應當先進行小規模試爆作業,并根據試爆結果對方案進行修改。爆破方案修改變動較大時,應當對修改內容進行安全評估,并將安全評估報告報公安機關備案。

      第四十條 民爆物品購買

      爆破作業單位實施爆破作業所需的民用爆炸物品,由爆破作業單位依法從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或銷售企業自主選擇購買。

      第四十一條 民爆物品儲存

      1、因爆破作業項目需要,爆破作業單位可以新建、改建、擴建或租用民用爆炸物品專用倉庫用于儲存民用爆炸物品。民用爆炸物品專用倉庫應經安全評價,安全評價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2、在爆破作業現場臨時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臨時存放條件應符合gb6722-2003 的要求,并設專人管理、看護。

      第四十二條 民爆物品使用

      1、爆破員領取爆破器材前應當填寫《爆破器材現場領用審批表》,報項目安全負責人批準,方可領取。爆破員領取爆破器材時,應當由安全員在場監督,并簽名核準。

      2、爆破作業單位應當如實記載領取、發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種、數量、編號以及領取、發放人員姓名。爆破員每次領取民用爆炸物品的數量不得超過當班用量,不得轉交他人或者挪作他用。爆破作業結束后,應將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清退回庫,不應在爆破作業現場過夜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爆破作業單位應當將領取、發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原始記錄保存2 年備查。

      3、爆破作業現場搬運爆破器材時,安全員應當沿途護送。爆破器材到達裝藥地點后,應當劃定安全作業警戒范圍,清理無關人員,并安排專人負責看護和警戒,防止爆破器材被盜、丟失。

      4、在開始裝藥前,安全監督員應當清點炮孔數目,估算所需雷管和炸藥數量,并做好登記;裝藥開始后,安全員要在現場監督爆破器材領用和裝藥作業,防止無關人員接觸爆破器材。裝藥結束后,要清點裝填炮孔數量和剩余爆破器材數量,并監督爆破員將爆破器材退回庫房;爆破作業結束后應當及時檢查、排除未引爆的民用爆炸物品。

      5、爆破作業單位不再使用民用爆炸物品時,應當將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登記造冊,報市公安局組織監督銷毀。

      第四十三條 民爆物品運輸

      1、爆破作業現場搬運爆破器材時,押運員應當沿途護送。爆破器材到達裝藥地點后,應當劃定安全作業警戒范圍,清理無關人員,并安排專人負責看護和警戒,防止爆破器材被盜、丟失。

      2、在開始裝藥前,安全監督員應當清點炮孔數目,估算所需雷管和炸藥數量,并做好登記;裝藥開始后,安全員要在現場監督爆破器材領用和裝藥作業,防止無關人員接觸爆破器材。裝藥結束后,要清點裝填炮孔數量和剩余爆破器材數量,并監督爆破員將爆破器材退回庫房;爆破作業結束后應當及時檢查、排除未引爆的民用爆炸物品。

      第四十四條 民爆物品清退

      爆破作業單位不再使用民用爆炸物品時,應當將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登記造冊,報爆破作業項目所在區(縣級市)公安機關組織監督銷毀。

      第四十五條 安全警戒

      爆破作業單位實施爆破作業,應當遵守安全規程,在安全距離以外設置警示標志并安排警戒人員,防止無關人員進入。爆破作業項目所在地區公安分局負責安全警戒的組織實施工作。對周邊環境復雜、危險性大、影響范圍廣的爆破作業,項目所在地縣(區)公安機關應專門制定安全警戒組織實施方案并落實方案中的各項要求,確保不發生致人傷亡的爆破事故。

      第四十六條 混裝炸藥車作業系統管理

      爆破作業單位使用混裝炸藥車作業系統實施爆破作業的,應當遵守“符合標準、評價合格、合法自用”三項原則的要求。

      1、所選用的混裝設備和建立的設施應符合gb6722-2003、gb50089-2007的要求。

      2、混裝炸藥車作業系統建設完成后,應進行安全驗收評價。經安全驗收評價合格的,方可使用進行爆破作業。

      3、混裝炸藥車作業系統僅限本單位合法的爆破作業活動使用。

      第九章 爆破作業項目的備案(事后)

      第四十七條 爆破作業單位應在實施爆破作業活動結束后15日內向爆破作業項目所在地公安機關報告,并將特殊地區爆破作業項目所在地公安機關批準確認的爆破作業設計施工、安全評估、安全監理的情況,向核發《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的公安機關備案,并提交《爆破作業項目備案表》。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暫行規定內容如與有關法律法規等不一致或者存在沖突的,以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第四十九條 本暫行規定自發布之日起試行,本暫行規定由****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隊負責解釋。

      第6篇 礦用爆破器材安全管理規范

      (1)炸藥炸藥是在一定的條件下,能夠發生快速化學反應,釋放大量熱量,產生大量氣體,因而對周圍介質產生強烈的機械作用,呈現所謂爆炸效應的化合物或混合物。炸藥一般有酸銨類炸藥、水膠炸藥、硝化甘油炸藥和乳膠炸藥。其中硝酸銨類炸藥是我國礦山最廣泛使用的工業炸藥。硝酸銨類炸藥曾稱“硝安炸藥”或“硝銨炸藥”,是經硝酸銨為主加有可燃劑或再加敏化劑(硝化甘油除外),可用雷管起爆的混合炸藥。該炸藥的特點是氧平衡接近于零,有毒氣體產生量受到嚴格限制。硝酸銨炸藥均為粉狀,用紙包裝加工成圓柱形藥卷,外涂一層石蠟防水。硝酸銨炸藥的貯存期為4~6個月。

      (2)起爆器材起爆器材可分為起爆材料和傳爆材料兩大類。雷管是爆破工程的主要起爆材料,導火線、導爆管屬于傳爆材料,繼爆管、導爆線既可起起爆作用,又可起傳爆作用,是兩者的綜合。

      ①雷管:雷管由外界能激發,能可靠地引起其后的起爆材料或各種工業炸藥爆轟的起爆材料。雷管有火雷管與電雷管兩種。使用導火索引爆的雷管稱火雷管,用通電點火引爆的雷管稱為電雷管。由于煤礦井下存在瓦斯和煤塵。因此,煤礦井下禁止使用明火起爆,只能采用電能激發的電雷管。電雷管可以分成如下幾種:激發后瞬時爆炸的稱“瞬發電雷管”,隔一定時間爆炸的稱 “延期電雷管”。按延期間隔時間不同,延期電雷管又可以分為“秒延期電雷管”和“毫秒延期電雷管”。 ②導火索:導火索又叫導火線,用于引爆火雷管。由于導火索點燃后,自身是一發火體,因此不能在有瓦斯或礦塵爆炸的場所使用。③導爆索:導爆索又叫傳爆線,是以副爆藥為索芯,以棉、麻、纖維等為被覆材料,能夠傳遞爆轟波的索狀起爆材料。導爆索可用來傳遞爆轟波并直接引爆炸藥或與之相連的另一根導爆索。④繼爆管:繼爆管是專門與導爆索配合使用的延期起爆器材,借助于繼爆管的微差延期繼爆作用與導爆索一起實現微差爆破。⑤導爆管:導爆管是一種非電起爆器材,不能直接起爆炸藥,只能傳遞爆轟波起爆雷管,由雷管引爆炸藥。導爆管不能用于有瓦斯或礦塵爆炸危險的場所。

      (3)爆破材料的安全管理

      ①爆破材料的儲存。為防止爆破器材變質、自燃、爆炸、被盜以及有利于收發和管理,《爆破安全規程》規定,爆破器材必須存放在爆破器材庫里。爆破器材庫由專門存放爆破器材的主要建構筑物和爆破器材的發放、管理、防護和辦公等輔助設施組成。爆破器材庫按其作用及性質分總庫、分庫和發放站;按其服務年限分為永久性庫和臨時性庫兩大類;按其所處位置分為地面庫、永久性硐室庫和井下爆破器材庫等。

      ②爆破材料的運輸。爆破器材運輸過程中的主要安全要求是防火、防震、防潮、防凍和防殉爆。爆破材料的運輸包括地面運輸到用戶單位或爆破材料庫,以及把爆破材料運輸到爆破現場(包括井下運輸)。地面運輸爆破器材時,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中有關規定。在井下運輸要符合《爆破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

      井下爆破作業的安全要求。井下爆破作業必須使用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爆破器材。凡從事爆破工作的人員,都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并持有合格證。爆破作業必須按爆破設計說明書或爆破說明書進行。禁止進行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業的人員穿化纖衣服。

      煤礦井下進行爆破作業必須嚴格遵守《煤礦安全規程》的相關規定。

      第7篇 隧道爆破施工操作規程安全管理措施

      1.爆破作業安全操作過程

      (1)爆破作業裝藥前應認真檢查工作面有無險情及附近支護是否牢固,發現危石先排除險情或加固后方可作業。

      (2)必須用高壓風將炮眼的泥漿、石粉吹洗干凈。

      (3)剛打好的炮眼因熱度高不準立即裝藥。

      (4)不準用已凍結或分解的炸藥裝炮。

      (5)不準使用tnt、黑色炸藥等爆破后有大量有害氣體的炸藥。

      (6)嚴禁在作業現場吸煙或使用火種。

      (7)裝藥棍必須使用木質,嚴禁使用鐵棍。

      (8)遇有照明不足,發現流沙、泥流未經妥善處理或可能有大量溶洞水、高壓水涌出時,嚴禁裝藥爆破。

      (9)必須嚴格按照爆破設計規定的裝藥量裝藥,并按要求堵塞炮眼。

      (10)嚴禁向炮眼內投擲裝填起爆藥包,應用炮棍將起爆藥包輕輕推入炮眼。

      (11)洞內爆破作業必須有帶班領導統一指揮,并由經過專業培訓且持有《爆破操作合格證》的專職爆破員擔任。

      (12)實施爆破前,所有人員和機械應撤離現場,安全距離為獨頭隧道不小于100米;相鄰的上下導坑內不小于100米;雙線上半斷面爆破時不小于400米;雙線全斷面爆破時不小于500米。

      (13)雙向掘進的隧道兩端距離在50米內時,一端爆破必須提前一個小時以書面簽字形式通知另一端,在約定的時間內爆破。

      (14)爆破后,必須經通風排煙15分鐘后值班人員方可進入現場檢查,經檢查確認已排除險情后方可進洞施工。

      (15)鉆眼已裝藥一般不得平行作業。若采用鉆孔臺車平行鉆眼,而鉆孔爆破又采取了下列措施時,可不受此限制:

      a.制訂出操作細則,經有關領導批準;

      b.由值班負責人統一指揮。

      c.裝藥與鉆孔順序必須是自上而下進行。

      d.裝藥與鉆孔應隔開一排孔,共距離不少于2.5米。

      e.裝藥與鉆孔人員必須分區負責,且相對固定。但不得上下垂直作業。

      (16)爆破器材的加工應在洞外加工房內進行,加工房應設在距洞口不少于50米的僻靜地方。

      (17)在隧道掘進較深時,所有領取爆破器材必須由指定人員從庫房內取出送到撐子面,裝炮后剩余的爆破物品,必須及時退回庫房存放。

      2.各類起爆方法的安全操作:

      (1)導爆管是目前用于隧道爆破作業較理想的爆破器材,具有抗靜電、抗雜電、抗水、抗沖擊、耐火和傳爆長度等特點,適用于無瓦斯隧道的爆破作業。

      (2)使用導爆管起爆必須遵守以下安全規定:

      a.導爆管使用前應隨時保持封口狀態,以防管內藥粉受潮;

      b.導爆管的連接必須牢固,防止拉脫,影響塌爆;

      c.導爆管必須有段別標志,否則報廢處理;

      d.裝起爆藥包時,應先把導爆管理順,用手扶著藥包后把藥包輕輕送入孔內,防止導爆管拉脫和打結;

      e.填炮時應妥善保護導爆管,防止炮棍、石子撞擊、砸扁或切斷導爆管;

      f.網路連接時必須清除導爆管上的泥污和水,并綁扎牢固,但不要拉緊,以防拉脫;

      g.網路連接后還必須仔細檢查有無錯連漏現象,確保連接準確無誤。

      (3)使用火花起爆必須遵循下列安全規定:

      a.導火索的長度應能確保點炮人起爆前安全撤至安全地點,同時,導火索長度最短不得少于1.2米;

      b.一人點炮時超過5根或多人點炮時,必須先點燃信號索,信號索燃完時,無論點炮完畢與否,爆破工都必須立即撤離工作面;

      c.火花起爆,每次每人負責點燃的根數不準超過5根;

      d.爆破工必須隨身攜帶手電筒,并設置工作照明,嚴禁用明火照明點炮。

      3.盲炮處理

      (1)炮眼和深孔中的起爆藥經點或通電后,雷管和炸藥全部未爆或只爆雷管而炸藥未爆的現象,稱職盲炮或瞎炮。

      (2)當發現盲炮時,必須由原爆破人員進行處理。

      (3)對孔底剩藥現象,采取用水沖洗和取出殘藥卷的方法進行處理。

      (4)對只爆雷管而炸藥未爆的現象,采取用木棍掏出炮泥,重新裝起爆藥包或聚能藥包進行殘爆;查出錯連的炮孔網絡,重新連線起爆在距盲炮不小于0.3-0.5米的地方鉆平行裝藥起爆,用風水吹管吹洗炮孔。

      4.爆破員的崗位責任制

      (1)必須嚴格遵守爆炸物品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

      (2)必須嚴格執行本“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和各項目規章制度;

      (3)必須嚴格按當天現場爆破實際需要的藥量,領取爆破物品,剩余部分必須當天退回倉庫;

      (4)領出的爆炸物品必須妥善保管,不得亂堆、亂扔、亂放,不得轉借或送人,如發現應追究當事者責任,嚴肅處理;

      (5)服從安全監炮員的監督,如有特殊情況須提前放炮或拖后放炮,則應先求得監炮員的同意后方可進行;

      (6)在裝藥、加工起爆藥包,點火爆破和處理盲溝時要催促無關人員撤離操作現場。在操作過程中,要按受安全監炮員的監督檢查;

      (7)裝藥和爆破前,必須檢查現場警戒情況,待安全監炮員發出點炮信號后,方可點火進行爆破作業。

      5.爆破員的安全操作規程

      (1)嚴格執行本工種的崗位責任制,檢查作業面的安全情況,有不安全因素,要經處理后才能上班作業。

      (2)炮眼打好后,必須將炮眼內的泥漿、水、碎石等處理干凈,以免裝藥時脫節。

      (3)由監炮員準備炸藥和爆破材料,并將其運至作業地點。檢查炮眼質量,加工起爆藥包和炮眼裝藥,發出第一次警戒信號,任何人不得進入警戒區。(信號可用哨子、敲鐘、搖鈴、紅旗、紅燈等)。

      (4)裝藥時要用木棒將炸藥輕塞,不得用力過猛和使用金屬棒搗實(禁止使用過期和失效的爆破材料)。發出第二次預備信號,非爆破人員全部退出工作地點。

      (5)放炮必須有專人指揮,起爆前要待施工人員、過路行人、車輛全部進入安全地點后,發出第三次點火信號準起爆。

      (6)爆破完畢,確認藥已響完,發出第四次解除信號,爆破人員方可進入,檢查是否有盲炮和殘藥等。

      (7)要仔細聽清響炮個數,若有啞炮,要及時地進行處理,確認安全后方準進入作業。

      6.安全員的崗位責任

      (1)必須嚴格遵守爆炸物品管理條例和各項規章制度。

      (2)必須嚴格執行本“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的各項規章制度。

      (3)檢查焊破工對崗位責任制和安全操作規程的執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4)負責審查新來工人、民工的證明,并傳授和考核新來工人、民工的基本安全生產知識。

      (5)嚴格執行放炮時間規定,放炮前做好安全檢查,包括人員撤職離、警戒區域布置、警戒牌的張掛,聯絡信號等各項有關規定。

      (6)必須對本工區使用爆炸物品,實行安全監督,發現不安全因素及時采取措施,加以解決,對不聽勸阻的要及時報告工區領導和安保處理。

      (7)要經常深入現場,對爆破工的炮眼裝藥,制造起爆藥包,現場爆破處理盲炮,殘藥等實行安全監督。

      (8)有權制止,并向安保部檢舉揭發違反爆炸物品管理規定行為的人和事,在異常情況下應停止或延期爆破,發生爆破事故,除及時搶救外,要保護好現場,立即報告本單位領導,安保部和當地公安機關處理。

      7.監炮員的操作規程

      (1)嚴格執行本工種的崗位責任制,檢查作業面的安全情況,發現有不安全因素,提出處理意見。

      (2)進入工作面前必須先了解前一個班的放炮情況,放炮個數,對準備工作提出必要的要求,認為可以方可接班。

      (3)監督爆破工的安全操作規程的執行情況,如有違反可當場禁止操作,要檢查好炮眼質量,方可同意裝藥。

      (4)當發出第一次信號后馬上布置警戒區域,嚴禁人員進入,第二次預備信號發出后要檢查非爆破人員是否全部撤離,確認人員安全進入安全地點后方可發出第三次點火信號。

      (5)如有盲炮及時地同爆破工一起,進行處理,確認安全后方準交班,并要對接班人講清當班時的各種情況。

      第8篇 井下爆破和火工品管理的安全技術規定

      1、井下爆破和火工品管理的安全技術措施:,

      (1)井下爆破,火工品的運輸、儲藏、保管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2)火工品的運輸、儲藏和保管的安全措施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295條至314條之有關規定。

      (3) 特殊情況和特殊地點的爆破,要執行經礦總工程師批準的專項安全技術措施,安監部門要派安監人員負責監護。

      (4)嚴格執行雷管、炸藥“領、用、退”簽字制度,完善雷管、炸藥丟失制度及有關火工品管理的其它制度,加大對火工品的管理力度。

      2、井下爆破和火工品管理的保證措施:

      (1)火工品領導小組要把火工品管理工作,做為一項政治任務來抓,切實加強管理。

      (2)安全保衛部門定期對接觸火工品人員進行政審,定期對職工澡堂、宿舍進行清查,防止火工品流失。

      (3)火工品管理和井下爆破業務主管部門,加強對接觸火工品人員的教育;安監部門把火工品和放炮管理做為安全工作的重點,具體抓好爆破安全措施在現場的落實,把違章放炮當作嚴重“三違”進行處理。

      3、強制執行措施:

      (1)井下放炮必須遵守《煤礦安全規程》第315條至346條之有關規定。

      (2)井下放炮必須嚴格執行“一炮三檢”和“三人聯鎖”,必須按《煤礦安全規程》138條執行,高瓦斯地區應執行放炮停電制度。

      (3)放炮時的躲炮距離、站崗警戒、炮土炮泥的使用、裝藥量等安全技術措施,必須在采掘作業規程或安全措施中做出明確規定。

      4、井下爆破和火工品管理的安全技術培訓內容

      (1)放炮員、及其他接觸火工品人員,每年接受有關火工品管理方面知識的培訓不少于兩次。

      (2)培訓內容主要以法制教育,有關火工品管理的法律、法規,有關井下爆破的《煤礦安全規程》、《操作規程》,放炮事故案例等,以提高火工品人員的法制觀念,安全意識,操作技能。

      第9篇 爆破安全管理工作措施

      為了做好魏家峁露天礦爆破安全管理工作,達到統一指揮、統一行動、協調一致、安全高效的目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爆破安全規程》(gb6722—2003)、《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法律法規以及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規定,結合魏家峁露天礦爆破安全管理工作的實際情況,特制定如下爆破施工安全管理實施細則。

      一、爆破資質審查

      各施工單位爆破隊伍準入標準:爆破作業單位要持有與投標時相一致的資質,爆破作業現場要配備足夠數量的爆破技術人員、安全管理人員和爆破員、安全員,要求全部持證上崗。

      二、爆破警戒

      (一)爆破警戒時間

      爆破時間為每天12:00~13:00; 16:00~17:00,若有變動,另行通知。其他時間禁止爆破作業,爆破警戒區必須設明顯的爆破警戒視聽信號標志,實行定時爆破。

      (二)爆破警戒距離

      爆破警戒范圍:各單位爆破警戒總指揮負責劃定各單位的爆破警戒責任區,對相對固定的位置劃分成長期責任區域,對交叉多,環境復雜的區域應臨時劃分相應的責任區,各單位必須認真執行。

      警戒點及警戒區域的設置應根據當次爆破時段的爆破規模、爆破區域等情況由爆破技術人員設計給定,爆破指揮進行組織安排,原則規定:爆破警戒距離按照(爆破安全規程)執行,安全警戒距離應符合下列要求:

      1、深孔松動爆破(孔深大于5m):距爆破區邊緣,軟巖不得小于100m、硬巖不得小于200m。

      2、淺孔爆破(孔深小于5m):無充填預裂爆破,不得小于300m。

      3、二次爆破:炮眼法不得小于200m。裸露爆破藥量不超過20kg時,不得小于200m;藥量超過20kg時,不得小于400m。

      4、擴孔爆破:不得小于100m。

      5、轟水:不得小于50m。

      各種機電設備距爆破區外端的安全距離應符合附表一的規定。警戒點之間必須保持通視,不得留有盲點,且每個警戒點不得少于兩名警戒人員擔負警戒工作。

      附表一

      爆破方式

      安全距離

      設備名稱

      深孔爆破

      淺眼及二次爆破

      備注

      挖掘機,穿孔機

      30

      40

      司機室背向爆破區

      風泵車

      40

      40

      小于此距離應采取保護措施

      信號箱

      30

      50

      小于此距離應采取保護措施

      電氣柜,變壓器,移動變電站

      30

      30

      小于此距離應采取保護措施或移動到安全地點

      高壓電纜

      40

      50

      小于此距離應采取停電拆除

      (三)爆破清場要求

      各單位的專職安全員、現場調度、爆破技術人員、各施工單位負責人必須服從本單位爆破警戒總指揮的工作安排,各單位的總指揮必須服從魏家峁露天煤礦爆破警戒總指揮的工作安排,協助警戒員清場;警戒區域所有人員必須聽從警戒人員的指揮,在警戒人員指定時間內必須撤出警戒區域,人員、設備撤至安全地帶.

      (四)爆破警戒信號

      現場爆破警戒由爆破警戒總指揮統一指揮,當總指揮臨時有其它工作任務時,應提前指定副總指揮負責統一指揮工作.

      警戒信號分音響信號和視覺信號.

      各單位在道路警戒時要使用全礦統一的視覺信號(警戒人員必須佩戴好紅色安全袖標,禁止通行時使用紅旗上下擺動,放行時使用綠旗左右擺動),并對警戒范圍、警戒標志、警戒信號的含義及爆破時間進行公告。

      各施工單位爆破區要設立明顯標志,(統一使用紅旗作為標志,旗面規格同三號國旗大小,旗桿高度不低于4.5m)。進入警戒區的主要出入通道口,要設置爆破安全告示牌。

      爆破警戒哨位必須由佩戴警戒識別標志(袖章、口哨、揚聲器、紅旗,綠旗)的人員擔任;爆破警戒聲訊傳播工具采用警報器,人員口哨,揚聲器和對講機,傳播系統由主哨位與各警戒點哨位組成,使整個警戒區都能聽到清晰的聲訊警報。

      (五)發布警戒、起爆控制及解除警戒指令的確認程序

      1、警戒開始:

      魏家峁露天煤礦爆破警戒總指揮根據各單位報告的爆破計劃、統籌安排爆破時間并在起爆前2小時向魏家峁露天煤礦調度部匯報,匯報的主要內容:起爆時間,起爆地點,爆破警戒的范圍,須調度協調的事宜等,魏家峁露天煤礦調度部位應做好相關記錄,并做好協調工作。各單位的總指揮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到指揮部實行聯合指揮并簽名確認。各單位的總指揮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到指揮部實行聯合指揮并簽名確認。各單位作業工序全部完成后,指揮部下達開始警戒指令,各單位爆破警戒總指揮用對講機或其它方式;向各自單位下達開始警戒指令,各單位全體與警戒工作相關的人員開始組織實施警戒。

      2、警戒人員清場及確認:

      全體警戒人員在接到開始警戒的指令后,同時從爆區以步行方式或乘坐運輸工具,向各自負責的警戒點、線、面呈扇形出發,沿途以吹口哨、喇叭喊話,旗語警示等方法,指揮、清理警戒區域內施工設備及人員撤至安全位置,不得漏清或留有清理盲點;當清場至各自的警戒點時,應立即對警戒區域實施封鎖,嚴禁任何機械設備、人員進入警戒范圍,并用對講機按警戒點編號順序依次向爆破總指揮報告本警戒點清場情況,接受并執行總指揮工作指令。

      3、起爆:

      各單位爆破總指揮通過對講機,按警戒點編號順序,逐一確認各爆破警戒點完成安全警戒后,指揮部會商同意下達起爆命令,各單位爆破總指揮通過對講機向各自起爆站發出充電起爆指令,爆破員接到起爆命令后,應立即實施起爆。

      4、爆后檢查及警戒解除:

      各單位全部起爆后15分鐘,在煙塵消散后,由爆破警戒總指揮指令現場爆破負責人安排爆破技術人員率領兩名富有經驗的爆破員進入爆區進行爆后檢查,在確認爆區安全后由爆破技術人員向爆破警戒總指揮報告,經確認后,指揮部即可發出解除警報指令。此前,各警戒點人員不得擅自解除警戒。如發現盲炮,應按《爆破安全規程》及爆破施工安全技術措施進行處理,15分鐘內可以聯網起爆的,警戒時間順延,否則;指揮部可以根據情況下達小警戒范圍或解除警戒指令;如遇特殊情況由指揮部會商處理。

      5、爆破警戒要求:

      (1)所有警戒人員,都要密切配合、聽從指揮、協調一致,在清場過程中,要逐人、逐設備檢查,做到一個不漏。對山谷等地形復雜地段也要進行徹底檢查,不留死角,確保人員設備全部撤到安全地帶。清場完畢后,所有警戒人員都要堅守崗位,注意瞭望,嚴防人員車輛闖入警戒區。解除警戒信號發出前,各警戒人員必須堅守崗位,不得撤離,同時要注意自身安全,要站在空曠處,不要站在陡坎旁、高壓線下等危險的地方、起爆時要目視爆區,規避意外飛石。

      (2)在執行警戒任務過程中,要文明用語,耐心地做好說服教育工作,對個別不聽勸阻,無理取鬧者作罰款處理或移交當地公安部門強制執行。

      (3)當某單位實施爆破可能影響到相鄰單位時,應提前與總指揮溝通協調,相鄰單位爆破作業區交叉爆破時,其起爆站設置必須相互確定處于安全狀態,并經雙方爆破負責人認可。

      (4)各施工單位的內部通訊工具自行解決,爆破前各種警戒設施要齊全。

      (5)各施工單位要在每日16:00前上報第二天爆破計劃,爆破計劃包括:爆破區域、爆破量、所需的炸藥量以及影響相鄰單位的程度,如果警戒點有新的變化時,要一起上報。各單位如未報爆破計劃,第二天不得放炮。

      (6)在不影響相鄰單位的情況下可以自行組織爆破,但審核報告程序不變,同時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起爆并確保安全。

      (7)雷雨天氣、夜間以及能見度低的情況下禁止爆破作業。

      (六)緊急事態處置

      在實施爆破作業過程中,如出現緊急事態,應立即啟動本單位應急預案進行處理。如事發單位發出求援信息,各友鄰單位應調動一切資源快速響應支援。在實施爆破作業時,各單位必須認真做好責任范圍內的警戒工作,哪個單位出現問題,由對應的責任單位承擔相應責任。如果爆破過程中發生事故,原因明確的,由直接造成事故的施工單位負責;原因難以查明的,則由當時爆破的施工單位共同承擔。事故處理小組為爆破指揮部。

      三、爆破設計方案

      1、設計格式:設計方案應包括:爆破時間、爆破類型、爆區中心位置、孔網情況(示意圖)、火工品使用情況、安全情況、設計審核批準人等,見附表二。

      2、審批程序:各單位的爆破設計應由具備資質的爆破工程師設計,總工程師(爆破高級工程師)審核,項目經理審批,報魏家峁露天煤礦穿爆隊審查、批準、備案后,方準實施爆破作業。

      3、設計要求:(1)各單位要高度重視爆破設計工作,對本單位的爆破設計負責。(2)擔任設計的主要爆破工程設計人員的資質和數量應符合規定,爆破設計方案應通過本單位設計審查;認為在技術上可行、安全上可靠方可組織實施。

      四、爆破施工現場安全管理措施

      (一)爆炸物品安全管理

      1、購買及運輸環節:工程施工中需購置、使用的民爆器材,必須經當地公安部門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后,到指定的民爆公司辦理購買手續并提交使用量計劃,由民爆公司按計劃配送至工地。

      2、出入庫環節:爆炸物品押運至工地后,各單位民爆器材保管員、安全員應在現場與民爆公司配送人員辦理交接手續,按照民爆器材購買清單、出庫單、入庫單進行清點、登記,經雙方核對無誤并簽字確認后,方視為民爆器材的配送、交接完成。

      3、雷管和炸藥現場堆放要求:民爆器材配送至工地現場后,由現場民爆器材保管員將非電雷管放置于專用的雷管箱內并上鎖(箱體應標明“雷管專用儲存箱”紅色字樣),然后搬運至較為偏僻、安全的開闊地,在雷管箱周圍拉上封閉的警戒線,插上“雷管臨時存放點”標牌,并設置一名民爆器材保管員專職看管;炸藥運送至工地現場后,由現場民爆器材保管員,爆破員將炸藥碼放整齊,并在炸藥存放處拉上警戒線,插上“炸藥臨時存放點”標牌,設置一名民爆器材保管專職員看管;炸藥和雷管臨時存放點相隔的安全距離不應小于二十五米,且存放點警戒線外20米范圍,應設置“嚴禁煙火”和“禁止非涉爆人員入內”的醒目警示牌。

      4、裝卸和搬運環節:搬運民爆器材應輕拿輕放、碼裝齊整、卡牢、捆緊,嚴禁摩擦、撞擊,拋投,翻滾及倒置;裝卸和搬運過程應用紅旗標示警戒區域,民爆器材臨時存放點應保持良好通風,并在箱體上方設置遮蓋物,以防陽光直曬或雨、雪滲入。

      5、退庫環節:當日使用剩余的炸藥、雷管如數量較少時應就地銷毀,數量較多時必須當日退庫,嚴禁施工單位自行留存火工品。

      (二)爆破施工現場安全管理

      1、爆破施工圈定的作業警戒線外50米范圍,嚴禁任何機械設備加油、排棄廢油貨用油料浸洗物料。

      2、裝藥施工前,要進行安全技術交底,見附表三。然后應先驗孔,在確認符合爆破設計要求后,由爆破安全員將與爆破作業無關的人員、設備、工器具清除出施工現場,并將裝藥人員攜帶的手機、對講機收集關機,與香煙、打火機等統一存放在專用保管箱內保管(箱體應標明“手機、對講機、打火機及香煙等違禁物品儲存箱”紅色字樣)。

      3、由爆破技術人員根據爆破設計書中標定的雷管數量、段別,監督指導爆破員在指定的安全地點進行起爆藥包的加工,然后放置在孔口邊,并應檢查核對無誤;取用和放置雷管,應輕拿輕放;加工起爆藥包時,應采用木錐或竹筷插孔,然后置入雷管并用膠布捆扎牢固;雷管和起爆藥包不得隨意亂丟、亂放。

      4、爆破員根據爆破設計書設計的裝藥量領取炸藥,做到輕拿輕放;裝藥時,應將炸藥輕緩地倒入經驗收合格的孔中,裝藥使用的工具應使用木質或膠質材料做成;如遇炸藥結塊時,對卷裝條藥應用手輕輕搓揉,袋裝的散藥應用木質錘、棒輕輕松散后方可使用。

      5、爆破員按照爆破設計書所標定的孔內藥包位置安放起爆藥包時,應用手將導爆管理順并輕提懸置孔中緩緩下放,不得與孔壁接觸、摩擦;如遇卡塞,不得強拉硬拔導爆管,而應先將起爆藥包輕輕提出孔外,再按作業規程對孔內堵塞物進行處理,然后下放、安置藥包;

      6、炸藥及藥包裝填完成后,即對炮孔實施堵塞。堵塞物料宜采用鉆屑,禁止使用易燃材料填塞炮孔,并應保證堵塞長度和密度質量,填塞時注意不得損壞起爆網絡材料或沖擊起爆藥包。

      7、堵塞作業完成后,即由爆破安全員進行清場,除網絡聯接人員外,所有人員必須全部撤離爆破作業區;網絡連接由現場爆破負責人安排有經驗的爆破員按爆破設計進行,同時指定爆破技術人員現場監督指導并對聯接質量予以檢查確認,并派爆破安全員現場監管。

      8、起爆器應由爆破員隨身攜帶,其他人員一律不準動用。

      9、現場剩余雷管、炸藥應由民爆器材保管員, 進行清點登記并簽字確認后,分別裝箱退回民爆公司或經公安部門審批后指定設立的民爆器材庫房存放,并按規定辦理退庫手續。

      (三)盲炮處理措施

      1、發現盲炮或懷疑有盲炮,應在其周圍設立明顯標志圈定,并按照《爆破安全規程》及本單位制定的爆破安全技術措施進行處理。

      2、盲炮處理,應在爆破技術人員的指導下,由富有爆破經驗的爆破員進行。

      3、盲炮未處理前,不得解除警戒。

      4、盲炮處理后,應仔細檢查爆堆,在未判明爆堆有無殘留的爆破器材前,應采取預防措施。

      5、每次處理盲炮必須由處理盲炮爆破人員填寫登記卡片。

      6、禁止用壓縮空氣吹出炮泥,炸藥,雷管,禁止從殘眼中拔出或掏出炸藥,雷管。

      7、處理電雷管盲炮時,必須先切斷電源。

      8、挖裝作業時,如發現巖堆中有盲炮或其它殘留未爆物品存在,作業人員應立即停止挖裝作業,并同時報告現場調度,調度接到報告后,首先應即時向總調報告,然后到達盲炮現場安排警戒,做好相應的防護措施,總調得知情況后,應親自組織現場爆破負責人。爆破技術人員,專職安全員等相關人員前往現場,制定安全措施進行排查,處理。如遇夜班作業時發現盲炮且不具備安全處理條件的,應劃定危險區,設置警戒線,做好安全防護措施并派安全員專職監管,同時組織該區域作業機械和人員撤離現場,留待白天進行處理。

      (四)預防火工品臨時發放點意外爆炸措施

      1、搬運火工品時要小心輕放。

      2、雷管,炸藥必須分開擺放,雷管使用前應放入木制保管箱內。

      3、電雷管腳線應短路。

      4、現場嚴禁煙火,嚴禁使用手機,對講機等通訊設備。

      5、雷雨天氣來臨應停止爆破作業,所有人員應立即撤到安全

      (五)爆后總結:見《爆破安全規程》(gb6722-2003),爆破記錄和爆破總結應歸檔。

      五、應急救援預案

      為了保證爆破工程安全進行,減少事故傷害程度,以: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為指導,各施工單位應結合本單位施工特點制訂應急救援預案。應急預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1、應急救援領導小組及救援小組:聯絡調度組,搶險組,搶救警戒保衛組,物資供應組,后勤處理組。

      2、應急預案啟動程序:事故發生與報告,應急預案啟動,應急救援開始,應急恢復,應急結束。

      3、應急物資。

      4、人員培訓及演練。

      5、要求:各施工單位一定要有完整可行的應急救援預案并經過培訓及演練,由礦爆破指揮部驗收的單位合格方可進行爆破作業。

      六、罰則

      1、獎勵制度:施工單位管理規范,年度安全無事故的,經魏家峁露天煤礦相關領導考核。對業績突出的單位給予適當的獎勵。

      2、懲罰制度:爆破施工單位有下列不安全行為之一的,將視情處500——50000元錢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停產整頓。

      (1)沒有嚴格按照爆破安全規程組織施工,現場管理不規范的。

      (2)現場鉆機作業與爆破裝藥在同一區域同步進行,發生交叉作業。

      (3)擔任設計和安全評估的主要爆破工程技術人員的資質和數量不符合規定而弄虛作假的。

      (4)爆破設計方案未通過安全評估或設計審查而擅自爆破作業的。

      (5)沒有嚴格按照爆破設計組織施工,造成飛石砸壞設備或傷人事故的。

      (6)火工品未按規定退庫的。

      (7)故意拖延警戒時間,影響其他單位正常施工的。

      (8)人員,車輛闖警戒線的。

      (9)警戒人員不服從指揮,不認真履行職責而釀成事故或造成不良影響的。

      (10)不積極配合相鄰單位警戒的。

      (11)違反其他規定的。

      七、魏家峁露天煤礦爆破安全管理小組管理流程

      1、為加強爆破安全管理,要求各施工單位成立爆破作業組織機構(現場爆破作業負責人,炮區負責人,警戒負責人等),并報組織機構負責人聯系方式到魏家峁露天煤礦爆破安全管理小組。

      2、魏家峁露天煤礦爆破安全管理小組接到施工方送來的爆破設計后,認真審核設計內容,審核合格簽字確認。

      3、魏家峁露天煤礦爆破安全管理小組接到施工方送來的爆破設計后,安排作業現場監管人員檢查炮區安全作業,并確認爆破警戒影響范圍,在計劃起爆時間兩小時前通知其他協助警戒的施工單位,通知內容包括炮區位置,警戒距離,影響范圍,起爆時間等。

      4、施工方炮區準備完成后,首先自己完成警戒,然后通知魏家峁露天煤礦爆破安全管理小組要求其他協助警戒單位開始警戒,魏家峁露天煤礦爆破安全管理小組確認所有警戒完成,請示礦調同意后下達起爆命令。施工方爆破完成后,通知魏家峁露天煤礦爆破安全管理小組可以解除警戒,由魏家峁露天煤礦爆破安全管理小組下達警戒解除指令后,各警戒單位方可解除警戒。

      5、魏家峁露天煤礦爆破安全管理小組應定期檢查各施工單位爆破內業,現場安全生產情況,對查出的問題以書面形式通知施工方定期整改,對不整改,或整改不徹底的施工單位報安監站處理。

      八、本細則未盡事宜,相關單位執行爆破安全規程,本細則如有和國家的法律,法規及爆破規程相違背的內容,以國家的法律,法規及爆破規程為準。

      北方魏家峁煤電有限責任公司露天煤礦

      2022-03-20

      被貫徹人意見:

      第10篇 爆破作業安全關鍵控制點管理要求范本

      項目名稱:

      監理單位:

      施工單位:

      施工樁號:

      工程名稱:

      分項工程開工時間:

      項目

      關鍵控制點

      責任人

      備注

      施工單位

      監理單位

      建設單位

      爆破作業

      1

      保管員、安全員、爆破員要求執證上崗

      2

      現場炸藥庫要通過地方公安部門驗收

      3

      爆炸物品的發放、領用及退庫要符合規定

      4

      爆炸物品運輸符合要求

      5

      現場爆破作業要符合《爆破安全規程》

      6

      7

      8

      9

      10

      11

      12

      填表說明:1、責任人在對應的崗位人員欄中進行檢查簽名,并注明日期;

      2、本表一式三分,原件由施工單位保存,分別由施工、監理、建設單位的專職安全人員歸檔管理,并按照監理對施工

      單位核實、建設單位對監理單位核實的要求進行簽字。

      3、此管理要求將列入工程交工驗收資料內容,并作為項目目標考核的重要依據。

      第11篇 民用爆破器材生產設備安全使用年限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民用爆破器材專用生產設備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鼓勵技術進步,促進行業持續、快速、安全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及《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直接用于民用爆破器材專用生產的設備(以下簡稱“民爆專用設備”),其安全使用年限的管理適用于本規定。

      第三條 新研制的民爆專用設備的危險程度分類及安全使用年限,依據本規定的原則由國防科工委組織專家確定。

      第四條 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本規定對民爆專用設備使用年限實施監管。

      國防科工委負責民爆專用設備目錄的制定及設備危險程度的分類。

      省級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區域生產企業民爆專用設備的備案、安全使用的監管及違規行為的處罰。

      第五條 根據使用的安全狀況,對達到本規定所規定的安全使用年限的民爆專用設備,實行強制報廢。

      第六條 根據使用場所的危險程度,民爆專用設備分為0類、ⅰ類、ⅱ類和ⅲ類,具體危險程度分類及安全使用年限規定如下:

      ( 一 ) 0類-直接用于爆炸危險品加工生產,并已發生過多起重大燃燒、爆炸事故的專用設備,自設備安裝之日起最長使用年限為5年;

      ( 二 ) ⅰ類-直接用于爆炸危險品加工生產,危險性大的專用設備,自設備安裝之日起最長使用年限為10年;

      ( 三 ) ⅱ類-直接用于爆炸危險品加工生產,危險性較小的專用設備,自設備安裝之日起最長使用年限為12年;

      ( 四 ) ⅲ類- 用于具有燃燒危險的原料加工或不直接接觸危險品的專用設備,自設備安裝之日起最長使用年限為15 年。

      第七條 對0類、ⅰ類、ⅱ類民爆專用設備實行目錄管理,民爆專用設備的目錄由國防科工委制定。

      第八條 凡在民用爆破器材生產線上使用的0類、ⅰ類、ⅱ類專用設備,屬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實施強制報廢:

      ( 一 ) 達到國家和行業強制報廢年限的;

      ( 二 ) 雖未達到本規定所規定的年限,但經修理和調整后仍不滿足設計功能要求的,或達不到安全運行技術條件的;

      ( 三 ) 技術性能落后、未達到行業規定的耗能標準、產能過低或用人太多的;

      ( 四 ) 對安全起關鍵作用的核心部件壽命期限已到的;

      ( 五 ) 影響生產安全的工藝參數監控不完善的;

      ( 六 ) 由于設備因素造成安全事故的;

      ( 七 ) 有相關規定的其它情況。

      第九條 民爆專用設備在距本規定使用年限最后的1~2 年內,應加大設備檢查、維護保養頻率,確保設備運行穩定;民爆專用設備的易損件應根據其使用技術狀態及制造廠的要求及時更換。

      第十條 民爆專用設備使用單位應建立設備臺帳和設備管理管理制度,0類、ⅰ類、ⅱ類民爆專用設備在安裝后1個月內報省級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各省級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門應依據本規定制定實施細則,對本地區民爆專用設備實施有效監管。

      第十二條 嚴格禁止0類、ⅰ類、ⅱ類民爆專用設備超年限使用,對未按規定報廢的,一經發現,視危害程度及后果追究相關責任。

      0類、ⅰ類民爆專用設備超年限使用或未按規定報廢的,報請國防科工委吊銷設備所在生產線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ⅱ類民爆專用設備超年限使用或未按規定報廢的,給予所在生產線停產6個月的整頓,待省級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恢復生產。

      第十三條 現場混裝炸藥車和移動式地面炸藥生產專用設備及車輛,按本規定相關條款執行。

      第十四條 民爆器材運輸車輛除應符合《爆破器材運輸車安全技術條件》的規定外,還應滿足公安部《機動車[msi]強制報廢標準規定》的要求。

      第十五條 進口的民爆專用設備的安全使用年限參照進口技術合同中設備制造商的規定和本規定確定。

      第十六條 民爆專用設備提供方或制造廠提供的專用設備,必須提供安全使用規定、維修和檢測方法;明確規定提供的專用設備的使用年限及其易損件的更換周期。

      第十七條 鼓勵在民爆器材生產中采用成熟可靠的新工藝、新設備。項目研制過程中采用新技術、新設備和新材料時,應符合《民用爆炸物品科技管理辦法》(科工爆[2007]192號)的要求。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國防科工委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12篇 煤礦井下爆破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該文件已被 安監總政法〔2022〕28號 宣布失效

      一、必須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和作業規程,落實“一炮三檢”,嚴禁違章指揮,違章爆破作業。

      二、爆破作業必須認真執行報告和聯鎖制度,由帶班隊長向礦調度室報告瓦斯,煤塵,支護等情況,經同意后方可進行爆破,嚴禁擅自爆破。

      三、石門揭煤,巷道貫通等重點環節爆破作業必須制定專項安全措施,按規定報批后,由礦領導現場監督實施,嚴禁未經審批情況下爆破作業。

      四、爆破前后必須采取灑水降塵等綜合防蘭措施,嚴禁煤塵積聚或超限情況下爆破作業。

      五、必須嚴禁落實探放水措施,嚴禁在有突水預兆情況下爆破作業。

      六、必須在規定的安全位置警戒,起爆和躲炮,嚴禁爆破后未經檢查進入警戒區。

      七、必須按規定使用水炮泥和炮泥,嚴禁裸露爆破或放明炮,糊炮。

      八、必須按規定處理大塊煤(矸)和煤倉(眼)堵塞,嚴禁采用炸藥爆破方式處理。

      九、對頂板(頂煤)預裂爆破必須在工作面前方未采動區域進行,嚴禁在工作面架間(后)爆破。

      爆破安全評估管理試行辦法(十二篇)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根據《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第466號令)、國家標準《爆破安全規程》(gb6722)、公安部《爆破作業單位資質條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爆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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