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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氣瓶安全監察管理辦法(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3-12-31 15:54:01 查看人數:59

      氣瓶安全監察管理辦法

      第1篇 氣瓶安全監察管理辦法

      1 目的

      為了加強氣瓶的安全監察,保證氣瓶的安全使用,保護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特制訂本規定。

      2 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本公司的所有瓶裝氣體的管理工作。

      3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質量監督檢檢驗疫總局令第46號《氣瓶安全監察規定》

      4 術語

      瓶裝氣體的分類按gb16163《瓶裝壓縮氣體分類》的規定,按其臨界溫度可劃分為三類:臨界溫度小于-10℃的為永久氣體;臨界溫度大于或等于-10℃,且小于或等于70℃的為高壓液化氣體;臨時溫度大于70℃的為低壓液化氣體。

      5 管理要求或規范

      5.1 對于所有在用的氣瓶,根據我過現行的法律、法規,要求建立氣瓶檔案,各單位需要使用時,必須到主管部門辦理審批手續。

      5.2 氣瓶管理責任部門應經常對氣瓶進行檢查。責任部門的主要職責是:

      a 對氣瓶進行定期檢驗,出具檢驗報告,并對其正確性負責;

      b 對氣瓶附件進行更換;

      c 進行對氣瓶表面的涂敷;

      d 對報廢氣瓶進行破壞性處理。

      5.3 各類氣瓶的檢驗周期不得超過如下規定:

      a 盛裝腐蝕性氣體的氣瓶每二年檢驗一次;

      b 盛裝一般氣體的氣瓶每三年檢驗一次;

      c 盛裝惰性氣體的氣瓶每五年檢驗一次;

      d 低溫絕熱氣瓶每三年檢驗一次;

      氣瓶在使用過程中,發現有嚴重腐蝕、損傷或對其安全可靠性有懷疑時,應提前進行檢驗,庫存和停用超過一個檢驗周期的氣瓶,在啟用前必須經過檢驗方可重新使用。

      5.4 運輸和裝卸氣瓶時,應遵守下列要求:

      a 運輸工具上應有明顯的安全標志;

      b 必須配戴好瓶帽(有防護罩的氣瓶除外)、防震圈,輕裝輕卸,嚴禁拋、滑、滾、碰。

      c 瓶內氣體相互接觸可引起燃燒、爆炸、產生毒物的氣瓶,不得同車運輸;易燃、易爆、腐蝕性物品或與瓶內氣體能起反應的物品,不得與氣瓶一起運輸。

      d 采用車輛運輸時,氣瓶應妥善固定,臥放時,垛高不得超過5層且瓶閥端應朝向一方。

      e 夏季運輸時,應有遮陽設施,避免曝曬。

      f氣瓶運輸要嚴格按照危險化學物品運輸條例的規定。

      5.5 儲存氣瓶時,應遵守下列要求:

      a 儲存處嚴禁有明火和熱源,保持通風、干燥、避免陽光直射。

      b 空瓶與實瓶應分開放置,并有明顯標志,性質相互抵觸的或有毒氣瓶應分開放置,并在旁設置消防和防毒設施。

      c 氣瓶放置要整齊,立放時要妥善固定,橫放時要頭部朝同一方向。

      5.6 氣瓶在使用中應遵守下列規定:

      a 使用有制造許可證企業的合格產品,不得使用超期未檢驗的氣瓶。

      b 氣瓶在使用前應進行安全狀況檢查,對盛裝氣體進行確認,不符合安全技術要求的氣瓶嚴禁使用,使用時要嚴格按照使用說明書的要求使用。

      c 氣瓶放置在氣瓶架上或固定地點,遠離火源和熱源,有分解反應氣體的氣瓶,還應遠離放射源。

      d 氣瓶立放時,采取防止傾倒的措施。

      e 嚴禁敲擊、碰撞。

      f嚴禁在氣瓶上進行電焊、氣焊作業。

      g 操作人員在開關閥門時應該站在閥門接管的側面,使用適當的工具慢開慢關。

      h 氣瓶嚴禁沾染油脂。

      i 氣瓶內氣體不得全部用完,必須留有剩于壓力或重量,永久氣體氣瓶的剩余壓力應不小于0.05mpa,液化氣體氣瓶應留有不少于0.5%~1.0%規定充裝量的氣體。

      j 在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場合,使用設備上必須配備防止回流的裝置,如單向閥、止回閥等。

      k 冬季氣瓶嘴凍結時不可用溫度超過40℃的熱源對氣瓶加熱,可放到暖和的地方自行解凍。

      l 嚴禁擅自更改氣瓶的鋼印和顏色標記。

      第2篇 選煤廠氧氣、乙炔氣瓶使用安全管理規定

      二塘選煤廠氧氣、乙炔氣瓶使用安全管理規定

      為確保安全生產,杜絕安全事故的發生,特對氧氣、乙炔氣瓶裝卸、運輸、儲存、保管及現場作業做如下規定,要求各單位認真組織學習和貫徹落實。安監站不定期進行檢查。

      一、裝卸、運輸安全管理

      1、在運輸前,要檢查瓶嘴氣閥、安全防震膠圈是否齊全,瓶帽應緊牢,安全附件齊全有效,瓶身、瓶嘴是否有油類等。

      2、裝卸時,瓶嘴閥門朝同一方向,防止互相撞擊損壞和爆炸。

      3、運輸氣瓶的車輛且只能裝運一種氣瓶,不能混裝,不準裝運其它可燃氣體。

      4、在用車輛、手推車運輸氣瓶時,應輕裝輕卸,嚴禁碰撞、拋擲、滾滑,防撞擊、跌落,禁止用電磁機械裝卸氣瓶。

      二、儲存、保管安全管理

      1、氣瓶存放場所不能和辦公室或休息室設在一起,倉庫距離有人建筑必須大于15m。

      2、倉庫不得靠近熱源和電器設備,遠離明火,與明火的距離不得小于10m。

      3、保管和使用時應防止沾染油污;放置時必須平穩可靠,不應與其他氣瓶混在一起;不許曝曬、火烤及敲打,以防爆炸;庫房周圍不得放易燃物品;氣瓶在使用現場或班組小庫內儲量不得超過5瓶。

      4、庫內溫度不得超過30℃,距離熱源明火在10米以外。

      5、應有良好的通風、降溫措施,避免陽光曝曬,氧氣庫內溫度不得超過30℃;乙炔庫內溫度不得超過40℃。

      6、倉庫內不得存放其它物品;室內不設電器裝置,必須選用防爆型電燈,電器開關和熔斷器都應設置在庫房外;存儲場所應干燥,防止雨(雪)淋、水浸;

      7、倉庫要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現場要懸掛操作規程。

      8、倉庫內必須配有干粉或二氧化碳滅火器,嚴禁使用四氯化碳滅火器。

      9、倉庫內外要設置“嚴禁煙火”標志,氣瓶區有明確區分醒目標識如“氧氣危險”“乙炔危險”等。

      10、在儲存場所的15m范圍以內,禁止吸煙、從事明火和生成火花的工作,并設置相應的警示標志。

      11、空瓶和滿瓶必須要清晰的在瓶體上標明(如:空瓶可在瓶體上寫“空”,有氣體的要寫“滿”或者“有”),并且空滿瓶要分開存放,以免混淆。

      12、嚴禁乙炔氣瓶與氧氣瓶及易燃物品同室儲存。

      三、氣瓶堆放安全管理

      1、氧氣瓶、乙炔瓶嚴禁臥放。

      2、氣瓶用欄桿或支架加以固定或扎牢,防止傾倒或滾動,禁止利用氣瓶的瓶閥或頭部來固定氣瓶,同時應保護氣瓶的底部免受腐蝕。

      3、氣瓶(包括空瓶)存儲時應將瓶閥關閉,卸下減壓器,戴上并旋緊氣瓶帽。

      4、禁止將氣瓶放置在可能導電的地方。

      5、乙炔存放場所嚴禁存放氯氣、氧氣及易燃物品。

      6、單個單位內乙炔氣的儲存量不能超過240m3(相當40瓶)。

      四、氣瓶使用安全規定

      1、氧氣瓶使用時應直立放置,設支架穩固,防止傾倒。

      2、乙炔瓶必須立放,嚴禁橫、躺、臥以免丙酮流出,引起燃燒爆炸。

      3、氧氣瓶、乙炔氣瓶必須配備防震圈(2個/瓶)且氧氣瓶與乙炔氣瓶之間的距離應不小于5米,嚴禁亂搬氣瓶;氧氣瓶、乙炔氣瓶與明火的距離應至少為10米。

      4、嚴禁將氧氣瓶、乙炔氣瓶靠近熱源和電源箱;并不得放在高壓線及一切電線的下面;切勿在強陽光下爆曬;應放在操作工點的上風處,以免引起爆炸。氧氣瓶、乙炔氣瓶與焊、割炬(也稱焊、割槍)的間距應在10m以上。

      5、氣瓶設備管道凍結時,嚴禁用火烤或用工具敲擊凍塊;氧氣閥或管道應用40℃溫水溶化。

      6、使用前,應檢查割炬的射吸能力、各連接處密封情況。

      7、操作前,必須確認作業現場無易燃易爆物品,乙炔氣瓶、氧氣瓶及橡膠軟管的接頭、閥門及緊固件應緊固可靠,不準有松動、破損和漏氣現象每月利用肥皂水檢查一次漏氣,嚴禁使用明火檢漏。

      8、開啟氣瓶閥門時,要用專用工具,動作要緩慢,操作者面部不要面對減壓閥,但要仔細觀察壓力表的指針是否靈敏正常,減壓后的壓力應該在壓力表的綠色指示范圍內。

      9、點火時,先微開預熱氧閥,再開乙炔氣閥,迅速點火,調整火焰,待工件預熱至燃點,再開高壓切割氧進行切割。開啟時不應過猛,以防噴射出熔融鐵水。

      10、當割炬由于強烈加熱而發出爆鳴聲時,必須立即關閉乙炔氣閥門,并將割炬放入水中冷卻。注意最好不要關氧氣閥。

      11、熄滅火焰時,應先關切割氧,再關乙炔氣和預熱氧氣閥門。操作中如發生回火,應立即關切割氧氣閥,再關乙炔氣閥和預熱氧,待割炬冷卻后,方可繼續使用。

      12、乙炔氣軟管在使用過程中如發生脫落、破裂、著火時,應將割炬的火焰熄滅,然后停止供氣;氧氣軟管著火時,應迅速關閉氧氣瓶閥門,停止供氣,嚴禁用彎折軟管的方法消除氧氣軟管著火,乙炔氣軟管著火時,可用彎折著火點供氣端一段膠管的方法將火熄滅。

      13、割件表面切割前應先清除氧化皮及油污等,以防氧化皮剝落分離時傷害眼睛和阻塞割嘴,產生回火。

      14、氧氣瓶中的氧氣、乙炔氣瓶中的乙炔氣嚴禁全部用完,氧氣瓶至少應留有不小于1Mpa的剩余壓力,而乙炔氣瓶中剩余壓力不應小于0.1Mpa。

      五、其它安全規定

      1、不要在水泥地上進行焊、割,必要時工作物下墊鐵板,以防水泥飛濺傷人。

      2、工作結束或離開現場后,必須關閉割炬并放好,且必須立即關閉氧氣、乙炔氣瓶,工作結束后,應立即整理好橡膠皮管,滅絕火種,并清掃工作現場。

      機電管理部便函

      機電技術字〔2013〕第2號

      電、氣焊使用安全管理規定

      各單位:

      近期發現各單位在電氣焊作業過程中存在安全隱患,為確保安全生產,杜絕安全事故的發生,特對電、氣焊現場作業做如下規定,要求各單位認真組織學習。

      一、通用規定

      1、必須嚴格按照電、氣焊相關安全作業規程進行操作。

      2、使用電氣焊修理機電設備時,必須注意機電設備外殼有無良好接地,以防操作者觸電;帶電的設備禁止進行焊割作業。

      3、焊、割儲存過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的容器,必須先徹底清洗,將蓋打開,否則不準進行焊、割。

      4、在焊接儲存過有毒物品的容器內及一般金屬容器內作業,必須加強通風措施,必要時可佩戴防毒面具,并有人監護方能作業。

      5、不準焊、割密閉的和內有壓力(液體和氣體)的容器。

      6、不準在裝有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的容器場地附近和儲有易燃、易爆物品室內進行焊割作業。

      7、高空作業要扎好安全帶或設腳手架。

      二、電焊安全管理規定

      1、電焊機外殼,必須接地良好,其電源的裝拆應由電工進行,一次線長度不得超過5米。

      2、電焊機設單獨開關,開關應放在防雨的閘箱內,拉合時應戴手套側向操作。

      3、焊鉗與把線必須絕緣良好,連接牢固。更換焊條應戴手套,潮濕地點應站在絕緣膠板或木板上。

      4、在密閉的金屬容器內施焊,容器必須可靠接地,通風良好,并應有人監護

      5、不得用鋼絲繩或機電設備代替零線,所有地線接頭,必須連接牢固。

      6、更換場地移動把線、移動電焊機時,應切斷電源,并不得手持把線爬高攀登。

      7、焊接的容器內或作業地點較潮濕時,作業前應采取必要的絕緣防護措施和專人監護方能作業。

      8、打火前必須戴好電焊帽,并要告訴輔助人員躲避孤光。在清除鐵銹或熔渣時應戴好防護眼鏡。

      9、雷雨時,不得進行露天焊接作業。

      10、施焊場地周圍應清除易燃易爆物品,或進行覆蓋、隔離。

      11、工作結束,應切斷電源,檢查操作地點,確認無起火危險后,方可離開。

      三、氣焊、割安全管理規定

      1、操作前,必須確認作業現場無易燃易爆物品,乙炔氣瓶、氧氣瓶及橡膠軟管的接頭、閥門及緊固件應緊固可靠,不準有松動、破損和漏氣現象每月利用肥皂水檢查一次漏氣,嚴禁使用明火檢漏。

      2、氧氣瓶、乙炔氣瓶必須配備防震圈(2個/瓶)且氧氣瓶與乙炔氣瓶之間的距離應不小于5米,嚴禁亂搬氣瓶;氧氣瓶、乙炔氣瓶與明火的距離應至少為10米。

      3、嚴禁將氧氣瓶、乙炔發生器靠近熱源和電源箱;并不得放在高壓線及一切電線的下面;切勿在強陽光下爆曬;應放在操作工點的上風處,以免引起爆炸。氧氣瓶、乙炔氣瓶與焊、割炬(也稱焊、割槍)的間距應在10m以上。

      4、氧氣瓶應直立放置,設支架穩固,防止傾倒。

      5、乙炔瓶必須立放,嚴禁橫、躺、臥以免丙酮流出,引起燃燒爆炸。

      6、乙炔氣軟管在使用過程中如發生脫落、破裂、著火時,應將割炬的火焰熄滅,然后停止供氣;氧氣軟管著火時,應迅速關閉氧氣瓶閥們,停止供氣,嚴禁用彎折軟管的方法消除氧氣軟管著火,乙炔氣軟管著火時,可用彎折著火點供氣端一段膠管的方法將火熄滅。

      7、開啟氣瓶閥門時,要用專用工具,動作要緩慢,操作者面部不要面對減壓閥,但要仔細觀察壓力表的指針是否靈敏正常,減壓后的壓力應該在壓力表的綠色指示范圍內。

      8、氣瓶設備管道凍結時,嚴禁用火烤或用工具敲擊凍塊;氧氣閥或管道應用40℃溫水溶化。

      9、使用前,應檢查割炬的射吸能力、各連接處密封情況。

      10、點火時,先微開預熱氧閥,再開乙炔氣閥,迅速用電子槍點火,調整火焰,待工件預熱至燃點,再開高壓切割氧進行切割。開啟時不應過猛,以防噴射出熔融鐵水。

      11、當割炬由于強烈加熱而發出爆鳴聲時,必須立即關閉乙炔氣閥門,并將割炬放入水中冷卻。注意最好不要關氧氣閥。

      12、熄滅火焰時,應先關切割氧,再關乙炔氣和預熱氧氣閥門。操作中如發生回火,應立即關切割氧氣閥,再關乙炔氣閥和預熱氧,待割炬冷卻后,方可繼續使用。

      13、割件表面切割前應先清除氧化皮及油污等,以防氧化皮剝落分離時傷害眼睛和阻塞割嘴,產生回火。

      14、氧氣瓶中的氧氣乙炔普氣瓶中的乙炔氣嚴禁全部用完,氧氣瓶至少應留有不小于1Mpa的剩余壓力,而乙炔氣瓶中剩余壓力不應小于0.1Mpa。

      15、不要在水泥地上焊、割,必要時工作物下墊鐵板,以防水泥飛濺傷人。

      16、工作結束或離開現場后,必須關閉割炬并放好,且必須立即關閉氧氣、乙炔氣瓶,工作結束后,應立即整理好橡膠皮管,滅絕火種,并清掃工作現場。

      機電管理部

      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

      第3篇 氧氣瓶乙炔瓶使用存儲安全管理措施

      搬運氣瓶的要求

      1搬運氣瓶時,以直立向上的位置來移動,注意輕裝輕卸,禁止從瓶帽處提升氣瓶。

      2近距離(5m內)移動氣瓶,應手扶瓶肩轉動瓶底,并且要使用手套。移動距離較遠時,應使用專用小車搬運氣瓶,特種情況下可采用適當的安全方式搬運。

      3 禁止用身體搬運高度超過1.5m的氣瓶到手推車或專用吊籃等里面,可采用手扶瓶肩轉動瓶底的滾動方式。

      4 卸車時應在氣瓶落地點鋪上軟墊或橡膠皮墊,逐個卸車,嚴禁溜放。裝卸氧氣瓶時,工作服、手套和裝卸工具、機具上不得粘有油脂。

      4.3 氣瓶使用

      1 使用氣瓶前使用者應對減壓器、流量表、軟管、防回火裝置是否有泄漏、磨損及接頭松懈等現象,并對盛裝氣體進行確認。檢查不合格的氣瓶不能使用。

      2氣瓶應在通風良好的場所使用。如果在通風條件差或狹窄的場地里使用氣瓶,應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以防止出現氧氣不足,或危險氣體濃度加大的現象。安全措施主要包括強制通風、氧氣檢測和氣體檢測等。

      3氣瓶的放置地點不得靠近熱源,應與辦公、易燃易爆物品保持20m以上,氣瓶應防止曝曬、雨淋、水浸,環境溫度超過40℃時,應采取遮陽等措施降溫。

      4氧氣瓶和乙炔氣瓶使用時應分開放置,至少保持5m間距,且距明火10m以外。

      5氣瓶應立放使用,嚴禁臥放,并應采取防止傾倒的措施。乙炔氣瓶使用前,必須先直立20min后,然后連接減壓閥使用。

      6氣瓶及附件應保持清潔、干燥,防止沾染腐蝕性介質、灰塵等。氧氣瓶閥不得沾有油脂,焊工不得用沾有油脂的工具、手套或油污工作服去接觸氧氣瓶閥、減壓器等。

      7禁止將氣瓶與電氣設備及電路接觸,以免形成電氣回路。與氣瓶接觸的管道和設備要有接地裝置,防止產生靜電造成燃燒或爆炸。在氣、電焊混合作業的場地,要防止氧氣瓶帶電,如地面是鐵板,要墊木板或膠墊加以絕緣。乙炔氣瓶不得放在橡膠等絕緣體上。

      9開啟或關閉瓶閥時,應用手或專用扳手,不準使用其他工具,以防損壞閥件。裝有手輪的閥門不能使用扳手。如果閥門損壞,應將氣瓶隔離并及時維修。

      10應緩慢地開啟或關閉瓶閥,特別是盛裝可燃氣體的氣瓶,以防止產生摩擦熱或靜電火花。打開氣瓶閥門時,人站的位置要避開氣瓶出氣口。

      11乙炔氣瓶使用過程中,開閉乙炔氣瓶瓶閥的專用扳手應始終裝在閥上。暫時中斷使用時,必須關閉焊、割工具的閥門和乙炔氣瓶瓶閥,嚴禁手持點燃的焊、割工具調節減壓器或開、閉乙炔氣瓶瓶閥。

      412乙炔氣瓶瓶閥出口處必須配置專用的減壓器或回火防止器。使用減壓器時必須帶有加緊裝置與瓶閥結合。正常使用時,乙炔氣瓶的放氣壓降不得超過0.1mpa/h,如需較大流量時,應采用多只乙炔氣瓶匯流供氣。

      13氣瓶使用完畢后應關閉閥門,釋放減壓器壓力,并佩戴好瓶帽。

      14不得擅自更改氣瓶的鋼印和顏色標記。嚴禁敲擊、碰撞氣瓶。嚴禁在氣瓶上進行電焊引弧。

      15瓶內氣體不得用盡,必須留有剩余壓力。壓縮氣體氣瓶的剩余壓力應不小于0.05mpa,液化氣體氣瓶應留有不少于0.5~1.0%規定充裝量的剩余氣體,并關緊閥門,防止漏氣,使氣壓保持正壓。禁止自行處理氣瓶內的殘液。

      17氣瓶投入使用后,不得對瓶體進行挖補、焊接修理。嚴禁將氣瓶用做支架等其他用途。

      18氣瓶使用完畢,要妥善保管。空瓶上應標有“空瓶”標簽;已用部分氣體的氣瓶,應標有“使用中”標簽;未使用的滿瓶氣瓶,應標有“滿瓶”標簽。

      19使用過程中發現氣瓶泄漏,要查找原因,及時采取整改措施。嚴禁在泄漏的情況下使用氣瓶。

      4.4氣瓶存儲

      1氣瓶宜存儲在室外帶遮陽、雨篷的場所。氣瓶存儲室不能和辦公室或休息室設在一起。

      2 存儲場所應通風、干燥、防止雨淋、水浸,避免陽光直射,嚴禁明火和其他熱源,并且嚴禁任何管線穿過。

      3禁止將氣瓶放置到可能導電的地方。

      4氣瓶應分類存儲,并設置標簽。空瓶和滿瓶分開存放。氧氣或其他氧化性氣體的氣瓶應與燃料氣瓶和其他易燃材料分開存放,間隔至少6m。氧氣瓶周圍不得有可燃物品、油漬及其他雜物。嚴禁乙炔氣瓶與氧氣瓶、氯氣瓶及易燃物品同室儲存,并在附件配備適當的滅火器材。

      5對于裝有易燃氣體的氣瓶,在儲存場所的15m范圍以內,禁止吸煙、從事明火和生成火花的工作,并設置相應的警示標志。

      6使用乙炔氣瓶的現場,乙炔氣的存儲不得超過30m3(相當5瓶,指公稱容積為40l的乙炔瓶)。乙炔氣的儲存量超過30m3時,應用非燃燒材料隔離出單獨的儲存間,其中一面應為固定墻壁。乙炔氣的存儲量超過240 m3(相當40瓶)時,應建造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的存儲倉庫,與建筑物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10m,否則應以防火墻隔開。

      7氣瓶應直立存儲,用欄桿或支架加以固定或扎牢,禁止利用氣瓶的瓶閥或頭部來固定氣瓶。支架或扎牢應采用阻燃的材料,同時應保護氣瓶的底部免受腐蝕。

      8氣瓶(包括空瓶)存儲時應將瓶閥關閉,卸下減壓器,戴上并旋緊氣瓶帽,整齊排放。

      制換氣或通風,并查明危險氣體濃度超標的原因,采取整改措施。

      4.4.13應定期對存儲場所的用電設備、氣瓶搬運工具和柵欄、防火器具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4篇 車用氣瓶安全監督管理辦法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燃氣車輛的安全管理,防止車用氣瓶安全事故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83號)、《氣瓶安全監察規定》(國家質監總局令第46號)、《車用氣瓶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 r0009-2009)、等法律法規、技術規范,結合我市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蘇州市車用氣瓶及其附屬的安全附件的安全管理,以及對車用燃氣充裝的安全管理。

      第三條 車用氣瓶的安全監管主要包括設計、制造、安裝、登記、充裝、檢驗、使用、報廢等環節。

      第四條 對車用氣瓶實施安全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依照下列規定履行職責: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監督、協調有關部門落實車用氣瓶安全管理的有關規定,負責車用氣瓶的安裝、檢驗、登記、充裝環節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對燃氣營運客車、公共汽車、客運出租汽車行政許可并實施行業監管;

      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市燃氣汽車加氣站進行備案、核準立項工作;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對全市燃氣汽車加氣站實施經營許可,并對車用燃氣的經營、使用的安全狀況等進行監督檢查;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協調處理車用燃氣方面的事故;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對汽車加氣站進行監督檢查。

      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應在車輛檢驗時對車用氣瓶的安全狀況進行檢查。

      第二章 安裝

      第五條 車用氣瓶安裝單位應當是國家《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批準的機動車制造單位或其授權的具有汽車維修資質的單位。

      對非法安裝的車用氣瓶,使用登記機關不得為其辦理使用登記,各燃氣充裝單位不得為其進行氣體充裝,車輛安檢機構不得為其進行車輛檢驗,交通運輸管理部門不得為其辦理車輛營運等相關業務和手續。各部門要加大執法力度,嚴厲查處非法安裝行為。

      第六條 安裝單位應當對其氣瓶安裝的安全性能負責。實施安裝所選用的車用氣瓶及其安全附件,必須是取得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企業生產的合格產品,符合國家相關標準要求。不得安裝超期未檢或者報廢氣瓶,不得將非車用氣瓶作為車用氣瓶安裝使用。

      第七條 首次安裝使用的車用氣瓶,如出廠日期超過一個檢驗周期,應定期檢驗合格后安裝。

      第八條 車用氣瓶更換時,應當確保氣瓶合格。安裝、更換已經使用的車用氣瓶,氣瓶必須重新檢驗合格,其檢驗項目、檢驗方法、合格要求與定期檢驗相同。

      第九條 車用氣瓶安裝單位應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氣瓶產生表面損傷,并負責對車用氣瓶抽真空或者進行惰性氣體(如氮氣)置換。安裝過程要認真進行自檢,出具安裝自檢報告和安裝合格證明。

      第十條 車用氣瓶安裝結束后,車用氣瓶安裝單位應當向車輛的用戶移交氣瓶出廠的相關資料和文件、安裝自檢報告、安裝合格證明、車用氣瓶安全使用操作說明書等資料。

      第三章 使用

      第十一條 車用氣瓶安裝單位(或使用單位(者))、新購燃氣汽車用戶應當按照有關安全技術規范的規定,攜帶車用氣瓶出廠資料、安裝單位資質證明、安裝自檢報告、安裝合格證明等資料,到使用單位所在地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或其授權的車用氣瓶檢驗機構(以下簡稱使用登記機關)辦理使用登記,領取車用氣瓶使用登記證。

      《車用氣瓶使用登記證》必須隨車攜帶。嚴禁偽造、涂改、轉借《車用氣瓶使用登記證》。

      第十二條 使用登記機關辦理氣瓶使用登記證前,應對相關文件資料進行審查,并對車用氣瓶、固定氣瓶的支架和螺栓、膠墊、瓶閥第一道接口進行外觀檢查。

      第十三條 車輛過戶或者更換車用氣瓶后,應當重新辦理車用氣瓶使用登記手續。

      第十四條 使用單位(者)應當對在用氣瓶進行經常性的日常維護保養,定期自行檢查。應當在定期檢驗有效期滿前1個月向氣瓶定期檢驗機構送檢氣瓶。

      第十五條 使用單位(者)應當學習了解和氣瓶安全有關的知識,并且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嚴格按照車用氣瓶安全使用操作說明書正確使用車用氣瓶;

      (二)不得使用已經報廢或者超期未檢等不符合有關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車用氣瓶;

      (三)不得自行拆卸、更換氣瓶和處理車用氣瓶內的殘氣殘液;

      (四)不得對車用氣瓶瓶體進行焊接和更改車用氣瓶的鋼印或者顏色標志;

      (五)車輛發生危及氣瓶安全的交通事故后,車用氣瓶必須經過檢驗合格后方可繼續使用;

      (六)應當在具有合法資質的加氣站充裝車用氣瓶,并自覺配合充裝人員檢查車用氣瓶和相關證件。

      使用登記機關應當將上述內容告知車用氣瓶使用單位(者),使用單位(者)在領取使用登記證前,應當進行書面簽字承諾,承諾書一式兩份,分別由使用登記機關和使用單位(者)保存。使用單位(者)應當對違反承諾規定造成的后果負責。

      第四章 充裝

      第十六條 車用燃氣充裝單位須經相關部門竣工驗收,并取得《氣瓶充裝許可證》以及《燃氣經營許可證》等相關許可,方可從事充裝業務。

      第十七條 充裝單位必須嚴格按照有關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充裝作業,并對車用氣瓶的充裝質量和安全負責。

      第十八條 車用氣瓶充裝前,充裝人員應對車用氣瓶進行嚴格檢查,杜絕錯裝、超裝,杜絕充裝無證或者超期未檢氣瓶。嚴禁充裝下列氣瓶:

      (一)未經使用登記或者與使用登記證不一致的;

      (二)超過檢驗期限的;

      (三)定期檢驗不合格或者報廢的;

      (四)新瓶或者定期檢驗后的氣瓶首次充裝,未經置換或者抽真空處理的;

      (五)對氣瓶及其燃氣系統安全性有懷疑的;

      (六)使用期限超過設計壽命的;

      (七)燃氣汽車司乘人員尚未離開車輛或者存在其他危及安全情況的。

      第十九條 車用燃氣充裝單位應加強對安全管理人員和充裝人員的安全培訓和教育,制定事故應急處置預案,并定期進行應急演練。

      第五章檢驗

      第二十條 使用單位(者)應當在車用氣瓶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內向有資質的車用氣瓶檢驗單位申請定期檢驗,逾期未經定期檢驗或定期檢驗不合格的車用氣瓶不得繼續使用。

      出租車、公交車、教練車壓縮天然氣氣瓶的首次檢驗周期為兩年,之后每一年進行一次;其他車輛的首次檢驗周期為三年,之后每兩年進行一次。車用液化石油氣鋼瓶每五年檢驗一次,低溫絕熱氣瓶每三年檢驗一次。

      第二十一條 車用氣瓶的定期檢驗由取得相應核準資質的氣瓶檢驗單位依照相關技術規范進行。檢驗合格的氣瓶由檢驗單位出具車用氣瓶定期檢驗報告,檢驗機構應對其檢驗結果負責。

      第二十二條 氣瓶在使用過程中,發現有嚴重腐蝕、損傷或對其安全可靠性有懷疑時,應提前進行檢驗。

      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后,應由氣瓶檢驗單位對車用氣瓶、瓶閥及其附件即時進行檢驗,檢驗合格后方可重新使用。

      車用氣瓶附件如需要更換,應到車用氣瓶定檢單位進行更換并做泄露性試驗,檢驗合格后方可繼續使用。

      庫存或停用超過一個檢驗周期的車用氣瓶,啟用前應進行定期檢驗,檢驗合格后方可啟用。

      第二十三條 車用氣瓶檢驗機構應當將檢驗不合格的報廢氣瓶予以破壞性處理,禁止將未做破壞處理的報廢車用氣瓶交付他人或者再次作為車用氣瓶使用。

      第二十四條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按規定對燃氣汽車進行安全技術檢驗。車輛安檢機構在進行燃氣汽車定期檢驗時,應當查驗《車用氣瓶使用登記證》和《車用氣瓶定期檢驗報告》,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定期檢驗。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車用氣瓶安裝單位、充裝單位、使用單位和檢驗單位應建立信息化系統。對車用氣瓶安全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密切配合,加強監督檢查,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對車用氣瓶安全進行動態監管。

      第二十六條 對違反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行為的,由各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查處。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 年月日施行。

      第5篇 氣瓶使用安全管理規定

      1 目的

      為了加強氣瓶貯存、使用的管理,防止火災、爆炸事故發生,特制訂本辦法。

      2 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各施工現場所有盛裝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的鋼制氣瓶的管理。

      3 引用文件

      《水利水電建筑安裝安全技術工作規程》 sd267-88

      《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火力發電廠部分dl5009.1-92

      《氣瓶安全監察規程》質技監局國發[2000]250號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4 術語與定義(無)

      5 職責

      5.1項目部負責氣瓶的綜合管理工作。

      5.2氣瓶貯存保管單位負責氣瓶入庫檢驗、保管、發放、回收工作,并做記錄。

      5.3氣瓶使用單位負責氣瓶使用的安全管理。

      5.4項目部、專業公司專職安全員負責對氣瓶安全管理的監督、檢查工作。

      6 具體內容

      6.1項目部依據工程需要建立大小合適的貯存氣瓶的倉庫,倉庫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

      6.2項目部供應部門依據規程、規范、技術標準中有關氣瓶使用安全技術的規定和要求,結合本項目氣瓶使用種類及數量,編制氣體采購和氣瓶的儲存、發放、回氣瓶收的管理規定,報項目部安全監察部門審批后執行,并作好記錄。規定中應包含:

      a) 氣體供應廠家的資質審查;

      b) 氣瓶搬運安全注意事項;

      c) 氣瓶入庫檢驗內容、儲存量、儲存時間、儲存安全注意事項;

      d) 氣瓶唯一性標識及發放追蹤記錄;

      e) 其它安全技術要求。

      6.3項目部供應部門應制訂倉庫管理員培訓需求計劃,報人力資源中心進行培訓。倉庫管理員應持證上崗。

      6.4氣瓶使用部門應執行《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火力發電廠部分)的相關規定。

      6.5項目部安全監察部門監督、檢查本施工現場氣瓶使用管理情況,專業公司專職安全員監督、檢查本單位氣瓶日常管理使用情況。

      7 相關文件(無)

      8 相關記錄

      “氣瓶入庫檢驗記錄”

      “氣瓶發放回收記錄”

      第6篇 乙炔氣瓶氧氣瓶安全管理

      施工作業時氧氣瓶、乙炔瓶要與動火點保持10米的距離,氧氣瓶與乙炔瓶的距離應保持5米以上。 電焊機一次線(搭鐵線)長度應小于5m,二次線(焊把線)長度應小于30m。接線應壓接牢固,并安裝可靠防護罩。焊把線應雙線到位,不得借用金屬管道、金屬腳手架、軌道及結構鋼筋作為回路地線。焊把線無破損,絕緣良好。

      氧氣瓶與乙炔瓶之間距離的規定(依據)

      在生產過程中溶解乙炔氣瓶(以下簡稱乙炔瓶)與氧氣瓶廣泛地應用于焊接和切割中,又經常同時使用,氧氣為助燃氣體,乙炔為易燃氣體,氧氣與乙炔又分別盛裝在移動式壓力容器中,在使用過程中,不同程度地存在著一些問題,如乙炔瓶與氧氣瓶放置在同一個地點,無安全距離;氧氣瓶與油脂接觸,乙炔瓶水平滾動后,未豎直靜放便投入使用;乙炔瓶表面溫度在40℃以上,夏天露天作業無遮蓋;氧氣、乙炔瓶未按規定留余壓等,這些問題,曾導致了一些傷亡事故的發生。因為是溶解乙炔,氣瓶里有丙酮,如果傾斜角度在30度以下的話,在閥門打開(使用過程)的時候,有可能導致丙酮流出與空氣混合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爆炸極限 2.55%~12.8%(體積)。氧氣瓶盛裝的是高壓氧氣,存在著物理和化學兩方面的不安全因素: 物理因素:氧氣被壓縮而壓力升高后,有與周圍常壓取得平衡的趨向,當與常壓之間的壓差愈大,這種趨向也愈大。當很大的壓差一旦以極短的時間在相當大的空間內迅速地達到這種平衡,即形成通常所稱的“爆炸”。如果通過較小的孔隙在相對較長時間內達到這種平衡,就形成“噴射”。二者都能造成嚴重后果。 化學因素。由于氧是助燃物質,一旦遇有可燃物質和引火條件,即可發生猛烈燃燒,甚至出現爆炸性火災。

      1、《溶解乙炔氣瓶安全檢查規程》第50條乙炔瓶使用規定“同時使用氧氣瓶和乙炔瓶時,應盡量避免放在一起;與明火距離一般不小于10米”;兩瓶之間未有明確的距離描述。

      2、《焊接與切割安全》gb9448-1999:在使用時具明火點的距離是大于10米,但氧氣、乙炔瓶間的距離我國規定似乎沒那么明確。

      3.在《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熱力和機械部分)》第552條要求“使用中的氧氣瓶和乙炔氣瓶的距離不得小于8米”。

      4.《氣焊(割)消防安全操作規程》中第二條寫明“氧氣瓶、乙炔氣瓶應分開放置,間距不得少于5米。” 中華人民共和國化工行業標準 廠區動火作業安全規程 hg 23011 - 1999 一、氧氣瓶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1、運輸

      (1)氧氣瓶是運送和貯存高壓氧氣的容器,其容積為40l,工作壓力為15mpa。按照規定,氧氣瓶外表漆成天藍色,并用黑漆標明“氧氣”字樣。

      (2)在運輸前,要檢查瓶嘴氣閥安全膠圈是否齊全,瓶身、瓶嘴是否有油類等。

      (3)裝卸時,瓶嘴閥門朝同一方向,防止 互相撞,損壞和爆炸。

      (4)不準裝運其它可燃氣體。

      (5)在強烈陽光下運輸時,要用帆布遮蓋。

      2、氧氣瓶保管與存放

      (1) 保管和使用時應防止沾染油污;放置時必須平穩可靠,不應與其他氣瓶混在一起;不許曝曬、火烤及敲打,以防爆炸。庫房周圍不得放易燃物品。 (2)庫內溫度不得超過30℃,距離熱源明火在10米以外。 (3)氧氣瓶減壓閥,壓力計、接頭與導管等,要涂標記。

      3、氧氣瓶使用規定

      (1)安裝減壓閥前,先將瓶閥微開一二秒鐘,并檢驗氧氣質量,合乎要求方可使用。

      (2)使用氧氣時,不得將瓶內氧氣全部用完,最少應留0.1mpa。以便在再裝氧氣時吹除灰塵和避免混進其他氣體。

      (3)檢查瓶閥時,只準用肥皂水檢驗。

      (4)氧氣瓶不準改用充裝其它氣體使用。

      二、乙炔氣瓶安全技術操作規定

      1、乙炔氣瓶在使用、運輸、貯存時,環境溫度不得超過40℃。

      2、乙炔瓶的漆色必須保持完好,不得任意涂改。

      3、乙炔氣瓶在使用時必須裝設專用減壓器。回火防止器,工作前必須檢查是否好用,否則禁止使用,開啟時,操作者應站在閥門的側后方,動作要輕緩。

      4、使用壓力不超過0.05mpa輸氣流量不應超過1.5-2.0米3/時瓶。

      5、使用時要注意固定,防止傾倒,嚴禁臥入使用,對已臥入的乙炔瓶,不準直接開氣使用,使用前必須先立牢靜止十五分鐘后,再接減壓器 使用,否則危險。禁止敲擊,碰撞等粗暴行為。

      6、氣瓶不得靠近熱源和電器設備,夏季要有遮陽措施防止暴曬,與明火的距離要大于10米(高空作業時是與垂直地面處的平行距離)。

      7、瓶閥凍結時,嚴禁用火烘烤,可用10℃以下溫水解凍。

      8、工作地點頻繁移動時,應裝在專用小車上,乙炔瓶和氧氣瓶應避免放在一起。

      9、嚴禁銅、銀、汞等及其制品與乙炔接觸,與乙炔接觸的銅合金器具含銅量須得高于70%。

      10、使用中的乙炔瓶內氣體不得用盡,剩余壓力應符合安全要求:當環境溫度<0℃時,壓力應不低于0.05mpa;當環境溫度為25~40℃時,應不低于0.3mpa。

      11、在用汽車、手推車運輸乙炔瓶時,應輕裝輕卸。嚴禁拋、滑、滾、碰。

      12、裝運時,應妥善固定汽車裝運乙炔瓶向放置時,頭部應朝向一方,裝車高度不得超過車箱高度,直立排放時,車箱高度不得低于瓶高的三分之一。

      13、夏季要有遮陽措施,防止暴曬,嚴禁與氯氣瓶、氧氣瓶及易燃物品同車運輸。

      14、裝運乙炔瓶的車輛禁止煙火。

      15、乙炔瓶在使用現場或班組小庫內儲量不得超過5瓶,可與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的廠房相鄰建造,相鄰的墻應是無門窗洞的防火墻,嚴禁任何管線穿過。

      第7篇 乙炔氣瓶安全使用管理規定

      1.乙炔氣瓶的漆顏色必須經常保持完好,不得涂改。瓶體不得沾有油脂,保持安全附件齊全。

      2.環境溫度不得超過40℃,超過40℃時,必須采取有效的降溫措施。

      3.不得靠近熱源和電氣設備,夏季要防止曝曬,與明火距離不得少于30米。

      4.禁止敲擊,嚴禁拋、滑、滾、碰。

      5.冬季閘門凍結時,嚴禁用火烤,必要時可用40℃以下溫水解凍。

      6.吊裝、搬運時應使用專用夾具和防震,嚴禁用鏈繩吊裝、搬運。

      7.嚴禁放置在通風不良,有放射性射線場所,更不準放置在橡膠等絕緣體上。

      8.乙炔氣瓶和氧氣瓶嚴禁放在一起使用,間距不少于5米。

      9.使用時要注意固定,防止傾倒,嚴禁臥放使用。

      10.必須有專用減壓器,回火防止器方可使用。

      11.使用壓力不得超過0.03mpa,最高不得超過0.7mpa。輸氣流速不得超過1.5-2.0平方米/時瓶。

      12.嚴禁銅、銀、汞等及其制品與乙炔接觸。

      13.瓶內氣體嚴禁用盡,冬季必須留有0.5mpa,春秋必須留有0.3mpa。

      14.如發現乙炔氣瓶有裂紋、重皮現象應立即停止使用。

      15.如發現有嚴重變形、腐蝕、損傷要立即更換。

      16.乙炔氣瓶專用工具必須有工長統一保管,無證者不得使用。

      17.各單位使用人員必須持有局特考委培訓發放的操作證。

      18.運送乙炔氣瓶的車輛,必須專車專用,不得與其它物品混裝。

      19.乙炔氣瓶外部檢查如發現下列情況之一,應報廢。

      ⑴瓶體有滲漏、燒灼痕跡的。

      ⑵瓶壁有損傷,其損傷深度超過壁厚1/4、長度50mm的。

      ⑶瓶壁有凹陷直徑超過50mm、中心深度5mm的。

      ⑷氣瓶閘門,易溶塞連接螺絲嚴重腐蝕損壞的。

      ⑸瓶體表面有鼓包成明顯膨脹,彎曲的。

      第8篇 乙炔氣瓶使用安全管理規定

      1.乙炔瓶在使用、運輸、貯存時必須直立固定,嚴禁臥放或傾倒,防止瓶內的丙酮隨乙炔流出,甚至會通過減壓器而流入椽皮管 ;應避免劇烈震動、碰撞,以免瓶內多孔性填料下沉而形成空洞,影響乙炔的儲存。運輸時應使用專用小車,不得用吊車吊運;環境溫度超過40℃時應采取降溫措施。

      2.乙炔減壓器與瓶閥之間連接必須可靠,嚴禁在漏氣的情況下使用。否則會形成乙炔與空氣的混合氣體,一旦觸及明火就會立刻爆炸。

      3.要用專用板手開啟乙炔氣瓶。開啟乙炔瓶時,操作者應站在閥口的側后方,動作要輕緩。擰開瓶閥不宜超過1.5轉。使用壓力不得超過0.15mpa 。

      4.瓶內氣體不能用光,必須留有一定余壓。當環境溫度小于0℃時,余壓為0.05兆帕;當環境溫度為0~15℃,余壓為0.1兆帕,當環境溫度為15~25℃時,余壓力0.2兆帕,當環境溫度為25~40℃時,余壓為0.3兆帕。

      5.焊接工作地乙炔瓶存量不得超過5只。超過時,車間內應有單獨的貯存間。若超過20只,應放置在乙炔瓶庫。

      6.乙炔瓶嚴禁與氯氣瓶、氧氣瓶、電石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同庫存放。作業點與氧氣瓶,明火相互間距至少離開10米(高空作業時應按與垂直地面處的兩點間距離計算)。

      7. 瓶閥冬天凍結,嚴禁用火烤。必要時可用40℃以下的熱水解凍。

      第9篇 氣瓶質量安全技術監督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我市氣瓶的安全監察,保證氣瓶的安全使用,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氣瓶安全監察規定》、《氣瓶安全監察規程》和《氣瓶充裝許可規則》等,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承擔氣瓶定期檢驗的單位,應按國家質檢總局《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管理規定》和《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核準規則》的規定,經市質監局核準,取得國家質檢總局統一頒發的《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核準證》(以下簡稱《核準證》)后,方可在核準的范圍內從事氣瓶檢驗活動。

      《核準證》有效期為4年。持有《核準證》的氣瓶檢驗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機構),應當在有效期滿前6個月向市質監局提出復核準申請。逾期不申請的,視為自動放棄,有效期滿后不得從事氣瓶定期檢驗。

      第二十六條經批準同意建氣瓶檢驗機構的單位,應在檢驗場所的地址選定后,向當地環保、公安消防部門申報,獲得批準后方可按《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核準規則》的要求向市質監局提出核準申請。

      第二十八條液化石油氣鋼瓶定期檢驗與評定》(gb8334)執行。

      (五)低溫絕熱氣瓶,每三年檢驗一次。

      (六)氣瓶的定期檢驗周期和使用壽命國家另有明確規定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氣瓶定期檢驗必須逐只進行,各類氣瓶定期檢驗的項目和要求,應符合相應國家標準的規定,不得偷工減料隨意減少檢驗項目和檢驗內容,保證檢驗結論真實、可靠。

      第三十五條對超過標準規定使用年限或經檢驗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氣瓶必須報廢,并進行破壞性解體處理;經檢驗使用壽命只剩最后一個檢驗周期的氣瓶,應注明檢驗有效期,到期后由氣瓶產權單位送氣瓶檢驗機構進行破壞性解體處理。

      第三十六條 各檢驗機構必須劃定明確的氣瓶堆放場地,確保檢驗后各充裝單位(氣瓶產權單位)的氣瓶單獨堆放;經檢驗合格的氣瓶必須確保返還原氣瓶產權單位。

      第三十九條 各檢驗機構應按由市質監局統一規定的檢驗責任區域從事檢驗工作,不得跨責任區域檢驗。如遇特殊原因需跨責任區域檢驗,應當在檢驗前書面報告市質監局,經同意后方可進行檢驗。

      檢驗機構如果不能按期完成本單位責任區域內的氣瓶檢驗工作,應當及時報告市質監局,不得將所承擔的檢驗工作轉包給其他檢驗機構。

      凡不能保質保量按時完成檢驗工作的檢驗機構,市質監局將按有關規定暫停其核準項目的檢驗檢測工作,所負責的檢驗工作由其他檢驗機構承擔。

      第四十一條檢驗機構在核準的檢驗項目內開展的檢驗工作,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重慶市有關部門規定的收費標準。

      第四十二條檢驗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不得利用檢驗檢測工作故意刁難氣瓶送檢(充裝)單位.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四十三條市質監局和各區縣質監局依據各自監察職責,對本行政區域內氣瓶的充裝、使用、定期檢驗等單位實施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對不符合《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和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將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直至依法撤銷原許可。

      第四十四條氣瓶充裝許可實行年度監督檢查制度。區縣質監局每年應當對本轄區內的氣瓶充裝單位進行一次年度監督檢查(附件5),并將年度監督檢查結論記錄在《氣瓶充裝許可證》(副證)上。未經年度監督檢查或年度監督檢查不合格的充裝單位,應責令其暫停充裝并限期整頓。對整頓不合格的充裝單位,應報請市質監局取消其充裝資格。

      年度監督檢查結論分為兩種:

      合格:按《年度監督檢查評定表》進行評定,關鍵項目合格率為100%,一般項目合格率為≥80%合格。

      不合格:達不到上述要求的為不合格。

      第四十五條區縣質監局負責將轄區內氣瓶充裝單位建檔的自有產權氣瓶的種類、數量、當年充裝的氣瓶數量和年度監督記錄上報市質監局。

      第四十六條各區縣質監局負責組織對本行政區域內檢驗機構的檢驗工作質量每年至少進行1次監督檢查,并將監督檢查結果報市質監局。

      監督檢查不合格的,由實施檢查的區縣質監局責令改正。監督抽查連續2次不合格,或者監督抽查、抽查考核不合格,由市質監局暫停其核準項目的檢驗工作;情節嚴重的由市質監局吊銷《核準證》。

      第四十七條市質監局負責組織對全市的檢驗機構監督抽查,每年抽查數量不少于獲證單位總數的25%,4年中至少應當對每個獲證單位抽查1次,并將抽查結果進行通報。

      第四十八條凡發現有違反本規定進行充裝、使用和檢驗氣瓶的,市質監局或區縣質監局可發出《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責令其進行整改。對拒不按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進行整改的,按照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家質檢總局《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行政處罰規定》(2001年第14號令)及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十九條安全監察人員應當熟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技術規范;應當忠于職守、堅持原則、秉公執法。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條本規定由市質監局特監處負責解釋。

      第五十一條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原《重慶市氣瓶質量安全技術監督管理規定》(渝質監〔2001〕236號)同時廢止。

      第10篇 氧氣瓶中心供氧機房安全管理規定

      根據團市委創建青年文明號精神,認真組織學習貫徹青年文明號文件,結合歷年各項綜合考評,進行自查和總結。青年文明號工作的開展主要以信用建設為載體,將誠信社會、誠信患者、誠信員工的理念貫徹到每個員工的思想里,努力做到“服務一流、管理一流、人才一流、業績一流”。現將我中心創建青年文明號工作總結匯報如下:

      一、加強素質教育,提高隊伍思想政治素質和業務水平,增強服務質量和服務水平。

      (1)首先把加強理論學習和改進青年思想政治素質、開展理想信念教育為首要任務來抓。堅持學習制度,采取集中學習和自學相結合,做到時間到位,人員到位,內容到位。以座談會、參觀學習等形式認真進行政治學習,訂閱了團刊《中國青年報》,學習* “****”重要思想,學習黨的十八大報告,學習貫徹*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努力提高職工的政治思想水平,提高青年文明號創建理論水平,把信用建設提到講政治的高度。

      (2) 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制定青年文明號服務卡,提高職工對“誠信社會、誠信患者、誠信員工”的認識,意識到:誠信守諾,愛崗敬業是展示我系統青年文明號爭創一流的時代風采,發揚我中心團員青年艱苦創業的精神風貌的必然要求,也是提倡行業新風的精神支柱,更是愛黨愛國、實踐“****”的具體體現。落實以“青年文明號服務卡”為載體的青年文明號回訪活動。

      (3)開展“號戶”結對活動,開展“青年文明號服務卡”助萬家活動,把服務從崗位延伸到社會。到社區調查,上門服務義診及開辦免費健康知識講做44次。

      二、加強管理,爭創典型。

      1、中心主任親自掛帥,親自抓管理、服務及人才建設.

      2、創建活動有主題,有聲勢,掛橫幅。做到青年文明號、機關效能建設和行評工作緊密結合,創建工作做到“五個有”:有報道、有專欄、有活動室、有檢查、有總結等。

      3、按規定把承諾內容、服務公約、監督電話、監督臺等上墻公布。

      4、員工文明禮貌、著裝整潔、工作場所美觀整齊、服務效果良好。

      5、院內環境優美,門前綠化美化,整潔衛生。

      6、開展青年醫師崗位技能競賽。主要對青年醫師技能操作規范為主要項目,開展崗位練兵活動,調動廣大職工的積極性。今后,我們在開展青年文明號爭創活動中,要立足實際, 通過學習教育,不斷提高職工的政治和業務素質,使創建活動更上一層樓。

      2023年8月

      第11篇 氣瓶充裝單位安全技術管理要求

      1)必須按照國務院頒布的《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和《氣瓶安全監察規程》的規定,經有關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建站;

      2)充裝站應經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辦理注冊登記手續,在現場考核合格后,方可從事氣體充裝工作;

      3)充裝站的生產裝置、建筑和安全設施必須符合防火、防爆和環境保護的規定;

      4)充裝站必須建立確保充裝質量和安全的管理制度,如安全教育、培訓、防火防爆、貯運及設備檢修等制度,并具有與所充裝氣體、氣瓶相關的標準、規范等技術資料;

      5)充裝站應有符合環保、公安、勞動等部門要求的置換或處理瓶內可燃氣體和有害氣體的設施;

      6)充裝站應具有與所充氣體種類、產量相適應的廠房、場地、充裝設備、安全設施以及化驗、檢測儀器和工具;

      7)根據氣體特性,按照gbl894的具體規定,應在充裝站室內外醒目處設置安全標志;

      8)充裝站應配備工程師技術職稱以上(含工程師)的專職技術負責人;

      9)充裝站應配備有高中以上學歷、經專業技術培訓合格的專職安全員;

      10)充裝站應配備有初中以上學歷、經專業技術培訓合格的氣體充裝檢查員、產品質量化驗員及氣瓶管理員;

      11)充裝站應配備有初中以上學歷、經專業技術培訓和當地勞動部門考核合格的氣體充裝員,且每工作班不得少于兩名;

      12)充裝站的氣瓶裝卸、搬運及收發人員應掌握所充氣體及其氣瓶的有關安全知識、法規和標準。

      第12篇 氧氣瓶、乙炔氣瓶安全管理規定

      為規范公司氧氣瓶和乙炔氣瓶的安全管理,特作以下規定:

      一、氧氣瓶和乙炔氣瓶的放置

      氧氣瓶和乙炔瓶應分開放置,盡量避免放在一起;同時使用氧氣瓶和乙炔瓶時與明火距離一般不小于10米,兩瓶間距不得少于10米;貯存時兩瓶間距離不得低于5米;氧氣瓶、乙炔氣瓶不得存放在有電源開關和通電電纜線附近。

      二、 氧氣瓶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1、運輸管理

      (1)、氧氣瓶是運送和貯存高壓氧氣的容器,其容積為40l,工作壓力為15mpa。按照規定,氧氣瓶外表漆成天藍色,并用黑漆標明'氧氣'字樣。

      (2)、在運輸前,要檢查瓶嘴氣閥安全膠圈是否齊全,瓶身、瓶嘴是否有油類等。

      (3)、裝卸時,瓶嘴閥門朝同一方向,防止互相碰撞,損壞和爆炸。

      (4)、不準裝運其它可燃氣體。

      (5)、在強烈陽光下運輸時,要用帆布遮蓋。

      2、氧氣瓶保管與存放

      (1)、保管和使用時應防止沾染油污;放置時必須平穩可靠,不應與其他氣瓶混在一起;不許曝曬、火烤及敲打,以防爆炸。庫房周圍不得放易燃物品。

      (2)、庫內溫度不得超過30℃,距離熱源、明火在10米以外。

      (3)、氧氣瓶減壓閥、壓力表應定期進行檢定,并有合格標示。

      3、氧氣瓶使用規定

      (1)、安裝減壓閥前,先將瓶閥微開一二秒鐘,并檢驗氧氣質量,符合要求方可使用。

      (2)、使用氧氣時,不得將瓶內氧氣全部用完,最少應留0.1mpa。以便在再裝氧氣時吹除灰塵和避免混進其他氣體。

      (3)、檢查瓶閥時,只準用肥皂水檢驗。

      (4)、氧氣瓶不準改用充裝其它氣體使用。

      三、乙炔瓶安全技術操作規定

      1、乙炔瓶在使用、運輸、貯存時,環境溫度不得超過40℃。

      2、乙炔瓶的漆色必須保持完好,不得任意涂改。

      3、乙炔瓶在使用時必須裝設專用減壓器。回火防止器,工作前必須檢查是否好用,否則禁止使用,開啟時,操作者應站在閥門的側后方,動作要輕緩。

      4、使用壓力不超過0.05mpa輸氣流量不應超過1.5-2.0米3/時瓶。

      5、使用時要注意固定,防止傾倒,嚴禁臥入使用,對已臥入的乙炔瓶,不準直接開氣使用,使用前必須先立牢靜止十五分鐘后,再接減壓器使用,否則危險。禁止敲擊,碰撞等粗暴行為。

      6、氣瓶不得靠近熱源和電器設備,夏季要有遮陽措施防止暴曬,與明火的距離要大于10米(高空作業時是與垂直地面處的平行距離)。

      7、瓶閥凍結時,嚴禁用火烘烤,可用10℃以下溫水解凍。

      8、工作地點頻繁移動時,應裝在專用小車上,乙炔瓶和氧氣瓶應避免放在一起。

      9、嚴禁銅、銀、汞等及其制品與乙炔接觸,與乙炔接觸的銅合金器具含銅量須得高于70%。

      10、使用中的乙炔瓶內氣體不得用盡,剩余壓力應符合安全要求:當環境溫度<0℃時,壓力應不低于0.05mpa;當環境溫度為25~40℃時,應不低于0.3mpa。

      11、在用汽車、手推車運輸乙炔瓶時,應輕裝輕卸。嚴禁拋、滑、滾、碰。

      12、裝運時,應妥善固定汽車裝運乙炔瓶放置,頭部應朝向一方,裝車高度不得超過車箱高度,直立排放時,車箱高度不得低于瓶高的三分之一。

      13、夏季要有遮陽措施,防止暴曬,嚴禁與氯氣瓶、氧氣瓶及易燃物品同車運輸。

      14、裝運乙炔瓶的車輛禁止煙火。

      15、乙炔瓶在使用現場或班組小庫內儲量不得超過5瓶,可與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的廠房相鄰建造,相鄰的墻應是無門窗洞的防火墻,嚴禁任何管線穿過。

      16、乙炔瓶貯存時要保持直立,并有防倒措施,嚴禁與氧氣瓶氯氣瓶及易燃品同向貯存,貯存間與明火和散放火地點距離不得小于10米。

      17、乙炔瓶嚴禁放在通風不良及有放射線的場所,不得放在橡膠等絕緣體上,瓶庫或貯存間有專人管理,并設置'乙炔危險''嚴禁煙火'的醒目標志;

      18、空瓶與實瓶應分開、整齊放置,并有明顯標志;

      三、使用乙炔瓶,應遵守下列規定:

      1、使用前,應對鋼印標記、顏色標記及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凡是不符合規定的乙炔瓶不準使用;

      2、乙炔瓶的放置地點,重瓶與空瓶應分別存放,不得靠熱源和電器設備,與明火的距離不得小于10m(高空作業時,此距離為在地面的垂直投影距離);

      3、乙炔瓶使用時,必須直立,并應采取措施防止傾倒,嚴禁臥放使用;

      4、乙炔瓶嚴禁放置在通風不良或有放射線源的場所使用;

      5、乙炔瓶嚴禁敲擊、碰撞,嚴禁在瓶估上引弧,嚴禁將乙炔瓶放置在電絕緣體上使用;

      6、應采取措施防止乙炔瓶受曝曬或受烘烤,嚴禁用40℃以上的熱火或其他熱源對乙炔瓶進行加熱;

      7、移動作業時,應采用專用小車搬運,如需乙炔瓶和氧氣瓶放在同一小車上搬運,必須用非燃材料隔板隔開;

      8、瓶閥出口處必須配置專用的減壓器和回火防止器。正常使用時,減壓器指示的放氣壓力不得超過0.15mpa,放氣流量不得超過0.05m3/h.l。如需較大流量時,應采用多只乙炔瓶匯流供氣;

      9、乙炔瓶使用過程中,開閉乙炔瓶瓶閥的專用搬手,應始終裝在閥上。暫時中斷使用時,必須關閉焊、割工具的閥門和乙炔瓶瓶閥,嚴禁手持點燃的焊、割工具調節減壓器或開、閉乙炔瓶瓶閥;

      10、乙炔瓶使用過程中,發現泄漏要及時處理,嚴禁在泄漏的情況下使用;

      11、乙炔瓶內氣體嚴禁用盡,必須留有不低于0.05mpa的剩余壓力。

      12、使用乙炔瓶的單位和個人不得自行對瓶閥、易熔合金塞等附件進行修理或更換,嚴禁對在用乙炔瓶瓶體和底座等進行焊接修理。

      2023年8月16日

      氣瓶安全監察管理辦法(十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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