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天然氣安全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天然氣安全管理,規范天然氣安全使用行為,保障公司員工、家屬生命財產和社會公共安全,根據國務院《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建設部《城鎮燃氣設計規范》和《天然氣安全使用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對安全使用天然氣、天然氣設施保護、維護和生產及居民用氣等內容進行了要求。
第三條各用氣單位應建立天然氣安全管理制度和天然氣泄露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與燃氣公司、地方政府建立應急聯動機制。
第四條各用氣單位應對天然氣管理法律法規和安全節約用氣進行宣傳,提高員工和居民使用天然氣的安全意識。
第二章 職 責
第五條單位負責職責范圍內屬地的天然氣安全管理和使用工作。
第六條天然氣設施資產屬于單位的,資產所有單位負責屬地內天然氣安全管理和使用工作。
第七條天然氣設施資產屬于燃氣公司的,用氣單位應配合、協助和監督燃氣公司做好屬地內天然氣安全管理和單位、居民用氣的安全檢查工作。
第三章 天然氣調壓站
第八條調壓站應建立供氣管網平面布置圖、工藝流程圖和巡視檢查路線圖。
第九條調壓站應設置火種存放處,安裝避雷設施和靜電釋放裝置;人員進入天然氣調壓站,應穿防靜電服、防靜電鞋,嚴禁攜帶火種和手機等進入天然氣調壓站內。
第十條調壓站內避雷設施和防靜電裝置應按要求定期進行檢測;高壓儲罐的運行應執行《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第十一條調壓站設備應實行目視化管理,管線及附屬設施應標識齊全、著色規范,管線有氣體流向標識;各種儀表顯示準確。
第十二條調壓站設備運行平穩,管線、閥門無泄漏;定期按“十字”(調整、緊固、潤滑、防腐、清潔)作業法對供氣設備進行保養。
第十三條天然氣設備設施的維護和檢修,應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及專業人員進行。
第十四條調壓箱的安全放散管直徑大于0.15米時,放散管管口應高于廠房頂面、燃氣管道、設備和走臺4米以上;當放散管直徑小于0.15米時,放散管管口應高于廠房頂面、燃氣管道、設備和走臺2.5米以上。
第十五條燃氣放散管的管頂或其附近應設置避雷針,其針尖高出管頂不小于3米。
第十六條調壓箱應防雨、防塵、接地牢固,各種儀表顯示準確;調壓箱內的各連接點及調壓器應每周檢查一次。
第十七條改建、擴建燃氣管網及主要燃氣設施,應保存原有設備設施的影像資料。
第四章 天然氣設施保護
第十八條天然氣設施所在地、地下天然氣管道上方和重要天然氣設施上應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毀損、覆蓋、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動天然氣設施安全警示標識。
第十九條在天然氣設施保護范圍內禁止從事下列危及天然氣設施安全的活動:
(一)建設占壓地下天然氣管線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
(二)進行挖掘、取土等作業以及使用明火;
(三)傾倒、排放腐蝕性物質;
(四)堆放易燃易爆危險物品以及種植深根植物;
(五)其他危及天然氣設施安全的行為。
第二十條在天然氣設施保護范圍內鋪設管道、打樁、挖掘等可能影響天然氣設施安全的作業活動,建設單位應當會同施工單位、物業管理單位與供氣單位共同制定天然氣設施保護方案,執行《礦區服務事業部院區動土作業許可管理規定》,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一條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在建設工程開工前應當查詢施工地段的天然氣設施竣工圖,查清地下天然氣設施鋪設情況,必要時可以邀請供氣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現場指導探測或者開挖。
第二十二條燃氣設施的安全保護范圍分別為:高壓、次高壓管道管壁兩側各6.5米內,中壓管道管壁兩側各1.5米內,低壓管道管壁兩側各1米內,庭院架空管道管壁兩側各0.5米內,閥門室(井)、凝水井(缸)、高壓箱(柜)、計量箱(柜)外壁各1米內。
第二十三條燃氣放散管管口至明火散火花的地點與建、構筑物的防火間距表,見表-1。
表-1燃氣放散管管口至明火散火花的防火間距表(米)
燃氣放散管管口至下列明火、散火花
的防火間距
防火間距(米)
明火、散火花
25
民用建筑、燃氣熱水爐間
12
重要公用建筑、一類高層民用建筑
30
道路(路邊)
主 要
10
次 要
5
第二十四條地下燃氣管道與相鄰管道之間的水平凈距表(中壓管道0.01≤p≤0.4mpa),見表-2。
表-2地下燃氣管道與相鄰管道之間的水平凈距表(米)
(中壓管道0.01≤p≤0.4mpa)
項目
中壓地下燃氣管道(米)
給水管
0.5
污水、雨水排水管
1.2
電力電纜
直埋
0.5
在導管內
1.0
通訊電纜
直埋
0.5
在導管內
1.0
其他燃氣管道
dn≤300毫米
0.4
dn>300毫米
0.5
熱力管
直埋
1.0
在管溝內(至外壁)
1.5
第二十五條地下燃氣管道與相鄰管道之間的垂直凈距表(中壓管道0.01≤p≤0.4mpa),見表-3。
表-3地下燃氣管道與相鄰管道之間的垂直凈距表(米)
(中壓管道0.01≤p≤0.4 mpa)
項目
地下燃氣管道(米)
(有套管時,以套管計)
給水管、排水管或其他燃氣管道
0.15
熱力管的管溝底(或頂)
0.15
電纜
直 埋
0.50
在導管內
0.15
第二十六條室內燃氣管道與其他管道及設備間的平行凈距離,見表-4。
表-4室內燃氣管道與其他管道及設備間的平行凈距離(米)
其他管道
及設備
給排水管
蒸汽管
電纜引入管、進線管
照明電纜
電表、保險器、閘刀開關
明設
暗設
距離(米)
0.1
0.1
1.3
0.1
0.05
0.3
第二十七條室內燃氣管道與其他管道及設備間的交叉凈距離,見表-5。
表-5室內燃氣管道與其他管道及設備間的交叉凈距離(米)
其他管道及設備
給排水管
蒸汽管
明敷照明線路
明敷動力線路
電表、保險器、閘刀開關
距離(米)
0.01
0.01
0.015
0.15
0.3
第二十八條院區內地下天然氣管道的泄漏檢查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高壓、次高壓管道每年不少于一次;
(二)聚乙烯塑料管或設有陰極保護的中壓鋼管,每兩年不少于一次;
(三)鑄鐵管道和未設陰極保護的中壓鋼管,每年不少于二次。
第二十九條天然氣管道閥門應每半年檢查一次,閥門井內無積水、無雜物、無塌陷。
第三十條天然氣管道凝水缸不應有泄漏、腐蝕、堵塞等現象。
第三十一條架空敷設的天然氣管道跨越道路時,應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識。
第五章 生產場所及居民用氣
第三十二條天然氣鍋爐房應設置火種存放處,安裝避雷設施和靜電釋放裝置;人員進入天然氣鍋爐房,應穿防靜電服、防靜電鞋,嚴禁將火種和手機等帶入天然氣鍋爐房及燃氣設施間、計量間等用氣場所。
第三十三條天然氣鍋爐房應設置天然氣泄露自動報警裝置,每年由專業機構進行檢測;應配備便攜式燃氣報警探測器,由值班人員定期對燃氣管道接口處進行探測,并認真做好記錄。
第三十四條天然氣鍋爐房燃氣管道上應安裝檢漏裝置、低壓和超壓報警連鎖切斷裝置。
第三十五條天然氣泄露自動報警裝置的探測器安裝位置應距屋頂0.5-1.0米,方向向下;探測器的室內有效距離不宜大于7.5米,室外不宜大于15米。
第三十六條天然氣設施及計量表應安裝在通風良好的專用房間內;燃氣管道壓力表應標識上、下限值,壓力表應每半年校驗一次。
第三十七條在用氣場所內實施動火作業必須制定有效的作業方案并辦理作業許可。
第三十八條天然氣鍋爐燃燒裝置的安全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煙道和封閉式爐膛均應設置泄爆裝置,泄爆裝置的泄壓口應設在安全位置;
(二)鼓風機和空氣管道應設靜電接地裝置,接地電阻不應大于100歐姆;
(三)天然氣總閥門與燃燒器閥門之間應設置放散管;
(四)燃氣閥組管道上應安裝檢漏裝置、低壓和超壓報警連鎖切斷裝置。
第三十九條閥門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天然氣鍋爐房的進口和燃氣設備前的燃氣管道上均應單獨設置手動閥門及燃氣泄漏自動切斷閥,閥門安裝高度不超過1.7米;
(二)每個燃燒器的燃氣接管上,必須單獨設置有啟閉標記的燃氣閥門;
(三)燃氣管道閥門與用氣設備閥門之間應設放散管,放散管前必須設置閥門。
第四十條有靜電接地要求的管道,應當測量各連接接頭間的電阻值和管道系統的對地電阻值;設計有靜電接地要求的管道,當每對法蘭或其它接頭間電阻值大于0.03歐姆時,應設導線跨接;當管道不少于5根螺栓連接時,在非腐蝕環境下,可以不跨接導線。
第四十一條餐飲場所天然氣進口的燃氣管道上應設手動切斷閥和燃氣泄露自動切斷閥;自動切斷閥停電時必須處于關閉狀態。
第四十二條餐飲場所廚房內應通風良好,設置燃氣濃度檢測報警器、自動和獨立的防爆型機械送排風系統,報警器每年由專業機構進行一次監測。
第四十三條燃氣器具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燃氣軟管與管道、燃氣器具的連接處應采用壓緊螺帽(鎖母)或管卡(喉箍)固定,在軟管的上游與硬管的連接處應設閥門;
(二)軟管不得穿墻、頂棚、地面、窗和門,軟管至少每兩年更換一次。
第四十四條基地物業、用氣單位應配合、協助和監督燃氣公司每年至少開展一次單位、居民用氣安全檢查。
第四十五條開展居民生活用氣檢查,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探測燃氣表、管道接口處是否滲漏燃氣;
(二)燃氣濃度檢測報警器和燃氣軟管使用情況;
(三)臥室內嚴禁設置燃氣設備、設施,安裝燃氣灶的房間凈高不宜低于2.2米,燃氣灶與墻面的凈距不小于0.1米;
(四)燃氣軟管長度不應超過2米,并不得有接口;
(五)燃氣熱水器應安裝在通風良好的非居住房間、過道或陽臺,熱水器應選用強制排煙系統,給排氣筒宜采用金屬管道;
(六)檢查居民安全使用天然氣情況,宣傳燃氣使用安全知識。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本規定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城鎮燃氣輸配系統,一般由門站、燃氣管網、儲氣設施、調壓設施、管理設施和監控系統等組成。
(二)燃氣設施,是指氣化站、高壓站、燃氣管網等的總稱,包括市政燃氣設施、庭院燃氣設施和共用燃氣設施及戶內燃氣設施等。
(三)燃氣器具,是指以燃氣為燃料的燃燒器具,包括居民家庭和餐廳使用的燃氣灶、熱水器、采暖器、空調器等器具。
(四)調壓箱(柜),是指調壓裝置放置于專用箱體,承擔用氣壓力調節的設施。包括調壓裝置和箱體。
(五)調壓站,是指調壓裝置放置于建筑物內,承擔用氣壓力調節的設施。包括調壓裝置和建(構)筑物。
(六)城鎮燃氣管道的設計壓力(p)分為7級:
城鎮燃氣管道設計壓力(表壓)分級
名稱
壓力(mpa)
高壓燃氣管道
a
2.5mp
b
1.6mp
次高壓燃氣管道
a
0.8mp
b
0.4mp
中壓燃氣管道
a
0.2mp
b
0.01mp
低壓燃氣管道
p﹤0.01mp
第四十七條本規定中未規定的內容執行公司《天然氣安全使用管理規定》,本規定由安全處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2篇 天然氣管道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根據天然氣的火災爆炸性質及管道安裝分散的特點,安全管理存在較大的難度,在執行消防安全技術規范的基礎上,要加強消防安全管理。
1、定期安全巡查。由專職安全巡線員分片包干,日巡周檢,每次將巡查結果認真填寫檢查記錄,發現異常情況及時向上級匯報。
2、巡查內容及范圍。對主管網、庭院管網,巡線人員可利用可燃氣體濃度檢測報警器,沿燃氣管道走向,檢測燃氣管道臨近的下水道、溝槽,檢測閥門井有無可燃氣體泄漏并判斷是否存在漏點。
3、安全巡查的方法:望、聞、問、切。
望:即通過目測對燃氣管線進行觀察;
聞:即通過可燃氣體濃度檢測報警器逐點檢測;
問:即走訪管道旁住戶,詢問周圍平時有無天然氣加臭氣味或其他異常情況;
切:即根據巡查疑點、認真分析排查。
4、提高運營巡線人員的安全素質。巡線人員的安全素質是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基本保證。在消防安全管理方面,人是主導因素,所以要加強對巡線人員的安全教育。通過定期組織安全規范學習、崗位技能培訓、考核上崗等一系列措施,為安全管理工作的規范、有序開展奠定堅實的基礎。
5、建立安全檔案,做好搶、排險準備,每月對所有管線進行普查,詳細記錄管網安全狀況,周圍建筑特點,力求安全管理系統化、規范化,安排搶修、搶險專車,向用戶公布24小時服務電話,確保搶險、排除的快速反應能力。
總之,管道天然氣從前期規劃、選址、設計到后期安全管理,每一環節都要嚴格遵守消防安全規定,以確保廣大用戶的生命和財產安全。
第3篇 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吐哈油田分公司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吐哈油田分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作業前危害分析,控制作業風險,確保作業人員健康和安全,根據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規范》(q/sy1238-2009),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工作前安全分析(簡稱jsa)是指事先或定期對某項工作任務進行風險評價,并根據評價結果制定和實施相應的控制措施,達到最大限度消除或控制風險的方法。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于公司所屬單位及承包商生產和施工作業場所所有的現場作業活動。
第四條?凡是作業前需要編制hse作業計劃書的項目,應進行工作前安全分析,項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作業活動:
(一)新的作業;
(二)非常規性(臨時)的作業;
(三)承包商作業;
(四)改變現有的作業;
(五)評估現有的作業。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五條?質量安全環保處組織制定、管理和維護本規定。并對程序的執行提供咨詢、支持和審核。
第六條?公司業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規定的執行,并提供培訓、監督和考核。
第七條?各二級單位和承包商執行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規定,并提出改進建議。
第八條?員工接受工作前安全分析培訓,執行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規定。
第三章??? 工作任務初步審查
第九條 ?現場作業人員均可提出需要進行工作前安全分析的工作任務。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流程圖見附錄a。
第十條?生產單位業務主管部門組織對工作任務進行初步審查,確定工作任務內容,判斷是否需要做工作前安全分析。
第十一條 ?若初步審查判斷出的工作任務風險無法接受,則應停止該工作任務,或者重新設定工作任務內容。
第十二條?一般情況下,新工作任務(包括以前沒做過工作前安全分析的工作任務)在開始前均應進行工作前安全分析,如果該工作任務是低風險活動,并由有勝任能力的人員完成,可不做工作前安全分析,但應對工作環境進行分析。
第十三條 ?以前作過分析或已有操作規程的工作任務可以不再進行工作前安全分析,但應審查以前工作前安全分析或操作規程是否有效,如果存在疑問,應重新進行工作前安全分析。
第十四條 緊急狀態下的工作任務,如搶修、搶險等,執行應急預案。
第四章??? 工作前安全分析
第十五條?生產單位業務主管部門指定工作前安全分析小組組長,組長選擇熟悉工作前安全分析方法的管理、技術、安全、操作人員組成小組。小組成員應了解工作任務及所在區域環境、設備和相關的操作規程。
第十六條?工作前安全分析應按以下步驟進行:
(一)明確作業內容并將工作任務分解為若干工作環節或步驟;
(二)識別各關鍵環節(步驟)中的危害因素及其影響;
(三)進行風險評估,確定風險等級和是否為可接受風險;
(四)制定風險消減、消除和控制措施以及突發情況下的應急處置措施;
(五)進行溝通,確保參與作業的每一個人都清楚這些危害、風險控制及應急處置措施。
條十七條 ?工作前安全分析小組審查工作計劃安排,分解工作任務,搜集相關信息,實地考察工作現場,核查以下內容:
(一)以前此項工作任務中出現的健康、安全、環境問題和事故;
第4篇 安全使用天然氣管理規定
1、天然氣用戶必須遵守安全使用天然氣規定。
2、管線、閥門、爐具等設施要做到無缺件、無破損、無漏氣,安全可靠,靈活好用。
3、爐具周圍嚴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4、廚房內必須有良好的通風條件,確保空氣流通,用戶用氣時要打開抽油煙機或換氣扇。
5、用戶停止用氣時必須關閉氣管線主閥門和爐具閥門。
6、所有爐具必須符合安全要求,符合東營地區燃氣要求,嚴禁使用自制爐具。
7、外來探親人員用氣時,必須先學會操作,了解用氣常識和注意事項后方可用氣。
8、如發現室內有天然氣味,應迅速打開門窗進行通風,此時不準點明火和開關電器,要立即查找漏氣部位,及時消除隱患,經檢查確實無天然氣味方可用氣。
第5篇 石油天然氣管道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石油、天然氣管道的安全監督與管理,保護人民生命安全和國家財產免受損失,根據《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陸上輸送石油、天然氣的管道(以下簡稱石油管道)及其附屬設施。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石油管道安全監督與管理,是指對石油管道的勘察、設計、制造、施工、運行、檢測和報廢等全過程實施安全監督與管理。
第四條國務院石油工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石油管道的安全監督與管理,制定有關法規和行業標準,監督石油企業貫徹執行。
第五條石油企業負責所轄石油管道的安全運行,落實安全職責,并及時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管道受到外界破壞的情況。
第二章管道勘察設計
第六條勘察設計單位必須取得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相應資質等級,并在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資格證書規定范圍內從事石油管道勘察設計工作,同時承擔石油管道安全的勘察設計責任。嚴禁無證、越級勘察設計。
第七條勘察設計單位在石油管道工程的設計過程中,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及技術規范。
第八條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嚴格執行設計責任制,并對所提供的資料和設計文件負責,同時應有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落實質量責任。
第九條工程項目應當按有關規定通過安全衛生預評價評審后,方可進行初步設計。
第十條新建的石油管道在勘察選線過程中,應當充分考慮沿線地質及社會環境等情況對管道安全可靠性的影響,以及石油管道跨越公路、鐵路、航道時對有關設施安全可靠性的影響。
第十一條工程項目的初步設計審查,應當同時審查職業安全衛生專篇、消防專篇和環境保護專篇,安全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三章鋼管制造
第十二條鋼管生產企業應當通過國家規定的資質認證,并取得相應的石油管道用的鋼管生產許可證。嚴禁無證生產石油管道用的鋼管。
第十三條鋼管生產企業在生產石油管道用的鋼管過程中,應當嚴格執行國家鋼管生產技術標準。
第十四條鋼管生產企業應當具備完善的鋼管生產、試驗與檢測條件。生產、試驗、檢測設備的精度必須符合國家規定。
第十五條生產鋼管用的原材料,必須按照規定進行檢驗。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原材料一律不能使用。
第十六條鋼管生產企業必須具有健全的質量保證體系,以及按照鋼管制造的技術要求和質量標準進行質量控制。
第十七條鋼管生產企業生產鋼管應當嚴格按照鋼管檢驗標準進行試驗和檢驗,并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同時須出具質量檢驗報告和產品合格證書。
第十八條鋼管制造應當實行監理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監制。凡未經監理單位監制的鋼管,不得用于輸送石油天然氣。
第四章管道施工
第十九條承擔石油管道工程建設的施工企業,必須取得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機構頒發的資質認證,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施工,不得越級或超范圍承接工程。
第二十條石油管道工程建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招標投標。招標投標活動要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對未按規定進行招標的施工項目,有關部門不得批準開工。
第二十一條石油管道施工質量應當實行施工單位領導負責制。施工單位應當建立質量責任制,明確工程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及施工管理負責人等承擔的質量責任。
第二十二條石油管道施工應當按規定實行工程監理制,工程監理由取得相應資質的第三方承擔。
第二十三條石油管道工程必須按照設計要求進行壓力試驗,經壓力試驗合格后方可投入試運行。
第二十四條石油管道工程必須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竣工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竣工驗收資料應當按檔案管理規定歸檔。
第五章管道運行
第二十五條石油企業對新建或停運后再啟用的石油管道,在投入運行前應當編制投產方案,并嚴格按投產方案組織投產。
第二十六條石油企業對運行中的石油管道,應當嚴格執行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技術操作規程,并在生產指揮系統的統一調度下安全合理地組織生產。
第二十七條石油企業應當根據輸油(氣)量的改變和季節變化,及時準確地調整管道運行的各項工藝參數。
第二十八條石油企業應當與管道途經地區的城建規劃、公路、鐵路、氣象、水文和公安等部門保持密切聯系,避免或減輕因建設施工、自然災害和人為破壞對管道安全運行造成的危害。
第二十九條石油企業對石油管道設備、設施應當定期檢查和維護,使其處于完好狀態。
第三十條石油企業應當制定石油管道事故預案。對影響管道安全運行的重大隱患或發生管道破裂、斷管等重大事故時,應當組織力量立即處理。
第三十一條石油企業依照《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條例》對所轄石油管道定期組織巡查。
第三十二條石油企業對封存或報廢的石油管道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第六章管道檢測
第三十三條從事石油管道技術檢測檢驗的單位必須取得國務院石油工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相應資質,并對其檢測檢驗的結果負責。
石油企業有權選擇檢測檢驗單位,任何部門不得為石油企業指定檢測檢驗單位。
第三十四條石油管道應當定期進行全面檢測。新建石油管道應當在投產后三年內進行檢測,以后視管道運行安全狀況確定檢測周期,最多不超過八年。
第三十五條石油企業應當定期對石油管道進行一般性檢測。新建管道必須在一年內檢測,以后視管道安全狀況每一至三年檢測一次。
第三十六條石油企業對檢測不合格或存在隱患的管道路段,應當立即采取維修等整改措施,以保證管道運行安全。
第三十七條石油企業應當建立石油管道檢測檔案,原始數據及數據分析結果應當妥善保存。
第七章事故調查和處理
第三十八條石油管道引發特別重大事故,石油企業應當按國務院有關規定報告。
國家經貿委會同有關部門對特別重大事故組織調查處理。
石油管道引發人員傷亡事故,石油企業應當按各地政府有關規定報告。各地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調查處理。
第三十九條石油管道發生凝管、爆管、斷裂、火災和爆炸等生產事故時,石油企業應當立即上報到當地經濟行政主管部門;發生跑油污染事故時,在報當地經濟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時,還應當報當地環保部門,任何企業不得瞞報、遲報。
第四十條石油企業發生生產事故后,應當按照分管權限組織事故調查組,及時認真進行事故調查,并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第四十一條石油企業發生事故后,應當查清事故原因,依法對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理。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本規定所稱石油管道,是指將油氣田、煉油廠、儲備庫、碼頭等的原油、天然氣、成品油輸送到用戶或接收站的管道及將油氣井生產的油氣匯集、運輸、集中儲存的輸送管道。
本規定所稱國務院石油工業行政主管部門,是指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及管理的國家石油和化學工業局。
本規定所稱石油企業,是指從事石油天然氣生產、儲運、銷售、加工的企業。
第四十三條石油企業可根據本規定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四十四條本規定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6篇 煤/天然氣化工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煤化工、天然氣化工監管主體的責任
第一條 為了加強煤化工、天然氣化工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公共安全、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內蒙古自治區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實施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旗區人民政府是煤化工、天然氣化工安全生產的監管主體,應當加強對轄區內煤化工、天然氣化工安全工作的領導,把煤化工、天然氣化工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納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議事日程。各旗區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是煤化工、天然氣化工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各分管領導對分管領域的煤化工、天然氣化工安全工作負責。
按照安全生產分級、屬地管理的原則,各旗區境內的煤化工、天然氣化工企業的安全生產由各旗區人民政府負責監督管理。
第三條 各經濟開發區、工業園區管委會對所轄煤化工、天然氣化工安全生產負有直接監管責任,應當加強對轄區內煤化工、天然氣化工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把煤化工、天然氣化工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納入開發區和園區管委會工作的重要議事日程。各經濟開發區、工業園區管委會主要負責人是煤化工、天然氣化工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各分管領導對分管領域的煤化工、天然氣化工安全工作負責。
第四條 各級安監、公安、質監、交通、環保、衛生、工商、航空、鐵路、郵政等承擔煤化工、天然氣化工安全監管責任的部門,根據《內蒙古自治區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實施辦法》第七章所規定的職責,對所監管環節的安全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第二章 煤化工、天然氣化工生產單位的責任與義務
第五條 煤化工、天然氣化工生產單位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煤化工、天然氣化工生產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應全面負責安全生產工作,落實安全生產基礎工作和基層安全生產責任制、隱患排查治理責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體制和機制,提高安全生產意識和職工操作技術水平,嚴格規范操作流程,確保煤化工、天然氣化工安全生產的規范化、標準化、制度化、長效化。
煤化工、天然氣化工生產單位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重要的領導責任。其他負責人對分管業務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有直接領導責任。
第六條 煤化工、天然氣化工生產單位應成立安全生產委員會或領導小組,設置安全生產專門管理機構,配備足夠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健全安全生產管理網絡。
第七條 煤化工、天然氣化工生產單位應配備5名以上具備本單位化工工藝和化工設備專業知識的高級技術管理人員和10名以上注冊安全工程師,進行安全技術指導和處置突發事件。
第八條 煤化工、天然氣化工生產單位應依據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建立安全投入保障制度,按規定提取安全生產費用,專項用于安全生產。企業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個人經營的投資人應對由于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而導致的后果負責。
第九條 煤化工、天然氣化工生產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安監部門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資格證書。
第十條 煤化工、天然氣化工生產單位應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教育和基本功訓練,并經考核合格,保證其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和能力,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一條 煤化工、天然氣化工生產單位應制定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培訓教育制度、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整改制度以及劇毒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等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并發放到有關的工作崗位,規范從業人員的安全行為。
第十二條 煤化工、天然氣化工生產單位應確保生產設施建設中的安全設施符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和相關行業標準和技術規范,并與建設項目的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三同時”),按規定取得行政許可,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
第三章 煤化工、天然氣化工安全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各旗區人民政府和市直有關部門要把煤化工、天然氣化工安全生產工作的著力點放在排除隱患,防患于未然上。要建立和完善安全生產督查制度、隱患排查制度,抓好專項督查、重點督查和定期督查,確保煤化工、天然氣化工安全生產的規范化、制度化、長效化。
第十四條 旗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本行政區域內煤化工、天然氣化工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監督檢查,按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內蒙古自治區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實施辦法》和本辦法規定的職責,做好煤化工、天然氣化工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五條 對煤化工、天然氣化工的安全管理應以旗區為主、園區為主、企業為主和現場為主。上下聯動,各負其責。旗區安監部門、開發區和工業園區管委會要把現場管理、現場檢查、現場研究、解決作為重中之重,實行“關口前移,重心下移”。
第十六條 各旗區人民政府要加強煤化工、天然氣化工監管隊伍建設,為安監部門配備一定數量具有化工專業知識的安全監管人員。
各經濟開發區、工業園區管委會也要建立安全管理機構,要根據開發區和園區生產規模,配備相應的化工專業安全監管人員。
第十七條 旗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地區煤化工、天然氣化工的日常安全監管工作。對煤化工、天然氣化工生產單位實施重點監控。重點監控的煤化工、天然氣化工單位由旗區安監部門確定。
第十八條 確立“專家查隱患,政府搞督察,部門抓監管,企業抓落實”的安全生產檢查工作機制。
第十九條 建立旗區煤化工、天然氣化工安全生產專家庫。專家庫專家組人員分別由具有化工工藝、化工機械、自動化、壓力容器、消防等專業知識的人員組成。專家組在旗區安監部門的統一領導下,對煤化工、天然氣化工生產單位進行安全會診,開展隱患排查和安全監督檢查,制定整改方案,并進行安全技術指導。專家組人員的工資由旗區人民政府和被檢查的企業承擔。
第二十條 實行煤化工、天然氣化工駐廠監管員制度,各旗區人民政府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聘請具有化工工藝和化工機械專業知識監管人員,派駐轄區內重點煤化工、天然氣化工企業,進行專項督察、重點督察和定期督察。幫助企業排查隱患,提出整改意見,并監督企業落實整改措施。派駐人員由旗區安監部門管理,工資由同級財政承擔。
第二十一條 各旗區人民政府對轄區內煤化工、天然氣化工生產單位每季度組織一次安全隱患排查,旗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轄區內煤化工、天然氣化工生產單位每月檢查一次,經濟開發區和工業園區管委會對轄區內煤化工、天然氣化工生產單位每半個月檢查一次。 對排查出的一時難以整改的重大事故隱患,所在地安監部門要與企業簽訂責任狀,限期整改。在限期整改時限內完不成的,要責令其停產整改,直至消除事故隱患。
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各旗區人民政府、各經濟開發區及市直有關部門開展煤化工、天然氣化工安全監管及隱患排查、登記、治理工作進行督查,嚴格實行責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二條 對從事煤化工、天然氣化工生產經營單位實行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風險抵押金的提取和管理,按照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和市財政局等有關部門制定的管理辦法執行。
第四章 煤化工天然氣化工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
第二十三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煤化工、天然氣化工生產和儲存進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和嚴格控制,煤化工、天然氣化工生產和儲存企業與其它生產生活區的距離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的規定。各旗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規劃專門區域或場所用于煤化工、天然氣化工的生產、儲存。
煤化工、天然氣化工生產、儲存等的布局規劃,由旗區人民政府會同市經濟委員會、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規劃局、環境保護局、國土資源局等有關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四條 設立煤化工、天然氣化工生產、儲存企業及其改建、擴建,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并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辦理審批手續。
第二十五條 煤化工、天然氣化工生產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旗區和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交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材料,經旗區和市安監部門審查合格后,報自治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領安全生產許可證,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煤化工、天然氣化工單位,不得從事煤化工、天然氣化工生產。
第二十六條 煤化工、天然氣化工生產、儲存建設項目在試生產前,需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交試生產方案等有關材料,經安監部門備案后進行試生產,依法審查驗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產。
第二十七條 煤化工、天然氣化工生產經營單位應加強對重大危險源的管理。
第二十八條 煤化工、天然氣化工經營單位,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并向安監部門申請取得經營許可證,未經許可不得從事經營活動。
第二十九條 煤化工、天然氣化工產品的運輸單位必須依法取得相應的運輸資質,其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等應當經過相關安全知識培訓并考核合格,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運輸車輛必須符合安全要求。
第五章 煤化工、天然氣化工的事故應急救援與事故處理
第三十條 建立全市安全生產綜合應急體系,市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辦公室設在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統籌規劃使用應急隊伍和裝備設施,并建立和完善不同應急預案,有效地應對各種突發事件。市危險化學品(包括煤化工、天然氣化工)事故災難應急救援指揮中心設在市公安局消防支隊,負責組織、指揮、協調全市危險化學品(包括煤化工、天然氣化工)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工作。市各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和權限,承擔有關危險化品(包括煤化工、天然氣化工)事故災難應急管理和應急處置工作。市人民政府要對市危險化學品事故災難應急救援指揮中心的裝備給予足夠的資金支持。
第三十一條 各旗區人民政府也要在旗區安監局設立相應的應急救援指揮辦公室,并配備專門的人員。各旗區人民政府負責領導本地區危險化學品(包括煤化工、天然氣化工)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工作,旗區危險化學品(包括煤化工、天然氣化工)事故災難應急救援指揮中心設在旗區公安消防大隊,具體承擔本地區危險化學品(包括煤化工、天然氣化工)事故災難應急救援組織、指揮、協調工作。各旗區人民政府應對消防部門的危險化學品應急救援裝備給予相應的資金支持。
第三十二條 各經濟開發區、工業園區管委會要建立開發區和園區專職消防隊,加強開發區和園區應急救援工作。
(一)專職消防隊伍的建設規模、建筑面積、建設布局與選址等參照《內蒙古自治區多種形式消防站建設標準》中的相關條款執行。
(二)專職消防隊員的配備由旗(區)人民政府、經濟開發區或園區管委會,從社會招聘或從企業職工中挑選,簽訂勞動合同,其執勤人員配備按所配消防車每臺平均定員6人確定,其他人員配備按有關規定執行。
(三)專職消防隊的消防車輛及品種、隊員防護裝備、通信器材等的配備參照《內蒙古自治區多種形式消防站建設標準》中的裝備標準執行。
(四)專職消防隊的裝備、日常業務經費和隊員工資、生活、各類保險等費用,由旗(區)人民政府、經濟開發區或園區管委會和企業三方共同承擔,并列入各級財政預算和企業支出成本。
(五)專職消防隊實行準軍事化管理,由所屬旗(區)消防大隊(科)負責業務指導,有條件的可抽調現役消防人員進行管理,并參照《內蒙古自治區多種形式消防隊伍建設管理規定》中的有關要求執行。
(六)專職消防隊的執勤訓練、滅火救援和應急演練等工作,參照《內蒙古自治區多種形式消防隊伍建設管理規定》中的專職消防隊執勤訓練和滅火救援要求執行。
第三十三條 各級消防部門每年進行一次應急救援演練。
第三十四條 市、旗區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其他有關部門制定煤化工、天然氣化工等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市、旗區人民政府、經濟開發區和工業園區管委會每年組織一次煤化工、天然氣化工事故的應急救援演練。
第三十五條 煤化工、天然氣化工生產單位應按照有關要求,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組織從業人員進行應急救援預案的培訓,定期演練。
第三十六條 煤化工、天然氣化工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必須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并迅速成立指揮部判斷事故性質及可能發生的危害。按預案制定的有效措施,組織受威脅地區群眾轉移和搶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立即如實報告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第三十七條 各旗區人民政府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煤化工、天然氣化工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要立即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上報事故情況,并趕到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搶救。
第三十八條 事故調查處理應當根據事故類別,按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有關規定進行調查處理。調查組由安監部門牽頭,有關部門派人組成。事故調查處理,以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精簡、效能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質和責任,總結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
第六章 罰則
第三十九條 各旗區人民政府、各經濟開發區和工業園區管委會、各有關部門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要恪盡職守,各司其職,加強對煤化工、天然氣化工安全生產的領導和監管。在安全管理上,哪一級政府、管委會或管理部門出了問題,要嚴肅處理哪一級政府、管委會和管理部門的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由于工作不力,監管失職而發生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要按照《鄂爾多斯市人民政府關于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辦法》有關規定,進行問責和處理。 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加大執法監督和問責力度。
第四十條 煤化工、天然氣化工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等有關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嚴厲處罰。
第四十一條 煤化工、天然氣化工之外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各旗區人民政府、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直有關部門要加強對煤化工、天然氣化工之外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防止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7篇 天然氣門站安全管理措施
一、門站
在城鎮燃氣系統中,城市天然氣門站是長距離輸氣干線的終點站,亦稱配氣站。天然氣門站是天然氣輸配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城鎮、工業區輸配管網的氣源點,其任務是接收長輸管線輸送來的燃氣,在站內進行凈化、調壓、計量、氣質檢測和加臭后,送入城市輸配管網或直接送入大型工商業用戶。設計和建設好天然氣門站是一個城市能否安全高效做好天然氣輸配的關鍵一步。門站作為長輸管道的末站,將清管器的接收裝置與門站相結合,布置緊湊,有利于集中管理。但如果長輸管道到城鎮的邊上,由長輸管道部門在城鎮邊上又設有調壓計量站時,則清管器的接收裝置就應設在長輸管道部門的調壓站里,可不設城鎮門站。
1. 設計原則
(1) 天然氣門站站址選擇要求在安全防火的允許范圍內,應盡可能靠近城市居民點,并位于常年主導風向的下風向。站址應盡量避開不良地質及地形低洼處,應有足夠的面積,并為擴建留有必要的余地。所選站址交通應方便,水電來源充足,有利于排水及污水處理。
① 門站與周圍建筑物的防火間距,必須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② 門站站址應具有適宜的地形、工程地質、供電、給排水和通訊等條件。
③ 門站站址應靠近城鎮用氣負荷中心地區。
(2) 天然氣門站工藝設計及計量儀表要求
① 進出站管道上應設置燃氣流量指示及累計儀表,壓力的指示及自動記錄儀表,
② 站內應設置調壓裝置,調壓裝置前應設分離器和過濾器;
③ 進出站管道上應設置閥門;
④ 站內設備與儀表維修時,應能夠保證連續供氣;
⑤ 站內管道上應設安全保護及安全放散裝置,放散管應引至站外,放散管管口高
⑥ 站內設備、儀表、管道等安裝的水平間距和標高均應便于觀察、操作和維修。
(3) 天然氣門站的防火要求門站內的生產用房應符合現行的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j 16)的“甲類生產廠房”設計規定,其建筑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消防設施和器材的配備也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j 16)的規定。門站所設儀表控制室應設置可燃氣體濃度檢測監控儀表安全報警系統。門站建筑物室內電氣防爆等級應符合現行的國家標準《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 50058)的“1”區設計規定,站區內防雷等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防雷設計規范》(gbj 57)的“第二類”設計規定和要求。
2. 設計規模
天然氣門站設計規模在目前應采取一次設計分步實施的方案,即根據所規劃城市天然氣需求預測和購氣進度確定最終所達到的購供氣規模進行一次設計,然后在此基礎上做好分年度實施計劃,每一階段實施方案在第一次設計中,從設計計算到施工要求都要進行詳細規劃。
3. 門站工藝流程
由輸氣干線來的天然氣首先進入分離器除塵,然后進入匯氣管,經過兩組以上的調壓器后至匯氣管,再經孔板計量后,送入城市管網。配氣站設一條越站旁通管,以備站內發生故障檢修時,長輸管線直接向城市管網供氣。
來自高壓輸氣總管,壓力大于等于1.6mpa的天然氣通過電動球閥進入門站。通過清管球接收裝置,經過濾計量后分為兩部分,一部分經穩壓到1.6mpa后進入儲氣站的10000m3高壓球罐作為日調峰用;另一部分則經減壓到0.4mpa(表壓),加臭(臭味溫度2級)后進入城區中壓輸氣管網。為方便檢修,門站設旁通管,天然氣在節流閥調節
門站裝備設計壓力2.5mpa,購氣壓力大于等于1.6mpa,出站壓力0.4mpa(表壓)。
當非正常情況下,來氣壓力大于2.4mpa,購氣壓力大于2.5mpa時,門站前的高壓輸氣管上安全閥自動開啟,進站閥自動關閉,待工況正常后各設備再行恢復工作。
門站內還將對整個輸配系統設置監(調)控以及數據采集系統,維修、檢修等設施和裝備也設置其內。
4. 門站內儲氣罐與站內建、構筑物的防火間距
按照《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 50028—2006),門站內儲氣罐與站內建構筑物的防火間距應符合表5-3的規定。
表5-3 門站內儲氣罐與站內建、構筑物的防火間距單位:m
儲罐總容積/m3
≤1000
>1000~≤10000
>10000~≤50000
>50000~≤200000
>200000
明火、散發火化地點
20
25
30
35
40
調壓室、壓縮機室、計量室
10
12
15
20
25
控制室、變配電室、汽車庫等輔助建筑
12
15
20
25
30
機修間、燃氣鍋爐房等
15
20
25
30
35
辦公、生活建筑
18
20
25
30
35
消防泵房、消防水池取水口
20
站內道路(路邊)
10
圍墻
15
18
二、調壓站
1. 設計原則
調壓裝置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① 宜設置在地上單獨的建筑物內或地上單獨的箱內,調壓箱進口壓力不應大于0.4mpa。
② 當受地上條件限制時,并且調壓裝置進口壓力不大于0.4mpa時,可設置在地下單獨的建筑物內。
③ 當自然條件和周圍環境許可時,可設置在露天,但應設置圍墻。
④ 調壓站與其他建筑物、構筑物的水平凈距應符合表5-4的規定。
表5-4 調壓站(含調壓柜)與其他建筑物、構筑物的水平凈距單位:m
設置形式
調壓裝置入口燃氣壓力級制
建筑物外墻面
重要公共建筑、一類高層民用建筑
鐵路(中心線)
城鎮道路
公共電力變配電柜
地上單獨建筑
高壓(a)
18.0
30.0
25.0
5.0
6.0
高壓(b)
13.0
25.0
20.0
4.0
6.0
次高壓(a)
9.0
18.0
15.0
3.0
4.0
次高壓(b)
6.0
12.0
10.0
3.0
4.0
中壓(a)
6.0
12.0
10.0
2.0
4.0
中壓(b)
6.0
12.0
10.0
2.0
4.0
調壓柜
次高壓(a)
7.0
14.0
12.0
2.0
4.0
次高壓(b)
4.0
8.0
8.0
2.0
4.0
中壓(a)
4.0
8.0
8.0
1.0
4.0
中壓(b)
4.0
8.0
8.0
1.0
4.0
地下單獨建筑
中壓(a)
3.0
6.0
6.0
—
3.0
中壓(b)
3.0
6.0
6.0
—
3.0
地下調壓箱
中壓(a)
3.0
6.0
6.0
—
3.0
中壓(b)
3.0
6.0
6.0
—
3.0
⑤ 調壓箱的設置位置應符合以下要求。落地式調壓箱的箱底距地坪高度宜為30cm,可嵌入外墻壁或置于庭院的臺上。懸掛式調壓箱箱底距地坪的高度宜為1.2~1.8cm,可安裝在用氣建筑物的外墻壁上或懸掛于專用的支架上。調壓箱到建筑物的門、窗或其他通向室內的孔槽的水平凈距應不小于1m,且不得安裝在建筑物門窗及平臺的上、下方墻上。安裝調壓箱的墻體應為永久性的,位置應能滿足調壓器安全裝置的安裝要求,應能使調壓箱不被碰撞,不影響觀瞻并能在開箱作業時不影響交通。
⑥ 設置調壓器場所的環境溫度應符合下列要求。
當輸送干燃氣時,無采暖的調壓器的環境溫度應能保證調壓器的活動部件正常工作。當輸送濕燃氣時,無防凍措施的調壓器的環境溫度應大于0℃。
⑦ 調壓器應能滿足進氣天然氣的最大、最小壓力要求,其壓力差應根據調壓器前天然氣管道的最低設計壓力與調壓器后天然氣管道的設計壓力之差值確定。
⑧ 調壓器的計算流量應按照該調壓器所承擔的管網小時最大的輸送量的1.2倍確定。
2. 調壓站工藝設計要求
調壓站工藝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① 低壓管網不成環的區域調壓站和連續生產使用的用戶調壓裝置宜設置備用調壓器,其他情況下調壓器可不設備用調壓裝置。調壓器的天然氣進出口管道之間應設旁通管,用戶調壓箱可不設旁通管。
② 高壓天然氣調壓站室外進、出口管道上必須設置閥門,中壓調壓站室外進出口管道上宜設置閥門,當通向調壓站支管閥門距調壓站小于100m時,室外支管閥門與調壓站進口閥門可合為一個。
③ 在調壓器天然氣入口處宜安裝過濾及清除雜質裝置,在出口處宜設置防止天然氣出口壓力過高的安全保護裝置,居民用調壓箱中的調壓器安全保護裝置宜選用人工復位型。
④ 各種安全放散裝置的放散壓力應為工作壓力的1.3倍,放散管管口應高出調壓站屋檐1.5m以上。落地式調壓箱的安全放散管管口距地面的高度不應小于4m,設置在建筑物墻上的調壓箱的安全放散管管口應高出建筑物屋檐1m以上。
⑤ 調壓站內調壓器及過濾器前后均應設置指示式壓力表。調壓器前宜設置自動記錄式儀表,調壓器后應設置自動記錄式壓力儀表。
⑥ 調壓站內調壓器水平安裝高度應便于維護檢修,兩臺以上調壓器平行布置時,相鄰調壓器外緣凈距應大于1m,調壓器與墻面之間的凈距和室內主要通道的寬度均應大于0.8m。
⑦ 調壓站建筑物耐火等級應符合現行的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j 16)的不應低于“二級”的設計規定。消防設施和器材的配備也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j 16)的規定。調壓器與毗鄰的房間之間應用厚度大于24cm的實體隔墻隔開,隔墻內不得設有煙道和通風設備。調壓器室內地坪應采用不會產生火花的材料鋪設。調壓器應有泄壓措施,門窗應向外開啟,窗應設防護欄和防護網,當門采用木質結構時則應包敷鐵皮或以其他防火材料涂覆。
設于空曠地帶的調壓站及采用高架遙測天線的調壓站應單獨設置避雷裝置,其接地電阻值應小于10ω。當調壓站內外天然氣管道為絕緣連接時,調壓器及其附屬設備必須接地,接地電阻應小于100ω。
⑧ 地下式調壓站的建筑物室內凈高不應低于2m,宜采用混凝土整體澆筑,需采取防水和防寒措施。調壓器室頂蓋應采用混凝土整體澆筑的結構形式。
三、輸氣站及其調控
輸氣站的設置應符合輸氣線路走向和輸氣工藝設計要求,其位置應選擇在地勢平緩、開闊、供電、給排水、交通及生活方便的地方。應避開山洪、滑坡等不良工程地質地段,與附近工業、企業、倉庫、火車站及其他公用設施的安全距離應符合國家標準《原油和天然氣工程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輸氣站應設有生產操作和設備檢修的作業通道及行車通道,并應有車行道與外界公路相通。
輸氣站內調壓、計量工藝設計應符合輸氣工藝設計要求,并要滿足開停工和檢修需要。調壓裝置應設置在氣源來氣壓力不穩定且需控制進站壓力管線上,分輸氣及配氣管線上以及需要對氣體流量進行控制和調節的計量裝置之前的管段上。
氣體計量裝置應設置在輸氣干線的進氣管線上,分輸氣及配氣管線上以及站場自耗氣管線上。
壓氣站工藝設計應根據輸氣系統工藝要求,滿足氣體的除塵、分液、增壓、冷卻、越站、試運作業和壓縮機組的啟動、停機、正常操作及安全保護要求。壓氣站內的總壓降不宜大于1ookpa。當壓氣站出站氣體的溫度高于60℃時,應設置冷卻器。
輸氣管線應設置測量、監視、控制設施,對復雜的管道工程宜設置監控與數據采集系統。儀表選型及控制系統選擇應根據輸氣管道特點、規模及發展規劃要求,經多種方案對比論證確定,選型宜統一。
控制系統設計應盡量減少管輸氣體的壓力損失,輸氣站內控制執行機構宜采用氣動。在允許的條件下,可使用管輸氣體作為氣動系統氣源。
有發生爆炸危險的場所,儀表系統設計應符合防爆要求。儀表及控制設備宜采用雙回路供電,對有特殊要求的場合應配置不間斷供電電源。
輸氣管道監控與數據采集系統應符合以下規定:
① 宜提高納入系統調度的可控輸氣量比例;
② 實時響應性能好,具有完善的優先級中斷處理功能;
③ 人機對話靈活,操作、維護方便;
④ 數據通訊能力強,并應便于系統擴展、聯網。
監控與數據采集系統應設控制中心(調度中心),控制中心應設置在調度管理、通訊聯絡、系統維修方便的地方。中心控制室設計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計算機站場地的技術要求》的有關規定。
主計算機系統應采用雙機熱備用系統。調度管理系統的主要功能應包括:
① 按照預定的時間對每一個被控站進行周期掃描,對被控站主要運行參數和狀態進行實時顯示、報警、打印和記錄;
② 向被控站發送遠程控制指令或調節指令;
③ 數據處理、分析及運行決策指導。
中心控制室的主計算機系統應配備操作系統軟件、監控與數據采集系統軟件及管道系統應用軟件。當設置監控與數據采集系統時,應設置氣質在線連續自動分析儀表或氣質指標越限報警,壓力監控應對進出壓氣站氣體壓力進行監控。壓力調節宜優先采取自動式調節方式,對連續供氣管線宜采用雙回路或多回路的壓力調節系統,應對壓氣站的出站氣體溫度進行監控。氣體流量監控應在氣體裝置上顯示氣體流量的瞬時和累積值。
第8篇 石油天然氣鉆井開發儲運防火防爆安全生產管理規定
本標準規定了石油與天然氣鉆井、開發、儲運防火防爆安全生產的基本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陸上石油與天然氣鉆井、開發、儲運生產作業。淺海石油與天然氣的鉆井
儲運生產作業亦可參照執行。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有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nl6-勺1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bj 74-書4 石油庫設計規范
gbjl40-音0 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
gb 50058-書2 咫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
gb 50151噸2 低倍數泡沫滅火系統設計規范
gb 50183-粵3 原油和天然氣工程設計防火規范
syjl3噸6 原油長輸管道工藝及輸油站設計規范
syj 25書7 油氣田爆炸危險場所分區
syj 31噸8 石油工業用加熱爐安全規定
sy 0075卻3 油罐區防火堤設計規范
syj 400l-力o 長輔管道線路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
sy 5053.1-粵2 地面防噴器及控制裝置
sy 50532-9l 地面防噴器及控制裝置
3鉆井
3.1 設計
開鉆前應有經過審批的鉆井沒計。
3.1.1 以地質部門提供的地層孔隙壓力和破裂壓力梯度為依據進行設計。
3.1.2 地質設計戶,應提供鄰井的油、氣、水顯示和復雜情況資料,并特別注明含硫化氫地層深度和估計含量,有漏失可能的井,要儲備一定量的堵漏材料。
3.1.3 井控裝置和完井井口的工作壓力,應以全井最高地層孔隙壓力為準。
3.1.4 探井和高壓油、氣、水井應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明確規定加重鉆井液和加重材料的儲備量,其數量不少于一次壓井的需要量。
3.1.5 對井場周圍2km以內的居民住宅、學校、廠-礦等的火源進行勘查.在發生井噴失控及有硫化氫氣體溢出時.應立即通知上述單位、人員熄滅火種,必要時要迅速撤離危險區。
3.2 井場及鉆井設施
3.2,1 井口距民房100m以外。井場邊緣距鐵路、高壓線及其它永久性設施不應少于50m。
3.2.2 井場布局要考慮風頻、風向。井架大門方向,盡量朝南或朝東。在井場明顯處,應設置安全防火標志。
3.2.3 在草原、葦塘、林區鉆井時,井場周圍應有防火隔離墻或隔離帶。
3.2.4 鉆臺及機、泵房應無油污。鉆臺上下及井口周圍禁止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及其它雜物
3.2.5 柴油機排氣管應有阻火裝置,排氣管出口不應指向油罐區。
3.2.6 井場電路宜采用ycw防泊橡套電纜。按鉆機型號選用的橡套電纜規格見表1。
表1 鉆機型號和選用的橡套電纜規格
鉆 機 型 號
電 纜 規 格、 mm9
主 要 電 路
分 支 電 路
ycw2×25-3×50十1×16
ycvv2×2.5-3×25十1*10
ycw2×2.5-3×16十1×6
ycw3×25十1×10
ycw2×2.5-3×10十1* 6
3.2.7 鉆井液循環罐及振動篩應焊接電纜橋架和電細穿線鋼管。
3.2.8 1-6號鉆井液循環罐及振動篩的每一個罐體兩端配備防爆接插件分線盒連接應配備防爆接插件。
7 天然氣加壓、處理及儲存
7.1 加壓
7.1.1 天然氣壓縮機房的建造應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廠房結構宜為敞開式或半敞開式,如為封閉式則應滿足有關規范的換氣次數。
如采用機械通風方式滿足換氣次數要求時所采用的通風換氣設備應按gbjl6規定。
封閉式廠房要有符合防爆要求的泄壓面積。泄壓面積與廠房體積之比值。應按gbjl6規定。
壓縮機房的電氣照明及布線,應按gb 50058和syj 25規定。
7.1.2 根據天然氣壓縮機所配套購動力機的類型。采取相應的防止和消除火花的措施。
7.1.2.1 可采用防爆型電動機驅動。如采用燃氣發動機或燃氣輪機驅動,應將原動機的排氣管出口引至室外安全地帶或在出口處采取消除火花的措施。
7.1.2.2 壓縮機和動力機間的傳動設施采用三角皮帶或聯軸器、不應使用平皮帶。
7.1.3 非防爆的自控儀表箱、配電箱、應設在天然氣壓縮機房外,否則應設置正壓通風設施。
7.1.4 天然氣壓縮機及其連接的管匯應接地,接地電阻不大于10歐姆。低壓吸入管應有防止進入空氣的措施,高壓排出管線應設單向閥。防止天然氣倒流。
7.1.5 天然氣壓縮系統中設置的安全閥,應做到規格符合要求,調試準確,啟閉靈敏,定期校驗。
7.1.6 在壓縮機系統中應設安全聯鎖裝置、以確保安全啟動。在故障情況下能及時停車。
7.1.7 可燃氣體壓縮機房內應設置可燃氣體泄漏報警裝置。壓縮機正常運轉期間,禁止在機房內用火。
7.1.8 液化石油氣充裝的防火、防爆要求按sy 5985規定。
7.2天然氣處理
7.2.1 油、氣處理廠、站的建設應按gbj16有關設計的技術要求執行。
7.1.2 天然氣處理、輕烴回收的生產裝置區域、應建立嚴格的防火制度,設置醒目的防火標志。
7.2.3 天然氣處理的各類裝置(塔、爐、容器、管匯等)都應保持良好的工作狀態。各類壓力容器的使用都應按照《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和《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管理規則》規定,建立定期的檢驗檢測制度和齊全完整的技術檔案資料。
7.2.4 設置在天然氣處理裝置(塔及容器)上的安全閥,應符合設計技術要求,定期校驗。安全閥用于排放含油天然氣(濕氣)或高溫油氣時,應接入放空系統。低壓或小流量排放干氣時,排放口應高出操作平臺(或地坪)2m以上。禁止朝向15m以內有明火或散發火花的地點。安裝在室內的安全閥排放管應引至室外安全地點。
7.2.5 天然氣處理、輕烴回收裝置區的加熱爐要建立使用、維修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加熱爐上的安全閥、壓力表、溫度計、液位計、防爆門、防風門應按設計要求安裝齊全,工作性能良好。
加熱爐燃料系統的壓力-般不超過0.5mpa(絕對壓力);爐頭燒嘴前在滿足所需壓力前提下一般不超過0.2mpa(絕對壓力)并且應有穩壓、調壓設備。
含水燃料氣進爐前應有氣、水分離設施,及時排放污水。
火嘴熄火后、再次點火前必須切斷氣源,用蒸汽吹掃或強制通風排氣。吹掃時間不少于5min。
加熱爐盤管發生泄漏時,應立即切斷氣源、放空泄壓、緊急處理事故:
燃料氣進爐前管線應裝阻火器,每季度檢查一次。
7.2.6 天然氣裝置區的事故緊急放空管線要直接與火炬連通。
7.2.7 火炬應設置可靠的點火設施和防止火雨措施,放空時應點火燃燒。
7.2.8.天然氣處理及輕烴回收廠、站的含油污水排放密閉輸送至污水處理廠(站),污水井每半年清理-次。
7.2.9 天然氣處理及輕烴回收廠、站生產區的防爆要求,應按gb 50183執行。
7.2.10 天然氣處理及輕烴回收場所的電氣設備應按jbj6的規定執行。
7.2.11 天然氣輕烴回收油罐,應符合《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7.2.12 雷雨天氣應停止裝、卸輕烴液化氣的作業。
7.2.13 輕烴回收罐區應按gbj 74規定,設置防火堤及罐體防雷防靜電接地裝置,接地電阻不大于10歐姆。
7.2.14 天然氣處理裝置在投產前或大修后均應進行試壓、試運及氣體置換。用于置換的氣體宜為惰性氣體,置換完畢,須取樣分析。含氧量不大于2%為合格。
7.2.15 己投入運行的天然氣處理裝置加需動火補焊、應先行放空,再經蒸汽吹掃、清洗、通風換氣、取樣分析,可燃氣體濃度應低于其爆炸下限25%。對需動火設備、管道凡與可燃氣體連通的進、出口法蘭應加鋼制絕緣盲板隔離,厚度不小于6mm。
7.2.16 氣溫低于0℃地區,應對氣、水分離容器、設備、管匯等采取防凍措施,排除凍結、堵塞故障時嚴禁用明火烘烤。
7.3 儲存
7.3.1 天然氣儲罐(柜)安裝要求:
7.3.1.1 氣柜應裝有容量上、下限的標志。上限高度為氣柜設計容積高度的85%,下限高度為設計容積高度的15%。經常檢查氣柜導輪系統、避免導輪卡死,防止氣柜超壓,氣拒應有應急放空裝置。
7.3.1.2 天然氣壓力儲罐(球罐、臥式罐)應裝有緊急放空、安全泄壓設施及壓力液位顯示儀表。
7.3.1.3 天然氣儲罐、氣柜應有良好的防雷、防靜電接地裝置。接地電阻不大于10歐姆。
7.3.2 天然氣儲罐(柜)檢修動火時。應經放空、蒸汽吹掃、清洗、強制通風、取樣分析,經檢驗氣體中可燃介質濃度應低于其爆炸下限的25%為合格。凡與外界可燃氣體連通的進、出口法蘭應加鋼制絕緣鋼板隔離,厚度不小于6mm。
7.3.3 加強氣柜的使用與維護,水槽內要保持正常水位,冬季要有保溫防凍措施。固定式儲罐,夏季應有噴淋水或遮陽設施。
7.3.4 儲罐區應有醒目的“禁止煙火”的標志。
7.3.5 可燃氣體儲氣罐(柜)或罐區與建筑物、培場購防火間距,應按gbj16執行。
8 原油長輸與儲存
8.1 輸油站.輸油管道防火、肪展基本要求
8.1.i 愉油站、 油袖管道的工程建設設計、 引進新技術、 新設備、 新工藝以及竣工驗收按
gb 5()183.gbj 16、syjl3,gn 74規定。電氣設備應按6b 50058規定。
8.1.2 愉油站的生產區、辦公區.生活區內外開。生產區應設置“嚴禁煙火”標志。機動車輛進人生產區、排氣管應戴阻火器。
9.1.3 在愉油站生產區從事生產、檢修、施工和搶修則職工、應穿戴隊靜電隊護服、不帶鐵:
大鞋和使用防爆工具。
8.1.4 輸油站生產區內不應使用汽油、種質沏、本類涪劑等擦地板、 灶臺和衣物。
8.1.5 輸抽站生產區域內府做到九洲污. 無雜冰、 元思燃縣爆物。站內的股備、管網應做5
訓、不漏氣、不漏水、不漏電.不渦火。
8.』人 輸洲泵房、閥組間、撲用間.儲他睹區冗族汀
第9篇 天然氣場站安全生產事故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規范安全生產事故報告程序和時限,避免安全生產事故事態造成失控,杜絕事故謊報、瞞報、遲報、漏報現象發生,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本公司
第三條:安全生產事故:是指達到國家和上級部門規定的相應經濟損失額度和人身傷害程度的事件。
安全生產的分類:按照事故的性質分為火災事故、爆炸事故、設備事故、施工事故、交通事故、人身事故;按照事故的嚴重程度、造成財產損失的大小、社會的影響程度分為一般事故、較大事故、重大事故。
(一)火災事故:在生產過程中,由于各種原因引起的著火,并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事故。
(二)爆炸事故:在生產過程中,由于各種原因引起的爆炸,并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事故。
(三)設備事故:由于設計、制造、安裝、施工、使用、檢維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機械、動力、電訊、儀器(表)、容器、運輸設備、管道等設備及建(構)筑物等損壞造成損失或影響生產的事故。
(四)施工事故:指在工業生產過程中,由于物體打擊、車輛傷害、機械傷害、起重傷害、觸電、淹溺、高空墜落、窒息等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事故。
(五)交通事故:指在生產過程中,由于人為失誤,違反交通規則,或因機械故障等造成車輛損壞、財產損失或人身傷亡的事故。
(六)人身事故:由于人員指揮錯誤或者違反生產操作規程和勞動紀律,造成停工、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事故。
人身事故按傷害的程度劃分為
輕傷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只造成職工肢體傷殘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質性輕度損傷,導致勞動能力輕度或暫時傷害的事故。
重傷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只造成職工肢體殘缺或視覺、聽覺等器官受到嚴重損傷,導致人體長期存在功能障礙或勞動能力有重大損失,但無死亡的事故。
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中死亡2人以內的事故。
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或3人以上的事故。
按事故的經濟損失劃分為
一般事故:一次事故直接經濟損失5萬元以內的事故。
重大事故:一次事故直接經濟損失5萬元或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事故。
特大事故:一次事故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或10萬元以上的事故。
第四條:事故的報告
(一)事故發生后,事故當事人或事故發現者應立即直接或逐級向公司經理或安全部門報告,并由公司經理或安全部門向主管領導報告,發生火災事故應先報火警。
(二)事故發生后,根據事故的性質,以文字的方式,在以下規定時限內逐級上報。
發生輕傷事故,在4小時內以事故報告表的形式上報送安全部門。
發生重傷事故,在2小時內以事故報告表的形式上報送安全部門。
發生死亡或重大傷亡事故,在1小時內以事故報告表的形式上報安全部門。
發生火災、爆炸、施工、設備等重大事故立即上報安全部門。
(三)事故報告的方式:通過電話、手機或網絡、傳真報告。
第五條:事故應急處置
(一)事故發生后,應按照《應急管理程序》的規定要求,組織實施應急處置。
(二)事故發生后,現場負責應在進行事故報告的同時,立即撤離現場施工人員,迅速組織實施應急管理措施,防止事故蔓延、擴大,并負責對施工現場進行保護和對傷亡人員組織救護。
(三)發生各類事故,應依據已確定的事故程序進行事故調查:
1、發生輕傷或一般事故,由公司經理組織有關人員、安全、技術人員對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2、發生重傷或重大事故,由有關領導組織成立事故調查組進行事故的調查處理,調查組由業務部門、人力資源部人員和相關人員組成。
3、發生死亡、重大死亡或特大事故,按照地方政府有關部門的規定進行調查和處理。
(四)調查組應查明事故原因、經過、人員傷亡、經濟損失情況;確定事故責任者;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建議;總結事故經驗,提出防范措施;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第六條: 事故責任者的處置
必須按照“四不放過”原則進行處置
第10篇 氧氣、乙炔天然氣、二氧化碳皮管掛牌安全管理規定
1.目的
為了保證氧氣、乙炔(天然氣)、二氧化碳皮管現場安全使用,便于管理,現做如下規定:
2.編號
各車間單位現場使用的皮管、頭尾兩頭必須分別掛牌,指定編號的標牌,各車間單位編號如下:
1.船體車間為:ct------xxx
2.舾裝車間為:xz------xxx
3.電裝車間為:dz------xxx
4.輪機車間為:lj------xxx
5.船臺車間為:ctt------xxx
6.動力科為:dc------xxx
3.要求
3.1各車間單位將氧、乙炔(天然氣)、二氧化碳皮管編號于10月30日以前報安保科備查,(標牌自做,規格30㎝x60㎝的金屬牌,編號打印)。
3.2各車間每月對所掛牌必須有專人檢查,凡損壞、丟失、模糊不清的及時更換,各承包隊兼職安全員必須經常自檢自查,車間、承包隊兼職安全員對檢查的各種皮管必須有記錄并負責。
4.處罰
4.1安保科安全員每天對現場施工的各種皮管掛牌進行安全監督檢查,發現不掛牌或模糊不清或損壞的給予批評教育或經濟處罰(每根違章皮管扣款50元)。
5.執行時間
本規定自2023年12月10日執行。
6.記錄
sf-qr-222-08《車間(科室)皮管檢測記錄表》
第11篇 天然氣事業部承包商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防止發生承包商hse事故,迅速提高承包商hse管理水平,促進事業部安全文化建設整體快速推進,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承包商是指通過合同形式在事業部范圍承擔工程施工、勞務服務、技術服務的單位,包括通過合同形式承擔上述工作的塔里木油田內部單位。
第三條本細則適用于天然氣事業部各類承包商。
第二章承包商分類
第四條為便于管理,根據塔里木油田《承包商安全管理標準》,將承包商分為以下幾個類別。
表1:承包商分類表
類序
類別
主要工作
第一類
工程技術類
修井、酸化、壓裂、射孔、下油管、測井、試井、地面計量、液控維護、采氣樹維護、毛細管維護、清蠟等
第二類
設備檢維修類
裝置檢維修、工藝流程改造、檢測等
第三類
操作運行類
處理站、注氣站、電站、轉運站、采氣隊、試采隊值班運行,
搶維修、機泵維護、自動化維護等
第四類
油建建設類
試采等生產裝置建設、土石方工程、房屋建設、室內外裝修等
第五類
運輸服務類
原油拉運、污水拉運、特車服務、客運服務等
第六類
物資供應類
供應消防產品、鍋爐壓力容器、防爆電器、檢測儀器、安全防護器具、勞動保護用品、危險化學品等
第七類
其它
勘察、設計、監理、技術咨詢、科研服務、生活服務等
第三章各類承包商hse管理
第五條各類承包商發生hse事故,按照油田公司相關規定追究事故責任。
第六條第一類承包商hse管理按以下程序進行:
⑴招選:新進入承包商(包括在事業部范圍歇業一年以上的承包商)由事業部業務主管部門(通常為井下作業部、采氣工程部、氣藏工程部)牽頭,安全環保科、計劃經營科參加,按照塔里木油田《承包商安全管理標準》附件3,進行承包商綜合能力量化評估,得分80分(含)以上為合格;一直在事業部服務的承包商年度安全表現考核80分(含)以上為合格;由計劃經營科每年3月份以前將安全評估合格的單位提交事業部領導審定;計劃經營科負責按規定與通過審定的單位簽訂年度服務合同,包括hse合同。
⑵hse工作計劃:由承包商根據年度工作預測,分區塊編制hse計劃書,報事業部業務主管部門、安全環保科、事業部相關領導審查、審批。
⑶下達工作任務:由事業部業務主管部門根據生產任務,按照hse業績同等優先的原則選派承包商。工作任務必須以書面形式下達,同時下達書面hse風險提示說明,并按照塔里木油田《承包商安全管理標準》附件1簽訂《hse要求傳達確認書》。
⑷現場hse管理:承包商負責將hse計劃書中的管理要求和防護措施落實到現場工作中,符合塔里木油田《承包商安全管理標準》附件9的各項要求。事業部業務主管部門、安全環保科、作業區屬地主管按照塔里木油田《承包商安全管理標準》附件9進行監督檢查。
⑸日常hse表現考核:每一個項目進行一次hse表現考核。修井及為修井服務的承包商由井下作業部負責考核,其余項目由作業區屬地主管進行考核。考核按塔里木油田《承包商安全管理標準》附件9進行。考核結果一式五份,作業區站隊、事業部業務主管部門、計劃經營科安全環保科、承包商各留存一份。
⑹年度hse表現考核:承包商年度安全表現由事業部業務主管部門負責、安全環保科參與,日常hse表現結果占70%、承包商內部hse管理占30%,最終為承包商評定一個年度hse業績分值。
第七條第二類承包商hse管理按以下程序進行:
⑴招選:由事業部業務主管部門負責,安全科、計劃經營科參與,按照塔里木油田《承包商安全管理標準》附件4,進行承包商綜合能力量化評估,得分80分(含)以上為合格;由計劃經營科將合格單位提交事業部領導討論確定(需要招標確定的承包商,按第四類承包商進行管理)。由計劃經營科按照規定與討論確定的單位簽訂合同,包括hse合同。
⑵hse工作計劃:由承包商根據具體工作任務編制hse計劃書,報事業部業務主管部門、安全環保科、事業部相關領導審查、審批。
⑶現場hse管理:承包商負責將hse計劃書中的管理要求和防護措施落實到現場工作中,符合塔里木油田《承包商安全管理標準》附件10的各項要求。事業部業務主管部門、安全環保科、作業區屬地主管按照塔里木油田《承包商安全管理標準》附件10進行監督檢查。
⑷hse表現考核:每一個項目進行一次hse表現考核。由作業區屬地主管進行考核。考核按塔里木油田《承包商安全管理標準》附件10進行。考核結果一式五份,作業區、事業部業務主管部門、計劃經營科、安全環保科、承包商各留存一份。
第八條第三類承包商hse管理按以下程序進行:
⑴招選:由事業部業務主管部門(通常為地面工程部)負責,安全科、計劃經營科參與,按照塔里木油田《承包商安全管理標準》附件5,進行承包商綜合能力量化評估,得分80分(含)以上為合格;由計劃經營科將合格單位提交事業部領導討論確定(需要招標確定的承包商,按第四類承包商進行管理)。由計劃經營科按照規定與討論確定的單位簽訂合同,包括hse合同。
⑵承包商內部hse管理:有感領導得到充分體現,承包商領導由承諾、員工有監督;應建立hse激勵機制并嚴格兌現,至少將工資總額的10%用做hse考核獎懲;hse激勵制度和實施情況報送作業區備案。
⑶現場hse管理:承包商負責按照甲方安全管理要求組織開展hse工作,達到塔里木油田《承包商安全管理標準》附件11的各項要求。作業區屬地主管、安全環保科負責按照塔里木油田《承包商安全管理標準》附件11進行監督檢查。
⑷hse表現考核:每月進行一次安全表現考核。由作業區屬地主管進行考核。考核按完塔里木油田《承包商安全管理標準》附件11進行。考核結果一式五份,作業區、計劃經營科、機關業務主管部門、安全環保科、承包商各留存一份。
第九條第四類承包商hse管理按以下程序進行:
⑴招選:新進入承包商(包括在事業部范圍歇業一年以上的承包商)由事業部業務主管部門(通常為生產辦、地面部、設備科、安全科)牽頭,計劃經營科、安全環保科參加,按照塔里木油田《承包商安全管理標準》附件6,進行承包商綜合能力量化評估,得分80分(含)以上為合格;一直在事業部服務的承包商年度hse表現考核80分(含)以上為合格;由計劃經營科每年3月份以前將安全評估合格的單位提交事業部領導審定;計劃經營科負責在審定范圍內招標選擇承包商(特殊情況下,需要在審定范圍以外招選承包商,由事業部業務主管部門、安全環保科、計劃經營科進行承包商綜合能力量化評估,由計劃經營科將評估合格者報事業部主管領導審批);承包商在投標書中應明確列出hse費用及保障承諾;計劃經營科負責按規定與中標單位簽訂合同,包括hse合同。
⑵hse工作計劃:由承包商根據具體工作任務編制hse計劃書,報事業部業務主管部門、安全環保科、事業部相關領導審查、審批。
⑶現場hse管理:承包商負責將hse計劃書中的管理要求和防護措施落實到現場工作中,符合塔里木油田《承包商安全管理標準》附件12的各項要求。事業部業務主管部門或項目組、安全環保科、作業區屬地主管按照塔里木油田《承包商安全管理標準》附件12進行監督檢查。
⑷日常hse表現考核:每一個項目進行一次hse表現考核。試采建設工程由生產辦負責考核,成立有項目組的建設工程由項目組負責考核,其余項目由作業區屬地主管進行考核。考核按塔里木油田《承包商安全管理標準》附件12進行。考核結果一式四份,考核負責單位(部門)、計劃經營科、安全環保科、承包商各留存一份。
⑸年度hse表現考核:承包商年度hse表現由事業部業務主管部門負責、安全環保科參與,日常hse表現結果占70%、承包商內部hse管理占30%,最終為承包商評定一個年度hse業績分值。
第十條第五類承包商hse管理按以下程序進行:
⑴招選:由事業部生產辦公室負責,安全環保科、計劃經營科參與,按照塔里木油田《承包商安全管理標準》附件7進行承包商綜合能力量化評估,得分80分(含)以上為合格;由計劃經營科將合格單位提交事業部領導討論確定(需要招標確定的承包商,按第四類承包商進行管理);計劃經營科負責與通過審定的單位簽訂年度服務合同,包括hse合同。
⑵承包商內部hse管理:承包商應建立hse激勵機制并嚴格兌現。
⑶現場hse管理:承包商負責按塔里木油田《承包商安全管理標準》附件13的各項要求組織開展hse工作。生產辦公室、安全環保科、作業區屬地主管按照塔里木油田《承包商安全管理標準》附件13進行監督檢查。
⑷hse表現考核:每季度進行一次hse表現考核。由事業部生產辦公室或作業區屬地主管進行考核。考核按塔里木油田《承包商安全管理標準》附件13進行。考核結果一式四份,考核負責單位(部門)、計劃經營科、安全環保科、承包商各留存一份。
第十一條第六類承包商hse管理的責任主體為采辦事業部,天然氣事業部只負責供應商現場服務的hse管理,現場服務期間承包商必須遵守屬地安全管理的各項要求。發生違章行為,事業部物資辦公室負責向采辦事業部及油田相關部門通報情況,并提出處理建議。
第十二條第七類承包商中,從事勘察、設計、監理、技術咨詢、科研服務的承包商,hse管理原則上按第二類承包商要求;從事生活服務的承包商,hse管理原則上按第三類承包商要求。
第十三條各類承包商hse考核結果的運用:第一類、第二類、第三類、第四類、第七類承包商,日常hse表現考核結果作為合同結算的依據之一,85分(含)以上按100%結算合同款,60(含)-75分按90%結算合同款,75分(含)-85分按95%結算合同款,60分以下按70%結算合同款。
第四類承包商一年內連續2次hse考核得分超過90分(含),事業部在同類項目免招標一次,直接與該承包商獨家議標;一年內連續2次hse考核得分低于80分,取消一次投標資格。
第一類、第二類、第三類、第四類、第七類承包商,年度hse表現考核結果作為簽訂年度服務合同、安排工作量的依據之一,年度hse表現考核80分(不含)以下的承包商停簽年度服務合同一年,第四類承包商停止一年在事業部投標資格;事業部業務主管部門安排工作任務應遵循hse業績同等優先的原則,承包商年度工作量應與上一年hse業績大致對應。
第五類承包商一年內連續2次hse考核得分超過90分(含)或低于80分,事業部書面向質量安全環保處、企管與法規處、財務處等相關部門匯報,提請相關部門進行表彰或處理。
第十四條hse合同應針對項目明確具體的考核獎懲內容,各類承包商在本細則中對應的考核內容、考核結果運用都應明確簽訂在hse合同中。hse合同內容由事業部業務主管部門負責,安全環保科、計劃經營科審查把關。
第五章各類承包商現場hse要求及目視化管理
第十五條各類承包商應當嚴格按照油田公司hse體系要求和相關標準組織開展hse工作,保證油田公司各項hse規定得到有效落實。
第十六條為加強現場hse管理,便于監督、檢查和考核,將各類承
包商現場hse要求及目視化管理明確如下。
類序
類別
現場hse要求及目視化管理
第一類
工程技術類
修井隊按油田公司關于鉆、試、修井相關標準執行。為修井服務的承包商由修井隊進行入場hse培訓,有培訓記錄,雙方簽字,員工佩帶黃色入廠許可證;勞保著裝執行鉆、試、修井標準,安全帽為黃色;上崗證佩戴在胸前,特種作業操作證現場可查證;hse計劃書配發到現場,計劃書中的hse風險控制措施落實到位。其他工程技術服務承包商由作業區屬地主管進行入場hse培訓,有培訓記錄,雙方簽字,員工佩帶黃色入廠許可證;勞保著裝執行油氣處理場站標準,安全帽為黃色;上崗證佩戴在胸前,特種作業操作證現場可查證;hse計劃書配發到現場,計劃書中的hse風險控制措施落實到位。
第二類
設備檢維修類
由作業區屬地主管進行入場hse培訓,有培訓記錄,雙方簽字,員工佩帶黃色入廠許可證;勞保著裝執行油氣處理場站標準,安全帽為黃色;上崗證佩戴在胸前,特種作業操作證現場可查證;設備工具按《工用具入廠及定期安全檢查表》進行檢查,并粘貼標簽;hse計劃書配發到現場,計劃書中的hse風險控制措施落實到位;需要時按標準實施隔離。
第三類
操作運行類
按甲方人員一個標準要求,安全帽為黃色。
第四類
油建建設類
在已投產裝置區進行改擴建的承包商按設備檢維修類承包商要求。承擔未投產的油建工程和土建工程的承包商,由項目主管部門或作業區屬地主管進行入場hse培訓,有培訓記錄,雙方簽字;統一著裝(工衣、工褲、工鞋),工鞋應具有防砸功能,禁止穿布鞋、膠鞋,安全帽為黃色;特種作業操作證現場可查證。
第五類
運輸服務類
駕駛證、行車證、特種作業操作證隨車攜帶;進入油氣場所戴防火罩;按指定位置停放;吊裝等特種作業按相關安全標準執行。
第六類
物資供應類
現場服務時由項目主管部門或作業區屬地主管進行入場hse教育,進入油氣場站穿屬地提供的工衣、工鞋。
第七類
其它
勘察、設計、監理、技術咨詢、科研服務的承包商按物資供應類承包商現場服務的標準要求;生活服務類承包商要求統一著裝,各種證件現場統一管理。
第六章事業部內部管理及考核
第十七條安全環保科負責統計管理承包商hse業績考核結果,定期向計劃經營科、財務資產科書面遞送承包商hse業績考核結果。
第十八條計劃經營科是招選承包商和合同結算的責任部門,應保證所有備選承包商和邀標單位均符合相應的招選條件,保證承包商hse表現考核結果嚴格按本細則要求體現在合同結算中。
第十九條;事業部業務主管部門安排工作任務應遵循hse業績同等優先的原則,承包商年度工作量應與上一年hse業績大致對應。
第二十條事業部hse委員會會議設承包商hse管理專題,安全科通報承包商hse業績考核情況、計劃經營科通報承包商資格變化情況、財務資產科通報結算情況、業務主管部門通報承包商工作量安排情況。
第二十一條事業部業務主管部門及相關職能部門對職責范圍內的承包商安全管理負責,部門負責人述職應包括承包商安全管理情況。承包商安全管理情況納入業績考核。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細則由安全環保科、計劃經營科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細則自二oo九年五月一日開始試行。
第12篇 鉆井作業過程天然氣一氧化碳氣體安全管理辦法
1 范圍
為規范含天然氣、一氧化碳鉆井施工作業現場,有效杜絕天然氣、一氧化碳傷人事故的發生,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明確了天然氣、一氧化碳氣體的理化特性、健康危害、安全技術措施及應急關鍵措施等相關管理內容。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機關及各鉆井隊、側鉆隊。
2 術語和縮略語
本辦法沒有采用其它標準規定的術語。
3 職責
質量安全環保處是本辦法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文件的制修訂工作。兩級安全、工程技術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4 管理內容
4.1 理化性質
4.1.1 天然氣中主要的成分是甲烷(化學分子式ch4),并含有少量乙烷、丁烷、戊烷、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硫化氫等。天然氣中不含硫化氫時,為無色、無臭、易燃、易爆氣體。常溫、常壓下,天然氣的相對密度為0.62,約比空氣輕一半,極易揮發,易燃易爆。爆炸極限為5%~15%。
4.1.2 一氧化碳為無色、無臭、有毒氣體。相對密度0.967,正常空氣中的含量僅為0.04ppm,爆炸極限為12.5%~74%。在水中的溶解度極低。
4.2 危害
4.2.1 當空氣中天然氣濃度達到5%~15%時,遇明火(包括金屬撞擊、電器啟動產生的電火花),會發生爆炸著火;
4.2.2 當空氣中一氧化碳濃度達到12.5%~74%時,遇明火(包括金屬撞擊、電器啟動產生的電火花),會發生爆炸著火;
4.2.3 吸入一定濃度的一氧化碳對人體的影響:
a) 輕度中毒:患者可出現頭痛、頭暈、失眠、視物模糊、耳鳴、惡心、嘔吐、全身乏力、心動過速、短暫昏厥。血中碳氧血紅蛋白含量達10%-20%;
b) 中度中毒:除上述癥狀加重外,口唇、指甲、皮膚粘膜出現櫻桃紅色,多汗,血壓先升高后降低,心率加速,心律失常,煩躁,一時性感覺和運動分離(即尚有思維,但不能行動)。癥狀繼續加重,可出現嗜睡、昏迷。血中碳氧血紅蛋白約在30%-40%。經及時搶救,可較快清醒,一般無并發癥和后遺癥;
c) 重度中毒:患者迅速進入昏迷狀態。初期四肢肌張力增加,或有陣發性強直性痙攣;晚期肌張力顯著降低,患者面色蒼白或青紫,血壓下降,瞳孔散大,最后因呼吸麻痹而死亡。經搶救存活者可有嚴重合并癥及后遺癥;
d) 中、重度中毒病人有神經衰弱、震顫麻痹、偏癱、偏盲、失語、吞咽困難、智力障礙、中毒性精神病或去大腦強直。部分患者可發生繼發性腦病;
e) 空氣中的一氧化碳濃度達到50ppm時,健康成年人可以承受8小時; 達到200ppm時,健康成年人2-3小時后,輕微頭痛、乏力;達到400ppm時,健康成年人1-2小時內前額痛,3小時后威脅生命; 到800ppm時,健康成年人45分鐘內,眼花、惡心、痙攣,2小時內失去知覺,2-3小時內死亡;達到1600ppm時,健康成年人20分鐘內頭痛、眼花、惡心,1小時內死亡;達到3200ppm時,健康成年人5-10分鐘內頭痛、眼花、惡心,25-30分鐘內死亡; 達到6400ppm時,健康成年人1-2分鐘內頭痛、眼花、惡心,10-15分鐘死亡; 達到12800ppm時,健康成年人1-3分鐘內死亡。
4.3 安全技術措施
4.3.1 對于設計中有或可能出現天然氣、一氧化碳井的所有施工作業人員都應該接受天然氣、一氧化碳氣體防護知識的培訓。
4.3.2 測、錄、固、定等相關方人員在進入生產施工作業場所前,應接受天然氣、一氧化碳氣體安全防護教育,主體作業單位應與服務單位簽訂相關方告知書。
4.3.3 現場禁止使用明火。確需動火時,辦理動火作業許可審批。動火作業具體執行bt.18.3《動火作業監控管理辦法》。
4.3.4 探井、評價井、氣井、欠平衡井及設計提示含天然氣或一氧化碳氣體的井,施工隊伍應按照所在油田公司井控實施細則配備安全檢測設備和防護設施,或至少配備以下安全檢測設備和防護設施:
a)便攜式復合氣體監測報警儀3臺,鉆臺操作人員、坐崗人員、生活區管理員各持1臺;
b)含天然氣井配備連續工作時間不少于半小時的正壓式空氣呼吸器5套,含一氧化碳井當班生產班組應每人配備1套連續工作時間不少于半小時的正壓式空氣呼吸器。
c)鉆臺上下、振動篩等易排出或聚集有毒有害氣體的位置應安裝排氣量不小于10000m3/h的防爆鼓風機,鼓風機設置方向不能朝向
人員聚集場所;
d)測、錄、固、定等配合作業的相關方單位應至少配備2臺便攜式復合氣體監測報警儀,作業人員應每人配備一套連續工作時間不少于半小時的正壓式空氣呼吸器;
e)固定式和便攜式復合氣體監測報警儀應按要求定期進行校驗。在超過滿量程濃度的環境使用后或屏幕顯示錯誤時,應重新校驗,確保在有效期內使用;
f)正壓式空氣呼吸器附件完好,安裝至備用狀態,氣瓶壓力值28~30mpa,報警哨在4~6mpa報警;
g)正壓式空氣呼吸器應存放在方便、干凈衛生且能快速取用的地方,不能上鎖,至少每月檢查一次,檢查記錄至少保留12個月;
h)充氣泵放置在上風安全位置,確保啟動時取用安全區域的空氣。
4.3.5 井場及鉆井設備的布置要求:
a)井場應選擇在較空曠的位置,盡量在前后或左右方向能讓盛行風暢通;
b)井場大小應滿足:20及以下鉆機:80m×80m;30鉆機:90m×90m;40鉆機:100m×100m;50鉆機:105m×105m;70及以上鉆機:110m×110m;
c)井場綜合錄井房、地質值班房、鉆井液化驗房、工程值班房等應擺放在井場季節風的上風方向,距井口不小于30m。鍋爐房應置于距井口不小于50m的上風方向;
d)生活區應設置在距井場300m以外的位置;
e)正壓防爆房進氣管線應取用安全區域的空氣;
f)在鉆臺、振動篩、坐崗房等處設風向標,在天車、緊急集合點、放噴口等處設彩旗作為風向標;
g)根據當時的風向和當地的環境,在井場分別設置兩個緊急集合點,且位置合理,便于逃生;
h)輔助設備和機動車輛應盡量遠離井口,進入井場的施工車輛應安裝防火帽,非生產用車嚴禁進入井場,所有施工作業人員不得在發動著的車上睡覺;
i)井場自動點火裝置用液化石油氣鋼瓶,放置于距井口30m以外的防爆區域,固定牢靠,應搭設防曬遮陽設施。需要放噴或經過液氣分離器脫氣手動點火時,由現場第一負責人指定專人佩戴正壓式空氣呼吸器,站在上風向距火口距離不少于10m的位置點火。點火時,應先點火,后通氣;
j)點火裝置處由專人坐崗,觀察點火情況,確保點火裝置保持燃燒狀態。
4.3.6 設備配套及物資儲備要求:
a)施工前應配備真空除氣器、液氣分離器、點火裝置等設備;
b)打開油氣層后,真空除氣器視情況使用排氣,排氣管線引出15m以外點燃。
4.4 應急關鍵措施
4.4.1 一般生產井作業過程中一旦發現空氣中天然氣濃度達到臨界報警值時,立即上報;現場作業人員應穿戴正壓式空氣呼吸器實施關井,所有人員撤至安全區域,并按上述探井、評價井、氣井的設備設施配備要求配備相關設備。
4.4.2 作業過程中一旦發現空氣中一氧化碳濃度達到臨界報警值時,立即上報,現場作業人員穿戴正壓式空氣呼吸器實施關井,所有人員撤至安全區域,等待上級措施。
4.4.3 一旦發現人員中毒,施救人員立即穿戴正壓式空氣呼吸器將中毒者移至空氣新鮮或空氣流通的地方;如中毒者呼吸和心跳均停止時,應將其平放,實施心肺復蘇進行搶救;撥打當地急救電話或立即把中毒者送往附近醫院進行搶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