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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衛生管理辦法范本(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3-12-28 19:12:11 查看人數:46

      衛生管理辦法范本

      第1篇 衛生管理辦法范本

      1.劃分區域負責人,實行掛牌制,做到現場清潔整齊。

      2.施工現場辦公室、倉庫、職工宿舍保持環境清潔衛生,班組宿舍的衣物、日常生活用品等擺放整齊。

      3.廚房衛生整潔,符合衛生檢疫要求,炊事員須持定期體檢健康證,上崗須穿工作服,戴工作帽及戴口罩,保持個人衛生和內外環境清潔衛生,做到生熟食品隔離,有防蠅、防鼠、防塵設施。

      4.保證供應符合衛生飲用水,茶水桶加蓋鎖。

      5.廁所必須落實專人清潔,保持時時清潔,便槽不得有積垢,嚴禁隨地大小便。

      6.工人作業地點和周圍必須清潔整齊,做到工完料凈場地清,不得留余料。垃圾集中堆放,及時清理。嚴禁隨地丟垃圾,污水、廢水不外溢。

      7.車輛進出清洗干凈,不污染道路。

      第2篇 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辦法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47號

      《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已經2023年3月6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2023年7月1日公布的《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駱琳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職業衛生監督管理工作,強化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的主體責任,預防、控制職業病危害,保障勞動者健康和相關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用人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其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用人單位應當加強職業病防治工作,為勞動者提供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勞動者的職業健康。

      第四條 用人單位是職業病防治的責任主體,并對本單位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承擔責任。

      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全面負責。

      第五條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負責全國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為職業病防治提供技術服務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應當依照《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和有關標準、規范、執業準則的要求,為用人單位提供技術服務。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舉報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和職業病危害事故。

      第二章 用人單位的職責

      第八條 職業病危害嚴重的用人單位,應當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職業衛生管理人員。

      其他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勞動者超過100人的,應當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勞動者在100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第九條 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應當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職業衛生知識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職業衛生培訓。

      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職業衛生管理人員的職業衛生培訓,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職業衛生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二)職業病危害預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識;

      (三)職業衛生管理相關知識;

      (四)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普及職業衛生知識,督促勞動者遵守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操作規程。

      用人單位應當對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崗位的勞動者,進行專門的職業衛生培訓,經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因變更工藝、技術、設備、材料,或者崗位調整導致勞動者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發生變化的,用人單位應當重新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

      第十一條 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制定職業病危害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建立、健全下列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一)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度;

      (二)職業病危害警示與告知制度;

      (三)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制度;

      (四)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培訓制度;

      (五)職業病防護設施維護檢修制度;

      (六)職業病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七)職業病危害監測及評價管理制度;

      (八)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管理制度;

      (九)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及其檔案管理制度;

      (十)職業病危害事故處置與報告制度;

      (十一)職業病危害應急救援與管理制度;

      (十二)崗位職業衛生操作規程;

      (十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業病防治制度。

      第十二條 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的工作場所應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生產布局合理,有害作業與無害作業分開;

      (二)工作場所與生活場所分開,工作場所不得住人;

      (三)有與職業病防治工作相適應的有效防護設施;

      (四)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五)有配套的更衣間、洗浴間、孕婦休息間等衛生設施;

      (六)設備、工具、用具等設施符合保護勞動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七)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其他規定。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工作場所存在職業病目錄所列職業病的危害因素的,應當按照《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辦法》的規定,及時、如實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報職業病危害項目,并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備案、審核、審查和竣工驗收。

      第十五條 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存在或者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工作場所、作業崗位、設備、設施,應當按照《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gbz158)的規定,在醒目位置設置圖形、警示線、警示語句等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后果、預防和應急處置措施等內容。

      存在或產生高毒物品的作業崗位,應當按照《高毒物品作業崗位職業病危害告知規范》(gbz/t203)的規定,在醒目位置設置高毒物品告知卡,告知卡應當載明高毒物品的名稱、理化特性、健康危害、防護措施及應急處理等告知內容與警示標識。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職業病防護用品,并督促、指導勞動者按照使用規則正確佩戴、使用,不得發放錢物替代發放職業病防護用品。

      用人單位應當對職業病防護用品進行經常性的維護、保養,確保防護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或者已經失效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第十七條 在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用人單位應當設置報警裝置,配置現場急救用品、沖洗設備、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

      現場急救用品、沖洗設備等應當設在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工作場所或者臨近地點,并在醒目位置設置清晰的標識。

      在可能突然泄漏或者逸出大量有害物質的密閉或者半密閉工作場所,除遵守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外,用人單位還應當安裝事故通風裝置以及與事故排風系統相連鎖的泄漏報警裝置。

      生產、銷售、使用、貯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場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明顯的放射性標志,其入口處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安全和防護標準的要求,設置安全和防護設施以及必要的防護安全聯鎖、報警裝置或者工作信號。放射性裝置的生產調試和使用場所,應當具有防止誤操作、防止工作人員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用人單位必須配備與輻射類型和輻射水平相適應的防護用品和監測儀器,包括個人劑量測量報警、固定式和便攜式輻射監測、表面污染監測、流出物監測等設備,并保證可能接觸放射線的工作人員佩戴個人劑量計。

      第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對職業病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和保養,定期檢測其性能和效果,確保其處于正常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第十九條 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實施由專人負責的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確保監測系統處于正常工作狀態。

      第二十條 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

      職業病危害嚴重的用人單位,除遵守前款規定外,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

      檢測、評價結果應當存入本單位職業衛生檔案,并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和勞動者公布。

      第二十一條 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有下述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

      (一)初次申請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或者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申請換證的;

      (二)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的;

      (三)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應當落實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報告中提出的建議和措施,并將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結果及整改情況存入本單位職業衛生檔案。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在日常的職業病危害監測或者定期檢測、現狀評價過程中,發現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時,應當立即采取相應治理措施,確保其符合職業衛生環境和條件的要求;仍然達不到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必須停止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職業病危害因素經治理后,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業。

      第二十三條 向用人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的,應當提供中文說明書,并在設備的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設備性能、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維護注意事項、職業病防護措施等內容。

      用人單位應當檢查前款規定的事項,不得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設備。

      第二十四條 向用人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化學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質的材料的,應當提供中文說明書。說明書應當載明產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產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項、職業病防護和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產品包裝應當有醒目的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貯存上述材料的場所應當在規定的部位設置危險物品標識或者放射性警示標識。

      用人單位應當檢查前款規定的事項,不得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

      第二十五條 任何用人單位不得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或者材料。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轉移給不具備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不具備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接受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優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職業病危害和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逐步替代產生職業病危害的技術、工藝、材料、設備。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對采用的技術、工藝、材料、設備,應當知悉其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并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對有職業病危害的技術、工藝、設備、材料,故意隱瞞其危害而采用的,用人單位對其所造成的職業病危害后果承擔責任。

      第二十九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

      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因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變更,從事與所訂立勞動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時,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前款規定,向勞動者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并協商變更原勞動合同相關條款。

      用人單位違反本條規定的,勞動者有權拒絕從事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用人單位不得因此解除與勞動者所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三十條 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管理辦法》、《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gbz188)、《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gbz235)等有關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書面如實告知勞動者。

      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為勞動者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按照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當包括勞動者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職業健康檢查結果、處理結果和職業病診療等有關個人健康資料。

      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時,有權索取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用人單位應當如實、無償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復印件上簽章。

      第三十二條 勞動者健康出現損害需要進行職業病診斷、鑒定的,用人單位應當如實提供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的勞動者職業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和放射工作人員個人劑量監測結果等資料。

      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下列職業衛生檔案資料:

      (一)職業病防治責任制文件;

      (二)職業衛生管理規章制度、操作規程;

      (三)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清單、崗位分布以及作業人員接觸情況等資料;

      (四)職業病防護設施、應急救援設施基本信息,以及其配置、使用、維護、檢修與更換等記錄;

      (五)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報告與記錄;

      (六)職業病防護用品配備、發放、維護與更換等記錄;

      (七)主要負責人、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和職業病危害嚴重工作崗位的勞動者等相關人員職業衛生培訓資料;

      (八)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與應急處置記錄;

      (九)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匯總資料,存在職業禁忌證、職業健康損害或者職業病的勞動者處理和安置情況記錄;

      (十)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有關技術資料,以及其備案、審核、審查或者驗收等有關回執或者批復文件;

      (十一)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申領、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等有關回執或者批復文件;

      (十二)其他有關職業衛生管理的資料或者文件。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應當及時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并采取有效措施,減少或者消除職業病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擴大。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組織救治、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并承擔所需費用。

      用人單位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職業病危害事故。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發現職業病病人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時,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及時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七條 工作場所使用有毒物品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用人單位執行有關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重點監督檢查下列內容:

      (一)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情況;

      (二)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的建立、落實及公布情況;

      (三)主要負責人、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和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工作崗位的勞動者職業衛生培訓情況;

      (四)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制度落實情況;

      (五)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情況;

      (六)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檢測、評價及結果報告和公布情況;

      (七)職業病防護設施、應急救援設施的配置、維護、保養情況,以及職業病防護用品的發放、管理及勞動者佩戴使用情況;

      (八)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警示、告知情況;

      (九)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放射工作人員個人劑量監測情況;

      (十)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情況;

      (十一)提供勞動者健康損害與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關系等相關資料的情況;

      (十二)依法應當監督檢查的其他情況。

      第四十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監督檢查制度,加強行政執法人員職業衛生知識的培訓,提高行政執法人員的業務素質。

      第四十一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相關資料的檔案管理制度。

      第四十二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的資質認可管理和技術服務工作的監督檢查,督促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公平、公正、客觀、科學地開展職業衛生技術服務。

      第四十三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防治信息統計分析制度,加強對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結果、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信息以及職業衛生監督檢查信息等資料的統計、匯總和分析。

      第四十四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支持、配合有關部門和機構開展職業病的診斷、鑒定工作。

      第四十五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應當出示有效的執法證件。

      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忠于職守,秉公執法,嚴格遵守執法規范;涉及被檢查單位的技術秘密、業務秘密以及個人隱私的,應當為其保密。

      第四十六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被檢查單位及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檢測,了解情況,調查取證;

      (二)查閱、復制被檢查單位有關職業病危害防治的文件、資料,采集有關樣品;

      (三)責令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的單位和個人停止違法行為;

      (四)責令暫停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的作業,封存造成職業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的材料和設備;

      (五)組織控制職業病危害事故現場。

      在職業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狀態得到有效控制后,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解除前款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控制措施。

      第四十七條 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報告事故和組織事故的調查處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5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實行有害作業與無害作業分開、工作場所與生活場所分開的;

      (二)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未接受職業衛生培訓的。

      第四十九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制定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的;

      (二)未按照規定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或者未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管理人員的;

      (三)未按照規定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的;

      (四)未按照規定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和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的;

      (五)未建立、健全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及評價制度的;

      (六)未按照規定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的;

      (七)未按照規定組織勞動者進行職業衛生培訓,或者未對勞動者個體防護采取有效的指導、督促措施的;

      (八)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結果未按照規定存檔、上報和公布的。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及時、如實申報產生職業病危害的項目的;

      (二)未實施由專人負責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或者監測系統不能正常監測的;

      (三)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時,未告知勞動者職業病危害真實情況的;

      (四)未按照規定組織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或者未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的;

      (五)未按照規定在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時提供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的。

      第五十一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一)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

      (二)未提供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勞動者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或者提供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勞動者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

      (三)未按照規定對職業病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和勞動者職業病防護用品進行維護、檢修、檢測,或者不能保持正常運行、使用狀態的;

      (四)未按照規定對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檢測、現狀評價的;

      (五)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經治理仍然達不到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時,未停止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的;

      (六)發生或者可能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未立即采取應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規定及時報告的;

      (七)未按照規定在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的;

      (八)拒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監督檢查的;

      (九)隱瞞、偽造、篡改、毀損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結果等相關資料,或者不提供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要資料的;

      (十)未按照規定承擔職業病診斷、鑒定費用和職業病病人的醫療、生活保障費用的。

      第五十二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一)隱瞞技術、工藝、設備、材料所產生的職業病危害而采用的;

      (二)隱瞞本單位職業衛生真實情況的;

      (三)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或者放射工作場所不符合本規定第十七條規定的;

      (四)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或者材料的;

      (五)將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轉移給沒有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或者沒有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接受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

      (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或者應急救援設施的;

      (七)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職工從事接觸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禁忌作業的。

      (八)違章指揮和強令勞動者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的。

      第五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已經對勞動者生命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造成重大職業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 向用人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或者材料,未按照規定提供中文說明書或者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五條 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報告職業病、疑似職業病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弄虛作假的,并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六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其行政執法人員未按照規定報告職業病危害事故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 本規定所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對行政處罰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章 附 則

      第五十八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工作場所,是指勞動者進行職業活動的所有地點,包括建設單位施工場所;

      (二)職業病危害嚴重的用人單位,是指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目錄中所列職業病危害嚴重行業的用人單位。

      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目錄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公布。各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對分類目錄作出補充規定。

      第五十九條 本規定未規定的其他有關職業病防治事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六十條 煤礦的職業病防治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其實施監察,依照本規定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的其他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一條 本規定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2023年7月1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公布的《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新《規定》),是依據《職業病防治法》第六、九條等規定,對《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23號)進行的修訂。

      第3篇 公司食品衛生管理辦法范本

      食堂工作人員有責任和義務生產出符合食品衛生要求的各類菜點,保證就餐人員的健康和安全。

      食堂購進原料,在進行質量檢驗的同時,首先要對其衛生狀況進行檢查,確保進入廚房使用的原料新鮮衛生,并在有效的保質期以內。

      食堂在對原料進行加工生產的過程中,必須嚴格按生產規程、食堂食品原料保藏方法和食堂衛生制度的要求進行,準確把握菜點的成熟度,保證各類出品符合殺菌標準及其它食品質量要求。

      食品原料新鮮,應具有固有的光澤和顏色,符合國家衛生標準,不得帶有污水、泥土和其它異物,不得含有有毒物質,禁止使用腐敗、發霉、蟲蛀和變質的原料。食品加工、制作過程衛生。使用食品添加劑必須符合國家衛生標準。

      加工前應洗手,過程中操作人員要穿戴工作服,不得穿工作服上廁所。

      品嘗菜點食品要用勺、筷,不得用手拿取;冷菜制作、裝配必須嚴格按衛生要求進行。

      飯菜成品,必須用菜蓋等進行衛生保護,以防止生熟交叉污染,確保大家食用的飯菜營養衛生。

      廚房用剩的各類原料及食品要隨時進行正確的保藏,保證再生產衛生和銷售安全。

      注意防塵、防蠅及個人衛生,穿戴工作帽,不吸煙,不面對食品打噴嚏、咳嗽。

      食品儲存生熟分開,庫內不能存放變質、有異味、不潔的食品。

      第4篇 油田非密封型放射源測井放射衛生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油

      (氣)田非密封型放射源

      (以下簡稱非密封源)測井人員和公眾的健康與安全,促進放射性示蹤測井事業的發展,根據《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防護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油

      (氣)田非密封源測井或其實驗研究

      (以下簡稱非密封源測井工作)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從事非密封源測井工作,必須具備合格的衛生防護設施,遵循放射實踐正當化,放射防護最優化的原則,并嚴格遵守個人劑量限值的規定。

      第四條 國家對油

      (氣)田非密封源實驗室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非密封源測井工作及其放射工作人員實行許可、登記、審批制度。

      第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

      (以下簡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對非密封源測井工作的放射衛生防護實施監督。

      第二章 許可、登記與審批

      第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油

      (氣)田非密封源實驗室的建設單位,必須在工程立項后、建造前,向所在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并取得放射工作場所工程項目放射防護批準書后,方可動工建造。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油

      (氣)田非密封源實驗室工程項目放射防護審批申請書之日起,60日以內做出是否批準的書面答復。

      第七條 油

      (氣)田非密封源實驗室工程項目放射防護審批申請,必須提供下列資料:

      (一)說明下列內容的申請書:

      1.工程項目的用途、任務來源和預定竣工日期;

      2.工程地區的居民建筑物分布、全年風向頻率、水文地質情況和環境放射性本底水平;

      3.實驗室的類別和級別,放射性核素的日最大等效操作量、年最大等效使用量和最大等效庫存量;

      4.實驗室的面積、布局、分區、出入口和主要實驗設備所在位置;

      5.放射衛生防護與安全設施。

      (二)工程項目的可行性分析報告及其批準文件的影印件。

      (三)放射防護評價報告書

      (表)。

      (四)標有以實驗室建筑為中心、50米直徑范圍內,各建筑物比例尺、方位和高度的環境平面圖。

      (五)標有比例尺和方位的實驗室

      (包括貯存設施、廢水廢物處理設施)平面圖。

      (六)標有比例尺的實驗室

      (包括貯存設施、廢水廢物處理設施)主要部門剖面圖。

      (七)附有說明的排水、排氣系統圖。

      (八)經環境保護部門批準的環境影響評價書

      (或表)

      第八條 油

      (氣)田非密封源實驗室工程項目竣工后,須經核發放射工作場所工程項目放射防護批準書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驗收。對確認符合原設計的放射工作

      場所工程項目,自竣工驗收之日起30日以內,簽發放射防護驗收合格報告。

      第九條 從事非密封源測井工作的單位,必須持有省級衛生行政、公安部門核發的《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許可登記證》

      (下稱許可登記證),方可正式啟用建成的非密封源實驗室。

      第十條 從事非密封源測井工作申請許可登記證的單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持有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簽發的放射工作場所工程項目放射防護驗收合格報告;

      (二)設有符合

      第十三條 規定的放射防護組織機構和人員;

      (三)具有適合非密封源測井作業,并領得放射工作人員證的放射工作人員;

      (四)配備有必要的工作設備、衛生防護設施、放射防護用品和放射防護監測儀器;

      (五)制訂有合理可行的放射防護規章制度。

      第十一條 從事非密封源測井工作的放射工作人員,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職業健康檢查合格;

      (二)具有高中以上

      (或相當高中)文化水平,經過專業技術、放射防護及其法規知識的培訓并考試合格;

      (三)持有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核發的放射工作人員證。

      第十二條 從事非密封源測井工作的放射工作人員的專業技術水平由所在單位考核,放射防護及其法規知識水平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考核。

      第三章 放射防護管理

      第十三條 從事非密封源測井工作的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設立放射防護委員會或者領導小組,由主管安全衛生的負責人擔任主任或者組長,并建立放射防護機構和配備放射防護專職人員。

      從事非密封源測井工作的測井小隊,設置一名兼職的放射防護安全員。

      第十四條 從事非密封源測井工作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的放射防護委員會或者領導小組,是本單位或者本部門負責人領導下的放射防護工作的組織領導機構,行使對本單位或者本部門放射防護工作的協調、監督和檢查等職權。

      第十五條 從事非密封源測井工作的單位的放射防護機構,在本單位負責人的領導下,執行下列任務:

      (一)宣傳貫徹放射防護法規、標準、組織培訓放射工作人員;

      (二)放射防護規章制度的擬訂和實施情況的檢查;

      (三)組織或實施放射工作場所放射防護檢測、個人劑量監測和改進防護設施;

      (四)放射防護情況的調查、統計、資料匯總和報告;

      (五)組織或實施放射工作人員的健康檢查和醫學監護;

      (六)協助上級監督部門調查和處理放射事故;

      (七)放射防護檔案的建立與管理。

      第5篇 安全生產與職業衛生管理辦法

      1?? 目的與適用范圍

      保護員工職業安全健康,有效的控制和減少傷亡事故和職業危害,建立良好的安全生產環境和秩序。

      本辦法適用于企業各車間、處室的安全衛生管理。

      2? 主題內容

      根據國家有關安全衛生法律、法規及本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了安全衛生教育培訓、安全衛生環保檢查等管理辦法。

      3? 安全衛生教育培訓

      3.1? 職責

      3.1.1人力資源處負責組織新員工及特殊工種人員的辦班培訓、考試。

      3.1.2制造處負責各種安全衛生教育工作。

      3.1.3各用人單位負責本單位受教育人員的組織及協調工作,完成員工及本車間教育。

      3.2新員工三級安全衛生教育

      3.2.1三級安全衛生教育包括廠級、車間(處室)級、班組級安全教育。

      3.2.2三級安全衛生教育對象,由人力資源處確認簽定合同的新進廠員工和代培實習人員。

      3.2.3三級安全衛生教育內容

      a廠級教育內容包括:安全衛生法律、法規,通用安全技術,工廠勞動衛生和安全生產的基本情況,工廠安全衛生管理,勞動紀律和有關事故案例等。

      b車間(處室)級教育內容包括:本單位安全衛生狀況和規章制度,主要危害因素及安全事項,預防工傷事故和職業病的主要措施,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等。

      c班組級教育內容包括: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工作中安全注意事項,崗位間工作銜接配合的安全衛生事項,勞保用品(用具)的正確使用,防火防盜安全。

      3.2.4三級安全衛生教育組織實施

      a工廠新招員工、代培實習人員,由人力資源處在分配工作前將人員組織好,通知制造處安全管理部門進行廠級教育。

      b新招員工、代培實習人員經工廠級教育后接收單位在接收新員工同時,完成車間(處室)和班組(崗位)兩級教育。

      3.2.5三級安全衛生教育管理

      新進廠員工完成三級安全衛生教育后,按工廠、車間(處室)、班組三級認真填寫“三級安全教育卡”,由制造處安全管理部門存檔,并作為領取勞保護具的依據。

      3.3?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教育

      3.3.1工廠特種作業范圍

      a電工作業

      b金屬焊接(切割)作業

      c起重和起重機械作業

      d廠內機動車輛駕駛

      e鍋爐、壓力容器作業

      g根據特種作業基本定義,由省、直轄市政府部門確定的其他作業

      3.3.2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及復訓(按cb5306-85執行)取得有效證件后,由人力資源處、制造處登記備案。

      3.4專(兼)職安技員的培訓

      3.4.1專(兼)職安技員的培訓由安全管理部門每季度組織一次學習。

      3.4.2學習上級近期頒發的有關文件、條例、專業技術知識,及工廠安全衛生情況。

      3.5復工教育:凡長假人員、下崗人員一年以上重新上崗時,應接受本單位復工安全衛生教育。

      4?? 安全衛生環保檢查

      4.1? 職責

      4.1.1制造處負責國家及工廠頒發的有關安全環保法規、法令和制度的貫徹與組織實施,負責安全環保工作的布置、檢查、考核工作。

      4.1.2各單位主管領導應直接、具體對安全環保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及全面落實。

      4.1.3各相關職能部門配合制造處進行安全衛生環保綜合檢查工作,各相關職能部門負責各自專項檢查。

      4.2? 檢查形式及內容

      4.2.1工廠綜合性安全衛生環保檢查

      安全衛生環保大檢查每年四次,四大節假日各一次。

      安全衛生環保大檢查由主管領導帶隊制造處、辦公室、綜合管理處、設備管理處、保衛處、人力資源處、工會等職能部門參加檢查。

      4.2.2工廠級綜合性安全環保大檢查內容

      a查思想:各單位主管領導是否樹立了“安全第一”的思想,是否以對企業、對員工高度負責的態度抓安全環保工作,是否全面負責本單位的安全環保工作。

      b查教育:是否對員工經常進行安全環保教育,班前會是否做到了人員、時間、內容三落實。

      c查制度:各單位是否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環保的方針、政策、法規和工廠規章制度,是否做到“先安全,后生產”、“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d查隱患整改:對查出的各類事故隱患是否按時落實整改。

      e查生產現場:員工是否遵循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和安全衛生規定,是否有“三違”行為,本單位的安全環保設施、作業環境是否進行重點控制。

      f查組織形式:安全環保管理組織是否健全完善、職責明確。

      4.2.3專業性安全環保檢查

      a專業性安全環保檢查由制造處組織,裝備保證車間、保衛處按各自專業負責檢查。

      b專業性檢查的內容包括消防、安全防護裝置設施、起重機械、動力管線、環保、工業衛生、鍋爐、壓力容器等。

      c專業性安全環保檢查每年冬夏季各進行一次。

      4.2.4? 日常安全環保檢查

      a安全環保制度,員工遵章守紀和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及標準的情況。

      b安全防護裝置、防護設施、勞動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情況。

      c各種機械、電器、電氣設備的安全使用情況。

      d鍋爐、壓力容器、起重運輸作業的安全運行情況。

      e高處作業、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運輸、儲存及安全使用情況。

      4.3? 隱患整改

      4.3.1制造處安全檢查發現的各種事故隱患,向責任單位下達隱患整改通知書。

      4.3.2在檢查中若發現或各車間(處室)向制造處報告的重大事故隱患,隨時可能給工廠財產和員工生命造成危害,制造處對現場要采取臨時措施或派人監護,并向主管領導報告。

      4.3.3制造處負責將主管領導簽署的整改意見通知責任單位和整改單位負責人,落實整改措施,在規定的時間內督促整改,并向主管領導報告。

      4.3.4對事故隱患、各單位應按整改通知要求按時完成,將整改情況反饋到制造處存檔;若不能及時進行整改的,在必須采取臨時措施的同時,應向制造處說明原因,并同時作出整改計劃,報制造處調整整改期。

      5? 安全環保技術措施計劃

      5.1? 職責

      5.1.1企業領導負責組織有關部門討論年度安全環保技術措施計劃及審批。

      5.1.2年度安全環保項目由各車間(處室)提出申報計劃。

      5.1.3制造處負責審查、監督、檢查安全環保計劃的實施和考核。

      5.2? 技術措施計劃范圍和內容

      5.2.1? 安全技術

      以預防工傷事故為目的的一切措施,以保護、保險、信號裝置以及安全防爆措施。

      5.2.2? 工業衛生技術

      以改善有害員工健康的勞動條件,防止職業病為目的的一切技術措施,并與企業環境保護措施相結合為防塵、防暑、放毒、防噪音、防震等措施。

      5.2.3有關保證生產方面

      所需要的設施,指企業部分車間勞動環境與勞動條件較為惡劣的場地,所需的沐浴室、更衣室、消毒間、女工衛生間等。

      5.2.4? 安全教育、宣傳、競賽等

      所需的設施主要是安全技術教育教材、圖書、儀器、安全技術培訓班等所需要的設施。

      5.3? 申報安全環保項目的要求

      5.3.1各單位根據本單位安全生產上存在的問題,安全檢查中發現的隱患或相關要求,對照安全技術等四個方面的具體內容,結合工廠特點,提出申報項目;也可由制造處根據上年度安全管理狀態,提出安全技術措施、改造項目。

      5.3.2安措項目申報時,以正規書面形式(a4紙打印),并附安措項目的圖紙及有關資料和材料清單。

      5.3.3下一年安措項目申報材料于當年10月底前報到制造處,申報材料必須具備詳細的可行論證報告。

      5.4?? 安全環保計劃的編制與審批

      5.4.1年度安全環保計劃由制造處編制,每年12月前制造處應將下一年度安全環保項目草案報送主管領導審批。

      5.4.2主管領導每年年底前組織有關部門討論下年度安全環保項目計劃草案。

      5.5??? 安全環保計劃的執行

      5.5.1安全環保計劃按月考核,由制造處負責,各項安全環保項目責任單位應嚴格執行,特殊情況應在計劃完成當月提出具體意見,經制造處同意后修改計劃完成時間,否則按未按期完成處理。

      5.5.2制造處負責檢查督促、協調安全環保計劃的實施情況。

      5.6臨時小型安全環保項目

      5.6.1臨時小型安全環保項目,主要是指生產過程中臨時發生的安全隱患整改項目。

      5.6.2小型安措項目各單位提出,經制造處核實、簽報工廠領導審批

      5.7安全環保技術措施計劃項目的完工驗收

      5.7.1安全環保項目完工后,由設備管理處、制造處組織驗收。

      5.7.2凡構成固定資產或固定資產增值的安措項目,由設備管理處主持,生產制造處參與,使用單位向裝備保證車間點交,項目的資料、圖紙由裝備保證車間保存。

      6?? 職業衛生管理

      6.1? 職責

      6.1.1制造處負責制定勞動衛生和職業病檔案及統計報表制度,開展專[兼]職安全員的業務培訓,勞動衛生教育。

      6.1.2制造處負責組織有毒有害作業人員的定期體檢、復查、治療、休養,參與勞動能力鑒定。

      6.1.3制造處組織會同設備部門、工會對新建、改建、擴建項目“三同時”的工業衛生項目落實,掌握職業危害情況,積極改善勞動條件和完善勞動保護措施。

      6.1.4設備部門負責防塵防毒設備檢查,納入月設備完好考核,制造處負責防塵防毒設備運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6.2??? 工作內容

      6.2.1制造處、工會等職能部門檢查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職業衛生項目“三同時”執行情況。

      6.2.2制造處按規定不定期檢查有害作業規程,對有害作業堅持隔離操作,封閉作業,選擇無毒或低毒原材料。

      6.2.3制造處負責督促檢查職工應按規定佩帶符合國家標準的個人安全衛生防護用品。

      6.2.4有關職能部門對從國外引進的在生產使用中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設備應同時引進或配備相應的防護設備進行檢查,提出可行意見,供有關部門參考執行。

      6.2.5有毒有害作業點應按原《中國船舶工業總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生產環境塵、毒、物理因素布點監測原則》規定,確定塵、毒、物理因素監測點。

      6.2.6建立職業危害因素點定期監測制度,監測周期按《中國船舶工業總公司工業勞動衛生管理辦法》規定執行。

      6.2.7開展職業危害防護設施技術效果評定,確保其正常運行。

      6.2.8人力資源處組織對從事有害作業的人員進行就業前健康檢查。

      6.2.9凡經工業衛生防治部門確診有職業過敏或患有器質性疾病不能從事有害作業者,經生產制造處備案,由人力資源處給予安排,經確認鑒定為職業病者按《工傷保險條例》執行。根據職業接觸有害因素情況,按《職業病診斷標準》及處理原則規定的有關內容選擇項目定期健康檢查。

      6.2.10建立健全從事接觸有害因素及職業病患者健康檔案,并進行動態觀察,按規定從六個方面認真填寫。

      7? 勞動防護用品管理

      包括勞動防護用品的計劃、采購、驗收、保管、發放、使用、穿戴、更換、回收和報廢等事項的管理。

      7.1 職責

      7.1.1 制造處職責

      7.1.1.1 根據企業生產經營需要,每月將次月的勞動防護用品計劃申請表報送采購處。涉及全廠員工工作服等勞保用品的,另報計劃。

      7.1.1.2 對采購回廠的勞動防護用品質量,經制造處驗收合格方可入庫。

      7.1.1.3 指定專人負責,根據人力資源處的《職工到職通知》確認的工種(職務)和員工的不同勞動條件,按照附表《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標準》審批發放。

      7.1.1.4 制造處對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進行監督檢查,及時糾正、處罰現場違反勞保用品使用、穿戴的行為。

      7.1.2 采購處職責

      7.1.2.1 按照制造處計劃,采購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對所購數量、質量負責。

      7.1.2.2 采購處遵循貨比三家、控制成本的原則采購。

      7.1.3倉儲處職責

      7.1.3.1對采購回廠的勞動防護用品數量清點無誤后,辦理入庫手續。

      7.1.3.2按照審批的領料單品種、數量準確發放。

      7.1.3.3每月清點庫存勞保用品數量,交制造處。

      7.1.3.4發現勞保用品有數量、質量問題,及時報告。

      7.1.4領用單位職責

      7.1.4.1根據生產(工作)量,按照使用期限如實開具領料單經制造處審批后,到倉儲處勞保倉庫領取。

      7.1.4.2負責要求本單位員工正確穿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不符合要求的立即糾正。

      7.1.4.3各單位領導應經常向員工宣傳正確使用和愛護勞動防護用品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7.1.4.4對特護用品和工作服建立發放檔案,勞保用品不得挪作他用。

      7.1.4.5負責對需回收勞保用品的定期回收。

      7.2一般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原則

      在生產現場凡屬必須保護職工安全和健康的則配發防護用品,勞動條件相同的同類工種發給相同的防護用品,但工種相同而勞動條件不同則發放防護用品的時間不同(見附表《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標準》)。

      7.3一般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管理。

      7.3.1 從事復合作業的人員,按人力資源處核定的基本工種發給防護用品;兼職從事其他作業的人員,按工種標準發給必備的防護用品。

      7.3.2安全帽、安全帶、防毒護具、噴沙衣等防護品的發放均按生產環境的需要配發。

      7.3.3凡辦理長假、待崗或其他原因連續離崗半年以上者,相應延長防護用品的使用期限。

      7.3.4加強對防護用品領用的管理,建立職工個人防護用品領用卡和車間(處室)級個人臺帳,職工內部調動其勞動防護用品領用卡跟隨調動,并長期保存。

      7.4一般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

      7.4.1個人勞動防護用品應妥善使用保管,因使用保管不當造成損壞、丟失的由本人負責賠償。

      7.4.2員工在生產作業時必須按安全操作規程要求正確穿戴勞動防護用品。

      7.4.3凡進入生產作業場所披發、長發,必須戴好工作帽或發網。

      7.4.4嚴禁帶手套、敞開衣襟、袖口操作旋轉機械。

      7.4.5高速切屑磨削或顆粒飛濺的場所必須配戴護眼鏡。

      7.4.6塵毒作業必須配戴防塵口罩或防毒護具。

      7.4.7高處作業、非固定支撐面上作業,必須佩帶安全帶,系扣在牢固的結構件上方。

      7.5工作服發放、使用穿著、回收管理

      工作服,是指長袖襯衣褲、短袖襯衣褲、夾克工作服、防寒服,是為了規范管理、樹立工廠形象,發給本廠在崗職工和短期合同工使用的勞保用品。

      7.5.1職工工作服的管理

      7.5.1.1發放。廠屬各單位得到發放工作服的通知后,據實統計姓名、型號、規格、數量,按時報制造處。

      7.5.1.2領取。各單位得到領取通知后,開具領料單經制造處審批后,到倉儲處勞保倉庫領取或由倉儲處送到各單位。

      7.5.1.3使用穿著。工廠發給職工的工作服,不得轉讓、出借、出售給他人使用。工作服的穿著應端正、規范。著裝時,衣扣必須扣齊,禁止漏扣、不扣、袒胸露懷等現象的發生。

      7.5.1.4 定期回收。新發放工作服時,由各單位統一全數收集上一次所發同類工作服,交勞保倉庫。

      7.5.1.5離廠收回。凡是離廠人員,必須將所領工作服全數交到勞保倉庫,缺失的照原價賠償。賠償金交到財務處,方可辦理離廠手續。工作服被盜的,由保衛處或公安機關出具證實被盜的證明可免交。

      7.5.2短期合同工工作服的管理

      7.5.2.1領取工作服。由用人單位開具領料單到制造處審批后,到財務處交押金(金額臨時通知)。領取工作服時,用人單位同時附“領用人員情況表”(明確領用人姓名、班組、領用時間)一式兩份,制造處和財務處各一份。

      7.5.2.2財務處按審批數量收取押金,經辦人在領料單上簽字或加蓋現金收訖章。

      7.5.2.3倉儲處憑財務處簽字或加蓋現金收訖章后的領料單發放工作服。

      7.5.2.4短期合同工工作服的穿著、使用、回收與職工相同。

      7.5.2.5短期合同工在企業工作滿一年后退還押金;因個人原因或被企業除名、辭退、解除合同離廠的不退還押金。

      7.6 建檔

      由制造處、倉儲處和領用人單位建立個人工作服領用、回收臺帳。

      7.7 處理

      回收的工作服各單位不得擅自處理,一律交回倉儲處,可用的由倉儲處妥善保管,供一線職工換用;不能用的由制造處作報廢處理。

      7.8處罰

      在生產現場沒穿戴或沒正確穿戴所配發勞動防護用品的,按照重慶濰柴發動機廠《職工獎勵、處罰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處罰。

      8??? 現場安全管理

      8.1?? 職責

      8.1.1各車間(處室)負責各自現場安全管理工作。

      8.1.2制造處對現場安全生產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落實整改,并完成檢查記錄。

      8.2?? 管理內容及要求

      8.2.1勞保用品穿戴

      a員工在生產施工中必須按操作規程要求正確穿戴勞動防護用品。

      b凡進入生產作業場所披發、長發,必須戴好工作帽或發網。

      c嚴禁帶手套、散開衣襟、袖口操作維修旋轉機床或設備。

      d高速切屑磨削或顆粒飛濺的場所必須配戴防護眼鏡。

      e塵毒作業必須配戴防塵口罩或防毒護具。

      8.2.2? 作業人員

      a從事特殊工種的作業人員必須持證后獨立上崗。

      b廠區內非吸煙點嚴禁吸煙。

      c嚴禁酒后上崗、干私活

      d高處作業非固定支撐面上作業,必須佩帶安全帶系扣在牢固的結構件上方,禁止任意扔物。

      e禁止在沒有防護措施的上、下同一垂直面內同時作業。

      8.2.3? 指揮人員

      a各級現場生產指揮人員應執行工廠安全衛生管理規定,對違章行為和事故隱患應積極采取措施整改。

      b嚴禁違章指揮,無知和蠻干等不安全行為。

      c遇有復雜的安全技術問題、危險作業現場,應通知有關職能部門共同協商,制定安全措施后作業。

      8.2.4? 文明作業

      a作業現場嚴禁穿拖鞋、高跟鞋、涼鞋和背心短褲。

      b嚴禁嬉戲打鬧,離崗和睡覺。

      c工件、材料、工具擺放整齊平穩,不占用安全通道,做到工完料凈場地清。

      d生產現場使用的工裝、型板、待加工工件等要擺放穩妥,高度不超過1.5米。

      8.3?? 工具、設備

      8.3.1手持電動、風動工具。

      a防護罩蓋或手柄完好無損。

      b電動工具開關無失靈、缺損、破裂、插頭無破損,規格相符。

      c電纜應采用橡膠套軟線,無缺損、破裂、接頭。

      d裝夾砂輪應使用專用工具,必須符合要求。

      8.3.2起重機械設備

      a各種吊索卡具在使用前要詳細檢查,凡有變形、扭曲或嚴重磨損等不合要求的嚴禁使用。

      b起重吊索具應掛放整齊,無亂仍亂放的現象。

      c起重機械各傳動機構、制動裝置、限位裝置可靠靈敏。

      8.3.3電氣設備

      a電氣設備和線路必須具有良好的絕緣,電氣設備必須具有可靠的保護接地或接零。

      b電網接地系統可靠,接地電阻符合要求,有定期檢查測試記錄。

      c臨時電源線路必須選用絕緣良好的導線,敷設高架有明顯的標志,地面敷設時穿管保護。

      8.3.4電焊機、氣割工具、電焊工具

      a電焊機必須裝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線。

      b電源線、焊接電纜與電焊機的接線處有屏護罩。

      c每臺應有單獨的開關控制,不得幾臺共用一個開關,不用時斷開電源。

      d電焊機應防止潮濕、日曬和雨淋等。

      e氣割、焊具應完好,無漏氣,使用完后關閉氣源。

      f氧氣和乙炔膠管不能混用,氧氣為紅色膠管。在新膠管使用前應吸除內部的灰塵。

      8.3.5? 機加設備

      a設備安全防護裝置應保持完好與設備運轉聯鎖。

      b操作人員嚴格遵守設備操作規程,做到“三好”“四會”嚴禁超負荷運行。

      8.3.6? 機動車輛

      a機動車輛駕駛員必須經培訓持證上崗嚴禁無證駕駛。

      b駕駛車輛時必須思想集中,嚴禁酒后、超速等駕駛。

      c進入廠門、車間、庫房限速5km/h.

      d車輛載物必須平穩、固定牢固,嚴禁超載運輸。

      9??? 工傷事故管理

      9.1職責

      9.1.1傷亡事故發生后,負傷者或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向本單位領導報告或直接報告制造處和工廠領導。

      9.1.2制造處和工廠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根據事故嚴重程度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上報。

      9.1.3發生事故單位應快速組織救護,保護現場。

      9.2? 工傷認定

      9.2.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9.2.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的事故傷害。

      9.2.3? 患職業病

      9.2.4《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其他情形。

      9.3? 事故報告和處理原則

      9.3.1發生事故由事故單位在24小時內報告制造處,凡重傷以上事故必須立即報告采取措施保護現場。

      9.3.2對傷者的救護應及時有效。

      9.3.3事故單位在事故發生后48小時內填寫傷亡事故登記表一式兩份,制造處和責任單位各留存一份長期保存。

      9.3.4重傷以上事故,根據傷者醫療終結由單位和傷者本人寫出事故調查報告和事故經過報告,報制造處留存。

      9.4? 事故調查

      9.4.1輕傷、輕微傷制造處會同責任單位進行調查,召開事故分析會,提出處理意見和整改措施。

      9.4.2重傷事故由主管領導或指定人員組織制造處、人力資源處、工會、紀委等部門參加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9.4.3死亡事故由主管領導會同地方有關政府部門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9.4.4事故調查組有權向發生事故的單位部門和個人了解有關情況和索取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干涉事故調查組的正常工作。

      9.5? 調查組成員的條件

      9.5.1具有事故調查所需的某一方面的專長。

      9.5.2與所發生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9.6事故調查組職責

      9.6.1查明事故原因和防范措施及建議。

      9.6.2確定事故責任者。

      9.6.3提出事故處理意見。

      9.6.4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9.7事故調查組的工作任務

      9.7.1現場物證的收集

      a收集現場破損的部件、破片、殘留物并貼上標簽,注明地點。

      b收集的物件必須保護原樣,不準沖洗與涂擦。

      9.7.2與事故有關材料的收集

      a受傷者的年齡、姓名、工種、安全教育情況等。

      b出事當天傷者工作內容、工作量、作業程序、作業位置等。

      c受傷者過去的事故記錄

      d與事故發生的有關事項的收集。

      9.7.3現場材料的收集

      a現場目擊者的材料。

      b事故現場狀況(事故現場全貌、事故現場圖、現場照片、錄像等)。

      9.7.4召開調查分析會,查明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責任,提出防范措施。

      9.7.5寫出調查報告。

      9.8? 傷亡事故的分析

      9.8.1事故調查組將收集到的材料進行整理,逐一排隊進行分析。

      9.8.2分析范圍

      a受傷部位

      b受傷性質

      c事故起因物

      d事故致害物

      e傷害方式

      f不安全狀態

      g不安全行為

      9.8.3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

      9.8.4分清事故的責任

      9.8.5制定防范措施

      9.9? 事故的處理

      9.9.1事故調查組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建議,由事故單位及其主管部門負責處理。

      9.9.2因忽視安全生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玩忽職守或發現隱患危險情況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至造成傷亡事故的,由工廠主管部門或者工廠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9.9.3傷亡事故發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故意拖延不報、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提供有關情況材料的,按照國家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和直接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夠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9.9.4傷亡事故處理工作應在九十日內結案,特殊情況不得超過一百八十日,事故處理結案后應公布處理結果。

      10? 女工特殊保護

      10.1?? 職責

      10.1.1廠醫院、計劃生育辦公室負責女職工勞動保護相關業務指導。

      10.1.2工會對整個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10.2? 工作內容

      10.2.1各單位應對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更年期女職工給予勞動保護,并確定負責女職工勞動保護的工作人員。

      10.2.2工廠應根據女職工的生理特點和所從事工作的職業特點,加強勞動保護,通過技術改造、工藝改進、設備更新等各種途徑改善勞動條件。

      10.2.3從事有毒、有害崗位的女職工,在有特殊生理機能變化時應給予適當的照顧,尤其在發現懷孕,應立即調離或采取其他保護措施,直至嬰兒斷奶后再回原崗位。

      10.2.4對孕期和有兩次自然流產史又無子女的女職工,應暫時調離有可能直接或間接導致流產的作業崗位。

      10.2.5對經期女職工應當給予適當休息,經期不得從事裝卸、搬運等重體力勞動或低溫、冷水、野外工作等。

      10.2.6哺乳不滿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兩次哺乳時間,每次45分鐘,多胞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45分鐘,兩次哺乳時間可合并使用。

      11??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

      11.1? 職責

      11.1.1制造處負責危險化學品的檢查監督。

      11.1.2制造處、質量處負責危險化學品貯存管理。

      11.1.3使用單位負責危險化學品的使用過程管理。

      11.2工作內容

      11.2.1制造處是危險化學品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對危險化學品實施檢查監督。

      11.2.2采購生產需要的危險化學品,應按公安部門的危險化學品審批手續統一歸口采購。

      11.2.3危險化學品的運輸應由相關知識的人員押運、交接、驗收辦理相應手續。

      11.2.4劇毒危險化學品應集中存放在一級庫內,單獨存放,雙人雙鎖保管。

      11.2.5各類危險化學品應標明名稱、性能、消防方法等應急安全保護措施。

      11.2.6易揮發且相互易發生劇烈化學反應的物品,不能同柜或同庫存放。

      11.2.7貯存單位發放危險化學品必須建立發放記錄臺帳,記錄品名、數量、發放日期、領取人必須簽名。

      11.2.8劇毒化學危險品使用過程中應嚴格執行責任制,加強防范措施。對劇毒化學危險品的使用情況要填寫原始記錄備查。

      11.2.9危險化學品庫必須有明顯的防火標志足夠的消防器材,區域內嚴禁明火,電氣設備的開關不得裝設在化學危險品庫內。

      11.2.10危險化學品庫保管人員必須進行安全技術培訓,非工作人員不得進入危險化學品庫內。

      12?? 起重機械安全管理

      12.1職責

      12.1.1設備管理處負責起重機械的技術、鑒定、維修、保養、更新管理工作,定期組織檢查,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存相關技術資料擋案。

      12.1.2制造處負責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及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復訓、取證工作。

      12.1.3各車間(處室)負責起重機的日常管理及維護,解決查出的隱患及問題。

      12.2起重機械的購置

      12.2.1工廠購置起重機必須在質檢部門認可,發給合格證的專業制造廠選購,起重機的安全、防護裝置應齊全完整,并有產品合格證。

      12.2.2在起重機的明顯部位應有包括起重機名稱、型號、額定起重能力、制造廠名、出廠日期和其他所需參數等內容的固定金屬標牌。

      12.2.3設備部門必須對各單位使用的起重機械、重要的專用輔具建立包括起重機出廠技術文件、安裝后的位置、起用時間、維修、檢查和實驗等記錄。

      12.2.4起重機械的性能不得任意改變,使用單位若確需改變其性能,需制定詳細的工藝技術方案,提交設備能源處批準后方可施工。完工后經設備能源處進行技術鑒定、認可,方可啟用。

      12.3起重機械的要求

      12.3.1起重機械的電氣設備應當符合電氣安全的要求,各種電器安全保護裝置應符合gb6067--85的設計要求,起重機應設有響鈴等信號裝置。

      12.3.2起重機的卷揚、行車、旋轉和變幅等機構必須裝有可靠的制動器。

      12.3.3各種起重機的梯子、平臺、走臺和橋式起重機的梁連都應設有不低于1050mm的防護欄桿,各傳動裝置的危險部位應設有防護罩和防護欄桿。

      12.3.4電動起重機必須裝有卷揚限制和行程限制器,卷揚限制器應使用滑輪在上升到離卷揚極限300mm以前時自動停止。行程限制器應使起重機在駛近軌道末端或同一軌道上其它起重機靠近時,或在懸臂轉到最大角度自動停止。在軌道上轉動的電動起重機,都必須在軌道終端設置末端立柱和緩沖器,這種安全限制器禁止當作剎車用。

      12.3.5電動起重機的金屬構架、軌道以及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或其他不帶電的金屬部分,都必須有保護性接地。

      12.3.6橋式起重機和門式起重機由司機室登上橋架的倉門,應設有聯鎖保護器。當門打開時起重機聯鎖斷電保護。

      12.3.7橋式起重機和其他供電滑線的懸臂起重機,供電主滑線應在非導電接觸面涂紅色油漆,裝設帶電的指示燈。

      12.3.8起重機的各主要零部件如:吊鉤、鋼絲繩、卷筒、滑輪、制動器、制動輪等,均應有制造單位的合格證。

      12.4? 起重機械的操作

      12.4.1起重機應由專職司機或使用人,機修人員、專人負責日常檢查保養,執行交接班制度。

      12.4.2起重司機必須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方可從事行車駕駛起重作業。

      12.4.3學徒的實習培訓駕駛期為半年,在實習培訓期間應當指派正式司機隨機教練,不準單獨操作。單位新培訓行車司機,必須報告人力資源處、制造處備案。

      12.4.4每班使用前操作人員應嚴格執行檢查、試吊等工作。

      12.4.5起重機的指揮人員應統一指揮信號進行指揮,指揮動作明確,司機聽從一名指揮人員發出的指揮信號操作,但任何人發出的停車信號司機都應立即停車。

      12.4.6起重機吊運的重物應捆縛吊掛牢固平穩,吊運帶有鋒口利角的重物時墊好襯墊,吊運時應先吊離地面500mm試吊,證實吊掛牢靠、制動性能良好和起重機平穩后,再繼續起吊。

      12.4.7起重機在吊物運行過程中,一般應走安全通道,禁止吊物從人頭上越過,禁止在吊物上站人,禁止對吊掛著的物體進行加工,不準吊著物體長時間停留,如遇特殊情況時吊物周圍應設有明顯警示標志,必要時應派專人監護。起重機在吊著物件時司機和指揮人員不得擅自離開崗位。

      12.4.8當起重機運行時,禁止人員從事檢修工作,禁止從一臺起重機跨越到另一臺起重機上。除停車檢修外,禁止在橋式起重機的軌道上站立或行走。

      12.4.9懸臂起重機、汽車起重機等工作時,其懸臂所及區域內禁止有人,任何情況下吊臂不得站人。

      12.4.10起重機的工作地點要有足夠的照明設備,吊運通道應與附近的設備、建筑物等保持一定的距離,防止吊運中發生碰撞。

      12.4.11起重機使用應建立設備的保養、檢查、維修制度。

      13?? 氣瓶安全管理

      13.1? 職責

      13.1.1采購處負責生產中使用的氣瓶質量、技術狀態。

      13.1.2制造處對氣瓶的安全使用負監督管理責任。

      13.1.3現場使用的氣瓶、庫存氣瓶和運輸中氣瓶的安全,分別由直接使用者、保管者和運輸者各自負責。

      13.2? 氣瓶采購

      13.2.1采購處根據生產需要進行采購,采購的氣瓶應與國家標準的規定相符,安全附件齊全。

      13.3氣瓶運輸

      13.3.1汽車運輸應有相應的資格,安全標識明顯。

      13.3.2必須配帶好瓶帽,輕裝輕卸,嚴禁拋、滑、滾、碰。

      13.3.3吊裝時嚴禁使用鋼繩和鏈繩直接捆綁吊運。

      13.3.4瓶內氣體相互接觸能引起燃燒、爆炸、產生毒物的氣瓶不得同車運輸,氧氣瓶不得與油脂同車運輸。

      13.3.5氣瓶裝在車上應妥善固定,橫放時頭部應朝向一方,垛高不得超過車廂高度,且不得超過五層。立放時車廂高度應在瓶高的三分之二以上。

      13.3.6夏季運輸應有遮陽設施,避免暴曬。

      13.3.7溶解乙炔瓶不應長途運輸。

      13.4氣瓶儲存的一般原則

      13.4.1氣瓶儲存應置于專用倉庫,氣瓶倉庫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

      13.4.2倉庫內不得有地溝、暗道,嚴禁明火和其他熱源,倉庫內應通風、干燥、避免陽光直射。

      13.4.3空瓶與實瓶應分開放置,并有明顯標志。毒性氣體氣瓶和瓶內氣體相互接觸能引起燃燒、爆炸、產生毒物的氣瓶應分室放置,并在附近設置防毒用具和滅火器材。

      13.4.4氣瓶放置應整齊,配帶好瓶帽。立放時要妥善固定且應有防止傾倒的措施,橫放時頭部應朝向一方,垛高不得超過五層。

      13.4.5對于使用乙炔氣瓶的現場,儲存不得超過三十立方米(相當于5瓶)。嚴禁與氧氣瓶、氯氣瓶及易燃物同室儲存,并不得儲存在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13.5氣瓶使用

      13.5.1使用前應對鋼印標記、顏色標記及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凡是不符合規定的不準使用。

      13.5.2氣瓶的放置地點不得靠近熱源和電器設備,與明火的距離不小于10米(高空作業時此距離為地面的垂直投影距離)。

      13.5.3氣瓶使用中直立放置應有防止傾倒的措施,乙炔氣瓶嚴禁臥放使用。

      13.5.4氣瓶嚴禁放置在通風不良或有放射性射線源的場所使用。

      13.5.6氣瓶嚴禁敲擊、碰撞,嚴禁在瓶體上引弧,嚴禁將乙炔氣瓶放置在電絕緣體上使用。

      13.5.7氣瓶應防止暴曬或烘烤。

      13.5.8移動作業時應采取小車搬運,氣瓶固定牢固,氣瓶間應采用木板等非金屬材料墊放,防止相互碰撞。

      13.5.9瓶內氣體不得用盡,必須留有剩余壓力,永久氣體氣瓶和乙炔瓶的剩余壓力應不小于0.05mpa。

      13.5.10氣瓶在使用過程中,發現泄漏應及時處理,嚴禁在泄漏的情況下使用。

      13.5.11氣瓶出口必須配置專用的減壓器和回火防止器,乙炔氣的放氣壓不得超過0.15mpa。

      14??? 重大危險源管理

      14.1? 職責

      14.1.1制造處負責重大危險管理情況的監督考核。

      14.1.2各危險源責任單位負責危險源的日常管理。

      14.1.3責任單位負責危險源操作人員培訓,以及對危險源的監督檢查。

      14.2? 重大危險源管理

      14.2.1重大危險源確定:用定性安全評價法確定危險系數,根據工廠情況確定。

      14.2.2被確定為重大危險源的責任單位應明確車間(處室)、班組兩級責任人,制定日常管理措施。

      14.2.3制造處每月對重大危險源管理情況進行監督考核,提出意見。

      14.3? 變配電站

      14.3.1變配電站的門窗、排風扇洞口等應裝設網孔小于10×10mm的金屬網。電纜溝、隧道、進戶套等應有防小動物和防水措施,應有可靠的避雷裝置。

      14.3.2各種安全用具應完好可靠,絕緣手套、絕緣靴存放在溫度適當無酸、堿、油的地方,絕緣棒等應垂直存放在木架上,不得與墻壁接觸,有定期檢測資料和檢驗標記。

      14.3.3變配電站操作人員必須經專業安全培訓,持證上崗。

      14.3.4非變配電站工作人員,因工作需要進出變配電站時,均應填寫“進出登記簿”。

      14.3.5嚴格交接班制度。交接時交接人員應詳細交清當班電力系統進行狀況以及需要說明的情況,接班人員應檢查值巡檢等工作記錄,并清點工作用具。

      14.3.6變配電工作人員應遵守《電工安全技術操作規程》中有關規定。

      14.3.7變配電站應配備兩組消防器材。

      14.4油庫安全管理

      14.4.1保衛處負責油庫防火安全的監督檢查工作。

      14.4.2油庫應有明顯的禁火標志,嚴禁帶入火種,嚴禁在防火間距范圍內進行明火作業。

      14.4.3庫房內的照明線路及電動設備等裝置必須符合防爆規定,開關設在室外。

      14.4.4儲存室應有可靠的避雷裝置庫內干燥雜草應及時清除。

      14.4.5各油罐上的呼吸閥每月檢查兩次并有記錄,各放油閥門隨開隨關。

      14.4.6因工作需要進出油庫均需填寫“進出登記簿”。

      14.4.7油庫應按規定配置消防器材,并定期檢查、更換,保證可靠性。

      14.5木工房安全管理

      14.5.1木工房的一切活動應遵守《木工、木模工安全技術操作規程》中各種規定、設備的操作管理。

      14.5.2保持木工房內通道暢通,支承平穩,圓木要加防滾動楔。

      14.5.3鐵釘不得散布在生產現場,拆卸的木料堆放要規范,不得有倒立的釘子。

      14.5.4定期檢查滅火器材設施的有效性。

      14.6氣體倉庫安全管理

      14.6.1氣體倉庫應有明顯的禁火標志,嚴禁帶入火種。

      14.6.2倉庫內照明線路及照明燈具必須符合防爆規定,開關應設在室外。

      14.6.3倉庫建筑有可靠的避雷裝置,室內應保持通風良好。

      14.6.4盛裝互相接觸后能引起燃燒、爆炸的氣體的氣瓶,應分別儲存在不同室的單室內。

      14.6.5儲存氧氣、氫氣可燃性氣體瓶,周圍10米以內禁止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使用明火。

      14.6.6氣瓶應立放整齊,設有欄桿或支架加以固定,防止跌倒,并留有適當的通道。

      15?? 危險作業安全管理

      15.1? 職責

      15.1.1各有關職能部門負責監督檢查與管理。

      15.1.2危險作業施工單位負責提出危險作業申請單。

      15.2作業范圍及審批

      15.2.1生產、儲存、使用易燃易爆品的禁火區進行明火作業時,由施工單位提出申請,經施工單位領導和保衛處審批,并對施工場所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后方可動火施工。

      15.2.2凡在三級(15--30米)及其以上高空作業,施工單位提出申請,經施工單位領導和制造處審批,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后方可施工。

      15.2.3高處作業按《高處作業安全操作規程》執行。

      15.2.4需安裝使用臨時線路單位,應向裝備保證車間提出申請,經施工單位領導和裝備保證車間審核,由持證專業電工按安全用電規程(架空、接地、掛警示標志等),經檢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16? 外來人員及外包工程隊安全管理

      16.1?? 職責

      16.1.1外包工程隊的使用單位負責外包工程隊的資格審查,負責與工程隊簽定安全生產責任書。

      16.1.2使用單位負責工程隊及外來人員安全教育、日常安全、環境管理。

      16.2工作內容

      16.2.1凡進入工廠作業的外包工程隊必須經使用單位進行資格審查,簽定安全生產責任書。

      16.2.2工程隊及外來人員必須遵守工廠各項安全衛生、環境管理制度。

      16.2.3外包工程隊人員應符合國家有關安全技術要求中對年齡、身體狀況、素質的規定,特殊工種人員須持有效證件上崗作業。

      16.2.4外包工程隊必須參加其上級主管部門的安全培訓,持證上崗。

      16.2.5外包工上崗必須接受用人單位的崗前教育,方可上崗作業。

      16.2.6外包工程隊應指派專人負責安全、環保工作,50人以上的外包工程隊必須設專職安全員,負責現場作業安全環境檢查,消除施工過程中的不安全隱患和糾正施工人員的違章行為,做到“三不傷害”。

      16.2.7外包工程隊及外來人員應自覺接受工廠安全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及時消除安全、環境隱患。

      16.2.8工廠內施工的工程隊發生重傷、死亡、重大污染事故后要保護現場,積極組織搶救和配合調查,任何人員不得破壞現場。

      16.2.9與外包工程隊的簽約記錄和其他安全協議由用工單位保存至該工程隊結帳離廠時止。

      第6篇 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醫療衛生機構對醫療廢物的管理,有效預防和控制醫療廢物對人體健康和環境產生危害,根據《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對醫療廢物進行管理。

      第三條 衛生部對全國醫療衛生機構的醫療廢物管理工作實施監督。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醫療衛生機構的醫療廢物管理工作實施監督。

      第二章 醫療衛生機構對醫療廢物的管理職責

      第四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醫療廢物管理責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切實履行職責,確保醫療廢物的安全管理。

      第五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依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制定并落實醫療廢物管理的規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有關人員的工作職責及發生醫療衛生機構內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和意外事故的應急方案。內容包括:

      (一)醫療衛生機構內醫療廢物各產生地點對醫療廢物分類收集方法和工作要求;

      (二)醫療衛生機構內醫療廢物的產生地點、暫時貯存地點的工作制度及從產生地點運送至暫時貯存地點的工作要求;

      (三)醫療廢物在醫療衛生機構內部運送及將醫療廢物交由醫療廢物處置單位的有關交接、登記的規定;

      (四) 醫療廢物管理過程中的特殊操作程序及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和意外事故的緊急處理措施;

      (五)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過程中有關工作人員的職業衛生安全防護。

      第六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設置負責醫療廢物管理的監控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履行以下職責:

      (一) 負責指導、檢查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及機

      構內處置過程中各項工作的落實情況;

      (二) 負責指導、檢查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及機

      構內處置過程中的職業衛生安全防護工作;

      (三)負責組織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和意外事故發生時的緊急處理工作;

      (四) 負責組織有關醫療廢物管理的培訓工作;

      (五) 負責有關醫療廢物登記和檔案資料的管理;

      (六) 負責及時分析和處理醫療廢物管理中的其它問題。

      第七條 醫療衛生機構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時,應當

      在48小時內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調查處理工作結束后,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將調查處理結果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每月逐級上報至當地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每半年匯總后報衛生部。

      第八條 醫療衛生機構發生因醫療廢物管理不當導致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健康損害,需要對致病人員提供醫療救護和現場救援的重大事故時,應當在24小時內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根據《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的規定,采取相應緊急處理措施。

      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在12小時內逐級向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在12小時內向衛生部報告。

      發生醫療廢物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有證據證明傳染病傳播的事故有可能發生時,應當按照《傳染病防治法》及有關規定報告,并采取相應措施。

      第九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根據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及機構內處置過程中所需要的專業技術、職業衛生安全防護和緊急處理知識等,制定相關工作人員的培訓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三章 分類收集、運送與暫時貯存

      第十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根據《醫療廢物分類目錄》,對醫療廢物實施分類管理。

      第十一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以下要求,及時分類收集醫療廢物:

      (一)根據醫療廢物的類別,將醫療廢物分置于符合《醫療廢物專用包裝物、容器的標準和警示標識的規定》的包裝物或者容器內;

      (二)在盛裝醫療廢物前,應當對醫療廢物包裝物或者容器進行認真檢查,確保無破損、滲漏和其它缺陷;

      (三) 感染性廢物、病理性廢物、損傷性廢物、藥物性廢物及化

      學性廢物不能混合收集。少量的藥物性廢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廢物,但應當在標簽上注明;

      (四) 廢棄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藥品及其相關的廢物

      的管理,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標準執行;

      (五) 化學性廢物中批量的廢化學試劑、廢消毒劑應當交由專

      門機構處置;

      (六) 批量的含有汞的體溫計、血壓計等醫療器具報廢時,

      應當交由專門機構處置;

      (七)醫療廢物中病原體的培養基、標本和菌種、毒種保存液等高危險廢物,應當首先在產生地點進行壓力蒸汽滅菌或者化學消毒處理,然后按感染性廢物收集處理;

      (八)隔離的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產生的具有傳染性

      的排泄物,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嚴格消毒,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后方可排入污水處理系統;

      (九)隔離的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產生的醫療廢物應當使用雙層包裝物,并及時密封;

      (十)放入包裝物或者容器內的感染性廢物、病理性廢物、損

      傷性廢物不得取出。

      第十二條 醫療衛生機構內醫療廢物產生地點應當有醫療廢物分類收集方法的示意圖或者文字說明。

      第十三條 盛裝的醫療廢物達到包裝物或者容器的3/4時,應當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裝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緊實、嚴密。

      第十四條 包裝物或者容器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廢物污染時,應當對被污染處進行消毒處理或者增加一層包裝。

      第十五條 盛裝醫療廢物的每個包裝物、容器外表面應當有警示標識,在每個包裝物、容器上應當系中文標簽,中文標簽的內容應當包括:醫療廢物產生單位、產生日期、類別及需要的特別說明等。

      第十六條 運送人員每天從醫療廢物產生地點將分類包裝的醫療廢物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路線運送至內部指定的暫時貯存地點。

      第十七條 運送人員在運送醫療廢物前,應當檢查包裝物或者容器的標識、標簽及封口是否符合要求,不得將不符合要求的醫療廢物運送至暫時貯存地點。

      第十八條 運送人員在運送醫療廢物時,應當防止造成包裝物或容器破損和醫療廢物的流失、泄漏和擴散,并防止醫療廢物直接接觸身體。

      第十九條 運送醫療廢物應當使用防滲漏、防遺撒、無銳利邊角、

      易于裝卸和清潔的專用運送工具。

      每天運送工作結束后,應當對運送工具及時進行清潔和消毒。

      第二十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建立醫療廢物暫時貯存設施、設備,不得露天存放醫療廢物;醫療廢物暫時貯存的時間不得超過2天。

      第二十一條 醫療衛生機構建立的醫療廢物暫時貯存設施、設備應當達到以下要求:

      (一)遠離醫療區、食品加工區、人員活動區和生活垃圾存放場所,方便醫療廢物運送人員及運送工具、車輛的出入;

      (二)有嚴密的封閉措施,設專(兼)職人員管理,防止非工作人員接觸醫療廢物;

      (三)有防鼠、防蚊蠅、防蟑螂的安全措施;

      (四)防止滲漏和雨水沖刷;

      (五)易于清潔和消毒;

      (六)避免陽光直射;

      (七)設有明顯的醫療廢物警示標識和“禁止吸煙、飲食”的警示標識。

      第二十二條 暫時貯存病理性廢物,應當具備低溫貯存或者防腐

      條件。

      第二十三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將醫療廢物交由取得縣級以上人

      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的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依照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填寫和保存轉移聯單。

      第二十四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對醫療廢物進行登記,登記內容應當包括醫療廢物的來源、種類、重量或者數量、交接時間、最終去向以及經辦人簽名等項目。登記資料至少保存3年。

      第二十五條 醫療廢物轉交出去后,應當對暫時貯存地點、設施及時進行清潔和消毒處理。

      第二十六條 禁止醫療衛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轉讓、買賣醫療廢物。

      禁止在非收集、非暫時貯存地點傾倒、堆放醫療廢物,禁止將醫療廢物混入其它廢物和生活垃圾。

      第二十七條 不具備集中處置醫療廢物條件的農村地區,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當地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要求,自行就地處置其產生的醫療廢物。自行處置醫療廢物的,應當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 使用后的一次性醫療器具和容易致人損傷的醫療廢物

      應當消毒并作毀形處理;

      (二) 能夠焚燒的,應當及時焚燒;

      (三) 不能焚燒的,應當消毒后集中填埋。

      第二十八條 醫療衛生機構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和意外事故時,應當按照以下要求及時采取緊急處理措施:

      (一)確定流失、泄漏、擴散的醫療廢物的類別、數量、發生時間、影響范圍及嚴重程度;

      (二)組織有關人員盡快按照應急方案,對發生醫療廢物泄漏、擴散的現場進行處理;

      (三)對被醫療廢物污染的區域進行處理時,應當盡可能減少對病人、醫務人員、其它現場人員及環境的影響;

      (四)采取適當的安全處置措施,對泄漏物及受污染的區域、物品進行消毒或者其他無害化處置,必要時封鎖污染區域,以防擴大污染;

      (五)對感染性廢物污染區域進行消毒時,消毒工作從污染最輕區域向污染最嚴重區域進行,對可能被污染的所有使用過的工具也應當進行消毒;

      (六)工作人員應當做好衛生安全防護后進行工作。

      處理工作結束后,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對事件的起因進行調查,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預防類似事件的發生。

      第四章 人員培訓和職業安全防護

      第二十九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對本機構工作人員進行培訓,提高全體工作人員對醫療廢物管理工作的認識。對從事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處置等工作的人員和管理人員,進行相關法律和專業技術、安全防護以及緊急處理等知識的培訓。

      第三十條 醫療廢物相關工作人員和管理人員應當達到以下要求:

      (一) 掌握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范性文件的規

      定,熟悉本機構制定的醫療廢物管理的規章制度、工作流程和各項工作要求;

      (二) 掌握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的正確方法

      和操作程序;

      (三) 掌握醫療廢物分類中的安全知識、專業技術、職業衛生

      安全防護等知識;

      (四) 掌握在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及處置過程

      中預防被醫療廢物刺傷、擦傷等傷害的措施及發生后的處理措施;

      (五)掌握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和意外事故情況時的緊急處理措施。

      第三十一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根據接觸醫療廢物種類及風險大小的不同,采取適宜、有效的職業衛生防護措施,為機構內從事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和處置等工作的人員和管理人員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必要時,對有關人員進行免疫接種,防止其受到健康損害。

      第三十二條 醫療衛生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生被醫療廢物刺傷、擦傷等傷害時,應當采取相應的處理措施,并及時報告機構內的相關部門。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對所轄區域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定期監督檢查和不定期抽查。

      第三十四條 對醫療衛生機構監督檢查和抽查的主要內容是:

      (一) 醫療廢物管理的規章制度及落實情況;

      (二) 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及機構內處置的工作

      狀況;

      (三) 有關醫療廢物管理的登記資料和記錄;

      (四) 醫療廢物管理工作中,相關人員的安全防護工作;

      (五) 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和意外事故的上報及調查

      處理情況;

      (六) 進行現場衛生學監測。

      第三十五條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或者抽查中發現醫

      療衛生機構存在隱患時,應當責令立即消除隱患。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醫療衛生機構

      發生違反《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第三十七條 發生因醫療廢物管理不當導致發生傳染病傳播事故,或者有證據證明傳染病傳播的事故有可能發生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及時采取相應措施。

      第三十八條 醫療衛生機構對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檢查、監測、調查取證等工作,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和阻礙,不得提供虛假材料。

      第六章 罰 則

      第三十九條 醫療衛生機構違反《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及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5000以下的罰款:

      (一)未建立、健全醫療廢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設置監控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的;

      (二) 未對有關人員進行相關法律和專業技術、安全防護以

      及緊急處理等知識的培訓的;

      (三) 未對醫療廢物進行登記或者未保存登記資料的;

      (四)未對機構內從事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處置等工作的人員和管理人員采取職業衛生防護措施的;

      (五) 未對使用后的醫療廢物運送工具及時進行清潔和消毒

      的;

      (六) 自行建有醫療廢物處置設施的醫療衛生機構,未定期對

      醫療廢物處置設施的衛生學效果進行檢測、評價,或者未將檢測、評價效果存檔、報告的。

      第四十條 醫療衛生機構違反《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及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醫療廢物暫時貯存地點、設施或者設備不符合衛生要求的;

      (二)未將醫療廢物按類別分置于專用包裝物或者容器的;

      (三)使用的醫療廢物運送工具不符合要求的。

      第四十一條 醫療衛生機構違反《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及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5000元以上1萬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醫療衛生機構執業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在醫療衛生機構內丟棄醫療廢物和在非貯存地點傾倒、

      堆放醫療廢物或者將醫療廢物混入其他廢物和生活垃圾的;

      (二) 將醫療廢物交給未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的;

      (三)未按照條例及本辦法的規定對污水、傳染病病人和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排泄物進行嚴格消毒,或者未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排入污水處理系統的;

      (四)對收治的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產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醫療廢物進行管理和處置的。

      第四十二條 醫療衛生機構轉讓、買賣醫療廢物的,依照《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處罰。

      第四十三條 醫療衛生機構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時,未采取緊急處理措施,或者未及時向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醫療衛生機構執業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醫療衛生機構無正當理由,阻礙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執法人員執行職務,拒絕執法人員進入現場,或者不配合執法部門的檢查、監測、調查取證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醫療衛生機構執業許可證件;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不具備集中處置醫療廢物條件的農村,醫療衛生機構未按照《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和本辦法的要求處置醫療廢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醫療衛生機構執業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醫療衛生機構違反《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及本辦法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醫療衛生機構指依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規定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機構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采供血機構。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衛生部網站2003年10月27日

      第7篇 衛生部疾控專家委員會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衛生部疾病預防控制專家委員會工作,切實發揮專家委員會決策咨詢作用,提高政府決策水平,促進疾病預防控制事業科學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根據疾病預防控制事業發展和工作需要,衛生部設立疾病預防控制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家委員會)。

      第三條 專家委員會成員主要由國內衛生領域的專家學者組成,根據需要可吸納社會學、經濟學、法學等其他領域的專家學者。

      第四條 專家委員會的宗旨是發揮多學科、多專業的綜合優勢,在研究制訂疾病預防控制發展戰略、確定疾病預防控制重點等工作中,發揮咨詢作用,提高決策水平,推動疾病預防控制事業科學發展。

      第五條 專家委員會在決策咨詢活動中應當遵守科學嚴謹、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原則。

      第六條 衛生部人事司負責對專家委員會的設立、變更、撤銷等進行審核,酌情報部機構編制審核領導小組審核,并負責年度審查工作;衛生部疾病預防控制局負責對專家委員會的設立、變更、撤銷等提出初步意見,推薦負責人,對專家委員會業務工作進行指導與監督,配合人事司進行年度審查。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七條 專家委員會下設疾病預防控制管理、艾滋病與性病防治、結核病麻風病防治、血吸蟲病和寄生蟲病防治、地方病防治、免疫規劃、慢性病防治、精神衛生與傷害控制和傳染病防治等9個專家分委會。分委會內可依情況設專業組。

      第八條 專家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一)了解、掌握和研究疾病預防控制領域科學技術發展動態,及時向衛生部提供信息和工作建議;

      (二)參與研究和制訂疾病預防控制事業發展戰略、技術策略、發展規劃、年度計劃以及重大疾病預防控制項目的咨詢、論證;

      (三)參與重大疾病預防控制項目等的實施與技術指導;

      (四)承擔衛生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九條 專家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4-6名。主任委員和副主任委員原則上由各專家分委會成員中產生。

      第十條 專家委員會及各分委會分別設秘書2名,其中1名原則上從主任委員單位中產生。

      第三章 委員

      第十一條 專家委員會成員應當具備的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

      (二)在本專業領域內具備較高的學術水平,有較豐富的實踐經驗,在國內外有較高的知名度;

      (三)身體健康,年齡在65周歲以下(院士年齡原則在70周歲以下)。

      第十二條 專家委員會成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向衛生部及其專家委員會提出工作意見和建議;

      (二)在參與決策咨詢過程中充分發表個人意見和建議;

      (三)遵照有關規定,優先獲取疾病預防控制相關資料;

      (四)可自愿退出專家委員會。

      第十三條 專家委員會成員應當承擔的義務:

      (一)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專家委員會管理辦法;

      (二)積極發揮特長,參加專家委員會的各項活動;

      (三)向專家委員會提供相關專業信息,提出研究、推廣應用先進適用疾病預防控制技術策略的建議;

      (四)除許可和接受委托工作以外,不得以衛生部專家的名義作個人宣傳。

      第十四條 各專家分委會管理實行聘任制,專家聘任有效期為3年,可以連續聘任。

      第十五條 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專家委員會成員,予以除名:

      (一)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本管理辦法;

      (二)未經專家委員會許可,以專家委員會的名義或代表專家委員會組織任何活動;

      (三)無正當理由在1個聘任期內累計2次缺席專家委員會會議;

      (四)無正當理由,在聘任期內拒絕承擔工作任務;

      (五)在以專家委員會成員名義參加的活動中,違反規定收受報酬或其他禮品。

      第四章 議事規則

      第十六條 專家分委會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分委會活動規則,約定工作任務和工作程序等。專家分委會活動規則應當報衛生部疾病預防控制局備案。

      第十七條 專家委員會應當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工作會議,審議各分委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及有關重大問題,并將審議情況向衛生部報告。各分委會在每年年終需向專家委員會報送本年度工作總結和下一年度工作計劃。工作計劃經專家委員會和衛生部同意后即可實施。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衛生部負責解釋。

      第8篇 醫學院游泳池衛生管理辦法

      醫學院游泳池衛生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對游泳池的管理,保障游泳者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防止疾病傳播,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嚴格施行游泳健康合格證制度,無當年《游泳健康合格證》者,一律不得入場游泳。

      學校校醫院嚴格按照衛生部頒發《游泳場所衛生標準》(gb9667-1996)規定進行體檢并發放《游泳健康合格證》。

      第三條 游泳人員衛生要求:

      (一)游泳者須憑市級醫院或校醫院核發的《游泳健康合格證》購票入場。

      (二)游泳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進入游泳池:

      1、肝炎、皮膚癬癥(包括腳癬)、重癥砂眼、急性結膜炎、中耳炎、腸道傳染病、性病等以及國家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易通過游泳交叉傳染擴散的傳染病患者。

      2、精神病患者。

      3、酗酒者。

      4、高血壓、心臟病及其他疾病不宜參加游泳鍛煉者。

      (三)游泳者應自備毛巾、拖鞋、浴巾等。

      (四)入池前必須進行沖淋,可防止游泳者直接入池后因身體突然變冷而感覺不適或發生抽筋,洗凈身體,以減少或避免各類化妝品、護膚品、發膠以及體表的汗液、皮毛、頭發、頭屑等污染物進入池內,從而減輕池水污染負荷,以保證較好的水質。

      (五)進入游泳池必須通過浸腳池消毒,工作人員必須保證消毒池水的消毒能力(保證其余氯含量保持50―100mg/l)余與流通性,定時換水,間隔時間不超過2小時。

      (六)在池內必須帶泳帽,工作人員應及時發現和制止在池內不帶泳帽的現象,并對泳帽等正確佩戴方式給予指導。從而對游泳者起到護發和保護頭皮之功效,并可避免脫發與頭屑落入池內引起污染,禁止在池岸上進行搓身等不良行為。

      (七)禁止在池邊及池內吸煙、吐痰、小便等。

      (八)游泳之后,要點眼藥水,以預防傳染性眼病。

      第四條 游泳池經常性衛生要求:

      (一)游泳場所的通道及衛生設施清潔無異味并應定期消毒。

      (二)為防止人工游泳池聲場藻類,池水中加入0.25―0.5mg/l銅,發現藻類時的最大加藥量不應超過1mg/l。

      (三)兒童涉水池連續供給的新水中余氯濃度應保持在0.3―0.5mg/l。浸腳消毒池水的余氯含量應保持在50―100mg/l,須每2日更換一次。

      (四)游泳池在開放時間內應每日定時補充新水。每日至少進行3次檢驗池水,適時投加消毒藥。做好池水消毒和消除水中污物的工作,保證池水水質有良好的衛生狀況,保證水質達到以下國家衛生部規定的公共場所衛生標準。

      1、池水溫度: 22―26℃;

      2、ph值:6.8―8.5

      3、渾濁度:尿素

      第9篇 某社區衛生服務雙向轉診管理辦法

      為進一步深化東城區社區衛生服務改革,合理利用區域衛生資源,提高各項衛生服務水平,更好地滿足社區居民的基本醫療衛生服務需求,使東城區居民享受到方便、快捷、連續、安全的社區衛生服務。同時深入貫徹落實北京市衛生局、北京市中醫藥管理局《關于印發對口支援社區衛生服務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京衛醫字【2007】45號)和《公立醫院支援社區衛生服務工作的意見》(衛醫發【2006】244號)精神,按照東城區衛生局的相關規定,規范社區衛生服務雙向轉診工作特制定管理辦法如下。

      一、雙向轉診原則

      堅持以病人為中心,為緩解看病難、看病貴,滿足人民群眾的健康需求為目的。遵循患者自愿、分級診治、就近轉診、資源共享、連續性服務的原則。除雙向轉診外,還要做好橫向轉診的相關工作,使患者能夠在中醫、傳染病防治以及特色專科等方面得到合理、周到的服務。

      二、雙向轉診條件與標準

      (一)上轉:

      (1)不能確診的疑難復雜病例;

      (2)重大傷亡事件中,處置能力受限的病例;

      (3)有手術指征的危重病人;

      (4)因技術、設備條件限制不能診斷、治療的病例;

      (5)由上級支援醫院與受援社區衛生服務站共同商定的其他轉診病人。

      (二)下轉:

      (1)急性期治療后病情穩定,具有出院指征的病例;

      (2)需要繼續康復治療的病例;

      (3)診斷明確且需要長期治療的慢性病病例;

      (4)老年護理病例;

      (5)一般常見病、多發病病例;

      (6)由上級支援醫院與受援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共同商定的其他轉診病人。

      (三)東城區慢性病雙向轉診標準

      已制定高血壓、糖尿病的雙向轉診標準,具體標準見附件。

      三、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和雙向轉診醫院的職責

      (一)社區衛生服務站

      1.及時將符合條件的患者依據轉診原則轉往上級醫院,并負責為上轉病人提供聯系協調服務。急危重癥患者上轉時,向接診醫生說明病人病情并提供相關的檢查、治療資料;

      2.要主動加強與上轉醫院的信息溝通,及時追蹤上轉病人的轉診過程,掌握轉診病人的診斷治療情況,做好轉診病人的跟蹤服務工作;

      3.對轉回社區的病人,要及時上門提供主動的連續性健康管理和醫療服務;對有需要的下轉病人,按有關規定建立家庭病床,提供醫療衛生服務。

      (二)社區衛生服務管理中心'

      1.負責雙向轉診醫院和社區衛生服務站之間的雙向轉診工作的規劃、組織、協調;)

      2、對雙向轉診工作進行監督,了解存在的問題、聽取雙方意見并及時反饋。

      (三)雙向轉診的醫院:

      1.設立專職機構或責任部門,由專人負責雙向轉診工作。

      2.為雙向轉診患者優先提供掛號、檢查、治療等醫療服務,保證雙向轉診工作在本醫療機構中的落實。

      3.指導并配合受援社區衛生服務站做好下轉病人治療的后續管理和指導工作,確保治療的有效性和連續性。

      (四)對口支援醫生

      1.參與轉診患者的轉診前病歷討論

      2.根據病情,為患者聯系本院轉診事宜;

      四、轉診方法及程序

      (一)社區衛生服務站轉出

      1.社區站管理的患者符合上轉診條件的,經過站內病例討論,征求患者同意后,責任醫生填寫電子病歷中的雙向診單轉出單,同時手工填寫雙向轉診的紙制表單中的轉出聯,經站長同意加蓋社區站站章方可轉出。

      2.病情危重的轉出患者,責任醫生需注明注意事項,患者或其家屬需在填寫雙向轉診轉出記錄表患者簽字欄簽字,加蓋社區站站章轉出。

      3.與雙向轉診醫院建立化驗檢查直通的社區站,患者由責任醫生開具化驗檢查直通后,在雙向轉診的醫院允許的情況下可直接去雙向轉診醫院交費化驗,無需再掛號。

      4.社區醫務人員應在患者轉出5天內追訪病人,了解轉診情況,并做好記錄。

      (二)社區衛生服務站轉入

      病情穩定持轉診轉回單轉回社區衛生服務站的患者,責任醫師填寫電子病歷的雙向轉診的回執單。根據雙向轉診醫院的建議設計患者的治療方案保證患者治療的連續性。

      (三)雙向轉診醫院的院內工作:

      根據各醫院的雙向轉診工作流程完成以下工作。

      1.預約特殊檢查:由雙向轉診的負責科室協調,優先安排。

      2.雙向轉診主管部門協調相關科室,安排門診和住院事宜.

      3.對于下轉患者及時通知社區衛生服務站。

      4.開通急、危、重癥患者綠色通道。

      5.填寫雙向轉診單醫院填寫的回執單)

      6.對社區衛生服務的責任醫生詢問轉出病人的病情給予回答。

      附圖:雙向轉診的流程圖

      第10篇 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職業衛生監督管理工作,強化用人單位職業危害防治的主體責任,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保障勞動者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職業衛生監管職責分工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用人單位(煤礦除外)的職業危害防治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其實施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用人單位應當加強職業危害防治工作,為勞動者提供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工作環境和條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勞動者的職業健康。

      第四條用人單位是職業危害防治的責任主體。

      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職業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負責。

      第五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負責全國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為用人單位職業危害防治提供技術服務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執業準則,為用人單位提供技術服務。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舉報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和職業危害事故。

      第二章用人單位的職責

      第八條存在職業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危害防治工作。

      第九條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應當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職業衛生知識和管理能力;接觸職業危害的勞動者,應當具備相應的職業衛生知識和自我防護能力。

      上述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職業衛生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普及職業衛生知識,督促勞動者遵守職業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操作規程。

      第十一條存在職業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制定職業危害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建立、健全下列職業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規程:

      (一)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度;

      (二)職業危害警示與告知制度;

      (三)職業危害項目申報制度;

      (四)職業危害防治宣傳教育培訓制度;

      (五)職業病防護設施維護檢修制度;

      (六)個體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七)職業危害日常監測管理制度;

      (八)職業健康監護及其檔案管理制度;

      (九)職業危害事故處置與報告制度;

      (十)應急管理制度;

      (十一)崗位職業衛生操作規程;

      (十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業危害防治制度。

      第十二條存在職業危害的用人單位的作業場所應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生產布局合理,有害作業與無害作業分開;

      (二)作業場所與生活場所分開,作業場所不得住人;

      (三)有與職業危害防治工作相適應的有效防護設施;

      (四)職業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五)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其他規定。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對可能存在職業危害的作業場所進行檢測,確認是否存在職業危害。存在職業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如實將本單位的職業危害因素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報,并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可行性論證階段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預評價,并向建設項目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預評價報告的審核。

      預評價報告應當對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程度(輕微、一般、嚴重)作出確認結論,并提出防護措施建議。

      第十五條產生職業危害的建設項目,應當在初步設計階段編制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職業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還應當向建設項目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審查。

      第十六條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以下簡稱“三同時”)。職業病防護設施所需費用應當納入建設項目工程預算。

      第十七條建設項目在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危害控制效果評價,職業危害一般和嚴重的建設項目應當向建設項目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

      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其職業病防護設施依法經驗收合格,取得職業病防護設施驗收批復文件后,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

      第十八條存在職業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危害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監測結果。

      存在或產生嚴重職業危害的作業崗位、設備,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產生職業危害的種類、后果、預防和應急處置措施等內容。

      第十九條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職業危害防護用品,并督促、教育、指導勞動者按照使用規則正確佩戴、使用,不得發放錢物替代發放職業危害防護用品。

      用人單位應當對職業危害防護用品進行經常性的維護、保養,確保防護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已經失效的職業危害防護用品。

      第二十條對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作業場所,用人單位應當設置報警裝置,配置現場急救用品、沖洗設備、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

      對放射作業場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運輸、儲存,用人單位必須配置防護設備和報警裝置,保證接觸放射線的工作人員佩戴個人劑量計。

      第二十一條用人單位對職業病防護設施、應急處置裝備和設施應當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和保養,定期檢測其性能和效果,確保其處于正常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職業病防護設施。

      第二十二條存在職業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設有專人負責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日常監測,保證監測系統處于正常工作狀態。監測的結果應當及時向勞動者公布。

      第二十三條存在職業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危害因素檢測,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危害現狀評價。檢測、評價結果存入本單位職業衛生管理檔案,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并向勞動者公布。

      職業危害現狀評價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用人單位職業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規程的建設情況;

      (二)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崗位分布及其防護設施的合理性、有效性;

      (三)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強度、濃度的監測情況;

      (四)用人單位職業危害防治工作的不足與改進措施建議。

      第二十四條用人單位在日常的職業危害監測或者定期檢測、評價過程中,發現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當立即采取措施進行整改和治理,確保其符合職業衛生環境和條件的要求。

      第二十五條向用人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設備的,應當提供中文說明書,并在設備的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設備性能、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安全操作和維護注意事項、職業危害防護措施等內容。

      第二十六條向用人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化學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質等材料的,應當提供中文說明書。說明書應當載明產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產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項、職業危害防護和應急處置措施等內容。產品包裝應當有醒目的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儲存上述材料的場所應當在規定的部位設置危險物品標識或者放射性警示標識。

      第二十七條任何用人單位不得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設備或者材料。

      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產生職業危害的作業轉移給不具備職業危害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不具備職業危害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接受產生職業危害的作業。

      第二十九條用人單位應當優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職業危害和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逐步替代產生職業危害的技術、工藝、材料、設備。

      第三十條用人單位對采用的技術、工藝、材料、設備,應當知悉其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并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對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技術、工藝、材料、設備,故意隱瞞其危害而采用的,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對其所造成的職業危害后果承擔責任。

      第三十一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及其后果、職業危害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

      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因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變更,從事與所訂立勞動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職業危害的作業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前款規定,向勞動者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并協商變更原勞動合同相關條款。

      用人單位違反本條規定的,勞動者有權拒絕從事存在職業危害的作業,用人單位不得因此解除與勞動者所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三十二條對從事接觸職業危害因素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危害因素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對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與所從事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三十三條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按照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當包括勞動者的職業史、職業危害接觸史、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和職業病診療等有關個人健康資料。

      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時,有權索取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用人單位應當如實、無償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復印件上簽章。

      第三十四條勞動者健康出現損害需要進行職業病診斷、鑒定的,用人單位應當如實提供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的勞動者職業史和職業危害接觸史、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資料。

      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業衛生管理檔案,職業衛生管理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組織機構設置文件,主要負責人、職業衛生管理人員任命與資質文件;

      (二)職業危害防治規章制度、作業規程;

      (三)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種類、清單、崗位分布及作業人員接觸情況等資料;

      (四)職業病防護設施、應急救援設施基本信息,及其配備使用、維護、檢修與更換等記錄;

      (五)作業環境職業危害因素檢測、評價記錄與結論;

      (六)個體防護用品配備、發放、檢修與更換等記錄;

      (七)主要負責人、職業衛生管理人員、職業危害嚴重工作崗位的勞動者等人員職業衛生教育培訓與考核記錄等相關資料;

      (八)職業危害事故報告與應急處置記錄;

      (九)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匯總資料,存在職業禁忌證、職業健康損害或職業病的勞動者處理和安置情況記錄;

      (十)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有關技術資料,及其備案、審核、審查或驗收等的回執或批復文件;

      (十一)職業衛生許可證申領、職業危害申報等有關回執或批復文件;

      (十二)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監管執法的有關記錄或文件;

      (十三)其他職業危害防治有關資料或文件。

      第三十七條用人單位發生職業危害事故,應當及時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并采取有效措施,減少或者消除職業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擴大。對遭受或可能遭受職業危害的勞動者,應當及時組織救治、健康檢查或醫學觀察,并承擔所需費用。

      用人單位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職業危害事故。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發現職業病病人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三十九條作業場所使用有毒物品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

      第四十條用人單位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三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用人單位執行有關職業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下列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一)職業衛生管理機構設置、人員配備情況;

      (二)職業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規程的建立、落實及公布情況;

      (三)主要負責人、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勞動者的職業衛生教育培訓情況;

      (四)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執行情況;

      (五)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申報情況;

      (六)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監測、檢測、評價及結果公布情況;

      (七)職業病防護設施、應急救援設施的設置、維護、保養情況,以及個體防護用品的發放、管理及勞動者佩戴使用情況;

      (八)職業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告知情況;

      (九)職業危害事故報告情況;

      (十)提供勞動者健康損害與職業史、職業危害接觸關系等相關證明材料的情況;

      (十一)依法應當監督檢查的其他情況。

      第四十二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監督檢查制度,加強行政執法人員職業衛生知識的培訓,提高行政執法人員的業務素質。

      第四十三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職業衛生“三同時”的監督管理制度,加強職業危害相關資料的檔案管理。

      第四十四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監督管理制度,加強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的資質認定管理和技術服務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五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職業危害防治信息統計分析制度,加強職業危害因素檢測、評價、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信息以及職業衛生監督檢查信息的匯總與分析。

      第四十六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協助、配合有關部門和機構開展職業病診斷、鑒定工作。應有關部門或機構提請,提供日常監督檢查信息,督促用人單位提供相關資料,會同有關部門對因解散、破產無用人單位提供相關資料的情況進行調查,對存在爭議的相關資料或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狀況作出判定。

      第四十七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應當出示有效的執法證件。

      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忠于職守,秉公執法,嚴格遵守執法規范;對涉及被檢查單位的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的,應當為其保密。

      第四十八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被檢查單位及作業場所,進行職業危害檢測,了解有關情況,調查取證;

      (二)查閱、復制被檢查單位有關職業危害防治的文件、資料,采集有關樣品;

      (三)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職業危害防治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應當在15日內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第四十九條發生職業危害事故,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報告事故和組織事故的調查處理。

      第四章罰則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制定職業危害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

      (二)未按照規定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未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管理人員的;

      (三)未按照規定建立職業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規程的;

      (四)未按照規定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檔案和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

      (五)未按照規定公布有關職業危害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的;

      (六)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職業衛生管理人員以及職業危害嚴重的工作崗位的勞動者未按照規定接受職業衛生培訓的;

      (七)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組織勞動者進行職業衛生培訓,或者未對勞動者個體防護采取指導、督促措施的;

      (八)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監測、檢測和評價結果未按照規定存檔、報告和公布的;

      (九)未按照規定建立、健全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

      第五十一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及時、如實申報職業危害因素的;

      (二)未按照規定設有專人負責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日常監測,或者監測系統不能正常監測的;

      (三)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時,未告知勞動者職業危害真實情況的;

      (四)未按照規定組織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或者未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的;

      (五)未按照規定在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時提供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的。

      第五十二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一)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超過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

      (二)未提供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勞動者使用的職業危害防護用品,或者提供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勞動者使用的職業危害防護用品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

      (三)未按照規定對職業病防護設施、應急救援設施和勞動者職業危害防護用品進行維護、檢修、檢測,并保持正常運行、使用狀態的;

      (四)未按照規定對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進行檢測、評價的;

      (五)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經治理仍然達不到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

      (六)未按照規定安排職業病人、疑似職業病人進行診治的;

      (七)發生職業危害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或者未按照規定及時報告的;

      (八)未按照規定在產生職業危害的作業崗位醒目位置公布操作規程、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的;

      (九)拒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的;

      (十)隱瞞、毀損職業健康監護檔案、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結果等相關資料,或者不提供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要資料的;

      (十一)未按照規定承擔職業病診斷、鑒定費用的。

      第五十三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一)隱瞞技術、工藝、材料所產生的職業危害而采用的;

      (二)隱瞞本單位職業衛生真實情況的;

      (三)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作業場所,放射作業場所或者放射線同位素的運輸、儲存不符合本規定第二十條規定的;

      (四)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設備或者材料的;

      (五)將產生職業危害的作業轉移給沒有職業危害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或者沒有職業危害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接受產生職業危害作業的;

      (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職業病防護設施的;

      (七)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職工從事接觸產生職業危害作業或者禁忌作業的。

      (八)違章指揮和強令勞動者進行沒有職業危害防護措施的作業的。

      第五十四條用人單位違反有關職業危害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已經對勞動者生命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并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造成重大職業危害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建設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建、關閉:

      (一)未按照規定進行職業危害預評價或者未提交職業危害預評價報告,或者職業危害預評價報告未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核同意,擅自開工的;

      (二)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未按照規定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

      (三)職業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其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未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或者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要求施工的;

      (四)未按照規定對職業病防護設施進行職業危害控制效果評價、未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第五十六條未取得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資質認證擅自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的,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

      第五十七條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的機構超出資質認證或批準范圍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或者弄虛作假、出具虛假報告的,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處5000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認證或者批準機關取消其相應的資格;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八條向用人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設備或者材料,未按照規定提供中文說明書或者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九條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報告職業病、疑似職業病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弄虛作假的,并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

      第六十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其行政執法人員未按照規定報告職業危害事故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一條本規定所規定的對用人單位職業衛生違法行為的處罰,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對行政處罰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章附則

      第六十二條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作業場所,是指勞動者進行職業活動的所有地點,包括建設單位施工場所。

      職業危害,指稱職業病危害,是指對從事職業活動的勞動者可能導致職業病的各種危害。職業危害因素包括:職業活動中存在的各種有害的化學、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業過程中產生的其他職業有害因素。

      職業禁忌,是指勞動者從事特定職業或者接觸特定職業危害因素時,比一般職業人群更易于遭受職業危害損傷和罹患職業病,或者可能導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從事作業過程中誘發可能導致對他人生命健康構成危險的疾病的個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狀態。

      第六十三條本規定未規定的職業危害防治的其他有關事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六十四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11篇 石油銷售員工健康衛生管理辦法

      石油銷售公司員工健康衛生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石油銷售公司(以下簡稱'hb公司'或'公司')員工健康衛生工作管理,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保護員工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集團公司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公司各部室及全體員工。

      第三條員工健康衛生工作必須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和堅持分級管理、依托社會化服務的原則,為員工創造有利于員工健康的良好工作條件和員工衛生環境。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四條公司要成立員工健康衛生管理機構,對公司的員工健康衛生管理工作實施領導決策、監督管理和工作場所存在的各種職業危害因素定期監測工作。

      第五條公司要依據國家及上級公司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員工健康衛生工作責任制及貫徹落實公司健康衛生管理辦法,保證完成員工健康衛生管理工作。

      第三章 生產場所和健康監護管理

      第六條公司工作場所必須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存在職業危害的工作場所,應當統一規劃,限期治理。

      第七條公司庫站管理部門應對庫、站工作場所存在的各種職業危害因素進行定期監測,并將監測相關內容進行記錄。監測內容包括作業場所空氣中毒物濃度的監測、粉塵濃度的監測,作業場所環境中物理因素強度的監測,勞動衛生防護設施效果的鑒定和評價。

      第八條公司綜合辦公室為公司健康衛生管理部門,對員工進行健康監護。對從事接觸職業危害作業的員工,要進行職業性健康監護。職業性健康監護包括上崗前健康檢查、定期健康檢查和離崗健康檢查。定期職業性健康檢查的內容按衛生部《職業性健康檢查管理規定》和集團公司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沒有進行職業性健康檢查的員工不得從事接觸職業危害作業;有職業禁忌證明的員工不得從事所禁忌的作業。

      第十條工作場所發生危害員工健康的緊急情況,健康衛生管理部門應立即組織同一工作場所的員工進行應急職業性健康檢查,并采取相應處理措施。

      第十一條公司應建立健全員工健康監護檔案,健康衛生管理部門應跟蹤職業病員工治療、康復情況。對員工的詳細職業病史、職業危害接觸史、職業性健康檢查結果等個人健康資料,要分別記錄在檔案中,形成動態檔案管理。

      第四章 職業衛生管理與預防

      第十二條公司工程建設部門應對新建、改建、擴建及技術引進、技術改造等建設項目實行職業衛生設施建設'三同時'原則。即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運行、使用。

      第十三條公司工程建設部門應對建設項目應進行職業衛生設施建設預評價和驗收評價。職業衛生評價的全過程包括可行性研究階段、初步設計階段、施工設計階段的職業衛生設施設計審查,職業衛生設施施工過程中的監督檢查,竣工驗收中的綜合衛生評價及對衛生防護設施效果的監測和評價。

      第十四條庫站產生職業危害的生產設備,必須配套符合國家衛生標準的防護設備或防護措施。對易散發有毒有害物質的工藝設備,要杜絕跑、冒、滴、漏,對噪聲源采取隔音消音措施。

      第十五條對從事接觸職業危害作業的員工,應按有關規定提供有效的個人衛生防護用品。個人衛生防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

      第十六條公司應對庫站員工進行職業衛生宣傳和培訓教育工作。要對員工進行上崗前和經常性職業衛生培訓,教育和督促員工遵守職業衛生法律規范、規章制度和正確使用職業衛生防護設備、個人衛生防護用品,增強員工在應急化學事故中的自救互救能力。

      第十七條公司應根據本地區氣候條件,逐步改善員工倒班宿舍防暑降溫條件,確保倒班員工的身體健康。公司應建立員工洗浴設施,提高員工健康衛生條件。

      第十八條公司應確定從事廚房作業的人員無各種傳染疾病。食堂/廚房應符合飲食衛生的規定,公司應建立食堂/廚房衛生管理制度。

      第十九條公司要對職業危害事故進行防范,在風險預測的基礎上,制訂應急救援措施,并進行預演。

      第二十條禁止將存在職業危害的作業轉移給沒有衛生防護條件的企業和個人。如確屬需要,可由雙方簽訂合同,明確技術指導、防護措施及相關責任等。

      第二十一條引進、使用、變更存在職業危害的技術、工藝、生產原材料、生產設備和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必須向有關部門申報備案。

      第五章 職業病診斷與治療

      第二十二條公司應依據國家衛生部《職業病范圍和職業病患者處理辦法的規定》,對職業病進行嚴格管理。綜合辦公室負責分析研究職業病發病情況。

      第二十三條公司應規范職業病診斷工作,職業病診斷由取得相應資格的職業衛生機構進行診斷。

      第二十四條凡是確診并發給《職業病診斷書》的職業病員工,公司根據職業病診斷機構的意見,安排其醫治。

      第二十五條被確診患有職業病后的員工,享受國家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或與其同等的待遇。疑似職業病人需要住院鑒別診斷的,不論最后是否確診為職業病,其住院鑒別診斷期間享受職業病待遇。

      第二十六條公司發生急性職業危害事故時,必須立即組織應急醫療搶救,及時處理。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公司綜合辦公室是員工健康衛生工作的監督檢查部門,對員工健康衛生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公司內部的監督檢查不能替代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或授權的衛生監督機構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的監督檢查。

      第七章 防護經費

      第二十九條公司每年應將健康衛生專項經費列入預算,用于塵毒噪治理,控制、消除職業危害,開展工作場所檢測、職業性健康監護、職業衛生培訓和員工防暑降溫等。

      第八章 員工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條員工權利:

      (一)要求改善不符合衛生標準和要求的工作環境或工作條件;

      (二)獲得健康監護和疾病治療;

      (三)獲得職業衛生防護;

      (四)女員工在孕期、哺乳期間,不從事接觸職業危害的作業;

      (五)有權拒絕執行違章指揮,對危害生命健康的作業指令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三十一條員工義務:

      (一)學習并掌握職業衛生知識;

      (二)遵守各種職業衛生法律規范、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正確使用和維護職業衛生防護設備和個人衛生防護用品。

      第九章 獎懲

      第三十二條公司可根據健康工作考評情況,組織評選先進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或獎勵。

      第三十三條對違反本辦法造成職業危害加重或造成財產損失以及員工健康損害的有關責任部門、人員

      ,視情節輕重,予以通報批評或相應處分等;觸犯法律的,交由司法部門處理。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由hb公司綜合辦公室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未盡事宜,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集團相關規定執行。

      第12篇 學校衛生管理實施辦法

      為提高我校衛生工作管理水平,維護學校正常教學秩序,構建和諧校園,培養學生良好的文明衛生習慣,改善學校衛生環境和教學衛生條件,保障師生身體健康,更好地體現我校的辦學理念,根據學校的發展需要制定本辦法。

      一、組織機構

      學校衛生管理是學校行政管理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在學校校長的直接領導下,在主管領導的直接指導下進行工作。學校成立衛生工作領導小組,由校級領導擔任組長,教導處、大隊部、紅十字會、級長、學校教務組等有關部門參與管理。

      學校教務組主要負責檢查和督查工作。班級衛生由班主任負責管理,學校進行檢查。全校各班選出2名班級衛生督查員,督查學生個人衛生和教室衛生;教師辦公室衛生由教研組長負責管理,學校進行檢查。

      學校制訂飲食衛生、校園衛生、樓道衛生、樓梯衛生、教室衛生(包括專業教室)、辦公室衛生、廁所衛生等一系列管理目標。各責任人應按照管理目標要求做好自己的管理工作。

      二、飲食衛生標準

      1、小太陽午托部食堂設施、設備布置應當合理,應有相對獨立的原料存放間、食品加工操作間、食品出售場所及用餐場所。

      2、食堂應當保持內外環境整潔、衛生,并有防鼠、防蠅、防塵設施,污水排放和廢棄物存放符合衛生要求。

      3、執行食品衛生制度,拒絕采購有害物質:污染、霉變、變質、過期、腐敗的物品。不使用腐敗變質、生蟲及污染不潔的食品。

      4、餐具茶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須清洗、消毒,炊具、用具必須洗凈消毒,保持清潔。

      5、加餐食品一定要是新鮮食品。嚴禁食用過期食品及有毒有害食品。

      6、食堂工作人員每年要體檢一次,取得健康證方可上崗。食堂工作人員必須搞好個人衛生,勤剪指甲,工作時間不能佩戴首飾,不隨地吐痰,不在操作時閑談、抽煙,不帶閑人進配餐間,不準穿工作服上廁所。

      7、保持操作場所內外環境整潔,應有專人負責,分工包干,及時清掃。

      8、學校衛生領導小組每月對食堂衛生進行檢查,對發現違反本規定的予以相應的處罰。

      三、學校環境及公共部分衛生標準

      (一)校園環境衛生(主要由門衛師傅負責)

      1、保持校園環境清潔整齊,垃圾箱應及時清理(校園衛生由兩位門衛師傅負責清掃)。

      2、保持校園地面、院子周圍的花池整潔:無紙片、垃圾、雜物。如有紙片、垃圾、雜物,學校每一位師生都應養成隨手拾起的好習慣,以保持校園衛生。

      3、教學樓及綜合樓門口花盆里的花應保持干凈整齊。

      4、我校為無煙學校,禁止在學校內吸煙。

      (二)樓內公共部分衛生(主要由學校保潔員負責)

      1、墻面及墻裙:保持干凈,無污跡、無破損。各班負責本班所屬位置走廊墻裙和教室墻面;保潔員負責清潔樓梯邊墻裙及公共部位的墻裙。

      2、過道地面:保持干凈,無污漬,無垃圾,無死角,每天至少拖地兩次,保潔員根據情況隨時清掃。

      3、樓梯扶手:無灰塵、無污漬。

      4、公共部分物品及設施:如公用電話,一樓的電腦、鏡子,三樓的電腦及電腦桌椅、宣傳牌、消防設備等,要隨時保持干凈,塑料花草每月清洗一次。

      (三)學校廁所、清洗池衛生標準(主要由學校保潔員負責)

      1、學校廁所內做到通風良好、空氣清新無異味。廁所窗戶有排風扇,廁所門上有門簾并保持干凈。

      2、廁所內外墻壁、頂部要整潔衛生,無浮塵蛛網,無亂寫亂畫,無污跡腳印,地面無雜物、無積尿糞便,便道疏通無堵塞。

      3、廁所堅持一日兩清掃,對便池每天每節課沖洗一次,每周消毒一次,并保持大便池內無糞便。

      4、廁所紙簍里的垃圾每天要及時清理干凈。

      5、洗手池在洗完抹布及拖把后也要將其及時清理干凈,保證池內無垃圾堵塞,衛生用品要擺放整齊。

      (四)教室衛生標準(班主任負責指導)

      1、教室窗簾:干凈、懸掛整齊到位,不能有窗簾脫落、脫鉤的現象。藍色窗簾要蓋住黃色窗簾。窗簾在每年交接班前清洗一次。保持窗簾無污跡,不用臟手去拉窗簾(如果臟了要及時清洗)。有涼臺的班級要保持涼臺的衛生干凈。

      2、堅持實行兩塊抹布制度,一塊抹布擦拭桌椅,另一塊抹布擦地面(自己桌椅范圍下的地面),每天放學后帶回家清洗。

      3、課桌椅擺放整齊,桌面及桌椅腿無污跡。有了污跡要及時擦拭。

      4、教室地面保持干凈無垃圾無紙片,暖氣包背后及死角處無垃圾、紙片。衛生角物品擺放整齊,及時清理垃圾桶的垃圾。

      5、教室門窗無污垢,窗臺、講臺、電視無灰塵,黑板及黑板槽干凈,教室內不準使用雙面膠帶。講臺內不允許存放任何其他物品。

      6、教室墻面:保持干凈、無污跡、無亂涂亂畫現象。白墻上不允許粘貼任何東西。

      7、教室衛生工具整齊擺放,數量不增不減(每班拖把1個、掃把1個、簸箕1個、水桶1個、垃圾桶1個)。

      (五)教師辦公室衛生標準(由組長負責)

      1、每個辦公室物品擺放整齊。窗簾保持干凈,懸掛到位,在每年交接前清洗一次。。

      2、辦公室地面、窗臺、桌面干凈無污跡。電腦及電腦桌干凈無灰塵。

      3、洗手池保持清潔衛生,辦公室人員輪流值日,有衛生值日安排表。

      4、兩個辦公室之間的過道私聊室由兩個辦公室共同打掃,一周一輪,單周南面辦公室打掃,雙周北面辦公室打掃。保持過道地面干凈無污漬、垃圾。

      (六)專業教室衛生標準(由專業教室的教師負責)

      1、所有物品、桌椅擺放整齊,干凈無灰塵,地面保持干凈無垃圾紙片。

      2、專業教室窗簾:干凈、懸掛整齊到位,不能有窗簾脫落、脫鉤的現象。藍色窗簾要蓋住黃色窗簾。窗簾每年清洗一次(如果臟了要及時清洗)。

      3、專業教室墻面:保持干凈、無污跡、無亂涂亂畫現象。

      4、專業教室專用品要有專人管理。

      四、衛生預警預報、應急應激要按照相關要求做到實處。

      全校師生要有良好的衛生行為習慣,不隨地吐痰,不亂扔果皮紙屑,不在墻壁上亂涂亂畫,走路時不碰墻、不摸墻。見到紙屑垃圾,要隨手揀入垃圾箱(簍)。相信良好的衛生行為習慣,是良好師生素質的體現。

      衛生管理辦法范本(十二篇)

      1.劃分區域負責人,實行掛牌制,做到現場清潔整齊。2.施工現場辦公室、倉庫、職工宿舍保持環境清潔衛生,班組宿舍的衣物、日常生活用品等擺放整齊。3.廚房衛生整潔,符合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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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總則1、為了保護職工身體健康,保障職工利益,防止職業病發生,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特制訂本制度。2、職業病系指勞動者在生產勞動及其他職業活動中,接觸職業性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