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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防管理辦法(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3-12-27 07:06:05 查看人數:97

      消防管理辦法

      第1篇 消防管理辦法

      一、目的:為使消防搶救工作充分發揮組織功能,一旦發生火災,盡量使災害減到最低程度,以免延誤搶救時效,造成重大人員傷亡。

      二、范圍:公司消防安全委員會成員及全體員工。

      三、消防人員規劃及職能:

      3.1按部門、地域編組劃分

      3.2指揮及組長應由身體健康的管理干部擔任,成員亦需身體健康。

      3.3公司消防安全委員會分為總指揮、副總指揮、警戒組、滅火組、拆卸組、救護組、疏散組。

      3.4總指揮:負責指揮全盤消防救災事宜及策劃防火管理。

      3.5副總指揮:協助總指揮召集所屬救災人員從事救災工作迅速順利進行。

      4.0 消防人員職能

      4.1警戒組:由保安人員擔當。

      4.1.1報警。

      4.1.2引導消防車及消防人員。

      4.1.3迅速打開各通道及疏散口。

      4.1.4維持秩序,嚴防趁火打劫者。

      4.2滅火組:

      4.2.1掌握滅火器和消防栓的使用。

      按滅火器及消防栓的數量定人數(10-20人)。

      4.2.2各種消防設施及器材的檢查維護與使用。

      4.3.3當遇到火警時,全體人員火速趕到現場,接受指揮參加滅火行動。

      4.3.4搶救貴重或危險物資。

      4.3拆卸組:

      4.3.1電源的截斷。

      4.3.2火源的疏導及搶救時拆除所有障礙物。

      4.3.3防火體的設立。

      4.4救護組:

      4.4.1應接受特定緊急護理訓練。

      4.4.2負責傷患的搶救及緊急醫護,送醫院急救等任務。

      5.0、各組成員應注意事項:

      5.1滅火組:

      5.1.1應了解公司建筑內外格局及修改隔間后的狀況。

      5.1.2了解電及瓦斯所鋪設的路線。

      5.1.3了解公司內部所有裝修材料的性能。

      5.1.4所有消防設施的放置地點。

      5.1.5了解消防設備的保養維護與操作方法。

      5.1.6了解火的走勢。

      5.1.7了解所有逃生的路線。

      5.2拆卸組:

      5.2.1負責搶救時拆除所有的障礙物的人員:

      a了解公司建筑內外格局及修改間隔后的狀況。

      b了解室內外的通風設施。

      c了解公司內部所有裝修材料的性能。

      d了解火的走勢及所有的逃生路線。

      5.2.2負責水源疏導的人員:

      a了解水源及抽水馬達開關所在。

      b了解水壓狀況。

      c平時對水源做定期檢查。出水口是否有堵塞的現象。

      d了解所有逃生的路線。

      5.2.3負責電源及燃氣截斷的人員:

      a了解電、氣總開關及各分開關所在。

      b了解電及燃氣管道的路線。

      c了解所有逃生路線。

      5.3救護組:

      5.3.1應接受緊急救護的工作。

      5.3.2應配備急救箱。

      5.3.3應了解一般藥物的使用。

      5.3.4了解所有的逃生路線。

      5.4警戒組:

      5.4.1對公司建筑內外格局深入了解。

      5.4.2了解所有的逃生路線,以便疏導他人逃生。

      5.4.3在出入口皆應有人員負責防止離去的人員再次進入火場拿物品或錢財。

      5.4.4阻止歹徒趁火打劫。

      5.5疏散組:

      5.5.1了解公司警鈴設備(設置所在地)。

      5.5.2了解公司所有通信設備的所在地及使用方法。

      5.5.3了解公司建筑內外格局。

      5.5.4了解公司內所有裝修材料的性能。

      5.5.5了解火的走勢。

      5.5.6了解所有的逃生路線。

      5.6以上各組人員均應配備防毒面具和防煙袋。

      6.0火警通報順序:

      6.1 白天發生火災時,應立即按警鈴并通知總指揮或副總指揮及消防搶救人員,就火勢或依總指揮指示,聯絡消防部門。

      6.2夜間或假日發現火警時廠內人員立即通知值班保安,值班保安立即電話呼叫有關人員到現場,并通知有關部門主管。

      7.0 全體人員應注意事項:

      7.1 消防委員會成員每年均得參加消防演練。

      7.2當某部門現場發生火災時,全體人員應保持鎮定,按警鈴報警器,并迅速擔負起搶救工作,不可袖手旁觀,等待消防人員前來搶救而延誤時機。

      7.3 迅速切斷配電箱總電源。

      7.4 消防人員抵達現場后,除參與搶救工作外,其余人員應從速遠離現場,以免影響或妨礙搶救工作的進行。

      7.5現場有危險品,易燃易爆物品應迅速搬離。

      第2篇 工地消防安全管理辦法

      一、 工地消防安全工作是項目安全生產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必須認真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安全”“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二、 工程項目的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是工程項目的消防安全領導機構。項目經理為工程項目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項目安全員是工程項目的消防安全管理主要人員,班組設兼職消防員。

      三、 工程項目應成立與生產班組相結合的義務消防隊。義務消防組長由項目副經理(項目經理助理)兼任。副組長由項目安全監督部長兼任。義務消防員全部由項目部管理人員組成,義務消防組應堅持每月進行一次學習和訓練。

      四、 施工組織設計:項目施工組織設計要符合工程實際的消防方案和措施,有特別要求時,應編制單獨的消防安全施工組織設計。施工組織設計中應包括消防安全機構和措施,并附有臨時設施、消防設施、防火器材、消防安全通道的平面布置圖。

      五、消防安全教育及技術交底:按規定開展多種形式的消防安全教育,既可根據季節變化或需要開展專項消防安全教育,也可在安全教育的同時進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員工掌握基本的防火、滅火及逃生自救知識。特種作業人員要在參加專業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后持證上崗,木工、油漆工、倉庫管理員、宿舍管理員等應接受專門的消防安全教育。在易燃易爆處及有消防安全要求的場所進行作業前,必須進行消防安全技術交底,所有接受交底人員應全員簽字。

      六、消防安全檢查:進行安全檢查的同時進行消防安全檢查,并根據需要進行專項消防安全檢查,檢查時應做好記錄,對檢查發現的隱患要按照“三定”原則認真整改。

      七、 電氣焊接(切割)等明火作業管理:電氣焊接(切割)作業必須經過動火審批。一級至三級動火審批按照深圳市有關規定程序辦理,施工現場沒有明顯危險因素的動火作業由項目部審批。電氣焊接(氣割)作業人員必須持有效證件上崗,作業前應接受消防安全交底,嚴格遵守“十不燒”規定。電氣焊接(切割)作業前對周圍環境進行檢查,如存在易燃易爆物品,必須采取清除或隔離等消防措施,否則嚴禁動焊。焊接、氣割作業現場要配置滅火器、消防砂、消防水等滅火器材及設施。作業時要有專人監護。作業后要進行檢查,確認無火災隱患后方可離開。在管道、容器等通風不暢的場所應同時采取氣體測試、通風、防毒等措施。其它明火作業也要經過動火審批,作業前要進行檢查,作業時防火及滅火措施要到位,作業后確認無火災隱患后方可離開。

      八、 臨時設施搭設完畢須經分公司驗收合格才能使用。臨時宿舍與建筑物應保持20米以上的距離,與高壓架空線路必須保持規定的距離,不得建在高壓線路的下方,臨時宿舍之間的通道寬度不得小于6米。臨時宿舍頂的高度不低于2.5米,門寬不少于1.2米,門向外開。臨時宿舍不得存在“三合一”(宿舍、倉庫、車間及作業場所設在一起)現象。臨時設施不得使用易燃材料搭設。腳手架不得使用竹架,外架防護不得使用竹笆。

      九、 易燃易爆物品管理:易燃易爆物品應由專人管理,有嚴格的領退手續。易燃易爆物品應專庫存放,不得與普通物品混放。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庫房或場所必須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并且經項目部檢查認可。易燃易爆物品距離明火不得小于規定距離,嚴禁煙火。木工房、木加工場所、木料堆放場所嚴禁煙火。刨花、木屑、紙皮等物品必須工完場清,及時將其清除到指定的防火場所。

      十、 電氣消防安全:施工現場臨時用電要符合《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及其它有關電氣安全規范的要求。配電房、發電機房應符合防火要求,空間應符合規定,門向外開。電氣開關、電纜電線、電氣設備不得超負荷使用,老化、破損的要及時更快。每一線路、用電設備都須有短路及過載保護,熔絲選擇合理,接法正確,不得以其它金屬絲代替熔絲。電箱及電器安裝底板不得使用木質材料,箱內不得放雜物。各電氣連接點要求連接可靠,宿舍及倉庫不得使用大功率燈泡。臨時宿舍用電應由工地電工統一安裝,符合電氣安全要求。嚴禁私拉私接,嚴禁使用電熱電器及大功率電器。

      十一、 消防設施與消防器材:施工現場要配備足夠、有效的消防器材和消防設施,并根據現場情況和作業需要布置在合理的位置。施工現場在施工前要設置消火栓,消火栓的口徑為2~4英寸,安裝數量按占地面積每5000平米設一個。超過30層高層建筑要安裝高壓水泵和直徑不小于兩英寸的豎管,每層設消防接口不少于兩個。施工現場及宿舍區應有蓄水池和消防砂。所有臨時設施及加工場所應配備滅火器、消防鏟、消防桶,每間宿舍每50平方米不得少于一個滅火器。滅火器的規格型號應滿足滅火需要。施工作業層必須設置滅火器。易燃易爆存放處必須按規定設置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所有的消防器材必須采用消防部門認可的產品,定期檢查,對失效的要及時更快。

      十二、 其它規定:施工現場的消防道路要暢通,不得阻礙人員疏散及消防車輛通行。消防通道要有明顯標志。工地門口及重點部位(宿舍、倉庫、木工房、配電房及其它易燃易爆處)應設有明顯的消防安全標牌。工地應建立領導值班制度,做到晝夜有人值班,并做好值班記錄。對消防安全工作資料,工程項目應存檔備查。

      十三、 工地消防安全紀律:所有作業人員必須經消防安全教育后才能上崗和入住,特種作業人員經專業安全技術培訓后持證上崗。未經動火審批,嚴禁私自動火。嚴禁私拉電纜電線和私接用電設備。宿舍內嚴禁使用電熱電器及大功率電器,嚴禁在宿舍內動火做飯,不得點蠟燭或焚燒信件、紙屑。施工現場嚴禁吸煙,吸煙要到專門的吸煙室。嚴禁亂扔煙頭、火種。遵守操作規程和勞動紀律,不得有“三違”行為。不得私自把易燃易爆物品帶入工地或私藏易燃易爆物品。

      十四、 事故報告與處理:發生火災后,應立即報警,并積極組織撲救。火災事故單位及當事人應積極配合進行事故調查。對火災事故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按照項目有關規定進行處理,觸犯法規的,交公安司法部門處理。

      第3篇 安全環保消防工業衛生三同時管理辦法

      1目的

      為進一步將公司安全、環保、消防、工業衛生的“三同時”工作落到實處,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本規定適用于集團公司各分(子)公司。

      3職責:

      3.1集團各子公司自己負責的改、擴建項目,由各單位負責按規定要求進行安全預評價、環境影響評價、消防建審、衛生預評價,辦理新、改、擴建項目安全、環保、消防、衛生審批手續,并進行驗收。

      3.2技術中心負責的新、改、擴建項目,由技術中心負責按規定要求進行安全預評價、環境影響評價、消防建審、衛生預評價,辦理新、改、擴建項目安全、環保、消防、衛生審批手續,并進行驗收。

      3.3集團公司安全保衛部(以下簡稱安保部)負責對各單位及技術中心的安全、環保、消防、工業衛生的“三同時”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4術語

      4.1“三同時”是指在新建、改建、擴建項目中,安全、環保、消防、工業衛生的技術措施,設施和裝置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4.2新、改、擴建項目包括:集團公司經理部委托設計的由技術中心負責完成的新、改、擴建項目;各單位自行設計的改建、擴建項目;各單位(包含車間)的技術改造項目涉及的工藝流程改造或新工藝應用等。

      4.3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可行性分析)中必須包括安全、環保、消防、工業衛生論述專篇或對安全、環保、消防、工業衛生的情況或影響給予說明,主要內容為危險及塵毒危害預先分析、環境影響分析,并作出防治的措施、計劃等。

      5管理規定

      5.1需要向上級主管部門報批的項目,各單位必須按要求辦理安全預評價、環境影響評價、衛生預評價和消防建審等手續;項目完成后,按要求進行安全驗收評價,辦理安全驗收、環保驗收、消防驗收、工業衛生驗收等手續。

      5.2不需要向主管行政部門報批的集團各單位內部(以下簡稱集團內部)立項的改造項目,不含對安全、環保造成不利的影響或有相應的安全環保措施可以消除這種影響,該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設計圖紙或方案,必須經過集團技術中心組織有關專家和安保部專業人員的論證和審核,通過主管領導簽字后方準實施。

      5.3項目實施過程中,項目負責單位應確保安全設施、環保設施消防、工業衛生的各類設施與裝置的質量及安裝質量,并接受安保部的監督。

      5.4項目中的安全、環保、消防、工業衛生設施與裝置應在項目投運前或同時試運合格并投運,有試運行合格記錄。需要經過上級主管部門驗收的項目,按要求進行驗收。

      集團內部立項的改造項目應經過安保部組織論證專家及本單位安全環保部門及有關專業人員和使用車間安全員聯合驗收合格后方準投運。

      5.5項目在試運行期間,各單位負責職業安全健康危險因素、環境因素的識別,并按要求落實控制措施。

      5.6項目完工投運后1-2月內,使用單位應出具安全、環保影響的報告,主要內容為安全、環保、消防、工業衛生裝置、設施的使用情況,能否滿足安全、環保需要,是否有危險、隱患需要解決,是否有污染物待回收治理等。

      5.7項目投運后,項目使用單位應將項目立項、可行性研究、設計方案、各種評價報告至項目驗收及“三同時”驗收報告等整理歸檔,妥善保管。

      第4篇 消防辦公室管理規定辦法

      廣東省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管理規定【1】

      為進一步加強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管理,有效預防和減少火災事故發生,我省近日出臺《廣東省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管理規定》(粵辦函〔2022〕96號,以下簡稱《規定》),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規定》指出,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按照“依法自我管理、消防責任自負”原則,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主要投資人)是本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消防安全工作負全面責任;分管具體工作的負責人對各自分管業務范圍內的消防安全負直接責任;工作人員在各自業務范圍(崗位)內承擔相應責任。

      各地級以上市、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加強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

      各行業主管部門嚴格落實“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要求,在職責范圍內依法做好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監督管理工作。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和公安派出所依法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管理工作實施監督指導。

      《規定》要求,消防安全重點單位要確定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負責人擔任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明確內設部門負責人消防安全責任,建立消防安全制度;定期召開消防工作例會,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培訓、每名員工每年至少進行1次消防安全培訓、新員工上崗前必須接受消防安全培訓,至少每月組織1次防火檢查、每日進行防火巡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在火災隱患未消除之前,要落實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確保消防安全,可能引發火災或者一旦發生火災將嚴重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要停用危險部位。

      公安消防、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工商、安全監管、質監、稅務、金融監管、海關等部門和銀行證券、保險等社會機構要加強信息共享,將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管理情況納入社會征信體系建設,并定期向社會公布。

      政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職責,在涉及消防安全重點單位行政審批、火災隱患整改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職瀆職的,依法依紀追究有關人員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規定》強調,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時間至少每2小時進行1次防火巡查,營業結束后檢查并消除遺留火種;醫院、養老院及寄宿制的學校、托兒所和幼兒園夜間防火巡查每夜不少于2次;其他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可以結合實際開展夜間防火巡查。

      市公安消防支隊文職人員管理規定【2】

      為規范全市公安消防部隊文職人員的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確保隊伍穩定,衢州支隊結合本支隊實際,制定了《市公安消防支隊文職人員管理規定》,進一步完善和促進文職隊伍的建設。

      《規定》主要根據《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浙江省公安消防部隊文職人員管理暫行規定》、部隊條令條例和規章制度等制定。

      主要包括:征招、培訓與聘用、組織教育與管理、等級和待遇、獎勵與處分、用工關系的解除與終止、責任與分工等方面內容。

      征招、培訓與聘用。

      文職人員招聘由用工單位提出計劃后報支隊文職人員管理辦公室審批,由支隊文職人員管理辦公室統一通過當地的勞務派遣機構委托招聘。

      要求招聘文職人員要符合基本條件,文職人員上崗前由文職人員管理辦公室組織進行培訓,時間一般為2個月,集中培訓為15天。

      培訓結束后進行考試,考試成績合格的,統一安排上崗;考試成績不合格的,退回勞務派遣機構。

      勞動合同期限一般為3年,經考核合格,表現優秀的可直接續簽合同。

      組織教育與管理。

      文職人員的日常教育與管理堅持“誰使用、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由用工單位負責。

      連續工作兩年以上,由文職人員本人申請,經過培養、教育和考察,具備共產黨員條件的,可以發展為*黨員。

      文職人員在職期間,應嚴格遵守“五條禁令”、“四個嚴禁”等有關紀律,杜絕“一機兩用”,違規者一律退回勞務派遣公司。

      工作日原則上不得因私事請假,確需請假的,由用工單位領導審批,1日以上請假清單每年報支隊文職人員管理辦公室備案,請假時間在年休假中扣除。

      各用工單位可根據單位實際,文職人員數量在5至10人的設班長一名,文職人員數量在10人以上的設班長、副班長各一名,主要協助分管領導抓好文職人員隊伍的管理教育工作。

      等級和待遇。

      合同期內,文職人員的“五大險”人身意外傷害險由用人單位繳納,個人繳納部分按月從本人工資中代為扣繳,其中住房公積金由單位和個人共同繳納。

      文職人員的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保險費按照當地規定的繳費標準執行。

      文職人員的年休假、婚假、產假、法定節假日休假參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執行。

      用工單位一般不應安排文職人員加班,確因工作需要安排文職人員在雙休日加班或工作日工作時間超過午夜的,應給予文職人員補休,不能補休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文職人員支付加班費。

      獎勵與處分。

      文職人員的獎勵項目,分崗位能手、優秀文職人員以及地方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設立的獎勵項目。

      文職人員的獎勵比例,崗位能手和優秀文職人員獎勵的人數全年控制在總人數的30%以內,同一事跡只能給予一次獎勵。

      文職人員違反部隊條令條例和有關規章制度的,應給予相應的處分,并與日常量化考評掛鉤。

      處分應堅持依據事實,懲戒恰當、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紀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

      大隊文職人員警告、嚴重警告處分由大隊部黨支部提出意見,大隊黨委研究決定;機關文職人員警告、嚴重警告處分由用工部門提出意見,支隊文職人員管理辦公室審批;文職人員需辭退的由用工單位提出意見,報支隊文職人員管理辦公室批準后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務派遣機構及本人。

      用工關系的解除與終止。

      文職人員勞動合同期滿,經本人申請、用工單位同意、支隊文職人員管理辦公室考核合格后,可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合同,否則用工關系即行終止。

      文職人員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另行安排工作后仍不能勝任的;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文職人員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要給予解除與終止合同

      責任與分工。

      司令部主要負責指導用工單位加強對文職人員各項規章制度教育和保密教育,建立規范的執勤、訓練、工作、生活秩序,抓好日常行為管理。

      政治處主要負責地方和軍隊有關勞動法律、政策、規定的貫徹執行,依法辦理支隊與勞務派遣機構勞務派遣合作協議的建立、變更、終止和解除;后勤處負責文職人員工資、福利待遇標準的制定及發放工作,做好被裝統一采購和發放工作。

      防火處負責輔助執法崗位文職人員的定崗定位和工作職責、工作量化標準的制定,并開展業務指導。

      宣教中心負責文職人員的宣傳業務培訓。

      第5篇 消防保衛管理辦法

      1.目的:

      通過對日常消防保衛的管理,使項目內部消防保衛管理規范化、程序化,確保消防保衛預防措施落實,避免火災事故發生,做好應急準備響應和員工安全防護,預防和減少對環境的不利影響,保障員工安全。

      2.適用范圍:

      適用于公司、分公司、直管項目經理部消防保衛活動中,對消防保衛的管理。

      3.相關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北京市消防條例》;

      《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保衛工作基本標準》;

      《北京市企業治安保衛責任制規定》。

      4.定義:

      4.1項目保衛部職責:

      4.1.1保衛部是全項目消防保衛工作的主管部門, 負責傳達地方政府和上級部門關于消防保衛管理的辦法和規定, 并督促各單位貫徹落實。

      4.1.2負責項目消防保衛管理辦法的制定和修改。

      4.1.3負責審定專職消防保衛管理人員資格。

      4.1.4參加項目安全文明工地消防保衛考評驗收。

      4.1.5負責項目消防保衛方案、預案的審查、核定。

      4.1.6參加公司組織的每月對直管項目進行一次綜合考評檢查。

      4.1.7協助項目辦理消防安全施工許可證;

      4.1.8督促項目消防設施、器材落實到位,使之適應環保和防火安全需要;

      4.1.9督促項目落實重點防范部位的安全防范措施;

      4.1.10為項目提供消防內業資料樣本;

      4.1.11配合公安機關查處單位內發生的各類案件和火災事故。

      4.2項目經理、生產經理職責:

      4.2.1項目經理是本單位消防、治安第一責任人,必須對本單位防火安全和治安防范負全面領導責任。

      4.2.2全面落實《北京市企業治安保衛責任制規定》和《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保衛工作基本標準》的各項內容及本辦法有關規定。

      4.3項目經理、生產經理主管消防保衛領導職責:

      4.3.1擔任項目防火、治保小組組長,對本單位消防保衛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4.3.2定期主持召開一次本單位消防治安綜合治理會議, 研究解決本單位存在的消防、治安隱患及問題;并督促檢查落實情況。

      4.4消防保衛管理崗位人員職責:

      4.4.1辦理工程施工消防安全許可證。

      4.4.2制定項目工程消防保衛方案、預案,并按規定上報,由上級審核后負責落實。

      4.4.3負責對外聯隊民工或分包單位人員進行入場治安、消防規章制度、管理措施的教育。

      4.4.4負責落實本單位與外聯隊, 屬總包管理的分包單位(含建設單位指定選用的分包單位)簽訂治安、消防協議書。

      4.4.5按照工程進度, 根據消防保衛方案要求, 落實消防器材和保衛措施。負責檢查消防設施配套完好, 落實隱患整改。項目需維修、更新消防器材時, 負責向上級保衛部門提出計劃。

      4.4.6落實施工現場警衛人員, 負責日常管理。落實組建義務消防隊,不定期組織進行滅火知識業務培訓。

      4.4.7熟知本單位重點防范部位, 按照規定落實防范措施。

      4.4.8負責施工現場電氣焊等明火作業用火證的審批; 負責現場使用電熱器具的審批; 負責檢查工程內設庫、存物及防水作業是否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4.4.9每周進行一次防火、治安防范檢查。檢查情況應有書面記錄。遇有重大消防、治安隱患要及時報告上級保衛部門。

      4.4.10負責處理項目上發生的一般消防違章和治安問題。發生一般刑事案件和火警時要保護好現場, 立即報保衛部 并配合查處。

      4.4.11負責施工現場消防保衛管理制度牌設置到位。

      4.4.12按照本辦法記錄內容和保衛部下發的消防內業資料目錄, 負責建立完整的內業資料。項目結束后, 資料移交公司保衛部門。

      4.5項目經理部門衛、更勤人員職責:

      4.5.1熱愛本職工作, 當班時間堅守工作崗位, 嚴禁脫崗、睡崗、酒后上崗。不得遲到早退、不得擅離工作崗位。

      4.5.2嚴格執行門衛管理制度, 非本單位人員未經允許不得進入, 來客、探親、訪友或聯系業務人員, 必須出示證件, 辦理登記手續方能進入。

      4.5.3做好值班記錄和登記。交接班時, 交待要清楚, 雙方在值班記錄上簽名。

      4.5.4嚴格檢查攜帶物品出門人員和運物出去的車輛, 無出門條或手續不全的, 不得放行, 發現可疑情況及時報告保衛部門。

      4.5.5值班期間, 必須對防范重點部位勤檢查,夜間要定時或不定時巡查, 確保安全。

      4.5.6協助項目專職保衛管理人員維護內部生產、生活秩序, 協助制止打架斗毆、偷盜、賭博等不法行為。

      4.5.7值班期間發現可疑情況要及時報告,發現犯罪嫌疑人作案要奮力抓獲, 保護國家和人民的財產不受侵害。

      4.5.8值班人員要遵紀守法, 堅持原則, 嚴禁監守自盜。因工作失職, 發生盜竊案件或治安災害事故的, 應酌情負賠償責任。

      5工作程序:

      5.1消防許可證辦理程序:

      5.1.1新開工程具備條件的項目, 在開工前15日內, 由項目專職保衛管理人員, 根據施工組織設計,依據施工現場保衛工作標準, 結合工程現場具體情況,按照公司保衛部下發保衛方案樣本制定該工程保衛方案、預案。報公司保衛部審批后,由項目消防專職管理人員攜帶辦證所需全部資料到當地公安消防管理機關辦理消防安全施工許可證(或審核意見書)。

      5.1.2因建設單位原因無開工許可證,開工前導致項目不能及時辦理現場消防安全許可證而開工的,項目經理部必須與建設單位簽訂書面協議, 明確因無消防許可證開工引發的后果, 由誰承擔責任, 協議由項目負責人落實簽訂。

      5.2項目經理部制定的工程消防保衛方案、預案的審核,經公司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后,方可實施。

      5.3消防器材的配置和管理:

      5.3.1消防器材的配備必須符合環保要求。

      5.3.2地上消防栓。水源干線管徑為100毫米。一個項目最低不少于2個地上消防栓。2萬平米至5萬平米工程, 地上消防栓設4~6個;5萬平米以上的工程酌情增加(滿足一個消防栓有效半徑50米),每個消防栓配消防水帶2盤(每盤25米)。地上消防栓處要有明顯的標志。消防栓、管道冬季要有保暖防凍措施。

      5.3.3消防豎管(北京地區以外區域性分公司以當地規定為準)。24米以上高層建筑,每個棟號單設消防豎管, 由水源引至蓄水池(或加壓泵)的管徑為100毫米, 由加壓泵出去的支線(即豎管)管徑不小于65毫米。豎管每層設消防栓口,每個消防栓口配同規格消防水帶2盤(每盤25米)、水槍一支。

      5.3.4消防泵房及消防泵。消防泵房要正規牢固,不得用易燃材料支搭。泵房頂要有防砸措施。3萬平米以上的工程, 設兩臺消防泵(備用一臺)。消防泵的專用電源引自施工現場總斷路器的上端。泵房設在地下室的時侯, 其控制開關的值班室應設在地上, 便于操作, 泵房要明確專人值班, 一有火情, 消防泵即能起動使用。消防泵蓄水池容量最少不低于15噸。

      5.3.5滅火器。施工現場滅火器配置種類必須與配置場所危險等級相適應,有針對性,數量適當。辦公區、生活區每棟不少于2~4具. 木工房4具, 液化石油氣使用地點4具, 油漆、烯料等易燃物品存放處4~6具, 料具庫4~6具,機械維修地點2~4具,明火作業地點1~2具。

      5.3.6消防器材進場, 由項目專職消防管理人員逐個檢查驗收、登記。并在每季度對滅火器檢查一次,每個滅火器上要標明有效期或換藥時間。

      5.3.7消防器材新購、維修及滅火器需換藥時, 由項目專職保衛管理人員提出計劃, 經項目經理審批后,公司保衛部門落實到位。

      5.4分包人員的管理:

      5.4.1外聯隊人員及由項目總包管理的分包單位人員入場后,三日內由項目消防專職管理人員對其進行入場治安、消防安全常識及規章制度教育。教育內容以公司保衛部下發消防治安入場教育提綱為基礎內容。教育后由外聯隊負責人及分包單位負責人在教育記錄表上簽名,并簽訂治安消防協議書。教育時要逐人核對花名冊與身份證, 防止無證人員或冒名頂替人員混入。

      5.4.2由建設單位指定(選用)的分包單位, 凡是總包(我方)未收取該分包管理費用的, 分包進場后5日內, 項目經理部必須與建設單位簽訂明確該分包管理關系的協議書。由項目專職消防管理人員落實協議書的簽訂。

      5.4.3外聯隊人員宿舍,實行一人一鋪, 每床編號,每床掛床頭卡。床頭卡記載姓名、身份證號碼、所屬外聯隊單位名稱。床頭卡上蓋項目公章。特殊情況不具備掛床頭卡的宿舍,應將宿舍人員姓名及身份證號統一張貼室內,以備查驗。

      5.4.4每棟(處)外聯隊人員集中住宿的宿舍區,在主要出入口, 樓梯口顯眼處, 設宿舍治安消防管理制度牌一塊。

      5.5電氣焊、明火作業管理:

      5.5.1公司屬電氣焊工實行登記備案制度。電氣焊工的操作證復印件交存項目保衛部門備查。由項目專職消防管理人員代表項目經理部與電氣焊工逐人簽訂防火安全責任書。凡未在項目保衛部門備案的電氣焊工,不得在該項目從事電氣焊作業。

      5.5.2明火作業, 是指使用電氣焊作業及防水作業。作業前,必須先由工長對作業人員進行有針對性的書面防火安全交底, 作業人持安全交底書和操作證到項目保衛組, 交由項目專職消防保衛管理人員查驗, 并對作業人資格、作業面、作業周邊情況及環境進行檢查后, 符合施工作業的, 簽發用火證(防水作業要填寫審批表)。作業人持用火證, 并配帶滅火器材, 落實看火人方可進行明火作業, 用火證只在指定地點當日有效。非項目專職消防保衛人員簽發的用火證一律無效。

      5.6電熱器具的審批管理:

      5.6.1施工需使用電爐, 或者用其他電熱器具取暖保溫, 使用前必須由使用單位工長或負責人對使用人進行書面安全交底,使用人持安全交底書, 交項目保衛部門, 領取填寫電熱器具審批表, 經項目專職消防保衛人員審批同意后, 方可使用。未經審批同意使用的, 一律按違章處罰。

      5.7工程內住人、設庫的管理:

      5.7.1在施工程內嚴禁安排人員住宿。

      5.7.2在工程內因施工需存物、設庫的, 由存物或設庫單位的負責人到項目保衛部門領取存物設庫審批表,按審批表內容填寫后, 經項目經理審批同意后,方準在工程內存物、設庫。未經審批同意在工程內存物、設庫的, 一律按違章處罰。任何情況下不準在工程內積存易燃物、可燃材料。

      5.8燃氣用火管理:

      5.8.1凡施工現場使用液化石油氣的, 由使用單位負責人在項目保衛部門領取燃氣用火審批表, 按要求內容填寫, 經使用單位項目經理審批同意后, 由項目消防專職人員檢查,確認符合使用標準后, 發給現場燃氣合格證, 方準使用。

      5.9消防制度牌的設置:

      5.9.1施工現場消防制度牌規格高1000mm×寬600mm, 藍底白字。

      5.9.2施工現場門衛管理制度設在現場主要出入口處。

      5.9.3門衛人員職責制度牌放在值班室。

      5.9.4木工防火制度牌設在木工房內顯眼處。

      5.9.5油漆、易燃、易爆物品存放處,設管理措施制度牌于明顯處。

      5.9.6現場烘爐地點, 設烘爐工防火制度牌一塊。

      5.9.7臨時料具庫設庫房防火制度牌一塊。

      5.9.8食堂燃氣使用處設燃氣用火管理制度牌一塊。

      5.9.9消防泵房設管理值班制度牌一塊。

      5.10項目消防保衛管理人員配備規定:

      5.10.1項目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崗位, 由項目經理推薦具備兩年以上從事保衛工作經歷, 有崗位合格證、工作勝任的人員, 報公司保衛部審核同意后, 方可派駐到項目上崗從事該項工作, 未經公司保衛部審核同意的人員, 項目上不得任用。項目經理部違反本條規定的, 由選用者承擔相關的責任。本條規定總部以外區域性分公司結合當地情況參照執行,上崗人員報保衛部備案。

      5.10.2建筑面積5萬平米以上的工程或國家重點工程, 設2名消防保衛管理人員; 5萬平米以下的工程設1名。

      5.10.3項目專(兼)職消防保衛管理人員, 必須以本專業工作為主, 兼職其他工作時, 以不影響本專業工作為前提。

      5.10.4項目專職消防保衛管理人員, 在項目管理中, 對消防、治安的違章處罰, 必須使用保衛部統一印制的罰款通知單,并加蓋公司保衛部印章。不得使用其他罰款單據。所收罰款由公司保衛部用于有關獎勵。

      5.11項目門衛、更勤人員配備條件:

      5.11.1政治上可靠、責任心強, 敢于堅持原則, 熱愛護廠工作。

      5.11.2一般為18歲至45歲男性職工。

      5.11.3身體健康, 能勝任晝夜值勤等護廠任務。

      5.11.4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5.12項目門衛、更勤人員設置、著裝管理規定:

      5.12.1項目門衛、更勤人員配備數量, 按工程規模、周邊環境具體情況配備。現場主要出入口大門的值班門衛三班倒。其他有車輛出入的大門開啟時, 必須有人管理;及時開、閉,確保安全。夜間巡邏每班不少于2人。

      5.12.2門衛、更勤人員上崗時, 必須穿著單位統一配發的工作服, 統一佩戴“執勤”袖標。值勤不戴袖標者, 視為非上崗。

      5.12.3門衛、更勤人員不得穿著自購保安服或淘汰的制式警用服裝。

      5.13內業資料管理:

      5.13.1項目消防內業資料按公司保衛部下發目錄及本辦法記錄所列表格建立。由項目專職消防保衛人員負責。

      5.14應急準備和響應:

      5.14.1潛在事故和緊急情況范圍:

      火災、爆炸、治安災害事故和突發事件等。

      5.14.2發生潛在事故和緊急情況的場所:

      公司擋案室和財務室財務室、施工現場、宿舍等。

      5.14.3應急準備:

      5.14.3.1組織準備:

      項目應建立處置突發事件領導小組,組建應付突發事件義務消防隊。

      5.14.3.2措施準備:

      a、項目保衛部負責制定《石景山區人民檢察院檢察業務和專業技術綜合樓工程消防保衛管理辦法》并組織實施;

      b、項目保衛部負責制定《石景山區人民檢察院檢察業務和專業技術綜合樓工程消防(突發事件)預案》并組織實施;

      c、項目保衛部負責編制公司檔案室、財務部應急滅火預案,并組織實施;

      d、項目保衛部每月對施工現場、宿舍、庫房等場所進行一次消防安全檢查,發現問題和隱患采取有效措施,及時消除,并填寫相應記錄。

      5.14.3.3人員防范技能準備:

      a、從事保衛工作的專職保衛干部必須參加過北京市公安局組織的專業培訓,取得保衛干部《崗位培訓合格證書》,并有兩年以上工作經驗;

      b、定期或不定期的組織應付突發事件義務消防隊員開展防火、防突發事件及相應預防措施的教育或培訓;確保人員安全。

      5.14.3.4物資準備:

      a、項目應合理設置、配備符合環保要求的滅火器材,定期檢查,確保滅火器材性能良好。

      b、發生火災或突發事件,項目部要保證車輛、人員能及時到位,按照預案要求,開展工作,把案件或事故造成對人員、財產、環境的損害降到最低限度。

      5.14.4、應急響應:

      5.14.4.1發生火災事故和突發事件處理流程:

      5.14.4.2應急響應通用要求:

      a、緊急事故發生時,要按預案要求立即采取應急措施,并逐級上報;

      b、當緊急事故威脅到人身安全時,首先要確保人身安全。所在單位領導應組織人員迅速脫離危險區域或場所,再采取應急措施,盡可能地減少對環境的不利影響;

      c、緊急事故發生時,應按火災事故和突發事件處理工作流程要求的程序進行處理;

      d、事故處理結束后,負責部門要查找事故發生的原因,制定實施、驗證糾正措施。

      5.14.4.3火災事故(突發事件)的處理:

      a、發生火災時,發現人員及時報告領導和公安消防部門,火災所在單位當班領導要以最快迅速組織義務消防隊分工疏散人員,滅火和搶救物資,聯絡醫療單位救援,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b、救火時,首先切斷電源,將易燃物品轉移到安全區域,避免發生爆炸、危險化學品泄漏伴隨的重大事故的發生;

      c、事故發生后,應保護現場,配合公安消防部門進行現場勘察。根據事故情況,組織制定、實施驗證糾正措施。

      5.14.4.4對相關方施加影響:

      a、將應急準備和響應的要求書面通知相關方,并督促按本管理辦法要求實施;

      b、通過合同或書面交底,對相關方應急準備和響應提出具體要求并施加影響;

      c、緊急情況發生時,派專人監督相關方立即按應急準備和響應措施實施,實施中發現違反本管理辦法的,書面通知要求糾正,并派人跟蹤驗證。

      5.14.4.5管理辦法的評審和修訂:

      a、火災、爆炸等事故發生后,發生單位的負責人必須對應急準備和響應措施進行評審,發現不妥或不完善之處,應按有關程序,由本單位管理者代表組織修改,修改后及時反饋到保衛部和相關部門;

      b、保衛部根據事故情況和反饋情況,對本管理辦法進行評審,發現不妥或不完善之處,按有關程序,及時進行修訂。

      第6篇 消防氣防安全管理辦法

      1總則

      1.1為了預防和減少火災、急性職業中毒事故危害,保證員工人身及企業財產安全,特制定本辦法。

      1.2本辦法規定了生產建設過程中火災預防、消防氣防設施和裝備、執勤戰備與教育訓練、火災撲救與搶險救援等管理。

      1.3本辦法適用于本公司所屬各單位。開元石化公司、礦區服務事業部參照執行。

      2引用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安全生產管理規定》(中油質安字〔2004〕672號)

      《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辦法》(中油質安字〔1999〕第194號)

      《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煉化專業氣體防護管理規定》(石油化字〔2001〕206號)

      《煉化企業氣體防護用品管理指導意見》(油煉化〔2010〕50號)

      3術語

      消防設施: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滅火系統、消火栓系統、防煙排煙系統以及應急廣播和應急照明、安全疏散設施等。

      消防產品:指專門用于火災預防、滅火救援和火災防護、避難、逃生的產品。

      占道許可:指因工程施工需要,需臨時、短期占用消防道路的許可。

      4職責

      4.1安全環保處:

      4.1.1參與新建、改建、擴建及技措工程有關防火措施、消防設計的“三同時”審查和驗收。

      4.1.2負責消防氣防設施、器材、物資等消防產品的市場準入。

      4.1.3組織重大火災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統計上報火災事故。

      4.1.4負責指導消防支隊消防氣防安全管理工作。

      4.2規劃計劃處:

      4.2.1負責將消防布局、消防泵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通道、消防裝備等消防氣防規劃納入總體規劃。

      4.2.2負責消防安全隱患項目的立項與組織實施。

      4.2.3負責消防“三同時”審批手續的履行。

      4.3機動設備處:

      負責組織實施消防氣防設施的維修、改造和大修工程。

      4.4物資采購部:

      負責消防設施、器材的采購管理,不得采購未經消防強制性認證、認可或未經消防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及未經安全環保處準入廠家的消防產品,國家明令淘汰、失效或被公安消防機構和相關部門停止生產、銷售和安裝的產品。

      4.5消防支隊:

      負責消防氣防檢查、火災隱患排查、火災撲救、搶險救援、生產監護、氣體防護、宣傳教育培訓等消防氣防工作。

      4.5.1掌握主要生產過程的火災特點,經常深入現場監督檢查火源、火險及滅火設施的管理,確保消防設施完備、消防道路暢通。

      4.5.2對新入廠員工進行消防氣防安全教育,對有毒作業員工組織現場自救、互救培訓;制定氣體防護急救站人員培訓考核大綱,并付諸實施。

      4.5.3負責組建公司義務消防氣防搶險隊,對其開展滅火救援和應急搶險培訓;突發事件時負責調動義務消防氣防搶險隊參與救援。

      4.5.4建立火災隱患立案和消案制度。負責提出消防氣防隱患治理方案,監督整改情況。

      4.5.5參與建設項目消防設施“三同時”的審查和驗收工作。

      4.5.6參與火災、爆炸事故的調查處理。

      4.5.7參與消防氣防設施、器材、物資產品市場準入,負責消防器材的維護保養、更換和維修。

      4.5.8建立健全公司消防檔案,消防設施、裝備、器材臺賬。負責消防設施的統一編號,消防設施標識的完善。

      4.5.9制定關鍵生產裝置和要害部位消防滅火預案。按照集團公司編制的區域聯防方案,參加聯防預案演練、開展技術交流等活動。

      4.5.10按照專職消防隊正規化建設及戰備管理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消防支隊的相關管理制度。

      4.6石化醫院:

      落實急性職業中毒的防護工作,有急救措施,健全組織機構。充實專業人員和配備急救所需的儀器設備、藥品器材。

      4.7各單位:

      4.7.1負責本單位的消防氣防安全培訓教育。

      4.7.2負責本單位的消防氣防檢查、火災隱患的整改和開停車、檢修中的防火、防中毒措施落實。

      4.7.3負責本單位消防氣防設施、器材的管理。

      4.7.4負責建立本單位義務消防氣防搶險隊。

      5工作程序及要求

      5.1建設項目

      5.1.1應進行消防設計的建設項目,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消防標準規范進行設計,安全環保處應參加審查。規劃計劃處應按規定將工程消防設計圖紙及有關資料報送公安消防機構審核。未經審核或審核不合格的,施工單位不得施工。

      5.1.2機動設備處和工程管理部等施工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消防設計組織施工,不得隨意變更,安全環保處和消防支隊對消防設施的施工實施監督檢查并參與竣工驗收。

      5.1.3消防基礎設施建設,必須與項目建設相配套,做到統一規劃,同步發展。消防氣防基礎設施建設和裝備、器材,應滿足國家及有關行業消防法規、標準規范以及科技進步的要求。要積極采用和推廣成熟的消防氣防新技術、新產品。

      5.1.4早期建設項目的消防氣防設施不符合現行規范的要求的,規劃計劃處、機動設備處、工程管理部應當利用裝置大修、改造的時機對消防氣防設施進行完善,以滿足現行標準規范的要求。

      5.2消防氣防設施

      5.2.1消防設施、消防裝備不足或者不適應實際需要的,應當增建、改建、配置或者進行技術改造。消防氣防設施維修應由取得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5.2.2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損壞或者擅自使用、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間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禁止使用未經有資格的檢驗機構檢驗的消防產品。

      使用高壓消防水(滅火救援、公司級演練和安全檢查除外)應辦理“使用高壓消防水許可證”,嚴禁未經許可使用,由用水單位向供水車間或興海公司提出申請。

      5.2.3占用消防道路等有可能影響消防滅火救援時,必須事先通知消防支隊,辦理有關審批手續后方可進行。

      臨時占道,有效期最長24小時,適用于作業車輛不破壞路面等占道,臨時占道由占道單位向消防支隊提出申請,消防支隊負責人或其授權的人員審批。

      短期占道,有效期最長7天,適用于在消防道路上從事挖掘作業、放置構件建材等占道,由占道單位向消防支隊提出申請。在消防車不能通行的情況下,消防支隊要制定專項滅火預案。短期占道,屬地單位確認安全措施;消防支隊依據占道情況,制定出警路線、完善滅火預案;安全環保處確認廠內道路通行情況,監督占道安全措施落實和滅火預案制定情況。

      5.2.4公共娛樂、辦公場所的裝修、裝飾、電器安裝、緊急照明、緊急疏散以及消防設施的設置和管理,必須嚴格執行公安部頒布的《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5.2.5存在有毒有害氣體環境,車間須配備相應急救防護器材和藥品,并定期檢查;生產裝置和罐區應設置風向標,其設備、容器、管道、閥門等設施,應保證密閉性;崗位應自然通風或機械通風。

      5.2.6各種消防氣防器材使用前,必須進行嚴格檢查確保其正常好用,只有經過訓練并掌握防護器材使用方法的人員才能使用,同時應嚴格遵守其操作規程,防止誤操作造成中毒或窒息。

      5.3搶險救援

      5.3.1發現火情,應立即報警。任何人不得阻攔報警。嚴禁謊報火警。

      發生火災的單位應立即組織本單位的義務消防氣防搶險隊控制和撲救初起火災,組織其他人員疏散,避免造成不必要的人員傷亡。

      消防支隊接到報警后,應立即趕赴現場,(消防車接警5分鐘到達火警現場)救助遇險人員,排除險情,撲滅火災。

      5.3.2公司在組織和指揮火災現場撲救時,應設立現場指揮部。消防支隊支隊長任消防搶險組組長,有權根據撲滅火災的需要,決定下列事項:

      使用各種水源。

      截斷電、可燃氣體和液體的輸送。

      劃定警戒區,實行局部交通管制。

      利用臨近建筑物和有關設施。

      為防止火災蔓延,拆除或破損毗鄰火場的建筑物、構筑物。

      向供水、供電、醫療救護、交通運輸等有關單位請求滅火救援。

      請示現場指揮部總指揮后,向鄰近公安消防部門和集團公司消防

      聯防請求增援。

      5.3.3發生火災的單位應當保護現場,如實向事故調查組提供火災事故的情況。

      5.4消防氣防安全教育

      執行《本公司hse培訓管理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

      5.5火災隱患

      執行《本公司事故隱患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

      5.6火災事故

      執行《本公司事故事件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

      6形成的文件及記錄

      占道許可證,保存期1年。

      7檢查與考核

      7.1安全環保處、消防支隊負責對各單位消防氣防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7.2檢查結果納入績效考核。

      8附則

      8.1 本辦法由安全環保處負責解釋。

      8.2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實行。

      第7篇 消防執法檔案管理辦法

      檔案管理應當遵循客觀、科學、完整、安全、有效利用的原則,落實逐級責任制和崗位責任制,實行集中統一管理,定期和離任移交制度。

      第一條上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加強對下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執法檔案管理工作的監督、指導。

      公安消防執法檔案管理工作接受主管公安機關、地方檔案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

      第二章 檔案歸檔內容

      第二條公安消防執法檔案包括消防行政許可檔案、消防監督檢查檔案、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檔案、重大火災隱患檔案、火災事故調查檔案、消防行政處罰檔案、消防行政強制檔案、消防執法救濟檔案和消防刑事執法檔案。

      第三條消防行政許可檔案分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卷、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卷、公眾聚集場所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卷。

      (一)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卷的歸檔內容及裝訂順序如下:

      1.卷內文件目錄;

      2.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意見書及審批表;

      3.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申報表;

      4.消防設計文件;

      5.特殊消防設計的技術方案及說明,消防設計專家評審會紀要,采用的國際標準、境外消防技術標準的中文文本,其他有關消防設計的應用實例、產品說明等材料;

      6.建設單位的工商營業執照等合法身份證明文件;

      7.新建、擴建工程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明文件;

      8.設計單位資質證明文件;

      9.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受理憑證;

      10.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記錄表;

      11.集體會審、專家評審意見及有關記錄和材料;

      12.文書送達回執;

      13.其他有關材料;

      14.備考表。

      (二)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卷的歸檔內容及裝訂順序如下:

      1.卷內文件目錄;

      2.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及審批表;

      3.建設工程消防驗收申報表;

      4.消防設計文件變更情況、消防設計專家評審會紀要及其他需要提供的申報材料;

      5.工程竣工驗收報告,與消防驗收有關的竣工圖紙及隱蔽工程記錄;

      6.消防產品質量合格證明文件;

      7.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室內裝修裝飾材料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證明文件、出廠合格證;

      8.消防設施、電氣防火技術檢測合格證明文件;

      9.施工、工程監理、檢測單位的合法身份證明和資質等級證明文件;

      10.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受理憑證;

      11.建設工程消防驗收記錄表,現場抽樣檢查及功能測試、檢測、綜合評定等資料;

      12.不合格項目的整改證明資料,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復驗記錄表;

      13.集體會審意見;

      14.文書送達回執;

      15.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移交記錄;

      16.其他有關材料;

      17.備考表。

      (三)公眾聚集場所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卷的歸檔內容及裝訂順序如下:

      1.卷內文件目錄;

      2.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復印件/不同意投入使用、營業決定書及審批表;

      3.消防安全檢查申請表;

      4.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合格意見書或竣工驗收消防備案文書復印件;

      5.應依法辦理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手續但未抽查的公眾聚集場所的場所室內裝修消防設計施工圖、消防產品質量合格證明文件、裝修裝飾材料防火性能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證明文件和出廠合格證;

      6.申請人營業執照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

      7.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8.員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記錄,自動消防系統操作人員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

      9.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受理憑證;

      10.消防監督檢查記錄;

      11.現場抽樣檢查、功能測試、檢測等有關記錄和資料,現場照片;

      12.集體討論意見;

      13.文書送達回執;

      14.其他有關材料;

      15.備考表。

      消防行政許可檔案中圖紙較多時,可將圖紙另立分冊裝訂,并注明總冊數,集中存放;有條件的地方,可以電子檔案的形式保存圖紙。

      第四條消防監督檢查檔案分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備案卷、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卷、單位消防安全監督抽查卷、舉報投訴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核查卷、大型群眾性活動舉辦前消防安全檢查卷和消防產品監督檢查卷。

      (一)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備案卷的歸檔內容及裝訂順序如下:

      1.卷內文件目錄;

      2.建設工程消防設計違法通知書、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復查意見書及審批表;

      3.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備案檢查記錄;

      4.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備案表;

      5.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備案受理憑證;

      6.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備案檢查材料(包括:建設單位的工商營業執照等合法身份證明文件,新建、擴建工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明文件,設計單位資質證明文件,消防設計文件等);

      7.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備案檢查材料受理憑證;

      8.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備案檢查的有關材料;

      9.其他有關材料;

      10.備考表。

      (二)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卷的歸檔內容及裝訂順序如下:

      1.卷內文件目錄;

      2.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消防違法通知書、復查意見書及審批表;

      3.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消防備案檢查記錄;

      4.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消防備案表;

      5.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消防備案受理憑證;

      6.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消防備案檢查材料(包括: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及與消防驗收有關的竣工圖紙、隱蔽工程記錄,消防產品質量合格證明文件,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室內裝修裝飾材料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證明文件、出廠合格證,消防設施、電氣防火技術檢測合格證明文件,施工、工程監理、檢測單位的合法身份證明和資質等級證明文件等);

      7.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消防備案檢查材料受理憑證;

      8.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消防備案檢查的現場抽樣檢查、功能測試、檢測等資料;

      9.其他有關材料;

      10.備考表。

      (三)單位消防安全監督抽查卷歸檔內容及裝訂順序如下:

      1.卷內文件目錄;

      2.消防監督檢查記錄;

      3.責令改正通知書;

      4.復查記錄;

      5.行政處罰決定書等依法處理情況的文書;

      6.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產停業)的當事人申請恢復的申請,消防監督檢查記錄,同意或者不同意恢復施工(使用、生產、經營)決定書及審批表;

      7.文書送達回執;

      8.其他有關材料;

      9.備考表。

      單位消防安全監督抽查卷可以以被抽查單位為單位,以抽查時間為序,按季度或年度立卷,集中歸檔。

      (四)舉報投訴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核查卷歸檔內容及裝訂順序如下:

      1.卷內文件目錄;

      2.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查處情況告知舉報投訴人材料;

      3.群眾來信材料、來訪反映情況記錄;

      4.消防安全違法行為舉報、投訴受理登記;

      5.消防監督檢查記錄;

      6.責令改正通知書;

      7.復查記錄;

      8.行政處罰決定書等依法處理情況的文書;

      9.文書送達回執;

      10.其他有關材料;

      11.備考表。

      舉報投訴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核查卷可以以每起核查案件為單位,以舉報、投訴受理登記時間為序,按季度或年度立卷,集中歸檔。

      (五)大型群眾性活動舉辦前消防安全檢查卷歸檔內容及裝訂順序如下:

      1.卷內文件目錄;

      2.大型群眾性活動舉辦前消防安全檢查意見書及審批表;

      3.公安機關治安部門通知檢查材料;

      4.消防監督檢查記錄;

      5.其他有關材料;

      6.備考表。

      大型群眾性活動舉辦前消防安全檢查卷可以以每起大型群眾性活動為單位,以公安機關治安部門通知時間為序,按季度或年度立卷,集中歸檔。

      (六)消防產品監督檢查卷歸檔內容及裝訂順序如下:

      1.卷內文件目錄;

      2.消防產品監督檢查法律文書及審批表;

      3.消防產品監督檢查記錄;

      4.消防產品現場檢查判定材料;

      5.消防產品檢驗報告及其他材料;

      6.向質檢、工商部門的通報材料;

      7.文書送達回執;

      8.其他有關材料;

      9.備考表。

      第五條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檔案歸檔內容及裝訂順序如下:

      1.卷內文件目錄;

      2.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告知書;

      3.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申報表;

      4.單位的工商營業執照等身份證明文件;

      5.單位消防安全基本情況材料(包括:消防安全責任人、管理人基本情況,建筑、場所的消防行政許可、備案文件,生產、儲存物品火災危險性,主要建筑的消防基本情況,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情況,專職消防隊及其裝備情況,自動消防系統操作人員證書復印件,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建筑消防設施年度檢測情況);

      6.單位總平面布局圖、平面布置圖、消防設施系統圖等;

      7.其他有關材料;

      8.備考表。

      第六條重大火災隱患檔案歸檔內容及裝訂順序如下:

      1.卷內文件目錄;

      2.重大火災隱患整改通知書及審批表;

      3.立案前消防監督檢查記錄;

      4.重大火災隱患現場照片;

      5.立案前集體討論、專家論證意見;

      6.給當地公安機關、政府的報告,政府批復意見;

      7.單位撤銷重大火災隱患的申請;

      8.復查時消防監督檢查記錄;

      9.重大火災隱患整改后的照片;

      10.復查后集體討論、專家論證意見;

      11.重大火災隱患銷案通知書及審批表;

      12.消防行政處罰、消防行政強制情況記錄;

      13.政府督辦的有關材料;

      14.文書送達回執;

      15.其他有關材料;

      16.備考表。

      第七條火災事故調查檔案分火災事故簡易調查卷、火災事故調查卷和火災事故認定復核卷。

      (一)火災事故簡易調查卷歸檔內容及裝訂順序如下:

      1.卷內文件目錄;

      2.火災事故簡易調查認定書;

      3.現場調查材料;

      4.其他有關材料;

      5.備考表。

      火災事故簡易調查卷可以以每起火災為單位,以報警時間為序,按季度或年度立卷,集中歸檔。

      (二)火災事故調查卷歸檔內容及裝訂順序如下:

      1.卷內文件目錄;

      2.火災事故認定書及審批表;

      3.火災報警記錄;

      4.詢問筆錄,證人證言;

      5.傳喚證及審批表;

      6.火災現場勘驗筆錄;

      7.火災現場圖、現場照片或錄像;

      8.火災痕跡物品提取清單,物證照片;

      9.鑒定、檢驗意見,專家意見;

      10.現場實驗報告、照片或錄像;

      11.火災損失統計表,火災直接財產損失申報統計表;

      12.文書送達回執;

      13.其他有關材料;

      14.備考表。

      (三)火災事故認定復核卷歸檔內容及裝訂順序如下:

      1.卷內文件目錄;

      2.火災事故認定復核結論書及審批表;

      3.火災事故認定復核申請材料及收取憑證;

      4.火災事故認定復核申請受理通知書;

      5.火災事故認定復核調卷通知書;

      6.原火災事故調查材料復印件;

      7.火災事故認定復核的詢問筆錄、證人證言、現場勘驗筆錄、現場圖、照片等;

      8.文書送達回執;

      9.其他有關材料;

      10.備考表。

      第八條消防行政處罰檔案分消防簡易行政處罰卷、消防行政處罰卷。

      (一)消防簡易行政處罰卷歸檔內容及裝訂順序如下:

      1.卷內文件目錄;

      2.當場處罰決定書;

      3.現場調查材料;

      4.罰沒收據;

      5.其他有關材料;

      6.備考表。

      消防簡易行政處罰卷可以以每起處罰案件為單位,以處罰時間為序,按季度或年度立卷,集中歸檔。

      (二)消防行政處罰卷歸檔內容及裝訂順序如下:

      1.卷內文件目錄;

      2.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終止案件調查決定書及審批表;

      3.受案登記表;

      4.詢問筆錄、證人證言,鑒定意見、檢測結論,勘驗、檢查記錄,現場筆錄,物證照片等;

      5.傳喚證及審批表;

      6.與此案有關的消防監督檢查記錄、責令改正通知書、火災事故認定書等;

      7.扣押物品清單、先行登記保存證據清單及審批、處理材料;

      8.被處罰單位營業執照、個人身份證等身份證明材料;

      9.公安行政處罰告知筆錄;

      10.聽證申請,不予受理聽證通知書,舉行聽證通知書及審批表,聽證筆錄,聽證報告書;

      11.重大行政處罰集體討論意見;

      12.責令停產停業報請政府審批文件、政府批復;

      13.執行情況材料,包括罰沒收據、行政拘留通知書、執行回執、沒收違法所得清單、責令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后的現場記錄和照片等;

      14.文書送達回執;

      15.其他有關材料;

      16.備考表。

      第九條消防行政強制檔案分臨時查封卷和行政強制執行卷。

      (一)臨時查封卷歸檔內容及裝訂順序如下:

      1.卷內文件目錄;

      2.臨時查封決定書及審批表;

      3.消防監督檢查記錄、詢問筆錄、火災隱患現場照片等證據材料;

      4.臨時查封告知筆錄;

      5.臨時查封集體討論意見;

      6.臨時查封現場筆錄;

      7.臨時查封現場照片或錄像;

      8.解除臨時查封申請;

      9.解除臨時查封前消防監督檢查記錄;

      10.解除臨時查封決定書及審批表;

      11.文書送達回執;

      12.其他有關材料;

      13.備考表。

      (二)行政強制執行卷歸檔內容及裝訂順序如下:

      1.卷內文件目錄;

      2.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及審批表;

      3.責令改正通知書、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等文書復印件;

      4.行政強制執行告知筆錄;

      5.行政強制執行集體討論意見;

      6.行政強制執行現場筆錄;

      7.行政強制執行現場照片或錄像;

      8.文書送達回執;

      9.其他有關材料;

      10.備考表。

      第十條消防執法救濟檔案分消防行政復議卷、消防行政訴訟卷和消防國家賠償卷。

      (一)消防行政復議卷歸檔內容及裝訂順序如下:

      1.卷內文件目錄;

      2.行政復議決定書;

      3.行政復議申請書或行政復議申請筆錄;

      4.答復意見;

      5.被復議的消防執法行為原案卷材料復印件;

      6.其他有關材料;

      7.備考表。

      (二)消防行政訴訟卷歸檔內容及裝訂順序如下:

      1.卷內文件目錄;

      2.法院的判決書或裁定書;

      3.起訴書;

      4.答辯狀;

      5.被訴的消防執法行為原案卷材料復印件;

      6.其他有關材料;

      7.備考表。

      (三)消防國家賠償卷歸檔內容及裝訂順序如下:

      1.卷內文件目錄;

      2.賠償決定書/不予賠償決定書;

      3.賠償申請書或申請筆錄;

      4.有關消防執法行為的調查、認定材料;

      5.有關消防執法行為原案卷材料復印件;

      6.文書送達回執;

      7.其他有關材料;

      8.備考表。

      第十一條消防刑事檔案的案卷歸檔內容和裝訂順序,按照公安機關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檔案的建立與管理

      第十二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主要負責人為公安消防執法檔案管理第一責任人,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建立健全執法檔案管理制度,落實人員、經費、場所、設施;

      (二)積極采用先進的檔案管理技術;

      (三)組織檢查、鑒定、銷毀檔案。

      根據需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主要負責人可以明確由分管負責人具體組織實施執法檔案的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消防執法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所承辦的消防執法活動的有關資料進行收集、整理、立卷、歸檔;

      (二)歸檔案卷齊全完整,符合規定;

      (三)按照規定時限向檔案管理人員移交執法檔案;

      (四)嚴格保管案卷材料,嚴防遺失;

      (五)嚴禁弄虛作假,私自留存或銷毀案卷材料;

      (六)調離本崗位時,移交所承辦或保存的案卷材料。

      第十四條公安消防執法檔案的管理人員應當認真執行檔案管理制度,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導、監督消防執法人員對案卷材料立卷、歸檔;

      (二)接收移交的案卷,履行簽字手續,編制移交清冊;

      (三)按照有關規定對檔案材料進行分類、編號、編目、排列和存放;

      (四)做好檔案的收進、借閱、移出、保管、利用和銷毀等情況登記工作;

      (五)不得擅自復制、翻拍、抄錄、涂改、偽造、抽取、銷毀檔案,嚴防丟失、損毀;

      (六)嚴格遵守安全保密制度,落實安全防護措施,確保安全。

      第十五條消防執法人員應當在消防執法活動完結后30個工作日內立卷歸檔并將案卷移交檔案室或檔案管理人員,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檔案管理人員在接收案卷時應當逐冊清點,由交接雙方在移交目錄上簽字。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人、消防執法人員離任時,應當將執法檔案歸檔情況納入離任工作交接的內容。檔案管理人員離任時,應當按規定移交檔案臺帳和全部檔案,辦理工作交接手續。

      第十六條消防執法人員按照實際發生的消防執法活動收集、整理、建立公安消防執法檔案,卷內歸檔內容應當根據執法活動的實際發生情況歸檔。

      單位營業執照、資質證明文件、個人身份證等證明材料,應當與原件核對無誤后,以其復印件存檔。同一件文書、證據材料涉及兩個以上案卷的,應當按照刑事案卷優于行政處罰卷、行政處罰卷優于其他具體行為卷、具體行為卷優于其他案卷的原則存放原件,其他案卷存放復印件,并加蓋“與原件核對無誤”章。

      第十七條公安消防執法檔案歸檔內容中有聲像材料的,應當按有關案卷裝訂順序要求在卷內相應位置列明,并隨案卷一并歸檔、移交。

      有條件的單位,應當按照公安聲像檔案管理的要求,根據不同載體,使用專門裝具分別整理、編號,妥善保存和管理,并在執法檔案中注明聲像檔案編號。

      第十八條除本規定另有規定的外,公安消防執法檔案以案(人、單位、事等)立卷,按類別集中存放。

      各類案卷應當做到歸檔材料齊全完整,制作規范,字跡清楚,并采用具有長期保留性能的筆、墨水書寫或打印。

      卷內材料,除卷內文件目錄、備考表、空白頁、作廢頁外,應在正面右上角和反面左上角用鉛筆逐頁編寫阿拉伯數字頁號,頁號從“1”編起,為流水號,不得重復和漏號。

      案卷裝訂前要拆除金屬物,對殘缺破損、小于或大于卷面的材料,應當進行修補、裱貼和折疊,不得有壓字和掉頁情況;裝訂時應當采取右齊、下齊、三孔雙線、左側裝訂的方法。案卷材料較多時應當分冊裝訂,每冊不宜超過200頁。

      第十九條公安消防執法檔案應當建立臺帳,按照案卷類別分別建立登記目錄。

      各類法律文書應當建立臺帳,按照文書名稱分別建立登記目錄。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建立電子臺帳。

      第二十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設立能夠保障公安消防執法檔案安全的檔案室,配備專、兼職檔案管理人員,建立健全檔案管理制度,保證檔案的真實、完整、有效和安全。沒有條件設立檔案室的,可以設立檔案專柜。

      第二十一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除按照本規定建立紙質公安消防執法檔案外,還應當按照消防執法信息化的要求建立公安消防執法電子檔案,并進行物理歸檔,將保存載體與紙質檔案一并移交檔案室管理。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推行辦公自動化系統和編制消防監督業務管理軟件時,應當設立電子文件的歸檔功能,實現文檔生成與歸檔一體化,逐步實現檔案計算機數據管理、整理編目、檢索查詢、安全保密功能。

      第二十二條公安消防執法電子檔案應當符合有關規定,其歸檔范圍、內容、保管期限應當符合本規定。

      公安消防執法電子檔案應當采取嚴格的管理制度和技術措施,確保不被非正常簽發、修改和刪除,保持其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三條公安消防執法檔案管理人員應當嚴格落實執法檔案借閱、查閱制度,為消防工作服務。

      查閱、摘抄、復制公安消防執法檔案,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人批準;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依法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二十四條公安消防執法檔案保管期限分為永久、長期和短期。長期為16年至50年,短期為2年至15年,具體檔案保管期限如下:

      (一)消防行政許可檔案 長期

      其中公眾聚集場所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卷 16年

      (二)消防監督檢查檔案 16年

      其中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備案卷 長期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卷 長期

      (三)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檔案 16年

      (四)重大火災隱患檔案 5年

      (五)火災事故調查檔案 長期

      其中火災事故簡易調查卷 5年

      較大以上火災事故調查卷 50年

      (六)消防行政處罰檔案 長期

      其中消防簡易行政處罰卷 16年

      (七)消防行政強制檔案 長期

      (八)消防行政救濟檔案 長期

      (九)消防刑事檔案 永久

      第二十五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每年組織對保管到期的檔案進行鑒定。對屬于公安機關歸檔范圍的公安消防執法檔案應當按照本機關綜合檔案部門的要求定期移交歸檔。對不屬于歸檔范圍的其他公安消防執法檔案,且經鑒定確實無繼續保存價值的,應當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主要負責人審批后按規定銷毀。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公安消防執法檔案的案卷編號及案卷封面、卷內文件目錄、備考表等,應當執行公安機關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可以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消防總隊在公安機關檔案管理部門指導下,根據公安機關檔案管理工作的相關規定制訂統一規范。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2006年3月30日印發的《消防監督執法檔案管理暫行規定》(公消[2006]119號)同時停止執行,此前的公安消防執法檔案維持原狀。

      第8篇 消防控制室管理辦法

      一、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要熟悉并掌握各類消防設施的使用性能,保證撲救火災過程中操作有序、準確迅速。

      二、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要做好消防值班記錄和交接班記錄,處理消防報警電話。

      三、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要按時交接班,做好值班記錄、設備情況、事故處理等情況的交接手續。無交接班手續,值班人員不得擅自離崗。

      四、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發現設備故障時,要及時報告其主管領導和廠調度室,并通知有關部門及時修復。

      五、非工作所需,非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禁止進入值班室,任何人不得使用消防控制室電話。

      六、上班時間值班人員不準在消防控制室內抽煙、睡覺、看書報等,嚴禁在消防控制室生火做飯,保持消防控制室整潔、規范。

      七、發現火災時,迅速按滅火應急預案緊急處理,并撥打119電話通知公安消防部門,同時報告其主管領導及廠調度室和消防管理部門。

      第9篇 動火作業消防安全管理辦法

      一、 在園區內任何部位動用電、氣焊、噴燈等明火,必須經保安部同意,以文字形式報保安部審核、批準,領取動火許可證后方可作業。

      二、 保安部負責審核、管理和簽發動火許可證工作,并到現場檢查安全措施執行情況。

      三、 動火作業過程中應嚴格遵守下列規定:

      1、 動火人必須持有國家頒發的焊工證,操作過程中設專門看火人。

      2、 清理動火施工現場內易燃易爆物,室外作業遇有五級風停止作業。

      3、 按要求配置看火人員,準備好滅火器材、水、沙子等。

      4、 氧氣瓶、乙炔瓶按要求分開放置。

      5、 嚴格執行中央大廈關于動火作業消防安全制度的規定。

      四、 園區內部不準隨意使用產生強烈熱輻射的電熱器具,如電爐、紅外線加熱器。

      五、 園區內部區域及外圍不許隨意焚燒垃圾、樹葉等,不許隨意使用明火進行任何施工。

      六、 電、氣焊工應持操作證上崗施工。

      七、 使用電、氣焊、噴燈,要選擇安全地點,作業前要仔細檢查周圍的情況,可燃物必須清除,如不能清除,應采取澆濕、設接火盆、遮擋或其它安全可靠措施加以保護。

      八、 在焊割前,要對焊割工具進行全面的檢查,嚴禁使用安全保護裝置不健全或失靈的焊割工具。

      九、 焊割作業及點火要嚴格遵守操作程序,焊條頭、熱噴嘴要放在安全地點,焊割結束或中途離開現場時,必須切斷電源,并仔細檢查現場,確認無余火復燃危險后方可離開。在易燃、可燃物較多的場所焊割,操作完畢時應反復檢查,預防火災事故。

      十、 電焊機的各種導線不得殘破裸露,更不準與氣焊的軟管、氣體的導管以及有氣體的氣瓶接觸,氣焊的軟管也不得從使用、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或部位穿過。油脂或沾油的物品,禁止與氧氣瓶、導管等接觸。

      十一、 電焊機地線不準接在建筑物、機械設備或各種管道金屬架上,必須建立專用地線,不得借路。

      十二、 對盛有或裝過易燃、可燃氣體及化學危險物品的容器和設備,在未徹底清洗干凈前,不得進行焊割。

      十三、 嚴禁在有可燃、易燃、爆炸危險物品的場所焊割;

      十四、 焊割作業不準與油漆、噴漆、木工以及其它易燃操作同時間交叉作業。

      第10篇 校區學生活動中心安全消防預警管理辦法

      校區學生活動中心安全消防預警管理辦法

      總則 為了保障學生活動中心的消防安全,保障學校的財產及學生安全,為在學生活動中心工作、生活、娛樂的廣大學生創造一個良好安全的環境,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一條 嚴禁在活動中心吸煙和使用明火;

      第二條 嚴禁攜帶易燃、易爆、易腐蝕及有毒物品進入活動中心;

      第三條 在沒有獲得工作人員的許可下,任何人不得擅自動用活動中心音響、燈光設備;

      第四條 各種消防應急措施及電路設施須每周檢查一次,在活動舉辦之前應檢查無誤后方可開展活動,防患于未然;

      第五條 出現火警時,工作人員須馬上通知在場所有人員務必保持鎮靜,及時做好疏通工作,打開安全出口,疏導在場的所有人按秩序安全離開,同時并報警;

      第六條 工作人員須立即關掉音響、燈光的電源,迅速打開消防栓及滅火器做好滅火工作;

      第七條 做好善后工作;

      第八條 本管理辦法自實施之日起生效;

      第九條 本管理辦法最終解釋權歸校團委(學工處)所有。

      第11篇 鐵路建設工程消防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海青鐵路及相關工程消防安全管理,有效預防火災事故,減少火災危害,保障工程建設的順利進行和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鐵路消防管理辦法》以及路局《消防管理辦法》,結合本工程特點,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參與本工程建設的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各參建單位應當按照消防法規,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堅持專職安全人員檢查管理與其他人員群防群治相結合的原則,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

      第四條 各參建單位及人員都有遵守消防法規、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立即處置和參加有組織的應急處置的義務。

      第二章 消防安全責任

      第五條 指揮部對工程建設消防安全實行領導、檢查、監督和管理。各參建單位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負責。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單位負責,監理單位負有檢查、監督責任。

      第六條 指揮部成立消防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公司總經理(指揮長)、黨總支書記任組長,分管領導任副組長,小組成員由各部門負責人組成。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指揮部,負責日常消防工作的歸口管理。其主要職能是:

      貫徹執行消防安全法律、法規和上級消防工作指示、規定;定期召開消防(安全)工作會議,組織開展防火檢查,總結分析消防安全工作;研究制定消防管理制度、措施,決定消防工作重大事項。

      第七條 各參建單位的第一管理者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各參建單位應當設置或者確定消防工作的歸口管理職能部門,確定專職或者兼職的消防管理人員。在消防安全責任人的領導下,開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條 各參建單位應建立消防領導小組,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逐級和崗位消防安全職責,確定各級、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第九條 各參建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領導小組、分工管理職能部門、消防安全專兼職管理人員和各項管理制度措施等,報指揮部核備。

      第十條 各參建單位應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貫徹執行消防法規,制定完善消防安全制度;

      (二)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確定本單位各部門、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三)針對本單位的特點對職工進行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

      (四)定期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五)按照國家和鐵道部有關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消防設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六)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并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標志;

      (七)制定本單位消防安全應急預案,并實施演練;

      (八)建立消防安全臺帳,做好日常檢查記錄。

      第三章 預防與管理

      第十一條 指揮部按建設程序向公安消防部門申報設計防火審查,送達建筑工程的消防設計圖紙以及有關資料。承擔鐵路消防工程設計、施工的單位必須具備相應的消防專業資格。未經消防審核的工程不得開工,未經檢測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二條 指揮部、監理、施工單位必須嚴格按照公安消防部門審核批準的防火設計圖紙進行建設和施工,不得擅自變更。如需變更設計時,必須及時與設計單位協商,并經原審核批準的公安消防部門同意后實施。

      第十三條 指揮部、監理、施工單位辦公場所的滅火器材按國家《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配備,并指定專人做好消防器材的使用、維修保養和管理等工作。嚴禁將消防器材、設備挪作他用,嚴禁阻塞消防通道。

      第十四條 各參建單位應通過多種形式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提高參建員工消防安全意識和滅火救災的技能。對上崗人員應組織消防安全培訓與考核,合格方可上崗;對參建員工每半年組織一次消防安全培訓與考核。

      第十五條 對從事易于引起火災爆炸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進行消防專業的知識培訓,達到'三懂三會''(懂得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懂得預防火災的措施,懂得火災的撲救方法;會報警,會使用滅火器,會撲救初起火災),經考試合格后持證上崗。

      第十六條 設計單位應嚴格執行國家及鐵道部的消防技術規范,不得降低消防設計標準。對重點工程、重點部位應作消防設計詳細說明,編制消防設計專冊,并做好現場人員自身的消防管理工作。

      第十七條 施工單位在工程開工前,應做好火災、易燃、易爆等危險源的識別,制定詳細的防范和應急處理措施,自覺接受有關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十八條 在施工組織方案中,要有專門的消防技術措施和應急預案,經有關部門審核批準后,指揮部或監理單位方可簽發開工報告,否則不予開工。

      第十九條 各參建單位所采用的材料、設備應符合國家消防強制性標準要求。施工、監理單位施工中做好建設工程成品與半成品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條 各參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對配置的滅火器進行檢查、維護保養,建立臺帳資料,記錄配置類型、數量、設置位置、檢查維修單位(人員)、更換藥劑的時間等有關情況。

      第二十一條 施工現場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因施工需要搭設的臨時建筑,應符合防火要求,不得使用易燃材料。工程建設中通信、信號、電力線兩側不得引火燒荒,水平距離2.5米之內嚴禁堆放易燃、可燃物品。

      (二)使用電氣設備和化學危險物品,必須符合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嚴格落實防火措施,嚴禁違章 作業。

      (三)施工材料的存放、保管,應符合防火安全要求,易燃材料必須專庫儲存;化學易燃物品和壓縮可燃氣體容器等,應按其性質設置專用庫房分類存放,其庫房的耐火等級和防火要求應符合公安部制定的《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使用后的廢棄物料應及時消除。施工現場不準積存易燃、可燃材料。

      (四)安裝電器設備、進行電氣切割作業等,必須由持證合格的專業技術人員操作。

      (五)冬季施工使用的電熱器等設備,須有工程技術部門提供的安全使用技術資料,并經施工現場防火負責人同意。冬季施工用的保溫材料,必須達到防火阻燃等技術要求。

      (六)施工中使用化學易燃物品時,應限額領料。禁止交叉作業;禁止在作業場所分裝、調料。

      (七)施工現場的消防器材和設施不得埋壓、圈占或挪作他用。冬季施工,須對消防設備采取防凍保溫措施。

      (八)參建單位人員辦公、居住等場所嚴禁使用電爐子、亂拉電線,使用電器、電褥子必須經專人檢查斷電后方可離開,使用火爐取暖應符合消防、人身安全要求。施工現場伙食團灶間必須單獨設置,加強燃氣、電器設備管理。

      第二十二條 施工現場應根據工程規模和特點配備消防管理人員和義務消防員,組織義務消防隊。消防管理人員和義務消防隊在施工現場防火責任人組織領導下,負責日常消防工作。

      第四章 事故的處理與調查

      第二十三條 發生火災事故后,現場人員應在第一時間向所在單位報告和報警。在消防人員到達前,現場應立即采取措施撲救,制止事故進一步擴大,救助遇險人員,排除險情,鄰近單位應予以支援。

      第二十四條 發生火災事故,責任單位應及時向指揮部報告,24小時內應提交書面報告。

      第二十五條 指揮部、監理單位與相關部門根據事故的程度,有權封閉現場,下達停工令。

      第二十六條 發生事故的單位應按要求做好現場保護,如實提供相關材料,接受消防管理部門及指揮部的事故調查和處理。

      第五章 檢查與監督

      第二十七條 各參建單位要加強消防安全的日常檢查,每月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對易燃、易爆等消防重點部位應進行經常性防火巡查,監理單位對施工單位消防安全檢查,實施監督。

      第二十八條 消防安全檢查的內容應包括:

      (一)火災隱患的整改情況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

      (二)用火、用電管理制度的落實情況;

      (三)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四)滅火器材配置及管理情況;

      (五)作業人員消防知識的掌握情況;

      (六)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管理情況;

      (七)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專庫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實情況以及其他重要物資的防火安全情況;

      (八)消防安全標志的設置情況和完好、有效情況;

      (九)防火巡查情況;

      (十)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防火檢查應填寫檢查記錄,檢查人員和被檢查部門負責人應在檢查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九條 各參建單位對存在的火災隱患,應當及時予以消除。火災隱患整改完畢,負責整改的部門或人員應將整改情況記錄報送消防安全責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簽字確認后存檔備查。

      第三十條 指揮部每季度對參建單位進行一次消防安全檢查。

      第六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一條 指揮部對各參建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納入日常檢查、季度考核和考核評價。

      第三十二條 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由指揮部予以通報表彰和獎勵;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或未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單位,將予以通報批評,并給予經濟處罰;對發生火災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有關部門依法追究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各參建單位要按本辦法要求,結合各自實際情況,制定消防安全管理細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指揮部負責解釋。

      第12篇 廠區移動設備和車輛安全管理及消防實施辦法

      (1) 庫管兼保衛在廠部負責人的領導下及安全員的指導下負責廠區內車輛的安全管理及消防工作實施。

      (2) 庫管兼保衛按照《第八類? 工區內發生的車輛事故應急預案》處理有關車輛的緊急事項。

      (3) 進場車輛管理:

      ①進入廠區的車輛必須按照規定的線路行駛和停放,安全員和庫管兼保衛擁有交通管制權限。

      ②石料運輸車輛做好防塵工作。

      ③重油和瀝青運輸車輛在裝卸中嚴格注意防火,雷雨天氣注意防雷擊,在裝卸過程中準備滅火器材(滅火器、泡沫滅火劑裝置等)預防火災的發生。

      (4) 出場車輛管理:

      ①車輛按照規劃好的路線離廠,廠區內嚴禁高速超車。

      ②過磅后的瀝青砼運輸車按照順序穩妥地離廠,防止車輛傾覆和交通事故。

      ③在進出廠車輛繁忙時須由安全員或庫管兼保衛指揮交通,防止意外傷害的發生。

      (5) 停放車輛管理:

      ①原則上不允許外來車輛停留廠區。

      ②在指定的位置停放車輛,不得在油料存儲區和石料堆棧設置停車場。

      ③將停放車輛置于廠區的監控系統之下。

      (6) 移動設備及車輛的消防管理:

      ①移動設備包括裝載機、料斗、集料帶、出料口等。

      ②車輛包括進場卸貨車輛、瀝青砼出場車輛、各類工程車、生活用車、來訪車輛等。

      ③所有移動設備和車輛必須配備便攜式滅火器,進入廠區的移動設備和車輛必須在在監控設施的監控之下。

      ④廠區布置的滅火裝置須滿足方便、效率的原則,實際操作中應該本著網絡化、時限性原則配置滅火裝備,做到能第一時間撲滅火災。

      ⑤庫管兼保衛每周回顧安全管理及消防的實施情況,對不足之處提出書面報告到安全員處,同時向廠部負責人匯報安全和消防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7) 安全員將所有安全及消防隱患單獨整理成書面報告,每周定時向技術安全部和廠部負責人匯報,并附上安全員自己的整改意見。對于安全器材和消防設備的采購則由安全員上報,由技術安全部批準,再由采購部負責實施采購。

      (8) 所有涉及到安全和消防管理的工作均執行交叉管理原則、重疊管理原則,從企業法定代表人開始層層分解安全和消防責任。

      消防管理辦法(十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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