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印章管理辦法范本格式怎樣的
印章管理辦法
1.印章的種類:
1.1 印鑒:公司向主管機關登記的公司印章或指定業務專用的公司印章。
1.2 職章:刻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印章。
1.3 部門章:刻有公司部門名稱的印章。其不對外單位的部門章可加注'對內專用'
1.4 職銜簽字章:刻有部門負責人以上職銜及簽名的印章。
2.印章的使用規定:
2.1 對公司經營權有重大關聯、涉及政策性問題或以公司名義對政府行政、稅務、金融等機構以公司名義的行文,蓋公司公章。
2.2 以公司名義對國營機關團體、公司核發的證明文件,及各類規章典范的核決等由總經理署名,蓋公司公章。
2.3 以部門名義于授權范圍內對廠商、客戶及內部規章典范的核決行文由部門負責人簽章,蓋公司公章。
2.4 各部門于經辦業務的權責范圍內及對于公民營事業、民間機構、個人的行文以及收發文件時,蓋部門章。
2.5 涉及公司對外業務、經濟類協議、合同,蓋公司合同章。
3.印章的監印:
3.1 法定代表人章及特定業務專用章得由財務部核定監印人員。
3.2 公司公章、公司合同章由行政人事部核定監印人員。
3.3 其它印章由相關部門主管領導級以上人員或指定監印人員。
4.印章蓋用:
4.1 文件需用印時,應先填寫'用印申請單',經部門負責人核準后,連同經審核的文件文稿等交監印人用印。
4.2 監印人除于文件、文稿上用印外,并應于'用印申請單'上加蓋使用的印章存檔。
5.各種印章由監印人負責保管,如有遺失或誤用情事,由監印人全權負責。
6.監印人對未經判行文件,不得擅自用印,違者受處。
7.印章遺失時除立即向上級報備外,并應依法公告作廢。
質保部制度
第2篇 區教育基金會區一中辦事處印章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完善長沙市城望區教育基金會城望區第一中學辦事處的制度建設,規范工作行為,保證印章使用的嚴肅性,確保印章使用安全、規范,依據《基金會管理條例》和《長沙市城望區教育基金會章程》,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長沙市城望區教育基金會城望區第一中學辦事處(以下簡稱“辦事處”)的印章有公章和財務專用章。
第二章 印章啟用及銷毀
第三條 辦事處印章須由辦事處憑基金會分支機構登記證書依法申請刻制印章。
第四條 印章刻就后,由辦事處啟用,并報送長沙市城望區教育基金會及湖南省民政廳備案。必要時,由辦事處對外發布相關公告。
第五條 印章因機構撤銷或因質量問題無法正常使用及其他原因需廢用的,應向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部門登記注銷。銷毀印章,須留印模,經辦事處主任簽署意見并報長沙市城望區教育基金會批準,由二人監銷,任何人不得私自處理。如遺失印章的,須向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部門登記注銷。
第三章 印章保管及使用
第六條 公章由辦事處副秘書長保管使用,財務專用章由辦事處出納保管使用。
第七條 管理人員要有高度的工作責任心,認真管理印章。印章要保持清潔,以確保用印質量。
第八條 保管人員如因病、因事外出,則指定專人代管。存放印章的處所必須加鎖,不得將印章隨意亂放或存放處不加鎖,平日隨用隨鎖,假日加封。
第九條 不得將印章帶離辦公室,如遇特殊情況,辦公人員因公需外出用章,應先向辦事處秘書處提出申請,經秘書長同意后方能借出。使用過程中應妥善保管,以防印章損壞、丟失。外出辦事后,應將借用的印章及時歸還。
第四章 用印范圍和審批
第十條 用印范圍
1、本辦事處制發的公文;
2、各類協議書、合同等契約
3、撥款通知憑據;
4、各類報表和有關財務審批事項;
5、以辦事處名義對外提供的各種材料、資料、數據;
6、以辦事處名義頒發的榮譽證書、獎狀等文書;
7、辦事處介紹信;
8、經主任辦公會議或主任批準的其他用印事項。
第十一條 一般事項用印由秘書長進行審批,符合本辦法規定方可用印;重要事項需經主任辦公會議或主任審批。嚴禁在沒有內容的空白紙上蓋章。
第十二條 凡以辦事處名義行文、發函,須加蓋辦事處公章,公文用印,憑簽發人的簽字用印。
第十三條 凡簽署具有法律責任的合同、協議等,須經秘書長核稿,經主任辦公會議或主任簽批后,方可加蓋辦事處公章。
第十四條 未經相應批準程序使用印章或偽制印章,要追究當事人的相應責任;造成嚴重后果的,要提請有關機關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長沙市城望區教育基金會城望區第一中學辦事處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第3篇 印章管理辦法范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印章是公司經營管理活動中行使職權的重要憑證和工具,印章的管理,關系到公司正常的經營管理活動的開展,甚至影響到公司的生存和發展,為防止不必要事件的發生,維護公司的利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司總經理授權由辦公室全面負責公司的印章管理工作,發放、回收印章,監督印章地保管和使用。
◆●第二章 印章地領取和保管
第三條 公司各類印章由各級和各崗位專人依職權領取并保管。
第四條 印章必須由各保管人妥善保管,不得轉借他人。
第五條 公司建立印章管理卡,專人領取和歸還印章情況在卡上予以記錄。
第六條 印章持有情況納入員工離職時移交工作的一部分,如員工持有公司印章地,須辦理歸還印章手續后方可辦理離職手續。
◆●第三章 印章地使用
第七條 公司各級人員需使用印章須按要求填寫印章使用單,將其與所需印的文件一并逐級上報,經公司有關人員審核。
第八條 經有關人員審核,并最終由具有該印章使用決定權的人員批準后方可交印章保管人蓋章。
第九條 印章保管人應對文件內容和印章使用單上載明的簽署情況予以核對,經核對無誤的方可蓋章。
第十條 在逐級審核過程中被否決的,該文件予以退回。
第十一條 公司總經理對公司所有的印章的使用擁有絕對的決定權。
第十二條 涉及法律等重要事項需使用印章的,須依有關規定經法律顧問審核簽字。
第十三條 財務人員依日常的權限及常規工作內容自行使用財務印章無須經上述程序。
第十四條用印后該印章使用單作為用印憑據由印章保管人留存,定期這個整理后交辦公室歸檔。
第十五條 印章原則上不許帶出公司,確因工作需要將印章帶出使用的,應事先填寫印章使用單,載明事項,經公司總經理批準后由兩人以上共同攜帶使用。
第十六條 公章的使用決定權歸公司總經理,其他各印章的使用決定權由公司總經理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進行授權。
◆●第四章 責任
第十七條 印章保管人必須妥善保管印章,如有遺失,必須及時向公司辦公室報告。
第十八條 任何人員必須嚴格依照本辦法規定程序使用印章,未經本辦法規定的程序,不得擅自使用。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由公司對違紀者予以行政處分,造成嚴重損失或情節嚴重的,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解釋權歸公司總經理。
第4篇 電子印章管理規定辦法
下面是小編整理的關于電子印章管理規定,歡迎閱讀。
電子印章管理規定【1】
第一條為確保我市公務員網上辦公及公文傳輸的安全有效,規范電子公章的使用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市政府電子政務網絡平臺上使用電子公章的電子政務活動。
第三條市政府辦公室電子政務科是全市電子政務活動中電子公章發放與管理的主管機構,負責全市政務網絡電子公章的規劃、規范、監管;負責全市政務網絡電子公章的申請、審核、制作、簽發、更新和管理;負責綜合協調、檢查督辦電子公章相關的工作;負責提供與電子公章相關的服務;負責承擔電子公章系統的運行和維護等工作。
第四條各地各部門的電子公章由市政府授權市政府辦公室電子政務科統一制作、頒發,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制作、復制。
第五條已具有規范實物公章的單位,憑介紹信到市政府電子政務科定制電子公章,領取電子公章加密卡、存儲介質,定制后銷毀紙質印模。
第六條由于單位變更、撤銷等原因導致實物公章和電子公章作廢的,在向市政府交回實物公章的同時,一并向市政府辦公室電子政務科交回電子公章的加密卡、存儲介質并刪除全部印章信息。
第七條由于操作失誤或其他原因導致電子公章損壞的,應持本地本單位介紹信到市政府辦公室電子政務科重新辦理制發電子公章手續。
第八條各地各部門應指定專人負責管理電子公章,并在專用計算機上使用。
第九條電子公章密碼要嚴格保密,并定期修改。
第十條電子公章與實物公章等同管理。
第十一條本辦法由市政府辦公室電子政務科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電子印章管理規定【2】
【江蘇省公安機關電子印章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全省公安機關電子印章的使用和管理,保障電子印章安全、合法、有效使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8號)和《國務院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的規定》(國發[1999]25號)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分別為:
電子印章是物理印章在電子世界的表現形式,分為電子公章和個人電子名章(包括個人電子簽名),其中法人的個人電子名章在本辦法內視為電子公章。
電子簽章是以公安數字證書為載體,以數字簽名技術為核心,將數字簽名密鑰、印章或簽名圖片、簽章對象綁定在一起,為簽章對象提供完整性、真實性驗證的過程,是數字簽名可視化的表現形式之一。
電子簽章系統是提供電子印章的制作、簽章以及印章管理與審計等功能的信息系統,一般由簽章服務系統和簽章客戶端軟件組成。
第三條 電子簽章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視為可靠的電子簽章:
(一)遵循公安部“公安信息系統電子簽章技術規范”;
(二)基于公安數字證書認證服務;
(三)采用pki技術(public key infrastructure 公開密鑰體系)。
第四條 在全省公安機關范圍內可靠的電子簽章與蓋章、手寫簽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具有唯一性、不可篡改性、不可否認性,不得因其采用電子化表現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第五條 全省公安機關統一使用省廳建設的江蘇公安電子簽章系統。
電子簽章適用于全省公安機關的各類信息系統,但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不適用的情形除外。
第六條 電子印章遵循“按需發放,授權應用”、“誰持有,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七條 電子印章實行分級分類管理、全警授權應用模式。
各級公安機關應當配備下列三類管理人員,并明確其承擔的職責:
(一)電子簽章系統管理員(以下簡稱“系統管理員”),由省、市公安機關信通部門人員擔任,負責本級系統管理維護工作,省級系統管理員負責為廳機關和各市系統管理員授權,廳機關和各市系統管理員負責為本級制章管理員、公章管理員授權;
(二)電子印章制作管理員(以下簡稱“制章管理員”),由省、市公安機關信通部門指定專人擔任,承擔本級電子印章制作、發放及相關應用管理工作;
(三)電子公章管理員(以下簡稱“公章管理員”),由公章持有部門確定專人,承擔本部門電子公章使用授權管理工作。
第八條 省廳信通處負責全省電子簽章系統運行監控,以及簽章服務器數據庫備份、恢復等運維保障工作。
第三章 制作、發放和注銷
第九條 電子公章制作范圍為全省公安機關有實體印章的部門,個人電子名章制作范圍為公安數字證書持有人。
第十條 電子公章的制作申請,由實體公章持有部門如實填寫《江蘇省公安機關電子公章制作申請表》,明確公章管理人,經本部門領導批準并加蓋公章后,提交省、市公安機關信通部門。
個人電子名章由公安數字證書持有人如實填寫《江蘇省公安機關個人數字證書申請表》,經所在單位領導審批并加蓋公章后,提交省、市公安機關信通部門。
省、市公安機關信通部門負責受理、審核電子印章的制作申請,并組織制作電子印章。
第十一條 電子公章由制章管理員同時使用公章制作授權證書、制章管理員個人數字證書,完成公章制作。
個人電子名章由制章管理員同時使用私章制作授權證書、制章管理員個人數字證書,完成私章制作。
第十二條 電子公章印模統一存放在江蘇公安電子簽章數據庫中,實行集中管理和認證。
個人電子名章存儲在本人的公安數字證書中。
第十三條 公安機關內設部門因更名、合并、撤銷等情況停用原實體公章的,應當及時函告信通部門,注銷本部門原電子公章,并根據需要重新申請制作電子公章。
第十四條 個人電子名章持有人離職,應當將本人公安數字證書交還原證書發放部門予以注銷。
第四章 使用和審計
第十五條 電子公章管理權歸實物印章持有部門所有,個人電子名章使用權歸持有人專有。
第十六條 電子公章的使用,應當經公章持有部門主要領導審批同意后,由本部門公章管理員負責授權,由被授權人持本人公安數字證書,在指定信息系統的業務環節調取使用。
個人電子名章,由持有人使用本人公安數字證書,在其業務授權范圍內使用。
第十七條 電子簽章系統對電子印章的制作、變更、注銷以及電子簽章提供獨立審計功能,確保審計信息真實完整。
第十八條 電子簽章系統審計內容主要包括審計元素和審計行為。
審計元素主要包括:文檔標識、蓋章人、數字證書序列號、印章名稱、簽章時間、簽章計算機ip等;審計行為主要包括:印章制作、加蓋、撤銷、鎖定、解鎖等。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九條 電子簽章系統中的公章和個人簽名圖片、數字簽名密鑰等基礎信息應當永久保存;審計信息保存時間為十年。
第二十條 公安信通部門在電子印章制作入庫后,應當督促本級制章員對制章過程中產生的所有電子文檔進行銷毀,并逐一檢查、確認銷毀情況。
第二十一條 公安信通部門對各部門提交的《江蘇省公安機關電子公章制作申請表》、《江蘇省公安機關個人數字證書申請表》,應當按照秘密級文件妥善保管,并統一歸檔至公安檔案部門。
第二十二條 經過電子簽章的電子文檔,其歸檔參照國家檔案管理局頒布的《電子公文歸檔管理暫行辦法》(國家檔案局令[2003]第6號)和國家標準《電子文件歸檔與管理規范》(gb/t18894-2002)執行。
第六章 責 任
第二十三條 嚴禁系統管理員違規提供電子公章,由此產生的后果,由違規的系統管理員承擔責任。
第二十四條 嚴禁制章管理員私自留存、違規提供電子公章和他人電子簽名,或利用職務之便偽造、變造電子公章,由此產生的后果,由違規的制章管理員承擔責任。
第二十五條 嚴禁公章管理員違規授權使用電子公章,由此產生的后果,由違規的公章管理員承擔責任。
第二十六條 嚴禁公安數字證書持有者出借本人的個人電子名章,由此造成的后果,由違規人員承擔責任。
第二十七條 個人電子名章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有者應當立即報告本級公安信通部門采取補救措施:
(一)公安數字證書遺失或損壞的;
(二)公安數字證書存在被他人冒用、偽造等失密情況的;
(三)其他應當報告的重大事項。
第二十八條 對違規留存、提供電子公章,或者偽造、變造、冒用、盜用電子印章的行為,應當根據情節輕重追究當事人的紀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電子印章使用管理中發生的違紀違規行為,由簽章行為人所在單位紀檢、監察部門調查處理,信通部門提供技術支持。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有關規定與今后新頒布的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適用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廳信通處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5篇 機關印章管理規定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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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印章管理規定【1】
為加強機關印章的管理和使用,嚴格審批手續,維護機關印章的嚴肅性,特制定本制度。
一、印章的保管
1、本制度所稱機關印章是指鎮委、鎮政府和鎮委辦公室、鎮政府辦公室印章。
機關印章由黨政綜合辦公室統一管理、專人負責、專柜存放、按規使用。
2、各部門及有關業務印章、鎮屬單位印章等由各部門(單位)自行負責管理和使用。
3、分管機關的領導為機關印章管理和使用的第一責任人,各部門及鎮屬單位主要負責人為本部門(單位)印章管理和使用的第一責任人。
二、用印的審批
1、加蓋機關印章實行嚴格的審批制度。
未經下列相關領導批準,印章管理人員不得啟用機關印章。
違者,將承擔相應的責任。
2、加蓋機關印章,應履行以下審批手續:
(1)鎮黨委印章使用由鎮委書記批準;
(2)鎮政府印章使用由鎮長批準;
(3)鎮委辦公室、鎮政府辦公室印章須經鎮委、鎮政府分管領導批準后使用。
需要以黨政綜合辦公室名義發出的重要文件或其它重要用印還需同時報鎮委書記(鎮長)批準。
三、印章的使用
1、印章管理人員根據授權使用機關印章時,要按照有關規定,認真審核用印內容。
對手續不全、內容不符合規定的,不準用印。
2、使用機關印章必須在印章使用登記本上進行登記備查,并由用印人簽字。
登記內容主要有:用印單位、報送單位、用印材料名稱、份數、審批領導、經辦人、用印人、用印日期及其它特殊情況說明。
如使用機關印章無登記的,一切后果由管理印章的人員承擔。
3、機關印章必須在辦公室內使用,用印要由印章管理人員親自加蓋,或由印章管理人員監督進行
若需在外使用印章的,需經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批準,由機關印章管理人員帶印外出。
如機關印章管理人員不便帶印外出的,由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指定專人并辦理機關印章外借手續后,機關印章管理人員可以將機關印章交付給指定人員。
機關印章在外使用完畢后,外帶人員必須及時將印章歸還辦公室。
在外印制較大數量公文,需要使用印模的,必須按使用機關印章的程序履行審批手續。
在印模使用完畢后,必須由印章管理人員現場監督銷毀。
四、其他事項
1、對不符合上述規定的,印章管理人員有權拒絕蓋章。
發現私自用印、越權用印或非法用印的,或因不按規定用印造成損失和危害的,視情節輕重,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2、機關印章管理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規定,不得泄露印件涉密事項。
3、嚴禁在空白介紹信、空白表格、空白紙上加蓋機關印章。
4、機關印章丟失或被竊時,管理人員應立即向分管機關領導報告,并按規定程序處理。
單位印章使用規定【2】
印章是單位對外交流中行使職權的重要憑證和工具,為了加強和規范我所(園)印章的管理,維護印章使用的嚴肅性,保障單位的整體利益和形象,根據《國務院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的規定》,結合我所(園)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一、本規定所指單位印章,包括“江蘇省·中國科學院植物研究”印章、“南京中山植物園”印章和法人章。
二、單位印章代表本單位的社會責任和義務,綜合辦公室受所長委托負責單位印章管理。
三、單位印章刻制由所長同意,綜合辦公室經辦;綜合辦公室憑介紹信到指定刻字社刻制。
印章模糊或缺損,須及時封存或銷毀,并及時申請更換。
四、印章由專人妥善保管,隨用隨鎖,不得轉借和外借,下班后及節假日必須妥善保管,確保存放和使用安全。
如有遺失,必須及時報告,并登報聲明該印章作廢。
五、單位印章主要用于以所(園)名義上報、平送、下發的有關材料,包括文件、報表、通告、公函、介紹信、證明、聘書、請柬、獎狀、合同、協議書、專利申請書、科研項目申報書、科技成果申報書、職稱申報表、工資申報表、錄取通知書、審批表等。
六、印章使用需經審批。
對外公函、合同、協議書等由部門負責人、分管所領導審核,所長批準。
一般事項由分管所領導審批。
七、使用各類印章都必須辦理使用登記手續。
登記的項目包括:用印日期、文件標題、印數、用印部門、經辦人。
八、使用印章中違反本規定者,將追究責任人的責任,造成損失的予以行政處分,造成嚴重損失或情節嚴重的,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九、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第6篇 某學校后勤管理處辦公印章管理辦法
學校后勤管理處辦公印章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后勤管理處印章的管理,規范印章 使用的程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印章 的使用
第二條 后勤管理處印章 ,由后勤辦公室予以管理,專人負責保管和使用,嚴格用印手續。
第三條 印章使用的范圍
(一)以后勤管理處名義上報學校領導及向各相關行政部門發送的各類公文、材料等;
(二)以后勤管理處名義下發或轉發的各類公文;
(三)向校外相關業務單位發出的函件;
(四)以后勤管理處名義開具的用于對外聯系工作、考察調研、處理公務的相關文件、材料等;
(五)維修改造工程實施過程中需要使用公章 的,包括文件會簽、工程簽證、驗收報告、工程決算報告等;
(六)各類常規性部門報表需要使用公章的;
(七)經后勤管理處主要負責人批準的其它需要使用辦公用章的文件及材料。
第四條 辦公印章 使用程序
(一)以后勤管理處名義上報學校領導及向各相關行政部門報送的各類公文、函件、合同會簽、工程驗收、送審等材料需加蓋辦公用章的,由具體擬稿或負責人人擬定后報部門主要負責人審閱并簽署明確意見后,方可用印;
(二)向校外相關業務單位發出的函件,由部門主要負責人審閱,方可用印;
(三)以后勤管理處名義開具的用于對外聯系工作、考察調研、處理公務的相關文件、材料,由分管處領導審閱后,方可用印;
(四)維修改造工程中各類需要使用公章的,由分管處領導審閱后,方可用印;
(五)各類常規性部門報表,由分管處領導審閱后,方可用印;
(六)其它需要使用辦公用章 的文件及材料,由部門主要負責人審閱,方可用印。
第三章 印章 的管理
第五條 辦公印章 須由部門主要負責人指定專人負責,不能隨意委托他人代為蓋印;
第六條 印章 必須在辦公室內使用,不能將印章 攜帶出機關或單位以外使用;
第七條 辦公用印不得外借,如因管理使用不當而造成的不良后果和損失,其責任應由印章 管理人員承擔。
第八條 印章 保管人員離崗時間或節假日期間,其他值班人員代為使用印章 ,要辦好交接手續,做好用印記錄,以備查考。
第九條 本規定由后勤管理處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第7篇 印章管理規定辦法
印章管理規定就在下面,作為一個公司,就應該有相關的規定,請看下面的印章管理規定哦!
印章管理規定【1】
一、總則
1、印章是公司經營管理活動中行使職權,明確公司各種權利義務關系的重要憑證和工具。
印章的管理,關系到公司經營管理活動的開展。
為規范公司的管理,維護公司的利益,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2、經總經理授權由公司制定部門全面負責公司的印章管理工作,發放并回收印章,監督印章的保管和使用。
二、印章的保管
1、印章必須由公司確定人員專職負責妥善保管,不得轉借他人。
2、公章和法人章由辦公室主任負責保管;財務公章和財務法人章由財務經理和會計人員分別保管,涉及到公司利益的重要文件需要用印時要由公司總經理做最后審批。
3、公司建立印章管理登記簿,專人領取和歸還印章時按要求在登記簿上予以登記。
3、員工離職時,須辦理歸還印章手續,作為移交工作的一部分。
三、印章的使用
1、印章分為部門印章和公司印章,各類印章須經本辦法所規定的履行審核手續方可使用。
2、經辦人使用印章時,須填寫印章使用登記表,與所需用印的文件一并交部門經理審核。
3、經部門負責人審核同意后,需要轉其他部門或根據印章使用權限逐級上報審核后用印,不需要的直接交印章保管人員內辦理用印。
4、須經其他部門或逐級審核的,要按程序辦理審核并簽署意見后,交該印章保管人員辦理用印。
5、公司總經理對公司所有印章的使用擁有最后的決定權。
6、印章使用登記表所載內容必須與所蓋章的文件內容相符,否則不予蓋章。
7、涉及法律等重要事項需使用印章的,須依有關規定經法律顧問審核。
8、用印后該印章使用登記表作為使用印章的依據由印章保管人員留存,定期整理后由辦公室歸檔。
9、印章原則上不許帶出公司,對確需將印章帶出使用的,應在印章使用登記表中載明事項,按上述程序審核,經同意后由兩人以上共同前往方可攜帶使用。
10、部門印章只能在公司系統內部使用,如需對外使用,須經公司領導批準。
四、責任
1、印章保管人員必須妥善保管印章,不得遺失,如遺失,必須及時報告。
2、必須嚴格依照本辦法規定程序使用印章,未經本辦法規定的程序,不得擅自使用。
3、違反本辦法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由公司對違紀者予以行政處分,造成嚴重損失或情節嚴重的,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五、附則
1、本辦法附印章使用登記表
2、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公司
年月日
印章管理規定【2】
第一條 目的
為保證公章使用的合法性、嚴肅性和可靠性,杜絕違法行為,維護公司利益,特制訂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
第三條 印章的刻制和啟用
一、印章的刻制
1、公司印章的刻制均須報公司主要負責人批準,由集團公司行政人資部或子公司綜合辦開具介紹信,到公安機關相關部門辦理刻制手續。
2、印章的形體和規格,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二、印章的啟用
1、新印章啟用前要做好戳記,并留樣保存,以便備查。
2、印章啟用應報公司主要負責人批準,并下發啟用通知,注明啟用日期、發放單位和使用范圍。
第四條 印章的保管、交接和停用
一、公司各類印章必須有專人保管
1、公司公章、合同專用公章由公司主要負責人指定專人保管,財務專用章、法人代表人私章、發票專用章由財務部門指定兩人分別保管,各部門印章由各部門指定專人專柜保管。
各印章保管人員名單須報集團公司行政人資部或子公司綜合辦備案。
2、印章保管須有記錄,注明公章名稱、頒發部門、枚數、收到日期、啟用日期、領取人、保管人、批準人、圖樣等信息。
3、嚴禁員工私自將公司印章帶出公司使用。
若因工作需要,確需將印章帶出使用的,由用印人填寫《印鑒使用簽批單》,征得其部門主管同意,并經公司主要負責人批準,由印章保管人陪同前往辦理。
如確因印章保管人不便陪同的,由借用人填寫借據,經公司主要負責人批準,方可帶離公司。
印章外出期間,借用人只可將印章用于申請事由,并對印章的使用后果承擔一切責任。
4、 印章保管人因事離崗時,須由部門主管指定人員暫時代管,以免貽誤工作。
二、印章保管必須安全可靠,加鎖保存,不可私自委托他人代管。
三、印章保管有異常現象或遺失,應保護現場,及時匯報,配合查處。
四、印章移交須辦理手續,簽署移交證明,注明移交人、接交人、監交人、移交時間、圖樣等信息。
五、有下列情況,相關印章須停用:
1、公司名稱變動;
2、印章使用損壞;
3、印章遺失或被竊,聲明作廢。
六、印章停用時須經公司主要負責人批準,及時將停用印章送集團公司行政人資部或子公司綜合辦封存或銷毀,建立印章上交、存檔、銷毀的登記檔案。
第五條 印章使用
一、使用范圍如下:
1、凡屬以公司名義對外發文、開具介紹信、報送報表等一律加蓋公司公章;
2、凡屬部門業務范圍內的加蓋部門章;
3、凡屬合同類的用合同專用章;
4、凡屬財務會計業務的用財務專用章。
二、使用程序
1、公司業務合同、項目協議、授權書、承諾書等用印都須先經部門主管審核、公司分管領導批準,填寫《印鑒使用簽批單》后方可用印,同時需將用印文件的復印件交印章保管部門備案。
2、印章使用必須建立用章登記制度,嚴格審批手續,不符合規定的和不經主管領導簽發的文件、合同等,印章管理人有權拒印。
3、嚴禁在空白合同、協議、證明及介紹信上用印。
因工作特殊確需用印時,須經公司領導簽字同意方可;待工作結束后,必須及時向公司簽字用印的領導匯報用印空白文件的使用情況,未使用的必須立即收回作廢,已使用的合同協議類文件須報印章管理部門備案。
第六條 銀行印鑒章管理
一、印鑒章保管要求
1、 二枚印鑒章必須分開保管,不可一人同時保管使用,一般情況,財務負責人和會計各保管一枚印鑒章。
2、 上班時間,印鑒章必須放在帶鎖的抽屜中,休息或離開位置時必須上鎖;下班時印鑒章必須放入柜,不得隨意擺放。
二、印鑒章帶離財務部門,必須進行登記注明用途,財務負責人審核,同時報公司主要負責人審批。
印鑒章帶離必須是公司內部2個人員,同時一定是財務部門和綜合辦各出一人。
三、印鑒章加蓋在非銀行票據的紙質文件,必須報財務負責人審核,公司主要負責人批準,并進行登記。
印鑒章加蓋在非銀行票據的紙質單據(如收據、優惠券等)上,必須有本公司相關文件的規定,財務負責人批準后予以蓋章。
四、刻制印鑒章,須經財務負責人書面申請,公司主要負責人審核,報集團公司審批后,予以刻制。
第七條 違紀處理
一、違反以上規定者,公司將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若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或不良社會影響者,公司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二、印章保管員應將《印章使用簽批單》保存好,每年年底底交相關行政部門匯總存檔。
第8篇 財務印章管理規定辦法
財務印章管理規定【1】
一.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公司財務印章的管理,加強對財務事項的監控力度,防范財務管理風險,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公司財務印章管理遵循“明確責任、嚴格審批、合理使用、妥善保管”原則。
第三條財務印章的分類:
1.對外專用財務印章:對外具有法律效力,并在相關部門備案的印章。包括財務專用章、法人章、發票專用章;
2.對內專用財務印章:僅供公司內部管理需要的印章。包括現金收、付訖章,支票收、付訖章,銀行收、付訖章、個人人名章、稽核章、已開發票章和作廢章等。
第四條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公司、各分、子公司及其所屬分支機構財務部。
第一章財務印章的管理第五條集團財務中心負責印章的監督管理工作,并不定期檢查各公司財務印章的使用及管理情況。
第六條各公司財務部設專人負責保管財務印章。
1.財務印章必須由責任心強、能堅持原則、秉公辦事、作風正派的人員負責保管;
2.銀行預留印鑒必須分別保管。一般情況下,財務專用章由財務負責人保管,法人章及相關票據由相關出納保管;
3.對外專用財務印章必須存放在保險柜中保存;對內專用財務印章由保管人自行妥善保管;
4.財務印章保管人員因請假等原因,需由他人臨時保管時,應履行代保管手續,并注明代保管時間和代保管人,在原保管人回來后,應立即將印章交還原保管人;
5.財務印章保管人離職或異動時,須辦理印章交接手續,由相應直屬的上級領導進行監交或收回,交接手續應記錄印章交接的時間、枚數、名稱;
6.企業名稱變更或印章受損,需要更換相應印章時,應提前做好有關準備工作,確保及時更換銀行預留印鑒和通知各有關單位。
7.財務印章如有丟失、毀損、被盜、誤用情況,應立即書面逐級上報詳細情況,并迅速采取應急措施防范風險。
8.停用、廢舊的印章應及時送交行政部封存或銷毀,個人不得擅自處理。
第七條各公司應隨時將財務印章刻制、變更、注銷及保管等信息上報集團財務中心備案。
第八條集團財務中心負責《財務印章保管登記表》的統計和更新工作。
第二章財務印章的使用
第九條財務印章使用必須基于真實、合法、手續完備的經營活動。
第十條使用財務印章應辦理批準手續,嚴格登記。
1.日常財務活動使用財務印章,實行授權制,由財務負責人授權相關人員嚴格按照印章管理要求使用:
(1)銀行預留印鑒除用于日常結算票據的支付、收款外均應審批、登記;
(2)發票專用章除用于已開普通發票、增值稅票、營業稅票等稅票的蓋章外均應審批、登記;
(3)其他對內專用章嚴格按照要求使用。
2.非日常財務活動使用財務印章,實行審批制,由使用人填寫《用印申請表》經財務負責人或財務總監審批;
3.加蓋財務印章時,應加蓋于規定位置;
4.嚴禁為空白支票、發票、信函、表格、合同等加蓋公司財務印章;
5.財務印章由專人保管,不得一章多人使用、保管;
6.嚴禁將對外專用財務印章攜帶外出使用。若屬特殊情況,使用部門或個人須書面申請,經部門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或財務總監審批后,到財務部門辦理財務印章領用手續,攜帶外出使用。使用后應立即歸還印章,不得貽誤。
7.月末,印章保管人須將《用印申請表》按順序裝訂成冊,存檔備案。
第三章財務印章的刻制
第十一條財務印章由公司統一刻制、授權使用。
1.因工作需要刻制財務印章,由各財務部填寫《**刻制印章申請表》向行政部提交刻章申請,經審批后由行政部辦理刻章;
2.各公司財務部申請刻制財務印章需財務總監審批同意;
3.各類財務印章名稱應以上級主管部門批準確定的名稱為準,并使用全稱和法定名稱,不得使用簡稱;
4.印章刻制完畢,財務部向行政部申領并登記備案;
5.各類財務印章同一內容、同一序號不得刻制多枚。
第十二條各公司財務部為財務印章的保管、使用部門,嚴禁其他部門申請刻制財務印章。
第四章財務印章的啟用、變更和注銷
第十三條財務印章啟用前,財務部門應提前通知有關單位及部門,發出正式啟用新印章的通知,注明啟用印章依據、名稱、時間及印模等,同時宣布舊印章作廢。
第十四條財務新印章啟用后,財務部門應及時與行政部辦理原有印章移交手續,將舊印章上繳或銷毀,個人不得擅自處理。
第十五條財務印章需要變更、注銷時,財務部門須將變更或注銷的財務印章移交行政部辦理印章的變更或銷毀。
第五章禁止行為和罰則
第十六條在財務印章保管、使用中禁止以下行為:
1.未經允許,擅自刻制、變更、注銷財務印章;
2.其他部門和個人以任何名義刻制財務印章;
3.任何人以任何名義復制公司財務印章;
4.為各種空白文檔加蓋財務印章;
5.未經審批,攜帶財務印章外出;
6.替他部門或個人未經審批使用財務印章;
7.未按本制度要求及時提供財務印章變動信息;
8.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制度的行為。
第十七條對違反本制度的行為,視情節輕重追究單位負責人、財務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由公司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承擔全部或部分賠償責任。有犯罪嫌疑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十八條本規定由財務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財務印章管理規定【2】
財務部作為公司經濟業務核算部門,在對內、對外各項經濟業務中使用印章主要分為以下二類:
一、支票專用印鑒:公司財務專用章一枚(圓形)、法定代表、財務負責人名章各一枚
使用范圍:支票專用印鑒僅限于在經濟業務結算中開據轉帳支票和提取現金使用。
管理辦法:公司財務專用印鑒保管人為財務部會計主管;公司法定代表、財務負責人名章保管人為財務部出納。在發生經濟業務時,由經辦人提供經公司領導審批同意的書面依據,由財務部出納員填寫支票、會計主管審核無誤后加蓋財務專用章,出納再蓋法人及財務負責人名章后方可生效。
二、公司財務收款專用章:公司現金收訖章一枚、公司銀行收訖章一枚、公司轉訖章一枚、公司財務專用章一枚(圓形)、公司發票專用章一枚(橢圓形)、財務部公章一枚(圓形)
使用范圍:此類印章用于公司對外經濟業務開據收款和與各往來單位進行經濟業務轉帳使用,不得用于其它用途。
管理辦法:公司現金、銀行收訖章的保管人為財務部出納員;公司轉訖章、財務專用章保管人為會計主管;發票專用章保管人為財務部收費主管;財務部公章保管人為財務部負責人。
此類印章的使用根據其經濟業務的性質進行具體劃分:
1)財務部出納員在收到各類款項時開出收款憑據,并加蓋現金或銀行收訖章或財務專用章。
2)財務收費處在提供服務取得收入開據發票時,加蓋發票專用章。
3)在辦理公司對外往來經濟業務時,對于不涉及現金和銀行存款的轉帳款項由會計主管開出收款收據并加蓋公司轉訖章。
4)對于公司對外提供各項證明以及其它經濟用途的印章使用須報財務部經理審批同意后,方可使用財務部公章。
5)公司財務部負責人定期對其印章使用進行指導監督,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對屢錯不改者提出批評并追究相關責任。
第9篇 國家印章管理規定辦法
國家印章管理規定
國務院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的規定
1993年國務院印發的《國務院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印章的規定》(國發〔1993〕21號),對于規范和加強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的管理工作,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文件背景
1993年國務院印發的《國務院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印章的規定》(國發〔1993〕21號),對于規范和加強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的管理工作,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隨著政府機構的變化,有些條款已不再適用。
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現對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的制發、收繳和管理規定。
文件全文
一、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印章為圓形,中央刊國徽或五角星。
二、國務院的印章,直徑6厘米,中央刊國徽,國徽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行,由國務院自制。
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辦公廳、國務院各部委的印章,直徑5厘米,中央刊國徽,國徽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行,由國務院制發。
四、國務院直屬機構、辦事機構的印章,正部級單位的直徑5厘米,副部級單位的直徑4.5厘米,中央刊國徽,國徽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行,由國務院制發。
五、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的印章,正部級單位的直徑5厘米,副部級單位的直徑4.5厘米,經國家機構編制管理部門認定具有行政職能的單位的印章中央刊國徽,沒有行政職能的單位的印章中央刊五角星,國徽或五角星外刊單位名稱,自左而右環行,由國務院制發。
六、國務院議事協調機構和臨時機構的印章,直徑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行,由國務院制發。
七、國務院部委管理的國家局的印章,直徑4.5厘米,中央刊國徽,國徽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行,由國務院制發。
八、國務院部委的外事司(局)的印章,直徑4.2厘米,中央刊國徽,國徽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行,由國務院制發。
國務院部門的內設機構和所屬事業單位,法定名稱中冠“中華人民共和國”或“國家”的單位的印章,直徑4.2厘米,中央刊國徽,國徽外刊單位名稱,自左而右環行,由國務院制發。
九、自治州、市、縣級(縣、自治縣、縣級市、旗、自治旗、特區、林區,下同)和市轄區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徑4.5厘米,中央刊國徽,國徽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行,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發。
十、地區(盟)行政公署的印章,直徑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行,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制發。
十一、鄉(鎮)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徑4.2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行,由縣級人民政府制發。
十二、駐外國的大使館、領事館的印章,直徑4.2厘米,中央刊國徽,國徽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行,由外交部制發。
十三、國家行政機關內設機構或直屬單位的印章,直徑不得大于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單位名稱,自左而右環行或者名稱前段自左而右環行、后段自左而右橫排,分別由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制發。
十四、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印章,直徑不得大于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單位名稱,自左而右環行。
制發辦法由公安部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十五、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所刊名稱,應為法定名稱。
如名稱字數過多不易刻制,可以采用規范化簡稱。
地區(盟)行政公署的印章,冠省(自治區)的名稱。
自治州、市、縣級人民政府的印章,不冠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名稱。
市轄區人民政府的印章冠市的名稱,鄉(鎮)人民政府的印章,冠縣級行政區域的名稱。
十六、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地方人民政府的印章,可以并刊漢字和相應的民族文字。
十七、印章所刊漢字,應當使用國務院公布的簡化字,字體為宋體。
十八、印章的質料,由制發機關根據實際需要確定。
十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印制文件時使用的套印印章、印模,其規格、式樣與正式印章等同,由國務院制發。
二十、國務院有關部委外事用的火漆印,直徑4.2厘米,中央刊國徽,國徽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行,由國務院制發。
二十一、國務院的鋼印,直徑4.2厘米,中央刊國徽,國徽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行,由國務院自制。
地方外事機構、駐外使領館鋼印的規格、式樣,由外交部制定。
其他確需使用鋼印的單位,其鋼印直徑不得大于4.2厘米,不得小于3.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單位名稱,自左而右環行,報經其印章制發機關批準后刻制。
二十二、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其他專用印章(包括經濟合同章、財務專用章等),在名稱、式樣上應與單位正式印章有所區別,經本單位領導批準后可以刻制。
二十三、印章制發機關應規范和加強印章制發的管理,嚴格辦理程序和審批手續。
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刻制印章,應到當地公安機關指定的刻章單位刻制。
二十四、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印章,如因單位撤銷、名稱改變或換用新印章而停止使用時,應及時送交印章制發機關封存或銷毀,或者按公安部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的規定處理。
二十五、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必須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加強用印管理,嚴格審批手續。
未經本單位領導批準,不得擅自使用單位印章。
二十六、對偽造印章或使用偽造印章者,要依照國家有關法規查處。
如發現偽造印章或使用偽造印章者,應及時向公安機關或印章所刊名稱單位舉報。
具體的印章社會治安管理辦法,由公安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二十七、過去有關印章管理的規定,如有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附件:印章規格式樣(略)
國 務 院
一九九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第10篇 小區業主委員會印章使用管理辦法
根據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為明確公章使用辦法,完善工作規范,現對業主大會印章、業主大會財務專用章及業主委員會印章的保管和使用作如下規定:
一、印章的保管:
1、 印章由業主委員會執行秘書妥善保管,平日隨用隨鎖,確保印章安全。
2、 使用印章必須符合《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小區管理規約》、《小區維修資金管理規約》的有關規章制度。
3、 所有用印須經執行秘書(專職干事)在印章使用登記本上登記,并留存文件原件存檔,以便備查。絕對禁止在空白紙上加蓋公章。
4、 印章的使用程序使用公章者必須在公章使用登記本上登記時認真填寫《公章使用表》,由業委會主任(副主任)核對無誤并簽字批準后才能蓋章。緊急情況必須使用公章必需與業委會主任(副主任)電話聯系,向其說明情況,得到業委會主任(副主任)的口頭答復后可以使用公章,但事后要負責提醒業委會主任(副主任)在一周完成補簽工作。業委會主任(副主任)必須親自核實情況,確認屬實后方可在《公章使用表》上進行補簽。
二、 印章的使用范圍:
1、 業主大會印章的使用《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小區管理規約》、《小區維修資金管理規約》、選聘和解聘物業管理企業方案、專項維修維修資金使用和續籌方案及其他業主大會決議,必須經業主大會通過,經正、付主任簽字后用章。2業主大會財務專用章的使用物業維修、更新和改造要動用專項維修資金或者公共收益的收入,必須符合《小區維修資金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經正、付主任簽字后辦理用印手續,才能使用財務專用章。
3、 業主委員會印章的使用業主委員會印章除業主委員會會議通知、友情提示和業主委員會授權主任審核金額范圍內的日常維修費用結算以外需使用印章的,應當由業主委員會會議決定。
四、 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應該每月核對印章使用登記本登記情況,確保印章使用登記本與印章實際使用情況相符。
五、 凡違章使用公章,造成經濟損失或嚴重不良影響的,由責任人承擔相應責任。
六、 本規定由業主委員會負責解釋。
七、 本制度經第四屆業主委員會會議于通過后生效,并公告全體業主,接受業主監督。
第11篇 印章使用管理規定辦法
印章使用管理規定怎么寫呢看看下面吧,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印章使用管理規定【1】
第一條 印章是公司經營管理活動中行使職權,明確公司各種權利義務關系的重要憑證和工具,印章的管理應做到分散管理、相互制約,為明確使用人與管理人員的責權,特制定如下公司印章使用與管理條例。
第二條 公司印章包括:公章、法人私章、合同章、財務章及各職能部門章。
第三條 刻印
1、新公司成立,基本印章(公章、合同章、法人私章、財務章)的刻制,應由指定的印章管理人員負責刻制,交由綜合管理部備案,并從刻制之日起執行相關使用條例。
2、因業務發展需要申請各職能部門專用章時,由需求部門填寫《印章制發申請表》經總經理核準后送交綜合管理部刻制,部門章一般為橢圓章。
第四條 印章的使用
1、任何部門在啟用印章前,均需到綜合管理部辦理領取手續,接受相應的責權告知,簽定《印章簽收手續》并備案。
2、公章由綜合管理部經理或專人保管。
各部門需要蓋公章的文件、通知等,須到綜合管理部領取并填寫《印章使用申請表》,由總經理核準,并在《印章使用申請表》中簽字,涉及到人事調動蓋章的,還需董事長同意。
3、合同章:合同章由綜合管理部保管。
主要用于公司簽訂各類對外合同,蓋章前須先到綜合管理部處領取并填寫《印章使用申請表》,由總經理審批并在《印章使用申請表》中簽字,董事長同意后方可蓋章。
4、法人私章:法人私章由公司銀行出納保管,主要用于銀行匯票、現金支票等業務,使用時憑審批的支付申請或取匯款憑證方可蓋章。
5、財務章:由財務部經理保管,主要用于銀行匯票、現金支票等需要加蓋銀行預留印鑒等業務或發票上使用,發票專用章主要用于發票蓋章,發票專用章由財務部專人保管。
6、其他職能部門章,主要適用于各部門內部使用,已經刻制的職能部門章,由部門負責人進行保管并嚴格該章的使用管理辦法。
7、各類印章的使用登記薄要由專人嚴格保存管理,不得損毀或遺失。
第五條 印章的廢止、更換
1、廢止或繳銷的印章應由保管人員填寫《廢止申請單》,由總經理核準后交由綜合管理部統一廢止或繳銷。
2、遺失印章時應由印章保管人員填寫《廢止申請單》,由總經理核準并簽批遺失處理辦法后,交由綜合管理部按批示處理,如遺失公司基本印章時必需按規定登報申明。
3、更換印章時應由印章保管人員根據相關文件填寫《廢止申請單》,經總經理核準后,交由綜合管理部按批示處理,并填寫《印章制發申請表》申請新的印章。
第六條 印章保管人的責權
對于公司主要印章管理,采用的是分散管理相互監督的辦法。
綜合管理部主要職責是對印章的使用進行合理性管理,而印章保管人具有使用、監督、保管等多重責任與權力,具體劃分如下:
1、職能部門印章保管人對印章具有獨立使用權力,同時負全部使用責任。
2、公章、財務章的保管人無獨立使用權力,但具有監督及允許使用權力,因此公章、財務章的保管人對印章的使用結果負主要責任,經手人則負部分責任;未經審批同意擅自使用的,保管人對使用結果負全部責任并按公司有關規定進行處分。
3、法人私章的保管者是出納,既是保管者又是使用者,但其無獨立使用權力,需依據財務部負責人審批的支付申請或取匯款憑證方可使用,否則負全部責任。
第七條 嚴禁公章、合同章、法人私章獨立帶離公司使用,保管人如遇需帶公章、合同章外出辦事使用時,需與辦事人一同前往或指派代表一同前往。
辦理工商等年檢等事務,需將表格帶回公司蓋章。
第八條 公司高層領導因異地執行重大項目或完成重要業務,需要攜帶公司印章出差的,須經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審批并及時歸還。
第九條 開具個人相關證明,需由分管副總經理以上擔保簽批后方能使用,如涉及到個人經濟擔保與證明時,原則上一律不予證明,其不良結果由簽批人與保管人以情節共同負責。
第十條 公司印章只適用于與公司相關業務,不得從事有損公司利益之行為。
第十一條 所有印章的使用,必須嚴格執行公司的印章使用規定,做好申請和使用登記。
如違規使用出現問題,后果自負,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本制度從二o**年十月一日起執行。
二o**年九月一日
印章使用管理規定【2】
1.印章管理
公司印章是公司對內對外行使權力的標志,也是公司名稱的法律體現, 因此,必須對印章進行規范化、合理化的嚴格管理,以保證公司各項業務的正常運作。
1)印章的種類
a.正式(行政)印章,是按照政府規定,由主管部門批準刻制的代表公司權力的印章。
b.專用章,為方便工作專門刻制的用于某種特定用途的印章,如:合同專用章、財務專用章、業務部門專用章等。
c.手章(簽名章),是以公司法人代表名字刻制的用于公務的印章。
2)印章的管理規定
a.印章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和使用,保管印章的地方(桌、柜等)要牢固加鎖,印章使用后要及時收存。
b.財務專用章由財務部經理負責保管,向銀行備案的印章,應由財務部經理、會計人員分別保管。
c.印章要注意保養,防止碰撞,還要及時清洗,以保持印跡清晰。
d.一般情況下不得將印章攜出公司外使用,如確實因工作所需,則應由使用人填寫《用印申請表》,經相應級別審批后向印章管理員借用印章,在《用印登記簿》登記,用印完畢返還印章須登記確認。
e.印章管理人員離職或調任時,須履行印章交接手續。
3)公章刻制
印章的刻制需本公司總經理批準,由綜合部負責辦理刻制、啟用,并交由專人進行保管。
4)印章的使用
a.使用任何種類的印章,應由使用人填寫《用印申請表》,并由部門經理
第12篇 建設公司印章使用管理辦法
**建設集團公司印章使用管理辦法
集團公司的印章(公章、合同章)是企業的象征,它是公司署名,對外具有法律效力。企業對外發生的一切文書、經濟往來都需要蓋章,且使用頻繁。根據**建[20**]第1號文件《關于進一步規范集團公司印章管理的通知》文件下發一年多來的實際執行情況來看,還存在一些問題,為進一步改善公司內部管理,嚴格加強印章管理,保障公司合法權益,確保各項工作順利進行,特制定以下管理辦法:
一、蓋集團公司的印章需要經相關部門會簽核準和領導批準;駐外辦事處印章由辦事處主任全權負責,把關使用;財務專用章和集團公司各職能部門印章,由財務處和各職能部門分別負責把關使用。
二、集團公司印章由辦公室管理,文書負責。文書因特殊原因請假休息,應報請公司領導批準,印章由辦公室主任指定專人代管。領導和文書一般不得將印章帶出單位使用,如遇特殊情況,需要報請總經理批準,并指定專人負責。
三、申請蓋章的部門或單位應填寫“印章使用審批表”,由辦公室嚴格審查蓋章的內容,并報主管和負責人審批后方可蓋印,并做好用印的登記工作,對重要內容材料,要復印留存并整理存檔。
四、公司下設的各職能部門、辦事處、項目部印章,經總經理批準后,由辦公室統一刻制,頒發;項目部技術資料專用章,由項目部提出申請,報公司辦公室,由辦公室統一刻制,頒發。辦公室要做好印章的發放登記工作,并及時收回作廢印章。項目部印章待竣工驗收后三個月內將原印章交辦公室,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刻制,否則根據公司法,追究其責任。
1、項目部申請加蓋集團公司印章,需經項目部(辦事處)主管部門及經理(主任)審批簽字,然后經集團公司所屬職能部門同意(部分資料需總經理審批)后,方可加蓋公章。
2、項目部(辦事處)申請加蓋集團公司印章,特別是招投標承諾、補充合同條件等,必須經項目部經理或辦事處主任簽字然后報集團公司所屬職能部門審核,經審批后方可加蓋公章。
3、集團公司不直接受理項目部未經其項目部(辦事處)主管部門審批簽字的相關資料情況的蓋章請求。
五、上虞本部的印章,由本部辦公室按上述辦法實施。
希各分公司、項目部接本通知后,按上述規定參照執行。
**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二o**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