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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管理績效考核辦法(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9-20 21:42:01 查看人數:37

      交通管理績效考核辦法

      第1篇 交通管理績效考核辦法

      例會制度

      1 中隊(車班)每月至少召開一次交通安全例會,會議時間為每月上旬。會議由車隊長組織,參加人員為:大隊承包領導、隊長、指導員、副隊長、兼職交通安全員。

      2 月度例會內容:傳達上級有關文件和要求;總結上月交通安全工作,部署下月交通安全工作;針對季節、節日部署安排本單位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針對季節、節日、道路和人員情況,開展事故預測及制定防范措施;對駕駛員進行“abc”分類,實行動態管理;月度路檢夜查情況及通報等。

      3 中隊(車班)在每周安全會要及時傳達上級文件和安全指示精神等,并按照教育培訓計劃,結合具體實際開展安全行車教育工作。

      4 安全例會記錄必須按要求認真填寫。

      員 工 獎 懲

      1 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對當事人罰款50元,月度中隊考核中一次扣2分。

      1.1 車輛設備存在下列隱患的:

      1.1.1 燈光不全(剎車燈、大小燈、尾燈、轉向燈、倒車燈);

      1.1.2 雨刷器缺或不好用;

      1.1.3 擴大號、牌照號不清或缺牌照;

      1.1.4 倒車鏡不全;

      1.1.5 車輛防腐不合格;

      1.1.6 滅火器配備不全或者失效;

      1.2 沒按要求在風檔玻璃處粘貼年檢、車船使用稅等標志;

      1.3 無故不參加大隊組織安全活動和安全培訓;

      2 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對當事人罰款100元,月度中隊考核中一次扣3分。

      2.1 對存在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進行匯報,對發現的安全隱患不及時進行整改;

      2.2 不配合上級開展的日常安全檢查工作;

      2.3 不正確使用燈光,霧天行車不開防霧燈等;

      2.4 駕駛室超員,車輛超載或副駕駛部位攜帶兒童;

      2.5行車時司乘人員不系安全帶;

      2.6客貨混裝;

      2.7車輛亂停亂放;

      2.8穿拖鞋駕駛車輛,駕車時打手機、閑談、吸煙、飲食或有其它妨礙安全行車的行為;

      2.9未經大隊、中隊允許私自調換車輛、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相符的車輛;

      2.10進出車場超出5公里/小時;

      2.11駕駛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車輛;

      2.12不認真執行“三交一封”規定,完成當日工作任務車輛回場后,駕駛員私自將車輛駛出車場、車庫的;

      2.13限速路段超速行車;

      2.14不認真執行車輛出(回)場檢查制度;

      2.15中隊晚間值班干部不落實車輛晚間回場情況。晚間無故不回場的車輛;

      2.16油田公司、廠季度、半年考核中,每出現一項嚴重不符合項的;

      2.17修理隊月度考核中有一項為否決項或考核分數低于85分。

      3 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對當事人罰款200-2000元,月度中隊考核中一次扣5分。無路單行車(跑私車)、酒后駕車、非崗開車和將車交給無上崗證人員駕駛或交給外單位人員駕駛的,將按《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油田公司交通安全管理獎懲規定處理。無路單行車(跑私車)、酒后駕駛的處以500-2000元罰款,并做出停駕、調離司機崗位;非崗駕車和將車交給無上崗證人員駕駛或交給外單位人員駕駛的,處罰本車駕駛員2000元;如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和經濟損失全部自負,月度安全考核為否決項。對于其它項每發生一項對駕駛員停駕三個月,如發生各類交通事故,將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3.1 超速駕駛車輛,時速超出限速標志50%以上;

      3.2 疲勞駕駛或強超強會的;

      3.4 進入交叉路口不停車了望,高速通過交叉路口;

      3.5 不按路單規定路線行駛,長途車輛不辦理路單或不執行長途車“三三制”制度;

      3.6 拉運大件不封車及超寬超長、無標志或超長時看不見后尾燈;

      3.7 在曙二干行車,前方車輛在50公里/小時禁止超車,同種車型禁止超車;

      3.8 拒絕接受交通安全管理人員檢查的;

      3.9 越權派車、口頭派車;

      3.10 違反路單審批制度,公車參與旅游,婚喪用車不執行有關制度;

      3.11油田公司交警支隊及質量安全環保處下發通報批評的,除上級單位處罰外,大隊處罰100-200元。

      4 對年度(半年)油田公司、廠交通安全管理不達標中隊(車班)扣罰500-1000元,并通報批評。

      5 發生交通事故隱瞞不報、謊報和不按規定時間上報的中隊,一經查清核實,在追究相關人員責任的同時,對當事人罰款500元;

      6 不認真落實交通安全教育培訓計劃的,給予中隊500元罰款,對中隊安全第一責任者處以200元罰款。

      7 獎勵

      7.1 基層基礎工作考核達到90分以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突出的車隊(車班)獎勵200元。

      7.2 對交通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貢獻,有下列表現之一者,進行表彰,并給予100-1000元獎勵:

      7.2.1 在交通安全工作、改善交通安全條件等方面,有發明創造,技術改進和合理化建議,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成績顯著的;

      7.2.2 在保護公共財產、防止或挽救交通事故有功,使國家和企業利益免受重大損失的;

      7.2.3 對維護交通秩序和運輸生產秩序、維護社會公共安全,同壞人、壞事作斗爭,做出突出貢獻者;

      7.2.4 在股份公司、公司和廠舉辦各種專業性比賽、知識競賽獲得名次的中隊或個人。

      交 通 安 全 檢 查

      1 大隊每月組織對中隊(車班)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進行考核,中隊每月對駕駛員進行abc分類。

      2 根據季節變化,大隊對中隊將不定期組織臨時性交通安全檢查;同時大隊將在節前對中隊進行節前檢查。

      3 大隊交通安全考核小組組織者為大隊安全第一責任者(大隊長)。

      4 大隊交通安全考核小組參加人員為大隊安委會人員。

      教 育 培 訓

      1 車隊(車班)每周一次常規教育,全年共計96個學時。

      2 日常交通安全教育培訓內容:重點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遼河油田公司交通安全管理辦法》;廠qhse·ic體系中交通安全管理程序文件和作業文件及員工崗位作業指導書、雨霧天氣和冰雪路面安全行車措施、安全駕駛技能知識、道路交通事故案例、事故救援應急預案等內容。

      3 培訓時間:按照大隊教育培訓計劃實施。

      4 培訓組織人員:大隊承包領導、大隊安全員、隊長、副隊長、資料員。

      5 參加人員:中隊車管干部及全體員工。

      6 中隊要嚴格考勤制度,對未參加培訓人員要及時組織補課;對無故不參加培訓人員按要求進行處理。

      7 中隊每月組織駕駛員進行安全行車知識考試,按期組織書寫安全保證書。

      車 輛 管 理

      1 車輛日常管理:

      1.1 車輛回場后在車庫、車場內按順序依次停放,嚴禁亂停亂放和車輛私自在外過夜,執行任務的車輛原則上在車輛所屬單位或車輛使用單位停放。

      1.2 在車庫內禁止長時間發動車輛;發動車時將車庫門打開,駕駛員在車輛發動后站在車庫外面,防止發生窒息中毒事故。

      1.3 廠內員工辦理婚、喪事宜用車需動用公車的,應按照油田公司、廠有關規定去執行。

      1.4 車隊(車班)做好日常車輛出(回)場檢查工作,對存在隱患的車輛立即組織整改,整改不了的車輛禁止上路。

      1.5 車輛應配備滅火器、安全標志牌等物品。

      1.6 中隊晚間對晚歸車輛應落實到用戶,對沒有執行生產任務的車輛強制召回,做好車輛晚間回場登記工作。

      2 路檢夜查

      2.1 中隊每周至少開展2次路檢,每天晚間開展夜查。

      2.2 檢查人員:大隊承包領導及中隊領導班子。

      2.3 路檢夜查內容:各種違法、違規行車現象;夜間車輛入庫停放檢查;“三交一封”及簽字登記檢查;車輛回場情況等。

      3 “三交一封”制度

      3.1 “三交一封”內容:交車輛行駛證、車輛鑰匙、上崗證、封存車輛。

      3.2 大隊所屬車輛每天執行完任務后全部執行“三交一封”制度,并做好記錄。

      3.3 中隊值班干部每天晚間對車輛“三交一封”情況進行檢查。

      3.4 節日期間大隊對停駛的車輛一律封存、貼封條,同時要求全大隊司機(包括節日正常出車的司機)在收車歸隊后必須將行駛證、上崗證、車鑰匙交回,并在“三交一封”記錄本上認真做好記錄。

      4 路單審批

      4.1 中隊無權辦理出廠區路單。

      4.2 中隊要核對駕駛員出廠區路單辦理情況。

      5 長途車安全管理

      5.1 中隊要嚴格執行長途車“三三制”管理制度,做好長途車輛安全性能檢查,對長途車駕駛員做好出車前的安全教育工作。

      5.2 中隊要核對長途車路單辦理程序是否齊全。

      5.3 大、中客車執行長途任務時,要有車管干部帶隊。

      5.4 中隊要與執行長途任務的駕駛員進行溝通,了解長途車安全行駛狀況及駕駛員的思想動態。

      5.5 中隊要對按期歸隊的長途車進行核對,對未按期歸隊的長途車輛落實原因,并及時向大隊進行匯報。

      5.6 長途車應停放在有人看管的停車場,并做好車輛防盜工作。

      6 車輛安全檢查

      6.1 駕駛員每天要進行車輛出(回)場檢查,中隊每臺車每周至少抽查2次,對存在的隱患及時上報并進行整改,同時還要對駕駛員行車中的安全檢查進行監督。

      6.2 中隊(或班組)每周至少1次,持標準對車輛技術狀況進行檢查,并做好記錄。

      6.3 中隊要配合好大隊開展的車輛安全性能檢查工作。

      6.4 遇惡劣天氣時要強化車輛安全性能檢查工作。

      6.5 中隊要根據節假日、季節、氣候、道路環境的特點進行有針對性地做好車輛安全性能檢查。

      6.6 中隊要對停駛車輛按期進行檢查。

      事 故 管 理

      1 中隊在接到事故報告時,要立即向大隊進行匯報。

      2 中隊領導在事故現場要及時搶救傷者,做好對事故現場做好保護,配合大隊開展事故的調查、取證工作。

      3 中隊要事故經過形成材料及時上報大隊。

      4 車輛發生事故的考核辦法

      4.1 對中隊干部的考核辦法

      4.1.1一般無責任事故由中隊領導班子對當事人進行批評和教育,并采取監控措施。

      4.1.2 一般責任事故對中隊領導班子處罰300元。

      4.1.3 重大責任事故,除接受上級部門行政處罰外,對中隊及大隊領導班子處罰500-1000元。

      4.1.4 死亡2人以上的重大交通事故,行政正職自行辭職。

      4.2 對駕駛員的考核辦法

      4.2.1 對輕微事故的責任人

      (a)負主要責任的按事故損失的10%交納罰金。

      (b)對無責任輕微事故的當事人由中隊進行安全教育。

      4.2.2 對一般事故的責任人

      (a)負主要責任的按事故損失的10%交納罰金,扣除當事人安全保證金、月度獎金、本季度獎金;

      (b)負同等責任的按事故損失的10%交納罰金,扣除當事人月度獎金;

      (c)負次要責任的按事故損失的責任比例進行適當的處罰;以上責任人要在中隊、大隊安全會上做檢查;

      (d)對無責任一般事故的當事人由中隊進行安全教育,并采取安全監控措施。

      3.2.3 對重大事故的責任人

      (a)負主要責任的按事故損失的10%交納罰金,同時扣除風險抵押金、安全保證金和月度獎金,停駕一個月。并給予行政記過處分或開除廠籍處分。

      (b)負同等責任的按事故損失的10%交納罰金,扣除風險抵押金、安全保證金和月度獎金,停駕15天,并給予行政記過處分或開除廠籍處分。

      (c)負次要責任的按事故損失的1-10%交納罰金,扣除風險抵押金、安全保證金和月度獎金。

      (d)無責任事故當事人由大隊進行安全教育,并采取嚴格的監控措施。

      (e)以上重大事故責任人,要在中隊、大隊安全會上做檢查,大隊給予事故責任人行政記過或開除廠籍處分。

      4.2.4 對特大事故責任人

      (a)負主要責任的按事故損失的10%交納罰金,同時扣除風險抵押金、安全保證金、月度獎金以及事故發生日到年底的全部獎金。并給予行政處分或開除廠籍處分。

      (b)負同等責任的按事故的10%交納罰金,同時扣除風險抵押金、安全保證金、月度和季度獎金。并給予行政記過處分或開除廠籍處分。

      (c)負次要責任的按事故損失的1-10%交納罰金,同時扣除風險抵押金、安全保證金和月度獎金。并給予行政警告處分或開除廠籍處分。

      (d)無責任事故當事人由大隊安全進行安全教育并采取嚴格的監控措施。

      (e)以上責任人要在中隊、大隊安全會上做檢查。并處以停駕學習7-30天,停駕期間只發生活費。

      4.3 上述事故處理不含人員傷亡,如發生人員傷亡,在接受上級部門處理的同時,大隊將結合油田公司、廠《工業生產傷亡事故、火災事故、交通事故管理辦法》及《遼河油田分公司工業生產傷亡事故、火災事故、交通責任事故管理(暫行)規定》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2篇 交通汽車運輸企業安全生產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交通汽車運輸企業(以下簡稱運輸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保證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運輸企業轉換經營機制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運輸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按照“企業負責、行業管理、國家監察、群眾監督、勞動者遵章守紀”的原則,建立“管生產必須管安全,誰主管誰負責”的安全生產管理責任體制。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的安全生產管理主要是指運輸企業以行車安全管理為中心內容的運輸安全生產管理。各級交通主管部門所屬的國有、集體運輸企業,無論內部采用何種經營方式,其運輸安全生產管理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本辦法由各級交通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二章 機構和職責

      第五條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應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與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相適應的專職管理人員。

      第六條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關于運輸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規,依據行業特點,制定運輸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措施,推行安全生產責任制,督促運輸企業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制;

      (二)建立安全生產目標考核體系,落實安全生產責任;

      (三)定期召開安全生產例會,分析、研究安全生產情況,并提出相應措施;

      (四)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檢查和安全生產競賽活動,并對安全生產先進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督促運輸企業落實安全生產制度,整改事故隱患;

      (五)組織開展培訓工作,定期對各級領導和安全管理人員進行安全工作業務培訓;

      (六)發生社會影響大的重特大事故應趕赴現場,了解事故原因,協調事故處理;

      (七)對發生社會影響大的重特大事故的肇事人員、有關責任人員和運輸企業進行處理;

      (八)及時填報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統計表、報。

      第七條 運輸企業應建立安全生產領導機構。企業法定代表人應當是安全生產負責人,對安全生產負全面組織領導、管理責任和法律責任;企業分管安全生產的領導應當是安全生產的重要負責人,對安全生產負重要管理責任;企業黨、政、工和各部門負責人是安全生產綜合治理的責任人,對安全生產負相應的管理責任。

      第八條 運輸企業應設置與安全生產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如安全處、科、股),并參照部頒標準jt/t3144-91的規定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的人員應相對穩定,責任心強,并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一定的專業知識和安全生產管理經驗,能運用專業知識和規章制度開展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第九條 運輸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規,并結合實際制定本企業安全生產制度、規程和技術規范;

      (二)負責對本企業安全生產各環節進行監督管理,并提出預防事故發生的措施,組織開展經常性的安全生產檢查,及時整改事故隱患,確保運行車輛完好,嚴禁帶“病”行駛,制止違章行為;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制,推行安全生產目標管理;

      (四)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對駕駛員等生產人員和安全管理人員定期組織學習和培訓;

      (五)在上級主管部門的統一領導下負責本企業駕駛員的日常安全考核和上崗證的管理,以及必要的身體素質檢查,嚴禁疲勞駕駛;

      (六)開展安全生產競賽活動,對安全生產進行檢查、評比、考核,表彰先進,總結和交流經驗,推廣安全生產先進管理方法;

      (七)嚴格執行事故報告制度,準確、及時地填報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統計表、報;

      (八)負責本企業的行車事故處理,剖析事故原因,落實整改措施。

      第十條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和運輸企業應安排專項的安全經費,用于安全檢查、安全宣傳教育、安全競賽、事故預防以及配備安全工作裝備等開支。

      交通主管部門的專項安全經費可從征收的交通規費中按一定比例列支,做到專款專用。

      第3篇 交通汽車站站場管理辦法

      **汽車站站場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站場的管理,維護運輸市場秩序,保障站場經營者、車輛經營者、和旅客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本站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進本站所有參運車輛及經營業主,均須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車輛管理

      第三條 所有進站參運車輛必須保證各項手續齊全,技術狀況達到參運要求。

      第四條所有進站參運車輛進入站場后應遵守站場管理制度,服從站場工作人員的指揮和調度安排,必須在指定的區域內擺放。不聽勸告,強行將車輛亂停亂擺的,每次罰款50-100元。

      第五條 所有發班車輛必須在站方指定區域內發班,禁止在站場內隨意擺放或四處游動喊客,違者每次罰款100-200元。

      第六條 參運車輛按規定的線路、班次、發車時間運行,并懸掛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有效線路牌,嚴禁懸掛自制線路標志牌,路單由車站簽發,如實填寫,隨車攜帶,并按規定回收、保管。所有車主及其他人員不準在站場內外強行拉客、堵客,嚴禁將旅客使出站外上車等現象,違者除補足票款外,每人次罰款50-100元。

      第七條 加班由車站統一調度安排,車輛如需報停班次、調班或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應班發車的,應提前通知車站并經車站同意,否則按塌班、誤班處理,每趟次罰款500元。

      第八條 參運車輛應按核定座位載客,嚴禁超載,超載部分應轉駁給其它車輛或由車站另行安排車輛加班。

      第九條 未實行勞務費包干的車輛一律由車站統一售票,主動接受車站運管稽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補票或強行沖關,違者罰款1000元。車站開出的三聯單由運管上車核對人數檢驗無誤并蓋上稽查章后,才能在縣公司財務結算,否則一概不予結算。

      第十條 車輛經營者必須合法經營,公平競爭,嚴禁辱罵、毆打站場管理工作人員、旅客及其他經營者,嚴禁聚眾打架鬧事,堵車堵門,破壞公共設施等擾亂正常運輸生產秩序的行為,違者視其情節罰款100-1000元,情節嚴重者送交公安部門處理。

      第十一條 所有進站下客的車輛,必須開到指定的下車區下客,以免造成通道堵塞和車主間不正當競爭,凡是進入站場內拉貨、接旅客的人力板車、機動三輪車、貨的必須持運管辦核發的進站證方可經營,但不得一哄而上或隨意亂竄、亂擺,違者將取消進站資格,其他車輛特別是摩的嚴禁進入站場,小商販和擦皮鞋者嚴禁入內。違者視其情節罰款10-50元。

      第十二條 非勞務費包干車輛經營者不許以任何形式收取票款,也不得接受站外“票販子”送來的旅客,不準雇人喊客及拉客、搶客和欺騙甚至侵犯旅客人身權利的行為。旅客購票采取自愿的形式,如需講價由車站叫來車主當面協商后買票。違者每人次罰款50元。

      第三章服務管理

      第十三條 車站應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依法從事經營活動,為進站經營的運輸車輛、車主和旅客提供服務。

      第十四條 車站應加強對站場的管理、以“三優”、“三化”為中心,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搞好工作人員的培訓教育,加強精神文明建設,提高服務質量,改善站場環境,切實抓好治安管理,為車輛經營者和旅客提供安全、舒適、便利的條件。

      第十五條 車站由運管辦公室負責對站場秩序的管理,監督車輛經營情況,處理突發事故及糾紛,打擊“票販子”。每天早上由主管生產的副站長及運管辦主任招集有關人員,統一部署,運管員各就各位,各司其職。除安排專人在車站范圍內外巡視值班,監督車主組織客源情況,一經發現有“票販子”活動及過境車輛喊客、偷客等不法行為,立即予以制止,并將當事人扭送到運管辦公室詢問處理,情節嚴重者送交公安部門。

      第十六條 車站積極配合運管所駐站辦公室等機構搞好站內外的治安、整頓運輸秩序工作,給經營者創造出一個良好的經營環境。

      第十七條 車站應與進站參運車輛經營者簽訂協議,站、車雙方按協議履行各自的職責。

      第十八條 車站要加強對站容、車容、儀容的管理,確保站場設施齊全,排放得當,整齊。候車室內布置美觀大方,圖表,業務介紹簡明清晰。努力創造優美環境、優良秩序、優質服務。

      第十九條 客運車站對車輛經營者應一視同仁,實行統一售票、統一站務、統一結算,不得限制旅客選擇購票的自由,今后將逐步取消車上自行收款或勞務費包干方式,規范進站營運車輛售票。

      第二十條 車站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的運價政策,按規定收取勞務費及稅金,不得巧列名目,擅自收費。車站必須按規定使用統一的票據,建立和健全票據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條 工作人員應衣著整齊,佩戴統一標志,做到熱情、周到、文明禮貌服務,嚴禁利用職務之便行賄受賄,牟取私利,損公肥私,刁難和敲詐旅客。

      第二十二條 多種經營服務攤位應在劃定區域內經營,數量適度,不占道占線阻礙交通。收費須符合物價部門要求,嚴禁宰客,并負責搞好責任區域衛生工作。

      第四章 安全衛生管理

      第二十三條 車站應建立和健全安全生產制度,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做好站場內部各項治安、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保障車站、進站車輛和旅客生命、貨物安全。

      第二十四條 車站必須建立車輛安全檢查(門檢)制度,對出站車輛進行安全檢查,做到出站班車旅客不超載,行包裝載符合規定。

      第二十五條車站應當加強乘車安全宣傳教育,嚴格查堵危險品,做好旅客行包和攜帶物品的危險品檢查登記處理工作。

      第二十六條工作人員應做到每一趟車對旅客進行一次乘車安全常識的宣傳,發車時應繞車一周,檢查有無不安全因素,無,方可發車;廣播員每天上午、下午進行一次乘車安全常識宣傳;旅客上車前,“三品”檢查員應作徹底的“三品”檢查,消除隱患,如果造成重大事故和經濟損失追究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七條定期組織車輛經營者、司機、工作人員進行安全知識學習,加強安全意識。

      第二十八條車輛實行安檢報班制度,發班前由車隊安全人員對車況進行檢查,合格后憑安檢單到車站報班,否則不予安班。

      第二十九條車輛應保持外觀及車廂內清潔,嚴禁衛生狀況臟、亂、差的車輛進站。車上垃圾須倒在垃圾箱中,嚴禁隨處亂扔亂倒。

      第三十條車站安排專人負責衛生工作,保證公共設施整特別是廁所、公共設施的干凈整潔,要做到隨臟隨掃,耐心做好旅客解釋工作,不要隨地吐痰,將果皮雜物丟入果皮箱,候車室與車庫要定期沖洗,為旅客提供良好的候車和乘車環境。另外做好進站車輛及商業門面攤位的工作,不許亂扔亂丟垃圾,所有的垃圾一律都要倒在車坪的垃圾斗內,如發現違反一次,罰款5-20元

      第三十一條車站各班組要保證各自責任區內的衛生,誰造成的不衛生就找誰負責。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修訂解釋權屬慈利汽車站。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 后實施。

      **汽車站

      第4篇 內部道路交通管理辦法

      一、總則

      (一)為了加強內部道路交通管理,維護正常的內部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二)凡屬公司內部的車輛駕駛人,摩托車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內部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都適用本辦法。

      (三)集團公司保衛部是集團公司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職能部門,對公司內部道路交通實施對口管理,麒麟焦化生產管理部、生產設備科在集團公司保衛部的領導下對違反內部道路交通管理的行為進行查處、上報。

      (四)凡在公司內上崗的職工(承包方小工)其購買的機動車輛、摩托車必須到公司保衛部進行登記備案,并到公安交警部門辦理相關手續、證照齊全,方能在公司內行駛。

      (五)公司各單位、部門要利用墻報、會議等多種形式,對職工進行道路交通安全的教育,提高職工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識。

      (六)公司各單位、部門有積極配合對內部道路交通秩序進行整治的義務。

      二、行駛路線

      (一)公司內部道路是指公司各廠生產區域內部的道路。

      (二)公司內部道路限速為15公里/小時。

      (三)各廠應對內部交通行駛路線作出規定,并完善標識。

      (四)各種倒短車、工程車按倒短路線及正常工作路線行駛,嚴禁超出倒短路線及正常工作路線行駛。

      (五)正常上下班且無交通工具的職工可取捷徑從其它生產區的正規道路上通行,嚴禁從其它生產崗位取捷徑通行。

      (六)外單位到公司聯系業務的各種機動車和行人由生產安全科告知按第九條、第十一條執行。

      (七)嚴禁任何機動車輛無故進入生產區和辦公區。

      三、車輛管理

      (一)各廠應在生產區內設置統一的停車場地,對進入各自生產區域的各種機動車輛統一停放管理,嚴禁亂停亂放。

      (二)外來聯系業務的車輛必須主動到門衛登記,并按公司指定的地點停放。

      (三)公司內部生產專用機動車輛不得駛離生產區域,因工作需要駛離生產區域的必須持生產安全科出據的書面證明方可出門。

      四、罰則

      (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報告集團公司保衛部暫扣交通工具,并給予100~2000元的罰款:

      1、在生產崗位交通標志明令禁止停車的地方隨意停放車輛的;

      2、駕駛兩輪摩托車負載三人以上的;

      3、超速行駛的;

      4、酒后駕駛機動車輛的;

      5、駕駛摩托車、駕駛員和乘車人未戴安全頭盔的;

      6、將機動車輛交給無證的人駕駛的;

      7、駕駛機動車輛上下班不按本辦法規定路線行駛的;

      8、駕駛機動車輛證照不齊的。

      (二)因違章行為造成交通事故的,由公安交警部門按交通事故程序處理。

      五、附則

      (一)本辦法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時,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二)各種機動車輛行駛必須遵循行人優先的原則。

      (三)公安機關、公司保衛部、公司領導以及上級領導的車輛因工作需要在公司內部行駛,不受行駛路線及速度的限制。

      (四)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第5篇 某科技學院校園機動車輛交通管理辦法

      為了加強校園機動車輛的管理,維護校園交通秩序,創建安全、文明、有序、和諧的校園,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科技職業學院校園治安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一、機動車輛進出校園采取驗證制度,院機動車輛出入證由保衛科統一制發。

      二、凡來我校辦事的非營業性車輛(除禮遇車輛外)統一實行換證登記制度,否則拒絕入院,入院車輛須按規定停放,車輛出院憑我院臨時出入證換取車主有效證件。

      三、營業性車輛不準進入學校,如遇特殊情況(病人、乘車人攜帶較重物品等)應憑有效證件辦理登記手續,方可進入校園。

      四、如有禮遇車輛(外賓、來賓,上級領導乘車)入校,接待部門應事先通知保衛科。

      五、停車場地安排:接送校領導的車輛在綜合辦公樓地下車庫停放,學校車隊中巴、大巴車輛在主校區原籃球場停放,教職工車輛分別停放在食堂地下車庫、圖書館地下車庫,其他車輛由保衛科指定的臨時停車點停放。

      六、機動車載物出門,必須憑有關部門蓋有印章的出門證明(需有物品名稱、數量),方可出門。

      七、機動車在校內行駛時嚴禁鳴笛,行駛速度應在10公里/小時以內;嚴禁在校園內酒后駕駛、無證駕駛、學車。

      八、**科技職業學院車輛出入證在校只限本車使用,不能轉借他人。

      九、正常情況下,主校區車輛進出學院一律由學院正門(南大門)進出,東、北門原則上不許車輛通行。

      十、校內施工車輛,應由施工單位提供有關方面的證明提前在保衛科登記,履行有關手續后進入校內施工,并嚴格遵守校內有關規定。

      十一、凡進入校園的車輛不按要求停放者,首次發現由保衛科發放書面整改通知,屢次者上報院紀委給予全校通報及移交交警處理。

      十二、特種車輛(執行任務的警車、救護車、消防車)不受以上條款限制。

      十三、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開始實施,由保衛科負責解釋。

      第6篇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西成公司下發的《關于印發<西成客專陜西有限責任公司道路交通管理辦法>的通知》的要求,我項目部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加強客專工程建設過程中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預防交通安全事故。

      第三條 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方針,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安全,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第四條 參建各工區應依照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建立本工區的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章 編制依據

      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23年4月22日

      第六條 《關于印發<西成客專陜西有限責任公司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辦法>的通知》2023年12月27日

      第三章 機構設置與職責

      第七條 項目部成立交通安全領導小組

      組 長:李華偉、姜海濤

      副組長:孫永斌、李為華、劉春虹、劉華山、王立忠、張義申、賈維宏

      組 員:曹明春、尹樹剛、趙 鵬、陳繼友、張曙輝、李龍江、杜憲莉、李海龍、叢桂玲、任曉忱、洪景秋、湯杰偉、陳秋云、楊志鵬、李 環、王 俊、牛洪方、金成哲、李寶財、劉海波、丁偉

      主要負責部門:交管辦

      第八條 道路交通安全領導小組職責

      1、認真學習、宣傳、貫徹、執行《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履行法律賦予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職責,做好本項目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2、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認真研究解決本項目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存在的重大問題;

      3、建立健全本項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機構,落實安全管理人員;

      4、適時組織、參與交通安全檢查,及時發現、消除或整改道路交通安全隱患,防止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

      5、積極主動地協助其他部門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6、適時向西成公司道路交通安全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本項目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況;

      7、完成其它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工作任務。

      第九條 項目部是工程建設過程中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單位,項目部安質部、交管辦和各工區是現場督導、實施、檢查的主管單位。

      第十條 各工區項目負責人是建設期內交通安全的第一責任人

      第十一條 項目部設立專門機構,全面負責本項目機動車駕駛人員、機動施工車輛(走行機械)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交管辦和人員必須認真履行交通安全管理職責。具體職責如下:

      1、認真學習、宣傳、貫徹、執行《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履行法律賦予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職責,做好本項目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2、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認真研究解決本項目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存在的重大問題;

      3、建立健全本項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機構,落實安全管理人員;

      4、適時組織、參與交通安全檢查,及時發現、消除或整改道路交通安全隱患,防止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

      5、積極主動地協助其他部門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6、適時向西成公司道路交通安全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本項目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況;

      7、完成其他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任務。

      第十二條 機動車輛(走行機械)駕駛操作人員必須遵守有關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切實做好設備的日常維護、保養;保持設備的整潔和完好,保障好安全防護裝置與附件的齊全有效。

      第四章 道路交通機動車及駕駛員

      第十三條 機動車輛駕駛員在駕車時必須服從公安交警、運管征稽部門的管理,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法》。

      第十四條 機動車輛駕駛員必須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和駕駛作風,遵章守法,文明行車,按時參加交通安全學習。

      第十五條 任何人不得強迫駕駛員違法違章駕車;嚴禁酒后駕車、疲勞駕駛或將車交給無證人員駕駛。

      第十六條 機械車輛使用前,必須向公安交警部門申請等記,領取號牌、行駛證,并按規定辦齊隨車必備的證件。

      第十七條 車輛狀況、各項安全技術性能必須保持完好。并按規定進行年檢,合格后使用,不得開“病車”上路。

      第十八條 施工運輸車輛裝載的物品必須綁扎牢固,并按照環保要求覆蓋。運輸“超長、超寬、超高”的大件或易燃、易爆的危險化學品時,必須辦理特種車輛手續及準運證明,采取安全措施,懸掛明顯標記,必要時應配有指揮車、帶(壓)道車。

      第十九條 國道、省道及各類施工便道、通道等處嚴禁車輛人、貨混裝。

      第二十條 車輛在建設工地內部道路行駛過程中,應遵照限速標志要求行駛。

      第二十一條 車輛在施工現場倒車作業時,必須確認安全后方可倒車,必要時地面應有人員指揮;吊車、自卸車等嚴禁在行駛過程中提升、頂升作業。

      第五章 施工便道便橋

      第二十二條 施工場內的便道便橋設置應滿足現場管理標準化的要求,道路應平整,路基堅實、邊坡穩定,設置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在陡坡、彎道、交叉路口、窄橋、人行橫道等復雜危險路段應設置減速、危險等警示標志及防護設施。

      第二十三條 施工區域因臨時需要占用、挖掘或跨越、穿越道路架設、增設管線設施時,應與產權部門完備手續后方能實施,同時應有相應的臨時通行和保護安全的措施,有醒目的安全標志,夜間應設置紅燈警示。

      第二十四條 各工區要定期(一般不超過7天)或遇山洪、雨(雪)后,對施工便道進行檢查和維護;每班前對施工便橋要進行檢查和維護;陡坡等危險多發地段,要采取有效的手段和措施,保證交通安全。

      第六章 施工現場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1、凡在本項目施工現場服務的車輛都要自覺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和項目部內部的交通管理辦法。做到車況良好、車容整潔、三證齊全、自覺服從項目部交管人員指揮,嚴格按照現場交通標志安全行駛。

      2、其他單位車輛,必須持有項目部統一發放的內部車輛通行證,憑證出入梁場等場所;在各施工現場的臨時外雇勞務車輛,入場前必須事先到當地交管部門辦理營運手續,然后到項目部辦理車輛出入臨時通行證;

      3、施工車輛必須服從指揮、聽從調度,在指定地點作業,在指定路段行駛,未經許可不得將車輛駛出施工區域。

      4、現場所有車輛都要按現場限速標志限速行駛,時速控制在5公里/小時以內,做到禮讓三先,安全行駛。

      5、嚴禁自行車、摩托車、非施工服務車輛駛入現場施工作業區。

      6、嚴禁人貨混載、違章拉人、超載超速。

      7、嚴禁酒后駕車、無證駕車、開英雄車、開帶“病”車。

      8、施工車輛不得亂停亂放,盡量避免妨礙施工現場通行。

      9、超重、超長、超寬、超高運輸車輛進入施工現場時應瞻前顧后、兼顧左右、謹慎行駛,最好派出指揮車在前開道。

      10、未經項目領導批準,施工現場的交通道路不得隔斷或挖斷。

      11、起重車、強夯機、挖掘機作業時周圍應設安全距離并有防護圍欄和警告標志。

      12、施工車輛脫離施工現場行駛時,應注意文明整潔,必須將車輛清洗干凈。

      13、違章作業或違章行駛造成交通事故或經濟損失由車方負責。

      14、工程施工,要求各協作單位盡量使用自己的車輛運送土石方、建筑垃圾等。在確有困難情況下需雇請社會車輛時,應嚴格檢查車方的牌照、執照、行駛證、年審年檢、車輛保險等各種證件及相關手續,確認齊全合格后方可雇用。

      15、所有現場施工服務車輛必須避讓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項目部內部的土方車、裝載機、罐車、泵車等大型施工車輛,沒有項目部領導批示,一律不許私自駛出施工現場。

      16、拌合站、梁場等,凡拉運物資出門的車輛,必須持有項目部統一印發的物資出門證經門衛審查,印鑒齊全、物證相符方可出門。凡無正式出門證或物證不相符者,任何物品不許拉運出門,門衛有權扣留。

      17、凡違反道路行駛規定的,每車次處罰款200-1000元。

      18、違反上述任何規定,項目部管理人員有權當場制止,對當事人批評教育,并處罰款200元。

      第七章 交通事故管理

      第二十五條 各工區如果發生交通事故,按有關程序及時報交管部門。

      第二十六條 發生較大及以上交通事故,應在第一時內上報局指安質部。

      第二十七條 發生交通事故后,必須按照“四不放過”原則,查明原因、分清責任,提出處理意見,落實安全防護措施,吸取教訓.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項目部安質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中鐵十九局集團有限公司西成客專項目部

      二o一三年三月一日

      第7篇 機動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辦法

      一、總 則

      第一條 機動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是哈爾濱通信段勞動安全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機動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好壞直接影響著哈通的改革與發展,直接關系到全局安全生產形式的穩定。為了進一步加強機動車使用中的安全管理,遏制機動車道路交通肇事,保障人員和財產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和《鐵路企業傷亡事故處理規則》鐵道部令(第7號)、等法律、《哈爾濱鐵路局機動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辦法》法規的要求,結合哈局的實際,特制定《哈爾濱通信段機動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辦法》。

      第二條 各車間、科室要高度重視機動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必須把機動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擺到重要位置上,使機動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責任落實到實處。

      第三條 各車間、科室要按照機動車“誰配屬誰負責”的原則,構建起“配屬單位負責、設備(車管)部門綜合管理、勞動安全監察部門監督”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體系,做到職責清晰、協調配合、共同把關,形成有效的機動車弄權管理機制。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段管轄的各單位。

      二、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 機動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段成立交通安全領導小組。段長任組長,負責后勤工作的副段長任副組長,成員有辦公室主任、車隊長技術科主管設備工程師和勞安工程師組成。下設交通安全管理辦公室,分別由辦公室、技術科和安調科有關專兼職人員組成。負責汽車定編、報廢、更新、汽車檔案等技術管理工作。各車間負責本車間的交通安全及機動車和駕駛員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 段交通安全管理辦公室職責

      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鐵道部、省、鐵路局和通信段對交通安全管理的有關政策、法規,組織制定實施辦法。

      2全面負責全段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負責組織管內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和結案工作,及時通報有關重大影響的交通事故。

      3對全段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進行檢查、監督和指導,及時解決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定期進行總結分析,并負責制定有針對性的安全對策。

      4制定交通安全獎懲規定。對交通安全工作中做出貢獻的車間和個人,提出表彰獎勵意見,對發生交通事故的責任車間及責任人提出處理意見。

      三、機動車的安全管理

      第七條 各車間要建立和完善機動車安全管理責任制、逐級負責制、崗位責任制,確保道路交通運輸的安全。

      第八條 嚴格限制長途機動車的使用。各車間、科室人員在管內出差開會等,原則上凡可乘火車前往的不乘機動車。除搶險救災、事故調查處理,處理突發事件,一律不得跨越城區使用。因特殊情況確需乘車輛跨越城區時,必須由段和車間主要領導審批并填寫機動車跨越城區運行審批表。對經常有長途任務的機動車,要選派技術好、責任心強的駕駛員和車況好的車輛,并固定下來。

      第九條 嚴禁干部和非專職駕駛員駕駛公車。段和車間干部不準用公款辦理駕駛證和用單位車輛學習駕駛技術,已有駕駛證的干部一律不準駕駛單位公車。不是駕駛員職名的職工不準操作機動車。一經發現,工人按嚴重違章處理,干部按嚴重違紀處理。

      第十條 外借或臨時租用機動車的管理。因工作需要而外借或臨時租用機動車時,必須經段主要領導批準,并要簽訂合法的合同、協議,并在合同、協議的條款中明確雙方所承擔的安全管理和安全責任。

      第十一條 報廢機動車的管理。凡是達到國家規定報廢標準的在用車輛,應及時辦理報廢,上報路局物資處審批,不得強行使用。需延期使用的機動車必須由當地公安監理部門檢驗合格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十二條 加強機動車安全備品的檢查。主管汽車的專兼職人員,要經常監督檢查駕駛員隨車攜帶的滅火器、安全帶,以及備用品、附屬件的性能是否齊全、有效、可靠,發現問題應督促有關人員盡早、盡快修復和解決。并教育督促駕駛員和乘車人員按規定使用安全帶等安全備品。

      第十三條 段辦公室負責機動車管理工作,同時設立專職隊長,負責段駕駛員教育、車輛保養和安全管理等工作。并結合實際建立和完善以下管理制度:

      1建立派車制度。機動車管理應由辦公室車隊長負責,每天根據出車用途派調,并有出車登記、收車記錄簿。出長途的機動車應填寫跨越城區運行審批表,按“三檢”規定的內容認真檢查、記載。

      2建立機動車油材料消耗定額制度。機動車車油材料消耗定額的制定,應結合段和車間的工作性質、任務、生產規模、地理環境、道路交通、車輛技術狀態等實際,制定相應的機動車油材料消耗定額和駕駛員節獎超罰制度。

      3建立機動車駕駛員學習制度。段和車間每月應組織機動車駕駛員不少于4小時的安全知識學習,學習要有點名、有內容、有紀錄、駕駛員有筆記。重點組織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路局、段的文電和道路交通事故案例。提高駕駛員安全意識、責任意識、法律意識和安全駕駛技能。

      4建立車輛檢查制度。段和車間的領導要制定切實可行的車輛檢查制度,對管內的車輛進行經常性的路檢和場(庫)檢,并有記錄。

      5建立機動車保養制度。機動車保養是對使用中的機動車進行維護作業,以維護機動車正常的技術狀況和延長機動車使用期限。其主要內容是清潔、檢查、緊固、調整以及潤滑。配屬機動車的車間必須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的保養項目認真進行維護。

      6建立駕駛員“三檢”制度。“三檢”制度:即出車前檢查,運行途中檢查,收車后檢查。駕駛員駕駛機動車完成任務后,應向負責人進行安全行車情況匯報。“三檢”制的內容張榜上墻。

      7建立事故分析制度。事故的發生有其必然性,必須從人、車、道三個方面分析。在事故發生后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嚴肅處理,追究肇事車間和有關人員的責任。

      8建立機動車臺賬、技術檔案制度。按鐵道部設備辦公室統一規定建立機動車技術檔案,段的機動車應由技術科負責登記造冊,登記的臺賬、技術檔案要有原始資料,應與現有機動車相符,實行動態管理。

      第十四條 在嚴格遵循國家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法》及其《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定的基礎上,認真吸取歷年來發生機動車輛道路交通事故的教訓,確保機動車運輸作業的安全,段和各車間要重點抓好11個關鍵環節的控制:

      1.長途安全行駛。長途連續行車超過有關規定的公里數和時間時,應由2人輪換駕駛機動車,同時要選派駕駛技術熟練和有安全駕駛經歷的機動車駕駛員承擔長途駕車工作。機動車上道行駛時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在沒有限速標志的路段應保持安全車速。

      2.發揮安全監督員作用。因公務確需二人以上乘同一車輛外出的,在派車時,應指派一人為安全監督員。副駕駛位置設安全監督員坐席,并明確安全監督員的責任,在車輛行使中發揮安全聯防控制作。

      3.杜絕違章行為駕駛機動車。嚴禁無證、酒后、疲勞、超速、超載、逆行、闖紅燈、撥打接聽手提電話和違反禁令標志及不服從執勤交警指揮等違章行為駕駛機動車。

      4.行駛中安全距離。同車道行駛時與前車的安全距離、會車或超車時兩車側向的安全距離、超車后與被超車車輛的安全距離、車輪至路邊安全距離,在按規定保持行車間距的基礎上,還要結合當時天氣、路面、車速、裝載等情況,適當加大安全距離。

      5.惡劣氣候駕駛員出車控制。暴風雨雪霧天原則上不允許出車,特殊情況下必須出車時,駕駛員應降低速度,加長制動距離,提前做好安全防范準備,避免緊急制動車輛、打方向盤時出現車輛側滑,原地調頭等現象。行駛在有冰雪的路面要加設防滑鏈條,霧天要開防霧燈等。

      6.通過無人看守鐵路道口安全控制。駕駛機動車通過無人看守鐵路道口時,必須做到“一停、二看、三通過”,不得搶道或盲目通過。

      7.倒車時安全控制。倒車前須查明車后情況,確認安全后方準倒車。遇有特殊情況,安全監督員要親自下車指揮。

      8.車輛載人安全。不準超過行駛證上核定的載人數,貨車不準客貨混載。按規定大型貨運機動車在短途運輸時,在嚴格遵守車輛貨物裝載加固規定的前提下,車廂內可以附載押運或裝卸人員一至五人,但須留有安全乘坐位置。載物高度超過車廂欄時,貨物上不準載人。

      9.貨物的安全裝載。裝運貨物時必須遵守車輛裝載規定,嚴禁超載、超高、超長、超寬,貨物裝載必須均?平穩,捆扎牢固等。超過裝載規定范圍的,必須經公安道路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后,按規定和要求行駛。

      10.危險貨物的安全運輸。運輸易燃、易爆、危險品前,必須事前按規定辦理運輸證,機動車駕駛員和押運人員必須經過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并考核合格,嚴格執行危險品運輸的規定。

      11.嚴格要求機動車駕駛員按道路交通信號、道路交通標志、道路交通標線和車輛行駛的規定駕車,遵守會車、轉彎、掉頭、停車和夜間行駛規定,遵守帶掛車、牽引車輛的規定,不得強行或違章超車等。駕駛員出車前要充分休息好,駕駛機動車時必須精神集中專心駕駛,排除外界干擾,不做任務妨礙安全行車的事情,要準確判斷路面、行人和車輛情況,提高對突變情況的處理能力。

      第十五條 派車辦法

      1、日常生產、公務用車,須由各科科長(主任)或各部門負責人提報派車單,由部門主管領導批準,報車隊長派車,車隊長手機必須24小時開機。

      2、日常生產、公務緊急用車來不及提前報派車單的,應在用車當日段早交班會后提出,由用車人填寫派車單,經主管領導批準,車隊長從當日應急備用車中派車。

      3、特殊情況緊急用車來不急由本系統主管領導批準的,可由車隊長填寫派車單并派車,事后由用車部門主管領導補簽。機動車跨越城區運行必須填寫《機動車跨越城區運行審批表》。

      4、日常生產、公務用車的審批權限,定在以下領導:段長、黨委書記、副段長、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工會主席。

      5、節假日、雙休日和日常夜間的生產、公務用車,須由段調度填寫派車單,經值班干部批準,派值班駕駛員出車,值班駕駛員應在派車單上按項目認真填寫后交門衛。

      6、特殊用車,如外單位借車、婚喪用車、雙休日、節假日用車,以及日常、夜間需動用非值班車輛的,必須經段長、黨委書記、主管后勤副段長批準方可派車,由批準人通知調度填寫派車單并通知門衛放行。婚喪用車用車人可根據所用車車型交納燃油費,由用車人帶車去加油站加油。

      7、車隊長有權根據實際情況安排汽車的使用,用車單位和用車人無權選擇車輛。

      8、車隊長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建議對駕駛員所駕駛的車輛進行調整,并報主管領導批準。

      9、車隊和所有用車單位及用車人必須嚴格執行本《辦法》。

      四、機動車的使用和費用管理

      第十六條 汽車使用及費用管理

      具體結算辦法:

      1、全段汽車凡是上繳國家的各項費用由汽車科目費用列支。

      2、燃油和材料維修費用分批分期由生產費和工程費用補充。

      3、具體運作由各系統主管副段長、車隊長、計財科長、各系統技術科科長本著按用車量大小來分擔列支費用大小的比例,共同協商解決。

      4、車隊所有汽車必須嚴格執行有關規定,統一到指定廠家修車。

      5、當汽車發生故障需要修理時,由該車駕駛員提出所修項目,車隊長確認同意,填寫送修單后到指定修配廠修理。

      6、送修車駕駛員要認真配合修車,并認真核對所修項目的工時費、材料費,確認無誤后在修配廠結算單據上簽字。

      7、在修車過程中,檢查發現送修單上沒注明的項目,而又必須修理時,必須馬上通知車隊長。經車隊長同意后方可加項修理,否則所加項目發生的一切費用由駕駛員自行負責。

      8、每月底由車隊長統一到修配廠進行結算。車隊長要認真核對修車發生的費用各車駕駛員的簽字及車隊的送修單。

      9、結算的修車明細費用必須與修車發生數額相等。修車明細表上必須有修車駕駛員復核后的簽字,才能上報段長審核批準后報銷。

      10、車隊必須根據季節不同對所有汽車進行百公里耗油量的標定。每月底統計派車單,對單車月走行公里數,單車月耗油數,進行分析,節約獎勵,超支處罰,并查清超支原因后制定整改措施。

      11、汽油、柴油由車隊長統一發放。駕駛員領取油票在油料發放登記本上簽字,登記本上注明領取油票的時間和數量。

      五、沿線汽車管理制度

      第十七條 沿線汽車管理制度

      1、沿線車間配備的駕駛員日常考勤、考核、各項管理由車間主任負責。

      2、車間主任負責車輛日常生產、集中修、故障處理等用車的調度指揮,并做好車輛出車登記、記清出車用途。

      3、車間主任要認真掌握汽車的成本支出(用油、公路費、零配件),不得計劃外超支。如發生計劃外超支,超支部分由車間自行負擔。

      4、凡在哈地區落戶的車輛,養路費、車船稅、貨車管理費、貨車二保費、年度檢車費由段車隊統一辦理,分別記帳。在其它縣市落戶的車輛由車間自行辦理后,由車隊分別記賬列支后到財務報銷。

      5、所有車間汽車保險費按局電報精神,由段車隊統一到局汽車保險代辦交納。

      6、哈地區各車間汽車、燃油、汽車修理必須到段車隊指定加油站加油,指定修配廠修車。每月用油到車隊領取油票,修車經車隊長同意后,到指定修配廠修車。單車記賬后在該車有權支出成本中列支。沿線車間汽車用油、零配件、養路費、修車費等由該車間主任直接負責,購買記賬,須有車間主任和駕駛員共同簽字,每月報給車隊長分別記賬列支后到財務報銷。修車或購買配件,金額超過200元以上的須向車隊報告,車隊長批準后,方可辦理,否則在報銷時不予列支。

      7、沿線車間配備的汽車,原則上為管轄范圍內的日常集中修、故障處理用車,車間主任要把好汽車使用關、安全關,降低成本做到不超支。堅決杜絕出私車和與生產無關等用車,車輛禁止跨越轄區使用,特殊情況需跨區運行必須經主管副段長批準,車隊長登記方可使用,并填寫跨越城區運行記錄。

      8、如有大項工程施工用車,技術科承認所發生的汽車費用,應由段技術室在工程科目中列支。

      9、各車間駕駛員必須遵守段汽車使用管理辦法中的各項有關規定,服從段汽車隊長的管理。必須做到車鑰匙24小時不離身,絕對不允許其他人員駕駛,如發現責任同負。特別是干部擅自駕駛公車的,一經發現,將就地免職,干部擅自駕駛公車發生事故的,除解除責任者干部身份外,還承擔事故全部損失。

      10、段汽車隊長每月對沿線車間汽車使用情況,包括車容、車況、成本支出、安全管理等進行檢查指導,并有記錄。根據實際情況實行獎勵和處罰,對不稱職的駕駛員有權建議,并報主管副段長批準調整或調離。

      六、駕駛員的管理教育

      第十八條 要嚴把機動車駕駛員隊伍素質關。段和車間在選配駕駛員時,要認真把關,選擇政治素質好、道路交通安全意識強、駕駛技術熟練、遵章駕駛、身體健康的人員擔任。擔當跨城區行駛任務的駕駛員,必須有五年以上駕齡。患有妨礙安全行車疾病(如:腦血管、心血管疾病、癲癇、眩暈、發燒、嚴重的耳疾、眼病、肢體嚴重傷殘等)的人員,不準駕駛機動車。對技術低、素質差、特權思想嚴重、年齡偏大的駕駛員要進行適當和必要的調整。

      第十九條 要加強對機動車駕駛人員的安全教育。機動車駕駛人員除按規定參加地方交警部門組織的安全學習外,段和車間要定期組織機動車駕駛員安全學習,對其進行安全法律、法規和遵章守紀教育。段每年對管內駕駛員進行一次集中安全培訓(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天),并組織考試,考試不合格者路局統一進行補考,合格后由路局統一發機動車駕駛員山崗證,補考不合格者要調離駕駛員崗位。無上崗證繼續駕駛機動車的駕駛員,按路局規定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條 要加強對機動車駕駛員日常出車的安全教育。機動車駕駛員要牢記自己的責任,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隨時使機動車處于良好狀態。駕駛機動車行駛中,在情況不明、視線不清,以及通過交叉路口、狹路、橋梁、彎道險坡、車站和繁華地點時,應減速緩行或停車查明情況后在通過。會車時,應減速靠右行駛,做到禮讓“三先”(先慢、先讓、先停)。超車時,必須選擇好路段,提前鳴號(晚間可用燈光信號示意),不見前車讓路,不得強行超越。駕駛員駕駛機動車前應睡眠充足,精神飽滿,不得疲勞駕車。

      七、交通事故的分類和處理

      第二十一條 交通事故分以下四類

      1.輕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輕傷1-2人;或者財產損失不足1000元的事故。

      2.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傷1-2人;或者輕傷3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不足30000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2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財產損失30000元以上不足60000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1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60000元以上的事故。注:“財產損失”即直接經濟損失,是指交通事故造成車輛、財產直接損失折款,不含現場搶救、人身傷亡善后處理的費用,也不含停工、停產造成的間接損失;“死亡”以發生事故30天內死亡為限;“輕、重傷”鑒定標準,按高檢、高法、公安部門發布的(人體傷害鑒定標準)執行。

      第二十二條 事故報告

      1.交通事故發生后,肇事人和隨車乘坐人必須積極搶救傷者,找證明人和保護現場,要盡快通知當地交警部門和報告單位,積極配合交管部門進行處理,對事故現場調查記錄確認無誤后,肇事人和單位方能簽認。

      2.交通事故發生后,無論交管部門處理與否,責任歸屬,肇事單位遇有職工傷亡,都必須在規定時間內逐級向段和路局勞動和衛生處書面報告,重大以上事故隨時報告,一般事故24小時內報告。

      第二十三條 事故處理

      1.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以交管部門的《責任認定書》為準,《責任認定書》下達后,不論責任大小,位須復印后報路局勞動和衛生處、物資處各一份。交通安全管理辦公室根據責任大小,確定是否列責任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同等責任及以上的列為單位責任事故),將根據獎懲本辦法有關條款進行處罰。事故發生后,必須認真分析、及時處理,做到“四不放過”。交管部門(責任認定書)下達后,肇事單位及時填寫《交通事故報告表》一式二份報主管交通安全的勞動和衛生處、物資處,待批復后追究有關責任者。

      2.經批準租賃、承包出去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各單位仍按規定時間向主管車間部門報告,有人員傷亡按《傷規》規定處理。

      八、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四條 獎勵

      段每年對在交通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車間和個人進行通報表彰和獎勵:

      1.車間全年無事故、無違章,并在汽車管理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專(兼)職管理人員。

      2.連續駕駛汽車安全行駛50萬公里以上、三年無交通安全事故的駕駛員。

      3.全年無一切交通事故,路局和段檢查各項指標達到考核要求的單位。

      第二十五條 處罰

      1.對發生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的車間,實行掛“黃牌”制度,具體規定如下:

      (1)掛“黃牌”車間期限半年,由段主管部門負責對其進行整頓。

      (2)考核期滿摘“黃牌”的車間,須寫出整改總結和摘牌申請,經路局勞動和衛生處、物資處車管部門考核后報主管領導批準。

      2.對發生交通責任一般事故的車間由段通報批評,并罰款2000元,駕駛員下崗三個月,經強化培訓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崗。

      3.對發生重大、特大責任交通事故的直接責任者(駕駛員或肇事者),按責任大小實行追究,具體追究處罰標準如下:

      重大事故:對事故負有全部責任者,免去駕駛員職務,給予行政記過處分,罰款1000元并賠償全部經濟損失的3%;對事故負有主要責任者,下崗一年,罰款800元并賠償全部經濟損失的2%;對事故負有同等責任者,下崗半年,罰款600元并賠償全部經濟損失的1%。

      特大事故:對事故負有全部責任者,免去駕駛員職務,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罰款1200元并賠償全部經濟損失的4%;對事故負有主要責任者,免去駕駛員職務,對予行政記大過處分,罰款1000元并賠償全部經濟損失的3%;對事故負有同等責任者,下崗一年,給予行政警告處分,罰款800元并賠償全部經濟損失的2%。

      4.對發生重大、特大責任交通事故的單位及相關人員,按責任大小實行追究,具體追究處罰標準按〔哈鐵勞(2005)86號〕《哈爾濱鐵路局責任從業人員傷亡事故處罰辦法》執行。

      5.機動車駕駛員因私事出車,發生重大、特大交通事故的,無論責任大小,一律免去駕駛員職務,一切后果由責任者自負,并追究其違紀責任。

      6.機動車駕駛員因酒后發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的,賠償全部經濟損失(機動車駕駛員死亡除外)。

      7.各級干部因駕駛公車發生交通事故,無論責任大小,一律免職并承擔經濟損失。

      8.無上崗證人員駕駛公車,發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者,無論責任大小,對責任車間罰款5000元,掛黃牌6個月,通報全段;黨政正職罰款1000元;行政紀律處分按管理權限決定。

      9.發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機動車駕駛員負有全部責任,并觸及刑律的,由司法部門追究其刑事責任。

      10.對發生事故不按規定時間上報或隱瞞不報,或隱瞞事故情節者一律按處罰規定提升一個等級處理。

      11.段各科室和車間人員如因規章制度不健全,卡控措施不到位或因循私情不及時糾正違章而發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的,對管理人員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罰款1000元。

      九、附則

      第二十六條 段機動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有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二十七條 國家和鐵道部有明確規定的,服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哈爾濱通信段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機動車跨越城區運行審批表

      第8篇 露天煤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煤業道路的安全管理,創建平安煤礦,保證道路交通運輸秩序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結合露天煤礦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煤業各部門負責人、各施工單位負責人是本單位車輛和所屬安全責任區內的交通安全管理第一責任人。

      第三條 公司安監科負責煤礦公共區域交通安全管理,負責交通事故調查處理,各單位負責所屬安全責任區內的交通安全管理。

      第四條 當車輛發生事故時,經過事故現場的第一目擊人或駕駛人員必須立即向公司調度部門報告。凡路經此事故現場的人員應協助搶救并保護現場。

      第五條 凡******煤業所屬車輛及所有在礦區內行駛的車輛、駕駛人員均在本規定管理范圍內。

      第二章 施工單位車輛管理辦法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六條 車輛啟動前,駕駛員必須對車輛的安全性能進行檢查,嚴禁駕駛有事故隱患的車輛。

      第七條 車輛駕駛人員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駕駛人員必須持有駕駛相應設備的駕駛證,并在安監科備案培訓,合格后持上崗證方可上崗作業。

      2、不得將車輛交給無上崗證的人員駕駛。

      3、嚴禁酒后駕駛車輛,在駕駛時不準吸煙、飲食、攀談、接聽電話、戴耳機聽歌。

      4、不準駕駛安全設施不全或失效的車輛。

      5、車輛駕駛室嚴禁載人,駕駛室內不得存放有礙安全駕駛或行車的物品。

      6、身體過度疲勞或患病有礙行車安全時,不得駕駛車輛。

      7、施工單位新員工試駕車輛時必須經安監科同意后,方可指定駕駛員師傅監督、指導,按指定路線、規定時間內試駕車輛。

      8、在車輛行駛中,乘車人員不準將身體任何部位伸出車外,嚴禁跳車。

      第八條 嚴禁排氣筒吹地、吃擋墻的車輛在礦坑內運行。

      第二節 交通規則

      第九條 礦區內交通方式為靠右側通行。

      第十條 露天煤礦根據需要在應不同路段設立各類交通標志牌。

      第十一條 所有礦區內作業車輛應靠右側行駛,行駛時速不得超過30km/h,坡道行車時不得超過20km/h,有限速路標的嚴格按限速行駛。采場另有規定除外。

      第十二條 嚴禁工程車輛超車、占道行駛,遇特殊情況需要超車時,在超出前車足夠安全距離后及時并入右側行車道。

      第十三條 嚴禁行人在露天采場內行走,行人在工業廣場行走時應在道路右側靠邊行走,不得在道路上追逐打鬧;橫過道路或路口時應先觀察過往車輛,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才能通過。

      第十四條 嚴禁履帶式移動設備在瀝青混凝土或水泥道路路面上行走。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道路施工,因工程需要占道施工必須提前報告公司生產區、計劃科及安監部門,經批準后方可施工;施工時必須在工程現場兩側設立明顯的警示牌,工程完工后,立即恢復道路的平整狀態并夯實。經礦方驗收合格后,方可解除警示牌。

      第十六條 車輛啟動前,駕駛員必須對車輛的安全性能進行檢查,嚴禁駕駛有事故隱患的車輛。

      第十七條 嚴禁車輛曲線行駛或熄火、空檔滑行。

      第十八條 駕駛員必須了解礦區內各類移動設備的肓區范圍。未經安監部門允許,禁止車輛駛入、通過或停放在其它設備的盲區。

      第十九條 車輛行經交叉路口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提前減速,左右瞭望。

      2、通過路口時,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過”。

      第二十條 夜間行駛車速應適當降低,車燈照明狀況保持良好。采場生產區域的車輛必須使用閃光燈。

      第二十一條 夜間行車通過交叉路口或彎路時,應變換遠、近光燈。

      第二十二條 行駛轉彎時做到減速、鳴號,并且提前打轉向燈示意。

      第二十三條 車輛倒車時,駕駛員必須先察明周圍情況,確認安全后,先鳴笛后倒車。車輛在維修車間、倉庫、窄路等處倒車時,應有人站在車后駕駛員側指揮。

      第二十四條 車輛在作業區行駛時,不準壓撞露在地面上的電纜和各種警示標志。

      第二十五條 遇有安監或警戒人員攔車時或遇有“禁止通行”標志時,必須停車。在不明情況下,不準通行。

      第二十六條 同向行駛的車輛,行車距離不得小于30m,下坡和雨雪路滑不得小于50m。當雨雪天氣危及行車安全時,應停止作業。

      第二十七條 車輛超車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超車前,須提前30m打開轉向燈,同時鳴笛告知前車(夜間變換遠近光燈),等前車讓開確認安全后方可超越。超越后,應在距被超車輛30m安全距離后,打開轉向駛回原車道。

      2、不準超越正在超車的車輛。

      3、被超車示意右轉彎、掉頭時,不準超車。

      4、在超車過程中與迎面來車有會車可能的,不準超車。

      5、行經彎道、交叉路口、人行橫道或雨雪路滑、視線不清時,不準超車。

      第二十八條 會車與讓車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會車時應減速靠右側行駛;會車有困難時,有讓路條件的一方讓對方先行;夜間會車時,要互閉遠光燈,減速慢行。

      2、在有障礙的路段,有障礙的一方讓對方先行。

      3、正常情況下,必須讓正在作業的養路機械先行。

      4、在較窄的坡路會車時,下坡車讓上坡車先行;但下坡車已行至中途而上坡車未上坡時,讓下坡車先行。

      5、空車讓重車先行。

      6、轉彎車讓直行車先行。

      7、支線車讓干線車先行。

      8、在坡道、彎道和交叉路口,各種車輛都應讓路于重型卡車,小型車輛應讓路于大型車輛。

      9、一般車輛讓執行任務的特種車先行。

      0第二十九條 車輛行駛過程中,輕型車輛的側向最小安全距離應為1.4m,重型卡車的側向最小安全距離應為3m。

      第三節 駕駛規定

      第三十條 遇有風、雨、雪、霧等天氣不好的情況,能見度大于30m時,應打開防霧燈、大燈;能見度小于30m時,不得行駛,應停在路面右側安全位置,同時開大燈或使用閃光燈。

      第三十一條 行駛中應隨時注意車輛儀表指示情況及剎車、轉向等機件運轉情況,如發現異常要立即停車進行檢查和維修。

      第三十二條 發動機發生故障時要認真檢查和修理,不準采用向化油器阻風口加注燃油的方法啟動發動機,防止回火造成事故。

      第三十三條 開車前應要注意檢查輪胎的氣壓狀況,防止輪胎缺氣或螺絲松動引起鋼圈彈出傷人。

      第三十四條 進入車底部維修檢查時,首先熄火并拉緊手閘,關閉電門,將車門鎖好,前后車輪要掩好,防止溜車傷人。車底下有人作業時,應在駕駛室明顯地方懸掛不準啟動發動機的警示牌,以防車動傷人。

      第三十五條 車輛在加油站加油時,應遵守油庫有關防火制度,并關閉發動機,切斷電源。

      第三十六條 車輛起步前,必須鳴號(笛)警示。

      第三十七條 車輛行駛中,發生故障時,應立即靠邊停車并打開應急燈。

      第三十八條 車輛制動、轉向、燈光等發生故障時,需修復后方準行駛;故障車須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安全地段,應在車身后設警示標志,夜間應開示寬燈、尾燈、閃光燈。

      第三十九條 行車過程中需要停車時,必須選擇靠道路右側的安全地點,但不準停放在坡道上。若在坡道上發生故障停車時,必須保證打掩和作好警示標志。

      第四十條 駕駛員離開車輛時必須關閉發動機,切斷電源,給上停車制動,并鎖好車門。

      第四十一條 在下列地點不得停放車輛(故障和緊急情況例外):

      1、通勤車站、加油站、消防救護車庫門口和消防栓等10m以內的地段。

      2、距交叉路口、急轉彎處、陡坡、狹路、橋梁、地中?和倉庫大門15m以內地段。

      3、各種采掘設備的作業半徑內、主要運輸干道及汽車的盲區內。

      第四十二條 礦內各類生產車輛,如平板拖車、推土機、挖掘機、工程車輛及重型卡車、各種前裝機等未準許可嚴禁駛入礦行政辦公區,因工作需要必須經礦調度部門批準。

      第四十三條 拖板車的行駛,如果占用交通線路需臨時阻斷交通,要由礦調度部門批準,并設警戒或標志,夜間應采用發光/反光標志。

      第四十四條 在采場生產現場停放車輛時,應停放在平地上。對地表不平可能造成溜車的,由該車駕駛員負責打掩,確認安全后方可檢查。

      第四十五條 超高貨物的運輸,其高度大于各類線路(管路)安全高度的凈空時,需要臨時支高、拆除線路(管路)或采取其它臨時性措施時,應同所屬單位協商并征得同意,經礦主管領導審批并報礦調度后,由有關部門施工。

      第三章 指揮車輛管理辦法(含施工單位)

      第四十六條 為了加強礦內指揮、工具車輛管理,提高車輛使用效能,特制定本辦法。

      第四十七條 礦內指揮、工具車輛統一由設備管理部調撥至各使用部門。

      第四十八條 調撥至各使用部門的礦內指揮、工具車輛的第一責任人為該部門的部門負責人。

      第四十九條 各部門負責人應指定固定的車輛使用人,以保證車輛的正常使用和日常維護管理。

      第五十條 礦內指揮、工具車輛的使用人必須具有所駕駛車輛對應的駕駛證及礦內準駕證。

      第五十一條 礦內指揮、工具車輛不得在未經本部門負責人的同意下借予其他部門使用,更不得擅自借給外單位。

      第五十二條 禁止酒后駕車和醉酒駕車行為,一經發現,按礦內有關規定進行相應處罰;禁止疲勞駕駛。

      第五十三條 礦內指揮、工具車輛使用人在駕駛車輛前應對車輛做基本檢查(如水箱、油量、機油、剎車、輪胎、外觀等),如發生故障、配件失竊或損壞等現象,應立即報告,否則使用人要對由此引發的后果負相關責任。

      第五十四條 在礦區內行駛的車輛,車輛駕駛者必須嚴格遵守露天礦礦內交通規則,必須配有警示標志(旗桿、安全標志燈、安全警示燈等)。

      第五十五條 礦內指揮、工具車輛使用人不得擅自將礦用無照指揮車輛開出礦區,如需要到舊縣加油站加油必須有部門負責人批準,外出加油期間不得在外逗留,禁止駛出加油站路線以外的區域。如駕駛者不按照本規定執行,由此引發的一切后果由部門負責人及駕駛者承擔。

      第五十六條 礦內指揮、工具車輛的使用人應愛護車輛,保證機件完備、外觀良好。

      第五十七條 礦內指揮、工具車輛的使用人應做到合理用車,節約用油。

      第五十八條 礦內指揮、工具車輛如出現故障,及時與設備管理部聯系,確定故障后,按照設備管理部的要求填寫相應的車輛修理審批單,設備管理部接到礦領導簽字確認的車輛修理審批單后及時安排外委修理單位對故障車輛實施修理。

      第五十九條 礦內指揮、工具車輛的常規保養工作,由設備管理部填寫相應的車輛保養審批單,統一安排保養。

      第六十條 如發現任何違規情況,所有責任由礦內指揮、工具車輛的使用人及該車輛使用部門的部門負責人共同承擔。

      第六十一條 此制度由發布起開始執行。

      第四章 外出車輛管理辦法

      第六十二條 為了規范公司車輛,外出辦公等管理,根據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六十三條 公車管理

      1、公車使用

      (1)所有車輛均由公司辦公室部統一安排、統一管理、統一調配。

      (2)用車范圍:接送關系企業主管或重要賓客;財務人員辦理銀行、稅務等業務;辦公室接待政府職能部門用車等;各部門用車;必須符合;a)所去之處無公共交通工具可乘達;b)時間緊迫、乘公共交通工具影響工作的完成;員工出差一般不允許開車,因特殊情況,需經總經理批準方可借車;外單位借車,需經總經理批準后方可安排。

      (3)車輛只能用于公司業務工作,未經批準不準用于辦私事,嚴禁利用公務用車外出旅游或學習駕駛技術。

      (4)使用車輛前需在辦公室登記,填寫“車輛使用審批表”,使用前應核對車輛里程表與記錄表上前一次用車的記載是否相符。登記行車事由,來往地點,公里數,使用車人員簽名,返還時間,借車人應完整的填完信息后連同鑰匙一起交于辦公室。

      (5)借出的車輛沒有特殊情況需當天返還。

      (6)辦公室應按時辦好車輛保險、養路費繳納等各項手續。及時查詢違章情況,交付當事人處理。

      (7)外單位借車,需經總經理批準后方可安排。

      2、事故處理

      (1)凡因違章被公安機關處理的,一切費用由當事人自行負擔,不準報銷。因路邊違章停放而造成車身損壞,有關修理等費用由當事人自行負責。特別是無照駕駛或未經許可將車借予他人使用的,發現情況即免職處理,并視情況的嚴重程度進行1000元以上的處罰。

      (2)車輛如在公務中遇不可抗拒的車禍發生,除向當地警察機關和保險公司報案外,并須即刻與公司聯絡,及時處理保險公司理賠手續。

      3、 車輛檢修

      (1)機動車輛的檢修,注明檢修內容及有關情況,經核準后方得送到定點修理廠進行檢修。

      (2)車輛在執行任務時發生故障,可視實際情況需要進行修理,但要電話請求主管領導,否則其維修費用不給予報銷。

      (3)因本人原因引起的維修,發生的一切維修費用都由使用者承擔。

      (4)車輛維修費,由公司登記入冊,年終隨車輛其他費用一道公布。

      第六十四條 節假日年車輛管理

      節假日期間所有車輛統一停放到公司前、后院,因公外出車輛必須提前填寫公車使用審批單,說明公出事由、時間、地點,經公司董事長批準后,審批單交由辦公室備案,如未填寫審批單,一律視為公車私用。

      第六十五條 嚴禁礦內無牌照車輛駛出礦區。

      第五章 特種車輛管理辦法

      第六十六條 礦區特種車輛指:灑水車、消防車、救護車、火工品車、油罐車、工程搶險車及礦規定的其它車輛。

      第六十七條 運載火工品或危險物品的車輛在礦區內行駛時,必須設有明顯標志。

      第六十八條 大型吊車或拖板車如果占用交通線路需臨時阻斷交通,要由礦生產區批準,并設警示標志。

      第六十九條 機動車輛與灑水車會車時,雙方應謹慎操作,灑水車駕駛員應暫停噴水,嚴禁其它車輛尾隨灑水車后沖洗車輛。

      第七十條 灑水車灑水時,要做到遵循以下規定:

      灑水車要求做到24小時不間斷灑水降塵工作。

      灑水作業時要時刻注意行車安全,要勻速運行,對煙塵大的區域要求重點消塵,但不能過度而影響生產車輛運行,尤其坡道處,一定做到點灑。

      坡道處灑水時,水車司機要嚴格控制灑水量,坡道轉彎處不能灑水消塵,避免因灑水而造成車輛碰撞事故發生。

      在挖掘機作業現場灑水作業時,掌握好水車和挖掘機的安全距離,避免刮碰。

      不需灑水時,應立即關閉水閥。

      為確保露天消塵工作,水車做到維護保養工作,確保出動率。

      水車作業不許出帶病車,有問題及時聯系檢修。

      第七十一條 生產區負責對礦區內灑水車輛運行情況進行考核,對礦區內施工單位灑水情況進行安全質量獎懲。

      第七十二條 執行任務的消防車、工程搶險車、救護車和安全監察車在保證安全的情況下,在干線行駛中不受規定速度限制(須鳴笛或警示燈示意)。

      第七十三條 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險物品必須由專用車輛裝運,并設有特殊標志,不能與其它貨物混裝。專用車輛要遵守有關安全操作要求。

      第七十四條 運載油質、油類物資和易燃、易爆物品的車輛,需遵循以下規定:

      必須備有消防器材。

      嚴禁在可能引燃、引爆地段停留或裝卸,嚴禁吸煙和帶有明火。

      操作人員應經過專門訓練,熟悉該設備的構造、性能、用途、做到四會:會使用、會維修、會檢查、會處理故障。

      在行駛停車期間,應與高壓線、倉庫、建筑物和人口稠密地點及其他車輛,保持一定距離。

      管路漏油、接地線損壞或斷裂時,都不允許工作,不許用金屬敲打加油車上的零件,以免發生火星,加油車上必須配備滅火器,如果油罐的油料凍結,不得用火來加溫,應用熱水,蒸汽融化或者將車開入暖房中解凍。

      進入油罐內工作時,必須打開前后兩個入孔蓋,使空氣對流,油罐前面必須有人防護,進入有關的人員最好戴上防毒面具或用軟管通入新鮮空氣。

      第七十五條 裝有危險物品的車輛中途停車時,應選擇安全地點,駕駛員和押運人員要認真執勤,不得隨意離開車輛。

      第七十六條 運載易燃、易爆物品的車輛,必須設置防靜電接地鐵鏈。

      第七十七條 運載易燃、易爆物品的車輛作業完畢后,必須停留在規定的車庫或停車場內。

      第六章 外來車輛管理辦法

      第七十八條 為進一步加強進出車輛管理,維護良好的礦區治安秩序,保障企業人員、財產安全,促進生產經營工作正常開展,特制定本規定。

      第七十九條 公司的公務車、生產用車、私家車、業務關系車、基建、大修車輛須按公司規定到保衛科辦理通行證。

      第八十條 所有出租車輛嚴禁進入礦區,對未經允許私自進入場區的出租車輛,給予1000元罰款。

      第八十一條 所有出入礦區的機動車輛必須主動接受門衛查驗;公安、消防、救護、搶險、上級檢查車輛出入場區由保安指揮疏導,確保通行。

      第八十二條 車輛進入場區行駛時速不得超過30公里/小時,嚴禁無證、酒后駕駛車輛,嚴禁逆向行駛,嚴禁非生產車輛進入生產區。

      第八十三條 機動車輛須停放在規定停車區域內,所有車輛須按指定位置有序整齊停放。

      第八十四條 各單位要害部位、作業區、庫房門前,禁止一切車輛停放。

      第八十五條 外來車輛因工作需要進入礦坑時,必須由業務相關部門或施工單位人員帶領經礦保衛部門備案,方可進入施工現場。

      第八十六條 處罰:對違反上述規定的當事人視情節給予500-10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交公安交警部門處理。

      第七章 運煤車輛管理辦法

      第八十七條 為了加強運煤車輛管理工作,確保煤炭產品質量,計量準確,煤場安全和產品銷售工作有序進行,使廣大客戶及時順利運營,營造良好窗口形象,結合本礦實際,制定此辦法。

      第八十八條 煤場、采場嚴禁閑雜人員逗留或閑雜車輛通行。

      第八十九條 嚴禁任何人員在煤場、采場內聚眾鬧事,打罵工作人員等行為的發生,違者移交安監科處以500-2000元的罰款,情節嚴重者交公安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九十條 進入煤場、采場車輛,必須服從門崗管理員、現場指揮人員的統一管理,對亂停亂放等堵塞場內交通者,礦安監科對其進行100-200元罰款。

      第九十一條 任何車輛嚴禁壓磅、堵磅、堵道、占道等行為,若發生壓磅、堵磅、占道、堵道者,影響正常生產,除賠償影響生產損失外,按200-500元罰款。

      第九十二條 嚴禁車輛不除皮,先裝煤或調換品種等弄虛作假行為,違者處以500-1000元罰款。

      第九十三條 杜絕對車號不固定和不正規的車輛除皮裝車。

      第九十四條 杜絕一車多號和一號多車進出煤場,違者處以500-1000元罰款,并禁止裝車。

      第九十五條 嚴格遵守礦內交通規定,右側通行,限速30km/h。

      第九十六條 運煤車輛,在礦內發生的任何交通事故,責任自負,同時安監科依據礦內相關規定對其進行處罰。

      第九十七條 超重的車輛不允許在礦內任何路段隨意卸倒煤,違者處以500元罰款。

      第九十八條 任何單位的車輛不得以任何理由在空車除皮重車過磅時插隊,若不服從管理,無理取鬧,影響煤場秩序和形象者,處以50-100元罰款,并停止供煤。

      第九十九條 發現運煤車輛偷跑,從重從嚴處罰,賠償產品價格或差價外,對購煤單位處以所裝產品總金額五倍的罰款。

      第一百條 本制度未列舉事項,按上級部門管理制度執行。

      第八章 人員接送車輛管理辦法

      第一百零一條 礦區內所有執行接送人員任務的車輛,嚴格遵守礦內的交通規則。

      第一百零二條 執行接送人員的司機有權拒絕一切'三違'行為和指令。

      第一百零三條 接送人員的駕駛員必須持有有效的機動車駕駛證,駕駛員資質按交管部門規定執行,且必須在的安監部門備案。

      第一百零四條 為了保障司乘人員的安全,接送車原則上定車定人操作。嚴禁將車交給其他非專職人員駕駛;否則,一經舉報查實,接送車指定駕駛員和違章操作者一并處理。

      第一百零五條 接送司機身體過度疲勞或患病有礙行車安全時,不得駕駛車輛。

      第一百零六條 接送司機要選擇好停車地點,防止溜車,方便人員上下車。

      第一百零七條 接送車的安全設施故障或損壞,嚴禁接送人。

      第一百零八條 司乘車人員必須遵守下述規定:

      1、乘員必須聽從司機的指揮,開車前必須將車門關好鎖死。

      2、開車前,司機應向乘車人員發出警示。

      3、人身及所攜帶的工具和零件嚴禁露出車外。

      4、車輛行駛中和尚未停穩時,嚴禁上、下車和在車上站立。

      5、嚴禁扒車、跳車和乘貨車。

      6、每輛車應明確乘車定員,不得超員乘坐。

      7、乘車人員發現異常時,應立即向司機發出信號。

      第九章 特殊路段和區域的規定

      第一百零九條 機動車輛在交叉道口、電纜橋、岔路口、轉彎處、陡坡、狹路段、聯絡道、便道和危險地段不準倒車、調頭或超車。

      第一百一十條 機動車輛在冰雪、道路凹凸不平地段、泥濘道路上行駛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1、不準超車。

      2、不準空擋滑行。

      3、不準爭道搶行。

      4、減速慢行,拉大車距,避免緊急制動,并采取防滑措施。

      第一百一十一條 嚴禁一切機動車輛和人員進入爆破警戒區內。

      第一百一十二條 原煤卸載區域應選定卸載煤車等候列隊路段,兩待卸車的前后間距不小于5m,左右間距不小于1.5m,以保證有效的安全距離。在此區域的車輛必須按環形標志方向行駛,禁止逆行,除臨故維修或特種車輛外,與本工作無關的車輛或非生產人員禁止進入原煤卸載區域(含礦區外非生產人員及車輛)。

      第一百一十三條 機動車輛進入存放易燃、易爆物資的場區時,必須遵守相關防火制度。

      第一百一十四條 采場及排土場的燈車、照明桿等的設置地點不得妨礙行車(或侵入行車路線)。

      第一百一十五條 凡進入采場、排土場內的機動車輛,必須配有警示標志。

      第一百一十六條 允許進入爆破區的機動車輛,必須聽從爆破人員的指揮,尤其是炸藥車,必須按領車人指揮行車。

      第一百一十七條 機動車輛進入排土場停車規定:

      1、除需進行排土作業的車輛外,其它車輛應遠離排土線(擋土墻)20m以外。

      2、車輛應在距燈車5~10m范圍內的安全地帶停放。

      3、若機動車輛因故障不能按規定進行停放時,駕駛員必須下車警示其它車輛(較長時間故障,由帶班負責人負責聯系處理)。

      第一百一十八條 維修工程車作業時,必須與大型設備駕駛員聯系好之后,方可靠近大型設備進行工作。

      第十章 交通事故管理辦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為了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法》,規范我公司對交通事故的報告、調查、處理程序,切實加強事故管理,促進安全生產,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百二十條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及各外委施工單位。

      第一百二十一條 事故報告程序

      1、發生交通事故后,事故單位必須立即報告公司生產指揮中心及安監科,生產指揮中心接到報告后,根據事故的實際情況,按照匯報程序,向公司領導匯報并及時通知公司相關部門。需要上報地方政府和國家有關安全監察機構的,應按相關規定程序在規定時間內上報。

      2、各級領導和有關業務部門接到報告后,要立即趕赴事故現場,迅速采取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

      3、事故單位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對事故現場進行保護,因搶救人員或確需移動現場物體時,必須做好標志、記載、圖示。

      第一百二十二條 事故報告的內容

      凡發生事故向公司生產指揮中心報告以下內容:

      (1)發生事故的單位、時間、地點、類別;

      (2)傷亡情況、車輛受損情況,

      (3)事故簡要經過及初步原因判斷;

      (4)事故后的組織搶救、采取的安全措施、事故的控制情況。

      (5)事故報告單位。

      第一百二十三條 事故調查

      事故發生后,應按照事故性質和事故等級標準分級負責組織調查,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和人員傷亡、經濟損失情況。分清責任,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建議。

      1、傷亡事故的調查

      輕傷事故,由各單位安全管理部門組織生產、安監、技術等有關人員及工會成員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

      重傷事故,由公司安監科組織相關業務部門進行調查。

      死亡事故,由河曲縣煤礦安全監察部門、公安部門、工會以及公司安監科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事故單位應積極協助調查組接受調查。

      2、非傷亡事故的調查

      ⑴ 三級事故和一般事故由事故單位牽頭組織有關部門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

      ⑵ 重大事故、一級事故、二級事故由公司安監科牽頭會同有關部門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⑶ 事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由設備科或鑒定單位提出直接損失清單,經礦有關部門簽字確認后,作為事故調查處理的依據。

      ⑷非責任事故需經公司安監科調查核實后方可確定,未經公司安監科認定,以非責任事故為由而不上報的,按隱瞞事故論處。

      ⑸對于礦外重大交通事故,由公司安監科綜合部進行調查處理。

      ⑹各類事故調查處理后,都要由事故調查組寫出事故報告,并報公司安監科室備案。

      第一百二十四條 事故處理

      1、各類事故均由事故調查組提出防范措施建議并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公司安監科填寫《******煤業各類事故管理臺帳》,由事故責任單位或其主管部門落實。

      2、在處理事故時,按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規定分清責任。要分清事故的直接責任者,間接責任者,主要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

      3、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本著“總結經驗,接受教訓,使本人和群眾受到教育和避免類似事故重復發生”的原則。根據事故責任分析,按公司有關規定,對事故責任者給予必要的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

      4、觸犯刑法,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章 罰 則

      第一百二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的,對相關部門、施工單位及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罰。

      1、對交通安全不重視,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或造成惡劣影響的,扣減事故單位50%礦建工程外委施工質量獎。

      2、 無證或未經安監科培訓備案的,對駕駛者罰款1000元,對責任單位罰款3000元。

      3、 酒后駕駛機動車輛,對其罰款2000元,對責任單位罰款5000元。

      4、 在采場作業的機動車輛未配備滅火器的,對駕駛員罰款200元,對責任單位罰款1000元。

      5、機動車輛超員或貨車車斗內拉人,對駕駛員罰款1000元,對責任單位罰款2000元。

      6、損壞交通設施或輔助設施的,肇事者必須加倍賠償損失,并對個人處罰款1000元。

      7、妨礙道路交通安全行為的,對駕駛員罰款200元。

      8、未在礦安監科辦理入礦備案手續且未經許可擅自進入露天采場的車輛罰款200~2000元。

      9、將車輛擅自借給非準駕人員駕駛,對車輛負責人罰款1000元。

      10、機動車輛駕駛員必須按照限速路標和規定行車。凡違章駕車、停車、超速、超載的,對其罰款200~500元。

      11、未經許可擅自占用道路施工或完工后未恢復道路的初始狀態的,對施工單位罰款2000~20000元,對礦方施工代表罰款500元。

      12、在礦內發生兩次以上違章駕車,經批評教育不改的,通知責任單位將該駕駛員清退。

      第一百二十六條 違反上述管理規定的行為,由礦安監科依照本規定對行為當事人和責任單位或部門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移交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一百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列級事故進行瞞報、謊報。

      第一百二十八條 公司生產指揮中心設立舉報電話:0350-8710963

      第一百二十九條 故意破壞事故現場,銷毀事故痕跡或物證,造成事故原因無法查清的;不配合事故調查組調查的;無正當理由拖延報告或謊報事故、弄虛作假的,按隱瞞事故處理。

      第一百三十條 本辦法由******煤業有限公司負責解釋。

      第一百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9篇 交通運輸安全生產風險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為加強交通運輸安全生產風險管理,規范安全生產風險辨識、評估與管控,防范和減少安全生產事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交通運輸安全生產風險管理工作。

      第三條【責任主體】交通運輸生產經營單位(以下簡稱“生產經營單位”,包括直接從事生產經營行為的事業單位)是交通運輸安全生產風險管理的實施主體,應依法依規建立健全安全生產風險管理工作制度,開展本單位管理范圍內的風險辨識、評估等工作,嚴格落實重大風險源報備和控制責任,有效防范和減少安全生產事故。

      第四條【監督責任】交通運輸部指導全國交通運輸安全生產風險管理工作。地方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和有關部屬單位指導管轄范圍內安全生產風險管理工作。負有直接監督管理職責的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具體負責管轄范圍內生產經營單位重大風險源報備信息處理及其監督抽查工作。

      第五條【工作原則】交通運輸安全生產風險管理工作應堅持“企業為主、行業引導、突出重點、科學管控”的原則。

      第二章 風險源分類分級

      第六條【風險源定義】交通運輸安全生產風險源(以下簡稱“風險源”)是指因其本身不可消除的屬性,在一定的觸發因素作用下,可能造成發生人員傷亡、環境破壞、負面社會影響、財產損失的交通基礎設施、運輸儲存裝備、運輸儲存對象、建設工程等客觀存在的交通運輸管理單元。(安全生產法定義的重大危險源是指長期地或者臨時地生產、搬運、使用或者儲存危險物品,且危險物品的數量等于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結合交通運輸實際,對風險源定義在內涵和外延上較危險源均有所拓寬)

      第七條【分類】風險源分為道路運輸、水路運輸、城市客運、港口營運、交通工程建設、收費公路運營和其他等七個類型。每個類型可根據業務屬性進一步細分為若干類別。

      第八條【分級】風險源等級按照風險事件發生概率大小、風險事件后果嚴重程度和生產經營單位對風險源的管控難度大小,由高到低依次分為重大、較大、一般和較小四個等級。

      第九條【分級原則】重大風險源是指發生風險事件概率、危害程度和管理控制難度均為大的風險源;

      較大風險源是指發生風險事件概率、危害程度和管理控制難度中僅有兩個為大;或一個為大,其他為中的風險源。

      一般風險源是指發生較大風險事件概率、危害程度和管理控制難度不滿足以上重大和較大等級風險源條件,且不同時為小的風險源。

      較小風險源是指發生風險事件概率、危害程度和管理控制難度均為小的風險源。

      上述風險事件概率大小按照行業歷史同類安全生產事故發生情況和致險因素狀況與臨界控制指標接近程度確定;風險事件后果嚴重程度按照歷史同類事故最大損失確定;管理控制難度由所需的人、財、物和技術投入,以及生產經營單位自身能力確定。

      第十條【分級標準】風險源具體分級標準和重大風險源清單由交通運輸部另行發布。(風險源分級標準擬采取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方法,如采用lec方法評價。具體的風險事件概率可采用專家打分、歷史事件統計等定性方法,危害程度可采用歷史同類事件最大值等定量評價方法,管理控制難度可采取經費投入、技術手段等定量計算方法)

      第三章 辨識、評估與控制

      第一節 辨識與評估

      第十一條【辨識手冊】生產經營單位應針對本單位生產經營活動范圍及其生產經營環節,按照相關法規標準要求,編制風險辨識手冊,明確風險辨識范圍、方式和程序,并列入受控文件實施。

      第十二條【辨識要素】生產經營單位風險辨識的要素一般應覆蓋以下方面:

      (一)從業人員安全意識、安全與應急技能;【人】

      (二)生產經營基礎設施、運輸工具、工作場所等設施設備的安全可靠性;【設施設備】

      (三)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等管理制度覆蓋情況和有效性;【管理制度】

      (四)保障安全生產的管理機構、工作機制合規和完備性;【管理機制】

      (五)影響安全生產外部要素危害程度的可知性和應對措施。【環境】

      第十三條【辨識方式】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風險辨識分為全面辨識和專項辨識。全面辨識是生產經營單位對本單位生產經營活動范圍內所有生產經營環節開展的安全生產風險辨識;專項辨識是生產經營單位對本單位生產經營活動范圍內部分領域或部分生產經營環節開展的安全生產風險辨識。

      第十四條【辨識周期】全面辨識應每年不少于1次,專項辨識應在生產經營環節或其要素發生較大變化或管理部門有特殊要求時及時開展。安全生產風險辨識結束后應形成風險源清單。

      第十五條【風險評估】生產經營單位應依據風險源分級標準和辨識評估相關要求,采用科學、有效、適用的方法對本單位風險源清單逐一評估,并確定風險源等級和主要致險因素、控制指標及控制范圍。

      第十六條【評估確認】生產經營單位確定的風險源等級及其主要致險因素、控制指標、控制范圍應經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部門負責人和主要負責人簽字確認。

      第十七條【等級變更】風險源致險因素發生較大變化,生產經營單位應及時組織重新評估并確定等級。

      第十八條【重大風險源建檔】生產經營單位應對評估確定的重大風險源進行登記,建立清單和專項檔案,規范管理。

      第十九條【第三方辨識評估】生產經營單位可委托第三方服務機構開展本單位風險辨識與評估工作,但不改變生產經營單位風險管理主體責任。

      第二節 管理與控制

      第二十條【管控措施】生產經營單位應根據風險源控制指標及控制范圍,制定管控措施,并列入受控文件實施。

      第二十一條【動態監測監控】生產經營單應根據風險源致險因素及其控制指標建立動態監有效的測監控機制,按要求進行監測、評估、預警,及時掌握安全風險狀態和變化趨勢。

      第二十二條【管控及保障】生產經營單位應嚴格落實風險源管控措施,保障必要的投入,將風險源控制指標控制在可接受范圍內。

      第二十三條【內部告知】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風險源位置、應急措施等信息通過安全手冊、公告提醒、講解宣傳等方式告知本單位從業人員和進入危險源工作區域的外來人員,指導、督促做好安全防范。

      第二十四條【應急預案】生產經營單位應針對本單位風險源可能發生的風險事件完善應急預案體系,明確風險事件應急措施。

      第二十五條【預警與處置】當風險源控制指標超出管控臨界值,達到預警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及時發出預警信息,并立即采取應對措施,防范風險事件發生。一旦發生安全生產風險事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及時有效處置。

      第二十六條【總結分析與持續改進】生產經營單位應對管轄范圍或風險源辨識、評估、報備、管控、應急等情況進行年度總結和分析,針對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措施。

      第二十七條【檔案管理】生產經營單位、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如實記錄風險辨識、評估、監測、管控和監督等工作痕跡和信息,建立專項檔案,并按有關規定存放。

      第三節 重大風險源管控與報備

      第二十八條【重大風險源管控】生產經營單應嚴格落實重大風險源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重大風險源管控:

      (一)重大風險源應單獨建檔,每月至少更新1次監測數據或狀態;

      (二)重大風險源應單獨編制專項應急預案,實行“一源一案”;

      (三)重大風險源等級確定后按年度或在發生風險事件后1個月內組織專家對風險源管控措施進行評估改進。年度總結分析報告應通過交通運輸安全生產風險管理系統向負有直接監督管理職責的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報備。

      第二十九條【重大風險源管控保障】生產經營單位應保障重大風險源監測管控投入,確保重大風險源監測管控所需人員、經費與設施設備滿足需要。

      第三十條【重大風險源緊急措施】當重大風險源控制指標超出管控臨界值,發生風險事件的可能性急劇上升,不能保證安全的,生產經營單位應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暫時停工停業,或者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控制指標正常后方可恢復作業。

      第三十一條【重大風險源培訓教育】生產經營單位應對進入重大風險源區域的本單位從業人員組織開展應急逃生避險和應急處置等相關培訓和演練。

      第三十二條【重大風險源警示】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重大風險源所在場所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標明重大風險源危險特性、可能發生的事件后果、安全防范和應急措施。

      第三十三條【重大風險源外部告知】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重大風險源的名稱、位置、危險特性、影響范圍、可能發生的事件后果、管控措施和安全防范與應急措施告知可能直接影響范圍內的相關單位和人員,并積極回應相關方的關切。

      第三十四條【重大風險源報備】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本單位重大風險源有關信息通過交通運輸安全生產風險管理信息系統報負有直接監督管理職責的交通運輸部門備案。報備信息應當及時、準確、真實。

      第三十五條【報備內容】重大風險源報備主要內容包括基本信息、管控信息、預警信息和事件信息等。

      (一)基本信息包括重大風險源名稱、類型、主要致險因素、評估報告,所屬生產經營單位單位名稱、聯系人、聯系電話等信息。

      (二)管控信息包括控制指標、管控措施(含應急措施)和可能發生的事件類型及影響范圍與后果等信息。

      (三)預警信息包括預警事件類型、級別,可能影響區域范圍、持續時間、發布(報送)范圍,應對措施等。

      (四)事件信息包括重大風險源突發事件名稱、類型、級別、發生時間、造成的人員傷亡和損失、應急處置情況、調查處理報告,風險管控評估報告和改進措施等。

      (五)填報單位、人員、時間,以及需填報的其他信息。

      上述第(三)、(四)款信息在預警、風險事件發生后報備。

      第三十六條【報備方式】重大風險源報備分為初次、定期和動態三種方式。

      第三十七條【初次報備時限】初次報備,應在評估確定重大風險源后5個工作日內填報。

      第三十八條【定期報備】定期報備,采取季度和年度報備,季度報備截止時間為每季度結束后次月10日;年度報備時間為自然年,截止時間為次年1月30日。

      第三十九條【動態報備】生產經營單位發現重大風險源控制指標超出管控臨界值,或出現新的致險因素,導致發生風險事件概率顯著增加或可能發生的風險事件后果加重,生產經營單位應在5個工作日內動態填報相關異常信息。

      第四十條【備案銷號】重大風險源經評估確定等級降低或解除的,應于5個工作日內通過交通運輸安全生產風險管理系統銷號。

      第四十一條【總結上報】重大風險源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評估總結,應在處置或調查工作結束后7個工作日內報備。

      第四十二條【報備審核】負有直接監督管理職責的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在生產經營單位重大風險源報備后3個工作日內完成形式審核,確保報備信息完整。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三條 【監督抽查】負有直接監督管理職責的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將管轄范圍內的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風險管理工作納入日常監督管理,并加強對生產經營單位重大風險源監測、管控和報備情況的監督抽查。

      第四十四條 【抽查內容及頻次】負有直接監督管理職責的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按年度組織對管轄范圍內生產經營單位重大風險源的監測、管控和報備情況進行監督抽查,監督抽查每半年應覆蓋1次。

      第四十五條【監督抽查內容】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對生產經營單位重大風險源辨識、管控、報備情況的監督抽查主要內容包括:

      (一)重大風險源管理制度、機制、崗位責任體系建設情況;

      (二)重大風險源辨識、評估、信息報備、監測管控、評估改進等落實情況;

      (三)重大風險源應急預案和應急演練落實情況。

      第四十六條【督促整改】負有直接監督管理職責的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對監督抽查發現重大風險源辨識、管控、報備主體責任不落實的生產經營單位予以督促整改。

      (一)對未建立完善的重大風險源管理制度、機制、崗位責任體系和重大風險源應急預案的予以警告;

      (二)對重大風險源辨識、評估、信息報備、評估改進和應急演練等工作落實不到位的予以限期整改;

      (三)對重大風險源未有效實施監測和控制的納入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予以掛牌督辦;

      (四)對重大風險源控制不力,不能保證安全的生產經營單位,應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工停業整頓。

      第四十七條【停業恢復】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工停業整頓的,經負有直接監督管理職責的交通運輸管理部門驗收,滿足消除停工停業因素的,生產經營單位方可恢復生產經營。

      第四十八條【記錄與報告】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在重大風險源監督抽查中,應如實、認真記錄重大風險源信息,通過交通運輸安全生產風險管理信息管理系統及時填報,并規范檔案管理。

      第四十九條【社會保險】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積極引導生產經營單位對重大風險源參加社會保險,鼓勵支持社會保險機構或其他第三方機構參與生產經營單位重大風險源的辨識、評估與管控。

      第五十條【委托服務】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委托專業第三方服務機構開展重大風險源督查檢查工作。

      第五十一條【社會監督】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建立投訴、舉報渠道和獎勵機制,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風險管理違法違規行為,均有權向生產經營單位或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投訴或舉報。

      第五十二條【信息安全】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或生產經營單位應對擬公布的風險源信息進行評估,涉及社會穩定和國家安全的,應遵照國家保密法律法規,未經允許不得公開。

      第五十三條【企業主體責任追究】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對依法依規發生下列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責任人進行嚴肅處理,并記入其安全生產不良信用記錄。

      (一)對重大風險源未登記建檔,或者未進行監測、管控,或者未制定應急預案的;

      (二)未按規定報備重大風險源或遲報瞞報的;

      (三)風險管控不力,導致發生風險事件的;

      (四)進行危險作業和采用新工藝、新設備、新技術,未開展風險評估或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的。

      第五十四條【第三方機構責任追究】承擔風險辨識、評估、管控工作的第三方服務機構,應對其承擔工作的合規性、準確性負責,未按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執行或弄虛作假的,應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并納入安全生產信用記錄。

      第五十五條【管理部門監督責任追究】負有直接監督管理職責的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及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一)對存在重大風險源的生產經營單位未履行監督抽查責任的;

      (二)對發現未按規定開展安全生產風險管理工作或未有效管控重大風險源的生產經營單位,未督促整改的;

      (三)對已報備異常信息的重大風險源,指導、監督或督促督辦失職瀆職,導致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致險因素定義】致險因素是指導致各類風險事件發生,影響其發生的可能性、損失程度和不良社會影響的潛在原因或條件,主要包括可能產生負面結果的交通運輸安全生產風險源自身的客觀屬性及其常態運行環境的“人、機、法、環”等因素。

      第五十七條【風險事件】風險事件是指風險源發生管控目標外的事件,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或環境破壞,包括自然災害、社會影響等事件或安全生產事故。

      第五十八條【有效日期】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第10篇 石油銷售交通安全管理辦法

      石油銷售公司交通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石油銷售公司(以下簡稱'hb公司'或'公司')企業交通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產品經銷公司安全管理規定等規章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公司機關各部門。

      第三條交通安全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基本方針,遵循'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逐級落實交通安全責任制,確保交通安全。

      第四條公司應將交通安全工作納入安全生產總體工作之中。

      第五條本辦法所稱駕駛員,是指公司中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輛有效駕駛證件,駕駛本企業所管理車輛的從業人員。

      第六條本辦法所稱車輛,是指公司所有的各種機動車輛。

      第七條本辦法所稱道路,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道路和廠區,生活區等供車輛,行人通行的公司內部道路。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八條公司綜合辦公室為交通安全歸口管理部門,交通安全管理的職責是:

      (一)組織落實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上級各項安全生產要求,制定交通安全管理規章制度,落實交通安全責任制,并組織落實;

      (二)制定交通安全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三)負責公司內部的交通安全宣傳教育;

      (四)負責組織內部交通安全檢查,對事故隱患和交通違章行為按規定及時處理;

      (五)負責公司車輛保險管理工作;

      (六)對公司車輛發生的交通事故進行內部調查,提出處理意見,建立交通事故檔案,并負責交通事故統計報告;

      (七)定期向主管領導提交安全生產責任制述職報告,匯報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情況和建議,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安全工作。

      第九條公司交通安全管理機構(人員)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有關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規,制度及標準;

      (二)制定公司交通安全宣傳和教育培訓計劃,并負責實施;

      (三)負責公司職業,非職業以及聘用駕駛員的安全管理;

      (四)負責公司所屬和租賃車輛的交通安全管理;

      (五)負責公司車輛保險管理工作;

      (六)組織運輸車隊實施風險管理工作,并抓好落實;

      (七)組織內部交通安全檢查;

      (八)對公司車輛發生的交通事故進行內部調查處理,建立交通事故檔案,并負責統計上報。

      第三章 教育培訓

      第十條公司應加強交通安全管理,對員工進行交通安全教育,認真執行和實施道路交通安全法規。

      第十一條公司應對駕駛員及相關人員定期進行交通安全培訓,對違章駕駛員舉辦專項交通安全學習班。

      第十二條交通安全教育培訓主要內容應包括:

      (一)有關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定等;

      (二)交通安全常識;

      (三)交通運輸風險管理知識;

      (四)安全駕駛技術;

      (五)車輛機械常識;

      (六)職業道德教育;

      (七)交通事故案例;

      (八)其它交通安全內容。

      第四章 車隊管理

      第十三條車隊安全管理的主要職責是:

      (一)全面落實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指示和要求;

      (二)建立、完善、落實安全生產管理辦法;

      (三)制定交通安全工作目標、計劃、措施并組織實施;

      (四)開展對駕駛員動態分析和日常安全教育培訓活動;

      (五)加強車輛維護保養,堅持車輛回場檢驗制度;

      (六)強化風險管理,實施車隊hse'兩書一表'。

      第十四條車隊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主要內容包括:

      (一)安全教育;

      (二)安全獎懲;

      (三)駕駛員管理;

      (四)車輛維修保養;

      (五)車隊安全會議;

      (六)安全檢查;

      (七)車輛調度;

      (八)節假日'三交一封'。

      第十五條車隊應定期召開安全會議。

      第十六條車隊應按規定建立基層安全基礎管理臺帳,駕駛員動態分析臺帳,安全行駛檔案,事故內部調查分析及處理檔案和車輛安全技術檔案等資料。

      第五章 駕駛員管理

      第十七條公司應加強對職業駕駛員和非職業駕駛員管理。

      職業駕駛員指以駕駛車輛為全部或主要職業的人員;非職業駕駛員指企業其它崗位從業人員因工作需要,駕駛本公司車輛的人員。

      第十八條公司應對駕駛員建立完整的安全行車檔案,主要內容包括:安全行駛公里數、培訓考核、違章積分記錄以及安全獎懲等。

      第十九條車隊應對駕駛員進行分類管理,對駕駛客運車輛,危險物品運輸車輛,特種車輛實施重點管理。

      第二十條對非建制車隊,零散車輛的駕駛員應相對集中,指派專人負責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條公司應加強對客運車輛,危險物品運輸車輛,特種車輛駕駛員的錄用、考核、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二條駕駛員執行任務時,應持有派車單位派車人員簽發的路(運)單,并按規定行駛。

      第二十三條公司應實行長途行車審批和派車安全交待制度,派車人員應根據天氣、路況和行車條件對執行任務的駕駛員進行安全教育。長途派車單上應注明行駛路段的主要交通危害和預防措施。

      第二十四條應禁止駕駛員疲勞駕車。駕駛員連續長途駕車超過4小時應停車休息,休息時間不得少于20分鐘;每日駕車行駛時間累計不得超過8小時,因工作需要,確需超過行駛8小時時,應配備2名駕駛員輪換駕駛。

      第二十五條嚴禁強令駕駛員違章行車。遇有下列情況,駕駛員有權拒絕駕駛車輛:

      (一)裝載物品不符合裝載規定;

      (二)車輛存在嚴重故障隱患;

      (三)工作疲勞,身體不適或正在患妨礙安全駕駛的疾病;

      (四)其他有礙安全駕駛情況。

      第二十六條公司從外部聘用車輛駕駛員,應符合有關規定要求,公司應對擬聘用車輛駕駛員做下列審查:

      (一)駕駛員的有效居民身份證;

      (二)公安機關交通部門核發的有效機動車駕駛證,駕齡3年以上;

      (三)年齡在50周歲以下;

      (四)當年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體檢合格證明。

      第二十七條聘用單位與聘用駕駛員應簽訂安全責任協議,明確各方的安全責任、教育責任、管理責任、經濟責任、違約責任及權利和義務等事項。

      第二十八條聘用單位應為聘用駕駛員投保駕駛員人身意外保險。

      第六章 車輛管理

      第二十九條公司車輛必須符合國家標準規定的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對于長途載客汽車和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劇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車輛,以及國家規定的其它車輛,應當安裝使用行駛記錄儀。

      第三十條公司應建立完整的車輛技術檔案,主要內容包括:車輛狀況,歷次維護保養及大修時間、內容、更換零部件記錄,車輛損壞及修復情況。

      第三十一條公司應按規定為車輛辦理保險,車輛保險辦理和理賠工作由車輛管理部門統一負責。

      第三十二條公司應建立車輛維護保養和檢查制度,對車輛定期進行檢查,凡不符合安全行駛條件的不得運行。

      第三十三條公司分散車輛應相對集中管理,委托具有資質的車輛維修單位進行回場檢查和定期維修保養。

      第三十四條駕駛員應堅持出車前,行車中,收車后的'三檢制',對車輛各部件和裝載物品進行檢查。

      第三十五條節假日期間,對非生產運行車輛和非值班車輛實行定點封存管理。

      第三十六條拉運易燃等危險物品的車輛的駕駛員,押運員,以及車輛的裝載,行駛,停放等必須符合國家有關的規定。

      第三十七條車輛進入生產廠(場)區以及有防火防爆要求的道路,必須符合防火防爆等規定。

      第三十八條公司從外部租賃車輛的行駛證、營運證、附加費證、保險費憑證等必須齊全有效,按照'誰租賃,誰負責,誰使用,誰管理'的原則,依法簽訂租賃合同,并加強交通安全管理。

      第三十九條公司處置車輛時應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轉移登記手續,否則,不得轉交出售車輛。

      各公司出租車輛時必須依法簽訂安全合同,明確各方的安全責任、權利和義務。

      第七章 事故管理

      第四十條交通事故等級劃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公司車輛發生的各類交通事故均應按有關規定報告、調查、處理和統計上報。

      第四十一條公司發生的各類交通事故均應記錄,事故檔案應包括從事發報告、調查、理賠到結案處理的全過程內容。

      第四十二條公司發生的各類交通事故,除配合政府交通主管部門進行調查處理外,應及時進行現場取證和內部調查處理工作。

      第八章 獎勵與處罰

      第四十三條公司應對在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四十四條公司應按照'四不放過'原則,制定交通違章處理相關規定。

      有下列違章行為以及由此而造成事故的,應加重對駕駛員及有關責任人員處理。

      (一)無證駕車;

      (二)酒后駕車,違反職業道德以及嚴重違章等;

      (三)擅自駕駛車輛辦理私事;

      (四)私自將車輛交給他人駕駛;

      (五)明知車輛存在嚴重事故隱患,不報告,不檢修或不及時采取安全措施。

      第四十五條因下列情況造成交通事故,除按規定對駕駛員做出處理外,還應對單位和單位領導進行責任追究:

      (一)未按規定明確交通安全管理機構或配備交通安全管理人員的;

      (二)違反交通安全法規,違反有關安全生產決定,規章制度的;

      (三)管理松懈,明知車輛存在事故隱患而未及時消除的;

      (四)發生事故后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事故擴大或同類事故在一定時期內重復發生的;

      (五)發生重大、特大交通事故,有意隱瞞不報、謊報或不及時報告的;

      (六)違反本辦法及有關安全管理規定,造成重大、特大交通事故或嚴重后果的。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由公司綜合辦公室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未盡事宜,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集團相關規定執行。

      第11篇 企業、事業單位交通安全管理辦法

      進一步加強力源車輛管理,規范車輛使用程序,減少車輛運行成本,提高車輛利用率,結合公司用車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一、管理職責

      1、辦公室是公司機動車輛管理的職能部門,負責對公司現有車輛的管理和考核,負責對單位車輛費用進行管理考核。

      2、本辦法適用于公司所有統配車輛。

      二、車輛管理與使用

      (一)車輛管理

      1、所有車輛(屬公司加油的)統一由辦公室管理調度,除公司主要領導車輛可實行定向服務,其他車輛一律由辦公室統配、統調。單位用車在縣城的必須經辦公室簽字同意,出縣城的必須經總經理簽字批準。

      2、所有統配車輛回縣城后,白天一律停放在公司辦公區院內,夜間停放在供電公司食堂前西側,并認真填寫《車輛回場登記表》,駕駛員及保衛值班人員簽字,夜間嚴禁車輛停放在各小區院內,違者按有關規定處罰。

      3、公司所有車輛實行定點加油。辦公室負責管理加油卡,加油站采取招標的辦法確定,除外出長途車外(其他特殊情況經辦公室同意),一律不準在其他地方加油,加油點統一定為石油公司第六加油站。

      4、公司所配車輛每月20日由辦公室、財務部共同抄表,核算百公里耗油,每季度清帳一次。

      5、公司所配車輛經公司車輛維修認定機構認定確需維修時,原則到公司指定地點維修,凡因該指定地點設備、技術等原因無法修理的,經公司主要領導批準,報辦公室后可到其它地方維修,并統一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如因工作需要執行出車任務的車輛發生故障時,報辦公室批準后可在當地維修。

      5、車輛所有費用報銷前必須辦公室審核簽字后方可報銷,凡未經辦公室簽字的車輛,發生的維修費公司一律不予報銷。

      6、公司車輛發生責任事故,除執行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的處罰外,另按照公司有關條款進行嚴格考核駕駛員,處罰款項從安全保證金中扣除。

      7、辦公室應安排好公司行政及防汛值班車輛,以確保事故搶險、突發事件等用車。

      8、辦公室建立健全車輛管理制度,嚴格控制各項費用指標,完備車輛管理臺帳、檔案。

      (二)車輛使用

      1、用車單位提前一天向辦公室提出申請,填寫用車申請單,說明時間、去向、工作任務、人員,由辦公室根據工作輕重緩急合理安排車輛。

      2、各單位在提出用車申請時縣外出發經公司總經理批準。

      三、車輛費用核算

      1、公司機關部室及生產單位車輛費用指標由辦公室牽頭會同財務部核定,公司經理辦公會研究同意后下達實施。

      2、機關部室和生產單位的本年度用車里程,要結合用車單位工作性質和業務范圍,在適當壓縮的情況下核定,車輛里程核定后,原則上不進行追加,超支自負,特殊情況須公司經理批準。

      3、用車單位在出車前要與駕駛員一起核定車輛里程表,并做好記錄。用車結束后,用車單位當場在派車單上簽字,當日內用公里票按四舍五入的方法結算。兩個及以上用車單位共同用一輛車時,費用由用車單位協商承擔。

      4、用車單位在租用車輛時間超過半天,用車里程不足30公里時以30公里計算,一天內以至少60公里計算。

      5、如公司車輛數量不足,需要租車時,必須經辦公室車輛專管人聯系領導后確定。

      四、安全管理

      1、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定期開展安全分析會、班組周安全活動,積極開展安全競賽和事故預防活動。根據季節變化情況及時提出注意事項及預防措施。

      2、辦公室每月召開一次安全分析會,總結本月來安全工作情況,并制定安全措施。

      3、出車前、駕駛途中及返回后應隨時檢查車輛,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保證行車安全。

      4、行駛中嚴格遵守操作規程,交通法規,嚴禁超速行駛、強行超車等違章行為。

      5、堅持安全工作“三提前”“、三從嚴”的方針,即思想工作提前做,事故苗頭提前抓,安全措施提前定;思想教育工作從嚴,執行任務從嚴,查處事故從嚴。

      6、確保車輛安全運行,車輛完好率100%。

      五、駕駛員管理

      1、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不斷學習各項交通法規,遵守公司的各項管理規章制度,提高個人的思想素質和業務技能。

      2、認真執行交通法規和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及獎罰辦法。

      3、任何駕駛員不得將自己所駕車輛交給其它人駕駛,違者按獎罰條例處理。

      4、嚴禁酒后開車、違章行車,凡因違章執行的罰款一律不得報銷。

      5、車輛停放,應停放在指定地點和車庫,駕駛員私自將車停在家屬區和公司外的,按獎罰條例辦理。

      六、獎懲條例

      (一)獎勵

      1、按公司《安全獎懲管理》規定,駕駛員每實現一個萬公里無事故獎勵100元。

      2、全年無違章違紀的獎勵100元。

      3、為加強內部管理,降低運營成本,提高駕駛員節油的自覺性,對運營車輛實行耗油考核(車輛百公里耗油標準見附表一),超用自付,節約可按節油價值的30%進行獎勵,出發補助實行每公里5分。

      (二)處罰

      1、發生交通事故

      (1)負全部責任者,公司除名。

      (2)負主要責任者,公司除名或留用察看一年。

      (3)負同等責任者,給行政記大過處分,下崗培訓一年。

      (4)負次要責任者,給行政記大過處分,下崗培訓半年。

      2、發生責任性車輛肇事的,造成經濟損失5萬元及以下的,按照損失額的12%對駕駛員進行罰款,構成事故的按公司《安全生產獎懲規定》的相應條款進行考核處罰。

      (三)有下列行為的給予50-200元罰款

      1、未經批準不參加安全例會、安全學習活動的。

      2、駕駛員年審復考不合格的。

      3、機動車輛及駕駛員各類證件不按時參加審驗的。

      4、責任心不強造成證件丟失含補辦費用自付的。

      5、違反交通法規,被交通管理機關處罰的罰款自付。

      6、把機動車輛交給他人駕駛的。

      7、不按規定將機動車停放在指定地點。

      8、未經單位領導批準公車私用的。

      9、未經公司領導批準,中層干部私自開車的。

      10、利用出車之便繞道辦私事的。

      11、行車中責任心不強、措施不當,造成裝載貨物丟失的。

      12、只要酒后駕駛車輛發生交通肇事,不分事故責任一律取消駕駛資格,并給予除名。

      七、車輛收費標準

      公司內部用車行駛里程按每公里1.3元計算。

      八、指標考核與兌現

      1、辦公室負責對公司車輛使用定額的核定和考核工作,并對各單位車輛費發生情況報財務部審核后,納入成本費用預算考核,半年統一兌現獎懲。節余部分獎用車單位,超支自負。

      2、考核兌現時,如某部室當季度有預算外用車,而本部室預算內車輛費還有節余,不進行節余獎勵。

      第12篇 交通工程安全生產費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工程安全生產費用管理,建立安全生產投入長效機制,改善施工作業條件,減少施工傷亡事故,切實保障施工人員人身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交通運輸部《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財政部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財務管理暫行辦法》、建設部《建筑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及使用管理規定》以及集團相關制度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項目有關工程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使用范圍:本辦法所稱安全生產費用是指施工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和施工安全標準,用于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及設施的采購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實、安全生產條件的改善、加強安全生產管理等所需的費用。

      第四條 安全生產費用管理堅持“項目計取、確保需要、過程監控、專款專用”的原則。

      第二章 安全生產費用的使用范圍

      第五條 安全生產費用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以下范圍內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措施費用

      1.“四口”(通道口、預留洞口、電梯井口、樓梯口)、“五臨邊”(未安裝欄桿的平臺臨邊、無外架防護的層面臨邊、升降口臨邊、基坑臨邊、上下斜道臨邊)等硬防護、防滑設施的費用;

      2.高處作業、交叉作業防止物體、人員墜落設置的爬梯、安全網、安全棚等相關設施費用;

      3.安全警示(生產、交通)、警告標志、標牌及安全宣傳設施等購買、制作、安裝及維護的費用;

      4.其他安全防護費用。

      (二)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物品費用。

      1.各種消防設備及器材,救生衣、圈,急救藥箱及器材費用;

      2.安全帽、保險帶、面具、口罩等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費用;

      3.其他專門為應急救援所需而準備的物資、專用設備、工具的費用。

      (三)安全檢測、探測設備、設施費用

      1.特種設備、壓力容器、避雷設施、大型施工機械、支架等檢測檢驗費;

      2.其他檢測設施、設備的費用。

      (四)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的評估、整改、監控費用。

      1.對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進行辨識、評估、監控、監管費用;

      2.易燃易爆物、爆破物、放射性物品的儲存、使用、防護費用;

      3.對有重大危險因素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進行論證、咨詢的費用。

      (五)安全生產檢查與專項評審費用。

      1.日常安全生產檢查、評估費用;

      2.聘請專家參與安全檢查和評價費用;

      (六)安全技能培訓及應急預案支出。

      1.新聘作業人員“三級教育”費用;

      2.“三類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復訓費用;

      3.內部組織的安全技術、知識培訓教育費用;

      4.應急預案制定、評審及預案演練費用。

      (七)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1.召開安全生產專題會議等相關活動費用;

      2.舉辦安全生產為主題的知識競賽、技能比賽活動費用;

      3.安全經驗交流、現場觀摩費用;

      4.購置、編印安全生產書籍、刊物、影像資料費用;

      5.配備給專職安全人員使用的相機、電腦等物品費用;

      6.安全生產獎勵費用:發給專職安全員工資總額以外的安全目標考核獎勵,安全生產工作先進個人、集體的獎勵;

      7.建設單位和監理單位共同認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費用;

      第六條 施工單位在以下范圍內發生與安全生產相關的費用,均不列入安全生產費用,按正常工程費用渠道列支。

      (一)施工單位應當為施工人員辦理團體人身意外傷害險或個人意外傷害險費用;

      (二)施工單位為職工提供的職業病防治、工傷保險、醫療保險費用;

      (三)工地臨時辦公、宿舍、食堂等現場辦公生活設施為達到安全要求所需費用;

      (四)施工現場與外界的隔離、圍擋設施費用;

      (五)為保證施工期間交通安全而設置的臨時安全設施和標志、標牌費用;

      (六)爆破作業及穿越村鎮、公路、河流、地線管線的施工現場進行防護、隔離等設施費用;

      (七)按正常施工作業所設置的基坑圍護、防失穩支撐、支架、安全用電等設備費用。

      (八)其他正常工序施工的輔助措施費用

      第七條 安全生產費用實行專款專用。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工程項目安全生產費用管理、計取和使用制度,明確安全生產費用管理、計取和使用的程序、職責及權限。施工單位應當在規定范圍安排使用安全生產費用,不得挪用或擠占。如因未按工程需要足額投入安全生產費用,并造成事故的施工單位應按該單位安全生產費用的20%進行處罰,在工程計量款中扣除。

      第八條 監理單位應當對施工單位在施工現場安全生產費用使用情況進行監理。

      監理單位應嚴格安全生產費用審核程序,據實計量;發現施工單位在施工現場存在安全隱患或未落實安全生產費用的,應當提出要求其改正,施工單位拒不改正的,監理單位可暫時停止工程款的計量支付,并及時向項目辦報告。

      第九條 項目辦應每季度對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費用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條 考評與獎懲

      (一)、項目辦應根據項目實際制定安全生產費用使用計量考評與獎懲制度,確保安全投入落到實處。

      (二)、施工單位可從安全生產費用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獎勵基金,作為對安全先進施工班組、個人的獎勵資金。

      第三章 安全生產費用的使用與計量

      第十一條 施工單位的使用

      (一)、施工單位應當根據施工組織設計的進度計劃和安全保障措施,制定全年使用計劃(按項目清單);根據月度工程計劃編制月度使用計劃并報監理審核簽批;

      (二)、施工單位應建立安全生產費用使用臺賬,要求附有采購清單、購置發票、發放記錄、監理查驗簽認記錄等;

      (三)、施工單位每月編制安全生產費用計量報表,同時附采購清單、購置發票、監理查驗簽認記錄作為附件,經項目負責人簽字蓋章后報安全監理工程師審核。

      第十二條 計量審核與支付

      (一)、安全監理工程師收到安全生產費用計量報表后,應當在7日內進行審核,核實無誤后予以簽字確認送總監審核。

      (二)、項目辦對經監理單位審核的安全生產費用計量報表進行審查后,應按月及時予以支付。

      第十三條 施工單位安全生產費用實際投入使用超出合同規定的安全生產費用總額的,經監理工程師審核簽字確認后,報送建設單位進行審查,超出部分的安全生產費用在施工合同暫定金額中按50%給予計量支付;安全生產費用實際投入使用少于合同中規定的安全生產費用總額的,項目辦不得支付其余額部分。

      第十四條 承包單位依法將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承包單位應當與分包單位在分包合同中明確由分包單位實施的安全措施、分包工程安全生產費用及支付等條款,并監督實施。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規定由安徽省裕溪船閘擴建工程項目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交通管理績效考核辦法(十二篇)

      例會制度1 中隊(車班)每月至少召開一次交通安全例會,會議時間為每月上旬。會議由車隊長組織,參加人員為:大隊承包領導、隊長、指導員、副隊長、兼職交通安全員。2 月度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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