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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火工品管理辦法(四篇)

      發布時間:2024-02-19 07:04:25 查看人數:97

      火工品管理辦法

      第1篇 火工品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1.1為進一步規范xxx標段火工品的使用,保證隧道施工順利進行,預防涉爆事故發生,經項目部研究決定,特制訂本辦法。

      1.2根據本工程實際情況,本辦法所稱火工品:包括各類炸藥、雷管、導火索、導爆索、非電導爆系統、起爆器和爆破劑。

      1.3火工品是一種危險物品。對火工品的儲存、運輸、使用,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破物品管理條例》的規定實行嚴格管理。

      1.4從事火工品保管、使用、押運作業的職工,必須是取得相應資質證書、政治可靠、責任心強、熟悉火工品性能和操作規程的人員。新錄用的人員,必須事先進行必要的技術培訓和安全教育。

      1.5本辦法適用于xxxxxx項目部。

      第二章? 火工品安全責任制

      2.1項目部經理管理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關于火工品的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和法規。

      2、保證火工品安全生產資金投入并組織實施。

      3、每季度不少于1次對火工品庫進行檢查,發現隱患及時監督整改。

      2.2項目部安全副經理管理職責

      1、在項目部經理的領導下嚴格執行國家關于火工品的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和法規。

      2、每1個月不少于1次對火工品庫進行檢查,對發現的不安全生產因素和安全隱患,責令有關人員限期整改。

      3、檢查涉爆單位及涉爆管理單位的工作開展情況。

      4、督促火工品庫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制定。

      2.3工區經理管理職責

      1、嚴格執行國家關于火工品的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和法規。

      2、確?!八姆馈保ㄈ朔?、技防、物防、犬防)落實到位并有效。

      3、每半個月不少于1次對火工品庫的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要求整改。

      4、嚴格履行火工品發放審批制度。

      5、按照項目部要求,組織倉庫人員積極參加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演練工作。

      6、公安機關檢查,若發現問題提出整改要求,應積極配合整改及時回復。

      2.4物資設備部部長、副部長管理職責

      1、嚴格執行國家關于火工品的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和法規。

      2、物資設備部是火工品的主管部門,物資部部長為民爆倉庫管理責任人。

      3、倉庫負責人、保管員和警衛人員等人員由物資設備部進行管理與協調。

      4、負責項目部火工品的采購、運輸、存儲和發放。

      5、負責火工品的出入庫、保管和發放環節的安全管理。

      6、每周不少于1次對火工品庫的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要求整改。

      2.5安全質量部部長、副部長管理職責

      1、嚴格執行國家關于火工品的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和法規。

      2、負責火工品的監督檢查工作。

      3、每月不少于1次對火工品庫的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要求整改。

      4、組織開展安全宣傳、教育、培訓工作,確保涉爆人員持證上崗。

      5、制定火工品庫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2.6工區安全員管理職責

      1、嚴格執行國家關于火工品的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和法規。

      2、熟悉火工品名稱、構造 、性能和安全操作規程、安全技術規范,懂得不同類的火工品的特殊要求、安全規定和處理方法。

      3、督促爆破員、保管員、押運員及其他作業人員按照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的要求進行作業,制止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糾正錯誤的操作方法。

      4、每周不少于1次對火工品庫的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要求整改。

      2.7爆破作業安全員管理職責

      1、嚴格執行國家關于火工品的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和法規。

      2、負責本單位火工品購買、運輸、儲存和使用過程中安全管理。

      3、經常檢查本工區火工品倉庫安全設施的完好情況及搬運制度的實施,火工品安全使用情況。

      4、嚴格履行火工品發放審批制度。

      5、必須與爆破員一量,不許虛報領用占起計算當天當班現場爆破實際需要火工品的數量,領取火工品不得超過當班用為已有,更不許與爆破員等人一起合伙私拿私存和倒賣火工品,剩余部分當天清退并交倉庫保管。

      2.8爆破員管理職責

      1、嚴格執行國家關于火工品的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和法規。

      2、憑爆破員ic卡領取火工品,領取的數量不得超過當班用量,作業后剩余的火工品必須當班清退回庫。

      3、熟記火工品的名稱、性能、特點,并能熟練的操作使用。

      4、憑《爆炸物品領用發放審批單》領取火工品,必須當即裝填完畢,不準中途停擱,不準他人代管。

      5、保管好所領取的火工品,不得遺失或轉交他人,不準擅自銷毀和挪作他用。

      6、爆破后要將消耗和剩余的火工品認真進行核對,填寫好當日《爆破員現場爆破作業登記臺帳》。

      7、不得轉讓、出借、轉借、贈送或私藏火工品。

      2.9警衛員管理職責

      1、嚴格執行國家關于火工品的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和法規。

      2、當班時間不準睡覺和擅離職守。

      3、對進入庫區的人員、車輛進行安全檢查,防止閑雜人員進入庫區,防止將火具、火種和手機等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帶入庫區。

      4、定時對庫房和周邊的防護網、圍墻、監控、報警設備進行巡視和安全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消除隱患。

      5、對發生的火災、雷擊、漏雨等災害事故積極搶救,減少損失;對發現的盜竊、破壞案件及時上報工區及當地派出所并保護好現場。

      6、時刻注意來往人員和可疑情況,發現問題立即報告工區及當地派出所。

      7、發現危及倉庫的行為,必須立即制止,防止事態擴大。

      8、做好當班記錄,按時交接班。

      9、保存監控資料,不可輕易刪除。

      10、接受上級領導和公安機關的檢查、指導,改進工作。

      2.10保管員管理職責

      1、嚴格執行國家關于火工品的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和法規。保質、保量、物帳相符,安全無誤。

      2、自覺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

      3、必須堅守崗位,堅持每天二十四小時輪流值班制度。

      4、負責驗收、保管、發放和統計火工品,并保持完好的記錄。

      5、對無爆破員安全作業證和領取手續不完備的人員,不得發放火工品。

      6、發放火工品時,應當如實記錄發放火工品的品種、數量、編號以及領取人員的姓名,不得將火工品發放給無爆破員ic卡的人員使用,不得用他人的ic卡發放、領用火工品。

      7、嚴格做好出入庫手續,有帳可查,出入庫時,認真清點收發貨單位品種,數量是否相符,填寫好《炸藥索類出入庫登記臺帳》、《雷管出入庫登記臺帳》所有的登記、簽名不準許涂改。

      8、暫存火工品要如實清楚登記《民用爆破器材暫存臺帳》,有關人員簽名不準缺漏。

      9、嚴格遵守登記、記帳、檢查制度,做到每領退一次要登記,每天結帳一次,每日對倉庫安全檢查一次。

      10、發放火工品時,嚴格執行專一領導批條,專人領取、違反規定的一律拒絕發放。

      11、必須熟悉火工品的名稱、性能、安全存放、安全管理的基本知識,必須堅持專庫專用,嚴禁性質相抵觸的火工品混存,嚴禁和其它物品混存。

      12、負責清除倉庫周圍內的雜草等易燃物。

      13、對進入火工品的人員,要求其認真填寫《炸藥庫進出庫人員登記表》。嚴禁在火工品庫內住宿、會客、酗酒、吸煙和帶入火種火苗、通訊工具及明火照明。

      14、嚴禁轉借、轉賣、贈送、私存火工品。

      15、及時統計、報告質量有問題及過期變質失效的火工品。

      16、火工品要經常進行檢查并做好記錄,對過期變質霉爛產品要造冊登記,報告單位領導并按當地公安機關相關程序作銷毀處理。

      2.11押運員管理職責

      1、嚴格執行國家關于火工品的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和法規。

      2、熱愛本職工作,認真履行職責,努力完成本職工作。

      3、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經考核合格,持證上崗。

      4、掌握本職工作所須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5、負責從庫房到隧道內押運火工品的工作,確保所押運火工品的品種、數量準確無誤地送到目的地。

      6、監督運輸車輛按照公安機關指定的線路、時間及行車速度行駛。

      7、確認運輸工具及其所裝運火工品符合標準和環境要求,包括:幾何尺寸、質量、溫度、防震等。

      8、監督裝運的火工品不超限,性質相抵觸的火工品不混裝。

      9、運輸之前,檢查車門完好,門鎖上牢,運輸途中,不得在居民點、行人稠密的地方或重要建筑設施等附近停留。

      10、負責看管火工品,防止火工品途中丟失、被盜或發生其他事故。

      11、執勤時要堅守工作崗位,保持高度警惕,不得飲酒上崗。

      12、在值勤途中發現特殊情況要及時向單位領導及公安機關匯報。

      第2篇 牛頭山隧道火工品管理辦法

      火工品管理關系著國家財產安全和企業聲譽,關系著企業經濟效益,關系著周邊居民及參戰職工的生命安全,為了加強火工品的管理,使爆破施工能夠有序、安全地進行,特制訂本制度。

      一、組織機構

      為了加強對爆破器材的管理,成立火工品安全管理領導小組:

      組??? 長:888

      副 組 長:888、888、888、888、888

      組??? 員:888、888

      二、爆破器材領發、運輸、保管管理制度

      1、現場爆破施工人員必須持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頒發的爆破員證書方可上崗。

      2、所有參加爆破施工的人員上崗前都要經過培訓,包括專業知識培訓和思想教育培訓,施工人員思想一定要過硬。

      3、爆破器材臨時存放倉庫的設置:庫房要與居民區、工廠、公共建筑保持安全距離,必須符合防爆、防雷、防潮、防火、防鼠、防盜等要求,具有良好的通風和防爆照明設備,要設置必要的滅火器、砂等必要的消防器材,炸藥和雷管要分庫房存儲,距離不小于30m。

      4、爆破器材入庫要嚴格檢查驗收,履行出入庫手續和清點核對交接制度。對同品種、同規格的爆破器材要遵循發零存整、發舊存新,即先進先出的原則。實行雙人雙鎖制度。收存、發放按制度在爆炸物品登記簿上進行登記、簽字,做到帳目清楚,手續齊備,帳目相符。進入庫區不應穿帶帶釘鞋和易產生靜電衣服,不得使用能產生火花的工具開啟炸藥、雷管箱。

      5、運輸爆炸品的車輛,必須在排氣管口裝防火罩,按指定路線限速行駛;炸藥和雷管應分別在兩輛專車內運送,兩車間距大于50m,并派專人護送,運行中顯示紅旗或紅燈。雷管裝載量不準超過車輛額定載重的三分之二,其它爆炸品的裝載量,不準超過車輛的額定重量。裝運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的車輛必須加棚加鎖或使用集裝箱運輸。不準他人乘坐。

      6、爆破器材和其他貨物不應混裝。雷管等起爆器材不得與炸藥在同時同地進行裝卸。爆破器材的運輸過程中,要高度重視雷雨天氣的防范。雷電將臨時,立即停止所有炸藥運輸和短程搬運,所有人員立即撤至安全地點,并迅速將雷電來臨和雷電已過的信息,通知爆破作業區人員。

      7、爆破器材要輕拿輕放,防止摔落受震,也不準拖拉和滾動,雨天要有防雨、防滑措施。 人工搬運爆破器材時,不得一人同時攜帶雷管和炸藥;雷管和炸藥應分別放在專用背包或木箱內。手推車運輸爆破器材時,載重量不得超過300kg,運輸過程中應采取防滑、防摩擦和防止產生火花等安全措施。

      8、當日所領取的爆炸物品如果未使用完,必須及時返回庫房,做好交接記錄。

      9、庫存量不準超過公安機關批準的容量,爆炸物品堆碼應墊高200~300mm,置放雷管時必須鋪設膠質皮墊。炸藥儲存點周邊設置圍墻,無關人員不得在其周圍逗留,庫區應晝夜警衛。

      10、發現火工品丟失、被盜,必須馬上報告項目經理部專門負責人及時處理。火工品變質、受潮、失效的,應報告項目經理部專門負責人,統一組織銷毀,并填制《產品丟失、損壞、變質記錄表》。

      三、爆破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1、爆破作業的基本要求

      (1)從事爆破作業人員(爆破工作負責人、參加爆破作業人員、爆破工程技術人員、爆破器材管理人員、爆破班、組長)必須經過有關部門專門的爆破安全技術培訓,熟知爆破器材性能,操作方法和安全規則,并經考試合格,做到持證上崗。

      (2)爆破作業必須做到安全生產,操作中要加強安全技術交底和檢查。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爆破安全規程》和鐵道部《鐵路工程基本作業施工安全技術規程》、鐵道部《鐵路隧道工程施工安全技術規程》中《爆破作業》的有關規定。

      (3)進行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業人員,嚴禁穿摩擦產生靜電的化纖衣服。

      (4)人工打炮眼時、打眼人必須思想集中,不能東張西望,聊天說話,舉鍾人立腳處必須穩固,并應站在掌釬人的側面,掌釬人必須按規定使用防護用品。

      (5)修整高壓管路,抽換炮釬移動或整修鑿巖機及清潔水箱加水等工作均應將有關的風水閥關閉后進行。嚴禁利用膠管內的高壓風直接吹散塵埃和石屑。

      (6)爆破用品使用前應根據有關規定要求進行質量檢查,每炮使用的引線長度應根據炮燃燒速度決定。燃燒速度應分批分卷進行實驗。引線與雷管的聯接應根據當時所需要的數量在指定地點進行,聯接時必須使用雷管鉗,嚴禁用牙咬段。

      (7)起爆藥包必須在裝藥時制作,嚴禁事先做好放在一邊。制作時,嚴禁直接用雷管插入起爆藥包,必須用與雷管直徑相同的木條或竹釬先在藥包一端捅一個深為l 5倍雷管長度的小孔,然后放入接好引線的雷管,封閉孔口。

      (8)爆破材料的領取,應由裝炮負責人按一次需用量填寫領藥憑證,經有關負責人審查批準后到庫房提取。炸藥和雷管嚴禁一人同時搬運,電雷管嚴禁與帶電物品(如手電筒等)一起攜帶運送。搬炸藥和雷管人員同行時兩人之間的距離不得小于50m,爆點嚴禁亂丟亂放。放炮后的剩余材料應經專人檢查核對后及時交還入庫,嚴禁隨地存放或帶入宿舍。

      (9)點炮人員必須有計劃地依次點炮,并選好安全躲炮地點,每人每次聽到信號雷管爆炸后,必須立即停止點炮進入安全區,并將點炮情況向炮工組長詳細匯報。信號雷管的引線長度應比最短的點炮引線短0. 8m。但其總長不得小于im。

      (10)爆破所用的雷管必須經過檢查試爆,電雷管須檢查電阻,生銅銹的雷管嚴禁使用。

      (11)用電雷管起爆時,當電線敷設完畢后,應以經過定期檢查合格的專用爆破電橋檢查電路的總電阻,使其符合要求。炮響后必須立刻取下爆破機的手柄,然后摘除電線,待煙塵消散后方可進入火電爆破區檢查。爆破機的手柄應始終由爆破班(組)長一人攜帶、使用、保管。

      (12)爆破區近處有閃電和雷聲的時候或在雨云彌漫,有可能突然發生雷電的時候,嚴禁使用電雷管起爆。

      (13)爆破工點300m范圍內禁止進行其它爆破工作。

      (14) 嚴格執行 “一炮三檢”、 “三人連鎖”放炮制度。

      2、爆破作業現場安全組織

      (1)爆破作業現場必須統一指揮,明確分工有組織的進行,做到統一部署,行動一致。

      (2)禁止吸煙,禁止將火柴、打火機等其它易然品帶入工地。

      (3)工地的道路要修整好,以便于工作人員行走和運輸爆破材料。

      (4)起爆前,警戒區四周必須派設一定數量的警戒人員,警戒區內的人畜必須撤離,施工機具應妥善安置。警戒人員必須手持紅旗和喊話筒(或口笛)以便顯示標志和傳達信號,警戒人員清場后必須向現場值班干部報告,在確認爆破區安全的情況下,由值班干部下達起爆命令后方能起爆。

      (5)有車通過施工地段,必須與有關運輸部門取得聯系,規定放炮時間。

      (6)對爆破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考核,制定爆破實施計劃,組織爆破裝藥網絡聯接和防護工作,爆破前與周圍居民、單位聯系并確定爆破警戒范圍,并設立警戒對周圍進行安全檢查。

      (7)警戒范圍:一般小炮應距放炮地點200m以外,用藥量較多的爆破警戒距離應經過計算決定。

      (8)警戒解除:一般在爆破15分鐘后無異常情況解除爆破警戒,恢復人員、車輛通行。

      3、裝藥作業的安全要求

      (1)裝藥作業必須是有爆破操作合格證的爆破工擔任。裝炮區內嚴禁吸煙點火,非裝炮人員在裝炮開始前,必須撤離裝炮點。裝炮完畢必須檢查并記錄裝炮個數、地點,以便起炮后核對有無瞎炮,并進行處理。

      (2)裝填炸藥應根據設計要求的數量、位置進行,裝藥要分次裝入,用竹木棍輕輕壓實,嚴禁用鐵棒等金屬器具或用力壓入炮孔內,炮孔內不得掉入石屑。當炮孔深度較大時,炮藥用繩子吊下,或用竹木制炮棍送入。不得直接往孔內丟藥包,導爆索只許用鋒利刀一次割好。

      (3)裝藥前事先與當地氣象部門聯系,避免在雷雨天裝藥,萬-遇上爆風雨或閃電打雷時,應停止裝藥、安裝電雷管和聯接電線等操作。

      (4)爆破孔的堵塞,應保證質量和長度,并保護好起爆物,堵塞孔最好用1:2~1:3(粘土:粗沙)的混砂混合物,含水量在2 0%左右,分層輕輕壓緊,堵塞長度均應大于最低抵抗線長度的10%-15%,堵塞時應注意切勿搗壞導火索和雷管的腳線。

      4、瞎炮處理方法安全要求

      (1)如炮孔外的電線、導火索或導爆索或淺腳檢查性能尚好,可以重新接線起爆。

      (2)當孔深在50cm以內時,可用表面爆破法炸毀。當炮孔較深且用藥量不太多時,可以先把上部填塞物用木制或竹制工具小心掏出,再用壓力不大的水浸泡并沖洗出,并將拒爆藥包的雷管銷毀,或將上部炸藥掏出部分后再從新裝入起爆藥包起爆。

      (3)可在原炮眼四周60cm處打與之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裝藥起爆銷毀原瞎炮。但鉆孔時,要避免鉆頭觸及原孔雷管與炸藥且需注意巖層節理情況,在打眼地點不得有連通瞎眼炮之裂紋。

      (4)處理瞎炮時,禁止拉住電雷管的腳線把雷管從藥包內拉出,禁止把藥包或帶雷管的藥包從炮眼內掏出;禁止把殘眼底部加深擴大,再裝藥爆破。

      (5)處理瞎炮時,必須設立警戒區,禁止無關人員在附近做其它工作。

      5、距離民房、構造物、電力通信設施較近時,采取控爆安全防護措施。

      (1)編制專項爆破方案,經相關部門審核后在實施.確保安全。

      (2)爆體覆蓋

      使用有韌性及強度的廢膠胎,割成一定長度編制的“炮被”,在每次爆破中,對爆體進行覆蓋。或使用裝入砂土的編織袋對孔口進行壓蓋,形成第一道屏障進行防護。

      (3)設置安全警戒范圍

      控爆區位于既有線、公路旁,來往車輛、行人較多,組織嚴密的警戒工作也是施工中的重中之重問題,除采取強有力的防護措施及安全監測外,還必須擬訂半徑200m范圍的爆破警戒區域為重點施工工作內容,尤其是在山坡的交通道兩端、路口設置爆破安全警戒示意牌,加強施工警戒人員的素質、能力,在地方各級主管部門的統一指揮安排下進行。

      第3篇 項目部火工品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嚴格爆炸物品管理,預防丟失、被盜和爆炸事故的發現,保障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針對管區使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項目部所屬各隊。

      第三條、建立三級管理機構。項目部成立爆炸物品管理委員會,各隊成立爆炸物品管理領導小組,統籌研究解決本單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重大問題。爆炸作業現場,由施工現場負責人、安全員、爆破員等組成爆炸物品管理小組,負責爆破作業現場的爆炸物品管理、使用、清退等工作。

      第四條、爆炸物品使用單位的主管領導人對爆炸物品的安全負總責。物資管理部門負責購買、運輸、存儲過程中的安全,按照技術操作規程,建立崗位責任制。爆炸作業單位負責使用過程中的安全。涉爆作業四大員(看守員、保管員、押運員、爆破員)必須由政治可靠、責任心強、身體健康,并經公安機關培訓取得合格證的職工擔任。

      第五條、公安機關對管內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實施監督檢查,按規定督促整改和執行處罰。派出所經常性對管內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情況組織全面檢查,發現隱患及時填發《治安隱患整改通知書》,對重大隱患,有權責令使用單位限期整改或停用爆炸物品至隱患整改,并書面報告項目部管理委員會和上級公安機關。

      第二章 爆炸器材的選址建庫

      第六條、爆炸物品的選址建庫由物資管理部門提出建庫計劃。報經所在地公安機關審核批準,按指定的地點、設計標準建庫,并經公安機關驗收合格,辦理“儲存許可證”后可啟用。

      第七條、爆炸物品庫做到布局合理、內外結構、安全設施符合國家和上級安全規定,并配備足夠的消防滅火器材。

      第八條、爆破器材臨時存放點的設置。遠離爆炸物品庫且用量少的作業單位,經主管部門審查符合安全使用條件,主管領導批準,并向公安機關備案,可設臨時存放點。爆炸物品臨時存放點必須配置符合安全要求的專用防爆(盜)保險柜,鐵皮柜(箱)、安排專人保管、看守、建帳、登記。臨時存放點爆炸物品的數量要嚴格控制,確保安全。

      第三章 爆破器材的購買和運輸

      第九條、爆炸物品的購買、由項目部物資部門負責,向所在地公安機關申請領取《爆炸物品購買證》后采購。

      第十條、采購爆炸物品,必須到持有《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化工廠或持有《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的經銷部門購買。

      第十一條、爆炸物品的運輸,押運由采購單位負責組織。

      (一)、運輸爆炸物品,應按規定向所在地公安機關申請領取《爆炸物品運輸證》,運輸車輛符合安全規定,按指定路線行駛。

      (二)、運輸爆炸物品到現場庫房,由負責運輸的人員向庫房保管員辦理交接、清點、入庫手續,禁止無關人員進入。

      第四章 爆破器材的儲存和使用

      第十二條、爆炸物品儲存在經過公安機關批準設立并驗收合格的專用庫房內,由取得合格證的保管員專門管理。

      (一)、必須建立嚴格的出入庫審批、檢查、登記制度,收存和發入必須按規定進行登記、簽字。庫房管理要做到帳目清楚,手續齊備,帳物相符。

      (二)、庫內儲存的爆炸物品要設置明顯的標牌,不準靠墻堆碼,垛間應留著通道,硝銨炸藥垛高不準超過1.8米,膠質炸藥不得超過1.5米。

      第十三條、使用爆炸物品應向所在地公安機關申請領取《爆炸物品使用證》后使用。

      (一)、使用爆炸物品要認真填寫《爆破現場使用爆炸物品申請表》,經由現場負責人、安全員、核對簽字到物資部門辦理當天使用量手續。施工現場要如實填寫《爆破作業現場記錄》,并保存備查。

      (二)、使用剩余的爆炸物應按規定退回爆炸物品庫,辦理爆炸物品退料手續。

      (三)、爆破作業應由經過培訓合格,取得《爆破員作業證》的正式爆破工擔任,爆破時,必須遵守爆破安全操作規程,專人組織指揮,按規定設置警戒崗哨和標志,發出爆破、解除警戒信號。

      第五章 爆破器材管理

      第十四條、使用爆炸物品必須建立嚴格的安全管理制度,確保爆炸物品不被盜,不流失。

      (一)、爆炸物品庫應制定庫房管理制度,安全防范措施等規章制度并上墻。選派2名內部正式職工擔任看守任務,保證24小時有人在位值班,嚴禁脫崗失控。

      (二)、庫房安裝報警器或養犬等技防,物防措施,配備通訊工具。

      第十五條、施工作業剩余的爆炸物品必須當天清退入庫。不準將爆炸物品帶回工棚、宿舍或隨意放在庫外,應認真清點,登記入帳,送回原庫。

      第十六條、工程項目在爆破作業結束后及時清庫和撤庫,撤庫后由看守保管員負責整理原始臺帳檔案資料,并移交派出所存檔。

      第六章 獎 懲

      第十七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項目部給予表彰和獎勵。

      (一)、認真執行本辦法,爆炸物品管理工作成績顯著的;

      (二)、全年無被盜、丟失、爆炸、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三)、預防和制止爆炸物品被盜、丟失、爆炸事故成績突出的;

      (四)、檢舉、揭發違反爆炸物品管理行為,抓獲犯罪分子或協助公安機關偵破爆炸物品案件事跡突出的。

      第十八條、凡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項目經理部或公安追究單位和負責人責任,同時對單位處以最低1000元以上的經濟處罰,對個人處以最低100元以上的經濟處罰。

      (一)、未經批準、私自設立臨時存放點,經指出不按期改正的;

      (二)、出入庫手續不全,帳物不符的;

      (三)、在庫區警戒區域內吸煙,使用明火的;

      (四)、看守人員擅自離崗造成丟失、被盜的;

      (五)、爆炸物品發生丟失、被盜、爆炸和其他事故的;

      (六)、私藏爆炸物品或使用雷管、炸藥炸魚、炸獸、易物的;

      (七)、爆炸物品丟失、被盜等問題不如實上報或隱瞞不報,除追究直接責任人的責任外,要追究單位主管領導的責任。

      第十九條、經濟處罰和獎罰經費依據《》(系統內部規定)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g309固西公路a5標項目部負責解釋。

      第4篇 鐵路工程火工品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嚴格管理****爆炸物品,預防被盜、丟失和爆炸事故發生,防止犯罪分子利用進行破壞活動,保障施工現場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鐵道建筑總公司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暫行辦法》、《*****集團有限公司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暫行規定》等規定,結合我****建設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爆炸物品,是指在工程施工中使用的各類炸藥、雷管、導火索、導爆索、非電導爆系統、起爆藥、爆破劑等爆破器材和公安機關認為需要管理的其他爆炸物品。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及所屬施工作業隊。

      第四條 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應貫徹“從嚴管理,依法監督,方便生產,保障安全”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實行****負責制。爆炸物品使用***主要負責人對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負總責,物資管理部門的負責人負責購買、運輸、儲存過程中的安全工作,爆破作業由安質部負責人負責使用過程中的安全工作。為了切實加強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要成立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領導小組,由***經理任領導小組組長。

      第五條 購買、運輸、儲存、使用爆炸物品的***,必須依照本辦法及有關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制定各個崗位的安全責任制,教育職工嚴格遵守執行,并沒專門機構或專人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條 爆炸物品的管理要接受鐵路公安機關和當地地方公安機關的監督檢查。

      第二章 爆破器材的管理

      第七條 使用爆炸物品的施工作業隊必須建立驗收、領發、檢查、看守等各項安全管理制度。保證爆炸物品不發生被盜、被搶、丟失、失火、濫發、誤發等問題。

      第八條 儲存和加工爆炸物品的倉庫、車間應制定安全管理、治安防范措施及發生爆炸、火災、水災、盜竊及意外性自然災害事故等事件的處置預案。

      第九條 爆炸物品倉庫保管員和看守員應挑選政治可靠、責任心強并經公安機關培訓,取得合格證的正式職工擔任。

      (一)倉庫保管員的主要職責:

      1.負責爆破器材的入庫檢驗、保管、發放和統計工作;

      2.負責按照領導審批的品名、數量發放爆炸物品;

      3.負責建立和填寫收發爆炸物品的工作臺帳,并做到日清月結,帳物相符;

      4.負責庫區的安全防范工作,落實防盜、防火、防爆等措施;

      5.負責庫房內發生的緊急事件的前期處置工作,并及時報告領導;

      6.接受上級領導和公安機關的檢查、指導,整改不安全隱患。

      (二)倉庫看守員的主要職責:

      1.對進入庫區的人員、車輛進行安全檢查,防止閑雜人員進入庫區,防止將火具、火種等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帶入庫區;

      2.定時對庫房和周邊的防護網、圍墻、報警設備進行巡視和安全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消除隱患。

      3.對發生的火災、雷擊、漏雨等災害事故積極搶救,減少損失;對發現的盜竊、破壞案件及時報告并保護好現場。

      4.接受上級領導和公安機關的檢查、指導,改進工作。

      第十條 每個爆炸物品倉庫應選派3名以上的看守員擔負守庫任務,保證24小時有人在崗值班、巡守。看守員應配備必要的自衛防護器械。

      第十一條 爆炸物品庫房應當安裝報警器或采取養犬等技防、物防措施,并配備通訊聯絡工具。

      第十二條 施工現場每天作業剩余的爆炸物品,必須于當日清點登記,退回原庫。嚴禁帶回工棚、宿舍或隨意存放。嚴禁私藏、私用、贈送他人。

      第十三條 對于變質和過期失效的爆炸物品,不準隨意丟棄或掩埋。應認真清點登記,由施工作業隊提出報廢申請,連同報廢清單、實施方案一起上報,經***主管領導審核后,報當地公安機關批準,備案后方可實施。銷毀工作應在批準地點進行。銷毀時,應有***和公安等有關部門人員在場監督,并作好現場銷毀記錄。

      第十四條 積壓的爆炸物品嚴禁施工作業隊和個人擅自轉讓、倒賣、私存、以物易物。具體處理方式是:

      (一)按原供應渠道退回供應單位。

      (二)按規定進行銷毀。

      (三)經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和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在****間調劑、轉讓。一般應以整箱(盒)為單位辦理

      第十五條 本****沒有爆炸物品,又確需臨時使用少量爆炸物品的***,應按照第十四條的規定,辦理調撥手續。

      第十六條 不準擅自向外單位提供或代為保管爆炸物品(配屬施工的單位除外)。

      第十七條 嚴禁將爆炸物品承包給使用的勞務隊保管、使用。

      第十八條 施工作業隊在爆破作業結束后,應及時清庫和撤庫。撤庫后,由保管員將原始臺帳資料移交所在公安機關存檔。

      第三章 爆破器材的儲存

      第十九條 施工現場的爆炸物品必須儲存在經有公安等有關部門批準并驗收合格的專門(正式或臨建)倉庫,由取得合格證的保管、看守員晝夜保管、守護。

      第二十條 嚴禁隨意存放爆破器材;嚴禁非法設立爆破器材臨時存放點。確因工作需要設立的,應由施工作業隊將存放地點、存放時間、存放數量、安全措施、主管負責人等書面報公安機關審批備案,存放數量不得超過當日使用量。嚴禁將爆破器材分發給承包戶或個人保存。

      第二十一條 必須建立嚴格的出入庫審批、檢查、登記等工作制度。收存、發放應按制度進行登記、簽字。庫房管理要做到帳目清楚,手續齊備,帳物相符。

      第二十二條 爆炸物品要按其性質分類專庫存放,嚴禁混存和超量儲存。炸藥庫的庫存量必須與公安機關批準的容量相符。

      第二十三條 儲存爆炸物品的庫房要保持通風良好,相對濕度應控制在45%-70%范圍內,溫度控制在15-30。c范圍內。庫內禁止存放其他物品。

      第二十四條 爆炸物品在庫房內堆放時,堆垛高度要防止倒塌;堆垛之間留有通道;堆垛距離庫墻不小于0.2米;底部應墊高0.2-0.3米。

      第二十五條 庫內儲存的爆炸物品應當設置明顯的標牌。堆放時,硝銨炸藥垛高不應超過1.8米;膠質炸藥不應超過1.5米;置放雷管時必須鋪設膠質皮墊,碼放整齊,不準超量。

      第四章 爆破器材的倉庫

      第二十六條 施工需要使用爆炸物品,但又無專門儲存爆炸物品倉庫的,必須在開工前選址建立倉庫(儲存室)。

      第二十七條 準備建立爆炸物品倉庫前,應由使用****提出建庫計劃(包括擬建倉庫的地點、時間、設計圖紙、保衛措施、防火制度、保管和看守人員名單等內容),報所在地縣以上公安機關審核批準,送所在鐵路公安機關備案,之后按照批準的時間、地點、設計標準建庫。建庫完工后須經公安機關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同時還應辦理爆炸物品“儲存許可證”。建立臨時倉庫(儲存室)時,也需當地公安機關批準。

      第二十八條 建庫選址應由建庫單位會同批準的公安機關共同進行實地勘察。在遠離城鎮人口稠密區、風景名勝區、水利設施、交通要道、高壓電線、通信線路、地下輸油管道等區域、設施的地方,亦應避開不良地質、地貌環境,防止洪水、泥石流、危巖、落石等意外自然災害的破壞,選擇適當的地點建庫。

      第二十九條 儲存爆炸物品的庫房應符合有關建筑規范的要求,具備較好的防盜、防火、防爆性能。

      (一)炸藥庫和雷管庫必須分別建造、兩庫距離不得少于30米,同時應在庫區設置獨立的看守值班室。

      (二)庫房墻體應為24厘米以上的磚混水泥結構;庫頂應采用混凝土澆注或抹厚10厘米以上的混凝土加固層;房檐距地面不小于2米;庫內應為水泥或木質地面;庫房門的寬度不小于1米;窗內應安裝防盜鐵欄桿或金屬防妒網;實行雙門、雙鎖(即里層為外包鐵皮的木門,外層為防盜門);門鎖應為防撬暗鎖;庫房應設置通風口、防護網。

      (三)庫區周邊應設置鐵刺網或圍墻,高度不應低于2米;庫房墻外應設防洪排水溝,不許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四)庫區應安裝獨立避雷針或架空避雷線,其接地電阻應不小于10歐姆;應安裝足夠的照明設備(庫內須裝防爆燈)及必要的通訊聯絡設備;庫房周圍應設置警戒隔離區和明顯的警戒標志。

      (五)庫區內應保持清潔、無雜草、無易燃物。

      (六)庫區內嚴禁吸煙、用火及將火種和汽油、煤油等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帶入庫區。

      (七)庫區內應配備足夠的適于撲滅爆破器材火災的消防滅火器材,并定期對消防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日期進行檢查。

      第三十條 遠離爆炸物品倉庫且用量較少的單位,經主管領導批準和所在公安機關同意,可設爆炸物品臨時存放點。爆炸物品臨時存放點內應設置符合安全要求的專用防爆(盜)保險柜、鐵柜,并安排專人保管、看守。臨時存放點內爆炸物品的數量要嚴格控制,一般不應超過當日的使用量。

      第五章 爆破器材的購買

      第三十一條 購買爆炸物品由使用***的物資部門負責。購買前應由物資部門按計劃簽訂爆破器材供銷合同,向所在地縣以上公安機關申請領取“爆炸物品購買證” 后方可購買。購買后向所在鐵路公安機關備案。

      第三十二條 采購爆炸物品,應由經過專業培訓,持有崗位培訓合格證的人員承辦。購買時,須到持有“爆炸物品安全許可證” 的化工廠或持有“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的銷售部門購買。

      第六章 爆破器材的運輸

      第三十三條 爆炸物品的運輸由采購單位負責。運輸爆炸物品,應按規定向所在地縣以上公安機關申請領取“爆炸物品運輸證”。跨省、市、區運輸的,應在相應的省、市、區辦理準運手續。

      第三十四條 運輸爆炸物品時,應由運輸單位選派熟悉所運爆炸物品性能的人員押運。

      第三十五條 運輸車輛應保持車況良好,符合安全規定。裝運的車輛必須使用高幫汽車;加蓋蓬布;采取捆綁加固措施;懸掛醒目的危險品警標;車廂底部及車幫內側應墊木板或橡膠軟皮。

      第三十六條 運輸車輛的駕駛員應選派責任心強、技術熟練、有經驗的人擔任。

      第三十七條 運輸應在白天按指定路線限速行駛,沿途不準裝卸。途中停歇時要遠離建筑設施和人員稠密區并有專人看管,禁止無關人員接近。

      第三十八條應在白天進行。裝卸人員應熟知爆破器材的性能及安全常識;裝卸時應輕拿輕放,嚴禁拋、扔、摔裝卸、倒運爆破器材、砸、拖、拉、倒放。

      第三十九條 爆破器材應按照車輛荷載裝運,高度不得超出車幫;裝載雷管不得超過兩層箱;性能相抵觸的不得同車裝運;嚴禁與其他貨物混裝。

      第四十條 爆炸物品運至施工現場倉庫或臨時存放點后, 由負責運輸的人員與倉庫保管員辦理交接、清點、入庫手續,禁止無關人員圍觀、參與。

      第七章 爆破器材的使用

      第四十一條 爆炸物品的使用****必須向所在地縣以上公安機關申請領取“爆炸物品使用許可證”后,方可使用。

      第四十二條 施工****要根據爆破施工的需要配備爆破工。爆破工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后取得“爆破人員安全作業證”后持證上崗。無證人員不得從事爆破作業。

      第四十三條 ****對爆破作業人員應定期進行考察。發現不合格人員、應立即停止其作業,收回爆破作業證。當爆破作業人員工作變動和工程竣工后,應及時將“爆破人員安全作業證”收回。

      第四十四條 使用爆炸物品時,應由施工作業班組提出當日使用的申請計劃,物資部門審核后,開具發料單,經現場負責人或公安人員簽字后,由指定的領料員(職工)到庫房領取。庫房發料后,要填寫“爆炸物品每日消耗登記表”,并由領取人員簽字。

      第四十五條 爆破工領取爆破器材,應根據當班作業量提出申請,經批準后由2人以上共同領取。性能相抵觸的爆炸物品不得同時領取。炸藥和雷管不得由一人同時搬運,電雷管不得與帶電物品一起搬運,搬炸藥與拿雷管的人員(必須是職工)同行時,兩人之間的間距不得小于50米。

      第四十六條 進行大型爆破作業或在城鎮、居民區、風景區、建筑設施、鐵路線路附近進行控制爆破作業時,****應將爆破作業方案及安全措施報指揮部審批,并經當地或鐵路公安機關批準后,方可爆破作業。

      第四十七條 爆破作業必須由值班干部專人統一指揮,劃定安全區,布設警戒崗哨,設置警標,警戒人員要持紅旗和喊話筒以便顯示信號和傳達信號。爆破前應發預警信號,待危險區內人員、機具撤離后再發爆破信號。爆破作業今出現啞炮時,應當按照既定方案進行處置,不準擅自草率處理。爆破作業結束后,經檢查確認安全后,方可解除警戒。

      第四十八條 爆破用品使用前要根據規定要求進行質量檢查,雷管要經過檢查試爆。

      第四十九條 裝藥工作必須由施工負責人(隊長或領工員)指定有爆破操作合格證的爆破工執行。裝炮區內,嚴禁吸煙點火,非裝炮人員在裝炮開始前,必須撤出裝炮地點。裝炮完畢必須檢查并記錄裝炮個數、地點,以便起爆后核對有無瞎炮,并進行處理。

      第五十條 嚴禁使用金屬器皿裝藥,裝起爆藥包時必須用木、竹棍輕輕送入,不得沖擊,不得擠壓導火索。嚴寒地區冬季嚴禁使用膠質炸藥。

      第五十一條 處理瞎炮要設立警戒區,并由原裝藥人當場處理。如遇特殊情況(除既有線或既有線附近外),經施工負責人(隊長、領工員)準許后,可在下次放炮或休息時處理。瞎炮地點要設明顯標志,其周圍5m內,禁止人員通行,殘眼應視作瞎炮處理。

      第五十二條 既有線上和臨近既有線的爆破作業除應遵守上述規定外,還應做到:

      一、一切危及行車安全的爆破,均要在封鎖時間內進行,嚴禁在列車通過時在臨近既有線旁進行點炮。

      二、放炮前線路要設有防護,放炮后要首先迅速清理軌道上及限界以內的土、石等有礙行車的障礙物,將線路搶通。道床上的泥碴不得超過軌面。道心內側輪緣槽寬度應不小于100mm,深度不小于60m m,留在線路上的泥碴在每班下班前必須清除干凈,確保行車安全。

      三、一般只宜進行松動爆破,其炮眼的間距、深度、裝藥量預計一次爆破的數量、在規定時間內完成作業與開通線路所需至安排的勞動力數量等,均應在開工前由施工技術部門經過詳細計算周密安排。

      四、在運行繁忙的鐵路沿線不宜使用火花起爆。嚴禁使用在列車通過前先將炸藥裝好等待點炮的操作方法。

      五、受爆破影響的既有設備,須在開工前遷移或做好防護,并對爆破后棄碴有可能覆蓋線路的地段加以保護。

      第五十三條 對當日未使用完的剩余爆炸物品,應清點后由爆破工及時退庫并登記造冊。嚴禁私存、截留、藏匿、出售、轉讓、私用、倒賣和以物易物。

      第八章 爆破器材的加工

      第五十四條 加工爆破器材應在指定的加工房內進行。加工時應由責任心強,熟悉爆破器材性能,經過專業培訓,持有“爆破操作證”的人員進行。操作間應有專人負責。

      第五十五條 加工爆破器材,應按照當天的實際需用量,不得超量加工。加工后的成品應置放在安全地點,嚴禁與尚未加工的爆破器材混放。起爆藥包必須在裝藥時制作,而且藥包量要經過計算。

      第五十六條 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業的人員,要穿防止摩擦產生靜電的非化纖類衣服。

      第九章 爆破器材的檢查監督與處罰

      第五十七條 ***主管領導和安全管理人員要對爆炸物品的管理工作進行監督。在監督管理工作中,指導作業隊建立、健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和防范制度;由****對各類涉爆人員進行法制、安全教育;對爆炸物品倉庫(儲存室)、加工房進行安全檢查,督促整改隱患;

      第五十八條 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上,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給予表彰和獎勵。

      (一)勇于同違法犯罪分子作斗爭,有效防止了爆炸物品被盜、被搶、爆炸等人為破壞的;

      (二)積極同水災、火災等自然災害作斗爭,為保護爆炸物品和國家財產安全做出突出貢獻的;

      (三)檢舉、揭發重大違反爆炸物品管理行為,避 免、防止重大事故發生的;

      (四)抓獲危害爆炸物品安全的犯罪分子或協助公安機關偵破爆炸物品案件事跡突出的。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責任。

      第六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責任人處警告或50元以上罰款;對該管理機構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一)未經批準,私自設庫或臨時存放點。經指出不按期改正的:

      (二)庫房使用單門、明鎖、無報警器等,設施不將合安全規定,經指出不按期改正的;

      (三)庫內存放性質相抵觸的爆破器材、超量超高儲存等違反存貨規定,經指出不按期改正的;

      (四)在倉庫警戒區內吸煙、使用明火的;

      (五)不按要求設置看守人員或看守人員擅自離崗造成丟失、被盜數量不大的;

      (六)私拿、私用、私藏、贈送、轉借、轉賣爆破器材數量不大且末造成嚴重后果的;

      (七)私自將爆破器材承包給個人或外包工程施工隊的;

      (八)拒絕公安機關監督檢查,無理取鬧的;

      (九)違反規定,濫發、濫用爆破器材的;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予以從重處罰。對責任人辭退;對該管理機構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一)爆炸物品管理混亂,存在重大隱患,經公安機關多次指出,限期整改,但拒不改正的;

      (二)發生爆炸、被盜、丟失、火災等事故,危害嚴重,在全國、全省、全路造成不良影響的;

      (三)發生較大數量的爆炸物品被盜、丟失,隱瞞不報或弄虛作假的;

      (四)對檢舉、揭發違反爆炸物品管理行為的人員進行打擊報復或違反本規定發生問題后,嫁禍他人逃避處罰的;

      第六十二條 因主管領導和責任人失職、瀆職,導致爆炸物品被盜、丟失或釀成治安災害事故的,予以加重處罰。并責令停業整頓,限期整改;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 附 則

      第六十三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火工品管理辦法(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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