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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管理辦法(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4-26 14:50:12 查看人數:38

      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管理辦法

      第1篇 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本市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的建設和管理,提高預防和處置突發公共事件的能力,保障公共安全,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的建設和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是指利用圖像采集設備和其他相關設備對涉及公共安全的區域進行信息記錄的視頻系統。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區、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業、本系統、本地區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建設的組織實施,并協助做好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使用、維護等方面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和區、縣公安機關負責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建設、使用、維護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下列單位和區域,應當安裝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

      (一)黨政機關、國家機關所在地,廣播電臺、電視臺,電信、郵政、金融、服務單位,博物館、檔案館、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危險物品生產、銷售、存放場所等重要單位;

      (二)賓館、飯店、商場、醫院、學校、幼兒園、文化娛樂場所,舉辦體育賽事的場館、場地,住宅區、停車場等人員聚集的公共場所;

      (三)重點道路、路段和主要交通路口,地下通道、過街天橋,機場、火車站、地鐵和城鐵車站,公共電汽車的重要交通樞紐等;

      (四)城市供排水、電力、燃氣、熱力設施,城市河湖及其他重要水務工程等重要城市基礎設施;

      (五)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地點和區域。

      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建設的市級主管部門可以根據需要確定其他應當安裝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的區域,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六條 單位按照本辦法規定自建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應當符合政府的統一規劃和要求,不得采集本單位范圍以外的公共區域的圖像信息。

      第七條 交通道路、廣場等公共場所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的建設由政府負責,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該區域設置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

      第八條 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的建設,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的技術規范和標準。

      市質量技術監督、信息化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共同制定本市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的技術規范和標準,公共圖像信息系統應當具有采集、錄像、傳輸等功能。

      第九條 設置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不得侵犯公民個人隱私;對涉及公民個人隱私的圖像信息,應當采取保密措施。

      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的建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安裝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的,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應當與項目主體工程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時投入使用。

      第十一條 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的使用單位,應當自系統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將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的建設情況按照保衛隸屬關系向市或者區、縣公安機關備案;沒有保衛隸屬關系的,向本單位所在地的區、縣公安機關備案。

      本辦法施行前已經建成的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的使用單位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30日內,將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的建設情況按照前款規定向公安機關備案。

      第十二條 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的使用單位,應當采取下列措施,保證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安全運行:

      (一)對與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密切接觸的人員進行崗位技能和保密知識的培訓;

      (二)建立安全檢查、運行維護、應急處理等制度;

      (三)保持圖像信息畫面清晰,保證系統正常運行;

      (四)不得擅自改變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的用途和攝像設備的位置。

      第2篇 公共安全鎖管理規定

      1、目的

      為了規范公共安全鎖的操作、維護、使用。公共安全鎖的作用是隔離操作工與維修電鉗工,保障非專業人員人身安全的作用。

      2、 適用范圍

      3、 公共安全鎖管理規定

      3.1、操作工

      3.1.1、公共安全鎖操作工嚴禁開鎖。

      3.1.2、操作工當班對設備進行維護保養時,公共安全鎖按《設備維護保養表》中關于公共安全鎖的要求項進行檢查并根據公共安全鎖的開閉狀態如實登記。

      3.1.3、公共安全鎖處于非正常開啟狀態,應馬上通知維修或電工調查開啟原因,在確保安全的狀況下在場的維修或電工及時關閉。

      3.1.4、操作工要求停電作業,通知電鉗工斷電,按公司要求操作工必須鎖定,工作完畢后通知電鉗工解鎖送電,操作工同時填寫《設備故障故障單》,電鉗工送電后上鎖。

      3.1.5、如設備有其它問題且短時間需要開鎖工作的必須經過設備科備案后,取得授權資格后方可工作,設備科及時組織電工、維修工盡快將問題處理,恢復公共安全鎖的作用。

      3.2、維修工

      3.2.1、維修工在檢修設備開閉公共安全鎖時,只允許落閘停電,嚴禁其它操作。

      3.2.2、維修工在對設備進行巡檢、點檢時,公共安全鎖的檢查按《設備點檢表》中關于公共安全鎖的要求項進行檢查,并如實登錄公共安全鎖的狀態,及非正常開閉的原因。

      3.2.3、凡發現公共安全鎖處于非正常開啟狀態時,要馬上調查開啟原因,在確保安全的狀態時第一時間將公共安全鎖關閉。

      3.2.4、維修工在長時間檢修狀態時,需將公共安全鎖連同個人安全鎖關閉,需要帶電試車或動車時,必須一一解鎖,確保參與人員處于安全的狀態下方可開機。檢修完畢、驗收合格后,需將公共安全鎖關閉。

      3.3、電工

      3.3.1、電工必須將公共安全鎖的開閉做為重要工作,確保電控柜內的安全。

      3.3.2、電工在對設備進行巡檢、點檢時,公共安全鎖的檢查按《設備電器點檢表》中關于公共安全鎖的要求項進行檢查,并如實登錄公共安全鎖的狀態,及非正常開閉的原因。

      3.3.3、凡發現公共安全鎖處于非正常開啟狀態時,要馬上調查開啟原因,在確保安全的狀態時第一時間將公共安全鎖關閉。

      3.3.4、操作工申請開閉公共安全鎖時,要嚴格遵守開閉流程,非正常開閉時要查找原因,待原因完全排除后方可送電上鎖。

      3.4、技術員

      兩車間及設備科技術員負責對登錄在相關檢查表中關于能源鎖非正常開閉的情況及原因進行匯總分析,為制定相關措施提供依據。

      4、 考核

      4.1、操作工私自開啟公共安全鎖的,一經落實每次處罰50元。

      4.2、維修工、電工工作完畢后忘記關閉公共安全鎖的,一經落實每次處罰30元。

      4.3、公共安全鎖屬人為損壞的,一經落實將處于100-500元罰款,造成重大事故的將依據事故輕重除經濟處罰外,還將處以行政處罰。

      本制度最終解釋權歸設備科。

      第3篇 公共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范

      隨著公司企業文化建設與和諧礦區建設力度的進一步加大,公共場所活動與日俱增。公共場所具有面積大、人員集中、易燃可燃物質多、電氣設備多、火災危險性大的特點,抓好活動場所的消防安全工作,對于hse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 公共場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公共場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一是建筑物耐火等級低,先天性火災隱患。裝修采用木質材料、塑料、油漆等煙量大、毒性大的可燃材料,增加了活動場所的火災荷載,致使建筑物的耐火等級降低,一旦發生火災勢必造成火災蔓延迅速,過火面積增大,火災損失無法估量。二是電氣線路敷設不規范,違章用火、用電現象隱患。公共場所由于具有人員密集、人員流動量大,設置有大量照明、通訊、音響等電氣設備,臨時線路較多,一旦電氣線路的安裝、使用不當,極易引起電氣線路發熱、絕緣層老化、短路、過負荷等而引發火災。三是消防設施配置、管理、維護不善。滅火器材數量不足或與配置場所不符或過期使用,部分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標志不明顯、火災事故應急照明燈不符合要求,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自動消防設施不能正常運行、維護不當。設備損壞、老化嚴重,系統不能正常運行,一旦發生火災不能實施自救。四是防火分區不嚴,疏散通道不暢,安全出口數量少。不按《建筑設計防火規范》設置防火分區,在建設之初,常常突破分區面積標準或為滿足分區面積要求,只簡單的以面積數字上滿足規范要求,沒有具體考慮其他因素對疏散的影響,安全通道堵塞、占用、安全出口數量少是公共場所普遍存在的最為嚴重、最為突出的問題。五是從業人員消防安全意識淡薄。履行消防管理責任不夠積極,宣傳等工作不夠主動;主體意識不強,消防安全責任制不落實,自我管理、自我防范的安全管理機制尚未形成;消防組織不健全,消防設施不配套,自動消防設施不能發揮作用,消防值班檢查制度形同虛設,員工不懂得消防安全知識,不會使用滅火器材撲救初起火災;群眾消防安全知識和逃生知識匱乏,自防自救能力差,群眾義務消防名存實亡,消防宣傳教育效果欠佳,整體抵御火災能力較弱。

      二、 公共場所的火災防范措施

      (一)提高認識,轉變觀念,牢固確立hse安全責任主體意識。明確公共場所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負責。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明確并落實逐級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確定主管負責人和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建立并落實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檢查、自我整改機制,確保本單位消防安全。因此,落實責任是公共場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基本特點。公共場所尤其是被確定為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場所,應確定由正職領導擔任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同時,實行明確的防火安全責任制。公共場所應根據責、權、利相結合的原則,結合單位實際情況應逐年完善并科學合理地制定消防安全責任書,并逐級簽訂,上至單位領導,下至各科室、部門、員工。從消防安全角度對每個科室及員工的行為都做嚴格規定,從而使消防工作一級抓一級,層層落實,形成一個有效的網絡和體系。

      (二)部門聯動,齊抓共管,把住消防“源頭關”。由于公共場所涉及到職能管理部門多,要抓好消防安全工作,就必須依靠發揮全員的作用,實行“領導牽頭、各單位聯動、各負其責、綜合治理”。各職能管理部門要按照各自的職責和權限,分片負責,各司其職,層層抓好落實,建立完善監督管理機制,確保消防監督工作橫向到邊,縱向到底。從而形成齊抓共管消防安全的長效動態管理機制,達到了把好關口,杜絕隱患,從根本上避免火災事故的發生。

      (三)加強消防宣傳、培訓、教育工作,提高自防自救能力。公共場所必須經常性地對員工及居民開展多種形式的消防宣傳培訓教育工作,并經常性的組織滅火應急演練,以增強其消防安全意識,提高人們抗御火災和在火災中逃生自救的能力,要使其掌握在火災發生時做到會報火警,會正確使用滅火設施,會撲救初起火災,會自救逃生,會組織人員疏散。公共場所應標明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并保障暢通。有條件的單位應組建專職或義務消防隊,并配備相應的消防裝備和器材,開展滅火技能訓練,提高預防和撲救火災的能力。

      (四)落實制度,加強日常的消防安全管理。公共場所為保證消防安全,必須實行科學管理,并應根據自身特點,結合實際制定切實可行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使消防安全管理責任到人,嚴格遵照,嚴格執行,嚴格查處。在健全制度的基礎上,公共場所在開放時要有專人值班,對發現的隱患要及時報告,及時整改;要加強對電器設備的安全管理,電氣線路均應穿鋼管和pvc阻燃管,嚴禁私拉、亂接電氣線路,人員活動時要嚴禁電、氣焊施工作業,盡量減少動用明火,避免電氣線路和設備超負荷運行;公共場所尤其是人員密集場所必須確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暢通。

      第4篇 物業公共管理安全使用水電氣

      物業公共管理之安全使用水、電、氣

      3.安全使用水、電、氣管理規定

      為保證住戶的人身安全、生活舒適,根據省、市有關規定,并結合小區的實際情況,對水電氣的使用做如下規定:

      3.1 住戶在進駐之前,必須向物業管理公司及相關供應單位提出申請,辦好有關手續后,方可供應水、電、氣,并自覺接受管理部門的管理與監督。

      3.2 住戶在搬遷、裝修或使用過程中,若要對自用物業的有關管線作出必要的更改或移動時,請先向物業公司或相關專業單位提出申請,經審批同意后方可進行施工。否則,由此造成的后果將由住戶自己承擔。

      3.3 若住戶在使用過程中發現自己的水、電、氣表讀數確實不準時,可向物業管理公司或有關專業單位提出修理、校驗或更換的申請;另外,若住戶認為原來的電表容量不夠而需要增容時,必須向物業公司提出申請,經審查合格并按規定交增容費辦理有關手續后方可給予更換。

      3.4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繞越水表、電表、煤氣表而使用水、電、氣,否則除當場停止供應外,均按規定給予處罰。

      3.5 不得私自接駁、亂拉電源,不得隨意扳動配電箱,轉動電表,一經發現,處以重罰,若造成事故,應負全部責任。

      3.6 住戶在使用水、電、氣過程中,應時刻注意使用安全、操作規范,裝修電工應持證上崗,按章操作,不得使用超負荷的電熱絲、電熱爐等器件。物業內應保障有良好的通風設備。若遇有問題,請馬上與物業公司聯系。并請教育好自己的小孩,不要隨便去玩弄有關設備或設施。

      3.7 提倡節約、珍惜能源,住戶在使用水、電、氣的過程中還應注意日常生活的保養與愛護。

      3.8 按時交納用水、用電、用氣的費用,超過規定期限加收滯納金。

      第5篇 城市公共經營場所安全管理工作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執行《陜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切實加強城市公共經營場所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進一步加強我市公共經營場所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預防安全事故,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的城市公共經營場所(以下簡稱公共經營場所)是指:在本市轄區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影劇院、錄像廳、舞廳、卡拉ok廳、音樂茶座、游藝廳等公共娛樂場所;賓館、飯店、酒家、餐館、招待所等公共餐飲住宿場所;酒吧、網吧、氧吧、咖啡吧、美容美發廳、足浴室、棋牌室、洗浴等公共休閑場所;體育館、保齡球館、臺球館、健身館、旱冰場、射擊場等體育運動健身場所;金融、保險、電信、郵政等對外營業場所;商場、集貿市場、證券交易場所等營業場所;火車站、長途汽車站、幼兒園、學校、醫院、圖書館、養老院等人員密集場所。

      第三條 公共經營場所安全管理實行政府屬地監管與部門監管相結合的機制。

      第四條 全市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公共經營場所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指導、協調和監督政府有關部門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依法組織查處公共經營場所安全事故。

      第五條 各級政府商務、文化、體育、旅游、教育、衛生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本部門的職能職責,對本轄區公共經營場所安全生產實施行業監督管理;公安、消防、質監、建設、市政、環保、工商、城管、交通、電力等部門分別對公共經營場所單位安全管理實施專項監督管理。

      第二章 公共經營場所安全生產職責

      第六條 公共經營場所經營單位要嚴格落實企業安全主體責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對本場所(單位)的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第七條 公共經營場所經營單位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標準,加強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責任制度,完善安全條件,確保生產、經營活動安全。

      第八條 公共經營場所從業人員超過300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300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委托具有國家規定的相關專業技術資格的工程技術人員,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

      前款所稱從業人員包括本單位的職工和在本單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其他人員。

      第九條 公共經營場所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有關經營許可,且在開展經營活動前,須經公安消防部門消防驗收(檢查)合格。

      第十條 本細則所列的公共娛樂場所、公共餐飲住宿場所、公共休閑場所、公共體育運動健身場所不得設置在文物古建筑、博物館、圖書館和檔案館等建筑物內。已經設置的,區縣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要會同文物、文化、工商、公安等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第十一條 實行租賃承包或委托經營管理的公共經營場所產權單位,應當認真審核承租者或經營者的有關資質,不得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

      第十二條 公共經營場所產權單位要與經營者(承包者)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管理職責。

      第十三條 公共經營場所由一家經營者整體租賃承包的,經營期間安全工作由該經營者負責;有多家擁有產權或者有多家租賃使用的,由產權單位或租賃使用單位組織協商,確定由一家單位負責整體建筑內經營場所的安全管理。

      經營使用者對各自經營使用范圍內的安全負責,并配合產權單位或委托的統一管理單位做好相關安全工作。

      第十四條 公共經營場所應當建立安全工作例會制度,定期研究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制定有效的安全生產措施,并對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檢查。

      第十五條 公共經營場所應當建立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制度,對本單位容易發生事故的部位、設施,明確責任人員,制定并落實防范和應急措施;對排查出的事故隱患,應當制定整改計劃,落實整改資金,及時進行整改。

      第十六條 公共經營場所應當在每日營業開始前和結束后,對營業區域進行全面安全檢查;營業期間每2小時至少進行1次安全巡查,檢查和巡查應當做好記錄。

      第十七條 公共經營場所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十八條 公共經營場所中具有娛樂功能的餐飲場所、公共休閑場所、公共體育運動健身場所應設置在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建筑內的第一層至第三層的靠外墻部位,不得設置在地下第二層及第二層以下;已經核準設置在三級耐火等級內的,應當符合國家工程建筑消防技術標準的特定要求。

      設置在地下一層時,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地下一層地面與室外出口地坪的高度差不得大于10米,一個廳、室的建筑面積不得大于200平方米。

      (二)應當依照國家工程建筑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設置防煙、排煙設施。

      (三)應當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對設置在四層及四層以上和地下一層且一個廳、室的建筑面積超過200平方米的,有關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限期加以整改。

      第十九條 公共經營場所嚴禁使用鋼瓶液化石油氣。

      第二十條 公共經營場所應確保使用的電梯、壓力容器等特種設備符合國家有關安全標準,并按規定進行必要的安全檢查和維護保養。

      第二十一條 公共經營場所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第二十二條 公共經營場所設置的電源線路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臨時用電線路應當采取有效防護措施;電氣設備應當安裝漏電和過載保護裝置。

      變配電室應當安排專人負責,在變配電室內不得存放危險物品和其他雜物。

      第二十三條 公共經營場所應當按照消防安全的要求,保證安全出口的暢通;不得封閉、堵塞安全出口;安全出口處不得設置門檻。疏散門應當向疏散方向開啟,不得采用卷簾門、轉門、吊門、側拉門,門內和門外1.4米范圍內不得設置踏步。在從事營業、經營活動時不得將安全出口上鎖、堵塞。

      第二十四條 公共經營場所的安全出口數目、安全疏散距離、疏散門和疏散通道的寬度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安全出口應按照有關規定設置顯著指示標志,指示標志應當能夠在斷電且無自然光照明時,指引疏散位置和疏散方向。

      第二十五條 公共經營場所內落地式的玻璃門、玻璃窗、玻璃墻應當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安全警示標志應當明顯,保持完好,便于公眾識別。

      第二十六條 公共經營場所的庫房設置、設施應當符合相關標準、規范,電氣設備應當符合防爆要求。

      第二十七條 公共經營場所不得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

      第二十八條 設有集中收銀區的超市等商業零售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收銀區設置無購物出口,并設置明顯標志。

      第二十九條 國家實行強制性體育服務標準的體育運動健身場所,應當配備持有相應運動項目執業證書的從業人員,方可對社會提供服務。

      體育運動健身場所應當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設施、器材,并在顯著位置設置相應的使用說明和警示標志。

      第三十條 公共娛樂場所的出入口、主要通道應當安裝閉路電視監控設備,并保證閉路電視監控設備在營業期間正常運行,不得中斷,閉路電視監控錄像資料留存30日備查。

      電影放映單位、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等有固定座位的區域,不得增設臨時座位。

      第三十一條 文化娛樂場所與商場等單位設在同一建筑物內的,文化娛樂場所經營單位應當保證通往建筑物外的疏散通道暢通,并在商場等單位營業結束后安排工作人員指引人群疏散。

      第三十二條 旅游飯店應當在客房、會議室等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設置中英文對照的逃生疏散指示圖;在客房內設置安全須知等安全提示標志或者資料、設施。

      第三十三條 公共經營場所進行裝修、維修、改建等施工作業活動,產權單位或承租人應當選擇有相應施工資質的單位進行,并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安全責任,同時報當地公安消防、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備案。

      第三十四條 公共經營單位不得在營業時間內對經營場所進行電氣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維修作業。

      第三十五條 公共經營場所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時接待人數不得超過額定人數,當接近最大額定人數或者人員相對聚集時,應當采取有效的控制和疏散措施,確保安全。

      公共經營場所的最大額定人數,按照相關規定、標準、規范執行。

      第三十六條 公共經營場所應當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預案應當包括應急救援組織、危險目標、啟動程序、緊急處置措施等內容。

      應急救援預案應當每半年至少演練1次,并做好記錄。

      第三十七條 公共經營場所在經營場地舉辦展覽、促銷、演藝等大型活動,要制定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預案并報有關部門備案。活動舉辦期間,應當落實各項安全措施,配備足夠的專職安全工作人員維護現場秩序。

      第三十八條 公共經營場所負責人應當掌握應急救援預案的全部內容;其他人員應當能夠熟練使用應急器材,了解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位置以及本崗位的應急救援職責。

      第三十九條 公共經營場所應當設置能夠覆蓋全部營業區域的應急廣播。

      第四十條 公共經營場所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應當迅速啟動應急救援預案,采取有效措施,組織人員疏散,防止事故擴大,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章 公共經營場所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 各區縣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及市級部門主要負責人是本轄區、本部門、本行業公共經營場所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

      第四十二條 各區縣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要將公共經營場所安全管理工作納入本級政府工作目標,加強對轄區內公共經營場所安全工作的組織領導。

      第四十三條 各區縣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要建立公共經營場所安全管理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召開聯席會議,研究、協調解決公共經營場所安全管理工作存在的問題,并定期組織開展安全專項整治,對發現的重大安全隱患要實施政府掛牌督辦。

      第四十四條 街道辦事處要認真履行公共經營場所的監督檢查職責,經常性的開展安全檢查,對發現的安全隱患要依據職責及時查處或上報區縣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及有關部門。

      第四十五條 各區縣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要加大對公共經營場所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不斷提高全民安全防范意識和事故救援、處置技能。

      第四十六條 市級各部門要明確與各區縣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對公共經營場所安全監管權限的職責劃分,對已明確下放和委托的行政執法權,要盡快辦理相關手續,充實整合執法力量,確保監管到位。

      第四十七條 各級公安、工商、質監、商務、文化、衛生、教育、旅游、體育、建設、市政、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經營必須管安全”,“誰主管誰負責”、“誰主辦誰負責”、“誰發證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加強對公共經營場所的安全監管。

      第四十八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公共經營場所注冊登記審驗工作,嚴厲查處未取得工商營業執照的經營場所。對已取得營業執照,但未按規定取得其他從業資質的,要及時報送并協助有關部門進行查處。

      第四十九條 消防部門要認真組織開展公共經營場所消防設施驗收,依法對經營場所消防制度、消防通道、消防設施、消防器材等進行監管。

      公安派出所應加強對“九小場所”的消防安全監管。

      第五十條 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燃氣經營活動和使用環節的安全監管,特別要加大對違法使用鋼瓶液化氣和非法經營液化氣行為的查處打擊力度。

      第五十一條 質監部門要加強公共經營場所電梯、壓力容器等特種設備及操作人員從業資格、燃氣充裝單位的安全監督管理,嚴厲打擊違法經營行為。

      第五十二條 各級公安、工商、質監、商務、文化、衛生、教育、旅游、體育、建設、市政、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對本行業公共經營場所的安全生產工作以及容易發生事故的設備、設施進行安全檢查,發現違法行為及安全隱患要依法查處。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積極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五十三條 公共經營場所違反本實施細則有關規定,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第五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將公共經營場所安全工作納入對各區縣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及市級部門的年度目標考核;對發生較大以上公共經營場所安全事故的區縣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和行業主管部門,依據有關規定處理相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自2023年8月6日起施行。

      第6篇 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人職責

      (一)擬訂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組織制訂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并檢查督促落實;

      (三)擬訂消防安全工作的資金預算和組織保障方案;

      (四)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

      (五)組織實施對本單位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的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有效和處于正常運行狀態,確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六)組織管理專職消防隊或義務消防隊,開展日常業務訓練;

      (七)組織從業人員開展消防知識、技能的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

      (八)每月向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消防安全情況,及時報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九)消防安全責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7篇 購物中心公共環境安全管理要求

      購物中心公共環境與安全管理要求

      品質超群的購物環境,唯有輔以專業水準物業運作,才能達成企業價值與服務價值的融合,留給進入購物中心之人士愉快、舒適的感受。這樣的效果,物業管理同仁需留意并遵循如下操作要求:

      1氣候影響

      * 因本購物中心正門向東,中庭寬闊,流動風力全部自行吹入門廳.波及賣場,風速、風力對場內溫度,購物感受直接影響,現時風力>3級時,須關掩大門左右各4扇玻璃門,顧客由中間門扇出入,同時移鋪地墊至主通道.

      * 雨(雪)天,大門外兩側各放置'小心地滑'警告牌,向入場顧客分發雨傘套。必要時加鋪地墊,安排保潔員定點拖抹地面雨(雪)水。

      2觀光梯(扶梯)在維修或停止使用時

      必須加設圍欄或放置'暫停服務'警告牌.預防意外發生或避免顧客誤解.

      3有人滑倒或意外受傷

      立即報告當值主管并觀察傷者情況是否嚴重。特別留意:

      * 受傷者是否清醒,問對方何處不適,給予安慰,詢問是否要前往醫院治療,物管部門有責任派人陪同傷者去治療,但事先通知有關經理/主管同意

      * 受傷者不省人事或昏暈,立即召喚救護車(tel:120).切勿亂碰或移動傷者,(除非有急救常識),管理人員必須陪同傷者至醫院治療,然后將實情進展回報總辦及物管部,以及通知傷者家屬。

      * 為免日后不必要投訴(賠償)或法律糾紛,切記對有關事件以

      '4w+1how'標準予以記錄完整,并以不少于2名現場證人簽字備查。

      4禁煙管理

      本購物中心實行禁煙環境,因各人自我約束力不同,違反禁煙現象偶有發生。

      * 預防為主、提早發現,盡量在有關人仕拿出煙盒準備點燃時及時勸喻。

      * 已經發生,禮貌有節加以勸喻:'先生/女士,這里是禁煙商場

      請您配合一下好嗎謝謝!'對方如果不作反應:'先生/女士,良好的公共環境,對于每個人來講都是十分重要的,您覺得呢!'

      對方予以改正:'先生/女士,謝謝您的理解!

      5頑童滋擾

      經常會有頑童結伴于本購物中心內進行嘻鬧(如:大聲喧嘩、相互追趕、躲藏,頻繁出入/乘坐電梯、沖撞、亂動有關物品等)對商場、顧客造成影響,有時也危及頑童自身安全。

      * 及時發現制止,控制教育頑童中帶頭之人。訓導時不可過分,以免頑童的監護人無中生有產生糾紛。

      必要時,協商同現場內保人員全面控制,并帶至有關辦公室予以訓誡,使其意識到自身錯誤,收斂其行為。

      6糾紛事件

      任何程度與性質的糾紛發生,對于經營者、顧客而言都是不愉 快而應全力避免的。

      * 顧客與顧客間糾紛,規勸雙方,關注傾聽,將雙方顧客分隔開逐個擊破。求同存異,劃爭為和。

      * 顧客與經營者糾紛

      a:充分認識此類糾紛的嚴重程 度,關注傾聽給予理解,把握關鍵縮小異議,初步回復,采取行動。

      b:與現場內保配合,疏導圍觀者,必要時請對方至辦公室再作溝通。

      上述均須特別控制防范起哄者、乘火打劫之盜賊。

      7可疑人員

      敏銳的直覺加之經驗的評判,可疑人員一般均會納入視線之內.但一名可疑人員,并不一定是盜賊,但他可能會做出侵害經營者或顧客利益的行為,因而,在截查時應注意:

      * 對可疑人員作一段時間的觀察.

      * 將現時狀況與正確方位通知中央控制室.

      * 如可疑人員作欲竊之不軌行為,當值人員應立即就近通知相鄰內保人員予以支援協助,對其實施控制,直到公安人員到場.

      * 經過一段時間觀察后,如果可疑人員沒有作出任何犯罪(不軌)行為,當值人員應禮貌詢問該人是否需要協助或請其退場,以達阻嚇之威.

      .8觀光電梯困人

      * 發現/接報后,至現場觀察電梯樓層指示燈牌,確認并前往所停樓層,如有乘客被困,須隔著關閉的電梯門與他們對話,(注意聲調控制以免加劇緊張氣氛)安慰對方保持忍耐與鎮定,告之其已開始施救行動.

      * 在任何緊急環境中,效率是絕對重要的,物業人員必須在任何候知道如何及何處可聯絡到電梯人員,通常施救時間10分鐘已足夠.15分鐘應視作最大、如超過20分鐘,必須立即報110以減小事件后被困者訴訟的法律糾紛與賠償。

      * 當被困者救出時,物業人員須在現場,協同服務電梯小姐安慰,詢問對方有何不適,酌情給予醫藥援助,(兒童、老人特別關注)這樣積極的態度會令被救者感受到關注,并最大限度維護賽特購物中心之聲譽損害。

      9突發性水患

      購物中心水患,通常發生于: 雨水的浸入而產生積水;使用人忘記關閥導致漫溢;水龍頭、軟水管爆裂/漏水;消防栓、噴淋頭松動或失靈;地漏口有倒溢現象;排污、排糞管阻塞;廣場中央排水系統意外失效。

      * 當接報/發現后,即帶對講機前往現場觀察。

      * 判斷出水來源,檢查大致位置,可能時立即關閉開關。依據上述水患性質類別,報長廣維??傊祵幚?。

      * 觀察現場之設備房、電梯或其它地方設施有否受到影響,并加派人手在有關設備房、電梯口堆放沙包或利用現場任何可圍堵之物品進行封堵。對該區域扶梯立即關閉停駛,將觀光電梯升至較高層并鎖梯,如懷疑有關設備房受水損壞,必須及時通知長廣維??傊挡榭刺幚怼?/p>

      * 安排保潔人員迅速處理積水。

      * 將詳細事件呈報物業主管以安排維修及保險事宜。

      * 如事件發生會影響購物中心正常供水/用水,必須用布告板張示說明,取得顧客諒解。

      10斷 電

      任何人發現電力供應異常甚至中斷,均應立即報長廣維??傊?

      * 開門迎賓前停電,如果為小面積斷電,應與維保電工一同至該區域電閘控制箱處,由工程人員予以處理,了解原因,積累現場經驗.物管人員不可擅自對電源控制箱進行檢查或修理。

      * 營業時間內停電,通知購物中心行政總值,長廣維保總值。

      堅守崗位,提高警惕防止破壞

      協同內保人員對顧客作好解釋,加強巡查,維持秩序,正確疏導。

      對欲進入購物中心人仕勸喻暫勿進入,對欲出中心人仕予以判斷,防止夾帶未付款貨品帶出。重點疏散各出入口人流,防止 滯留阻塞。必要時放置'暫停服務'警示牌。

      當證實系政府供電部門原因,須特別關注各步梯,扶梯人流,提醒顧客勿沖撞、絆倒,鎮靜有序退場,可能時對老人、兒童應全力協助。同時放置'暫停服務'警示牌于正門兩側。

      第8篇 公共娛樂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預防火災,保障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公共娛樂場所,系指供公眾使用的下列場所:

      (一)影劇院、錄像廳、禮堂等演出、放映場所;

      (二)舞廳、卡拉ok廳等歌舞娛樂場所;

      (三)具有娛樂功能的夜總會、音樂茶座和餐飲場所;

      (四)室內游藝、游樂場所;

      (五)其他公共娛樂場所;

      第三條 公共娛樂場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是消防安全的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負責。

      公共娛樂場所的房產所有者在與其他單位、個人發生租賃、承包等關系時,必須明確公共娛樂場所的消防安全由經營者負責。

      第四條 凡新建、改建、擴建或者改變內部裝修的公共包括防火分區、安全疏散、防煙排煙、自動滅火系統和火災自動報答系統等)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消防技術規范的規定。建設單位應當將防火設計、裝修圖紙送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進行審核,經審核同意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必須經消防監督機構驗收合格方可使用。

      第五條 公共娛樂場所建筑的耐火等級不宜低于一、二級;已經核準設置在三級耐火等級建筑內的公共娛樂場所,應當符合特定的防火安全要求。

      公共娛樂場所不得設置在文物古建筑、博物館、圖書館、重要和危險物品倉庫等建筑物內。不得在居民住宅樓內改建公共娛樂場所。

      公共娛樂場所與其他建筑相毗連或者附設在其他建筑物內時,應當按照獨立的防火分區設置。

      第六條 公共娛樂場所的內部裝修設計和施工,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吊頂應當采用非燃材料;

      (二)墻面、地面、隔斷應當采用非燃或者難燃材料;

      (三)帷幕(幕布)、窗簾、家具包布應當采用阻燃織物或者進行阻燃處理;

      (四)電氣線路的敷設,電器、空調設備的安裝,必須嚴格執行有關施工安裝規程,采取防火、隔熱措施;

      (五)建筑內部裝修不得改變消防設施的位置,不得影響消防設施的使用。

      第七條 公共娛樂場所的安全出口數目、疏散寬度和距離,必須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或者《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

      安全出口處不得設置門檻、臺階,疏散門應向外開啟不得采用卷簾門、轉門、吊門和側拉門,門口不得設置門簾、屏風等影響疏散的遮擋物。

      公共娛樂場所在營業時,必須確保安全出口和疏散走道暢通無阻,嚴禁將安全出口上鎖、堵塞。

      第八條 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樓梯口必須設置符合標準的燈光疏散指示標志。指示標志應當設在門的頂部、疏散走道和轉角用處距地面一米以下的墻面上。設在走道上的指示標志的間距不得大于二十米。

      第九條 公共娛樂場所內必須設置火災事故應急照明燈,照明供電時間不得少于二十分鐘。

      第十條 公共娛樂場所的電氣設備必須由具有電工資格的人員負責安裝和檢查維修,電量不得超過額定負荷,不得擅自拉接臨時線路。

      第十一條 在地下建筑內設置公共娛樂場所,除符合本規定其他條款的要求外,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只允許設在地下一層;

      (二)內部裝修吊頂、墻面應當采用非燃材料;

      (三)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不應少于二個,每個樓梯寬度不得小于一點五米;

      (四)應當設置機械防煙排煙設施;

      (五)應當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火災警報裝置;

      (六)嚴禁使用液化石油氣。

      第十二條 公共娛樂場所內嚴禁帶人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三條 嚴禁在公共娛樂場所營業時進行設備檢修、電氣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維修作業。

      第十四條 演出、放映場所的觀眾廳內禁止吸煙和明火照明。

      第十五條 公共娛樂場所在營業時,不得超過額定的人數。

      第十六條 公共娛樂場所應當制定用火用電管理制度,制定緊急安全疏散方案。在營業時間和營業結束后,應當指定專人進行安全巡視檢查。

      第十七條 公共娛樂場所應當建立全員防火安全責任制度,全體員工都應當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識,會報火警,會使用滅火器材,會組織人員疏散。新職工上崗前必須進行消防安全培訓。

      第十八條 公共娛樂場所應當按規定配備相應數量的滅火器材,設置報警電話,消防設施、設備必須完好有效。

      第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或者地方性法規、規章予以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地方性法規、規章沒有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罰款,并可以責令停業。對責任人的罰款為月工資的兩倍以下,對責任單位的罰款為日營業額的十倍以下。

      處罰后仍不改正的,或者拒不執行停業決定的,處以前次罰款額的一倍的罰款,并可以強制其改正。

      違反本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9篇 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范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的術語和定義、消防安全責任和職責、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規程、場所設置要求、消防安全管理措施、防火檢查和隱患整改、消防宣傳教育培訓及滅火應急疏散演練、消防檔案等內容。

      本標準適用于下列向公眾開放的室內營業性公共娛樂場所:

      a) 影劇院、錄像廳、禮堂等演出、放映場所;

      b) 舞廳、卡拉ok廳等歌舞娛樂場所;

      c) 具有娛樂功能的夜總會、音樂茶座和餐飲場所;

      d) 游藝、網吧、游樂場所;

      e) 保齡球館、旱冰場、桑拿浴室等營業性健身休閑場所。

      注: 建筑面積200m2的公共娛樂場所屬于消防安全重點單位。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j16-87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bj140-90 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

      gb50045-95 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b50084-2001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

      gb50098-98 人民防空工程設計防火規范

      gb50116-98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

      gb50222-95 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

      gb50303-2002 建筑電氣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單層、多層民用建筑 single story or multi-story civil building

      9層及9層以下首層設置商業服務網點的住宅,建筑高度不超過24m的其它民用建筑及建筑高度超過24m的單層公共建筑。

      3.2

      高層民用建筑 tall building

      10層及10層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層設置商業服務網點的住宅)及建筑高度超過24m的公共建筑。

      3.3

      地下民用建筑 underground building

      單層、多層、高層民用建筑的地下部分,單獨建造在地下的民用建筑及平戰結合的地下人防工程。

      3.4

      發光疏散指示標志 after-glow evacuation indicator sign

      由疏散出口標志圖形或疏散通道標志圖形或由兩種標志圖形組合而成的一種起到疏散指示作用的消防安全標志。

      包括電致發光型(如燈光疏散指示標志、電子顯示型疏散指示標志等)和光致發光型(如蓄光自發光型疏散指示標志)。

      3.5

      燈光疏散指示標志 lighting evacuation indicator sign

      用不燃材料制作,通過電源發光方式發出疏散指示信號的疏散指示標志。

      3.6

      蓄光自發光型疏散指示標志 after-glow luminescent evacuation indicator sign

      用蓄光自發光型材料制成,當其外界照度消失或降低時仍能自發光的疏散指示標志。

      4 消防安全責任和職責

      4.1 一般規定

      公共娛樂場所應建立消防安全責任體系,明確逐級和崗位消防安全職責。

      公共娛樂場所應向社會公開承諾,保障消防安全疏散條件,落實消防安全措施,接受社會監督。

      屬于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公共娛樂場所應報當地公安消防部門備案,建立與當地公安消防部門聯系制度,及時反映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情況。

      4.2 消防安全責任人

      公共娛樂場所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應履行下列職責:

      a) 組織審定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計劃和消防安全資金預算方案;

      b) 確定本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各部門消防安全責任人;

      c) 組織建立消防安全例會制度,每月至少召開一次消防安全工作會議;

      d) 每月至少參加一次防火檢查;

      e) 組織火災隱患整改工作,負責籌措整改資金。

      消防安全責任人應報當地公安消防部門備案。

      4.3 消防安全管理人

      消防安全管理人由消防安全責任人指定,應履行下列職責:

      a) 擬訂年度消防工作計劃和消防資金預算方案;

      b) 組織制訂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規程;

      c) 組織防火檢查,每月至少一次;

      d) 組織整改火災隱患;

      e) 組織建立消防組織,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消防宣傳教育、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f) 向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消防安全情況,每月至少一次。

      未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單位,由消防安全責任人承擔本條規定的消防安全管理職責。

      消防安全管理人應報當地公安消防部門備案。

      4.4 消防安全管理人員

      屬于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公共娛樂場所應確定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消防安全管理人員應履行下列職責:

      a) 分析研究本部門、崗位消防安全工作,及時向上級報告;

      b) 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實施日常防火檢查、巡查;

      c) 落實火災隱患整改措施;

      d) 管理、維護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

      e) 組織開展消防宣傳,對員工進行教育培訓;

      f) 編制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組織演練;

      g) 記錄消防工作開展情況,完善消防檔案;

      h) 完成其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4.5 自動消防系統操作人員

      自動消防系統的操作人員應具有中專以上學歷,經公安消防部門培訓合格后持證上崗,應履行下列職責:

      a) 掌握自動消防系統的功能及操作規程;

      b) 每日測試主要消防設施功能,發現故障應在24小時內排除,不能排除的應報告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責任人;

      c) 核實、確認報警信息;

      d) 發生火災時,啟動相關消防設施。

      4.6 其它人員

      其它人員應嚴格執行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規程,參加消防安全培訓及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熟知本崗位火災危險性和消防安全常識,發生火災時及時引導顧客疏散。

      4.7 承包、租賃、委托經營

      實行承包、租賃或委托經營、管理時,產權單位應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訂立的合同中應明確消防安全責任。

      消防車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設施和其它建筑消防設施應由產權單位管理。兩個以上產權單位或產權人合作經營的公共娛樂場所,各產權單位或產權人應明確管理責任,可委托統一管理。

      5 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規程

      5.1 消防安全制度及制度要點

      5.1.1 消防安全例會制度

      應包括會議召集、人員組成、會議頻次、議題范圍、決定事項、會議記錄等要點。

      5.1.2 消防組織管理制度

      應包括組織機構及人員、工作職責、例會、教育培訓、活動要求等要點。

      5.1.3 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應包括責任部門、責任人和職責、頻次、培訓對象(包括特殊工種及新員工)、培訓要求、培訓內容、考核辦法、情況記錄等要點。

      5.1.4 防火巡查、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制度

      應包括責任部門、責任人和職責、檢查頻次、參加人員、檢查部位、內容和方法、火災隱患認定、處置和報告程序、整改責任和看護措施、情況記錄等要點。

      5.1.5 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應包括責任范圍和職責、突發事件處置程序、報告程序、工作交接、值班人數和要求、情況記錄等要點。

      5.1.6 安全疏散設施管理制度

      應包括責任部門、責任人和職責、安全疏散部位、設施檢測和管理要求、情況記錄等要點。

      5.1.7 燃氣、電氣設備5.1.8 和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

      應包括責任部門、責任人和職責、設施登記、電工資格、動火審批程序、檢查部位和內容、檢查工具、發現問題處置程序、情況記錄等要點。

      5.1.9 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制度

      應包括責任部門、責任人和職責、設備登記、保管及維護管理要求、情況記錄等要點。

      5.1.10 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制度

      應包括組織機構和分工、聯絡辦法、預案的制定和修訂、演練程序、注意事項等要點。

      5.1.11 消防安全工作考評和獎懲制度

      應包括責任部門和責任人、考評目標、內容和辦法、獎懲辦法等要點。

      5.1.12 其它必要的消防安全制度

      公共娛樂場所還應制定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檢查、倉庫管理等其它必要的消防安全制度。

      注: 消防安全制度應予公布,注: 并根據實際情況隨時修訂。

      5.2 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公共娛樂場所應制定下列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a) 自動消防系統操作規程;

      b) 變配電室操作規程;

      c) 電氣線路、設備安裝操作規程;

      d) 其它必要的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注: 消防安全操作規程應予公布,注: 并根據實際情況隨時修訂。

      6 場所設置要求

      6.1 建筑物的耐火等級和安全布局

      6.1.1 耐火等級

      公共娛樂場所應設置在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內。

      注: 也可設在已經公安消防部門核準的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內。

      6.1.2 設置的部位及防火分隔要求

      6.1.2.1 宜設在建筑物的首層、二層或三層靠外墻部位,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h的不燃燒體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1h的樓板與其它場所隔開。

      6.1.2.2 不應設置在袋形走道的兩側或盡端。

      6.1.2.3 墻上必須開門時,應設置不低于乙級的防火門。

      6.1.2.4 必須設置在其它樓層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a) 不應設在地下二層及二層以下,當設置在地下一層時,地下一層地面與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應大于10m;

      b) 一個廳、室的建筑面積不應大于200m2;

      c) 應設置防煙、排煙設施。地下房間和無窗房間、有固定窗扇的地上房間、超過20m且無自然排煙的疏散走道、有直接自然通風但長度超過40m的疏散內走道,應設置機械排煙設施。

      6.1.3 布局要求

      公共娛樂場所的布局應符合下列要求:

      a) 不應設置在文物古建筑和博物館、圖書館建筑內;

      b) 不應毗連重要倉庫或者危險物品倉庫;

      c) 不應在居民住宅樓內改建公共娛樂場所。

      6.2 安全疏散設施

      6.2.1 安全出口

      6.2.1.1 公共娛樂場所的安全出口數不應少于2個。

      注: 建筑面積不注: 大于50m2時,注: 可設置一個安全出口。

      6.2.1.2 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應分散布置,相鄰2個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最近邊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5m。

      6.2.2 疏散寬度

      6.2.2.1 公共娛樂場所安全出口的疏散總寬度不應少于通過人數與百人疏散寬度指標(m/100人)的乘積。

      注: 通過人數為人員密度指注: 標注: (人/m2)與公共娛樂場所建筑面積(m2)的乘積,注: 其中,注: 錄像廳的人員密度指注: 標注: 為1人/m2,注: 其它場所為0.5人/m2。

      6.2.2.2 公共娛樂場所內疏散樓梯、走道的凈寬應按實際疏散人數確定,其最小凈寬不應小于gbj16-87、gb50045-95、gb50098-98中的有關要求。

      注: 設置在單層、多層民用建筑內的公共娛樂場所,注: 其樓梯和走道最小凈寬不注: 應小于1.1m;設置在高層民用建筑內的公共娛樂場所,注: 其樓梯最小凈寬不注: 應小于1.2m,注: 走道最小凈寬不注: 應小于1.3m(走道單面布房)或1.4m(走道雙面布房);設置在地下人防工程內的公共娛樂場所,注: 其樓梯最小凈寬不注: 應小于1.4m,注: 走道最小凈寬不注: 應小于1.5m(走道單面布房)或1.6m(走道雙面布房)。首層疏散外門最小凈寬不注: 應小于1.4m。

      6.2.3 疏散距離

      6.2.3.1 房間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線距離不應超過40m。

      6.2.3.2 房間內最遠點至該房間門的距離不應大于15m(設置在單層、多層民用建筑中的公共娛樂場所不應大于22m)。

      6.2.4 疏散樓梯間

      6.2.4.1 設有公共娛樂場所且超過3層的地上建筑、設在建筑高度不超過32m的二類高層民用建筑、高層民用建筑裙房及未設置防煙樓梯間的地下建筑內的公共娛樂場所,應設有封閉樓梯間。

      注: 高層民用建筑的分類執行gb50045-95中的有關規定。

      6.2.4.2 設有公共娛樂場所的地下建筑,其地下層數為三層及三層以上的,或地下層數為一層或二層且其室內地面與室外出口地坪高差大于10m的,設在一類高層民用建筑和建筑高度超過32m的二類高層民用建筑內的公共娛樂場所,應設有防煙樓梯間。

      6.2.4.3 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的設置應符合gbj16-87、gb50045-95、gb50098-98中的有關要求。

      6.2.4.4 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的門應采用不低于乙級的防火門。

      6.2.5 其它要求

      6.2.5.1 疏散門應向疏散方向開啟,不應采用卷簾門、轉門、吊門、側拉門。

      6.2.5.2 疏散樓梯和走道上的階梯不應采用螺旋樓梯和扇形踏步,疏散走道上不應設置少于3個踏步的臺階。

      注: 踏步上下兩級所形成的平面角不注: 超過10且每級離扶手0.25m處的踏步寬度超過0.22m時,注: 可不注: 受此限。

      6.2.5.3 安全出口處不應設置門檻、臺階、屏風等影響疏散的遮擋物。疏散門內外1.4米范圍內不應設置踏步。

      6.3 建筑內部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等級

      6.3.1 地下一層

      頂棚、墻面應采用a級裝修材料,其它部位應采用不低于b1級的裝修材料。

      注: a級為不注: 燃性材料、b1級為難燃性材料。

      6.3.2 首層、二層、三層

      頂棚應采用a級裝修材料,固定家具和其它裝修材料可采用b2級裝修材料,其它部位應采用不低于b1級的裝修材料。

      6.3.3 四層及四層以上

      頂棚應采用a級裝修材料,其它部位應采用不低于b1級的裝修材料。

      6.3.4 其它要求

      公共娛樂場所其它部位的建筑內部裝修材料燃燒性能等級還應符合gb50222-95中的有關要求。

      6.4 建筑消防設施

      6.4.1 消火栓

      6.4.1.1 設有公共娛樂場所的單層、多層公共建筑超過5層、住宅建筑超過6層、其它民用建筑體積≥10000m3的,應設有消火栓系統。

      6.4.1.2 設有公共娛樂場所的高層民用建筑和建筑面積300m2的地下人防工程應設有消火栓系統。

      6.4.2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6.4.2.1 設在地下、半地下建筑和高層民用建筑內的公共娛樂場所應設有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6.4.2.2 設在建筑物的首層、二層和三層且建筑面積超過300m2及設在建筑的地上四層及四層以上的公共娛樂場所應設有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注: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設置應符合gb50084-2001中的有關要求。

      6.4.3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6.4.3.1 設在地下、半地下建筑內及設置在建筑的四層及四層以上的公共娛樂場所應設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6.4.3.2 設在一類高層民用建筑內的公共娛樂場所、設在二類高層民用建筑內建筑面積500m2的公共娛樂場所多功能廳應設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注: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設置應符合gb50116-98中的有關要求。

      6.4.4 火災應急照明

      6.4.4.1 公共娛樂場所的下列部位應設有火災應急照明:

      a) 樓梯間、前室;

      b) 疏散走道及其轉角處;

      c) 疏散出口和安全出口;

      d) 觀眾廳、建筑面積200m2的演播室、建筑面積300m2的地下公共娛樂場所、高層公共娛樂場所的多功能廳;

      e) 消防控制室、自備發電機房、消防水泵房以及發生火災仍需堅持工作的其它房間。

      6.4.4.2 火災應急照明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a) 火災應急照明燈宜設置在墻面或頂棚上,公共娛樂場所的地上部位應急照明的照度不應低于某0.5lx,地下部位不應低于5lx;發生火災時仍需堅持工作的房間應保持正常的照度;

      b) 應急照明燈間距不應大于20m;

      c) 火災應急照明燈應設玻璃或其它不燃燒材料制作的保護罩;

      d) 火災應急照明燈的電源除正常電源外,應另有一路電源供電,或采用獨立于正常電源的柴油發電機組供電;或采用蓄電池作備用電源,其連續供電時間不應少于20min(設置在高度超過100m的高層民用建筑和地下建筑內,不應少于30min);或選用自帶電源型應急燈具。

      e) 正常電源斷電后,火災應急照明電源轉換時間應不大于15s。

      6.4.5 疏散指6.4.6 示標6.4.7 志

      6.4.5.1 公共娛樂場所的下列部位應設有燈光疏散指示標志:

      a) 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的上方;

      b) 疏散走道。

      6.4.5.2 公共娛樂場所的下列部位應設有發光疏散指示標志:

      a) 疏散走道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墻上;

      b) 主要疏散路線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墻上。

      6.4.5.3 公共娛樂場所的下列部位宜設置蓄光自發光型疏散樓梯臺階標志:

      a) 建筑面積超過5000m2的公共娛樂場所的主要疏散樓梯踏板的踏面和踢面;

      b) 建筑面積超過1000m2設置在地下的公共娛樂場所的主要疏散樓梯踏板的踏面和踢面。

      6.4.5.4 疏散指示標志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a) 疏散指示標志的方向指示標志圖形應指向最近的疏散出口或安全出口;

      b) 設置在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上方的疏散指示標志,其下邊緣距門的上邊緣不宜大于0.3m;

      c) 設置在墻面上的疏散指示標志,標志中心線距室內地坪不應大于1m(不易安裝的部位可安裝在上部),蓄光自發光型標志間距不應大于5m,燈光疏散指示標志間距不應大于20m(設置在地下建筑內,不應大于15m);

      d) 設置在地面上的疏散指示標志,宜沿疏散走道或主要疏散路線連續設置;當間斷設置時,蓄光自發光型標志間距不應大于1.5m,燈光型疏散指示標志不應大于3m;

      e) 燈光疏散指示標志應設玻璃或其它不燃燒材料制作的保護罩;

      f) 燈光疏散指示標志可采用蓄電池作備用電源,其連續供電時間不應少于20min(設置在高度超過100m的高層民用建筑和地下建筑內,不應少于30min)。工作電源斷電后,應能自動接合備用電源。

      6.4.8 滅火器

      6.4.6.1 應選用abc干粉滅火器等適于撲救公共娛樂場所火災的滅火器。

      6.4.6.2 一個滅火器配置場所內的滅火器不應少于2具,每個設置點的滅火器不宜多于5具。

      6.4.6.3 手提式滅火器宜設置在掛鉤、托架上或滅火器箱內,其頂部離地面高度應小于1.5m,底部離地面高度不應小于0.15m。

      6.4.6.4 滅火器的配置還應符合gbj140-90中的有關要求。

      6.4.9 其它消防設施

      公共娛樂場所還應設置其它必要的消防設施。

      注: 設置在單層、多層民用建筑內的公共娛樂場所應符合gbj16-87中的有關要求;設置在高層民用建筑內的公共娛樂場所應符合gb50045-95中的有關要求;設置在地下人防工程內的公共娛樂場所應符合gb50098-98中的有關要求。

      7 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7.1 一般規定

      新建、改建、擴建或者變更用途、重新進行內部裝修的公共娛樂場所,應向當地公安消防部門申報審核。開業前,應向公安消防部門申報消防安全檢查,經消防安全檢查合格后使用或者開業。

      公共娛樂場所舉辦大型活動期間,應明確消防安全責任,對舉辦活動的現場應加強看護,落實消防安全措施。

      公共娛樂場所在營業時,禁止超過額定人數。

      公共娛樂場所除值班人員和更夫外,禁止無關人員留宿,禁止設置員工宿舍。

      7.2 消防安全重點部位

      公共娛樂場所應將容易發生火災、火災容易蔓延、人員和物資集中、消防設備用房等部位確定為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明顯的防火標志,并實行嚴格的管理。

      注: 舞臺、ktv包房、放映室、觀眾廳、變配電室、消防控制中心等部位應確定為消防安全重點部位。

      7.3 電氣防火管理

      7.3.1 一般規定

      7.3.1.1 電器設備應由具有電工資格的人員負責安裝和維修,禁止非電工人員作業,徒工在作業時需有證電工監護。

      7.3.1.2 防爆、防潮、防塵的部位安裝電氣設備應符合安全要求。

      7.3.1.3 每年應對電氣線路和設備進行一次安全性能檢測。

      7.3.2 電氣線路敷設、設備7.3.3 安裝的防火要求

      7.3.2.1 電氣線路敷設、設備安裝應采取下列防火措施:

      a) 明敷塑料導線應穿管或加線槽保護,吊頂內的導線應穿金屬管或b1級pvc管保護,導線不應裸露,并應留有70cm×70cm的檢修孔1至2處;

      b) 配電箱的殼體和底板宜采用a級材料制作。配電箱不應安裝在b2級以下(含b2級)的裝修材料上;

      c) 開關、插座應安裝在b1級以上的材料上;

      d) 照明、電熱器等設備的高溫部位靠近非a級材料、或導線穿越b2級以下裝修材料時,應采用a級材料隔熱;

      e) 不應用銅線、鋁線代替保險絲。

      7.3.2.2 電氣設備的安裝和線路的敷設還應符合gb50303-2002、gbj16-87、gb50045-95、gb50098-98中的有關要求。

      7.3.4 電氣防火管理要求

      公共娛樂場所應加強電氣防火管理,采取下列措施:

      a) 增加用電負荷應辦理審核、審批手續;

      b) 營業期間不應進行設備檢修、電氣焊作業;

      c) 不應在營業區、倉庫區使用具有火災危險性的電熱器具;

      d) 非營業時間應關閉非必要的電器設備;

      e) 停送電時,應在確認安全后方可操作。

      7.4 可燃物、火源管理要求

      公共娛樂場所應加強可燃物及明火設施管理,采取下列措施:

      a) 公共娛樂場所內禁止帶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b) 營業區禁止使用溶劑汽油和可燃氣體做燃料的取暖爐具;

      c) 影劇院、錄像廳等演出放映場所的觀眾廳、多功能廳禁止吸煙和采用明火照明或取暖;

      d) ktv包間不應使用蠟燭照明;

      e) 營業期間嚴禁明火維修作業和油漆粉刷作業;

      f) 實行明火審批制度,落實現場監護人和防范措施;

      g) 配電設備等電氣設備周圍不應堆放可燃物;

      h) 應及時清除煙頭等火種或可燃物;

      i) 裝修施工現場動用電氣焊等明火時,應清除周圍及焊渣滴落區的可燃物質,并設專人監督,禁止在運行中的管道、裝有易燃易爆的容器和受力構件上進行焊接和切割。

      7.5 安全疏散設施管理要求

      公共娛樂場所應落實下列安全疏散設施管理措施:

      a) 防火門、防火卷簾、疏散指示標志、火災應急照明、火災應急廣播等設施應設置齊全、功能完備;

      b) 應在明顯位置設置安全疏散圖示,在常閉防火門上設有警示文字和符號;

      c) 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禁止占用疏散通道,不應遮擋、覆蓋疏散指示標志;

      d) 營業期間禁止將安全出口上鎖,禁止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上安裝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禁止在公共區域的外窗上安裝金屬護欄;

      e) 卡拉ok廳及其包房內,應設置聲音或者視像警報。

      7.6 建筑消防設施、器材管理要求

      7.6.1 一般規定

      7.6.1.1 公共娛樂場所應加強建筑消防設施、滅火器材的日常管理,保證建筑消防設施、滅火器材配置齊全,并能正常工作。

      7.6.1.2 公共娛樂場所對其配備的滅火器應每年至少進行一次由具備資格的維修單位實施的功能性檢查。

      7.6.1.3 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場所,每年應由具備資格的單位進行一次功能測試。

      7.6.2 滅火器管理要求

      7.6.2.1 對滅火器應加強日常管理和維護,建立維護、管理檔案,記明類型、數量、部位和維護管理責任人。

      7.6.2.2 滅火器應保持銘牌完整清晰,保險銷和鉛封完好,應避免日光曝曬和強輻射熱。

      7.6.2.3 滅火器應放置在指定部位,并擺放穩固,不應被挪作它用、埋壓或將滅火器箱鎖閉。

      7.6.3 消火栓系統管理要求

      消火栓系統管理應達到下列要求:

      a) 消火栓不應被遮擋、擠占、埋壓;

      b) 消火栓應有明顯標識;

      c) 消火栓箱不應上鎖;

      d) 系統應保持正常工作狀態。

      7.6.4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管理要求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管理應達到下列要求:

      a) 灑水噴頭不應被遮擋、改動位置或拆除;

      b) 報警閥、末端試水裝置應有明顯標識;

      c) 定期進行測試和維護;

      d) 系統應保持正常工作狀態。

      7.6.5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管理要求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管理應達到下列要求:

      a) 探測器等報警設備不應被遮擋、改動位置或拆除;

      b) 不應違章關閉系統,維護時應落實安全措施;

      c) 應由具備上崗資格的專門人員操作;

      d) 定期進行測試和維護;

      e) 系統應保持正常工作狀態。

      8 防火檢查和隱患整改

      8.1 一般規定

      公共娛樂場所應對執行消防安全制度和落實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的情況進行巡查和檢查。

      檢查前,應確定檢查人員、部位、內容。檢查后,檢查人員、被檢查部門的負責人應在檢查記錄上簽字,存入單位消防檔案。

      8.2 巡查

      8.2.1 巡查頻次

      營業期間,防火巡查應至少每2小時進行一次。

      8.2.2 巡查內容

      巡查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a) 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b)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c) 消防設施、器材是否保持正常工作狀態,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在位、完整;

      d) 常閉式防火門是否關閉嚴密;

      e) 消防設施管理、值班人員是否在崗;

      f) 營業結束后,清除煙頭等雜物情況;

      g) 其它需巡查的情況。

      8.3 定期防火檢查

      8.3.1 檢查頻次

      公共娛樂場所每月應至少組織一次全面防火檢查。

      8.3.2 檢查內容

      防火檢查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a) 火災隱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實情況;

      b) 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況;

      c) 消防水源狀況;

      d) 消防設施正常工作情況,滅火器材、消防安全標志設置和功能狀況;

      e) 重點工種人員及其它員工消防知識掌握情況;

      f) 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管理情況;

      g) 消防控制室值班情況和設施運行情況;

      h) 防火巡查開展情況;

      i) 其它需檢查的內容。

      8.4 火災隱患整改

      8.4.1 一般規定

      8.4.1.1 對火災隱患應采取措施整改。整改完畢,負責整改的部門或人員應逐級上報至消防安全責任人。

      8.4.1.2 對公安消防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的火災隱患,應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寫出火災隱患整改復函,向當地公安消防部門申報檢查、驗收。

      8.4.2 整改要求

      8.4.2.1 發現下列火災隱患,應責成有關人員立即改正,并做好記錄:

      a) 違章使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b) 使用甲、乙類可燃液體、氣體作燃料的明火取暖爐具的;

      c) 違反規定吸煙、亂扔煙頭、火柴的;

      d) 違章動用明火、進行電(氣)焊的;

      e)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上鎖、遮擋、占用,影響疏散的;

      f) 消火栓、滅火器材被遮擋或挪作他用的;

      g) 常閉式防火門關閉不嚴的;

      h) 消防設施管理、值班人員和防火巡查人員脫崗的;

      i) 違章關閉消防設施、切斷消防電源的;

      j) 其它可以立即改正的行為。

      8.4.2.2 對不能立即改正的火災隱患,應制定整改方案,明確整改措施、期限和人員,并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對隨時可能引發火災的隱患或重大火災隱患,應將危險部位停業整改,并落實整改期間的安全防范措施。

      9 消防宣傳教育、培訓及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9.1 宣傳教育、培訓

      9.1.1 一般要求

      9.1.1.1 營業期間,應告之顧客安全疏散、逃生方法。

      9.1.1.2 春、冬季防火期間和重大節日、活動期間應開展有針對性的消防宣傳、教育活動。

      9.1.1.3 新員工上崗前應進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9.1.1.4 屬于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公共娛樂場所每年應至少組織一次全員培訓。

      9.1.1.5 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應參加公安消防部門組織的專門培訓。消防安全管理人員、自動消防系統操作人員應經公安消防部門培訓合格后,持證上崗。

      9.1.1.6 宣傳教育、培訓情況,應做好記錄。

      9.1.2 宣傳教育和培訓內容

      宣傳教育和培訓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a) 有關消防法規、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b) 本單位和本崗位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c) 有關消防設施的性能、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d) 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及逃生自救的知識和技能;

      e) 組織、引導在場群眾疏散的知識和技能;

      f) 新職工上崗消防安全培訓后,應達到'四懂、四會'要求。

      注: '四懂'即懂火災的危險性、預防火災措施、火災撲救方法、火場逃生方法。'四會'即會報火警119、會使用滅火器材、會撲救初起火災、會組織人員疏散。

      9.2 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9.3 組織機構

      滅火和應急疏散組織機構應包括下列組織:

      a) 指揮員:公安消防隊到達之前指揮滅火和應急疏散工作;

      b) 滅火行動組:撲救初起火災,配合公安消防隊采取滅火行動;

      c) 通訊聯絡組:報告火警,與相關部門聯絡,傳達指揮員命令;

      d) 疏散引導組:維護火場秩序,引導人員疏散;

      e) 安全防護救護組:救護受傷人員,準備必要的醫藥用品;

      f) 其它必要的組織。

      9.3.1 預案內容

      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a) 發現火情,首先報警,講明起火單位、部位、時間、單位詳細地址,可燃物質、火勢等情況;

      b) 通訊聯絡組立即迎接消防車輛,并視情況與供水、供電、醫院等單位聯絡;

      c) 指揮員組織撲救初起火災,關閉相關閥門,切斷電源,利用滅火器材實施撲救;

      d) 不能控制火情時,現場指揮員應立即下達所有人員撤離命令;

      e) 疏散引導組盡快有秩序疏散人員;

      f) 安全防護救護組配合醫護人員搶救受傷人員;

      g) 火災撲滅后,尋找可能被困人員,保護火災現場,協助事故調查;

      h) 指揮員組織填寫事故報告。

      9.3.2 演練的組織

      9.3.2.1 演練時應在公共娛樂場所入口處設置帶有'正在進行消防演練'字樣的標志牌。

      9.3.2.2 演練結束,應總結問題,做好記錄,修訂預案內容。

      10 消防檔案

      10.1 一般規定

      屬于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公共娛樂場所應建立健全消防檔案。消防檔案應詳實、準確,并附有必要的圖表,不應漏填、涂改。應根據情況變化及時更新。

      10.2 檔案內容

      10.2.1 消防安全基本情況

      消防安全基本情況應至少包括下列內容:

      a) 單位基本概況和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情況;

      b) 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審核、驗收、檢查法律文書;

      c) 消防安全管理組織機構和各級消防安全責任人;

      d) 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e) 消防設施、滅火器材情況;

      f) 義務消防隊人員及其消防裝備配備情況;

      g) 與消防安全有關的重點工種人員情況;

      h) 新增消防產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證明材料;

      i) 樓層消防安全疏散圖示、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10.2.2 消防安全管理情況

      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應至少包括下列內容:

      a) 消防設施檢查、自動消防設施測試、維修保養記錄;

      b) 火災隱患及其整改情況記錄;

      c) 防火檢查、巡查記錄;

      d) 電氣設備檢測等記錄;

      e) 消防宣傳教育、培訓記錄;

      f) 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演練記錄;

      g) 火災情況記錄;

      h) 消防獎懲情況記錄。

      10.3 保管

      屬于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公共娛樂場所應確定消防檔案保管人員。

      流動保管的巡查記錄等檔案,交接班時應有交接手續,不應缺頁。往年的檔案不應丟棄、毀損,應保存10年以上。重要的技術資料、圖紙、審核手續、法律文書等應永久保存。

      第10篇 公共場所消防安全風險管理標準管理措施

      管理對象

      公共場所防火安全

      管理責任人

      治安保衛隊隊長

      監管部門

      治安保衛隊

      監管人員

      消 防 管 理 員

      編號

      snmh - zabwd -公共場所消防監管-01

      1.公共娛樂場所要有煙霧報警器和應急燈,并定期檢查測試,確保能夠正常使用。

      2.公共場設有安全通道的,要裝置明顯標志。

      3.安全通道不得堆放雜物,不得隨意設置門檻、臺階或將出口封死,要始終確保暢通無阻。

      4.公共場所電器、空調等設備安裝時要采取防火、隔熱措施。

      1.每月在“四防”安全檢查工作中,對各公共場所煙霧報警器、應急照明燈進行檢查,發現不完好的,在當月“三個文明”一體化檢查中對管理單位進行考核,情節嚴重的同時給予經濟處罰。

      2.公共場所安全通道標志不明顯、通道內堆放雜物、設置門檻臺階等,發現一次,在當月“三個文明”一體化檢查中對單位給予考核并處罰。

      3.公共場所安全通道被封死,發現一次在當月“三個文明”一體化考核中進行考核,并對單位和管理責任人予以經濟罰款。

      4.公共場所內電器、空調等設備無防火、隔熱措施的,發現一次在當月“三個文明”一體化考核中予以考核。

      第11篇 社會公共安全產品質量行業監督抽查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社會公共安全產品質量行業監督抽查(以下簡業。第七條年度行抽項目的立抽樣人員須嚴格遵守抽樣工作紀律。

      稱行抽)項目的管理,提高產品質量,更好地為公安工作和社會穩定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公安部科技信息化局(以下簡稱部科信局)負責行抽項目的組織實施工作,包括制定年度計劃、組織抽樣與檢驗、發布結果通報及布置復查等項工作。

      部有關業務局、部屬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科技處(以下簡稱省廳科技處)等單位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行抽中相應的工作。

      第三條行抽項目范圍是公共安全行業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已經備案的企業標準及國家有關規定所涉及的社會公共安全產品。

      第四條行抽項目應緊密圍繞公安業務工作的需要選定,產品的檢驗依據是上述標準和規定。

      第五條行抽不向企業收費,所需費用由公安部專項經費支付。

      第六條行抽的檢驗樣品由被抽查企業無償提供。行抽工作完成后,應將樣品及時退還被抽查的企項,主要由部有關業務局根據管理工作需要申報,部科信局可酌情提出意見;部屬各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和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也可根據實際情況提出相關建議。

      第八條部科信局在審查項目申報材料并征求有關單位意見的基礎上,制定年度行抽計劃,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審批。

      第九條承擔檢驗任務的各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以下簡稱承檢機構)須按要求制定抽查方案,分別上報部科信局和有關業務局。

      第十條部科信局負責組織有關業務局審查抽查方案、布置行抽任務。

      承檢機構須嚴格按照經審定的抽查方案執行。

      第十一條在實施抽樣前,承檢機構要通知被抽查企業所在地的省廳科技處。

      省廳科技處負責組織、協調本廳(局)內有關業務部門,配合承檢機構共同到產品生產和銷售企業完成抽樣工作。

      抽樣不得事先通知被抽查企業。

      第十二條抽樣工作完成后,承檢機構須按規定開展檢驗工作,及時將檢驗結果書面通知被檢企業,并抄送當地省廳科技處。

      第十三條部科信局負責協商有關業務局,處理好抽樣、檢驗工作中產生的異議。

      第十四條部科信局審核各承檢機構報送的抽查工作總結材料,擬定行抽結果通報,報部領導審批后,以公安部文件等形式發布。

      第十五條對無故拒絕抽查的企業,由部科信局負責予以通報。

      第十六條省廳科技處負責組織、協調本廳(局)內有關業務部門,督促產品質量不合格的企業進行整改,并將整改情況書面報部科信局。

      原承檢機構和省廳科技處應按部科信局的布置,依據原抽查方案中的程序要求進行復查工作。

      復查結果由部科信局負責發布。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公安部科技信息化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12篇 公共安全圖像監控系統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深圳市公共安全圖像監控系統的使用和管理,達到加強城市管理,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財產安全的目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廣東省安全技術防范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安全圖像監控系統是指使用數字或模擬視頻技術、通信技術、計算機網絡技術和相關設備對一定區域進行實時圖像監視和信息存儲查詢的社會公共安全管理監控系統,分為城市公共圖像監控系統和單位內部圖像監控系統。

      本辦法所稱的城市公共圖像監控系統是指安裝于城市主干道、重要交通路口、特定公共場所、要害部位、重要設施、 住宅小區等的圖像監控系統以及相關設施、設備。

      本辦法所稱的單位內部圖像監控系統是指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自建的主要用于單位內部治安防范的圖像監控系統以及相關設施、設備。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公共安全圖像監控系統規劃、建設、使用和管理,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職責加強對公共安全圖像監控系統規劃建設的組織領導。公共安全圖像監控系統的建設、管理、使用情況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管理考核,嚴格實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一票否決制。

      第五條 公安機關是公共安全圖像監控系統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公共安全圖像監控系統的管理、指導和監督職能。其他部門經授權可以使用系統內圖像監控資源,特定時段的敏感、保密信息除外,并承擔對所使用部分的圖像監控資源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公共安全圖像監控系統的建設,在公安機關指導下負責建設、管理和使用本單位內部的圖像監控系統,配合公安機關做好公共安全圖像監控系統的相應工作。

      第六條 城市公共圖像監控系統的建設、運行和維護資金納入財政預算,由各級人民政府財政予以保障。國土規劃部門應將城市公共圖像系統建設納入城市建設規劃;對因城市拆遷改造需要移動、改建城市公共圖像監控系統設施、設備的,所需費用應當納入城市拆遷改造預算。

      第七條 單位內部圖像監控系統所需資金由建設單位自行承擔。按照“誰投資、誰受益、誰建設、誰管理”的原則,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充分保障投資人、建設人、使用人的合法權益。

      第八條 下列單位和場所的重要部位應當依法安裝公共安全圖像監控系統設施、設備:

      (一)研制、生產、銷售、儲存危險物品或者實驗、保藏傳染性菌種、毒種的單位;

      (二)國防科研生產試驗場所或國家重點建設工程、科研機構等單位;

      (三)市、區黨政機關、廣播電臺、電視臺、報社等重要單位;

      (四)市級治安關卡、口岸、海關、邊防、機場、港口、大型車站、輕軌站(車)以及大型橋梁隧道等重要交通設施和城市主干道、重要交通路口、高速公路出入口;

      (五)郵政、通訊以及教育、科研、醫療等單位;

      (六)大型能源動力設施、水利設施和城市水、電、燃氣供應設施;

      (七)大型商貿流通中心、會展中心 、公園、體育場館和圖書館、文化館、美術館等大型文化場所;

      (八)博物館、檔案館和重點文物保護單位;

      (九)貨幣、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營業和交易場所;

      (十)金銀、玉器、珠寶等貴重物品的加工、儲存、經銷場所;

      (十一)典當、舊貨交易市場、廢舊物品搜購站、網吧和公安特種行業管理的其它單位;

      (十二)城中村出入口、村內主要街道和活動場所;

      (十三)歌舞娛樂場所和旅館、飯店、賓館、招待所等的出入口、主要通道;

      (十四)大型物資儲備單位和專用停車場所;

      (十五)公共交通工具,如長途客運汽車、城市功能公交車輛、出租車、地鐵以及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等。

      (十六)當地政府、行政主管部門或本單位認為需要監控以及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業組織章程規定應當安裝圖像監控系統的其他場所和要害部位;

      涉及公民個人隱私的場所(如酒店客房、員工宿舍、更衣室、衛生間等)禁止安裝圖像監控系統。

      第九條 公共安全圖像監控系統的建設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預留與報警中心和應急指揮系統的聯網接口。建設、維修使用的器材、設備和材料要符合國家技術要求和規定,并經質量監督部門檢驗合格。安裝圖像監控系統的公共場所必須設置明顯的標識或告示。圖像監控系統信息資料要求畫面清晰,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5天。

      第十條 公共安全圖像監控系統建設前建設單位應將建設方案報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核;使用前,建設單位應當通知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圖像監控系統進行檢查、驗收。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驗收情況及項目評定等級向社會公布。

      本辦法執行前公共安全圖像監控系統已建成或在建的單位,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3個月內,將系統建設情況及相關資料報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經行政主管部門檢查不符合標準規范要求的,應在指定時間內進行整改,達到標準規范要求。

      第十一條 投資建設單位內部圖像監控系統的單位和個人,依法享有對系統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侵犯其合法權益。

      第十二條 偵查機關在偵辦刑事、治安案件中,依法向公共安全圖像監控系統使用單位和個人調取與案件有關的信息資料的,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如實提供。因執法工作需要,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無償查閱、復制或者調取公共安全圖像監控系統的信息資料。

      為了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和實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以及消防監督管理,縣級以上行政主管部門可責令相關單位將內部圖像監控系統的信息接入指定的公共安全圖像監控系統,依法使用單位內部的圖像監控系統設施、設備。

      第十三條 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查閱、復制或者調取公共安全圖像監控系統信息資料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工作人員不少于二人;

      (二)出示工作證件;

      (三)出示所在單位出具的證明文件;

      (四)履行登記手續;

      (五)遵守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的使用、保密制度。

      第十四條 從事公共安全圖像監控系統建設、維護和使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格執行國家安全保密規定,對特定時段的敏感、保密圖像信息服從公安機關的保密管理;

      (二)嚴格限制圖像監控系統知密人員的范圍,并登記注冊;

      (三)采取必要措施確保圖像監控系統的正常運行。

      (四)妥善保管圖像監控系統的設計圖紙以及有關資料,自覺接受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

      (五)監控系統有關工作人員應經過必要的崗前培訓,具備一定的政治素質和專業技能;

      (六)積極主動配合政府有關部門維護社會治安秩序;

      第十五條 從事公共安全圖像系統建設、維護和使用的單位和個人禁止下列行為:

      (一)盜竊、損毀、擅自移動圖像監控系統的設施、設備;

      (二)故意隱匿、篡改、泄露和毀棄圖像監控系統采集的涉及違法犯罪活動的信息資料;

      (三)擅自改變圖像監控系統用途;

      (四)拒絕、阻礙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依法使用圖像監控系統的設施、設備;

      (五)影響圖像監控系統正常使用的其他行為。

      第十六條 對公共安全圖像監控系統建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應予以表彰、獎勵。

      第十七條 單位和個人通過公共安全圖像監控系統采集的信息為偵查機關偵破重大刑事、治安案件或者抓獲重要犯罪嫌疑人提供關鍵證據和線索的,應予以獎勵。

      第十八條 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依法應當在重要場所和部位安裝圖像監控系統設施、設備而未安裝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照《企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廣東省安全技術防范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罰。單位和個人損壞公共安全圖像監控系統設備,均須承擔賠償的責任。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二)、(三)、(四)、(五)、(六)、和第十五條(二)、(三)、(四)、(五)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單位處1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或第十四條(一)項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 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照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使用單位內部的圖像監控系統時,應當對監控信息中涉及到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嚴格保密。違者,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深圳市公安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管理辦法(十二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本市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的建設和管理,提高預防和處置突發公共事件的能力,保障公共安全,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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