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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手冊編寫原則辦法(七篇)

      發布時間:2024-01-09 13:42:06 查看人數:25

      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手冊編寫原則辦法

      第1篇 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手冊編寫原則辦法

      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手冊編寫原則

      1.指令性原則

      ohs管理手冊由組織最高管理者批準簽發并正式發布。手冊中的各項規定是組織全體員工(包括組織最高管理者)都必須遵守執行的組織內部法規,它能夠防止人為的隨意性,保證ohs管理的連續性和ohs管理體系的有效性。因此,手冊的各項規定內容應具指令性,措詞應嚴謹,表達要明確,嚴格限制使用“應該”、“必須”、“可以”、“允許”等詞匯。

      2.目的性原則

      ohs管理手冊應圍繞明確的ohs方針、目標,對為實現ohs方針、目標所要開展的各項活動作出規定。這些活動的重點是掌握現存的或潛在的ohs風險,適時地采取糾正或預防措施,并提供必要的依據。

      3.符合性原則

      ohs管理手冊應符合政府和其他第三方發布的有關各項法規、條令、標準和國際公約的規定,同時還應適合其他的環境條件,ohs管理體系應具有環境適應性。

      4.系統性原則

      ohs管理手冊所闡述的ohs管理體系,應當具有整體性和層次性。ohs管理手冊應就生產全過程中各階段影響ohs的技術、管理和人員的因素進行控制并作出規定。手冊所闡述的ohs管理體系,應當結構合理、接口明確、層次清楚、各項活動有序而且連續。手冊應按照ohsms標準規定的體系要素的要求,對形成和影響ohs風險的所有活動,系統地規定控制方法和要求。要從整體的觀點出發,對形成ohs管理體系的所有要素進行闡述,作出明確規定。要突出重點,著重敘述ohs活動控制程序,內容可包括:目的、內容、要求、責任和參與的部門、原則性的方法、手段、步驟、協調和銜接方式等。

      5.協調性原則

      ohs管理手冊中各項規定之間,ohs管理手冊與組織其它ohs文件之間,必須協調一致。首先,手冊中的各項規定之間要協調;其次,手冊與組織其它文件(管理程序、標準、制度)之間要協調。ohs管理是組織管理的一個環節,手冊又是ohs管理的綱領性文件,其它文件都是手冊的細化和展開,這就要求它們必須相互協調,無論是在手冊編寫階段,還是在體系運行階段,都應該及時記錄、處理手冊中的規定與目前管理標準不一致的部分。

      6.可行性原則

      手冊中的規定,應從組織生產的實際情況出發,能夠做到或者經過努力可以達到,某些規定和要素,盡管內容先進,如果組織不具備實施條件,可以暫不列入手冊,但有兩點必須注意:

      (1)在法規、標準和合同中已規定必須執行的要素必須列入;

      (2)絕不能因組織原有的管理基礎薄弱、員工素質不高,組織就可以用可行性原則為借口,提出保留或保持一些落后的要求,把手冊的水平降低。

      7.先進性原則

      手冊的各項規定,應當在總結組織ohs管理實踐經驗的基礎上,盡可能采用國內外的先進標準、技術和方法,加以科學化、規范化,納入手冊。

      8.可檢查性原則

      可檢查性是指手冊的各項規定不但要明確,而且要有以定量為主的考核要求,便于實施監督和審核。例如,對ohs控制活動而言,至少應規定:目的、適應范圍、控制方法、責任部門、配合部門、控制內容及具體要求等等。這樣編制出來的手冊有可檢查性,也只有可檢查與可考核的手冊,方能真正認真實施。手冊內容要簡煉,重點要突出。

      ohs管理手冊內容即要有系統性,又要避免面面俱到、冗長重復。它不可能象具體工作標準或管理制度那樣詳盡,對各要素內容、要素間的關系和控制程序只需概括地作出原則規定。在描述時,要求文字準確、語言精煉、結構嚴謹,還要通俗易懂,以便組織內全體員工能理解和掌握。概括起來就是:

      系統闡述,突出重點;

      層次清楚,協調統一;

      整體優化,切實可行;

      ohs管理手冊在深度和廣度上可以不同,確決于組織的性質、規模、技術要求及人員素質,以適應組織的實際需要。對于中、小型組織,可以把管理手冊和程序文件合成一套文件,但大多數組織為了便于管理仍把管理手冊、程序文件分開。

      第2篇 職業安全健康教育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根據國家相關的法律、法規,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使公司職員得到必要的職業安全和職業健康教育培訓,規范公司相關的教育培訓流程,確保職工職業安全健康素質和意識得到逐步提高,防范安全事故,減少職業傷害,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各部門、各班組的職業安全健康教育。

      安全技術部、人力資源部負責監督和指導各類職業安全健康教育培訓的執行,人力資源部負責組織與實施相關的職業安全健康教育培訓,用人部門負責實施部門各級人員的職業安全健康教育培訓。

      第二章各級管理人員的職業安全健康教育培訓

      公司主要負責人(含各部門經理)的職業安全健康教育培訓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標準;

      (二)安全生產管理基本知識、安全生產技術、安全生產專業知識;

      (三)重大危險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應急管理和救援組織以及事故調查處理的有關規定;

      (四)職業危害及預防措施;

      (五)國內外先進的安全生產管理經驗;

      (六)典型事故和應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它需要培訓職業安全健康知識。

      第五條科長級(生產調度)管理干部的職業安全健康教育培訓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與本部門有關的國家法律法規及公司管理制度;

      (二)本部門及本人的安全生產職責;

      (三)本部門主要危險因素及其識別方法、預防控制措施和機電、燃爆、消防常識。

      (四)本部門工藝流程中主要的職業危害及預防措施;

      (五)國內外先進的安全生產管理經驗;

      (六)典型事故和應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它需要培訓的職業安全健康知識。

      第六條工段長、班組長級管理人員的職業安全健康教育培訓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與本部門有關的國家法律法規及公司管理制度;

      (二)本工段班組及本人的安全生產職責;

      (三)本工段班組主要危險因素及其識別方法、預防控制措施和機電、燃爆、消防常識;

      (四)本工段、班組工藝流程中主要的職業危害及預防措施;

      (五)人身安全、火災事故應急措施、報告、調查處理辦法。

      (六)典型事故和應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國內外先進的安全生產管理經驗;

      (八)其它需要培訓的職業安全健康知識。

      第七條公司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職業安全健康教育培訓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標準;

      (二)安全生產管理、安全生產技術、職業衛生等知識;

      (三)安全事故統計、報告及職業危害的調查處理方法;

      (四)應急管理、應急預案編制以及應急處置的內容和要求;

      (五)國內外先進的安全生產管理經驗;

      (六)典型事故和應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第八條各級管理人員安全健康教育培訓學時的規定:

      (一)公司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初次職業安全健康教育培訓時間不得少于32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2學時。

      (二)科長級(調度)管理人員初次職業安全健康教育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學時。

      (三)所有的工段長、班組長級管理人員初次職業安全健康教育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學時。

      第九條公司安全生產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職業安全健康教育培訓,應經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認定的具備相應資質的培訓機構進行培訓,培訓合格后由培訓機構發給相應的培訓合格證書。

      第三章一般員工的職業安全健康教育培訓

      公司新入職員工,在上崗前必須經公司、部門、班組三級職業安全健康培訓教育。

      第十一條公司級職業安全健康教育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一)勞動安全衛生法律法規;

      (二)通用技術、勞動衛生、安全文化知識;

      (三)本企業勞動安全衛生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

      (四)事故案例和預防事故措施;

      (五)消防知識等。

      第十二條部門級職業安全健康教育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一)本部門勞動安全衛生狀況、生產特點和安全生產制度、勞動紀律;

      (二)本部門危險控制點(區域)、危險因素、有害因素的防護措施及安全注意事項;

      (三)本部門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處理措施;

      (四)本部門具體消防知識。

      第十三條班組級職業安全健康教育培訓內容應包括:

      (一)班組生產特點、有害因素、危險點、設備狀況及安全健康防護措施、消防設施維護和使用;

      (二)本工種安全操作規程和崗位安全責任;

      (三)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用具)、工具和安全文明生產的要求;

      (四)實際安全操作示范及訓練;

      (五)有關事故案例等。

      第十四條部門內換崗(指同工種)的人員、跨部門換崗及所有變換工種人員、因事假、產假或其他原因離崗3個月以上重新上崗的員工,在上崗作業前必須接受部門和班組級職業安全健康教育培訓。

      第十五條工傷員工治療康復后,重新上崗時必須接受部門級和班組級的職業安全健康教育培訓。

      第十六條從事“四新”作業的人員,在上崗前必須接受“四新”項目的特性和安全操作等注意事項的職業安全健康教育培訓。

      第十七條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接受專門的職業安全健康教育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特種作業人員范圍和培訓考核管理辦法規定見《特種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第四章職業安全健康教育培訓培訓組織的實施

      第十八條各級管理人員職業安全健康教育的初次培訓、年度培訓由人力資源部負責統籌安排,安全技術部協同實施。

      第十九條新入職員工三級職業安全健康教育培訓的實施:

      (一)新員工公司級職業安全健康教育培訓由人力資源部組織實施,按照《新入職員工公司級職業安全健康教育培訓教材》內容培訓,培訓學時不得少于2小時。

      (二)新員工部門級職業安全健康教育培訓由新員工所在部門、安全技術部聯合組織實施,按照部門級職業安全健康教育培訓內容進行培訓,培訓學時不得少于2小時。

      (三)新員工班組級職業安全健康教育培訓由新員工所在班組長負責實施,按照班組級職業安全健康教育培訓內容進行培訓,培訓學時不得少于2天。新員工的班組級職業安全健康教育培訓除了經班長教育培訓外,還必須實施“以師帶徒”制,每位新員工在上崗前必須由師傅進行現場實操培訓,直到掌握安全操作技能后方可獨立上崗作業。

      (四) 新員工三級職業安全健康教育培訓中各級培訓負責人應對新員工進行書面或口頭考核,并將考核結果填寫在新員工《員工入職三級培訓教育記錄表》上,具體要求請見附件一。

      第二十條對于各部門內部轉崗的員工,各部門應參照公司三級培訓制度和要求,建立相應的轉崗教育培訓規定,保障轉崗人員的操作技能培訓與職業安全健康教育得到有效落實。

      第二十一條跨部門調崗的員工,經人力資源部培訓完畢后,由人力資源部通知接受部門,由用人部門和安全技術部聯合組織部門級職業安全健康教育培訓,并填寫《轉崗培訓記錄表》,經培訓合格后,再由所在班組的班長對其進行班組級職業安全健康教育培訓。

      第二十二條工傷復工人員治療康復后,應經過安全技術部對其進行復工職業安全健康教育培訓,對其進行復工培訓的負責人要在《工傷員工復工通知書》(見附件二)上記錄培訓內容。

      第二十三條工藝工裝部主要負責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和新設備等“四新”職業安全健康教育培訓工作。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對于新員工的三級職業安全健康教育培訓效果,由人力資源部、安全技術部每季度進行抽查,主要對新員工培訓效果及培訓記錄進行抽查。

      第二十五條對于工傷員工復工職業安全健康教育培訓與跨部門調動人員的職業安全健康教育培訓效果,由人力資源部、安全技術部每季度對受教育者進行抽查,主要是了解受教育者職業安全健康教育培訓的有效性。

      第二十六條對于其它各類職業安全健康教育培訓情況,由人力資源部、安全技術部按年度對其職業安全健康教育培訓情況進行抽查,主要是了解受教育者職業安全健康教育培訓的有效性、檔案的完整性或再培訓學時是否到達本制度要求等進行檢查。

      第六章考核與獎懲

      第二十七條職業安全健康教育培訓情況與其它安全生產指標同時考核,其考核情況將作為年度安全生產工作考核的重要內容之一。

      第二十八條職業安全健康教育培訓流于形式的、職業安全健康教育培訓記錄不完整,或職業安全健康教育培訓學時未達到要求的,將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二十九條對于認真開展職業安全健康教育培訓并在防止安全事故、減少職業危害方面取得突出成績的部門和有關人員給予表彰與獎勵。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條本規定解釋權屬人力資源部、安全技術部。

      第三十一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二條附件

      (一)附文一《員工入職三級培訓教育記錄表》中職業安全健康教育要求

      (二)附文二《工傷員工復工通知書》

      附文一:《員工入職三級培訓教育記錄表》中職業安全健康教育要求

      (1) 公司所有新入職員工(包括臨時工),均應為其建立《員工入職三級培訓教育記錄表》。

      (2) 所有《員工入職三級培訓教育記錄表》由人力資源部培訓管理員負責統一發放和保管。

      (3)《員工入職三級培訓教育記錄表》中應具備的內容:

      公司級職業安全健康教育:

      勞動安全衛生法律法規;

      通用技術、勞動衛生、安全文化知識;

      本企業勞動安全衛生規章制度;

      事故案例和預防事故措施;

      消防知識等。

      部門級職業安全健康教育:

      本部門勞動安全衛生狀況、生產特點和安全生產制度;

      本部門危險控制點(區域)、危險因素、有害因素的防護措施及安全注意事項;

      本部門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處理措施;

      本部門具體消防知識。

      班組級職業安全健康教育:

      本班組生產特點、有害因素、危險點、設備狀況及安全健康防護措施、消防設施維護和使用;

      本工種安全操作規程和崗位安全責任;

      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用具)、工具和安全文明生產的要求;

      實際安全操作示范及訓練;

      有關事故案例等。

      附文二工傷人員復工通知書

      工號

      姓名

      性別

      年齡

      原部門

      原班組

      原崗位

      受傷時間

      年月日

      傷情情況

      診斷及治療經過:

      目前治療及傷情情況:

      行政管理部醫務室復工安排意見(說明是否回原崗位或需要轉崗):

      負責人簽字:年月日

      人力資源部意見:

      負責人簽字:年月日

      接受部門意見:

      經理簽字:年月日

      復工教育安排:

      負責人簽字:年月日

      安全技術部意見:

      負責人簽字:年月日

      備注:

      注:1、本表一式四份,工傷人員、行政管理部、安全技術部、人力資源部各一份。

      2、工傷員工復工憑此表到復工部門報到。

      第3篇 職業安全健康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安全生產管理,保障人民群眾、公司員工和勞務工(以下簡稱員工)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的生命安全與職業健康,維護公司生產經營的正常秩序,促進企業持續、穩定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中國中鐵股份有限公司職業安全健康監督管理規定》(中鐵股份安質〔2012〕11號)等法律法規及股份公司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企業要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企業全面負責、群眾參與監督、全社會廣泛支持”的工作格局,不斷建立和完善自身多種行之有效的安全生產自控體系,實現安全生產的長期穩定。

      第三條? 公司公布的年度安全生產指標,是考核各單位安全管理工作和各級領導干部業績的重要內容之一,具有一票否決權。

      第四條 各子公司要按照現代企業的管理模式,積極推行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認證,規范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各子、分公司、項目部(以下簡稱:各單位)。

      第二章 監督管理機構、人員及其職責

      第六條? 安全生產部是公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主管部門。在總經理、主管副總經理的領導下,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公司的職業安全健康工作履行監督檢查、指導服務的職能。

      第七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是本單位內部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主管部門,各級安全生產專(兼)職人員是本單位內部的監督檢查人員。在上級主管部門的領導和指導下,按照法律法規及公司有關制度要求,對本單位的職業安全健康工作履行監督檢查、指導服務的職能。

      第八條 各單位必須遵照《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辦法》(建質〔2008〕91號)和股份公司《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安全質量環保專職機構設置及人員配備的通知》(中鐵股份勞〔2011〕71號)等相關文件的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總監,設置專職監管安全工作的職能部門,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強化安全質量稽查隊伍。直接從事施工生產的基層作業班組,應配備兼職安全員、群眾安全生產監督員,形成安全生產監控網絡。

      第九條 各單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和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要保持相對穩定。機構不得隨意撤消、合并,應上下對口;調換人員須征得上級主管部門的同意,以保證安全生產政令暢通,安全生產監督連續有效。

      第十條 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具有相應的專業技術職稱,并通過相關專業知識培訓,具備相應的工作技能,取得上崗證書,還應逐步取得《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

      第十一條 各單位應成立由黨政工團領導和有關部門負責人參加的安全質量生產委員會,研究決策企業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 企業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各單位必須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按照“統一領導、落實責任、分級管理、分類指導、全員參與”和“一崗雙責、崗崗有責”的原則,參照《中鐵科學研究院機關本部安全生產責任制》逐級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責任制應當覆蓋企業全體職工和崗位、全部生產經營和管理過程。

      第三章? 安全生產管理

      第十三條 各單位使用的協作隊伍,應具備有效的施工資質、安全資質和營業執照等證照,并在股份公司及公司合格勞務目錄內。在施工合同中應具體明確協作隊伍持有效資格證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數量、特種作業人員資格要求和雙方的安全生產責任。

      第十四條 各單位應廣泛開展企業安全生產文化建設,把安全文化建設落實到企業生產經營管理的各個環節。各級黨政工團應廣泛開展形式多樣的安全生產宣傳活動,樹立員工安全意識,深化安全生產管理理念,營造濃厚的安全文化氛圍,帶動全體員工共同搞好安全生產工作。

      第十五條? 各單位應積極開展全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新員工上崗前必須進行“三級”安全教育,更換工種前必須進行轉崗教育,施工現場應堅持每周安全學習和班前安全講話。安全生產管理“三類”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培訓考試合格并取得從業資格證后,方能持證上崗。

      第十六條 企業在施工生產過程中,應按照《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的要求,建立安全生產費用管理制度,足額提取安全生產費用,專戶核算,按規定范圍安排使用,優先用于滿足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企業安全生產提出的整改措施或達到安全生產標準所需支出,確保安全生產費用投入的落實,保證安全防護設施完善和個體防護用品使用到位,并將落實情況納入年度安全生產總結報送公司安全生產部。

      第十七條 各單位應根據國家《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為本單位全體員工(含雇工,下同)繳納工傷保險費;對高危作業人員根據作業期限購置一次性意外傷害保險,為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和患職業病的員工進行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

      第十八條 各單位應組織開展危險源辨識、評估工作,加強高風險工點和關鍵工序的監控。對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必須制訂專項施工方案,嚴格按程序審批并組織施工,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施工方案應組織專家論證、審查。

      第十九條? 各單位應加強安全技術交底工作,將安全技術措施逐級交底到崗位作業人員,并嚴格按施工安全技術措施組織施工。

      第二十條 各單位應建立健全機械設備管理制度,加強機械設備檢驗、檢測、安裝、驗收、使用、維修、保養、改造和報廢管理;外租設備應納入自有設備統一管理,加強入場前檢測、驗收和使用過程的管理;大型、特種設備應實行專項管理,制定專項安全技術方案,嚴格按程序審批,保證機械設備的使用安全。

      第二十一條 公司每年組織兩次安全生產大檢查和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活動,并進行不定期的安全生產專項檢查,各子、分公司每季度應組織一次安全大檢查和隱患排查工作,施工、監理項目經理部至少每月組織一次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工作,其他業態項目部針對項目規模、工期及風險大小可適當降低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頻次,但至少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同時,各單位、項目部應根據安全工作特點和要求,開展不定期的安全專項檢查。

      第二十二條? 各單位安全生產檢查、稽查工作應堅持“誰檢查、誰簽字、誰負責”的原則,各級檢查、稽查人員應認真查找事故易發的重點場所、要害部位、關鍵工序,并督促整改落實排查出的問題和隱患。各單位對排查出的問題、隱患要列出清單、建立臺帳,制訂整改方案,落實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預案。

      第二十三條? 各單位應建立健全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體系,編制完善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機構,保障應急物資儲備,加強應急救援培訓和應急預案演練,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第二十四條? 各單位應建立健全群眾安全生產監督員(簡稱“群安員”)、青年安全監督崗(簡稱“青安崗”)管理制度,定期組織對群安員和青安崗進行技能培訓,充分發揮群安員和青安崗在安全生產工作中的作用。

      第二十五條 各單位應加強對下列高風險設備和物品的內部監控管理工作,確保運轉和使用安全。

      1.起重設備、鍋爐、壓力容器、客運電梯等特種設備的專業性安全檢測及相關工作,由屬地專業監督檢測部門負責并予以確認。

      2.具有易燃、易爆、劇毒、放射等特性的危險物品采購、儲存、使用、廢棄處理等相應的監督管理工作,應報屬地相關監管部門確認、核準。

      第四章? 職業健康管理

      第二十六條 各單位應組織開展職業危害因素辨識評價,列出可能發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種類和人員,確定職業健康衛生管理目標。

      第二十七條 各單位應結合實際建立職業健康管理制度,對接觸可能發生職業病場所的人員組織進、退場健康體檢,提供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對異常情況緊急處理,并建立健康體檢檔案。

      第二十八條 施工現場應根據施工作業內容、季節、環境等采取相應措施,預防和控制職業病、傳染病、流行病及中毒等事故的發生。

      第二十九條 職業危害作業現場應將職業健康教育納入作業人員入場安全教育,并告知作業場所可能的職業危害。督促、教育、指導從業人員正確佩戴、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防護用品。

      第三十條 職業危害作業現場應在醒目位置設立危險源公示標牌。公布施工現場作業危害因素、危險源、防治措施及監控責任人和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監測結果等。

      第三十一條 各單位應按照國家勞動保護有關政策規定,對直接參與施工生產的作業人員、有害作業人員,根據不同作業工種的勞動強度、危害程度和地域分布,參照屬地同類或類似工種防護用品發放標準,自行制定標準實施。

      第三十二條 各單位職業安全健康設施、設備及個體防護用品質量必須符合國家和行業的有關規定。在使用過程中應定期進行檢測、檢驗,確保設備運轉良好和防護用品安全有效。

      第三十三條 各單位應重視和加強對女職工的勞動保護工作。根據女職工不同時期的生理特點,妥善安排適宜工作,不得將笨重體力作業和嚴重危害生理機能的塵毒作業分配給女職工。

      第三十四條 各單位應根據職業病危害因素,及時向當地職業衛生管理部門進行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和注銷等工作,并接受監督管理。

      第4篇 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記錄編制內容辦法

      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記錄編制內容

      1)記錄名稱:簡短反映記錄對象;

      2)記錄編碼:編碼是每種記錄的識別標記,每種記錄只有一個編碼;

      3)記錄順序號:順序號是某種記錄中每張記錄的識別標記,若記錄為成冊票據,印有流水序號,可視為記錄順序號;

      4)記錄內容:按記錄對象要求,確定編寫內容;

      5)記錄人員:記錄填寫人、會簽人、審批人等;

      6)記錄時間:按活動時間填寫,一般應寫清年、月、日;

      7)記錄單位名稱;

      8)保存期限和保存部門。

      通常,組織需要有如下的職業安全健康記錄(示例):

      1)設計評審、鑒定和驗證記錄

      2)設備工裝鑒定周期記錄

      3)特殊工序人員和操作監督記錄

      4)檢驗和試驗記錄(含測試報告)

      5)計量器具校準記錄

      6)糾正措施驗證報告

      7)產品質量報告

      8)用戶申訴處理記錄和情況報告

      9)事故報告表

      10)文件更改記錄

      11)人員培訓記錄

      12)人員資格認可記錄

      13)體系審核記錄和審核報告

      14)體系的復審記錄和復審報告

      15)檢驗證書

      除此之外,還應根據不同的生產安全活動,增添相應的職業安全健康記錄。

      第5篇 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作用辦法

      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的作用

      ohs管理手冊是闡述一個組織的ohs方針和描述其ohs管理體系的文件。它就體系作概括的表述,是體系文件中的主要文件,也是在實施和保持體系的正常運行中應長期遵循的綱領性文件。它對內是組織內部實施ohs管理的基本法規,為各項ohs管理活動提供統一的標準和共同的行為準則;對外是ohs保證能力的文字表達,以使需方和第三方確信本組織的技術和管理能力,保證生產活動的ohs達到規定的要求。所以,手冊的編制不同于其它層次文件的編制,一方面它要求按照管理的理論,總結本組織ohs管理的實踐,提煉本組織ohs管理的經驗;另一方面它又要求按照ohsms標準推薦的體系要素,對組織現存的固有體系進行繼承和自我完善,為組織ohs管理的適用性和有效性提供條件和規范。通過ohs管理手冊的編寫過程,實質是對組織的ohs管理體系進行一次全面的審核和完善。

      ohs管理手冊的作用:

      1、是組織建立ohs管理體系的總體規劃;

      根據ohsms標準制定的ohs管理手冊,是對組織ohs方針、體系、包括ohs管理各項職能及各項管理活動的整體描述,而ohs管理的各項工作和活動都是依據ohs管理手冊的基本規定加以細化、補充,成為具體的標準、制度,所以,它實質上起到了組織ohs管理體系總體藍圖的作用。

      2、是統一和協調組織各部門職業安全健康活動、實施工傷事故及職業病預防和控制的根本依據和法規;

      ohs管理手冊作為組織內部法規性文件,為各項ohs管理活動提供了統一的標準和共同的行為準則。手冊系統地、原則地規定了各項ohs職責和程序,以協調體系的有效性。

      ohs管理手冊又是組織各級ohs管理人員實施ohs管理與控制的根本依據,當組織內其他ohs管理方面的標準和制度與ohs管理手冊相抵觸時,應服從ohs管理手冊的規定。

      3、是組織向上級主管部門、需方或第三方提供ohs保證能力和水平的文字表述。

      此外,編制ohs管理手冊的還可達到如下目的:

      ――描述組織的方針、目標、承諾、程序和要求,展示組織ohs管理體系重點解決的問題;

      ――總體描述和實施有效的ohs管理體系;

      ――提供改進的常規控制,促進管理活動;

      ――為審核ohs管理體系提供文件依據;

      ――ohs管理體系情況改變時,保證體系及要求的連續性;

      ――按ohs管理體系的要求和相應方法培訓人員;

      ――向組織各級管理者展示組織職業安全健康管理的總框架;

      ――向各級管理人員提供查詢所需文件與記錄的途徑;

      ――明確各部門的職責與相互關系;

      ――對外介紹ohs管理體系;

      ――證明其自身ohs管理體系符合標準規定。

      第6篇 公司職業安全健康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加強職業安全健康管理,從嚴落實各級職責,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保障從業人員生命安全健康及其相關權益,根據《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等法規和國家有關職業安全健康監管職責調整規定,結合集團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堅持以人為本、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方針,依據源頭治理、科學防治、精細管理、嚴格考核原則,突出煤礦粉塵和高溫、化工生產、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職業危害防治,全面推進職業安全健康工作。

      第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是職業安全健康的責任主體,其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職業安全健康第一責任人。

      第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行業標準的工作環境和條件。優先采用有利于職業危害防治和保護從業人員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消除或減少職業危害。

      第五條 積極組織職業安全健康宣傳教育,增強干處職工職業危害防控觀念和健康保護意識,營造關心健康、關愛生命、關注安全、安全發展的良好氛圍。

      第六條 將職業安全健康納入安全培訓重要內容,認真制定并落實安全培訓計劃。單位主要負責人和職業安全健康管理人員應接受專門的職業安全健康培訓。

      第七條 從業人員應學習職業安全健康法規和相關標準、規范,掌握操作規程,正確使用、維護職業安全健康防護設施,按規定佩戴和使用個體勞動防護用品,提高職業危害防護能力。

      第八條 作業場所使用有毒物品的生產經營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處門或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申請辦理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

      第九條 本辦法適用于集團公司所屬各單位。

      第二章 機構與職責

      第十條 集團公司各級安監機構是職業安全健康綜合監督管理處門,負責職業安全健康工作的監督管理、檢查考核和責任追究。集團公司各級業務職能處門是職業安全健康業務管理處門,負責職責范圍內的職業安全健康宣傳教育、技術指導、監督檢查等業務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集團公司主要職業安全健康管理處門職責分工如下:

      (一)安全監察局

      1.貫徹執行職業安全健康法規和相關國家、行業標準、規范,組織制定職業安全健康監督管理規章制度。

      2.負責建設項目職業危害預評價、職業危害防護設施設計和竣工驗收等工作的監督管理,負責職業危害防護設施“三同時”的監督管理。

      3.負責組織職業安全健康監督檢查,主要內容包括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防護設施、檢測評價、警示告知、勞動防護用品、職業危害申報、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的辦理、職業安全健康培訓、職業健康監護等。

      4.負責集團公司內處職業安全健康檢測、評價技術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負責外處技術服務機構登記備案管理。

      5.負責組織有關職業安全健康違規行為查處和職業危害事故內處調查分析處理,負責職業安全健康工作的考核和責任追究。

      (二)衛生預防中心

      1.負責職業病防治法規和防治知識的宣傳教育。

      2.負責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負責職業病診斷治療康復管理。

      3.負責集團公司承擔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治療的醫療機構及化學品毒性鑒定、個人劑量檢測、放射防護器材和含放射性產品檢測等技術服務機構的業務管理。

      4.負責醫療機構放射性危害控制的業務管理。

      5.負責職業病醫學認定的初審、上報和職業病報告的管理。

      (三)通防處

      1.負責“一通三防”等設計相關職業安全健康內容的業務管理。

      2.負責業務范圍內有關職業安全健康的操作規程、安全技術措施等技術文件的業務管理。

      3.負責礦井粉塵、有毒有害氣體、高溫、局處通風機噪聲等職業危害防治業務管理。

      4.負責礦井作業場所粉塵、有毒有害氣體、高溫的日常檢測業務管理。

      (四)生產處

      1.負責礦井采區、工作面等設計相關職業安全健康內容的業務管理。

      2.負責礦井采掘機械噪聲、采掘工作面爆破煙塵等職業危害防治業務管理。

      3.負責業務范圍內有關職業安全健康的操作規程、安全技術措施等技術文件的業務管理。

      (五)機電處

      1.負責機電設備選型等有關職業安全健康內容的業務管理。

      2.負責機電設備、設施及其場所職業危害防治業務管理。

      3.負責業務范圍內有關職業安全健康的操作規程、安全技術措施等技術文件的業務管理。

      (六)人力資源處

      1.負責勞動用工合同管理,規范勞動用工合同,在合同上載明職業危害及后果。

      2.負責集團公司勞動防護標準的修訂和勞動防護用品管理。

      3.負責組織對勞動防護用品配備、使用等情況的專項檢查。

      (七)勞動保險處

      1.負責工傷保險管理。

      2.負責職業病工傷認定的初審、上報。

      3.負責工傷保險待遇的審核、支付工作。

      (八)工會

      1.負責組織群眾性職業安全健康宣傳教育。

      2.參與職業安全健康監督檢查。

      3.參與職業危害事故內處調查分析處理。

      第十二條 各 公司 要明確本公司職業安全健康分管負責人,明確安監處門的監督管理職責和有關處門的業務管理職責,落實監督、管理責任。

      第十三條 各生產經營單位要成立主要負責人任組長,分管負責人任副組長,安監機構及相關業務科室負責人為成員的領導小組,配備專職管理人員,明確責任,全面加強職業安全健康工作。

      第三章 職業危害申報

      第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建立職業危害申報管理制度,作為申報主體進行職業危害申報。煤礦按照《煤礦作業場所職業危害防治規定(試行)》向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申報,非煤生產經營單位按照《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管理辦法》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處門申報。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種類按照《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確定。

      第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申報職業危害時,應提交《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表》及下列資料:

      (一)生產經營單位的基本情況。

      (二)產生職業危害因素的生產技術、工藝和材料情況。

      (三)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的種類、濃度和強度情況。

      (四)作業場所接觸職業危害因素的人數及分布情況。

      (五)職業危害防護設施及個體勞動防護用品的配備情況。

      (六)法規規定的其他資料。

      第十六條 作業場所職業危害每年申報一次。生產經營單位下列事項發生重大變化的,應向原申報機關申報變更:

      (一)進行新建、改建、擴建、技術改造或技術引進的,在建設項目竣工驗收之日起30 日內申報。

      (二)因技術、工藝或材料發生變化導致原申報的職業危害因素及其相關內容發生重大變化的,在技術、工藝或材料變化之日起15 日內申報。

      (三)生產經營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發生變化的,在發生變化之日起15 日內申報。生產經營單位終止生產活動的,應在生產活動終止之日起15 日內向原申報機關報告并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七條 煤礦應將核準后的職業危害申報資料報所在地煤礦安全監管處門備案,非煤生產經營單位將核準后的職業危害申報資料報當地市、縣(市、區)安監局備案。各生產經營單位將核準后的職業危害申報資料報 公司 、 公司安監局備案。

      第四章 職業危害檢測與評價

      第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建立職業危害日常檢測管理制度,依據《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gbz2)標準及有關規定確定職業危害檢測項目、檢測處位、檢測周期和限值判定標準,指定專人負責并建立職業危害檢測檔案。

      第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參照《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檢查裝備配備指導目錄》設置職業危害檢測裝備或監測控制系統,并加強對檢測裝備、監測控制系統的維護管理。

      第二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安全健康技術服務機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危害因素檢測,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危害現狀評價。定期檢測、評價結果按規定報地方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處門或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

      第二十一條 為集團公司所屬單位提供技術服務的技術服務機構,應提前向集團公司安監局登記備案,備案后方可進行技術服務。備案內容包括資質證書、營業執照、計量認證資質證書及主要儀器裝備清單等。

      第二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要建立職業危害告知制度,公布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及評價結論。對產生嚴重職業危害的作業崗位,應在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警示說明,載明職業危害的種類、后果、預防和應急處置措施等內容。

      第二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現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不符合國家、行業標準的,應立即采取措施進行整改和治理,確保其符合職業健康環境和條件的要求。

      第二十四條 煤礦要按照《煤礦作業場所職業危害防治規定(試行)》,制定職業危害檢測項目、檢測處位、檢測周期、限值判定標準及儀器儀表配備等具體規定,指定專職或兼職檢測人員,對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進行日常檢測。檢測人員按特種作業人員管理。

      第五章 職業危害防治

      第二十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建設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在可行性論證階段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健康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危害預評價。產生嚴重職業危害的建設項目應在初步設計階段編制職業危害防治專篇。職業危害預評價報告、防治專篇報當地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處門或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同時報集團公司安監局備案。

      第二十六條 建設項目的職業危害防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職業安全健康管理與項目建設同時到位。

      第二十七條 建設項目在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委托進行職業危害控制效果評價,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經驗收合格并取得批復文件后,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職業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驗收批復文件報當地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處門或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同時報集團公司安監局備案。

      第二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要優化生產布局,將有害作業與無害作業分開,將高毒作業與其他作業隔離,確保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與生活區分開。

      第二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要建立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管理制度,建立職業危害防護設施、防護用品管理臺帳,明確管理職責,并對職業危害防護設施、防護用品進行日常維護、檢修和保養,定期檢測其性能和效果,確保其處于正常適用狀態。

      第三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要加強規程、措施管理,在作業規程、操作規程、安全技術措施等技術文件中載明必要的職業危害防治、個體勞動防護等相關內容,并認真組織培訓和學習。

      第三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制定急性職業損傷應急預案或現場應急處置方案,并按規定組織培訓、演練。在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作業場所,應按規定設置報警設施、沖洗設施、防護急救器具專柜,設置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定期檢查并記錄。

      第三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購置的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設備或化學品等材料,應附有中文說明書,并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不得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設備或材料。

      第三十三條 各礦要嚴格執行《煤礦作業場所職業危害防治規定(試行)》,加強組織領導,明確責任分工,嚴格落實職業安全健康責任制,采取有效措施,切實做好煤礦粉塵、高溫、噪聲及化學毒物危害防治,為煤礦工人創造良好的工作環境。

      第三十四條 各礦必須加強礦井粉塵危害防治,建立完善的防塵供水系統,建立沖塵和凈化風流制度,采取濕式鉆眼、使用水炮泥、放炮噴霧、采掘機械內外噴霧、煤層注水、轉載點噴霧除塵以及加強個體防護等綜合防塵措施。要全面開展綜合防塵標準化礦井建設,積極推進綜合防塵樣板化礦井創建活動,大幅度降低煤礦粉塵危害,確保達到規定要求。

      第三十五條 礦井采掘工作面的空氣溫度不得超過26℃,機電設備硐室的空氣溫度不得超過30℃,當空氣溫度超過上述要求時,必須縮短超溫地點工作人員的工作時間。采掘工作面的空氣溫度超過30℃、機電設備硐室的空氣溫度超過34℃時,及時采取降溫措施。

      第六章 勞動防護

      第三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要建立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明確職責,規范程序,對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驗收、保管、發放、使用、報廢等嚴格管理。

      第三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按照不低于《個體防護裝備選用規范》(gb11651)和國家頒發的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的要求,為從業人員配備勞動防護用品,煤礦應按照不低于《煤礦職業安全衛生個體防護用品配備標準》(aq1501)配備個體防護用品。不得以貨幣或其他物品替代勞動防護用品。

      第三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按照《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實施細則》對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嚴格管理,不得采購和使用無安全標志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購買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須經本單位安監處門和業務管理處門檢查驗收。

      第三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按行業標準、集團公司相關規定對勞動防護用品進行定期檢驗或抽查,確保有效。應督促、教育、指導從業人員按規定正確佩戴、使用勞動防護用品。不得使用不符合國家、行業標準或已失效的勞動防護用品。

      第四十條 集團公司各單位不得將產生職業危害的作業轉移給不具備職業危害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不具備職業危害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接受產生職業危害的作業。

      第七章 職業健康監護

      第四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建立職業健康監護管理制度,依據《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gbz188)及有關規定制定年度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并認真組織實施。

      第四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按規定組織從事接觸職業危害作業的從業人員進行職業健康檢查。職業健康檢查包括上崗前檢查、在崗期間定期檢查、離崗時檢查、離崗后醫學隨訪檢查和應急檢查。職業健康檢查時間視為正常出勤。

      第四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對新進人員進行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經檢查合格后方可安排有關作業。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人員從事接觸職業危害因素的作業。

      第四十四條 應按規定組織接觸職業危害因素的從業人員進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健康檢查。發現職業禁忌或有相關職業健康損害的,應及時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需要復查和醫學觀察的,應按規定安排復查和醫學觀察。

      第四十五條 應組織接觸職業危害因素的從業人員進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對未進行離崗時檢查的從業人員,不得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如果最后一次在崗期間的健康檢查是在離崗前的90日內,可視為離崗時檢查。

      第四十六條 對接觸具有慢性健康影響的職業危害因素的從業人員,應按規定進行離崗后醫學隨訪檢查。塵肺病患者在離崗后需進行醫學隨訪檢查。

      第四十七條 當發生急性職業危害事故時,應及時對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職業危害的從業人員進行應急健康檢查。同時依據檢查結果和現場勞動衛生學調查,確定危害因素,為急救和治療提供依據,控制職業危害的蔓延和發展。

      第四十八條 職業健康檢查應根據所接觸的職業危害因素類別,按《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確定檢查項目和檢查周期。復查時可根據要求相應增加檢查項目。

      第四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建立從業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和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管理檔案。從業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包括:

      (一)從業人員職業史、既往史和職業危害接觸史。

      (二)相應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監測結果。

      (三)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情況。

      (四)職業病診療等勞動者健康資料。

      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管理檔案包括:

      (一)職業健康監護委托書。

      (二)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報告和評價報告。

      (三)職業病報告卡。

      (四)單位對職業病患者、患有職業禁忌癥者和已出現職業相關健康損害從業人員的處理和安置記錄。

      (五)單位在職業健康監護中提供的其他資料和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記錄整理的相關資料。

      第五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安排專人,按規定妥善保存從業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和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管理檔案。從業人員有權查閱、復印其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從業人員離開單位時,有權索取本人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

      第八章 監督檢查與考核獎罰

      第五十一條 職業安全健康納入各級安全監督檢查和考核管理。各 公司 、生產經營單位要完善安全監督檢查辦法和檢查表,明確職業安全健康檢查內容,深入開展各類職業安全健康檢查。

      第五十二條 各生產經營單位要采取全面檢查與專項檢查相結合、定期檢查與動態抽查相結合的方法,配備足夠的職業安全健康檢查人員,加大作業現場檢查力度,嚴格落實各項職業危害防治措施。對作業現場職業危害嚴重超標的,應及時采取治理、防范措施,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的,要嚴肅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五十三條 對煤礦呼吸性粉塵濃度超過接觸濃度管理限值10 倍以上20 倍以下且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的,比照一般事故進行調查處理;呼吸性粉塵濃度超過接觸濃度管理限值20倍以上且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的,比照較大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第五十四條 職業危害事故的報告、分析處理,按集團公司生產安全事故管理規定執行。

      第五十五條 集團公司對職業安全健康實行專項考核,考核內容見職業安全健康檢查考核通用標準(附件)。職業安全健康檢查評級實行百分制,分為三個等級:

      一級:得分在95 分及以上。

      二級:得分在90 分及以上。

      三級:得分在80 分及以上。

      對專業公司(能化公司)的檢查得分,按所抽查單位的平均得分計算,抽查單位現場檢查地點不得低于5 處。

      第五十六條 職業安全健康考核評級必備條件為:

      (一)考核期內無重傷及以上責任事故和內處一級以上非人身責任事故。

      (二)考核期內無職業危害事故。

      (三)考核期內無職業危害程度嚴重超標現象。

      第五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每月組織職業安全健康檢查考核,專業公司(能化公司)每季對所屬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全面檢查考核。集團公司結合安全質量標準化檢查驗收,每季度對 公司 、煤業公司所屬單位進行職業安全健康檢查考核。

      第五十八條 對季度考核評定為一級的 公司 司),給予萬元獎勵;評定為二級的給予 萬元獎勵;對評定為三級的不獎不罰;對不達標的,處以 萬元罰款。對季度考核評定為一級的煤業公司單位,給予 萬元獎勵;評定為二級的給予 萬元獎勵;對評定為三級的不獎不罰;對不達標的,處以 萬元罰款。各 公司 制定對所屬單位的獎罰標準。集團公司每季度對安全健康工作中做出貢獻的有關人員給予一定獎勵。

      第五十九條 集團公司對 公司的獎勵,由集團公司安全基金列支;集團公司對 公司所屬單位的獎罰,由專業公司(能化公司)兌現。

      第六十條 集團公司開展職業安全健康示范單位創建活動,培育先進典型,適時組織召開職業安全健康工作現場會,推廣先進經驗,對職業安全健康示范優勝單位給予適當獎勵,促進職業安全健康工作全面提高。

      第九章 附則

      第六十一條 各 公司根據本辦法制訂本公司職業安全健康管理辦法,各生產經營單位根據本辦法,制訂本單位職業安全健康管理細則。

      第六十二條 本辦法的解釋權屬 集團有限公司。

      第六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第7篇 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記錄作用辦法

      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記錄作用

      記錄是為已完成的活動或達到的結果提供客觀證據的文件,它是重要的信息資料,為證實可追溯性以及采取預防措施和糾正措施提供依據。職業安全健康記錄覆蓋于體系運行過程中的各個階段,因此,記錄有如下功能:

      (1)是體系文件的組成部分,是職業安全健康職能活動的反映和載體。

      (2)是驗證ohsms體系的運行結果是否達到預期目標的主要證據,是體系有效性的證明文件,具有可追溯性。

      記錄可以是書面形式,也可以是其他方式,如電腦軟件儲存的資料。

      (3)ohsms記錄為采取預防和糾正措施提供了依據。

      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手冊編寫原則辦法(七篇)

      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手冊編寫原則1.指令性原則ohs管理手冊由組織最高管理者批準簽發并正式發布。手冊中的各項規定是組織全體員工(包括組織最高管理者)都必須遵守執行的組織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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