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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礦山安全管理考核辦法范本(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1-08 07:05:49 查看人數:92

      礦山安全管理考核辦法范本

      第1篇 礦山安全管理考核辦法范本

      1 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礦。

      2 具體內容

      2.1 安全獎勵

      2.1.1對舉報違章、提出安全合理化建議并采納者,給予100-500元獎勵。

      2.1.2處理和解決了較大的事故隱患者給予200元以上的獎勵。

      2.1.3防止重大事故發生及搶救傷員的有功人員給予200-1000元獎勵。

      2.1.4對制止違章作業,違章指揮,避免了傷亡事故發生的人員給予500-1000元獎勵。

      2.1.5實現當月安全生產目標,各級安全管理人員可享受全額崗位安全津貼。

      2.1.6每季度班組驗收的優秀班組(95分以上)給予500元/班獎勵。

      2.1.7每季度實現無違章班組的給予500元獎勵。

      2.1.8對全年安全行車無事故的司機給予300元/人獎勵

      2.1.9對年終評比獲得安全先進的作業區、先進班組、先進個人給予表彰獎勵,獎勵金額待定。

      2.2事故考核

      2.2.1一般險肇事故:考核作業長、書記各300元;考核主要責任人300元,次要責任人200元;考核作業區其他管理人員200元,考核事故班長100元;考核機關承包人100元。

      2.2.2重大險肇事故:否決事故單位當月安全津貼;考核作業長、書記各500元;考核主要責任人500元、次要責任人300元;考核作業區其他管理技術人員各300元;考核事故班長200元;考核機關承包人200元。考核安全科長500元,安全主管300元,安全主辦200元;。

      2.2.3微傷事故:考核作業長、書記各300元;事故主要責任人考核300元,次要責任人考核200元;考核事故班長100元;作業區其他管理人員200元,考核機關承包人100元;考核事故單位2000元,事故班長在作業區做檢查。

      2.2.4輕傷事故:否決作業區當月安全津貼;考核作業長和書記、作業區安全員各500元,作業長在全礦管理人員會議做書面檢查;主要責任人考核500元,次要責任人考核300元;考核作業區其他管理技術人員各300元;考核事故班長200元,班組安全員200元,安全互保對子200元;考核事故單位3000元;考核安全科長500元,安全主管300元、安全主辦200元;考核機關承包人200元。

      2.2.5重傷事故:否決礦當月安全津貼;作業長和書記各考核3000元,作業區主要領導給予行政降級或撤職處分,作業長在全礦大會做書面檢查;考核事故主要責任人3000元,次要責任人2000元;考核作業區安全員2000元,考核作業區其他管理技術人員各1500元;事故班長1000元,班組安全員500元,安全互保對子500元;考核事故作業區6000元;考核安全科長3000元,安全主管2000,安全主辦1500,機關承包人500元。

      2.2.6工亡事故:否決礦當月安全津貼;作業長和書記給予行政撤職處分、并各考核6000元,在全礦大會做書面檢查;事故主要責任人考核10000元、次要責任人考核6000元;作業區安全員5000元,考核作業區其他管理技術人員各考核3000元;考核事故班長3000元;班組安全員2000元,安全互保對子2000元;考核事故作業區20000元;安全部門負責人給予行政撤職處分,考核6000元,安全主管考核5000元,安全主辦考核3000元;機關承包人2000元。

      2.2.7以上事故責任人觸犯法律的由國家司法部門追究其刑事責任。

      2.2.8 以上事故礦長及其他高管人員的考核由集團公司進行考核。

      2.2.9外來用工發生工亡事故的,按宏興股份公司《2023年安全管理考核辦法》進行考核。

      2.2.10職工上下班途中發生機動車輛傷害事故,按宏興股份公司《2023年安全管理考核辦法》進行考核。

      2.2.11新鑒定出職業病的,對相關人員按重傷考核辦法進行考核。

      2.2.12一年內重復事故對作業區相關人員加倍考核。

      2.3管理技術人員由于工作失職、失管、失控導致發生事故經濟處罰。

      2.3.1一般險肇事故:考核作業長、書記各500元,事故單位其它管理技術人員300元;安全部門由于失職、失管、失控,考核安全科長500元,安全主管300元,安全主辦200元。

      2.3.2重大人身險肇事故:考核作業長、書記各2000元,其它管理技術人員1000元;安全部門由于失職、失管、失控,考核安全科長2000元,安全主管1000元,安全主辦500元。

      2.3.3微傷事故:考核作業長、書記各1000元,考核其它管理人員500元;安全部門由于失職、失管、失控,考核安全科長1000元,安全主管800元,安全主辦500元。

      2.3.4輕傷事故:考核作業長和書記各3000元,考核作業區管理技術人員各2000元;安全部門由于失職、失管、失控,考核安全科長3000元,安全主管2000、安全主辦1000。

      2.3.5重傷事故:作業長和書記各考核6000元;考核作業區管理技術人員各3000元;安全部門由于失職、失管、失控,考核安全科長6000元,安全主管3000,安全主辦2000。

      2.3.6工亡事故:作業長和書記考核10000元;考核其它管理人員6000元;安全部門由于失職、失管、失控,考核安全科長10000元,安全主管考核6000元,安全主辦考核5000元。

      2.4目標指標考核

      2.4.1工傷事故按以上考核辦法考核。

      2.4.2崗位粉塵合格率未達標,考核主管作業區作業長、書記各500元,考核作業區其他管理人員300元;由于管理原因,使除塵設備無法開動或未開動造成粉塵濃度超標,考核生產科和設備科科長及主管人員各500元。

      2.4.3安全標準化班組不達標的,考核作業區作業長和書記各500元,考核作業區其他管理人員300元。

      2.4.4污染物綜合排放合格率沒達標的,考核作業區作業長和書記各500元,考核作業區其它管理人員300元;由于管理原因未達標的,考核設備科科長及主管人員各500元。

      2.4.5、高度及以上危險源受控率、隱患整治與受控率、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及證件有效率未完成指標,考核作業區作業長和書記500元,考核作業區其它管理人員300元;由于管理原因未達標的,考核安全科長及主管人員500元。

      2.5基礎管理考核

      2.5.1作業區必須建立安全考核細則,否則考核作業長和書記各500元。

      2.5.2作業區、班組未按要求組織 “三級安全教育”、復工安全教育、轉崗安全教育的。每發現1人次, 考核作業長和書記500元,考核班長300元。

      2.5.3作業區、班組未按要求組織作業區每周、班組每日安全自檢自查,每發現1人次, 考核作業長和書記500元,考核班長100元。

      2.5.4 被查出現場存在明顯的不安全問題,每項考核作業區200元; 作業區隱患整改不及時,每項考核作業區100元。

      2.5.5現場安全、文明生產未能達標,考核作業區300元/次。

      2.5.6日常工作計劃未按期完成(包括不按時參加會議或不完成臨時交辦任務等情況),考核作業區1000元。

      2.5.7未執行檢修掛牌制、停送電制和較大檢修安全措施審批制的。考核作業區1000元。

      2.5.8作業區安全記錄未達到要求,考核作業區500元。

      2.5.9安全操作技術規程、危險預知等知識考試不合格的人員,考核200元,并責令停工學習,學習期間只發生活費。

      2.5.10班組的安全基礎工作未能達標。考核:

      (1)班組安全記錄、企管記錄:未達到要求,考核班組長100元。

      (2)月安全教育:班組必須每月組織一次書面的班組安全考試,未及時組織安全教育,考核班組長100元/次;教育內容少于5題或不符合要求,考核班組長100元;卷紙沒有及時批閱,考核班組長100元;班組成員未按班組要求參加教育,考核責任人200元。

      (3)其他安全教育:新分配工人、轉崗工人以及班組成員連續30天沒有上班的復工人員,必須經過班組安全教育,未經教育安排上崗,考核班組長300元。

      (4) 安全檢查:班組各成員應加強日常崗位點檢確認,做到每日一檢一記,尤其對機具、機臺、設備的安全裝置和要害部位,必須認真點檢確認并記錄清楚。否則考核點檢責任人100元;因點檢不到位造成后果的,按違章違規考核處理。

      (5)隱患整改:班組各成員必須做好隱患整改和登記工作,對能造成人身傷害事故的隱患(如開關蓋不全,接地線不連接,用銅絲代替保險、電焊機二次線無接線盒等),考核300元/項;對檢查出隱患未及時進行整改,考核100元/項。

      (6)互保聯保:實行安全互保,互保對象之間要做到“四個互相”,一項未做到考核班組長及責任人100元。

      (7)周安全活動:周安全活動“四落實”工作未達到要求,記錄不認真,考核班組長100元;職工無故不參加活動的按曠工論處、其他行為按違章論處。

      (8)安全交底:班組長在班前會及施工前要認真組織安全措施交底。沒有交底考核200元,交底不認真100元。

      2.5.11礦組織的月綜合安全檢查,無故不參加的管理人員考核500元/次,檢查未查出問題的考核500元/次。

      2.5.12礦月綜合檢查,查出的事故隱患考核100元/項。

      2.6 現場管理考核

      2.6.1認真執行各項安全制度,嚴格班前、班后會制度和交接班制度,負責現場安全生產的班長、值班長(以下簡稱值日長)必須組織開好班前、班后會,做好安全交底工作;必須在班前對本班安全生產存在的問題向下一班交代清楚,并做好交接記錄,雙方簽字。崗位工要做好崗位的安全交接工作。無班前、班后會記錄和交接班記錄,考核200元,記錄不清100元,檢查人員發現現場存在明顯的安全問題,而交接班記錄中無記錄,考核責任人各200元。

      2.6.2值日長、崗位人員必須在班前、班中、班后至少三次對現場和設備全面的檢查確認,每檢查一次記錄一次,當班沒有處理完畢的交下班處理。無記錄或記錄不清考核100元,未采取處理措施考核200元。

      2.6.3值日長要切實貫徹安全第一的原則,必須對本班的生產任務做到心中有數,合理、穩定、均勻地組織當班的生產。因生產組織混亂而影響安全生產時考核300元。

      2.6.4值日長要隨時檢查督促當班人員遵章守紀、愛護和正確使用設備、設施及個體防護用品。值日長對違章不制止或有隱瞞、弄虛作假行為的,考核500元。

      2.6.5臨邊和危險作業時值日長必須在現場進行指揮和確認。否則考核200元。

      2.6.6對上級安排的當日當班安全工作,必須令行禁止,不得推委搪塞,否則考核200元。

      2.6.7值日長對崗位工反映的安全問題,必須本著安全第一的原則,積極安排解決,否則考核200元。

      2.6.8值日長安排處理突發生產、設備事故時,嚴格按工藝技術要求和安全程序進行。處理不當考核300元。

      2.6.9作業現場的安全設施、車輛、機電設備、天氣條件等突發異常,不能繼續正常生產、工作時,值日長必須安排停止作業,必要時組織人員撤離到安全地帶。否則按違章指揮考核500元以上。

      2.6.10多工種人員交叉作業過程中必須統一指揮、分工明確、責任到人,做到“三不傷害”和“四個互相”。現場指揮作業的“攤長”一定要保證安全作業的局面,無“攤長”考核班組長200元;作業現場混亂考核“攤長”200,其他作業人員各100元。

      2.6.11除塵設備故障導致崗位粉塵超標,考核設備管理責任人500元;除塵設備完好不開動或降塵措施不落實導致崗位粉塵超標,考核操作人員200元及作業區領導500元。

      2.6.12作業完畢,未按要求清理現場,恢復安全設施(裝置)的,考核負責人200元,其他作業人員各100元。

      2.6.13安全互保對象不明確,沒有條件實現互保聯保的崗位人員未定時向值班人員聯系匯報的。考核100元。

      2.6.14發生人身、設備事故,除積極組織事故應急處理外,必須保護好事故現場,管理人員沒有發出指令或事故現場沒有確認,不得私做主張進行處理。否則考核500元。

      2.6.15發現一次群體違章行為或嚴重違章指揮的現象時,否決作業區當月安全津貼,考核責任人1000-3000元。

      2.6.16每個職工每項操作都必須認真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執行安全作業指導書和作業標準,嚴禁冒險蠻干和違章操作,違章按《西溝礦反習慣性違章管理辦法》進行考核:

      2.6.17各級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均按嚴重違章行為考核。

      2.6.18違章人員必須停工接受礦級一天以上的學習教育,停工期間只發生活費。

      2.7其它

      2.7.1 在專項安全活動(安全月、百日無事故等)期間,安全考核將加倍。

      2.7.2 本考核的條款將根據實際情況隨時進行增補。

      2.7.3所有考核一律從績效工資中扣除,當月不夠的,逐月扣除。

      2.7.4本考核解釋權歸礦安全監察科。

      第2篇 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復訓-考試試卷

      一、填空題(40分,每空二分)

      1.《礦山安全法》是保障、、保護礦山職工人身安全、促進采礦業的發展的重要安全生產法律 。

      2.預防職業病和保護勞動者健康、、。

      3.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具體是指安全責任制度、、、以及和職業病調查處理制度。

      4.《安全生產法》于年6月29日九屆會議審議通過。

      5.現代安全管理堅持的思想,注重企業的建設。

      6.安全目標管理的基本內容包括、、安全目標的考核與評價。

      7.挖掘機或前裝機鏟裝時,爆堆高度不大于機械最大挖掘高度的倍。

      8.《安全生產法》的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9.處理采空區常用的方法有三種即:崩落圍巖法、充填空區法和。

      10.露天礦分為和。

      11.導火索的正常燃速度一般為s/m。

      二、選擇題(12分,每題3分)

      1.下列屬于部門規章是()

      a、安全生產法b、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 c、湖南省安全生產條例d、《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

      2.礦山企業必須依法取得“五證”,下列不屬于“五證”的選項是()

      a、采礦許可證 b、安全培訓二級資格證 c、安全生產許可證 d、爆炸物品使用許可證 e、工商營業執照

      3.針對某一個生產經營單位總體或局部的生產經營活動安全現狀進行的全面評價。這種評價方法稱為()

      a、安全預評價 b、安全驗收評價 c、安全現狀綜合評價 d、專項安全評價

      4.根據《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管理人員培訓大綱》要求,露天礦山安全管理人員的培訓時間不少于()

      a、72小時 b、52小時c、56小時 d、48小時

      三、簡答題

      1、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那幾個主要內容。(15分)

      答:

      2、簡述事故調查“四不放過”的原則。(15分)

      答:

      四、論述題(必答題18分)

      通過這次安全培訓,結合你單位實際,談談抓好安全生產工作的對策和措施

      第3篇 淺談礦山安全生產管理

      安全無小事,責任重泰山。xxxxxx業公司是我們金龍集團去年組建成立的礦山企業,在安全生產管理方面,我們始終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認真落實科學發展觀,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理念,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狠抓隱患排查整改,加強職工安全培訓,提高全員安全意識。近一年來,實現了礦山安全生產無事故。現就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談以下幾點個人的感悟。

      一、建章立制做好安全工作

      礦山企業每天同石頭打交道,屬高危行業,安全管理尤為重要,金龍洛寧礦業又是新組建的企業,人員來自不同行業,對礦山安全的認識有一定差異,要求全體員工認真學習相關的法律法規及其他礦山企業的事故案例,以提高安全意識。同時,結合洛寧范莊銀礦實際,制定了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度,安全大檢查制度,“三級”安全培訓制度,火工用品運輸、保管、領用、退庫制度,入坑人員確認制度,月安全生產例會制度,鑿巖、放炮、通風、運輸、排水、支護崗位安全操作規程等一系列的規章制度,要求每位從業人員認真學習,熟記于心,工作踐行,有效的保障了安全生產工作的開展。

      二、落實制度推動安全發展

      制度是規范員工行為的準則,是落實安全管理工作的保障,抓制度落實更是推動安全發展的關鍵。近一年來,我們始終將隱患排查整改、制度落實作為安全管理工作的重頭戲,嚴格監督檢查,落實相關人員責任,公司實行旬查制,礦山部、安環部實行日查制,中段班組實行班查制,安全檢查無小事,細微之處、關鍵環節不能放過,做到認真檢查不走過場,事無巨細走到作業面現場,對提升、通風、運輸、排水、支護及爆炸物品等重點部位,不能麻痹大意,掉以輕心,做到檢查隱患不留死角,能整改的應進行現場整改,不能整改的要限期整改,整改結果按時復查驗收,要做到整改不留后患,將隱患消除在萌芽狀態,以此推動公司安全穩定和諧發展。

      三、加大投入實現科技興安

      礦山企業就是對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資源儲量的探明一靠科技,二靠投入,安全工作也是如此,巷道內的隱患是安全管理的重點。巖石破碎的隱患,需噴漿支護的一定要噴漿支護,不需噴漿支護的必須用錨桿或坑木支護;片幫冒頂的隱患,若支護不能根除,要敢于投入,打繞道的辦法去處理;巷道空氣質量差的隱患,要施工通風天井,采取自然通風的方式去解決,若施工天井有困難,要投入通風設備采取機械通風的辦法;采場的安全隱患,盡量減少地壓釋放時間和采礦放炮的頂板墜落,采取敲幫問頂,投入架設梯子間和搶采搶出的方法避免事故;坑道內所有從業人員必須配備空氣質量檢測儀、風速檢測儀等設備,有效預防有害氣體中毒,同時,購買急救箱、氧氣袋,備足氧氣以備急救;提升、排水、電力等方面的安全設施應及時更換;更重要的是職工安全教育培訓費用投入,是安全管理工作的基礎,是貫穿于安全工作的主線,也是實現科技興安的根本。

      四、注重結果追求安全效益最大化

      結果是每一個公司生命之源泉,成長之基石,在以人為本,科學發展的當今社會,各級政府高度重視安全工作,珍愛生命,關注安全更為重要,公司作為一個經濟實體,必須要靠利潤來維持發展,安管人員不管他們平時多么辛苦,多么勞累,實現安全零事故是安全管理的最終目的,是職工的期盼,也是企業安全發展需要的最終結果。試想,一期安全事故給企業造成的社會影響、巨額的賠付等,都將給企業帶來沉重的負擔,洛寧金龍范莊銀礦又是處在探礦階段,沒有利潤和效益,更經不起任何安全事故。因此,我們從每一項安全工作細節做起,注重工作的結果,推動安全發展,實現安全就是效益。

      第4篇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組織保障

      一、安全管理機構與安全管理人員

      金屬非金屬礦山應按照《安全秤法》的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是指礦山企業中專門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內設機構,其工作人員都是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作用是落實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組織生產經營單位內部各種安全檢查活動,負責日常安全檢查,及時整改各種事故隱患,監督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等。它是礦山企業安全生產的重要組織保證。 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設置和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是根據礦山企業危險性、規模大小等因素來確定的。

      《安全生產法》規定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貯存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都配備專職安生生產管理人員。

      《礦山安全生產法實施條例》規定礦山企業應當根據需要,設置安全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全安工作人員。專職安全工作人員應當經過培訓,具備必要的安全專業知識和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經驗,能勝任現場安全檢查工作。

      《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質量標準化企業考評辦法及標準》(安監總管一字[2005]27號)要求100人以上的企業,應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100人以下的企業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經過培訓,具備必要的安全專業知識和礦山安全工作經驗,能勝任現場安全檢查工作。

      二、主要負責人任職資格

      金屬非金屬礦山企業主要負責人是指礦長(經理)、負責安全的副礦長(副經理)、負責生產(設備)的副礦長(副經理)和負責技術的礦級負責人(總工程師)。

      《安全生產法》規定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貯存單位以礦山、建筑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有關主管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

      《礦山安全生產法實施條例》要求礦長必須經過考核,具備安全專業知識,具有領導安全生產和處理礦山事故的能力。

      《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質量標準化企業考評辦法及標準》要求主要負責人應通過有關主管部門的考核,取得有效的安全生產資格,資格證書的時效性和任職單位瑟實際相符合。

      三、特種作業人員

      金屬非金屬礦山特種工作人員包括瓦斯檢查工、爆破工、通風工、信號工、擁罐工、電工、金屬焊接(切割)工、礦井泵工、瓦斯抽放工、主扇風機操作工、主提升機操作工、絞車操作工、尾礦工、安全檢查工和礦內機動車司機等。

      特種作業人員持操作資格證上崗;特種作業人員的操作資格證在有效期限內,并進行年度審核、驗證;所有特種作業崗位都應設置具有有效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的人員;企業應為特種作業人員建立個人檔案。

      第5篇 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專項整治試題管理人員c卷

      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專項整治測試題(企業管理人員c卷)

      一、填空題(每小題4分,共20分)

      1.露天礦山開采嚴禁從下部________,采剝工作面禁止形成________、________。

      2.露天采場應當采用中深孔爆破,嚴禁采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和不分層的________等開采方式。

      3.礦山企業要經常性開展安全隱患排查,并切實做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五到位”。

      4.礦山企業對已批準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作重大變更的,應當經________同意,并報________審查同意。

      5.尾礦庫現場安全管理配備“三大員”指的是指、 、。

      二、選擇題(每小題4分,共20分)

      1.應急預案編制完成后,應進行評審。內部評審由本單位組織有關部門和人員進行。

      a.主要負責人b.安全管理人員c.技術總工

      2.自救器是入井人員必須隨身攜帶的一種防護應急用具。井上要自救器,按規定進行保養維護。

      a.礦工自己管理;b.設專人管理;c.安檢員管理;

      3.矽肺是塵肺中最嚴重的一種職業病,它是由于吸入含結晶型游離二氧化硅粉塵所引起的一種塵肺。這種說法。

      a.不正確b.正確c.不完全正確

      4.選擇炸藥庫及炸藥加工廠場地時,宜選擇在。

      a.交通發達的地方b.生活區附近c.礦區邊緣偏僻的荒山溝谷內

      5.礦山企業必須對進行安全培訓。

      a.從業人員;b.特殊工種;c.管理人員

      二、判斷題(每小題3分,共24分)

      1.我國規定的安全電壓為42v、36v、24v、12v、6v五個等級。()

      2.職業性耳聾與噪聲強度級及暴露時間密切相關。()

      3.矽肺是粉塵中結晶型游離二氧化硅在肺部的沉積所致。()

      4.避災路線應使井下人員熟知,并應每年進行一次預防災害演習。()

      5.防災計劃的編制,由主管生產的總負責人一個人進行編制。()

      6.在制定應急計劃和演練過程中,企業管理部門應禁止熟悉設施的工人參與。()

      7.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為從業人員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妥善保存。()

      8.用人單位可以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

      三、簡答題(每小題6分,共36分)

      1.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實質是什么

      2.地下礦山企業領導帶班下井應當履行那些職責

      3.企業應當如何組織進行隱患排查治理

      4.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職責是什么

      5.尾礦庫安全生產基本條件和要求有哪些

      6.安全生產的方針是什么

      第6篇 金屬礦山安全管理

      對于暴露面積較大的采場(例如空場法、留礦法,充填法等)必須實行頂板分級管理法,按照不同的地質條件和不同的采礦方法,將頂板分為一級、二級、三級,按照不同的級別,分別提出不同的頂板管理要求。為了避免浮石冒落引起的傷亡事故,礦山實行的頂板三次檢查制(斑前、班中,斑后)。檢查頂板松石的方法,過去主要靠錘擊聽聲,處理頂板松石主要依靠撬棍,這種方法不僅工效低。勞動強度大,而且處理松石時如 果站立位置不當,操作不慎,還可能使自己本身受到傷害。美國,加拿大等國已在井下采場成功地使用浮石處理機,可有效地防止松石冒落傷人事故,并提高工效。

      對巷道型掘進工作面和采場的頂板管理措施主要有:

      1.合理選擇井巷(洞室)位置、斷面形狀和大小,包括,巷道布置應避開松軟巖層,盡量在堅硬均質的巖體內通過,避免在應力集中區布置巷道,盡量使巷道、洞室的軸向與巖石弱面的走向直交或斜交。

      2.正確采用支護形式在金屬礦山,巖石條件較穩定,但仍有相當部分的井巷需要支護,金屬礦山過去常用的支護結構形式有木支架、金屬支架、預應力鋼筋混凝土支護、料石砌碹,整體澆灌混凝土碹等支護形式,但目前支護效果最好,工效較高的支護方法是錨噴支護。錨噴支護是一種新的支護技術,主要包括錨桿支護、噴射混凝土支護、錨桿——噴射混凝土支護或噴射混凝土——金屬網相結合的錨噴支護等。

      3.減少爆破對巷道穩定性的影響。主要措施包括:①采用空隙間隔裝藥,減少爆破裂隙;②形成減震帶,減少爆破震動。在生產實踐中,往往在巷道或邊坡一側的爆區邊緣,鑿一排較密而不裝藥的空孔,利用孔空減弱爆炸應力波的傳播;③減少炸藥用量,采用毫秒電雷管起爆,由于各炮孔所產生的爆破震動相互抵消,使總的爆破震動有所降低;④控制爆破作用方向。迎向最小抵抗線的爆破震動,要比背向間最小抵抗線方向的爆破震動小0.8——2倍;⑤減少大爆破所產生的沖擊力,減少爆破對采場底部結構的破壞等。

      可用地質力學的方法來分析礦區地質構造的類型和歷史,結合礦區的開采情況和地壓觀測的結果,從地質力學的角度劃定礦區和地壓活動危險區,從而使地壓觀測的選點和設計比較合理,可提高地壓觀測的效果。在地壓觀測的儀器方面,礦山可使用一種、兩種或多種儀器同時進行觀測,使用得比較普遍的有地音儀、聲波儀、光應力計、地震儀等,其中地音儀的推廣使用更為普遍。

      金屬礦山由于巖石比較堅硬,地表移動下沉過程緩慢,遺留的采空區多數未予處理。應在對地壓長期觀測的基礎上,用地質力學的方法,對采空區情況進行分析,有計劃地對一些采空區進行充填,做到基本上控制大面積地壓活動所造成的危害,保證礦山安全生產。

      第7篇 礦山安全基礎管理應重視三個一

      礦山安全生產是一項復雜、嚴格又細致的系統工程,任何一個環節出現問題,輕則會造成財產損失,重則能導致礦毀人亡。筆者根據多年礦山生產實踐,認為礦山安全生產從掘進、采礦到出礦的整個過程,必須從基礎入手,著力抓好“三個一”和“四條路”(電氣線路、車路、風路和水路)的管理工作(本文僅就“三個一”進行闡述,“四條路”下期待敘)。

      “三個一”是指“一板”“一爆”“一繩”,即頂板、爆炸物品、鋼絲繩的安全管理。頂板管理頂板(包括片幫)事故,是礦山企業發生率最高的事故,也是礦山安全管理人員和礦山安全監管部門的首要監管職責。避免頂板冒落、片幫,除嚴格執行后退式開采規定外,還應采取可靠支護來解決問題。

      1.采礦預留礦柱支護

      采礦所留保安礦柱邊緣一般為6m且呈圓柱狀,這是最有效的支護方式。如果頂板不穩固,可將礦柱直徑留大并減小礦柱間距。在頂板與保安礦柱之間,頂板有破碎帶時,可以在其間用人工漿砌礦柱(1柱或幾柱)再加以支護。在頂板很不穩固且易破碎的情況下,保安礦柱應該加大礦柱直徑,按不規則分布,以保證局部破碎頂板的安全。若采場有大面積的整塊裂隙,也可以用錨桿進行支護,方法簡單,費用低。

      此外,安全管理人員進入采礦場時,要嚴密注意頂板和片幫情況,隨時敲幫問頂,需撬掉浮石的必須立即撬掉,需支護的必須立即安排支護。無論是頂板破碎還是片幫,都要爭取時間,預防在先。對個別頂板明顯裂隙而又撬不動的,也不能麻痹,可用干木楔打入其縫隙,觀察其變化,以備處理。

      2.錨桿噴漿支護

      錨桿噴漿支護主要適用于斷面較大、頂幫巖石穩固且作為長期使用的井筒壁或井巷內較大的硐室以及安裝較大設施或其他設備時的支護。

      錨桿噴漿支護應有專門設計,噴錨工作面與掘進工作面的距離、錨桿型式、角度、噴體厚度、強度應在設計中規定。砂漿錨桿的眼孔,必須清洗干凈,灌滿灌實;錨桿應做拉力試驗,噴體應做厚度和強度檢查,在井下進行錨固力試驗應有安全措施;錨桿的托板必須緊貼巷壁,并用螺母擰緊。

      處理噴射管路堵塞時,必須將噴槍口朝下方,不許朝向人員;在松散破碎的巖層中進行噴錨作業時,必須打超前錨桿,進行預先護頂;在動壓巷道中進行噴錨作業時,必須采用噴錨與金屬網聯合支護的方法;在有淋水的巷道中進行噴錨作業時,必須預先做好防水工作。噴錨作業應佩戴個體防護用品,并保證良好的通風和照明。

      3.木支架支護

      木支架支護多用于臨時巷道或巷道中間斷性頂幫破裂支護。

      用木支架進行支護時,不得使用腐朽、蛀孔、軟雜木、樺木、劈裂的坑木,若作為永久支架應進行防腐處理;木支架架設后應用木楔在接榫附近將梁、柱與頂幫之間楔緊;木支架呈梯形對稱時,頂板、兩幫的空隙必須背緊填實,梁、柱接榫處必須用扒釘固定;靠近工作面的支架,應用扒釘、拉條、撐木等加固;發現棚腿歪斜、壓裂、梁柱折斷(俗稱“斷梁折柱”)及坑木腐朽等應及時更換修復;柱窩的深度在硬巖中應不小于30mm,在軟巖中應不小于100mm,禁止把柱窩打在浮石上。

      4.木支柱支護

      木支柱支護是巷道或采場小部分巖石裂開而不需用木支架支護時采用的方式。

      用木支柱支護時,可用一根或多根木支柱零星支撐在頂、地板之間,支護高度不宜過高,一般在2m以下,直徑多在16cm以上,具體視情況而定;木支柱支護屬臨時性支護,在具體施工過程中可適當選用;支護時木支柱必須垂直頂地板、夯實頂緊;在頂板松散且易下滑的情況下,應超前垂直方向3°~10°的迎山角(或背山角)支護,保證頂板下滑后正好垂直受力;松軟的頂、底板支護前應在柱頂、柱底加適當厚度的墊物(俗稱“穿靴戴帽”);折柱后必須更換,更換前要視情況做好準備,一般在其旁先進行臨時支護。爆破物品管理國家對爆破物品的生產、儲存、運輸、銷售、購買和使用過程,均有嚴格的規定,如《冶金礦山炸藥生產安全規程》《爆破安全規程》等。礦山企業管理人員除要認真管理好爆破物品外,還要監督使用好爆破物品。

      1.爆破作業人員必須由經過考核合格且持有縣市公安局發給的《爆破員作業證》的爆破員擔任,此外,還要對爆破員進行定期復查,發現不適合繼續從事爆破作業的,應收回《爆破員作業證》。

      2.企業必須建立嚴格的爆破材料領退制度和丟失處理辦法,并嚴格按《民用爆破物品管理條例》的規定,建立爆破材料銷毀制度。

      3.井上井下工作人員接觸爆破材料時,必須穿棉布或抗靜電工作服。

      4.爆破人員(包括爆破、送藥、裝藥人員)必須熟悉爆破材料的性能。

      5.井下爆破作業,要嚴格執行“一炮三檢”制度。

      放炮前檢查。主要是檢查掘進面(或采場)前的碎石、雜物的堆放是否阻礙作業人員迅速撤離作業現場,頂板支護是否需要加固。同時,還要告訴附近相鄰工作面的其他作業人員,做好撤離工作。

      裝藥、塞填過程檢查。裝藥前,必須清除炮眼內巖石粉塵,再用木質或竹制炮棍將藥卷輕輕推入,各藥卷必須彼此密接,推入時不得沖撞或搗實。

      裝藥后炮眼封泥應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應用黏土或不燃性的炮泥封實,嚴禁用可燃性材料或塊狀材料作炮泥。無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實的炮眼嚴禁放炮。腐殖土、草根等材料不可作為炮眼塞填料。點炮前要安排專人做好安全警戒工作,必要時應設置警戒牌(線)。

      放炮后檢查。在通風良好的情況下,放炮30min后才能再次進入工作面;若通風情況不好,還要再延長進入工作面的時間。進入工作面時要確認是否完全起爆、有無啞炮,爆破后有無超范圍塌落,頂板、片幫、支護有無損壞;進入工作面時需要敲幫問頂,撬掉浮石,加強支護;工作面的空氣質量不好,水炮泥滅塵效果差的還要用水噴灑除塵。鋼絲繩管理礦山在提升人員、礦石或其他物料時,要特別注意所用的鋼絲繩、安全繩以及提升設備中安全保護裝置的安全系數。

      1.豎井提升

      豎井提升(人、物)的防范重點是防止過卷(墩罐)、卡罐、斷繩、繩打結。罐籠提升必須遵守規定的人數,進罐人員每人所占的有效面積不得小于0.18m2,超過規定人數時,把鉤工必須制止。罐籠內必須裝設罐門或罐簾,罐門或罐簾的高度不得小于1.2m,罐門不得外開,門軸必須防脫。提升礦車的罐籠內必須裝有阻車器;提升人員和物料的單繩提升罐籠,必須裝設可靠的防墜器。

      罐籠提升時,各中段運輸巷的安全門必須與罐位和提升信號聯鎖,即:罐籠到位并發出信號后安全門才能打開;安全門未關閉,只能發出調平(指在垂直方向將罐籠調整至安全門關閉后,才能開車的水平范圍內)和換層信號,但發不出開車信號;安全門關閉后,才能發出開車信號;發出開車信號后,安全門打不開。井口、井底和中間運輸巷都應設置搖臺,并與罐籠停止位置、阻車器和提升信號系統聯鎖,即罐籠未到位,放不下搖臺,打不開阻車器;搖臺未抬起,阻車器未關閉,發不出開車信號。

      2.斜井提升

      斜井提升的防范重點是防止鋼絲繩斷繩、脫鉤而發生跑車事故,主要措施是“一坡三擋”,即:在上部車場接近變坡點,必須安設能夠阻止未連接車輛滑入斜巷的阻車器;在變坡點下方略大于列車長度的地點,必須設置能夠防止未連掛車輛的擋車欄;在傾斜井巷中下部,必須安設能夠將運行中斷繩、脫鉤車輛阻止住的防跑車裝置。

      斜井提升時,禁止蹬鉤和在運輸道上行走,同時,必須掛好安全繩,斜井下部車場必須在安全地點設躲避硐。

      3.設置保護裝置

      無論是豎井還是斜井提升,提升絞車或提升機必須安設深度指示器、緊急制動和防過卷保護裝置。

      在豎井提升的過卷高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提升速度小于3m/s時,過卷高度不小于4m;

      提升速度小于6m/s時,過卷高度不小于6m;

      提升速度為6~10m/s,過卷高度不小于最大提升速度的提升高度;

      提升速度大于10m/s時,過卷高度不小于10m。

      斜井提升視情況而定,一般超過出車平臺2m左右能自動斷電(自動接觸行程開關斷電)、安全制動。

      斜井提升容器的速度不得超過下值:

      斜井長度小于300m時,提升速度不得超過3.5m/s;

      斜井長度大于300m時,提升速度不得超過5m/s。

      4.單繩提升的連接

      單繩提升時,鋼絲繩與提升容器之間必須用桃形環連接。鋼絲繩由桃形環上平直的一側穿入,用不小于5個繩卡與主繩掐緊,其間距為200~300mm,然后再掐一視察圈。

      5.建立檢查制度

      提升鋼絲繩必須每天檢查1次,平衡鋼絲繩、防墜器制動繩至少每周檢查1次。

      鋼絲繩運行中受到卡罐、突然停車等猛烈拉力時,必須立即停車檢查;對易損壞和銹蝕較多的一段,應停車詳細檢查;斷絲突出部分應在檢查時剪下,檢查結果應記入鋼絲繩檢查記錄。

      當各種股捻鋼絲繩在一個捻距內斷絲面積與鋼絲繩截面之比達到以下數值時,必須剁掉或更換:升降人員用的鋼絲繩為5%;升降物料用的鋼絲繩、平衡鋼絲繩、防墜器制動繩為10%;罐道鋼絲繩為15%。當以鋼絲繩標稱直徑為準計算的直徑減小量達到下列數值時:提升鋼絲繩或制動鋼絲繩為10%;罐道鋼絲繩為15%;或者是鋼絲繩嚴重扭曲變形時,也必須剁掉或更換。

      提升鋼絲繩,在滾筒多層纏繞時,應經常檢查鋼絲繩由下層轉至上層的臨界部分(相當于1/4繩周長)的安全情況,并統計其斷絲數。新安裝或大修后的防墜器應每6個月進行1次不脫鉤試驗,每年進行1次脫鉤試驗,防墜器和傳動部分必須經常處于靈活狀態。

      第8篇 礦山設備安全管理措施

      (一)井下電網電壓等級

      煤礦井下電網與地面三相四線制電網不同,其電壓等級有特殊的規定。《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煤礦井下各級配電網絡電壓和各種電氣設備的額定電壓等級,應符合下列要求:高壓,不超過10000v;低壓,不超過1140v;照明、信號、電話和手持式電氣設備的供電電壓,不超過127v;遠距離控制線路的額定電壓,不超過36v。采區電氣設備使用3300v供電時,必須制定專門的安全措施。

      (二)保證電氣安全的基本要求

      1.煤礦井下特殊的工作條件

      (1)礦井大氣中有瓦斯和煤塵等爆炸性介質,在其含量達到一定量時,電氣設備或電纜電線產生電火花時,就會發生燃燒或爆炸等惡性事故。

      (2)井下巷道、機電硐室,經常有滴水、淋水、甚至大量涌水,空氣相對濕度一般在90%以上。而且由于礦山壓力的影響,常會發生冒頂和片幫事故,電氣設備特別是電纜,極易受到砸、碰、擠、壓而損壞。因此,容易發生人身觸電事故。漏電火花或短路電弧等故障電火花,是瓦斯、煤塵著火或爆炸等惡性事故的電火源。

      (3)井下有些機電硐室和巷道的溫度較高,電氣設備散熱條件較差。

      (4)采掘工作面的電氣設備移動頻繁,且經常啟動,用電設備的負荷變動較大。

      (5)井下發生全部停電事故時會造成諸如淹沒礦井、瓦斯積聚、人員受困或窒息、甚至發生瓦斯或煤塵爆炸等惡性事故。

      2.煤礦井下供電系統的基本要求

      (1)煤礦井下屬于一類用戶,停電會造成人員傷亡和重大的生產損失。

      (2)煤礦井下供(配)電網不允許采用中性點接地工作方式,不允許井下配電變壓器中性點直接接地,嚴禁由地面中性點直接接地的變壓器或發電機直接向井下供電。

      (3)礦井電網短路容量,老礦井一般限制為50mva;新建礦井不再作此限制(一般為100mva或200mva)。

      (4)礦井高壓電網,必須限制單相接地電容電流,使之不超過20a。

      (三)保護接地

      電壓在36v以上和由于絕緣損壞可能帶有危險電壓的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構架,鎧裝電纜的鋼帶(或鋼絲)、鉛皮或屏蔽護套等必須有保護接地。主要有:保護接地網、主接地極、局部接地極、接地母線、連接導線與接地導線。

      第9篇 地采礦山安全生產管理規定

      一、總則

      1.牢記“安全生產,人人有責”,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加強法制觀念,認真執行《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安全規程》(gb16423--2006)等國家有關安全生產勞動保護政策、法令、規定。礦井必須具有保障安全生產的設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改善井下勞動條件。加強礦井安全管理工作,嚴格遵守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和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保證安全生產。

      2、各工程隊負責人必須取得安全監督部門頒發的有效礦長資格證書,具備安全專業知識,具有領導安全生產和處理礦山事故的能力。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有相應有效特種作業證,方能上崗作業。必須對所有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每年至少接受20小時的安全教育,每3年至少考核一次;新工人下井前,應進行不少于72小時的三級安全教育,經考試合格后,由老工人帶領至少4個月,熟悉本工種操作技術并經考核合格,方可獨立工作。調換工種的人員,必須進行新崗位安全操作教育的培訓。

      3、各礦井和專職安全員負責人必須每天下礦井檢查安全生產情況,及時發現安全隱患,落實整改措施,并做好安全生產情況記錄。如遇無法排除的重大隱患,應立即停止作業并指揮人員撤出,同時報告礦生產安全科或采區。

      4、要害崗位、重要設備和設施及危險區域,應嚴加管理,并設照明和警戒標志。

      5、礦山建設工程必須有保障安全生產、防止事故和防止塵毒等危害的安全設施。安全設施必須和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各礦井應確定合理的開采順序,并在提升、運輸、通風、排水等開拓系統形成后,方準生產。

      6、作業人員下井前嚴禁喝酒;下井時必須攜帶照明燈具、穿戴好防護用品,作業前必須檢查通風情況,認真檢查和處理作業地點頂、幫的浮石。作業地點出現嚴重危及人身安全和征兆時,必須迅速撤出危險區,并及時報告與處理,同時設置警戒和照明標志。

      7、各礦硐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及崗位技術操作規程。

      8、工作中應集中精力,堅守工作崗位;不準擅自把自己的工作交給他人;不準睡覺和做與本職工作無關的事;中途停電應切斷電源。

      9、井下偏僻與危險作業地點,嚴禁單人作業。

      10、每個礦井至少有兩個獨立的直達地面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的間距不得小于30米。每個生產中段和每個采場至少有兩個能行人的出口與安全出口相通。

      11、必須建立頂板管理制度,對頂板不穩定的采場,應指定專人負責檢查。

      12、所有礦井必須建立完善的機械通風系統,保證井下所需的風量、風質、風速;主要回風井巷,禁止用作人行道。掘進工作面和通風不良的采場,必須安裝局部通風設備。人員進入獨頭工作面之前,必須開動局部通風設備通風并符合作業要求。獨頭工作面有人作業時,局扇必須連續運轉。

      13、井巷凈斷面必須滿足行人、通風、運輸和安全設施、設備的安裝、檢修與施工的需要。

      14、嚴禁使用女工、未成年人從事井下工作。

      15、搞好文明生產,保持礦區、工房、通道等整齊清潔和暢通無阻。

      16、操作工必須熟悉設備性能要求和設備安全操作規程。

      17、在礦區內要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條例》,注意各種警告,嚴禁非駕駛員使用各種機動車輛;嚴禁從行駛的機動車輛爬上爬下。

      18、對易燃、易爆、劇毒、放射和腐蝕等物品必須嚴格執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必須分類妥善存放,并設專人嚴格管理;易燃、易爆危險場所嚴禁吸煙和明火作業。

      19、發生安全事故時,礦硐負責人必須立即到現場指揮組織搶救,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保護現場并立即報告省礦安全部門和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事故發生后,必須及時調查分析,查明事故原因,并提出防止同類事故發生的措施。

      20、其它有關規定,必須遵守gb16424--1996《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安全規程》的規定。

      二、入井安全須知

      1、參加勞動、參觀、實習人員,下井前必須進行安全教育,并有專人帶領。

      2、入井前嚴禁喝酒,必須自帶照明燈具、正確佩戴安全帽和穿好勞動防護用品,不準在井下打鬧。

      3、出入礦井的人員必須登記,嚴格實行交接班。礦井負責人要準確掌握出勤人數和工作地點;交班后,如發現有人尚未出井,應立即報告,并及時查明原因。

      4、無關人員不準私自入井。

      5、行走時注意車輛來往和安全標志,如遇突然停電不準隨便亂走,要有組織地撤離至安全地點。

      6、不準用明火取暖照明。

      7、禁止一個人在偏僻地點干危險性較大的工作。

      8、進入作業地點前必須清楚所在地點是否有爆破、炮煙和陷落、冒頂、片幫,確認無危險時方可準進入。

      9、井下放炮時必須做好警戒工作,必須聽叢警戒人員的指揮躲到安全地點,不準隨便亂跑。

      10、禁止在炮煙大的地點通過和逗留。

      11、何人不準向溜井、堅井、通風井內投扔物品。

      12、帶長物入井不得影響車輛通行和碰觸電。

      13、在特殊情況下,如支柱發生劇烈的斷裂聲和頂板不斷甩碴,要立即停止作業并撤出人員。

      14、非操作人員不得乘井下運輸車輛。

      15、各種安全防護裝置、照明設備、警示標記不準隨意拆除,不準隨意觸摸燈線及設備。

      三、安全員崗位職責

      1、協助車間主任(工段長)和班組長對工人進行經常性的安全生產宣傳教育。

      2、檢查督促從業人員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和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對任何違章作業和違章指揮者,有權提出批評并加以制止。

      3、經常檢查安全防護設施,督促從業人員正確使用安全設施和防護用品。

      4、發現不安全因素,及時報告,并在力所能及的范圍內主動進行處理。

      5、參加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

      6、經常向有關領導反映安全生產情況,提出加強安全生產、改善勞動條件的建議。

      四、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1、鑿巖工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⑴ 進入工作面后,首先檢查處理好頂板浮石,清理好路面的碎石后方準作業。

      ⑵ 工作面有瞎炮時,禁止打眼,禁止打殘眼和在巖石的裂縫中打眼。

      ⑶ 發現受鑿巖石震動后,頂幫掉碴要立即停止作業,查明情況,處理安全后方準繼續作業。

      ⑷ 發現炮眼在大量涌水時,不能撥出釬桿,并報告領導及時處理。

      ⑸ 進入工作面后發現有辣眼、刺鼻或頭昏的感覺,要立即撤離,嚴防炮煙中毒。

      ⑹ 撬頂時,人員要站好位置,防止浮石脫落傷人,并且要防止人員墮落。

      2、爆破工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⑴ 凡從事爆炸作業的人員應嚴格遵守gb6722--86《爆破安全規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等安全規程,應持有有效爆破證從事爆破作業;任何地點不準單人爆破作業。

      ⑵ 使用爆破器材必須建立嚴格的領取、清退制度。領取的火工材料應妥善保管,雷管須用保險箱鎖起,炸藥、導火線須箱子加鎖妥善保管,不得遺失,嚴禁亂放、亂扔、私存、轉賣或轉借他人。剩余的火工材料應當日寄存,并辦好出庫和寄庫手續。

      ⑶ 嚴禁煙火及明火照明。

      ⑷ 裝藥開始時,必須停止工作面其它作業,只準用木、竹炮棍裝藥,嚴禁用銅、鐵等器材裝藥。

      ⑸ 地下爆破須在有關的通道上設置崗哨,井下所有人員須全部撤至地面安全地點。回風巷應使用木板交叉釘封或設支架路障,并掛上“爆破危險區,不準入內”的標志。爆破結束,巷道經過充分通風后,方可拆除回風巷的木板及標志。

      ⑹ 導火索起爆時,一人連續點火的根數不得超過5根;導火索的長度須保證點完導火索后,人員能撤至安全地點,但不得短于1.2米。

      ⑺ 同一工作面有一人以上同時點火時,須指定其中的一人為組長,負責協調點火工作,及時發出撤至安全地點的命令。

      ⑻ 必須用導火索或專用點火器材點火。嚴禁用火柴、煙頭和燈火點火。嚴禁腳踩和擠壓已點燃的導火索。

      ⑼ 最后一炮響后須經充分通風15分鐘以上,工作面無炮煙后,方準進入工作面檢查,發現瞎炮要立即處理,不準交班。

      ⑽ 瞎炮處理方法:

      (a)經檢查確認炮孔的起爆線路完好時,可重新起爆;

      (b)打平行眼裝藥爆破。對于淺眼藥壺法,平行眼距盲炮壺邊緣不得小于0.5米。為確定平行炮眼的方向允許從盲炮孔口起取出長度不超過20厘米的填塞物。

      (c)用木制竹制或其它不發生火星的材料制成的工具,輕輕地將炮眼內大部份塞物掏出,用聚能藥包誘爆。

      (11)其它有關規定,必須遵守gb6722--86《爆破安全規程》的規定。

      3、井下運輸工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⑴ 上班前必須對車輛全面檢查是否運行正常,確保車輛設備正常后方能進行運輸作業。

      ⑵ 制動與照明不正常的車輛嚴禁入井。

      ⑶ 行車時要注意前后左右是否有人員或障礙,防止碰撞傷人,與行人相遇應讓行人先通過。

      ⑷ 要檢查車上所裝的礦、碴是否牢固、超高、超寬,有掉落在巷道的礦巖須及時清理。

      ⑸ 礦巖應按指定地點排卸,嚴禁隨意亂卸。

      ⑹ 嚴禁礦碴與人員混裝。

      ⑺ 露天行走時應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條例》,要限速慢行,注意行人安全。

      ⑻ 井下行走車輛交匯時,距避車道近的車輛先避讓于避車道內,待對方通過方可通行。

      ⑼ 嚴禁惡意堵占車道。

      4、裝礦(碴)工安全操作規程

      ⑴ 作業前必須保證工作面有良好的照明和通風條件,檢查好頂板、邊幫,確認安全后方作業。

      ⑵ 裝礦(碴)時應先用水沖噴礦碴,發現辣眼、頭昏要立即撤離,嚴防炮煙中毒。

      ⑶ 注意上下前后左右是否有人員和障礙物,防止碰撞傷人。

      ⑷ 使用大錘破大塊礦石時,要先檢查錘柄是否牢固完好,其它人員要離開危險區,以防飛石傷人。

      ⑸ 工作面有瞎炮要通知爆破工及時處理,避炮時要到安全區,在正常通風的情況下,最后炮15分鐘后方準進入工作面。

      5、井下電工安全操作規程

      ⑴ 井下電工應對井下的用電安全負主要責任,應保證各作業工作面有足夠的照明。

      ⑵ 井下電工應經常檢查電氣設備和線路、電纜的絕緣情況,發現問題應立即處理。

      ⑶ 電氣設備的外殼不準隨便拆除,其外殼和風水管等應有接地裝置,對接地保護的情況應定期進行檢查。

      ⑷ 380伏以上的電路禁止帶電作業,禁止濕手、赤腳操作電氣設備。

      ⑸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險絲。

      ⑹ 檢修高壓電氣時不得少于二人,一人檢修,一人監護,監護人員要負主要責任。

      ⑺ 操作高壓電氣時要正確使用符合耐壓要求的絕緣手套、絕緣鞋、絕緣棒。

      ⑻ 配電盤應安裝在干燥、無滴水的地方,以保證有良好的絕緣。

      ⑼ 電線和風水管、36伏照明線路和伏以上的線路應錯開安裝,不得纏混在一起。

      ⑽ 動力、照明線路應吊掛整齊,接頭可靠,絕緣良好。

      ⑾ 在停電檢修線路或設備時應先事先所用線路的生產工,應在所檢查線路或設備的電源開關上掛上警牌,以防發生觸電事故。

      ⑿ 電氣設備的線路安裝、維護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或設計要求。

      五、違章處罰規定

      礦井或從業人員違反礦山安全有關規定的,按其規定負相應法律責任,并接受省陽山鐵礦的處罰。

      1、凡有違章行為的,視情節輕重給予100元至1000元的處罰,直至建議承包隊解除用工或解除太礦方和承包隊的合同。

      2、凡有下列違章行為的隊伍,視情節輕重給予1000元至10000元的處罰,直至停產整頓或終止合同。

      a未能按設計要求,越界濫采亂挖,破壞頂板、保安礦柱及井下、地表其它工業設施。

      b隨意堆放火工用品,私自將火工用品轉借、轉送他人及私自買賣。

      第10篇 礦山安全管理手段

      1)、行政手段

      行政手段是指國家(礦山)行政機關利用權力對礦山開采及礦山安全管理活動進行行政干預的措施,它包括規劃(計劃)、禁止、許可、申報、登記、限期治理、劃定管理區域等措施。實踐證明:行政手段能比較有效地對付礦山安全開采這一高度敏感的問題。

      2)、法律手段

      法律手段是使人們知道“必須怎樣做”,著重解決效力和公正問題,是強制性措施。通過制定一系列禁止性規范和限制性規范,相關的權利和義務,使其符合法律法規的法定要求。

      我國在礦山安全生產法制建設方面,從無到有,從單一到全面,初步建立起一套完整的、符合我國國情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法律規范,基本上可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例如,1992年11月7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8次會議通過,自1993年5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就是一部專業技術性法律規范。它具有技術規則的科學性與法律規范的強制性雙重特征。它是采礦業的安全大法,是礦山安全法律體系的母法,人們可以依此制定礦山安全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以及礦山安全的規定、規章、規程等。

      3)、經濟手段

      經濟手段著重解決“怎樣做更好”及效率問題。通過適當的經濟懲罰,可以促使各級采礦作業人員更好地履行自己的安全職責和自覺地遵守各項安全規章制度,從而杜絕一切不應有的礦山災害事故的發生。

      從國際上看,經濟懲罰也是現代各國安全法規中通用的重要組成部分。例如,美國《職業安全衛生法》對違犯法令的雇主等的處罰分為若干類,對嚴重違法,可以導致人員死亡或身體傷害的違法行為,每次處以10000美元以內的罰金;對故意違法,處以(10000~20000)美元的罰金或監禁6個月;對重復違法,凡被查出第二次違犯法規、條例、規定等,則處以10000美元罰金;如果在規定期限內不糾正違法行為,每延遲一天,處以1000美元罰金;違犯張貼要求可判1000美元以內罰金;攻擊安監人員或對抗、恐嚇、干預安監員執行公務者,處以5000美元以下或3年以下的監禁。在發展中國家的安全法規中,也有同樣的罰則,只是罰金數目小一些而已。相比而言,我國的安全法規關于罰則的內容較粗,有待完善。

      4)、安全教育手段

      通過安全教育使人們知道“應該做什么”,著重解決認識問題。可以說,安全教育是礦山安全管理的重要內容,也是保證安全生產的重要手段。一方面,安全教育能提高各級領導和廣大礦工對安全生產方針的認識,增強礦山安全生產的責任感,提高貫徹執行礦山安全法規和各項安全規章制度的自覺性;另一方面,安全教育能使廣大礦工掌握礦山安全生產的科學知識,提高安全操作的技能,為礦山安全創造條件。

      經驗和教訓告訴我們,礦山安全教育有一個潛移默化的過程,它同做人的思想工作一樣,既要堅持常抓不懈,又要內容生動,不拘一格,也就是說,既要警鐘長鳴,又要鳴之有方。鑒于此,礦山安全教育應注意:①安全教育的方法要因地制宜、靈活多樣;②安全教育既要講實效,又要有新意;③安全教育要針對對象選擇學習內容;④發現事故苗頭或違章作業要及時進行安全教育和制止;⑤安全教育要常抓不懈;⑥安全教育要形式多樣,寓教于樂;⑦做安全思想工作要以理服人。

      5)、科學技術手段

      科學技術手段的作用是提高人類對礦山災害事故的認識水平,力求對礦山災害事故成因的全面了解,和對礦山災害事故的根本防治。

      現代科學技術的發展,為礦山安全生產提供了本質的、全新的條件,是搞好礦山安全生產的根本出路,50年來,我們在控制瓦斯煤塵爆炸、預防火災等重大事故方面已經取得了許多先進的技術成果,必須加快開發和推廣的進程。同時,我們又要結合新的實踐,探索新的技術和新的科學管理制度,并應用到安全生產領域。

      第11篇 石灰巖礦山安全管理經驗

      南平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前身的南平水泥廠,公司擁有一座較為規范的、年產40萬噸石灰巖的地下開采礦山。

      由于石灰巖溶洞發育,存在著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薄弱、傷亡事故多發的現象,給作業人員的安全與健康帶來了危害、為此,本公司針對石灰巖礦山存在不安全的因素,逐個采取相應的對策,改變過去礦山安全土產事故多發的現象,杜絕惡性事故發生,確保作業人員的安全與健康,促進石灰巖礦山地下開采了作健康有序地開展。

      一、石灰巖地采礦山存在的不安全因素

      1.作業人員安全意識不強,存在誤操作或違章作業的危害

      礦山開采工作星一項苦、臟、累、險的千作,生產一線作業人員多數來自貧窮地區農民工,文化水平高低不一,多數文化水平偏低,對安全生產重要性認識不足,普遍存在追求經濟效益,忽視安全生產和違章操作的現象,由此引發的礦山事故占事故總數的90%以上。主要表現在:(1)作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訓練意識淡薄,自我防范意識不強,易引發工傷事故。某礦工在處理頂板安全時,未認真觀察和處理上方頂板的安全狀況,就開始處理前方頂板浮石,引起頭頂上方浮石冒落,造成傷亡事故。(2)礦山文化程度普遍偏低,接受新生事物較慢,雖然有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在作業過程中,卻時有存在有章不循的現象,存在重經濟輕安全和違章冒險作業的現象。如某礦有兩礦工在井下掘進實施爆破時,為了省材料,擅自將炮眼的導火線剪短,結果引火線未點完炮就響了,兩人均被碎塊擊傷至死。

      2.片幫冒頂傷害危險

      在采掘作業過程中,因地質構造節理發育影響圍巖不穩固或爆破作業造成對圍巖的破壞而形成片幫,如不及時進行敲幫問頂工作或敲幫問頂操作技術不精,就可能發生頂板及邊幫冒落傷人的危險。

      某礦長在檢查安全工作時,礦工反映工作面頂板有一片浮石處理不下來,該礦長沒有叫風鉆工及時處理,叫風鉆工下午上班時處理。在中午時間內,裝礦工前往該工作面裝礦的,浮石冒落,造成三名礦上死亡。

      3.提升運輸傷害危險

      在井下礦車提升運輸過程中,如車況不好或操作人員責任心不強,違規作業,造成提升運輸事故的危險。

      例一:在斜井斗車提升過程中,作業人員在未檢查斗車串鉤是否完好的情況下,違章操作,引發斜井飛車,造成人員傷亡事故;例二:電瓶車在運輸過程中,民工違章搭車,因運輸車輛出軌,造成搭車人傷亡事故;例三:某煤礦在電機車運輸過程中,民工違章搭車,肩上扛著一根鋼釬,鋼釬碰到上方電機車250v架線后,觸電落地被電機車碾壓至死。

      4.漏斗跨塌傷害危險

      在采場底部出礦漏斗口爆破解大塊時,對漏斗大塊礦石破碎不及時或破碎后,人員冒險進入漏斗時,可能發生放礦漏斗跨塌傷害的危險。

      因漏斗大塊未破碎,礦石形成拱形,作業人員進入漏斗觀察時,漏斗上方的礦石塌落,造成作業人員被埋的傷害事故。

      5.爆破事故危險

      在從事爆破作業時,若作業人員未嚴格執行爆破安全規程或操作技術欠缺,就有可能發生爆破傷害事故的危險。

      我礦曾發生一起兩兄弟在一個工作面上點炮,由于沒有按規定使用引火線和點炮數量超標,造成點炮的炮眼未全部點好,導火線短的炮眼已爆炸,現場兩名作業人員當場被炸,造成一死一傷的傷亡事故,另有發生一起違章爆破作業,爆破員沒有數清炮眼個數,炮響后,即刻進入爆破工作面,結果被余炮炸身亡。

      6.地壓災害危險

      隨著礦山回采中段向下延伸,若上部采空區處理不及時或處理方法不當,可能因地壓活動,破壞巖石自身的結構,可能造成山體滑坡、巖體崩落危險,我礦重視地壓災害的防范工作,近幾年發生兩次的地壓災害造成巖溶塌落,井下作業人員在塌落之前,已識別地壓災害的預兆,熟悉逃生路線,成功逃離危險區域。

      7.空氣缺氧危害

      在井下作業場所通風不良,有可能造成井下空氣中氧的含量不是,造成工作人員缺氧窒息的危害。我礦在通風防塵設施上投入了大量的技術和財力,卻因盲天井數量多,工作面多,井下巖石溶洞多,通風難以達到設計的效果,由于盲天井通風效果不佳,作業人員又沒有按操作規程要求進行作業,多次發生作業人員井下缺氧窒息事故。

      8.井下摔跤傷害危險,井下粉塵危害,噪聲危害,光環境質量影響和風濕病危害等

      若井下照明不良,光線環境較差或井巷文明生產較差,就有可能造成滑跌傷害的危險和高處墜落危險;礦山曾發生一起礦工酒后下井,在酒精的作用下。知道前方是下一個中段通往本中段的通風井,卻偏向通風井行走,因通風井沒有防護柵,導致該礦工跌落死亡。 礦山井下鑿巖、爆破、裝礦和卸礦的生產過程中均會產生粉塵,如果防護措施不當,會對人體造成危害,七十年代之前,礦山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對勞動安全衛生認識不足,沒有采取相應的防塵措施,也沒有采取個體防護措施,導致作業人員患矽肺病人數多。

      二、確保石灰巖礦山地采礦山安全生產的對策

      在多年的礦山安全管理工作中,我們在總結礦山歷史上發生的礦山事故教訓,分析引發事故原因的基礎上,研究防范事故的對策,為此,我們實施以下幾點主要的措施,促使礦山在開采過程中,事故率不斷降低,確保了井下作業人員的人身安全。

      1.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

      為了確保礦山安全生產,我公司成立安全生產委員會,每季度下井檢查督促礦山安全生產外,礦山成立了以礦長為安全生產小組組長,配備6名專職安全員,所有技術人員、工段長、班組長均為兼職安全員,礦山成立應急事故救援小組和應急事故指揮領導小組。礦長及副礦長對全礦安全生產負責,是礦山安全生產的主要負責人;專職安全員對本班和分工區域的安全負責;技術人員分區負責技術和安全生產工作,是本區域的安全生產責任人;工段長是本工段安全生產責任人,對本工段安全生產負責;班組長是本班組安全生產責任人,對本班組安全生產負責;崗位工在當班時間內,對本崗位安全生產負責。

      2.健全培訓制度,加大宣傳法律法規的力度

      為了讓全體干部職工了解國家對礦山開采的技術標準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明確自己在生產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明確自己在作業過程中應達到的目標,更好地在礦山生產過程中,不傷害他人、不傷害自己、不被他人傷害,更好地鉆研業務技術知識,我礦每一個月組織一次礦山全體井下作業人員學習有關礦山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講解礦山作業應注意的事項,講解礦山操作技能,講解兄弟礦山和本單位典型事故案例,為此我們組織編制人手一冊的本礦山籌建以來的事故調查報告匯編。從而逐步提高礦山從業人員安全意識和崗位操作技能,糾正從業人員片面追求經濟效益和存在的僥幸心理。

      3.加大對重點崗位管理力度,完善礦山安全生產條件

      針對石灰巖地采礦山可能發生事故的主要因素,結合學習《礦山安全法》、《安全生產法》,我們采取每月兩次對礦山安全生產進行全面仔細的大檢查,特別是檢查礦山安全生產的重點崗位。

      在完善現場管理方面,我們主要做了以下幾項工作:

      (1)現場安全生產檢查監督力量,專職安全員從4名增加至現在的6名,我們根據分析認為,采用淺眼留礦法采礦,上午作業前先處理頂板浮石、危石工作是十分重要的,過去由于作業人員安全意識不強、操作技能不精,在處理采場頂板安全時曾發生過多起安全事故,為此,在上午作業前,我們將礦山技術人員,安全員全部安排到生產一線督促有關人員做好采場頂板安全處理工作,一般每個技術人員和一名專職安全員為一組,負責兩個以上采場的安全生產技術管理工作,督促、指導作業人員做好作業面的敲幫問頂工作,這樣一來不但技術人員的現場實踐能力提高了,更主要的是作業人員在專職安全員和技術人員的監督指導下安全意識不斷提高,現場作業操作技能有了長足的進步,加強了生產一線安全監管工作;

      (2)增加一臺發電機組作為井下二回路電源的備用發電機;

      (3)為了確保上下班作業人員行走安全,我們增加一輛(三節車輛)專門用于運送作業人員上下班的電瓶車;

      (4)為了確保爆炸物品庫的安全,投入近百萬元,興建一座符合國家標準的爆炸物品倉庫;

      (5)加強通風技術管理工作,增設通風局扇和專用通風風門;

      (6)加強電機車、電瓶車的設備維護,如剎車系統、燈光系統、警鈴系統的維護。在井下可能造成人員跌落的井溝處增置防護設施;

      (7)增設提升系統安全警示標志和井下通道及工作面的安全標志,嚴禁無關人員進入提升區域,在提升作業過程中,嚴格執行“行車不行人,行人不行車”的規定,嚴格執行斗車掛車的檢查制度,加強對提升設備、鋼絲繩、插銷、斗車、保安設施的檢查和保養;

      (8)加強對作業人員操作技能訓練,每月召開一次生產安全學習會和操作技術研討會,對新進礦山外用工嚴格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培訓和跟班作業,要求作業人員嚴格按作業規程的要求進行作業,嚴禁作業人員進入采場漏斗內作業;

      (9)加強對爆炸物品管理力度,嚴格按爆炸物品的有關規定儲存、使用,嚴格爆破作業的監督,要求爆破時,導火索長度執行國家規定的標準,引火線不超過本次爆破的最短導火線長度的1/3;

      (10)加強對石灰巖巖溶發育規律的研究,在技術上,盡可能地將巖洞隔離,同時在給做從業人員舉辦安全學習期間,講解地下頂板塌落和溶洞塌落前的各種預兆,制訂并實施礦山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規定各個工作面如有發生地壓災害時的逃生路線。

      近幾年來,我公司針對本礦山的特色,就安全重點部位采取相對應的防范措施,通過對事故案例分析和重點講解,職工的安全意識提高,嚴格現場的安全檢查和操作技能培訓,職工識別和處理安全隱患的能力得到不斷的提高,礦山事故逐年減少,今年實現無重傷以上事故的好成績。

      第12篇 非煤礦山井下采掘外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內蒙古自治區非煤礦山井下采掘工程外包的安全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管理條例》,結合自治區轄區內井下工程外包作業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內蒙古自治區非煤礦山基建礦山、生產礦山企業的井下采掘工程外包安全管理。

      第三條 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的原則: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等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政策;堅持“預防為主,安全第一,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堅持以人為本、科學發展、安全發展的理念;礦山企業主要負責人對本企業安全工作全面負責的原則,加強管理,落實責任,實現安全生產目標。

      第四條 礦山企業在工程招投標時,要求投標單位提交以下材料,并進行嚴格審查:

      1.投標單位的基本情況,營業執照、施工單位資質等級證書、單位法定代表人及項目負責人的身份證件。

      2.投標單位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3.法定代表人,工程項目負責人的安全培訓資格證書。

      4.工程技術人員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安全生產負責人安全培訓資格證書。

      5.安全管理人員名單及培訓證書。

      6.特種工操作人員資格證書。

      7.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崗位責任制。

      8.施工安全措施。

      9.國家、自治區有關規定的其它要件。

      第五條 外委施工單位嚴禁以任何形式將所承包的工程進行轉包,經礦山企業同意,方可將所承包的工程進行分包;嚴禁外委施工單位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再次設立委托人;不得隨意更換工程負責人、專業技術人員和安全生產負責人。

      第六條 礦山企業外委施工,應建立《安全確認制度》,對采礦作業、掘進作業、井巷(天井、豎井、溜井)安裝作業、主要提升系統,每次交接班前,甲乙雙方共同進行現場安全條件確認,安全確認要履行簽字手續。

      第七條 礦山企業使用外委施工單位應滿足以下要求:

      (一)生產礦山企業外委施工單位的數量在3個(含3個)以下。

      (二)同一個中段只限委托一個外委施工單位。

      如果2個以上外委施工單位在同一坑口施工作業,礦山企業要主持各外委施工單位之間簽訂《安全生產聯保協議》,并負責協調各施工單位之間的安全施工關系。

      第八條 對外承包方式、范圍的要求:

      (一)新建礦山投產后,坑口的提升系統、通風系統、排(供)水系統、通風系統、供配電系統及炸藥庫等主要系統或設備設施,嚴禁對外承包或委托外委施工單位管理。生產礦山企業的以上系統或設備設施,已對外承包或委托外委施工單位管理的,應當予以糾正。

      (二)生產礦山企業對外承包工程的范圍原則上限定在巷道掘進和采礦作業。

      第九條 外委施工單位必須加強內部安全管理,應當做到:

      (一)必須按準入條件的約定,配備、配足有關專業技術人員、施工隊長(帶班長)、專職安全員、技術工種工人。

      (二)新錄用員工,3個月內不得從事采礦、天井掘進、豎井掘進等危險性較大的作業;6個月內不得獨立作業。

      (三)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目標責任管理體系,按照不同崗位特點逐級簽訂《生產目標責任書》,并交納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

      (四)必須認真執行《安全確認制度》,加強現場安全管理。

      第十條 礦山企業要加強對外委施工隊的管理,應當做到:

      (一)必須將外委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統一協調管理,并納入企業安全生產統一管理體系。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對外委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管理和監督,嚴禁以包代管,包而不管。

      (二)對外委施工人員進行強制性的安全教育,未經 “三級”安全教育培訓并考試合格,不可入井作業。

      (三)建立入井準許登記制度,憑入井準許證入井作業 ,嚴禁無入井準許證人員入井。對入井、出井人員予以登記,準確掌握入井人數及作業地點。

      (四)每個坑口設安全組,安全組由企業和外委施工隊伍派出的專職安全人員組成;安全組負責全坑口的安全監督檢查。

      (五)應當要求外委施工單位強制推行安全標準化工作。

      (六)礦山企業應建立健全《安全確認制度》,與外委施工單位對作業場所及設施設備的安全生產條件進行確認。

      第十一條 礦山企業和外委施工單位雙方應當約定安全管理專項費用及安全風險抵押金的提取與使用事項。

      安全管理專項費用及安全風險抵押金由礦山企業財務部門管理,由安全管理部門考核。

      第十二條 外委施工單位應負有以下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一)必須認真執行甲方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生產有關規定。

      (二)保證安全費用及時、有效投入。

      (三)設立坑口安全監督崗,并嚴格登記。

      (四)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社會保險,并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五)負責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掌握安全技術技能和必要的救護知識,提高從業人員安全意識。

      (六)嚴格執行持證上崗制度,為特種作業人員辦理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

      (七)建立健全安全會議、交接班、派班、安全檢查、事故登記等記錄。

      (八)負責對工作區域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檢查,及時消除各類安全隱患,在危險區域及在復雜環境下組織施工作業時,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設專人負責監管,預防突發事故的發生。

      (九)對安監部門、礦山企業安全管理部門及坑口安全組檢查出的安全隱患,必須按照“三定”原則(定時間、定措施、定負責人)及時整改。

      (十)全力對安全生產傷亡事故進行搶救,積極協助有關部門做好事故調查,并妥善處理好善后工作。

      第十三條 礦山企業對外包工程應負有以下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一)認真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行業標準,堅持“預防為主,安全第一,綜合治理”的方針,推行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

      (二)負責和外委施工單位簽訂安全生產責任合同。

      (三)定期組織安全檢查,發現外委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存在任何形式的安全隱患時,應責令其及時整改,重大事故隱患、嚴重危及施工安全和人身安全時,應責令其停工整頓,并限期整改,若整改仍不合格的,應解除承包合同,并追究因此而造成的經濟損失。

      (四)負責對工作區域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檢查,檢查內容有:防冒頂、防炮煙中毒、防墜井、防透水、防坍塌、防滑坡、防火災、防意外傷害等。

      (五)建立健全爆破物品的領用登記和領退庫制度,防止爆破物品流失。

      (六)加強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管理。

      第十四條 外委施工單位工程負責人要列席礦山企業安全生產委員會會議,參加日常的安全生產例會及安全專題會議,負責組織執行會議的有關決定、決議。

      第十五條 外包工程合同或安全生產合同中必須明確:外委施工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工程負責人是安全生產的直接責任人。

      第十六條 外委施工單位在作業區域及相關場所發生安全生產事故時,要及時上報,并及時啟動安全生產應急預案,迅速組織事故搶救,努力控制事故擴大,盡量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第十七條 外委施工單位發生安全生產死亡事故時,應當積極主動地配合當地政府、安全監管等有關部門進行事故搶險和事故調查,并認真分析事故原因,追究事故責任,按“四不放過”原則落實整改措施。

      第十八條 礦山企業要將外委施工單位的有關情況報盟市安監部門備案。備案文件應包括:

      (一)外委施工單位備案表(見附件)

      (二)外委施工單位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外委施工單位建設施工資質等級復印件。

      (四)外委施工單位安全生產許可證復印件。

      (五)安全生產責任合同復印件。

      第十九條 本規定由內蒙古自治區安監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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