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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利水電建設安全生產檢查管理辦法(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1-17 18:06:19 查看人數:10

      水利水電建設安全生產檢查管理辦法

      第1篇 水利水電建設安全生產檢查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集團公司安全生產檢查工作,及時排查整改事故隱患,督促落實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安全檢查分為日常檢查、專項檢查、專業檢查和綜合檢查等,各單位應根據各自的生產經營特點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章 安全檢查的組織實施

      第三條 安全檢查組織及實施

      一、日常檢查主要包括日常巡查及作業班組例行檢查:

      日常檢查由項目部專(兼)職安全人員負責,每天對所管轄施工區域進行巡回檢查。

      班組檢查由班(組)長負責組織,對當班作業面和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檢查。

      施工隊檢查由各作業隊長組織,對作業現場和日常安全管理工作進行檢查。

      二、專項檢查和專業檢查,由各單位或所屬的二級單位、項目部(聯營體)等,組織有關專業部門開展的有針對性的安全檢查。

      三、綜合檢查由集團公司、各單位或所屬的二級單位、項目部(聯營體)等,組織有關部門人員,進行的全面大檢查。項目部(聯營體)每月應在施工現場組織一次綜合檢查;集團公司、各單位或所屬的二級單位根據需要,安排綜合檢查的次數和范圍,但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第四條 安全檢查主要方式有:

      一、現場檢查;

      二、儀器檢測;

      三、查閱文件、記錄、報表等;

      四、聽取匯報、召開座談會等。

      第三章 安全檢查的主要內容

      第五條 日常檢查主要是糾正違章,排查事故隱患,檢查安全設施的完善、安全防護用品的使用及各類安全規章制度及規程的執行。

      第六條 季節性檢查主要包括冬季“三防”、夏季防暑降溫、防汛、防泥石流、防臺風及雨季檢查等。

      第七條 專項檢查主要包括爆破、洞室開挖、高邊坡開挖、豎井開挖、水上(下)施工等危險作業而進行的特殊檢查。

      第八條 專業檢查主要包括設備、用電、危險化學品、防火、交通和起重作業等而進行的單項集中檢查。

      第九條 綜合檢查主要包括安全管理和施工現場兩方面。

      第四章 安全檢查的基本要求

      第十條 日常檢查應按規定填寫日常檢查日志,對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情況做好相關記錄。

      第十一條 季節性檢查、專項檢查及專業檢查宜事先編制安全檢查表或制定檢查計劃,檢查結束后應編寫檢查報告,并填寫《安全檢查登記表》(附表1)。

      第十二條 集團公司、各單位組織的綜合檢查,應當依據《安全生產考核管理辦法》做出評價。

      第十三條 項目部組織的綜合檢查應形成書面材料,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落實責任人、整改期限及檢查驗收人員。年終綜合檢查應做出自查評價。

      第十四條 《安全檢查登記表》(附表1)由檢查人員填寫,檢查負責人和被檢單位負責人簽字認可,由組織檢查的單位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存檔備查。

      第五章 事故隱患整改

      第十五條 安全檢查中發現違章行為應立即糾正,對一般問題和隱患應立即整改。

      第十六條 安全檢查中,發現的重大隱患或評價為不合格或需停工整頓的,應以《隱患整改通知書》(附表2)的形式,具體明確下達:

      一、整改部位和內容;

      二、整改措施建議;

      三、整改日期;

      四、經費來源;

      五、整改責任人和驗收人員。

      第十七條 《隱患整改通知書》由檢查負責人簽字,整改責任人和驗收人員簽字認可,一式三份,各存一份。

      第十八條 隱患整改后,經驗收人員驗收、簽驗收意見后報送檢查負責人。《隱患整改通知書》由各單位或項目部安全部門存檔。

      第十九條 安全檢查要注重實效,避免走過場。檢查人員和受檢單位應認真履行職責,密切配合,做到既能查出隱患、發現違章,又能及時整改、立即糾正。對違背本辦法規定,造成事故和損失的,依據集團公司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2篇 水利水電建設公司安全教育培訓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股份公司安全生產培訓工作,提高員工的安全意識和安全技能,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股份公司員工必須按照“先培訓、后上崗”的原則,接受安全培訓教育,經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三條 安全培訓工作按照“統一規劃、歸口管理、分級負責、分類實施”的原則開展。各單位應根據工作分工,明確相應的培訓教育責任部門。

      第二章 職 責

      第四條 各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培訓工作負領導責任,應保證安全培訓所需資金、師資等資源配置。

      第五條 各單位的安全生產培訓責任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單位安全培訓工作,并對培訓工作進行總結。

      第六條 股份公司和各單位負責組織“三類”人員(企業領導人員、項目經理、安全管理人員)、培訓師資及其他有關人員的安全培訓工作、應組織員工培訓教材的開發,項目部負責組織現場員工的安全培訓工作。

      第三章 培訓工作

      第七條 安全培訓責任部門應根據生產需求制定培訓計劃,并按批準的培訓計劃組織安全培訓工作。

      第八條 安全培訓責任部門應建立安全培訓檔案,內容主要包括培訓計劃、培訓大綱、課程安排、學員名冊、考試成績等。

      第九條 安全培訓應保證培訓時間,不得占用員工休息時間。

      第十條 現場作業人員安全培訓內容主要包括:作業場所危險告知、作業過程危險告知,作業程序、操作方法、注意事項、應急處置方法,個人防護知識、個人防護用品使用方法、設備(工具)安全性能等。

      第十一條 現場作業人員安全培訓要求:

      (一)新入場人員應由有關部門組織進行“三級”安全教育,經考試、考核合格后上崗。

      (二)從事電氣、起重、司爐、焊接、爆破、壓力容器、高空作業、廠內機動車駕駛、大型機械操作及接觸易燃、易爆、有害氣體、射線、劇毒等特種作業人員,經有關部門培訓并取得上崗資格證后上崗工作。

      (三)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型機械(機具),以及調換工種的員工,按新入場人員要求進行安全培訓,經考試考核合格后上崗。

      (四)離崗90天以上的員工,重新上崗前應進行相應的安全培訓。

      (五)臨時聘用人員按新入場人員要求進行安全培訓。

      第十二條 分包商員工安全培訓工作按第十一條要求執行,分包商培訓工作不到位要追究項目部的責任。

      第十三條 企業“三類”人員的培訓內容主要包括: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安全技術、安全管理、事故案例和行業標準、企業安全管理制度等。

      第十四條 企業安全生產“三類”人員、特種作業人員、新入場人員、重新上崗及換崗人員、班組長、其他人員接受安全培訓的學時不得少于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時間。

      第十五條 培訓結束后應進行考試、考核。

      第十六條 各單位應加強安全培訓教材的編寫,安全教育師資培養,不斷總結安全培訓教育經驗,提高培訓效果。

      第3篇 水利水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設備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設備的安全管理,防止和減少設備事故,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設備包含特種設備和普通設備兩大類。

      (一)特種設備主要指施工起重設備、施工中的客運和貨運纜機、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及壓力管道、國家規定的特種設備目錄中的其它施工設備。

      (二)普通設備主要指除特種設備以外的施工、生產、加工、運輸、制造等設備。

      第三條 各單位應設置或明確設備安全管理責任部門,配備滿足設備安全管理工作所需的管理人員和設備操作人員。

      第四條 各單位的設備管理責任部門,應制定設備安全管理辦法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并嚴格執行和落實。

      第二章? 設備的采購、租賃、運行安全管理

      第五條 設備采購的安全管理要求:

      (一)應采購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規定的機械設備及產品。

      (二)設備采購前,應審查設備生產廠商的資質及生產能力,采購符合安全性能要求的設備。

      (三)設備到貨驗收時,應檢查設備的安全性能是否良好,安全裝置是否齊全、有效,查驗廠家出具的產品質量合格證,設備安全技術規范,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書等資料是否齊全;對于特種設備還必須有設計文件、制造許可證和監督檢驗證書等。

      (四)設備管理部門應為每臺設備建立技術檔案。設備技術檔案包括:設備設計的技術規范,產品合格證,設備安裝和使用維護說明,隨機工器具登記表,設備運行、維修、維護保養記錄,調配記錄等,特種設備還必須有定期檢驗、安拆記錄、日常使用、維護保養、檢查記錄和運行故障、事故記錄等。

      第六條 租賃設備時,必須由設備管理部門對設備技術及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合格后,方能租賃。嚴禁租賃存在安全隱患、國家強制報廢及明令淘汰的施工設備。

      第七條 承租設備時,對于國家強制要求需定期進行檢驗的特種設備,應要求出租方提供完整的安全技術檔案、檢測檢驗報告和其他有效證明。

      第八條 租賃設備時,租賃雙方應簽訂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責任,承租方在承租期間應當對設備的使用安全負責。

      第九條 施工設備的運行:

      (一)設備操作人員不得違章操作。

      (二)對于危及人身安全的部位,應按規定設置明顯警示標志和防護裝置。

      (三)施工設備停放、檢修、安裝應有固定的安全場所。對設備進行拆裝和檢修保養時,必須按規定懸掛明顯警示標識;對電器設備進行檢修時,檢修場所必須有防雨措施。

      (四)大型施工設備應定人定機,實行機長負責制。

      (五)設備操作人員必須經過技術培訓,熟悉本機的操作、保養和安全操作規程,按規定持證上崗。

      (六)設備不得帶病或超負荷運轉,對存在安全隱患的施工設備,必須立即停止作業,待故障排除后,方能重新工作。

      (七)設備必須經現場調度或設備管理人員同意方可出勤或運轉。設備不得在有事故隱患的場所作業和停放。

      (八)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在使用前應按照規定到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登記;制定特種設備應急救援預案,并開展演練。

      第十條 設備的拆裝:

      (一)特種設備安裝前應向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告知。

      (二)設備的安裝與拆除應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特種設備的拆裝應編制專門的安全技術措施和作業指導書,并履行審核批準程序后實施。

      (三)安裝與拆除過程應如實記錄,發現缺陷和問題應詳細說明,并采取措施處理。

      (四)特種設備安裝后,必須由相關檢驗檢測機構檢驗,合格后方可投入運行。特種設備應定期檢驗。

      第十一條 設備的大修或改造:

      (一)設備的大修或改造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能力)的單位進行。

      (二)設備大修或改造完成后,必須由相關檢驗檢測機構檢驗,合格后方可投入運行。

      (三)對于特種設備,必須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檢測檢驗后,出具檢驗合格報告及使用登記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二條 設備的報廢:

      (一)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超過設計使用年限的設備應及時予以報廢。

      (二)特種設備報廢時還應履行使用登記注銷等手續。

      第三章? 設備操作人員安全教育

      第十三條 各單位應建立設備操作人員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培訓制度,規范設備操作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第十四條 設備管理人員應按規定參加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還應按規定取得有關部門頒發的相應資質證件。

      第十五條 設備操作人員應按規定進行操作技能和安全知識培訓,經考試合格后,方能上機操作;特種設備操作人員還應按規定取得有關部門頒發的相應資質證件。

      第四章 設備事故報告、調查和處理

      第十六條 根據事故損失大小,對設備安全事故進行分類,劃分為一般設備事故、較大設備事故、重大設備事故、特別重大設備事故。

      (一)一般事故:直接經濟損失2-30萬元的事故。

      (二)較大事故:直接經濟損失30-100 萬元的事故。

      (三)重大事故:直接經濟損失100-500萬元的事故。

      (四)特別重大事故: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的事故。

      第十七條? 設備事故發生后,事故單位必須及時、如實上報。

      第十八條? 設備事故的調查:

      (一)事故發生后,各單位必須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調查處理。

      (二)一般及較大設備事故由事故單位自行組織調查,有關事故的全部資料由事故單位保存完整。

      (三)重大設備事故由事故單位自行組織調查,特種設備的重大事故則視事故情況,必要時由股份公司組織調查。

      (四)特大及以上設備事故由股份公司組織調查。

      第十九條? 設備事故處理:

      (一)股份公司每年對發生重大以上設備事故進行統計,并對事故單位進行處罰,處罰金額為事故直接損失總額的1%~3%,處罰金上繳股份公司。

      (二)對遲報、謊報、瞞報的事故單位,對事故單位和責任人按照股份公司《安全事故和違規行為處罰辦法》給予處理。

      第4篇 水利水電建設公司交通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股份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預防交通事故,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股份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原則是:安全第一、依法管理、服務生產。

      第三條 各單位應依照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建立本單位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章 機構設置與職責

      第四條 各單位行政正職是交通安全第一責任人。

      第五條 各單位(項目部)應明確交通安全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交管部門),全面負責本單位機動車駕駛人員、機動車(含廠內機動車,以下同)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條 負責交通安全管理的部門、人員和機動車駕駛人員應認真履行安全職責。

      第三章 道路交通機動車及駕駛員

      第七條 各類機動車駕駛員應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駕車時應服從公安交警、運管稽查等部門的管理。

      第八條 駕駛員應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和駕駛作風,遵章守紀,文明行車,按規定參加安全培訓。

      第九條 機動車駕駛和操作人員應遵守有關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做好設備日常維護、保養,保持車輛的整潔和完好,保障安全裝置齊全有效。

      第十條 嚴禁酒后駕車、疲勞駕駛、將車私自交給他人駕駛,嚴禁交通肇事逃逸。

      第十一條 機動車輛使用前,應向公安交管部門申請登記、領取號牌、行駛證,并按規定辦齊隨車必備的證件。

      第十二條 車輛安全技術性能應保持完好,并按規定年檢,不得開“病車”上路。

      第十三條 裝載貨物的車輛應綁扎牢固;運輸“超長、超高、超寬”的大件或易燃、易爆的危險化學品時,應辦理準運證,采取安全措施,懸掛明顯標記,必要時應配有指揮車。

      第十四條 任何人不得強行搭車或追扒車輛;無證人員不得駕駛車輛;不得人、貨混裝。

      第十五條 車輛在工地內部行駛,應按限速標志和規定路線行駛。

      第十六條 車輛倒車作業時,應確認安全后方可倒車,必要時應有人指揮;自卸車應在車廂回復正常位置后行駛。

      第十七條 車輛應在指定的停車地點、場所停放。

      第十八條 車輛修復后應由持有駕駛證的車輛檢驗員或指定的駕駛員在規定路段試車。

      第十九條 機動車輛的牌證辦理、轉籍落戶、車輛年檢和駕駛員的學習培訓、審驗等事項,應由車輛所在單位交管部門統一辦理。

      第二十條 各單位負責交通安全管理的部門應定期組織安全檢查。

      第四章 場內交通機動車及操作人員

      第二十一條 場內機動車輛駕駛人員應按照國家和當地政府有關規定,經過專門培訓和考試、考核合格,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或特種作業資格證后方準駕駛或操作。

      第二十二條 場內機動車駕駛、操作人員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作業時應攜帶機動車駕駛證或特種作業資格證。

      (二)不準駕駛或操作與證件不相符的車輛;駕駛室內不得超員,車廂(斗)內不得載人。

      (三)嚴禁酒后操作;不得在駕駛或操作時進行一切有礙安全的活動。

      (四)身體疲勞或患病等有礙安全操作時,不得上崗作業。

      (五)場內機動車駕駛、操作人員6-12個月沒有從事本崗位工作的,重新上崗前應按規定參加實際操作技能考核;超過1年的需重新參加培訓,經考試、考核合格后上崗。

      第二十三條 場內機動車應按當地政府有關規定進行申報、掛牌和定期檢驗。

      第二十四條 場內運送易燃、易爆物品的專用車,應備有消防器材,明確安全措施,車身應有清晰、醒目、準確、完好的安全警示標志。

      第二十五條 進入易燃易爆場所的車輛,應安裝防爆裝置。

      第二十六條 負責交通安全管理的部門應定期組織開展機動車駕駛員安全教育。

      第二十七條 場內機動車改裝、出售、報廢時,負責交通安全管理的部門應及時向地方有關部門申辦相關手續。

      第二十八條 負責交通安全管理的部門應建立場內機動車安全技術管理檔案,包括車輛維修使用及事故記錄。

      第五章 場內道路

      第二十九條 場內道路應平整、路基堅實、邊坡穩定;應設置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在陡坡、彎道、交叉路口、窄橋、隧道、人行橫道等復雜危險路段應設置減速、危險等警示標志及防護設施。

      第三十條 保持道路暢通,不得在行車道上放置設備物料。

      第三十一條 場內道路需要占用、挖掘或跨越、穿越道路施工時,應有臨時通行和保護安全措施,并設有醒目的安全標志,夜間應設警示燈。

      第六章 交通事故管理

      第三十二條 發生交通事故后應立即搶救傷員,保護現場。

      第三十三條 發生交通事故的單位,應及時向當地公安交警部門和所在單位領導報告。重、特大交通事故,應在2小時內報股份公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

      第三十四條 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事故單位應按當地公安交警部門的責任認定結論為依據,對有關責任人進行處理。

      第三十五條 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損失鑒定以當地公安交警部門的事故協議書為準。

      第三十六條 場內機動車輛在場區內起動、行駛、作業過程中,導致人員傷害或財產損壞事故時,負責交通安全管理的部門應進行事故調查處理。

      第三十七條 發生交通事故后,應按“四不放過”原則,查明事故原因、分清責任、提出處理意見、落實事故防范措施。

      第三十八條 酒后、無證或私自駕駛操作車輛、設備造成事故的,除按規定賠償損失外,還應根據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機動車輛”是指各單位自有或租用的、由公安交警部門核準的汽車、拖拉機、摩托車等車輛。

      二、“場內機動車輛”是指各單位自有或租用的,并在本單位生產區域內行駛、作業的汽車(公安交警部門核牌的除外)、電瓶車、叉車、翻斗車、自卸車、三輪機動車、拖拉機、汽車起重機、推土機、裝載機、挖掘機、鏟車等車輛。

      三、“機動車駕駛員”是指與單位存有勞動合同關系并持有公安交警部門頒發的機動車駕駛證的員工。

      四、“場內機動車駕駛員”是指與單位有勞動合同關系并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或特種作業資格證的員工。

      第5篇 水利水電建設公司安全技術措施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強化技術對安全生產的支撐作用,規范安全技術措施管理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安全生產技術措施是指為了防止安全事故、職業危害、環境污染,針對生活工作環境、施工過程中已知的或潛在的危險因素采取的方法。

      第三條 各單位總工程師是安全技術措施編制的責任人,工程技術部門為安全技術管理的責任單位,項目工程技術部門為安全技術措施編制的責任單位。

      第二章 安全技術措施編制原則

      第四條 安全技術措施編制依據: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行業標準、施工環境資料、設計文件、安全防護設施標準、施工技術規程、安全技術規程。

      第五條 制訂安全技術措施,是在危險因素辨識清楚的基礎上,運用技術方法對人、機、料、法、環五個方面確定施工方法、程序和資源配置。

      第六條 合法合規性原則:施工安全技術措施應符合現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范、標準,以滿足安全生產需要為前提。

      第七條 可行性原則:在滿足安全生產工作需要的前提下,充分結合現有的施工能力、設備、人員素質情況制定安全技術措施。

      第八條 可操作性原則:安全技術措施應做到對象明確、目的清楚、簡單明了、易于操作。

      第九條 先進性原則:采用先進的施工技術、設備、工藝、不斷提高安全生產保障水平。

      第三章 安全技術措施主要內容及編制方法

      第十條 安全技術措施的主要內容如下:

      (一)項目簡介:簡要介紹安全技術措施要解決的對象;

      (二)編制依據:技術文件、標準、合同;

      (三)技術措施:保證安全生產方法、工作流程和資源配置。

      (四)注意事項:實施過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項;

      (五)檢查標準。

      第十一條 必須編制專項安全技術措施的項目

      (一)土石方明挖工程、地下工程、斜井工程、豎井工程;

      (二)爆破工程;

      (三)大型排架和高棧橋工程;

      (四)水上水下工程施工;

      (五)高處臨空、臨水施工工程,高邊坡施工工程;

      (六)兩層以上交叉和系統性電氣作業、起重吊裝作業;

      (七)大型金屬結構及機電設備運輸、大型施工設備安裝與拆除工程;

      (八)新工藝、新材料、新技術、新設備使用;

      (九)預防自然災害(防泥石流、防臺風、防雷擊、防地震、防暑降溫、防凍、防寒、防滑等)的措施;

      (十)其它存在重大安全風險的工程項目。

      第四章 安全技術措施的編制程序

      第十二條 安全技術措施編制流程(見下圖)

      安全技術措施編制流程圖

      第十三條 編制前的準備工作

      (一)收集施工項目所處的施工環境資料、工程圖紙、設計文件、合同文件等,并開展查勘現場。

      (二)收集有關的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安全防護設施標準、安全操作規程、施工工藝、同類技術文件。

      (三)開展危險因素辨識、確定評價資料。

      第十四條 安全技術措施的編制

      (一)根據工程情況、工期要求、現場環境開展平面規劃。對具有危險性的臨時設施按有關規定進行布置并明確標識。

      (二)現場勘察,確定影響作業安全的環境危險因素,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消除危險因素。

      (三)根據設計文件、工期要求、施工環境、作業流程,分析施工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危險因素,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

      (四)分析工藝流程中存在的危險因素,制定相應的技術措施。

      (五)根據施工設備狀況和使用條件(使用時間較長、工作環境特殊),制定防止超負荷運行、安裝安全保護裝置的措施。

      (六)根據安全操作規程和作業特點,規定作業程序,規范施工人員的作業行為。

      (七)在使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時,按照編制施工組織設計-現場實驗-修訂完善的模式編制安全技術措施。

      第五章 安全技術措施的審批和執行

      第十五條 安全技術措施編制完成后由項目技術負責人審核,審核通過后報項目經理批準,并報監理批準后執行。

      重大項目的安全技術措施應組織專家對專項方案進行論證,并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六條 當施工條件發生變化時,安全技術措施應由編制部門進行修訂。

      第十七條 工程開工前,應向參加施工的管理人員、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措施交底,并做好交底記錄。

      第十八條 施工過程中,現場管理人員應按施工安全技術措施要求、流程組織實施,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監督檢查,并記錄。

      第6篇 水利水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公安部61號令)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股份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導思想是:加強和規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預防和減少火災事故發生,確保安全生產。

      第三條 消防安全工作的方針是:預防為主,防消結合。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四條 各單位主要負責人為本單位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領導為本單位消防安全工作的綜合管理責任人。各單位應明確消防工作的管理責任部門。

      第五條 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組織貫徹執行消防法律、法規。

      (二)統籌安排消防工作與生產經營活動,保證消防工作資源配置。

      (三)明確各級消防安全責任。

      (四)組織消防檢查,督促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五)根據消防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立志愿消防隊。

      (六)組織制定本單位火災應急預案,并實施演練。

      第六條 消防安全分管責任人職責:

      (一)組織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并檢查、督促其落實。

      (二)組織實施消防隱患的整改。

      第七條 消防安全管理部門職責:

      (一)制定消防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落實本單位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的維護保養工作,確保其完好有效;確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三)組織員工開展消防安全知識和技能的培訓,組織消防演練。

      (四)開展消防安全檢查,監督消防隱患的整改。

      (五)組織或參加火災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負責建立消防檔案。

      第三章? 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

      第八條 各單位在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時,應當進行有關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培訓內容主要包括:

      (一)有關消防法規、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二)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因素和防火措施。

      (三)有關消防設施的性能、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報火警、撲救初始火災以及自救逃生知識和技能。

      第九條 下列人員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

      (一)單位的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消防安全分管責任人。

      (二)消防安全管理人員。

      (三)其他依照規定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的人員。

      第四章? 防火檢查

      第十條 各單位每季度對涉及消防安全的部位進行不少于一次的防火檢查,班組實行日巡查。檢查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消防隱患的整改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實。

      (二)安全疏散通道及指示標志、應急照明和安全出口。

      (三)消防車通道、消防水源。

      (四)滅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性。

      (五)用火、用電。

      (六)易燃易爆危險物品以及其他重要物資的防火安全。

      (七)消防安全標志的設置及完好狀態。

      (八)員工消防知識的掌握。

      (九)其他。

      第十一條 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單位,應當定期檢查測試自動消防設施,并出具檢測報告,存檔備查。

      第十二條 定期對滅火器材進行維護保養。責任單位應當建立滅火器材配置、維修、保養的檔案資料,記明配置類型、數量、設置位置、檢查維修單位(人員)、更換藥劑的時間等。

      第五章? 隱患整改

      第十三條 對下列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行為應當責成有關人員當場改正,并督促落實,檢查和改正情況應當記錄存檔:

      (一)將火種帶入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場所、在禁止煙火區域使用明火、在禁煙場所吸煙等違章行為。

      (二)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響疏散通道暢通。

      (三)消火栓、滅火器材被遮擋、被挪作他用或其他原因影響使用。

      (四)消防設施管理人員、值班人員和消防巡查人員脫崗。

      (五)違章關閉消防設施、切斷消防電源。

      (六)其他違反消防規定的行為。

      第十四條 對不能當場消除的火災隱患,消防安全主管部門應提出整改方案并向有關領導報告。對不具備安全條件的部位應停止生產活動。

      第十五條 消防隱患整改完畢后,負責整改的部門應當將整改情況報告消防安全主管負責人簽字確認,并存檔備查。

      第六章? 應急預案和演練

      第十六條 各單位應當制定消防應急預案,預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火災隱患分析和分級。

      (二)組織機構包括:滅火行動組、通訊聯絡組、疏散引導組、安全救護組。

      (三)報警和接警處置程序。

      (四)應急疏散的組織程序和措施。

      (五)撲救初起火災的程序和措施。

      (六)通訊聯絡、安全防護救護的程序和措施。

      第十七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部位)應當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演練。非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部位)按照預案至少每年組織一次演練。

      演練過程應按演練方案進行。演練前,應檢查各項準備工作是否到位,應當事先將演練程序告知參加演練人員,并做好安全工作。

      第七章? 消防檔案管理

      第十八條 各單位應當建立消防檔案。消防檔案應當包括消防安全基本資料和消防安全管理資料。

      第十九條 消防安全基本資料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消防通道、應急疏散通道。

      (二)消防管理組織機構和消防安全責任人。

      (三)消防安全制度。

      (四)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布置。

      (五)專職或志愿消防隊人員名冊。

      (六)與消防安全有關的重點工種人員情況。

      (七)消防產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證明材料。

      (八)應急疏散預案。

      第二十條 消防安全管理資料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有關消防的法律法規文件。

      (二)消防設施定期檢查記錄以及維修保養的記錄。

      (三)火災隱患及其整改情況記錄。

      (四)防火檢查、巡查記錄。

      (五)有關燃氣、電氣設備檢測(包括防雷、防靜電)等記錄資料。

      (六)消防安全培訓記錄。

      (七)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演練記錄。

      (八)火災情況記錄。

      (九)消防獎懲情況記錄。

      第二十一條 消防檔案應當由單位消防管理部門統一保管、備查,具體要求按檔案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7篇 水利水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交通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股份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預防交通事故,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股份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原則是:安全第一、依法管理、服務生產。

      第三條 各單位應依照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建立本單位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章 機構設置與職責

      第四條 各單位行政正職是交通安全第一責任人。

      第五條 各單位(項目部)應明確交通安全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交管部門),全面負責本單位機動車駕駛人員、機動車(含廠內機動車,以下同)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條 負責交通安全管理的部門、人員和機動車駕駛人員應認真履行安全職責。

      第三章 道路交通機動車及駕駛員

      第七條 各類機動車駕駛員應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駕車時應服從公安交警、運管稽查等部門的管理。

      第八條 駕駛員應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和駕駛作風,遵章守紀,文明行車,按規定參加安全培訓。

      第九條 機動車駕駛和操作人員應遵守有關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做好設備日常維護、保養,保持車輛的整潔和完好,保障安全裝置齊全有效。

      第十條 嚴禁酒后駕車、疲勞駕駛、將車私自交給他人駕駛,嚴禁交通肇事逃逸。

      第十一條 機動車輛使用前,應向公安交管部門申請登記、領取號牌、行駛證,并按規定辦齊隨車必備的證件。

      第十二條 車輛安全技術性能應保持完好,并按規定年檢,不得開“病車”上路。

      第十三條 裝載貨物的車輛應綁扎牢固;運輸“超長、超高、超寬”的大件或易燃、易爆的危險化學品時,應辦理準運證,采取安全措施,懸掛明顯標記,必要時應配有指揮車。

      第十四條 任何人不得強行搭車或追扒車輛;無證人員不得駕駛車輛;不得人、貨混裝。

      第十五條 車輛在工地內部行駛,應按限速標志和規定路線行駛。

      第十六條 車輛倒車作業時,應確認安全后方可倒車,必要時應有人指揮;自卸車應在車廂回復正常位置后行駛。

      第十七條 車輛應在指定的停車地點、場所停放。

      第十八條 車輛修復后應由持有駕駛證的車輛檢驗員或指定的駕駛員在規定路段試車。

      第十九條 機動車輛的牌證辦理、轉籍落戶、車輛年檢和駕駛員的學習培訓、審驗等事項,應由車輛所在單位交管部門統一辦理。

      第二十條 各單位負責交通安全管理的部門應定期組織安全檢查。

      第四章 場內交通機動車及操作人員

      第二十一條 場內機動車輛駕駛人員應按照國家和當地政府有關規定,經過專門培訓和考試、考核合格,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或特種作業資格證后方準駕駛或操作。

      第二十二條 場內機動車駕駛、操作人員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作業時應攜帶機動車駕駛證或特種作業資格證。

      (二)不準駕駛或操作與證件不相符的車輛;駕駛室內不得超員,車廂(斗)內不得載人。

      (三)嚴禁酒后操作;不得在駕駛或操作時進行一切有礙安全的活動。

      (四)身體疲勞或患病等有礙安全操作時,不得上崗作業。

      (五)場內機動車駕駛、操作人員6-12個月沒有從事本崗位工作的,重新上崗前應按規定參加實際操作技能考核;超過1年的需重新參加培訓,經考試、考核合格后上崗。

      第二十三條 場內機動車應按當地政府有關規定進行申報、掛牌和定期檢驗。

      第二十四條 場內運送易燃、易爆物品的專用車,應備有消防器材,明確安全措施,車身應有清晰、醒目、準確、完好的安全警示標志。

      第二十五條 進入易燃易爆場所的車輛,應安裝防爆裝置。

      第二十六條 負責交通安全管理的部門應定期組織開展機動車駕駛員安全教育。

      第二十七條 場內機動車改裝、出售、報廢時,負責交通安全管理的部門應及時向地方有關部門申辦相關手續。

      第二十八條 負責交通安全管理的部門應建立場內機動車安全技術管理檔案,包括車輛維修使用及事故記錄。

      第五章? 場內道路

      第二十九條 場內道路應平整、路基堅實、邊坡穩定;應設置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在陡坡、彎道、交叉路口、窄橋、隧道、人行橫道等復雜危險路段應設置減速、危險等警示標志及防護設施。

      第三十條 保持道路暢通,不得在行車道上放置設備物料。

      第三十一條 場內道路需要占用、挖掘或跨越、穿越道路施工時,應有臨時通行和保護安全措施,并設有醒目的安全標志,夜間應設警示燈。

      第六章 交通事故管理

      第三十二條 發生交通事故后應立即搶救傷員,保護現場。

      第三十三條 發生交通事故的單位,應及時向當地公安交警部門和所在單位領導報告。重、特大交通事故,應在2小時內報股份公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

      第三十四條 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事故單位應按當地公安交警部門的責任認定結論為依據,對有關責任人進行處理。

      第三十五條 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損失鑒定以當地公安交警部門的事故協議書為準。

      第三十六條 場內機動車輛在場區內起動、行駛、作業過程中,導致人員傷害或財產損壞事故時,負責交通安全管理的部門應進行事故調查處理。

      第三十七條 發生交通事故后,應按“四不放過”原則,查明事故原因、分清責任、提出處理意見、落實事故防范措施。

      第三十八條 酒后、無證或私自駕駛操作車輛、設備造成事故的,除按規定賠償損失外,還應根據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機動車輛”是指各單位自有或租用的、由公安交警部門核準的汽車、拖拉機、摩托車等車輛。

      二、“場內機動車輛”是指各單位自有或租用的,并在本單位生產區域內行駛、作業的汽車(公安交警部門核牌的除外)、電瓶車、叉車、翻斗車、自卸車、三輪機動車、拖拉機、汽車起重機、推土機、裝載機、挖掘機、鏟車等車輛。

      三、“機動車駕駛員”是指與單位存有勞動合同關系并持有公安交警部門頒發的機動車駕駛證的員工。

      四、“場內機動車駕駛員”是指與單位有勞動合同關系并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或特種作業資格證的員工。

      第8篇 論水利水電建設項目安全生產管理

      摘要:著我國《安全生產法》的頒布實施和電力建設事業的發展,提高電力建設企業職工,特別是電力建設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意識、從事安全管理工作的能力和安全素質十分必要,而且勢在必行。安全生產管理在水利水電建設事業當中的分量是越來越重要了,尤其是對于施工企業單位來說,安全生產已經成為考核的一個重要技術經濟指標。所以健全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是每個企業都必須重視的一個環節。

      關鍵詞:安全生產管理 水利電力工程 重要性

      1引言

      安全與危險是相對的概念,它的基本含義包括兩個方面:預知危險和消除危險,二者缺一不可。從廣義上講,安全是預知人類活動各個領域里所存在的固有或潛在的危險,并且為消除這些危險所采取的各種方法、手段和行動的總稱。從生產的角度講,安全所表征的是一種不發生死亡、傷害、職業病以及設備財產損失的狀況。在一定意義上講,安全就是防止災害,消除最終導致死亡、傷害、職業病以及各種損失發生的條件。我國安全生產的工作方針是“安全第一,預防為主”。它高度概括了職業安全健康管理工作的目的和任務,成為安全生產工作的方向和指針。作為生產單位各級管理人員,對安全生產工作方針必須清楚了解;而作為生產單位的安全管理人員,更應對其有較深刻的理解,以便在生產實際中貫徹執行。

      2.安全生產管理體制的內涵

      在“企業負責,行業管理,國家監察,群眾監督,勞動者遵章守紀”的安全生產管理體制中,主要是由前四個方面按照不同層次和不同角度構成安全生產管理的宏觀體制,這四個方面要互相配合,相互協調,共同實現安全生產的目標。

      國家監察即國家勞動安全監察,它是由國家授權某政府部門對各類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執行安全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用法律的強制力量推動安全生產方針、政策的正確實施。因此,國家監察是由法定的監察機構,以國家的名義,運用國家賦予的權利,從國家的整體利益出發來開展的。

      行業管理就是由行業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規,在實施本行業宏觀管理中,幫助、指導和監督本行業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行業安全管理與國家監察的性質不同,它不被授予代表政府處理違法行為的權利,行業主管部門也不設立具有政府監督性質的監察機構。

      企業負責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承擔著嚴格執行國家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標準,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落實安全技術措施,開展安全教育和培訓,確保安全生產的責任和義務,企業必須層層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內部安全調控與監督檢查的機制。

      群眾監督就是廣大員工通過工會或者員工代表大會等自己的組織,監督和協助企業各級領導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法規,不斷改善勞動條件和環境,切實保障員工享有生命與健康的合法權益。群眾監督屬于社會監督,不具有法律的權威性。

      安全生產管理體制中的四個方面,不能相互替代,而應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一個有機的整體,從而發揮出最大的管理效能。

      3.水電建設項目的特點

      目前,全國電力建設任務十分艱巨,各地電力工程建設也進入施工高峰。施工企業面臨新開工建設的電力工程技術要求高、工期緊的壓力,施工機械老化或不足,施工一線技術力量不足,以及在安全文明施工和規范化作業管理等方面均存在薄弱環節,電力工程建設的安全形勢不容樂觀。

      3.1施工作業區集中而場地狹小

      水利發電設備,尤其是機組安裝設備都很沉重高大,所有的設備都要在廠房里安裝,對重達幾百噸的機組構件,要吊裝在設備空間極為緊湊的剛架中,其場地就顯得十分蕭蕭,而水電建設的施工高峰的時間以及人員與各種機械配備又很集中,同時又要在高處、交叉、重疊的復雜作業環境中施工。沒有科學的施工組織和嚴密的安全技術措施(設施)和強有力的監察與管理員是很難保證安全施工的。

      3.2“人自為戰”,施工人員作業位置多變

      水電施工不同于生產單位,工人作業環境穩定;也不同于一般的建筑安裝,工人活動范圍小,工具比較單一。水電施工范圍大、施工人員“人自為戰”,施工作業環境、位置、工具使用多變,隨機性強,而且施工條件差,有時甚至擠在或躺、坐在設備夾縫中施工,稍有不甚就會導致事故發生。

      3.3不安全因素多

      具體表現為“十多”,即高處作業多,重疊作業多,其重運輸多,設備構件吊裝多,焊接明火多,施工機械多,臨時設施多,預留孔洞多,外包隊伍及臨時工多,多工種、多單位在同一現場交叉作業多。

      水電企業的這些特點,決定了水電企業職業安全健康管理工作的復雜性。由于水電施工危險區域以及危險因素多,危險源和要害部位分布廣,使得水電企業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工作也出現點多面廣、頭緒多、任務重的特點。僅常規性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工作就有安全健康管理,安監人員,施工人員(包括臨時工)的安全管理,安全施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檔案和帳表冊卡、施工機械、施工現場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等等,同時還要注意用各種新的安全技術和先進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法。而每一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基礎上又包括許多紛繁復雜細致的工作。可以說,要做好水電企業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工作絕非易事,所以這需要我們廣大安全工作者和水電企業職工的不斷努力。

      4.水電建設工程項目安全管理的必要性

      當前我國正處于社會主義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過渡的轉型期,隨著社會日趨活躍和復雜,生產經營單位經濟成分、組織形式多樣化、經濟利益多元化、勞動用工形式多樣化、社會階層結構越來越復雜。另一方面,我國又正處于大規模建設轉軌期、發展期。由于建筑施工行業的產品固定不一性,建筑主體的多元流動性,施工現場生產環境復雜危險性,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都極可能導致傷亡事故的發生。

      過去,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建筑施工企業在政府的計劃指令下進行施工,其生產經營活動相對簡單,從業人員相對固定,其技能和素質相對穩定,國家安全生產的標準規范還能得到貫徹落實。當前隨著社會經濟活動日趨活躍和復雜,相當一部分未經過系統教育培訓的非專業人員負責施工項目的生產經營活動,由于其對安全工作的重要性、長期性、復雜性、艱巨性認識不到位,重效益輕安全、重進度輕安全,其安全工作常識“說起來重要、干起來次要、忙起來不要”,以安全技術管理為例,項目經理組織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現場是兩張皮,不具有針對性、指導性。究其原因是編寫的施工組織設計未能根據工程特點、施工的環境、施工的方法、勞動力的組織而制定全面性、針對性的安全技術措施,而是照搬規范規程用語。安全技術措施不能指導施工生產,導致了施工的習慣性、無序性、盲目性,極易發生安全事故。

      因此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完善安全生產條件,確保安全生產,在建筑工程項目安全管理中堅持以人為本,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依法建立健全具有可操作性、合理、充分地發揮作用,及時消除事故隱患,保障項目的施工生產安全,實現安全生產,其意義十分深遠。

      5.如何做好水電建設的安全管理。

      根據水電建設項目的特點,要作好水電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必須要做到以下幾點:

      強化員工的安全意識,建立科學的安全理念。

      要有針對性的制定安全目標,使安全管理工作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明確承包方與發包方各自的安全責任.

      必須有專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并且賦予其足夠的權利開展工作。

      制定開工前的安全檢查清單。

      制定完善的安全計劃。

      對所有上崗員工進行必要的技能培訓和安全培訓教育。

      遵守國家、行業和當地政府的有關安全與健康的規定,還要遵守業主提出的安全要求。

      在開工前要進行安全交底。

      保證有足夠的資金投入持續安全生產措施的有利執行

      6.總結

      “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是我國安全生產工作的指導方針,它明確了安全生產管理在建設項目(工程)中的地位,也明確了安全生產工作的任務、目的和措施。建設單位的各級管理人員必須對安全管理有深刻的認識,把安全放在第一位,不斷改進現有的安全管理措施,強化員工安全意識。只有安全了,企業才會有市場,也只有安全了,企業才能有效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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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9篇 水利水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安全技術措施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強化技術對安全生產的支撐作用,規范安全技術措施管理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安全生產技術措施是指為了防止安全事故、職業危害、環境污染,針對生活工作環境、施工過程中已知的或潛在的危險因素采取的方法。

      第三條 各單位總工程師是安全技術措施編制的責任人,工程技術部門為安全技術管理的責任單位,項目工程技術部門為安全技術措施編制的責任單位。

      第二章? 安全技術措施編制原則

      第四條 安全技術措施編制依據: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行業標準、施工環境資料、設計文件、安全防護設施標準、施工技術規程、安全技術規程。

      第五條 制訂安全技術措施,是在危險因素辨識清楚的基礎上,運用技術方法對人、機、料、法、環五個方面確定施工方法、程序和資源配置。

      第六條 合法合規性原則:施工安全技術措施應符合現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范、標準,以滿足安全生產需要為前提。

      第七條 可行性原則:在滿足安全生產工作需要的前提下,充分結合現有的施工能力、設備、人員素質情況制定安全技術措施。

      第八條 可操作性原則:安全技術措施應做到對象明確、目的清楚、簡單明了、易于操作。

      第九條 先進性原則:采用先進的施工技術、設備、工藝、不斷提高安全生產保障水平。

      第三章 安全技術措施主要內容及編制方法

      第十條 安全技術措施的主要內容如下:

      (一)項目簡介:簡要介紹安全技術措施要解決的對象;

      (二)編制依據:技術文件、標準、合同;

      (三)技術措施:保證安全生產方法、工作流程和資源配置。

      (四)注意事項:實施過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項;

      (五)檢查標準。

      第十一條 必須編制專項安全技術措施的項目

      (一)土石方明挖工程、地下工程、斜井工程、豎井工程;

      (二)爆破工程;

      (三)大型排架和高棧橋工程;

      (四)水上水下工程施工;

      (五)高處臨空、臨水施工工程,高邊坡施工工程;

      (六)兩層以上交叉和系統性電氣作業、起重吊裝作業;

      (七)大型金屬結構及機電設備運輸、大型施工設備安裝與拆除工程;

      (八)新工藝、新材料、新技術、新設備使用;

      (九)預防自然災害(防泥石流、防臺風、防雷擊、防地震、防暑降溫、防凍、防寒、防滑等)的措施;

      (十)其它存在重大安全風險的工程項目。

      第四章 安全技術措施的編制程序

      第十二條 安全技術措施編制流程(見下圖)

      安全技術措施編制流程圖

      第十三條 編制前的準備工作

      (一)收集施工項目所處的施工環境資料、工程圖紙、設計文件、合同文件等,并開展查勘現場。

      (二)收集有關的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安全防護設施標準、安全操作規程、施工工藝、同類技術文件。

      (三)開展危險因素辨識、確定評價資料。

      第十四條 安全技術措施的編制

      (一)根據工程情況、工期要求、現場環境開展平面規劃。對具有危險性的臨時設施按有關規定進行布置并明確標識。

      (二)現場勘察,確定影響作業安全的環境危險因素,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消除危險因素。

      (三)根據設計文件、工期要求、施工環境、作業流程,分析施工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危險因素,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

      (四)分析工藝流程中存在的危險因素,制定相應的技術措施。

      (五)根據施工設備狀況和使用條件(使用時間較長、工作環境特殊),制定防止超負荷運行、安裝安全保護裝置的措施。

      (六)根據安全操作規程和作業特點,規定作業程序,規范施工人員的作業行為。

      (七)在使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時,按照編制施工組織設計-現場實驗-修訂完善的模式編制安全技術措施。

      第五章 安全技術措施的審批和執行

      第十五條 安全技術措施編制完成后由項目技術負責人審核,審核通過后報項目經理批準,并報監理批準后執行。

      重大項目的安全技術措施應組織專家對專項方案進行論證,并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六條 當施工條件發生變化時,安全技術措施應由編制部門進行修訂。

      第十七條 工程開工前,應向參加施工的管理人員、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措施交底,并做好交底記錄。

      第十八條 施工過程中,現場管理人員應按施工安全技術措施要求、流程組織實施,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監督檢查,并記錄。

      第10篇 水利水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安全教育培訓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股份公司安全生產培訓工作,提高員工的安全意識和安全技能,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股份公司員工必須按照“先培訓、后上崗”的原則,接受安全培訓教育,經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三條 安全培訓工作按照“統一規劃、歸口管理、分級負責、分類實施”的原則開展。各單位應根據工作分工,明確相應的培訓教育責任部門。

      第二章? 職? 責

      第四條 各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培訓工作負領導責任,應保證安全培訓所需資金、師資等資源配置。

      第五條 各單位的安全生產培訓責任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單位安全培訓工作,并對培訓工作進行總結。

      第六條 股份公司和各單位負責組織“三類”人員(企業領導人員、項目經理、安全管理人員)、培訓師資及其他有關人員的安全培訓工作、應組織員工培訓教材的開發,項目部負責組織現場員工的安全培訓工作。

      第三章 培訓工作

      第七條 安全培訓責任部門應根據生產需求制定培訓計劃,并按批準的培訓計劃組織安全培訓工作。

      第八條 安全培訓責任部門應建立安全培訓檔案,內容主要包括培訓計劃、培訓大綱、課程安排、學員名冊、考試成績等。

      第九條 安全培訓應保證培訓時間,不得占用員工休息時間。

      第十條 現場作業人員安全培訓內容主要包括:作業場所危險告知、作業過程危險告知,作業程序、操作方法、注意事項、應急處置方法,個人防護知識、個人防護用品使用方法、設備(工具)安全性能等。

      第十一條 現場作業人員安全培訓要求:

      (一)新入場人員應由有關部門組織進行“三級”安全教育,經考試、考核合格后上崗。

      (二)從事電氣、起重、司爐、焊接、爆破、壓力容器、高空作業、廠內機動車駕駛、大型機械操作及接觸易燃、易爆、有害氣體、射線、劇毒等特種作業人員,經有關部門培訓并取得上崗資格證后上崗工作。

      (三)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型機械(機具),以及調換工種的員工,按新入場人員要求進行安全培訓,經考試考核合格后上崗。

      (四)離崗90天以上的員工,重新上崗前應進行相應的安全培訓。

      (五)臨時聘用人員按新入場人員要求進行安全培訓。

      第十二條 分包商員工安全培訓工作按第十一條要求執行,分包商培訓工作不到位要追究項目部的責任。

      第十三條 企業“三類”人員的培訓內容主要包括: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安全技術、安全管理、事故案例和行業標準、企業安全管理制度等。

      第十四條 企業安全生產“三類”人員、特種作業人員、新入場人員、重新上崗及換崗人員、班組長、其他人員接受安全培訓的學時不得少于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時間。

      第十五條 培訓結束后應進行考試、考核。

      第十六條 各單位應加強安全培訓教材的編寫,安全教育師資培養,不斷總結安全培訓教育經驗,提高培訓效果。

      第11篇 水利水電建設公司設備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設備的安全管理,防止和減少設備事故,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設備包含特種設備和普通設備兩大類。

      (一)特種設備主要指施工起重設備、施工中的客運和貨運纜機、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及壓力管道、國家規定的特種設備目錄中的其它施工設備。

      (二)普通設備主要指除特種設備以外的施工、生產、加工、運輸、制造等設備。

      第三條 各單位應設置或明確設備安全管理責任部門,配備滿足設備安全管理工作所需的管理人員和設備操作人員。

      第四條 各單位的設備管理責任部門,應制定設備安全管理辦法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并嚴格執行和落實。

      第二章 設備的采購、租賃、運行安全管理

      第五條 設備采購的安全管理要求:

      (一)應采購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規定的機械設備及產品。

      (二)設備采購前,應審查設備生產廠商的資質及生產能力,采購符合安全性能要求的設備。

      (三)設備到貨驗收時,應檢查設備的安全性能是否良好,安全裝置是否齊全、有效,查驗廠家出具的產品質量合格證,設備安全技術規范,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書等資料是否齊全;對于特種設備還必須有設計文件、制造許可證和監督檢驗證書等。

      (四)設備管理部門應為每臺設備建立技術檔案。設備技術檔案包括:設備設計的技術規范,產品合格證,設備安裝和使用維護說明,隨機工器具登記表,設備運行、維修、維護保養記錄,調配記錄等,特種設備還必須有定期檢驗、安拆記錄、日常使用、維護保養、檢查記錄和運行故障、事故記錄等。

      第六條 租賃設備時,必須由設備管理部門對設備技術及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合格后,方能租賃。嚴禁租賃存在安全隱患、國家強制報廢及明令淘汰的施工設備。

      第七條 承租設備時,對于國家強制要求需定期進行檢驗的特種設備,應要求出租方提供完整的安全技術檔案、檢測檢驗報告和其他有效證明。

      第八條 租賃設備時,租賃雙方應簽訂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責任,承租方在承租期間應當對設備的使用安全負責。

      第九條 施工設備的運行:

      (一)設備操作人員不得違章操作。

      (二)對于危及人身安全的部位,應按規定設置明顯警示標志和防護裝置。

      (三)施工設備停放、檢修、安裝應有固定的安全場所。對設備進行拆裝和檢修保養時,必須按規定懸掛明顯警示標識;對電器設備進行檢修時,檢修場所必須有防雨措施。

      (四)大型施工設備應定人定機,實行機長負責制。

      (五)設備操作人員必須經過技術培訓,熟悉本機的操作、保養和安全操作規程,按規定持證上崗。

      (六)設備不得帶病或超負荷運轉,對存在安全隱患的施工設備,必須立即停止作業,待故障排除后,方能重新工作。

      (七)設備必須經現場調度或設備管理人員同意方可出勤或運轉。設備不得在有事故隱患的場所作業和停放。

      (八)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在使用前應按照規定到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登記;制定特種設備應急救援預案,并開展演練。

      第十條 設備的拆裝:

      (一)特種設備安裝前應向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告知。

      (二)設備的安裝與拆除應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特種設備的拆裝應編制專門的安全技術措施和作業指導書,并履行審核批準程序后實施。

      (三)安裝與拆除過程應如實記錄,發現缺陷和問題應詳細說明,并采取措施處理。

      (四)特種設備安裝后,必須由相關檢驗檢測機構檢驗,合格后方可投入運行。特種設備應定期檢驗。

      第十一條 設備的大修或改造:

      (一)設備的大修或改造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能力)的單位進行。

      (二)設備大修或改造完成后,必須由相關檢驗檢測機構檢驗,合格后方可投入運行。

      (三)對于特種設備,必須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檢測檢驗后,出具檢驗合格報告及使用登記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二條 設備的報廢:

      (一)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超過設計使用年限的設備應及時予以報廢。

      (二)特種設備報廢時還應履行使用登記注銷等手續。

      第三章 設備操作人員安全教育

      第十三條 各單位應建立設備操作人員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培訓制度,規范設備操作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第十四條 設備管理人員應按規定參加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還應按規定取得有關部門頒發的相應資質證件。

      第十五條 設備操作人員應按規定進行操作技能和安全知識培訓,經考試合格后,方能上機操作;特種設備操作人員還應按規定取得有關部門頒發的相應資質證件。

      第四章 設備事故報告、調查和處理

      第十六條 根據事故損失大小,對設備安全事故進行分類,劃分為一般設備事故、較大設備事故、重大設備事故、特別重大設備事故。

      (一)一般事故:直接經濟損失2-30萬元的事故。

      (二)較大事故:直接經濟損失30-100 萬元的事故。

      (三)重大事故:直接經濟損失100-500萬元的事故。

      (四)特別重大事故: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的事故。

      第十七條 設備事故發生后,事故單位必須及時、如實上報。

      第十八條 設備事故的調查:

      (一)事故發生后,各單位必須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調查處理。

      (二)一般及較大設備事故由事故單位自行組織調查,有關事故的全部資料由事故單位保存完整。

      (三)重大設備事故由事故單位自行組織調查,特種設備的重大事故則視事故情況,必要時由股份公司組織調查。

      (四)特大及以上設備事故由股份公司組織調查。

      第十九條 設備事故處理:

      (一)股份公司每年對發生重大以上設備事故進行統計,并對事故單位進行處罰,處罰金額為事故直接損失總額的1%~3%,處罰金上繳股份公司。

      (二)對遲報、謊報、瞞報的事故單位,對事故單位和責任人按照股份公司《安全事故和違規行為處罰辦法》給予處理。

      第12篇 水利水電建設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公安部61號令)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股份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導思想是:加強和規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預防和減少火災事故發生,確保安全生產。

      第三條 消防安全工作的方針是:預防為主,防消結合。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四條 各單位主要負責人為本單位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領導為本單位消防安全工作的綜合管理責任人。各單位應明確消防工作的管理責任部門。

      第五條 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組織貫徹執行消防法律、法規。

      (二)統籌安排消防工作與生產經營活動,保證消防工作資源配置。

      (三)明確各級消防安全責任。

      (四)組織消防檢查,督促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五)根據消防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立志愿消防隊。

      (六)組織制定本單位火災應急預案,并實施演練。

      第六條 消防安全分管責任人職責:

      (一)組織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并檢查、督促其落實。

      (二)組織實施消防隱患的整改。

      第七條 消防安全管理部門職責:

      (一)制定消防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落實本單位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的維護保養工作,確保其完好有效;確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三)組織員工開展消防安全知識和技能的培訓,組織消防演練。

      (四)開展消防安全檢查,監督消防隱患的整改。

      (五)組織或參加火災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負責建立消防檔案。

      第三章 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

      第八條 各單位在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時,應當進行有關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培訓內容主要包括:

      (一)有關消防法規、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二)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因素和防火措施。

      (三)有關消防設施的性能、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報火警、撲救初始火災以及自救逃生知識和技能。

      第九條 下列人員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

      (一)單位的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消防安全分管責任人。

      (二)消防安全管理人員。

      (三)其他依照規定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的人員。

      第四章 防火檢查

      第十條 各單位每季度對涉及消防安全的部位進行不少于一次的防火檢查,班組實行日巡查。檢查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消防隱患的整改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實。

      (二)安全疏散通道及指示標志、應急照明和安全出口。

      (三)消防車通道、消防水源。

      (四)滅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性。

      (五)用火、用電。

      (六)易燃易爆危險物品以及其他重要物資的防火安全。

      (七)消防安全標志的設置及完好狀態。

      (八)員工消防知識的掌握。

      (九)其他。

      第十一條 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單位,應當定期檢查測試自動消防設施,并出具檢測報告,存檔備查。

      第十二條 定期對滅火器材進行維護保養。責任單位應當建立滅火器材配置、維修、保養的檔案資料,記明配置類型、數量、設置位置、檢查維修單位(人員)、更換藥劑的時間等。

      第五章 隱患整改

      第十三條 對下列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行為應當責成有關人員當場改正,并督促落實,檢查和改正情況應當記錄存檔:

      (一)將火種帶入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場所、在禁止煙火區域使用明火、在禁煙場所吸煙等違章行為。

      (二)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響疏散通道暢通。

      (三)消火栓、滅火器材被遮擋、被挪作他用或其他原因影響使用。

      (四)消防設施管理人員、值班人員和消防巡查人員脫崗。

      (五)違章關閉消防設施、切斷消防電源。

      (六)其他違反消防規定的行為。

      第十四條 對不能當場消除的火災隱患,消防安全主管部門應提出整改方案并向有關領導報告。對不具備安全條件的部位應停止生產活動。

      第十五條 消防隱患整改完畢后,負責整改的部門應當將整改情況報告消防安全主管負責人簽字確認,并存檔備查。

      第六章 應急預案和演練

      第十六條 各單位應當制定消防應急預案,預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火災隱患分析和分級。

      (二)組織機構包括:滅火行動組、通訊聯絡組、疏散引導組、安全救護組。

      (三)報警和接警處置程序。

      (四)應急疏散的組織程序和措施。

      (五)撲救初起火災的程序和措施。

      (六)通訊聯絡、安全防護救護的程序和措施。

      第十七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部位)應當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演練。非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部位)按照預案至少每年組織一次演練。

      演練過程應按演練方案進行。演練前,應檢查各項準備工作是否到位,應當事先將演練程序告知參加演練人員,并做好安全工作。

      第七章 消防檔案管理

      第十八條 各單位應當建立消防檔案。消防檔案應當包括消防安全基本資料和消防安全管理資料。

      第十九條 消防安全基本資料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消防通道、應急疏散通道。

      (二)消防管理組織機構和消防安全責任人。

      (三)消防安全制度。

      (四)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布置。

      (五)專職或志愿消防隊人員名冊。

      (六)與消防安全有關的重點工種人員情況。

      (七)消防產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證明材料。

      (八)應急疏散預案。

      第二十條 消防安全管理資料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有關消防的法律法規文件。

      (二)消防設施定期檢查記錄以及維修保養的記錄。

      (三)火災隱患及其整改情況記錄。

      (四)防火檢查、巡查記錄。

      (五)有關燃氣、電氣設備檢測(包括防雷、防靜電)等記錄資料。

      (六)消防安全培訓記錄。

      (七)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演練記錄。

      (八)火災情況記錄。

      (九)消防獎懲情況記錄。

      第二十一條 消防檔案應當由單位消防管理部門統一保管、備查,具體要求按檔案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水利水電建設安全生產檢查管理辦法(十二篇)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規范集團公司安全生產檢查工作,及時排查整改事故隱患,督促落實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安全檢查分為日常檢查、專項檢查、專業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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