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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險化學品管理辦法(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9-03 07:00:03 查看人數:75

      危險化學品管理辦法

      第1篇 危險化學品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使危險化學品的管理規范化、制度化,防止職業健康安全、環境污染事故發生,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規定了危險化學品的采購、運輸、保管、發放、使用、廢棄物處理等各個環節的安全管理要求。適用于公司各部門,控股和相對控股公司參照執行。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三條 部門所屬公司主管領導對危險化學品管理工作負領導責任。

      第四條 ……負責公司危險化學品及劇毒品的采購、運輸、定量發放和其廢液的回收工作,同時對各環節中的職業健康安全工作負責。

      第五條 ……負責易制毒化學品、劇毒品和易燃易爆物品的消防保衛工作和安全監督檢查工作。

      第六條 ……負責生產現場危險化學品的職業健康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協助……做好庫房安全管理的監督檢查工作。

      第三章 危險化學品的采購

      第七條 采購人員必須經公安部門培訓合格,取得相應證書方可從事危險化學品的采購工作。

      第八條 根據生產需要限量采購,嚴格執行公安部門的采購審批制度。

      第九條 所購買的化學品必須貼有安全標簽,采購時必須向供應商或生產廠家索取安全技術說明書。

      第四章 危險化學品的運輸

      第十條 危險化學品的押運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押運人員必須經培訓,取得危險化學品押運資格證書。

      (二)押運人員熟悉車輛配備的消防器材性能及使用方法。

      (三)押運人員必須熟悉押運的危險化學品物理化學特性,能夠應急處理押運途中的突發事件。

      第十一條 運輸裝卸危險化學品,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輕拿、輕放,防止撞擊、拖拉和傾倒;

      (二)性質相互抵觸的易燃易爆物品不得混裝;

      (三)不得客貨混裝,禁止無關人員搭乘;

      (四)遵守化工運輸安全操作規程。

      第十二條 押運途中的安全要求

      (一)出車前檢查車輛的安全附件(剎車是否靈敏、方向盤是否可靠、車燈是否完好、消防器材是否充足有效、車胎是否符合安全行車要求等等)

      (二)押運人員認真履行押運人員安全職責,嚴禁在車輛上吸煙。

      (三)押運途中一般不投宿,如確需投宿應告知當地公安部門,并做好防火、防盜、防破壞的工作。

      第五章 危險化學品的保管

      第十三條 危險化學品的儲存

      (一)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條件應符合下列要求:

      1、危險化學品庫建筑結構應當符合防火、防爆的要求;

      2、庫區應和生產區有適當間隔;

      3、庫房應具有良好的自然通風;

      4、庫房內電氣設施應符合防爆要求;

      5、庫房應有降溫設施,庫內溫度應控制在32℃以下。

      (二)庫房管理

      1、危險化學品露天堆放,應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爆炸物質、一級易燃物質、遇水燃燒物、劇毒物質和濃酸等不得露天堆放;

      2、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應根據危險特性及滅火方法的不同,嚴格按規定分類儲存(分類儲存規定見附表)。

      3、嚴格執行危險化學品驗收保管、領用、動火和危險點管理制度。

      4、嚴格執行化工、易燃易爆物品安全守則及化工保管、劇毒品保管的安全操作規程。

      5、庫房內嚴禁煙火;禁止攜帶火種進入庫房;嚴禁開著手機進入庫房;嚴禁使用電動工具;嚴禁拍照、攝像;嚴禁穿釘鞋進入;使用的工具應由有色金屬制成。

      6、危險化學品出入庫,必須進行核查登記。庫存危險化學品應當定期檢查核實。

      第十四條 危險化學物品保管應按化學性質分類存放,并標明名稱、數量、入庫時間、有效期和滅火方法。

      第十五條 劇毒物品庫必須實行雙人、雙鎖、雙帳管理制度;并且要做到時間、數量、領用人兩帳一致。發放時公司保衛人員監督領用人員將劇毒品全部配置后放入槽內,嚴禁生產現場存放劇毒品。

      第十六條 庫房內外應張貼相應的安全標志,配備相應的滅火器材。

      第六章 危險化學品的發放

      第十七條 保管人員必須經相關安全知識、專業知識教育培訓,持證上崗。

      第十八條 危險化學品發放、領用必須嚴格遵守審批程序。

      第十九條 危險化學品的發放、領用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穿戴防護用品,不得違章操作。

      第二十條 對易燃易爆品,不得隨地滾翻、拖拉,謹防事故的發生。

      第二十一條 對危險化學品按規定實行限量發放。

      第二十二條 嚴禁發放沒有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同時必須將相應的安全技術說明書提供給領用人員,確保使用人員了解相應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注意事項和應急處理方法。

      第七章 危險化學品的使用

      第二十三條 使用危險化學品的人員應掌握該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和應急知識。

      第二十四條 生產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部門,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性能,做好相應的通風、防火、防爆、防毒、降溫、防潮、避雷、防靜電、隔離操作等安全工作。

      第二十五條 生產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部門和個人,必須遵守各項安全生產制度辦法和操作規程,嚴禁超量領用、存放。

      第二十六條 生產和使用危險化學品時,必須按規定使用安全防護措施和用具。

      第二十七條 盛裝危險化學品的容器,在使用前后,必須進行檢查,消除隱患,防止事故發生。

      第八章 廢棄危險化學品的管理

      第二十八條 對過期、失效的危險化學藥品及其包裝物,庫房保管人員不得擅自處理。必須經……會同有關部門聯合鑒定,采取適當的安全措施后方可處理。

      第二十九條 生產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部門,。

      廢液、廢水、廢氣、廢渣,嚴禁亂倒亂排,必須按規定送交有關部門進行無害化處理,并建立廢液、廢水、廢氣、廢渣產生臺賬。

      第九章 控股及相對控股公司危險化學品的管理

      第三十條 各控股及相對控股公司危險化學品的管理必須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一條 各控股及相對控股公司劇毒品的采購發放使用必須嚴格執行本辦法。采購的劇毒品回公司后必須先存入公司劇毒品庫房,領用執行本辦法的相關規定。

      第十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危險化學品:包括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氧化劑、有毒品和腐蝕品等。

      (二)雙人是指其中一人為公司保衛人員。

      (三)雙鎖是指庫房管理員持一把鎖的鑰匙,保衛人員持一把鎖的鑰匙

      (四)雙帳是指庫房管理人員建立一本劇毒品入庫、發放帳,保衛人員建一本劇毒品入庫、發放帳。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采購庫、房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2篇 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計分辦法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生命財產,以及社會公共利益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張家港市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管理現狀,制定本辦法,并實行“黑名單”制度。

      第二條在張家港保稅區(金港鎮)行政區域內從事營運的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運輸車輛及從業人員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黑名單”制度是張家港保稅區(金港鎮)危化品道路運輸綜合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危管辦”)運用監管手段,根據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運輸車輛及從業人員的不良行為記錄,將其列入“黑名單”實施重點監督檢查的管理制度。

      第四條 “黑名單”管理制度遵循依法監管、客觀公正、及時準確、誠信對等、懲戒教育的原則。

      第五條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運輸車輛及從業人員均采取積分管理制度,初始分為12分,從首次扣分之日起,周期1年,按照違規行為扣除相應分數,一旦分數清零,立刻列入“黑名單”。

      (一) 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扣12分

      1. 使用失效、偽造、變造、被注銷等無效道路危險化學品運輸許可證從事道路危險化學品運輸的;

      2. 超越許可事項,從事道路危險化學品運輸的;

      3. 非法轉讓、出租道路危險化學品運輸許可證的。

      (二) 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扣6分

      1. 使用偽裝、非法改裝的車輛非法從事危險化學品運輸的。

      2. 未按規定維護或者檢測專用車輛的;

      3. 擅自改裝已取得《道路運輸證》的危化品車輛的。

      (三)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及從業人員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扣12分

      1. 駕駛人員、押運人員未取得從業資格上崗作業的;

      2. 不按照相關規定傾倒、排放、處置危險化學品殘液的;

      3.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當事人存在偷盜、偷貨、非法交易并經查實的;

      4. 發生交通事故、泄露事故不及時向地方政府、安監等部門報告,或者處置不當造成危害、損失擴大的有責事故的。

      (四)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及從業人員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扣6分

      1. 超過運輸車輛的核定載質量裝載危險化學品的;

      2. 使用安全防護設施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車輛運輸危險化學品的;

      3.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未經公安機關批準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行車輛限制通行的區域的;

      4. 未取得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通過道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

      5. 通過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不配備押運人員,或者在運輸過程中脫離押運人員監管的;

      6. 駕駛人無有效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符或未按期審驗的;

      7. 超過道路規定速度行駛的;

      8.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凌晨2點到5點行駛的。

      9. 未按照規定安裝衛星定位行車安全信息設備 <>,或者未按照規定報送信息的。

      (五)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及從業人員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扣3分

      1.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未懸掛或者噴涂警示標志,或者懸掛或者噴涂的警示標志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

      2. 運輸劇毒化學品或者易制爆危險化學品途中需要較長時間停車,駕駛人員、押運人員不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的;

      3. 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在道路運輸途中丟失、被盜、被搶或者發生流散、泄露等情況,駕駛人員、押運人員不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或者不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的;

      4. 未隨車攜帶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通過道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

      5. 不按照規定隨車攜帶《道路運輸證》的;

      6. 駕駛人員、押運人員未隨車攜帶從業資格證的;

      7. 危化品車輛在未取得危險化學品車輛維修資質的企業進行維修的;

      8. 在未具備危險化學品清洗資質的單位進行車輛及罐體清洗的;

      9. 危險化學品車輛違法停放在居民小區、公共場所等非指定停車場的。

      第六條實行“黑名單”制度管理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信息采集。安監、交通、公安、城管、環保等部門通過路面檢查、電子抓拍、群眾舉報、行政處罰等途徑,記錄違規車輛所屬單位、駕駛員的相關信息,并抄送危管辦收集匯總。

      (二)信息告知。對信息采集到違章的企業,及符合列入“黑名單”情形的企業,應及時告知、約談企業法人,并聽取其陳述和申辯意見,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企業接到約談通知后,需在半個月內到指定地點進行約談,逾期視放棄申辯權利,運輸企業、運輸車輛及從業人員立刻進入黑名單。

      (三)討論審定。運輸企業、運輸車輛及從業人員積分清零,擬列入“黑名單”,期限一個月。

      (四)信息公布。經確定列入“黑名單”的,由危管辦通知運輸企業進行相應的整改,并向屬地、交通及交警部門通報。

      (五)信息刪除。列入“黑名單”的運輸企業、運輸車輛及從業人員,在“黑名單”期限屆滿時,對其整改情況組織檢查,在“黑名單”期間未發生本制度所規定情形的,由危管辦將其從“黑名單”上刪除,刪除情況通知企業。

      第七條對被列入“黑名單”的運輸企業、運輸車輛及從業人員,實施以下處理及監管措施:

      (一)列入“黑名單”的運輸企業、運輸車輛及從業人員再次被列入“黑名單”的,取消其在張家港保稅區(金港鎮)從事危險化學品運輸作業資格。

      (二)暫時取消運輸企業、運輸車輛及從業人員在張家港保稅區(金港鎮)的作業資格,同時企業進行整改,待整改考核達標后恢復;

      (三)針對偷盜現象嚴重的駕駛員及押運員移交司法部門處理,并在行業內進行通報;

      (四)對有違法違規行為的駕駛員及押運員進行扣分,并給予行政處罰。

      第八條本制度由張家港保稅區(金港鎮)危化品道路運輸綜合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3篇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辦法

      1目的和范圍

      為了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保障職工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危險化學品的采購、銷售、生產、儲存、使用、裝卸、運輸及廢棄處置等環節的安全管理。

      2職責

      2.1安全環保部負責危險化學品的采購、銷售、生產、儲存、使用、裝卸、運輸及廢棄處置等環節的綜合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公司水、大氣環境監測的管理及危險化學品污染事故的調查。對各單位的安全管理情況進行檢查、監督、考核。

      2.2 供應部負責危險化學品采購環節的安全管理。負責外購危化品貯存、防護、和發放的安全管理。

      2.3 銷售部負責危險化學品儲存、裝卸、運輸等環節的安全管理。

      2.4 汽運公司負責危險化學品運輸過程的安全管理。

      2.5 武裝保衛部負責公司范圍內涉及危險化學品各環節的安全保衛、防偷防盜、交通運輸管理等工作。

      2.6 生產技術部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及廢棄處置等過程的工藝管理。

      2.7 設備管理部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的設備管理。

      3管理流程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流程圖如下:

      4管理程序

      4.1 危險化學品包括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蝕品等。

      4.2 組織領導

      4.2.1 各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必須取得市安監部門頒發的安全資格證書,其他人員須經單位組織的危險化學品相關知識的安全教育。

      4.2.2 公司成立淮化集團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領導小組,由公司總經理任應急救援領導小組組長,各相關職能處室負責人為小組成員。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辦公室設在安全環保部,安全環保部負責日常管理工作并編制集團公司《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總預案》。

      4.2.3 各基層單位相應成立本單位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領導小組,負責編制《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分預案》,并報安全環保部備案。

      4.3 采購和銷售

      4.3.1不得從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或者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采購危險化學品;購買危險化學品時應索取“一書一簽”(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不得購買無“一書一簽”的危險化學品。

      4.3.2 不得向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危險化學品,銷售危險化學品時應出示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或其它證件的復印件,并提供“一書一簽”。

      4.4生產、儲存和使用

      4.4.1 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和儲存實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和嚴格控制,并對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實行審批制度;未經審批,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

      4.4.2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單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生產工藝、設備或者儲存方式、設施;

      2.工廠、倉庫的周邊防護距離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

      3.有符合生產或者儲存需要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5.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及集團公司文件要求的其他條件。

      4.4.3 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特性,在車間、庫房等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并按照國家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維、保養,保證符合安全運行要求。

      4.4.4 危險化學品必須儲存在符合國家標準規定的專用化學品倉庫、專用場地或專用儲罐內。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特性,設置相應的安全、消防裝置和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識、標牌。

      4.4.5 車間應根據有關規定,確定危險化學品的存放時間、地點和最高允許存放量;其原料和成品的成份應經分析化驗確認,化學性質相抵觸的物料不得放在同一區域,必須選擇采取隔離、隔開或分離的儲存方式。

      4.4.6 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單位,應當在生產、儲存和使用場所設置通訊、報警裝置,并保證在任何情況下處于正常適用狀態。通訊、報警裝置的正常與否,應列為崗位交接班的重要內容之一,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允許和批準,嚴禁擅自拆卸、停用通訊、報警裝置。

      4.4.7 使用瓶裝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如液氯、液氧、乙炔、氧氣、二氧化碳、氮氣等)時,氣瓶內應留有余壓,且不低于0.05兆帕,以防止其它物質竄入。

      4.4.8 盛裝腐蝕性危險化學品的容器應認真選擇,具有氧化性酸類不能與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燃燒物品混裝。酸類危險化學品嚴禁與氰化物相遇。

      4.4.9 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的加熱嚴禁使用明火。在高溫反應或蒸餾等操作過程中,如必須采用煙道氣、有機熱載體、電熱等加熱時,應采取嚴密隔絕措施。

      4.4.10 生產使用過程中所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和粉塵的排放,必須符合國家排放標準。

      4.4.11 輸送有毒有害物料必須采取防止泄漏的措施。

      4.4.12 輸送固體氧化劑、易燃固體等應采取防止摩擦、撞擊措施。

      4.4.13 劇毒化學品必須嚴格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雙人使用、雙把鎖、雙本賬”的五雙管理制度。

      4.4.14 劇毒化學品的使用單位,應當對劇毒化學品的產量、流向、儲存量和用途如實記錄,并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或者誤售、誤用;發現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或者誤售、誤用時,必須立即向公司綜合辦報告。

      公司綜合辦將調查收集的有關情況及時上報及市公安局。

      4.4.15 容易發生泄漏的易燃、易爆的裝置,應設有能迅速停止進料,防止泄漏的安全設施,并應具有捕集、中和危險化學品的方法,避免事態擴大。

      4.4.16 凡用于生產半水煤氣等有毒有害氣體的蒸汽(水)管道,必須與生活用汽(水)管道分開,用途不同的工作氣體(液體)管道不準聯通。

      4.4.17 生產、儲存或使用危險化學品及劇毒危險化學品的單位,必須加強安全管理,制定出切實可行有效的安全技術措施。

      1.安全技術措施

      1)改革工藝技術,并采取安全的生產條件,防止和減少毒物溢(逸)散。

      2)以密閉、隔離、通風操作代替敞開式操作。

      3)加強設備管理,杜絕跑、冒、滴、漏。

      2.個人防護措施

      1)配備專用的勞動防護用具和器具,專人專管,定期檢修和檢驗,保持完好。

      2)嚴禁在危險化學品生產、使用、儲存場所飲食。

      3)正確穿戴勞動防護用品,工作結束后必須更換工作服,清洗后方可離開作業場所。

      4)劇毒化學品場所應按規定配備應急解毒藥品。

      4.4.18 凡構成重大危險源的生產裝置及設施的管理,按公司《重大危險源管理制度》執行。

      4.4.19 安全環保部根據國家相關規定,委托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對生產、儲存裝置進行安全評價。對安全評價報告中提出的隱患、缺陷等問題,各責任單位應不折不扣予以整改。安全評價報告須上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

      4.4.20 安全環保部負責組織專業人員按照國家標準要求編制產品的“一書一簽”,向省危險化學品登記中心申報注冊登記。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害時,將利用廠前區公示欄、化工報、局域網等手段予以公告,并及時修訂“一書一簽”。

      4.4.21 各基層單位應利用“一書一簽”,經常性對職工開展安全教育,普及危險化學品常識,落實突發事故的應急救援措施。

      4.5裝卸、運輸和銷售

      4.5.1涉及到危險化學品的裝卸、運輸、銷售等環節的單位,必須制定切實可行的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與考核,未經危險化學品相關知識培訓合格的人員嚴禁上崗。

      4.5.2 危險化學品裝卸場所必須配備應急處理器材和防護用品,裝卸人員須服從統一指揮和管理。

      4.5.3 作業人員在裝卸前必須對各類危險化學品包裝、容器(包括槽車)等進行認真檢查,確認包裝容器符合裝卸條件、清潔無雜物時再進行裝卸,嚴格防止由于禁忌物料混裝可能造成火災爆炸事故的發生或影響產品質量。

      4.5.4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須封口嚴密,能夠承受正常運輸條件下產生的內部壓力和外部壓力,保證危險化學品在運輸條件中不因溫度、濕度或者壓力的變化而發生滲漏、爆炸等危險事故。

      4.5.5 裝卸、運輸危險化學品應做到輕拿輕放,防撞擊、拖拉和傾倒,嚴禁客貨混裝,嚴禁違反配裝限制規定,必要時采取隔熱、防潮措施。一旦發生泄漏,應立即采取措施,堵塞泄漏,并清理現場,防止環境污染。

      4.5.6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必須定期進行安全性能檢測,嚴禁車輛帶病運行。

      4.5.7 裝運爆炸、劇毒、放射性、易燃液體、可燃氣體等物,運輸工具要符合以下規定:

      1. 禁止使用電瓶車、翻斗車、鏟車、自行車等運輸爆炸物品。 運輸強氧化劑、爆炸品及鐵桶包裝的一級易燃液體時,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不得用鐵底板車及汽車掛車。

      2. 禁止用叉車、鏟車、翻斗車搬運易燃、易爆、液化氣體等危險化學品。

      3. 裝運液化氣體和易燃液體等危險化學品的槽罐要有防曬設施。

      4. 放射性物品應用專用車輛和抬架搬運,裝卸機械應按額定負荷降低28% 。

      5. 嚴禁用船只承運遇水燃燒及有毒危險化學品。

      6. 嚴禁使用移動式槽罐運輸液化氣和易燃液體。

      4.5.8 運輸危險化學品必須有經過專門培訓并取得押運資格的人員負責。

      4.5.9 運輸過程中,必須保持安全車速、車距,嚴禁超車和超速強行會車。運輸危險化學品,必須事先經當地公安交通部門批準,按指定的時間、路線行駛,嚴禁在繁華街道和人口稠密區停留。

      4.5.10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必須懸掛“危險品”標志,機動車的排氣管應裝阻火器。

      4.5.11 鐵路機車在調車作業中,對裝載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的車輛,必須加掛隔離車,并嚴禁溜放。

      4.5.12 運輸散裝固體危險化學品,應根據性質,采取防火、防爆、防水、防粉塵飛揚和遮陽措施。

      4.5.13 檢驗合格的產品在交付給客戶時,危險化學品的包裝內應附有與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并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加貼或者拴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標簽。

      4.6 廢棄處置

      4.6.1 危險化學品使用后的包裝箱、紙袋、瓶、桶等必須嚴加管理,由供應部統一回收,登記造冊,專人負責管理。

      1.鐵制包裝容器不經徹底洗刷干凈,不得改作它用。

      2.需要銷毀的包裝容器必須在安全、保衛部門指派的專人監護下到指定地點進行。

      4.6.2 危險化學品和放射性物質等廢棄的處理,必須事先提出申請,制定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及安全、環保應急預案,經公司生產技術部批準后方可處理。

      4.6.3 凡拆除的容器、設備和管道內帶有危險化學品必須先清洗干凈,驗收合格后方可報廢。

      4.6.4 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危險化學品廢渣等,必須加強管理,嚴格控制,不得隨同一般垃圾運出。

      4.7 獎懲考核

      對危險化學品管理工作突出或因管理不善造成嚴重后果的單位,安全環保部將按照公司《安全生產考核細則》追究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5相關記錄

      5.1 危險化學品管理臺賬

      5.2 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

      5.3 化學品安全標簽

      5.4 安全評價報告

      第4篇 風電場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依據《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風電場區域內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危險化學品,包括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及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有機過氧化物、有毒品、腐蝕品等。

      第四條 風電場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建立健全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體系;

      (二)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實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

      (三)組織有關部門制定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領導和指揮危險化學品事故的應急救援;

      (四)組織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大檢查;

      (五)、組織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的轉產、停產、關閉及搬遷工作。

      (六)每半年組織召開一次由有關部門參加的聯席會議,協調解決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 風電場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危險化學品安全的綜合監督管理工作。

      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國家和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對風電場各有關部門實施危險化學品安全的監督管理職責已做劃分的從其規定;尚未劃分的,由省級各有關部門按照權責統一、便于監管的原則自行劃分。

      第六條 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應當具備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條件。

      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負責。

      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知識。從業人員應當熟悉有關去年全生產的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和應急救援措施,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

      第七條 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應當接受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不得拒絕、阻撓。

      第八條: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及時處理危險化學品安全違法行為。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檢舉、控告違反《條例》和本辦法的行為。鼓勵、支持全社會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進行監督。

      第二章 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和使用

      第九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實行審批制度。未經審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

      設立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應當按規定分別向省、設區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文件和城鄉規劃部門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省、設區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提交的申請,應當在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工作,提出審查意見后,報同級人民政府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由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頒發批準書;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

      風電場對設立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作出批準的決定權,可以委托其所屬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行使。

      申請人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批準書向工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或者經營范圍變更手續。

      第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項目(以下簡稱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必須依照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審查批準。

      第十一條 屬于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的消防設計,應當由公安消防機構依法審核。建設項目竣工后,由公安消防機構依法進行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二條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向環保部門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竣工后,由環保部門對其環保設施依法進行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三條 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其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應當由衛生部門依法審核。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前,應當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其職業病防護設施應當由衛生部門依法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產或者使用。

      第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應當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審查。建設項目竣工試運行期滿后,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其安全設施依法進行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正式生產或者使用。

      第十五條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設計、、施工。設計、施工單位對其設計、施工工程的安全負責。

      第十六條 在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設計前及竣工后,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其進行安全預評價、安全驗收評價。評價機構對其評價結果負責。

      第十七條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經安全驗收合格后,應當依法向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或者變更安全生產許可證,向省質監部門申請辦理生產許可證。

      第十八條 危險化學品的包裝物容器,應當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合格的專業生產企業定點生產。專業生產企業必須取得質監部門頒發的生產許可證。

      使用氣瓶充裝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質監部門頒發的氣瓶充裝登記證,方可從事充裝活動。

      第十九條 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劇毒化學品和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將儲存數量、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向當地公安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危險化學品儲存、保管及相關記錄必須符合《條例》的規定和有關國家標準。

      第二十條 使用危險化學品可能產生職業中毒危害的單位,其作業場所的安全條件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并取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頒發的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

      第二十一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和安全生產責任制。

      第二十二條 在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周邊,規劃和建設工業設施、公共設施的安全防護距離標》

      因企業改、擴建造成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和儲存設施與有關場所和區域的安全防護距離,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在規定期限內進行整改,需要轉產、停產、搬遷或者關閉的,報當地.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有關費用由企業承擔。

      因城市發展或者有關部門。規劃不合理造成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與有關場所和區域的安全防護距離,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匯報當地同級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進行清理整頓或者轉產、搬遷,相關費用視具體情況由當地政府、企業和有關部門承擔。

      第二十三條 單位或者個人,在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周邊安全防護距離內,建設工業設施、公共設施、居住區等人口密集場所的,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有關部門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承擔。

      第三章 危險化學品的經營

      第二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經營銷售實行許可制度。

      經營危險化學品,應當按規定分別向省、設區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危險化學品。

      申請人憑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向工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或者經營范圍變更手續。

      第二十五條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分為甲、乙兩種。

      取得甲種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可以經營劇毒化學品、成品油(含運輸工具用液化或者壓縮氣體、醇醚類燃料)及其他危險化學品。取得乙種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只能經營除劇毒化學品和成品油以外的,其他危險化學品。

      經營企業必須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經營范圍從事經營活動。

      第二十六條 從事成品油批發、倉儲、零售經營活動,申請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應當分別提供商務部門頒發的成品油批發經營批準證書、成品油倉儲經營批準證書、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

      從事屬于危險化學品農藥(含殺鼠劑)經營活動,申請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從業資格要求。

      第二十七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銷售本單位生產的危險化學品,不再辦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但銷售非本單位生產的危險化學品或者在廠外設立銷售點的,仍需辦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八條 禁止轉讓、買賣、出租、出借、偽造或者:變造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九條 購買劇毒化學品,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生產、科研、醫療等單位經常使用劇毒化學品的,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向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公安部門申請領取購買憑證,憑購買憑證購買;

      (二)單位臨時需要購買劇毒化學品的,應當憑本單位出具的證明(注明品名、數量、用途),向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公安部門申請領取準購證,憑準購證購買;

      (三)個人不得購買農藥(含殺鼠劑)以外的劇毒化學品。

      劇毒化學品生產、經營企業不得向個人或者無購買憑證、準購證的單位銷售劇毒化學品。

      第四章 危險化學品的運輸

      第三十條 危險化學品運輸實行許可制度。

      從事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經營的,應當取得設區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頒發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使用自備專用車輛從事非經營性道路危險化學品運輸的,應當取得設區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頒發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

      從事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經營的,應當取得交通部門相應的運輸資質。

      從事危險化學品運輸經營的單位,憑交通部門或者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頒發的運輸資質或者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到工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

      第三十一條 承運危險化學品運輸的車輛,必須取得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發放許可證后配發的車輛營運證,并隨車攜帶。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必須按有關規定設置明顯標識。

      第三十二條 承擔危險化學品運輸的駕駛人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和寸甲運人員,應當經過安全知識培訓,經市級以上交通部門考核,取得從業資格證后,方可上崗。

      第三十三條 運輸危險化學品,托運人只能委托有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的運輸單位承運。

      通過道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托運人應當向目的地縣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

      第三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的托運人,在裝載危險化學品時應當檢驗運輸車船的資質證件以及車船配載容器的檢驗合格證,根據車船核定噸位(量)進行裝載。托運人應當向承運人提供與裝載危險化學品一致的安全技術說明書、安全標簽,將危險性告知承運人。劇‘毒化學品的托運人還應當核實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并出具劇毒化學品運輸裝載清單。

      第三十五條 通過鐵路、民航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按照國務院鐵路、民航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郵寄或者在郵件內夾帶危險化學品;不得將危險化學品匿報或者謊報為普通物品郵寄。

      第五章 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置

      第三十六條 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從事危險化學品廢棄物收集、貯存、處置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向環保部門申請領取許可證。

      第三十八條 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和經營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破產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或者儲存設備、庫存產品及生產原料進行安全處置,不得留有事故隱患。處置方案應當報所在地設區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環保部門、公安部門備案。設區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處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隨意棄置廢棄危險化學品。

      第三十九條 風電場應當建立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儲存上交和收繳的危險化學品,并須明確專人負責保管,嚴防丟失。

      第四十條 產生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不能依法自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可以由所在地縣級以上環保部門代為處置,處置費用由產生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承擔。無主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置費用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承擔。

      第四十一條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規劃和建設廢棄危險化學品的集中處置設施。

      第六章 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

      第四十二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單位以及使用劇毒化學品和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向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為危險化學品事故預防和應急救援提供技術、信息支持。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制定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四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應當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

      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應當將其應,急救援預案報當地設區的市、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第四十五條 大型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應當成立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其他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單位應當與當地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簽訂協助救援協議。企業應急救援隊伍為外單位提供救援服務的,-所發生的費用由發生事故的單位承擔。

      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按本單位制定的應急救援預案,立即組織救援,并立即報告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安、環保、質監部門。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做好應急救援的指揮和領導工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環保、公安、衛生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當地應急救援預案組織實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保證應急救援體系建設的經費支出,納入財政預算;實行專款專用。

      第四十七條 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按照事故等級和有關規定,分別由省、設區的市、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牽頭組織公安、監察二工會等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理。

      第四十八條 建立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制度。具體辦法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制定。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八條、第二十四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八條規定,分別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工商部門、質監部門、交通部公安部門依據《條例》的規定處罰。

      許可證經營范圍從事經營活動的,其超范圍經營部分按照無證經營處罰。

      第五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由縣級以上公安消防機構依據《消防法》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由有權審批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保部門依據《環境影響評價法》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由縣級以上衛生部門依據《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據《安全生產法》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據《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非法轉讓買賣、出租、出借、偽造或者變造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處以l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危險化學品的托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處以l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檢驗運輸車船資質證件以及車船配載容器的檢驗合格證裝載發運危險化學品的;

      (二)未根據車船核定噸位(量),裝載發運危險化學品的;

      (三)未向承運人提供與裝載危險化學品一致的安全技術說明書、安全標簽或者未將危險性告知承運人的;

      (四)未出具劇毒化學品運輸裝載清單的。

      第五十七條 對危險化學品安全依法實施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和負有直接責任的工作人員,在實施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八條 本辦法第三條所稱危險化學品的具體種類是指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布的《危險化學品名錄》列入的化學品。

      劇毒化學品是指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布的《劇毒化學品名錄》列入的化學品。

      第五十九條 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質和城鎮燃氣的安全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作為化工原料等非燃料用途的天然氣、液化石油氣、人工煤氣和監控化學品、危險化學品類農藥的安全管理,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六十條 本辦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第5篇 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管理辦法

      1、公司經營的危險化學品必須從具備危險化學品生產和經營資質的單位購入質量合格的危險化學品,銷售對象必須具備危險化學品生產使用或經營資質,公司經營過程中必須向供貨方索要并向用戶提供規范的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

      2、建立經營危險化學品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檔案。在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有新的危害特性公告及修訂安全技術說明書等資料時,及時予以調整和傳遞給用戶。

      3、根據安全技術說明書的規定,掌握商品的危險性,制定購銷管理規定及安全操作規程,培訓作業人員。

      4、按照安全技術說明書選擇、安排適合的運輸方式。

      5、按照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研究確定商品養護措施、消防措施、安全防護措施和急救措施,并如實告知承運方和購買方。

      第6篇 危險化學品標準化三級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三級(以下簡稱標準化,并特指標準化三級)咨詢評審機構的管理,規范標準化咨詢評審行為,建立公正、公平、競爭、有序的標準化咨詢評審服務體系,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劃內從事標準化咨詢評審活動的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咨詢評審機構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咨詢評審機構應當經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確定后,方可從事標準化咨詢評審活動。

      第二章咨詢評審機構具備的條件

      第四條 標準化咨詢評審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或北京市安全監管局頒發的安全評價資質且其業務范圍包含第一類4業務的安全評價機構;

      (二)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注冊資金50萬元以上;

      (三)具有與其開展工作相適應的固定工作場所和設施設備;

      (四)從事安全評價服務1年以上,且沒有違法行為記錄;

      (五)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標準化咨詢評審過程控制體系和質量控制體系;

      (六)具有6名以上專職人員(國家安監總局咨詢評審員管理辦法發布后,應取得咨詢評審員資格證書)。咨詢評審機構可聘請專家參與咨詢評審工作。

      第五條 申請標準化咨詢評審服務的機構應向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提出書面申請,經材料審查及考核合格后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進行確定。

      第六條 標準化咨詢評審機構服務的有效期為兩年。

      第三章標準化咨詢評審的基本要求

      第七條 咨詢評審機構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國家標準的規定,遵循客觀公正、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的原則,遵守執業準則,恪守職業道德,依法獨立開展標準化咨詢評審活動,客觀、如實地反映所咨詢評審的事項,并對做出的咨詢評審結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八條 咨詢評審機構開展咨詢評審時,應當與委托方簽訂企業標準化咨詢評審技術服務合同,明確咨詢評價內容以及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第九條 標準化評審咨詢機構可同時承擔咨詢與評審服務,但對同一家危險化學品企業,則實行評審與咨詢相分離的原則。

      第十條 咨詢評審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在從事咨詢評審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壟斷或變相壟斷市場;

      (二)偽造、轉讓或者租借標準化認定資格;

      (三)轉包標準化咨詢評審項目;

      (四)出具虛假或者嚴重失實的標準化咨詢評審報告;

      (五)擅自更改、簡化咨詢評審程序和相關內容;

      (六)人員不到現場開展標準化咨詢評審活動;

      (七)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一條 咨詢評審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咨詢評審過程控制體系和質量控制體系。咨詢評審過程控制記錄、被咨詢評審對象現場勘查記錄、影像資料及相關證明材料,應當及時歸檔,妥善保管。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咨詢評審機構的管理和監督檢查,定期開展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繼續從事咨詢評價活動。

      第十三條 咨詢評審機構存在本辦法第十條所列行為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取消其資格。

      第十四條 咨詢評審機構應當自覺接受安全生產監督部門的監督管理,定期報告服務開展情況。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推動企業安全標準化達標做出突出貢獻的咨詢評審機構給予通報表彰,對工作不力的給予通報批評。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咨詢評審機構的違法違規行為,有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舉報。

      第7篇 危險化學品倉庫安全管理辦法

      為了加強對危險化學品倉庫的安全管理,杜絕事故的發生,保障生產經營活動的順利進行及生命財產的安全,保護環境,特制定本辦法。

      1.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必須遵守本辦法和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

      2.本辦法所稱的危險化學品,包括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汽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蝕品等。

      3.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化學品的部門或個人,其主要安全責任人必須保證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安全標準的要求,并對本單位危險化學品倉庫的安全負責。

      4.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庫管理,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物危險化學品活動的人員,必須接受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知識,專業技術,職業衛生防護和應急求援知識的培訓,并經安全部門考核合格,持有關部頒發的證書方可上崗。

      5.危險化學品儲存,使用單位,應當在生產,儲存場地設置通訊、報警裝置與保衛部門系統連接,并時刻保證在任何情況下處于正常適用狀態。

      6.危險化學品必須儲存在專用倉庫內,儲存的方式、方法與儲存數量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并由專人管理。

      7.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對安全、消防的要求,設置明顯標志。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的儲存設施和安全設施應當定期檢測。

      8.危險化學品計劃采購人員必須做到遵紀守法、遵守勞動紀律,嚴格執行危險物品的有關的安全管理,計劃采購規定,按計劃辦事,不準隨意加大計劃和超庫存,保持年度進出庫的平?,認真完成編報計劃。

      9.做到進貨保質量,經驗收凡屬質量,包裝不合格產品,不準入庫,應即時向供貨單位辦理退貨、退票手續,貨物入庫采購人員必須親自協助庫管人員一起同時驗收入庫,發現問題即時解決。

      10.計劃采購人員在辦理申報計劃,接待教學、科研訂貨時要做到:接待主動,有問必答,到貨后要即時通知訂貨人領取,方便教學、科研,服務到位。

      11.劇毒化學品的儲存,使用單位,應當對劇毒化學品的存量,流向,用途作如實記錄,并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或者誤發、誤用,發現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或者誤發、誤用時,必須立即報告保衛部門和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12.庫管人員執行領發工作中必須做到安全第一,認真負責的職業精神。工作時間應堅守崗們,不得離開工作崗位。有事外出必經部門領導批準方可外出并有專人頂替。

      13.庫管人員對入庫物品要憑采購人員填寫深圳大學入庫單、供貨單位、產品名稱、規格、包裝、數量、單價、質量等,驗收無誤后簽字方可入庫。

      14.庫管人員做到庫存物品分類要清楚,庫管人員必按物品分類分庫儲存,并分類發放,嚴禁混庫、混領、混裝,編號準確,排列整齊,賬物相符,賬賬相符,并做到按庫物品和季節變化,每天上下班后對各庫認真檢查,庫內定時通風,定時降溫,各項安全儲存管理措施要到位。

      15.出庫物品的管理人員要憑深圳大學危險化學品試劑領取憑證及使用單位(院)批條或證明方可出庫物品,在出庫物品時庫管人員必須親自進庫拿試劑,不準領取人進入庫房。物品出庫必須門衛值班人員核實后方可放行。

      16.庫管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出庫物品管理制度,未做記賬或登記的物品不準出庫。任何物品如遇特殊情況,教學、科研急需,要經主管單位同意,通過管理人員辦理臨時領用或借物手續,嚴禁庫管人員私自出庫物品送人。

      17.庫管人員要及時向有關部門領導和采購人員提供庫存信息,以免造成物品積壓或斷檔供應不及時。

      18.庫管人員在領發危險化學品時,做到服務為第一己任,出庫登記劃價準確即時,在發放工作中必須根據危險品安全管理,發放有關規定,嚴格把關,做好賬物分類管理的各項工作。

      19.認為做好危險化學物品出入庫登記,清查賬目,月進出庫結賬,報表。年終庫存,報提、報廢報表,盤虧盤盈報表,年終總結報告,賬物核對調賬等工作。并做到進出物品的賬目清楚、數字準確,各類單據保存完好整齊,裝訂有序。

      20.劇毒物品的儲存發放必須做到“五雙”的工作環節,做好劇毒品種的賬目管理,嚴格按規定辦事。

      21.危險品應設立安全值班制度,值班人員必須嚴守工作職責不能擅自離崗,庫區內不準閑雜人員和無關車輛進入。做好日常出入車輛和人員登記工作,凡屬脫崗、空崗造成事故者追究個人責任和行政責任。

      22.庫管人員和值班人員都必須做到“三懂”、“三會”。消防器材應放在易拿顯眼位置,保持完整、完好、有效,定期檢查,專人負責更換。庫區內嚴禁明火作業,裝卸危險品時,車輛一律滅火工作,庫區內嚴禁吸煙、不準使用電源。

      23.認真負責落實“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加強規范化管理,建立、健全必要的崗位責任制,落實到人,凡違反規定,不按規定辦事者,發生的安全事故要追究當事人個人責任。

      第8篇 石油銷售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

      石油銷售公司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辦法規定了石油銷售公司(以下簡稱'hb公司'或'公司')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管理的內容及要求,本辦法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集團公司、產品經銷公司管理辦法制定。

      第二條危險化學品公路配送是指將危化品從庫或供應商處通過公路配送至庫站或客戶指定地點的物流過程,分為送貨、庫批配送、小額配送和公路移庫四種。

      第三條本管理辦法中涉及的黑名單分車輛黑名單和駕駛員黑名單。車輛黑名單指車輛硬件設施不符合要求的違規車輛名單。駕駛員黑名單指有過嚴重違規記錄,不能再從事運輸工作的駕駛員名單。

      第四條重要風險

      (一)運輸車輛發生危險化學品泄漏、閃爆或中毒事件。

      (二)運輸車輛發生其他惡性交通事故。

      (三)駕駛員在運輸過程中偷換化工及燃氣品導致化工及燃氣品質量問題。

      第二章 相關方職責

      第五條職責分工

      綜合辦公室負責擬定作業操作管理規范和作業流程,負責運輸過程的安全監控。物流管理部負責配送過程中的安全及數質量控制管理,負責配送過程中和客戶接卸環節的數質量糾紛處理。各庫站負責對承運車隊的具體管理,負責對承運車輛可能影響運輸的狀況進行檢查,對配送到站的車輛進行道路安全指引和安全接卸,負責為承運駕駛員和客戶提供必要的便利服務。

      第六條承運商職責

      (一)負責對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過程和裝卸過程的安全、數質量承擔安全責任、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

      (二)負責按照承運合同履行責任和義務,根據雙方達成的會議紀要、協議精神、管理制度落實各項工作。

      (三)負責危險化學品運輸車隊的監控管理,成立專門的調度中心,實行專人24小時監控。

      (四)負責根據車輛準入標準購置車輛,淘汰不符合要求的承運車輛。

      (五)負責承運車輛的日常管理和維修保養,按照交管部門要求辦理車輛、駕駛人、押車人的相關證照。

      (六)負責駕駛員的管理,培訓和考核工作。

      (七)負責承運車輛的運行管理,建立專職的稽查隊伍,對配送過程實施動態監督。

      (八)負責制定搶險救災、應急裝備、新聞危機、動力保障、交通安全環保事故、數質量及服務糾紛處置的應急預案,對配送過程中的突發事件進行安全快速有效處理。

      (九)負責按配送計劃將配送的危險化學品安全、保質、保量、按時送達站點或客戶指定地點。

      第三章 管理內容及要求

      第七條承運商管理

      (一)承運商資質

      1.承運商必須具有道路運輸許可證及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并定期通過相關部門的年審、年檢。

      2.承運商擁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事故防范應急預案。

      3.承運商符合hse管理標準和要求。

      (二)承運車輛安全準入標準

      1.承運車輛的技術性能、罐體、標識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和要求。

      2.承運車輛技術性能必須達到國家規定的一級車輛技術性能標準,嚴禁使用超出國家規定使用年限的車輛。

      3.承運車輛隨車相關證書要求齊全,包括'車輛行駛證'、'危險品道路運輸許可證'、'車輛二級維護證'、'罐車容積表'(由具備檢測資質機構頒發)等。

      4.承運車輛的罐體制作嚴格按照國家標準執行,車輛結構應符合規范,未經允許不得進行改裝。

      5.承運車輛罐體應通過焊接或螺栓固定的支架錨固定在車輛底盤上,嚴禁采用集裝箱形式的快速連接。

      6.承運車輛罐體內、外裝置須符合危險化學品運輸的要求和標準。

      7.承運車輛安裝罐頂防護欄及后防護欄,車架與罐體應掛接合格的防靜電接地線,并配裝8公斤以上的干粉滅火器兩只,8頓以下的小型罐車配裝5公斤的干粉滅火器兩只。

      8.應在承運車輛指定位置安裝、懸掛危險品標志燈、標志牌和告示牌。

      9.承運車輛必須安裝gps車載終端,接入gps監控系統。

      10.承運車輛必須經公安、交管部門年檢;運輸許可證必須經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年檢;車輛罐體必須經國家壓力容器安全監測部門年度安全質量檢驗,并取得容器監測合格證。

      11.符合國家、所在地政府部門、上級公司有關安全保障的最新標準。

      12.符合公司和承運商達成的相關標準,雙方達成的標準應不違反或不低于國家安全保障標準的相關標準。

      (三)承運車輛駕駛員安全準入標準

      1.承運車輛駕駛員應樹立'以人為本、安全第一'的安全理念。

      2.承運車輛駕駛員必須持有有效的國家貨運機動車輛駕駛證件、危險品貨物運輸上崗證,熟悉國家道路交通管理法規。

      3.承運車輛駕駛員須持有化工及燃氣品運輸行業或企業頒發的相關專業資格培訓合格證、上崗證和內部準駕證等證件。

      4.承運車輛駕駛員須了解所駕駛車輛的工作原理及操作規程,具有一般機械故障排除和車輛日常維護技能。

      5.承運車輛駕駛員必須熟悉所承運危化品的基本理化性質,并能熟練處理所承運危化品在途或裝卸過程中發生的一般事故。

      (四)承運商公路配送安全管理規范

      1.承運配送的公司要成立調度中心,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gps、視頻監控等監控系統應對車輛進行24小時實時監控,及時向有關單位、部門報告車輛運行狀態,及時發現違規停駛、繞行、偷盜和其他異常動態,及時處理運行中的故障和糾紛。

      2.調度中心值班人員、相關單位和場所有關人員利用gps、視頻監控系統中車輛運行軌跡回放和報警管理、可視和語音監控等功能對車輛進行事中、事后監控和稽查。

      3.gps、視頻等監控系統發現承運車輛偏離軌跡、非正常停車等行為即視為違規,按規定予以處罰。

      4.為保障車輛運行安全,提高車輛周轉率,提高車輛行駛安全系數,應避免跨地區長距離調度車輛。

      5.承運商須每天按時提供并記錄完整的各駐庫車輛動態信息,將可參與優化的車輛以庫為中心,以適當的配送半徑為優化條件,在配送業務管理信息系統中進行整體優化的編排,以便就地就近實施配送。

      6.承運車輛必須嚴格按照配送調度指令規定的配送站點、對象、時間、車輛、地點、路線、品種和期限執行配送任務。

      7.配送調度指令一經下達,承運商、站點嚴禁擅自調整變更承運車輛、行駛路線、轉運品種、時間和目的地等內容事項。

      8.對配送客戶的送達時間應在同客戶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盡可能安排白天送達

      ,避免夜間配送。

      (五)承運車輛安全管理規范

      1.承運車輛gps終端、視頻監控終端應完好運行,不得損壞、遮擋、屏蔽監控系統。

      2.承運車輛必須按照規定路線行駛,不得違反交通規則,不得隨意停靠、更改路線。

      3.承運車輛應保持車輛技術狀況、車載設施、消防器材及附件齊備完好。

      4.承運車輛應執行強制保養,并做好維修記錄和跟蹤管理,確保車輛和罐體無泄漏現象。

      5.符合國家、所在地政府部門,上級公司有關安全保障的最新標準。

      6.符合公司和承運商雙方達成的相關標準,雙方達成的標準應不違反或不低于國家安全保障標準的相關標準。

      (六)承運車輛駕駛員安全管理規范

      1.嚴禁違章駕駛。

      2.嚴禁疲勞駕駛。

      3.嚴禁私自載客。

      4.嚴禁私自將車輛交與他人駕駛。

      5.嚴禁未經核準改變規定的行車路線和裝卸地點。

      6.嚴禁違反相關安全規定安全操作規程。

      7.嚴禁裝卸時擅離車輛。

      第八條黑名單管理

      (一)駕駛員黑名單:當承運駕駛員因交通違規或者有其他違反安全操作等違規行為,不能再執行公司配送業務的情況,應立即書面告知承運商,并列入承運駕駛員黑名單,并要求承運商立即停止列入黑名單的承運駕駛員的配送業務。

      (二)承運車輛黑名單:當承運車輛因違反公司車輛準入標準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再執行公司配送業務的情況,應立即書面告知承運商,并列入承運車輛黑名單,并要求承運商立即停止列入黑名單的承運車輛配送業務。如果承運商不按照要求將車輛列入黑名單,將扣減當月該承運車輛所有運費。

      第四章 附則

      第九條本辦法由公司綜合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9篇 危險化學品儲存安全備案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危險化學品儲存安全備案管理行為,加強危險化學品儲存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危險化學品儲存單位,其安全備案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危險化學品儲存單位(以下簡稱“儲存單位”),是指本省區域內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專業倉儲單位和生產性自用危險化學品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儲存單位,包括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專用倉庫、專用場地、專用儲存室、專用儲罐(區)。

      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企業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按照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企業安全生產許可的有關規定執行。

      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質、城鎮燃氣的儲存單位,非生產性自用危險化學品的儲存單位,石油、天然氣長輸管線及輔助儲存單位,以及生產性自用危險化學品儲存數量未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儲存單位,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依據《條例》的有關規定,按照本辦法對儲存單位實行安全備案管理的內容如下:

      (一)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品種、數量、物理和化學性質、儲存單位聯系電話和聯系人、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等情況(以下簡稱“儲存情況”);

      (二)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三)儲存單位現狀安全評價報告。

      第四條 儲存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的要求從事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活動,開展安全評價,依照本辦法辦理危險化學品儲存安全備案手續,并對提交備案資料的真實性和符合性承擔法律責任。

      第五條 安全評價機構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標準規定,依法獨立開展安全評價工作,如實反映所評價的危險化學品儲存安全條件及安全對策措施,并對其安全評價結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條 省安全監管局負責指導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危險化學品儲存安全備案工作。

      地級以上市安全監管部門(以下簡稱備案機關)具體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危險化學品儲存安全備案工作。

      縣(區)安全監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儲存單位進行日常安全監督檢查,并督促儲存單位整改存在安全隱患問題。

      第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危險化學品儲存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8號)及其配套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辦理建設項目設立前安全審查、安全設施設計審查、試生產(使用)方案備案和竣工驗收手續。

      第二章 儲存安全要求

      第八條 儲存單位建設項目應當符合當地政府的城市和經濟發展規劃。

      第九條 儲存單位(裝置、設施)與周邊場所、區域的距離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規定。

      第十條 儲存單位的危險化學品儲存方式、方法與儲存數量必須符合國家標準。

      危險化學品出入庫,必須進行核查登記。庫存危險化學品應當標注中文名稱、安全技術說明書、安全標簽,并定期檢查。

      第十一條 儲存單位應當在作業場所設置標牌和圖示,對作業場所的平面布局以及安全責任、操作規范、作業危險性、應急措施等事項進行告知。

      第十二條 儲存單位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特性,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設置相應的監測、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通訊、監控、報警等安全設施、設備和裝置,定期進行維護、保養和檢測,保證符合安全運行要求。

      第十三條 儲存單位應當依法設立安全管理機構,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包括注冊安全工程師或注冊安全主任)。

      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有關從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安全培訓,并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持證上崗。

      第十四條 儲存單位應當對重大危險源登記建檔并進行定期檢測、評估,對相關場所、設施及其溫度、壓力、濃度等主要技術參數實行監控。

      第十五條 劇毒化學品儲存單位還應當符合《條例》的有關要求和國家有關標準規定。

      第三章 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第十六條 儲存單位應當按照《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編制導則(單位版)》(安監管危化字〔2004〕43號)的要求,制定本單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第十七條 儲存單位應當根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要求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第十八條 儲存單位應當至少每年組織一次事故應急救援演練。

      第十九條 儲存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的危險、有害程度和規模等實際情況,自主組織有關專家對本單位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進行評審,并根據專家評審意見進一步修改完善本單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第二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儲存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竣工后、試生產(使用)前編制或重新修訂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儲存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和事故應急預案的演練或啟動過程中發現的存在問題,及時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進行相應的修訂和完善。

      第四章 安全評價及備案要求

      第二十一條 儲存單位應自主選擇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按照《條例》等有關規定,對本單位的儲存安全進行評價。并將儲存情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和安全評價報告一并報所在地的備案機關進行安全備案。

      第二十二條 儲存單位應當依據安全評價報告編制事故隱患整改方案和實施計劃,及時對存在問題和隱患進行整改,確保安全儲存。

      第二十三條 儲存安全備案由承擔儲存單位安全管理責任的法人單位提出。并提交以下備案材料(一式2份):

      (一)《危險化學品儲存安全備案情況表》(另附word電子文檔1份);

      (二)儲存企業的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聯系電話和聯系人;

      (三)儲存單位安全管理機構和專職安全管理人員設置、配備的批準文件;

      (四)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目錄;

      (五)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和倉庫管理人員專業培訓合格證書的復印件;

      (六)儲存場所、設施產權或租賃證明文件,租賃場所的單位還應提供租賃安全協議;

      (七)儲存危險化學品的物理、化學性質,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八)安全評價報告(現有儲存單位提交現狀安全評價報告;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的儲存單位首次提出儲存安全備案的,提交驗收安全評價報告,并附上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驗收意見書);

      (九)備案機關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如:儲存區域平面布置圖、照片等)。

      所有復印件應加蓋企業公章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四條 備案機關應在接到儲存單位備案材料之日起20日內,對其備案材料進行審查,向儲存單位出具《廣東省危險化學品儲存安全備案告知書》(以下簡稱《告知書》),同時抄送所在地縣(區)安全監管部門。

      符合備案條件的《告知書》應載明備案的范圍和期限。

      涉及劇毒化學品的儲存單位《告知書》有效期為1年;其他危險化學品的儲存單位《告知書》有效期為2年。

      對不符合備案條件的《告知書》,應指出存在問題,告知儲存單位認真研究解決存在問題后重新提出備案。

      第二十五條 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不符合備案條件:

      (一)危險化學品儲存方式、方法與儲存數量不符合國家標準的;

      (二)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設置相應安全設施、設備和裝置或安全設施、設備和裝置不符合安全運行要求的;

      (三)評價報告提出的或安全檢查發現儲存單位存在事故隱患未整改的;

      (四)安全管理機構的設置和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的設置、配備不符合要求的;

      (五)未選擇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評價的;

      (六)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不符合《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編制導則(單位版)》要求的;

      (七)劇毒化學品儲存單位有不符合《條例》有關要求的;

      (八)提供虛假文件、資料的。

      第二十六條 對不符合備案條件的,儲存單位應當對存在問題和隱患限期進行整改。經縣(區)安全監管局組織對整改情況進行復查,符合安全備案條件的,儲存單位將整改復查情況報備案機關并重新辦理儲存安全備案手續。

      第二十七條 已經通過審查備案的儲存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儲存單位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按照本辦法規定向原備案機關提出重新辦理儲存安全備案手續:

      (一)儲存單位外部安全防護距離發生變化且不符合安全要求需要進行整改的;

      (二)儲存單位發生改建、擴建、遷建的;

      (三)主要裝置、設備、設施平面布置發生重大變化的;

      (四)儲存技術、工藝或者方式發生較大變更的;

      (五)儲存單位涉及的危險化學品品種、類別、數量超出原通過安全備案范圍的;

      (六)《告知書》有效期限屆滿的。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對不符合安全備案條件的,由儲存單位所在地的縣(區)安全監管部門發出整改指令書,督促限期進行整改。

      對經整改復查仍達不到安全備案條件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依法責令其停業或予以關閉。

      第二十九條 備案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危險化學品儲存安全備案情況的檔案管理制度,并將儲存安全備案情況通報儲存單位所在地的縣(區)安全監管部門。

      備案機關應當分別于每年1月15日前和7月15日前,將本行政區域內上一年和當年上半年儲存安全備案情況匯總報省安全監管局備查。

      第三十條 各級安全監管部門應依法對本行政區內儲存單位的儲存安全備案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并對已安全備案的儲存單位進行日常安全監督檢查,對監督檢查時發現存在的安全問題和隱患,應當責令儲存單位立即進行整改。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生效之前已依法建立的儲存單位,應當在本辦法生效之日起3個月內辦理儲存安全備案手續;本辦法實施后新建、改建、擴建的儲存單位,應當在辦理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手續后的10個工作日內申請辦理儲存安全備案手續。逾期不辦理的,按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規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涉及的相關名詞解釋如下:

      危險化學品,是指國家列入《劇毒化學品目錄》和《危險化學品名錄》的物品。

      專業倉儲單位,是指專業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業務的單位。

      生產性自用危險化學品,是指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過程中作為原材料、輔助材料、燃料、試劑等生產用途的危險化學品,不包含文教、衛生、科研、國防、交通運輸、人民生活等領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

      重大危險源,是指依據國家《重大危險源辨識》規定,工程項目設計的危險化學品儲存數量等于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

      第三十四條 廣東省危險化學品儲存安全備案情況表、廣東省危險化學品儲存安全備案告知書的式樣為推薦性文書。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7年10月1日之日起施行。

      第10篇 某市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和《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 》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危險化學品裝載、道路運輸等活動,為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提供停放、清洗、維修等服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對危險化學品運輸安全實施監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下列規定履行職責:

      (一)安監部門負責涉及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儲存企業的安全監督管理。

      (二)公安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安全技術檢驗及行駛、停放的安全監督管理。

      (三)交通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及其運輸車輛、駕駛人員、押運人員的安全監督管理,并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清洗單位、維修單位和停車場地的安全監督管理。

      (四)質監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配載的罐車及其他容器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

      (五)環保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殘液處置及廢水、廢氣處理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在本市重點地區設立危險化學品運輸安全綜合管理辦公室,組織、協調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危險化學品運輸所涉及的生產、經營、儲存等各個環節實施有效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嚴格執行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資質認定制度,未經資質認定的,不得運輸危險化學品。

      第六條 非本省注冊的道路運輸經營者在本市設立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業務機構的,必須到市交通運管機構辦理備案手續。

      第七條 嚴禁個體、掛靠車輛非法從事危險化學品運輸經營活動。

      第八條 通過公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托運人只能委托有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的運輸企業承運。

      通過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托運人應當向目的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提交有關危險化學品的品名、數量、運輸始發地和目的地、運輸路線、運輸單位、駕駛人員、押運人員、經營單位和購買單位資質情況的材料,申請辦理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

      第九條 從事危險化學品運輸罐車修理的汽車維修企業必須取得市交通維修管理機構的行政許可,取得一類汽車維修企業資質,并具備下列條 件:

      (一)具有完備的罐車清洗熏蒸設備和防爆檢測儀器;

      (二)殘液處置、廢水、廢氣處理達到國家環境保護標準;

      (三)具備完善的消防、勞動防護等安全設施;

      (四)具有相應的安全管理人員及專業維修人員;

      (五)具有健全的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規章制度。

      第十條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清洗場建設必須具備下列條 件:

      (一)依法履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報批手續,并由有資質的中介機構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

      (二)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辦理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許可證;

      (三)具備相應的經營范圍、規模和專業人員;

      (四)具備完善的消防、勞動防護等安全設施;

      (五)具有完備的罐車清洗熏蒸設備和防爆檢測儀器;

      (六)殘液處置與廢水、廢氣處理達到環境保護標準;

      (七)具有健全的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規章制度。

      第十一條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停車場建設必須取得規劃許可,并符合公安、交通、消防、環保、安監、質監等部門的要求。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有自設停車場的,須經公安、交通、消防、環保、安監、質監等部門確認,對不符合規定要求的,責令整改或者禁止停放。

      第十二條 罐車安全技術管理要求:

      (一)用于危險化學品運輸的罐車以及其他容器,必須由專業生產企業定點生產。

      (二)承壓罐車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內,使用單位應當向質監部門登記。登記標志應當置于或者附著于該罐車的顯著位置。

      (三)罐車使用單位應當對在用罐車進行經常性日常維護保養,并對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進行定期校驗、檢修,并作出記錄。

      (四)罐車使用單位應當建立罐車安全技術檔案,內容包括: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使用維護說明以及安裝技術文件和資料,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的記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罐車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的日常維護保養記錄,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第十三條 車輛管理要求:

      (一)凡在本市重點地區從事危險化學品運輸的車輛,應持道路運輸證、質監部門檢驗合格證明、機動車行駛證、駕駛人員駕駛證、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資格證、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操作證等相關證件到危險化學品運輸安全綜合管理辦公室備案。憑備案信息卡進入危險化學品企業及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專用停車場。危險化學品運輸安全綜合管理辦公室應當及時將備案情況通報危險化學品企業、專用停車場。

      (二)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必須按照《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志》(gb13392)的規定懸掛標志和標志燈。

      運輸劇毒、爆炸等危險化學品的車輛,須在車輛或者罐體的尾部安裝告示牌,標明化學品的名稱、種類、罐體容積、最大載質量、施救方法、企業聯系電話;在車身兩側和尾部噴涂“毒”、“爆”字樣;在車輛或者罐體的尾部和兩側粘貼反光帶,標示車輛或者罐體的輪廓。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罐車以及其他容器必須封口嚴密,能夠承受正常運輸條 件下產生的內部壓力和外部壓力,保證危險化學品在運輸中不因溫度、濕度或者壓力的變化而發生任何滲(灑)漏。

      對裝載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的罐車推廣使用han阻隔防爆技術。

      (三)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必須配備必要的應急處理器材和防護用品,安裝gps衛星定位系統、超載報警器和行駛記錄儀。

      第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管理要求:

      (一)危險化學品企業對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要認真查驗車輛備案信息卡,登記建檔。對未持有備案信息卡的車輛,不得裝卸危險化學品。

      (二)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應當對其駕駛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進行有關安全知識培訓。運輸危險化學品的駕駛員、裝卸人員、押運人員必須了解所載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危害特征、包裝容器的使用特性和發生意外時的應急措施。對在一年內出現交通違法記分滿分,或者有2次以上超載、超速記錄,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隱患的駕駛人員,運輸企業必須予以辭退或者調整工作崗位。

      (三)發貨單必須標明所要提取的貨物品名、數量、車輛皮重、棧臺號、車號。發貨時應當認真核對,并由發貨人、駕駛員、押運員簽字確認。嚴禁超裝、超載。

      第十五條 運行安全管理要求:

      (一)危險化學品運輸經營者應當為危險貨物投保承運人責任險等法定險種。

      (二)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駕駛員必須嚴格遵守交通、消防、治安等法規,確保行車安全。

      (三)運輸危險化學品,必須配備押運人員,并隨時處于押運人員的監管之下。押運人員在押運過程中,須攜帶所載危險化學品相關安全技術資料。

      (四)危險化學品運輸單位在運輸劇毒、爆炸化學品前,須制發詳細路線圖和制定運行時間表,做到每次運輸一車一圖一表。

      (五)公安部門應根據相關規定和實際情況,劃定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禁止通行區域,并設置明顯的標志。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不得進入禁止通行區域。確需進入禁止通行區域的,應當事先向公安部門報告,由公安部門為其指定行車時間和路線。

      第十六條 停放、清洗安全管理要求:

      (一)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必須到有資質的危險化學品專用停車場停放,禁止在其他路段隨意停放。臨時停車不準靠近明火、高溫場所、人員密集場所等有可能造成危害的地點。

      (二)危險化學品專用停車場應按照危險化學品的分類,分別設置易燃易爆區、低毒區和一般化學品停放區,做到分類停放。嚴禁將化學品性質或者撲救方法相抵觸的車輛停放在同一區域內。

      (三)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專用停車場應對進入車輛、人員進行嚴格檢查,經檢查合格、登記后方可準予導入相應停車區域內。停車場管理人員應進行24小時巡查,遇突發情況應及時匯報并按照處置預案迅速處置。

      (四)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應當到具備危險化學品清洗資質的單位清洗,嚴禁擅自清洗或者傾倒殘液。

      第十七條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維修保養堅持預防為主和技術與經濟相結合的原則,對運輸車輛實行擇優選配、正確使用、定期檢測、強制維護、視情修理、合理改造、適時更新和報廢的全過程綜合性管理。

      第十八條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應按照《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 件》(gb7258)、《汽車維護、檢測、診斷技術規范》(gb/t18344)和交通部《營運車輛技術等級劃分和評定要求》(jt/t198)定期進行檢測,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的技術狀況等級必須達到一級,合格后方可參與道路運輸。

      第十九條 危險化學品運輸罐車使用單位應當對罐車進行定期檢驗。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繼續使用。承壓罐體的定期檢驗分為年度檢驗(每年至少一次)和全面檢驗(每六年至少一次)。罐體發生重大事故或者停用時間超過一年的,使用前應進行全面檢驗。常壓罐體必須每年度進行檢驗。

      第二十條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維護分為日常維護、一級維護、二級維護。

      車輛的一、二級維護的技術要求和作業項目,按《汽車維護、檢測、診斷技術規范》(gb/t18344)執行。

      第二十一條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定點維修企業必須嚴格執行維修工藝流程,確保安全生產和維修質量,并實行質量保證期制度。維修企業對罐體不得進行修理或者改裝。

      第二十二條 機動車維修企業與托修人應在維修前依法簽訂維修合同。二級維護、總成修理、整車維修及修理費用2000元以上的,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在合同中明確修理內容、維修費用、安全責任等。

      第二十三條 罐車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范規定使用年限,罐車使用單位應當及時予以報廢,并應當向原登記部門辦理注銷。

      第二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清洗及維修單位必須設立殘液回收裝置,對殘液進行分類回收并有醒目標志、標簽,回收的殘液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等進行處理;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清洗場實行雨污分流,建設洗車廢水處理設施,初期雨水歸入洗車廢水一起處理,確保排放廢水達到《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建設洗車廢氣吸收處理裝置,確保達到《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

      第二十五條 對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清洗及維修單位實施重點環境管理,實行危險化學品登記制度,定期向環境保護部門申報回收殘液的名稱、數量、去向、應急措施等相關資料。

      第二十六條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專用停車場須配備泄漏應急處理設施,對回收的殘液按規范要求進行處理。

      第二十七條 回收殘液的轉移,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并向移出地和接受地環境保護部門報告。嚴禁將殘液亂排、亂倒或者委托給沒有資質的單位處理、處置。

      第二十八條 嚴禁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自行回收或者擅自傾倒殘液。

      第二十九條 公安、安監、交通、質監、環保、消防等職能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危險化學品運輸安全的日常檢查和監督,并根據需要開展聯合執法行動。

      公安、交通部門要在重點路段加強檢查,重點查處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超速、超載、強行超車、疲勞駕駛等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不按規定線路行駛、超范圍經營、無證經營等運輸管理違法、違規行為。

      第三十條 對達不到運輸危險化學品安全要求的車輛,提請原許可機構依法注銷其從事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證件;對非法改裝車輛的,平板貨車加裝罐體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其恢復原狀或者拆除罐體;對于罐體容積與行駛證核定載質量不相對應的,由公安部門重新核定載質量或者聯系質監部門責令企業更換匹配的罐體,并變更行駛證;對達到報廢標準的,要依法強制報廢,由公安部門監督銷毀。

      第三十一條 公安、安監、交通、質監、環保等職能部門要建立情況通報制度。市交通運輸管理機構對新設立的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在10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情況通報公安部門。公安部門每月對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的車輛、駕駛人交通違法和肇事情況進行分析,并通報市交通運輸管理機構。

      第三十二條 從事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修理、車輛停放、車輛清洗的企業,應建立事故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

      第三十三條 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按照本單位制定的應急救援預案,立即組織救援,并立即報告公安、交通、消防、安監、環保、質監等部門。

      第三十四條 發生危險化學品運輸事故,各有關職能部門應當及時趕赴現場,由危險化學品運輸安全綜合管理辦公室組織實施搶險救援。

      第三十五條 對重大危險化學品運輸事故,按《張家港市重大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張政發[2002]138號)組織實施。

      第三十六條 對違反危險化學品裝載、道路運輸、車輛停放、車輛清洗、車輛維修管理的行為,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給予行政處罰。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11篇 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安全標簽管理辦法

      1、公司經營的危險化學品必須從具備危險化學品生產和經營資質的單位購入質量合格的危險化學品,銷售對象必須具備危險化學品生產使用或經營資質,公司經營過程中必須向供貨方索要并向用戶提供規范的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

      2、建立經營危險化學品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檔案。在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有新的危害特性公告及修訂安全技術說明書等資料時,及時予以調整和傳遞給用戶。

      3、根據安全技術說明書的規定,掌握商品的危險性,制定購銷管理規定及安全操作規程,培訓作業人員。

      4、按照安全技術說明書選擇、安排適合的運輸方式。

      5、按照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研究確定商品養護措施、消防措施、安全防護措施和急救措施,并如實告知承運方和購買方。

      第12篇 市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和《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 》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危險化學品裝載、道路運輸等活動,為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提供停放、清洗、維修等服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對危險化學品運輸安全實施監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下列規定履行職責:

      (一)安監部門負責涉及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儲存企業的安全監督管理。

      (二)公安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安全技術檢驗及行駛、停放的安全監督管理。

      (三)交通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及其運輸車輛、駕駛人員、押運人員的安全監督管理,并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清洗單位、維修單位和停車場地的安全監督管理。

      (四)質監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配載的罐車及其他容器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

      (五)環保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殘液處置及廢水、廢氣處理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在本市重點地區設立危險化學品運輸安全綜合管理辦公室,組織、協調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危險化學品運輸所涉及的生產、經營、儲存等各個環節實施有效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嚴格執行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資質認定制度,未經資質認定的,不得運輸危險化學品。

      第六條 非本省注冊的道路運輸經營者在本市設立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業務機構的,必須到市交通運管機構辦理備案手續。

      第七條 嚴禁個體、掛靠車輛非法從事危險化學品運輸經營活動。

      第八條 通過公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托運人只能委托有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的運輸企業承運。

      通過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托運人應當向目的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提交有關危險化學品的品名、數量、運輸始發地和目的地、運輸路線、運輸單位、駕駛人員、押運人員、經營單位和購買單位資質情況的材料,申請辦理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

      第九條 從事危險化學品運輸罐車修理的汽車維修企業必須取得市交通維修管理機構的行政許可,取得一類汽車維修企業資質,并具備下列條 件:

      (一)具有完備的罐車清洗熏蒸設備和防爆檢測儀器;

      (二)殘液處置、廢水、廢氣處理達到國家環境保護標準;

      (三)具備完善的消防、勞動防護等安全設施;

      (四)具有相應的安全管理人員及專業維修人員;

      (五)具有健全的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規章制度。

      第十條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清洗場建設必須具備下列條 件:

      (一)依法履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報批手續,并由有資質的中介機構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

      (二)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辦理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許可證;

      (三)具備相應的經營范圍、規模和專業人員;

      (四)具備完善的消防、勞動防護等安全設施;

      (五)具有完備的罐車清洗熏蒸設備和防爆檢測儀器;

      (六)殘液處置與廢水、廢氣處理達到環境保護標準;

      (七)具有健全的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規章制度。

      第十一條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停車場建設必須取得規劃許可,并符合公安、交通、消防、環保、安監、質監等部門的要求。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有自設停車場的,須經公安、交通、消防、環保、安監、質監等部門確認,對不符合規定要求的,責令整改或者禁止停放。

      第十二條 罐車安全技術管理要求:

      (一)用于危險化學品運輸的罐車以及其他容器,必須由專業生產企業定點生產。

      (二)承壓罐車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內,使用單位應當向質監部門登記。登記標志應當置于或者附著于該罐車的顯著位置。

      (三)罐車使用單位應當對在用罐車進行經常性日常維護保養,并對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進行定期校驗、檢修,并作出記錄。

      (四)罐車使用單位應當建立罐車安全技術檔案,內容包括: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使用維護說明以及安裝技術文件和資料,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的記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罐車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的日常維護保養記錄,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第十三條 車輛管理要求:

      (一)凡在本市重點地區從事危險化學品運輸的車輛,應持道路運輸證、質監部門檢驗合格證明、機動車行駛證、駕駛人員駕駛證、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資格證、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操作證等相關證件到危險化學品運輸安全綜合管理辦公室備案。憑備案信息卡進入危險化學品企業及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專用停車場。危險化學品運輸安全綜合管理辦公室應當及時將備案情況通報危險化學品企業、專用停車場。

      (二)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必須按照《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志》(gb13392)的規定懸掛標志和標志燈。

      運輸劇毒、爆炸等危險化學品的車輛,須在車輛或者罐體的尾部安裝告示牌,標明化學品的名稱、種類、罐體容積、最大載質量、施救方法、企業聯系電話;在車身兩側和尾部噴涂“毒”、“爆”字樣;在車輛或者罐體的尾部和兩側粘貼反光帶,標示車輛或者罐體的輪廓。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罐車以及其他容器必須封口嚴密,能夠承受正常運輸條 件下產生的內部壓力和外部壓力,保證危險化學品在運輸中不因溫度、濕度或者壓力的變化而發生任何滲(灑)漏。

      對裝載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的罐車推廣使用han阻隔防爆技術。

      (三)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必須配備必要的應急處理器材和防護用品,安裝gps衛星定位系統、超載報警器和行駛記錄儀。

      第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管理要求:

      (一)危險化學品企業對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要認真查驗車輛備案信息卡,登記建檔。對未持有備案信息卡的車輛,不得裝卸危險化學品。

      (二)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應當對其駕駛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進行有關安全知識培訓。運輸危險化學品的駕駛員、裝卸人員、押運人員必須了解所載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危害特征、包裝容器的使用特性和發生意外時的應急措施。對在一年內出現交通違法記分滿分,或者有2次以上超載、超速記錄,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隱患的駕駛人員,運輸企業必須予以辭退或者調整工作崗位。

      (三)發貨單必須標明所要提取的貨物品名、數量、車輛皮重、棧臺號、車號。發貨時應當認真核對,并由發貨人、駕駛員、押運員簽字確認。嚴禁超裝、超載。

      第十五條 運行安全管理要求:

      (一)危險化學品運輸經營者應當為危險貨物投保承運人責任險等法定險種。

      (二)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駕駛員必須嚴格遵守交通、消防、治安等法規,確保行車安全。

      (三)運輸危險化學品,必須配備押運人員,并隨時處于押運人員的監管之下。押運人員在押運過程中,須攜帶所載危險化學品相關安全技術資料。

      (四)危險化學品運輸單位在運輸劇毒、爆炸化學品前,須制發詳細路線圖和制定運行時間表,做到每次運輸一車一圖一表。

      (五)公安部門應根據相關規定和實際情況,劃定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禁止通行區域,并設置明顯的標志。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不得進入禁止通行區域。確需進入禁止通行區域的,應當事先向公安部門報告,由公安部門為其指定行車時間和路線。

      第十六條 停放、清洗安全管理要求:

      (一)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必須到有資質的危險化學品專用停車場停放,禁止在其他路段隨意停放。臨時停車不準靠近明火、高溫場所、人員密集場所等有可能造成危害的地點。

      (二)危險化學品專用停車場應按照危險化學品的分類,分別設置易燃易爆區、低毒區和一般化學品停放區,做到分類停放。嚴禁將化學品性質或者撲救方法相抵觸的車輛停放在同一區域內。

      (三)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專用停車場應對進入車輛、人員進行嚴格檢查,經檢查合格、登記后方可準予導入相應停車區域內。停車場管理人員應進行24小時巡查,遇突發情況應及時匯報并按照處置預案迅速處置。

      (四)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應當到具備危險化學品清洗資質的單位清洗,嚴禁擅自清洗或者傾倒殘液。

      第十七條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維修保養堅持預防為主和技術與經濟相結合的原則,對運輸車輛實行擇優選配、正確使用、定期檢測、強制維護、視情修理、合理改造、適時更新和報廢的全過程綜合性管理。

      第十八條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應按照《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 件》(gb7258)、《汽車維護、檢測、診斷技術規范》(gb/t18344)和交通部《營運車輛技術等級劃分和評定要求》(jt/t198)定期進行檢測,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的技術狀況等級必須達到一級,合格后方可參與道路運輸。

      第十九條 危險化學品運輸罐車使用單位應當對罐車進行定期檢驗。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繼續使用。承壓罐體的定期檢驗分為年度檢驗(每年至少一次)和全面檢驗(每六年至少一次)。罐體發生重大事故或者停用時間超過一年的,使用前應進行全面檢驗。常壓罐體必須每年度進行檢驗。

      第二十條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維護分為日常維護、一級維護、二級維護。

      車輛的一、二級維護的技術要求和作業項目,按《汽車維護、檢測、診斷技術規范》(gb/t18344)執行。

      第二十一條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定點維修企業必須嚴格執行維修工藝流程,確保安全生產和維修質量,并實行質量保證期制度。維修企業對罐體不得進行修理或者改裝。

      第二十二條 機動車維修企業與托修人應在維修前依法簽訂維修合同。二級維護、總成修理、整車維修及修理費用2000元以上的,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在合同中明確修理內容、維修費用、安全責任等。

      第二十三條 罐車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范規定使用年限,罐車使用單位應當及時予以報廢,并應當向原登記部門辦理注銷。

      第二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清洗及維修單位必須設立殘液回收裝置,對殘液進行分類回收并有醒目標志、標簽,回收的殘液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等進行處理;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清洗場實行雨污分流,建設洗車廢水處理設施,初期雨水歸入洗車廢水一起處理,確保排放廢水達到《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建設洗車廢氣吸收處理裝置,確保達到《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

      第二十五條 對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清洗及維修單位實施重點環境管理,實行危險化學品登記制度,定期向環境保護部門申報回收殘液的名稱、數量、去向、應急措施等相關資料。

      第二十六條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專用停車場須配備泄漏應急處理設施,對回收的殘液按規范要求進行處理。

      第二十七條 回收殘液的轉移,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并向移出地和接受地環境保護部門報告。嚴禁將殘液亂排、亂倒或者委托給沒有資質的單位處理、處置。

      第二十八條 嚴禁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自行回收或者擅自傾倒殘液。

      第二十九條 公安、安監、交通、質監、環保、消防等職能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危險化學品運輸安全的日常檢查和監督,并根據需要開展聯合執法行動。

      公安、交通部門要在重點路段加強檢查,重點查處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超速、超載、強行超車、疲勞駕駛等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不按規定線路行駛、超范圍經營、無證經營等運輸管理違法、違規行為。

      第三十條 對達不到運輸危險化學品安全要求的車輛,提請原許可機構依法注銷其從事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證件;對非法改裝車輛的,平板貨車加裝罐體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其恢復原狀或者拆除罐體;對于罐體容積與行駛證核定載質量不相對應的,由公安部門重新核定載質量或者聯系質監部門責令企業更換匹配的罐體,并變更行駛證;對達到報廢標準的,要依法強制報廢,由公安部門監督銷毀。

      第三十一條 公安、安監、交通、質監、環保等職能部門要建立情況通報制度。市交通運輸管理機構對新設立的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在10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情況通報公安部門。公安部門每月對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的車輛、駕駛人交通違法和肇事情況進行分析,并通報市交通運輸管理機構。

      第三十二條 從事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修理、車輛停放、車輛清洗的企業,應建立事故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

      第三十三條 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按照本單位制定的應急救援預案,立即組織救援,并立即報告公安、交通、消防、安監、環保、質監等部門。

      第三十四條 發生危險化學品運輸事故,各有關職能部門應當及時趕赴現場,由危險化學品運輸安全綜合管理辦公室組織實施搶險救援。

      第三十五條 對重大危險化學品運輸事故,按《張家港市重大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張政發[2002]138號)組織實施。

      第三十六條 對違反危險化學品裝載、道路運輸、車輛停放、車輛清洗、車輛維修管理的行為,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給予行政處罰。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危險化學品管理辦法(十二篇)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使危險化學品的管理規范化、制度化,防止職業健康安全、環境污染事故發生,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規定了危險化學品的采購、運輸、保管、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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