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西成公司下發的《關于印發<西成客專陜西有限責任公司道路交通管理辦法>的通知》的要求,我項目部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加強客專工程建設過程中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預防交通安全事故。
第三條 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方針,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安全,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第四條 參建各工區應依照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建立本工區的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章 編制依據
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23年4月22日
第六條 《關于印發<西成客專陜西有限責任公司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辦法>的通知》2023年12月27日
第三章 機構設置與職責
第七條 項目部成立交通安全領導小組
組 長:李華偉、姜海濤
副組長:孫永斌、李為華、劉春虹、劉華山、王立忠、張義申、賈維宏
組 員:曹明春、尹樹剛、趙 鵬、陳繼友、張曙輝、李龍江、杜憲莉、李海龍、叢桂玲、任曉忱、洪景秋、湯杰偉、陳秋云、楊志鵬、李 環、王 俊、牛洪方、金成哲、李寶財、劉海波、丁偉
主要負責部門:交管辦
第八條 道路交通安全領導小組職責
1、認真學習、宣傳、貫徹、執行《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履行法律賦予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職責,做好本項目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2、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認真研究解決本項目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存在的重大問題;
3、建立健全本項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機構,落實安全管理人員;
4、適時組織、參與交通安全檢查,及時發現、消除或整改道路交通安全隱患,防止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
5、積極主動地協助其他部門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6、適時向西成公司道路交通安全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本項目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況;
7、完成其它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工作任務。
第九條 項目部是工程建設過程中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單位,項目部安質部、交管辦和各工區是現場督導、實施、檢查的主管單位。
第十條 各工區項目負責人是建設期內交通安全的第一責任人
第十一條 項目部設立專門機構,全面負責本項目機動車駕駛人員、機動施工車輛(走行機械)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交管辦和人員必須認真履行交通安全管理職責。具體職責如下:
1、認真學習、宣傳、貫徹、執行《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履行法律賦予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職責,做好本項目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2、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認真研究解決本項目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存在的重大問題;
3、建立健全本項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機構,落實安全管理人員;
4、適時組織、參與交通安全檢查,及時發現、消除或整改道路交通安全隱患,防止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
5、積極主動地協助其他部門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6、適時向西成公司道路交通安全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本項目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況;
7、完成其他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任務。
第十二條 機動車輛(走行機械)駕駛操作人員必須遵守有關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切實做好設備的日常維護、保養;保持設備的整潔和完好,保障好安全防護裝置與附件的齊全有效。
第四章 道路交通機動車及駕駛員
第十三條 機動車輛駕駛員在駕車時必須服從公安交警、運管征稽部門的管理,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法》。
第十四條 機動車輛駕駛員必須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和駕駛作風,遵章守法,文明行車,按時參加交通安全學習。
第十五條 任何人不得強迫駕駛員違法違章駕車;嚴禁酒后駕車、疲勞駕駛或將車交給無證人員駕駛。
第十六條 機械車輛使用前,必須向公安交警部門申請等記,領取號牌、行駛證,并按規定辦齊隨車必備的證件。
第十七條 車輛狀況、各項安全技術性能必須保持完好。并按規定進行年檢,合格后使用,不得開“病車”上路。
第十八條 施工運輸車輛裝載的物品必須綁扎牢固,并按照環保要求覆蓋。運輸“超長、超寬、超高”的大件或易燃、易爆的危險化學品時,必須辦理特種車輛手續及準運證明,采取安全措施,懸掛明顯標記,必要時應配有指揮車、帶(壓)道車。
第十九條 國道、省道及各類施工便道、通道等處嚴禁車輛人、貨混裝。
第二十條 車輛在建設工地內部道路行駛過程中,應遵照限速標志要求行駛。
第二十一條 車輛在施工現場倒車作業時,必須確認安全后方可倒車,必要時地面應有人員指揮;吊車、自卸車等嚴禁在行駛過程中提升、頂升作業。
第五章 施工便道便橋
第二十二條 施工場內的便道便橋設置應滿足現場管理標準化的要求,道路應平整,路基堅實、邊坡穩定,設置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在陡坡、彎道、交叉路口、窄橋、人行橫道等復雜危險路段應設置減速、危險等警示標志及防護設施。
第二十三條 施工區域因臨時需要占用、挖掘或跨越、穿越道路架設、增設管線設施時,應與產權部門完備手續后方能實施,同時應有相應的臨時通行和保護安全的措施,有醒目的安全標志,夜間應設置紅燈警示。
第二十四條 各工區要定期(一般不超過7天)或遇山洪、雨(雪)后,對施工便道進行檢查和維護;每班前對施工便橋要進行檢查和維護;陡坡等危險多發地段,要采取有效的手段和措施,保證交通安全。
第六章 施工現場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1、凡在本項目施工現場服務的車輛都要自覺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和項目部內部的交通管理辦法。做到車況良好、車容整潔、三證齊全、自覺服從項目部交管人員指揮,嚴格按照現場交通標志安全行駛。
2、其他單位車輛,必須持有項目部統一發放的內部車輛通行證,憑證出入梁場等場所;在各施工現場的臨時外雇勞務車輛,入場前必須事先到當地交管部門辦理營運手續,然后到項目部辦理車輛出入臨時通行證;
3、施工車輛必須服從指揮、聽從調度,在指定地點作業,在指定路段行駛,未經許可不得將車輛駛出施工區域。
4、現場所有車輛都要按現場限速標志限速行駛,時速控制在5公里/小時以內,做到禮讓三先,安全行駛。
5、嚴禁自行車、摩托車、非施工服務車輛駛入現場施工作業區。
6、嚴禁人貨混載、違章拉人、超載超速。
7、嚴禁酒后駕車、無證駕車、開英雄車、開帶“病”車。
8、施工車輛不得亂停亂放,盡量避免妨礙施工現場通行。
9、超重、超長、超寬、超高運輸車輛進入施工現場時應瞻前顧后、兼顧左右、謹慎行駛,最好派出指揮車在前開道。
10、未經項目領導批準,施工現場的交通道路不得隔斷或挖斷。
11、起重車、強夯機、挖掘機作業時周圍應設安全距離并有防護圍欄和警告標志。
12、施工車輛脫離施工現場行駛時,應注意文明整潔,必須將車輛清洗干凈。
13、違章作業或違章行駛造成交通事故或經濟損失由車方負責。
14、工程施工,要求各協作單位盡量使用自己的車輛運送土石方、建筑垃圾等。在確有困難情況下需雇請社會車輛時,應嚴格檢查車方的牌照、執照、行駛證、年審年檢、車輛保險等各種證件及相關手續,確認齊全合格后方可雇用。
15、所有現場施工服務車輛必須避讓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項目部內部的土方車、裝載機、罐車、泵車等大型施工車輛,沒有項目部領導批示,一律不許私自駛出施工現場。
16、拌合站、梁場等,凡拉運物資出門的車輛,必須持有項目部統一印發的物資出門證經門衛審查,印鑒齊全、物證相符方可出門。凡無正式出門證或物證不相符者,任何物品不許拉運出門,門衛有權扣留。
17、凡違反道路行駛規定的,每車次處罰款200-1000元。
18、違反上述任何規定,項目部管理人員有權當場制止,對當事人批評教育,并處罰款200元。
第七章 交通事故管理
第二十五條 各工區如果發生交通事故,按有關程序及時報交管部門。
第二十六條 發生較大及以上交通事故,應在第一時內上報局指安質部。
第二十七條 發生交通事故后,必須按照“四不放過”原則,查明原因、分清責任,提出處理意見,落實安全防護措施,吸取教訓.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項目部安質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中鐵十九局集團有限公司西成客專項目部
二o一三年三月一日
第2篇 廠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辦法
1.目的
為加強公司安管理工作,維護公司內部交通、工作秩序,保障公司廠區交通安全,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公司員工、外來施工人員與外包工作人員的人身安全,以及公、私財產安全和其它合法權益,制定本制度。
2.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工業企業場內運輸安全規程》及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3.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天瑞集團旗下所有機動車輛管理。
4.管理職責
4.1工廠區交通安全管理由公司安環部負責,有權檢查車輛牌證、速度、駕駛人員證件,對違反廠區交通安全規定的人員、車輛進行查處,協助公安交警部門處理廠區交通事故。
4.2各車間、部門負責各自生產用車輛及外來車輛的廠內運輸安全管理,并加強對本單位的私有車輛駕駛員在公司區的交通安全教育,預防發生交通事故。
4.3公司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占用、毀損交通標志、交通標線。
4.4駕駛機動車輛必須證照齊全,禁止無證駕駛、酒后駕駛或把機動車輛交給無駕駛證的人駕駛。
4.5公司區域內發生交通事故時,應及時向公司安環部報告,公司安環部負責交通事故處理或按有關規定上報公安交警部門,進行事故處理。
4.6公司外出辦事用車,由公司安保部統一派遣,須經公司分管領導批準。
5.管理程序
5.1.1凡須在公司廠區域內經常出入的機動車輛,除特種車輛外,必須到公司安保部辦理相關出入手續,并取得通行證后,方可出入廠區。
5.1.2進入廠區的機動車輛,必須自覺接受門衛登記,并經值班人員交代注意事項后方可進入,出門時應自覺接受門衛值班人員的檢查。
5.1.3廠區內行駛機動車輛,必須按照管理部門指定的線路和速度(出入主支干線30公里/小時,彎道、特殊路段10公里/小時、倉庫線15公里/小時,裝有化工等危險品的車輛5~10公里/小時)進行安全行駛,嚴禁違章行駛;消防車、救護車執行任務時,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速度限制。
5.1.4重型、中型載貨汽車,半掛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4米,;其他載貨的各類車輛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1.5米,長度不得超出車身0.2米,寬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車把0.15米。特殊情況者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并報安環部審核備案。
5.1.5特殊情況下載物超寬、超高、超長必須有明顯標志,過狹窄地帶、框架、高空管架下時,應與生產管理部門聯系專人指揮,檢查仔細、緩行、嚴禁強行通過。
5.1.6嚴禁在道路上堆放物資,特殊情況應經主管部門同意并設立明顯標志;通過電纜溝、排水溝、管架下的道口必須采取安全措施方能行駛。
5.1.7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機動車輛進入生產區應按照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并懸掛警示標志。
第3篇 大學校園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辦法
大學校園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辦法
一、總則
第一條 校園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遵循以人為本、按章依法管理原則。凡進入我校校園的各種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都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z大學校園道路上參與或涉及交通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本管理辦法。
第三條 對違反本管理辦法的人員,根據情節輕重,按照學校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或按學校相關規定處理。
第四條 校內發生交通事故,由公安交管部門進行處理。
第五條 本管理辦法適用于z大學校十陵校區,其他校區參照執行。
二、校園道路管理
第六條 未經學校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封閉、占用校園道路或從事堆物作業、搭棚蓋房或其它妨礙交通的行為。
第七條 因建設需要在校園道路上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設、增設管線設施,影響交通安全的,施工部門應在施工前三天,將道路施工地點、時間、工期以書面形式報請校長辦公室,經相關部門批準報保衛處備案后方可施工。
第八條 經批準在校園道路上施工作業單位,在經批準的路段和時間內施工作業,并在距離施工作業地點來車方向安全距離處設立告示牌和安全警示標志,采取防護措施,必要時應當指派安全員在現場疏導行人和車輛。施工任務結束應及時修復路面,確保道路安全暢通。
第九條 禁止在校園道路上隨意停車、堆放物品或有其他妨礙校園道路安全和暢通的行為。違反本管理辦法,造成他人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的,須由違規者承擔相應的責任。
三、機動車輛管理
第十條 校內各單位公車、教職工及其居住校內的直系親屬的家用私人小型轎車,進出校園應辦理《z大學機動車出入卡》,憑卡出入校門。出入卡辦理時間以保衛處每年通知為準,逾期不再辦理。執行公務的特種車輛和由學校邀請來校的貴賓、客人所乘車輛,經確認后可準予通行。各類運營車輛和校外車輛,不予辦理《z大學機動車出入證》,車輛一般不得進入學校。確需進入校園的車輛在得到許可后,領取門禁臨時卡進入校園,并按停放時間計時收費。
第十一條出入校門和進入校園的機動車輛須謹慎駕駛、減速慢行,在校園道路上行駛時速不得超過20公里,禁止在校園內鳴號。主動避讓非機動車和行人,夜間行車須開啟夜行燈。
第十二條無牌、無證車輛和未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認可的改裝車輛、大功率燃油、燃氣助動車,禁止在校園道路上行駛。 校園道路嚴禁學駕機動車和利用校園道路和場地作教練場地。嚴禁無證駕車、酒后駕車、飚車、試剎車。嚴禁賽車類摩托、貨運類三輪摩托進入校園。
第十三條 校內設置停車場(點)、禁停區、限停區、禁行區、出入通道等交通管制設施,由保衛處統一規劃、組織實施,校內各單位必須遵照執行,未經允許,校內各單位不得自行在門前設樁劃定本單位的停車位,不得擅自開設通道,不得擅自變更保衛處的交通管制設施。
第十四條 進入校園的機動車必須停放在指定停車場或指定的臨時停車處,不得在校園內亂停亂放,不得妨礙校園交通和影響學校正常教學、科研、工作、生活秩序,禁止在禁停區停放機動車。
第十五條 大型貨運車輛要進入學校,必須在保衛處登記備案,并按保衛處指定的時間和路線行駛,裝運貨物時不得妨礙其它車輛和行人正常通行。大型貨運車輛倒車時,車尾須有人指揮,確保行車安全。
第十六條 駕駛人員違反本辦法引發交通事故的,應當承擔主要責任或全部責任。
四、非機動車、行人通行
第十七條 本校師生員工應模范遵守各項學校安全管理規定和制度。因工作、學習、來訪的校外人員,應遵守學校各項安全管理規定和制度。
第十八條 校園內行人應走人行道,無人行道的道路靠邊通行,穿越道路或路口,應確認安全后再通行。禁止在校園道路上放風箏、打球、遛狗等有礙交通的行為。
第十九條 非機動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行駛,在沒有非機動車道路上應當靠車行道右側行駛。非機動車行駛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5公里。非機動車進出校門應注意避讓行人,并主動配合門衛檢查和引導。
第二十條 騎自行車、三輪車或電動車,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學校各項安全管理規定,嚴禁在校園道路上逆向行駛、違章帶人或雙手脫把騎車,不準攀扶其他車輛,轉彎必須減速行駛,向后瞭望,伸手示意。未滿12歲的兒童,不得在校園道路上騎行自行車。
第二十一條 校園道路上禁止溜旱冰、滑輪板;禁止邊騎車邊打手機或騎快車、相互追逐、急轉猛拐等有礙道路交通安全的行為。
五、機動車、非機動車停放
第二十二條 校園人行道、樓寓出入口、車輛與人員集散地通道以及無停車標志的道路和區域,禁止停泊車輛。
第二十三條 學校汽車隊車庫為專用場所,其它車輛不得擅自占用或停放。
第二十四條 校內停車場、停車點,由校保衛處等管理部門設置標志、劃定泊車位,機動車應按指定的停車位或停車場有序停放。
第二十五條 非本校公務車輛,禁止在校園停車過夜。因特殊原因確需在校內停車過夜,須經保衛處同意,并辦理登記手續,按指定地點停放車輛。
第二十六條 保衛處有權根據校區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對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采取疏導、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到大型群眾性活動、大范圍施工、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情況,保衛處可以實行臨時交通管制。學校各學院、部門舉行大型活動的外單位機動車輛進校,主辦部門應指派專人負責,按學校大型活動申報制度規定提前十五天向校長辦公室申報,到校保衛處備案。
第二十七條 本校各種學習培訓、進修學員的機動車進校,可由相關學院或部門指派專人負責,于開班前集中至保衛處登記申辦臨時機動車出入卡,并確定停車場所,學習培訓結束后交回保衛處對通行證進行統一注銷。
第二十八條 非機動車應在規定的自行車停車庫、停車棚或劃定的停車線內有序停放。
六、交通事故處置
第二十九 機動車、非機動車及行人在校園內發生交通事故,除自行調解的輕微事故外,應立即報告公安交管部門并保護事故現場,等待公安交管部門處理。
第三十條 接到校內交通事故報警,保衛處應立即派員趕赴現場進行處置,維護現場秩序,開展現場取證工作。 在校內發生交通事故,須保衛處出具相關證明的,必須在事故發生時向保衛處報告,事后保衛處將不予受理。
1、交通事故中有受傷人員的,在“120”急救車未到達之前,校醫院應派醫生趕赴現場進行先期搶救。
2、對造成人員死亡或者涉外的交通事故,應立即通知公安交管部門進行處理。
第三十一條 校園道路交通事故的處理,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1、當事人就交通事故引起的損害賠償愿意協商解決,可以進行調解。
2 、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協議的,當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七、違章處理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管理辦法規定的以教育為主,經勸說教育無效或情節較重的,可通知其所在單位或部門進行批評教育或按學校相關規定處理。對于不遵守校園交通管理的師生員工,保衛處將進行溫馨提示;經提示后仍違反的將通報到各學院、部門 ;各單位師生員工違反校內交通管理的情況將統一納入年度綜合治理考核評估,直接影響本單位的綜治考核結果。
第三十三條 機動車、非機動車及行人在校園內發生交通事故,除自行調解的輕微事故外,均應報公安交管部門處理。在校內發生交通事故,須保衛處出具相關證明的,必須在事故發生時向保衛處報告,事后保衛處將不予受理。
第三十四條對在校園內的車輛從事非法營運、不服從管理亂停亂放或其它違反《道路交通法》的行為,學校保衛處將采取鎖車、拖曳、貼《告知單》等形式進行處理,對貼《告知單》三次以上的車輛將沒收當年《z大學機動車出入證》,次年不予辦理。情節嚴重的其它情形,學校保衛處會同公安交管部門采取相應措施予以糾正和處罰。
第三十五條 道路施工不按規定辦理申辦手續或不采取現場安全措施的,可責令其停止施工,該工程管理部門應向校長辦公室作書面解釋或檢查。
第三十六條 違反停車管理規定的,給予批評教育或在車前玻璃張貼違章告知單,并記錄在案,并通報所在單位或學院、部門。
八、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管理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保衛處負責解釋和執行。
第三十八條 如其它有關校園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規定和條款與本管理辦法相抵觸的,按本管理辦法實行。
第4篇 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暢通,保護交通參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通行社會車輛的專用道路、公共廣場、公共停車場等供車輛、行人通行的地方。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道路交通活動及其管理。
第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加強道路交通規劃建設,優化道路交通運輸結構,加大對道路交通科技、教育的投入,保障道路交通與我市國民經濟、社會發展和城鄉建設相協調。
市、區人民政府應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領導,對道路交通安全實行綜合治理。
第四條 市公安機關是本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主管機關,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規定的實施。
規劃、市政、建設、交通、公路、教育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條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應當做好交通安全知識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忠于職守、公正執法、嚴格執法、文明執法、熱情服務,提高管理水平,并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條 機關、部隊、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以下簡稱單位)應加強對所屬人員道路交通安全知識的宣傳和教育。
各級各類學校應將道路交通安全知識列入學習內容,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指導下,開展多種形式的交通安全教育活動。
司法行政、新聞出版、廣播電視、文化、旅游等部門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應當采取各種形式,配合‘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宣傳工作。
第七條 本市實行以減少交通違章、預防交通事故為目的的交通安全責任制。各運輸企業、機動車所屬單位應當落實交通安全責任制,加強對所屬駕駛人員交通安全教育和車輛的管理工作。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該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車輛、行人必須各行其道。
殘疾人、老年人、兒童和其他需要幫助的人員在進行道路交通活動時,應當受到特殊的保護和扶助。
第二章 道路和道路交通設施
第九條 道路的規劃、建設和道路交通設施的設置,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技術規范及安全、暢通的原則。
新建、改建道路必須配建相應的道路交通設施。道路交通設施應與道路同時設計、同時建設、同時交付使用。有關部門在審批道路和道路交通設施設計方案時,應當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意見。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損毀、移動、涂改道路交通設施。道路交通設施損毀、缺失的,設置部門應當及時修復。
第十一條 養護、維修道路及其設施影響正常交通的,養護、維修部門應當設置引導交通的標志和安全設施,施工結束后,應當及時恢復正常交通。
道路出現損毀、坍塌以及影響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其他情況,道路建設、養護部門應當及時修復;不能及時修復的,應當設置引導交通的標志和安全設施。
第十二條 除日常養護、維修道路作業外,因施工作業等特殊情況占用、挖掘道路影響交通安全的,須經道路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并按規定的時間、地點、范圍施工,有關單位應于5日內予以審批。占用、挖掘道路需中斷交通的,批準部門應當提前5日發布通告。因搶修地下管線挖掘道路的,搶修單位應當同時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道路主管部門報告,并在24小時內補辦手續。
占用、挖掘道路時,須在現場周圍設置圍擋設施,并在距來車方向不少于50米的地點設置反光的施工警告標志和交通引導標志。作業完畢后,應當及時清理現場,按規范標準修復路面和道路設施。
第十三條 樹木、線桿、架空管線、廣告牌、標志牌、井蓋及其他設施出現傾斜、斷裂、缺損或倒塌可能影響交通時,維護單位應及時整修排除。在緊急情況下,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或道路主管部門可先行排除,所發生的費用,由維護單位承擔。
第十四條 需開辟通道與城市道路連接的,審批部門應征求規劃、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意見。
第十五條 在道路上禁止下列妨礙道路交通安全和暢通的行為:
(一)擠占人行道;
(二)排水、堆放物品,傾倒垃圾和渣土;
(三)從事維修、擦洗車輛等經營活動;
(四)擅自設置停車場(點);
(五)隨意停放機動車輛;
(六)擅自設置含有交通指示內容的標志、標線:
(七)在車行道兜售、發送物品;
(八)擅自在道路交通設施上張貼、懸掛廣告、標語、旗幟;
(九)其它可能影響交通安全、暢通的行為。
第三章 車輛和駕駛人員
第十六條 車輛必須經過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檢驗合格,領取號牌、行駛證,方準行駛。
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一定區域或一定時間內禁止或者限制摩托車、拖拉機、農用運輸車、輪式專用機械、畜力車、三輪車、人力車等交通工具掛牌、行駛。
在鼓浪嶼區,嚴格限制機動車輛和非機動車輛的掛牌、行駛。
第十七條 設有動力裝置的殘疾人專用車必須持有專用號牌、行駛證。下肢有殘疾但身體其他部位不影響操作的殘疾人,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申領殘疾人專用車輛操作證后,方可駕駛。
禁止非殘疾人駕駛殘疾人專用車輛。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轉借、偽造、冒領、涂改機動車號牌、行駛證和機動車通行證;
(二)擅自安裝或使用特種車輛標志和警燈、警報器;
(三)使用拼裝、報廢和未列入國產車輛產品目錄的機動車:
(四)使用挪用、偽造、冒領、涂改、失效的機動車號牌、行駛證和機動車通行證;
(五)非營業性客運車輛從事營業性旅客運輸;
(六)非法拆卸或扣留機動車號牌、行駛證;
(七)擅自在機動車駕駛室及擋風玻璃懸掛、放置、張貼各種影響操作、妨礙駕駛視線的標牌或其他物品;
(八)不按規定安裝或故意遮蓋、損壞機動車號牌;
(九)其他違反車輛管理的行為。
第十九條 機動車維修單位和個人承修外觀碰撞損壞的車輛,應建立機動車修車臺帳。發現有肇事逃逸嫌疑的車輛,應及時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報告。
因交通事故造成車架、發動機、制動、轉向等重要安全機件損壞的機動車修復后,須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認可的機動車檢測機構檢驗合格,方可上路行駛。
第二十條 申領機動車駕駛證,應按規定的申領條件、考試辦法、發證手續辦理。
外地駕駛員受雇駕駛本市機動車輛的,須向轄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備案。駕駛營業性客運車輛(以下簡稱客運車輛)的,還須將駕駛技術檔案轉入本市。
客運車輛駕駛員必須向行業主管部門提出從業申請,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準后,由行業主管部門發給服務證,方可上崗。
第二十—條 駕駛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無駕駛證駕駛或駕駛資格喪失后駕駛機動車輛;
(二)持軍隊、武警駕駛證駕駛地方牌照的車輛或持地方駕駛證駕駛軍隊、武警牌照的車輛;
(三)將機動車交給未成年人、無駕駛證和飲酒后的人員駕駛;
(四)機動車行駛中手持使用移動通訊工具或戴耳機收聽錄音、廣播,駕駛執行任務的特種車輛除外;
(五)在精神藥品、麻醉藥品的作用下駕駛機動車;
(六)飲酒后駕駛機動車;
(七)過度疲勞駕駛機動車;
(八)駕駛機動車時相互追逐或故意危及其他車輛、行人的安全;
(九)駕駛摩托車時手中持物或在車把上懸掛妨礙駕駛的物品;
(十)向車外投擲物品;
(十一)其他足以影響駕駛的行為。
第四章 行人、乘車人
第二十二條 行人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交通信號、交通標志、標線和道路交通設施的指示行走;
(二)在人行道、人行橫道或其他行人通行設施上行走,沒有人行道的靠路邊行走;
(三)在交叉路口通過無人行橫道信號燈控制的人行橫道時,須讓按車輛放行信號通過的車輛先行;
(四)在沒有人行橫道或者其他行人通行設施的路段橫過道路時,須直行通過,注意來往車輛,不準在車輛臨近時突然橫穿;
(五)不準翻越、穿越或跨越交通隔離設施;
(六)不準在機動車道和非機動車道上使用溜冰鞋、滑板、踏板等工具通行。
學齡前兒童、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礙者和其他需要幫助的人員在道路上行走時,應當由其監護人或其他成年人帶領。
第二十三條 乘車人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未經駕駛員或售票員許可,不得強行搭乘車輛;車輛停穩前,不得上下車;
(二)明知駕駛機動車的人員飲酒或無證駕駛的,不準乘坐;
(三)在道路上乘車不得從機動車輛左側車門上下車;
(四)不得指使、強迫駕駛員違章或冒險行駛;
(五)不準向車外投擲物品;
(六)乘坐二輪摩托車不準側坐或倒坐;
(七)不準在機動車道上攔乘客運車輛;
(八)在設有客運車輛停靠站點的路段,不得在站點外攔乘客運車輛;
(九)不得妨礙駕駛員操作。
第五章 車輛通行
第二十四條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根據必要、合理和有利交通暢通的原則,可以采取均衡交通流量、分隔車輛通行時間、劃定限制通行區域和核發機動車通行憑證等交通管理措施。采取限制區域通行方式等重大交通管理措施時,應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并于實施5日前公告。
第二十五條 機動車行駛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確保安全,謹慎駕駛;
(二)非遇危急情況,不準突然減速、停車;
(三)嚴禁超速、超載行駛;
(四)禁鳴區域內不得鳴喇叭;
(五)遇行進方向公共交通車輛駛離站點時,應主動避讓;
(六)市區夜間路燈照明良好的道路上,不得持續使用遠光燈;
(七)城區平面交又路口最高時速30公里;
(八)不得持續跨壓二個車道行駛。
第二十六條 機動車行駛中遇道路受阻時,須在本車道內依次等候,不得超越、穿插排隊等候的車輛,不得駛入交通管制的車道、非機動車道或公共交通專用車道,不得在人行橫道或者禁止停車區內停車。
第二十七條 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動車應當使用危險報警閃光燈:
(一)車輛發生故障或者發生交通事故不能離開機動車道時;
(二)牽引和被牽引時;
(三)由公安警衛車輛護衛時;
(四)夜間在機動車道臨時停車時;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和需要報警求助、搶救病人外,機動車不準使用危險報警閃光燈。
第二十八條 機動車行經無交通信號控制的人行橫道,應當減速行駛;遇有行人通過時,應當在人行橫道線外停車讓行。
機動車遇有盲人、行走不便的殘疾人、老年人、學齡前兒童橫過道路,或行經學校門口遇有學生上學、放學、集體活動,或者在道路上遇有橫過道路的隊列時,必須停車讓行。
第二十九條 客運車輛在營運中應當按照核定的路線行駛:在城區設有客運車輛停靠點的路段上,客運車輛必須在??奎c依次停車上下客。在其它未限制停車的路段上,可順向停車上下客,停車時右側車輪應距路沿50厘米內,不得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第三十條 在設有公共交通專用車道的路段,公共交通車輛應在公共交通專用車道上行駛。遇有障礙時,公共交通車輛可借用相鄰機動車道,超越障礙后須立即駛回原車道。
公共交通專用車道只準公共交通車輛行駛。其他機動車在準許借道通行的公共交通專用車道行駛時,應就近出入,避讓公共交通車輛,不得停車或逆向行駛。
第三十一條 載運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物品的車輛,應當按規定懸掛危險物品標志,按指定的時間、路線、時速和場所行駛或停放。
第三十二條 警車及其護衛的車隊、消防車、工程救險車、救護車執行任務時,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不受行駛速度、行駛路線、行駛方向、指揮燈信號和停放的限制,其他車輛和行人必須讓行,不準穿插或超越。
第三十三條 駕駛非機動車,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靠道路右側行駛,不準逆向行駛;
(二)禁止在人行道、人行過街通道或人行橫道上騎行;
(二)不準在公路、城市道路、通行社會車輛的專用道路上學騎自行車;
(四)在市區道路,自行車只準附載一名不滿十周歲的兒童;
(五)在劃分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不準在機動車道上行駛或滯留;
(六)不準三輛以上自行車并排騎行;
(七)非機動車須停放在指定的停車地點,不得隨意在道路上停放;
(八)轉彎時,讓直行車輛先行;
(九)不準在禁止通行的道路上行駛。
第六章 交通事故救援和處理
第三十四條 交通事故發生后,當事人應當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并立即報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接到報警后,應立即派員趕赴現場,迅速處置,及時恢復交通。
在城區道路上發生的車輛損失不大,無人員傷、亡,事故責任明確且雙方無異議的交通事故,當事人互相抄錄對方車輛號牌和駕駛證后可自行撤離現場;撤離現場后,當事人可協商解決,或將事故車輛駛到轄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調查、處理。
第三十五條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依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的有關規定,認定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
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按所負的交通事故責任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行人、非機動車違反交通管理規定,與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機動車無過錯的,機動車不負交通事故責任,但應當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三十六條 本市按照國家規定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對符合保險給付條件的交通事故傷者的救助醫療費用,保險機構根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書面通知給予預付。
第三十七條 對可能承擔事故同等責任以上的肇事者或肇事車輛所有人,應當提供有效擔保,對無法提供相應擔保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暫扣肇事車輛。
第三十八條 設立交通事故傷亡援助金,用于援助因交通事故遭受傷害后無力支付醫療費用或者生活困難需要援助的人員。具體籌集、使用和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第七條規定,不履行交通安全責任,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單位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由有關部門按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或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或按照下列規定罰款:
(一)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未辦理審批手續的,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第(三)、(五)、(六)、(七)、(八)項規定的,處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或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或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違反本規定第十六條第一款、第十八條第(一)、(三)、(四)項規定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違反第十八條第(五)項規定的,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可以并處幣扣二個月以下駕駛證;其中對違反第十八條第(一)、(四)項規定的,沒收偽造、冒領、涂改、失效的牌證,對違反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可以沒收非法車輛;
(二)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第二款、第十八條第(六)項規定的,處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規定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的,處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可以并處吊扣一個月以下駕駛證,沒收警燈、警報器和標志;
(四)違反本規定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不建立機動車維修臺帳或違反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本規定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不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備案的,違反本規定第十八條第(七)、(八)項、第二十一條第(四)、(五)、(七)、(九)項規定的,處以 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六)違反本規定第二十條第三款、第二十一條(一)、(二)、(三)、(六)、(八)項規定的,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其中對違反本規定第二十條第三款、第二十一條第(三)、(六)項規定的,可以并處吊扣二個月以下駕駛證;
(七)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第(十)項規定的,給予警告或處以3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第(一)、(三)、(四)、(五)、(六)、(七)、(八)項規定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或處以3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或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二)、(五)、(六)、(七)、(八)項、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規定的,處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其中對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二)、(七)項、第二十六條規定的,可以并處吊扣一個月以下駕駛證;
(二)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的,處以 5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處以50元以下罰款,可以并處吊扣一個月以下駕駛證;
(四)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一條規定的,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可以并處吊扣三個月以下駕駛證;
(五)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處以3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違反本規定受到行政處罰的駕駛員,依照國家規定,給予交通違章記分和考試。
在一個記分周期內,客運駕駛員交通違章記分連續五次記分滿分值的,兩年之內不得從事客運駕駛。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依法須給予拘留的,由公安機關予以拘留;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當事人對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單位或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賠償。
第四十七條 公安交通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批評教育,并視情節輕重,責令其停止執行職務,按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不依法處理的:
(二)接到交通阻塞或交通事故的報警后,無正當理由不及時趕到現場處理的;
(三)不按規定核發機動車號牌、行駛證或其他證件的;
(四)暫扣車輛、證件不按規定時間上交的;
(五)處罰不出具票據、處罰決定書,暫扣車輛、證件不出具暫扣憑證的;
(六)故意損毀當事人,證件、物品的;
(七)打罵、侮辱當事人的;
(八)以權謀私、貪污受賄的;
(九)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規定的具體應用問題由廈門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四十九條 本規定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5篇 鄉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職責
(一)負責轄區內村、社區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確定專人負責,確保人員到位。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聯席會議制度,每季度召開一次以上全體成員會議及聯絡員會議,分析道路交通安全形勢,研究事故預防工作中的具體措施,協調解決工作中的困難和問題。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以村、居委會為單位,層層簽訂責任狀,落實具體責任人,把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各項措施落到實處;實行鄉鎮干部包路段、包車輛和包駕駛人的人盯人、人盯車、人盯路的監管責任制。
(二)建立機動車輛、駕駛人、交通違法、交通事故、危險路段、事故多發點段等信息臺賬,重點對危險路段和事故多發點段、重點駕駛人(多次交通違法或發生過交通事故負有責任的駕駛人)、危險車(報廢車輛、非法拼裝車輛、無牌無證車輛、超期不年審車輛等)進行排查、登記并落實掛鉤管理。
(三)在春節等民俗節日出行人員較多的時期,牽頭組織公安、交通、農機、安監等部門加強對集市以及交通流量大、易發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路段的管控,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四)制定交通安全宣傳教育計劃,統一組織開展交通安全宣傳“五進”工作;在行政村、社區、學校、重點單位和公共場所普遍設立交通安全宣傳櫥窗或板報,按規定設置完善信號燈、隔離護欄和交通標志標線等。在50人以上單位設立負責交通安全宣傳教育的專(兼)職人員。
(五)設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辦公室,從相關部門抽人辦公,負責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具體協調、指導,并實行例會制度,每季度集中辦公一次。明確分管領導和專職干部負責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指定鄉鎮干部擔任或從社會上招聘2名專職交通協管員。
(六)每個村、社區聘請1-2名交通安全信息員,加強對交通安全知識宣傳,強化群眾交通安全意識。有條件的村可以建立護村隊,協助交警部門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6篇 車輛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獎懲管理規定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對在車輛駕駛安全工作中做出成績突出的人員給予獎勵,對發生事故或違章操作而造成事故的人員給予處罰,以提高全體駕駛員安全駕駛、文明行車的意識,強化公司安全管理、減少并杜絕事故的發生,實現安全指標,特制定公司車輛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獎懲管理規定。
一、適用范圍
本管理規定適用于公司在職的全體駕駛員(含勞務工)及因工作需要駕駛車輛的其他人員。
二、定義
車輛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
三、制定、修改
本管理規定由綜合管理部安全質量室提出制定及修改,經總經理批準。
四、管理內容
4.1事故責任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公司將解除勞動合同(或承包合同):
⑴、工作期間酒后駕車的;
⑵、造成重特大事故的,負同等責任及以上責任的;
⑶、將車輛交給非駕駛員駕車發生重大事故的;
⑷、搶越鐵路道口發生交通重大事故的;
⑸、事故責任者逃逸或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
⑹、事故后不及時搶救傷者,有打擊報復等惡劣行為的;
⑺、私自動用公車,造成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
⑻、隱瞞事故不報或私自處理損失金額超過壹萬元以上被舉報的;
⑼、發生事故負主要責任及以上責任的責任人,拒不承擔超出保險范圍的經濟損失的。
4.2對事故責任人進行的經濟考核及事故責任人對公司的車輛經濟損失承擔補償:
⑴、專職駕駛員
序號 | 考核類別 | 內容 | |||
1 | 經濟考核 | 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對事故責任人考核200元/次。(無責除外) | |||
2 | 經濟考核 | 造成道路交通、人為事故后,故意隱瞞不報的,對責任人考核200元/次。 | |||
3 | 經濟考核 | 事故車輛未按公司規定在指定4s店或指定維修廠進行維修的,對責任人考核200元/次。 | |||
4 | 資產損失補償 | 按責任劃分的考核比例(責任界定以交警隊裁決為準) | |||
全責 | 主責 | 同責 | 次責 | ||
12% | 10% | 8% | 6% |
⑵、因工作需要駕駛車輛的人員
第7篇 涼山州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維護農村道路交通秩序,及時制止和糾正道路交通違法行為,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據《中華人民共
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辦法》、《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
件程序規定》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川安委〔2011〕1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鄉鎮人民政府依法承擔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主體責任,負責本行政區內縣級(含)以下道路、場鎮以及上級人民政府指定道路的交
通安全管理工作。公安交通管理、交通行政管理和農業部門是農村道路交通管理的監管部門,要加強對鄉鎮、村級農村道路交通管理人員的業務培訓
。
鄉鎮人民政府成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交管辦),負責辦理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具體事務。
第三條 本州行政區域內縣級(含)以下道路、場鎮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四條 安監部門工作職責
由一名局領導負責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具體工作職責是:
(一)負責對各相關職能部門履行道路交通安全職責落實情況的督促檢查,協調組織開展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大檢查;
(二)督查相關單位對危險點路段的排查、整治;
(三)對鄉鎮政府、相關部門和交通運輸單位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進行檢查、督促和考核。
第五條 公安交警部門工作職責
由一名交警支隊(大隊)領導負責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具體工作職責是:
(一)負責指導派出所和鄉鎮交管辦開展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加強對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協管員的業務培訓,為鄉鎮交管辦人員辦理工作
證件,及時傳達上級業務部門工作安排和部署;
(二)加強與鄉鎮政府、交通、農業、教育等單位的聯系和溝通,定期通報轄區內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況;
(三)牽頭組織農村道路交通秩序整治工作,依法查處各類交通違法行為;
(四)深化源頭管理,嚴把車輛牌證、駕駛證的核發及年檢審驗關。
第六條 交通部門工作職責
由一名局領導負責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具體工作職責是:
(一)負責制定農村道路營運發展規劃,合理安排運力,切實解決農民出行難問題;
(二)指導鄉鎮政府做好農村道路及安全設施的設置、養護、管理及農村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排查和整治;
(三)會同公安交警部門嚴格落實道路安全設施“三同時”(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制度;
(四)嚴格農村運輸企業資質審查,指導、督促運輸企業建立健全安全責任制,做好車主、駕駛人員的培訓教育;
(五)指導鄉鎮交管辦開展相關業務工作,配合公安交警部門組織開展農村道路交通安全整治。
第七條 農業部門工作職責
由一名局領導負責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具體工作職責是:
(一)負責拖拉機及駕駛人員的安全監管,做好拖拉機的登記和安全技術檢驗,嚴格執行營運拖拉機的報廢、淘汰規定,確保拖拉機的運行安全
;
(二)加大對拖拉機駕駛人員交通法規、安全知識和駕駛技能的培訓,嚴格駕駛人員考試工作;
(三)協助交警部門和交管辦組織開展農村道路交通秩序整治;
(四)建立外籍拖拉機臨時檔案,動態掌握安全技術狀況。
第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工作職責
依法對本轄區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承擔主體責任。在縣人民政府領導下開展工作,接受上級業務主管部門的工作指導。由一名鄉鎮領導負
責此項工作,具體工作職責是:
(一)制定轄區內農村道路、場鎮和上級人民政府指定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規劃,并組織實施。
(二)建立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定期組織召開聯席會議,分析研究轄區內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形勢。
(三)組建不少于3人的鄉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辦公室,負責組織開展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四)根據轄區實際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規劃并組織實施。
(五)了解掌握本轄區婚喪嫁娶等民間聚會活動信息,指導各村組交通安全管理員制止和糾正聚會期間容易發生的無證駕駛、酒后駕駛、違章搭
載、超員載客等交通違法行為,必要時派員到場開展糾違工作。
(六)負責協助相關部門處理發生在本轄區內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七)負責指導村組制訂村規民約,規范交通安全行為。
第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交管辦工作職責
在鄉鎮人民政府領導下,依法開展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客運源頭管理工作。具體工作職責是:
(一)每年不少于4次組織機動車主、機動車駕駛人和農村客(貨)運經營業主學習道路交通安全及道路運輸管理法律法規,經常性地開展道路交
通安全宣傳教育工作。
(二)建立轄區內道路、機動車、駕駛人和車主的基本信息檔案,實行道路、車輛、駕駛人和車主的戶籍化管理,并適時更新信息。
(三)督促轄區內機動車及駕駛人依法辦理相關證照。對車輛年檢、過戶、證照審驗等業務資料進行初審并簽注意見。
(四)負責轄區內道路交通安全的日常管理,加強節假日、逢場日和重大集會等重點時段的交通秩序管理,制止和糾正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協助
公安機關和交通運管部門對交通違法行為實施處罰。
(五)開展轄區內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排查和上報工作,按照相關部門的安排組織對安全隱患的整治。
(六)接受群眾咨詢,提供便民利民服務。
(七)對轄區內輕微交通事故開展損害賠償調解,負責協助公安交警部門對一般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現場維護、調查取證和善后調解處理工作。
(八)協調、指導機動車及機動車駕駛人協會開展工作。
第8篇 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站職責
一、制定本行政區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并組織實施。
二、組織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提高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覆蓋面和普及率。
三、與轄區村、企業、學校等單位簽訂交通安全責任書,定期督促檢查工作落實情況。
四、每月召開一次道路交通安全例會,分析本行政區內道路交通安全狀況,安排部署下月工作。
五、指導各村交管室建立本行政區內機動車及駕駛人員信息紙質和電子臺賬,實現對車輛、駕駛人戶籍化管理。
六、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內農村道路安全隱患排查,協調相關部門及時治理。
七、建立交管員網格化管理機制,組織指導交管員、協管員和勸導員開展道路交通違法查糾工作,收集交通違法證據,及時向公安交警部門報告。
八、協助公安交警部門辦理機動車、駕駛證車管業務。
九、協助公安交警部門做好交通事故現場維護、善后調解處理工作。
十、完成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其他工作任務。
第9篇 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勸導站職責
一、宣傳交通安全法和安全文明交通常識,提高廣大村民交通安全意識。
二、查處糾正酒后駕駛、超載超員、違法載人、無牌無證上路等常見性、多發性鄉村道路交通違法行為,確保道路交通安全。
三、對輕微違法行為做好勸導工作,對拒不接受勸導或拒不改正違法違章行為的,利用手機等設備收集證據后報告公安交警部門。
四、遇暴雨大雪路滑天氣、滑坡塌方等特殊情況,及時對道路采取封閉管制措施。
五、配合交警部門處理本村范圍內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
六、完成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其他工作任務。
第10篇 道路交通安全企業安全管理信息系統的研制與應用
引言(1)
為了提高企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效率,防止交通事故的發生,利用計算機信息技術來進行大型企業交通運輸安全管理,是企業科學化安全管理的有效途徑。道路交通運輸安全管理信息系統(traffic safety management information system,即tsmis)正是面向企業交通安全管理,利用計算機信息技術開發而成,它可大大提高安全管理的科學性和規范性。本文結合西北石油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信息系統的研制情況,以軟件工程的思路和實際應的角度論述交通運輸安全管理信息系統(tsmis)的設計思想和編制過程。
組成(2)
tsmis是管理信息系統的具體應用和展開。它嚴格遵循科學的安全管理原則,采用了動態人機安全原理,結合動態風險評價與決策,是一套完整的管理信息系統。tsmis主要的組成有:①駕駛員信息管理;②車輛信息管理;③安全管理信息化的實現;④安全動態管理即風險評價。如圖1所示。
圖1 企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信息系統的組成
管理信息系統的開發是一項復雜的社會工程和技術工程,它涉及社會和技術等多方面的內容。在建立企業道路交通運輸安全管理信息系統時,需要做好以下幾方面的工作。
(1) 企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信息系統建設的可行性研究;
(2) 交通安全管理信息系統開發策略的研討與制定;
(3) 系統開發方法的研討和選擇;
(4) 開發步驟的劃分和制定;
(5) 系統的運行計算機配置和數據庫的總體設計;
(6) 軟件開發工具的選擇和提供。
針對tsmis的設計內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信息系統的建立需要綜合和應用多種學科的知識和成果,包括安全管理學、系統安全工程學、數字、統計學、計算機科學、軟件工程、行為科學、心理學、人機工程學、交通安全管理學等研究成果,而且還需要參照國內外的交通安全管理的有關標準,因此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同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系統tsmis的建設又具有社會性的一面,因為系統本質上是一種人機系統,它低托于管理科學的成果和受管理者的意識和習慣的支配。并且在系統建設和以后的運行中,需要處理好復雜的人與人之間、部門與部門之間、企業內部與企業外部間的多種關系,這些關系的協調和處理是系統開發和運行中必不可少的工作內容,這比單純的技術性工作要復雜得多。因此,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信息系統開發的重點是要搞清楚安全管理工作中復雜多變的人員、部門關系,并從中找出規律,以便系統能進行人、車、環境的動態分析。
軟件的系統設計(3)
1. 軟件系統組成
道路交通安全信息管理系統的功能模塊如圖2所示。
圖2 道路交通安全信息管理系統的功能模塊
(1) 數據庫設計
儲存駕駛員信息數據、車輛信息數據、管理標準及作業文件數據等。采用access2000單機版和sql server2000網絡版2種應用版本,以適應不同用戶的需求。
(2) 輔助管理模塊
此模塊包括出車調度管理、駕駛員管理、車輛管理、檔案管理等子模塊。其功能如下:
①出車調度管理模塊:主要提供動態的安全出車調度,是該軟件系統的核心之一,具有根據人、車、環境等因素動態分析出車調度的安全指數,并提出可行性依據建議。如果人、車配備不合適或安全指數太低,系統會要求重新選派。如條件滿足,系統會自動存檔并打印出車表單。駕駛員、車輛、檔案管理模塊都分別按照西北石油局的安全管理標準來實現信息化。
②輸入、輸出:出車調度管理模塊的輸入主要是各單位調度派遣信息,輸出的主要是調度動態分析和出車表單。
(3) 統計分析模塊
根據統計分析要求,從數據庫中取出數據進行分析,并以圖表方式顯示統計分析結果。本模塊主要由以下幾個模塊組成:駕駛員信息統計、車輛信息、行車指標統計、事故信自統計、人車動態分析等。
①功能設計:以圖表形式來統計分析各項數據信息,分別有柱狀圖、扇型圖、折線圖等顯示,根據不同的用戶需求來實現不同的數據統計分析功能。
人車動態分析評價系統可以結合人、車、環境等因素動態地完成安全評估報告。它是建立在數據庫和統計分析結果基礎之上的。
②輸入、輸出設計:輸入主要指輸入用戶想統計的信息的一些參數,輸出有打印表單等功能。
(4) 信息查詢模塊
本模塊包括駕駛員信息查詢、車輛信息查詢、事故信息查詢、出車調度信息查詢、安全法規信息查詢、安全管理標準信息查詢等幾個子模塊。每個模塊都有復合式查詢功能,即可通過輸入多項或一項進行信息查詢。
如駕駛員信息查詢模塊中可以通過輸入駕駛員的姓名、年齡、工齡、性別、身份證號碼等進行多重信息查詢。
(5) 系統管理模塊
完成軟件系統的各項管理操作,如編輯功能、文件操作、數據庫的維護管理及數據庫文件的備份操作等。
(6) 幫助模塊
給操作者提供各種有關操作方面的信息及軟件使用方法等。
(7) 軟件人機界面
采用下拉菜單,鼠標操作,具有良好的人機交互性和操作簡便性。
2. 軟件設計要求
根據西北石油局信息中心的要求,采用混合編程方法設計軟件系統,軟件既可在網絡上運行,也可在單機上運行。主要使用的設計語言為vb6.0及其他輔助工具軟件,軟件運行環境為windows98及以上的版本,硬件配置為:pii及以上機型,內存64m,硬盤3.5g,光驅32倍速,數據庫采用access2000的單機版和sql server2000網絡版2種。
本系統采用當前流行的ado數據庫技術和常用的vb+sql server管理信息系統軟件開發模式,并應用人機工程學原理來設計互動的人機友好界面,使tsmis系統更具企業親和力。
軟件編制結果應用(4)
根據上述設計內容,初步研制出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信息系統1.0”,通過調試,基本可以應用于企業道路交通安全的信息化管理。該系統具有功能全,界面好,使用操作方便等特點,可廣泛應用于各類大型企業內部道路交通安全的管理。
結束語(5)
隨著技術的進步,經營管理方式發生了轉變,從而使面向管理的信息系統的內容和形式都在發生著變化,當前可以充分利用網絡技術和數據庫技術的發展,形成一種全新的運行方式。同樣,網格技術的發展也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信息系統在大型企業間使用變得很簡單,通過企業內部的局域網,可以實現整個企業資源共享的同時,也可以用tsmis系統進行整個企業的信息查詢、遠程協調各單位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事務等操作。這樣更有助于企業在宏觀上進行安全決策和風險評價分析。
道路交通運輸安全管理信息系統必須根據時代要求,走網絡化道路,要不斷完善其網絡功能,真正實現信息化管理,并朝著信息化方向不斷發展。
第11篇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督導考核方案
為貫徹落實市政府永政[2022]38號《關于進一步加強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見》精神,強化相關部門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責任,確保我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各項措施落到實處,有效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全市道路安全、有序、暢通,**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委員會特制定交通安全工作督導考核方案。
一、成立督導考核領導組
為確保督導考核制度落實到位,由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員會牽頭,市政府督察科配合,負責對交通安全相關責任單位進行檢查督導和考評。副市長吳英杰任督導考評組組長,市政府副秘書長朱勝利任副組長,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局長姜山、市監察局副局長曹向紅、市政府督察科長朱春蘭、市委宣傳部新聞科科長張輝為領導組成員,領導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政府秘書科。
二、重點督導考評單位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相關部門:市公安局(交警大隊)、交通運輸局、安監局、農機局、工商局、質監局、工信局、教體局、公路局、住建局、旅游局、環保局、衛生局、郵政局以及各鄉、鎮人民政府。
三、督導檢查考評內容
(一)道路交通安全組織領導機制建立:
1、各鄉、鎮人民政府,各有關單位按照永政[2022]38號文件要求,將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納入年內工作計劃;2、建立工作責任制,納入單位工作考核內容;3、履行安全管理職責情況。
(二)道路交通安全基礎設施建設:
1、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維護有計劃,資金到位;2、完善公路交通標志標線,特別是縣鄉道路的交通標志標線完善工作;3、道路交通標志標線的設置規范合理;4、重要路口交通信號燈設置及電子監控使用;5、城區交通渠劃;6、城鄉道路附屬建設;7、道路養護等。
(三)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和道路執法工作(關愛生命,平安交通競賽活動;“三超一疲勞”專項整治)
1、縣鄉道路的管控;2、貨車超限超載集中治理;3、道路運輸危險化學物品的專項整治;4、農用車違法載人專項整治;5、城區交通秩序的整治;6、道路執法工作;7、非法營運車輛整治;8、校車及駕駛人交通違法專項治理;9、交通事故的處理和緊急救援。
(四)車輛、駕駛人、運輸企業的安全源頭管理:
1、駕駛人培訓工作;2、機動車駕駛人交通違法處理;3、機動車駕駛人考試、發證;4、運輸企業的安全管理;5、車輛、駕駛人安全管理臺帳;6、客貨運輸車輛駕駛人從業資格管理;7、運輸企業安全監管;8、農業機械安全管理等。
(五)交通安全宣傳教育:
1、有關部門組織開展交通安全宣傳教育;2、交通安全宣傳“進農村、進社區、進單位、進學校、進家庭”活動情況;3、交通法規和交通安全常識的普及率;4、交通參與者的守法意識;5、重點人群的專項教育。
(六)道路交通安全狀況:
1、交通事故預防措施;2、事故的隱患多發點段的排查和治理;3、交通肇事逃逸案的偵破。
四、督導檢查考評工作要求
(一)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委員會將督導考核工作納入交通安全工作重要議事日程,督促各有關單位履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職責;
(二)通過督導檢查,發現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難點,為全市交通安全規劃提供科學決策依據,定期向市政府報告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進展情況;
(三)組織對參與道路交通安全主要部門的工作績效考核工作,檢查工作責任落實情況,兌現獎懲措施;
(四)督導考評工作堅持實地考察和分析調研相結合,通過檢查、督導,協調各有關部門實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政策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署,保障交通安全工作運行機制良好;
(五)采取明查暗訪、檢查指導和工作匯報等方式,對各單位交通安全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督導檢查、考評;
(六)督導考核分別每半月進行一次,對重點單位公安局交警大隊、市教體委、交通運輸局、市工商局、市農機局等單位工作每周檢查一次,督察結果逐級匯報和反饋;
(七)每月編發督查通報一次,對督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下發《整改建議書》,限期整改。對于交通安全工作先進典型及時表揚,并推廣先進經驗;
(八)督查工作中發現工作敷衍塞責、進展緩慢、效果不明顯的,提出追究責任及建議;
(九)督導檢查、考評工作情況作為工作論級評先的依據,并納入單位領導政績考核內容。
二o 一二年五月五日
第12篇 機動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辦法
一、總 則
第一條 機動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是哈爾濱通信段勞動安全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機動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好壞直接影響著哈通的改革與發展,直接關系到全局安全生產形式的穩定。為了進一步加強機動車使用中的安全管理,遏制機動車道路交通肇事,保障人員和財產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和《鐵路企業傷亡事故處理規則》鐵道部令(第7號)、等法律、《哈爾濱鐵路局機動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辦法》法規的要求,結合哈局的實際,特制定《哈爾濱通信段機動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辦法》。
第二條 各車間、科室要高度重視機動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必須把機動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擺到重要位置上,使機動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責任落實到實處。
第三條 各車間、科室要按照機動車“誰配屬誰負責”的原則,構建起“配屬單位負責、設備(車管)部門綜合管理、勞動安全監察部門監督”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體系,做到職責清晰、協調配合、共同把關,形成有效的機動車弄權管理機制。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段管轄的各單位。
二、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 機動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段成立交通安全領導小組。段長任組長,負責后勤工作的副段長任副組長,成員有辦公室主任、車隊長技術科主管設備工程師和勞安工程師組成。下設交通安全管理辦公室,分別由辦公室、技術科和安調科有關專兼職人員組成。負責汽車定編、報廢、更新、汽車檔案等技術管理工作。各車間負責本車間的交通安全及機動車和駕駛員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 段交通安全管理辦公室職責
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鐵道部、省、鐵路局和通信段對交通安全管理的有關政策、法規,組織制定實施辦法。
2全面負責全段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負責組織管內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和結案工作,及時通報有關重大影響的交通事故。
3對全段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進行檢查、監督和指導,及時解決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定期進行總結分析,并負責制定有針對性的安全對策。
4制定交通安全獎懲規定。對交通安全工作中做出貢獻的車間和個人,提出表彰獎勵意見,對發生交通事故的責任車間及責任人提出處理意見。
三、機動車的安全管理
第七條 各車間要建立和完善機動車安全管理責任制、逐級負責制、崗位責任制,確保道路交通運輸的安全。
第八條 嚴格限制長途機動車的使用。各車間、科室人員在管內出差開會等,原則上凡可乘火車前往的不乘機動車。除搶險救災、事故調查處理,處理突發事件,一律不得跨越城區使用。因特殊情況確需乘車輛跨越城區時,必須由段和車間主要領導審批并填寫機動車跨越城區運行審批表。對經常有長途任務的機動車,要選派技術好、責任心強的駕駛員和車況好的車輛,并固定下來。
第九條 嚴禁干部和非專職駕駛員駕駛公車。段和車間干部不準用公款辦理駕駛證和用單位車輛學習駕駛技術,已有駕駛證的干部一律不準駕駛單位公車。不是駕駛員職名的職工不準操作機動車。一經發現,工人按嚴重違章處理,干部按嚴重違紀處理。
第十條 外借或臨時租用機動車的管理。因工作需要而外借或臨時租用機動車時,必須經段主要領導批準,并要簽訂合法的合同、協議,并在合同、協議的條款中明確雙方所承擔的安全管理和安全責任。
第十一條 報廢機動車的管理。凡是達到國家規定報廢標準的在用車輛,應及時辦理報廢,上報路局物資處審批,不得強行使用。需延期使用的機動車必須由當地公安監理部門檢驗合格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十二條 加強機動車安全備品的檢查。主管汽車的專兼職人員,要經常監督檢查駕駛員隨車攜帶的滅火器、安全帶,以及備用品、附屬件的性能是否齊全、有效、可靠,發現問題應督促有關人員盡早、盡快修復和解決。并教育督促駕駛員和乘車人員按規定使用安全帶等安全備品。
第十三條 段辦公室負責機動車管理工作,同時設立專職隊長,負責段駕駛員教育、車輛保養和安全管理等工作。并結合實際建立和完善以下管理制度:
1建立派車制度。機動車管理應由辦公室車隊長負責,每天根據出車用途派調,并有出車登記、收車記錄簿。出長途的機動車應填寫跨越城區運行審批表,按“三檢”規定的內容認真檢查、記載。
2建立機動車油材料消耗定額制度。機動車車油材料消耗定額的制定,應結合段和車間的工作性質、任務、生產規模、地理環境、道路交通、車輛技術狀態等實際,制定相應的機動車油材料消耗定額和駕駛員節獎超罰制度。
3建立機動車駕駛員學習制度。段和車間每月應組織機動車駕駛員不少于4小時的安全知識學習,學習要有點名、有內容、有紀錄、駕駛員有筆記。重點組織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路局、段的文電和道路交通事故案例。提高駕駛員安全意識、責任意識、法律意識和安全駕駛技能。
4建立車輛檢查制度。段和車間的領導要制定切實可行的車輛檢查制度,對管內的車輛進行經常性的路檢和場(庫)檢,并有記錄。
5建立機動車保養制度。機動車保養是對使用中的機動車進行維護作業,以維護機動車正常的技術狀況和延長機動車使用期限。其主要內容是清潔、檢查、緊固、調整以及潤滑。配屬機動車的車間必須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的保養項目認真進行維護。
6建立駕駛員“三檢”制度?!叭龣z”制度:即出車前檢查,運行途中檢查,收車后檢查。駕駛員駕駛機動車完成任務后,應向負責人進行安全行車情況匯報。“三檢”制的內容張榜上墻。
7建立事故分析制度。事故的發生有其必然性,必須從人、車、道三個方面分析。在事故發生后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嚴肅處理,追究肇事車間和有關人員的責任。
8建立機動車臺賬、技術檔案制度。按鐵道部設備辦公室統一規定建立機動車技術檔案,段的機動車應由技術科負責登記造冊,登記的臺賬、技術檔案要有原始資料,應與現有機動車相符,實行動態管理。
第十四條 在嚴格遵循國家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法》及其《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定的基礎上,認真吸取歷年來發生機動車輛道路交通事故的教訓,確保機動車運輸作業的安全,段和各車間要重點抓好11個關鍵環節的控制:
1.長途安全行駛。長途連續行車超過有關規定的公里數和時間時,應由2人輪換駕駛機動車,同時要選派駕駛技術熟練和有安全駕駛經歷的機動車駕駛員承擔長途駕車工作。機動車上道行駛時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在沒有限速標志的路段應保持安全車速。
2.發揮安全監督員作用。因公務確需二人以上乘同一車輛外出的,在派車時,應指派一人為安全監督員。副駕駛位置設安全監督員坐席,并明確安全監督員的責任,在車輛行使中發揮安全聯防控制作。
3.杜絕違章行為駕駛機動車。嚴禁無證、酒后、疲勞、超速、超載、逆行、闖紅燈、撥打接聽手提電話和違反禁令標志及不服從執勤交警指揮等違章行為駕駛機動車。
4.行駛中安全距離。同車道行駛時與前車的安全距離、會車或超車時兩車側向的安全距離、超車后與被超車車輛的安全距離、車輪至路邊安全距離,在按規定保持行車間距的基礎上,還要結合當時天氣、路面、車速、裝載等情況,適當加大安全距離。
5.惡劣氣候駕駛員出車控制。暴風雨雪霧天原則上不允許出車,特殊情況下必須出車時,駕駛員應降低速度,加長制動距離,提前做好安全防范準備,避免緊急制動車輛、打方向盤時出現車輛側滑,原地調頭等現象。行駛在有冰雪的路面要加設防滑鏈條,霧天要開防霧燈等。
6.通過無人看守鐵路道口安全控制。駕駛機動車通過無人看守鐵路道口時,必須做到“一停、二看、三通過”,不得搶道或盲目通過。
7.倒車時安全控制。倒車前須查明車后情況,確認安全后方準倒車。遇有特殊情況,安全監督員要親自下車指揮。
8.車輛載人安全。不準超過行駛證上核定的載人數,貨車不準客貨混載。按規定大型貨運機動車在短途運輸時,在嚴格遵守車輛貨物裝載加固規定的前提下,車廂內可以附載押運或裝卸人員一至五人,但須留有安全乘坐位置。載物高度超過車廂欄時,貨物上不準載人。
9.貨物的安全裝載。裝運貨物時必須遵守車輛裝載規定,嚴禁超載、超高、超長、超寬,貨物裝載必須均?平穩,捆扎牢固等。超過裝載規定范圍的,必須經公安道路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后,按規定和要求行駛。
10.危險貨物的安全運輸。運輸易燃、易爆、危險品前,必須事前按規定辦理運輸證,機動車駕駛員和押運人員必須經過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并考核合格,嚴格執行危險品運輸的規定。
11.嚴格要求機動車駕駛員按道路交通信號、道路交通標志、道路交通標線和車輛行駛的規定駕車,遵守會車、轉彎、掉頭、停車和夜間行駛規定,遵守帶掛車、牽引車輛的規定,不得強行或違章超車等。駕駛員出車前要充分休息好,駕駛機動車時必須精神集中專心駕駛,排除外界干擾,不做任務妨礙安全行車的事情,要準確判斷路面、行人和車輛情況,提高對突變情況的處理能力。
第十五條 派車辦法
1、日常生產、公務用車,須由各科科長(主任)或各部門負責人提報派車單,由部門主管領導批準,報車隊長派車,車隊長手機必須24小時開機。
2、日常生產、公務緊急用車來不及提前報派車單的,應在用車當日段早交班會后提出,由用車人填寫派車單,經主管領導批準,車隊長從當日應急備用車中派車。
3、特殊情況緊急用車來不急由本系統主管領導批準的,可由車隊長填寫派車單并派車,事后由用車部門主管領導補簽。機動車跨越城區運行必須填寫《機動車跨越城區運行審批表》。
4、日常生產、公務用車的審批權限,定在以下領導:段長、黨委書記、副段長、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工會主席。
5、節假日、雙休日和日常夜間的生產、公務用車,須由段調度填寫派車單,經值班干部批準,派值班駕駛員出車,值班駕駛員應在派車單上按項目認真填寫后交門衛。
6、特殊用車,如外單位借車、婚喪用車、雙休日、節假日用車,以及日常、夜間需動用非值班車輛的,必須經段長、黨委書記、主管后勤副段長批準方可派車,由批準人通知調度填寫派車單并通知門衛放行?;閱视密囉密嚾丝筛鶕密囓囆徒患{燃油費,由用車人帶車去加油站加油。
7、車隊長有權根據實際情況安排汽車的使用,用車單位和用車人無權選擇車輛。
8、車隊長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建議對駕駛員所駕駛的車輛進行調整,并報主管領導批準。
9、車隊和所有用車單位及用車人必須嚴格執行本《辦法》。
四、機動車的使用和費用管理
第十六條 汽車使用及費用管理
具體結算辦法:
1、全段汽車凡是上繳國家的各項費用由汽車科目費用列支。
2、燃油和材料維修費用分批分期由生產費和工程費用補充。
3、具體運作由各系統主管副段長、車隊長、計財科長、各系統技術科科長本著按用車量大小來分擔列支費用大小的比例,共同協商解決。
4、車隊所有汽車必須嚴格執行有關規定,統一到指定廠家修車。
5、當汽車發生故障需要修理時,由該車駕駛員提出所修項目,車隊長確認同意,填寫送修單后到指定修配廠修理。
6、送修車駕駛員要認真配合修車,并認真核對所修項目的工時費、材料費,確認無誤后在修配廠結算單據上簽字。
7、在修車過程中,檢查發現送修單上沒注明的項目,而又必須修理時,必須馬上通知車隊長。經車隊長同意后方可加項修理,否則所加項目發生的一切費用由駕駛員自行負責。
8、每月底由車隊長統一到修配廠進行結算。車隊長要認真核對修車發生的費用各車駕駛員的簽字及車隊的送修單。
9、結算的修車明細費用必須與修車發生數額相等。修車明細表上必須有修車駕駛員復核后的簽字,才能上報段長審核批準后報銷。
10、車隊必須根據季節不同對所有汽車進行百公里耗油量的標定。每月底統計派車單,對單車月走行公里數,單車月耗油數,進行分析,節約獎勵,超支處罰,并查清超支原因后制定整改措施。
11、汽油、柴油由車隊長統一發放。駕駛員領取油票在油料發放登記本上簽字,登記本上注明領取油票的時間和數量。
五、沿線汽車管理制度
第十七條 沿線汽車管理制度
1、沿線車間配備的駕駛員日??记?、考核、各項管理由車間主任負責。
2、車間主任負責車輛日常生產、集中修、故障處理等用車的調度指揮,并做好車輛出車登記、記清出車用途。
3、車間主任要認真掌握汽車的成本支出(用油、公路費、零配件),不得計劃外超支。如發生計劃外超支,超支部分由車間自行負擔。
4、凡在哈地區落戶的車輛,養路費、車船稅、貨車管理費、貨車二保費、年度檢車費由段車隊統一辦理,分別記帳。在其它縣市落戶的車輛由車間自行辦理后,由車隊分別記賬列支后到財務報銷。
5、所有車間汽車保險費按局電報精神,由段車隊統一到局汽車保險代辦交納。
6、哈地區各車間汽車、燃油、汽車修理必須到段車隊指定加油站加油,指定修配廠修車。每月用油到車隊領取油票,修車經車隊長同意后,到指定修配廠修車。單車記賬后在該車有權支出成本中列支。沿線車間汽車用油、零配件、養路費、修車費等由該車間主任直接負責,購買記賬,須有車間主任和駕駛員共同簽字,每月報給車隊長分別記賬列支后到財務報銷。修車或購買配件,金額超過200元以上的須向車隊報告,車隊長批準后,方可辦理,否則在報銷時不予列支。
7、沿線車間配備的汽車,原則上為管轄范圍內的日常集中修、故障處理用車,車間主任要把好汽車使用關、安全關,降低成本做到不超支。堅決杜絕出私車和與生產無關等用車,車輛禁止跨越轄區使用,特殊情況需跨區運行必須經主管副段長批準,車隊長登記方可使用,并填寫跨越城區運行記錄。
8、如有大項工程施工用車,技術科承認所發生的汽車費用,應由段技術室在工程科目中列支。
9、各車間駕駛員必須遵守段汽車使用管理辦法中的各項有關規定,服從段汽車隊長的管理。必須做到車鑰匙24小時不離身,絕對不允許其他人員駕駛,如發現責任同負。特別是干部擅自駕駛公車的,一經發現,將就地免職,干部擅自駕駛公車發生事故的,除解除責任者干部身份外,還承擔事故全部損失。
10、段汽車隊長每月對沿線車間汽車使用情況,包括車容、車況、成本支出、安全管理等進行檢查指導,并有記錄。根據實際情況實行獎勵和處罰,對不稱職的駕駛員有權建議,并報主管副段長批準調整或調離。
六、駕駛員的管理教育
第十八條 要嚴把機動車駕駛員隊伍素質關。段和車間在選配駕駛員時,要認真把關,選擇政治素質好、道路交通安全意識強、駕駛技術熟練、遵章駕駛、身體健康的人員擔任。擔當跨城區行駛任務的駕駛員,必須有五年以上駕齡。患有妨礙安全行車疾病(如:腦血管、心血管疾病、癲癇、眩暈、發燒、嚴重的耳疾、眼病、肢體嚴重傷殘等)的人員,不準駕駛機動車。對技術低、素質差、特權思想嚴重、年齡偏大的駕駛員要進行適當和必要的調整。
第十九條 要加強對機動車駕駛人員的安全教育。機動車駕駛人員除按規定參加地方交警部門組織的安全學習外,段和車間要定期組織機動車駕駛員安全學習,對其進行安全法律、法規和遵章守紀教育。段每年對管內駕駛員進行一次集中安全培訓(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天),并組織考試,考試不合格者路局統一進行補考,合格后由路局統一發機動車駕駛員山崗證,補考不合格者要調離駕駛員崗位。無上崗證繼續駕駛機動車的駕駛員,按路局規定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條 要加強對機動車駕駛員日常出車的安全教育。機動車駕駛員要牢記自己的責任,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隨時使機動車處于良好狀態。駕駛機動車行駛中,在情況不明、視線不清,以及通過交叉路口、狹路、橋梁、彎道險坡、車站和繁華地點時,應減速緩行或停車查明情況后在通過。會車時,應減速靠右行駛,做到禮讓“三先”(先慢、先讓、先停)。超車時,必須選擇好路段,提前鳴號(晚間可用燈光信號示意),不見前車讓路,不得強行超越。駕駛員駕駛機動車前應睡眠充足,精神飽滿,不得疲勞駕車。
七、交通事故的分類和處理
第二十一條 交通事故分以下四類
1.輕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輕傷1-2人;或者財產損失不足1000元的事故。
2.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傷1-2人;或者輕傷3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不足30000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2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財產損失30000元以上不足60000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1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60000元以上的事故。注:“財產損失”即直接經濟損失,是指交通事故造成車輛、財產直接損失折款,不含現場搶救、人身傷亡善后處理的費用,也不含停工、停產造成的間接損失;“死亡”以發生事故30天內死亡為限;“輕、重傷”鑒定標準,按高檢、高法、公安部門發布的(人體傷害鑒定標準)執行。
第二十二條 事故報告
1.交通事故發生后,肇事人和隨車乘坐人必須積極搶救傷者,找證明人和保護現場,要盡快通知當地交警部門和報告單位,積極配合交管部門進行處理,對事故現場調查記錄確認無誤后,肇事人和單位方能簽認。
2.交通事故發生后,無論交管部門處理與否,責任歸屬,肇事單位遇有職工傷亡,都必須在規定時間內逐級向段和路局勞動和衛生處書面報告,重大以上事故隨時報告,一般事故24小時內報告。
第二十三條 事故處理
1.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以交管部門的《責任認定書》為準,《責任認定書》下達后,不論責任大小,位須復印后報路局勞動和衛生處、物資處各一份。交通安全管理辦公室根據責任大小,確定是否列責任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同等責任及以上的列為單位責任事故),將根據獎懲本辦法有關條款進行處罰。事故發生后,必須認真分析、及時處理,做到“四不放過”。交管部門(責任認定書)下達后,肇事單位及時填寫《交通事故報告表》一式二份報主管交通安全的勞動和衛生處、物資處,待批復后追究有關責任者。
2.經批準租賃、承包出去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各單位仍按規定時間向主管車間部門報告,有人員傷亡按《傷規》規定處理。
八、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四條 獎勵
段每年對在交通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車間和個人進行通報表彰和獎勵:
1.車間全年無事故、無違章,并在汽車管理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專(兼)職管理人員。
2.連續駕駛汽車安全行駛50萬公里以上、三年無交通安全事故的駕駛員。
3.全年無一切交通事故,路局和段檢查各項指標達到考核要求的單位。
第二十五條 處罰
1.對發生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的車間,實行掛“黃牌”制度,具體規定如下:
(1)掛“黃牌”車間期限半年,由段主管部門負責對其進行整頓。
(2)考核期滿摘“黃牌”的車間,須寫出整改總結和摘牌申請,經路局勞動和衛生處、物資處車管部門考核后報主管領導批準。
2.對發生交通責任一般事故的車間由段通報批評,并罰款2000元,駕駛員下崗三個月,經強化培訓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崗。
3.對發生重大、特大責任交通事故的直接責任者(駕駛員或肇事者),按責任大小實行追究,具體追究處罰標準如下:
重大事故:對事故負有全部責任者,免去駕駛員職務,給予行政記過處分,罰款1000元并賠償全部經濟損失的3%;對事故負有主要責任者,下崗一年,罰款800元并賠償全部經濟損失的2%;對事故負有同等責任者,下崗半年,罰款600元并賠償全部經濟損失的1%。
特大事故:對事故負有全部責任者,免去駕駛員職務,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罰款1200元并賠償全部經濟損失的4%;對事故負有主要責任者,免去駕駛員職務,對予行政記大過處分,罰款1000元并賠償全部經濟損失的3%;對事故負有同等責任者,下崗一年,給予行政警告處分,罰款800元并賠償全部經濟損失的2%。
4.對發生重大、特大責任交通事故的單位及相關人員,按責任大小實行追究,具體追究處罰標準按〔哈鐵勞(2005)86號〕《哈爾濱鐵路局責任從業人員傷亡事故處罰辦法》執行。
5.機動車駕駛員因私事出車,發生重大、特大交通事故的,無論責任大小,一律免去駕駛員職務,一切后果由責任者自負,并追究其違紀責任。
6.機動車駕駛員因酒后發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的,賠償全部經濟損失(機動車駕駛員死亡除外)。
7.各級干部因駕駛公車發生交通事故,無論責任大小,一律免職并承擔經濟損失。
8.無上崗證人員駕駛公車,發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者,無論責任大小,對責任車間罰款5000元,掛黃牌6個月,通報全段;黨政正職罰款1000元;行政紀律處分按管理權限決定。
9.發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機動車駕駛員負有全部責任,并觸及刑律的,由司法部門追究其刑事責任。
10.對發生事故不按規定時間上報或隱瞞不報,或隱瞞事故情節者一律按處罰規定提升一個等級處理。
11.段各科室和車間人員如因規章制度不健全,卡控措施不到位或因循私情不及時糾正違章而發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的,對管理人員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罰款1000元。
九、附則
第二十六條 段機動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有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二十七條 國家和鐵道部有明確規定的,服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哈爾濱通信段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機動車跨越城區運行審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