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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裝飾公司:施工隊管理辦法(七篇)

      發布時間:2024-01-27 11:28:02 查看人數:15

      裝飾公司:施工隊管理辦法

      第1篇 裝飾公司:施工隊管理辦法

      裝飾公司施工隊管理辦法

      為了確保工程進度和質量,保證工人身安全,提高全員素質,維護公司利益,樹立公司形象,以“公司興我榮,公司衰我恥”的企業精神,按照公司的要求:為把施工隊培養成半軍事化的施工隊伍為奮斗目標,制定以下辦法,全體施工人員必須遵守。

      一、凡屬本公司施工人員,必須遵紀守法,維護公司利益,樹立公司形象。思想端正,認識明確,作風優良,工作積極,業務精通,愛護公物;

      二、為保證施工人員的自身安全,上班必須戴安全帽,穿膠鞋,高空作業必須系好安全帶,檢查機具是否正常,凡有故障的禁止使用,交專人維修;

      三、全體施工人員要樹立嚴格的工程質量意識,認真負責,加快施工進度;

      四、每進入一個工地,要遵守業主的規章制度,謙虛謹慎,禮貌待人,使宿舍、場地、廁所的衛生、干凈、整潔。來時讓業主高興,走時讓業主滿意;

      五、施工過程中,全體施工人員要互相配合,顧大局,老工人不要居功自傲,新工人要勤學上進,爭取工程保證質量、按期完工;

      六、施工期間,要節約材料并提高材料的利用率,嚴禁浪費。違反者除賠償原材料價值外并處以材料價值一倍的罰款;

      七、每天下班后收拾好各人所用機具,歸類擺放整齊,電線拉直盤好,清理干凈施工場地,違反者罰款30元―200元;

      八、違章處罰:

      1、上班不穿膠鞋、工作服每次罰款50元,高空作業不系安全帶每次罰款100元;

      2、違章作業玩忽職守,處罰100元/次, 造成損失者除照價賠償外并處罰500元/次;

      3、造謠惑眾,煽動人心,打架斗毆,視情節輕重罰款300―500元,嚴重者除罰款外,清退出工地,工費不予結算。

      九、嚴格實行請假辦法,有事有病要請假,晚上外出至少三人以上同行,晚10點以前必須回住地。凡不請假私自外出者:每人罰款50元;

      十、造成嚴重后果,或對公司利益和信譽有損害者,扣除當月全部工資,清退出工隊,違法違紀者送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2篇 外包工程施工隊伍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外來施工隊伍安全監督管理,保護從業人員的安全和健康,預防外包工程在施工時的安全生產事故,減少財產損失,加強文明施工,根據《青海省地礦局外來施工隊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結合本院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外包工程系指我院承擔的各類地質勘查(調查)、環境治理、水文地質調查、土地治理、工程地質勘查、鉆探、硐探、槽探、道路修建等項目的外包工程和院基建項目外包工程。

      第三條 地勘分院、鹽湖分院、水環分院、工勘院、測繪工程與信息中心、院基建辦以及物業公司為我院各類外包工程的發包和管理單位,對工程項目的外包負有安全管理和監督職責。

      第二章 院安全科安全監管職責

      第四條 負責對外來施工隊伍的資質審查。

      第五條 負責對外包工程施工合同中安全組織技術設計的初(終)審定。

      第六條 對施工管理部門的安全技術交底工作進行監督。

      第七條 對外包工程施工現場進行不定期的巡查,有權對查出的各類安全生產違章行為進行現場處理。

      第八條 應根據工程施工各個階段的特殊情況,適時召開由施工管理部門和外包施工單位等參加的安全生產協調會,會議的主要內容是:各單位匯報前一階段施工現場的安全情況和問題;通報在施工現場檢查過程中發現的各種安全隱患、違章現象和處理意見;協調和解決涉及安全生產的有關問題;提出下一階段工程施工中有關的安全要求和任務。

      第九條 有權對不服從安全管理、嚴重違章作業、野蠻施工、管理混亂、事故隱患不斷的施工隊伍,按施工合同相關規定終止合同,責令限期退出施工現場,并向工程發包單位提出嚴禁重新選用的意見。

      第三章 施工發包單位(院屬各單位)安全職責

      第十條 施工發包單位在工程發包時必須依院相關規定與施工承包方簽訂勞動合同和安全生產協議,明確發包方和承包方各自承擔的安全生產責任,嚴禁“以包代管”。

      第十一條 在確定外來施工隊伍前,由施工發包單位負責對外來施工隊伍的資質進行初審。

      第十二條 負責組織院總工辦、安全科、計劃科等相關部門,對承包方的資質進行嚴格審查。資質未經會審或會審不合格的,施工發包單位嚴禁與其簽定施工合同。

      第十三條 負責協調院內部與外來施工隊伍之間的關系,并督促承包方到相關部門進行備案。

      第十四條 應制定相應的“外包工程施工隊伍安全管理規定”等相關制度,以此來規范對外包施工方的安全管理。

      第十五條 負責對外來施工隊伍承擔該項目的負責人進行現場安全技術交底。

      第十六條 參與對外包工程項目的安全檢查、驗收工作。

      第十七條 指定專人(兼職安全員)負責外包工程項目管理,對施工現場和施工全部過程進行安全檢查和監督。

      第十八條 根據外包工程施工期間施工承包單位人員發生的違章現象、不安全事件及安全職責履行情況,提出初步處理意見。

      第四章 項目部負責人和兼職安全員的安全職責

      第十九條 具體負責施工現場的安全監督、檢查、管理工作。

      第二十條 外包工程在開工前,負責對承包方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內容包括施工項目的環境、特點、危險源、安全注意事項、文明生產及環境保護等。

      第二十一條 施工項目開工前,項目部負責人和兼職安全員必須到施工現場,根據安全檢查表逐一對照檢查,待檢查項目達到安全生產條件后方可下達開工通知書。

      第二十二條 檢查外來施工隊伍所使用的機械、工具、安全防護設施等是否安全有效、是否滿足安全施工的需要。

      第二十三條 檢查工程施工承包方負責人、工程技術人員和工人的技術、素質是否符合工程施工要求。

      第二十四條 在施工的過程中,應經常深入施工現場,檢查指導承包方安全施工,發現“三違”現象的,應及時糾正,并向上級相關部門反映。

      第二十五條 監督施工單位嚴格按照工程施工設計要求施工。

      第二十六條 組織召開安全工作例會,及時向施工隊伍傳達上級有關安全工作的文件和通報,并監督其認真學習與貫徹執行。

      第二十七條 檢查、督促施工隊伍是否為工作人員配備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及用具。

      第二十八條 了解施工隊伍工作人員的身體健康狀況,觀察施工過程中是否發生職業禁忌癥,發現員工身體不適的,應及時督促施工隊伍采取相應的救治措施。檢查發現員工冒名頂替現象的必須嚴肅處理。

      第二十九條 對不服從安全管理、違章作業、野蠻施工、管理混亂和屢教不改的施工隊伍,應視情節輕重,下達整改通知書,責令其現場整改、限期整改、停產整頓或提出終止合同的意見。

      第三十條 建立外包施工隊伍的安全管理臺帳、記錄等。

      第五章 院計劃科、財務科、總工辦職責

      第三十一條 總工辦協助院安全科對外來施工隊伍的相關資質進行審查。

      第三十二條 計劃科在審定合同時,應預留工程款總額的5%作為安全施工保證金。發生死亡事故扣除保證金的100%,發生重傷事故扣除保證金的50%。預留工程款在項目驗收結束后,由院安全科確認無安全事故起三個月后退還。

      第三十三條 財務科負責對安全科提出的扣款或退還安全保證金的意見予以執行或兌現。

      第六章 對工程施工承包方的資質審查內容

      第三十四條 合同簽訂前應審查的內容

      一、安全生產許可證。

      二、營業執照和相應的施工資質證書。

      三、法人代表資格證書;法人身份證復印件。

      四、法人授權委托書;受委托人的身份證。

      五、稅務登記證。

      六、組織機構代碼證。

      七、安全資格證書(項目負責人)。

      八、特種作業人員資格證書。

      九、由勞動部門頒發的安全施工合格證;施工簡歷和近三年安全施工記錄。

      第三十五條 合同簽訂后應審查的內容

      一、施工人員身份證復印件和購買工傷保險或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憑證。

      二、工程施工設計(包括安全技術設計或安全專篇)。

      三、應急救援預案。

      四、其他。

      承包方提供的上述相關資料一般加蓋單位公章的復印件,根據需要,也可提供原件。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安全科負責解釋,經院務會議修改。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二0一二年七月一日起執行。

      第3篇 外包施工隊傷亡事故管理辦法

      第一條 總則

      為了及時報告和外包施工隊傷亡事故,積極采取措施,防止重復事故的發生,規范外包施工隊傷亡事故管理,促進我公司安全工作,保障安全生產,保護人身安全結合我礦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外包施工隊傷亡事故的定義

      外包施工隊傷亡事故是指在本公司生產、工作區域范圍內,非本礦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

      第三條 外包施工隊傷亡事故的統計上報范圍

      1、在公司生產、工作區域中發生的與生產、工作有關的傷亡事故,均作統計上報;

      2、所有與公司承包的工程,在施工承包工程過程中發生的傷亡事故,必須由外包施工隊負責人向公司上報,并向地方安全管理部門上報;

      3、外包施工隊員工不在本公司生產、生活區域發生的傷亡事故不作統計上報;

      4、公司與礦外任何單位、集體、個人承包工程,在生產、工作過程中發生傷亡事故,由外包施工隊負責人向地方安全管理部門上報。

      第四條 外包施工隊員工傷亡事故報告

      1、輕傷事故發生后,負傷者或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或逐級報告公司安全環保部門,并由發生事故單位(外包施工隊負責人)在一個星期內填報《傷亡事故登記表》,報送安全環保部門;

      2、炮煙中毒事故,重大未遂事故發生后,外包施工隊負責人應立即報告安全部門;

      3、重傷、死亡事故發生后,外包施工隊負責人必須將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傷亡者姓名、年齡、傷害程度、事故簡要經過和原因,以最快的形式報告安全部門,安全部門接到報告后再通知相關人員。

      第五條 事故現場的保護

      事故發生后,現場相關人員必須立即組織進行搶救,并保護好事故現場,因搶救事故需要移動現場部份物品時,應做標志,繪制事故現場圖。

      第六條 傷亡事故的調查分析

      1、輕傷事故、重傷事故、死亡事故發生后,都必須按“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調查分析;

      2、輕傷事故、重傷事故的隱患由外包施工隊組織,安全部門參與進行調查分析,由外包施工隊負責人寫出《事故調查報告書》報一份給礦安全部門備案;

      3、死亡事故、重大死亡事故的調查分析,由香格里拉縣安委會成立事故調查小組進行調查分析,最終形成事故調查分析報告,由外包施工隊負責人報地方行政主管部門結案。

      4、傷亡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結案時間的規定要求:

      (1)輕傷事故應在一個星期內調查分析、處理、結案;

      (2)重傷事故在三十天內調查分析、處理和結案;

      (3)死亡事故在九十天內調查分析結束。

      5、事故調查分析的主要內容

      (1)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

      (2)事故性質

      (3)事故類別

      (4)事故經過

      (5)事故原因(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

      (6)事故傷亡人員情況

      (7)事故發生現場的生產設備、設施、工藝及條件

      (8)事故經濟損失統計

      (9)確定事故責任者

      (10)事故防范措施

      第七條 發生傷亡事故的處罰規定

      1、發生死亡事故一人次,扣罰外包施工隊500元,并同時按《迪慶有色公司對外發包工程綜合安全管理現狀量化考評表》進行考核處罰。在結案前將處罰款項交公司財務部,由公司財務部列為安全專項獎勵基金;

      2、外包施工隊一年輕傷人數超過五人次,扣罰外包施工隊負責人1000元,一次性扣罰;

      3、外包施工隊在迪慶有色公司一年累計發生工亡事故3人以上(含3人),自動解除當年的工程承包合同,下年也不準再簽合同。

      第八條 事故檔案管理

      1、外包施工隊傷亡事故登記表;

      2、外包施工隊傷亡事故調查報告書;

      3、現場調查筆錄及現場圖紙、照片;

      4、人證、物證材料;

      5、經濟損失計算單;

      6、死亡證明書;

      7、事實勞動關系證明;

      8、事故結案報告及上級批復文件等。

      第九條 上述規定若與國家和礦務局有關傷亡事故統計上報的規定發生矛盾時,按國家和局有關規定執行。本辦法解釋權在公司安全環保部。

      第十條 本辦法自2007年3月15日之日起執行。

      第4篇 外包施工隊安全生產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外包隊施工的安全管理,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健康,防止事故發生,維護共同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國礦山安全法》及云南迪慶有色金屬有限責任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安全管理,是指在勞動生產過程中保護勞動者的安全和健康所采取的各種措施。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迪慶有色金屬有限責任公司外來承包工程施工的單位、團體和個人;本辦法作為對外承包工程,對外包隊員工安全教育、安全檢查考核、分析事故、追究責任的依據。

      第四條 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云南迪慶有色金屬有限責任公司有關規定,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本著“誰受益誰負責”的原則,落實“企業負責、行業管理、國家監察、群眾監督、勞動者遵章守紀”的安全管理工作體制。

      第五條 外包施工隊安全生產實行安全生產合同化管理,明確承包方與發包方雙方安全生產職責以及應當享有的安全生產權利和義務,嚴密界定各自的法律責任、經濟責任。

      第六條 實行安全生產市場準入制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和相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不得承包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各外包施工隊必須三證齊全,即“經營執照,安全管理資質證,經營項目資質證”,并經審查和驗證,安全監督人員必須取得安全監管資質證,方能簽訂《承包工程合同》及《安全生產合同》。

      第七條 各外包施工隊必須嚴格執行迪慶有色公司安全教育制度,對施工人員及新入礦人員進行安全教育,進行安全教育時,必須認真核實登記人員的籍貫、身份證號碼、簡歷等情況,建立員工檔案,做好登記臺帳,按公司的規定組織開展安全學習活動。

      第八條 各外包施工隊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專業技術教育培訓,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者,方可上崗操作。

      第九條 各外包施工隊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駐地代表人依法對承包經營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同時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保證承包工程項目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并定期或不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同時做好安全檢查記錄。

      第十條 各外包施工隊專(兼)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安全監督人員必須按時參加各種安全檢查和會議,負責現場安全監督檢查。發現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向所在安全環保部門或向公司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對違章操作,違章指揮的,必須立即制止。

      第十一條 所有外包施工隊員工必須嚴格按《安全生產合同》要求,遵守和執行大紅山銅礦安全管理制度規定、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及作業程序標準,落實責任和安全措施,接受公司安全檢查人員的監督、檢查和考核。

      第十二條 各外包施工隊必須服從公司的安全管理與協調,執行各種安全指令。依據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規程,對所用員工實施合同化、法制化安全管理。

      第十三條 公司查獲外包施工隊員工違反公司安全管理制度規定、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及作業程序標準,比照《公司員工違章處罰規定》處罰,第一次違章,責令其到所在項目部學習,考試合格方準上崗,并罰款100元;第二次違章,責令其到公司安全管理機構學習,考試合格方準上崗,并罰款200元;第三次違章,責令外包施工隊負責人辭退此人員,并要求所有外包施工隊不得再聘用此人員。外包施工隊員工違章教育時間按《外包施工隊員工安全教育制度》執行,違章情況實行行文和對各施工單位進行通報。

      第十四條 外包施工隊負責人安全管理不到位,或其員工嚴重違章,造成各種事故,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按經濟損失二倍處罰外包施工隊負責人。

      第十五條 按國家有關規定,對工作期間受到人身傷害的員工,給予一定的經濟賠償。

      第十六條 外包施工隊員工故意破壞生產設施、生產通訊,按原價二倍賠償,若數額巨大,觸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七條 外包施工隊法人應當履行的安全生產職責。

      1、對承包經營范圍內的安全生產負總責,保證員工的安全生產權利;

      2、服從發包單位的安全管理與協調,執行各種安全指令。依據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發包單位的安全管理制度、規程,對所用員工實施安全管理;

      3、對工程施工中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負責,保證資金投入,及時整改隱患;

      4、依法為所用員工辦理工傷社會保險;

      5、組織所用員工參加發包單位實施的全員安全教育培訓、取證,保證所用員工持有三級安全教育合格證或特殊工種操作證;

      6、保證設施、設備完好,達到發包單位設施設備管理的規范、標準要求。

      7、配備符合國家行業規定的合格勞動保護用品。

      8、對員工實行日常安全教育。

      9、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與所用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及安全生產合同。

      第十六條 外包施工隊員工的安全生產義務和權利

      1、接受安全教育培訓,掌握本工種及相關工種的生產、安全技術知識,安全規章制度、規程,取證上崗;

      2、遵章守紀,按章操作,服從安全管理,履行安全生產職責;

      3、及時報告事故和隱患;

      4、自覺執行施工安全防范措施,檢查整改隱患;

      5、承擔因自身責任或違章作業導致的人身傷害、設備事故;

      6、發生非本人責任的傷亡事故,具有要求賠償的權利;

      7、有拒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權利和了解掌握安全生產情況的知情權;

      8、具有提出安全管理的建議權和緊急避險權;

      9、對違反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生產經營單位安全規章制度、規程、管理制度的行為,具有批評、檢舉、控告權。

      第十七條 本辦法的解釋權在云南迪慶有色金屬有限責任公司安全環保部。

      第十八條 本辦法在實施過程中若與有關法律法規、上級規定抵觸,以有關法律法規、上級規定為準。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7年3月15日起實行。

      第5篇 煤礦外包施工隊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節?總則

      為認真貫徹安全生產方針,落實《安全生產法》賦予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切實加強外包隊伍安全管理,確保####煤業安全生產,特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礦招用的外包施工隊是指持有營業執照,具有法人資格,實行經濟獨立核算,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具有相應安全生產資質的施工隊伍。

      第二條? 礦對外包施工隊伍的安全生產負有統一協調、監督指導的管理責任。并將外來施工隊伍的安全管理納入本單位的安全管理中,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對外包施工隊作業區域進行監督檢查。并將其施工隊伍的安全教育、安全防護及安全管理納入正常的安全監督管理之中。將施工作業過程中存在的危險危害因素如實告知外包施工隊伍,對發包工程項目進行技術交底,嚴禁以包代管。

      第三條? 與外包施工隊建立較長期的合作關系,以形成固定的勞務基地,且采取招投標方式選擇施工隊,并堅持同類型作業只使用一個外包隊的原則,對不服從石家坡煤礦安全管理的外來施工隊伍和勞務用工,有嚴重違章作業、野蠻施工、管理混亂、事故不斷的,立即終止合同或辭退,限期退出施工現場并不再重新錄用,并嚴禁外來施工隊伍將承包工程項目進行二次轉包。

      第四條? 礦嚴格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對招用的外包施工隊進行安全施工資質審查登記。嚴禁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

      第五條? 外包施工隊應具備以下安全施工資質證明:

      1、有關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施工資質證書及安全生產許可證復印件(加蓋印章)。

      2、外包施工隊伍安全生產責任制及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復印件。

      3、外包施工隊伍主要負責人及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管理資格證書復印件。

      4、外包施工隊伍特種作業人員花名冊及安全操作證(正本)復印件。

      5、外包施工隊伍按花名冊提供身份證復印件或戶口復印件。

      第六條?礦對聘用的勞務用工和施工隊及時進行入礦前三級安全教育,做好上崗前,在崗期間的日常安全生產教育與考試。

      第七條?礦聘用符合下列規定的勞務用工:

      1、年滿18周歲,不超過50周歲。

      2、身體健康,無妨礙從事相應工種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外包施工隊主要負責人是外來施工隊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全面負責。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保證安全生產投入,配備專(兼)職安全員,加強對聘用人員的安全技能培訓教育和有關職業健康防護措施,并建立記錄,定期組織安全檢查、事故整改等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勞動防護用品,進行文明施工,保持作業現場安全防護設施齊全、有效。

      第八條?外包施工隊對所承擔的施工項目必須進行危險源的辯識,編制安全施工措施方案和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同施工人員劃分班組及班組安全員組建情況,報礦安全部門審核備案。礦安全部門定期或不定期的組織外包施工隊和勞務工參加安全檢查和安全例會,及時傳達施工安全情況和安全要求。外包施工隊在施工方面必須接受礦的安全管理、監督和指導,并定期主動向礦匯報安全工作情況。

      第九條?外包施工隊發生輕傷、重傷事故由外來施工隊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事故調查處理,落實傷者工傷待遇;發生死亡及死亡以上事故時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由礦及時上報集團公司安全部門,并會同當地安監、公安部門、工會進行事故調查處理,嚴禁弄虛作假、隱瞞不報。

      第十條?礦對外包施工隊及使用勞務用工過程中發生的安全傷亡事故納入礦安全管理考核之中,對外包施工隊按照《安全生產目標責任書》中的規定收取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并依據《安全獎懲辦法》進行管理。

      第二節?外包施工隊員工安全教育制度

      第一條? 目的

      為預防和減少外包施工隊發生各類事故,根據礦相關安全教育制度的要求,結合生產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堅持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對新入礦的員工必須接受礦、工區(車間)、隊(組)三級安全教育,不得少于72小時。并經考試合格,方能上崗作業。

      第三條? 承包施工工程的項目負責人,必須按時組織員工參加項目部每周兩次的安全活動及安全學習。隊(組)班前會上必須進行班前安全教育和安全學習,使每個員工懂得在安全生產工作中自我防范,做到三不傷害;全年所屬員工在崗安全學習時間不得少于20小時。

      第四條? 調換工種人員必須到項目部接受安全教育,再經過隊(組)安全教育,項目部記錄在案后,才能上崗作業;員工必須自覺接受安全知識教育,參加安全技術學習。

      第五條? 離崗15天以上的員工必須經過項目部、隊(組)的安全教育,方能安排工作。

      第六條? 隊(組)安全教育內容:

      (1)勞動紀律、崗位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及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2)違章事故案例及預防事故措施;

      (3)安全、消防、環保裝置及工器具、個人防護用品的性能及使用辦法。

      (4)事故應急處理措施和救護知識。

      第七條? 處罰

      (1)礦將對外包施工隊員工的安全教育列為本單位職工教育計劃的內容,開展三級安全教育、復崗、轉崗等日常的安全教育工作,教育情況登記臺帳,并建立外包施工隊班組建設臺帳。

      (2)凡未經安全教育培訓,安排員工上崗的,一經查實,一次給予外包施工隊500元/人·次的處罰,年內出現三次,不再允許其承包工程。

      第三節?外包施工隊傷亡事故管理辦法

      第一條? 總則

      為了及時報告和外包施工隊傷亡事故,積極采取措施,防止重復事故的發生,規范外包施工隊傷亡事故管理,促進我項目安全工作,保障安全生產,保護人身安全結合我項目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外包施工隊傷亡事故的定義

      外包施工隊傷亡事故是指在本項目生產、工作區域范圍內,非本項目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

      第三條? 外包施工隊傷亡事故的統計上報范圍

      1、在礦生產、工作區域中發生的與生產、工作有關的傷亡事故,均作統計上報;

      2、所有與礦承包的工程,在施工承包工程過程中發生的傷亡事故,必須由外包施工隊負責人向礦上報,并向地方安全管理部門上報;

      3、外包施工隊員工不在本礦生產、生活區域發生的傷亡事故不作統計上報;

      4、項目外任何單位、集體、個人承包工程,在生產、工作過程中發生傷亡事故,由外包施工隊負責人向地方安全管理部門上報。

      第四條? 外包施工隊員工傷亡事故報告

      1、輕傷事故發生后,負傷者或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或逐級報告礦安全部門,并由發生事故單位(外包施工隊負責人)在一個星期內填報《傷亡事故登記表》,報送安全部門;

      2、炮煙中毒事故,重大未遂事故發生后,外包施工隊負責人應立即報告礦安全部門;

      3、重傷、死亡事故發生后,外包施工隊負責人必須將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傷亡者姓名、年齡、傷害程度、事故簡要經過和原因,以最快的形式報告礦安全部門,礦安全部門接到報告后再通知相關人員。

      第五條? 事故現場的保護

      事故發生后,現場相關人員必須立即組織進行搶救,并保護好事故現場,因搶救事故需要移動現場部份物品時,應做標志,繪制事故現場圖。

      第六條? 傷亡事故的調查分析

      1、輕傷事故、重傷事故、死亡事故發生后,都必須按“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調查分析;

      2、輕傷事故、重傷事故的隱患由外包施工隊組織,安全部門參與進行調查分析,由外包施工隊負責人寫出《事故調查報告書》報一份給礦安全部門備案;

      第七條? 發生傷亡事故的處罰規定

      外包施工隊在承包項目施工期間,凡發生傷亡事故均按照《安全獎懲辦法》進行處罰。并將罰款列為安全專項獎勵基金。

      第八條? 事故檔案管理

      1、外包施工隊傷亡事故登記表;

      2、外包施工隊傷亡事故調查報告書;

      3、現場調查筆錄及現場圖紙、照片;

      4、人證、物證材料;

      5、經濟損失計算單;

      6、死亡證明書;

      7、事實勞動關系證明;

      8、事故結案報告及上級批復文件等。

      第九條? 上述規定若與國家和集團公司有關傷亡事故統計上報的規定發生矛盾時,按國家和集團公司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節? 外包施工隊安全生產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外包隊施工的安全管理,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健康,防止事故發生,維護共同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國礦山安全法》及石家坡煤礦安全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安全管理,是指在勞動生產過程中保護勞動者的安全和健康所采取的各種措施。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石家坡煤礦外來承包工程施工的單位、團體和個人;本辦法作為對外承包工程,對外包隊員工安全教育、安全檢查考核、分析事故、追究責任的依據。

      第四條? 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石家坡煤礦有關規定,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本著“誰受益誰負責”的原則,落實“企業負責、行業管理、國家監察、群眾監督、勞動者遵章守紀”的安全管理工作體制。

      第五條? 外包施工隊安全生產實行安全生產合同化管理,明確承包方與發包方雙方安全生產職責以及應當享有的安全生產權利和義務,嚴密界定各自的法律責任、經濟責任。

      第六條? 實行安全生產市場準入制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和相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不得承包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各外包施工隊必須三證齊全,即“經營執照,安全管理資質證,經營項目資質證”,并經審查和驗證,安全監督人員必須取得安全監管資質證,方能簽訂《承包工程合同》及《安全生產合同》。

      第七條? 各外包施工隊必須嚴格執行礦安全教育制度,對施工人員及新進礦人員進行安全教育,進行安全教育時,必須認真核實登記人員的籍貫、身份證號碼、簡歷等情況,建立員工檔案,做好登記臺帳,按礦上的規定組織開展安全學習活動。

      第八條? 各外包施工隊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專業技術教育培訓,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者,方可上崗操作。

      第九條? 各外包施工隊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駐地代表人依法對承包經營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同時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保證承包工程項目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并定期或不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同時做好安全檢查記錄。

      第十條? 各外包施工隊專(兼)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安全監督人員必須按時參加各種安全檢查和會議,負責現場安全監督檢查。發現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向所在安全部門或向礦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對違章操作,違章指揮的,必須立即制止。

      第十一條? 所有外包施工隊員工必須嚴格按《安全生產合同》要求,遵守和執行我礦安全管理制度規定、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及作業程序標準,落實責任和安全措施,接受礦安全監察人員的監督、檢查和考核。

      第十二條? 各外包施工隊必須服從礦的安全管理與協調,執行各種安全指令。依據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礦安全管理制度、規程,對所用員工實施合同化、法制化安全管理。

      第十三條? 礦查獲外包施工隊員工違反礦安全管理制度規定、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及作業程序標準,比照礦相關管理規定進行處罰。第一次違章,現場批評教育,并罰款100元;第二次違章,進行安全教育學習,考試合格方準上崗,并罰款200元;第三次違章,責令外包施工隊負責人辭退此人員。

      第十四條? 外包施工隊負責人安全管理不到位,或其員工嚴重違章,造成各種事故,給礦造成經濟損失的,按經濟損失二倍處罰外包施工隊負責人。

      第十五條? 外包施工隊員工凡故意破壞安全生產設施、設備的,按原價二倍賠償,若數額巨大,觸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六條? 外包施工隊法人應當履行的安全生產職責。

      1、對承包經營范圍內的安全生產負總責,保證員工的安全生產權利;

      2、服從石家坡煤礦的安全管理與協調,執行各種安全指令。依據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礦上的安全管理制度、規程,對所用員工實施安全管理;

      3、對工程施工中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負責,保證資金投入,及時整改隱患;

      4、依法為所用員工辦理工傷社會保險;

      5、組織所用員工參加我礦實施的全員安全教育培訓、取證,保證所用員工持有三級安全教育合格證或特殊工種操作證;

      6、保證設施、設備完好,達到我礦設施、設備管理的規范、標準要求。

      7、配備符合國家行業規定的合格勞動保護用品。

      8、對員工實行日常安全教育。

      9、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與所用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及安全生產合同。

      第十七條? 本辦法在實施過程中若與有關法律法規、上級規定抵觸,以有關法律法規、上級規定為準。

      第五節? 安全獎懲辦法

      ××煤礦與各外包施工隊簽訂安全生產目標責任書,礦建單位繳納安全風險金10萬元、土建5萬元、安裝5萬元,從工程款中扣除,對出現安全問題的,按以下規定考核追究:

      (1)發生重傷1人次事故,對施工單位罰款5萬元。

      (2)發生重傷以上人身事故,每人次對施工單位罰款20萬元,罰沒所交安全風險抵押金(下月重交)。

      (3)外包施工隊在承包項目一年累計發生工亡事故3人以上(含3人),自動解除當年的工程承包合同,下年也不準再簽合同。

      (4)發生瓦斯、煤塵、水、火、機電、提升運輸等重大僥幸事故,按死亡事故進行追究處罰。

      (5)全年考核指標完成,將剩余的風險金返還給施工單位。

      第6篇 外包煤礦施工隊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節總則

      為認真貫徹安全生產方針,落實《安全生產法》賦予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切實加強外包隊伍安全管理,確保####煤業安全生產,特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礦招用的外包施工隊是指持有營業執照,具有法人資格,實行經濟獨立核算,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具有相應安全生產資質的施工隊伍。

      第二條 礦對外包施工隊伍的安全生產負有統一協調、監督指導的管理責任。并將外來施工隊伍的安全管理納入本單位的安全管理中,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對外包施工隊作業區域進行監督檢查。并將其施工隊伍的安全教育、安全防護及安全管理納入正常的安全監督管理之中。將施工作業過程中存在的危險危害因素如實告知外包施工隊伍,對發包工程項目進行技術交底,嚴禁以包代管。

      第三條 與外包施工隊建立較長期的合作關系,以形成固定的勞務基地,且采取招投標方式選擇施工隊,并堅持同類型作業只使用一個外包隊的原則,對不服從石家坡煤礦安全管理的外來施工隊伍和勞務用工,有嚴重違章作業、野蠻施工、管理混亂、事故不斷的,立即終止合同或辭退,限期退出施工現場并不再重新錄用,并嚴禁外來施工隊伍將承包工程項目進行二次轉包。

      第四條 礦嚴格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對招用的外包施工隊進行安全施工資質審查登記。嚴禁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

      第五條 外包施工隊應具備以下安全施工資質證明:

      1、有關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施工資質證書及安全生產許可證復印件(加蓋印章)。

      2、外包施工隊伍安全生產責任制及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復印件。

      3、外包施工隊伍主要負責人及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管理資格證書復印件。

      4、外包施工隊伍特種作業人員花名冊及安全操作證(正本)復印件。

      5、外包施工隊伍按花名冊提供身份證復印件或戶口復印件。

      第六條礦對聘用的勞務用工和施工隊及時進行入礦前三級安全教育,做好上崗前,在崗期間的日常安全生產教育與考試。

      第七條礦聘用符合下列規定的勞務用工:

      1、年滿18周歲,不超過50周歲。

      2、身體健康,無妨礙從事相應工種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外包施工隊主要負責人是外來施工隊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全面負責。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保證安全生產投入,配備專(兼)職安全員,加強對聘用人員的安全技能培訓教育和有關職業健康防護措施,并建立記錄,定期組織安全檢查、事故整改等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勞動防護用品,進行文明施工,保持作業現場安全防護設施齊全、有效。

      第八條外包施工隊對所承擔的施工項目必須進行危險源的辯識,編制安全施工措施方案和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同施工人員劃分班組及班組安全員組建情況,報礦安全部門審核備案。礦安全部門定期或不定期的組織外包施工隊和勞務工參加安全檢查和安全例會,及時傳達施工安全情況和安全要求。外包施工隊在施工方面必須接受礦的安全管理、監督和指導,并定期主動向礦匯報安全工作情況。

      第九條外包施工隊發生輕傷、重傷事故由外來施工隊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事故調查處理,落實傷者工傷待遇;發生死亡及死亡以上事故時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由礦及時上報集團公司安全部門,并會同當地安監、公安部門、工會進行事故調查處理,嚴禁弄虛作假、隱瞞不報。

      第十條礦對外包施工隊及使用勞務用工過程中發生的安全傷亡事故納入礦安全管理考核之中,對外包施工隊按照《安全生產目標責任書》中的規定收取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并依據《安全獎懲辦法》進行管理。

      第二節外包施工隊員工安全教育制度

      第一條 目的

      為預防和減少外包施工隊發生各類事故,根據礦相關安全教育制度的要求,結合生產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堅持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對新入礦的員工必須接受礦、工區(車間)、隊(組)三級安全教育,不得少于72小時。并經考試合格,方能上崗作業。

      第三條 承包施工工程的項目負責人,必須按時組織員工參加項目部每周兩次的安全活動及安全學習。隊(組)班前會上必須進行班前安全教育和安全學習,使每個員工懂得在安全生產工作中自我防范,做到三不傷害;全年所屬員工在崗安全學習時間不得少于20小時。

      第四條 調換工種人員必須到項目部接受安全教育,再經過隊(組)安全教育,項目部記錄在案后,才能上崗作業;員工必須自覺接受安全知識教育,參加安全技術學習。

      第五條 離崗15天以上的員工必須經過項目部、隊(組)的安全教育,方能安排工作。

      第六條 隊(組)安全教育內容:

      (1)勞動紀律、崗位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及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2)違章事故案例及預防事故措施;

      (3)安全、消防、環保裝置及工器具、個人防護用品的性能及使用辦法。

      (4)事故應急處理措施和救護知識。

      第七條 處罰

      (1)礦將對外包施工隊員工的安全教育列為本單位職工教育計劃的內容,開展三級安全教育、復崗、轉崗等日常的安全教育工作,教育情況登記臺帳,并建立外包施工隊班組建設臺帳。

      (2)凡未經安全教育培訓,安排員工上崗的,一經查實,一次給予外包施工隊500元/人·次的處罰,年內出現三次,不再允許其承包工程。

      第三節外包施工隊傷亡事故管理辦法

      第一條 總則

      為了及時報告和外包施工隊傷亡事故,積極采取措施,防止重復事故的發生,規范外包施工隊傷亡事故管理,促進我項目安全工作,保障安全生產,保護人身安全結合我項目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外包施工隊傷亡事故的定義

      外包施工隊傷亡事故是指在本項目生產、工作區域范圍內,非本項目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

      第三條 外包施工隊傷亡事故的統計上報范圍

      1、在礦生產、工作區域中發生的與生產、工作有關的傷亡事故,均作統計上報;

      2、所有與礦承包的工程,在施工承包工程過程中發生的傷亡事故,必須由外包施工隊負責人向礦上報,并向地方安全管理部門上報;

      3、外包施工隊員工不在本礦生產、生活區域發生的傷亡事故不作統計上報;

      4、項目外任何單位、集體、個人承包工程,在生產、工作過程中發生傷亡事故,由外包施工隊負責人向地方安全管理部門上報。

      第四條 外包施工隊員工傷亡事故報告

      1、輕傷事故發生后,負傷者或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或逐級報告礦安全部門,并由發生事故單位(外包施工隊負責人)在一個星期內填報《傷亡事故登記表》,報送安全部門;

      2、炮煙中毒事故,重大未遂事故發生后,外包施工隊負責人應立即報告礦安全部門;

      3、重傷、死亡事故發生后,外包施工隊負責人必須將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傷亡者姓名、年齡、傷害程度、事故簡要經過和原因,以最快的形式報告礦安全部門,礦安全部門接到報告后再通知相關人員。

      第五條 事故現場的保護

      事故發生后,現場相關人員必須立即組織進行搶救,并保護好事故現場,因搶救事故需要移動現場部份物品時,應做標志,繪制事故現場圖。

      第六條 傷亡事故的調查分析

      1、輕傷事故、重傷事故、死亡事故發生后,都必須按“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調查分析;

      2、輕傷事故、重傷事故的隱患由外包施工隊組織,安全部門參與進行調查分析,由外包施工隊負責人寫出《事故調查報告書》報一份給礦安全部門備案;

      第七條 發生傷亡事故的處罰規定

      外包施工隊在承包項目施工期間,凡發生傷亡事故均按照《安全獎懲辦法》進行處罰。并將罰款列為安全專項獎勵基金。

      第八條 事故檔案管理

      1、外包施工隊傷亡事故登記表;

      2、外包施工隊傷亡事故調查報告書;

      3、現場調查筆錄及現場圖紙、照片;

      4、人證、物證材料;

      5、經濟損失計算單;

      6、死亡證明書;

      7、事實勞動關系證明;

      8、事故結案報告及上級批復文件等。

      第九條 上述規定若與國家和集團公司有關傷亡事故統計上報的規定發生矛盾時,按國家和集團公司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節 外包施工隊安全生產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外包隊施工的安全管理,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健康,防止事故發生,維護共同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國礦山安全法》及石家坡煤礦安全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安全管理,是指在勞動生產過程中保護勞動者的安全和健康所采取的各種措施。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石家坡煤礦外來承包工程施工的單位、團體和個人;本辦法作為對外承包工程,對外包隊員工安全教育、安全檢查考核、分析事故、追究責任的依據。

      第四條 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石家坡煤礦有關規定,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本著“誰受益誰負責”的原則,落實“企業負責、行業管理、國家監察、群眾監督、勞動者遵章守紀”的安全管理工作體制。

      第五條 外包施工隊安全生產實行安全生產合同化管理,明確承包方與發包方雙方安全生產職責以及應當享有的安全生產權利和義務,嚴密界定各自的法律責任、經濟責任。

      第六條 實行安全生產市場準入制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和相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不得承包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各外包施工隊必須三證齊全,即“經營執照,安全管理資質證,經營項目資質證”,并經審查和驗證,安全監督人員必須取得安全監管資質證,方能簽訂《承包工程合同》及《安全生產合同》。

      第七條 各外包施工隊必須嚴格執行礦安全教育制度,對施工人員及新進礦人員進行安全教育,進行安全教育時,必須認真核實登記人員的籍貫、身份證號碼、簡歷等情況,建立員工檔案,做好登記臺帳,按礦上的規定組織開展安全學習活動。

      第八條 各外包施工隊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專業技術教育培訓,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者,方可上崗操作。

      第九條 各外包施工隊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駐地代表人依法對承包經營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同時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保證承包工程項目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并定期或不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同時做好安全檢查記錄。

      第十條 各外包施工隊專(兼)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安全監督人員必須按時參加各種安全檢查和會議,負責現場安全監督檢查。發現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向所在安全部門或向礦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對違章操作,違章指揮的,必須立即制止。

      第十一條 所有外包施工隊員工必須嚴格按《安全生產合同》要求,遵守和執行我礦安全管理制度規定、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及作業程序標準,落實責任和安全措施,接受礦安全監察人員的監督、檢查和考核。

      第十二條 各外包施工隊必須服從礦的安全管理與協調,執行各種安全指令。依據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礦安全管理制度、規程,對所用員工實施合同化、法制化安全管理。

      第十三條 礦查獲外包施工隊員工違反礦安全管理制度規定、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及作業程序標準,比照礦相關管理規定進行處罰。第一次違章,現場批評教育,并罰款100元;第二次違章,進行安全教育學習,考試合格方準上崗,并罰款200元;第三次違章,責令外包施工隊負責人辭退此人員。

      第十四條 外包施工隊負責人安全管理不到位,或其員工嚴重違章,造成各種事故,給礦造成經濟損失的,按經濟損失二倍處罰外包施工隊負責人。

      第十五條 外包施工隊員工凡故意破壞安全生產設施、設備的,按原價二倍賠償,若數額巨大,觸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六條 外包施工隊法人應當履行的安全生產職責。

      1、對承包經營范圍內的安全生產負總責,保證員工的安全生產權利;

      2、服從石家坡煤礦的安全管理與協調,執行各種安全指令。依據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礦上的安全管理制度、規程,對所用員工實施安全管理;

      3、對工程施工中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負責,保證資金投入,及時整改隱患;

      4、依法為所用員工辦理工傷社會保險;

      5、組織所用員工參加我礦實施的全員安全教育培訓、取證,保證所用員工持有三級安全教育合格證或特殊工種操作證;

      6、保證設施、設備完好,達到我礦設施、設備管理的規范、標準要求。

      7、配備符合國家行業規定的合格勞動保護用品。

      8、對員工實行日常安全教育。

      9、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與所用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及安全生產合同。

      第十七條 本辦法在實施過程中若與有關法律法規、上級規定抵觸,以有關法律法規、上級規定為準。

      第五節 安全獎懲辦法

      ××煤礦與各外包施工隊簽訂安全生產目標責任書,礦建單位繳納安全風險金10萬元、土建5萬元、安裝5萬元,從工程款中扣除,對出現安全問題的,按以下規定考核追究:

      (1)發生重傷1人次事故,對施工單位罰款5萬元。

      (2)發生重傷以上人身事故,每人次對施工單位罰款20萬元,罰沒所交安全風險抵押金(下月重交)。

      (3)外包施工隊在承包項目一年累計發生工亡事故3人以上(含3人),自動解除當年的工程承包合同,下年也不準再簽合同。

      (4)發生瓦斯、煤塵、水、火、機電、提升運輸等重大僥幸事故,按死亡事故進行追究處罰。

      (5)全年考核指標完成,將剩余的風險金返還給施工單位。

      第7篇 外包施工隊伍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外來施工隊伍安全監督管理,保護從業人員的安全和健康,預防外包工程在施工時的安全生產事故,減少財產損失,加強文明施工,根據《青海省地礦局外來施工隊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結合本院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外包工程系指我院承擔的各類地質勘查(調查)、環境治理、水文地質調查、土地治理、工程地質勘查、鉆探、硐探、槽探、道路修建等項目的外包工程和院基建項目外包工程。

      第三條 地勘分院、鹽湖分院、水環分院、工勘院、測繪工程與信息中心、院基建辦以及物業公司為我院各類外包工程的發包和管理單位,對工程項目的外包負有安全管理和監督職責。

      第二章院安全科安全監管職責

      第四條 負責對外來施工隊伍的資質審查。

      第五條 負責對外包工程施工合同中安全組織技術設計的初(終)審定。

      第六條 對施工管理部門的安全技術交底工作進行監督。

      第七條 對外包工程施工現場進行不定期的巡查,有權對查出的各類安全生產違章行為進行現場處理。

      第八條 應根據工程施工各個階段的特殊情況,適時召開由施工管理部門和外包施工單位等參加的安全生產協調會,會議的主要內容是:各單位匯報前一階段施工現場的安全情況和問題;通報在施工現場檢查過程中發現的各種安全隱患、違章現象和處理意見;協調和解決涉及安全生產的有關問題;提出下一階段工程施工中有關的安全要求和任務。

      第九條 有權對不服從安全管理、嚴重違章作業、野蠻施工、管理混亂、事故隱患不斷的施工隊伍,按施工合同相關規定終止合同,責令限期退出施工現場,并向工程發包單位提出嚴禁重新選用的意見。

      第三章施工發包單位(院屬各單位)安全職責

      第十條 施工發包單位在工程發包時必須依院相關規定與施工承包方簽訂勞動合同和安全生產協議,明確發包方和承包方各自承擔的安全生產責任,嚴禁“以包代管”。

      第十一條 在確定外來施工隊伍前,由施工發包單位負責對外來施工隊伍的資質進行初審。

      第十二條 負責組織院總工辦、安全科、計劃科等相關部門,對承包方的資質進行嚴格審查。資質未經會審或會審不合格的,施工發包單位嚴禁與其簽定施工合同。

      第十三條 負責協調院內部與外來施工隊伍之間的關系,并督促承包方到相關部門進行備案。

      第十四條 應制定相應的“外包工程施工隊伍安全管理規定”等相關制度,以此來規范對外包施工方的安全管理。

      第十五條 負責對外來施工隊伍承擔該項目的負責人進行現場安全技術交底。

      第十六條參與對外包工程項目的安全檢查、驗收工作。

      第十七條 指定專人(兼職安全員)負責外包工程項目管理,對施工現場和施工全部過程進行安全檢查和監督。

      第十八條根據外包工程施工期間施工承包單位人員發生的違章現象、不安全事件及安全職責履行情況,提出初步處理意見。

      第四章項目部負責人和兼職安全員的安全職責

      第十九條 具體負責施工現場的安全監督、檢查、管理工作。

      第二十條 外包工程在開工前,負責對承包方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內容包括施工項目的環境、特點、危險源、安全注意事項、文明生產及環境保護等。

      第二十一條 施工項目開工前,項目部負責人和兼職安全員必須到施工現場,根據安全檢查表逐一對照檢查,待檢查項目達到安全生產條件后方可下達開工通知書。

      第二十二條 檢查外來施工隊伍所使用的機械、工具、安全防護設施等是否安全有效、是否滿足安全施工的需要。

      第二十三條 檢查工程施工承包方負責人、工程技術人員和工人的技術、素質是否符合工程施工要求。

      第二十四條 在施工的過程中,應經常深入施工現場,檢查指導承包方安全施工,發現“三違”現象的,應及時糾正,并向上級相關部門反映。

      第二十五條 監督施工單位嚴格按照工程施工設計要求施工。

      第二十六條 組織召開安全工作例會,及時向施工隊伍傳達上級有關安全工作的文件和通報,并監督其認真學習與貫徹執行。

      第二十七條 檢查、督促施工隊伍是否為工作人員配備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及用具。

      第二十八條 了解施工隊伍工作人員的身體健康狀況,觀察施工過程中是否發生職業禁忌癥,發現員工身體不適的,應及時督促施工隊伍采取相應的救治措施。檢查發現員工冒名頂替現象的必須嚴肅處理。

      第二十九條 對不服從安全管理、違章作業、野蠻施工、管理混亂和屢教不改的施工隊伍,應視情節輕重,下達整改通知書,責令其現場整改、限期整改、停產整頓或提出終止合同的意見。

      第三十條 建立外包施工隊伍的安全管理臺帳、記錄等。

      第五章院計劃科、財務科、總工辦職責

      第三十一條 總工辦協助院安全科對外來施工隊伍的相關資質進行審查。

      第三十二條 計劃科在審定合同時,應預留工程款總額的5%作為安全施工保證金。發生死亡事故扣除保證金的100%,發生重傷事故扣除保證金的50%。預留工程款在項目驗收結束后,由院安全科確認無安全事故起三個月后退還。

      第三十三條 財務科負責對安全科提出的扣款或退還安全保證金的意見予以執行或兌現。

      第六章對工程施工承包方的資質審查內容

      第三十四條 合同簽訂前應審查的內容

      一、安全生產許可證。

      二、營業執照和相應的施工資質證書。

      三、法人代表資格證書;法人身份證復印件。

      四、法人授權委托書;受委托人的身份證。

      五、稅務登記證。

      六、組織機構代碼證。

      七、安全資格證書(項目負責人)。

      八、特種作業人員資格證書。

      九、由勞動部門頒發的安全施工合格證;施工簡歷和近三年安全施工記錄。

      第三十五條 合同簽訂后應審查的內容

      一、施工人員身份證復印件和購買工傷保險或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憑證。

      二、工程施工設計(包括安全技術設計或安全專篇)。

      三、應急救援預案。

      四、其他。

      承包方提供的上述相關資料一般加蓋單位公章的復印件,根據需要,也可提供原件。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安全科負責解釋,經院務會議修改。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二0一二年七月一日起執行。

      裝飾公司:施工隊管理辦法(七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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