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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管理辦法(四篇)

      發布時間:2024-02-02 10:22:01 查看人數:37

      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管理辦法

      第1篇 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強化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及時消除事故隱患,防止和減少事故,保障員工生命財產安全,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安全生產事故隱患(以下簡稱事故隱患),是指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它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隱患分為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

      一般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后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

      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第三條 各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各級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排查治理

      第四條 各單位是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責任主體,應當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建檔監控等制度,逐級建立并落實從主要負責人到每個從業人員的隱患排查治理和監控責任制,同時應當保證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資源。

      第五條 各項目部每月至少組織一次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參加的事故隱患排查。對排查出的事故隱患,應當按照事故隱患的等級進行登記、建檔,并按照職責分工實施監控治理。

      第六條 一般事故隱患應立即整改。重大事故隱患,由單位主要負責人組織制定事故隱患治理方案并實施。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治理的目標和任務;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經費和物資的落實;

      (四)負責治理的機構和人員;

      (五)治理的時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

      第七條 事故隱患實行分級監控治理。可能引起一般安全生產事故的隱患由項目部監控治理;可能引起較大安全生產事故的重大隱患由各公司或其指定單位組織監控治理;可能引起重大及以上安全生產事故的重大隱患,由股份公司監督,各公司組織實施監控治理。

      第八條 各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出租的,應當與承包、承租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并在協議中明確各方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職責。各單位對承包、承租單位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負有統一協調和監督管理的職責。

      第九條 各單位在事故隱患治理過程中,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發生。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員,設置警戒標志,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對暫時難以停產或者停止使用的相關生產儲存裝置、設施、設備,應當加強維護和保養,防止事故發生。

      第十條 各單位應當加強對自然災害的預防。對于因自然災害可能導致事故災難的隱患,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標準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預防措施,制定應急預案。在接到有關自然災害預報時,應當及時向下屬單位發出預警通知;發生自然災害可能危及生產經營單位和人員安全的情況時,應當采取撤離人員、停止作業、加強監測等安全措施,并及時向股份公司和當地政府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一條 各單位應當鼓勵、發動職工發現和排除事故隱患。對發現、排除和舉報事故隱患的有功人員,應當給予物質獎勵和表彰。

      第十二條 各單位應當每季、每年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并分別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15日前填報在安全生產信息系統相應欄目里。對于應由股份公司監控的重大隱患同時報送隱患登記表。

      第2篇 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建立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強化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事故隱患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事故,保障員工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國家安監總局《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局《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結合我項目部實際情況,制定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實施細則。

      第二條 項目部安全環保部門實施監管督察,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安全事故隱患(以下簡稱安全事故隱患),是指各作業隊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安全事故隱患的范圍:

      (一)危及安全生產的不安全因素或重大險情。

      (二)可能導致事故發生和危害擴大的工藝缺陷、設備缺陷和設施缺陷等。

      (三)建筑施工過程、生產及經營場所中可能發生的各種能量傷害。

      (四)可能造成職業病、職業中毒的勞動環境和作業條件。

      (五)可能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活動、過程、產品和服務。

      (六)管理制度、操作規程、作業標準、作業程序的不健全,安全責任制的不落實。

      (七)現場指揮人員、作業人員的嚴重違章違規行為。

      安全事故隱患分為一般安全事故隱患和重大安全事故隱患。一般安全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后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工停業,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第四條 項目部第一責任人對項目部安全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負責。

      第五條 項目部安全環保部按照職責對項目部屬各個施工作業隊排查治理安全事故隱患工作依法依規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第六條 任何施工隊伍和個人發現安全事故隱患,均有權向安全管理部門報告。

      項目部安全管理部門接到安全事故隱患報告后,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立即組織核實并予以查處,并向上級安全環保部報告備案。

      第二章 項目部安全事故隱患排查管理責任

      第七條 各個作業隊和職能部室是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責任主體。對排查出的事故隱患,應當按照事故隱患的等級進行登記,建立事故隱患信息檔案,并按照職責分工實施監控治理。

      安全事故隱患按照其發現途徑和方式,共分三類:

      1.檢查過程中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

      2.各有關部門上報安全事故隱患(包括書面或口頭反映)。

      3.受理舉報的安全事故隱患。

      第八條 安全事故隱患的處理方式:

      1.一般性安全事故隱患:安全事故隱患堅持“誰存在事故隱患,誰負責監控整改”的原則,由作業隊或項目第一責任人或者有關人員立即組織整改,限期排除。

      2.重大安全事故隱患:發現隱患后,項目部安全環保部做出暫時局部、全部停產停業或停止使用的強制措施決定。并根據國家安監總局《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和局《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辦法》提出具體的整改要求,督促其進行限期整改。

      第九條 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整改責任:

      (一)項目部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1.全面了解掌握項目部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2.定期組織策劃和參加項目部的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整改活動。

      3.保證項目部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整改活動的資源配置。

      4.組織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治理的目標和任務的制定、經費和物資的落實、治理的機構和人員的落實;保證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的制定和實施。

      5.組織對重大安全事故隱患的上報。

      (二)安全環保部的責任:

      1.定期開展安全監督檢查活動,及時發現和消除各類安全事故隱患;全面組織排查項目部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2.按照“五定原則”(即定措施、定人員、定資金、定責任、定時間),對項目部潛在和存在的安全事故隱患進行現場整改或下達整改指令。

      3.按照確定的安全事故隱患治理目標和任務,跟蹤落實項目部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整改。

      4.落實保障項目部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整改活動的資源配置,參與和組織安全措施、應急預案的制定和實施。

      5.對作業隊和個人通過各種途徑上報的安全事故隱患,及時按規定進行查實,并認真協調、督促有關部門進行徹底整改。

      6.下達停工停業指令。

      7.對安全事故隱患現場實施跟蹤監控。

      8.建立健全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整改臺賬,定期匯報、上報隱患排查整改情況及報表。

      (三)作業隊責任:

      1.全面了解掌握作業現場的設備狀況、工程狀況、環境狀況和危險因素狀況,嚴格執行安全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2.發現和確認作業現場的安全事故隱患,及時進行報告。

      3.按照整改要求完成隱患整改。

      4.按照規范要求建設和維護作業現場的安全設施。

      第十條 項目部成立隱患治理領導小組,定期對項目部的安全事故隱患進行排查。發現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立即排除;因生產技術、工藝、設計等原因難以立即排除的,應當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監控措施。

      凡三日之內無法整改完畢的安全事故隱患必須上報上級安全管理部門。

      第十一條 安全環保部門的檢查、督察人員依法依規履行安全事故隱患監督檢查職責時,各個作業隊應當積極配合,不得拒絕和阻撓。

      第十二條 項目部鼓勵、發動職工發現、舉報和排除安全事故隱患。項目部安全環保部對安全事故隱患或違法行為的舉報經核查屬實的,對發現、排除和舉報安全事故隱患的有功人員,給予10-100元的獎勵;對舉報重大事故隱患有突出貢獻的,給予特別獎勵。

      安全事故隱患或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舉報范圍:

      (一)項目部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范及標準的行為;

      (二)項目部設備、設施、場所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

      (三)其他可能構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安全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三條 項目部安全環保部與各個施工作業隊簽訂安全生產協議書,并在協議中明確各方對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職責。項目部安全環保部對各個作業隊的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負有統一協調和監督管理的職責。

      第十四條 項目部安全環保部每月、每季度對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并按時上報上級安全監管部門,報送書面統計分析表。統計分析表應當由項目部主要負責人簽字。

      第十五條 對于重大事故隱患,項目部及時向上級安全監管部門報告。重大事故隱患報告內容應當包括:

      (一)隱患的現狀及其產生原因;

      (二)隱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難易程度分析;

      (三)隱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六條 對于重大事故隱患,項目部主要負責人組織制定并實施事故隱患治理方案。

      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治理的目標和任務;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經費和物資的落實;

      (四)負責治理的機構和人員;

      (五)治理的時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

      第十七條 項目部在安全事故隱患治理過程中,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發生。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員,設置警戒標志,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對暫時難以停產或者停止使用的相關生產儲存裝置、設施、設備,應當加強維護和保養,防止事故發生。

      第十八條 項目部加強對自然災害的預防。對于因自然災害可能導致事故災難的隱患,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預防措施,制定應急預案。在接到有關自然災害預報時,及時向現場施工作業隊發出預警通知;發生自然災害可能危及人員安全的情況時,應當采取撤離人員、停止作業、加強監測等安全措施,并及時向上級安全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九條 由地方人民政府、建設單位或者局安全監管部門掛牌督辦并責令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治理的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工作結束后,由局組織技術人員和專家對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情況進行評估。

      經治理后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項目部向局安全監管部門提出恢復生產的書面申請,經局安全督察組審查同意后,方可恢復生產經營。申請報告應當包括治理方案的內容、項目的評價報告等。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項目部安全環保部組織對項目部的工作現場進行安全事故隱患排查,并對上報的安全事故隱患整改情況進行跟蹤督察。加強對重點監控項目部的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安全環保部發現屬于分包協作單位職責范圍內的安全事故隱患的,應該及時將有關資料移送分包協作單位,并跟蹤督導,落實相應責任,記錄備查。

      第二十二條 項目部安全環保部按月、季將本單位安全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情況和統計分析表上報上級安全管理部門備案。

      第四章 罰 則

      第二十三條 項目部屬各個施工作業隊未履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依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四條 安全環保部門的工作人員未依法、依規履行職責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3年10月20日起施行

      第3篇 煤礦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分級管理辦法

      1 編制目的

      為加強公司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分級管理,杜絕安全隱患事故的發生,確保煤礦安全生產,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2 編制依據

      2.1《煤礦安全規程》。

      2.2《煤礦安全監察條例》。

      2.3國家及煤炭行業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的相關規定。

      3適用范圍

      3.1貴州****礦業有限公司。

      4 管理辦法細則

      4.1總則

      4.1.1 為了排查煤礦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有效促進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整改,根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煤礦隱患排查和整頓關閉實施辦法(試行)》、《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試行)》和《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等有關文件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4.1.2本辦法所稱安全生產事故隱患(以下簡稱事故隱患),是指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隱患分為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一般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后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一般隱患由公司總經理或副總經理指定隱患整改責任人,負責責成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對限期整改的隱患,由整改責任人負責監督檢查和整改驗收,驗收合格后報公司總經理或副總經理審核簽字備案。

      重大隱患由公司總經理組織制定隱患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落實整改的內容、資金、期限、下井人數、整改作業范圍,并組織實施。整改項目結束后,由總經理按照重大隱患的整改驗收標準組織自檢。

      礦井重大隱患自檢合格后,按分級監控要求及時向上級公司安全監察部門、生產技術部門以及當地市(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部門進行報告。申請報告應包括整改方案中的內容、項目和自檢結果,并有公司主要負責人簽署的驗收意見。

      4.1.3公司各部門、各隊要加強現場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和查處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和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發現存在重大隱患,要立即停止生產,并向公司主要負責人報告。

      4.1.4有重大事故隱患的,必須立即停止生產,排除隱患。

      4.1.5重大事故隱患分級排查治理責任追究,應當堅持寧嚴勿寬,責任到人,加大追究的原則。

      4.2 隱患治理責任制

      4.2.1 公司各部門、各區隊要認真落實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整改)的責任制,組織職工發現和排除隱患。

      4.2.1.1公司總經理對本單位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整改)工作負全面責任。應當每月組織一次由相關煤礦安全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和職工參加的事故隱患排查,對查出的隱患要登記建檔。要定期聽取有關人員及部門對事故隱患排查的匯報,督促和檢查事故隱患排查、整改工作計劃和資金的落實,組織健全機構、配備人員、組織制定崗位責任制,主持召集事故隱患排查、整改工作辦公會及工作會議,及時作出決策和下達指令。

      4.2.1.2公司總工程師對本公司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整改)工作負技術領導責任,負責組織制定事故隱患排查、整改工作計劃和安全技術措施,確定崗位責任、開展科研攻關、推廣應用新技術,組織安技措資金計劃,參加事故隱患排查和整改。對查出的隱患,要組織公司有關領導和有關工程技術人員進行安全技術評審,通過評審對排查出的隱患按a、b、c三級進行分級。

      4.2.1.3公司分管副總經理對分管業務范圍內的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整改負直接領導責任,同時協助總經理開展事故隱患的排查和整改工作,負責組織實施事故隱患排查、整改工作計劃,監督檢查各級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崗位責任制落實情況,組織實施整改隱患的各項措施,參加事故隱患排查和整改。

      4.2.1.4公司各部門、各隊負責人,對分管業務范圍內的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和整改負技術責任。協助總工程師組織制定、審批和落實整改隱患的安全技術措施,參加事故隱患排查和整改。

      4.2.1.5公司安全部門主任對公司的事故隱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負監察責任;公司安全部門分管副主任,對各自分管范圍內的事故隱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負有安全監察直接責任。負責監督檢查本企業各級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崗位責任制和業務保安責任制的履行情況,參加事故隱患的排查,跟蹤落實隱患的現場整改情況,對各自分管范圍內的事故隱患實行閉合管理,并建立和保管好事故隱患整改臺賬。

      4.2.1.6公司各業務部門,是事故隱患排查和實施整改的責任部門,對隱患排查、整改負生產技術管理責任。具體負責事故隱患排查、制定具體整改方案、指導整改方案的實施以及現場整改過程中的安全生產技術管理工作。

      4.2.1.7基層區隊區隊長、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和整改負全面責任。每天組織一次對本區隊(本項目、下同)事故隱患的排查,采取有針對性的措施進行及時整改,對排查出來的事故隱患要登記建檔,并及時向有關領導和部門匯報事故隱患的排查和整改工作情況。

      4.2.1.8基層區隊、施工單位的技術負責人(技術員),對本區隊的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負技術管理直接責任。負責編制事故隱患排查和整改的安全技術措施,現場指導安全技術措施的實施。

      4.2.1.9基層區隊、含施工單位的班組長(跟班副隊長),對本班組生產作業場所存在的安全隱患的排查、整改負直接責任。作業前,必須認真排查本班組生產作業場所存在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提出在工作過程中應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在生產過程中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認真加以解決;對依靠本班組力量無法進行整改,或一時不能徹底整改的事故隱患,必須及時向區隊、公司調度室以及公司安全部匯報。

      4.2.1.10、基層區隊、施工單位的現場作業人員,對所在崗位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負責。必須每班排查本崗位事故隱患,對排查出來的事故隱患要及時進行整改;如不能整改的,必須及時向班組長和區隊帶班干部進行匯報,同時,在現場作業過程中,必須無條件接受各級領導及安全管理人員交辦的事故隱患整改任務,并按要求完成隱患整改工作。

      4.3 隱患分級管理和監控

      4.3.1 對事故隱患實行分類、分級管理和監控。定期組織對事故隱患進行一次徹底排查,對所排查出來的各類隱患按照下述方法進行分類和定級,對事故隱患實行分類、分級管理。

      按事故隱患類別分為十類,分別是頂板、通風、瓦斯、煤塵、機電、運輸、放炮、火災、水災和其它。

      4.3.2 按事故隱患危害程度、治理難度分為三級,分別是a級、b級 、c級。 a級屬礦井自身一時難以處理,需要(集團)公司或省、市有關部門組織、幫助或協調處理的;b級為礦井自身能處理的;c級為區、部、隊能及時或現場處理的。

      4.3.3 a級隱患是指危害嚴重,可能造成重特大傷亡事故或者重大經濟損失,或者治理難度大,需由能發公司或省、市有關部門組織、幫助或協調處理的隱患。有下列情形之一為a級隱患。

      4.3.3.1超能力、超強度或超定員組織生產。

      4.3.3.2未依照規定實施防突出措施;

      4.3.3.3揭煤前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統;或抽放系統、瓦斯監控系統不能正常運行。

      4.3.3.4通風系統不完善、不可靠,進入煤巷施工前未建立全負壓通風系統的;井下存在無風、微風、循環風、老塘風和串聯通風;掘進工作面局扇一機供兩頭;主扇帶病運轉、備用主扇不完好、擅自停開主扇、局扇和瓦斯抽放泵;礦井總風量不足。

      4.3.3.5有嚴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解決處理。

      4.3.3.6超層越界開采。

      4.3.3.7井下存在未熄滅火區,沒有采取有效措施解決處理。

      4.3.3.8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設備、材料、工藝,礦井有以掘代采、以探代采行為,通風、排水、提升、壓風設備安全檢驗檢測不合格。

      4.3.3.9沒有雙回路供電系統。

      4.3.3.10無完善的防塵供水系統。

      4.3.3.11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煤炭生產許可證從事生產,以及將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維修作業進行勞務承包。

      4.3.3.12有其他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

      4.3.4 b級隱患是指危害比較嚴重,可能造成傷亡事故或者經濟損失,或者治理難度比較大,需有一定的工程量,需由公司限期解決的隱患。有下列情形之一為b級隱患。

      4.3.4.1瓦斯超限作業、瓦斯經常超限、炮后瓦斯超過3%、有毒有害氣體濃度超過規定未采取措施解決處理或未處理到位。

      4.3.4.2排放瓦斯無措施或措施不落實。

      4.3.4.3井下電氣設備失爆。

      4.3.4.4存在水患未按規定填繪采掘工程平面圖,在存在水患情況下作業未編制針對性安全措施。

      4.3.4.5啟封火區、火區下開采、火區鄰近區域開采無安全措施。

      4.3.4.6掘進工作面不按規定設雙風機、雙電源或雙風機不能自動切換。

      4.3.4.7斜井人車保護裝置失效、提人絞車不使用動力制動、專用信號失靈。

      4.3.4.8井田范圍內或井田周邊廢棄礦井水文地質資料不清。

      4.3.4.9無設計或不按設計施工。

      4.3.4.10無作業規程作業,未執行“一工程一措施”。

      4.3.4.11未嚴格遵守巷道貫通程序,巷道貫通無措施或措施不落實,貫通后不及時調整通風系統。

      4.3.4.12未嚴格遵守巷道揭煤程序。

      4.3.4.13井下風門不聯鎖或聯鎖失效。

      4.3.4.14其他

      4.3.5 c級隱患是指危害比較輕,或者對安全生產有一定影響,需由基層區(隊)、基層業務部門解決的隱患。有下列情形之一為c級隱患。

      4.3.5.1主副提升絞車、主提升皮帶、壓風機、主扇、主排水泵等設備保護不全、不可靠,鋼絲繩磨損斷絲超限不及時更換,不按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檢驗檢測和檢查;

      4.3.5.2回采工作面懸頂面積超過作業規程規定時,不采取措施或不執行人工強制放頂;

      4.3.5.3采掘工作面不采取綜合防塵措施或積塵超標;

      4.3.5.4報廢采區、報廢采煤工作面、廢舊巷道、獨頭盲巷未按規定及時封閉;

      4.3.5.5采掘工作面過斷層、破碎帶、舊巷、采空區時無針對性安全措施或措施不落實;

      4.3.5.6采煤工作面上下兩口不暢通,兩巷失修嚴重,巷道斷面小于原設計20%;

      4.3.5.7監測、監控系統傳感器設置數量不足、安設位置不當、調校不及時、瓦斯超限后不能斷電和聲光報警;

      4.3.5.8采煤工作面缺失或失效支柱達5%以上;

      4.3.5.9不按月填繪采掘工程平面圖或圖紙弄虛作假;

      4.3.5.10其他安全生產隱患。

      4.3.6采煤、掘進、機電、運輸提升、通防、巷修、火工品、水文地質及其它相關方面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每周要與安監部門一起召開一次事故隱患排查和整改分析會;區隊每天要分析一次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和整改情況。每次會議都要有原始記錄。

      4.3.7 公司安全部要建立隱患整改檔案,對各類隱患實行“誰排查、誰簽字,誰整改、誰簽字,誰驗收、誰簽字”的閉合管理。

      煤礦重大隱患和一般隱患排查和整改情況匯總表,要及時報送相關領導和部門,并及時下發到基層相關單位。

      4.3.8 公司安全部、工程部負責協調、跟蹤、督查b級隱患整改治理情況、解決b級隱患整改情況。

      4.4 隱患的建檔和上報

      4.4.1 公司業務部門、安全部對查出的安全隱患,要及時下發安全隱患整改通知單或安全監察意見書,并跟蹤落實隱患整改的情況;對未按期完成隱患處理或因安全隱患處理不當而造成事故的,要依照責任追究等相關文件的規定,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4.4.2 公司安全部要加強對所排查出來的安全隱患的跟蹤落實,及時進行統計匯總,實行檔案化閉合管理。安全隱患排查及整改情況檔案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安全隱患的名稱和級別、危害程度、產生的原因和現狀、所采取的整改方案及安全措施、整改的單位和整改責任人、組織和參加整改驗收的人員、整改結果等內容。

      4.4.3 基層各區隊應當于每月25日前將本月安全隱患的落實整改情況,以及所排查出來的當月的安全隱患,向公司安全生產部提交書面報告。在每季度第一個月的5日前,要將上季度重大隱患的整改情況,以及本季度所排查出來的重大安全隱患,向公司安全部提交書面報告,公司安全部進行匯總,編制成冊,向能發公司、當地市(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提交書面報告。上述報告均要經總經理(礦長)簽字。報告的主要內容要包括:產生重大隱患的原因、現狀、危害程度分析、整改方案、安全措施和整改結果等內容。重要情況應當隨時報告。

      4.5 責任追究

      4.5.1 公司定期、不定期的對煤礦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進行檢查,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和危及工人生命安全的重大隱患仍繼續生產作業的部門、區隊,立即責令停產整頓,并根據公司下發的相關處罰條例進行處罰。公司安全部設立舉報電話(0857-7445036),對群眾舉報的事故隱患等安全生產問題,及時進行調查處理。

      4.5.2 公司每季度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進行一次考核。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資料管理規范的單位,給予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獎勵;對事故隱患舉報有功人員給予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獎勵。

      對事故隱患排查不細、治理不力、履行監督職責不到位、資料管理混亂的單位(部門、隊),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給予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5其它

      5.1 本辦法由安全部負責編制、修訂和解釋。

      5.2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第4篇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方針,規范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長效機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及《中國國電集團公司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規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是企業管理的重要內容,按照“誰主管、誰負責”和“全方位覆蓋、全過程閉環”的原則,明確責任主體,落實職責分工,實行分級分類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國電東北電力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所屬各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

      第二章定義與分級

      第四條安全生產事故隱患(以下簡稱“事故隱患”)是指安全風險程度較高,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作業場所、設備及設施的不安全狀態、非常態的運行工況、人的不安全行為及安全管理方面的缺陷。

      第五條根據可能造成的事故后果,事故隱患分為重大事故隱患和一般事故隱患兩個等級。

      (一)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能構成重傷及以上人身事故、一類障礙及以上設備事故)和整改難度(需要停止機組或重要輔機運行)較大,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各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二)一般事故隱患是指危害(能構成人身輕傷或二類障礙)和整改難度(不需要停止重要輔機或機組運行)較小,發現后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

      第六條設備缺陷和事故隱患的關系。超出設備缺陷管理制度規定的消缺周期仍未消除的設備危急缺陷和嚴重缺陷,即為事故隱患。根據其可能導致事故后果的評估,分別按重大或一般事故隱患治理。

      第七條被判定為事故隱患的設備缺陷,應繼續按各單位現有設備缺陷管理規定進行處理,同時納入本辦法規定的事故隱患管理流程進行閉環督辦。

      第八條事故隱患劃分為鍋爐、汽機、電氣、熱工、化學及水工、燃料、除灰脫硫及脫硝、風電、水務、供熱、交通、消防、其他共十三大類進行統計,每一類均包含設備、系統、作業環境、管理及其它隱患。

      第三章職責分工

      第九條遵循“統一領導、落實責任、分級管理、分類指導、全員參與”的原則,建立公司本部、各單位、相關部門組成的三級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機制。

      第十條各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負責。

      第十一條事故隱患所在單位是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責任主體。公司安全生產部是公司安全生產事故隱患的歸口管理部門,組織、指導、協調各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承擔閉環管理責任。

      第十二條各單位安全監察部門是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監督部門,督辦、檢查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歸口負責相關數據的匯總、統計、分析。負責定期組織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專項檢查。

      第十三條各單位生產技術管理部門是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管理部門,組織、協調、指導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歸口負責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效果驗收和評估。

      第十四條公司本部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行業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程、制度和文件要求,組織制定公司系統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相關管理制度并監督執行。

      (二)督促指導各單位開展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匯總、統計、分析公司系統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向政府有關部門和集團公司匯報。

      (三)公司安全生產部對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負有管理職責,指導、協調各單位對重大事故隱患進行治理。

      (四)組織重大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保證資金投入。

      (五)對各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進行專項監督檢查。

      (六)遇有重大問題時,協調政府相關部門或其他行業單位,促進事故隱患治理工作。

      第十五條各單位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閉環管理。

      (二)貫徹執行政府部門及集團公司、公司有關要求,組織所屬單位開展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保證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所需資金投入。

      (三)核定所屬部門上報的重大事故隱患,組織制定、審查批準治理方案,監督、協調治理方案實施,對治理結果進行驗收。

      (四)檢查所屬部門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開展情況,協調解決所屬部門在工作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各種問題,針對共性、苗頭性、傾向性事故隱患,適時組織開展專項排查治理活動。

      (五)匯總、統計、分析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向公司和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匯報。

      第十六條各單位相關部門的主要職責:

      (一)根據本單位的安排,負責重大事故隱患控制、治理等相關工作,并負責一般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閉環管理。

      (二)負責事故隱患的評估定級。對評估為重大等級的事故隱患,及時報本單位核定。

      (三)編制本部門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方案,報送本單位審查。

      (四)具體實施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對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結果進行預驗收,并向本單位申請驗收。

      第四章排查治理

      第十七條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應納入日常工作中,按照“(排查)發現-評估-報告-治理(控制)-驗收-銷號”的流程形成閉環管理。(見附件1)

      第十八條排查、發現事故隱患應結合各部門、各專業的常規工作、專項工作和監督檢查活動進行,其主要工作方式有:運行分析;安全性評價;各級各類安全檢查、專項督查;設備的日常巡視、檢修預試;已發生事故的原因分析。

      第十九條事故隱患的等級由事故隱患所在單位評估確定。

      第二十條對于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立即進行評估,按照預評估、評估、核定三個步驟確定其等級。各單位、各部門還應開展定期評估,全面核定各級各類事故隱患等級。定期評估周期為各部門每半月一次,各單位每月一次,可結合安委會會議、安全分析會等進行。

      第二十一條各部門對發現的事故隱患進行評估,確定等級,填寫“重大(一般)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檔案表”(見附件2、附件3)。

      第二十二條事故隱患評估判斷后應于24小時內報告本單位生產技術管理部門和安全監察部門核定。生產技術管理部門應于三天之內反饋核定意見。

      第二十三條事故隱患一經確定,事故隱患所在單位應立即采取控制措施,防止事故發生,同時編制治理方案。一般事故隱患治理措施或方案由各部門負責制定,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方案由生產技術管理部門編制,各單位生產主要負責人審查批準。

      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方案應包括:事故隱患的現狀及其產生原因;事故隱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難易程度分析;治理的目標和任務;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經費和物資的落實;負責治理的機構和人員;治理的時限和要求;防止隱患進一步發展的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

      第二十四條各單位應根據事故隱患具體情況和急迫程度,及時編制、審批治理方案。一般事故隱患治理方案應在確定隱患后七天內完成。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方案應在確定隱患后十五天內完成編制、審批。

      第二十五條事故隱患治理應結合年度基建、技改、大修、專項活動等進行,做到責任、措施、資金、期限和應急預案“五落實”。事故隱患治理所需資金應統一納入綜合計劃。

      第二十六條未能按期消除的重大事故隱患,經重新評估仍確定為重大事故隱患的須重新制定治理方案,進行整改。對經過治理、危險性確已降低、雖未能徹底消除但重新評估定級降為一般事故隱患的,經各單位核定可劃為一般事故隱患進行管理,在重大事故隱患中銷號,但各單位要動態跟蹤直至徹底消除。

      第二十七條未能按期治理消除的事故隱患,應重新進行評估,評估后仍為事故隱患的需重新填寫“重大(一般)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檔案表”,重新編號,原有編號銷除。

      第二十八條事故隱患整改治理完成后,隱患所在部門應及時報告有關情況、申請驗收。各單位生產技術部門會同安全監察部門組織對一般事故隱患治理結果進行驗收,各單位主要生產負責人組織對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結果進行驗收。驗收后填寫“重大(一般)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檔案表”。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應有書面驗收報告。事故隱患治理結果驗收應在提出申請后七天內完成。

      第二十九條事故隱患所在單位對已消除的事故隱患應銷號,整理相關資料,妥善存檔。

      第三十條建立運行隱患預警通告機制。因檢修、故障等使運行方式變化而引起的事故隱患風險,應由各單位生產調度發布預警通告,相關部門制定應急預案。運行方式變化構成重大事故隱患,相關單位生產調度應將有關情況書面通告公司調度。

      第五章信息報送

      第三十一條各單位安全監察部門應明確一名專責人,負責事故隱患的匯總、統計、分析、數據錄入、信息報送等工作。生產技術管理部門應明確各專業負責人,負責專業范圍內事故隱患的統計、分析、信息報送等工作。

      第三十二條事故隱患信息報送實行零報告制度。

      第三十三條依托信息化手段,實現自上而下、動態跟蹤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進展情況。

      第三十四條各單位應建立事故隱患管理數據庫,做到“一患一檔”。

      事故隱患檔案應包括以下信息:隱患簡題、隱患內容、隱患編號、隱患所在單位、專業分類、歸屬職能部門、評估等級、整改期限、整改完成情況等。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過程中形成的傳真、會議紀要、正式文件、治理方案、驗收報告等也應歸入事故隱患檔案。

      第三十五條各單位生產技術管理部門每月底將當月新確定的事故隱患以及當月完成治理銷號的事故隱患的“重大(一般)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檔案表”以及其它事故隱患治理進展情況報送各單位安全監察部門。安全監察部門匯總、錄入事故隱患數據庫、建立檔案,并形成“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一覽表”(見附件4)和“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統計表”(見附件5)。

      第三十六條各單位安全監察部門每月5日前將本單位上月度“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一覽表”和“安全生產事故排查治理情況統計表”報送公司安全生產部。公司安全生產部門負責匯總各單位信息,每月8日前形成公司當月“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一覽表” 和“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統計表”。

      第三十七條公司在每季度第一個月10日前將上季度“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統計表”和季度(年度)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總結報送集團公司安全生產部。

      第三十八條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方案、驗收報告定稿后應在三日內報送公司安全生產部備案。

      第三十九條各單位安全監察部門應在月度安全分析會上通報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情況。

      第四十條對于重大事故隱患,各單位應按相關規定向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報告。

      第四十一條公司本部每季度、每年對公司系統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統計分析。按要求向國家有關部門和集團公司報送。

      第六章督辦機制

      第四十二條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執行上級對下級監督,同級間安全生產監督體系對安全生產保證體系進行監督的督辦機制。

      第四十三條各單位安全監察部門根據掌握的事故隱患信息情況,以《安全監督通知書》形式進行督辦。定期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檢查,檢查情況及時通報。

      第四十四條公司本部對各單位的重大事故隱患進行督查,監督治理情況。

      第七章考核

      第四十五條各單位應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納入本單位績效考核范圍。

      第四十六條對發現、舉報和消除重大事故隱患的人員,給予表揚獎勵。

      第四十七條在年度內,對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經核實后給予表彰獎勵。

      第四十八條對瞞報事故隱患,或因工作不力延誤消除事故隱患并導致安全事故的,對責任人按相關規定從嚴處罰。重大事故隱患治理不力,公司將追究相關單位責任;一般事故隱患治理不力,由各單位追究相關部門、人員責任。

      第八章附 則

      第四十九條各單位可結合實際制定補充規定或實施細則。

      第五十條本辦法由公司安全生產部負責解釋。

      第五十一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管理辦法(四篇)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建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強化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及時消除事故隱患,防止和減少事故,保障員工生命財產安全,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規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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