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辦法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我市電梯使用安全管理和日常維護保養,保證電梯安全運行,預防和減少事故發生,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電梯的生產(含設計、制造、安裝、改造、維修,下同)、使用、檢驗檢測及其監督檢查等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電梯的生產單位和電梯檢驗檢測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機構)應當依法取得許可,方可從事相關活動。
從事電梯生產的作業人員以及檢驗檢測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
第三條電梯生產、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責任制度。電梯生產、使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對本單位電梯安全全面負責。
第四條市、區(縣)及高新區、經濟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是本轄區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安全監管、規劃、建設、房產、工商、價格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市、區(縣)人民政府及高新區、經濟區管委會應當加強電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督促和支持有關部門依法履行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及時協調、解決電梯安全監督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街道辦事處(社區)應當協助有關負責電梯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做好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學校、新聞媒體、社會團體應當開展電梯安全知識和電梯安全法律的宣傳、普及工作,倡導文明乘梯,增強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第七條鼓勵推廣使用先進技術,提高電梯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鼓勵研究、開發、示范和推廣電梯節能技術,鼓勵推行電梯安全事故責任保險制度。
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負有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舉報影響電梯安全違法行為和電梯安全事故隱患。
第二章 電梯生產與銷售
第九條電梯制造單位應當按照電梯制造有關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提供設計文件、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和監督檢驗證明等資料,并保證所制造電梯的配件供應。
第十條電梯銷售單位應當建立電梯進貨檢查驗收制度和銷售臺賬,對其銷售電梯的合法性負責,禁止銷售無設計文件、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和監督檢驗證明或者淘汰、報廢的電梯。
銷售電梯應當與購買者簽訂書面合同,并約定有關售后服務事項。
第十一條電梯安裝、改造、維修單位應當依法取得許可,其電梯安裝、改造、維修作業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書,并持證上崗。
第十二條電梯安裝、改造、維修單位應當對電梯安裝、改造、維修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并記錄教育和培訓情況。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記錄,至少保存兩年。
第十三條電梯安裝、改造、維修單位需要安裝、改造、維修電梯的,應當在施工前依照有關規定告知市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四條電梯安裝、改造、維修單位需要對電梯進行安裝、改造和維修的,應當向電梯檢驗檢測機構申請施工過程監督檢驗,未經監督檢驗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五條安裝、改造、維修電梯應當嚴格遵守有關安全技術規范和標準,真實、準確填寫相關記錄、自檢報告等。
第十六條電梯安裝、改造、維修單位在電梯安裝、改造、維修竣工驗收后三十日內,應當將有關技術資料移交使用管理單位,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將其存入電梯安全技術檔案,并妥善保管。
第三章 電梯設置與使用
第十七條建設項目的電梯設置應當執行國家、省、市相關規定和標準,綜合考慮急救、消防、無障礙通行功能。
第十八條 住宅(含商住兩用,下同)建設項目七層以上或者入戶口層樓面距室外設計地面高度超過十六米以上的,應當按照規定設置電梯。
第十九條建設項目的電梯設置不符合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和標準的,規劃部門不得發放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圖審查機構不得發放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書。
第二十條 安裝電梯應當配備視頻監控設施。本辦法發布前已安裝使用的電梯,有條件的應當加裝視頻監控設施。
第二十一條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購置符合相關安全技術規范的電梯,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實施電梯安裝、改造、維修。
第二十二條電梯經監督檢驗合格,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在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內到當地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手續。
第二十三條在用電梯應當每年進行一次定期檢驗。其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在電梯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滿一個月前,向電梯檢驗檢測機構申請定期檢驗。電梯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繼續使用。
第二十四條電梯報廢或者停用一年以上的,或者電梯使用管理單位發生變更的,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在報廢、開始停用、變更后的三十日內,到當地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相關登記手續。
第二十五條電梯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時,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組織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電梯事故隱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二十六條 實行物業管理的電梯,業主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物業服務企業交納電梯運行費;對不按規定交納的,由物業服務企業依法追繳。
電梯運行費用于相關電梯日常管理、維護保養、直接物質損耗以及電梯檢驗等費用。電梯運行費應當單獨立賬專款專用,出現結余的,應當結轉使用,可以用于電梯的更新、改造和維修,不得挪用。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每半年公布一次電梯運行費收支情況。
第二十七條 電梯使用管理單位利用電梯張貼商業廣告的收入,應當用于電梯的日常管理和維護保養。
第二十八條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對電梯使用安全負責,并采取下列電梯安全管理措施:
(一)設置電梯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電梯安全管理人員;
(二)建立健全電梯安全運行管理制度;
(三)建立電梯安全技術檔案;
(四)保證電梯緊急報警裝置能夠有效緊急呼救,在能夠接受警報信號的位置設立電梯值班人員,并實現及時應答回應;保證電梯內手機信號覆蓋并實現有效通話;
(五)在電梯轎廂內或者出入口的明顯位置張貼有效的《安全檢驗合格》標志、警示標志和安全注意事項,標明使用管理單位名稱、維保單位名稱及其急修、投訴電話和應急救援電話;
(六)制定電梯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七)發生電梯乘客被困故障時,能迅速按照應急預案采取有效措施對被困人員進行撫慰和組織救援,并及時報告當地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電梯停用期間,電梯使用單位應在顯著位置設置警示標志,避免乘客誤用。
(八)醫院提供患者使用的電梯以及用于觀光娛樂、速度大于2.5m/s的乘客電梯應設專人操作,且應持《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上崗;
(九)商場及其它公共場所在大型節假日期間及其它乘梯人員密集時應組織專人進行提示和疏導。
(十)國家有關電梯使用規則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九條電梯的安裝、改造、重大維修過程,必須經過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按照安全技術規范要求進行監督檢驗。未經監督檢驗合格的電梯,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十條在用電梯應當進行定期檢驗,定期檢驗周期為一年。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在電梯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向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電梯,不得繼續使用。
第三十一條電梯使用管理單位的電梯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電梯運行日常檢查,并做好記錄;
(二)及時提出電梯定期檢驗申請;
(三)妥善保管電梯層門、機房及電源鑰匙等;
(四)督促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定期檢修、保養電梯;
(五)發現電梯存在安全隱患需要停止使用的,有權作出停止使用的決定,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
(六)遇有火災、地震等影響電梯安全運行和電梯乘客人身安全的突發性事件時,應當迅速采取措施,停止電梯運行。
第三十二條使用電梯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使用明示處于非安全狀態下的電梯;
(二)采取強行扒、撬等非安全手段開啟電梯層門、轎門;
(三)毀壞電梯及設施、標志;
(四)在電梯內吸煙、打鬧、蹦跳;
(五)超過電梯額定載荷運載貨物;
(六)其他違反電梯安全的行為。
第三十三條對使用住宅電梯運載建筑材料、建筑垃圾以及易造成電梯損壞的家具、家用電器等物品的,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派人員進行現場管理。
第三十四條電梯進行更新、改造、維修或者日常維護保養所需費用,由電梯的所有權人承擔。
電梯的所有權人將電梯交付他人使用管理的,應當與使用管理單位簽訂書面合同,明確雙方安全管理責任和電梯更新、改造、維修或者日常維護保養的出資義務。
第四章 電梯維護保養與應急救援
第三十五條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電梯安裝、改造、維修單位或者電梯制造單位負責電梯維護保養,并簽訂委托合同。
第三十六條外地單位在本市從事電梯維護保養的,應當在本市設置固定的辦公場所和配備相應的作業人員,并到市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第三十六條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電梯維護保養安全管理制度,建立電梯維護保養文件資料檔案,對負責維護保養電梯的安全性能負責。
第三十七條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根據相關安全技術規范、標準和電梯使用維護說明書要求,制定電梯維護保養計劃與方案,并做好電梯維護保養記錄。
第三十八條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制定電梯安全應急救援預案,并報當地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十九條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設立二十四小時值班電話,并安排相應的電梯應急救援值班人員,接到電梯困人故障報告后,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實施現場救援。
第四十條住宅電梯使用十五年以上或者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經安全技術評估確認已無法保證安全,且無改造、維修價值的應當報廢。
第四十一條 住宅電梯需要更新、改造、維修的,其費用應當由業主共同承擔,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
住宅電梯更新,改造、維修需要使用房屋公共維修資金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發生電梯安全事故的,事故發生單位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電梯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程序,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從安全生產專項資金中安排電梯安全應急救援專項資金,主要用于住宅電梯安全應急救援等工作。
第五章 檢驗檢測
第四十四條電梯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開展電梯檢驗檢測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和便民原則,為電梯生產、使用管理單位提供可靠、便捷的檢驗檢測服務。
第四十五條電梯檢驗檢測機構的從事檢驗檢測活動的人員,應當經國家有關部門考試合格并取得證書;開展檢驗檢測活動應當符合有關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并對檢驗檢測結果負責。
第四十六條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應當自接到定期檢驗檢測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安排檢驗檢測。檢驗檢測完畢后,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出具電梯檢驗檢測報告;經檢驗檢測合格的,還應當一并發放安全檢驗合格標志。
第四十七條電梯使用管理單位對電梯檢驗檢測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電梯檢驗檢測報告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提出。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向電梯使用管理單位作出書面答復。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逾期未答復或者電梯使用管理單位對電梯檢驗檢測機構的書面答復仍有異議的,可以在逾期十五個工作日內或者收到答復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當地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復驗。受理復驗申請的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組織鑒定。
第四十八條電梯檢驗檢測機構在檢驗檢測活動中發現電梯安全隱患的,應當書面告知電梯使用管理單位;發現嚴重事故隱患時,還應當立即報告當地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第四十九條電梯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不得從事電梯生產、銷售活動,不得以其名義推薦或者監制、監銷電梯。
第五十條電梯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利用檢驗檢測工作故意刁難電梯生產、使用管理單位的,有關單位有權向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投訴。接到投訴的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五十一條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學校、幼兒園、機場、車站、商場、體育場館、展覽館等人員密集場所以及重要會議或者重大活動場所的電梯實施重點安全監察。
第五十二條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電梯生產、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進行現場檢查時,被檢查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五十三條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發現電梯的生產、使用單位或者檢驗檢測機構有違反《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或者在用電梯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以書面形式發出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責令有關單位及時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隱患。對逾期未進行整改的嚴格按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發現重大事故隱患的,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報告同級人民政府;需要有關部門支持、配合的,還應當通知其他有關部門。
第五十四條有關部門接到電梯生產、使用單位存在電梯安全事故隱患或者違法行為報告后,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及時處理;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及時轉交有權處理的部門,并將轉交情況告知報告單位。
第五十五條電梯發生事故的,事故發生單位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電梯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程序,按照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和國家質檢總局《特種設備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執行。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六條本辦法所稱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是指在電梯使用過程中實際履行電梯管理權利和義務的單位。
第五十七條電梯的具體類別和品種按照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公布的《特種設備目錄》執行。
第五十八條居民家庭自用電梯的使用安全管理和檢驗檢測,不適用本辦法。
第五十九條本辦法由烏魯木齊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特種設備監察條例
各種電梯監督檢驗規程及《電梯定期檢驗規程》與定期檢驗
電梯安全運行與電梯安全管理人員的職責和責任及《電梯使用管理與維護保養規則》
電梯安全管理的生產環節和使用環節與相關標準、電梯事故預防與處理方法和電梯檢查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特種設備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核規則》《特種設備現場安全監督檢查規則》《特種設備重點監控工作要求》《特種設備注冊登記與使用管理規則》《電梯安全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考核大綱》及相關的行政法規和規則
第2篇 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我市電梯使用安全管理和日常維護保養,保證電梯安全運行,預防和減少事故發生,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電梯的生產(含設計、制造、安裝、改造、維修,下同)、使用、檢驗檢測及其監督檢查等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電梯的生產單位和電梯檢驗檢測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機構)應當依法取得許可,方可從事相關活動。
從事電梯生產的作業人員以及檢驗檢測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
第三條電梯生產、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責任制度。電梯生產、使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對本單位電梯安全全面負責。
第四條市、區(縣)及高新區、經濟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是本轄區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安全監管、規劃、建設、房產、工商、價格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市、區(縣)人民政府及高新區、經濟區管委會應當加強電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督促和支持有關部門依法履行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及時協調、解決電梯安全監督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街道辦事處(社區)應當協助有關負責電梯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做好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學校、新聞媒體、社會團體應當開展電梯安全知識和電梯安全法律的宣傳、普及工作,倡導文明乘梯,增強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第七條鼓勵推廣使用先進技術,提高電梯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鼓勵研究、開發、示范和推廣電梯節能技術,鼓勵推行電梯安全事故責任保險制度。
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負有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舉報影響電梯安全違法行為和電梯安全事故隱患。
第二章 電梯生產與銷售
第九條電梯制造單位應當按照電梯制造有關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提供設計文件、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和監督檢驗證明等資料,并保證所制造電梯的配件供應。
第十條電梯銷售單位應當建立電梯進貨檢查驗收制度和銷售臺賬,對其銷售電梯的合法性負責,禁止銷售無設計文件、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和監督檢驗證明或者淘汰、報廢的電梯。
銷售電梯應當與購買者簽訂書面合同,并約定有關售后服務事項。
第十一條電梯安裝、改造、維修單位應當依法取得許可,其電梯安裝、改造、維修作業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書,并持證上崗。
第十二條電梯安裝、改造、維修單位應當對電梯安裝、改造、維修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并記錄教育和培訓情況。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記錄,至少保存兩年。
第十三條電梯安裝、改造、維修單位需要安裝、改造、維修電梯的,應當在施工前依照有關規定告知市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四條電梯安裝、改造、維修單位需要對電梯進行安裝、改造和維修的,應當向電梯檢驗檢測機構申請施工過程監督檢驗,未經監督檢驗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五條安裝、改造、維修電梯應當嚴格遵守有關安全技術規范和標準,真實、準確填寫相關記錄、自檢報告等。
第十六條電梯安裝、改造、維修單位在電梯安裝、改造、維修竣工驗收后三十日內,應當將有關技術資料移交使用管理單位,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將其存入電梯安全技術檔案,并妥善保管。
第三章 電梯設置與使用
第十七條建設項目的電梯設置應當執行國家、省、市相關規定和標準,綜合考慮急救、消防、無障礙通行功能。
第十八條 住宅(含商住兩用,下同)建設項目七層以上或者入戶口層樓面距室外設計地面高度超過十六米以上的,應當按照規定設置電梯。
第十九條建設項目的電梯設置不符合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和標準的,規劃部門不得發放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圖審查機構不得發放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書。
第二十條 安裝電梯應當配備視頻監控設施。本辦法發布前已安裝使用的電梯,有條件的應當加裝視頻監控設施。
第二十一條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購置符合相關安全技術規范的電梯,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實施電梯安裝、改造、維修。
第二十二條電梯經監督檢驗合格,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在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內到當地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手續。
第二十三條在用電梯應當每年進行一次定期檢驗。其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在電梯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滿一個月前,向電梯檢驗檢測機構申請定期檢驗。電梯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繼續使用。
第二十四條電梯報廢或者停用一年以上的,或者電梯使用管理單位發生變更的,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在報廢、開始停用、變更后的三十日內,到當地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相關登記手續。
第二十五條電梯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時,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組織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電梯事故隱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二十六條 實行物業管理的電梯,業主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物業服務企業交納電梯運行費;對不按規定交納的,由物業服務企業依法追繳。
電梯運行費用于相關電梯日常管理、維護保養、直接物質損耗以及電梯檢驗等費用。電梯運行費應當單獨立賬專款專用,出現結余的,應當結轉使用,可以用于電梯的更新、改造和維修,不得挪用。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每半年公布一次電梯運行費收支情況。
第二十七條 電梯使用管理單位利用電梯張貼商業廣告的收入,應當用于電梯的日常管理和維護保養。
第二十八條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對電梯使用安全負責,并采取下列電梯安全管理措施:
(一)設置電梯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電梯安全管理人員;
(二)建立健全電梯安全運行管理制度;
(三)建立電梯安全技術檔案;
(四)保證電梯緊急報警裝置能夠有效緊急呼救,在能夠接受警報信號的位置設立電梯值班人員,并實現及時應答回應;保證電梯內手機信號覆蓋并實現有效通話;
(五)在電梯轎廂內或者出入口的明顯位置張貼有效的《安全檢驗合格》標志、警示標志和安全注意事項,標明使用管理單位名稱、維保單位名稱及其急修、投訴電話和應急救援電話;
(六)制定電梯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七)發生電梯乘客被困故障時,能迅速按照應急預案采取有效措施對被困人員進行撫慰和組織救援,并及時報告當地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電梯停用期間,電梯使用單位應在顯著位置設置警示標志,避免乘客誤用。
(八)醫院提供患者使用的電梯以及用于觀光娛樂、速度大于2.5m/s的乘客電梯應設專人操作,且應持《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上崗;
(九)商場及其它公共場所在大型節假日期間及其它乘梯人員密集時應組織專人進行提示和疏導。
(十)國家有關電梯使用規則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九條電梯的安裝、改造、重大維修過程,必須經過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按照安全技術規范要求進行監督檢驗。未經監督檢驗合格的電梯,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十條在用電梯應當進行定期檢驗,定期檢驗周期為一年。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在電梯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向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電梯,不得繼續使用。
第三十一條電梯使用管理單位的電梯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電梯運行日常檢查,并做好記錄;
(二)及時提出電梯定期檢驗申請;
(三)妥善保管電梯層門、機房及電源鑰匙等;
(四)督促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定期檢修、保養電梯;
(五)發現電梯存在安全隱患需要停止使用的,有權作出停止使用的決定,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
(六)遇有火災、地震等影響電梯安全運行和電梯乘客人身安全的突發性事件時,應當迅速采取措施,停止電梯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