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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車輛技術管理規定辦法(6篇范文)

      發布時間:2024-08-11 11:12:01 查看人數:57

      車輛技術管理規定辦法

      第1篇 車輛技術管理規定辦法

      汽車運輸業車輛技術管理規定(交通部令第13號)【1】

      實施時間:1990年10月1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汽車運輸業運輸車輛(汽車和掛車)的技術管理,保持運輸車輛技術狀況良好,保證安全生產,充分發揮運輸車輛的效能和降低運行消耗,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所有從事汽車運輸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 車輛技術管理應堅持預防為主和技術與經濟相結合的原則;對運輸車輛實行擇優選配、正確使用、定期檢測、強制維護、視情修理、合理改造、適時更新和報廢的全過程綜合性管理。

      第四條 車輛技術管理應依靠科技進步,采取現代化管理方法,建立車輛質量監控體系,推廣檢測診斷和計算機應用等先進技術,開展多種形式的職工教育和專業培訓,提高車輛管理水平和技術水平。

      第五條 各級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把管好、用好、維修好車輛,提高裝備素質,確保運輸車輛在使用中的良性循環,作為必須履行的重要職責。

      運輸單位各自的主管部門應把加強車輛技術管理列為運輸單位經理(廠長)任期責任考核的一項重要內容。

      第六條 交通部歸口管理全國汽車運輸業車輛技術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局)或其授權的所屬公路運輸管理部門歸口管理本地區汽車運輸業車輛技術管理工作;

      各汽車運輸單位負責本單位車輛的技術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 理 職 責

      第七條 交通部車輛技術管理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車輛技術管理的方針、政策、法規和制度;

      (二)依法制定全國運輸車輛技術管理的方針、政策、規章和制度;

      (三)負責全國運輸車輛技術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監督檢查和協調服務;

      (四)組織交流和推廣車輛技術管理的先進經驗和現代化管理方法。

      第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局)車輛技術管理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有關車輛技術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規章和制度,并組織實施;

      (二)依法制定本地區有關運輸車輛技術管理的規章、制度、定額和措施;

      (三)對本地區運輸車輛技術管理工作進行組織領導、監督檢查和協調服務;

      (四)組織安全、法制教育和專業技術培訓,提高車輛技術管理人員、技工、駕駛員的素質。

      (五)推廣現代化管理方法和先進經驗,開展愛車、節油、節胎等競賽活動和各種咨詢服務。

      第九條 運輸單位車輛技術管理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和上級發布的有關車輛技術管理的各項方針、政策、規章和制度;

      (二)制定本單位車輛技術管理的規章和制度,以及車輛技術管理目標和考核指標,并負責實施;

      (三)大、中型運輸單位,應建立由總工程師負責的車輛技術管理系統。小型運輸單位要有一名副經理(副廠長)負責車輛技術管理工作。所屬車間和車隊應配備一定數量的專職技術管理人員,分別負責車輛各項技術管理工作;

      (四)建立健全車輛技術管理的各級崗位責任制,明確車輛技術管理人員的職責和權限,充分發揮他們的作用,保持隊伍的相對穩定;

      (五)正確處理運輸生產和技術管理的關系,保持運輸車輛技術狀況良好;

      (六)正確使用車輛更新改造資金和大修理基金;

      (七)推廣現代化管理方法,應用新技術、新工藝和新材料;

      (八)組織職工安全、法制教育和專業技術培訓,提高職工素質;

      (九)開展各種群眾性愛車、節油、節胎等專業技術競賽活動,總結推廣先進經驗。

      第三章 車 輛 管 理

      第一節 車輛選配和使用的前期管理

      第十條 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根據當地社會運力、油料供應、運量、運距和道路、氣候等社會和自然條件,制定車輛發展規劃。對運力的增長,進行宏觀控制。凡需購置營業性運輸車輛的單位和個人,應事先向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批準后,方可購置。未經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批準購置的車輛,不予簽發營運證。

      第十一條 運輸單位選購車輛應根據當地運輸市場狀況和運行條件,對車輛的適應性、可靠性、經濟性以及維修方便性進行選型論證,避免盲目購置。個人購置車輛事先宜向當地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咨詢。

      第十二條 規模較大的運輸單位,應根據其運輸任務和經營范圍,合理配備大、中、小型汽車以及通用和專用車,以充分發揮車輛的噸(座)位和容量利用率。

      第十三條 新車在接收和使用前應做到:

      (一)接收新車時應按合同和說明書的規定,對照車輛清單或裝箱單進行驗收,清點隨車工具及附件等;

      (二)新車在投入使用前,應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并根據制造廠的規定進行清潔、潤滑、緊固以及必要的調整;

      (三)新型車輛在投入使用前,運輸單位應組織駕駛員和維修工進行培訓,在掌握車輛性能、使用和維修方法后方可使用;

      (四)新車投入使用前,應建立車輛技術檔案,配備必要的附加裝備和安全防護裝置;

      (五)新車應嚴格執行走合期的各項規定,做好走合維護工作;

      (六)在索賠期內,應嚴格按制造廠技術要求使用。車輛發生損壞,應及時作出技術鑒定,屬于制造廠責任的,按規定程序向制造廠索賠。

      進口的新車,在索賠期內,不得進行改裝,以便出現制造質量問題時對外索賠。

      第二節 車輛的基礎管理

      第十四條 車輛的裝備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車輛的經常性裝備應符合國標gb7258-87《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4785-84《汽車及掛車外部照明和信號裝置的數量、位置和光色》和交通部jt3111-85《公路客運車輛通用技術條件》、jt3105-82《貨運全掛車通用技術條件》、jt3115-82《貨運半掛車通用技術條件》的有關規定,并保證齊全、完好,不得任意增減;

      (二)車輛在特殊運行條件下使用時,應根據需要,配備保溫、預熱、防滑、牽引等臨時性裝備;

      (三)車輛運輸超長、超寬、超高或保鮮等特殊物資時,應根據需要增加臨時性裝備;

      (四)運輸危險貨物的車輛裝備,應符合交通部jt3130-88《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規則》的有關規定。

      第十五條 車輛技術檔案的建立與管理:

      (一)車輛從購置到報廢全過程的技術管理,應系統記入車輛技術檔案。運輸單位和個人必須逐車建立車輛技術檔案。技術檔案應認真填寫,妥善保管,記載及時、完整和準確,不得任意更改。車輛辦理過戶手續時,車輛技術檔案應完整移交;

      (二)車輛技術檔案的格式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局)統一制定。車輛技術檔案應作為發放、審核營運證的依據之一;

      (三)車輛技術檔案的主要內容包括:車輛基本情況和主要性能、運行使用情況、主要部件更換情況、檢測和維修記錄、以及事故處理記錄等。

      第十六條 車輛技術狀況等級的鑒定: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局)應制定車輛技術狀況鑒定制度;

      (二)各級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負責車輛技術狀況等級鑒定的組織和監督檢查;

      (三)運輸單位應按規定做好車輛技術狀況等級的鑒定工作;

      (四)車輛技術狀況等級的鑒定,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

      第十七條 車輛技術狀況等級的劃分:

      (一)一級,完好車:新車行駛到第一次定額大修間隔里程的三分之二和第二次定額大修間隔里程的三分之二以前,汽車各主要總成的基礎件和主要零部件堅固可靠,技術性能良好;發動機運轉穩定,無異響,動力性能良好,燃潤料消耗不超過定額指標,廢氣排放,噪音符合國家標準;各項裝備齊全、完好,在運行中無任何保留條件;

      (二)二級,基本完好車:車輛主要技術性能和狀況或行駛里程低于完好車的要求,但符合gb7258-87的規定,能隨時參加運輸;

      (三)三級,需修車:送大修前最后一次二級維護后的車輛和正在大修或待更新尚在行駛的車輛;

      (四)四級,停駛車:預計在短期內不能修復或無修復價值的車輛。

      第十八條 技術、經濟定額的制訂與修訂:

      (一)技術、經濟定額是運輸單位和個人在一定的生產條件下,進行生產和經濟活動所應遵守或達到的限額,是實行經濟核算,分析經濟效益和考核經營管理水平的依據。技術、經濟定額應考慮使用環境及條件、人員技術素質等因素,根據專業運輸單位平均先進水平制定;

      (二)技術、經濟定額應保持相對穩定,但隨著使用條件的改善和技術進步,可作必要的修訂;

      (三)技術、經濟定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局)組織制定和修訂;

      (四)各運輸單位和個人應將技術、經濟定額和指標實現情況按期統計,按規定報送當地交通運輸管理部門。

      第十九條 汽車運輸業應建立的主要技術、經濟定額和指標:

      (一)行車燃料消耗定額:是指汽車每行駛百車公里或完成百噸公里所消耗燃料的限額。根據gb4352-84《載貨汽車運行燃料消耗量》和gb4353-84《載客汽車運行燃料消耗量》規定,按車型、使用條件、載質(客)量和燃料種類等分別制定;

      (二)輪胎行駛里程定額:是指新胎從開始裝用,經翻新到報廢總行駛里程的限額。根據車型、使用條件和輪胎性能分別制定;

      (三)車輛維護與小修費用定額:是指車輛每行駛一定里程,維護與小修耗用的工時和物料費用的限額。按車型和使用條件等分別制定;

      (四)車輛大修間隔里程定額:是指新車到大修,或大修到大修之間所行駛的里程限額。按車型和使用條件等分別制定;

      (五)發動機大修間隔里程定額:是指新發動機到大修,或大修到大修之間所使用的里程限額。按型號和使用燃料類別等分別制定;

      (六)車輛大修費用定額:是指車輛大修所耗工時和物料總費用的限額。按車輛類別和型式等分別制定;

      (七)完好率:是指完好車日在總車日中所占的百分比;

      (八)車輛平均技術等級:是指所有運輸車輛技術狀況的平均等級。計算公式如下:

      (1×一級車數)+(2×二級車數)

      +(3×三級車數)+(4×四級車數)

      車輛平均技術等級=------------------

      各級車輛的總和

      (九)車輛新度系數:是綜合評價運輸單位車輛新舊程度的指標。計算方法如下:

      年末單位全部運輸車輛固定資產凈值

      車輛新度系數=-----------------

      年末單位全部運輸車輛固定資產原值

      (十)小修頻率:是指每千車公里發生小修的次數(不包括各級維護作業中的小修);

      (十一)輪胎翻新率:是指在統計期內經過翻新的報廢輪胎數占全部報廢輪胎數的百分比。

      第二十條 運輸單位必須將車輛完好率、平均技術等級、新度系數等主要技術、經濟指標,納入經理(廠長)責任考核內容。

      第二十一條 車輛的租賃、停駛和封存:

      (一)租賃車輛的技術檔案、技術經濟指標完成情況和技術狀況等級由出租與承租雙方記錄和考核;

      (二)因部分總成和部件損壞,在較長時間內無法解決,但不符合報廢條件的車輛,運輸單位可作停駛處理;

      (三)凡技術狀況良好,因其它原因需要較長時間停駛的車輛,運輸單位可作封存處理,報其上級主管部門備案。封存期間不進行指標考核,但應妥善保管,定期維護。啟封使用時,應進行一次維護作業,經檢驗合格后,方可參加運行。

      第二十二條 車輛的折舊:

      (一)車輛折舊按國家規定執行;

      (二)車輛折舊里程的規定,是提取車輛基本折舊資金的依據,不是車輛報廢的標準;

      (三)折舊資金應用于車輛的更新改造和技術進步,不得挪作它用。

      第四章 車 輛 使 用

      第一節 車輛在一般條件下使用

      第二十三條 車輛運行必須符合第十四條關于車輛裝備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 車輛裝載必須符合以下規定:

      (一)車輛的額定載質量,應符合制造廠規定;

      (二)經過改裝、改造的車輛,或因其它原因需要重新標定載質量時,應經車輛所在地主管部門核定;

      (三)車輛換裝與制造廠規定最大負荷不相同的輪胎,其最大負荷大于原輪胎的,應保持原車額定載質量;最大負荷小于原輪胎的,必須相應地降低載質量;

      (四)車輛增載必須符合交通部1988年發布的《汽車旅客運輸規則》和《汽車貨物運輸規則》的有關規定;

      (五)所有車輛的載質量,一經核定,嚴禁超載;

      (六)車輛總質量超過橋梁承載質量或運輸超長、超寬、超高貨物時,應報請當地交通、公安主管部門,采取安全有效措施,經批準后才能通行;

      (七)車輛運載易散落、飛揚、泄漏、污穢物品時,應封蓋嚴密,以免污染環境。

      第二十五條 汽車拖掛總質量應根據不同使用條件,通過試驗后確定。確定不同地區拖掛總質量的原則是:

      (一)平原地區保持直接檔(包括超速檔)作為經常行駛檔位;

      (二)丘陵地區用直接檔(包括超速檔)行駛的時間占60%以上,其平均技術速度不低于單車的70%;

      (三)在山區一般坡度路段上可以二檔通過,最大坡度路段可用一檔起步。

      第二十六條 車輛運載危險貨物時,必須符合交通部jt3130-88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 車輛在通過危險的路段、渡口、橋梁和遇有臨時開溝、設線、水毀、塌方、冰坎、翻漿等情況時,必須采取切實有效的技術措施,保障行車安全。

      第二十八條 新車、大修車以及裝用大修發動機的汽車走合期必須遵守如下規定:

      (一)走合期里程不得少于1000公里;

      (二)在走合期內,應選擇較好的道路并減載限速運行。一般汽車按載質量標準減載20%~25%,并禁止拖帶掛車;半掛車按載質重標準減載25%~50%;

      (三)在走合期內,駕駛員必須嚴格執行駕駛操作規程,保持發動機正常工作溫度。走合期內嚴禁拆除發動機限速裝置;

      (四)走合期內認真做好車輛日常維護工作,經常檢查、緊固各部外露螺栓、螺母,注意各總成在運行中的聲響和溫度變化,及時進行調整;

      (五)走合期滿后,應進行一次走合維護,其作業項目和深度參照制造廠的要求進行;

      (六)進口汽車按制造廠的走合規定進行。

      第二十九條 運輸單位和個人使用燃潤料時應注意的事項:

      (一)燃潤料的選用必須符合制造廠說明書的技術要求;

      (二)各種燃潤料的運輸和存放必須遵守有關規定;

      (三)燃潤料應保持清潔,柴油必須經過沉淀、過濾后方能使用;

      (四)不同種類、牌號的燃潤料不得混合使用。更換不同牌號的潤滑油或進行季節性換油時,必須做好清洗工作;

      (五)進口汽車所用的燃潤料,應嚴格按汽車制造廠規定選用或按其規格性能要求,選用相應國產牌號的燃潤料;

      (六)認真做好潤滑油料的回收工作。回收的油料應按不同種類分別盛裝,防止混入水分和雜質,收集到一定數量后交回收部門處理。

      第三十條 運輸單位和個人應按交通部1987年發布的《汽車運輸行業輪胎技術管理制度》的要求,加強輪胎管理,提高輪胎使用維修技術水平。

      第三十一條 運輸單位和個人應建立健全車輛技術檢驗和安全檢查制度,做好出車前、行車中及收車后的車輛檢查工作,發現故障及隱患,及時排除。

      第三十二條 各級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和運輸單位,應積極做好群眾性的節油、節胎、節約維修費用的工作,推廣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裝備,及時總結、交流先進經驗。

      第二節 車輛在特殊條件下使用的要求

      第三十三條 車輛在低溫條件下使用時,應采取以下措施:

      (一)車輛在低溫條件下停放時,應采取防凍、保溫措施。使用前應預熱;

      (二)各總成和輪轂軸承換用冬季潤滑油(脂),制動系換用冬季用制動液。柴油發動機使用低凝點柴油;

      (三)調整發電機調節器,增大發電機充電電流。注意保持蓄電池電解液的合適密度和蓄電池的保溫;

      (四)發動機罩和散熱器前加裝保溫套,注意保持正常工作溫度;

      (五)使用防凍液時,應掌握其正確的使用方法;

      (六)在冰雪路面行駛時,應采用有效的防滑措施。

      第三十四條 車輛在高溫條件下使用時,應采取以下措施:

      (一)對汽油發動機供油系,采取隔熱、降溫等有效措施,防止氣阻;

      (二)加強冷卻系的維護,清除水垢,保持良好的冷卻效果。行車中注意勿使發動機過熱;

      (三)各總成和輪轂軸承換用夏季潤滑油(脂)。制動系換用夏季制動液;

      (四)調整發電機調節器,減小充電電流。檢查調整蓄電池電解液密度,保持液面高度和通氣孔暢通;

      (五)行車途中經常檢查輪胎溫度和氣壓,不得采取放氣或冷水澆潑的方法降低輪胎的氣壓和溫度。

      第三十五條 車輛在山區或高原等地區使用時,應采取以下措施:

      (一)加強制動系和操縱系的檢查和維護工作,確保制動和操縱裝置可靠,工作正常;

      (二)爬長坡、陡坡時,注意提前換擋;

      (三)下坡前,注意制動系壓力及制動機構工作狀況。禁止熄火空檔滑行。防止制動轂過熱;

      (四)對點火系和供油系作適當調整;

      (五)風沙嚴重地區注意車輛的密封。加強發動機空氣、機油和燃油濾清器保養工作;

      (六)可酌情采取提高壓縮比、改變配氣相位、增壓等措施,提高發動機的動力性。

      第三節 車輛駕駛操作基本要求和日常維護工作

      第三十六條 駕駛員須愛護車輛,嚴格遵守駕駛操作規程。行車前,做到預熱起動、低速升溫、低檔起步。行駛中,注意保持溫度、及時換檔、保有余力、行駛平穩、安全滑行、合理節油。在拖帶掛車時,加強主、掛車之間連接機構的檢查,避免沖擊。

      第三十七條 車輛的日常維護是駕駛員必須完成的日常性工作。主要內容是:堅持三檢,即出車前、行車中、收車后檢視車輛的安全機構及各部機件連接的緊固情況;保持四清,即保持機油、空氣、燃油濾清器和蓄電池的清潔;防止四漏,即防止漏水、漏油、漏氣、漏電;保持車容整潔。

      第三十八條 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和運輸單位應及時總結推廣駕駛操作和日常維護的經驗。定期組織檢查評比,并將檢查評比結果作為考核駕駛員和衡量運輸單位技術管理工作水平的依據之一。

      第五章 車輛檢測診斷與維修

      第一節 車輛的檢測診斷

      第三十九條 車輛檢測診斷技術,是檢查、鑒定車輛技術狀況和維修質量的重要手段,是促進維修技術發展,實現視情修理的重要保證。各地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和運輸單位應積極組織推廣檢測診斷技術。

      第四十條 檢測診斷設備應能滿足車輛在不解體情況下確定其工作能力和技術狀況,以及查明故障或隱患的部位和原因。檢測診斷的主要內容包括:汽車的安全性(制動、側滑、轉向、前照燈等)、可靠性(異響、磨損、變形、裂紋等)、動力性(車速、加速能力、底盤輸出功率;發動機功率、扭矩和供給系、點火系狀況等)、經濟性(燃油消耗)及噪聲和廢氣排放狀況等。

      第四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局)應建立運輸業車輛檢測制度。根據車輛從事運輸的性質、使用條件和強度以及車輛老舊程度等,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測,確保車輛技術狀況良好,并對維修車輛實行質量監控。

      第四十二條 建設汽車綜合性能檢測站是加強車輛技術管理的重要措施。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局)是汽車綜合性能檢測站的主管部門,負責規劃、管理和監督。

      第四十三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局)應對汽車綜合性能檢測站進行認定。經認定后的檢測站可代表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對車輛行使質量監控。

      第四十四條 汽車綜合性能檢測站經認定后,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組織運輸和維修車輛進行檢測。

      第四十五條 經認定的汽車綜合性能檢測站在車輛檢測后,應發給檢測結果證明,作為交通運輸管理部門發放或吊扣營運證依據之一和確定維修單位車輛維修質量的憑證。

      第四十六條 經認定的汽車綜合性能檢測站的職責是:

      (一)對車輛的技術狀況進行檢測診斷;

      (二)對汽車維修行業的維修車輛進行質量檢測;

      (三)對車輛改裝、改造、報廢和有關新工藝、新技術、新產品,以及節能、科研項目等進行檢測、鑒定;

      (四)在環保部門統一監督管理下,對汽車污染進行監督、監測;

      (五)接受公安、商檢、計量和保險等部門的委托,進行有關項目的檢測。

      第二節 車輛的維護

      第四十七條 車輛維護應貫徹預防為主,強制維護的原則。保持車容整潔,及時發現和消除故障、隱患,防止車輛早期損壞。

      第四十八條 車輛維護作業,包括清潔、檢查、補給、潤滑、緊固、調整等,除主要總成發生故障必須解體時,不得對其進行解體。

      第四十九條 車輛的維護分為日常維護、一級維護、二級維護等。維護的主要作業范圍如下:

      (一)日常維護:是日常性作業,由駕駛員負責執行。其作業中心內容是清潔、補給和安全檢視;

      (二)一級維護:由專業維修工負責執行。其作業中心內容除日常維護作業外,以清潔、潤滑、緊固為主,并檢查有關制動、操縱等安全部件;

      (三)二級維護:由專業維護工負責執行。其作業中心內容除一級維護作業外,以檢查、調整為主,并拆檢輪胎,進行輪胎換位。

      季節性維護可結合定期維護進行。

      第五十條 車輛二級維護前應進行檢測診斷和技術評定,根據結果,確定附加作業或小修項目,結合二級維護一并進行。

      第五十一條 車輛的維護必須遵照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規定的行駛里程或間隔時間,按期強制執行。各級維護作業項目和周期的規定,必須根據車輛結構性能、使用條件、故障規律、配件質量及經濟效果等情況綜合考慮。隨著運行條件的變化,新工藝、新技術的采用,維護項目和周期經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同意后可及時進行調整。

      第五十二條 運輸單位和個人的運輸車輛,應在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認定的維修廠(場)進行維護,建立維護合作關系,確保車輛按期維護。

      第五十三條 維修廠(場)必須認真進行維護作業,確保維護質量。車輛維護后,應將車輛維護的級別、項目等填入車輛技術檔案,并簽發合格證。

      第三節 車 輛 的 修 理

      第五十四條 車輛修理應貫徹視情修理的原則,即根據車輛檢測診斷和技術鑒定的結果,視情按不同作業范圍和深度進行,既要防止拖延修理造成車況惡化,又要防止提前修理造成浪費。

      第五十五條 車輛修理必須根據國家和交通部發布的有關規定和修理技術標準進行,確保修理質量。

      第五十六條 車輛修理按作業范圍可分車輛大修、總成大修、車輛小修和零件修理:

      (一)車輛大修,是新車或經過大修后的車輛,在行駛一定里程(或時間)后,經過檢測診斷和技術鑒定,用修理或更換車輛任何零部件的方法,恢復車輛的完好技術狀況,完全或接近完全恢復車輛壽命的恢復性修理;

      (二)總成大修,是車輛的總成經過一定使用里程(或時間)后,用修理或更換總成任何零部件(包括基礎件)的方法,恢復其完好技術狀況和壽命的恢復性修理;

      (三)車輛小修,是用修理或更換個別零件的方法,保證或恢復車輛工作能力的運行性修理,主要是消除車輛在運行過程或維護作業過程中發生或發現的故障或隱患;

      (四)零件修理,是對因磨損、變形、損傷等而不能繼續使用的零件進行修理。

      第五十七條 運輸單位和個人的運輸車輛,應根據其修理作業范圍,送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認定的修理廠進行修理。

      第五十八條 車輛和總成大修的送修標志:

      (一)汽車大修送修標志:客車以車廂為主,結合發動機總成;貨車以發動機總成為主,結合車架總成或其他兩個總成符合大修條件;

      (二)掛車大修送修標志:

      1.掛車車架(包括轉盤)和貨箱符合大修條件;

      2.定車牽引的半掛車和鉸接式大客車,按照汽車大修的標志與牽引車同時進廠大修;

      (三)總成大修送修標志:

      1.發動機總成:氣缸磨損,圓柱度達到0.175~0.250毫米或圓度已達到0.050~0.063毫米(以其中磨損量最大的一個氣缸為準);最大功率或氣缸壓力較標準降低25%以上;燃料和潤滑油消耗量顯著增加;

      2.車架總成:車架斷裂、銹蝕、彎曲、扭曲變形逾限,大部分鉚釘松動或鉚釘孔磨損,必須拆卸其他總成后才能進行校正、修理或重鉚,方能修復;

      3.變速器(分動器)總成:殼體變形、破裂,軸承承孔磨損逾限,變速齒輪及軸惡性磨損、損壞,需要徹底修復;

      4.后橋(驅動橋、中橋)總成:橋殼破裂、變形,半軸套管承孔磨損逾限,減速器齒輪惡性磨損,需要校正或徹底修復;

      5.前橋總成:前軸裂紋、變形,主銷承孔磨損逾限,需要校正或徹底修復;

      6.客車車身總成:車廂骨架斷裂、銹蝕、變形嚴重,蒙皮破損面積較大,需要徹底修復;

      7.貨車車身總成:駕駛室銹蝕、變形嚴重、破裂,或貨廂縱、橫梁腐朽,底板、欄板破損面積較大,需要徹底修復。

      第五十九條 車輛和總成的送修規定:

      (一)車輛和總成送修時,承修單位與送修單位應簽訂合同,商定送修要求、修理車日和質量保證等。合同鑒訂后必須嚴格執行;

      (二)車輛送修時,應具備行駛功能,裝備齊全,不得拆換;

      (三)總成送修時,應在裝合狀態,附件、零件均不得拆換和短缺;

      (四)肇事車輛或因特殊原因不能行駛和短缺零部件的車輛,在簽訂合同時,應作出相應的規定和說明;

      (五)車輛和總成送修時,應將車輛和總成的有關技術檔案一并送承修單位。

      第六十條 修竣車輛和總成的出廠規定:

      (一)送修車輛和總成修竣檢驗合格后,承修單位應簽發出廠合格證,并將技術檔案、修理技術資料和合格證移交送修單位;

      (二)車輛或總成修竣出廠時,不論送修時的裝備(附件)狀況如何,均應按照有關規定配備齊全。發動機應安裝限速裝置;

      (三)接車人員應根據合同規定,就車輛或總成的技術狀況和裝備情況等進行驗收,如發現確有不符合竣工要求的情況時,承修單位應立即查明,及時處理;

      (四)送修單位必須嚴格執行車輛走合期的規定,在保證期內因修理質量發生故障或提前損壞時,承修單位應優先安排,及時排除,免費修理。如發生糾紛,由維修管理部門組織技術分析,進行仲裁。

      第六十一條 運輸單位應按規定,提取車輛大修理基金,用于保證車輛正常大修。

      第六章 車輛改裝、改造、更新與報廢

      第一節 車輛的改裝和改造

      第六十二條 為適應運輸的需要,經過設計、計算、試驗,將原車型改制成其它用途的車輛稱為車輛技術改裝。

      第六十三條 為改善車輛性能或延長其使用壽命,經過設計、計算、試驗,改變原車輛的零部件或總成,稱為車輛技術改造。

      第六十四條 車輛改裝和改造必須事前進行技術經濟論證,符合技術上可靠、經濟上合理的原則。

      第六十五條 對營業性運輸車輛提出改裝和改造的單位,應將改裝、改造方案及數量報交通運輸管理部門,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根據運輸市場需要進行審批,其他運輸車輛報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備案。改裝、改造后的車輛應由主管部門組織鑒定。一般性技術改進,運輸單位可自行決定。

      第二節 車 輛 的 更 新

      第六十六條 以新車輛或高效率、低消耗、性能先進的車輛更換在用車輛,為車輛更新。車輛更新應以提高運輸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為原則。

      第六十七條 運輸單位應編制車輛更新計劃,積極組織落實。個體運輸戶也應根據車輛使用情況及時更新。

      第六十八條 更新下來的運輸車輛,運輸單位可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處理后的變價收入應用于車輛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節 車 輛 的 報 廢

      第六十九條 車輛經長期使用,車型老舊,性能低劣,物料超耗嚴重,維修費用過高,繼續使用不經濟、不安全的應予報廢。

      第七十條 運輸單位和個人運輸車輛需要報廢時,由其主管部門鑒定、審批,并報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備案。

      第七十一條 運輸單位和個人對需要報廢而尚未批準的車輛應妥善保管,禁止拆卸或挪用其任何零件和總成。

      第七十二條 凡經批準或確定報廢的車輛,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及時吊銷營運證。報廢車輛不得轉讓或移作他用。嚴禁用報廢車的總成和零、部件拼裝車輛。

      第七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七十三條 運輸車輛的主管部門和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建立車輛技術管理獎懲制度,定期組織車輛技術管理評優活動,對車輛技術管理工作成績顯著,并取得較好經濟效益的運輸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違反本規定,不重視車輛技術管理工作,造成車輛早期損壞的運輸單位和個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經濟處罰。

      第七十四條 運輸單位和個人應積極參加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和其主管部門組織的車輛技術管理創優活動。

      第七十五條 凡作出下列成績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門或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根據其貢獻大小,對單位或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一)推行現代化車輛技術管理,使車輛技術狀況不斷改善,取得顯著成效的;

      (二)發現車輛隱患,及時防止和避免重大事故的;

      (三)改裝、改造車輛的工藝和方法具有推廣價值,并有顯著成效的;

      (四)在車輛維修技術方面有重大創新,具有推廣價值,并取得顯著成效的;

      (五)正確使用車輛,節油、節胎、節約維修費用成績顯著的。

      第七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運輸單位的主管部門或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根據其情節輕重,對單位或個人給予批評教育或經濟處罰:

      (一)由于超負荷運行,嚴重失保失修等原因造成車況顯著下降或重大機械事故的;

      (二)違反駕駛操作規程,造成車輛嚴重損壞,影響運輸生產的;

      (三)技術管理混亂,玩忽職守,職責不清或無人管理,對車輛損壞不作及時處理,造成車輛技術狀況嚴重下降的;

      (四)對車輛事故隱瞞不報或弄虛做假的;

      (五)違反檢驗維修規程,降低標準,以致維修質量低劣,造成經濟損失或安全事故的。

      第八章 附 則

      第七十七條 本規定是汽車運輸業車輛技術管理的基本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局)可依據本規定,制訂實施細則,并報交通部備案。

      第七十八條 運輸車輛以外的車輛技術管理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七十九條 本規定由交通部負責解釋。

      第八十條 本規定自一九九0年十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0年交通部發布的《汽車運輸和修理企業技術管理制度》(試行)同時廢止。

      《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3月1日起實施【2】

      2023年1月22日,交通運輸部令2023年第1號——《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發布,從3月1日起實施。

      《規定》借鑒了發達國家商用車管理先進經驗,結合我國行業實際,從科學發展的角度和頂層設計的高度,革新了車輛技術管理的原則和方針,并在此基礎上創新了車輛技術管理相關制度措施,將為道路運輸經營者和企業、道路運輸行業帶來深遠影響。

      一、車輛技術管理的變化

      (一)車輛維護周期

      以前:由省級交通部門統一硬性規定。

      今后:由道路運輸經營者依據國家有關汽車維護標準、車輛維修手冊、使用說明書等技術文件,結合車輛類別、車輛運行狀況、行駛里程、道路條件、使用年限等因素,自行確定。

      (二)二級維護竣工車輛檢測

      以前:強制要求到汽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上線檢測。要求道路運輸經營者對車輛二級維護的執行情況進行備案。

      今后:由具備維護竣工檢驗條件的經營者自行檢驗,并對檢驗合格者簽發竣工出廠合格證。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完成二級維護作業后,應當向委托方出具二級維護出廠合格證。

      (三)綜合性能檢驗周期和頻次

      以前:道路運輸營運車輛必須每年進行車輛技術等級評定。

      今后:客車、危貨運輸車自首次經國家機動車輛注冊登記主管部門登記注冊不滿60個月的,每12個月進行1次檢測和評定;超過60個月的,每6個月進行1次檢測和評定。其他運輸車輛自首次經國家機動車輛注冊登記主管部門登記注冊的,每12個月進行1次檢測和評定。

      二、二級維護今后該怎么辦

      本著“擇優選配、正確使用、周期維護、視情修理、定期檢測、適時更新”的方針,《規定》最大限度地減輕了道路運輸經營者的負擔,目的是為了更好地調動經營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落實車輛技術狀況保持的責任。有部分經營者和從業人員對相關變化存在疑惑甚至誤解。對此,交通運輸部13號令修訂工作小組成員,杭州長運教授級高級工程師金柏正作出了解釋。

      (一)今后企業可以自主決定車輛維護周期,是否意味著可以變相地逃避相關責任

      “這一想法是完全錯誤的。”金柏正介紹,《規定》第四條明確指出:道路運輸經營者是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的責任主體。他認為,道路運輸經營者是獨立的市場主體,同時也是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的責任主體,對保持車輛良好技術狀況,確保車輛運行安全、高效、節能、環保,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規定》在減輕企業負擔的同時,強化了運輸經營者的主體責任。”金柏正說。

      (二)企業相關自主權加大后,車輛周期維護具體要求還存在嗎應該以什么為依據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建立車輛維護制度,車輛維護分為日常維護、一級維護和二級維護。《規定》第十六條指出:車輛維護作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關于汽車維護的技術規范要求確定。

      金柏正解釋說,車輛維護作業應遵循的技術規范,具體來說就是《汽車維護、檢測、診斷技術規范》(gb/t18344),其中詳細規定了汽車和掛車維護分級、周期、作業內容、技術要求以及質量保證。

      他特別強調,道路運輸經營者不具備二級維護作業能力的,可以委托二類以上機動車維修經營者進行二級維護作業,同樣應按照《汽車維護、檢測、診斷技術規范》(gb/t18344)要求來進行。

      (三)車輛進行二級維護后,不再強制要求接受相關檢測機構上線檢測了,是否表示不需要進行任何檢測檢驗

      “《規定》實行后,對二級維護竣工車輛,不再強制要求到汽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上線檢測,是根據行業實際為企業減負所做的調整,但并不等同于‘不需要進行二級維護竣工檢驗’”。金柏正說。

      他指出,對二級維護竣工車輛,應由具備維護竣工檢驗條件的經營者自行檢驗,并對檢驗合格者簽發竣工出廠合格證;受道路運輸經營者委托進行車輛二級維護作業并完成后,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向委托方出具車輛二級維護出廠合格證。

      金柏正特別提示,組織實施車輛維護的道路運輸經營者或汽車維修經營者必須做好相應維護的記錄,否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業界聲音

      杭州長運教授級高級工程師 金柏正

      《規定》將于3月1日正式實施,但與之相關的《道路運輸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18565)、《汽車維護、檢測、診斷技術規范》(gb/t18344)、《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等級劃分和評定要求》(jt/t198)等技術標準的修訂,仍然處于報批程序中。為了正確、及時、全面、有效地宣貫、執行好《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迫切希望上述相關技術標準盡快出臺。

      蘇州汽運機務處 盧漢成

      2023年1號部令的發布,是政府簡政放權、激發活力的體現,由過去的過程監管改為結果監管,是對運輸企業的信任和鞭策。

      近幾年,我們企業已經在自主確定車輛二級維護里程間隔上進行了嚴謹的嘗試。效果證明,企業在保證運營安全的同時,明顯降低了維保成本。因此,《規定》的正式實施,對企業主體責任是強化而不是削弱,是促進行業轉型升級的福音。

      吉林省汽車維修行業協會副會長兼秘書長 吳東風

      影響車輛技術管理“收成”的關鍵是維護記錄和車輛技術檔案,因此,新部令《規定》的落地一定要強化。

      從長期來說,道路運輸貨運的小散弱的局面如果得不到改善,就會制約行業發展。新的車輛技術管理規定的出臺是一個契機,希望通過這項工作引導個體經營者主動轉型,并妥善運用經濟規律促進企業整合,促進道路運輸業轉型升級。

      浙江省臺州市道路運輸管理局 楊華林(退休)

      《規定》明確了道路運輸經營者是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的責任主體,尊重科學,還原二級維護的周期確定,減輕了經營者負擔。

      這些變化體現了管理部門還政于企業的思路,強化管理部門監管與企業主體責任的區別,也體現了推進依法行政、簡政放權、優化服務的精神。

      第2篇 汽車運輸業車輛技術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汽車運輸業運輸車輛(汽車和掛車)的技術管理,保持運輸車輛技術狀況良好,保證安全生產,充分發揮運輸車輛的效能和降低運行消耗,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所有從事汽車運輸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 車輛技術管理應堅持預防為主和技術與經濟相結合的原則;對運輸車輛實行擇優選配、正確使用、定期檢測、強制維護、視情修理、合理改造、適時更新和報廢的全過程綜合性管理。

      第四條 車輛技術管理應依靠科技進步,采取現代化管理方法,建立車輛質量監控體系,推廣檢測診斷和計算機應用等先進技術,開展多種形式的職工教育和專業培訓,提高車輛管理水平和技術水平。

      第五條 各級交運輸管理部門應把管好、用好、維修好車輛,提高裝備素質,確保運輸車輛在使用中的良性循環,作為必須履行的重要職責。運輸單位各自的主管部門應把加強車輛技術管理列為運輸單位經理(廠長)任期責任考核的一項重要內容。

      第六條 交通部歸口管理全國汽車運輸業車輛技術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局)或其授權的所屬公路運輸管理部門歸口管理本地區汽車運輸業車輛技術管理工作。各汽車運輸單位負責本單位車輛的技術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職責 返回目錄

      第七條 交通部車輛技術管理的主要職責是:

      (一) 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車輛技術管理的方針、政策、規章和制度;

      (二) 依法制定全國運輸車輛技術管理的方針、政策、規章和制度;

      (三) 負責全國運輸車輛技術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監督檢查和協調服務;

      (四) 組織交流和推廣車輛技術管理的先進經驗和現代化管理方法。

      第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局)車輛技術管理的主要職責是:

      (一) 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有關車輛技術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規章和制度,并組織實施;

      (二) 依法制定本地區有關運輸車輛技術管理的規章、制度、定額和措施;

      (三) 對本地區運輸車輛技術管理工作進行組織領導、監督檢查和協調服務;

      (四) 組織安全、法制教育和專業技術培訓,提高車輛技術管理人員、技工、駕駛員的素質;

      (五) 推廣現代化管理方法和先進經驗,開展愛車、節油、節胎等競賽活動和各種咨詢服務。

      第九條 運輸單位車輛技術管理的主要職責是:

      (一) 貫徹執行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和上級發布的有關車輛技術管理的各項方針、政策、規章和制度;

      (二) 制定本單位車輛技術管理的規章和制度,以及車輛技術管理目標和考核指標,并負責實施;

      (三) 大、中型運輸單位,應建立由總工程師負責的車輛技術管理系統。小型運輸單位要有一名副經理(副廠長)負責車輛技術管理工作。所屬車間和車隊應配備一定數量的專職技術管理人員,分別負責車輛千項技術管理工作;

      (四) 建立健全車輛技術管理的各級崗位責任制,明確車輛技術管理人員的職責和權限,充分發揮他們的作用,保持隊伍的相對穩定;

      (五) 正確處理運輸生產和技術管理的關系,保持運輸車輛技術狀況良好;

      (六) 正確使用車輛更新改造資金和大修理基金;

      (七) 推廣現代化管理方法,應用新技術、新工藝和新材料;

      (八) 組織職工安全、法制教育和專業技術培訓,提高職工素質;

      (九) 開展各種群眾性愛車、節油、節胎等專業技術競賽活動,總結推廣先進經驗。

      第三章 車輛管理

      第一節 車輛選配和使用的前期管理

      第十條 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根據當地社會運力、油料供應、運量、運距和道路、氣候等社會和自然條件,制定車輛發展規劃。對動力的增長,進行宏觀控制。凡需購置營業性運輸車輛的單位和個人,應事先向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批準后,方可購置。未經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批準購置的車輛,不予簽發營運證。

      第十一條 運輸單位選購車輛應根據當地運輸市場狀況和運行條件,對車輛的適應性、可靠性、經濟性以及維修方便性進行選型論證,避免盲目購置。個人購置車輛事先宜向當地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咨詢。

      第十二條 規模較大的運輸單位,應根據其運輸任務和經營范圍,合理配各大、中、小型汽車以及通用和專用車,以充分發揮車輛的噸(座)位和容量利用率。

      第十三條 新車在接收和使用前應做到:

      (一) 接收新車時應按全同和說明書的規定,對照車輛清單或裝箱單進行驗收,清點隨車工具及附件等;

      (二) 新車在投入使用前,應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并根據制造廠的規定進行清潔、潤滑、緊固以及必要的調整;

      (三) 新型車輛在投入使用前,運輸單位應組織駕駛員和維修工進行培訓,在掌握車輛性能、使用和維修方法后方可使用;

      (四) 新車投入使用前,應建立車輛技術檔案,配備必要的附加裝備和安全防護裝置;

      (五) 新車應嚴格執行走合期的各項規定,做好走合維護工作;

      (六) 在索賠期內,應嚴格按制造廠技術要求使用。車輛發生損壞,應及時作出技術鑒定,屬于制造廠責任的,按規定程序向制造廠索賠。

      進口的新車,在索賠期內,不得進行改裝,以便出現制造質量問題時對外索賠。 返回目錄

      第二節 車輛的基礎管理

      第十四條 車輛的裝備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 車輛的經常性裝備應符合國標gb 7258-87《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 4785-84《汽車及持車外部照明和信號裝置的數量.位置和光色》的交通部jt3111-85《公路客動車輛通用技術條件》、jt3105-82《貨運全掛車通用技術條件》、jt3115-85《貨運半掛車通用技術條件》的有關規定,并保證齊全、完好,不得任意增減;

      (二) 車輛在特殊運行條件下使用時,應根據需要,配備保溫、預熱、防滑、牽引等臨時性裝備;

      (三) 車輛運輸超長、超寬、超高或保鮮等特殊物資時,應根據需要增加臨時性裝備;

      (四) 運輸危險貨物的車輛裝備,應符合交通部jt3130-88《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規則》的有關規定。

      第十五條 車輛技術檔案的建立與管理:

      (一) 車輛從購置到報廢全過程的技術管理,應系統記入車輛技術檔案。運輸單位和個人必須逐車建立車輛技術檔案。技術檔案應認真填寫,妥善保管,記載及時、完整和準確,不得任意更改。車輛辦理過戶手續時,車輛技術檔案應完整移交;

      (二) 車輛技術檔案的格式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局)統一制定。車輛技術檔案應作為發放、審核營運證的依據之一;

      (三) 車輛技術檔案的主要內容包括:車輛基本情況和主要性能運行使用情況、主要部件更換情況、檢測和維修記錄以及事故得理記錄等。

      第十六條 車輛技術狀況等級的鑒定:

      (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局)應制定車輛技術狀況鑒定制度;

      (二) 各級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負責車輛技術狀況鑒定的組織和監督檢查;

      (三) 運輸單位應按規定做好車輛技術狀況等級的鑒定工作;

      (四) 車輛技術狀況等級的鑒定,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

      第十七條 車輛技術狀況等級的劃分:

      (一) 一級,完好車:新車行駛到第一次定額大修間隔里程的三分之一和第二次定額大修間隔里程的三分之二以前,汽車各主要總成的基礎件和主要零部件堅固可靠,技術性能良好;發動機運轉穩定,無異響,動力性能良好,燃潤料消耗不超過定額指標,廢氣排放、噪聲符合國家標準;各項裝備齊全、完好,在運行中無任何保留條件;

      (二) 二級,基本完好車:車輛主要技術性能和狀況或行駛里程低于完好車的要求,但符合gb7258-87的規定,能隨時參加運輸;

      (三) 三級,需修車:送大修前最后一次二級維護后的車輛和正在大修或待更新尚在行車輛;

      (四) 四級,停駛車:預計在短期內不能修復或無修復價值的車輛。

      第十八條 技術、經濟定額的制訂與修訂:

      (一) 技術、經濟定額是運輸單位和個人在一的生產條件下,進行生產和經濟活動所應遵守或達到的限額,是實行經濟核算,分析經濟效益和考核經營管理水平的依據。技術、經濟定額應考慮使用環境及條件、人員技術素質等因素,根據專業運輸單位增均先進水平制定;

      (二) 技術、經濟定額應保持相對穩定,但隨著使用條件的改善和技術進步,可作必要的修訂;

      (三) 技術、經濟定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局)組織制定和修訂;

      (四) 各運輸單位和個人應將技術、經濟定額和指標實現情況按期統計,按規定報關當地交通運輸管理部門。

      第十九條 汽車運輸業應建立的主要技術、經濟定額和指標:

      (一) 行車燃料消耗定額:是批指汽車每行駛百車公里或完成百噸公里所消耗燃料的限額。根據gb4352-84g《載貨汽車運行燃料消耗量》和b4353-84《載客汽車運行燃料消耗量》規定,按車型、使用條件、載質(客)量和燃料種類等分別制定;

      (二) 輪胎行駛里程定額:是指新胎從開始裝用,經翻新到報廢總行駛里程和限額。根據車型、使用條件 和輪胎性能分別制定;

      (三) 車輛維護與小修費用定額:是指車輛每行駛一定里程,維護與小修耗用的工時和物料費用的限額。按車型和使用條件等分別制定;

      (四) 車輛大修間隔里程定額:是指新到大修,或在修到大修之間所行的里程限額。按車輛和使用條件分別制定;

      (五) 發動機大修間隔里程定額:是指新發動機到大修,或大修到大修之間所使用的里程限額。按型號和使用燃料類別等分別制定;

      (六) 車輛大修費用定額:是指車輛大修所耗工時和物料總費用的限額。按車輛類別和型式等分別制定;

      (七) 完好率:是指完好車日在總車日中所占的百分比;

      (八) 車輛平均技術等級:是指所有運輸車輛技術狀況的平均等級。計算公式如下:

      車輛平均 (1滓患凍凳+(2錐凍凳+(3茲凍凳+(4姿募凍凳

      = ------------------------------------------------------

      技術等級 各級車輛的總和

      (九) 車輛新度系數:是綜合評價運輸單位車輛新舊程度的指標。計算方法如下:

      (十) 小修頻率:是指每千車公里發生小修的次數學系不包括各級維護作業中的小修復;

      (十一) 輪胎翻新率:是指在統計期內經過翻新的取廢輪數占全部報廢輪胎數的百分比。

      第二十條 運輸單位必須將車輛完好率、平均技術等級、新度系數等主要技術、經濟指,納入經理(廠長)責任考核內容。

      第二十一條 車輛的租賃、停駛和封存:

      (一) 租賃車輛的技術檔案、技術經濟指標完成情況的技術狀況等級由出租與承租雙方記錄和考核;

      (二) 因部分總成和部件損壞,在較長時間內無法解決,但不符合報廢條件的車輛,運輸單位可作停駛處理;

      (三) 凡技術狀況良好,因其它原因需要較長時間停駛的車輛,運輸單位可作封存處理,報其上級主管部門備案。封存期間不進行指標考核,但應妥善保管,定期維護。啟封使用時,應進行一次維護作業,經檢驗合格后,方可參加運行。

      第二十二條 車輛的折舊:

      (一) 車輛折舊按國家規定執行;

      (二) 車輛折舊里程的規定,是提取車輛基本折舊資金的依據,不是車輛報廢的標準;

      (三) 折舊資金應用于車輛的更新改造和技術進步,不得挪作它用。

      第四章 車輛使用

      第一節 車輛在一般條件下使用

      第二十三條 車輛運行必須符合第十四條關于車輛裝備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 車輛裝載必須符合以下規定:

      (一) 車輛的額定載質量,應符合制造廠規定;

      (二) 經過改裝、改造的車輛,或因其他原因需要重新標定載質量時,應經車輛所在地主管部門核定;

      (三) 車輛換裝與制造廠規定最大負荷不相同的輪胎,其最大負荷大于原輪胎的,應保持原車額定載質量;最大負荷小于原輪胎的,必須相應地降低載質量;

      (四) 車輛增載必須符合交通部首988年發布的《汽車旅客運輸規則》和《汽車貨物運輸規則》的有關規定;

      (五) 所有車輛的載質量,一經核定,嚴禁超載;

      (六) 車輛總質量超過橋梁承載質量或運輸超長、超寬、超高貨物時,應報請當地交通、公安主管部門,采取安全有效措施,經批準后才能能行;

      (七) 車輛運載易散落、飛揚、泄漏、污穢物品時,應封蓋嚴密,以免污染環境。

      第二十五條 汽車拖掛總質量應根據不同使用條件,通過試驗后確定。確定不同地區拖掛總質量的原則是:

      (一) 平原地區保持直接檔(包括超速檔)作為經常行檔位;

      (二) 丘陵地區用直接檔(包括超速檔)行駛的時間占60%以上,其平均技術速度不低于單車的70%;

      (三) 在山區一般坡度路段上可以二檔通過,最大坡度路段可用一檔起步。

      第二十六條 車輛運載危險貨物時,必須符合交通部jt3130-88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 車輛在通過危險的路段、渡口、橋梁和遇有臨時開溝、設線、水毀、塌方、冰坎翻漿等情況時,必須采取切實有效的技術措施,保障行車安全。

      第二十八條 新車、大修車以及裝用大修發動機的汽車走合期必須遵守如下規定:

      (一) 走合期里程不得少于1000公里;

      (二) 在走合期內,應選擇較好的道路并減載限速運行。一般汽車按載質量標準減載20%-25%,并禁止拖帶掛車;半掛車按載質量標準減載25%-50%;

      (三) 在走合期內,駕駛員必須嚴格執行駕駛操作規程,保持發動機正常工作溫度。走合期內嚴禁拆除發動機限速裝置;

      (四) 走合期內認真做好車輛日常維護工作,經常檢查、緊固各部外露螺栓、螺母,注意各總成在運行中的聲響和漫度變化,及時進行調整;

      (五) 走合期滿后,應進行一次走合維護,其作業項目和深度參照制造廠的要求進行;

      (六) 進口汽車按制造廠的走合規定進行。

      第二十九條 運輸單位和個人使用燃潤料時應注意的事項:

      (一) 燃潤料的選用必須符合制造廠說明書的技術要求;

      (二) 各種燃潤料的運輸和存放必須遵守有關規定;

      (三) 燃潤料應保持清潔,柴油必須經過沉淀、過濾后方能使用;

      (四) 不同種類、牌號的燃潤料,應嚴格按汽車制造廠的規定選用,或按其規格性能要求選用相應國產牌號的燃潤料;

      (五) 進口汽車所用的燃潤料,應嚴格按汽車制造廠的規定選用,或按其規格性能要

      求選用相應國產牌號的燃潤料。

      (六) 認真做好潤滑油料的回收工作。回收的油料應按不同種類分別盛裝,防止混入水分和雜質,收集到一定數量后交回收部門處理。

      第三十條 運輸單位和個人應按交通部首987年發布的《汽車運輸行業輪胎技術管理制度》的要求,加強輪胎管理,提高輪胎使用維修技術水平。

      第三十一條 運輸單位和個人,應建立和健全車輛技術檢驗與安全檢查制度,做好出車前、行車中及收車后的車輛檢查工作,發現故障及隱患,及時排除。

      第三十二條 各級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和運輸單位,應積極做好群眾性的節油、節胎、節約維修費用的工作,推廣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裝備,及時總結、交流先進經驗。

      第二節 車輛在特殊條件下使用的要求

      第三十三條 車輛在低溫條件下使用時,應采取以下措施:

      (一) 車輛在低溫條件下停入時,應采取防凍、保溫措施。使用前應預熱;

      (二) 各總成和輪轂軸承換用冬季潤滑油(脂),制動系換用冬季用制動液。柴油發動機使用低凝點柴油;

      (三) 調整發電機調節器,增大發電機充電電流。注意保持蓄電池電解液的合適密度和蓄電池的保溫;

      (四) 發動機罩和期散熱器前加裝保溫套,注意保持正常工作溫度;

      (五) 使用防凍液時,應掌握其正確的使用方法;

      (六) 在冰雪路面行駛時,應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

      第三十四條 車輛在高溫條件下使用時,應采取以下措施:

      (一) 對汽油發動機供油系,采取隔熱、降溫等有效措施,防止氣阻;

      (二) 加強冷卻系的維護,清除水垢,保持良好的冷卻效果。行車中注意勿使發動機過熱;

      (三) 各總成和輪轂軸承換用夏季潤滑油(脂)。制動系換用夏季制動液;

      (四) 調整發電機調節器,減小充電電流。檢查高速蓄電池電解液密度,保持液面高度和通氣孔暢通;

      (五) 行車途中經常檢查輪胎溫度的氣壓,不得采取放氣或冷水澆潑的方法降低輪胎的氣壓和溫度。

      第三十五條 車輛在山區或高等地區使用時,應采取以下措施:

      (一) 加強制動系的操縱系的檢查和維護工作,確保制動和操縱裝置可靠,工作正常;

      (二) 爬長坡、陡坡時,注意提前換檔;

      (三) 下坡前,注意制動系壓力及制動機構工作狀況。禁止熄滅空檔滑行。防止制動鼓過熱;

      (四) 對點火系和供油系作適當調整;

      (五) 風沙嚴重地區注意車輛的密封。加強發動機空氣、機油和燃油濾清器保養工作;

      (六) 可酌清采取提高壓縮比、改變配氣相位、增壓等措施,提高發動機的動力性。

      第三節 車輛駕駛操作基本要求和日常維護工作

      第三十六條 駕駛員須愛護車輛,嚴格遵守駕駛操作規程。行車前,做到預熱起動、低速升溫、低檔起步。行駛中,注意保持溫度、及時換檔、保有余力、行駛平穩、安全滑行、合理節油。在拖帶掛車時,加強主、掛車之間連接機構的檢查,避免沖擊。

      第三十七條 車輛的日常維護是駕駛員必須完成的日常性工作。主要內容是;堅持三檢,即出車前、行車中、收車后檢視車輛的安全機構及各部機件連接的緊固情況;保持四清,即保持機油、空氣燃油清順和蓄電池的清潔;防止四漏,即防止漏水、漏油、漏氣、漏電;保持車容整潔。

      第三十八條 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和運輸單位應及時總結推廣駕駛操作和日常維護的經驗。定期組織檢查評比,并將檢查評比結果作為考核駕駛員和衡量運輸單位技術管理工作水平的依據之一。

      第五章 車輛檢測診斷與維修

      第一節 車輛的檢測診斷 返回目錄

      第三十九條 車輛檢測診斷技術,是檢查、鑒定車輛技術狀況和維修質量的重要手段,是促進維修技術發展,實現視情修理的重要保證。各地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和運輸單位應積極組織推廣檢測診斷技術。

      第四十條 檢測認設備應能滿足車輛在不解體情況下確定其工作能力和技術狀況,以及查明故障或隱患的部位和原因的要求。檢測診斷的主要內容包括:汽車的安全性(制動、側滑、轉向、前照燈等)、可靠性(異響、磨損、變形、裂紋等)、動力性(車速、加速能力、底盤輸出功率,發動機功率、扭矩和供給系、點火系狀況等)、經濟性(燃油消耗)及噪聲和廢氣排放狀況等。

      第四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局)應建立一車輛檢測制度。根據車輛從事運輸的性質、使用條件和強度以及車輛老舊程度等,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測,確保車輛技術狀況良好,并對維修車輛實行質量監控。

      第四十二條 建設汽車綜合性能檢測站是加強車輛技術管理的重要措施。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局)是汽車綜合笥能檢測站的主管部門,負責規劃、管理和監督。

      第四十三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局)對汽車綜合性能檢測站進行認定。經認定后的檢測站可代表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對車輛行使質量監控。

      第四十四條 汽車綜合性能檢測站經認定后,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組織運輸和維修車輛進行檢測。

      第四十五條 經認定的汽車綜合性能檢測站在車輛檢測后,應發給檢測結果證明,作為交運輸管理部門發放或吊扣營運證依據之一和確定維修單位車輛維修質量的憑證。

      第四十六條 經認定的汽車綜合性能檢測站的職責是:

      (一) 對車輛的技術狀況進行檢測診斷;

      (二) 對汽車維修行業的維修車輛進行質量檢測;

      (三) 對車輛改裝、改造、報廢和有關新工藝、新技術、新立中,以及節能、科研項目等進行檢測、鑒定;

      (四) 在環保部門統一監督管理下,對汽車污染進行監督、監測;

      (五) 接受公安、商檢、計量和保險等部門的委托,進行有關項目的檢測。

      第二節 車輛的維護

      第四十七條 車輛維護應貫徹預防為主、強制維護的原則。保持車容整潔,及時發現和消除故障、隱患,防止車輛早期損壞。

      第四十八條 車輛維護作業,包括清潔、檢查、補給、潤滑、緊固、調整等,除主要總成發生故障必須解體時,不得對其進行解體。

      第四十九條 車輛的維護分為日常維護、一級維護、二級維護等。維護的主要作業范圍如下:

      (一) 日常維護:是日常性作業,由駕駛員負責執行。其作業中心內容是清潔、補給和安全檢視;

      (二) 一級維護:由專業維修工負責執行。其作業中心內容除日常維護作業外,以清潔、潤滑、緊固為主,并檢查有關制動、操縱等安全部件;

      (三) 二級維護:由專業維修工負責執行。其作業中心內容除一級維護作業外,以檢查、調整為主,并拆檢輪胎,進行輪胎換位。季節性維護可結合定期維護進行。

      第五十條 車輛二級維護前應進行檢測診斷和技術評定,根據結果,確定附加作業或小修項目,結合二級維護一并進行。

      第五十一條 車輛的維護必須遵照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規定的行里程或間隔時間,按期強制執行。各級維護作業項目和周期的規定,必須根據車輛結構性能、使用條件、故障規律、配件質量及經濟效果等情況綜合考慮。隨著運行條件的變化,新工藝、新技術的采用,維護項目和周期經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同意后可及時進行調整。

      第五十二條 運輸單位和個人的運輸車輛,應在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認定的維修廠(場)進行維護,建立維護合作關系,確保車輛按期維護。

      第五十三條 維修廠(場)必須認真進行維護作業,確保維護質量。車輛維護后,應將車輛維護的級別、項目等填入車輛技術檔案,并簽發合格證。

      第三節 車輛的修理

      第五十四條 車輛修理應貫徹視情修理的原則,即根據車輛檢測診斷和技術鑒定的結果,視情按不同作業范圍和深度進行,既要防止拖延修理造成車況惡化,又要防止提前修理造成浪費。

      第五十五條 車輛修理必須根據國家和交通部發布的有關規定和修理技術標準進行,確保修理質量。

      第五十六條 車輛修理按作業范圍可分車輛大修、總成大修、車輛小修和零件修理:

      (一) 車輛大修:是新車或經過大修后的車輛,在行駛一里程(或時間)扣,經過檢測診斷和技術鑒定,用修理或更換車輛任保零部件的方法,恢復車輛的完好技術狀況,完全或接近完全恢復車輛壽命的恢復性修理;

      (二) 總成大修;是車輛的總成經過一定使用里程(或時間)后,用修理或更換總成任何零部件(包括基礎件)的方法,恢復其完好技術狀況和壽命的恢復性修理;

      (三) 車輛小修:是用修理或更換個別零件的方法,保證或恢復車輛工作能力的運行性修理,主要是消除車輛在運行過程或維護作業過程中發生或發現的故障或隱患;

      (四) 零件修理:是對因磨損、變形、損傷等而不能繼續使用原零件進行修理。

      第五十七條 運輸單位和個人的運輸車輛,應根據其修理作業范圍,關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認定的修理廠進行修理。

      第五十八條 車輛和總成大修的送修標志:

      (一) 汽車大修送修標志;客車以車廂為主,結合發動機總成;貨車以發動機總在為主,結合車架總成或其它兩個總成符合大修條件;

      (二) 掛車大修送修標志:

      1.掛車車架(包括轉盤)和貨箱符合大修條件;

      2.定車牽引的半掛車和鉸接式大客車,按照汽車大修的標志與牽引車同時進廠大修;

      (三) 總成大修送修標志: 返回目錄

      1.發動機總成:氣缸磨損,圓柱度達到0.175-0.250毫米或圓度已達到底0.050-0.063毫米以其中磨損量最大的一個氣缸為準;最大功率或氣缸壓力較標準降低頻5%以上;燃料和潤滑油消耗量顯著增加;

      2.車架總成:車軻斷裂、銹蝕、彎曲、扭曲變形逾限,大部分鉚釘松動或鉚釘孔磨損,必須拆卸其他總成后才能進行校正、修理或重鉚,方能修復;

      3.變速器(分動器)總成:殼體變形、破裂,軸承承孔磨損逾限,變速齒輪及軸惡性磨損、損壞,需要徹底修復;

      4.后橋(驅動橋、中橋)總成:橋殼破裂、變形,半軸套管承孔磨損逾限,減速器齒輪惡性磨損,需要校正或徹底修復;

      5.前橋總成:前軸裂紋、變形,主鎖承孔磨損逾限,需要校正或徹底修復;

      6.客車車身總成:車廂骨架斷裂、銹蝕、變形嚴重,蒙皮破損面積較大,需要徹底修復;

      7.貨車車身總成:駕駛室銹蝕、變形嚴重、破裂,或貨廂縱、橫梁腐朽,底板、欄板破損面積較大,需要徹底修復。

      第五十九條 車輛和總成的送修規定:

      (一) 車輛和總成送修時,承修單位與送修單位應簽訂合同,商定送修要求、修理車日和質量保證等。合同鑒訂后必須嚴格執行;

      (二) 車輛送修時,應具備行駛功能,裝備齊全,不得拆換;

      (三) 總成送修時,應在裝合狀態,附件、零件均不得拆換和短缺;

      (四) 肇事車輛叵因特殊原因不能行駛和短缺零部件的車輛,在簽訂合同時,應作出相應的規定和說明;

      (五) 車輛和總成送修時,應將車輛和總成的有關技術檔案一并送承修單位。

      第六十條 修竣車輛和總成的出廠規定:

      (一) 送修車輛和總成修竣檢驗合格后,承修單位應簽發出廠合格證,并將技術檔案、修理技術資料和合格證移交送修單位;

      (二) 車輛或總成修竣出廠時,不論送修時的裝備(附件)狀況如何,均應按照有關規定配備齊全。發動機應安裝限速裝置;

      (三) 接車人員應根據合同規定,就車輛或總成的技術狀況和裝備情況等進行驗收,如發現確有不符合竣工要求的情況時,承修單位應立即查明,及時處理;

      (四) 送修單位必須嚴格執行車輛走合期的規定,在保證期內因修理質量發生故障或提前損壞時,承修單位應優先安排,及時排除,免費修理。如發生糾紛,由維修管理部門組織技術分析,進行仲裁。

      第六十一條 運輸單位應按規定,提取車輛大修理基金,用于保證車輛正常大修。

      第六章 車輛改裝、改造、更新與報廢

      第一節 車輛的改裝和改造 返回目錄

      第六十二條 為適應運輸的需要,經過設計、計算、試驗,將原車型改制成其他用途的車輛稱為車輛技術改裝。

      第六十三條 為改善車輛性能或延長其使用壽命,經過設計、計算、試驗,改變原車輛的零部件或總成,稱為車輛技術改造。

      第六十四條 車輛改裝和改造必須事前進行技術經濟論證,符合技術上可靠、經濟上合理的原則。

      第六十五條 對營業性運輸車輛提出改裝和改造的單位,應將改裝、改造方案及數量報交通運輸管理部門。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根據運輸市場需要進行審批。其他運輸車輛報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備案。改裝、改造后的車輛應由主管部門組織鑒定。一般性技術改進,運輸單位可自行決定。

      第二節 車輛的更新

      第六十六條 以新車輛或高效率、代消耗、性能先進的車輛更換在用車輛,為車輛更新。車輛更新應以提高運輸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為原則。

      第六十七條 運輸單位應編制車輛更新計劃,積極組織落實。個體運輸戶也應根據車輛使用情況及時更新。

      第六十八條 更新下來的運輸車輛,運輸單位可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處理后的變價收入應用于車輛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節 車輛的報廢

      第六十九條 車輛經長期使用,車型老舊,性能低劣,物料超耗嚴重,維修費用過高,繼續使用不經濟、不巡全的應予報廢。

      第七十條 運輸單位和個人運輸車輛需要報廢時,由其主管部門鑒定、審批,并報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備案。

      第七十一條 運輸單位和個人對需要報廢而尚未批準的車輛應妥善保管,禁止拆卸或挪用其任何零件和總成。

      第七十二條 凡經批準或確定報廢的車輛,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及時吊銷營運證。報廢車輛不得轉讓或移作他用。嚴禁用報廢車的總成和零、部件拼裝車輛。

      第七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七十三條 運輸車輛的主管部門和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建立車輛技術管理獎懲制度,定期組織車輛技術管理評優活動,車輛技術管理工作成績顯蓍,并取得較好經濟效益的運輸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違反本規定,不重視車輛技術管理工作,造成車輛早期損壞的運輸單位和人個,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經濟處罰。

      第七十四條 運輸單位和個人應積極參加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和其主管部門組織的車輛技術管理創優活動。

      第七十五條 凡作出下列成績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門或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根據其貢獻大小,對單位或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一) 推行現代化車輛技術管理,使車輛技術狀況不斷改善,取得顯著成效的;

      (二) 發現車輛隱患,及時防止和避免重大事故的;

      (三) 改裝、改造車輛的工藝和方法具有推廣價值,并有顯蓍成效的;

      (四) 在車輛維修技術方面有重大創新,具有推廣價值,并取得顯著成效的;

      (五) 正確使用車輛,節油、節胎、節約維修費用成績顯著的。

      第七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運輸單位的主管部門或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根據其情節輕重,對單位或個人給予批評教育或經濟處罰:

      (一) 由于超負荷運行,嚴重失保失修等因造成車況顯著下降或重大機械事幫的;

      (二) 違反駕駛操作規程,造成車輛嚴重損壞,影響運輸生產的;

      (三) 技術管理混亂,玩忽職守,職責不清或無人管理,對車輛損壞不作及時處理,造成車輛技術狀況嚴重下降的;

      (四) 對車輛事幫隱瞞不報或弄虛作假的;

      (五) 違反檢驗維修規程,降低標準,以致維修質量低劣,造成經濟損失或安全事故的。

      第八章 附則

      第七十七條 本規定是汽車運輸業車輛技術管理的基本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局)可依據本規定,制訂實施細則,并報交通部備案。

      第七十八條 運輸車輛輕外的車輛技術管理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七十九條 規定由交通部負責解釋。

      第八十條 本規定自一九九零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一九八零年交通部發布的《汽車運輸和修理企業技術管理制度》(試行)同時廢止。

      第3篇 營運車輛技術狀況安全隱患排查管理規定

      為了加強公司車輛狀況的監督管理,使公務車輛隨時處于完好的狀態,避免機械事故,確保行車安全,特制定本規定。

      一、公務車輛狀況及安全檢查由公司分管領導負責牽頭,會同部門安全員、具體負責實施。

      二、公務車輛技術狀況及安全檢查,統一組織檢查、各車駕駛員必須配合。

      三、 統一檢查,分底盤、氣路、電路檢查和車容車貌、車窗及車內設施檢查、修理質量抽查三大項。檢查周期為每月檢查一次。檢查時由公司分管領導、部門安全員參加。

      四、車輛檢查的內容

      1、制動系統、轉向系統、底盤、氣路、電路等項目

      (1)制動總泵、制動分泵、制動連動裝置銷子及開口銷是否齊全,手剎、斷氣剎工作是否正常有效。

      (2)制動總泵、制動分泵及剎車管道是否漏氣、漏油,固定是否牢固。

      (3)方向機自由行程是否符合要求。

      (4)輪胎螺栓、有無松曠或折斷,是否磨損正常。

      (5)電源線路布置及接頭包扎是否規范,固定是否完好,線路是否老化,燈光是否齊全有效,各類儀表是否有效。

      (6)車容車貌、車窗及車內設施檢查。

      (7)車門緩沖膠條是否完好,車門關閉(含駕駛門)是否正常。

      (8)車身內外是否整潔,車輛是否有擦刮、掉漆痕跡,后視鏡是否齊全。

      (9)是否有滅火器,放置位置是否恰當,是否有效。

      (10)修理質量抽查檢查時由檢查人員按車輛總數3%的比例,查近一個 月的修車情況。

      (11)檢查返修率是否規定標準從隱患排查起,檢查是否及時報修整改、是否超過整改期限。

      (12)排查人員及駕駛員要認真填寫并簽字。

      五、駕駛員自查及自查內容

      駕駛員自查由駕駛員每天進行出車前、行車中、收車后的三檢。交接班時應說明車況是否存在問題,有問題應及時匯報部門領導及安全員,做出整改方案。

      1、檢查方向機及轉向是否正常,間隙是否適當。

      2、檢查腳剎、手剎是否正常,管路有無漏油現象。

      3、檢查輪胎、螺栓是否齊全,有無松動、輪胎氣壓是否正常。

      4、檢查燃氣(油)、潤滑油、剎車油、冷卻液、電解液是否足量,有無滲漏。

      5、檢查喇叭、燈光、雨刮器、后視鏡以及牌照、頭牌、腰牌、尾牌等是否齊全有效。

      六、檢查中發現問題的處理

      對各類檢查中查出的問題,能當場修復的應盡量當場修復,不能當場修復的視其情況,凡涉及行車安全或《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不能上路的,必須立即停止運行并報修,其它問題由駕駛員當日內收車后回廠修復。

      七、檢查的安排、考核及要求

      1、公司檢查的協調安排,由營運生產部負責,考核由公司分管領導負責。

      2、對總站檢查的考核,由營運生產部牽頭,會同相關部門負責。

      3、對駕駛員每日檢查的考核,由各總站負責,公司季度檢查時抽查。

      4、公司參檢部門(單位)及各總站,帶隊檢查時應盡職盡責,做到站不漏線,線不漏車,車不漏項。不得走過場,敷衍了事。如因帶隊檢查后一定期限內發生機械事故,公司將追究帶隊檢查人及相關人員責任。

      十、獎勵與處罰

      1、對遵守本規定,檢查工作做得好,能及時發現問題及安全隱患并及時修復的部門、總站、駕駛員及保修工,由公司、修理廠及總站納入年終考核內容進行考核,并給予表彰獎勵。

      2、對日常保養、檢查工作做得不好,修理質量差,檢查時發現有問題的,由公司視問題發生的部位及對安全行車的影響,每項扣總站或修理廠目標考核分0.3分至2分。如車輛報修后,在質保里程以內又出現同類故障,檢查中發現還繼續在運行的,處罰時對總站及修理廠一并處罰。

      3、對檢查中發現故障限期修復而未修復的,復查發現后將追究責任并加倍處罰。

      4、總站對駕駛員、修理廠對責任人的處罰,各總站、修理廠應按照此扣分標準處罰責任人。

      5、一年內所駕車輛發生兩次單項扣分達到2分或一次單項扣分達到2分的駕駛員,由安全服務監察部組織進行離崗培訓,考核合格方可重新上崗,考核不合格的改為非技術工種。

      修理廠相關人員工作不負責任,單項扣分達到2分以上的,由修理廠從嚴處罰。

      6、扣分標準見附表。公司對總站、修理廠突擊抽查及日常檢查,發現問題依照此標準扣分。

      十一、檢查資料的填報及收集

      1、檢查表格由公司統一設計、打印。逐車檢查登記表應由駕駛員、檢查人員或部門負責人簽字。

      2、檢查原始資料要收存備查。

      3、駕駛員的自查由各車駕駛員逐日填表并簽字,由總站收集保存。

      十二、本規定從發文之日起執行。過去的相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實施。

      第4篇 營運車輛技術狀況及安全隱患排查管理規定

      為了加強公司車輛狀況的監督管理,使公務車輛隨時處于完好的狀態,避免機械事故,確保行車安全,特制定本規定。

      一、公務車輛狀況及安全檢查由公司分管領導負責牽頭,會同部門安全員、具體負責實施。

      二、公務車輛技術狀況及安全檢查,統一組織檢查、各車駕駛員必須配合。

      三、 統一檢查,分底盤、氣路、電路檢查和車容車貌、車窗及車內設施檢查、修理質量抽查三大項。檢查周期為每月檢查一次。檢查時由公司分管領導、部門安全員參加。

      四、車輛檢查的內容

      1、制動系統、轉向系統、底盤、氣路、電路等項目

      (1)制動總泵、制動分泵、制動連動裝置銷子及開口銷是否齊全,手剎、 斷氣剎工作是否正常有效。

      (2)制動總泵、制動分泵及剎車管道是否漏氣、漏油,固定是否牢固。

      (3)方向機自由行程是否符合要求。

      (4)輪胎螺栓、有無松曠或折斷,是否磨損正常。

      (5)電源線路布置及接頭包扎是否規范,固定是否完好,線路是否老化,燈光是否齊全有效,各類儀表是否有效。

      (6)車容車貌、車窗及車內設施檢查。

      (7)車門緩沖膠條是否完好,車門關閉(含駕駛門)是否正常。

      (8)車身內外是否整潔,車輛是否有擦刮、掉漆痕跡,后視鏡是否齊全。

      (9)是否有滅火器,放置位置是否恰當,是否有效。

      (10)修理質量抽查檢查時由檢查人員按車輛總數3%的比例,查近一個 月的修車情況。

      (11)檢查返修率是否規定標準從隱患排查起,檢查是否及時報修整改、 是否超過整改期限。

      (12)排查人員及駕駛員要認真填寫并簽字。

      五、駕駛員自查及自查內容

      駕駛員自查由駕駛員每天進行出車前、行車中、收車后的三檢。交接班時應說明車況是否存在問題,有問題應及時匯報部門領導及安全員,做出整改方案。

      1、檢查方向機及轉向是否正常,間隙是否適當。

      2、檢查腳剎、手剎是否正常,管路有無漏油現象。

      3、檢查輪胎、螺栓是否齊全,有無松動、輪胎氣壓是否正常。

      4、檢查燃氣(油)、潤滑油、剎車油、冷卻液、電解液是否足量,有無 滲漏。

      5、檢查喇叭、燈光、雨刮器、后視鏡以及牌照、頭牌、腰牌、尾牌等是 否齊全有效。

      六、檢查中發現問題的處理

      對各類檢查中查出的問題,能當場修復的應盡量當場修復,不能當場修復的視其情況,凡涉及行車安全或《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不能上路的,必須立即停止運行并報修,其它問題由駕駛員當日內收車后回廠修復。

      七、檢查的安排、考核及要求

      1、公司檢查的協調安排,由營運生產部負責,考核由公司分管領導負責。

      2、對總站檢查的考核,由營運生產部牽頭,會同相關部門負責。

      3、對駕駛員每日檢查的考核,由各總站負責,公司季度檢查時抽查。

      4、公司參檢部門(單位)及各總站,帶隊檢查時應盡職盡責,做到站不漏線,線不漏車,車不漏項。不得走過場,敷衍了事。如因帶隊檢查后一定期限內發生機械事故,公司將追究帶隊檢查人及相關人員責任。

      十、獎勵與處罰

      1、對遵守本規定,檢查工作做得好,能及時發現問題及安全隱患并及時修復的部門、總站、駕駛員及保修工,由公司、修理廠及總站納入年終考核內容進行考核,并給予表彰獎勵。

      2、對日常保養、檢查工作做得不好,修理質量差,檢查時發現有問題的,由公司視問題發生的部位及對安全行車的影響,每項扣總站或修理廠目標考核分0.3分至2分。如車輛報修后,在質保里程以內又出現同類故障,檢查中發現還繼續在運行的,處罰時對總站及修理廠一并處罰。

      3、對檢查中發現故障限期修復而未修復的,復查發現后將追究責任并加倍處罰。

      4、總站對駕駛員、修理廠對責任人的處罰,各總站、修理廠應按照此扣分標準處罰責任人。

      5、一年內所駕車輛發生兩次單項扣分達到2分或一次單項扣分達到2分的駕駛員,由安全服務監察部組織進行離崗培訓,考核合格方可重新上崗,考核不合格的改為非技術工種。

      修理廠相關人員工作不負責任,單項扣分達到2分以上的,由修理廠從嚴處罰。

      6、扣分標準見附表。公司對總站、修理廠突擊抽查及日常檢查,發現問題依照此標準扣分。

      十一、檢查資料的填報及收集

      1、檢查表格由公司統一設計、打印。逐車檢查登記表應由駕駛員、檢查人員或部門負責人簽字。

      2、檢查原始資料要收存備查。

      3、駕駛員的自查由各車駕駛員逐日填表并簽字,由總站收集保存。

      十二、本規定從發文之日起執行。過去的相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實施。

      第5篇 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辦法

      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保持車輛技術狀況良好,保障運輸安全,發揮車輛效能,促進節能減排,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道路運輸車輛包括道路旅客運輸車輛(以下簡稱客車)、道路普通貨物運輸車輛(以下簡稱貨車)、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以下簡稱危貨運輸車)。

      本規定所稱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是指對道路運輸車輛在保證符合規定的技術條件和按要求進行維護、修理、綜合性能檢測方面所做的技術性管理。

      第三條 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應當堅持分類管理、預防為主、安全高效、節能環保的原則。

      第四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是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對道路運輸車輛實行擇優選配、正確使用、周期維護、視情修理、定期檢測和適時更新,保證投入道路運輸經營的車輛符合技術要求。

      第五條 鼓勵道路運輸經營者使用安全、節能、環保型車輛,促進標準化車型推廣運用,加強科技應用,不斷提高車輛的管理水平和技術水平。

      第六條 交通運輸部主管全國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監督。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監督。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具體實施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監督工作。

      第二章 車輛基本技術條件

      第七條 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車輛應當符合下列技術要求:

      (一)車輛的外廓尺寸、軸荷和最大允許總質量應當符合《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gb 1589)的要求;

      (二)車輛的技術性能應當符合《道路運輸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 18565)的要求;

      (三)車型的燃料消耗量限值應當符合《營運客車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測量方法》(jt 711)、《營運貨車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測量方法》(jt 719)的要求。

      (四)車輛技術等級應當達到二級以上。危貨運輸車、

      國際道路運輸車輛、從事高速公路客運以及營運線路長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車,技術等級應當達到一級。技術等級評定方法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等級劃分和評定的要求;

      (五)從事高速公路客運、包車客運、國際道路旅客運輸,以及營運線路長度在800公里以上客車的類型等級應當達到中級以上。其類型劃分和等級評定應當符合國家有關營運客車類型劃分及等級評定的要求;

      (六)危貨運輸車應當符合《汽車運輸危險貨物規則》(jt 617)的要求。

      第八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從事道路運輸經營車輛的管理,對不符合本規定的車輛不得配發道路運輸證。

      在對掛車配發道路運輸證和年度審驗時,應當查驗掛車是否具有有效行駛證件。

      第九條 禁止使用報廢、擅自改裝、拼裝、檢測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

      第三章 技術管理的一般要求

      第十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規范,認真履行車輛技術管理的主體責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強車輛技術管理。

      第十一條 鼓勵道路運輸經營者設置相應的部門負責車輛技術管理工作,并根據車輛數量和經營類別配備車輛技術

      管理人員,對車輛實施有效的技術管理。

      第十二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加強車輛維護、使用、安全和節能等方面的業務培訓,提升從業人員的業務素質和技能,確保車輛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況。

      第十三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根據有關道路運輸企業車輛技術管理標準,結合車輛技術狀況和運行條件,正確使用車輛。

      鼓勵道路運輸經營者依據相關標準要求,制定車輛使用技術管理規范,科學設置車輛經濟、技術定額指標并定期考核,提升車輛技術管理水平。

      第十四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建立車輛技術檔案制度,實行一車一檔。檔案內容應當主要包括:車輛基本信息,車輛技術等級評定、客車類型等級評定或者年度類型等級評定復核、車輛維護和修理(含《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車輛主要零部件更換、車輛變更、行駛里程、對車輛造成損傷的交通事故等記錄。檔案內容應當準確、詳實。

      車輛所有權轉移、轉籍時,車輛技術檔案應當隨車移交。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運用信息化技術做好道路運輸車輛技術檔案管理工作。

      第四章 車輛維護與修理

      第十五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建立車輛維護制度。 車輛維護分為日常維護、一級維護和二級維護。日常維

      護由駕駛員實施,一級維護和二級維護由道路運輸經營者組織實施,并做好記錄。

      第十六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依據國家有關標準和車輛維修手冊、使用說明書等,結合車輛類別、車輛運行狀況、行駛里程、道路條件、使用年限等因素,自行確定車輛維護周期,確保車輛正常維護。

      車輛維護作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關于汽車維護的技術規范要求確定。 道路運輸經營者可以對自有車輛進行二級維護作業,保證投入運營的車輛符合技術管理要求,無需進行二級維護竣工質量檢測。

      道路運輸經營者不具備二級維護作業能力的,可以委托二類以上機動車維修經營者進行二級維護作業。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完成二級維護作業后,應當向委托方出具二級維護出廠合格證。

      第十七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遵循視情修理的原則,根據實際情況對車輛進行及時修理。

      第十八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用于運輸劇毒化學品、爆炸品的專用車輛及罐式專用車輛(含罐式掛車),應當到具備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資質的企業進行維修。

      前款規定專用車輛的牽引車和其他運輸危險貨物的車輛由道路運輸經營者消除危險貨物的危害后,可以到具備一般車輛維修資質的企業進行維修。

      第五章 車輛檢測管理

      第十九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定期到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對道路運輸車輛進行綜合性能檢測。

      第二十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自道路運輸車輛首次取得《道路運輸證》當月起,按照下列周期和頻次,委托汽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進行綜合性能檢測和技術等級評定:

      (一)客車、危貨運輸車自首次經國家機動車輛注冊登記主管部門登記注冊不滿60個月的,每12個月進行1次檢測和評定;超過60個月的,每6個月進行1次檢測和評定。

      (二)其它運輸車輛自首次經國家機動車輛注冊登記主管部門登記注冊的,每12個月進行1次檢測和評定。

      第二十一條 客車、危貨運輸車的綜合性能檢測應當委托車籍所在地汽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進行。

      貨車的綜合性能檢測可以委托運輸駐在地汽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進行。

      第二十二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選擇通過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計量認證、取得計量認證證書并符合《汽車綜合性能檢測站能力的通用要求》(gb 17993)等國家相關標準的

      檢測機構進行車輛的綜合性能檢測。

      第二十三條 汽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對新進入道路運輸市場車輛應當按照《道路運輸車輛燃料消耗量達標車型表》進行比對。對達標的新車和在用車輛,應當按照《道路運輸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 18565)、《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等級劃分和評定要求》(jt/t 198)實施檢測和評定,出具全國統一式樣的道路運輸車輛綜合性能檢測報告,評定車輛技術等級,并在報告單上標注。車籍所在地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將車輛技術等級在《道路運輸證》上標明。

      汽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應當確保檢測和評定結果客觀、公正、準確,對檢測和評定結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和受其委托承擔客車類型等級評定工作的汽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應當按照《營運客車類型劃分及等級評定》(jt/t 325)進行營運客車類型等級評定或者年度類型等級評定復核,出具統一式樣的客車類型等級評定報告。

      第二十五條 汽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應當建立車輛檢測檔案,檔案內容主要包括:車輛綜合性能檢測報告(含車輛基本信息、車輛技術等級)、客車類型等級評定記錄。

      車輛檢測檔案保存期不少于兩年。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職責權限對道路運輸車輛的技術管理進行監督檢查。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對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監督檢查予以配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二十七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將車輛技術狀況納入道路運輸車輛年度審驗內容,查驗以下相應證明材料:

      (一)車輛技術等級評定結論;

      (二)客車類型等級評定證明。

      第二十八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車輛管理檔案制度。檔案內容主要包括:車輛基本情況,車輛技術等級評定、客車類型等級評定或年度類型等級評定復核、車輛變更等記錄。

      第二十九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將運輸車輛的技術管理情況納入道路運輸企業質量信譽考核和誠信管理體系。

      第三十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積極推廣使用現代信息技術,逐步實現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信息資源共享。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運輸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一)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狀況未達到《道路運輸車輛綜

      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18565)的;

      (二)使用報廢、擅自改裝、拼裝、檢測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

      (三)未按照規定的周期和頻次進行車輛綜合性能檢測和技術等級評定的;

      (四)未建立道路運輸車輛技術檔案或者檔案不符合規定的;

      (五)未做好車輛維護記錄的。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運輸車輛綜合性能檢測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不予采信其檢測報告,并抄報同級質量技術監督主管部門處理。

      (一)不按技術規范對道路運輸車輛進行檢測的;

      (二)未經檢測出具道路運輸車輛檢測結果的;

      (三)不如實出具檢測結果的。

      第三十三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在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了職權、玩忽職守、徇私和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6篇 運營車輛技術管理規定

      為加強公司運營車輛的技術管理,保持車輛性能良好,充分發揮車輛的運輸功能,降低運行成本,特制訂本規定。

      1、車輛技術管理應以安全第一,預防為主,強制維護的原則,合理配載,正確使用,定期檢測,加強維護。

      2、車輛技術管理應采取科學管理的手段,建立好車輛的質量監測體系,加強車輛技術管理知識的學習,不斷提高管理水平。

      3、管好、用好、維修好車輛,確保車輛良好的運營狀態。

      4、車輛技術指數將作為公司在年終對主管、安全員、駕駛員年度考評的重要依據。

      車輛技術管理規定辦法(6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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