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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挖掘施工安全管理辦法(2篇范文)

      發布時間:2024-08-03 17:30:02 查看人數:63

      挖掘施工安全管理辦法

      第1篇 挖掘施工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挖掘作業安全管理,保證人員安全,避免隱蔽設施受到破壞,依據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煉油與化工分公司《挖掘作業安全管理規定》(油煉化[2022]11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規范了挖掘作業的管理流程及安全管理要求。

      第三條名詞解釋

      (一)挖掘:在生產、作業區域人工或使用推土機、挖掘機等施工機械,通過移除泥土形成溝、槽、坑或凹地的挖土、打樁、地錨入土作業;或建筑物拆除以及在墻壁開槽打眼,并因此造成某些部分失去支撐的作業。

      (二)溝槽:長窄形且深度大于寬度的凹地,通常溝槽的寬度不大于5m,一般用來埋設地下管線、導管、電纜或無地下室的建筑物地腳。

      (三)支撐:防止坑壁塌方的機械、木料或金屬液壓件等結構物。

      (四)斜坡:使溝、槽側面與垂直面形成一定角度,防止溝槽側壁坍塌的斜面。

      第四條本辦法適用于中國石油四川石化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以及為公司服務的各服務單位。本辦法適用于公司生產運營期間的挖掘作業安全管理。

      在公司管轄區域外進行由公司組織的挖掘作業,除執行作業區域所在方管理要求外,還須按照本辦法要求執行,如與作業區域所在方要求發生矛盾,由雙方協商制定新的管理要求。

      第二章職責

      第五條工程部負責挖掘作業的組織與施工安全管理,負責挖掘機具進廠的審批,組織挖掘機具證照等資質和設備狀態、安全狀況檢查,審核挖掘機具操作人員資質,審批挖掘作業方案,督促作業單位落實安全防范措施。

      第六條質量安全環保處負責對公司相關單位履行職責情況及作業單位安全管理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監督。負責制定、維護和管理本辦法。

      第七條屬地單位根據本辦法向作業單位進行作業內容、作業環境、相關圖紙(如隱蔽工程平面圖)和相關注意事項的安全交底,提供培訓、監督與考核,審核作業安全方案,批準挖掘作業許可申請。

      第八條挖掘作業單位依據本辦法的管理要求,編制作業安全方案,制定并落實安全防范措施,在施工中對人員、設備與環境進行保護,保證作業人員和作業環境的安全。

      第九條作業申請人(作業單位作業現場負責人)

      (一)提出挖掘作業申請,辦理作業許可證;

      (二)協調落實挖掘作業安全措施;

      (三)組織實施挖掘作業;

      (四)對作業人員進行相關技能培訓與安全交底;

      (五)對相關安全措施的完整性和可靠性負責。

      第十條技術負責人(作業單位)

      (一)了解施工現場的基本狀況,識別可能存在的各種風險;

      (二)制定施工方案,確定并組織實施風險削減措施;

      (三)采取糾正措施,消除隱患及危害;

      (四)對挖掘作業現場安全技術措施的有效性負責。

      第十一條作業人

      (一)了解作業的內容、地點、時間、要求,熟知作業過程中的危害因素及控制措施,按照施工方案和作業許可的相關要求進行作業;

      (二)安全措施未落實時,有權拒絕作業;

      (三)作業過程中發現情況異常,告知作業現場負責人,并迅速撤離現場。

      第十二條作業批準人(屬地單位)

      (一)向作業單位提供現場相關信息和特殊要求;

      (二)核實安全措施,提供挖掘作業安全的必要條件;

      (三)批準或取消《挖掘作業許可證》;

      (四)對挖掘作業現場安全管理負責。

      第三章挖掘作業前準備工作

      第十三條確認地下隱蔽物

      挖掘作業前,一般由屬地單位負責確認作業區域內是否存在地下隱蔽物。如果屬地單位無法確認,或作業區域的地下情況復雜、危險性大,挖掘作業前,由工程部組織總圖、調度、工藝、設備、電儀、網絡通信、給排水、消防、安全、燃氣等地下隱蔽設施的主管單位及屬地單位共同確認地下隱蔽物,必要時,可采用探測設備進行探測。

      對于已經確認的地下隱蔽物,明確其性質、位置、走向及可能存在的危害,并由屬地單位繪制挖掘作業平面示意圖。

      第十四條風險評估

      屬地單位組織各類地下隱蔽設施主管單位、受挖掘作業影響的相關單位、作業單位共同進行風險評估,根據作業區域地質、水文、地下管網、埋地電力電信電纜、永久性標樁、地質和地震部門設置的長期觀測孔、不明物等情況,確定存在的風險、可能的危害程度及具體安全防護措施與施工要求。

      第十五條現場確認與標注

      屬地單位組織作業單位、受挖掘作業影響的相關單位到作業現場,確認作業區域,再次交流溝通挖掘任務與內容。作業單位依據屬地單位提供的挖掘作業平面示意圖,在作業現場的地面上標注作業范圍、地下隱蔽物的位置與走向。

      第十六條挖掘作業施工安全方案編制、審核與審批

      作業單位指定具有挖掘專業技術知識的人員擔任作業技術負責人,負責編制挖掘作業施工安全方案。編制時要考慮以下內容:

      (一)交通狀況;

      (二)附近的振動源;

      (三)隱蔽電氣、管網等地下隱蔽物的分布情況;

      (四)鄰近的建筑結構及其狀況;

      (五)架空的公用設施;

      (六)土質類型;

      (七)地表水和地下水;

      (八)對土壤和水的污染;

      (九)挖出物及施工材料的存放;

      (十)有害氣體易燃氣體、液體排放(泄漏);

      (十一)使用的工器具;

      (十二)氣候;

      (十三)其他。

      屬地單位主管副部長組織總圖、調度、工藝、設備、電儀、網絡通信、給排水、消防、安全、燃氣等地下隱蔽設施的主管單位對挖掘作業施工安全方案共同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后由屬地單位上報工程部,由工程部部長或業務主管副部長審批。審核與審批時,審核人、審批人要在施工安全方案上簽字確認。

      審批后的挖掘作業施工安全方案要對當班班長進行交底,并由當班班長在工作方案上簽字確認。

      在作業過程中出現與施工安全方案有偏差時,要立即停止作業,屬地單位收回并取消《挖掘作業許可證》。再次開始作業前,重新編制挖掘作業施工安全方案并審核、審批,重新申請新的《挖掘作業許可證》。

      第十七條安全交底

      風險評估結果與已審批的挖掘作業施工安全方案由作業單位、屬地單位及相關方分別向作業人員、監護人員及相關方人員等進行充分交底。交底時,可采取開會、培訓或工具箱會議(tool bo* talking)等方式進行。交底要有書面交底記錄。

      第四章挖掘作業安全管理要求

      第十八條作業單位挖掘機具及其操作人員進廠前,由工程部組織對挖掘機具證照等資質、設備狀態、安全狀況及挖掘機具操作人員資質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后,按公司機動車輛入廠及人員入廠要求,辦理車輛入廠證、人員入廠證。

      第十九條挖掘機具進入生產區域、生產輔助區域或與生產環境相關區域進行作業時,由于該類區域內可能存有易燃易爆氣體,進入前要進行氣體檢測分析。

      第二十條挖掘作業執行作業許可制度,作業前要辦理《作業許可證》與《挖掘作業許可證》(見附錄a),具體作業類型包括:

      (一)地面挖掘、打樁、地錨入土深度超過0.5m;

      (二)建筑物拆除;

      (三)可能造成某些部分失去支撐的墻壁開槽打眼;

      (四)挖掘部位地表情況復雜難以確定作業風險。

      第二十一條作業單位設專人監護現場,對開挖處、鄰近區域和保護系統進行檢查,發現異常危險征兆,立即停止作業。挖掘作業監護人要具備監護人資質(已參加公司組織的監護人培訓并考試合格)。

      第二十二條連續挖掘超過一個班次的挖掘作業,每次開始作業前按照挖掘作業安全檢查表(見附錄b)進行檢查。

      第二十三條對于1m以內的地下設施探查時,不得采用機械開挖,只可采取人工挖掘方式。

      第二十四條挖掘過程中如果暴露出不能辨認或者在《挖掘作業許可證》中沒有注明的設施或物體時,監護人要立即停止作業,報告屬地單位。經屬地單位確認清楚設施或物體為何物并落實防范措施后,方可繼續作業。

      第二十五條坑、溝槽內作業時,正確穿戴安全帽、防護鞋、手套等個人防護裝備。不得在坑、溝槽內休息,不得在升降設備、挖掘設備下或坑、溝槽上端邊沿站立、走動。

      第二十六條保護系統

      (一)對于挖掘深度在6m以內的作業,為防止挖掘作業面發生坍塌,由作業單位技術負責人根據土質的類別設計斜坡和臺階、支撐和擋板等保護系統;對于挖掘深度超過6m的作業,所采取的保護系統由有資質的單位設計。

      (二)在穩固巖層中挖掘或挖掘深度小于1.5m,且已經過作業單位技術負責人檢查,認定沒有坍塌可能性時,不需要設置保護系統。作業單位作業現場負責人在《挖掘作業許可證》上說明理由。

      (三)根據現場土質的類型,確定斜坡或臺階的坡度允許值(高寬比)。土質分類及坡度允許值見附錄c。

      第二十七條挖掘作業開始之前,作業單位技術負責人在選擇液壓支撐、溝槽千斤頂和擋板等保護措施時,遵循制造商的技術要求和建議。

      第二十八條保護性支撐系統的安裝自上而下進行,支撐系統的所有部件穩固相連。嚴禁用膠合板制作構件。

      第二十九條需要臨時拆除個別構件時,先安裝替代構件,以承擔加載在支撐系統上的負荷。工程完成后,自下而上拆除保護性支撐系統。回填與支撐系統的拆除同步進行。

      第三十條挖掘物或其他物料等要堆放在指定地點,至少距坑、溝槽邊沿1m,堆積高度不得超過1.5m,坡度不大于45°,不得堵塞下水道、窖井以及作業現場的逃生通道和消防通道。

      第三十一條坑/溝槽的上方、附近放置物料和其他重物或操作挖掘機械、起重機、卡車時,在邊沿安裝板樁并加以支撐和固定,同時設置警示標識或障礙物。

      第三十二條鄰近結構物

      挖掘前確定附近結構物是否需要臨時支撐。必要時,由有資質的專業人員對鄰近結構物基礎進行評價并提出保護措施建議。

      如果挖掘作業危及鄰近的房屋、墻壁、道路或其他結構物,使用支撐系統或其他保護措施(如支撐、加固或托換基礎)來確保這些建(構)筑物的穩固性,并保護人員免受傷害。

      第三十三條進、出口

      (一)挖掘深度超過1.2m時,在合適的距離內提供梯子、臺階或坡道等,用于安全進出。

      (二)作業場所不具備設置進出口條件時,要設置逃生梯、救生索及機械升降裝置等,安排專人監護作業,始終保持有效的溝通。

      (三)當允許人員、設備在挖掘處上方通過時,提供帶有標準欄桿的通道或橋梁,并明確通行限制條件。

      第三十四條排水

      (一)雷雨大風天氣,停止挖掘作業。雨后復工前,檢查受雨水影響的挖掘現場,監督排水設備的正確使用,檢查土壁穩定和支撐牢固情況。發現問題,及時采取措施,防止驟然崩坍。

      (二)雨季施工,如果坑槽不能馬上回填,作業單位需要提前編制排水方案,由工程部批準后實施。如果有積水或正在積水,采用導流渠,構筑堤防或其他適當的措施,防止地表水或地下水進入挖掘處,并采取適當的措施排水后,方可進行挖掘作業。

      第三十五條危險性氣體環境

      (一)當深度超過1.2m的、可能存在危險性氣體的場所或遇到與地漏、下水井、閥門井相連時,要增加挖掘作業相關安全措施(如進行氣體檢測等)。

      (二)遇與可燃、有毒物質相通的上述設施時,同時執行《四川石化公司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辦法》。挖掘作業需要用火時,同時執行《四川石化公司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辦法》。

      (三)對填埋區域、危險化學品生產與儲存區域等可能產生危險性氣體的作業,對作業環境進行氣體檢測,必要時采取使用呼吸器、通風設備和防爆工具等相關措施。

      第三十六條標識與警示

      (一)采用機械設備挖掘時,確認活動范圍內沒有障礙物(如架空線路、管架等)。

      (二)挖掘作業現場、挖掘形成的基坑/溝槽周邊設置硬圍護和明顯的警示標識,硬圍護設置處距開挖邊緣至少1.5m。在人員密集場所或區域施工時,夜間懸掛紅燈警示。

      (三)挖掘作業如果阻斷道路,設置明顯的警示和禁行標識;對于確需通行車輛的道路,鋪設臨時通行設施,限制通行車輛噸位,并安排專人指揮車輛通行。

      (四)采用警示路障時,將其安置在距開挖邊緣至少1.5m之外。如果采用廢土堆作為路障,其高度不得低于1m。在道路附近作業時穿戴警示背心。

      第三十七條挖掘作業阻斷道路時,道路所屬的屬地單位要及時通知四川石化消防大隊、公司醫療救護站,以便在出現突發事件時,上述應急隊伍可預先設定適合的行車路線。

      道路恢復正常通行后,也要及時通知四川石化消防大隊、公司醫療救護站。

      第三十八條動力設施安全距離內(如架空線路、管廊、地下電纜、管網等附近)進行綠化時,要經屬地單位同意,涉及到地下隱蔽設施時,還要經地下隱蔽設施的所屬單位同意方可進行,不得危及動力設施安全。

      第三十九條挖掘作業在靠近地下管線、電纜、建(構)筑物和設施基礎等處1m內施工時,不能采用機械挖掘,尤其對于下方敷設電纜的部位,禁止使用鎬頭和鐵棒施工,要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造成生產或人身事故。

      第四十條地下工程結束后,作業單位及時回填,恢復地面設施。地下隱蔽設施變化的,作業單位將變化情況向屬地單位、公司相關主管部門和相關方通報,并在竣工圖上詳細標注,以完善地下設施布置圖。

      第四十一條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的挖掘作業,除執行本辦法外,還要同時滿足國家《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的相關要求。

      第五章挖掘作業許可管理要求

      第四十二條《挖掘作業許可證》申請

      (一)挖掘作業由作業申請人(即作業現場負責人,如隊長、組長或班長等)提前申請,并負責填寫《挖掘作業許可證》的第一欄、第二欄(即“風險識別”欄)。

      (二)作業申請人提出申請時,要準備好下述相關資料(包括但不限于):

      1.已審批的《作業許可證》;

      2.《挖掘作業許可證》;

      3.風險評估結果;

      4.相關附圖,如挖掘作業平面示意圖、隱蔽工程示意圖等;

      5.已經完成審核、審批的挖掘作業施工安全方案。

      第四十三條書面審查

      收到《挖掘作業許可證》申請后,屬地單位挖掘作業批準人組織作業申請人及相關人員對許可證中的危害識別、安全措施、施工安全方案進行書面審查。審查內容包括:

      (一)確認《作業許可證》;

      (二)確認挖掘作業詳細內容;

      (三)確認所有相關支持文件(包括風險評估、挖掘作業平面示意圖、挖掘機具合格證、挖掘機具操作人員資質證等);

      (四)確認地下隱蔽設施、地上架空線路、相鄰結構物影響等危害識別是否全面;

      (五)確認挖掘作業施工安全方案(包括應急預案內容)及其審核、審批;

      (六)確認保護/支撐/排水系統設計;

      (七)分析、評估作業環境的影響、相鄰區域間的影響;

      (八)確認作業前、作業過程中采取的安全措施;

      (九)確認個人防護裝備要求;

      (十)其他。

      書面審查合格后,屬地單位挖掘作業批準人在《挖掘作業許可證》的“風險識別”欄、“采取的安全措施”欄簽字確認。

      如果書面審查未通過,對查出的問題由屬地單位記錄在案。重新申請時,作業申請人要提交一份帶有對該問題解決方案的挖掘作業許可申請。

      第四十四條現場核查

      書面審查通過后,所有參加書面審查的人員、監護人到挖掘作業現場進行實地檢查,確認各項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確認內容如下(包括但不限于):

      (一)挖掘機具的安全性與完好性;

      (二)挖掘機具操作人員的能力;

      (三)保護系統/支撐系統構件是否適合;

      (四)作業區域范圍及地下隱蔽物的標注;

      (五)個人防護用品的配備情況;

      (六)對作業人員的交底或培訓情況;

      (七)應急措施的落實情況;

      (八)挖掘作業施工安全方案中提出的其他安全措施落實情況;

      (九)確認安全設施的完好性。

      現場核查合格后,作業申請人、屬地單位挖掘作業批準人在《挖掘作業許可證》的“作業前檢查確認以下措施”欄簽字確認。

      如現場核查未通過,對查出的問題由屬地單位記錄在案。重新申請時,作業申請人要提交一份帶有對該問題解決方案的挖掘作業許可申請。

      第四十五條相關方會簽

      (一)如果挖掘作業可能會影響到周邊其他單位(即相關方),屬地單位要負責通知相關方參加上述的“書面審查”、“現場審查”。針對挖掘作業的影響情況,相關方要制定并落實本單位的風險防范措施,并將影響情況與風險防范措施通知本單位所有相關人員,同時安排專人對挖掘作業進行關注。

      (二)審批《挖掘作業許可證》前,要有相關方的會簽確認。負責會簽確認的相關方人員為相關方正職部長或主管副部長、或其指定人。

      第四十六條《挖掘作業許可證》審批

      (一)現場核查通過后,作業申請人、挖掘作業人、監護人、相關方分別在《挖掘作業許可證》相應欄簽字,屬地單位挖掘作業批準人簽字批準。

      (二)《挖掘作業許可證》首次簽發的有效期限不超過一個班次。

      (三)如需要對挖掘作業人員、監護人員等現場關鍵人員進行變更,變更前要經過作業申請人及屬地單位挖掘作業批準人的審批。

      (四)《挖掘作業許可證》得到審批后,連同已審批的相關《作業許可證》,作業單位方可開始挖掘作業。

      第四十七條《挖掘作業許可證》分發

      (一)《挖掘作業許可證》一式三聯,流水編號。

      1.第一聯:擺放在作業現場;

      2.第二聯:保留在作業批準人處;

      3.第三聯:張貼在控制室(或公開處)以示溝通,讓相關人員了解現場正在進行的作業內容和位置。

      (二)《挖掘作業許可證》分發后,不得再作任何修改。

      (三)如涉及相關方,將《挖掘作業許可證》第一聯的復印件交相關方,以示溝通。

      第四十八條《挖掘作業許可證》延期與續簽

      (一)如果作業不能在《挖掘作業許可證》的首次簽發有效期內完成,可由作業申請人在繼續作業前提出延期申請,屬地單位挖掘作業批準人確定原有安全控制措施有效且無新增風險后,確定延期期限并審批延期申請,完成《挖掘作業許可證》的續簽。挖掘作業許可的續簽次數不大于四次。

      如涉及相關方,延期續簽后的《挖掘作業許可證》第一聯的復印件交相關方,以示溝通。

      (二)包括續簽期限在內,挖掘作業許可的總期限不超過5天。

      (三)《挖掘作業許可證》延期續簽時,如果其延期的時限仍在與其相關的《作業許可證》的有效期限內,該《作業許可證》可不進行延期續簽;否則,相關的《作業許可證》要同時進行延期續簽。

      (四)如果在已確定的延期期限和延期次數內仍沒有完成作業,關閉原《挖掘作業許可證》,重新申請辦理新的《挖掘作業許可證》。重新申請新的《挖掘作業許可證》時,屬地單位挖掘作業批準人要將原《挖掘作業許可證》的流水編號寫在新《挖掘作業許可證》左上角空白處。

      如果新《挖掘作業許可證》的審批期限仍處在原有的《作業許可證》有效期限內,仍可使用原《作業許可證》;否則,要同時申請辦理新的《作業許可證》。

      第四十九條《挖掘作業許可證》關閉

      (一)挖掘作業完成后,作業單位清理作業現場,作業申請人在《挖掘作業許可證》(包括全部三聯)“關閉”欄簽字提出關閉申請,屬地單位現場操作人員確認無隱患后在《挖掘作業許可證》空白處簽字,收回《挖掘作業許可證》并交挖掘作業批準人,挖掘作業批準人簽字后關閉《挖掘作業許可證》。

      (二)如果《挖掘作業許可證》到期(包括續簽期限)但作業尚未完成并需申請新的《挖掘作業許可證》時,由作業申請人、屬地單位挖掘作業批準人在原《挖掘作業許可證》(包括全部三聯)“關閉”欄內簽字關閉,同時由挖掘作業批準人勾選“許可證到期,同意關閉”。

      (三)如涉及相關方,關閉后的《挖掘作業許可證》第一聯的復印件交相關方,以示溝通。

      第五十條《挖掘作業許可證》取消

      (一)發生下列任何一種情況時,立即終止作業,屬地單位現場操作人員確認后收回《挖掘作業許可證》,并告知屬地單位挖掘作業批準人許可證終止的原因。需要繼續作業時,重新辦理《挖掘作業許可證》。

      1、作業環境和條件發生變化;

      2、作業內容發生改變;

      3、挖掘作業與作業計劃的要求不符;

      4、發現有可能造成人身傷害的情況;

      5、現場作業人員發現重大安全隱患;

      6、事故狀態下。

      (二)《挖掘作業許可證》取消申請由屬地單位現場操作人員提出,并在《挖掘作業許可證》(包括全部三聯)“取消”欄“提出人”處簽字,挖掘作業批準人注明取消原因并簽字取消。《挖掘作業許可證》一旦被取消即作廢。

      (三)取消《挖掘作業許可證》的同時,取消與其相關的《作業許可證》。

      (四)如涉及相關方,取消后的《挖掘作業許可證》第一聯的復印件交相關方,以示溝通。

      第五十一條《挖掘作業許可證》保存

      已經關閉的、取消的《挖掘作業許可證》第一聯及所有相關的支持性文件由屬地單位hse工程師負責存檔保存,保存期限一年。

      第五十二條挖掘作業批準人

      (一)挖掘作業批準人通常是屬地單位的正/副職部長,或者屬地單位根據其實際工作需求,授權給本單位的工藝、設備等專業工程師作為挖掘作業批準人。進行授權時,要有書面授權書(見附錄d),授權書中的“授權人”為屬地單位的正職部長。被授權人審批的作業發生事故時,授權人承擔相應責任。

      (二)“授權書”一式三份,授權人、被授權人各執一份,另一份報公司質量安全環保處備案。挖掘作業批準人發生變更時,要及時上報。

      (三)一般情況下,《挖掘作業許可證》由屬地單位主管副部長審批,當副部長因出差等情況不在時,可由被授權人審批。如果副部長、被授權人都不在,由屬地單位正部長審批。

      (四)對于作業的“申請方”與“批準方”皆為同一屬地單位的情況,作業申請人、作業批準人不得為同一人。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三條本辦法由質量安全環保處負責解釋。

      第五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四川石化公司挖掘作業安全管理辦法》〔川化安字[2022]6號〕同時廢止。

      第2篇 挖掘施工安全管理程序

      1 范圍與應用領域

      1.1 目的 為確保挖掘作業期間人員、財產安全,防止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程序。

      1.2 適用范圍 本程序適用于公司所屬各單位以及為其服務的承包商。

      2 參考文件 《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 50007-2022) 《作業許可管理程序》 《工作安全分析管理程序》 3. 術語和定義 3.1 挖掘 挖掘是指使用人工、機械形成溝、槽、坑或凹地的挖土、鉆孔、打樁、爆破、地錨入土作業,或在墻壁開槽、打眼并因此造成墻壁的某些部分失去支撐的作業。

      3.2 支撐 指防止坍塌的金屬液壓件、機械或木料支撐系統等結構物。

      3.3 斜坡 在挖掘中使溝、槽側面與垂直面形成一定角度的斜面,是防止溝槽側壁坍塌的一種保護措施。

      4 職責 本著“誰審批誰管理”的原則各部門職責如下:

      4.1健康安全環保部負責組織制定、管理和維護本程序。

      4.2建設發展部負責新、改、擴建項目挖掘作業審批和業務管理。

      4.3屬地單位負責非新、改、擴建項目挖掘作業審批和業務管理。

      4.4直線組織負責本程序的培訓及組織落實。

      5 管理要求

      5.1 挖掘作業許可證申請

      5.1.1挖掘作業前,作業負責人確定作業任務,施工作業負責人提交挖掘作業許可申請,(同時提交作業許可申請)。

      5.1.2所有挖成的坑、洞都是潛在的受限空間,同時應遵循《進入受限空間管理程序》。

      若存在潛在其它危害(如有害氣體、高處作業等),應辦理相應作業許可。

      5.1.3建設發展部負責新、改、擴建項目挖掘作業方案的組織審查和批準。

      屬地負責其他項目挖掘作業方案的組織審查和批準。

      5.2 書面審查 在收到申請人的作業許可申請后,審批單位應組織申請人及相關人員進行書面審查,挖掘作業許可證應附如下相關資料:

      5.2.1 作業人員資質;

      挖掘機的檢驗證書、合格證等

      5.2.2 風險評估結果

      5.2.3 作業方案

      5.3作業方案 挖掘工作開始前,施工單位根據作業任務制定作業方案,作業方案至少包括

      5.3.1 描述識別出的風險內容及評估結果

      5.3.2 制定方案時應考慮以下內容:

      5.3.2.1 交通狀況;

      5.3.2.2 工地附近的振動源;

      5.3.2.3 地下隱蔽電氣、管網等設施的分布情況;

      5.3.2.4 鄰近的建筑結構及其狀況;

      5.3.2.5 土質類型;

      5.3.2.6 地表水和地下水;

      5.3.2.7 屬地對防火防爆有毒等特殊要求

      5.3.2.8 對土壤和水的化學污染;

      5.3.2.9 架空的公用設施;

      5.3.2.1 0 挖出物及施工材料的存放;

      5.3.2.1

      1 氣候;

      5.3.3 描述挖掘作業影響的區域、挖掘位置、地下設施位置、周圍設施位置,提供示意圖;

      5.3.4 必要的安全措施,包括個人防護裝備的要求、液、氣泄漏的控制設備、工具的要求等;

      5.3.5 風險控制措施以及必要時的應急預案(包括對進入挖掘作業可能影響區域的人的控制);

      5.3.6 支撐、保護 5.

      3.6.1 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應根據土質類型確定是否需要支撐和擋板。

      5.3.6.2 確定附近結構物是否需要臨時支撐。

      必要時由有資質的專業人員對鄰近結構物基礎進行評估并提出保護措施建議。

      5.3.6.3 如果挖掘作業危及鄰近的房屋、墻壁、道路或其它結構物,應當使用支撐系統或其它保護措施,如使用支撐、加固等措施來確保這些結構的穩固性。

      5.4現場審核及批準

      5.4.1批準單位組織申請人和相關方人員現場審核,滿足作業條件后審批單位簽發挖掘作業許可證。

      5.4.2如審查未通過,對查出的問題均應記錄在案并整改,直到所有問題均已得到解決后方可重新申請。

      5.4.3現場審核主要內容:

      5.4.3.1 核實許可證所附資料(人員、設備、環境、支撐、安全措施)

      5.4.3.2 挖掘作業中所需的材料和設備完好并滿足作業要求。

      5.4.3.3 檢查人員填寫挖掘安全檢查表,參照附錄

      5.4.4 當作業內容、作業環境發生變化、安全措施未落實或發生事故,應及時取消作業許可,停止作業,并通知相關方。

      5.4.5挖掘作業許可證一式三聯,第一聯(白色)懸掛作業現場;

      第二聯(黃色)張貼在值班室或控制室;

      第三聯(粉色)送交相關方。

      5.5 挖掘作業管理

      5.5.1 地下設施

      5.5.

      1.1確認深度為

      1.2米以內的地下設施的正確位置和深度應使用手工工具(如鏟子、鍬、尖鏟,鎬)。

      在防爆區域挖掘時,必須使用防爆工具。

      5.5.

      1.2 所有暴露后的地下設施都應盡快予以確認,不能辨識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并及時報告,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后,方可重新作業。

      5.5.2 排水

      5.5.2.1 雷雨天氣應停止挖掘作業,雨后復工時,應監督排水設備的正確使用,檢查受雨水影響的挖掘現場,檢查土壁穩定和支撐牢固情況,發現問題,要及時采取措施。

      5.5.2.2 如果挖掘現場有積水或正在積水,不得進行挖掘作業。

      應采用導流渠、構筑堤防等措施防止地表水或地下水進入挖掘處,并采取適當的措施向鄰近區域排水。

      5.5.3 危險性氣體環境 在下列區域挖掘時,應對作業環境進行氣體檢測,并采取相應措施(如使用空氣呼吸器、通風設備和急救裝備)等。

      --填埋區域;

      --可能產生危險性氣體泄漏的施工區域。

      5.5.4 進口和出口

      5.5.

      4.1 挖掘深度≥

      1.2米時,應在橫向長度不大于7米的距離內提供梯子、臺階或坡道,作為安全進口和出口。

      5.5.

      4.2 對于不具備設置進出口的作業場所,應設置逃生梯、救生索及機械升降裝置等,并安排專人監護作業,始終保持有效的溝通。

      5.5.5 觸電

      5.5.

      5.1井、孔內照明采用36v 安全電壓,燈具采用防爆帶罩燈泡。

      5.5.

      5.2井、孔內用電設備必須接漏電保護器,每班前檢查,保證其靈敏可靠,定期檢測絕緣電阻。

      5.5.

      5.3挖掘時如果決定不斷開地下電纜、陰極保護裝置等帶電體的電源,應在挖掘工作許可證上注明以下事項: --機具的接地措施;

      --作業人員的絕緣防護措施;

      --手工挖掘 --如何處置地下帶電體。

      5.5.6 其他安全措施

      5.5.

      6.1挖掘現場應明確監護人員,對開挖處、鄰近區域和保護系統進行檢查,發現危險征兆,應立即停止作業并及時報告。

      連續挖掘超過一個班次的,接班后應進行安全檢查,挖掘安全檢查表參見附錄b;

      5.5.

      6.2嚴禁酒后作業;

      5.5.

      6.3不準在井、孔內吸煙,不準在孔底使用明火;

      5.5.

      6.4禁止帶病在井、孔內作業,在井、孔內作業中感覺不適,及時休息;

      5.5.

      6.5禁止人員在坑、槽、井、溝內休息,禁止人員在設備下或坑、槽、井、溝上端邊沿站立、走動。

      5.5.

      6.6若存在多人同時作業,應保證作業人員之間有足夠的安全間距,以防止工具傷人。

      5.5.

      6.7所有在坑、溝內的人員都應正確穿戴安全帽、防護鞋、手套等個人防護用品。

      在道路附近作業時,應為暴露于車輛交通線的人員提供警示背心。

      5.5.

      6.8采用機械設備挖掘時,應確認活動范圍內沒有障礙物(如架空線路、管架等)。

      5.5.

      6.9車輛必須保持離坑道3m以上的距離(為支撐車輛提供特別裝置情況的除外),必要時在坑道四周設置醒目的圍欄設施。

      5.5.

      6.10 挖掘作業現場應設置明顯的警示標志,必要時設置圍欄或蓋板。

      夜間應懸掛警示燈。

      如需阻斷道路,還應設置明顯禁行標志。

      對于確需車輛通行的道路,應鋪設臨時通行設施,限制通行車輛噸位,并安排專人指揮車輛通行。

      5.5.

      6.11 采用警示路障時,應將其安置在距開挖邊緣至少

      1.5米之外。

      如果采用廢石堆作為路障,其高度不得低于1米。

      5.5.

      6.12 當允許人員、設備在挖掘處上方通過時,應提供帶有標準欄桿的通道或橋梁,并明確通行限制條件。

      5.5.

      6.13 挖出物或其它物料至少應距坑、溝邊沿1米,堆積高度不得超過

      1.5米,坡度不大于45度,不得堵塞下水道、地井以及作業現場的逃生通道和消防通道。

      5.5.

      6.14 施工結束后,應根據要求及時回填,并恢復地面設施。

      若地下隱蔽設施有變化,施工單位應將變化情況向作業區域所在單位通報,以完善地下設施布置圖。

      5.6 保護系統

      5.6.1 對于挖掘深度

      6 米以內的作業,為防止挖掘作業面發生坍塌,應根據土質的類別設置斜坡和臺階、支撐和擋板等保護系統。

      對于挖掘深度超過6米所采取的保護系統,應由有資質的專業人員設計。

      5.6.2 挖掘作業如不需要保護系統,應在挖掘許可證上說明不提供保護系統的理由。

      5.6.3 保護性支撐系統的安裝應自上而下進行,支撐系統的所有部件應穩固相連。

      嚴禁用膠合板制作構件。

      5.6.4 如果需要臨時拆除個別構件,應先安裝替代構件,以承擔加載在支撐系統上的負荷。

      工程完成后,應自下而上拆除保護性支撐系統,回填和支撐系統的拆除應同步進行。

      5.6.5 在距坑、溝、槽3m內放置挖掘機械、起重機、卡車、物料和其它重物時,應在坑沿安裝板樁并加以支撐和固定,并設置牢固的警示標志或障礙物。

      5.7 許可證期限、延期、 、取消和分發

      5.7.1 許可證期限、延期、 、取消和分發管理執行《作業許可管理程序》

      5.7.2 有效期限不超過一個班次;

      作業超過一個班次時,可申請延期。

      但總期限不應超過作業許可證的期限。

      延期后屬地單位當班班組應在交接班記錄中予以明確,確保班組間的充分溝通。

      5.7.3 當發生下列任何一種情況時,屬地單位和作業單位雙方有責任立即終止作業并告知批準人,由提出人和批準人在許可證正本上簽字,取消作業許可證。

      若要繼續作業應重新辦理許可證:

      5.7.3 .1作業許可證規定的作業內容發生改變;

      5.7.3 .2現場作業與作業方案發生重大偏離;

      5.7.3 .3發現有可能導致人員傷害的違章行為;

      5.7.3 .4現場人員發現重大安全隱患;

      5.7.3 .5事故狀態下。

      5.7.4 所有作業全部完成后,作業單位進行恢復清理。

      屬地單位與作業單位應對現場進行檢查,確認:

      5.7.

      4.1相關作業已全部完成;

      5.7.

      4.2環境符合要求;

      5.7.

      4.3區域隔離、警戒線、工器具等已移開。

      5.7.

      4.4由作業申請人和批準人簽字后進行

      6 管理系統

      6.1 復核與更新 本程序應定期評審和修訂,最低頻次自上一次發布之日起不超過3年。

      6.2 培訓和溝通 本程序由直線組織負責組織培訓和溝通。

      相關管理、維護和操作人員都應接受培訓。

      6.3 解釋 本程序由健康安全環保部負責解釋。

      挖掘施工安全管理辦法(2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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