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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監測監控管理辦法(5篇范文)

      發布時間:2024-07-20 15:24:01 查看人數:58

      安全監測監控管理辦法

      第1篇 安全監測監控管理辦法

      為認真落實“監測監控、先抽后采、以風定產”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針和“通風可靠、抽采達標、監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綜合治理的要求,進一步加強我公司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管理,保證安全監測監控系統及設備的正常運行,發揮系統在煤礦安全管理中的作用,根據《煤礦安全規程》、《煤礦安全監測監控系統通用技術要求》(aq6201-2006)、《煤礦安全監測監控系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范》(aql029-2007)及肥礦集團《加強瓦斯遠程監測監控和調度信息網的管理規定》等文件的有關要求,結合我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組織機構

      為加強安全監測監控工作的組織領導,公司成立安全監測監控工作領導小組,董事長.安全監測監控中心站設在生產管理科,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劉超分管該項工作。安全監測監控組負責監控系統的管理、維護、傳感器標校等日常工作。

      各生產單位正職為本單位安全監測監控管理的第一責任人,現場盯班干部為現場監控設備管理的直接責任人。

      二、安全監測監控管理責任制

      1.公司董事長是安全監測監控管理的第一責任人,組織相關人員落實上級有關規章制度及要求,并負有監督管理責任。

      2.公司總工程師全面負責安全監測監控技術管理工作,負責組織編寫審查安全監測監控各項安全技術措施及應急預案,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3.通防副總工程師協助總工程師做好安全監測監控技術管理工作,負責抓好安全監測監控日常技術管理,并監督執行情況。

      4.生產管理科通防副科長負責安全監測監控工作的日常管理,具體負責組織開展安全監測監控日常工作,監督檢查相關人員工作落實情況,并落實督查考核。

      5.通防技術中心對安全監測監控工作負有技術指導責任,具體負責編制審批作業規程中安全監測監控技術措施及應急處置措施的審批,并對技術措施落實情況檢查管理。

      6.安監處負責監督安全監測監控措施落實,對現場安全監控設備使用、管理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7.機電科負責負責各采掘頭面規程措施供電部分的編制與審查,監督相關單位為安全監控系統提供供電保障,確保系統可靠運行。定期對安全監控系統的供電系統進行檢查。

      8.生產管理科安全監測監控組:

      (1)負責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的管理與維護工作。

      (2)負責安全監控主機(包括監控主機、熱備機、上傳主機的軟、硬件)、環網交換機、分站、傳感器、監測纜線及控制設備的安裝、回收、故障處理、檢修、維護、巡檢等工作。

      (3)負責安全監控設備的定期調試、校正工作,確保設備數據準確、斷電可靠。

      (4)負責安全監控系統測點增加、修改、刪除等操作,并將測點變更情況報調度室。

      (5)負責安全監控設備臺帳、內業資料填寫、整理、保管工作。

      (6)負責安全監控布置圖、斷電控制圖、動態系統圖的繪制、修改、打印、保存、報送等工作。

      (7)指導使用單位維修人員處理斷線、停電、報警等一般故障。

      (8)負責使用單位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相關設備管理、維護情況的檢查考核。

      (9)負責安全監控服務器數據的備份和保存。每3個月備份一次,保存至少2年。

      9.各采掘單位負責本單位工作區域內監控線路和傳感器的管理、維護及標準化工作。為監控系統分站電源及遠程控制開關接線,為斷電范圍提供條件。在接到安全監測監控組關于現場各類傳感器故障的通知后,及時安排維修人員處理現場故障,確保在2個小時內排除故障。

      三、監控系統通用要求

      (一)設備要求

      1.回采工作面安裝完畢試生產前、掘進工作面開工前,必須安裝安全監控設備,并經驗收合格后,方可開工生產。臨時停產的采掘工作面、備用采煤工作面,必須保證安全監控設備正常運行;采煤工作面回采結束回撤過程中,要及時調整、完善監控范圍,工作面封閉前不得停用安全監控設備。

      2.必須按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證書中規定的型號選擇安全監控系統的傳感器、斷電控制器等關聯設備。所有接入監控系統的設備、電纜(井下部分),必須具有“產品合格證”、“防爆合格證”、“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

      (二)性能要求

      1.安全監控系統必須24小時連續運行。

      2.安全監控系統傳感器的數據或狀態必須傳輸到地面主機。

      3.接入安全監控系統的各類傳感器應符合《煤礦安全監控系統通用技術要求》(aq6201-2006)的規定,穩定性不小于15d。

      4.安全監控系統必須對甲烷濃度、一氧化碳濃度、風速、風壓、溫度、煙霧、饋電狀態、風門狀態、主要通風機和局部通風機開停等參數或狀態進行監測監控。

      5.安全監控主機或主通訊電纜發生故障時,各分站傳感器必須能夠正常工作且必須保證瓦斯、風電閉鎖的全部功能。

      6.安全監控系統必須具有備用電源,當電網停電后,系統必須保證正常工作時間不小于2小時。

      7.安全監控系統的數據采集、傳輸、控制、顯示、報警、存儲、查詢、穩定性、可靠性以及其它性能參數,均須符合《煤礦安全監控系統通用技術要求》(aq6201-2006)的規定。

      (三)設計要求

      《采、掘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等規程、措施,必須對安全監控設備的種類、數量和位置、信號電纜和電源電纜的敷設、斷電控制區域等做出明確規定,繪制安全監控布置圖、斷電控制圖。

      (四)安裝要求

      (一)安全監控設備之間必須使用專用阻燃電纜或光纜連接,嚴禁與調度電話電纜或動力電纜等共用,電纜之間、電纜與其它設備連接時,必須使用與電氣性能相符的接線盒。

      (二)中心站設備應有可靠的安全接地裝置。使用電纜傳輸信號的安全監控系統,必須在中心站和入井口分別設置防雷裝置,同時應有良好的抗干擾性能。進入中心站的所有網絡傳輸線(金屬導體)和交流電源必須采取防雷措施。

      (三)分站應設置在便于人員觀察、調試、檢驗及支護良好、無滴水、無雜物的進風巷道、硐室或房間內,安設時應墊支架或吊掛在巷道中,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

      (四)井下隔爆兼本質安全型防爆電源宜設置在采區變電所,嚴禁設置在下列區域:

      1.斷電范圍內;

      2.采煤工作面和回風巷內;

      3.掘進工作面內;

      4.采用串聯通風的被串采煤工作面、進風巷和回風巷、被串掘進巷道內。

      (五)安全監控設備的供電電源必須取自被控開關的電源側,嚴禁接在被控開關的負荷側。以保證監測監控的可靠性。

      (六)監控分站(電源箱)應設置專用供電開關,以方便進行分站備用電池檢修和更換設備。

      (七)安裝斷電控制時,被監控區域責任單位必須根據斷電范圍要求提供斷電條件,并接通井下電源及控制線。斷電控制器與被控開關之間必須按照接線圖進行連接,具體方法由總工程師審定后實施。

      (八)與安全監控設備關聯的電氣設備、電源線和控制線在改線或拆除時,必須與監測監控組共同處理。檢修與安全監控設備關聯的電氣設備,需要監控設備停止運行時,必須經安全監測監控組和總工程師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進行。

      (九)模擬量傳感器應設置在能正確反映被測物理量的位置,甲烷、溫度、一氧化碳等傳感器應垂直懸掛,距頂板(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側壁不小于200mm。開關量傳感器應設置在能正確反映被監測狀態的位置,風速傳感器應設置在巷道前后10m內無分支風流、無雜物,能準確計算測風斷面的地點;風門開關、設備開停、煙霧、負壓等傳感器應設置在能準確、可靠反映監測點實際情況的位置。

      四、傳感器的設置

      (一)采煤工作面

      1.甲烷傳感器

      (1)工作面回風隅角甲烷傳感器應垂直懸掛在工作面回風隅角位置,距頂板不大于300mm,距側幫不小于200 mm。報警濃度≥0.8%ch4,斷電濃度≥1.5%ch4,復電濃度<0.8%ch4。

      (2)工作面甲烷傳感器應垂直懸掛在工作面回風巷距工作面不大于10m處風流穩定的位置,距頂板不大于300mm,距側幫不小于200 mm。報警濃度≥0.8%ch4,斷電濃度≥1.5%ch4,復電濃度<0.8%ch4。

      (3)工作面回風流甲烷傳感器應垂直懸掛在工作面回風巷上方距工作面回風口10~15m范圍內風流穩定的位置,距頂板不大于300mm,距側幫不小于200 mm。報警濃度≥0.8%ch4,斷電濃度≥1.0%ch4,復電濃度<0.8%ch4。

      (4)工作面抽排風機甲烷傳感器應垂直懸掛在工作面回風巷距抽排瓦斯風筒出口3~5米范圍內風流穩定的位置,距頂板不大于300mm,距側幫不小于200 mm。報警濃度≥0.8%ch4,斷電濃度≥1.0%ch4,復電濃度<0.8%ch4。

      (5)工作面回風皮帶順槽內有兩部皮帶的,需在第二部皮帶機頭機電設備上風側10~15m處增設甲烷傳感器,距頂板不大于300mm,距側幫不小于200 mm。報警濃度≥0.8%ch4,斷電濃度≥1.0%ch4,復電濃度<0.8%ch4。

      (6)工作面瓦斯抽放泵站管路出口的下風側柵欄外必須設置甲烷傳感器,距頂板不大于300mm,距側幫不小于200 mm。報警濃度≥0.8%ch4,斷電濃度≥1.0%ch4,復電濃度<0.8%ch4。

      (7)采用串聯通風的采煤工作面,必須在工作面進風巷道口以里10-15m處設置甲烷傳感器,報警濃度≥0.5%ch4,斷電濃度≥0.5%ch4,復電濃度<0.5%ch4。

      2.一氧化碳傳感器

      一氧化碳傳感器垂直懸掛在工作面回風巷上方距工作面回風口10~15m風流穩定的位置,距頂板(頂梁)不大于300mm,距巷壁不小于200mm。報警濃度≥0.0024%co。

      3.溫度傳感器

      溫度傳感器應垂直懸掛在工作面回風巷道上方距工作面回風口10~15m風流穩定的位置,距頂板(頂梁)不大于300mm,距巷壁不小于200mm。報警溫度≥30℃。

      4.開停傳感器

      開停傳感器分別卡在皮帶機、采煤機、破碎機、循環溜子開關負荷側的電纜上,用于監測機組設備運行情況。

      (二)掘進工作面

      1.甲烷傳感器

      (1)工作面甲烷傳感器應垂直懸掛在距迎頭不大于5m處,距頂板不大于300 mm,距側幫不小于200 mm,且不得與風筒掛在巷道同側。報警濃度≥0.8%ch4,斷電濃度≥1.5%ch4,復電濃度<0.8%ch4。

      (2)工作面回風流甲烷傳感器應垂直懸掛在工作面回風流距工作面回風門口10~15m范圍內風流穩定的位置,距頂板不大于300mm,距側幫不小于200 mm。報警濃度≥0.8%ch4,斷電濃度≥1.0%ch4,復電濃度<0.8%ch4。

      (3)采用串聯通風的掘進工作面,需在被串工作面局部通風機前3~5m處增設掘進工作面進風流甲烷傳感器,距頂板不大于300mm,距側幫不小于200 mm。報警濃度≥0.5%ch4,斷電濃度≥0.5%ch4,復電濃度<0.5%ch4。

      2.風筒風量開關

      風筒風量開關卡在掘進工作面局部通風機風筒末端第二節風筒中部,用于監測掘進工作面迎頭風量是否充足。

      3.開停傳感器

      開停傳感器分別卡在局部通風機開關負荷側的電纜上,用于監測局部通風機運行及切換情況。

      (三)其他地點

      其他地點甲烷傳感器、一氧化碳傳感器、溫度傳感器、風速傳感器、煙霧傳感器、風門傳感器、負壓傳感器、水位傳感器等各類傳感器的安裝按照《煤礦安全監測監控系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范》(aql029-2007)的相關標準執行。

      五、斷電控制器的安裝使用

      (一)采煤工作面

      根據現場實際情況,采煤工作面的斷電控制器安裝在采區變電所或采煤工作面配電點處,對工作面機組的供電電源及工作面回風巷內全部非本安型電氣設備的供電電源實現斷電控制。當工作面瓦斯濃度超過瓦斯傳感器斷電值以及工作面瓦斯傳感器發生斷線等故障造成現場瓦斯數據不能正常上傳時,斷電控制器切斷采煤工作面及其回風巷內全部非本安型電氣設備電源。

      (二)掘進工作面

      根據現場實際情況,掘進工作面的斷電控制器安裝在采區變電所或掘進工作面的總開關處,對掘進工作面內所有非本安型電氣設備的供電總開關實現斷電控制。當工作面瓦斯濃度超過瓦斯傳感器斷電值以及工作面瓦斯傳感器發生斷線等故障造成現場瓦斯數據不能正常上傳時,斷電控制器切斷掘進工作面內全部非本安型電氣設備電源。

      (三)瓦斯超限報警分析制度

      1.采掘工作面瓦斯超限報警一律按照事故分析處理。

      2.瓦斯超限報警以安全監測監控系統主機記錄數據為準,現場便攜儀數據為參考,由安全監測監控組值班人員負責統計整理匯報,具體超限斷電數據設定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要求,不得隨意變更修改。

      3.瓦斯超限報警后,當日由通防技術中心通防副科長組織安全監測監控組值班人員、區隊盯班副區長、班組長、安監員、瓦檢員、當班電工分析處理,明確現場情況,將分析結果記錄備案,并匯報礦總工程師及生產副總經理。分析記錄處理結果由安全監測監控組保留存檔。

      4.分析記錄必須詳細記錄超限報警具體數據及發生地點、時間、原因、處理結果、分析結論,并由相關責任人簽字后方可生效。

      六、生產管理科安全監測監控組職責

      (一)生產管理科安全監測監控組職責

      1.生產管理科安全監測監控組負責安全監測監控設備的安裝、拆除、日常調校和管理工作。

      2.安全監測監控設備使用前和大修后,必須按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要求測試、調校合格,并在地面試運行24~48h方能下井。設備在井下連續運行6~12個月,必須升井檢修。

      3.生產管理科安全監測監控組負責各主要大巷、總回風巷、采區回風巷、主井及采區變電所內監控設備的安裝和日常維護。

      4.各采掘頭面安全監測監控設備安裝完畢后,由生產管理科安全監測監控組與相關使用單位共同驗收后進行交接。使用單位接收后,相關監控設備由使用單位負責管理、維護。

      5.采煤面回采結束并封閉后,生產管理科安全監測監控組負責將所有安全監測監控設備撤除并升井進行檢修。

      6.安全監測監控組分管技術人員負責各采掘頭面規程措施監控部分的編制與審查,按要求繪制監測監控設備布置圖及斷電控制圖;指導安全監測監控組按照相關規程措施標準安裝并完善井下監控設備;按時備份系統數據,妥善保存相關圖紙和技術資料。

      7.安全監測監控組值班人員24小時值班,與調度員聯合值守,對各種情況統一指揮;認真監視監視器所顯示的各種信息,詳細記錄系統各部分的運行狀態,對各采掘頭面內傳感器出現的一般故障及報警情況及時通知區隊相關維修人員進行處理,重大故障及時通知安全監測監控組維修人員進行處理;監控系統出現報警信號時,應立即發出報警處理指令,按照瓦斯超限報警匯報制度,及時通知所有相關人員并認真做好記錄;填寫中心站運行日志等各種記錄,打印安全監控日報表,報總經理及總工程師審閱。

      8.安全監測監控組維修人員每天對井下監測設備進行巡檢,發現故障及時處理,上井后按時填寫巡檢記錄及檢修記錄;督促各采掘單位現場監控設備及線纜的管理維護及標準化工作;每七天對井下所有在用甲烷傳感器進行標校并測試斷電功能,確保傳感器數值準確、斷電功能正常;對升井的監測設備及時維修,按要求做好維修調試記錄。

      9.安全監測監控組倉庫管理人員負責所有監控設備及線纜的領取、發放和保管;建立相關監測監控設備臺賬及設備月度使用情況報表,確保現場在用設備和倉庫內備用設備帳、卡、物統一。

      (二)監測監控設備使用單位職責

      1.各單位工作區域內的監控設備、設施及線纜均由使用單位按照機電設備標準化要求進行管理、使用和維護。每班必須安排一名維修工作為監控負責人,負責隨時維護和排查現場監控設備設施的一般故障,并將名單報送生產管理科安全監測監控組。

      2.各單位在編制采掘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時必須注明“監控設備的供電電源必須取自被控開關的電源側,嚴禁接在被控開關的負荷側”,并嚴格落實。防止甲烷超限斷電時切斷安全監測監控設備的供電電源。現場必須為監控設備提供電源側接口。

      3.在應安設安全監測監控裝置的地點,使用單位在開工前三天必須根據已批準的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提出安裝申請報告,申請中要注明安裝傳感器的種類、數量和位置,斷電開關控制電纜的敷設及斷電范圍等內容,經生產管理科分管科長簽字后送安全監測監控組。

      4.在安裝監控設備時,使用單位要密切配合并提供開關電源側作為監控電源,防止瓦斯超限斷電時切斷監控自身電源。安裝完畢,經安全監測監控組與使用單位雙方共同驗收合格后,安裝的傳感器等設備交給使用單位管理維護;在安裝斷電控制系統時,使用單位必須根據斷電范圍要求,提供斷電條件并接通井下電源及控制線,在連接時必須有監測人員在場監護。嚴禁使用單位私自拆除斷電控制線。

      5.與安全監測監控裝置關聯的電器設備、電源線及控制線,均由使用單位的機電人員負責維護;檢修安全監測監控設備關聯的電器設備,需要安全監測監控設備暫停運行時,必須先匯報生產管理科安全監測監控組后進行,現場由安監員安排當班便攜儀負責人按規定懸掛好便攜儀并密切注意便攜儀讀數。

      6.采掘工作面供電系統發生變化,原有斷電控制器不能實現工作面內全部非本安型電氣設備的斷電時,采掘單位必須立即通知安全監測監控組,配合安全監測監控組人員對斷電控制器進行重新設置,確保斷電控制器正常實現斷電功能。

      7.采掘工作面監測設備的使用、懸掛、移動由現場使用單位負責,對需要經常移動的傳感器、電纜,必須由采掘班組長按規定移動,安監員監督執行,嚴禁擅自停用。

      8.傳感器由使用單位根據生產現場情況按標準懸掛,應經常擦拭,清除外表積塵,保持清潔、干燥,避免灑水淋濕,保證正常使用。移動傳感器必須輕拿輕放,不得隨意拖拽、磕碰,防止造成誤報警或傳感器的損壞。

      9.工作面各類監測設備及電纜等均由使用單位的機電隊長、班組長負責管理、使用,如有損壞應及時向安全監測監控組匯報并安排相關人員現場處理。

      10.掘進工作面傳感器需延線時,使用單位至少提前1天提出申請,經生產管理科分管主任簽字后報送安全監測監控組,由使用單位維修工領取線纜及接線盒進行延線,延線前維修工必須電話通知安全監測監控組值班人員。

      11.采煤工作面傳感器需回收線纜時,由使用單位通知安全監測監控組,經安全監測監控組同意后,按每100米截線連同接線盒一起升井交安全監測監控組。

      七、考核獎懲

      (一)對安全監測監控組的考核

      1.監控組接到使用單位安裝監控設備申請后未及時安裝造成生產影響的,考核監控組班組長200元,成員每人100元。

      2.各主要大巷、總回風巷、采區回風巷、主井及采區變電所內監控設備出現故障,安全監測監控組未及時處理的,考核相關責任人100元。

      3.監控系統出現重大故障或使用單位維修工無法處理的故障時,安全監測監控組未及時處理造成重大影響的,考核相關責任人100元。

      4.因標校不及時造成傳感器超限報警斷電的,考核相關責任人100元。

      (二)對基層單位的考核

      1.施工單位未落實每班一名維修工作為監控負責人對現場監控設備、設施及線纜進行維護管理的,考核單位正職每人100元。

      2.施工單位未能為監控設備提供電源側接口造成監控設備供電電源不合格的,考核施工單位1000元,單位正職及機電隊長每人100元。

      3.施工單位未及時申請安裝監控設備造成生產影響的,由施工單位負責。

      4.安裝監控設備時,施工單位接到安全監測監控組通知不派人現場協助的,考核施工單位500元,單位正職及當日值班干部100元。

      5.施工單位不能根據斷電范圍要求提供斷電條件或擅自將斷電控制線甩掉造成斷電不起作用的,考核施工單位1000元,單位正職及機電隊長每人100元。

      6.因停電或延線、撤線影響監控設備運行造成監控系統曲線不連續而未事先向安全監測監控組匯報的,考核施工單位500元,當班盯班干部及電工工長各100元。

      7.施工單位供電系統發生變化造成斷電范圍不符合要求且未通知安全監測監控組并配合更改的,考核施工單位1000元,單位正職及機電隊長每人100元。

      8.傳感器必須按照規定標準吊掛,吊掛不規范的,記當班班組長違章一起,考核監控負責人100元。

      9.因現場管理不善導致傳感器進水或傳輸線破皮短路,造成監控系統報警的,考核施工單位1000元,當班盯班干部、班組長及責任者每人100元;造成監控設備損壞且無法修復或設備丟失的,按照設備原價對施工單位進行考核,并按照設備價格的10%掛罰單位正職、當班盯班干部、班組長及責任者。

      10.因現場管理不善、野蠻施工,導致傳感器故障或線路故障造成監控曲線不連續的,考核施工單位500元,當班盯班干部、班組長及責任者每人100元;導致監控系統主傳輸線路故障,造成采區監控系統大面積中斷的,考核施工單位2000元,當班盯班干部、班組長及責任者每人200元,記責任者違章一起。

      11.監控設備出現故障,施工單位不及時安排維修工處理或維修工不聽從監測人員指揮,不積極排查故障,記當班維修工違章一起,考核當班盯班干部及班組長每人100元。

      12.施工單位工作區域內監控設備、設施及線纜不符合機電設備質量標準化要求的,考核施工單位500元,機電隊長及電工工長每人100元。

      13.掘進單位在巷道貫通后,未經安全監測監控組同意擅自撤出監控設備、設施和線纜的,考核施工單位500元,單位正職及機電隊長每人100元。

      14.采煤單位在回采回撤線纜過程中,每100米監控線連同接線盒一同回撤升井交安全監測監控組,否則每次考核施工單位500元,單位正職及機電隊長每人100元。

      為強化監測監控現場標準化管理,減少現場施工造成的故障,提高監測監控人員管理的主動性,安全監測監控組每人每月對各基層單位的考核不得低于1000元,完不成考核指標的按差額對個人進行考核,完成考核指標的提取當月罰款數額的30%作為獎勵。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其中未涉及內容,執行《煤炭工業礦井監測監控系統裝備配置標準》(gb50581-2010)、《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范》(aq1029-2007)、《煤礦安全監控系統通用技術要求》(aq6201-2006)、《煤礦安全規程》等相關標準。

      第2篇 h煤礦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先抽后采、監測監控、以風定產”的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針,防止事故發生,根據《安全生產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和《煤礦安全規程》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貴州省境內從事采掘作業的煤礦(含煤礦建設項目),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低瓦斯礦井高瓦斯區域按規定裝備安全監控系統,低瓦斯礦井裝備瓦斯斷電儀、風電瓦斯閉鎖裝置。

      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低瓦斯礦井高瓦斯區域未按規定裝備礦井安全監控系統的礦井不得從事煤礦生產活動。

      第二章甲烷傳感器和其他傳感器的設置

      第四條 甲烷傳感器報警濃度、斷電濃度、復電濃度和斷電范圍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一百六十八條的規定。

      第五條 甲烷傳感器和其他傳感器的設置地點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百七十五條的規定。

      第三章監控系統的管理和維護

      第六條 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應保證安全監控系統正常運轉所需要的資金投入,并對由于礦井安全監控系統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后果承擔責任。

      第七條 裝備監控系統的礦井應至少配備一名專業技術人員和配齊相應的系統維護人員。系統維護人員必須熟悉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經安全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第八條 礦井安全監控系統中心站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必須實時監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瓦斯濃度、一氧化炭、溫度,水位及頂板等環境參數變化及被控設備的通、斷電狀態。

      發現異常情況必須及時匯報礦長和技術負責人,礦長和技術負責人接到匯報后應當及時予以處理,并記錄出來結果備查。

      礦井安全監控系統的監測日報表必須報礦長和技術負責人審閱并簽字。

      第九條 為確保監控系統不間斷的可靠正常運行,對不能正常工作的傳感器要及時進行更換和維修,各種傳感器應有足夠的備用量。安全監控設備發生故障時,必須及時處理,在故障期間必須有安全措施。

      第十條 安全監控設備必須定期進行調試、校正,每月至少1次。甲烷傳感器、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等采用載體催化元件的甲烷檢測設備,每7天必須使用校準氣樣和空氣樣調校1次,每7天必須對甲烷超限斷電功能進行測試。對安全監控設備和瓦斯檢測儀器定期校驗由有資質的檢測機構鑒定。

      甲烷校準氣樣的相對誤差必須小于5%。

      第十一條 每天必須對安全監控設備及電纜進行一次巡回檢查,并使用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或便攜式光學甲烷檢測儀與甲烷傳感器進行對照,并將記錄和檢查結果報監測值班員;當兩者讀數誤差大于允許誤差時,先以讀數較大者為依據,采取安全措施并必須在8h內對2種設備調校完畢。

      第十二條 煤礦安全監控設備之間必須使用專用阻燃電纜或光纜連接,嚴禁與調度電話電纜或動力電纜等共享。

      第十三條 礦井安全監控系統必須具備甲烷斷電儀和甲烷風電閉鎖裝置的全部功能;當主機或系統電纜發生故障時,系統必須保證甲烷斷電儀和甲烷風電閉鎖裝置的全部功能。

      第十四條 煤礦應建立以下監測帳卡及報表:

      (1)設備、儀表臺帳;

      (2)監控設備故障登記表;

      (3)檢修記錄;

      (4)巡查記錄;

      (5)中心站運行日志;

      (6)礦井安全監控日報表;

      (7)礦井安全監控設備使用情況月報、季報表。

      第十五條 監控系統中心站主機應不少于2臺,一臺備用。系統必須有防雷電保護,當電網停電后,系統必須保證正常工作時間不小于2h。

      第十六條 礦井安全監控系統必須性能可靠,工作穩定;安全監控設備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行業標準,井下設備必須取得煤礦安全標志。

      第十七條 煤礦安全監控系統生產企業和銷售商要有良好的質量和信譽,安裝監控系統時,必須提供聯網數據界面協議,便于今后實現全省聯網。對煤礦監測系統維護人員做好系統使用及監測監控相關知識的培訓工作,并提供可靠的售后服務。

      第十八條 地方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要把煤礦監控系統的運行情況納入日常監察工作,煤礦安全監察部門每年對轄區內煤礦監測監控系統的運行情況要進行專項監察。

      第四章行政處罰

      第一十九條 未按規定裝備礦井安全監控系統的礦井一律下達停止作業通知書。

      第二十條 煤礦企業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個體私營煤礦的投資人未按規定保證安全監控系統正常運轉所需要的資金投入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八十條的規定給予處罰。(第八十條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依照本法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資金;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對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 未配備專業技術人員或系統維護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給予處罰。(第八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如實告知從業人員有關的安全生產事項的;

      (四)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的。)

      第二十二條 未按規定由有資質的檢測機構對安全監控設備定期進行調試、校正;對甲烷傳感器、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等采用載體催化元件的甲烷檢測設備,定期進行校準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三條的規定給予處罰。(第八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礦山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沒有安全設施設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同意的;

      (二)礦山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未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

      (三)礦山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的;

      (四)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

      (五)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六)未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

      (七)未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

      (八)特種設備以及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未經取得專業資質的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投入使用的;

      (九)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的。)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貴州省煤礦安全監察局

      二○○九年七月十日

      第3篇 煤礦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先抽后采、監測監控、以風定產”的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針,防止事故發生,根據《安全生產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和《煤礦安全規程》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貴州省境內從事采掘作業的煤礦(含煤礦建設項目),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低瓦斯礦井高瓦斯區域按規定裝備安全監控系統,低瓦斯礦井裝備瓦斯斷電儀、風電瓦斯閉鎖裝置。

      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低瓦斯礦井高瓦斯區域未按規定裝備礦井安全監控系統的礦井不得從事煤礦生產活動。

      第二章 甲烷傳感器和其他傳感器的設置

      第四條 甲烷傳感器報警濃度、斷電濃度、復電濃度和斷電范圍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一百六十八條的規定。

      第五條 甲烷傳感器和其他傳感器的設置地點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百七十五條的規定。

      第三章 監控系統的管理和維護

      第六條 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應保證安全監控系統正常運轉所需要的資金投入,并對由于礦井安全監控系統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后果承擔責任。

      第七條 裝備監控系統的礦井應至少配備一名專業技術人員和配齊相應的系統維護人員。系統維護人員必須熟悉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經安全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第八條 礦井安全監控系統中心站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必須實時監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瓦斯濃度、一氧化炭、溫度,水位及頂板等環境參數變化及被控設備的通、斷電狀態。

      發現異常情況必須及時匯報礦長和技術負責人,礦長和技術負責人接到匯報后應當及時予以處理,并記錄出來結果備查。

      礦井安全監控系統的監測日報表必須報礦長和技術負責人審閱并簽字。

      第九條 為確保監控系統不間斷的可靠正常運行,對不能正常工作的傳感器要及時進行更換和維修,各種傳感器應有足夠的備用量。安全監控設備發生故障時,必須及時處理,在故障期間必須有安全措施。

      第十條 安全監控設備必須定期進行調試、校正,每月至少1次。甲烷傳感器、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等采用載體催化元件的甲烷檢測設備,每7天必須使用校準氣樣和空氣樣調校1次,每7天必須對甲烷超限斷電功能進行測試。對安全監控設備和瓦斯檢測儀器定期校驗由有資質的檢測機構鑒定。

      甲烷校準氣樣的相對誤差必須小于5%。

      第十一條 每天必須對安全監控設備及電纜進行一次巡回檢查,并使用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或便攜式光學甲烷檢測儀與甲烷傳感器進行對照,并將記錄和檢查結果報監測值班員;當兩者讀數誤差大于允許誤差時,先以讀數較大者為依據,采取安全措施并必須在8h內對2種設備調校完畢。

      第十二條 煤礦安全監控設備之間必須使用專用阻燃電纜或光纜連接,嚴禁與調度電話電纜或動力電纜等共享。

      第十三條 礦井安全監控系統必須具備甲烷斷電儀和甲烷風電閉鎖裝置的全部功能;當主機或系統電纜發生故障時,系統必須保證甲烷斷電儀和甲烷風電閉鎖裝置的全部功能。

      第十四條 煤礦應建立以下監測帳卡及報表:

      (1)設備、儀表臺帳;

      (2)監控設備故障登記表;

      (3)檢修記錄;

      (4)巡查記錄;

      (5)中心站運行日志;

      (6)礦井安全監控日報表;

      (7)礦井安全監控設備使用情況月報、季報表。

      第十五條 監控系統中心站主機應不少于2臺,一臺備用。系統必須有防雷電保護,當電網停電后,系統必須保證正常工作時間不小于2h。

      第十六條 礦井安全監控系統必須性能可靠,工作穩定;安全監控設備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行業標準,井下設備必須取得煤礦安全標志。

      第十七條 煤礦安全監控系統生產企業和銷售商要有良好的質量和信譽,安裝監控系統時,必須提供聯網數據界面協議,便于今后實現全省聯網。對煤礦監測系統維護人員做好系統使用及監測監控相關知識的培訓工作,并提供可靠的售后服務。

      第十八條 地方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要把煤礦監控系統的運行情況納入日常監察工作,煤礦安全監察部門每年對轄區內煤礦監測監控系統的運行情況要進行專項監察。

      第四章 行政處罰

      第一十九條 未按規定裝備礦井安全監控系統的礦井一律下達停止作業通知書。

      第二十條 煤礦企業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個體私營煤礦的投資人未按規定保證安全監控系統正常運轉所需要的資金投入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八十條的規定給予處罰。(第八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依照本法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資金;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對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 未配備專業技術人員或系統維護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給予處罰。(第八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如實告知從業人員有關的安全生產事項的;

      (四)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的。)

      第二十二條 未按規定由有資質的檢測機構對安全監控設備定期進行調試、校正;對甲烷傳感器、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等采用載體催化元件的甲烷檢測設備,定期進行校準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三條的規定給予處罰。(第八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礦山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沒有安全設施設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同意的;

      (二)礦山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未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

      (三)礦山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的;

      (四)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

      (五)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六)未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

      (七)未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

      (八)特種設備以及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未經取得專業資質的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投入使用的;

      (九)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的。)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貴州省煤礦安全監察局

      二○○九年七月十日

      第4篇 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安全監測監控系統在礦井安全生產中的重要作用,做到“裝備齊全、數據準確、斷電可靠、處置迅速”;依據《煤炭安全規程》、《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范》(aq-1029)等規定,結合集團公司實際,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汾西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所屬所有礦井。

      第二章? 系統建設與安裝

      第三條 各礦井井下使用的所有監控設備必須取得“安全儀表檢驗合格證”、“產品(計量器具)合格證、產品(計量器具)生產許可證”、“防爆合格證”和“ma標志”。

      各礦井必須按設備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證書規定的型號選擇傳感器、斷電控制器、開停傳感器、饋電傳感器等關聯設備,嚴禁使用未聯檢的設備。

      第四條 井下的采區設計、采掘工作面設計、采掘工作面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必須單獨設立安全監測監控章節,對安全監控設備的種類、數量和安設地點位置,信號電纜、電源電纜敷設,報警值、斷電值、復電值,控制區域等做出明確規定,并單獨繪制監測裝置布置圖、斷電圖。

      第五條 傳感器的安裝(拆除)嚴格執行通知單制度,通知單由礦通風區根據設計、井下采掘布置、通風情況提前下發至礦監控隊,安裝通知單必須注明傳感器安裝地點、安裝時間、吊掛位置、報警值、斷電值、斷電范圍等,由監控隊組織安裝。拆除通知單必須注明拆除地點、拆除原因等。拆除通知單必須注明傳感器拆除地點、拆除時間、拆除原因等,安裝斷電控制系統時,機電部門必須根據斷電范圍要求,提供斷電條件,并接通井下電源及控制線,具體方法由煤礦主要技術負責人審定。通知單樣表見附表《傳感器安裝通知

      單》、《傳感器拆除通知單》。

      第六條 安全監控設備的供電電源必須取自被控開關的電源側,嚴禁接在被控開關的負荷側。宜為井下安全監控設備提供專用供電電源。

      第七條 與安全監控設備關聯的電氣設備、電源線和控制線在改線或拆除時,必須與安全監控管理部門共同處理。檢修與安全監控設備關聯的電氣設備,需要監控設備停止運行時,必須經礦主要負責人或主要技術負責人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進行。

      第八條 井下采、掘工作面傳感器安裝完畢后,確認傳感器、斷電器正常工作,由監控隊和使用單位現場辦理交接手續,設備、線纜、牌板等正式移交使用單位管理,監控隊負責日常監管、檢修、維護等工作。

      第九條 監控設備下井安裝使用前,必須按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要求在地面試驗場所進行安裝、調試和測試,測試合格并在試驗場所試運行至少48h后方能下井安裝使用。

      第十條 各礦井在新開工作面或作業地點安全監控系統設備安設、線纜吊掛前,在標準化方面應提前設計、制定計劃,監控隊做好設備及線纜使用臺賬,要求一巷道一臺賬,做到設備及線纜的發放、回收數量清楚明了,牌板、標志牌等發放、回收有帳。

      第三章? 現場管理

      第十一條 井下各類傳感器的安設數量、位置、報警點、斷電點、復電點以及斷電范圍,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范》(aq1029-2007)、《煤礦安全監控系統通用技術要求》(aq6201-2006)、山西省、兩級集團公司相關管理規定。

      第十二條 介休洗煤廠和有附屬洗(選)煤廠的礦井要將洗(選)煤廠的日常瓦斯管理納入礦井“一通三防”工作中,煤倉上方、封閉的地面機房內上方、封閉的地面煤倉下口、封閉的帶式輸送機地面走廊上方等瓦斯濃度較高的地點設置甲烷傳感器。 傳感器的報警、斷電、復電值、斷電范圍符合aq1029的規定,傳感器的調校每七天進行一次。各礦井附屬洗(選)煤廠應設監控終端,執行24小時值班制度;瓦斯傳感器要與礦井安全監控系統聯網,并實現數據上傳。

      第十三條 井下監控分站在交流供電電源停電后,監控分站的后備直流電源在滿負載情況下必須保證不小于2小時的連續供電。

      第十四條 嚴格執行井下安全監控裝備調校、檢修規定。瓦斯傳感器每7天必須使用空氣樣和標準瓦斯氣樣井下現場調校一次,每一年檢定一次。其余傳感器按集團公司相關管理規定定期檢定、標校(調校)。“三閉鎖”功能必須每7天井下測試一次,并有記錄查詢。瓦斯傳感器井下調校(斷電試驗)前,各礦井應提前一天上傳調校數量、地點等至集團公司信息中心監控值班室。瓦斯監控主機、監控分站、通訊設備、傳輸接口、ups電源等其它設備必須每月檢測一次。必須對上述各項調校、檢修工作做好書面記錄,以備核查。傳感器井下調校(斷電試驗)上報表見附表《瓦斯傳感器調校(斷電試驗)上報表》、《井下瓦斯傳感器調校、斷電測試

      記錄》“三閉鎖”測試記錄表見附表《安全監測監控系統“三閉鎖”測試記錄表》

      第十五條 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瓦斯電、故障、風電”閉鎖功能必須實現斷電迅速、可靠,嚴禁異地斷電、超范圍斷電、交叉斷電或斷電范圍不完整。

      第十六條 安全監測監控系統應定期巡檢、維護。如發現顯示數據誤差、設備損壞、系統運行異常、線纜破損等異常情況,立即匯報監控值班室進行處理,并在巡檢記錄上做好記錄備查,因故障而喪失監控功能或監控系統停止運行時,礦調度責令監控系統故障所在隊組停產并立即實施斷電、撤人,監控系統故障不排除不得恢復生產。

      第十七條 井下各類監控裝置應安裝設置在準確反映監控環境實際情況的地點。避免淋水、擠砸等外部因素影響和干擾。

      第十八條 嚴禁破壞監測監控設備設施;故意移動或遮擋瓦斯傳感器、短接閉鎖開關造成監測數據失真或無法實現斷電功能;嚴禁在監控系統軟件內使用各種方式進行數據屏蔽、刪除。

      第5篇 h礦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安全監測監控系統在礦井安全生產中的重要作用,做到“裝備齊全、數據準確、斷電可靠、處置迅速”;依據《煤炭安全規程》、《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范》(aq-1029)等規定,結合集團公司實際,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汾西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所屬所有礦井。

      第二章 系統建設與安裝

      第三條 各礦井井下使用的所有監控設備必須取得“安全儀表檢驗合格證”、“產品(計量器具)合格證、產品(計量器具)生產許可證”、“防爆合格證”和“ma標志”。

      各礦井必須按設備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證書規定的型號選擇傳感器、斷電控制器、開停傳感器、饋電傳感器等關聯設備,嚴禁使用未聯檢的設備。

      第四條 井下的采區設計、采掘工作面設計、采掘工作面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必須單獨設立安全監測監控章節,對安全監控設備的種類、數量和安設地點位置,信號電纜、電源電纜敷設,報警值、斷電值、復電值,控制區域等做出明確規定,并單獨繪制監測裝置布置圖、斷電圖。

      第五條 傳感器的安裝(拆除)嚴格執行通知單制度,通知單由礦通風區根據設計、井下采掘布置、通風情況提前下發至礦監控隊,安裝通知單必須注明傳感器安裝地點、安裝時間、吊掛位置、報警值、斷電值、斷電范圍等,由監控隊組織安裝。拆除通知單必須注明拆除地點、拆除原因等。拆除通知單必須注明傳感器拆除地點、拆除時間、拆除原因等,安裝斷電控制系統時,機電部門必須根據斷電范圍要求,提供斷電條件,并接通井下電源及控制線,具體方法由煤礦主要技術負責人審定。通知單樣表見附表《傳感器安裝通知

      單》、《傳感器拆除通知單》。

      第六條 安全監控設備的供電電源必須取自被控開關的電源側,嚴禁接在被控開關的負荷側。宜為井下安全監控設備提供專用供電電源。

      第七條 與安全監控設備關聯的電氣設備、電源線和控制線在改線或拆除時,必須與安全監控管理部門共同處理。檢修與安全監控設備關聯的電氣設備,需要監控設備停止運行時,必須經礦主要負責人或主要技術負責人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進行。

      第八條 井下采、掘工作面傳感器安裝完畢后,確認傳感器、斷電器正常工作,由監控隊和使用單位現場辦理交接手續,設備、線纜、牌板等正式移交使用單位管理,監控隊負責日常監管、檢修、維護等工作。

      第九條 監控設備下井安裝使用前,必須按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要求在地面試驗場所進行安裝、調試和測試,測試合格并在試驗場所試運行至少48h后方能下井安裝使用。

      第十條 各礦井在新開工作面或作業地點安全監控系統設備安設、線纜吊掛前,在標準化方面應提前設計、制定計劃,監控隊做好設備及線纜使用臺賬,要求一巷道一臺賬,做到設備及線纜的發放、回收數量清楚明了,牌板、標志牌等發放、回收有帳。

      第三章 現場管理

      第十一條 井下各類傳感器的安設數量、位置、報警點、斷電點、復電點以及斷電范圍,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范》(aq1029-2007)、《煤礦安全監控系統通用技術要求》(aq6201-2006)、山西省、兩級集團公司相關管理規定。

      第十二條 介休洗煤廠和有附屬洗(選)煤廠的礦井要將洗(選)煤廠的日常瓦斯管理納入礦井“一通三防”工作中,煤倉上方、封閉的地面機房內上方、封閉的地面煤倉下口、封閉的帶式輸送機地面走廊上方等瓦斯濃度較高的地點設置甲烷傳感器。 傳感器的報警、斷電、復電值、斷電范圍符合aq1029的規定,傳感器的調校每七天進行一次。各礦井附屬洗(選)煤廠應設監控終端,執行24小時值班制度;瓦斯傳感器要與礦井安全監控系統聯網,并實現數據上傳。

      第十三條 井下監控分站在交流供電電源停電后,監控分站的后備直流電源在滿負載情況下必須保證不小于2小時的連續供電。

      第十四條 嚴格執行井下安全監控裝備調校、檢修規定。瓦斯傳感器每7天必須使用空氣樣和標準瓦斯氣樣井下現場調校一次,每一年檢定一次。其余傳感器按集團公司相關管理規定定期檢定、標校(調校)。“三閉鎖”功能必須每7天井下測試一次,并有記錄查詢。瓦斯傳感器井下調校(斷電試驗)前,各礦井應提前一天上傳調校數量、地點等至集團公司信息中心監控值班室。瓦斯監控主機、監控分站、通訊設備、傳輸接口、ups電源等其它設備必須每月檢測一次。必須對上述各項調校、檢修工作做好書面記錄,以備核查。傳感器井下調校(斷電試驗)上報表見附表《瓦斯傳感器調校(斷電試驗)上報表》、《井下瓦斯傳感器調校、斷電測試

      記錄》“三閉鎖”測試記錄表見附表《安全監測監控系統“三閉鎖”測試記錄表》

      第十五條 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瓦斯電、故障、風電”閉鎖功能必須實現斷電迅速、可靠,嚴禁異地斷電、超范圍斷電、交叉斷電或斷電范圍不完整。

      第十六條 安全監測監控系統應定期巡檢、維護。如發現顯示數據誤差、設備損壞、系統運行異常、線纜破損等異常情況,立即匯報監控值班室進行處理,并在巡檢記錄上做好記錄備查,因故障而喪失監控功能或監控系統停止運行時,礦調度責令監控系統故障所在隊組停產并立即實施斷電、撤人,監控系統故障不排除不得恢復生產。

      第十七條 井下各類監控裝置應安裝設置在準確反映監控環境實際情況的地點。避免淋水、擠砸等外部因素影響和干擾。

      第十八條 嚴禁破壞監測監控設備設施;故意移動或遮擋瓦斯傳感器、短接閉鎖開關造成監測數據失真或無法實現斷電功能;嚴禁在監控系統軟件內使用各種方式進行數據屏蔽、刪除。

      第十九條 監控隊負責地面中心站(監控機房)、井下公共巷道監控設備、線纜、牌板等的標準化管理,使用單位負責本單位區域內監控設備、線纜、牌板等標準化管理,監控設備、線纜、牌板等必須嚴格按照集團公司信息監控系統標準化相關要求進行管理、維護。

      第二十條 巷道內設備的各類傳感器和牌板在放炮、噴漿、灑水等作業前,由帶班長和跟班隊將傳感器移到安全位置,作業結束后應及時恢復到正確位置,嚴禁包裹或遮擋傳感器。嚴禁出現因灑水、放炮、隨意拖拽、磕碰等人為因素造成的傳感器或系統誤報警,確保傳感器可靠、正常運行。

      第四章機房、聯網與調度管理

      第二十一條 各礦井監控機房實行24小時不間斷監控值班制度,值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第二十二條 各礦井井下監控系統出現異常情況時,監控值班人員應立即匯報礦調度,并作出相應處理;對于確因監測系統故障引起的異常,礦監控值班員應立即派人現場處理。

      瓦斯監測監控系統出現瓦斯超限報警時,各礦井監控機房值班員必須立即核對一級斷電閉鎖狀態,同時立即觀察斷電區域設備的開停信號或饋電信號情況。凡發生應斷電而未斷電的,要立即匯報礦調度,并立即實施手動斷電控制,做好詳細記錄。

      第二十三條 監控主機必須嚴格按照《煤礦安全規程》和汾西礦業集團公司相關規定,全面、準確地設定系統各個地點監控裝置的報警、斷電、復電控制參數和其它控制參數。

      第二十四條 礦井主(局)扇、瓦斯抽放泵站開停必須正確定義,實現停風報警及報警短信息分級發送,嚴禁不設置或擅自修改。

      第二十五條 監控主機應啟動系統自動日志功能,確保監控系統控制參數的嚴密日志記錄管理,以供備查。

      第二十六條 監控機房內各類設備必須按技術標準進行規范配接,做到設備完好、布(接)線整潔標準,保證設備的正常安全使用。禁止設備功能不完善在線投入使用。

      第二十七條 監控機房必須配備在線式且不低于4小時的不間斷ups電源,并保證ups電源設備的正常運轉。

      第二十八條 安全監測監控系統主機應實行雙機備份。當工作主機發生故障時,備份主機能在5分鐘內投入正常運行,且數據不丟失;每間隔15天必須進行在線聯機測試一次。

      第二十九條 監控機房內每臺計算機必須至少有一種完善的病毒防護措施,且保證7天之內的間隔升級周期。監控系統主(備)機必須專機專用。禁止在主(備)機上進行任何與監控系統無關操作或安裝運行任何無關軟件。

      第三十條 監控機房值班員必須及時進行井下各類監控裝置的增加、刪除和變更設置,井下監控裝置變更后的1小時內必須及時更新定義。嚴禁出現監控裝置地點、控制參數等出現井上設置定義與井下實際不相符情況。機房監控主機對于井下傳感器調校設置與定義在調校結束后應及時刪除設置。

      監控系統必須按照汾西礦業集團公司規定,進行井下各個監測設備、各個測點的規范命名定義。

      第三十一條 監控機房監控系統動態實時數據保存不少于3個月,分鐘數據保存不少于2年。保存方式為光盤刻錄或異地硬盤存儲。

      第三十二條 監控機房值班員必須按規定打印模擬量監控日報表,報礦長、總工程師審核簽字。

      第三十三條 安全監測監控系統每月無計劃上傳中斷次數應少于3次。

      第三十四條 監控機房必須按照相應技術規格和標準進行裝修;必須配備空調和防火器材,必須有可靠的防雷、接地系統。

      第三十五條 汾西礦業集團信息中心負責對各礦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管理、運行、維護等情況進行全面監管,并制定相應的監控系統崗位責任制、操作規程、值班制度等規章制度及考核辦法,規范系統的日常管理。

      第五章 機構、人員與投入

      第三十六條 每季度組織各礦井信息監控系統人員進行全員上機考試。各礦井信息監控系統所有從業人員每年至少參加一次考試。對于全員考試不重視礦井、人員將進行通報考核,80分以上為合格,95分以上為優秀,考試不合格人員可在下一季度進行補考,對于連續兩次不及格、考試作弊、替考人員將給予一定時間內不得職稱評定、建議調離本崗位等處罰。各單位于2023年1月31日前將本單位所有信息監控系統從業人員名單和每季度參考人員名單以oa形勢上報至集團公司信息中心,聯系人:楊秀梅;聯系電話:0354-7191504,詳見附表《礦信息監控系統人員統計表》《季度信息監控系統考試人員統計表》。

      第三十七條 建立安全監測監控系統從業人員準入制度,礦井監控部門新進入人員,原則上應具備大專或大專以上文憑。

      第六章 設備檢修

      第三十八條 安全監測監控設備和儀器在井下連續運行6-12個月,必須升井進行例行檢修。

      第三十九條 凡經大修的各類傳感器和監控設備,必須經有資質部門計量檢定、質量性能檢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經檢定部門檢定為不合格的傳感器,嚴禁使用。

      第七章 瓦斯超限短信報警系統

      第四十條 汾西礦業集團公司信息中心及所屬各礦井必須安裝瓦斯超限短信報警系統,并嚴格執行山西焦煤、集團公司關于報警、預警短信息發送規定。

      第四十一條 汾西礦業集團公司所屬各礦井不得隨意停用短信報警系統,必須每日對短信報警系統進行手動測試,并做好測試記錄。

      第八章 制度與資料

      第四十二條 各礦井必須按照相關管理規定建立健全安全監測監控系統各項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條 各礦必須按照相關管理規定建立健全帳卡、報表、圖紙和記錄等技術資料,并要求各報表帳卡記錄得數據必須完整、準確和連續。

      第四十四條 各礦井應嚴格建立信息監控系統設備管理、使用、報廢臺賬,相關材料每季度第一月10號前上報集團公司信息中心。信息監控系統設備臺賬見附表《信息安全監

      測監控系統設備統計表》。

      第九章 獎罰

      第四十五條 為有效杜絕因各類原因造成的誤報警,依據《汾西礦業集團公司2023年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管理績效工資考核辦法》,礦井每發生一次因人為因素造成的誤報警,按考核辦法最高處罰金額對礦井進行處罰;一月內連續兩次或兩次以上發生因人為因素造成的誤報警,按考核辦法最高處罰金額雙倍對礦井進行處罰,并追究礦井分管領導等相關人員責任;因其它原因造成的誤報警,每發生一次按考核辦法最高處罰金額一半對礦井進行處罰。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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