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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利工程管理規定辦法(3篇范文)

      發布時間:2024-07-15 17:30:02 查看人數:55

      水利工程管理規定辦法

      第1篇 水利工程管理規定辦法

      水利工程管理規定【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質量振興綱要(1996年-2023年)》和有關規定,為了加強對水利工程的質量管理,保證工程質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水利工程建設活動的單位(包括項目法人(建設單位)、監理、設計、施工等單位)或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水利工程是指由國家投資、中央和地方合資、地方投資以及其他投資方式興建的防洪、除澇灌溉、水力發電、供水、圍墾等(包括配套與附屬工程)各類水利工程。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水利工程質量是指在國家和水利行業現行的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和批準的設計文件及工程合同中,對興建的水利工程的安全、適用、經濟、美觀等特性的綜合要求。

      第五條 水利部負責全國水利工程質量管理工作。

      各流域機構受水利部的委托負責本流域由流域機構管轄的水利工程的質量管理工作,指導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質量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利工程質量管理工作。

      第六條 水利工程質量實行項目法人(建設單位)負責、監理單位控制、施工單位保證和政府監督相結合的質量管理體制。

      水利工程質量由項目法人(建設單位)負全面責任。監理、施工、設計單位按照合同及有關規定對各自承擔的工作負責。質量監督機構履行政府部門監督職能,不代替項目法人(建設單位)、監理、設計、施工單位的質量管理工作。水利工程建設各方均有責任和權利向有關部門和質量監督機構反映工程質量問題。

      第七條 水利工程項目法人(建設單位)、監理、設計、施工等單位的負責人,對本單位的質量工作負領導責任。各單位在工程現場的項目負責人對本單位在工程現場的質量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各單位的工程技術負責人對質量工作負技術責任。具體工作人員為直接責任人。

      第八條 水利工程建設各單位要積極推行全面質量管理,采用先進的質量管理模式和管理手段,推廣先進的科學技術和施工工藝,依靠科技進步和加強管理,努力創建優質工程,不斷提高工程質量。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對提高工程質量做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實行獎勵。

      第九條 水利工程建設各單位要加強質量法制教育,增強質量法制觀念,把提高勞動者的素質作為提高質量的重要環節,加強對管理人員和職工的質量意識和質量管理知識的教育,建立和完善質量管理的激勵機制,積極開展群眾性質量管理和合理化建議活動。

      第二章 工程質量監督管理

      第十條 政府對水利工程的質量實行監督的制度。

      水利工程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由相應水行政主管部門授權的質量監督機構實施質量監督。

      第十一條 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必須按照水利部有關規定設立,經省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資質審查合格,方可承擔水利工程的質量監督工作。

      各級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必須建立健全質量監督工作機制,完善監督手段,增強質量監督的權威性和有效性。

      第十二條 水利部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負責對流域機構、省級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和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進行統一規劃、管理和資質審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省級以下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和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統一規劃管理和資質審查。

      第十三條 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負責監督設計、監理、施工單位在其資質等級允許范圍內從事水利工程建設的質量工作;負責檢查、督促建設、監理、設計、施工單位建立健全質量體系。

      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按照國家和水利行業有關工程建設法規、技術標準和設計文件實施工程質量監督,對施工現場影響工程質量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水利工程質量監督實施以抽查為主的監督方式,運用法律和行政手段,做好監督抽查后的處理工作。工程竣工驗收時,質量監督機構應對工程質量等級進行核定。未經質量核定或核定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單位不得交驗,工程主管部門不能驗收,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條 根據需要,質量監督機構可委托經計量認證合格的檢測單位,對水利工程有關部位以及所采用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設備進行抽樣檢測。

      水利部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認定的水利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出具的數據是全國水利系統的最終檢測。

      各省級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認定的水利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所出具的檢測數據是本行政區域內水利系統的最高檢測。

      第三章 項目法人(建設單位)質量管理

      第十六條 項目法人(建設單位)應根據國家和水利部有關規定依法設立,主動接受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其質量體系的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項目法人(建設單位)應根據工程規模和工程特點,按照水利部有關規定,通過資質審查招標選擇勘測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并實行合同管理。在合同文件中,必須有工程質量條款,明確圖紙、資料、工程、材料、設備等的質量標準及合同雙方的質量責任。

      第十八條 項目法人(建設單位)要加強工程質量管理,建立健全施工質量檢查體系,根據工程特點建立質量管理機構和質量管理制度。

      第十九條 項目法人(建設單位)在工程開工前,應按規定向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在工程施工過程中,應主動接受質量監督機構對工程質量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項目法人(建設單位)應組織設計和施工單位進行設計交底;施工中應對工程質量進行檢查,工程完工后,應及時組織有關單位進行工程質量驗收、簽證。

      第四章 監理單位質量管理

      第二十一條 監理單位必須持有水利部頒發的監理單位資格等級證書,依照核定的監理范圍承擔相應水利工程的監理任務。監理單位必須接受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其監理資格質量檢查體系及質量監理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監理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水利行業法規、技術標準,嚴格履行監理合同。

      第二十三條 監理單位根據所承擔的監理任務向水利工程施工現場派出相應的監理機構,人員配備必須滿足項目要求。監理工程師上崗必須持有水利部頒發的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一般監理人員上崗要經過崗前培訓。

      第二十四條 監理單位應根據監理合同參與招標工作,從保證工程質量全面履行工程承建合同出發,簽發施工圖紙;審查施工單位的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措施;指導監督合同中有關質量標準、要求的實施;參加工程質量檢查、工程質量事故調查處理和工程驗收工作。

      第五章 設計單位質量管理

      第二十五條 設計單位必須按其資質等級及業務范圍承擔勘測設計任務,并應主動接受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其資質等級及質量體系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設計單位必須建立健全設計質量保證體系,加強設計過程質量控制,健全設計文件的審核、會簽批準制度,做好設計文件的技術交底工作。

      第二十七條 設計文件必須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設計文件應當符合國家、水利行業有關工程建設法規、工程勘測設計技術規程、標準和合同的要求。

      (二)設計依據的基本資料應完整、準確、可靠,設計論證充分,計算成果可靠。

      (三)設計文件的深度應滿足相應設計階段有關規定要求,設計質量必須滿足工程質量、安全需要并符合設計規范的要求。

      第二十八條 設計單位應按合同規定及時提供設計文件及施工圖紙,在施工過程中要隨時掌握施工現場情況,優化設計,解決有關設計問題。對大中型工程,設計單位應按合同規定在施工現場設立設計代表機構或派駐設計代表。

      第二十九條 設計單位應按水利部有關規定在階段驗收、單位工程驗收和竣工驗收中,對施工質量是否滿足設計要求提出評價意見。

      第六章 施工單位質量管理

      第三十條 施工單位必須按其資質等級和業務范圍承攬工程施工任務,接受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其資質和質量保證體系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 施工單位必須依據國家、水利行業有關工程建設法規、技術規程、技術標準的規定以及設計文件和施工合同的要求進行施工,并對其施工的工程質量負責。

      第三十二條 施工單位不得將其承接的水利建設項目的主體工程進行轉包。對工程的分包,分包單位必須具備相應資質等級,并對其分包工程的施工質量向總包單位負責,總包單位對全部工程質量向項目法人(建設單位)負責。工程分包必須經過項目法人(建設單位)的認可。

      第三十三條 施工單位要推行全面質量管理,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制定和完善崗位質量規范、質量責任及考核辦法,落實質量責任制。在施工過程中要加強質理檢驗工作,認真執行“三檢制”,切實做好工程質量的全過程控制。

      第三十四條 工程發生質量事故,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向監理單位、項目法人(建設單位)及有關部門報告,并保護好現場,接受工程質量事故調查,認真進行事故處理。

      第三十五條 竣工工程質量必須符合國家和水利行業現行的工程標準及設計文件要求,并應向項目法人(建設單位)提交完整的技術檔案、試驗成果及有關資料。

      第七章 建筑材料、設備采購的質量管理和工程保修

      第三十六條 建筑材料和工程設備的質量由采購單位承擔相應責任。凡進入施工現場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設備均應按有關規定進行檢驗。經檢驗不合格的產品不得用于工程。

      第三十七條 建筑材料和工程設備的采購單位具有按合同規定自主采購的權利,其它單位或個人不得干預。

      第三十八條 建筑材料或工程設備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二)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名和廠址;

      (三)產品包裝和商標式樣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要求;

      (四)工程設備應有產品詳細的使用說明書,電氣設備還應附有線路圖;

      (五)實施生產許可證或實行質量認證的產品,應當具有相應的許可證或認證證書。

      第三十九條 水利工程保修期從工程移交證書寫明的工程完工日起一般不少于一年。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其保修期限在合同中規定。

      工程質量出現永久性缺陷的,承擔責任的期限不受以上保修期限制。

      第四十條 水利工程在規定的保修期內,出現工程質量問題,一般由原施工單位承擔保修,所需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第八章 罰 則

      第四十一條 水利工程發生重大工程質量事故,應嚴肅處理。對責任單位予以通報批評、降低資質等級或收繳資質證書;對責任人給予行政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進行處理。

      第四十二條 因水利工程質量事故造成人身傷亡及財產損失的,責任單位應按有關規定,給予受損方經濟賠償。

      第四十三條 項目法人(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門予以通報批評或其它紀律處理。

      (一)未按規定選擇相應資質等級的勘測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

      (二)未按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的;

      (三)未按規定及時進行已完工程驗收就進行下一階段施工和未經竣工或階段驗收,而將工程交付使用的;

      (四)發生重大工程質量事故沒有按有關規定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的。

      第四十四條 勘測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予以通報批評、降低資質等級直至收繳資質證書,經濟處理按合同規定辦理,觸犯法律的,按國家有關法律處理:

      (一)無證或超越資質等級承接任務的;

      (二)不接受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監督的;

      (三)設計文件不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七條要求的;

      (四)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不符合本規定第三十五條要求的;

      (五)未按規定實行質量保修的;

      (六)使用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設備,或在工程施工中粗制濫造、偷工減料、偽造記錄的;

      (七)發生重大工程質量事故沒有及時按有關規定向有關部門報告的;

      (八)經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核定工程質量等級為不合格或工程需加固或拆除的。

      第四十五條 檢測單位偽造檢驗數據或偽造檢驗結論的,根據情節輕重,予以通報批評、降低資質等級直至收繳資質證書。因偽造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六條 對不認真履行水利工程質量監督職責的質量監督機構,由相應水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上一級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給予通報批評、撤換負責人或撤銷授權并進行機構改組。

      從事工程質量監督的工作人員執法不嚴,違法不究或者貪

      第2篇 水利工程項目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進一步加強水利工程建設的行業管理,使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管理逐步走上法制化、規范化的道路,保證水利工程建設的工期、質量、安全和投資效益。根據國家有關政策法規 <>,結合水利水電行業特點,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管理規定適用于由國家投資、中央和地方合資、企事業單位獨資、合資以及其它投資方式興建的防洪、除澇、灌溉、發電、供水、圍墾等大中型(包括新建、續建、改建、加固、修復)工程建設項目,小型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可以參加執行。

      第三條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管理實行統一管理、分級管理和目標管理。逐步建立水利部、流域機構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建設項目法人分級、分層次管理的管理體系。

      第四條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管理要嚴格按建設程序進行,實行全過程的管理、監督、服務。

      第五條 水利工程建設要推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和建設監理制。積極推行項目管理。

      第二章 管理體制及職責

      第六條 水利部是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水利工程建設實行宏觀管理。水利部建設司是水利部主管水利建設的綜合管理部門,在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管理方法,其主要管理職責是:

      1、貫徹執行國家的方針政策,研究制訂水利工程建設的政策法規,并組織實施;

      2、對全國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進行行業管理;

      3、組織和協調部屬重點水利工程的建設;

      4、積極推行水利建設管理體制的改革,培育有完善水利建設市場;

      5、指導或參與省屬重點大中型工程、中央參與投資的地方大中型工程建設的項目管理。

      第七條 流域機構是水利部的派出機構,對其所在流域行使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負責本流域水利工程建設的行業管理;

      1、以水利部投資為主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除少數特別重大項目由水利部直接管理外,其余項目均由所在流域機構負責組織建設和管理。逐步實現按流域綜合規劃、組織建設、生產經營、滾動開發;

      2、流域機構按照國家投資政策,通過多渠道籌集資金,逐步建立流域水利建設投資主體,從而實現國家對流域水利建設項目的管理。

      第八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電)廳(局)是本地區的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水利工程建設的行業管理。

      1、負責本地區以地方投資為主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組織建設和管理;

      2、支持本地區的國家和部屬重點水利工程建設,積極為工程創造良好的建設環境。

      第九條 水利工程項目法人對建設項目的立項、籌資、建設、生產經營、還本付息以及資產保值增殖的全過程負責,并承擔投資風險。代表項目法人對建設項目進行管理的建設單位是項目建設的直接組織者和實施者。負責按項目的建設規模、投資總額、建設工期、工程質量,實行項目建設的全過程管理,對國家或投資各方負責。

      第三章 建設程序

      第十條 水利是國民經濟的基礎設施和基礎產業。水利工程建設要嚴格按建設程序進行。水利工程建設程序一般分為: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施工準備(包括招標設計)、建設實施、生產準備、竣工驗收、后評價等階段。

      第十一條 建設前期根據國家總體規劃以及流域綜合規劃,開展前期工作,包括提出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或擴大初步設計)。

      第十二條 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文件已批準,項目投資來源基本落實,可以進行主體工程招標設計和組織招標工作以及現場施工準備。

      第十三條 項目法人或建設單位向主管部門提出主體工程開工申請報告,按審批權限,經批準后,方能正式開工。

      主體工程開工,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前期工程各階段文件已按規定批準,施工詳圖設計可以滿足初期主體工程施工需要;

      2、建設項目已列入國家年度計劃,年度建設資金已落實;

      3、主體工程招標已經決標,工程承包合同已經簽訂,并得到主管部門同意;

      4、現場施工準備和征地移民等建設外部條件能夠滿足主體工程開工需要。

      第十四條 項目建設單位要按批準的建設文件,充分發揮管理的主導作用,協調設計、監理、施工以及地方等各方面的關系,實行目標管理。建設單位與設計、監理、工程承包單位是合同關系,各方面應嚴格履行合同。

      1、項目建設單位要建立嚴格的現場協調或調度制度。及時研究解決設計、施工的關鍵技術問題。從整體效益出發,認真履行合同,積極處理好工程建設各方的關系,為施工創造良好的外部條件。

      2、監理單位受項目建設單位委托,按合同規定在現場從事組織、管理、協調、監督工作。同時,監理單位要站在獨立公正的立場上,協調建設單位與設計、施工等單位之間的關系。

      3、設計單位應按合同及時提供施工詳圖,并確保設計質量。按工程規模,派出設計代表組進駐施工現場解決施工中出現的設計問題。

      施工詳圖經監理單位審核后交施工單位施工。設計單位對不涉及重大設計原則問題的合理意見應當采納并修改設計。若有分歧意見,由建設單位決定。如涉及初步設計重大變更問題,應由原初步設計批準部門審定。

      4、施工企業要切實加強管理,認真履行簽定的承包合同。在施工過程中,要將所編制的施工計劃、技術措施及組織管理情況報項目建設單位。

      第十五條 工程驗收要嚴格按國家和水利部頒布的驗收規程進行。

      1、工程階段驗收:

      階段驗收是工程竣工驗收的基礎和重要內容,凡能獨立發揮作用的單項工程均應進行階段驗收,如:截流(包括分期導流)、下閘蓄水、機組起動、通水等是重要的階段驗收。

      2、工程竣工驗收:

      (1)工程基本竣工時,項目建設單位應按驗收規程要求組織監理、設計、施工等單位提出有關報告,并按規定將施工過程中的有關資料、文件、圖紙造冊歸檔。

      (2)在正式竣工驗收之前,應根據工程規模由主管部門或由主管部門委托項目建設單位組織初步驗收,對初驗查出的問題應在正式驗收前解決。

      (3)質量監督機構要對工程質量提出評價意見。

      (4)根據初驗情況和項目建設單位的申請驗收報告,決定竣工驗收有關事宜。

      國家重點水利建設項目由國家計委會同水利部主持驗收。

      部屬重點水利建設項目由水利部主持驗收。部屬其它水利建設項目由流域機構主持驗收。水利部進行指導。

      中央參與投資的地方重點水利建設項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會同水利部或流域機構主持驗收。

      地方水利建設項目由地方水利主管部門主持驗收。其中,大型建設項目驗收,水利部或流域機構派員參加:重要中型建設項目驗收,流域機構派員參加。

      第四章 實行“三項制度”改革

      第十六條 對生產經營性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要積極推行項目法人責任制;其它類型的項目應積極創造條件,逐步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

      1、工程建設現場的管理可由項目法人直接負責,也可由項目法人組建或委托一個組織具體負責。負責現場建設管理的機構履行建設單位職能。

      2、組建建設單位由項目主管部門或投資各方負責;

      建設單位需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相對獨立的組織形式。內部機構設置,人員配備能滿足工程建設的需要;

      (2)經濟上獨立核算或分級核算;

      (3)主要行政和技術、經濟負責人是專職人員,并保持相對穩定。

      第十七條 凡符合本規定第二條要求的大中型水利建設項目都要實行招標投標制:

      1、水利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工作按國家有關規定或國際采購導則進行,并根據工程的規模,投資方式以及工程特點,決定招標方式。

      2、主體工程施工招標應具備的必要條件:

      (1)項目的初步設計已經批準,項目建設已列入計劃,投資基本落實;

      (2)項目建設單位已經組建,并具備應有的建設管理能力;

      (3)招標文件已經編制完成,施工招標申請書已經批準;

      (4)施工準備工作已滿足主體工程開工的要求。

      3、水利建設項目招標工作,由項目建設單位具體組織實施。招標管理按第二章明確的分級管理原則和管理范圍,劃分如下:

      (1)水利部負責招標工作的行業管理,直接參與或組織少數特別重大建設項目的招標工作,并做好國家有關部門的協調工作;

      (2)其他國家和部屬重點建設項目以及中央參與投資的地方水利建設項目的招標工作,由流域機構負責管理;

      (3)地方大中型水利建設項目的招標工作,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

      第十八條 水利工程建設,要全面推行建設監理制。

      1、水利部主管部門全國水利工程的建設監理工作。

      2、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的選擇,應采取招標投標的方式確定。

      3、要加強對建設監理單位的管理,監理工程師必須持證上崗,監理單位必須持證營業。

      第十九條 水利施工企業要積極推行項目管理。項目管理是施工企業走向市場,深化內部改革,轉換經營機制,提高管理水平的一種科學的管理方式。

      1、施工企業要按項目管理的原則和要求組織施工,在組織結構上,實行項目經理負責制;在經營管理上,建立以經濟效益為目標的項目獨立核算管理體制;在生產要素配置上,實行優化配置,動態管理;在施工管理上,實行目標管理。

      2、項目經理是項目實施過程中的最高組織者和責任者。項目經理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培訓、持證上崗。

      第五章 其他管理制度

      第二十條 水利建設項目要貫徹“百年大計,質量第一”的方針,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

      1、水利部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總站及各級質量監督機構,要認真履行質量監督職責,項目建設各方(建設、監理、設計、施工)必須接受和尊重其監督,支持質量監督機構的工作;

      2、建設單位要建立健全施工質量檢查體系,按國家和行業技術標準、設計合同文件,檢查和控制工程施工質量;

      3、施工單位在施工中要推行全面質量管理,建立健全施工質量保證體系,嚴格執行國家行業技術標準和水利部施工質量管理規定、質量評定標準。

      4、發生施工質量事故,必須認真嚴肅處理。嚴重質量事故,應由建設單位(或監理單位)組織有關各方聯合分析處理,并及時向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一條 水利工程建設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項目主管單位要加強檢查、監督;項目建設單位要加強安全宣傳和教育工作,督促參加工程建設的各有關單位搞好安全生產。所有的工程合同都要有安全管理條款,所有的工作計劃都要有安全生產措施。

      第二十二條 要加強水利工程建設的信息交流管理工作。

      1、積極利用和發揮中國水利學會水利建設管理專業委員會等學術團體作用,組織學術活動,開展調查研究,推動管理體制改革和科技進步,加強水利建設隊伍聯絡和管理。

      2、建立水利工程建設情況報告制度。

      (1)項目建設單位定期向主管部門報送工程項目的建設情況。其中:重點工程情況應在水利部月生產協調會5天前報告工程完成情況,包括完成實物工作量,關鍵進度、投資到位情況和存在的主要問題,月報和年報按有關統計報表規定及時報送,年報內容應增加建設管理情況總結。

      (2)部屬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設情況,由項目建設單位定期向流域機構和水利部直接報告;地方大型水利工程建設情況,項目建設單位在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時抄報水利部;各流域機構和水利(水電)廳(局)應將所屬水利工程建設概況,工程進度和建設管理經驗總結,于每年年終向水利部報告一次。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由水利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試行。

      第3篇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檔案管理規定辦法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檔案管理規定

      法規名稱: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檔案管理規定 水辦[2005]480號

      法規類別:規范性文件

      制定機關:水利部

      頒布日期:

      實施日期:2005.12.10

      修改日期:

      法規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水利工程建設項目(以下簡稱'水利工程')檔案管理工作,明確檔案管理職責,規范檔案管理行為,充分發揮檔案在水利工程建設與管理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水利檔案工作規定》及有關業務建設規范,結合水利工程的特點,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水利工程檔案是指水利工程在前期、實施、竣工驗收等各建設階段過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表、聲像等不同形式的歷史記錄。

      第三條 水利工程檔案工作是水利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有關單位應加強領導,將檔案工作納入水利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中,明確相關部門、人員的崗位職責,健全制度,統籌安排檔案工作經費,確保水利工程檔案工作的正常開展。

      第四條 本規定適用于大中型水利工程,其他水利工程可參照執行。

      第二章 檔案管理

      第五條 水利工程檔案工作應貫穿于水利工程建設程序的各個階段。即從水利工程建設前期就應進行文件材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在簽訂有關合同、協議時,應對水利工程檔案的收集、整理、移交提出明確要求;檢查水利工程進度與施工質量時,要同時檢查水利工程檔案的收集、整理情況;在進行項目成果評審、鑒定和水利工程重要階段驗收與竣工驗收時,要同時審查、驗收工程檔案的內容與質量,并作出相應的鑒定評語。

      第六條 各級建設管理部門應積極配合檔案業務主管部門,認真履行監督、檢查和指導職責,共同抓好水利工程檔案工作。

      第七條 項目法人對水利工程檔案工作負總責,須認真做好自身產生檔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工作,并應加強對各參建單位歸檔工作的監督、檢查和指導。大中型水利工程的項目法人,應設立檔案室,落實專職檔案人員;其他水利工程的項目法人也應配備相應人員負責工程檔案工作。項目法人的檔案人員對各職能處室歸檔工作具有監督、檢查和指導職責。

      第八條 勘察設計、監理、施工等參建單位,應明確本單位相關部門和人員的歸檔責任,切實做好職責范圍內水利工程檔案的收集、整理、歸檔和保管工作;屬于向項目法人等單位移交的應歸檔文件材料,在完成收集、整理、審核工作后,應及時提交項目法人。項目法人應認真做好有關檔案的接收、歸檔和向流域機構檔案館的移交工作。

      第九條 工程建設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是歸檔工作的直接責任人,須按要求將工作中形成的應歸檔文件材料,進行收集、整理、歸檔,如遇工作變動,須先交清原崗位應歸檔的文件材料。

      第十條 水利工程檔案的質量是衡量水利工程質量的重要依據,應將其納入工程質量管理程序。質量管理部門應認真把好質量監督檢查關,凡參建單位未按規定要求提交工程檔案的,不得通過驗收或進行質量等級評定。工程檔案達不到規定要求的,項目法人不得返還其工程質量保證金。

      第十一條 大中型水利工程均應建設與工作任務相適應的、符合規范要求的專用檔案庫房,配備必要的檔案裝具和設備;其他建設項目,也應有滿足檔案工作需要的庫房、裝具和設備。所需費用可分別列入工程總概算的管理房屋建設工程項目類和生產準備費中。

      第十二條 項目法人應按照國家信息化建設的有關要求,充分利用新技術,開展水利工程檔案數字化工作,建立工程檔案數據庫,大力開發檔案信息資源,提高檔案管理水平,為工程建設與管理服務。

      第十三條 項目法人應按時向上級主管單位報送《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檔案管理情況登記表》(附件1)。國家重點建設項目,還應同時向水利部報送《國家重點建設項目檔案管理登記表》(附件2)。

      第三章 歸檔與移交要求

      第十四條 水利工程檔案的保管期限分為永久、長期、短期三種。長期檔案的實際保存期限,不得短于工程的實際壽命。

      第十五條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文件材料歸檔范圍和保管期限表》(附件3)是對項目法人等相關單位應保存檔案的原則規定。項目法人可結合實際,補充制定更加具體的工程檔案歸檔范圍及符合工程建設實際的工程檔案分類方案。

      第十六條 水利工程檔案的歸檔工作,一般是由產生文件材料的單位或部門負責。總包單位對各分包單位提交的歸檔材料負有匯總責任。各參建單位技術負責人應對其提供檔案的內容及質量負責;監理工程師對施工單位提交的歸檔材料應履行審核簽字手續,監理單位應向項目法人提交對工程檔案內容與整編質量情況的專題審核報告。

      第十七條 水利工程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應符合《科學技術檔案案卷構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2000)。歸檔文件材料的內容與形式均應滿足檔案整理規范要求。即內容應完整、準確、系統;形式應字跡清楚、圖樣清晰、圖表整潔、竣工圖及聲像材料須標注的內容清楚、簽字(章)手續完備,歸檔圖紙應按《技術制圖 復制圖的折疊方法》(gb/t10609.3-1989)要求統一折疊。

      第十八條 竣工圖是水利工程檔案的重要組成部分,必須做到完整、準確、清晰、系統、修改規范、簽字手續完備。項目法人應負責編制項目總平面圖和綜合管線竣工圖。施工單位應以單位工程或專業為單位編制竣工圖。竣工圖須由編制單位在圖標上方空白處逐張加蓋'竣工圖章'(附件4-1),有關單位和責任人應嚴格履行簽字手續。每套竣工圖應附編制說明、鑒定意見及目錄。施工單位應按以下要求編制竣工圖:

      (一)按施工圖施工沒有變動的,須在施工圖上加蓋并簽署竣工圖章;

      (二)一般性的圖紙變更及符合杠改或劃改要求的,可在原施工圖上更改,在說明欄內注明變更依據,加蓋并簽署竣工圖章;

      (三)凡涉及結構形式、工藝、平面布置等重大改變,或圖面變更超過1/3的,應重新繪制竣工圖(可不再加蓋竣工圖章)。重繪圖應按原圖編號,并在說明欄內注明變更依據,在圖標欄內注明'竣工階段'和繪制竣工圖的時間、單位、責任人。監理單位應在圖標上方加蓋并簽署'竣工圖確認章'(見附件4-2)。

      第十九條 水利工程建設聲像檔案是紙制載體檔案的必要補充。參建單位應指定專人,負責各自產生的照片、膠片、錄音、錄像等聲像材料的收集、整理、歸檔工作,歸檔的聲像材料均應標注事由、時間、地點、人物、作者等內容。工程建設重要階段、重大事件、事故,必須要有完整的聲像材料歸檔。

      第二十條 電子文件的整理、歸檔,參照《電子文件歸檔與管理規范》(gb/t18894-2002)執行。

      第二十一條 項目法人可根據實際需要,確定不同文件材料的歸檔份數,但應滿足以下要求:

      (一)項目法人與運行管理單位應各保存1套較完整的工程檔案材料(當二者為一個單位時,應異地保存1套);

      (二)工程涉及多家運行管理單位時,各運行管理單位則只保存與其管理范圍有關的工程檔案材料;

      (三)當有關文件材料需由若干單位保存時,原件應由項目產權單位保存,其他單位保存復制件;

      (四)流域控制性水利樞紐工程或大江、大河、大湖的重要堤防工程,項目法人應負責向流域機構檔案館移交1套完整的工程竣工圖及工程竣工驗收等相關文件材料(具體內容參見附件3)。

      第二十二條 工程檔案的歸檔與移交必須編制檔案目錄。檔案目錄應為案卷級,并須填寫工程檔案交接單(見附件5)。交接雙方應認真核對目錄與實物,并由經手人簽字、加蓋單位公章確認。

      第二十三條 工程檔案的歸檔時間,可由項目法人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可分階段在單位工程或單項工程完工后向項目法人歸檔,也可在主體工程全部完工后向項目法人歸檔。整個項目的歸檔工作和項目法人向有關單位的檔案移交工作,應在工程竣工驗收后三個月內完成。

      第四章 檔案驗收

      第二十四條 水利工程檔案驗收是水利工程竣工驗收的重要內容,應提前或與工程竣工驗收同步進行。凡檔案內容與質量達不到要求的水利工程,不得通過檔案驗收;未通過檔案驗收或檔案驗收不合格的,不得進行或通過工程的竣工驗收。

      第二十五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水利工程竣工驗收,應有檔案人員作為驗收委員參加。水利部組織的工程驗收,由水利部辦公廳檔案部門派員參加;流域機構或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工程驗收,由相應的檔案管理部門派員參加;其他單位組織的有關工程項目的驗收,由組織工程驗收單位的檔案人員參加。

      第二十六條 大中型水利工程在竣工驗收前要進行檔案專項驗收。其他工程的檔案驗收應與工程竣工驗收同步進行。檔案專項驗收可分為初步驗收和正式驗收。初步驗收可由工程竣工驗收主持單位委托相關單位組織進行;正式驗收應由工程竣工驗收主持單位的檔案業務主管部門負責。

      第二十七條 水利工程在進行檔案專項驗收前,項目法人應組織工程參建單位對工程檔案的收集、整理、保管與歸檔情況進行自檢,確認工程檔案的內容與質量已達要求后,可向有關單位報送檔案自檢報告,并提出檔案專項驗收申請。

      檔案自檢報告應包括:工程概況,工程檔案管理情況,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歸檔與保管情況,竣工圖的編制與整編質量,工程檔案完整、準確、系統、安全性的自我評價等內容。

      第二十八條 檔案專項驗收的主持單位在收到申請后,可委托有關單位對其工程檔案進行驗收前檢查評定,對具備驗收條件的項目,應成立檔案專項驗收組進行驗收。檔案專項驗收組由驗收主持單位、國家或地方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地方水行政管理部門及有關流域機構等單位組成。必要時,可聘請相關單位的檔案專家作為驗收組成員參加驗收。

      第二十九條 檔案專項驗收工作的步驟、方法與內容如下:

      (一)聽取項目法人有關工程建設情況和檔案收集、整理、歸檔、移交、管理與保管情況的自檢報告;

      (二)聽取監理單位對項目檔案整理情況的審核報告;

      (三)對驗收前已進行檔案檢查評定的水利工程,還應聽取被委托單位的檢查評定意見;

      (四)查看現場(了解工程建設實際情況);

      (五)根據水利工程建設規模,抽查各單位檔案整理情況。抽查比例一般不得少于項目法人應保存檔案數量的8%,其中竣工圖不得少于一套竣工圖總張數的10%;抽查檔案總量應在200卷以上;

      (六)驗收組成員進行綜合評議;

      (七)形成檔案專項驗收意見,并向項目法人和所有會議代表反饋;

      (八)驗收主持單位以文件形式正式印發檔案專項驗收意見。

      第三十條 檔案專項驗收意見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工程概況。

      (二)工程檔案管理情況:

      1、工程檔案工作管理體制與管理狀況

      2、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質量與數量

      3、竣工圖的編制質量與整編情況

      4、工程檔案的完整、準確、系統性評價

      (三)存在問題及整改要求。

      (四)驗收結論。

      (五)驗收組成員簽字表。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由水利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自2005年12月10日起施行,原水利部制定的《水利基本建設項目檔案資料管理規定》(水辦[1997]27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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