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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學校財務管理規定辦法(3篇范文)

      發布時間:2024-07-12 15:24:01 查看人數:70

      關于學校財務管理規定辦法

      第1篇 關于學校財務管理規定辦法

      以下是小編整理的關于學校財務管理規定,歡迎閱讀參考。

      學校財務管理規定【1】

      為了管好用好學校資金,充分發揮資金效益,更好地為教學為師生服務,特制定財務管理制度。

      1、學校對預算內外資金支出做到事前有計劃,量入而出,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審批一支筆。

      每一張原始單據要有“三人”(經辦人、分管領導、主管財務領導)簽字后方可報銷。

      嚴禁白條入帳。

      2、學校的財務人員必須堅持財務工作制度,堅持會計原則,履行會計義務。

      做到科目齊全,帳目清楚,明細分類,日清月結。

      財務人員要做好會計檔案的管理。

      正確行使會計職權,不徇私情,拒收拒付亂收亂付的條據。

      3、學校勤工儉學財務人員負責做好商店、食堂的核算記帳,把每天的商店、食堂的收入交到學校財務室,納入學校統一管理,由學校財務室給勤工儉學撥一定的周轉金,商店和食堂需要購物時,由勤工儉學財務人員把條據分類整理好,每張原始票據有“三人”(經辦人、分管領導、主管領導)簽字后方可開財政內部票據,再由主管領導簽字后到財務室劃撥款。

      勤工儉學財務人員做到科目齊全,帳目清楚,明細分類,日清月結。

      做好商店和食堂票據檔案的管理。

      4、學校財務人員嚴格執行上級有關管理規定,及時準確地做好經費入戶,杜絕坐收坐支,違者按有關規定給予責任人經濟制裁。

      5、學校財務人員嚴格執行教委下發的《代收代辦資金暫行管理辦法》,管好用好代辦資金,嚴格禁止亂收亂支。

      學校財務管理規定【2】

      一、學校財務工作任務

      認真貫徹執行上級財政制度和財經紀律,本著精打細算,勤儉節約的原則,對學校各種資金的使用,進行合理的分配和有效的核算控制。

      通過記帳、算帳、報帳等一系列程序,反映資金的使用情況;完善財務規章制度,堵塞漏洞,嚴格監督資金的有效使用。

      對學校教育經費實行“分級管理,經費包干,超支不補,結余留用”的辦法,做到量入為出、收支平衡。

      二、經費收入管理

      學校財務部門管理以下各項資金:

      a)上級撥入的事業經費、專項撥款、基本建設撥款。

      b)上級撥入的預算外資金。

      c) 學生學雜費收入。

      d) 各種捐贈款項收入。

      e) 其他雜項收入等。

      財務部門對事業費、基建經費和學校預算外收入應分開管理,嚴禁將預算內經費轉入預算外使用。

      三、經費計劃管理

      a) 學校向財務部門提供下年度需要的設備和主要項目費用的開支計劃,由財務部門據此作出下年度預算,經主管校長審核。

      b) 學校根據上級下達的當年經費數,安排相關工作。

      c) 在經費使用中應堅持嚴格按計劃用款、專款專用的原則,并自覺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若確需要更改項目,須經領導簽字批準。

      四、 經費使用管理

      1、 費用報銷一律先由科室負責人簽字后校長審批,然后到財務室報銷。

      2、預算外的各項經費,應嚴格按照財務制度規定,在領導審核批準的項目和限額內開支使用。

      3、教職工因公出差借款,由校長批簽。

      4、物資采購人員為各部門購物借款,由總務部門根據使用部門提供的采購計劃數擬出借款金額,經總務部門負責人批簽后,采購人員方可到財務部門辦理借款手續,采購設備的借款金額在5000元以上,須經主管校長批簽。

      5、任何人不得因私借用公款。

      五、計憑證、帳票、報表以及會計檔案管理。

      a) 學校財務部門應按照財務制度和學校的有關規定,認真審核各項原始憑證。

      符合財務規定的開支單據給予報銷,不符合規定的單據,不予報銷。

      否則,追究當事人責任。

      b) 學校財務部門,應按會計制度對各類經濟業務事項,通過會計憑證及時記帳、算帳。

      做到日清月結,手續完備,內容真實,帳目清楚,數字準確,資料齊全。

      c) 財務部門各經辦人員,應按崗位要求,按時向主辦會計提供各項經費開支的明細科目余額表,供主辦會計編造會計月報、季報、年度決算報表。

      編造的各種報表,經主管校領導審閱同意后,報上級主管部門。

      d) 財務部門各崗位經辦人員,應按財務檔案管理要求,將會計憑證、帳薄、財務計劃、會計報表,以及有關開支的經濟文件資料,分類清理、裝訂、編號、造清單送交主辦會計匯總,編造移交清冊,送交學校檔案管理。

      e) 財務部門除向上級報送財會報表外,及時向領導反映不合理開支和超支的情況,協助領導管好、用好資金。

      六、財務監督與檢查

      1、 學校財務部門應認真執行財務制度,維護財經紀律,對于不執行計劃,違反財務制度和財經紀律的開支,財務人員有權拒絕付款或報銷,同時報領導處理。

      2、學校財務部門有權對學生財產、物資的使用和保管部門進行財產、物資的核對和檢查,以保證國家財產、物資的完整和安全。

      3、會計必須對學校負責,每月對各項費用憑證審核一次,發現問題,及時匯報和糾正。

      4、主管校領導每年對財務部門的會計憑證、帳薄抽查一次,以保證學校財務計劃和財務制度的正確貫徹執行。

      5、財務人員有責任幫助和監督學校領導認真執行《會計法》和財經紀律,對于學校領導違反《會計法》和財經紀律的行為,經指出的不改正的,財務人員有權向上級主管部門反映。

      學校財務管理規定【3】

      為嚴肅財經紀律,控制各種資金使用范圍,加強學校財務管理,防止浪費,勤儉辦學,使有效的資金發揮其應有的效益,特制定以下財務制度。

      一、嚴肅收費政策,嚴格收費手續

      1、學校的收費嚴格的按照吉林省教育廳、省發改委、省財政廳印發的《吉林省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推行的“一費制”收費方案》,嚴格執行,公示收費。

      2、按照上級財務規定,嚴格的執行“收支兩條線”,學校的收費資金先繳財政專戶,轉回后方可使用。

      二、嚴格控制經費開支

      1、經費的使用,須有申報手續,購物須填寫申購單,由校長審批后方可購買,使用經費在五千元以上須學校校委會研究決定,并制定實施方案方可實行。

      2、學校所需的物品,統一由總務處購買,并做好登記,然后發放,并簽好領取手續,非經學校批準的,一切個人購買的物品學校不予報銷。

      3、購物發票必須經審查實屬工商稅務部門注冊的正規發票,報銷發票做到有四人以上簽字(校長、總務主任、會計、經辦人)方可報銷。

      4、任何人不準挪用學校公款,教師出差辦事使用資金一律自行墊付,回校結算。

      5、學校的財務章由出納員保管,法人章、收費票據、及財務檔案由會計保管。

      三、堅決制止亂收費和私設“小金庫”。

      四、學校代收代管的項目按照上級規定嚴格執行,合理收費,定期結算,做到多退少補。

      五、國家推行的學生“一補”政策,學校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按照上級的要求,嚴格按程序操作執行,建立領導小組,健全實施方案,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

      六、學校每年度向全校教職工通報學校的收入和支出情況。

      七、學校的出納人員,按照財務和現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做好資金的收付工作,對違反財務制度的開支,有權拒付,根據原始憑證,及時記帳,天天盤點庫存現金,月月核對銀行存款,做到帳款相符,帳據相符,不出差錯,庫存現金必須控制在限額500元以內,不準公款私存。

      八、會計人員對學校經濟活動進行控制和監督,定期進行財務分析,如實向校長反映學校財務狀況,合理編制學校經費預算及年終結算工作,做好財務報告和財務分析工作。

      九、加強票據管理,收費票據使用必須進行登記,定期向財政部門報告,收費票據的領取使用結存情況。

      十、財會人員要持證上崗。

      十一、加強學校資產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不斷健全財務規章制度。

      十二、學校校舍財產物品一律不準出租出借。

      十三、加強會計檔案管理,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和財務報表以及會計核算專業材料要整理立卷,裝訂成冊,編制會計檔案清冊,妥善保管。

      第2篇 學校財務管理規定辦法

      學校財務管理規定,學校財務有哪些規定呢下面是小編帶來的學校財務管理規定,歡迎閱讀!

      學校財務管理規定【1】

      為嚴肅財經紀律,控制各種資金使用范圍,加強學校財務管理,防止浪費,勤儉辦學,使有效的資金發揮其應有的效益,特制定以下財務制度。

      一、嚴肅收費政策,嚴格收費手續

      1、學校的收費嚴格的按照吉林省教育廳、省發改委、省財政廳印發的《吉林省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推行的“一費制”收費方案》,嚴格執行,公示收費。

      2、按照上級財務規定,嚴格的執行“收支兩條線”,學校的收費資金先繳財政專戶,轉回后方可使用。

      二、嚴格控制經費開支

      1、經費的使用,須有申報手續,購物須填寫申購單,由校長審批后方可購買,使用經費在五千元以上須學校校委會研究決定,并制定實施方案方可實行。

      2、學校所需的物品,統一由總務處購買,并做好登記,然后發放,并簽好領取手續,非經學校批準的,一切個人購買的物品學校不予報銷。

      3、購物發票必須經審查實屬工商稅務部門注冊的正規發票,報銷發票做到有四人以上簽字(校長、總務主任、會計、經辦人)方可報銷。

      4、任何人不準挪用學校公款,教師出差辦事使用資金一律自行墊付,回校結算。

      5、學校的財務章由出納員保管,法人章、收費票據、及財務檔案由會計保管。

      三、堅決制止亂收費和私設“小金庫”。

      四、學校代收代管的項目按照上級規定嚴格執行,合理收費,定期結算,做到多退少補。

      五、國家推行的學生“一補”政策,學校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按照上級的要求,嚴格按程序操作執行,建立領導小組,健全實施方案,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

      六、學校每年度向全校教職工通報學校的收入和支出情況。

      七、學校的出納人員,按照財務和現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做好資金的收付工作,對違反財務制度的開支,有權拒付,根據原始憑證,及時記帳,天天盤點庫存現金,月月核對銀行存款,做到帳款相符,帳據相符,不出差錯,庫存現金必須控制在限額500元以內,不準公款私存。

      八、會計人員對學校經濟活動進行控制和監督,定期進行財務分析,如實向校長反映學校財務狀況,合理編制學校經費預算及年終結算工作,做好財務報告和財務分析工作。

      九、加強票據管理,收費票據使用必須進行登記,定期向財政部門報告,收費票據的領取使用結存情況。

      十、財會人員要持證上崗。

      十一、加強學校資產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不斷健全財務規章制度。

      十二、學校校舍財產物品一律不準出租出借。

      十三、加強會計檔案管理,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和財務報表以及會計核算專業材料要整理立卷,裝訂成冊,編制會計檔案清冊,妥善保管。

      學校財務管理規定【2】

      一 總 則

      第一條 為嚴格財務管理,明確經濟責任,根據財政部、國家教委和省財政廳頒布的有關財務法規和制度,結合我校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

      各校領導分管系統限額、專項審批,大額借支實行聯簽制。

      第三條 學校財務工作實行校長負責制,由主管財務工作的副校長負責日常財務管理工作。

      第四條 學校設置負責財務管理工作的專職機構——管理科,下設財務組,統一管理學校財務工作,對學校負責。

      同時,學校財務工作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監督。

      第五條 學校管理科財務組配置一名財務主管、一名會計、一名出納,具體管理財務工作。

      第六條 學校財務應加強預、決算管理,按上級指示精神和有關的財務制度、規定,結合學校事業發展需要,編制年度預算收支計劃和決算,經學校領導審核、批準后報上級主管部門并予公布。

      第七條 學校應加強財務監督,設立專門的財務監督機構,形成學校內部審計制度。

      內部審計每年至少進行一次。

      二 各項收入管理制度

      第八條 學校的各項收入,包括財政部門的撥款收入、學雜費收入、培訓費收入、出租收入、承包收入及其他收入。

      1.財政撥款收入(含各項經費撥款、離退休人員經費、大額基建撥款),應按預算收入計劃組織收入,對基建撥款應專戶儲存。

      2.學雜費收入:按省物價局和高教廳等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收取的學雜費是學校的重要收入,學校財務部門應在有關科室的協同下,積極收納,做到安全、快捷、準確。

      ⑴學生的各項收費標準,應分清年級、專業、項目;應交學費的學生人數,應分清班級、專業,做到數字精確、姓名確實,這兩項收費依據(含聯合辦學部分),應加蓋學校公章,于五月份前確定并交管理科財務組;當年新生名單、專業應在招生結束后一周內交管理科財務組;中途離校的學生名單應及時通知財務組。

      ⑵學生的學雜費一旦入庫,除計算、收款等技術性錯誤的款項以外,一律不予退款。

      ⑶享受學校減免學費的學生,均為財校正式教職工子女及財廳干部職工的子女,減免數只能為學費總額的50%,其他雜費不減免。

      ⑷學費一年收繳一次,在秋季入學時進行,新、老生一次交清,不得拖欠,確有實際困難,經主管財務副校長批準可延期交納。

      否則,視同故意不交學費,學校將責成限時交納,超期不交者,應予勸退。

      ⑸聯合辦學學費收入,財務部門應嚴格按合同規定及時、足額地收納入庫,并定期到聯辦單位核對收費情況;屬聯辦單位的收入也應及時、準確地劃歸對方。

      ⑹對學雜費收入,財務部門應自收費之日起,30天內做好清算、核對、結帳,并及時向學校領導報告收費情況。

      3.培訓費收入:指學校培訓中心舉辦各種形式的培訓班收取的各項收入。

      4.出租收入:主要是指學校所屬房屋出租租金收入。

      應按合同規定,由出納人員按時、足額地收納入帳,如發生合同糾紛引起房租減收或滯納,應及時報告主管領導,以便妥善處理。

      5.承包收入:主要是指學校小賣部、飯堂承包收入。

      應按合同規定,由出納人員按時、足額地收納入帳,不得拖欠、滯納,否則,應按合同規定對承包人予以處罰。

      6.其他收入:主要是指一些零星收入,如飯堂、小賣部交納的折舊費、各種考務費、學校財產變價收入、贊助費、罰款收入、采購物品返還費用等應屬學校的收入。

      第九條 學校任何科室和個人,不得擅自截留學校的收入,私設“小錢柜”;為學校或科室采購物品、繳納款項等,不論對方以什么形式或借口返回的現金、禮金及物品,都要繳交管理科,并辦理登記手續。

      否則,一經發現,按違反財務制度處理。

      第十條 學校財務人員因工作失職,引起學校收入減少或流失,應視情節輕重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三 借款管理制度

      第十三條 借款是指學校各科室因辦公、教學、后勤等工作需要購置設備、辦公物品、公務出差以及行政維修等,請求學校財務組給予的借款或預付款。

      第十四條 借款手續規定

      借款包括現金借款和支票借款兩種,借款經手人須按如下規定辦理借款等手續。

      1.凡借款額或預付款額超過500元以上者,一般以支票支付。

      特殊情況需大額現金(1000元以上),須經校領導批準;超過3000元者,還需提前2天到財務預約,否則不予借出。

      2.借款時,須填制管理科財務統一印制的“借款單”,先由各科室負責人簽署意見,再報有關審批人簽批,以后憑“借款單”到財務組借款。

      第十五條 借款、預付款批準權限。

      1.校長簽批50000元以下。

      2.分管財務工作的副校長審批30000元以下。

      3.財務主管應對各部門借款進行審核,凡**元以上借款、預付款,須事先報財務主管審核,并簽署意見,再提交校領導批準。

      對不合乎制度規定的借款及預付款,財務人員應予拒付。

      4.凡一次性50,000元以上金額的各項借款及預付款,由各分管校領導提出,報校長批準;超過200,000元以上金額的借款,由校長辦公會議決定,各分管校領導簽名,校長負責簽批。

      5.借款后,借款經手人須在預定的還款日期內還款或憑正式發票到財務報銷,借款一般不能跨月使用,月底結帳前須辦理完報銷手續,特殊情況暫不能報銷者,須經財務主管同意。

      6.一般情況下,第一次借款未報銷之前不給予第二次借款。

      7.根據批準的用款計劃,維修、改造、采購大宗物品等所需借款或預付款,憑學校領導的用款批示及用款科室的有關資料說明(如合同、購物用途說明),經財務主管審核無誤后方可付款。

      8.學校舉辦臨時性的大規模活動,如運動會、藝術節、慶祝活動等,主辦單位須提前列報用款計劃,經校領導批準后,財務方可付款。

      9.各種借款、預付款的歸還及報銷,實行誰審批借款誰負責審批報銷的原則,不能交叉審批。

      10.學期結束前一個星期,借款經手人應辦理借款報銷手續。

      如放假時仍未到財務報銷者,視同占用公款處理,并從借款人工資收入中扣回。

      特殊情況需續借須經財務科長批準。

      四 財務報銷與審批制度

      第十六條 學校的各項支出,除工資、福利經常性支出及節假日支出外,應分清支出類別,在取得發票等報銷憑證后,辦理審批報銷手續,以便財務及時入帳。

      第十七條 報銷支出審批權限:

      1.校長簽批50,000元以內。

      2.分管財務副校長簽批30,000元以內。

      3.凡每筆支出超出2,000元以上者,應先報財務主管審核后再報校領導批準。

      4.凡一次性50,000元金額以上的各項支出,由分管校領導提出,報校長批準;超過200,000元以上支出,由校長辦公會議決定,各分管校領導簽名,最后由校長負責簽批。

      5.報銷憑證應以正式發票為準,并有單位名稱、開具發票單位印章、單價、數量,批量采購應附貨物清單、規格、型號、金額等內容,發票背面應有經辦人簽字、科室負責人簽字證明;采購物品還須有倉管員驗收簽字。

      對于不符合填寫要求的發票,財務人員不給予報銷。

      6.下列情況的支出,經科室審核后,報主管財務副校長或校長批準,方可報銷。

      ⑴“白頭”單報銷,每單數額應在50元限額以內,并有商店等單位印章、購買數量、單價、支出用途。

      用款經辦人應盡可能索取正式發票。

      ⑵特殊支出無發票及其他報銷憑證者,應有經辦人和科室負責人2人以上簽字證明。

      第十八條 專項審批權限:

      1.教職工因公差、學習需乘坐飛機、火車軟臥,須先報校長審批。

      2.教職工外出參觀、學習、參加各種會議、公務辦事,所需時間2天以上,或超過廣州市范圍的事項,應在各分管校領導審核后統一報校長批準。

      3.各種餐費,主管財務副校長每次審批**元以下;超過限額報校長審批。

      4.學校預購學生教學用書支出,由主管教學副校長負責審批。

      5.各教研室確需購買少量的教學用參考書、資料,由教研室主任簽署意見后報主管校長審批。

      6.大批量印刷各種教學用書、資料(包括校刊)支出,由分管教學副校長提出意見報校長批準。

      7.圖書館藏書、全校報刊雜志采購支出,由校長審批。

      第十九條 各項支出審批報銷的分類

      根據支出審批權限,對各項支出作分類。

      1.基建支出:是指學校因事業發展和保證正常的教學、行政和后勤工作的需要,新建、改建、擴建校舍或教學設施等項目,包括學校的房屋、建筑物、裝修、添置大型的教學設施等方面的支出,應嚴格執行基建財務制度,保證學校資金能辦實事、辦好事。

      具體執行辦法按《廣東省財政學校基建財務制度》辦理。

      2.修繕費支出:是指學校小型、簡單的修繕、安裝等項目的支出。

      根據有關科室列報的用款計劃,應事先簽定協議,報主管財務副校長審核簽字。

      ⑴修繕費支出,應按報銷審批權限簽批。

      ⑵修繕支出計劃、合同應送財務組存查,10,000元以上修繕項目的驗收必須有財務人員參加。

      ⑶經驗收合格的項目,可憑正式發票、驗收人簽名及校領導批示到財務辦理付款手續。

      學校財務管理規定【3】

      第一章總則

      第1條為規范學校的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學校教學業務的發展,根據國家和省市地方有關法規,結合本校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2條學校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地方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堅持勤儉辦學的方針;正確處理學校的發展需要和資金供給的關系、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關系。

      第3條學校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合理編制學校預算;依法多渠道籌集辦學資金;加強核算,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資產管理,防止資產閑置、流失;建立健全財務規章制度;對學校經濟活動進行財務控制和監督;定期進行財務分析,如實反映學校財務狀況。

      第4條根據我市教育局2023年1月1日印發的《市民辦學校財務會計管理規定》,結合學校章程,我校采用《小企業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

      第二章財務管理體制

      第5條學校的財務活動在校董事會和校長的領導下,財財務部門統一管理。

      學校設置財務部,財務部設主任一名,財務副主任一名,會計一名,出納一名。

      第6條學校財會人員的崗位職責

      一、財務主任的崗位職責

      1、在學校董事會及校長的領導下,嚴格遵守財經紀律等各項制度,隨時檢查各項財務制度在學校的執行情況,如發現違反國家財稅法規及本制度的行為,應予抵制,并及時書面報校董事會及校領導。

      2、審核學校的會計原始憑證是否符合會計工作規范的要求,是否符合國家的稅務、會計的有關規定,對不合理、不合法、不合規的原始憑證應予拒絕受理,并且退回經辦人。

      3、確保按時按質按量向校長及董事會提供反映學校經營情況的財務會計資料。

      負責學校年度預決算的編制工作,并就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差異分析,報學校領導和校董事會,按時做好月度財務核算,并就月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分析。

      4、審核記賬憑證,審核或編制內部管理財務報表,編寫財務分析報告,按時上交校領導及校董事會。

      5、嚴格審核學校的各項費用開支,審核學校收繳費是否符合物價管理規定,組織好學費的收繳、入庫、上繳工作,親自或督促班主任及時催繳學費。

      6、協助總務處及組織財務人員對學校的資產(包括現金、固定資產、教學設備、圖書資料、其它財產物資)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盤點,核對賬實是否相符。

      7、在堅持各項規章制度的前提下,協調好與各個部門的關系,做好服務工作,積極配合好學校領導,當好家,理好財。

      8、做好資金的安全保障工作,配合好總務處,做好學校資產的安全保障措施,確保分布在學校各部門的財產安全與完整。

      9、協調與當地稅務、物價部門、銀行等學校外部的往來關系。

      10、參與經濟合同的評審工作,防范經營風險,做好學校對外簽訂合同的預審、備案、保管、整理工作。

      11、安排指導財務人員各個崗位的工作,并組織學校財務部門每月的工作小結會,總結學校財務工作中存在的問題與不足,提高財務工作水平。

      根據招生收費工作需要,安排好節假日人員的值班工作。

      12、按時完成校董事會及學校領導交付的其它臨時性工作,同時以身作則組織與帶好財務隊伍,將財務工作做得更好。

      二、財務副主任崗位職責

      1、財務副主任由集團公司指派,不駐校,不坐班;

      2、第月15日前向財務主任收集上月的財務報表、財務分析及預算執行情況、稅務申報資料、銀行對賬單等資料;

      3、可不定期進行賬務與報表等資料的對照復核,必要時向財務主任進行相關情況的咨詢;

      4、了解學校預算編制與執行情況,協助財務主任嚴格執行學校年度預算;

      5、協助財務主任作好學校的財務經營建議;

      6、做好學校董事會安排的其它工作事項。

      三、財務會計崗位職責

      1、按照國家財經法規、會計制度及學校有關規章制度的規定,編制記賬憑證、會計賬簿(不包括現金日記賬和銀行日記賬)的登記與結賬、對賬,做到賬務處理手續完備、數字準確、賬目清楚。

      2、銀行劃款繳交學費發票的開具,并做好學生繳費與發票相對應的備查工作。

      3、按要求預編內部會計報表,編制對外財務會計報表,負責稅務申報,完成教育、物價、稅務等政府管理部門規定的具體工作。

      4、做好收款收據、發票、統計資料、財務會計資料及其它財務資料的歸檔、整理、裝訂、保管、備份工作。

      5、學校供應商貨款結算的預審工作。

      6、財務主任或學校領導安排的其它工作。

      四、出納崗位職責

      1、嚴格執行國務院關于現金管理的制度,做好現金、支票收支存的日常工作,每日登記現金、銀行存款日記賬,并與會計賬核對,以保證賬賬相符。

      2、嚴格執行庫存現金限額管理規定,超過部分必須送存銀行,不坐支學費,不白條抵現,堅持學費款與費用款分管的原則,堅持收支兩條線。

      3、對個人借款、個人費用、分期付款、先付貨款(定金)做好備查登記工作,確保學校資金的安全。

      4、每日編制現金流量表,月末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對未達賬項要及時查詢,并督促相關人員及時處理。

      5、不得將出納工作隨意交他人代管,如確有必要離崗時,必須由財務主任指派他人代管,而且必須做好交接工作。

      6、做好現金的日清月結工作,保證賬實相符,遇有情況,必須及時上報財務主任。

      7、做好員工膳食收費系統的日常工作。

      8、招生收費的統計、復核、檢查與對賬工作,完成財務主任交付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學校預算管理

      第7條預算是指學校根據教育教學發展計劃和任務編制的學年度財務收支計劃。

      學校預算的主要內容是支出預算。

      第8條預算編制方法支出預算,應根據學校開展教學及其他活動需要和財力可能測算編制。

      支出預算的編制,應在保證學校人員經費、行政辦公經費支出的前提下,妥善安排其他各項支出。

      代支款項不納入學校支出預算,代收代支款項應納入“代管款項”科目進行明細分類核算。

      第9條預算編制的報審批程序學校預算由學校按照人員經費、行政辦公經費這兩大經費支出項目提出預算方案,該預算方案應根據“以收定支,適當結余”的原則編制。

      學年度預算應在每學年開始的暑期編制完成,并上報學校董事會。

      校董事會根據上學年度的經費支出預算執行情況,批準下學年度的預算。

      為保證學校教學活動的正常開展,董事會一般應于每學年度開學前(即每年的8月20日前)批準學年度預算方案。

      如因故未獲批準,校長有權根據學校的實際情況,先行支付相關費用,待預算方案獲得批準后,先行支付的費用應納入批準的的預算方案。

      校長在批準的預算資金范圍內,根據學校的教育教學情況,決定預算內資金的具體使用。

      第10條預算的調整學校預算在執行過程中,如果國家相關政策或法規有較大調整,對預算執行影響較大,確需調整時,可以報請學校董事會調增或調減支出預算。

      學校根據董事會的相關批復,重復前款相關程序。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11條收入是指學校開展教育教學及其他活動依法取得的學雜費收入。

      第12條學校收入包括:

      一、財政補助收入,即學校從財政(教育)部門取得的各項事業經費,主要是教育行政部門按學校收取的公辦學生的學位數撥付學校的事業經費。

      二、學雜費收入,即學校開展教學及其輔助活動依法取得的收入,包括按物價部門核準收取的應收費用,主要是學生繳納的學雜費。

      三、其他收入,即上述規定范圍以外的各項收入,包括社會捐贈,利息收入等。

      第13條學校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依法組織收入;各項收費必須嚴格執行物價部門批準的收費范圍和標準,并使用符合國家規定的合法票據;各項收入必須全部納入學校賬戶,統一管理,統一核算。

      第14條學校收費管理的具體規定

      一、學校收費項目的規定

      1、學雜費,即向學生收取的教育成本費。

      2、學習、生活用品費(即代收款項),用于學生日常生活、學習的用品。

      3、其他費用,指未納入上述收費項目,但按政府部門規定、根據學校教育教學需要而零星收取的費用。

      二、收費人員的規定

      1、教育成本費、代收款項統一由財務部或由學校授權招生辦收取,其他人員或部門未經授權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

      2、學生零星款項(如校服、紅領巾款)由生活教師(走讀生由班主任)收取,并及時交到財務部。

      3、學生的市外交通費由校車長代為收取,電話磁卡費由總務處代為收取,統一交到財務部。

      4、對于其他因工作需要確需由非財務部收取的費用,必須事先征得財務部的同意,并在其指導下才能收取,否則作違規處理。

      5、其他費用的收取按財務部的相關規定辦理。

      三、收費金額的規定

      1、成本費按學校規定收取,代收代支款項按家長選擇的就讀方式收取。

      2、對于本花園的物業業主子女,須持集團房地產開發公司的證明,按規定享受優惠。

      3、教職員工的子女在本校入學,其成本費收費按學校規定辦理,先到人事部辦理預審手續,經校長批準同意后,按批準的金額收取。

      4、其他費用的收取,按物價部門批準、由學校公示的價目表收取。

      四、收費流程

      (一)學費及代收費

      1、老生:家長選擇就讀方式——>財務派發繳費通知——>家長繳費(現金/存折/銀行轉賬)——>財務匯總學生就讀方式統計表并報總務一份——>總務制作就讀卡片——>學部、總務提供服務——>家長向學部重新申請選擇就讀方式——>財務計算補退費——>總務更改就讀卡片——>學部/總務根據相應收費標準提供服務。

      2、新生:家長選擇就讀方式——>招生辦辦理入學手續——>家長繳費(現金/存折/銀行轉賬)——>總務制作就讀卡片——>學部、總務根據相應收費標準提供服務——>家長向學部重新申請選擇就讀方式——>財務計算補退費——>總務更改就讀卡片——>學部/總務根據相應收費標準提供服務。

      (二)市外交通費校車長期統計學生乘車考勤——>校車管理員匯總——>校車長簽字確認(電子表格發財務)——>財務審核匯總——>校車長定期收取車費并上交財務。

      五、其他

      1、財務部于每學期開學前按規定制定價目表,置于校內網,以供查閱。

      2、財務部每學期定期(如一個月一次)提供學生就讀方式明細表給學部,學部生活老師或班主任應認真進行核對,如有學生交費與服務不符的,應通知家長向學部辦理轉檔手續。

      3、學生臨時休學的,學部應于三天內書面通知總務及財務,以便辦理暫停服務手續,待最終確定結果后,再按規定辦理正式手續,否則,因此造成的損失由學部相關負責人員承擔。

      4、校財務部將不定期對學生交費情況進行現場核對,將核對結果告知校辦。

      校辦應將核對情況作為當月績效考核內容之一,如現場核對結果與實際情況有出入,將對直接責任人員(如生活老師、班主任、學部主任、德育主任等)給予100—500元的經濟處罰,并直接從其當月績效工資中扣除。

      5、其他未述及的收費管理,參照現有相關規定辦理。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15條支出是指學校為開展教學及其他活動發生的各項資金耗費和損失。

      第16條學校的支出包括:

      (一)主營業務成本:即學校開展教學及其輔助活動發生的支出。

      其內容包括與教學直接相關的教師工資、津貼、補貼、獎金、職工福利費、社會保障費、助學金、公務費、業務費、設備購置費、租賃費、折舊費、教研活動支出、教學資料支出和其他費用等。

      (二)管理費用:包括教師以外的管理人員、工勤人員及其他人員的工資、津貼、補貼、獎金、職工福利費、社會保障費、助學金、公務費、業務費、設備購置費、租賃費、折舊費、修繕費、取暖費、物業費等。

      (三)財務費用:包括利息支出、匯兌損失及相關手續費等。

      (四)營業外支出:與學校教育教學活動無直接關系的各項支出,如固定資產的盤虧等。

      第17條學校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必須以不影響正常教學活動為前提。

      在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中,應當正確歸集實際發生的各項費用,并按照一定的比例合理分攤。

      第18條學校的支出應當嚴格執行學年度初由校董事會批準的年度預算計劃。

      超預算支出項目,報董事會批準后,由財務主任及財務副主任共同簽字確認、由校長審批后方可執行。

      第19條學校要加強對支出的管理,各項支出應按實際發生數列支,不得虛列虛報,不得以計劃數和預算數代替。

      第20條學校的費用支出管理制度。

      第六章年度凈收益及其分配

      第21條年度凈收益是指學校年度收入扣除辦學成本后的余額。

      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彌補以前年度經營虧損,其余部分并入學校結余。

      第22條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學校應當從年度凈收益中,按不低于25%的比例提取學校發展資金,用于學校的建設、維護和教學設備的添置、更新;按不低于5%的比例提取獎學助學基金,用于支付學生獎學金、助學金、開展勤工助學活動報酬及困難學生補助等;按不低于10%的比例提取風險保證金,用于學校發生意外事故和學校終止的善后處理。

      本條各項資金提取累計未使用總額達到本年度預算支出總額的70%時,不再進行提取。

      各項基金的使用須在年度預算內做專項預算并報董事會批準后實施。

      剩余部分按國家相關規定,由校董事會決定其分配方案或其他用途。

      第七章資產管理

      第23條資產是指學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各種財產、債權和其他權利。

      第24條學校的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第25條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內變現或者耗用的資產,包括現金、各種存款、應收及暫會款項、借款、存款等。

      存款是指學校在開展教學及其他活動過程中為耗用而儲存的資產,包括各類材料、燃料、消耗物資和低值易耗品等。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現金及各種存款的內部管理制度(從企業會計制度相關規定),對應收及暫付款項應當及時清理結算,不得長期掛賬;對確定無法收回的應收及暫付款項,要查明原因,分清責任,經規定程序批準后核銷。

      對存貨應當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盤點,保證賬實相符,存貨的盤盈、盤虧應及時進行調整。

      第26條固定資產是指一般設備單位價值500元以上、專用設備單位價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

      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作為固定資產管理。

      學校的固定資產分類及折舊年限如下:

      一、房屋和建筑物,折舊年限為20年;

      二、專用設備、交通工具和陳列品,折舊年限為10年;

      三、一般設備、圖書和其他固定資產,折舊年限為5年。

      上述固定資產折舊年限的規定,可根據國家相關財務制度進行調整。

      第27條學校固定資產的報廢和轉讓,一般經單位負責人批準后核銷。

      大型、精密、貴重的設備、儀器報廢和轉讓,應當經過有關部門鑒定,報校董事會批準。

      第28條學校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對固定資產進行清查盤點。

      年度終了前,應當進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盤點,做到賬、卡、物相符。

      對固定資產的盤盈、盤虧應當按規定的程序及時處理。

      第29條無形資產是指不具有實物形態而能為使用提供某種權利的資產,包括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及其他財產權利。

      學校轉讓無形資產,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

      第八章負債管理

      第30條負債是指學校所承擔的能以貨幣計量,需要以資產或勞務償還的債務。

      第31條學校的負債包括借入款、應付及暫存款、代管款項等。

      代管款項是指學校接受委托代為管理的種類款項,該類款項的管理原則為按實收取、按實支付、多退少補,不能有結余。

      第32條學校應當對不同性質的負債分別管理,及時清理并按照規定辦理結算,保證各項負債在規定期限內歸還。

      第九章財務清算

      第33條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或校董事會決議等,學校發生劃轉撤并時,應當進行財務清算。

      第34條學校財務清算,應當成立財務清算機構,在業務主管部門、校董事會或其授權機構的監督指導下,對學校的財產、債權、債務等進行全面清理,編制財產目錄和債權、債務清單,提出財產作價依據和和債權、債務處理辦法,做好資產的移交、接收、劃轉和管理工作,并妥善處理各項遺留問題。

      第35條學校的財務清算結束后,經業務主管部門、校董事會或其授權機構的審核批準后,分別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章財務報告和財務分析

      第36條財務報告是反映學校一定時期財務狀況和事業發展成果的總結性書面文件。

      學校應當定期向各有關主管部門、校董事會及其他有關報表使用者提供財務報告。

      第37條學校報送的年度財務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收支情況表、現金流量表、有關附表及財務情況說明書。

      財務情況說明書,主要說明學校收入及支出、年度凈收益及其分配、資產負債變動,對本期或者下期財務狀況發生重大影響的事項,以及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第38條學校的財務分析是財務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

      學校應當按照業務主管部門及校董事會的規定和要求,根據學校財務管理的需要,定期編制財務分析報告。

      財務分析的內容包括學校預算執行、資產使用管理、收入、支出及財務管理情況、存在的主要問題和改進措施等。

      財務分析指標包括預算收支完成率、人員支出與公用支出分別占總支出的比率、資產負債率、學生人均支出增減率等。

      學校可以根據本校特點及不同時期的實際情況增加財務分析指標。

      第十一章會計檔案管理及其他

      第39條會計檔案管理會計檔案是學校經營活動過程中形成的財務會計資料、文件等。

      一、會計檔案的內容,主要包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會計報告、查賬報告、驗資報告、財務管理制度、會計制度、學校章程、合同、協議、權利證書、繳費名冊等。

      二、會計檔案的整理與裝訂會計檔案在歸檔之前應分類整理、裝訂,會計檔案封面的內容應填寫齊全,相關人員簽字蓋章確認。

      三、會計檔案保管1、學校財務部應指定專人妥善保管好學校會計檔案;2、對于會計檔案的歸檔必須制作歸檔清冊,相關保管人員、經手人員、借閱人員必須在清冊上簽字,以明確責任;四、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1、原始憑證、記賬憑證為15年;2、銀行對賬單及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為15年;3、會計賬簿為15年;4、會計報表及會計報告類為15年;5、現金日記賬、銀行存款日記賬為25年;6、年度決算會計報表為永久保存;7、會計檔案歸檔清冊為25年;8、合同、章程、協議、驗資報告、權利證照、許可證、繳費名冊保管期為公司存續期。

      第40條財務人員工作移交制度財務人員工作移交,是指財務工作人員崗位變動(辭職、離職、調崗)時,為保持財務工作的連續性,對某一財務崗位進行交接的一項工作。

      一、須辦理財務工作移交的事項1、經管人員崗位變動,如內部調動、換崗等;2、經管人員辭職、離崗等;3、經管人員臨時離崗(3個月以上)。

      二、移交人員的職責1、已經受理的經濟業務尚未填制會計憑證的,應當完成填制;2、尚未登記會計賬目的,應當完成登記,并在最后一筆余額后加蓋經辦人員印章;3、整理好自己所管理的有關資料,并就未了事項寫出書面資料交與接交人;4、將自己所經管的現金、支票、發票、物資、材料、證件、印章等編制清單,逐項清點;5、對自己所經管的工作詳細地向接交人員交待清楚,直到接交人員能夠完全延續移交人的工作為止。

      三、接交人的職責

      1、對接手的物資、資料、證件清單逐項清點,如有疑問,應向移交人詢問;

      2、對自己所接手的工作,應詳細向移交人詢問清楚,直到能夠將所接管的工作延續性地開展為止;3、涉及到債權債務的,應當逐項核實清楚,防止壞賬、呆賬的出現。

      四、監交人的職責1、協調解決交接雙方爭議,不能解決的應上報處理;2、通過交接工作,檢驗財務工作,檢討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及解決問題的方法,以不斷改進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

      五、交接責任1、監交人應對交接過程中出現的爭議予以及時解決或上報解決,否則,由此引起的后果,由監交人負責;2、移交人對移交前所經管的工作承擔責任,接交人對接管后的工作承擔責任;3、由移交人沒有向接交人交待的事項引起的后果,由移交人負責;4、對移交時急需處理的事項,接交人應當及時處理,否則,由此引起的后果,由接交人負責;六、移交工作的監交人員1、會計、出納人員的工作移交,由財務主任監交;2、財務主任的工作移交,由上級領導指定授權人監交。

      第十二章附則

      第41條本制度由學校財務部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42條本制度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此前的學校財務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第3篇 中心學校關于規范學校財務管理規定

      中心學校關于規范學校財務管理規定

      1、規范財務管理,關鍵在校長。實行民主理財,堅持財務公開、透明,校長是第一責任人。校長對學校經費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和平衡性負責。

      2、規范經費收支預算管理。每期初,各校(園)根據學校收入情況認真制定經費使用計劃,報中心學校批準。計劃的制定要確保收支基本平衡,并略有結余,同時要強化預算執行的力度,堅持無預算無支出的原則。因特殊情況確需調整預算計劃,須書面向中心學校申請,經批準方可執行。

      3、堅持錢、賬分開管理,管錢不管帳,管帳不管錢。校長不得留存單位現金,不得單獨一人公費開支。

      4、規范經費使用管理,開支500元以上必須經學校審賬小組審核通過,千元以上必須書面報中心學校批準后方可開支使用。

      5、報銷票據必須合法、合情、合理,并要做到手續齊全。招待費、交通費報銷票據的附注說明必須清晰、真實、完整(同時附招待費、交通費支出登記表)。招待費支出控制在經費總支出的2﹪以內,一般教學活動半天以內原則上不得招待開支,不得借期終(中)考試、結束會、加班等名義進行會餐。

      6、各校(園)確因教育、教學活動需要,在周邊商店、飯店、菜店等購物、用餐需及時由指定人員(或經辦人)簽名并注明事由。

      7、每次中途報賬前需對學校前一階段的對外欠賬進行統計并及時上報,如因此次報賬超支,需書面報中心學校財務室,以備下次中心學校合理安排。

      8、代管經費據實收取,按期結清,代管經費收支情況在每期民主生活會上向全體教師予以公示,并作詳細會議記錄。

      9、每學期結束時,各校(園)審帳小組對本單位財務收支情況進行自查,并在全體教師會上公布。每學期中心學校對轄屬各小學、幼兒園進行財務審查。

      10、本著勤儉節約、量力而行的原則,科學規范使用好學校經費,每學期不留欠債。嚴格控制學校不合理開支,誰舉債誰負責。因學校經費管理不善或支出控制不嚴,造成經費赤字過大,中心學校將書面報請區教育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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