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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目質量、安全內部監理管理辦法(3篇范文)

      發布時間:2024-07-08 19:36:01 查看人數:96

      項目質量、安全內部監理管理辦法

      第1篇 項目質量、安全內部監理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百年大計,質量第一”、“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加大公司對項目質量安全的監控力度,促進企業整體工程質量和施工現場安全達標水平的提高,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質量與安全內部監理管理基本原則是:垂直領導,統一管理,獨立監理,嚴格獎罰;

      第三條 本辦法規定了質量與安全內部監理管理的組織機構設立;質量安全監理人員的上崗資格、崗位職責與權限、工作程序、考核與獎罰以及福利待遇等內容;

      第四條 本規定適用于局屬各施工生產單位。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上崗資格

      第五條 組織機構

      一、各單位應本著監督檢查和現場檢查相結合的原則,公司宜設立質量、安全監理總站(科);分公司宜設立質量、安全監理站(科),負責質量與安全內部監理的業務工作,各級單位必須指定一名領導分管質量安全監理站(科)的工作;

      二、各施工項目由公司(分公司)質量安全監理站(科)派質量、安全監理組進行監督、檢查;監理組由公司(分公司)質量安全監理站(科)直接領導。

      第六條 人員配備

      一、質量、安全專職監理人員的配備應滿足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的需要,總數不得低于施工人員總數的1%;原則上每個質量安全監理員監督的工程建筑面積不超過8000平方米;

      二、質量、安全專職監理人員由公司(分公司)質量安全監理站(科)統一調配。在對項目實施監督時,一般應根據專職監理人員的專業、技術職務組成合理的監理小組,監理小組設總監一名。組員數量根據工程規模的大小確定,特大型不少于10人;大型項目不少于7人;中型項目不少于5人,小型項目不少于2人;

      三、特大型及重點工程項目可根據實際情況分設質量、安全總監;

      四、對于中小型項目進行質量安全監理時,可根據實際情況將若干個項目的監理人員合并成一個質量安全監理小組;

      五、質量安全監理組可根據工程的進度對項目監理人員實行動態管理;

      六、項目可根據具體情況設置質量、安全工配合工作。

      第七條 質量、安全監理組總監上崗資格

      一、具有助理工程師以上的專業技術職稱并取得質量、安全檢查員(質安員)上崗證;

      二、具有5年以上的現場施工質量安全管理經驗。

      第八條 質量、安全監理員上崗資格

      一、必須取得質量、安全檢查員(質量安全員)上崗證;

      二、具備以下條件者之一經考試(考核)后,擇優聘用;

      1、年滿28周歲,具有4年以上工程施工質量、安全管理(檢查)工作經驗;

      2、所負責工程質量、安全管理(檢查)的項目獲得過地市級以上優質工程、文明施工達標創優獎勵的;

      三、質量、安全監理人員的考核與考試由公司(分公司)人事部門牽頭,質量、安全部門共同進行,根據考試(考核)結果,經審查后聘用;

      四、受聘擔任質量、安全監理人員屬于公司(分公司)編制,其人事關系、工作業務、工資獎金、勞保福利、晉升任職、獎罰及黨團組織關系均在公司(分公司)(細則由各公司制定);

      五、質量、安全監理員調整崗位或工作調動,必須由公司或分公司質量、安全監理站(科)提出書面意見,經主管領導同意后方可實施。質量、安全監理員改變崗位,應及時將變動名單報上級備案。

      第三章 崗位職責與權限

      第九條 公司(分公司)質量、安全監理站(科)的職責與權限

      一、負責對公司(分公司)范圍內的質量、安全監理員進行管理,并根據對質量安全監理員的業績考核結果提出獎勵或處罰意見;

      二、對所管轄工程項目的質量、安全實行動態監督,定期進行質量、安全檢查;

      三、對發生質量、安全事故的項目,協助調查組調查并分析事故原因,與調查組一起提出對有關人員的處罰意見并及時上報;

      四、負責協調質量、安全監理組和項目之間關于工程質量、安全方面的不同意見,并對工程質量、安全方面的分歧有決定權;

      五、定期召開質量、安全監理人員會議,及時掌握公司(分公司)范圍內各項目的質量安全狀況,做好信息反饋工作;

      六、搞好質量、安全監理人員的再教育和培訓;

      七、主持企業內部對施工項目的地基與基礎、主體、安裝主要分部工程等質量等級評定和單位工程的驗收,并簽署意見。

      第十條 項目質量總監的職責與權限

      一、嚴格執行國家、地方政府有關質量的法律、法規及局、公司有關質量制度和規定;

      二、主持制定受監項目的《質量監理計劃》;

      三、主持質量監理小組的日常工作,明確各成員分工,搞好綜合協調,保證《質量監理計劃》的實施;

      四、按建設部頒發的《工程建設重大事故報告和調查程序規定》,參與項目施工過程中發生的質量事故、責任事故,參與調查、處理施工過程中發生的一般質量、責任事故,并及時上報;

      五、對不按規范、標準及國家強制性條文施工的項目,有權簽發停工整改令;

      六、建立和完善監理小組動態管理模式,定期或不定期向公司(分公司)質量、安全監理站(科)提交項目質量動態報告,加強信息傳遞;

      七、審核并簽署相應的質量監理報告,主持編寫質量監理小組工作總結;

      八、參加企業內部對施工項目的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安裝主要分部工程等質量等級評定和單位工程的質量驗收。

      第十一條 項目安全總監的職責與權限

      一、嚴格執行國家、地方政府有關安全的法律、法規及局、公司有關安全制度和規定;

      二、主持制定受監項目的《安全監理計劃》;

      三、主持安全監理小組的日常工作,明確各成員分工,搞好綜合協調,保證《安全監理計劃》的實施;

      四、按建設部頒發的《工程建設重大事故報告和調查程序規定》,參與項目施工過程中發生的安全、責任事故,主持調查、處理項目施工過程中發生的一般安全事故,統計事故損失并上報處理意見;

      五、監督檢查安全相關設施的安全狀況;對存在安全隱患的項目,有權要求停工整改;

      六、建立和完善監理小組動態管理模式,定期或不定期向公司(分公司)質量安全監理站提交項目安全動態報告,加強信息傳遞;

      七、參與對所管轄單位工程施工過程的安全等級進行評定;

      八、審核并簽署相應的安全監理報告,主持編寫安全監理小組工作總結。

      第十二條 質量監理員的職責

      一、認真執行國家、地方政府有關質量的法律、法規及局、公司有關質量制度和規定;

      二、結合項目具體情況,制定受監項目的質量監理工作實施細則,做好受監項目質量監理檢查記錄(監理日志),定期向質量安全總監提交監理報告和工程質量動態報告;

      三、監督項目按照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技術措施組織施工生產,確保工程質量達到合同規定的標準;

      四、督促、指導項目完善質量管理機構、管理制度及措施,檢查制度、措施的落實情況;

      五、參與執行監理旁站,對需要實施旁站監理的關鍵部位、關鍵工序在施工現場采取不同的旁站監理方式(全過程旁站、施工前旁站、施工后驗收旁站、定時旁站、巡回旁站、監督旁站等),及時發現和處理出現的工程質量問題;

      六、根據施工的進度,有責任向施工人員提出當前分部(子分部)分項工程中應注意的質量問題,并提出預防措施;

      七、檢查工程質量保證資料;

      八、檢查驗收所監督管理項目的檢驗批質量,并參與所管理項目的分部分項工程的質量驗收;

      九、協助工程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

      十、做好與業主、地方質量監督站、監理單位的互相聯絡,協助項目進行工程質量竣工驗收。

      第十三條 安全監理員的職責

      一、認真執行國家、地方政府有關安全的法律、法規及局、公司有關安全制度和規定;

      二、結合項目具體情況,制定受監項目的安全監理工作實施細則,做好受監項目安全監理檢查記錄(監理日志),定期向質量安全總監提交監理報告和工程安全動態報告;

      三、監督項目按照批準的施工方案和施工技術措施組織、安全工作措施進行施工生產,確保安全工作的落實;

      四、督促、指導受監項目完善安全管理措施,搞好施工現場安全達標,檢查、考核措施的落實;

      五、監督項目所使用的安全防護用品、施工機具、相關設施的安全狀況,對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要求的發出整改通知,并核查整改情況;

      六、根據施工的進度,有責任向施工人員提出當前分部(子分部)分項工程中應注意的安全問題,并提出預防措施;

      七、檢查項目安全管理資料的編制、收集和整理情況;

      八、協助工程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九、做好與業主、地方安全監督站、監理單位的互相聯絡,協助項目進行工程安全等級的評定工作。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四條 質量安全監理組的工作任務是代表企業對工程項目的施工質量、安全生產情況實行嚴格的監督檢查,確保施工生產順利進行,確保工程質量達到合同規定的質量等級及創優計劃的要求,達到項目安全達標計劃的要求;

      第十五條 任命

      一、項目質量安全總監的任命:根據在建工程項目的情況,由公司(分公司)質量安全監理站(科)提出意見 ,并由人事部門會簽,經主管領導批準后聘任;

      二、項目質量安全監理員的聘任:由項目質量安全總監根據該項目情況和質量安全監理員的專業、技術職務(職稱)提名,經質量安全監理站(科)審核,公司(分公司)主管領導批準后聘任;

      第十六條 項目成立質量安全監理小組后,公司(分公司)質量安全監理站(科)應與其簽定責任書,明確雙方職責及工程質量安全方面的獎罰規定;

      第十七條 項目質量安全監理組應編制《項目質量安全監理計劃》,報公司(分公司)質量安全監理站(科)審核,經主管領導批準后實施;質量安全監理員應分別制定相應的項目質量、安全監理管理工作實施細則并進行督促、指導、檢查、考核措施的落實。對涉及工程結構安全的關鍵、重要部位的施工實行旁站監督,施工安全危險點和危險工序要重點監控。

      第五章 考核與獎罰

      第十八條 考核

      一、質量安全員的考核一般每季度考核一次,年終進行一次綜合考核。所負責的工程項目竣工后進行一次全面考核。對工作成績優秀的質量安全監理人員應給予獎勵,對不能勝任工作的予以解聘;

      二、質量安全員的考核內容包括德、能、勤、績四個方面,考核結果分為:優秀(90分以上)、良好(81--90分)、一般(71-81分)和差(70分以下)。考核結果應記入質量安全監理員的業績手冊,作為今后獎罰的依據,并與經濟收入掛鉤。

      第十九條 獎勵

      一、所負責的工程項目獲得局級、省部級以上優質工程或施工現場達標創優獲得省部級以上獎勵的,對質量安全總監的獎勵標準不低于項目副經理獎勵額,質量、安全員不低于主工長的獎勵額;公司(分公司)獎勵可根據有關規定制訂相關細則;

      二、對年終考核優秀的質量安全監理人員給予嘉獎;

      三、對于考核成績優秀、有突出貢獻的質量、安全監理工作者,給予晉升的機會。

      第二十條 處罰

      一、由于管理不嚴,監督不到位,發生質量安全事故的,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罰款數額為質量安全總監不低于項目經理罰款額的80%,負直接責任的質量安全監理員罰款額不低于主工長的罰款額;

      二、季度考核一般和差的質量安全監理員給予一定的經濟處罰,連續兩次考核為差的質量安全監理員應調離本崗位,并在一年內不得再次上崗;

      三、年終考核為一般的質量、安全監理員給予一定的經濟處罰,考核為差的調離崗位,不再聘任。

      第六章 福利與待遇

      第二十一條 質量、安全監理人員的崗薪由公司(分公司)機關發放,項目質量、安全總監的標準照比項目副經理標準執行,項目質量、安全員的標準比照主工長的標準執行。節假日加班工資按照公司(分公司)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各公司(分公司)結合實際情況,在原基礎上適當提高現場質量安全監理員的待遇,并享受施工過程中的獎勵。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各單位應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局工程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從2002年11月12日執行。

      第2篇 項目質量與安全內部監理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百年大計,質量第一”、“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加大公司對項目質量安全的監控力度,促進企業整體工程質量和施工現場安全達標水平的提高,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質量與安全內部監理管理基本原則是:垂直領導,統一管理,獨立監理,嚴格獎罰;

      第三條 本辦法規定了質量與安全內部監理管理的組織機構設立;質量安全監理人員的上崗資格、崗位職責與權限、工作程序、考核與獎罰以及福利待遇等內容;

      第四條 本規定適用于局屬各施工生產單位。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上崗資格

      第五條 組織機構

      一、各單位應本著監督檢查和現場檢查相結合的原則,公司宜設立質量、安全監理總站(科);分公司宜設立質量、安全監理站(科),負責質量與安全內部監理的業務工作,各級單位必須指定一名領導分管質量安全監理站(科)的工作;

      二、各施工項目由公司(分公司)質量安全監理站(科)派質量、安全監理組進行監督、檢查;監理組由公司(分公司)質量安全監理站(科)直接領導。

      第六條? 人員配備

      一、質量、安全專職監理人員的配備應滿足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的需要,總數不得低于施工人員總數的1%;原則上每個質量安全監理員監督的工程建筑面積不超過8000平方米;

      二、質量、安全專職監理人員由公司(分公司)質量安全監理站(科)統一調配。在對項目實施監督時,一般應根據專職監理人員的專業、技術職務組成合理的監理小組,監理小組設總監一名。組員數量根據工程規模的大小確定,特大型不少于10人;大型項目不少于7人;中型項目不少于5人,小型項目不少于2人;

      三、特大型及重點工程項目可根據實際情況分設質量、安全總監;

      四、對于中小型項目進行質量安全監理時,可根據實際情況將若干個項目的監理人員合并成一個質量安全監理小組;

      五、質量安全監理組可根據工程的進度對項目監理人員實行動態管理;

      六、項目可根據具體情況設置質量、安全工配合工作。

      第七條? 質量、安全監理組總監上崗資格

      一、具有助理工程師以上的專業技術職稱并取得質量、安全檢查員(質安員)上崗證;

      二、具有5年以上的現場施工質量安全管理經驗。

      第八條? 質量、安全監理員上崗資格

      一、必須取得質量、安全檢查員(質量安全員)上崗證;

      二、具備以下條件者之一經考試(考核)后,擇優聘用;

      1、年滿28周歲,具有4年以上工程施工質量、安全管理(檢查)工作經驗;

      2、所負責工程質量、安全管理(檢查)的項目獲得過地市級以上優質工程、文明施工達標創優獎勵的;

      三、質量、安全監理人員的考核與考試由公司(分公司)人事部門牽頭,質量、安全部門共同進行,根據考試(考核)結果,經審查后聘用;

      四、受聘擔任質量、安全監理人員屬于公司(分公司)編制,其人事關系、工作業務、工資獎金、勞保福利、晉升任職、獎罰及黨團組織關系均在公司(分公司)(細則由各公司制定);

      五、質量、安全監理員調整崗位或工作調動,必須由公司或分公司質量、安全監理站(科)提出書面意見,經主管領導同意后方可實施。質量、安全監理員改變崗位,應及時將變動名單報上級備案。

      第三章? 崗位職責與權限

      第九條? 公司(分公司)質量、安全監理站(科)的職責與權限

      一、負責對公司(分公司)范圍內的質量、安全監理員進行管理,并根據對質量安全監理員的業績考核結果提出獎勵或處罰意見;

      二、對所管轄工程項目的質量、安全實行動態監督,定期進行質量、安全檢查;

      三、對發生質量、安全事故的項目,協助調查組調查并分析事故原因,與調查組一起提出對有關人員的處罰意見并及時上報;

      四、負責協調質量、安全監理組和項目之間關于工程質量、安全方面的不同意見,并對工程質量、安全方面的分歧有決定權;

      五、定期召開質量、安全監理人員會議,及時掌握公司(分公司)范圍內各項目的質量安全狀況,做好信息反饋工作;

      六、搞好質量、安全監理人員的再教育和培訓;

      七、主持企業內部對施工項目的地基與基礎、主體、安裝主要分部工程等質量等級評定和單位工程的驗收,并簽署意見。

      第十條? 項目質量總監的職責與權限

      一、嚴格執行國家、地方政府有關質量的法律、法規及局、公司有關質量制度和規定;

      二、主持制定受監項目的《質量監理計劃》;

      三、主持質量監理小組的日常工作,明確各成員分工,搞好綜合協調,保證《質量監理計劃》的實施;

      四、按建設部頒發的《工程建設重大事故報告和調查程序規定》,參與項目施工過程中發生的質量事故、責任事故,參與調查、處理施工過程中發生的一般質量、責任事故,并及時上報;

      五、對不按規范、標準及國家強制性條文施工的項目,有權簽發停工整改令;

      六、建立和完善監理小組動態管理模式,定期或不定期向公司(分公司)質量、安全監理站(科)提交項目質量動態報告,加強信息傳遞;

      七、審核并簽署相應的質量監理報告,主持編寫質量監理小組工作總結;

      八、參加企業內部對施工項目的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安裝主要分部工程等質量等級評定和單位工程的質量驗收。

      第十一條? 項目安全總監的職責與權限

      一、嚴格執行國家、地方政府有關安全的法律、法規及局、公司有關安全制度和規定;

      二、主持制定受監項目的《安全監理計劃》;

      三、主持安全監理小組的日常工作,明確各成員分工,搞好綜合協調,保證《安全監理計劃》的實施;

      四、按建設部頒發的《工程建設重大事故報告和調查程序規定》,參與項目施工過程中發生的安全、責任事故,主持調查、處理項目施工過程中發生的一般安全事故,統計事故損失并上報處理意見;

      五、監督檢查安全相關設施的安全狀況;對存在安全隱患的項目,有權要求停工整改;

      第3篇 建設集團項目質量與安全內部監理管理辦法

      建設集團項目質量與安全內部監理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百年大計,質量第一”、“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加大公司對項目質量安全的監控力度,促進企業整體工程質量和施工現場安全達標水平的提高,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質量與安全內部監理管理基本原則是:垂直領導,統一管理,獨立監理,嚴格獎罰;

      第三條 本辦法規定了質量與安全內部監理管理的組織機構設立;質量安全監理人員的上崗資格、崗位職責與權限、工作程序、考核與獎罰以及福利待遇等內容;

      第四條 本規定適用于局屬各施工生產單位。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上崗資格

      第五條 組織機構

      一、各單位應本著監督檢查和現場檢查相結合的原則,公司宜設立質量、安全監理總站(科);分公司宜設立質量、安全監理站(科),負責質量與安全內部監理的業務工作,各級單位必須指定一名領導分管質量安全監理站(科)的工作;

      二、各施工項目由公司(分公司)質量安全監理站(科)派質量、安全監理組進行監督、檢查;監理組由公司(分公司)質量安全監理站(科)直接領導。

      第六條 人員配備

      一、質量、安全專職監理人員的配備應滿足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的需要,總數不得低于施工人員總數的1%;原則上每個質量安全監理員監督的工程建筑面積不超過8000平方米;

      二、質量、安全專職監理人員由公司(分公司)質量安全監理站(科)統一調配。在對項目實施監督時,一般應根據專職監理人員的專業、技術職務組成合理的監理小組,監理小組設總監一名。組員數量根據工程規模的大小確定,特大型不少于10人;大型項目不少于7人;中型項目不少于5人,小型項目不少于2人;

      三、特大型及重點工程項目可根據實際情況分設質量、安全總監;

      四、對于中小型項目進行質量安全監理時,可根據實際情況將若干個項目的監理人員合并成一個質量安全監理小組;

      五、質量安全監理組可根據工程的進度對項目監理人員實行動態管理;

      六、項目可根據具體情況設置質量、安全工配合工作。

      第七條 質量、安全監理組總監上崗資格

      一、具有助理工程師以上的專業技術職稱并取得質量、安全檢查員(質安員)上崗證;

      二、具有5年以上的現場施工質量安全管理經驗。

      第八條 質量、安全監理員上崗資格

      一、必須取得質量、安全檢查員(質量安全員)上崗證;

      二、具備以下條 件者之一經考試(考核)后,擇優聘用;

      1、年滿28周歲,具有4年以上工程施工質量、安全管理(檢查)工作經驗;

      2、所負責工程質量、安全管理(檢查)的項目獲得過地市級以上優質工程、文明施工達標創優獎勵的;

      三、質量、安全監理人員的考核與考試由公司(分公司)人事部門牽頭,質量、安全部門共同進行,根據考試(考核)結果,經審查后聘用;

      四、受聘擔任質量、安全監理人員屬于公司(分公司)編制,其人事關系、工作業務、工資獎金、勞保福利、晉升任職、獎罰及黨團組織關系均在公司(分公司)(細則由各公司制定);

      五、質量、安全監理員調整崗位或工作調動,必須由公司或分公司質量、安全監理站(科)提出書面意見,經主管領導同意后方可實施。質量、安全監理員改變崗位,應及時將變動名單報上級備案。

      第三章 崗位職責與權限

      第九條 公司(分公司)質量、安全監理站(科)的職責與權限

      一、負責對公司(分公司)范圍內的質量、安全監理員進行管理,并根據對質量安全監理員的業績考核結果提出獎勵或處罰意見;

      二、對所管轄工程項目的質量、安全實行動態監督,定期進行質量、安全檢查;

      三、對發生質量、安全事故的項目,協助調查組調查并分析事故原因,與調查組一起提出對有關人員的處罰意見并及時上報;

      四、負責協調質量、安全監理組和項目之間關于工程質量、安全方面的不同意見,并對工程質量、安全方面的分歧有決定權;

      五、定期召開質量、安全監理人員會議,及時掌握公司(分公司)范圍內各項目的質量安全狀況,做好信息反饋工作;

      六、搞好質量、安全監理人員的再教育和培訓;

      七、主持企業內部對施工項目的地基與基礎、主體、安裝主要分部工程等質量等級評定和單位工程的驗收,并簽署意見。

      第十條 項目質量總監的職責與權限

      一、嚴格執行國家、地方政府有關質量的法律、法規及局、公司有關質量制度和規定;

      二、主持制定受監項目的《質量監理計劃》;

      三、主持質量監理小組的日常工作,明確各成員分工,搞好綜合協調,保證《質量監理計劃》的實施;

      四、按建設部頒發的《工程建設重大事故報告和調查程序規定》,參與項目施工過程中發生的質量事故、責任事故,參與調查、處理施工過程中發生的一般質量、責任事故,并及時上報;

      五、對不按規范、標準及國家強制性條 文施工的項目,有權簽發停工整改令;

      六、建立和完善監理小組動態管理模式,定期或不定期向公司(分公司)質量、安全監理站(科)提交項目質量動態報告,加強信息傳遞;

      七、審核并簽署相應的質量監理報告,主持編寫質量監理小組工作總結;

      八、參加企業內部對施工項目的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安裝主要分部工程等質量等級評定和單位工程的質量驗收。

      第十一條 項目安全總監的職責與權限

      一、嚴格執行國家、地方政府有關安全的法律、法規及局、公司有關安全制度和規定;

      二、主持制定受監項目的《安全監理計劃》;

      三、主持安全監理小組的日常工作,明確各成員分工,搞好綜合協調,保證《安全監理計劃》的實施;

      四、按建設部頒發的《工程建設重大事故報告和調查程序規定》,參與項目施工過程中發生的安全、責任事故,主持調查、處理項目施工過程中發生的一般安全事故,統計事故損失并上報處理意見;

      五、監督檢查安全相關設施的安全狀況;對存在安全隱患的項目,有權要求停工整改;

      六、建立和完善監理小組動態管理模式,定期或不定期向公司(分公司)質量安全監理站提交項目安全動態報告,加強信息傳遞;

      七、參與對所管轄單位工程施工過程的安全等級進行評定;

      八、審核并簽署相應的安全監理報告,主持編寫安全監理小組工作總結。

      第十二條 質量監理員的職責

      一、認真執行國家、地方政府有關質量的法律、法規及局、公司有關質量制度和規定;

      二、結合項目具體情況,制定受監項目的質量監理工作實施細則,做好受監項目質量監理檢查記錄(監理日志),定期向質量安全總監提交監理報告和工程質量動態報告;

      三、監督項目按照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技術措施組織施工生產,確保工程質量達到合同規定的標準;

      四、督促、指導項目完善質量管理機構、管理制度及措施,檢查制度、措施的落實情況;

      五、參與執行監理旁站,對需要實施旁站監理的關鍵部位、關鍵工序在施工現場采取不同的旁站監理方式(全過程旁站、施工前旁站、施工后驗收旁站、定時旁站、巡回旁站、監督旁站等),及時發現和處理出現的工程質量問題;

      六、根據施工的進度,有責任向施工人員提出當前分部(子分部)分項工程中應注意的質量問題,并提出預防措施;

      七、檢查工程質量保證資料;

      八、檢查驗收所監督管理項目的檢驗批質量,并參與所管理項目的分部分項工程的質量驗收;

      九、協助工程

      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

      十、做好與業主、地方質量監督站、監理單位的互相聯絡,協助項目進行工程質量竣工驗收。

      第十三條 安全監理員的職責

      一、認真執行國家、地方政府有關安全的法律、法規及局、公司有關安全制度和規定;

      二、結合項目具體情況,制定受監項目的安全監理工作實施細則,做好受監項目安全監理檢查記錄(監理日志),定期向質量安全總監提交監理報告和工程安全動態報告;

      三、監督項目按照批準的施工方案和施工技術措施組織、安全工作措施進行施工生產,確保安全工作的落實;

      四、督促、指導受監項目完善安全管理措施,搞好施工現場安全達標,檢查、考核措施的落實;

      五、監督項目所使用的安全防護用品、施工機具、相關設施的安全狀況,對不符合安全生產條 件要求的發出整改通知,并核查整改情況;

      六、根據施工的進度,有責任向施工人員提出當前分部(子分部)分項工程中應注意的安全問題,并提出預防措施;

      七、檢查項目安全管理資料的編制、收集和整理情況;

      八、協助工程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九、做好與業主、地方安全監督站、監理單位的互相聯絡,協助項目進行工程安全等級的評定工作。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四條 質量安全監理組的工作任務是代表企業對工程項目的施工質量、安全生產情況實行嚴格的監督檢查,確保施工生產順利進行,確保工程質量達到合同規定的質量等級及創優計劃的要求,達到項目安全達標計劃的要求;

      第十五條 任命

      一、項目質量安全總監的任命:根據在建工程項目的情況,由公司(分公司)質量安全監理站(科)提出意見,并由人事部門會簽,經主管領導批準后聘任;

      二、項目質量安全監理員的聘任:由項目質量安全總監根據該項目情況和質量安全監理員的專業、技術職務(職稱)提名,經質量安全監理站(科)審核,公司(分公司)主管領導批準后聘任;

      第十六條 項目成立質量安全監理小組后,公司(分公司)質量安全監理站(科)應與其簽定責任書,明確雙方職責及工程質量安全方面的獎罰規定;

      第十七條 項目質量安全監理組應編制《項目質量安全監理計劃》,報公司(分公司)質量安全監理站(科)審核,經主管領導批準后實施;質量安全監理員應分別制定相應的項目質量、安全監理管理工作實施細則并進行督促、指導、檢查、考核措施的落實。對涉及工程結構安全的關鍵、重要部位的施工實行旁站監督,施工安全危險點和危險工序要重點監控。

      第五章 考核與獎罰

      第十八條 考核

      一、質量安全員的考核一般每季度考核一次,年終進行一次綜合考核。所負責的工程項目竣工后進行一次全面考核。對工作成績優秀的質量安全監理人員應給予獎勵,對不能勝任工作的予以解聘;

      二、質量安全員的考核內容包括德、能、勤、績四個方面,考核結果分為:優秀(90分以上)、良好(81--90分)、一般(71―81分)和差(70分以下)。考核結果應記入質量安全監理員的業績手冊,作為今后獎罰的依據,并與經濟收入掛鉤。

      第十九條 獎勵

      一、所負責的工程項目獲得局級、省部級以上優質工程或施工現場達標創優獲得省部級以上獎勵的,對質量安全總監的獎勵標準不低于項目副經理獎勵額,質量、安全員不低于主工長的獎勵額;公司(分公司)獎勵可根據有關規定制訂相關細則;

      二、對年終考核優秀的質量安全監理人員給予嘉獎;

      三、對于考核成績優秀、有突出貢獻的質量、安全監理工作者,給予晉升的機會。

      第二十條 處罰

      一、由于管理不嚴,監督不到位,發生質量安全事故的,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罰款數額為質量安全總監不低于項目經理罰款額的80%,負直接責任的質量安全監理員罰款額不低于主工長的罰款額;

      二、季度考核一般和差的質量安全監理員給予一定的經濟處罰,連續兩次考核為差的質量安全監理員應調離本崗位,并在一年內不得再次上崗;

      三、年終考核為一般的質量、安全監理員給予一定的經濟處罰,考核為差的調離崗位,不再聘任。

      第六章 福利與待遇

      第二十一條 質量、安全監理人員的崗薪由公司(分公司)機關發放,項目質量、安全總監的標準照比項目副經理標準執行,項目質量、安全員的標準比照主工長的標準執行。節假日加班工資按照公司(分公司)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各公司(分公司)結合實際情況,在原基礎上適當提高現場質量安全監理員的待遇,并享受施工過程中的獎勵。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各單位應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局工程部負責解釋。

      項目質量、安全內部監理管理辦法(3篇范文)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百年大計,質量第一”、“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加大公司對項目質量安全的監控力度,促進企業整體工程質量和施工現場安全達標水平的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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