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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資回收管理規定辦法(2篇范文)

      發布時間:2024-07-05 13:18:01 查看人數:35

      物資回收管理規定辦法

      第1篇 物資回收管理規定辦法

      廢舊物資管理辦法【1】

      廢舊物資是指已按規定的程序履行報廢審批手續后待處理的,以及停用、拆除和閑置的失去使用價值的固定資產、低值易耗品、材料和工程物資等實物資產。

      為了進一步挖掘內部潛力,減少消耗,降低成本,增加企業經濟效益,規范廢舊物資處置程序,調動全公司職工開展修舊利廢的積極性和技能提高,特制訂本辦法。

      第一章 組織機構及工作職責

      第一條 成立廢舊物資管理領導小組,負責公司的廢舊物資全面管理,協調廢舊物資管理工作中的關系。

      監督執行公司廢舊物資管理辦法,明確各職能部門職責,加強各環節的管理。

      公司廢舊物資管理領導小組由以下人員組成:

      組長:公司經營副總經理

      成員:生產部、經營部、財務部、監事會辦公室負責人

      第二條 各部門工作職責

      (一)生產部

      生產部是公司廢舊物資的技術鑒定和廢舊物資實物產生部門,主要負責廢舊物資的技術鑒定、廢舊物資的現場回收工作,辦理歸口管理的固定資產的報廢手續,對有利用價值的廢舊物資提出處置建議,組織制定廢舊物資處置方案,及時通知物資管理部門進行回收。

      (二)經營部

      經營部是公司廢舊物資的回收、保管和廢舊物資出售組織部門,主要負責協調公司各部門在廢舊物資管理過程中的工作,對回收后的廢舊物資的完整性負責,建立廢舊物資出入庫臺賬及廢舊物資的實物保管工作,保證收回的廢舊物資的完整;在廢舊物資處置時,組織成立競拍工作組,制定統一的操作流程,在主管領導的統一協調下,組織對廢舊物資進行拍賣、招標等工作。

      (三)財務部

      財務部是廢舊物資回收的價值管理部門,主要負責建立廢舊物資核算臺賬,辦理固定資產報廢手續審批,督促生產部、綜合部等資產實物管理部門對所歸口管理固定資產報廢手續審批,根據規定的審批權限,向上級單位上報審批手續;負責廢舊材料報廢手續審批,廢舊物資的價款回收、會計核算和賬務處理。

      (四)監事會辦公室

      監事會辦公室負責對廢舊物資的回收和處理工作進行全過程監督檢查,負責組織廢舊物資效能監察。

      第二章 廢舊物資的回收

      第三條 根據基本建設、更新改造、生產大修等年度工作計劃,項目管理部門及時編制廢舊物資拆除計劃,施工前必須將廢舊物資拆除計劃通知有關部門。

      經營部嚴格按照計劃及時進行回收;生產部、財務部、經營部必須建立相應的臺賬。

      第四條 回收范圍 : 凡更新改造或資產報廢撤除的設備,更換的工器具,項修及日常維修更換的零部件、舊材料等,均屬廢舊物資的回收范圍;凡列入本辦法附表《回收清單》的品種,屬必須回收的范圍(領用該范圍的新品時,領用人必須將舊品交庫);其他有一定再利用價值的由生產部專職認定是否回收。

      第五條 回收程序

      生產部等實物資產直接管理單位將廢舊物資的報廢審批表、鑒定結果等資料送交財務部,并將廢舊物資實物移交經營部;經營部根據相關批準文件復印件核對入庫廢舊物資品名、規格、型號及數量,出具入庫單,登記廢舊物資臺賬并于當月將入庫單傳遞到財務部門;財務部根據相關單據及時進行賬務處理或登記廢舊物資管理臺賬。

      第六條 存放及移交手續辦理

      回收的廢舊物資,存放于公司專門的庫房,交庫時由移交人與庫管員辦清交接手續記錄,庫管員如實建立廢舊物資臺賬。

      第七條 收回庫房的廢舊物資的處理: 每月5-10日間,由庫管員統計上月回收的廢舊物資種類數量,每月15日前由經營部組織生產部、財務部相關人員鑒定有、無利用價值,檢修人員在回收廢舊物資時,認為有些廢舊物資可以經修理后再利用,可以按程序辦理后,隨時領出進行修理,對無利用價值的廢舊物資進行清倉處理。

      根據拍賣、招標結果出售廢舊物資時,經營部根據廢舊物資臺賬和相關批準文件辦理出庫,出具出庫單,登記廢舊物資臺賬,并及時將出庫單送交財務部;財務部根據相關單據及時進行賬務處理。

      第三章 廢舊物資的利用

      第八條 廢舊物資利用性質認定: 凡利用廢舊物資或少量領用新材料進行拼裝、修理,使其功能和用途得到恢復,能正常使用時,認定為廢舊物資利用,即修舊利廢;全部使用新材料進行組裝或舊品再用不屬修舊利廢。

      第九條 鑒定為有再利用價值收回庫房的廢舊物資的再利用時,由生產部定期指派工段維修人員直接向庫管員辦理領用手續修復。

      庫房根據領用手續登記廢舊物資利用修復臺賬。

      第十條 修復物品的申報及鑒定:物品修復后,由修復人向生產部主管技術的領導申請,由生產部組織相關技術人員進行鑒定,鑒定合格后,由生產部填制廢舊物資修復鑒定合格通知單一式兩份,同時交一份給經營部。

      第十一條 經營部收到生產部廢舊物資修復鑒定合格通知單后,經營部應及時憑合格通知單組織生產部、財務部對修復合格品進行驗收,并填寫驗收合格通知書一式兩份(修復人一份),修復人憑此通知書將修復品移交庫房,由庫管員出具入庫單后納入庫房修復件管理,并填寫入庫時間和修復人姓名。

      修復人憑通知及入庫單領取獎勵金。

      第四章 廢舊物資回收、修復利用的獎懲

      第十二條 廢舊材料回收獎懲:除a、b、c、d級檢修、專項檢修產生的廢舊材料及單件在500kg以上的機器設備、零部件、廢舊材料由公司統一回收處理,不進行獎勵外,其它廢舊物資的回收按處置收入的20%用于對回收部門的獎勵。

      公司對不回收廢舊物資的行為(不回收行為—指工作結束后超過一天不進行回收的行為)進行懲處,懲處額為原價值額的50%;因不回收或回收不及時造成損失時,由應回收人或責任部門按原價值承擔損失責任。

      第十三條 廢舊物資修復利用的獎懲

      凡經驗收合格的修復的廢舊設備,公司按下表所列品種進行獎勵兌現。

      第十四條 物資庫房在物資發放時,按先領用修復件,后領用新件的原則。

      第十五條 修復件在使用期內出現質量問題,修復人應在5日內修復,

      否則追回獎勵金。

      第十六條 弄虛作假騙取獎勵者,一經發現取消獎勵并承擔相關責任。

      第十七條 公司對可進行修復利用的物品而不進行修復,或修復件積壓,造成新購品領用,廢舊物資長期積壓(一般指3個月)的行為進行考核,按積壓廢舊物資原值的10%考核修復部門或發放部門,每季度考核一次。

      第十八條 本辦法從頒發之日起執行

      廢舊物資管理制度【2】

      1目的: 加強廢舊物資及各種包裝物的回收、利用、處理等管理,規范處理程序,杜絕人為浪費和閑置,減少資產流失。

      2 適用范圍:

      2.1廢舊物資范圍:施工現場范圍內所有的因不符合質量、技術及工藝要求的物資,包括經確認不能再繼續使用的措施用料。

      2.2 包裝物范圍:設備包裝箱、設備固定物、隨設備固定的鋼管排架;電纜軸及其它包裝物,包括有押金和無押金的各種包裝物。

      3 回收

      3.1 廢舊物資的回收:由各使用單位收集并送到物資部辦事處指定的集中地點,由物資部辦事處保管員驗收并出具收貨憑證(此單一式二份,雙方各一份),填寫 hyperlink /l '廢舊物資回收處理臺帳' 廢舊物資回收、處理臺帳。

      3.2 包裝物的回收:各使用單位要及時將包裝物退回物資辦事處的指定地點,經保管員驗收合格后撤消借用手續。

      4 利用與處理

      4.1物資辦事處應及時對廢舊物資和包裝物進行篩選分類;在不影響工程質量的前提下,鼓勵各專業公司充分利用廢舊物資。

      具體價格由物資辦事處與項目部協商確定,每月由物資辦事處匯總,將費用轉入使用單位成本。

      4.2 調撥:物資辦事處根據各施工現場和物資部的需要,對還有使用價值的廢舊物資組織調撥,調撥價格由調出單位、調入單位和財務部共同協商確定,物資辦事處負責辦理相關手續并組織實施。

      4.3 銷售:物資辦事處對已確認沒有使用價值的廢舊物資和包裝物,可對外銷售,價格參照各工程所在地的市場行情確定并報項目部備案。

      4.4 結算:

      (一) 廢舊物資的結算:各施工單位、專業公司回收上繳的廢舊物資,由物資辦事處根據磅單或經交、收雙方認可的數量開具數量驗收單,待該筆物資處理后,按實際的銷售金額連同驗收單交項目部財務部門,根據各項目部的承包政策與送繳單位結算。

      對在公司范圍內的調撥,采用內部銀行的結算方式,由財務部劃轉,對外銷售的款項直接交項目部財務部門,由財務部門開具有效的收據。

      (二) 包裝物的結算:各類包裝物均為無償使用,但各施工單位在使用期間造成丟失、損壞的要視具體情況進行必要的處罰:凡有押金的包裝物丟失、損壞造成的押金損失,以實際損失金額為準;凡無押金的包裝物按丟失。

      救災物資回收管理暫行辦法【3】

      第一條 為了加強救災物資管理,提高救災物資的回收水平和使用效率,防止救災物資的浪費,根據國家現行有關政策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可回收利用的救災物資,是指救災過程中由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安排、采購、征用、調撥(包括對口支援在內),以及由各級政府有關部門接收和管理的社會捐贈的、可回收重復利用的救災物資。

      主要分為以下幾類:

      (一)生活類物資。

      包括帳篷、活動板房、移動廁所、凈水設備、照明設備等。

      (二)救援類物資。

      包括挖掘機、運輸車、裝載機、吊車、拖車、推土機等大型機械設備和運輸工具,以及鐵鍬、鎬、撬棍、千斤頂等小型救援工具等。

      (三)醫療類物資。

      包括常用醫療器械、高值醫療器械、監測器械、消毒器械,以及救護車和藥品等。

      (四)通信類物資。

      包括應急通信設備和衛星電話等。

      (五)供電類物資。

      包括大型發電車和發電機等。

      (六)其他物資。

      第三條 災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做好救災物資的使用管理及回收、清理和登記工作。

      生活類物資移交民政部門儲備管理,作為各級救災物資儲備。

      其中,帳篷和活動板房,回收后要分別作為中央和地方救災儲備。

      作為中央儲備的,省際間調運和儲備費用,由中央財政負擔;作為地方儲備的,調運和儲備費用,由地方財政負擔。

      救援、醫療、通信、供電類等物資移交災區原采購部門、受援單位或受贈單位,納入國有資產管理,統籌安排使用。

      第四條 由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征調的救災物資,應當在救災任務完成后及時歸還。

      對一般損壞的,應由使用單位修復后歸還。

      對于嚴重損壞的,應當由征調單位或災區縣級人民政府使用物資的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合理補償,或出具相關證明,作為被征調單位核銷的依據。

      第五條 救災物資的回收利用要建立健全責任制度,做到專人負責,手續完備,定點儲存,專項管理,做好保養、維護(修)工作,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批準不得挪作他用。

      對于因時間長久自然損耗(壞)等不能繼續使用的物資,要逐件核查登記,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財政等有關部門審批后作報廢處理。

      對其中可再利用部分進行組裝整合再利用,作為回收救災物資管理。

      對于不宜長期收儲的過剩物資或者當地收儲能力有限的物資,經省級人民政府民政、財政等有關部門審批后調劑使用,用于省內外其他地區救災,避免救災物資的浪費。

      第六條 救災物資的回收利用結果應當向社會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災區各級政府應當公布救災物資回收利用舉報電話,并及時反饋舉報處理結果。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故意破壞、損毀、隨意丟棄救災物資。

      凡有上述行為的,要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負有回收救災物資責任的單位和個人,因不履行職責,造成救災物資損毀、浪費的,要依法追究單位領導和有關人員的行政責任;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條 災區各級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實際,制訂救災物資回收管理具體規定。

      紅十字會、慈善會等各級各類社會組織,其管理的救災物資回收利用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2篇 廢舊物資回收企業管理規定

      中山市廢舊物資回收管理暫行辦法【1】

      第一條 為加強廢舊物資回收行業管理,規范廢舊物資回收利用行為,提高廢舊物資綜合利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廣東省資源綜合利用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廢舊物資,是指生產性、非生產性廢舊金屬、紙品、塑料、玻璃和其他可回收再利用的廢舊物品,不包括危險廢物、嚴控廢物、報廢機動車以及尚具部分使用功能并進入二次流通的舊貨。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從事廢舊物資收購、貯存、銷售等回收經營活動。

      第四條 中山市經貿局是廢舊物資回收經營活動的主管部門,負責廢舊物資回收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及協調解決廢舊物資回收經營管理活動中的相關事宜。

      市規劃、發展和改革、公安、工商、環保、城管執法、國土資源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依法對廢舊物資回收經營活動實施管理。

      第五條 市物資回收行業協會依照國家行業管理的有關規定和本辦法的規定,制定行業標準、行業規范或公約,協助政府有關部門監督管理廢舊物資回收經營企業及其經營行為,統一制作、管理和發放廢舊物資收購員工作證,并負責定期將廢舊物資回收行業的有關情況報公安、工商、城管執法部門。

      第六條 市經貿局應會同市規劃、發展和改革、環保、國土資源等部門根據全市和各鎮區經濟發展需要以及市、鎮總體規劃,編制全市廢舊物資回收經營行業專項規劃,報市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場所應設在廢舊物資回收經營行業專項規劃的用地范圍內。

      第七條 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場所依招標、拍賣方式確定經營者。經營者應設立經營場所的日常管理機構,接受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市物資回收行業協會的管理和業務指導,對進出場所的廢舊物資進行造冊登記。

      第八條 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場所應符合環境管理要求,配備相應的分揀、儲存、消防、衛生及環境污染防治設施,設置符合市容管理標準的圍墻。

      第九條 從事廢舊物資回收經營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建立符合國家規定的財務與經營管理制度;

      (二)有符合市、鎮總體規劃和市廢舊物資回收經營管理專項規劃的固定經營場所;

      (三)回收經營范圍符合《資源綜合利用目錄》和國家有關產業政策的規定;

      (四)廢渣、廢水(液)、廢氣的處理和噪聲控制指標達到國家和省有關環保要求。

      第十條 從事廢舊物資收購、貯存、銷售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先編制相應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報市環保局批準,再到工商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經營場所配套的污染防治措施和設施經市環保局驗收合格后,取得《排放污染物許可證》 方可營業。

      第十一條 未經批準,廢舊物資回收經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不得經營下列廢舊物品:

      (一)各類機動車;

      (二)危險廢物、危險化學物品及其容器;

      (三)供電、通訊、市政工程、水利、測量和城市公用設施等專用器材;

      (四)公安機關通報尋查的贓物或者有贓物嫌疑的物品,私運和私運嫌疑物品;

      (五)來源不明的廢舊物品和境外的生活性廢舊物品;

      (六)國家法律、法規禁止經營的其他物品。

      個體工商戶不得回收和加工生產性廢舊金屬。

      第十二條 供電、通訊、市政工程、水利、測量等單位確需出售廢舊專用器材、設備及其零部件的,由單位開具報廢證明后才可交售給廢舊物資回收經營者。

      第十三條 廢舊物資回收經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應嚴格遵守憑證收購登記制度和可疑物品報告制度:

      (一)在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時,應當查驗出售單位開具的證明,對出售單位的名稱和經辦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以及物品的名稱、數量、規格、新舊程度等如實進行登記;

      (二)收購廢舊金屬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現有出售公安機關通報尋查的贓物或者有贓物嫌疑的物品的,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

      第十四條 廢舊物資回收經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應對回收的廢舊物資分類存放,場地廢水及雨水須進行有效收集和處理,儲存設施須具備防止廢液、廢氣污染地面水體、地下水體、空氣及土壤的功能。

      第十五條 在廢舊物資運輸過程中,承運人應防止其飛散、濺落、溢漏、惡臭擴散等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的情況發生。如發生泄漏時,承運人應立即采取應急措施進行清理,恢復環境原貌。

      第十六條 廢舊物資回收經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收購生產性廢舊物資時,不得開具收購發票作為付款憑證,應取得銷貨方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普通銷售發票;對國家允許進口的廢舊物資,應取得海關完稅憑證,但只能直接供生產企業自用,不得轉售流通;收購進口原材料加工后剩余的生產性廢舊物資的,除向銷貨方索取發票外,還應向其索取海關核銷憑證,再向市環保局報告并出具證明。

      第十七條 未經批準擅自設立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場所的,由市城管執法、工商、環保等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八條 在廢舊物資回收經營活動中,違反本辦法規定,影響城市市容衛生、造成環境污染的,分別由市城管執法、環保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第十九條 從事廢舊物資回收經營活動的企業、個體工商戶,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經營國家禁止或限制的廢舊物資的,由工商管理部門或其他相關職能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沒有向銷貨方索取發票和有關憑證,或不按章納稅、無貨和虛大金額開票的,由稅務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未如實登記,或收購贓物及無報廢證明的廢舊專用器材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和使用廢舊物資生產企業增值稅征收管理的通知【2】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為有效防范利用廢舊物資普通發票(以下簡稱廢舊物資發票)進行偷騙稅的違法犯罪活動,強化增值稅監管,堵塞稅收漏洞,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廢舊物資回收經營業務有關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78號)所稱“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以下簡稱回收單位)是指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單位(不包括個人和個體經營者):

      (一)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從事廢舊物資回收經營業務的單位。

      (二)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及倉儲場地。

      (三)財務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

      凡不同時具備以上條件的,一律不得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

      二、稅務機關應當于6月30日前對回收單位進行清理檢查。凡不符合本通知第一條規定條件的,均應照章征收增值稅。

      三、要加強對回收單位的日常管理和稅源監控,管理部門應當每季度對回收單位進行一次全面核查,要對其發票開具、廢舊物資收購銷售情況以及資金流動情況進行重點核查。

      四、回收單位必須按現行規定認真填寫《廢舊物資發票開具清單》,在進行納稅申報時,將其電子信息與紙制資料隨同《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并報送。

      五、稅務機關要進一步加強對回收單位《廢舊物資發票開具清單》的審核工作,要規范回收單位的普通發票領、用、存、銷管理。

      六、稅務機關要加強對使用廢舊物資生產企業的日常管理工作,要了解企業的生產經營情況。管理部門對使用廢舊物資數量較大的生產企業,要參照同行業的生產消耗水平,對其產、銷、存及稅負率等情況進行評估,發現涉嫌稅收違法行為需要立案查處的,要按規定及時移交稽查部門。

      國家稅務總局

      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物資回收管理規定辦法(2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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