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安全風險預控管理規定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加強對運行操作或檢修作業(下文統稱為:現場作業)的安全監督管理,確保現場作業過程中的人員和設備安全,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各級領導和管理人員對現場作業分級到位監督的基本職責是監督現場作業必須嚴格執行各項規章制度,糾正違章作業行為,及時協調研究解決現場的各類問題,嚴禁違章指揮。
第三條 現場作業要嚴格執行工作票和操作票管理制度,各崗位人員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其職責不因各級領導到現場而改變。
第四條 作業部門的安全員及專業主管(點檢員)每日根據工作任務,對作業過程中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和環境的不安全因素等可能引發的電網、人身、設備事故的可能性進行風險辨識,確定風險等級。根據現場風險管控要求通知相關管理人員,匯報相關領導到現場履行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第二章 管理規定
第五條 作業安全風險分級
(一)低風險作業:包括非本廠職工進入生產現場參觀、實習、服務的工作;運行設備巡檢;在生產廠房、設備區域外,道路、辦公場所等,從事生產系統以外的一般修維和施工作業;電力生產廠房設備的衛生保潔;生產區域運輸貨物,無需進入廠房、設備區域的工作。
(二)中等風險作業:包括一般的日常設備保養、消缺、維護工作,如轉動設備給油脂;低壓電氣回路檢查、更換備件;高度在1.5米以下管道閥門操作、檢查;照明回路消缺;各種插件更換;蓄電池維護;單個設備的投停;單個低壓設備停送電操作等工作。
(三)較高風險作業:包括機組大(小)修工作;在1.5米以上8米以下并且需要多人共同參與的高處作業;箱體和罐體內的清理、防腐等工作(如煙、風道內的工作,煤倉、灰庫的清理檢修等);制氫站、油區等重點防火部位的動火作業;集水井、排水井、排水池、暗溝的內部工作;特殊環境氣候下作業(如:在雨雪天氣時斗輪機的使用或檢修);變電站設備(線路保護、測量回路)檢修和高處作業;使用大型特種機具進行的作業(如:挖掘機、起重機作業);設備的吊裝作業(如主變、空冷風機的吊裝等);低溫低壓系統治理泄漏工作;單個系統的投停操作;高壓設備的停送電操作;柴油發電機聯鎖試驗、汽機真空泵(抽汽器)切換試驗、機組重要輔機啟動(吸風機、送風機、磨煤機、一次風機、給水泵、凝結水泵、循環水泵、潤滑油泵、高加、低加)、機組燃油系統卸油工作、抗燃油、潤滑油系統投退油工作;燃油區消防系統試驗;發電機氣體置換;化學有毒物品裝卸;有塌方危險地段的工作;專業管理人員認定的其他工作等。
(四)高風險作業:包括重大技改項目或重要輔機的檢修作業(如運行中的撈渣機檢修);重大運行操作(如機組啟動并網或機組停運;);在8米以上且需要多人共同參與的高處作業;高處作業使用特種設備(如:使用檢修平臺和吊藍,進行鍋爐爐膛內的檢修工作,或鋼結構防腐等);高溫、高壓運行系統治理泄漏工作;使用高壓水設備對設備清垢的工作(如:空預器的高壓水沖洗);電氣高壓系統的倒閘操作和檢修(如6kv系統的停電檢修);重要主輔設備的搶修作業;熱控保護、deh系統的技術改造后試驗及機爐主保護回路消缺等;變電設備、繼電保護、勵磁系統等技術改造后試驗;大型設備(如:轉子、缸體、受熱面、變壓器芯、線路穿墻套管等)的吊裝;臨時檢修平臺的搭設驗收;其它由專業管理人員認定的存在可能造成人身傷害和設備損壞風險的作業。
第六條 各等級安全風險作業的工作要求
(一)任何風險的作業均必須辦理工作票或操作票后方可工作,機務系統的操作應遵守運行操作規程的相關規定。
(二)設備大修時必須編制作業指導書或檢修項目驗收卡,經相關領導審核批準后執行。
(三)高風險作業必須編制“三措一案”(即安全措施、技術措施、組織措施和施工方案),確保各個環節可控在控。
第七條 各類風險作業的分級預控規定
(一) 低風險作業由班組級和相關責任人負責人身安全監督管理。班長必須到位檢查,履行作業現場監督責任。作業部門安全員應對相關人員的到位到崗情況進行監督,安監部做好抽查和監督工作。
(二) 中等風險作業由部門級負責安全監督管理。班長必須履行作業現場的安全監督責任,部門安全員必須履行作業現場的監督責任,作業部門領導必須履行作業現場的領導責任,對重要作業必須到位監督。部門安全員要對一般作業實施抽查,對重要作業必須到位對危險環節全程監督,對現場的違章進行糾正、考核。作業部門專業主管、專業點檢員應到位進行指導、檢查和安全監督。分廠安監部安全專工對工作負責人、班長、部門安全員、專工履職情況實施抽查,對現場的違章進行糾正、考核。
(三) 較高風險及高作業由分廠級負責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人(監護人)必須到位履行現場管理責任;班長和部門安全員、設備部專業點檢長、安監部安全專工必須到位履行作業現場的安全監督責任;主管部門領導、安監部部長、分廠領導必須履行作業現場的領導責任,對重點作業程序和時段,分廠領導要到位進行檢查、指導。需要全程監護的工作,安監部根據大監督的原則安排安監人員跟班輪換進行連續監督。安監部負責人要對相關部門責任人的履職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不認真履責的人員落實考核。
(四)各級領導干部及專業管理人員掌握作業項目和作業風險等級情況后,要嚴格按照到位管理規定,深入作業現場,開展檢查、監督和指導,切實做到安全責任落實、作業管理規范、風險控制到位,不斷降低和努力化解人身安全風險。
第八條 各類人員到崗到位風險預控管理要求
(一)各類管理人員風險預控到位監督的主要職責
1、工作負責人(監護人)必須履行現場管理責任:工作前(班組長協助)結合實際進行安全教育,開展“三講一落實”活動,對工作人員進行安全交底;負責檢查值班員所做的安全措施(操作項目)是否正確,工作班人員安排是否合適,工器具材料等準備是否充足,是否正確安全地按照施工方案作業等。工作中正確安全地組織工作;督促、監護工作人員遵守各項安全規程;負責檢查工作票所載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和值班員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現場實際條件;工作班人員變動是否合適等。
2、當值值長(或班長)必須履行的現場管理責任:組織重大操作或作業人員進行事前交底會,確保重大操作或作業人員熟悉安全、技術、應急預案和工期等措施,掌握重大操作或作業任務、步驟、危險點分析及預控措施;按照已制定好的方案,負責正確組織重大操作或作業;及時組織有關人員討論、解決重大操作或作業遇到的問題;記錄有關試驗情況;填報因特殊原因不能進行作業的原因。
3、工作票簽發人、工作票許可人、班長(值長)必須履行作業現場的安全監督責任,對現場安全措施是否到位、是否辦理了工作票(操作票)、工作負責人責任是否認真落實進行檢查,發現安全問題要果斷糾正。
4、發電部部長負責本部門較高及以上風險作業的到位管理;負責本部門參加人員制定各種重大操作的安全、技術措施方案和應急處理方案的審核;負責組織相關人員研究因特殊情況不能進行重大試驗操作項目處理意見,制定并落實對策;組織重大操作前安全、技術措施的交底工作。
5、設備部(維護部)部長負責本部門較高及以上風險作業的到位管理;負責本部門人員制定各種重大作業的安全、技術措施方案和應急處理方案的審核;負責組織相關人員研究因特殊情況不能進行重大作業項目的解決方案,制定并落實對策;組織重大作業前安全、技術措施的交底工作。
6、安監部部長負責監督較高及以上風險作業的到位情況,負責審核各種重大操作(或作業)的安全方案和應急處理方案;負責對本部門監督人員安全措施的事先交底、到位監督等工作。
(二)各級監督人員到位到崗監督的重點內容:
1、工作票簽發人、工作票許可人、班長主要對現場安全措施是否到位、是否辦理了工作票、工作負責人責任是否到位,是否違章作業進行監督把關。
2、部門安全員重點檢查是否辦理了工作票、工作負責人是否在現場、安全措施是否落實到位、是否有危險點分析和預控方案、作業人員是否根據作業內容配備和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和各類安全工器具,班長是否履行了監督責任等,及時發現并指出作業現場存在的問題,監督落實整改,發現違章行為,按照有關規定落實考核,并建立安全監督檢查臺帳,做好記錄。
3、部門領導對工作負責人、班長、部門安全員的履職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對現場的安全作業情況和作業技術方案進行檢查指導。
4、安監部安全專工按照責任劃分,對相關部門工作負責人、班長、車間安全員和部門領導的履職情況實施監督,糾正現場違章,落實考核,做好安全監督檢查記錄。
第三章 罰 則
第九條 現場風險預控到位監督的內部考核
(一)現場管理、監督、領導責任落實不到位,出現違章現象對相關責任人考核。
(二)部門在現場發現違章,按照內部管理、監督責任落實考核,直至責任班組和責任人。
(三)安監部在現場發現違章,按照部門責任、責任人的連帶關系落實考核。
(四)廠領導現場發現違章,按照部門責任、管理責任、責任人逐級落實考核。
第十條 作業現場發生生產人身傷亡事故的責任追究
(一)本廠員工發生生產人身傷亡事故的責任追究
按照“誰帶班,誰負責”、“誰監護,誰負責”、“誰監督,誰負責”、“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進行責任追究。觸犯法律的,追究法律責任。
1、發生生產人身死亡事故。根據事故調查組的調查結論,按事故責任的劃分,對事故責任單位、有關責任人給予以下處分,對責任單位的考核按照經濟責任制條款執行。
(1)由于檢修、消缺工作導致的人身死亡事故。因死者本人違章導致死亡的,對現場工作負責人給予開除廠籍留廠查看一年處分;非死者本人原因導致死亡的,對事故直接責任者給予開除廠籍留廠查看二年處分,對現場工作負責人給予開除廠籍留廠查看一年處分;對事故責任單位的班長(技術員)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對事故責任單位的安全員給予行政記過處分;對事故責任單位的專責工程師給予行政記過處分;對事故責任單位的主任(經理)和副主任(副經理)給予行政撤職處分;對事故責任單位所屬公司安監處責任專工給予行政記過處分;對事故責任單位所屬公司安監處處長給予行政撤職處分;對事故責任單位公司經理、書記和分管副經理給予行政撤職處分。
(2)由于設備缺陷和技術監控不到位等設備不安全狀態或檢修技改施工方案不完善導致的人身死亡事故,對設備部責任點檢員給予開除廠籍留廠查看二年處分;對設備部責任正、副點檢長給予行政撤職處分;對設備部安全專工給予行政記過處分;對設備部部長、書記和主管副部長給予行政撤職處分。
(3)由于運行誤操作導致的人身死亡事故,對主要責任者給予開除廠籍留廠查看二年處分;對責任單位機組長(輔控長、直屬班組技術員)和單元長(輔控值長、直屬班組班長)給予開除廠籍留廠查看一年處分;對責任單位主控正、副值長(輔控車間正、副主任)給予行政撤職處分;對發電部責任專工(主管)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對發電部安全專工(輔控車間安全專工)給予行政記過處分;對發電部部長、書記和主管副部長(部長助理)給予行政撤職處分。
(4) 由于違反工作許可規定而導致的人身死亡事故,對工作許可人給予開除廠籍留廠查看二年處分;對責任單位機組長(輔控長、直屬班組技術員)和單元長(輔控值長、直屬班組班長)給予開除廠籍留廠查看一年處分;對責任單位主控正、副值長(輔控車間正、副主任)給予行政撤職處分;對發電部責任專工(主管)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對發電部安全專工(輔控車間安全專工)給予行政記過處分;對發電部部長、書記和主管副部長(部長助理)給予行政撤職處分。
(5)發生前款人身死亡事故,對安監部責任專工給予行政記過處分;對安監部部長和主管副部長給予行政撤職處分。
2、發生生產人身重傷事故。根據事故調查組的調查結論,按事故責任的劃分,對事故責任單位、有關責任人給予以下處分,對責任單位的考核按照經濟責任制條款執行。
(1)由于檢修、消缺工作導致的人身重傷事故,對事故直接責任者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對現場工作負責人給予行政記過處分;對事故責任單位的班長(技術員)給予行政記過處分;對事故責任單位的安全員給予行政警告處分;對事故責任單位的專責工程師給予行政警告處分;對事故責任單位(車間)的主任和副主任給予行政撤職處分;對事故責任單位所屬公司安監處專工給予行政警告處分;對事故責任單位所屬公司安監處處長給予行政降級處分;對事故責任單位所屬公司書記給予行政警告處分;對事故責任單位所屬公司經理和主管副經理給予行政記過直至降級處分。
(2)由于設備缺陷和技術監控不到位等設備不安全狀態或檢修、技改施工方案不完善導致的人身重傷事故,對設備部責任點檢員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對設備部責任正、副點檢長給予行政記過處分;對設備部安全專工給予行政警告處分;對設備部部長、書記和主管副部長給予行政記過直至降級處分。
(3)由于運行誤操作導致的人身重傷事故,對主要責任者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對責任單位機組長(輔控長、直屬班組技術員)和單元長(輔控值長、直屬班組班長)給予行政記過處分;對責任單位主控正、副值長(輔控車間正、副主任)給予行政降級處分;對發電部責任專工(主管)給予行政記過處分;對發電部安全專工(輔控車間安全專工)給予行政警告處分;對發電部部長、書記和主管副部長(部長助理)給予行政記過直至降級處分。
(4)由于違反工作許可規定而導致人身重傷事故,對工作許可人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對責任單位機組長(輔控長、直屬班組技術員)和單元長(輔控值長、直屬班組班長)給予行政記過處分;對責任單位主控正、副值長(輔控車間正、副主任)給予行政降級處分;對發電部責任專工(主管)給予行政記過處分;對發電部安全專工(輔控車間安全專工)給予行政警告處分;對發電部部長、書記和主管副部長(部長助理)給予行政記過直至降級處分。
(5)發生前款人身重傷事故,對安監部責任專工給予行政警告處分;對安監部部長和主管副部長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3、發生生產人身輕傷事故。根據事故調查組的調查結論,按事故責任的劃分,對事故責任單位、有關責任人給予以下處分,對責任單位的考核按照經濟責任制條款執行:
(1)由于檢修、消缺工作導致的人身輕傷事故,對事故直接責任者給予行政記過處分;對現場工作負責人給予行政警告處分;對事故責任單位的班長(技術員)給予內部下崗三個月處理;對事故責任單位的專責工程師給予內部下崗二個月處理;對事故責任單位的安全員給予內部下崗一個月處理;對事故責任單位的主任(經理)和副主任(副經理)給予行政降級處分;對事故責任單位所屬公司安監處專工給予內部下崗一個月處理;對事故責任單位所屬公司安監處處長通報批評;對事故責任單位所屬公司經理(副經理)給予通報批評。
(2)由于設備缺陷和技術監控不到位等設備不安全狀態或檢修、技改施工方案不完善導致的人身輕傷事故,對設備部責任點檢員給予行政警告處分;對設備部責任正、副點檢長給予行政內部下崗一個月處理;對設備部安全專工給予內部下崗一個月處理;對設備部部長、書記給予通報批評。
(3)由于運行誤操作導致的人身輕傷事故,對主要責任者給予行政記過處分;對責任單位機組長(輔控長、直屬班組技術員)和單元長(輔控值長、直屬班組班長)給予行政警告處分;對責任單位主控正、副值長(輔控車間正、副主任)給予行政警告處分;對發電部安全專工(輔控車間安全專工)給予內部下崗一個月處理;對發電部部長、書記給予通報批評。
(4)由于違反工作許可規定而導致的人身輕傷事故,對工作許可人給予行政記過處分;對責任單位機組長(輔控長、直屬班組技術員)和單元長(輔控值長、直屬班組班長)給予行政警告處分;對責任單位主控正、副值長(輔控車間正、副主任)給予行政警告處分;對發電部安全專工(輔控車間安全專工)給予內部下崗一個月處理;對發電部部長、書記給予通報批評。
(5)發生前款人身輕傷事故,對安監部責任專工給予內部下崗一個月處理;對安監部部長給予通報批評。
(二)本廠員工出外承攬工程發生人身傷亡事故的責任追究
按照“誰承包,誰負責”、“誰帶隊,誰負責”、“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進行責任追究。
1、發生己方責任人身死亡事故。根據事故調查組的調查結論,對事故責任單位、有關責任人給予以下處分。因死者本人違章導致死亡的,對現場工作負責人給予開除廠籍留廠查看一年處分;非死者本人原因導致死亡的,對事故直接責任者給予開除廠籍留廠查看二年處分,對現場工作負責人給予開除廠籍留廠查看一年處分;對事故責任單位的班組帶班人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對承攬項目的安全員給予行政記過處分;對相應專業的專責工給予行政記過處分;對事故責任單位的主任(經理)和副主任(副經理)給予行政撤職處分;對事故責任單位所屬公司工程處處長給予行政撤職處分;對承攬項目的安全負責人給予行政記過處分;對事故責任單位所屬公司安監處處長給予行政撤職處分;對事故責任單位所屬公司經理、書記和主管副經理給予行政撤職處分。
2、發生己方責任人身重傷事故。根據事故調查組的調查結論,對事故責任單位、有關責任人給予以下處分。對事故直接責任者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對現場工作負責人給予行政記過處分;對事故責任單位的班組帶班人給予行政警告處分;對承攬項目的安全員給予行政警告處分;對事故責任單位(車間)的主任(副主任)給予行政降級處分;對相應專業的專責工給予行政警告處分;對事故責任單位所屬公司工程處處長給予行政降級處分;對承攬項目的安全負責人給予行政警告處分;對事故責任單位所屬公司安監處處長給予行政降級處分;對事故責任單位所屬公司經理和主管副經理給予行政降級處分。
(三)承包單位施工人員發生人身傷亡事故的責任追究
按照“誰發包,誰負責”、“誰準入,誰負責”、“誰監護,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建立責任連帶機制,進行責任追究。
1、發生生產人身死亡事故。根據事故調查組的調查結論,按事故責任的劃分,對事故責任單位、有關責任人給予以下處分,對責任單位的考核按照經濟責任制條款執行。
(1)廠發包的項目。對項目責任單位監護人(使用人)給予開除廠籍留廠查看一年處分;對項目責任單位安全員給予行政記過處分;對項目責任單位主任(經理)給予行政撤職處分;對項目責任單位所屬公司安監處專工給予行政記過處分;對項目責任單位所屬公司安監處處長給予行政降級處分;對項目責任單位所屬公司經理給予行政降級處分;對發包部門責任人給予行政記過直至開除廠籍留廠查看一年處分;對發包部門負責人給予行政降級直至行政撤職處分;對廠安監部責任專工給予行政記過處分;對廠安監部部長和主管副部長給予行政降級處分;
(2)檢修(實業)公司發包的項目。對項目責任單位監護人(使用人)給予開除廠籍留廠查看一年處分;對項目責任單位安全員給予行政記過處分;對項目責任單位主任(經理)給予行政撤職處分;對項目責任單位所屬公司工程處責任專工給予行政記過處分;對項目責任單位所屬公司工程處處長給予行政撤職處分;對項目責任單位所屬公司安監處責任專工給予行政記過處分;對項目責任單位所屬公司安監處處長給予行政撤職處分;對項目責任單位所屬公司經理和主管副經理給予行政撤職處分;對廠安監部責任專工給予行政警告處分;對廠安監部部長和主管副部長給予行政降級處分。
2、發生生產人身重傷、輕傷事故。根據事故調查組的調查結論,對事故責任單位、有關責任人的處分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一條 本規定適用于項目部各部門。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2篇 工務段生產安全風險預控體系運行管理考核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責任,持續改進安全總體績效,確保生產安全風險預控管理體系(以下簡稱體系)的規范運行,根據上級體系考核標準、獎罰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規定了工務段對于體系的日常運行管理要求與考核獎罰事宜。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工務段所屬各區段、工區、機關各科室及委外單位。
第四條 體系運行管理和考核工作堅持統一管理、分工負責、實時控制、實事求是、持續改進的原則。
第五條 關鍵名詞術語解釋
風險預控:在危險源辨識和風險評估的基礎上,預先采取措施消除或控制生產安全風險的過程。
持續改進:為改進安全總體績效,根據體系安全生產方針,完善生產安全風險預控管理的過程。持續改進活動對于整個體系和體系中的每個要素、每項工作都適用。
不符合:不滿足法律、法規、國家及行業標準、國務院部門規章、體系文件、體系要求及考核標準。不符合依據其性質分為兩類,一類是一般不符合,指的是對于體系要素或體系文件的要求而言,存在個別、偶然、孤立或輕微的問題;第二類是嚴重不符合,指的是對于體系要素或體系文件的要求而言,存在以下任一情況:系統性失效,區域性失效,體系運行后仍然存在嚴重的安全危害。
體系文件:對段轄各級組織和個人在安全生產全過程中的管理、作業等活動作出的書面規范。體系文件應經過審核并正式下發,包括安全管理手冊、程序文件、風險管理手冊、各項安全生產管理辦法及制度、作業標準、作業辦法、安全操作規程、安全措施等。
第二章 組織與職責
第六條 工務段成立體系運行管理及考核領導小組。組長由段長擔任,副組長由其他段領導擔任,成員由機關各科室、車隊、區段正職組成。
工務段體系運行管理及考核領導小組職責:
(一)為建立、實施、保持和改進安全風險預控管理體系提供必要的資源。
(二)建立健全并落實各級、各工種安全生產責任制。
(三)制定并定期審核段風險預控安全生產方針、目標、指標。
(四)編制、完善段管理手冊、程序文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作業標準等體系文件。
(五)批準年度管理方案,審定安全目標、指標,督促、檢查段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隱患。
(六)編制并實施段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
(七)編制并落實生產安全事故、故障現場處置方案,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故障。
(八)做出有關獎懲決定。
第七條 段體系運行管理及考核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安全監察科,辦公室主任由安全監察科科長擔任,配備兼職管理人員,負責組織協調體系的日常運行管理與考核工作。
第八條 段體系運行管理及考核領導小組下設工作組,負責體系日常運行管理與考核工作。工作組包括黨政辦公室、經營管理科、生產技術科、安全監察科、職工教育科及車隊。工作組組長由分管生產安全副段長擔任,工作組副組長由各科室、車隊負責人擔任,工作組成員由副組長指派。
工作組職責:
(一)協調配合做好段安全生產工作,并按規定安排部署月度動態檢查,組織或參與段體系定期考核。
(二)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與生產安全有關規章制度、標準和操作規程的立、改、廢工作。
(三)按規定對設備設施、工器具、材料、安全防護裝備、勞動保護用品等進行選型、購置、驗收接管、檢測、檢驗及鑒定,建立健全分管業務范圍內的安全生產檔案、臺賬、記錄和統計報表,辦理備案登記手續和有關證照等,并負責督查、考核有關工作開展情況。
(四)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組織開展年度和持續的危險源辨識與風險評估,制定、落實預防與糾正措施。掌握分管業務范圍內的危險源及其管控措施,對分管范圍內的危險源辨識和風險評估、風險控制情況進行督查、考核,對體系年度管理方案中明確的高風險任務、高風險場所、消防重點部位進行重點督查。
(五)對分管范圍內的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復查驗證工作質量負責,對隱患進行原因分析、責任追究并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對重大隱患的排查、整治、復查驗證、原因分析和責任追究進行重點督查并積極協調整改事宜。
(六)負責對段制定的、上級制定在段內轉發執行的與生產安全有關的規章制度、規程、標準等,每年至少開展一次合規性評價,整改不符合或提出糾正不符合的建議與意見。
(七)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業務工作時,同時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分管業務內的安全工作,并定期召開包括安全生產工作內容的業務會議,總結部署有關安全生產工作。
第三章 運行管理與檢查考核
第九條 段體系運行管理及考核領導小組應嚴格按照體系考核標準、體系文件、年度管理方案和其他有關要求,組織開展體系運行管理與考核工作;體系運行管理及考核領導小組辦公室應定期匯總、統計分析存在的問題,持續改進體系管理與考核工作,并按要求上報有關材料。
第十條 段對體系實行二級運行管理和檢查考核。即段對區段、班組,班組對個人。
第十一條 體系檢查考核對象及方式。
(一)段檢查考核分為定期和動態兩種方式,并按權重計算綜合得分:
1.定期檢查考核:機關各科室、車隊每月至少組織一次考核,季度覆蓋率達到100%。
2.動態檢查考核:機關各科室按照分工,每月自行組織不少于一次檢查考核,每次檢查考核區段數不少于2個、班組不少于15個,季度覆蓋率達到100%。
第十二條 體系檢查考核實施組織。
(一)科室、車隊及工區負責人負責組織月度動態檢查考核。
(二)生產安全副段長負責組織定期檢查考核。
(三)防洪、防寒、防火等專項檢查或春秋季安全大檢查等綜合檢查由分管段領導牽頭組織。
第十三條 事故及相關指標扣分標準。
(一)考核季度內發生責任死亡事故,每死亡一人,負全部責任的,在季度總分中扣30分。
(二)考核季度內發生責任重傷事故,每重傷一人,負全部責任的,在季度總分中扣15分。
(三)考核季度內發生責任輕傷事故,每輕傷一人,負全部責任的,在季度總分中扣10分。
(四)考核季度內發生責任非傷亡一般a類事故,每發生一起,負全部責任的,在季度總分中扣15分。
(五)考核季度內發生責任非傷亡一般b類事故,每發生一起,負全部責任的,在季度總分中扣10分。
(六)考核季度內發生責任非傷亡一般c類事故,每發生一起,負全部責任的,在季度總分中扣8分。
(七)考核年度內事故件數未突破考核指標的,每發生一起,負全部責任的,在年度總分中扣6分。
(八)與生產經營相關的道路交通事故和火災事故,根據承擔事故責任的大小,比照傷亡事故或非傷亡事故扣分標準進行扣分。
(九)考核年度內設備故障指標完成情況未達到年初考核目標的,在年度總分中扣1~5分。
(十)考核年度內事故件數突破考核指標的,超出一件在年度總分中扣5分,再每超出一件翻倍扣分。
(十一)自檢每少一次,或自檢工作開展不認真、存在弄虛作假等情況,在季度總分中扣5分。
(十二)對于掛牌督辦的重大隱患,無客觀理由未在計劃期限內完成整改的,每條在年度總分中扣2分。
(十三)安全信息資料未按要求在規定時間內上報,每次在季度總分中扣1分。
以上(一)至(七)項和第(十)項,負主要責任的,按全部責任的50%扣分;負重要責任的,按全部責任的30%扣分;負次要責任的,按全部責任的20%扣分;負同等責任的,扣同等分值。
第十四條 考核中重復發現、無故未整改的,在季度總分中按標準分值的二倍進行扣分。
第十五條 年度內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取消年度評級資格:
(一)被省級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門或神華、準能集團公司責令停產整頓兩次及以上的。
(二)瞞報、謊報、遲報、漏報重傷及以上傷亡事故或直接經濟損失超過100萬以上事故的。
(三)發生被省級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門通報處罰的環境事件的。
第十六條 季度及年度考核評分計算方式:
(一)季度考核:滿分為100分,季度考核得分=定期檢查考核得分+動態檢查考核得分-事故及相關指標扣分值。
(二)年度考核得分為全年四個季度考核得分的平均數-年度事故及相關指標扣分值。
第十七條 體系達標分為四個等級,評級標準如下:
一級:考核年度內得分在90分及以上,且同時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一)考核年度內,不發生責任死亡事故、責任重傷事故。
(二)考核年度內,不發生一般c類及以上鐵路交通事故。
(三)安全生產周期1000天及以上。
二級:考核年度內得分在80分及以上至90分,且同時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一)考核年度內,不發生責任重傷及以上事故。
(二)考核年度內,不發生一般c類及以上鐵路交通事故。
(三)安全生產周期500天及以上。
三級:考核年度內得分在70分及以上至80分,且同時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一)考核年度內,不發生責任重傷及以上事故。
(二)考核年度內,不發生一般b類及以上鐵路交通事故。
四級:考核年度內得分在60分及以上至70分,且同時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一)考核年度內,不發生責任重傷及以上事故。
(二)考核年度內,不發生一般b類及以上鐵路交通事故。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工務段安委會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工務段生產本質安全體系運行管理與考核規定(試行)》(大準鐵工字〔2022〕15號)同時廢止。
第3篇 公司安全風險預控管理體系建設考核辦法
為加快推進公司安全風險預控管理體系(以下簡稱體系)建設,強化安全管理基礎,構建安全管理長效機制,特制定本辦法。
一、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生產(基建)礦井。
二、組織機構
公司成立體系建設考核領導小組,陳培任組長,畢昌虎任副組長,公司相關高管及部室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在安監局下設體系建設考核辦公室(以下簡稱考核辦),負責日常工作。各礦應成立相應的考核組織機構,確保工作正常開展。
三、考評的方式及內容
1.考評方式:動態檢查與定期評價相結合。
2.考評的主要內容:領導重視程度,工作標準編制與執行,責任制編制與執行,危險源辨識、風險評估和預控管理,人的不安全因素控制,隱患排查與整改,應急預案管理,事故防范,安全風險預控管理體系培訓,職業健康管理,安全文化建設,信息系統建設等。
3.等級評定采用綜合得分作為評價指標。采用過程評價與結果考核相結合的方法,根據體系推進的快慢、實施的效果,對應計劃、實施、檢查、處置環節,按照《國投新集公司安全風險預控管理體系建設考核評分標準》)進行考核,綜合評判相應得分。
四、對生產、基建礦井的評級辦法
考評分為三個等級,即良好、合格、不合格。等級劃分標準見下表。
“安全風險預控管理體系”等級劃分標準表
安全風險預控管理體系
綜合得分s
良好
s>85
合格
70≤s≤85
不合格
s<70
1.日常動態檢查存在的問題與季度驗收考核評級掛鉤。考評結果與礦井月度考核工資相掛多,考評等級為“良好”的單位,比標準每增加1分,獎勵礦井月度考核工資的0.1%;考評等級為“合格”的單位,不獎不罰;考評等級為“不合格”的單位,比標準每少1分,扣減礦井月度考核工資0.1%。
2.各礦應按體系建設有關規定內容開展工作,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將按公司規定對有關責任人進行問責。
(1)高度重視體系建立及運行工作,凡對體系建設工作不重視、懈怠或不配合的。
(2)未按照時間節點推進、建立、完成安全風險預控管理體系的。
(3)未成立專職機構、配置專職工作人員,或無固定辦公場所的。
(4)未建立體系培訓、考核機制,未組織對礦井全體員工進行培訓、考核的,或所制定的體系培訓計劃內容不全面、無針對性、培訓記錄不完善的。
(5)未對危險源進行全面、系統的辨識和風險評估,辨識范圍未覆蓋本單位的所有活動及區域的,辨識過程未全員參與、自下而上逐級辨識的。
(6)未制定詳細的工作計劃或未按工作計劃實施的。
(7)體系建設規章制度、工作標準未執行的。
(8)體系崗位責任制、規章制度、管理標準、管理措施不健全的。
(9)體系文件發布后未按要求進行貫徹、培訓的,沒有建立運行記錄的,或不按照體系運行計劃實施的。
(10)圖紙、臺帳、報表、記錄等原始資料不真實,弄虛作假的。
(11)報送體系建立所需資料時,出現資料不符合、缺項的,或未按要求及時報送的。
第4篇 工務段生產安全風險預控體系運行管理與考核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責任,持續改進安全總體績效,確保生產安全風險預控管理體系(以下簡稱體系)的規范運行,根據上級體系考核標準、獎罰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規定了工務段對于體系的日常運行管理要求與考核獎罰事宜。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工務段所屬各區段、工區、機關各科室及委外單位。
第四條 體系運行管理和考核工作堅持統一管理、分工負責、實時控制、實事求是、持續改進的原則。
第五條 關鍵名詞術語解釋
風險預控:在危險源辨識和風險評估的基礎上,預先采取措施消除或控制生產安全風險的過程。
持續改進:為改進安全總體績效,根據體系安全生產方針,完善生產安全風險預控管理的過程。持續改進活動對于整個體系和體系中的每個要素、每項工作都適用。
不符合:不滿足法律、法規、國家及行業標準、國務院部門規章、體系文件、體系要求及考核標準。不符合依據其性質分為兩類,一類是一般不符合,指的是對于體系要素或體系文件的要求而言,存在個別、偶然、孤立或輕微的問題;第二類是嚴重不符合,指的是對于體系要素或體系文件的要求而言,存在以下任一情況:系統性失效,區域性失效,體系運行后仍然存在嚴重的安全危害。
體系文件:對段轄各級組織和個人在安全生產全過程中的管理、作業等活動作出的書面規范。體系文件應經過審核并正式下發,包括安全管理手冊、程序文件、風險管理手冊、各項安全生產管理辦法及制度、作業標準、作業辦法、安全操作規程、安全措施等。
第二章? 組織與職責
第六條 工務段成立體系運行管理及考核領導小組。組長由段長擔任,副組長由其他段領導擔任,成員由機關各科室、車隊、區段正職組成。
工務段體系運行管理及考核領導小組職責:
(一)為建立、實施、保持和改進安全風險預控管理體系提供必要的資源。
(二)建立健全并落實各級、各工種安全生產責任制。
(三)制定并定期審核段風險預控安全生產方針、目標、指標。
(四)編制、完善段管理手冊、程序文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作業標準等體系文件。
(五)批準年度管理方案,審定安全目標、指標,督促、檢查段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隱患。
(六)編制并實施段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
(七)編制并落實生產安全事故、故障現場處置方案,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故障。
(八)做出有關獎懲決定。
第七條 段體系運行管理及考核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安全監察科,辦公室主任由安全監察科科長擔任,配備兼職管理人員,負責組織協調體系的日常運行管理與考核工作。
第八條 段體系運行管理及考核領導小組下設工作組,負責體系日常運行管理與考核工作。工作組包括黨政辦公室、經營管理科、生產技術科、安全監察科、職工教育科及車隊。工作組組長由分管生產安全副段長擔任,工作組副組長由各科室、車隊負責人擔任,工作組成員由副組長指派。
工作組職責:
(一)協調配合做好段安全生產工作,并按規定安排部署月度動態檢查,組織或參與段體系定期考核。
(二)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與生產安全有關規章制度、標準和操作規程的立、改、廢工作。
(三)按規定對設備設施、工器具、材料、安全防護裝備、勞動保護用品等進行選型、購置、驗收接管、檢測、檢驗及鑒定,建立健全分管業務范圍內的安全生產檔案、臺賬、記錄和統計報表,辦理備案登記手續和有關證照等,并負責督查、考核有關工作開展情況。
(四)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組織開展年度和持續的危險源辨識與風險評估,制定、落實預防與糾正措施。掌握分管業務范圍內的危險源及其管控措施,對分管范圍內的危險源辨識和風險評估、風險控制情況進行督查、考核,對體系年度管理方案中明確的高風險任務、高風險場所、消防重點部位進行重點督查。
(五)對分管范圍內的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復查驗證工作質量負責,對隱患進行原因分析、責任追究并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對重大隱患的排查、整治、復查驗證、原因分析和責任追究進行重點督查并積極協調整改事宜。
(六)負責對段制定的、上級制定在段內轉發執行的與生產安全有關的規章制度、規程、標準等,每年至少開展一次合規性評價,整改不符合或提出糾正不符合的建議與意見。
(七)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業務工作時,同時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分管業務內的安全工作,并定期召開包括安全生產工作內容的業務會議,總結部署有關安全生產工作。
第三章? 運行管理與檢查考核
第九條 段體系運行管理及考核領導小組應嚴格按照體系考核標準、體系文件、年度管理方案和其他有關要求,組織開展體系運行管理與考核工作;體系運行管理及考核領導小組辦公室應定期匯總、統計分析存在的問題,持續改進體系管理與考核工作,并按要求上報有關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