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大學綜合財務預算管理體辦法
西安科技大學綜合財務預算管理體辦法
(2004年5月修訂)
高等院校財務預算是高校根據其事業發展計劃的任務編制的財務收支計劃,是高校財務工作的基本依據。根據財政部頒布的《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和《陜西省教育事業單位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結合我校實際,特制訂本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高等院校財務預算是高校根據其事業發展計劃和任務編制的財務收支計劃,是高校財務工作的基本依據。根據財政部頒布的《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及《陜西省教育事業單位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要求,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校綜合財務預算分兩級編制,即二級單位綜合財務預算和校級綜合財務預算。
第三條
為加強財務管理,提高經費的使用效益,在編制綜合財務預算時,必須做到收支平衡、略有節余,嚴禁編制赤字預算,堅持超支不補,節余留用的預算管理原則。
第二章編制預算
第四條
各單位在編制財務預算時,須如實反映單位的財務狀況,注重開源節流,精打細算,注重效益,并遵循以下幾條原則:
(一)政策性原則:各單位編制的財務預算要正確體現和貫徹國家有關規定及學校的有關規章制度。
(二)可靠性原則:收入預算要留有預備費,對沒有把握的收入原則上不列為收入預算,支出預算要考慮物價調整和不可預見等因素,在預算中收支數字要做到真實、可靠,不得任意編造。
(三)合理性原則:必須合理安排各項資金,在編制預算時,應在保證人員經費的前提下(包括學生生活補貼及獎學金和應付課時費等),統籌兼顧,區別輕重緩急,科學合理安排其他費用。
(四)完整性原則:在編制財務預算時,必須真實反映全收全支項目和金額,不許隱瞞或預算之外另留收支項目。
(五)統一性原則:校級財務預算必須按照上級部門統一設置的預算表格、計算口徑和計算依據,填列有關收支數字。各二級單位的財務預算必須按照校財務處統一設置的預算表格和有關規定填列有關收支數字。
第五條
教學、科研預算的編制
(一)以各院系為單位分別編制各自年度財務預算。
(二)按核定編制崗位人員數和在籍學生核撥人員費用,核定課時數撥付課時費,各單位進行人、財、物的成本核算(按實際支出壓縮5%編制)。
(三)各單位應加強財務管理,控制支出,為調動職工積極性,可以在報批情況下將崗貼、獎金等費用進行改革,集中管理。
(四)對于各教學單位有下列情況的,學校給予補貼。即:對在職博士、扶貧支教人員、公派出國人員、重點實驗室、重點學科、艱苦專業、特殊實習、實驗和運動會費用等。
(五)結余分配
1.各教學單位事業費用年終結余部分按30%提留,用于超課時支出、校內津貼差額支出以及招待費支出等;70%留各系發展基金(其中25%彌補各系事業經費),用于實驗室建設、教學支出等。
2.教學、科研創收收入首先用于彌補事業費,結余可按70%提留作為福獎基金;30%作為發展基金。
第六條
后勤保障預算的編制:由總務處代表學校根據上年實際情況,保證教學科研及師生生活條件,編制項目預算,其中:水、電、暖、氣按承包目標管理,其它專項按項目進行管理。
第七條
管理職能部門財務預算由校財務處統一編制。
(一)嚴格按核定的編制、定崗人數核撥人員費用和事業費。
(二)嚴格控制業務費、通信費、招待費等項的支出。
第八條
基本建設預算按照學校發展規劃及財力實際由校黨政確定發展建設規劃,編制年度預算。
第九條
校內各有關創收單位(包括校辦產業),應按學校有關規定或按照任務合同管理,完成核定上交任務。
第十條
各二級單位年度預算的編制和確定,實行“兩上兩下”的辦法進行,即各單位將初步編制的財務預算上報校財務審核,財務審核同意返回到各單位進行修改,各單位將修改后的預算再上報,由校行政會議審定。
第十一條
綜合財務預算須經學校審定并報上級部門批準。
第十二條
各二級單位的下年度預算應在每年十二月十日上報審核,經批準的預算在下年元月開始執行。
第十三條
各二級單位的預算須注明用款進度及用款時限,否則財務處有權拒付。
第三章執行預算
第十四條
各單位嚴格執行經審定批準的財務預算,本著勤儉節約、自力更生的原則,積極籌措資金,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確保單位財務預算收支平衡。
第十五條
經審定的財務預算是單位財務活動的依據,是單位財務工作的指導性文件,具有很強的約束力。任何個人都是預算的執行者,均無權調整和變更已經審定的預算。確因特殊原因需要調整預算時,按規定程序報批。
第十六條
各業務分管校領導對各業務口負有監督管理責任。在預算內有權根據工作對已有項目經費進行調整,但不得突破預算。
第十七條
為保證預算的嚴肅性,凡突破預算或超進度用款須經主管校領導批準并經主管財務校長加簽,特殊情況按校黨政議事規則處理。
第十八條
自行調整和變更預算項目,或改變資金用途和開支范圍以及支出標準時,財務部門應拒絕執行,不予辦理報銷和付款業務。
第四章調整預算
第十九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可以申請調整預算:
(一)上級部門核定“教育事業經費撥款”有較大幅度調整。
(二)學校招生計劃有大的調整,或各系之間招生人數做了比較大的調整。
(三)學生收費標準有了大幅度調整。
(四)由于國家出臺了新的稅收和工資政策或增加了津貼、補助項目或調整了原發放標準。
(五)發生了比較嚴重的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
第二十條
教學、科研單位編制的財務預算,每年九月份新生入校后進行調整,除凈增學生和課時變化的可調整預算外,其它因素財務預算原則上不作調整。編制財務收支計劃的經營性單位因資金周轉因素和市場因素造成的成本費用自行消化,不能影響給學校的上繳數。
第二十一條
各單位財務預算調整時應本著量入為出,自求平衡的原則,沒有資金來源的支出項目不能在調整預算中編列,必須編制的支出項目各單位應積極組織收入,或節約其他開支尋求資金來源。
第二十二條
調整預算的程序:調整預算的單位以書面形式提出調整預算申請,并附調整預算建議表,報財務處轉呈主管財務校長審定。
第二十三條
調整預算一經審定批準后,即可開始執行。審定未通過,財務部門仍按原預算方案執行。申請調整的支出項目,在審定未通過前,各單位一律不得簽定購銷合同或承諾業務,否則,財務部門不予付款,責任自負。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
各二級單位應該明確主管財務工作負責人及其應負的責任。對在預算執行過程中玩忽職守,造成經濟損失,或者弄虛作假,違紀違法的領導人和責任人,將給予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各二級單位的財務預算執行情況今后將作為領導干部年終考評內容之一。各單位預算執行情況由學校組織有關人員進行抽查和評價,對執行情況比較差的單位負責人將給予批評或作相應處罰,對預算執行造成經費嚴重流失,保證不了正常運轉,對責任人給予嚴肅處理。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校財務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凡與本辦法相抵觸的條款以本辦法為準。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