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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繼續醫學教育學分授予及登記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4-04-22 10:18:12 查看人數:84

      省繼續醫學教育學分授予及登記管理辦法

      省繼續醫學教育學分授予及登記管理辦法

      河南省繼續醫學教育學分授予及登記管理辦法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繼續醫學教育學分的授予與登記管理,根據全國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頒發的《繼續醫學教育學分授予與管理辦法》(全繼委[2006]11號)和省衛生廳、人事廳頒發的《河南省衛生技術人員繼續醫學教育實施辦法》(豫衛發[2002]20號),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一、學分的分類:

      繼續醫學教育實行學分制,學分分為I類學分和Ⅱ類學分兩類。

      (一)I類學分

      1.國家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

      (1)由全國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評審、批準并公布的項目。

      (2)國家級繼續醫學教育基地申報,由全國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公布的項目。

      2.省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

      (1)由省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評審、批準并公布的項目。

      (2)省級繼續醫學教育基地申報,由省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認可公布的項目。

      (3)中華醫學會、中華口腔學會、中華預防醫學會、中華護理學會、中國醫院協會、中國醫師協會(以下簡稱指定社團組織)所屬各學術團體申報的非國家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在分別經以上學(協)會組織評審并批準后,由全國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統一公布的項目。

      3.推廣項目

      推廣項目是為適應基層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培訓、衛生突發事件應急培訓,以及面向全體在職衛生人員開展的培訓需要(如職業道德法規教育),由衛生部或省衛生廳組織和批準的項目(包括遠程教育項目)。

      (二)Ⅱ類學分

      省轄市級醫學教育項目和繼續醫學教育活動以及自學、發表論文、科研立項、單位組織的學術活動等其它形式的繼續醫學教育活動授予Ⅱ類學分。

      1.經省轄市繼續醫學教育管理機構評審、批準并公布的項目;

      2.省轄市級繼續醫學教育基地舉辦,由省轄市繼續醫學教育管理機構公布的項目;

      3.自學、發表論文、科研立項、單位組織的學術活動等其它形式的繼續醫學教育活動。

      二、學分要求:

      繼續醫學教育對象每年參加繼續醫學教育活動,所獲得的學分不低于25學分。其中I類學分5—10學分,Ⅱ類學分不低于15—20學分。省級醫療衛生機構及三級醫院的繼續醫學教育對象五年內通過參加國家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獲得的學分數不得低于10學分。每年獲得的遠程繼續教育學分數不超過10學分。Ⅰ、Ⅱ類學分不可互相替代。其中:

      (一)醫、技、藥、疾控、保健和衛生監督等專業技術人員

      1.省級醫療衛生機構、三級醫院

      中級以上人員每年完成Ⅰ類學分為10學分。

      2.市級醫療衛生機構(三級醫院除外)

      中級以上人員每年完成Ⅰ類學分為8學分。

      3.縣級醫療衛生機構

      中級以上專業技術人員每年完成Ⅰ類學分5學分

      (二)護理人員

      1.省級醫療機構、三級醫院

      護師以上護理人員每年完成Ⅰ類學分為7學分。

      2.市級醫療機構(三級醫院除外)

      護師以上護理人員每年完成Ⅰ類學分6學分。

      3.縣級醫療機構

      護師以上護理人員每年完成Ⅰ類學分5學分。

      (三)休產假者每年應完成學分12學分(不區別Ⅰ、Ⅱ類學分)。鄉級以下醫療機構的繼續醫學教育對象每年完成繼續醫學教育活動的最低分數不得低于15學分(不區別Ⅰ、Ⅱ類學分)。

      三、學分授予標準

      (一)I類學分計算方法

      1.參加國家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活動,參加者經考核合格,按3小時授予1學分;主講人每小時授予2學分。每個項目所授學分數最多不超過10學分。

      2.參加省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活動,參加者經考核合格,按

      6小時授予1學分;主講人按每小時授予1學分。每個項目所授學分最多不超過10學分。

      3.國家級遠程繼續醫學教育項目和推廣項目按課件的學時數每3小時授予1學分。每個項目所授學分數最多不超過5學分。

      (二)Ⅱ類學分計算方法:

      1.參加省轄市繼續醫學教育項目,經考核合格,每6小時授予1學分,每次最多3學分,主講人每1小時授予1學分。參加者全年獲得此類學分最多不超過6學分。

      2.凡自學與本學科專業有關的知識,應先定出自學計劃,經本科室領導同意,寫出綜述,由所在單位繼續醫學教育主管部門授予學分。每2000字可授予1學分。

      由全國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或省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制定或指定的雜志、音像、光盤等形式的有關新理論、新知識、新技術和新方法的自學資料,學習后經考核,按委員會規定該資料的學分標準授予學分。此類學分每年最多不超過5學分。未經全國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或省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制定或指定的雜志、音像、光盤等形式自學材料,不授予學分。

      3.參加成人在職高等學歷醫學教育和自學考試以及在職衛生技術人員研究生班,可視為繼續醫學教育活動。通過課程考試,取得合格證或及格者每課程授予3學分,但每年不超過10學分。

      4.在刊物上發表論文和綜述,按一下標準授予學分:

      刊物類別

      第一作者

      第二作者

      第三作者(余類推)

      國外刊物

      (學分)

      具有國際標準刊號(ISSN)和國內統一刊號(CN)的刊物

      4(學分)

      省級刊物

      3(學分)

      市(地)級刊物

      2(學分)

      內部刊物

      1(學分)

      5.科研項目

      已批準的科研項目,在立項當年按以下標準授予學分:

      課題類別

      課題組成員排序(余類推)

      國家級課題

      (學分)

      省、部級課題

      (學分)

      市、廳級課題

      2(學分)

      6.出版醫學著作,每編寫1000字授予1學分。

      7.出國考察報告、國內專題調研報告,每3000字授予1學分。

      8.發表醫學譯文每1500漢字授予1學分。

      9.單位組織的學術報告、專題講座、技術操作示教、手術示范、新技術推廣等,每次可授予主講人2學分,授予參加者0.5學分。參加者全年所獲得的該類學分最多不超過10學分。

      10.臨床病理討論會、多科室組織的案例討論會、大查房,每次主講人可授予1學分,參加者授予0.5學分。參加者全年所獲得的該類學分,最多不超過10學分。

      11.凡參加援藏、援疆、支農、援外等醫療服務活動,一年中累計6個月以上者;或經單位批準,到上一級單位進修(含出國培訓)6個月以上者,經考核合格,視為完成當年的繼續醫學教育25學分(不區別Ⅰ、Ⅱ類學分);上述援助及進修活動滿1個月不足6月,按每月4學分授予(Ⅱ類學分)。

      以上2-11項Ⅱ類學分均由所在單位繼續醫學教育主管部門負責審核授予學分。

      四、學分登記和考核

      (一)項目主辦單位授予相應項目類別的學分,學員所在單位負責登記。繼續醫學教育學分的審核采取省、市兩級審核管理制度。

      (二)凡參加繼續醫學教育的各級衛生專業技術人員需持有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統一印制的《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登記手冊》或使用電子信息卡,內容主要包括項目編號、項目名稱、舉辦日期、形式、認可部門、學分數、考核結果、簽章等,由繼續醫學教育對象本人保管,作為參加繼續醫學教育活動的憑證。

      (三)衛生技術人員參加各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經考核合格,由主辦單位發放學分證明。參加繼續醫學教育活動本人要保留有效資料和證件,每年由單位繼續醫學教育管理部門對有效資料和證件審核認定,一次登記在《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登記手冊》上,并將有效資料和證件存入繼續醫學教育個人檔案。

      (四)學分登記的計算時間為上年9月1日至當年8月31日。每年9月份前,省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完成省屬醫療衛生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醫學教育情況和學分登記審核工作,省轄市繼續醫學教育管理機構完成對本轄區衛生技術人員參加繼續醫學教育情況和學分登記審核工作。

      (五)各單位主管職能部門每年應將繼續醫學教育對象接受繼續醫學教育的基本情況和所獲學分數作為年度考核的重要內容。繼續醫學教育合格作為衛生技術人員聘任、專業技術職務晉升和執業再注冊的必備條件之一。

      五、繼續醫學教育學分證書的發放和管理

      (一)國家級和省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學分證書分別由全國和省級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統一印制。指定社團組織應按全國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統一規定的樣式印制學分證書。

      (二)遠程繼續醫學教育項目Ⅰ類學分證書,先由舉辦項目的遠程教育機構提供學員參加學習的有關材料,經省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核實后發放相應的學分證書。

      (三)國家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和制定社團組織舉辦的由全國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統一公布的項目在我省舉辦,應接受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委員會和省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的監管。舉辦單位應在項目舉辦2周前將有關資料報省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備案,省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在項目結束后將備案材料報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委員會。未備案的省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不予認可。

      (四)在我省舉辦的Ⅰ類項目舉辦單位應在項目完成后10個工作日內,將舉辦情況總結、參加學員名冊、日程安排報送省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辦公室備案;在各省轄市舉辦的Ⅱ類項目舉辦單位應在項目完成后10個工作日將上述材料報省轄市繼續醫學教育主管機構。

      (五)凡弄虛作假、濫發證書、亂授學分的單位,一經查實將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通報、1-3年停止申報國家級和省級及市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資格等處罰。

      六、其他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發布的《河南省繼續醫學教育學分授予及登記管理辦法》(豫衛教[2002]6號)同時廢止。

      省繼續醫學教育學分授予及登記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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