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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地質環境治理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4-04-05 09:14:11 查看人數:89

      江西省地質環境治理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江西省地質環境治理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江西省地質環境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中央財政和省級財政支持的地質環境項目管理,確保項目順利實施,根據國務院《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國土資源部《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和財政部、國土資源部《特大型地質災害防治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國家級地質遺跡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文件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范圍內中央財政和省級財政專項資金支持的地質災害防治、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地質遺跡保護、地質環境調查研究等項目的立項、實施、驗收和監督管理。

      (一)地質災害防治項目是指對自然因素引發的山體滑坡、崩塌、泥石流和地面塌陷等地質災害進行調查評估、監測預警、應急處置、勘查與工程治理等項目。

      (二)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是指采用工程措施、生物措施等對采礦活動造成的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含水層破壞、土地損毀、植被和景觀破壞等礦山地質環境問題進行治理、生態環境修復等項目。

      (三)地質遺跡保護項目是指為保護地質遺跡進行的科考、調查、評價、保護工程,以及監測預警系統、標識解說系統、信息系統、科學展示工程建設等項目。

      (四)地質環境調查研究項目主要是指公益性的區域地質災害、水工環地質等調查和研究項目。

      第三條

      項目實施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合同管理制、公告公示制、審計制。

      第四條

      從事地質災害防治、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業務的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監理資質。從事地質遺跡保護業務的單位,應當具有地質勘查、規劃設計、工程咨詢、建筑施工等相應資質。從事地質環境調查評價業務的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資質,屬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和研究的項目,還應當同時具備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資質。地質環境項目中造林復綠單獨成標段招投標的,可以由具備相應的園林綠化資質的單位承擔。

      第五條

      省國土資源廳會同省財政廳負責全省地質環境項目的監督管理,具體負責組織項目立項可行性論證、項目實施方案審查、實施過程監督管理和項目驗收等工作;

      設區市國土資源(礦管)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地質環境項目立項申報、監督管理、指導和監管項目決算及初步驗收等工作;

      縣級國土資源(礦管)部門會同縣級財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地質環境項目實施的監督管理等工作;

      由國土資源(礦管)部門承擔的項目,由其上一級國土資源(礦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監督管理。

      第六條

      項目承擔單位對項目實施、工程進展、工程質量、資金使用及項目實施效果等負責。

      第七條

      項目的調查、勘查、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對所承接項目的進度、質量、安全和成果負責。嚴禁項目設計與施工、施工與監理由同一單位或者有隸屬關系的單位承擔,嚴禁項目轉包、分包。

      第八條

      地質環境項目的資金管理按照財政部、國土資源部相關資金管理辦法和《江西省地質環境項目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和《江西省地質環境項目概(估)算編制規定》執行,項目結余資金按《江西省土地整治和地質環境項目結余資金管理暫行辦法》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地質環境項目立項

      第九條

      地質災害防治項目立項條件:

      (一)由自然因素引發的地質災害,造成人員死亡10人(含)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需要應急治理的;

      (二)由自然因素引起的地質災害(主要指滑坡、崩塌和泥石流),直接威脅人員生命安全30人以上,或潛在經濟損失超過1000萬元,需要而且能夠進行工程治理的;

      (三)地質災害調查、評價、應急勘查;

      (四)其他符合特定條件的地質災害防治項目。

      直接危及鐵路、公路、航道、水利工程、市政設施的地質災害,危及廠礦企業、事業單位(不含學校、醫院)等受災主體較單一的地質災害,危害農(林、牧)區的地質災害,因工程建設等人為活動引發的地質災害,不屬于本辦法立項支持范圍。

      第十條

      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立項條件:

      (一)治理責任主體滅失,礦山地質環境問題嚴重影響當地群眾生產生活確需治理的;

      (二)國有礦山在計劃經濟時期因礦產資源開采活動造成礦山地質環境問題,嚴重影響當地群眾生產生活確需治理,且歷史遺留的礦山地質環境問題治理范圍明確的;

      (三)省級以上礦山公園或者具有典型意義的古采礦遺址、礦業遺跡需要修護和保護的;

      (四)其他符合特定條件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

      申報治理區已治理并取得明顯成效或正在進行同類型治理項目的,在采礦山尾礦庫閉庫治理工程等與安全生產有關的,不屬于本辦法立項支持范圍。

      第十一條

      地質遺跡保護項目立項條件:

      (一)省級以上地質公園為保護地質遺跡,明確地質遺跡邊界,防止地質遺跡破壞和損毀開展的地質遺跡保護工程,包括地質遺跡調查評價和科學考察、保護性設施建設和監測預警系統建設、現場保護和搶救性發掘及防災治理工程等;

      (二)為加強地學科普、宣傳教育,在地質遺跡保護區內進行的地質遺跡科普宣傳及展示工程建設。包括博物館展示系統、各類標識系統、地質遺跡保護信息系統、科考路線步行道、地質公園主、副碑建設等;

      (三)收集和保護本地區的地質遺跡標本。包括搶救和保護已暴露的古生物化石和本區地質遺跡標本收集購置,及為展示標本建設的展示設施;

      (四)其他急需的地質遺跡保護工程。

      與實施項目無關的設備、裝備、旅游接待設施、辦公生活設施和水、電、路、通信等基礎設施建設以及應由地質公園自主開展科研項目、出版研究報告、著作、地質公園總體規劃修編等,不屬于本辦法立項支持范圍。

      第十二條

      地質環境調查研究項目立項條件:

      (一)經濟社會發展或者規劃急需的基礎性、公益性的區域地質災害、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等調查。

      (二)為提高我省地質環境保護和地質災害防治技術水平與能力的基礎研究項目,引進、開發新技術新方法項目。

      第十三條

      省國土資源廳會同省財政廳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要求,結合地質環境有關專項規劃,每年下發年度立項通知,提出年度地質環境項目申報具體要求。

      地質環境項目原則上由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相關單位申報。申報單位應當根據相關規劃、立項條件和立項通知要求,按照當地急需、技術可行、經濟合理、務求實效的原則,組織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提出立項申請。

      設區市財政部門會同國土資源(礦管)部門或省屬礦業集團、省屬地勘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年度立項通知要求,負責對本轄區或所屬單位申報的項目進行初步論證和排序。

      第十四條

      項目申報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報文件。項目所在設區市財政部門會同國土資源(礦管)部門或省屬礦業集團、省屬地勘主管部門報送申報文件、項目申報匯總表、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及其附圖附件等申報材料。

      (二)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主要內容包括申請項目基本情況,立項依據、必要性及目的意義,項目實施技術路線和方法,項目可行性方案論證和推薦方案、項目實施計劃及進度安排,投資概算、申請財政資金數額及使用方向,項目實施的保障措施,預期的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項目風險與不確定因素等。

      (三)有關附件:

      1.治理項目應附獨立的地質環境或地質災害勘查(調查)報告。

      2.有關規劃審核意見。由項目所在地設區市國土資源(礦管)部門出具項目符合相關規劃的審核意見。

      3.按申報項目類別提供有關證明材料:所在地設區市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或應急調查報告;礦山企業性質及歷史遺留問題的有關證明材料,責任主體滅失礦山的縣級以上地方政府的證明文件,資源枯竭城市批準文件,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保證金存儲憑證,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方案審查意見;省級以上地質遺跡保護區或地質公園的證明等。

      4.續作項目還須提交前期項目實施情況報告。內容包括:前期項目實施情況總結、資金使用情況、工程質量檢查報告、實施效果等。

      5.申報項目中有涉及社會穩定內容的(如移民搬遷、房屋拆遷、林、土地流轉、征地補償等),項目申報單位還應出具征求當地群眾有關意見材料。項目所涉及的群眾須每戶有代表簽字。

      第十五條

      建立地質環境項目庫。

      省國土資源廳會同省財政廳組織專家對年度申報和應急申報的地質環境項目,進行評審論證和現場考察,將審查通過的項目納入地質環境項目庫。

      省財政廳會同省國土資源廳按照“輕重緩急、統籌兼顧、擇優安排”的原則,根據項目的緊迫性和國家、省年度計劃及支持重點,從項目庫中優選項目,申報中央財政專項資金或者安排下達省級財政專項資金。

      第三章項目實施管理

      第十六條

      項目申報單位原則上是項目承擔單位。項目申報單位是市、縣級人民政府的,項目的責任主體為申報項目的人民政府。申報項目的人民政府應當以書面形式確定具有法人資格的相關部門或單位,作為項目承擔單位負責項目具體實施。項目承擔單位一經確定,未經項目立項部門批準不得隨意變更。

      第十七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招投標管理規定,確定項目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并與相關單位簽訂合同。

      第十八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及時組織并督促設計單位,根據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在規定時間內編制實施方案或初步設計及項目概(估)算,報送省國土資源廳、省財政廳審核批準。

      第十九條

      涉及建設或治理工程的項目,項目承擔單位應依據經批準的實施方案及批復意見,組織編制施工圖設計、施工圖預算,并經具備相應資格的圖審單位審定,然后組織實施。同時將施工圖設計和施工圖預算報省國土資源廳、省財政廳備案。

      第二十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按要求向省國土資源廳提交項目管理承諾書,并根據項目批復的要求和項目設計,制訂項目實施計劃和相關管理制度,加強勘查、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協調,加強工程質量、安全、進度檢查和監督,及時解決項目實施中出現的問題,確保項目順利實施。

      第二十一條

      項目勘查單位應當依照項目任務要求和相關技術規范開展勘查(調查)工作,野外工作應當經過野外驗收,方可轉入資料整理和成果編制;應確保資料的真實性、可靠性和成果質量。

      第二十二條

      項目設計單位應當依照設計任務要求和相關設計標準、規范進行工程設計,確保工程設計質量。設計前應對治理工程進行現場調查與復核;工程施工前應負責向項目施工與監理單位進行技術交底,施工中應負責有關設計的變更與咨詢工作,及時解決項目實施中存在的有關設計缺陷問題。

      第二十三條

      項目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工程質量和安全責任制,加強施工現場管理,嚴格按照施工設計圖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隱蔽工程施工必須按規定驗槽。在施工過程中發現施工設計圖缺陷的,應當及時反映和提出相關建議。

      第二十四條

      項目監理單位應當依據工程監理任務要求和相關工程監理規范、規程,加強工程監督,確保監理工作到位。應選派具備相應資格的監理人員進駐施工現場,對工程施工實行跟班監理,確保工程施工質量與進度。

      第二十五條

      項目實施方案(初步設計)一經批準,原則上不作變更,在實施過程中遇特殊情況確需調整的,按以下情況處理:

      (一)涉及局部設計變更,不涉及項目范圍、主體工程,且調整幅度在項目總費用20%以內的,由項目承擔單位委托設計單位自行調整,經項目承擔單位、監理、施工三方簽證即可實施,并報省國土資源廳備查。

      (二)涉及項目范圍、主體工程的變更,或調整幅度大于項目總費用的20%的,由項目承擔單位提出變更方案,組織編制變更設計,報省國土資源廳和省財政廳審核批準。

      (三)中央財政資金支持的項目涉及項目地點和施工期限變更的,由省國土資源廳和省財政廳審核后報國土資源部、財政部批準。

      (四)因項目施工量變化需調增預算的,由財政承擔的調增部分,項目申報單位的本級財政自行解決。

      第二十六條

      建設或治理工程單位應在項目施工現場設立公示牌,接受公眾監督。公示內容包括:項目名稱、批準部門、項目承擔單位、工程內容、施工期限、項目投資,以及勘查、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等項目基本情況。

      第四章項目驗收

      第二十七條

      項目承擔單位全面完成項目任務后,應申請項目驗收。建設或治理工程項目驗收分為初步驗收和竣工驗收兩個階段;地質環境調查研究項目分為技術預驗收和項目成果驗收。

      第二十八條省國土資源廳會同省財政廳負責組織全省地質環境項目的竣工驗收、技術預驗收和項目成果驗收。

      第二十九條

      設區市國土資源(礦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負責組織本轄區內建設或治理工程項目的初步驗收;省屬礦業集團負責所屬國有礦山治理項目的初步驗收;省屬地勘主管部門負責本系統承擔地質環境調查研究項目的野外驗收和成果報告初審。

      第三十條

      負責組織驗收的部門或單位收到項目驗收申請后,應在20個工作日內,組成相關專家和部門代表參加的驗收組,進行項目驗收。驗收程序和要求按照附件《江西省地質環境項目驗收細則(試行)》進行。

      實行項目驗收專家回避制度。項目承擔單位和參與項目勘查、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及其他有可能影響驗收公正性的人員不得作為驗收專家。

      第三十一條

      項目驗收合格并由財政部門批復財務決算后,由省國土資源廳會同省財政廳向項目承擔單位下達驗收批復。須整改的項目,項目承擔單位應及時整改和完善,合格后由驗收部門下達批復。

      第三十二條

      項目工程通過竣工驗收后,其治理工程和保護工程,由項目所在地人民政府落實具體維護和管理單位,項目承擔單位負責辦理工程移交手續。

      第三十三條項目承擔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做好項目資料立卷、歸檔和匯交工作。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

      省、設區市國土資源(礦管)部門按照事前審核、事中監控、事后檢查的要求,建立健全監督檢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對地質環境項目實施情況開展專項檢查,追蹤問效。

      第三十五條

      地質環境項目實行季度、半年、年度報告制度,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定期向國土資源(礦管)、財政部門報告項目實施進展、預算執行與資金使用情況,重要情況應隨時報告。

      第三十六條

      項目承擔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責令限期糾正,并視情節輕重,中止并清算項目、追回項目資金、限制項目申報。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

      (一)在項目申報和實施中弄虛作假,偽造資料的;

      (二)截留、挪用、坐支項目資金,或擅自改變項目資金使用方向、擴大支出范圍的;

      (三)項目實施中造成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

      (四)項目長期不實施的,包括支出預算下達一年未完成實施方案編制、二年未開工、三年未完工的;

      (五)項目竣工驗收批復下達后,3個月內未將資料按要求歸檔的;

      (六)項目實施有其他違規違法行為的。

      第三十七條

      承擔項目勘查、設計、監理、施工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應當責令停工整改、限期糾正或停止施工。情節嚴重的,按照有關資質管理辦法處理。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

      (一)提交的技術文件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偽造資料的;

      (二)提供虛假資質或冒用他人資質的;

      (三)造成嚴重質量、安全事故的;

      (四)存在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三十八條

      項目監督管理相關人員違反本辦法和有關規定,在項目申報、立項、招投標和驗收中濫用職權、弄虛作假和徇私舞弊的,按有關政紀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國土資源廳、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各市、縣兩級財政資金安排的地質環境項目的管理辦法可參照本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地質環境治理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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