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國內保理代付業務管理辦法
國內保理代付業務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與境內中資銀行的合作,拓寬業務范圍,防范業務風險,促進同業業務發展,依據總行和**市政府鼓勵金融創新的有關文件精神,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國內保理代付業務是指境內中資銀行(委托行)因支付國內信用證和國內保理項下應付款項,向我行(代付行)申請資金融通,我行接受委托行指示,在約定日期將融資款項付至委托行指定賬戶,委托行在約定日期歸還我行代付款項本息的業務。
第三條
國內保理代付業務適用于委托行采用國內信用證、國內保理方式為其客戶辦理的業務。
第四條
國內保理代付業務的委托行必須是在我行獲得授信額度的境內中資銀行。
第五條
辦理國內保理代付業務,應按照《中國****境內金融機構同業客戶授信管理規定》等規章制度占用中資銀行總行或其境內分行在我行的授信額度。
第六條
國內保理代付業務幣種為人民幣。
第七條
國內保理代付業務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八條
國內保理代付業務可收取代理金融機構手續費收入等費用。
第二章業務流程
第九條
業務準入。
委托行向我行申請辦理國內保理代付業務,分行機構業務部負責對委托行的基本情況和業務情況進行審核。
(一)資格審核
審核內容包括合作方(委托行)的基本情況、在我行的評級、授信額度、與我行業務合作關系密切程度等。
(二)業務審核
審核內容包括業務類型、合作方式、合作期限、運作流程、以及業務金額、期限等相關內容。
完成上述審核后,分行機構業務部將委托行基本情況及業務情況上報總行審批。
第十條
簽署協議。
總行批復同意后,我行在辦理單筆國內保理代付業務前,應與委托行簽訂《人民幣代付協議》,《人民幣代付協議》文本應經分行內控合規部審查。
第十一條
單筆審批與報價流程。
根據代付協議,委托行如向我行詢價(國內保理代付利率、手續費等),報價流程如下:
支行(含分行營業部,下同)收到委托行以傳真方式發來的詢價單后,由支行客戶部門根據委托行詢價申請,向分行機構業務部申請額度,如支行有資金業務資格的,直接向分行資產負債管理部申請利率,如沒有,則由分行機構業務部向資產負債管理部申請利率。
(一)額度申請
支行填寫《國內保理代付業務呈批表》(附件1)向分行機構業務部申請使用額度,分行機構業務部核實委托行結算記錄是否良好,并向總行申請該筆業務的授信額度。
(二)利率申請
支行或分行機構業務部填寫《中國****同業融出資金申請審批表》(附件2)向總行申請利率價格授權。
(三)報價
支行獲得上述額度及利率批復后,按照與委托行協議約定,及時通過傳真、電話或電郵方式向委托行提供報價。
第十二條
資金劃付。
委托行同意我行報價后,通過SWIFT向我行發送付款指示報文(報文格式參見附件3)。支行國際業務部在國際結算業務處理系統中收到報文后將報文通知支行客戶部門。
支行客戶部門將分行批復的《國內代付業務呈批表》和總行批復的《中國****同業融出資金申請審批表》交支行國際業務部,由支行國際業務部將委托行的付款指示報文與分行《國內代付業務呈批表》、《中國****同業融出資金申請審批表》批復內容進行對照,并在打印出的紙質付款指示報文上出具是否與《國內代付業務呈批表》、《中國****同業融出資金申請審批表》批復內容一致的審核意見,并加蓋業務專用章。如支行客戶部門人員具備國際業務上崗資格,也可自行審核,由專人簽署審核意見。
若付款指示報文與批復內容一致,則支行按批復要求及付款指示在規定時限內辦理付款手續,并報分行機構業務部;若不一致,則支行需立即與委托行進行溝通,并報分行機構業務部。
第十三條
付款確認。
支行完成付款后,支行客戶部門將付款憑證連同國內代付業務呈批表、代付協議及所附代付確認報文格式(如有,如沒有則按本規程參考報文格式4)、委托行提交的國內信用證或保理業務相關資料,交支行國際業務部在約定付款日發送SWIFT代付確認報文,告知委托行代付到期日和代付利息、手續費等。
支行國際業務部應做好代付確認報文與支行提交資料內容的表面一致性審核和報文格式審核,重點審核以下內容:
(一)電文審核。融資期限、融資到期日、融資利率、付款路線等內容是否與雙方約定的一致;融資金額是否等于或小于匯票或發票金額;是否包含相關承諾條款等;
(二)單據審核。我行要求提交的相關單據是否齊全;單據內容是否與委托代付電文內容一致等。
審核無誤后,支行國際業務部在國際結算業務處理系統中進行代付確認報文的電文發報處理,并將確認發出的電文打印留底備查。
第十四條
代付收回。
國內保理代付到期日前五個工作日,支行客戶部門負責通知委托行準備到期還本付息,收到委托行到期支付的本息后,進行還款處理。
第十五條
提前還款的處理。
如委托行提出提前還款申請,支行客戶部門或分行機構業務部應及時對其申請進行審核,按照該筆業務原報批流程報批,獲得有權審批行批復后辦理提前還款,并應根據協議向委托行收取由此產生的手續費、利息及違約金。
第十六條
異常情況處理。
如遇委托行延遲付款或到期不付款,經辦支行及分行機構業務部應及時向委托行追索本息、費用,并及時向總行報告。
第三章業務管理
第十八條
分行機構業務部是國內保理代付業務的主管部門,負責客戶準入、額度控制,指導支行開展業務。
第十九條
分行資產負債管理部是國內保理代付業務的利率與資金管理部門,負責利率審批、安排資金。
第二十條
支行負責國內代付業務的市場拓展、詢價及報價、內部運作、代付及歸還的人民幣結算、后續管理等工作。其中支行國際業務部是國內代付業務的SWIFT報文操作部門,負責SWIFT報文的接收、發送、發送報文格式審核,以及收發報文的通知和留底等工作。
第二十一條
支行客戶部門及分行機構業務部應及時、逐筆做好國內保理代付業務的臺賬登記、檔案管理工作。國內保理代付業務有關憑證和往來函電應單獨歸檔,按有關規定妥善保管。
第二十二條
分支行應密切關注委托行風險,發現異?;蚋鶕傂刑崾荆皶r采取相應措施,并停止與其辦理國內保理代付業務。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分行制定、修改和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