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練員、運動員訓練裝備管理辦法
教練員、運動員訓練裝備管理辦法
為進一步提高我校體育運動競技水平,保證運動員的 、高質量的訓練,激勵運動員在各級各類比賽中獲得優異成績,特制定教練員、運動員訓練裝備管理辦法:
1.運動服裝是國家財產,用于本校學生參加校內外體育活動及比賽時使用。
2.我校正式體育代表隊有權享用訓練服裝,四年使用長袖運動服一套,兩年使用背心褲衩一套或比賽服一套,鞋一年一雙(項目專用鞋)。使用年限到期,服裝、鞋歸運動員所有,作為紀念。領獎校服一律交還學校。
3.特招運動員使用過的服裝,原則上畢業時服裝歸原運動員,對有貢獻的運動員,因畢業服裝使用滿三年者,服裝歸運動員。對服裝丟失者每年按25%折舊費賠償。中途退隊運動員的運動服、鞋等由教練員及時收回。
4.運動服由教練員及隊長統一登記辦理、名單交倉庫管理員,比賽及在賽前一個月向保管員借出使用,比賽結束后兩周內洗干凈,由教練員及隊長收齊將服裝交還保管員入庫,如丟失或故意損壞照雙倍價格賠償。
5.田徑隊的釘鞋,根據需要由教練員統一向保管員領取,借給運動員使用。損壞以舊換新,沒有訓練和比賽任務時由教練員將釘鞋收回交給保管員,丟失的由丟失者每年按25%折舊費賠償。
6.運動員不得將服裝轉借,隊員畢業離校或退隊時由教練將運動服和體育器材如數收回交管理員方可辦理離校蓋章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