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院外籍教師管理辦法
學院外籍教師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我院外籍教師管理工作,引進國外先進教育、科技成果和管理經驗,根據《高等學校聘請外國文教專家和外籍教師的規定》,結合我院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外籍教師的基本條件
(一)對華友好,愿與我院合作,符合我院需要;
(二)外籍教師須有學士以上學位,有兩年以上相關教學經驗;
(三)身體健康,能擔任協議規定的教學科研任務。
第三條 聘請外籍教師的程序
(一)各教學單位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教學需要,于每年4月底和9月底前向學院教務處提出本單位下一學期的外籍教師需求申請。教務處在綜合后以書面形式在每年的5月和10月向學院提出確定。學院外事辦公室在接到學院確定的外籍教師聘請計劃后即著手相關的工作。
(二)學院外事辦公室須將擬聘材料備齊,上報省外國專家局審批,辦理《外國專家來華工作許可》。省外國專家局同意聘請后,到市外事辦公室辦理《來華邀請通知書》發給外籍教師,外籍教師憑通知書到我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辦理來華簽證。
(三)外籍教師應于新學期開始一周前抵達我院,由外事辦公室派專人迎接并安排住宿。
(四)外籍教師抵達我院后,教務處應會同外教所在系(部)及時做好教學工作安排。外籍教師需向外事辦公室交一寸半身免冠照片10張以存檔及辦理有關證件,并由外事辦公室組織其進行常規體檢和辦理有關居留等手續。
第二章 外籍教師教學管理
第四條 教務處負責外籍教師的教學業務工作。外籍教師所在的系(部)負責外籍教師教學業務的日常管理。
第五條 教務處的職責是:
(一)根據教學單位學科、專業建設的需要,確定聘請人選,提出聘請外籍教師的書面報告。
(二)審定外籍教師講學計劃和教學使用的教材(包括參考、影視及其它資料);審核各聘用單位上報的外籍教師工作計劃,協助其安排外籍教師的教學、科研設施及專題講座、經驗交流會或學術報告會等。
第六條 外籍教師所在的系(部)的職責是:
(一)根據學科和課程建設的需要,安排外籍教師的教學、科研任務;審核并協助外籍教師制訂授課或科研計劃、選定教材和教學輔助材料,鼓勵外籍教師采用先進的教學、科研方法和手段。
(二)執行學院的聽課制度,掌握外籍教師的教學情況,指派有一定經驗的骨干教師協助外籍教師搞好教學、科研工作,收集并積累外籍教師的講授材料和科研成果。
(三)聘用期間,定期開展外籍教師的教學質量評估工作,并將外籍教師的工作情況及評估情況提交教務處和外事辦公室。
(四)指定一名合作教師,負責協調外籍教師的教學工作以及日常生活安排。
(五)掌握和了解外籍教師的教學態度、業務水平、教學效果,有問題應及時同外籍教師交換意見,促其改進工作。
(六)填報外籍教師的課時工作量。
第七條 合作教師工作職責
(一)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決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掌握國家的外事法律法規,努力提高自己的政治和管理水平,增強政治敏感性,保守國家秘密,履行好合作教師的職責。
(二)配合教務處、系(部)等相關部門,定期召開班級會議,了解學生對外籍教師教學的意見和建議,并及時反饋給外籍教師,促進其教學工作的順利開展。
(三)密切保持與外籍教師的聯系,負責做好和外籍教師在教學與生活上的溝通工作,及時與教務處、系(部)、外事辦公室、保衛處等相關部門取得聯系。外籍教師的教學、學生管理等工作與系(部)聯系,旅游安排、生活、政策法規等方面工作與外事辦公室聯系,安全工作與保衛處聯系。
(四)關心外籍教師,協助有關部門妥善安排和處理外籍教師的教學、生活和安全等相關問題。
(五)做好外籍教師與學生、教師、院領導和上級有關部門的溝通聯絡工作。
(六)完成領導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外籍教師行政管理
第八條 外籍教師的涉外管理以及日常生活管理由學院外事辦公室具體負責,系(部)予以協助;外籍教師來華、離華的迎送工作由外事辦公室和系(部)共同負責。
第九條 外事辦公室的職責是:
(一)根據學院教學工作的需要負責外籍教師的聘請工作,辦理聘請外籍教師的報批手續以及外籍教師來華后的專家證或就業證、居住證等有關證件。
(二)向外籍教師宣傳我國的法律、法規和學院的各項規章制度,并與外籍教師簽訂工作合同。
(三)負責外籍教師工作中有關費用的報銷工作。
(四)做好外籍教師的日常生活管理服務工作 。
(五)安排外籍教師節假日的重大活動,組織外籍教師參加省、市外事部門和學院的集體活動。
(六)建立外籍教師檔案。
(七)處理與外籍教師有關的其他事宜。
第十條 外籍教師可自愿參加單位組織的各項文娛、體育活動。學院及聘用單位要為豐富他們的業余文化生活創造條件。
第十一條 為充分發揮外籍教師的專長和作用,在不影響教學工作的前提下,經校際間相互協商,并征得聘用單位領導和外事辦公室領導的同意后,外籍教師可應邀到其他兄弟院校講學。嚴禁外籍教師私自在外打工、兼職,違者將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二條 外籍教師因故不能上課,需按有關規定辦理請假手續。
第十三條 外籍教師請病假,須持指定的涉外醫院醫生診斷證明,并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外籍教師任職期滿,由系(部)按照實際情況寫出書面鑒定。教學成績顯著者,可給予相應的精神和物質獎勵。對工作表現不好者,應予以批評,促其改進。教學態度不好、不能完成教學任務并經幫助無效者,可按有關規定予以辭退。
第四章 外籍教師安全保衛管理
第十五條 安全保衛工作由保衛處負責。
第十六條 保衛處的職責是:
(一)外籍教師到校后,向轄區派出所報告。
(二)保衛處應加強對外籍教師的安全教育和培訓,做好外籍教師的人身、財產安全保衛工作。
(三)把外籍教師工作、生活場所作為安全防范重點部位,定期對上述場所的防火、防盜設施進行安全檢查。
(四)妥善處理外籍教師與我國公民的糾紛,化解矛盾,消除隱患。
(五)對我院師生員工進行國家安全教育,在與外籍教師友好交往的過程中注意維護國家和學院的利益。
第五章 外籍教師外出管理
第十七條 外籍教師到校的第一個星期,其外出須由合作教師陪同,并由合作教師負責介紹學院的情況等。
第十八條 在工作日或周末外籍教師若要離開南沖市區,須告知合作教師,并由其報請系(部)領導批準,原則上應由合作教師陪同前往,并報學校外事辦公室、保衛處備案,獲準后方可離校。回校后應及時向相關部門通報。
第十九條 外籍教師離校外出前由合作教師告知外出安全等注意事項。
第六章 外籍教師假期管理
第二十條 外籍教師在假期(暑假、寒假及國家法定假日)期間,要按照學院要求,做好教學準備工作。
第二十一條 外籍教師在假期外出旅游,應書面通報旅游地點、時間、何時返回南沖等內容,經系(部)領導批示后,向學院外事辦公室呈報,經主管領導批準后,方可離開南沖。外籍教師在外期間,合作教師應與其保持聯系,并及時向系(部)領導和外事辦公室匯報。
第二十二條 外籍教師休假期間,需確保自己人身和財產安全并自負其責。合作教師應與其保持聯系,定期上門訪問了解情況,若發現不正常現象應立即上報。
第二十三條 外籍教師在假期的生活由系(部)和外事辦公室負責管理,有關人員應為其妥善安排。
第二十四條 外籍教師外出若需學校解決行程安排等事宜,應提前兩周向學校外事辦公室申報。
第七章 外籍教師聘請經費管理
第二十五條 費用的承擔
(一)在外籍教師的聘請過程中外事辦公室會同教務處組織相關人員對外籍教師進行面試(包括電話面試),并承擔由此引起的所有費用。
(二)學院外事辦公室負責外籍教師的接機(站)、機票、簽證、居住證、專家證等的辦理所產生的費用。
(三)外籍教師到校前,其住房等的裝修以及住房中的所有配置,包括臺式電腦、電冰箱、洗衣機、電視機、空調、床上用品、炊具及相關的維修費等由學院外事辦公室統一安排;外籍教師住房的月租費、水電費、電話補貼等由學院外事辦公室負責。
(四)外籍教師的辦公用品由系(部)負責解決。
第二十六條 學院為外籍教師所在系(部)每月拔付100元,作為外籍教師管理服務費用。
第二十七條 外籍教師享受固定薪酬,不享受校內津貼。
第二十八條 財務處的職責:
(一)負責執行和監督外籍教師的財務開支計劃。
(二)負責外籍教師財務開支計劃中的外匯申報和兌換工作。
(三)依法代征代扣代繳外籍教師個人所得稅。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學院2023年9月16日制訂的《外國文教專家管理制度》同時廢止。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外事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