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專學生創業中心管理辦法
通南中專學生創業中心管理辦法
為營造良好的學生創業氛圍,充分調動學生參與創業的主動性、積極性和創造性,激發學生的創業思維和創業意識,逐漸掌握創業過程中思考問題、解決問題的方法,提高其創業實踐動手能力,促進本校學生創業實踐活動,優化創業環境,規范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管理辦法的目的是規范學生在校期間的創業管理,鼓勵學生積極參與校內各種創造、創新、創業活動,促進理論與實踐的結合,鍛煉和提高學生創業能力。
第二條 創業中心是學生的校內創業實踐基地,為在校學生提供創業創新實踐平臺。
第三條 進入校園創業中心的企業有內注冊和外注冊兩類。內注冊企業指為滿足學生創新、創業需求而組建的,其資金在天職創業培訓服務有限公司管理之下運作的企業;外注冊企業指由社會人或學生組建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的法人實體,其資金獨立運作的企業。
第二章 組織機構與職責
第四條 為加強對創業中心的管理,成立江蘇省通南中等專業學校學生創業工作領導小組,成員由校領導、教務處、學生工作處、招生就業處、團委、后勤處、各專業部等部門負責人組成。
第五條 招生就業處具體負責創業中心的統籌、協調、服務、監督、匯總和考核等工作。具體工作職責為:
1.全面負責學生創業管理工作,制定學生創業管理制度;
2.統籌規劃和落實創業的相關工作,聘請校內外專家、專業教師、創業人士等為學生創業企業的發展提供指導,包括管理、營銷、技術、法律、財務、心理、服務等方面的咨詢;
3.協調創業企業與地方工商財稅各有關部門的關系;
4.審批學生創業企業,核發相關學生創業企業的校內注冊執照;
5.對學校內創業企業進行經費劃撥、監控、審計與管理;收繳各學生創業企業場地租賃等費用;
6.各專業部負責對本專業部學生的創業企業選派指導教師,進行運行指導和協調管理。
第六條 各專業部對本部門所屬企業具體負責學生創業活動的指導工作及相關管理工作。
第三章 創業中心入駐條件與程序
第七條 內注冊企業入駐條件
1.有較成熟的創業項目;
2.有明確的項目負責人;
3.有運營項目的計劃書和人員,能保證項目的正常運行;
4.有較完善的內部管理制度。
第八條 外注冊企業入駐條件
1.必須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的法人實體;
2.企業法定代表人所經營的項目能滿足學生創業活動的開展,產權明晰,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3.根據學校要求,擬定創業人才培養計劃;
4.接受創業中心的管理,遵守一切規章制度。
第九條 入駐程序
1.提交申請入駐材料。
內注冊企業提供的材料有:入駐孵化申請;商業計劃書;創業企業相關管理制度;創業企業負責人簡歷及身份證明復印件。
外注冊企業提供的材料有:入駐中心申請;商業計劃書;公司相關管理制度、企業章程;法定代表人簡歷及身份證明復印件;營業執照證書復印件;企業委托代辦相關手續的,需提供注冊登記所需的有關證明材料。
2.企業填寫企業基本情況表
3.專業部進行初步審查,送招生就業處審核,上報創業工作領導小組審批。創業中心進行初步審查,報管委會審批。
4.簽訂入駐創業中心協議。
5.企業入駐創業中心。
第四章 創業項目要求與學校的優惠政策
第十條 創業項目要與專業相結合,并富有一定的科技含量,限制飲食、娛樂、電玩、煙酒等項目的經營。
第十一條 內注冊企業可申請學校啟動資金,也可由參與創業的學生自籌資金,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專業部必須安排學生創業項目的指導教師。
第十二條 借用學校資金開辦的內注冊企業在運行的前2年,每年至少分別償還學校注資的20%、30%;企業退出或轉讓時,學校創業領導小組對其進行審計,學生按要求償還借用的資金。
第十三條 外注冊企業入駐創業中心后,每年應向學校提供專業建設經費。在雙方協商同意的前提下,也可用資助給學校的設施設備進行抵算。
第十四條 學校為創業企業提供以下支持與優惠:
1.免費為企業提供網絡端口、電源接口、辦公桌椅、資料柜等基本的辦公設備。
2.指導或協助辦理工商、稅務登記和變更、年檢及公司代碼、銀行開戶手續;
3.提供政策咨詢,聯系有協作關系的咨詢公司;為公司提供技術與管理的咨詢服務;
4.協助企業解決其他有關事宜。
第五章 創業企業的管理
第十五條 學校對批準成立的創業企業一律采用合同制方式進行管理。
第十六條 學校創業工作領導小組對學生創業企業進行以下管理:
1.企業負責人在接到批準通知后5日內,應盡快與學校創業工作領導小組簽署正式的合同,根據申報書和合同書,認真修訂完善“江蘇省通南中等專業學校學生創業計劃書”。
2.創業實施中,涉及改變預定目標、創業項目內容、中止計劃實施、提前或延期等變動,企業負責人須提前15天提出報告,對未經批準的項目,不準隨意更動實施內容;
3.對實施計劃執行不力或難以取得預期效果的企業,學校有權予以撤消或中止。對于違反國家有關法規的,將追究相關責任;
4.創業企業每個月度及年度須填寫“江蘇省通南中等專業學校學生創業企業階段工作情況報表”。對于不報送“階段工作情況報表”,或工作無進展的企業,停止執行實施計劃,并視情節作出相應處理。
5.學校創業工作領導小組根據企業進展情況,每隔一定時間,對創業企業有重點地進行檢查。
6.對于違反國家、學校有關規定的學生創業企業,給予警告、處罰或撤消。
第十七條 創業企業應遵守的有關規定:
1.按要求建立健全的組織機構及勞動人事、財務、分配等管理制度,完善的崗位責任制;
2.嚴格執行本管理辦法及與學校簽訂的相關協議等文件。積極支持、協助、配合學校開展各種創業服務工作;
3.嚴格遵守創業中心作息時間,服從物業管理,注意用電安全。企業負責人負責管理企業場地的鑰匙、門窗;負責公司內部設施、財物的保管。
4.每月5日前,繳納場地租賃費、設備租賃費、水電費、管理費等費用;
5.創業企業不得從事經營許可范圍以外的商業活動,不得對本企業經營場地進行轉包。
6.遵守學校其他有關規定。
第六章 創業企業的轉讓
第十八條 學生創業企業因企業負責人變更時,必須向學校創業工作領導小組提交申請,經核算、批準后,辦理企業變更、重新注冊、股份轉讓等事宜。
第十九條 企業轉讓時,轉讓前企業的盈虧按比例分配,學校盈利部分或全部投入新企業運轉。
第七章 創業企業的撤銷
第二十條 學校創業工作領導小組根據考核情況,認定創業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將發放《撤銷通知書》:
1.企業運行連續六個月虧損的;
2.不按規定時間及時繳納水電費、管理費、專業建設經費等費用的;
3.嚴重或屢次違反創業工作有關管理規定的;
4.未辦理相關手續,私自轉租給其他經營者;
5.企業負責人因畢業或退學等原因,已經注銷學籍者;
6.其他等不適宜在學校繼續進行創業的;
第二十一條 創業企業在收到《撤銷通知書》后的30日內,須結清應繳費用,撤出設備,清理場地,并辦理有關手續。
第八章 違約責任及處理
第二十二條 創業企業不履行本管理辦法或者履行本管理辦法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相關違約責任。
第二十三條 學校招生就業處、專業部和創業企業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各種爭議。當事人不愿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創業工作領導小組申請仲裁。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學校對于學生創業企業運行情況每年進行考核評比,對于創業業績較好的學生給予學分獎勵和資金獎勵,對于指導創業活動開展取得優良業績的創業團隊或專業部給予資金獎勵。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適用范圍為江蘇省通南中等專業學校學生創業中心的創業企業。
第二十六條 本管理辦法由校長室負責解釋。